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卍新续藏第 40 册 No. 0719 重治毗尼事义集要

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卷第十四

  古吴蕅益沙门 智旭 汇辑

  ○衣法

  听取粪扫衣。有十种。牛嚼衣。鼠啮衣。火烧衣。月水衣。产妇衣。神庙中衣。鸟䘖风吹杂处者。冢间衣。求愿衣。受王职衣。往还衣(谓送葬衣)。

  不应取坑堑中死人衣不应取垣上篱上堑中粪扫衣(或是居士所浣晒故)。

  不应在断事处取死人衣(官敕旃陀罗弃死尸。彼言。使取衣者弃之)。

  不应取未坏死人衣。死人未坏。不应打令坏。

  不应取大聚衣(是居士所脱故)。

  粪扫衣无主。属先取者。若共取。应分。

  不应取庄严供养塔衣。

  听以刀截衣。得未浣衣。听自浣。使人浣。听畜浣器。浣板。剪刀。

  应五条。不应六条。应七条。不应八条。乃至十九条。不应二十条。若过是条数。不应畜。

  听以长四肘广二肘衣作安陀会。广三肘长五肘作郁多罗僧。僧伽梨(广。指竖言。长。指横言)。

  问。比丘三衣。诸部皆以竖三横五为量。今造衣无不过量。亦有罪不。又僧伽梨。四分律不过十九条。僧祇律不过十五条。惟根本许至二十五条。今皆称二十五条为上上衣。亦定尔不。答。三肘五肘。决不可过。故律摄云。过此以上。皆得恶作。今时制衣。竖虽未必过三。横则无不过五。讹云折时取方。当知受持披着。步步得突吉罗。又西国造衣。或粪扫衣。或檀越施衣。但令所得广长。则条隔可少。所得杂碎。则条隔便多。不惟僧祇四分。不贵多条。即根本部。亦但云初三次三次三。未尝名为上中下也。况梵网止言九条。七条。五条。袈裟。佛付迦叶。传弥勒者。亦止是十三条。金缕袈裟。今乃独尚二十五条。伤工费本。可笑甚矣。

  作新衣。一重安陀会。一重郁多罗僧。二重僧伽梨。若故衣。听二重安陀会。二重郁多罗僧。四重僧伽梨。若粪扫衣。随意多少重数。

  得缦衣。广长足。裁割便少。听作帖叶。

  不应不着割截衣入聚落。不应反着衣入聚落。聚落外。听反着。

  不应着一衣。除大小便处不应着绣衣。草衣。树皮衣。树叶衣。珠璎珞衣。皮衣。鹫毛衣。人发衣。马尾衣。牦牛尾衣。

  衣坏。听补治。听着纳重。线编边。随孔大小方圆补。

  有居士持衣来。言与某甲比丘。比丘言。我不须。即持衣置比丘前而去。听为施主故掌录。若须时。听受持。

  大价衣布地。不应在上行。不应以大价衣作地敷。听用作卧褥。坐褥。作枕。作覆上衣。

  不应作帐(房中四周设帏)。不应作轩(檐前设帏)。

  听畜袈裟色带。广三指。绕腰三周。若带细软。数结速断。应安扭玦。不应用宝作。

  患寒。听着复纻衣(两重名复。内盛棉絮等名纻。与贮通用)。寒雪国。听作袜。听着帽。

  身患疮。并汗臭。听作拭身巾。面汗。听作拭面巾。患眼泪。听作扪净巾。

  僧祇律云。非时长衣。应与僧。时衣太多。减半与僧。

  持三衣瓶钵。即是少欲少事。

  作绁。极广齐四指。极狭如?麦。五条。应一长一短。七条至十三条。两长一短。十五条。三长一短。

  根本律云。护惜衣服。当如身皮。应浣染缝治者。当随事作。

  僧伽胝有九种。九条乃至二十五条。初三种。二长一短。次三种。三长一短。次三种。四长一短。应作。应持。过此已上。便成破纳。上者竖三肘。横五肘。下者竖二肘半。横四肘半。二内名中。嗢呾罗僧伽。及安呾婆娑。亦如僧伽胝量。复有二种安呾婆娑。竖二。横五。竖二。横四。

  杂事云。肩上安[巾*勾]。胸前缀纽。叶相有三。大宽四指。或如乌张足。小宽二指。或如母指面。此内名中。

  不应披三衣剃发。应别畜剃发衣。或用僧脚崎遮身而剃。

  应以袋盛衣。常用者在上。非常用者在下。

  蚊帱周十二肘。于上安盖。长四肘。阔二肘。随身高下。䌵带悬垂相掩作门。热应摇扇。下边蚊入。毡席压之。

  僧伽胝者。是衣中主不应随处着用。作诸事业。入聚落时。乞食时。随啖食时。入众食时。礼制底时。听佛法时。礼拜二师及同梵行者时。可披大衣。嗢呾罗僧伽。应于净处披着。及食等事。其安呾婆娑。任于何处。随意着用。

  目得迦云。贼夺商旅所遗弃物。不应收取。若商主随听者。应取。有主尸林及神庙衣。亦尔。

  许诸苾刍畜十三资具衣。一僧伽胝。二嗢呾罗僧伽。三安呾婆娑。四尼师但那。五裙。六副裙。七僧脚崎。八副僧脚崎。九拭面巾。十拭身巾。十一覆疮衣。十二剃发衣。十三药直衣。随一一衣。各别叠名而为守持。应如是说。对一苾刍。具寿存念此僧伽胝衣。我今守持。已作成衣。是所受用。如是三说。余衣守持。准此应作。其药直衣。应加为病因缘。此外若更有余衣。应于二师而作委寄。分别持之。对一苾刍。作如是说。具寿存念。我苾刍某甲。有此长衣。未为分别。是合分别。我今于具寿前而为分别。以某师为委寄者。我今持之。如是三说若衣欲破。应以长线而缝络之。若见有孔。应可补帖。若在内烂。两重幅叠。如总烂坏。不堪料理者。应作灯炷。或可斩碎和泥。用塞柱孔。或涂墙壁。如是用时。能令施主所舍福田。任运增长。

  萨婆多论云。三衣若破。不问孔大小。但使缘不断绝。故成受持。若衣久失色。故不失受持。后更上色。亦不受持。

  问。今相传三衣。若破不许自补。又比丘无常。衣挂树上。何耶。答曰。是律所听。便可依从。非制而制。便名非法。衣破不许自补。出在五百问中。此书多讹。卷首已辩之矣。比丘无常。三衣与看病人。律有明文。如何可抗。设欲免金翘之灾。必须龙王来乞。或欲系小儿之项。亦须父母相求。若高挂树梢。空无利益。非律所载。实为可嗤。暴殄施物。岂能无罪。

  摩得勒伽云。不得畜不净所汗粪扫衣。若得粪扫衣。当洗浣治令净。好缝好染已。受持。

  十诵律云。三衣不应少。不应多。少畜。突吉罗。多畜。舍堕。

  若粪扫衣。若居士衣。好割截治。缝令周正。别施缘。若少衣。不能得割截。应衣上安牒。若五。若七。若九。乃至若十五五分律云。着外道衣。偷兰遮。若不知是外道衣。而非佛所听。皆应坏之。若知是外道衣。应摘缒布地。令人蹈上。速使坏尽。

  左条叶。左靡。右条叶。右靡。中条叶。两向靡。

  蚊幮。应随床大小作。

  禅带。不应广过八指。不应减五指。

  三衣应受持。衬身衣。被衣。雨浴衣。覆疮衣。蚊幮。敷经行处衣。障壁虱衣。单敷衣。坐具。护䏶衣。护膊衣。护头衣。拭体巾。拭手面巾。针线囊。钵囊。革屣囊。漉水囊。如此诸衣若似衣。皆应受持。

  患头冷病。听以衣覆。亦听作帽。暖则止。

  富罗不应深作?。听至踝上。

  得新衣。应先浣舒张度量。然后裁截缝染。如法受持。不得以裹诸物。谨护如身薄皮。

  善见律云。三衣。受持。不须说净。雨衣。四月受持。过四月已。说净。尼师坛。受持。不须说净。覆疮衣。不须说净。疮瘥已说净。敷具。受持。不须说净。杂碎衣受持。不须说净。手巾。受持。不须说净。若先受持三衣。舍已。受持新者。以身口对比丘说。若无比丘。以手捉衣自说。若手不捉。不成说。应道其名字。所舍三衣。作杂碎衣。应说净。尼师坛。受持一。不得二。敷具。多少随意畜。覆疮衣。畜一。不得过。手巾畜二。杂碎衣。随有多少。说受持。不犯。床褥荐席等。悉属房物。不须说净。

  律摄云。凡着衣服。应舍三种心。一喜好玩饰心。二轻贱受用心。三矫觅名称心。诈着弊衣。欲令他知有德有行。是三心皆不应作。但求坏色。趣得充身。顺大师教。进修善品应生五种心。一知量。度量而用。勿使伤损。二知间隙。不可频着一衣。臭而疾破。三知思察。来处极难。作报恩心。受用之时。勿为非法。四知时。寒热适时。受用合度。五知数。十三资具。足得资身。多畜贮衣。长贪废业。

  ○钵法

  第四分云。有比丘入僧中食。无钵。听比座与。若僧中借与。

  不应不洗钵用食。

  不应畜木钵。是外道法。不应畜石钵。是如来法钵。不应畜金银琉璃宝钵。是白衣法。

  听比丘作铁钵。听畜一切作具。听熏钵一切物不应着钵中。

  不应不洗钵便举。

  听作钵囊。作带络肩。挟钵腋下。钵口向外。

  僧祇律云。不听钵中安隔。若以饼隔及饭隔者。无罪。

  根本律云。护钵当如眼睛。应缀者缀。应熏者熏。

  十诵律云。钵是恒沙诸佛标帜。不得盛不净物。

  五分律云。过中不应用钵饮。听作饮器。用铜铁瓦。听别作歠粥器。

  ○食法药法

  药犍度云。若时药。和时药及非时药等。应受作时药。若非时药。和七日药等。应受作非时药。若七日药。和尽形寿药。应受作七日药。若尽形寿药。和尽形寿药。应受作尽形寿药。

  不应自煮而服。不得界内共食宿。煮食食。应在边房静处结作净厨屋。

  琝荼居士裁种种饮食。于道路供佛及僧。行过旷野。故有余食。使人即尽持与比丘。比丘白佛。佛听作檀越食受。令净人掌举。不应自受。若有所须。随意索取。

  有八种浆。梨浆。阎浮浆。酸枣浆。甘蔗浆。[廿/(麸-夫+玉)]果浆。舍楼伽浆。婆楼师浆。蒲桃浆。若不醉人。应非时饮。若醉人。不应饮。亦不应以今日受浆留至明日。

  不应不净果便食。应作五种净法。火净。刀净。疮净。鸟啄破净。不中种净。刀净疮净鸟净。应去子食。火净不中种净。都食。

  僧得果园。应受。敕僧伽蓝民。若优婆塞料理。彼欲得分。应计食作价与直。沙弥亦得料理。

  食不破果。大便已子生。不犯。

  比丘种菜果。自散种。自移植。后皆听食。

  苏瓶。油瓶。听覆。若无净人。捉盖悬置其上。不应手触(此是僧之苏油。非所受七日药也)。

  不应啖不净菜。不应自作净。不应自手捉令人作净。应置地使净人作。作净已。应受而食。

  不应故触彼净食。令得不净。触者突吉罗。彼不触。无犯。

  居士持食寄比丘。后若自食。若持归。或与比丘。听受。

  病比丘须粥。使净人着水着米。煮令沸。洗手受。然后自煮令熟。

  不得界内共粥宿。界内煮。自煮。若重煮粥。听自煮(结净厨界。则无共宿内煮二过)。

  欲受苏。错受油。欲受油。错受苏等。皆不成受。

  谷贵时。听比丘八事。界内共食宿(一)。界内煮(二)自煮(三)自取食(四)早起受食。足食已。不作余食法。得食(五)从食处持余食来。亦尔(六)胡桃果等食。亦尔(七)水中可食物。亦尔(八)若谷还贱。不听。

  不任为食者。比丘有病因缘。尽形寿应服。

  尼犍度云。尼得与比丘授食。尼宿食。与比丘为净。比丘亦得与尼授食。比丘宿食。与尼为净。

  第四分云。供养塔饮食。若沙弥。若优婆塞。若经营作者。应食(饮食供塔。须具三德六味。若时新果菜。并须作净。今时乃以淡白豆腐麸筋。及带谷果。不切菜供。可耻甚矣。此供塔物。比丘并不许食。不惟密部也)。

  僧祇律云。䔉者。若生。若熟。若叶。若皮。悉不得食。若须涂疮。听用涂已。不得众中住。应在屏处。差已。净洗浴。还入僧中。病时不服䔉不差者。听服。服已。七日不得卧僧床褥。上僧厕。入僧浴室温室讲堂食屋。受僧次请。乃至说法布萨。一切不得住。不应绕塔。若塔在露地者。得下风遥礼。至八日。澡浴。浣衣。熏已得入众。

  根本律云。无事断食。得越法罪(问。如傅大士。世称弥勒化身。每作绝食种种苦行。智积菩萨。复持水斋。后人仿效。为有罪不。答。傅大士苦行绝食。为欲代众生苦。智积菩萨水斋减食。为欲调烦恼习。乃至依密部中。复有种种作法。皆非无事断食。故无罪也。然或借水斋绝食等事以邀名利。则是邪命所摄。罪更甚矣)尼陀那云。令净人行果与僧。若无净人。应使求寂。求寂无者。先作净已。苾刍受取。应可自行。

  十诵律云。食生。听更煮。若生食。听火净已得煮。云何名火净。乃至火一触。

  毗尼序云。五时听啖石蜜。一远行来。二病。三食少。四不得食。五施水处。若不饮水。不听啖五分律云。不应就树上触果。

  以船车载饮食。若无净人行御。听比丘自行自御。

  僧以车运米。有一婆罗门。以僧不净米一把投车中。佛言。若可别。应除去。若不可别。趣去一把。

  食根有五种净法。剥净。截净。破净。洗净。火净。食茎叶有三种净法。刀净。洗净。火净。于一器一聚中。若净一。名为总净。

  米中有谷。听畜杵臼。令净人伐之。

  萨婆多论云。若以时药等助成七日药。作七日药服。无过。或以七日药等助成终身药。作终身药服。无过。或以七日药等助成时药。作时药服。随势力多故。相助成故。

  ○受食法

  法犍度云。若欲受请。应往僧小食大食处。可见处住。檀越白时到。上座应在前。如雁行而去。若有三宝事。瞻病事。应白上座已前去。若有命难梵行难听不问去。往彼食处。不应错乱聚住。应随次坐。上中下座互相看。若有不如法坐。不善覆身者。应弹指令觉。或遣人语令知。不应贪恭敬。故在后到。令诸比丘起。若檀越与上座果。应问。果净不。若未净。应语令净。若已净。应问。为谁送来。若言为上座。得随意取。若言为僧。应语令传使遍。与羹亦尔。

  有比丘不得食。听比座为索。若无。比座应自减半与。

  不应得食便食。应待唱言等得。然后食。

  不应匡肘食妨比座。

  不应大咳唾。应徐徐弃唾。

  所食可弃之物。应聚着脚边。去时持弃。

  食已。应为檀越说大嚫。乃至一偈。余比丘不应先去。若为三宝事。瞻病事。应白。然后去。

  檀越欲闻种种法。应随宜为说。

  第四分云。不应二人同钵食。

  不得亚卧枕案上食(身倚案上。如半卧也)。老病比丘。听以钵着床角头。或安瓶上。

  僧祇律云。不听共一器食。若无钵者。应用钩钵犍瓷。若复无者。置器着草叶上。更互取食。不得俱下手。除五正食。五杂正食。余饼果菜等。共食无罪。

  无病。不听机上食。

  上座当徐徐食。不得速食竟住看。令年少狼狈食不饱。

  根本杂事云。不得着一裙而食。老病者。应着软滑僧脚崎。重病者。应在屏处。但着一裙随意食。

  留食之时。普施群生。勿拘一类。饭以水浇。饼须细擘。散之于地。随意当食。不应遮止。

  食讫。当为说法。或上座。次座等。或随能者。当预请之。

  说施颂时。不应啖食。待说颂讫后食无过。

  五分律云。居士请僧食。不请者不应往。以因缘事。不为食听往。有客比丘来。应语主人。听入不。若不听。应语言。与我等食分。我自平等共食。若复不得。应各以钵受分。出外共食。若复不得。僧坊内有食。应将与之。

  不应与白衣共器食。若往亲里家。彼言。我等非他。亦非不净。何不共食。听系念在前共食。但莫令手相触。

  ○看病法

  第三分云。佛案行诸房。见有比丘病。无人瞻视。卧大小便中。佛问。何故无瞻视人。答言。我无病时。不看他病。是故今病。无人瞻视。佛言。汝不瞻视供养病人。无利。无所得。汝曹不相看视。谁当看视病者。佛即扶病比丘起。拭身不净。拭已。洗之。复为洗衣晒干。弃故坏卧草。扫除住处。洒令清净。更敷新草。并敷一衣。还安卧病比丘已。复以一衣覆上。舍去。食后。以此因缘告诸比丘。应看病。不应不看。应作瞻病人。不应不作。若有欲供养我者。当供养病人。听彼和尚乃至弟子瞻视。若都无人看。僧应与瞻病人。若不肯。应次第差。若次第差不肯。如法治。若无比丘者。比丘尼乃至优婆塞等应看。若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尼优婆夷。不应触比丘。

  病人有五事难看。所不应食。而欲食(一)。不肯服药(二)。看病人有至心而不如实语(三)。应行不行。应住不住(四)。身有苦痛。不能堪忍。身小有堪。能作而不作。仰他作(五)。又不能静坐止息内心。反上事者。易看。

  有五法能看病。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能与。二不恶贱病人大小便唾吐。三有慈愍心。不为衣食。四能经理汤药。乃至差。若死。五能为病人说法。令欢喜。

  听看病人。受请不受请。食病人残食。

  第四分云。听与病者随意食。随病药。好瞻病人。

  病比丘不应在阁上大房中住。

  僧祇律云。南方有二比丘。共来见佛。一比丘病。一比丘待经二三日。语言。我欲前去问讯世尊。汝差已后来。彼言。待我差共去。答言。我不见佛久。思慕如渴。不容同待。即诣佛所。佛知而故问。汝何处来。比丘以上因缘具白。佛言。此是恶事。若比丘。放逸懈怠。不精进。不能执持诸根。驰骋六欲。虽近我所。为不见我。我不见彼。若比丘。能执诸根。心不放逸。专念在道。虽去我远。即为见我。我亦见彼。所以者何。随顺如来法身故。破坏诸恶故。离贪欲故。修寂静故。汝等同出家修梵行。汝不相看。谁当看者。汝还看病比丘去。

  若比丘。共商人行。至旷野。得病。同伴应代担衣钵。亲近扶接。不应远离。若不能行。应从商人借乘。或许与谷草直。不得载㹀牛车草马。当载特牛车。䭾马。若病笃。无所分别。趣乘无罪。若乘不可得。应留一二三能看人。到聚落求乘来迎。应留粮食。使住者不乏。若旷野。无肯住者。不得便舍去。应作庵舍。敷草蓐。作烟火。取薪水。留时药夜分药七日药尽寿药。语病者言。长老。安意住。我到前聚落。当求乘来迎。到聚落中。不得绕塔。问讯二师。应语聚落中比丘。旷野中有病比丘。共迎来。若言。彼处多有虎狼。恐当食尽。虽闻此语。要当往看。若已死。应供养尸。若活应将至聚落。语旧比丘。长老。此是某处病比丘。我于旷野供养已。今来至此。次长老看。若不看者。越毗尼罪。若无比丘。应语优婆塞长寿。旷野中有病比丘。借乘往迎。乃至迎至檀越家。安别障处。若人多。应取二三能看病者看。若病者言须多人。乐住者应尽住。共劝化前食后食。乃至尽寿药。供给使无乏。若有客比丘来。不得便语使看病。应代担衣钵。乃至饮食止息已语言。长老。是病比丘。我看已久。长老次应看。若无常者。应供养舍利。

  若比丘。比丘尼。共商人行。尼病。比丘不得舍去。应语。去去。姊妹。将接之宜。如毗尼中说。唯除抱撮。若须按摩油涂身者。倩女人为之。若无常者。彼有衣钵。应雇人阇维。若无。应舍去。有俗人嫌者。能作地想。应担着远处。

  若大德比丘病。应着显现房中。弟子常侍左右。扫洒房中。烧香。敷坐。若比丘来问疾。应与前食后食非时浆。若有问事。病者应答。病人力劣。应侍者答。若优婆塞来问。应言。善来长寿。语令就坐而为说法。汝大得功德。如世尊说。看持戒病比丘。如看我无异。若有供养。为咒愿受。若病人患下。问病者不得久停。应速发遣。若病人不能出。应畜三器。一授病人。一持出。一洗已油涂日晒。如是递用。一人户边住。莫令人卒入。一人在病人边住。时时为随顺说法。若小德比丘病不应着显露处。臭秽熏外。不得着僻猥处。死时人不知。应安人中。若病人有师及弟子。应看。若无者。僧应差一二三人看病。若病人有药直。应取供给。若无者。僧应与。若僧无者。彼有重价衣钵。应转贸轻者供给。病人惜者。应白僧言。某甲病比丘。不知无常。悭惜衣钵。不肯贸易。白僧已。软语说法。使得开解。然后贸易。若复无者。应乞与。若不能得。应僧食中取好者与。若复无者。看病人应持二钵乞食。持好者与。

  根本律云。不应令无智人看病。必有他缘。须自出外。于不善解看病之人。当可教示。勿令病者非理损害。堕水火。食诸毒。持刀斧。堕岩堑。升高树。食所忌等。皆应遮止。

  不问医人。不应辄与病人药服。

  有病及看病人。虽卧灯明。无犯。

  十诵律云。年小看病比丘。得共病人坐。

  律摄云。若病人。贫无药直。师主知识等。应为办之。或施主边求。或用僧伽物。或塔物。或幡盖等庄严具。依价卖之。以供药直。若后病瘥。应偿。若无力者。不还无罪。大师之子。是父财故。若看病苾刍。供给病者。除性罪已。余皆应作。

  问。诸律为病权开。及看病法。皆有定式。惟律摄云。除性罪已。余皆应作。岂一切遮罪。悉无犯耶。答。当可护时。而不严护。则轻戒之罪必成。当难缘时。而乏权变。则病苦之人必殆。故云。除性罪已。余皆应作。盖是一往极势之语。非是一任放舍之言也。

  ○房舍

  第四分云。随作房法所须。一切听与。

  听作布萨大堂。听作长床。

  听作经行堂。老病羸顿。听绳索系两头。循索行。捉索行。破手。听作卷。或竹筒。以绳穿筒。手捉经行。经行疲极。听两头安床。

  不应户边作龙蛇像。听作蒲萄蔓。或莲华像。听户上作叶像。不听作兵马像。

  不应尽寿经营一房。若作极上大好房重阁堂。听十二年经营。六年内覆成。余随大小量宜。

  不应一切时受僧营事房。听夏三月竟。随上座分。

  不应处处取营事房。应九十日取一处住。

  营事人。不应在众多人住处住。

  不应小小经营。便索营事房营事比丘命过。此房随僧。营事比丘遣人白僧索房已命过。此房随僧。彼使命过。此房与营事者。

  营事比丘未分房。便出行。应嘱人取。应指示房处所听作浴室洗浴。

  一比丘作房。一比丘覆。先作者应先住。二比丘共作房。听更互作。上座在先。

  夏安居受所治房。不应复受余房。

  僧房故坏。有居士言。若与我者。我当修理。听与。白二羯磨。

  罗睺罗在那梨林中住。有居士发意作房施之。时罗睺罗人间游行。居士便以房施僧。罗睺罗还。以此白佛。佛令往居士所问言。汝将无见我有可诃责事。非沙门法。若口说。若身行耶。居士答言。不也。还以白佛。佛告比丘。若有人。自心喜乐作房。施一人。或施多人。或施僧已。复施余人。若施多人。若施僧。若施所同部。若施异部。皆名非法施。非法受。非法住。若有人。喜乐作房。施一人。或施多人。施僧。施二部僧。皆名如法施。如法受。如法住有小沙弥。听房中安隔障。

  听作后内房。作户。作壁。作半壁。

  听以石若砖若木作道。听作渠。作池。以石若砖若木障边。

  僧祇律云。起僧伽蓝。先规度好地。作塔处。应在东在北。僧地佛地。不得相侵。不得使僧地流水入佛地。佛地水得流入僧地。塔应在高显处作。不得在塔院中浣染晒衣着革屣覆头覆肩涕唾地。塔园中华。应供养塔。若檀越言。是中华供佛。果与僧。应从檀越语。若花多。得与华鬘家。语言。尔许华。作鬘与我。余者与我尔许直。若得直。用然灯买香供佛。或治塔。若直多者。得置佛无尽物中。塔池中华亦尔。不得塔池中浣衣浴。洗手面。洗钵。下头流出处。得随意用。

  厕屋不得在东在北。中应安隔。使两不相见。

  根本杂事云。作厕应在寺后西北隅。

  寺中四角柱下。各安唾盆。

  十诵律云。若得和香。应涂舍内床壁地上。施僧华鬘。以针钉着壁上。房舍得香。施者得福。

  五分律云。诸房舍中。听表里及仰泥。僧应畜斧凿刀锯铧锹梯凳泥漫。种种作屋之具。

  ○卧具法

  第四分云。听作褥。若毳。若劫贝。作贮。褥垢腻。应作卧毡覆上。

  听作枕。若方。若圆。若三角。

  不应私用僧卧具。听作标识(音志)。不应私物上作僧标识。听私物染作标识。作如水洒地标识。作轮标识。

  不应移房中定卧具着余处。

  不应二人同床宿。除病人。不应二人同被褥卧。若正有一敷一被。听各别披衬身衣根本杂事云。妙好床座及大倚床僧伽应受。别人不许。

  五分律云。听以十衣中随一一衣作卧褥。用羊毛驼毛棉花。乃至软草贮之。极厚听至八指。

  ○器物法

  第三分云。听畜大铫。铜釜。铁釜。土釜。铜瓶。铁瓶。瓦瓶。煎饼?。铜瓯。及鐏。

  听作衣架。

  听然灯。听铁作灯着。

  老病比丘。听安便器唾器。

  不应多人住处拾虱弃地。听作虱筒。

  听作剃刀。畜承发器。

  拔鼻毛镊。剪爪刀。听作筒盛。作盖塞。不应宝作。

  不应持大好圆盖。不应捉王大圆扇。若得已成者。听受与塔不应畜织毛㲖扇。

  听畜拂。

  听受陶师作种种器。有三种不应畜。瓦坐床。瓦斛。瓦斗。

  听作刮舌刀。擿齿物。挑耳錍。

  僧祇律云。不听私畜铜盂。得施净人已用。无罪。

  根本杂事云。应畜三种袋。一钵袋。二药袋。三杂袋。应次第安。长短相称。须阔作襻。于内安㲲。以线络之。勿令卷缩。

  净信居士等。以诸食器奉施。佛听为大众受。受已。置库。仍用钵食。施主嫌其但获施福。无受用福。佛言。应为受用。

  扇有两种。一以竹作。二用叶成。妆彩之扇。僧伽得受。

  拂有五种。一捻羊毛作。二用麻作。三细裂㲲布。四用故破物。五用树枝稍。若用宝物。得恶作罪。

  有二因缘。方许乘舆。一者年老衰羸。二者带病无力。

  须持井索。长者百五十肘。短者十肘。二内名中。

  许为僧畜剃刀。并杂所须物。

  五分律云。寒时。听作火炉。在屋外然。烟尽持入。用铜铁泥石作之。

  听畜三针。

  听畜斗称。不听畜田宅店肆。有施者。听僧受。使净人知。

  不听多畜小小铜鏂。不听畜大铜鏂。若畜一升以上。突吉罗律摄云。刀子小印。苾刍应畜。刀有三种。上者长六指。阔一指。下者四指。二内名中。形如鸡曲翎。或如乌曲羽。印有四种。谓白铜。赤铜。鍮石。及木。皆不应用宝作。

  ○杖法

  根本杂事云。应作钖杖。杖头安镮。圆如盏口。安小镮子。摇动作声而为警觉。不应以杖打狗。应举怖之。狗怖瞋剧。取一抄饭掷地令食。二三度摇。无人问时。即须行去。

  十诵律云。应作有声杖。驱遣毒虫。

  毗尼母经云。夜怖畏处。听动锡杖作声。令诸恶毒虫远去。

  问。今准得道隥梯经造杖。威仪尊重。甚难护持。与律意全不相同。何耶。答。律中锡杖。重在济用。经中制度。重在表法。表法或别是一途。济用则更为有益。又如今人有锡净瓶。本于密部。非关律宗也。然彼经亦云为老病故畜杖。此则虽合于律。不免前后自旨相违。当知既失译人名。姑置阙疑例。可矣。

  ○丛林法

  僧祇律云。达贰伽(即檀尼迦)自念。我作一房。上座次受。驱我令出。第二第三。亦驱我出。续作烧成瓦屋。世尊敕坏。后取王木成屋。又为世尊诃责。徒自辛苦。用多事为。自今以往。止此苦事依随众僧苦乐任过。时达贰伽。便习无事。昼夜精诚。专修道业。得诸禅定。成就道果。起六神通。自知作证。深自庆慰。而说偈言。欲得寂灭乐。当习沙门法。止则支身命。如蛇入鼠穴。欲得寂灭乐。当习沙门法。衣食系身命。精粗随众得。欲得寂灭乐。当习沙门法。一切知止足。专修涅槃道。

  十诵律云。知僧坊比丘应作是愿。诸比丘未来者当来。已来者供给衣食卧具汤药。不令有乏。能作是愿者僧随彼意与。若须食。应自恣与好食。若须房舍卧具。皆应自恣与。

  分处人不白僧。得用十九钱供给客。若更须。应白僧竟与。

  作维那。应知时限。知唱时。知打犍椎。知洒扫涂治讲堂食处。知次第相续敷床榻。知教净果菜。知看苦酒中虫。知饮食时行水。众散乱语时弹指。

  第三分云。现前僧大得可分衣物。听结库藏屋。白二羯磨。差守物人。白二羯磨。若比丘不肯作守物人。应福饶与粥。若故不肯。一切所受衣食。应与二分。若复不肯。当如法治。

  善见律云。若外利养入。知库比丘得受两分。若头陀比丘。虽住寺中。不住僧房。不食众。檀越自为起房。僧不得差作维那及知事使。若比丘。于读诵教化说法。能得利养。利众僧。僧不得差知僧事。有房舍衣钵。应先以好者与之。饮食果木。得加分与。

  若有人来至寺。不问贵贱劫贼。一切悉得劳问。若有唤求所须。自物。得与。僧物。先白僧。和合者得与。若有强力恶人来乞。守物人为护住处故。得随意与。与后僧不得诃。

  第四分云。有四种断事人。或寡闻无惭。或多闻无惭。或寡闻有惭。或多闻有惭。是中寡闻无惭。及多闻无惭。者在僧中言说断事。僧应种种苦切诃责。令彼无惭者不复更尔。若有惭寡闻者。在僧中言说断事。僧应佐助开示令彼有惭者。复于僧中言说断事。若有惭多闻者。于僧中言说断事。僧听彼说已。应赞善哉令有惭者。后于僧中言说断事。

  第三分云。客比丘欲入。寺内。至门中手持门。若有关钥。应开。若不能开。应徐打。若不闻。应大打。若不开。应至下篱墙处。逾入开门。不应左绕塔行。应问言。我若干岁。有如许房不。复应问。此房有人住不。有卧具不。有被不。有器不。有衣不。有福饶不。若言有。欲取者。应语言。我当取。应至房所。开户。若有蛇虫。应驱出。扫除洒净。重敷床卧具等。应具净水瓶洗瓶饮水器。应问。何处大小行。何处是净地。何处不净地。何者佛塔。何者声闻塔。何者第一上座房。乃至第四上座房。应随次礼。应问。何处是僧大食处。小食处。夜集处。说戒处。何者是僧差食。檀越送食。月八日食。十五日食。月初日食。檀越请食。次到何处。有何檀越僧为作覆钵。谁家是学家。何处狗恶。何处是好人。何处是恶人。

  旧比丘闻有客比丘来。应出外迎。为捉衣钵。安置与坐。与洗足水器具。与饮水。应问。大德几岁。若言。若干岁。应语言。此是房。此是绳床木床褥枕毡被地敷。此是唾器。此是小便器。此是大小便处。此是净地。乃至某甲处好。某甲处恶。

  十诵律云。客比丘来。应礼四上座。若时得见者。应礼。不时得见者。则止五分律云。打鼓。吹螺。及三唱时至。应使沙弥守园人。木作犍椎。若无沙弥。比丘亦得打。

  若比丘举衣。经十二年。不还取者。集僧平价。作四方僧用。彼比丘后还。以四方僧物偿。若不受者善。

  若有谷米。施四方僧者。为四方僧作时。听随意食。

  除佛辟支佛塔。余塔长物。听作四方僧用。若此塔后须用。取四方僧物还之。

  根本律云。苾刍应助营造。不应尽日而作。于寒冬时。午后而作。于炎夏时。午前而作。准量日时。早须休作。若检校人。知彼诸人晨朝执作。宜办小食。若午后作。为觅非时浆。及涂手足油。不者。得越法罪。

  俗人一担之重。苾刍应分两人。

  杂事云。僧伽不应立非法制(非佛所制。便名非法。如元朝附会百丈清规等)。

  营作之人。应食寺物。

  尼陀那云。僧伽净地弃发爪甲。得恶作罪作菩萨像。惟除脚钏耳珰。余一切庄严具。悉皆听作律摄云。如来制底。应圆满作。若独觉者。上无宝瓶。若阿罗汉。安四轮相。余之三果。如次减一。若淳善异生苾刍。上无轮干。名平头制底。

  目得迦云。造窣堵波。小者得增大。大者不应减小。若有俗人能大作者善。如不能办。苾刍应劝化助造。若久故破坏。应修营。若佛像泥素亏坏。或增令大。或相似随意作。诸彩画像不分明者。应可拂除。更为新画。诸余叶纸佛经磨灭。应拭故者。更可书新。遍持经部。遍持律部。总持论部者。不应差作知僧事人。

  为僧伽故。应可受田。所收果实。应受用。应准王法。与彼耕人作其分数。

  凡营作检校苾刍。先报寺中耆宿。方可贷人。或为倦记保证分明。

  僧祇律云。众僧田地。不得借人。不得卖。不得私受用。正使一切集僧。亦不得借人。不得卖。不得私受用。若园田地好。恶人欲侵者。得语檀越。知是地。若檀越言。此是好园田。何故知。应答言。此园田虽好。恶人欲侵。任檀越转易。

  僧有空地。人来索与僧作房者。应先与要。齐几时得作。若言。尔许时作。应语言。若尔许时不作者。当更与余人。若二人俱索。一人言。我为僧作一重阁。一人言。我作二重阁。僧应与作二重者。如是乃至七重。若俱言七重阁。应与能成办者。若俱能成办。应与眷属多者。若不先作要。与他者。越毗尼罪。

  旧比丘法。不得自住好房好床褥枕。留弊坏垢腻者待客。当修治好者待客。

  南海寄归云。苾刍衣服。多出常住僧。或是田园之余。或是树果之利。年年分与。以充衣直。盖施主本舍村庄。元为给济众僧。岂容但与其食。而令其露体住乎。供食之余。充衣非损。斯乃西国僧众大途议论。又神州道场。或自有给衣之所。亦得。食通道俗。此据施主元心。设令䬸啖。理亦非过。凡是布施僧众田宅。乃至杂物。并通众僧衣食者。此则诚无疑虑之患。若元心作无尽无障之意者。虽施僧家。情乃普通一切。但食用者。咸无过也。并由施主先心所期耳。

  僧家作田。须共净人为其分数。僧但给牛与地。诸事皆悉不知。或有贪婪不为分数。自使奴婢。躬检营农。护戒苾刍。不啖其食。以其僧自经理。邪命养身。驱使佣人。非瞋不可。坏种垦地。虫蚁多伤。日食不过一升。谁复能当百过。是以耿介之士。疾其事繁。携杖挟钵。弃之长骛。独坐静林之野。欢与鸟鹿为群。绝名利之諠嚣。修涅槃之寂灭。若为众家经求取利。是律所听。垦土害命。教门不许。损虫妨业。宁复过此。

  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卷第十四

  音义

  帱

  音道。又音陶。帐也。

  䌵

  音竹。缀带。

  缒

  音坠。以绳有所悬也。

  [琝-乂+(必-心)]荼

  音[旻-乂+(必-心)]徒。不见翻译。

  [廿/(麸-夫+玉)]

  应作蕤。儒追切。

  大嚫

  或云达儭。或云檀噺。报施之法。即咒愿也。

  钩钵

  恐即次钵小钵之类。

  㹀

  音字。牝牛。

  䭾

  音驼。牡马。

  阇维

  或云耶旬。或云茶毗。西域记云。涅叠槃那。此翻焚烧。

  铧

  音华。

  锹

  此遥切。

  十衣

  西域布帛之类。凡有十种。如麻布棉布等。

  铫

  他雕切。又徒吊切。

  鐏

  音缵。

  ?

  音宵。鸟尾翘毛也。

  襻

  普患切。衣下丝。

  捻

  乃殄切。以指搣物也。

  犍椎

  钟鼓鱼磬之类。打之以集众者。

  苦酒

  醋也。

  窣堵波

  或云浮图。或云偷婆。或云私偷簸。或云塔婆。今略云塔。翻为方坟。亦翻圆塳。亦翻高显。义翻灵庙。涅槃后分云。佛塔十三层。上有轮相。辟支塔十一层。阿罗汉四层。轮王无复层级。未脱三界诸有苦故。

  婪

  音岚。亦贪也。

  绁

  音屑。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