目 录


卍新续藏第 40 册 No. 0719 重治毗尼事义集要

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卷第十五

  古吴蕅益沙门 智旭 汇辑

  ○阿兰若法

  第三分云。清旦洗手。取衣抖擞着大衣着头上。或肩上。洗钵。放络囊中。取革屣。行露杖。持钥出房。闭户。推看牢不。若不牢。应更安扂。若牢。应推绳着内。四顾看。若无人见。应藏户钩。若有人见。应更着隐处。或持去。在道行。应常思惟善法。若见人应先问讯言善来。若欲入村。安钵置地。着大衣。以革屣打露杖寄村边。入村时。应看巷相。若空处相。市相。门相。粪聚相。入白衣家。应看第一门相。乃至第七门相。若欲正衣。应向壁。右手捉杖。左手捉钵。不应当道住。不应屏处住。不应迎取食。若唤。应往。若得饭。干饭等。不应并着一处。若是一钵。应以物隔。若树叶皮。若键?。若次钵。若小钵。麨应手巾裹。不应选大家乞。不应强乞要得。若知当得。应待。乞已。出村。下道。安钵置地。褋大衣着头上肩上。行时常思惟善法。见人应先问讯善来。至常所食处。扫洒。具水器。残食器。床座。洗脚石。水器。拭脚巾。若有余阿兰若比丘来。应起远迎。为取钵。与座。与水器等。乃至澡豆洗手已。净洁别留残食。若有贼来。应与。次授水与彼。阿兰若比丘。次授食与彼。食时应看。供给所须。盐醋菜水扇等。若日时欲过。应俱食。食已。应为取钵。与洗手。若有余食。应与人非人等。洗盛残食器。床座等物复本处。扫洒食处。若有贼来。应语。此是水。此是洗足物。此是食。为汝等故别留。净洁。欲食便食。阿兰若比丘。应善知夜时节。善知方相。善知星。不应敷好卧具安眠。应初夜后夜警心思惟。

  比丘食时。若人。若非人。应与食。乃至一抟。

  根本律云。释子出家。耽着财利资生杂物。不能见谛。佛告苾刍。我欲于此夏安居三月内。宴默而住。勿令苾刍见我。除一为我请食者。除长净日。时诸苾刍。谨受佛教。众共立制。不得辄见世尊。若违制者。令作堕罪说悔。时有苾刍名小军。于王舍城作前安居。世尊是后安居。是小军三月满已。随意事了。并作衣竟。执持衣钵。顺杜多行。与诸门徒。端严整肃。往诣佛所。徐扣门扇。佛与开门。小军入。礼佛而坐。佛慰问曰。小军。何意汝自端严。端严围绕。小军言。大德。若有人来。欲求出家。我便报言。汝善男子。当住阿兰若。当乞食。但三衣。粪扫衣。树下坐。我为赞叹如是等事。若言能者。我度出家。若言不能。令随意去。若有欲受具圆。或求依止。或求读诵。或学如理作意寂念思惟。来求我者。皆如前报。由此缘故。我身端严。门徒亦尔。佛言。善哉小军。汝能誓度无量人天。利益无边诸有情类。来求法者。令求安乐。小军当知。若能赞叹杜多功德。则为赞叹我身。若有毁呰杜多功德。即是毁呰我身。何以故。我于长夜。称扬如斯出要。然汝不应违僧制令。小军白佛。我实不知此处僧伽。作何制令。佛告之故。且曰。无问客主。僧制须遵。然阿兰若苾刍。与其饶益。免依僧制。若欲见我。无问时节。随意来见。小军闻已。欢喜奉行。礼佛而退。六众苾刍。即诣小军。诘其所犯。小军具以佛语告之。时彼释种诸出家者。各生是念。小军来见。即得承事。亲共言谈。我等在此。而不能得。由我多贪。佛摈黜我。我等宜于长衣钵等。观之如病。如痈。如箭。当持弃之。即将所有诸物。至阿难所。阿难白佛。佛令阿难受取。置一大房。语诸苾刍。若有缺乏。随意取用。释种苾刍弃衣物已。即诣佛所。佛为说法。令五百释种。即于座上。自证圆满。破无明壳。断三界惑。成阿罗汉。三明六通。八解成就。得如实知我生已尽。梵行已立。所作已办。不受后有。心无障碍。如手撝空。刀割香涂。爱憎不起。观金与土。等无有异。于诸名利。无不弃舍。释梵诸天。悉皆恭敬。

  律摄云。非愚痴人。堪住阿兰若处。设非多闻。但明戒相。亦得住于阿兰若处。

  十诵律云。阿练若比丘。有人来。先应共语。好正忆念。和颜悦色。不应垂头。应言善来。应畜火。及火钻。食。食器。水。水器。洗脚水。水器。净水瓶。常用水瓶。盛满水。应知道。知日。知时分。知星宿。应诵修多罗。毗尼。阿毗昙应解。应知四禅四果。若未得者。应知诵读。不应畜日珠月珠无人深山可畏处。不应住。

  毗尼序云。若比丘。独处一身。听心念说戒。自恣受衣。受七日法。受七日药。与一请。及净施衣物。

  僧祇律。世尊舍众独行偈曰。若审得善伴。共行住勇健。游处在诸众。其心常欢喜。若不得善伴。独行住勇健。舍于郡国邑。无事如野象根本律。大迦叶尊者偈曰。所食无过一升饭。眠卧惟须一小床。两张氍布足遮身。自外并是愚痴物四分律。䟦阇子比丘警阿难偈曰。静住空树下。心思涅槃法。坐禅莫放逸。多说何所作。

  ○大众会法

  第三分云。众僧破。非法和合。应在身口不生恶处坐。如法和合。事已灭。应间阙一人坐处坐。

  第四分云。论法律时。相降三岁。听共坐木床。相降二岁。听共坐小绳床。

  比丘至僧中。有五法。应以慈心(一)。应自卑下如拭尘巾(二)。应善知坐起。见上座。不应安坐。见下座不应起立(三)。不杂论世俗事。若自说法。若请人说法(四)。若见僧中有不可事。心不安忍。应默然。何以故。恐僧别异故(五)。

  五分律云。入僧中。应以五法。一下意。二慈心。三恭敬。四知次第坐处。五不论说余事根本杂事云。年少苾刍。应唤老者为大德。老者唤少年为具寿。

  ○分物法

  第三分云。现前僧大得可分衣物。听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

  一比丘住。得可分衣物。或有客比丘来四人以上。应持衣与一比丘。令白二羯磨分。若二人三人。应彼此共三语分。若一人。心念口言。此是我分有住处。有比丘。有比丘想。欲别部分。不成分。突吉罗。有比丘疑。不成分。突吉罗。无比丘想。不成分。不犯无比丘。有比丘想。及疑。皆成分。突吉罗。无比丘想。成分。无犯。

  受衣成不成。犯不犯。亦尔。

  有多知识比丘死。有多僧伽蓝。园。田。果树。别房。及物。铜瓶。铜盆。斧。凿。灯台。重物。床褥枕等。多有守僧伽蓝人。车舆。澡罐。锡杖。扇。作器。衣。钵。坐具。针筒。不知云何。佛言。多知识。无知识。一切属僧。若衣钵坐具针筒。现前僧应分。余皆属四方僧。不应分。

  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乃至唯有沙弥尼。亦应分作二分。唯有沙弥。亦应分作二分。若无沙弥尼。比丘僧应分。若无沙弥。比丘尼僧应分。

  若比丘。在无比丘处命终。彼处优婆塞。或守园人。应掌录。俟五众出家人来。与之。若无来者。送与近处僧伽蓝。

  诸比丘所舍长衣。应施僧或施佛塔。不应与白衣及外道。

  行波利婆沙摩那埵比丘。亦应与分。若被诃责等羯磨者。可置地与。或使人与。

  若有作使白衣。应计功多少。与食。与价。

  病比丘死。以衣钵坐具针筒。白二羯磨。与瞻病者。复有多三衣者。以亡人常所持者与之。应看此瞻病人。若能极上瞻病。与上三衣。若中。与中三衣。若下。与下三衣。

  负债比丘命过。听持长衣偿。或无长衣。卖三衣偿之。有余者。与瞻病人。瞻病人。应问病比丘。何者是三衣。何者是长衣。汝负谁。谁负汝。汝应与谁。若不问。如法治有比丘。在异处结夏安居已。复于余处住。住日多处。取安居物(此谓有因缘。受过七日法而往住也)。若二处俱等。听各取半(此谓有因缘故。四十日犹不能还本安居处。不名破夏也)。

  不应此处安居受衣分已。复于余处受衣分。

  夏安居未分衣。便去。应嘱一人取分。僧应与之。若不嘱。若漫嘱。若受嘱者忘。皆非僧过。

  比丘死。多有衣物。现前僧应分。不应留过安居。

  檀越为欲施塔。乃至作会等。现前僧大得可分衣物。不应留。此是非时衣。应分。

  一比丘住处。大得夏安居衣物。彼比丘应作心念。此是我物。若受若不受。余比丘来。不应得分。

  若大得衣物。后僧破。应分为二分。若未得时。僧破。应问檀越。随彼所语与之。若檀越言不知。或言俱与。应作二分。

  诸比丘得可分衣物。有比丘从此部往彼部。不应与分。

  有比丘往彼部。未至便死。衣钵与所欲往处。

  比丘被举已。命过。衣钵与共同羯磨举僧。

  问。僧祇治罪法中。被举人无常。衣钵不应分。应弃之。今云。被举比丘命过。衣钵与同羯磨举僧。此复何从。答。僧祇意指不舍恶见。此中通指一切举罪。两不相背。俱可从也。

  有僧破为二部。檀越请一处饭食。并施衣施缕。应随檀越所与。

  有僧得安居衣。破为二部。应数人多少分。若未得安居衣。僧破。亦应数人多少分。若得夏衣。未得夏衣。往余部。皆应与分。

  凡有八种施衣。若与比丘僧。若与尼僧。若与二部僧。若与四方僧。若与界内僧。若与同羯磨僧。若称名字与。若与一人。皆应随所施分属。

  第四分云。四方僧物。不应分。不应自入。不应卖买。亦非僧所卖。非多人乃至一人所卖。若彼自入。若分。若卖买者。不成自入。不成分。不成卖买。犯偷兰遮。何等四方僧物。若僧伽蓝。僧伽蓝物。房舍。房舍物。盆。瓨。釜镬。斧。凿。灯台。诸杂重物。绳床。木床。卧具。木。竹。皆不听分。听分果华。若华。上佛。

  僧地作私房。有上座客比丘来。应起避。更无有理以僧地入己有五法为僧分粥。入地狱如射箭。有爱。有恚。有怖。有痴。不知分未分。有五法分粥。生天如射箭。不爱恚怖痴。知分未分。乃至差沙弥。使。亦如是。

  僧祇律云。余处安居。不应此处得衣分。要是中安居。是中得衣分。除命难。梵行难。

  有五事。不应与安居衣。一被举。三见中若一一见不舍。作举羯磨(但除此不舍恶见举。则余不见罪举不忏悔举及诃责羯磨等。并可置地与。或使人与也)。二罢道。若彼依王力。大臣力。贼党力。来索。能作不饶益者。应与。三无常。若安居衣已集虽未分。命垂终时。嘱与某甲。死已。应与。四破安居。不前安居。不后安居。五去时不嘱取衣分。若比丘。虽不在此安居。檀越为彼故设供。应与分。若施家欲通与余比丘。随檀越意。应与。

  有四种物。随语应属现前僧。何等四。我施衣。衣直。物。物直。又有十种得。应属现前僧。何等十。时药。夜分药(即非时浆)。七日药。尽寿药。死比丘物。施住处。大会。非时衣。杂物。请食。

  沙弥无常。物属和尚。

  五分律云。沙弥命过。其物现前僧分。

  问。亡沙弥物。僧祇。五分。二说相违。此应安从。答。若亡沙弥。本是和尚抚育。则应从僧祇。若亡沙弥。久已同僧利养。则应从五分。盖各举一隅耳。

  十诵律云。与学沙弥。当与大比丘等分分。

  毗尼序云。比丘贷塔物四方僧物用。死后。以衣钵物。计直输还。余残。僧应分。比丘衣钵物。贷塔用。四方僧用。死后以塔僧物计直还。现前僧应分。

  根本杂事云。僧若得饼。乃至极小。犹如树叶。众共分张。若得衣。乃至极少。堪作灯炷。众亦共分。若得上价㲲。卖取钱贝。然后共分。

  尼陀那云。苾刍于尼寺死。衣钵应还苾刍。苾刍尼死僧寺。衣钵还尼。若处无苾刍者。尼即应受。若处无尼众者。苾刍应取。

  有四种物。皆不应分。一四方僧物。二窣堵波物。三众家病药。四寺资产物。

  设大会时。多获珍财。据合得者。随次准法平分。众若多者。应可千人与其一分。各自分之。或复百人。或三十人。乃至十人而为一分。令自分取。十人分中。若一身死。已分衣竟。亡人之分。应入僧伽。如其未分。九人合得。多亦准斯。

  目得迦云。不应持此处物与余住处。应随定处而受用之。若私与者。应全偿直。若不还者。得重越法罪。

  僧不应受病比丘三衣。设受。不应分散。见缺。应还。

  施僧尼二众财物。应问施主。随语而分。

  二众利物。应共平分。求寂男女。三分与一。学戒女。及欲受戒人。二分与一。

  请食施物。苾刍与尼。计人分施。不应中半。

  设法会时所获施物。亦应分与尼众。

  若施主本意。惟供此处住寺之人。不通余人者。若有来食。并须计物酬价。

  律摄云。若安居人。有缘出行。嘱授而去。应取其分。若不嘱授。则不应取。若受嘱人不为取者。应以己物准数酬还。苾刍命过。若苾刍来。及五时者。应与分。一打犍椎时。二诵三启无常经时。三礼制底时。四行筹时。五作白时。若众不和集。或无秉法人。应为初后法。谓取亡人少财许物。或两钱等。于众首上座。及最下座。各行与之。用为定记。然后现前僧如常共分。更不须作法。若作初后法竟。有人来者。不应与分。若前四时有。后二时无。亦应与分。若作自己。现于界内应合得者。皆应受利。若不作白不作初后法者。但是世尊声闻弟子。所有现在瞻部洲中。或住余处。悉皆有分。所有经论。并不应分。当贮经藏。四方僧共读。其外书卖之。现前应分。所有券契之物若能早索得者。即可分之。如未得者。卷贮僧库。后时得充四方僧用。若苾刍病。作如是语。我死之后。可持此物与彼人者。是俗人法。不成嘱授。此物应分。对面授者。便为善与。其死尸。应焚烧供养。诵经事了。然后分物。若亡人寄物。即于物所在处。众共分之毗尼母经云。比丘存时所有经律。应处分与能读诵者。若不及处分。现前僧应与能读诵者。不应分卖。

  问。亡比丘经律论。律摄。母论。二说不同。此应安从。答。经论贵在流通读诵。但除分卖。余可随时斟酌。

  ○说法法

  第二分云。听说义。不具说文句。不应二比丘共一高座说法。不应相近敷高座说义互求长短。不应共相逼切。不应同声合呗。不应过差歌咏声说法。歌咏声说法。有五过失。一自生贪着。爱乐音声。二闻者生贪。三闻者习学。四长者讥嫌生慢。五静寂之处。缘忆音声以乱禅定。

  第四分云。若比丘。说相似文句。违法毗尼。此比丘令多人不得利益。作诸苦业。以灭正法。若随顺文句。不违法毗尼。此比丘。利益多人。不令作众苦业。正法久住。乃至若比丘。非制而制。是制便断。如是渐渐令戒毁坏。令多人不得利益。作众苦业。以灭正法。若比丘。非制不制。是制不断。如是渐渐令戒成就。利益多人。不作苦业。令正法久住。是故汝等。非制不应制。是制不应断。当随佛所制戒而学。

  问。今观五百问经。典众部律。多有相违。又观百丈清规。亦甚与律不同。后人遵行。得无坏正法不。答正法灭坏。全由律学不明。五百问经。的约后人附会增添。昭彰可识。即百丈清规。久失怀悔禅师本意。并是元朝流俗僧官住持杜撰增饰。文理不通。今人有奉行者。皆因未谙律学故也。

  佛告比丘。有四种广说。何等四。若比丘。如是语。诸长老。我于某甲某城。从佛闻受持。此是法。是毗尼。是佛教。若闻彼说。不应便生嫌疑。亦不应诃。应审定文句已。寻究修多罗毗尼。检校法律。若不相应。违背于法。应语彼比丘。汝所说者。非佛所说。或是长老不审得佛说。何以故。我寻究法律。不与相应。长老不须诵习。亦莫教余比丘。今应弃舍。若寻究法律相应。应语言。长老所说。是佛所说。审得佛语。何以故。我寻究法律相应不违背。长老应善持诵习。教余比丘。勿令忘失。此是初广说。复次若言。我于某村城和合僧中上座闻。此是法等。亦复寻究检校。若不相应。应语言。此非佛所说。是彼僧及上座不审得佛语。长老亦尔。乃至今当弃之。若相应。应语言。是佛所说。彼僧上座及长老亦审得佛语。乃至勿令忘失。此是第二广说。三者若言从知法毗尼摩夷多比丘所闻。亦应如是。四者若言从知法毗尼摩夷一比丘所闻。亦应如是。

  根本律云。于上座处。置师子座。若是定处。砖为蹋道。若处不定。应为木梯。法师弃唾。应安唾器。

  悭法。招五过失。一得生盲。二无智慧。三远离佛法。四室有怨家。五不入圣位。命终堕地狱。

  杂事云。师子座下。应作承足床。或以石支足。

  律摄云。有五种人。不应为说毗柰耶藏。谓性无所知。强生异问。或不为除疑而问。或试弄故问。或恼他故问。或求过失故问。

  宣说圣言。不应求利以为活命。若说非法。上座应遮。又说法人。不应多领门徒以为侍从。彼自随行者无犯。说法之师。若他不请。辄为人说。得越法罪。

  十诵律云。听法时。上座来。不应遣下座起。若二师来。恭敬故自起。不得起他。

  有五种人。不应为说毗尼。试问。无疑问。不为悔所犯问。诘问。不受语问。

  月六斋日。无病比丘。应和合集一处说法。若外道论议师。怀嫉妒心来。欲破说法。当如法难诘降伏。莫瞋恶口。

  说法人。应一心说法。生慈悲利益心。当净洁明了。庄严语言。次第相续。辩才无尽。随顺诸法实相。为法故说。不为利养。

  毗尼序云。说法时。听法时。上座来。不应起。上座亦不应驱下座起。

  五分律云。月八日。十四日。说法。十五日。布萨。

  不应作歌咏声说法。

  白衣散华。若落比丘头及衣上。应拂去。落高座上。无苦。

  毗尼母经云。说法比丘。当筹量大众。应说何法而得受解。若应闻深法。当为说深。应闻浅法。为说浅法。不益前人。名为恶说。复次应除贪心。不染心。不恶心。不愚痴心。不自轻心。不轻大众心。应慈心。喜心。利益心。堪忍心。不动心。无惑心。立此等心。应当说法。复次不应因余缘说法。应故说法。以法重难闻。此法是宝。是药。能利益人。是以故说。乃至一四句。能使前人如实解者。于长夜中利益安乐。

  听引经中要言妙辞直显其义。

  ○读诵法

  根本律云。多闻有五种利益。一者蕴善巧。二者处善巧。三者界善巧。四者缘起善巧。五者于其所须教诫教授。不求于他。

  杂事云。许二事作吟咏声。一谓赞大师德。二谓诵三启经。不解吟咏者。应在屏处学不应歌咏引声而诵经法。

  夜可然灯诵经。夏月损虫。应作灯笼。

  明慧多闻强记。能摧外道者。方可学习外书。于日初分及以中后。可读佛经。待至晚时。应披外典。夜三亦尔。

  四分律云。不应以外道言语杂糅佛经。听随国俗言音所解。诵习佛经。

  问。且如此土老庄及宣尼典籍。引入经论以释义旨。为有罪不。答。教眼未开。徒欲庄严章句。广引文辞。是名杂糅。若达实相法印。能简能收。简别分剂分明。不屈不滥。收则粗言细语。皆第一义。或复旁引曲譬。令人开解。皆顺四悉。无违妨也。

  十诵律云。下座欲教上座法者。应在高处坐。为尊法故。上座欲从下座受法。应在下处坐。为尊法故。亦听下座教上座法者。共等床坐。为上座故。

  呗有五利。身体不疲。不忘所忆。心不懈倦。声音不坏。语言易解。又诸天闻呗。心则欢喜。

  以外书音声诵佛经者。突吉罗。

  萨婆多论云。若比丘。无处受诵。乃至得从沙弥尼受法。但求好时戒重德人作伴证明耳。亦得从白衣受法。但不得称阿阇梨。如是展转皆得受法。但消息令不失威仪。

  问。相传云白衣说法比丘听。是佛法衰兆。何得许从白衣受法耶。答。给孤长者。每向祇园授新比丘经。但必先礼足而后说法。维摩居士。时复弹偏斥小。令诸声闻菩萨皆悉丧辞。但未尝敢以师礼自居。此皆佛世芳规。岂名衰兆。若称白衣为师。比丘反行礼敬。又或从受外学。则皆为非法矣。

  五分律云。听学书。不听为好废业。为伏外道故。听读外书。不得随书生见。

  听随国音诵经。但不得违失佛意。不听以佛语作外书语。犯者偷兰遮。

  律摄云。四威仪中。皆得授法。其受法者。具三威仪。为敬法故。不应眠受。弟子之法。若老若少。到彼师所。合掌鞠躬。方问四大安不。应生敬仰。直心无谄。请决所疑。一心善领。不令忘失。若无疑者。如常受法。礼足而退。师亦应敬学徒。勿生轻懱虚心授与。于法无恪。善领善答。有忍有悲。令受业者。情无疲恼。常给侍者。应数教授。性愚钝者。亦应偏教。若吟咏声授法。得恶作罪。不应赞诵外书典籍。若为降伏异道。自知有力。日作三时。两分胜时。应学佛法(初日中日)。一分下时。应习外典(向晚)。不应计年月以为三分。

  ○坐禅法

  第三分云。比丘睡眠。比坐当觉之。当用禅杖。若故复睡眠。当扪眼。若以水洗面。若自摘耳鼻。若摩额上。若披张衣。以手摩身。若起出户外瞻视四方。仰观星宿。若至经行处经行。守摄诸根。令心不散。

  十诵律云。取禅杖时。应生敬心。睡者不可信。筑者可信。有五法。以禅杖筑他。一者怜愍。二者不恼他。三者睡。四者头倚壁。五者舒脚。

  听着禅镇。作孔。以绳贯孔。绳头施纽。挂耳上。去额四指着禅镇。禅镇一堕。一舒脚。二堕。二舒脚。三堕。应起行。

  听作时节两时。夜时。昼时。七日时。常坐禅时。

  毗尼序云。坐禅时。不应计大小。不应驱去。

  根本杂事云。北方有一国王。送二童子与胜光王。一名驼索迦。一名波洛迦。一是断见。一是邪见。远近咸知。后因给孤长者巧便摄受。令扫寺地。夜见阿罗汉神变。及见诸天听法。生正见心。诣佛闻法。出家证果。胜光嫌耻。佛令于长者家食时行水。以彰胜德。王乃叹服。苾刍问其往因。佛言。迦叶佛时。二人出家为伴。往诣边国。无师教授。自修禅定。实无所证。作证解心。临终诽谤正法。生邪见心。作是语。迦叶波佛。诳惑世间。断尽烦恼。得阿罗汉。我于诸惑不能断尽。何有余人得阿罗汉。由谤圣法。生邪见故。经历多时堕于恶趣。复于多生常处边地。起邪见心。由彼读诵受持蕴处界缘生道理。及处非处悉皆善巧。由斯业力。于我法中。出家得道。无师习定。有如是过。是故不应无师辄自习定。

  善见律云。若能善持舍摩他非。但二十年三十年。乃至八十年百年。烦恼不起。是以生增上慢(奢摩他。此翻为止。若体真止等。并是有慧之定。不起增上慢失。若惟修事定。止息粗浮乱想。纵使展转伏除下染。得至非想非非想定。认作涅槃。仍是增上慢耳)。

  ○杂法

  僧祇律云。六念者。一念知日月数。二念知食处。三念知受戒时夏数。四念衣知钵受持及净施者。五念食同别。六念身强羸。

  第四分云。不嚼杨枝。五过。一口气臭。二不别味。三增热阴。四不引食。五眼不明。嚼杨就五利。反上可知。杨枝极长。一磔手。极短。四指。不应嚼奇者。杂叶者。不应纯嚼皮。应在屏处嚼。

  僧祇律云。若齿木难得。当截所嚼处弃之。洗已。残者明日更用。齿木极长。十六指。极短。四指以上。

  南海寄归云。朝嚼齿木。盥漱清净。方行礼敬。

  不嚼齿木。便利不洗。食无净触。将以为鄙。

  四分律云。应顺风扫地。有五种扫地。不得大福德。不知逆风。顺风。扫不灭迹。不除粪。不复扫帚本处。有五法得大福德。反上可知。若上座在下风。应语言。小避。我欲扫地。

  根本杂事云。给孤长者每晨扫寺内地。一时他缘。不遑入寺。世尊见地不净。即自执帚欲扫。时舍利子等诸大声闻。皆共扫已。入食堂坐。佛告苾刍。扫地有五胜利。一自心清净。二令他心净。三诸天欢喜。四植端正业。五命终生天。后给孤长者入林。闻佛及大弟子躬扫林中。不敢足蹈。愧悚不前。佛令口诵经法。当可前行。由佛敬重法故。诸阿罗汉皆尊敬法。

  第四分云。经行有五事好。堪远行。能思惟。少病。消食饮。得定久住。

  不应昼眠。若老病远来。听入房内闭户眠。

  五分律云。至厕前謦咳弹指。令厕中人非人知。厕中人亦应弹指謦咳。

  根本杂事云。若不洗净。不应绕塔。行道。礼佛。读经。礼他。受礼。啖食。入众。坐僧床座。由身不净。不如法故。诸天不喜。所持咒法。皆无效验。若作斋供。书经。造像。得福寡薄。

  百一羯磨云。大便时至。应持水瓶向大便室。置衣一边。持土十五块。厕外安之(一一聚如半桃许。安抟上。或板上。近水流处。置灰土物。长一肘。阔一磔手)。更持土三块。并拭体物。持水瓶。入厕。横扂其户。旋转既讫。叶筹净拭。次取三土用左手三遍洗净。即将左腋挟瓶。右手排扂。还以右手携瓶。向洗手处。蹲坐。瓶安左腿。以肘压之。取其七土。一一别洗左手。其余七土。两手俱洗。余有一聚。用洗君持。然后灈足。取衣而去。既至房中。净水漱口僧祇律云。若下部痔病。不得洗者。当用软物拭。若布。若树叶。不得厕上嚼齿木。覆头。覆右肩。应偏袒善见律云。临终睡时。应先念佛。念法。念僧。念戒。念天。念无常。于六念中随一一念。

  问。备阅毗尼集要。及四分律藏。乃至僧祇。根本。五分。十诵。善见。毗尼母等。但见广明戒法。不见别有偈咒。今时律学推以偈咒为事。此义云何。答。法门无量。虽各有弘功。而初机向道。必一门深入。既预比丘之列。当知律学为先。欲明律学纲宗。又惟二事最急。一者熟诵戒法。了达持犯开遮。二者摄持威仪。专修四念处观。是必二六时中。常尔一心。念无错乱。方能打成一片。断惑证真。若头绪多端。则终难入道。今之愿偈。本出华严。种种真言。皆属蜜部。论法门。虽不可思议。约修证。则各有本宗。随自宗而专修无间。则三昧易成。采众华而中无线贯。则风吹必散。收之则全是。若一偈。若一偈。若一字。皆为道种。拣之则全非。律不律。显不显。蜜不蜜。仅成散善。此正法所以渐衰。而末运所以不振也。有志之士。不若专精戒律。办比丘之本职。利根者。固能即戒而得究竟。全收显密神功。钝根者。亦能由戒而作阶梯。渐登显密堂奥。庶几学有本源。不受多岐亡羊之诮耳。

  第三分。佛告比丘。顺汝心念。摄持威仪。此是我教。云何顺汝心念。观内身。身意止(即身念处)。精勤摄持。念不散乱。调伏贪嫉世间忧恼。观外身。内外身。受。意(即心)。法。亦如是。如是比丘得正心念。云何摄持威仪。若出。若入。屈伸俯仰。执持衣钵。若饮。若食。若服药。大小便利。若眠。若觉。若来。若去。若坐。若住。若语。若默。常尔一心。是谓比丘摄持威仪(二六时中。四威仪内。一心修习四念处观。此。律学之纲宗也)根本律云。出家五利。一者我自得利。不共他有。二者自知我是卑贱之人。被他驱使。既出家后。受人恭敬赞扬礼拜。三者当得安隐无上涅槃。四者命终当生天上。五者常为诸佛及声闻众诸胜人类之所赞扬。

  ○佛说犯戒罪轻重经(后汉安息三藏沙门安世高译)

  如是我闻。一时佛住王舍城迦兰陀竹园。尔时尊者大目犍连。晡时从禅定觉。往至佛所。头面礼足。却坐一面。合掌恭敬。而白佛言。世尊。意有所疑。今欲请问。惟愿听许。佛告目连。恣汝所问。当为汝说。目连即白佛言。世尊。若比丘。比丘尼。无惭愧心。轻慢佛语。犯众学戒。如是犯波罗提提舍尼。波逸提。偷兰遮。僧伽婆尸沙。犯波罗夷。得几不饶益罪。惟愿解说。佛告目连。谛听谛听。今为汝说。若比丘。比丘尼。无惭无愧。轻慢佛语。犯众学戒。如四天王寿五百岁堕泥犁中。于人间数。九百千岁(应云九百万岁。或千上缺十字也)。复次目连。若无惭愧。轻慢佛语。犯波罗提提舍尼。如三十三天寿千岁。堕泥犁中。于人间数。三亿六十千岁(应云三千六百万岁)。复次目连。若无惭无愧。轻慢佛语。犯波逸提。如?摩天寿二千岁。堕泥犁中。于人间数。一十四亿四十千岁(应云一万四千四百万岁)。复次目连。若无惭愧。轻慢佛语。犯偷兰遮。如兜率天寿四千岁。堕泥犁中。于人间数。五十亿六十千岁(应云五万七千六百万岁)。复次目连。若无惭愧。轻慢佛语。犯僧伽婆尸沙。如不憍乐天(即化乐天)寿八千岁。堕泥犁中。于人间数。二百三十亿四十千岁(应云二十三万零四百万岁)。复次目连。若无惭愧。轻慢佛语。犯波罗夷。如他化自在天寿十六千岁。堕泥犁中。于人间数。九百二十一亿六十千岁(应云九十二万一千六百万岁)。尊者目连闻佛所说。欢喜奉行。

  问。此问既真。余五百问。何得是伪。答。依真乃得附伪以伪。故向年拈阄取决。拈得真杂之阄也。

  

  

  ○戒相摄颂

  按僧祇律。结集之时。先出摄颂。后出律文。根本律中。亦有摄颂。盖为初机便于记诵也。今四分律。既无此颂。设欲傍取他部。则次序不类。欲仍其旧。又虑初机记诵为难。故辄援例颂之。俾初学先诵此。则五篇戒相。已提挈其纲领矣。沙门智旭敬述。

  淫欲盗五钱。故断人类命。无知妄言证。除增上慢人。是四波罗夷。犯者不可救。

  弄失精触女。粗恶索淫供。媒嫁房过量。大房不处分。无根谤取片。破僧及伴党。被摈反嫌僧。恶性不受语。前九初便犯。后四皆三谏。是十三僧残。二十僧中悔。不定法有二。三二随所治。

  舍堕有三十。长衣离衣宿。持足过一月。取非亲里尼。及使浣染打。从非亲里乞。过受自恣请。求益价合作。索衣过六反。是为初十法。蚕绵作卧具。钝黑不杂色。不满六年持。坐具不帖故。持羊毛远行。使泥浣染擘。受金银卖买。贩卖为二十。长钵更求好。非亲织作衣。许直求好织。与衣后瞋夺。残药过七日。雨衣前求用。过畜急施衣。后月离六夜。回僧物入己。是为三十法。物向僧中舍。波逸提说悔。

  单提九十事。妄语毁呰语。两舌女同室。未受戒三宿。共诵向说罪。及说过人法。与女过说法。掘地是初十。损坏鬼神村。异恼及嫌骂。露敷僧卧具。并房中不举。强夺止宿处。牵他出僧房。阁坐脱脚床。虫水浇泥草。覆房过三节。此是第二十。自往教授尼。僧差教至暮。讥论教尼人。衣与非亲里。作衣屏处坐。期行及乘船。尼赞叹得食。女同行三十。过受一食施。展转及别众。过三钵受请。不作余食法。故使他人犯。非时与残宿。不受索好食。第四十法竟。自与外道食。诣余家不嘱。食家强安坐。及在屏处坐。露地独与女。使他不得食。过受请与药。观军过三宿。宿时观军事。是名第五十。饮酒水中戏。击攊不受谏。怖他过洗浴。露地辄然火。戏藏他衣物。不问主着衣。新衣不坏色。第六十法竟。故杀畜生命。饮用有虫水。恼他覆他罪。授戒不如法。发起已灭诤。同贼伴共行。恶见谏不舍。供给与同事。畜被摈沙弥。波逸提七十。拒谏轻诃戒。无知违羯磨。不与欲后悔。屏听语瞋打。手搏僧残谤。八十波逸提。入王宫捉宝。非时入聚落。高床兜罗贮。骨牙角针个。坐具覆疮衣。雨浴衣过量。及等佛衣量。九十单提竟。如法悔清净。不悔堕无疑。

  受非亲尼食。不止尼代索。学家恐处受。四名悔过法。众学着衣初。入白衣舍法。受食大小便。说法恭敬塔。携手行上树。络杖等应学。

  现前及忆念。不痴并自言。觅罪多人语。草覆七灭诤。如是诸篇聚。比丘所应知。如说修行人。诸佛共称美。

  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卷第十五

  音义

  呗

  音败。或云呗匿。或云梵呗。此翻赞叹。

  蕴善巧

  依五蕴而修四念处观。具足三十七品。乃至入三脱门也。

  处善巧

  善知六根六尘。内外十二处摄一切法。及知无常无我等。

  界善巧

  善知十八界。与五蕴十二处。开合不同。无常无我。其理不二。又知身中六界。所谓地水火风空识。亦并无常无我也。

  缘起善巧

  善知十二因缘流转还灭之法。

  处非处善巧

  为善上升。斯有是处。为善下坠。无有是处。为恶下坠。斯有是处。为恶上升。无有是处。了知此等正因果法也。

  ?摩

  此翻时分。又翻妙善。

  兜率

  此翻妙足。亦翻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