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卍新续藏第 55 册 No. 0919 止观辅行搜要记

止观辅行搜要记卷第八

  天台沙门释湛然于佛垄述

  初释烦恼境。下去六境。但可略知烦恼等相。以备发得。发则准知。不可委示。自余略三已知前辨。余似九境非发得者。并阴门摄。况复前明九双互发。足辨得失。初总明来意中。上阴下。结前。而观下。生后。

  次诃欲下。明来意。初与上诃欲辨别。次与弃盖辨别。次与阴境辨别。此三皆有惑想。咸非发得。况复诃弃。是未入观前预知过失。及观报阴与烦恼别。

  从今观下。正举烦恼。不同前三。次譬者。铁如阴。火如观。习发异昔。故云赫然。

  又报法下。辨难易。牒前三文与今对辨。故知前三非过赫怒。故云寻常。

  何者下。别释异前。先法次譬。法中前是报法是故易息。到想是痴。言死马者。十诵初戒。魔为女人。引至马所隐形而去。以欲盛故所以不简。

  此惑下。更辨助缘。此下次譬。并譬境发。复加外缘。次譬者。流水如阴。观如概木。习如[泳-永+豹]起。涟漪者。风行而流水成文。亦重波也。健人譬同。

  烦恼下。合。如触睡师子。亦显前譬。若不下。诫劝。非唯下。因境起过。

  次正释中。初释相者。释名二解。初合字解。次分字解。并分别能所。

  此一往下。辨利钝。凡夫所起利亦属钝。蠕者。谓有识能动者。举?等者。似蟹而一?偏大。何异蟷螂。?。项毛也。此举劣况胜。

  底下下。指钝有利。五利下。明利中有钝。如外道三毒。若未发禅来等者。问。初果无禅。何以断见。答。今辨现起。不论冥伏。若诸外道。虽断钝使见惑现行。况八十八使犹属阴摄。若得禅后见。纵有三毒亦同属见。

  如两学人下。举例。得语如钝。得意如利。如二俱计我。得禅者利。若发下。前亦虽具八十八。而在今境。

  若利下。判根条。先徴起。若利中有钝。断利使时其钝应在。不尔非钝。虽互相有。摄属各别。由各摄故。身去皆随。

  若开等者。次辨开合。今但观合。八万自推。

  三毒下。明障不同。则无记不障。犹属阴境。若为障者。两属不同。谓发不发。已如前简。

  经云下。引证无记即佛子等定所入散心。此依毗昙。论人四分俱能障定。指相应痴。

  若尔下。难成论人。相应痴中何惑不有。独云痴耶。

  今释下。为通。言别有意者。指上盖等随人不同。故不应列定中所起。今所论障岂应今耶。

  但烦恼下。辨相为境。辨意在除。无暇委悉。故引法华。今意可识。二十年者。见思也。见断一无碍一解脱。思断九无碍九解脱。

  若尔下。释疑。先疑。为持下。释。本从入道分别破外。任持佛法。

  复次下。正明此惑是十观初。须辨通别不思议等。既云各具。今但在钝。故所发钝是今所观。初辨四分中云合为四分者。为对前开为八万故。今但云四分。界外合。义同体别。思之可知。

  若作相关等者。次辨思议等。明向通别。随教不同。相关即成别教义也。如树根条不可相即。若相即者。如冰水空华可以意得。故思不思皆观通惑。故今预下。辨。为下境本。故云若作因缘。

  有三如后者。习等三也。

  起相下。列句辨相也。如前开合。不出深利。故此深利异于阴等。

  因缘下。正明因缘。习因为因。薰习相续为缘。意业为因。身口为缘。魔行为因。十军为缘。有此三故。今修道品此三复发。故名为缘。初集可见。言道品者。只是正观。顺流曰㳂。不观阴故。顺生死流。

  若修道下。观阴发习。逆流为溯。有即二十五有。如前说。嵬谓崔嵬。高起㒵也。

  次明业中。那者。何也。卓者。高起也。业起名成就。则品位不立。譬中。阴如河静。观如风起。惑发如波。纵身口如掷帆。失一心如放柂。行船则败。虽有于业。帆柂强正必至彼岸。次魔中云十军者。大论问。何处说烦恼为魔。答。如杂宝藏经。佛语魔言。欲是汝初军。乃至第十军。自高魔令起。此故云摄㩒。虽是烦恼。并属魔摄。纵无前二。魔能击动。若有此等。非散善能制。云不可拒。唯寂照止观。如专称佛。火譬如文。魔业下。简二观集。

  次明治法大小不同。次约悉檀以判大小。小中先列。次简。示阙文处少治障道。一即下。业境中蔽及障不障对治等五。具如助道中。此加不转治一句。数准前对中。言十二者。下十观中第七对治中委释其相。不净实观亦道中说。假想如下禅境中说。修发别耳。慈等亦如禅境中明。言病不转治转者。随一治后转用余三。言边无边者。此心沉没故以思治。此是六十二见中未来计相。本是邪思。今变成治。若对转等。准前可知。

  次明大乘。一往夺小。非遍治相。应如随自意观贪欲中。恐如前文师资之失。故诫云善取其意。

  次小乘多用下。且依大论。暂寄四悉。亦未通方。论文且以大小相形以辨四悉。

  次修止观。自阴未观法无别。从境别故。观势似殊。法体无别。于中先正明十观。次会异名。初境中先思议中。畜以无惭为本。故云王于。礼元在人。故云亡失人种。亦悭他家者。兼悭他境。不欲人侵。鬼以谄为本。故亦悭他。鸩陷等者。陷他如鸩。婚者昏也。昏时行礼故曰也。娉者娶也。谓财趣间也。

  又观欲心下。弃如弃盖中。诃如诃欲中。由是发禅。虽胜难陀。尚未出色。又若观下。略举六中初后二蔽。

  次不思议中。初正释。次消经帖释。初依经立境。

  次释中。初略明进否。次引净名等释初。以净名释无行者。痴即无明。无明即明。不同二乘断已方脱。即不断无明起于三明。不断痴爱起八解脱。于明于脱诸法具足。故异凡小及教道菩萨。以不住释净名者。先列句。

  所以下。释。初准经开句。初四。次八。初四句者。初以经斥过。经意正在菩萨。兼斥偏邪。今欲境。须先斥偏邪。次正立妙境。故判凡小为初二句失。

  次不断下。斥邪住于三四句失。初斥凡中佷㑦者。佷。争讼也。㑦。由也。训者调也。

  二乘下。斥小。阿罗汉下。重斥小失。

  三界下。释不调意。不同大乘故名不调。拙智断惑。通惑尽处分名不调。此之不调正名为调。燋种去。更斥小失。

  菩萨下。举胜况劣以辨于得。先双立。次双释。初释有勇。如华在泥等者。涅槃高原无大悲华。生死泥中乃有华由。譬医大同。

  次释不味中云如鸟等者。泥喻苦不污。病喻集不染。今不着道灭。此中正明不思议假。由行中道妙境故也。验引净名。须在无作。真应自在。

  不断下。斥邪伪。初正斥不住第三第四句失。初中先辨三四句失。次更辨第四句失。初文先标。出所迷相以结前兼生后失。

  今末代下。斥失。言刻核者。夫食果者存核留种。果甘核苦。碎已俱失。背佛方便如失果。纵而不观如失核。此失第四句。谓不住于调不调也。闻故双非。谓不碍双住。恣行非法即失第三意于第。双住涅槃但住不调。

  此是下。结失。斥于无碍。恶空之人啖盐太过者。不解调停。唯专多食。故云太过。空调诸法。岂可唯空。

  次更引无行证乖法失。次引大经以修往验。

  此人下。总斥。

  复有下。重斥第四句人同于第二句失。二俱不住。望求中道。但成住于第二句失。北方下。双具第三第四句失。文中虽结住第一二失。此失本从第三四生。

  又初学下。结失相。初结双住失者。圣教无有。断欲修中已非别圆。况恣行恶。

  周家下。引事为验。如随自意诸所引者。皆失第四。亦是住调等者。是住双非及双住。失学修中者住调无益。谓不调益。谓双不住但成不调。并前乃成二种俱非。何关等者。斥双非失。是名大碍。斥前住于第四无碍之失。岂非俱失两经之旨。如是下。总结四句成第二失。故云不调。尚不成小岂妙境耶。

  次今言下八句。开柘前四以题妙境。先列两四。何以故下。先释不住四句。初二可见。第三第四句者。只是双非双照前两。

  次虽不下。明住四句。与前相即。住与不住各举初二等于余二应先释住。

  次辨相即。为避烦文便明相即。若准不住以释于住。对三谛说亦应可见。问。住与不住其义何殊。答。住论谛用。不住论体。俱用并体。思之可见。既具八句。当知贪欲是法界大海。

  何以故下。释法界。次由此结法界是体。随由是由故方便教。凡夫小伪咸摄在兹。依之说行无碍自在。

  如是等者。寄能乘人释八句得失。先得。次失。初明近得不住益。云何下。释。此住四句俱云益者。一一句中具诸句故。不住住亦然。文无者略。

  如喜根下。次明远得。闻谤尚然况信修者。

  巧观下。结得益相。近即居士闻得法忍。远谓胜意久久方益。

  若不下。反以失结。自行不出于妙境。利他法身随机乃可。与八句相称。

  若一念下。正成妙境。譬树影等者。初譬理性暗中有明。次譬智障明中有暗。三譬神珠中道智光。三譬共成明暗不二。即妙境也。初文大经迦叶难言。暗中有树而无有影。佛言有影但非肉眼之所能见。是则暗亦有明方乃有影。如无明中非无法性。但非四眼之所能见。智障下。明中有暗。二智虽明全是无明。今中道法性全是烦恼。亦如下。更为智障作初灯譬。合意可知。

  如是下。观明暗性。初喻中先立。何以故下。释。体本相即。寄二取理。指智障为无明。义云暗来。暗实不来。指二智为无明。义云灯灭。亦指二智能破二惑。义云暗去。暗实不去。求暗无暗下。正照体性。虽无去来下。合。体虽不二。破障能盖二义宛然。

  不受等者。显境行相。先列句。新起下。释。中智为新。无明为旧。理性为内。诸法为外。若世智去。以珠譬中。以异前二。故云常明。意明烦恼即是妙境。故总结烦恼等。准上等者。指阴为例。

  如是下。发心。还约明暗为弘誓境。明暗各对二弘誓故。明暗一念四誓同时。

  为满下。安心。先寄次第。次善巧下。示总别安。若眼下。破遍。文相多略。于即空下。通塞。言翻构者。正当别相通塞之意。

  又观下。道品。若遮下。对治。文阙合行。外贪等一十二治。前文所指。即此文是。四分各三故有十二。观他身故九想成外背舍。观自故知治内胜处。胜前故能俱治违法。嗔者嗔他。顺法故观众生顺法。嗔者嗔他。违法故须观空戏论。嗔者由迷一实。故观无缘二缘。二世三世。具如第七。言一念者。谓造善恶。最后刹那于一念中因果具足。故计性实。俱舍四种十二因缘。一念者。刹那是也。

  未开顷下。次位。鼠唧等者。鼠怪声也。亦如怪鸟作空空声。徒云唧空都无实体。叨。贪也。

  若内外下。安忍。得是下。离亦爱。以大车譬之。如前节节譬之。或者尚昧。是名下。结。亦名下。会向观法种种异名。

  广说下。去烦从要。略示此三。又依本论云。若如法观佛般若与涅槃。是三即一相。三即三德。先展净名不断烦恼而入涅槃一句为三十六句。而言三十六者。且约一种根本为言。准初列文。须两根本。故初根本但作入名。至出涅槃方作出句。问。何故列两根本。答。能所别故。若欲立一根本句者。则出入相参为一四句。若两根本。出入各为四句故也。然两根本各在出入四四句题。故知实句但三十二。

  次别释中细寻易见。今仍恐迷。稍难见者。薄出相状。初四句中。并以凡夫具缚以为不断。第二四句去。以体为不断。第二四句中两亦两兼。一者体折相对。二者已断名断。余名不断。所言入者。分得有余。亦可折体无学。恐此文误。双非约理。冥真名入。第三四句中。第一句者不得准前作两兼释。先将两亦为体折竟。次以折未断惑以为两亦。余三准例。第四四句者。例前第二四句兼两释之。十六句中凡云入者。并是入空为成句法。暂以外凡为初四句。是空所破。后出句者亦为成句。对入空说。然此空假且在藏通。义兼圆别。后文当述。然出入根本各自释竟。至下更释者。为示同故。

  次明出者。第一四句中第三句者。约中根大亦断故不出。能出故亦出第二四句中。初句者约小义立。第三四句中初句者。体门兼折为断两亦者。初未能出。为亦不出。后方能出。为亦出。折法非正。故云兼也。二乘亦尔。第三句中亦约折体以为两亦。并是二乘。故云不出。第四句中。理必双非。初句应云折体理真。云体法者略。下之三句皆应云理。中下从理。上根缘理。第三第四准说可知。

  次问答中云意通者。通三教故。对折成四。义通圆别。故更约之。则以界外折体消之。一一准前。但以别圆替之比说。

  次于一一下。从门开门以成十六。及以四悉随义应知。且如空门。体惑故不断。未断故不入。余之三悉不断义同。为人中。善生故入治中。是治故入。非治不入。第一义理准说可知。余三门悉意同。若以门对门。如前根本四句中说。根本与所开虽同空等。以空等句一一各有空等义故。故成十六。亦可对于不断等四。界内界外门义自成。入谓诣理必然。不入即理无所入。第三以理双照。第四以理双非。并以三德而为真也。出即起用。入谓冥理。断及不断四义同前。出中亦应更对四悉。文无者略。次此则下。复以别圆该通。通藏出人。折体名同故也。

  次三十六句般若者。虽依论问。乃以名异义同为答。此以大品色至种智不生般若生一句。开为三十六句。般若诸法意皆长远。般若即智。诸法即谛。故今相对各开为三。更互相生。若作名异义同。但以诸法替烦恼。般若替涅槃。智断既殊。义势各异。故更明之。况复诸法十六。各摄前来三十六句。此乃句句从圆说也。若从次第。即以小衍相对。衍中含三。故前料简方出别圆。根本开合准前可知。于中先明互发一十六句。次明互照一十六句。所言发者则有二义。一不思议。二者发习。又若境互发智。可论宿习。智互照境。又有二别。若转智互照不论发习。逐境互照即是发习。又空假互照通三教菩萨。中互照二唯在别圆。似通被接。是故应约。诸教诸位。谛智高下。权实有无。次不次等。自在说之。总论只是妙智妙境互照互发。

  次释三十六身。准论问答同异如前。不别而别即法身德。故直约身为三十六。化应报法为四根本。言出入者。约化兴化息。问。但闻三从法起。不闻法从化起。二从应起。法从报起。答。施故从胜起劣。开故从劣起胜。应以玄文三十六句感应对之。法身冥。三身显。亦可报身。自用故冥。化他用故显。

  次释病患境者。初略明权实。实中四蛇以譬四大。于中复以性升者如风火。性潜者如地水。薮者。此处无人唯聚水草。譬苦主众法合成。具如大经。四国等者。重譬四大近而复远。虚者弱也。乘者接便也。休者美也。否者衰也。

  诸佛问讯等者。病有二下。次分权实。初若偃下。权疾也。国王长者。凡俗众也。斥小如弟子品。呵大如菩萨品。何所因起。问因也。因兹复为广说。因疾寄灭谈常者。因佛唱灭。大众请住。故佛因斯广谈常理。实疾者。众生实或。权疾者。高位示现。如是一切非今所观。

  今观下。判。虽是实疾。仍须发得。不发而病自阴境。上智等者。譬前阴境已入六根。不须至此。故前文云不须余九。如躄大树等者。躄。倒也。根钝重。须委论观法。夫长病等者。通举能障。今此何必要须长远。发已障禅即须由观。下文结云四悉者。初文。世界经云下。为人。三乘字义当生善意也。起耶下。辨失。以显得即生善义。复次下。对治。又下。第一义。

  正释五门。初病者。先略辨脉所以中。[言*示]者候也。今略明之者。脉者血气所行道也。脉经云。文中易了而指下难明。老医尚迷。非此可具。今文五藏相者。非相生相克。但当藏太增。如木性虽直。今太洪直。火等准知。相克则依五行可知。

  面无光泽下。藏当体减。故使成病。木主肝故。若无光泽如木无润。火等准木思之可知。

  肝上有白物去。相刻病故。由六气以治五藏。治法如下治法中明。对稍便故。预列来此。后不复列。然亦不得全取字体。但调其声与音相当。即是其相。既属五行。随其相生即治五藏。今文对藏所出者。是即本藏之气。助养本藏。何者。既刻他藏。呼令皈本。其病鬼如灶君者。只是黑色。肾被脾害即成肾病。病鬼还随病藏之色。故第一本具列五色为五藏鬼。文次应在病因缘中。便故寄此。释脾云其色笼桶者。黄笼桶也。

  从又多昏昏下。六神病相。且准俗法。各守一藏。各主一根。阴是身本通于根藏。经律异相亦借俗喻各伐其功。六根六神各诤其德。

  次病因缘又自有六。次食不节者。如博物志云。若杂食者。百病妖邪之所钟。

  次明损益相云从腰三孔等者。大论云。腰有三孔。风次腻汁散入百脉。与先血合。凝变为肉。从此生者名为身根。乃至生于五情诸根。重如沉下等者。八触相也。

  此八触下。对息辨触。若顺四大即顺八触。五常五行。相生相克。主对各别。如白虎通.博物志。具以五方.五帝.五佐.五神.五兽.五音.五星.五味.五气。一一主对。故此九五皆有相生相克之相。五声亦尔。呼唤属木。语言属火。笑属金。吟属水。歌属土。五触者。木实火暖以对四大。西方属风故轻。此准大集。五气如前。婴儿者。释名云。初生曰婴。婴胸前也。接之婴前。以乳养之。如国王等者。拱手者。合手也。亦张华治李子预病。病鬼在膏肓。不肯治之。华乃逃走。俗方亦明有鬼病也。鬼病亦为八毒所泻。鬼亦不漫病人下。明鬼病由。由邪念故。兜醯鬼。即前文中五色鬼也。

  五魔病中。初辨别。次有病之由。

  六业病中。若煞等罪者。具如前文。五戒主五藏故。各病其根藏。治亦随之。若其持戒以动病习。亦随根察之。若用治者。即观心治。

  次明治法。初明同异中云不可等者。若失所者。如操刀失柄。反伤其手。怐者均也。带奚在脐者。胎中母脐注于子脐。食从脐入以资于子。气息亦尔。胎中母息而通子息。心多上缘等者。上热下冷。上气助之。故食易调下。分属阴少火。故蒋吴毛者。蒋添文.吴明彻.毛喜。并陈朝要官。皆禀息法脚气获除。具如百录。

  次引皇帝五行者。从金化下相生。从火得下相克。水遇土而不行。行字(户郎反)取声读耳。如金克木下。正用治法。若觉有病。知其藏已。皆悉止心。于能克藏。以制其强。

  又用止下。治四大病。各违其性。不令其增。言平常吐纳者。常仪坐禅。先吐除粗气。纳取安息。言依息者。依于报息而兼假想。如嗔故息粗。静则息细。假想亦尔。辨师者。第一本云。高丽人。用想治瘿。想如蜂房子去。咳空渐渐令破。如患症等。想针攻之。症破病差。阿含用苏者。想苏于顶。流注一身。乃至骨髓。日久劳差。如吞蛇者。如人食中误见蛇影。谓为实蛇。因之致患。他人知已。令服下药。先着死蛇于下盆中。报云蛇出。病便差也。观心治者。如南岳患瘇。唯专止观。不受不着。病自消除。

  方术中治咽怖之自差。治齿者。第一本云。向北斗云互疼。北斗治之即差。如捻大指等者。五指各主一藏。大主肝。头主肺。中主心。无名主脾。小主肾。咒具四悉。如法华疏。今多对治。命出入息者诵此咒时。仍须口云阿那波那。痛打等者。自居浙东。多见此事。

  次明损益者。心利病轻顿益。心利病重渐益。心钝病轻渐损。心钝病重顿损。然心虽钝。若善观法损亦成益。

  世间伤叹庸者等者。庸。常也。韵高等者。如匠伯辍釿于郢人。伯牙绝弦于子期。钟期不可遇。谁辨曲中音。治法既妙。故信者希。

  轸者。枕也。

  若修四三昧者。凡诸用治。具四必差。一道力。二冥加。三治法。四亡身。陈针是大师俗兄。开善寺藏法师。举人证事。陈针有相者云。死在晦朔后。时大师令行方等忏。见天堂牌云。陈针之堂。加十五年寿。

  如帝释堂下。引例勇进之心。如帝释别行道场。如释堂道场神。护如辅将。小横诸非如小鬼。城主等者。恇。性也。身如城。心如主。守者如身。神与身同生。虽常护人。必假心固。神守乃强。故护道场亦假精进。大论鬼黏五处等者。有人山行遇罗刹鬼。被鬼黏其手足及头。鬼问伏未。答云死亦不伏。鬼讶悉放之。

  次明修观者。思议中文甚略。比前说之。怖畏生死者。因病加怖。加修无常等。如婆沙中。佛令诸比丘看差摩比丘病。语云。能观五阴得阿罗汉果不。又观病去。支佛界。恐请难寻。须分为五。初推现果知往因。次推现因知现果。三狂渴下。观现果息现因。四若不下。现因息故十二息。五既不得下。结成支佛。初如文。次又二。初观有至名色。次观此下。推名色至识。初如文。次又二。先推色。次推识。初又二。初推色从缘生故无自性。次椎色从心生故无自性。初又二。初推五行。次推五藏。初又二。先横。次竖。五藏亦先横次竖。次从心亦先横次竖。初横者。四大从心是故不坏。以心持故。四大似心。次此之下。竖推心次第相生。故无自性。次识从下。推识从业。

  次推现果息现因中。先譬推。次亦复下。譬息。南走。合推。如是下。合息。若不下。因息。既不下。十二息。异于渐破。名为不得。藏出声闻。通出缘觉。如因缘中各互出耳。

  又观下。三藏菩萨。先六蔽。次愿行。于中先愿次行。愿即四弘。行即六度。通别如文。

  次不思议境中云直闻等者。彼治病品云。尔时流水长者见城邑病苦。遍至城中作如是言。我是医师。直闻是言。病者皆差。譬闻妙境。即入初住。言初观者。初观境也。

  复有下。譬下九法。经云。复有众生。病苦深重难除差者。至长者所。授以妙药亦得平复。下九过已。亦可入住。六根清净已如前说。

  一切下。发心。先明发相。先寄次第三观。其文各四。初以誓自调。次慈悲现生。三现生得益。四结教观名。

  如是下。结成一心。唯彼下。引人。依病起誓。义同净名。住常寂光。化现三土。法身菩萨一切悉然。唯彼文殊等。自非相邻焉能扣机。承旨往问。先传佛旨。次述疑端。答云下。居士答。初答因起。众生下。答久如。众生病下。答云何灭。初发大悲。与疾同有故疾。无始大悲亦然。疾既若斯。愈无先后。夫众生下。以所显能。方丈等者。皆由昔誓。故成道已有斯胜能。茅城等者。俱尸城也。为欲唱灭。先示背痛。以病为由。具如前文因病说力中说。

  誓愿去。初后不二。后心方满。慈悲下。誓功能。法喜等者。章安私语。第一本云。发心真实。随念即除。若望差者名不真实。喜禅师与二十七人同发光州。于弟子中喜师最老。若发心下。判得失。要三宝等。即不真也。自无专精。推加仰佛。故要君者无上。心若真实。尚得初住何况病差。

  次安心中。体解等者。先令了境。依境起誓。方论安心。故明发心。更牒前二。体解境也。发心誓也。先正观。次六十四番。大药者。第一义治。不须对转兼具。

  次破遍中。先推病由心。次今观下。正明用观。初破因成。次不得下。破相续相待中其文并略。初因成云非地等者。由心故非地。病身故不离地。余三亦然。是故此病非身心合。通塞可见。

  次道品下。中意亦同前。非净等者。约破到说。有真等者。约谛境说。我及众生病皆如是。亦是观病中道合。此中说空假等约观。枯荣等约所表。具如前文阴境道品后说。

  助道中云略修止观者。即境等六为正行也。障若不除。当借止观气息术等六正助合行。当入初住。况四大病。

  次次位中。如彼琉璃等者。水清故见。深故未得。可约六即辨得始终。不免众灾者。若三小灾。果身尚在。故应未离。若俱无分。岂可滥称大车可见。

  次业境者。今修等者。止观如日光。业相如万像。

  次释疑。初引二经证大小相。次引法华证十界相。净名亦然。大小俱有何以云无。

  次别解者。初因缘者。先示内外缘。初内中云心渐等者。亦可云明静。明静两字以对止观。善恶各有生灭者。以由二世。恶有轻重。善有邪正。兼修止观动昔善恶。人由止观善恶生灭者。因观故见非由此生。故举譬云。如境被磨。理性如镜。暗散如尘。止观如磨。业现如像。

  次明外缘者。佛菩萨也。文虽各说。义必相成。即有机应。冥显四句。众生等者。若有四悉。方能感应。禅力故示。名善恶禅。所见显了。如华示人。今但等者。立境所以。

  次正明业发。言六意者。只是二法。初二单发。三四互明。五俱六杂。下一一文皆具六意。至下释中但辨二相。余但例云前从。俱杂可以意知。于中先明习因习果。

  次释报因报果。习果报因。文虽不立。有二义故。亦须释之。一者对辨。二互受名。是故今引二论通释。言习因是自分因等者。新名同类。俱舍云。能作及俱有。同类与相应。遍行并异熟。许因唯六种。论中委释。若大论中云。所作共自分。并遍相应报。付公翻译。足可师承。况复大论。今家所用。况复二论。仍是旧名。今且依文略申大旨以备发得。

  云何下。先释。次辨发相。初文先释次判。性言依果者。依习因故。即等流果。约刹那故。次此义下。判性。亦从刹那。若始终说。即无漏果。不通三性。次论家下。与上相及。次报因报果者。既合二习共为报因。是则名四义但有三。习中云果。望报成因。次就今下。论家复以隔世习续方名习果。

  数家下。判二果异。判虽少别。释义不殊。数依毗昙。论准前释。又今下。论家异释二因二果。悉皆隔世。约业成否以判两因。隔世所起方为习果。酬前报因方名报果。此之四名则有四义。

  若坐禅下。次明现相。初明报果。相现中云互受名者。一相之上得因果二名。由曾作因故今名果。报在来世复得名因。又能下。此相现时为报作因。今但下。判。于坐中下。习因相现。亦云互受名者。望前名果。望后名因。言互受名。皆约相现得作此说。故与毗昙释义不同。

  善相众多下。别判六度相现不同。然六度相。但便类例。为六所摄。若习若报以用辨发。且如施中物。互现皆得表。报唯内心起方名为习。言法门者。于过于现或单分别。或为施故简此施心。皆名习因。下五皆然。次戒中云十师者。且寄中国。第一本云。陈留有人因禅发习。自能讲律。智相中云菩萨境。以三菩萨望圆皆事。别除登地。余皆事收。

  六度下。劝诫。前登文云慎之勤之等。诸方等师下。明判须偿不同。贷字应作貣(他得反)。从他求物也。曾于三宝未还。小乘自为犹许未偿。大乘利他本期济物。专为入道并许未还。旧虽然终无新造。发大心已即须惠彼。岂现侵彼名为大乘。抵字应作抵。拒也。次明六蔽相者。初悭中云蝃者。疲也。诟(许豆反)。耻辱也。破戒中唯七支性及一酒遮。嗔故乃煞。贪故有淫。此二并盗及口四过。即七支也。若口为一即是五戒。

  复次内心下。略举四分习因之相。余略不论。

  次料简者。先以四句料简障否。次判中。初约事生灭判。次约三谛判。言初善者。以有漏对三谛故。有漏在初。次约作无作。言性与无作者。习因约心。心则易知。报果凭相。相则难辨。若善恶下。正判性无作。作必假心。与事俱故。相现时心事俱现。作后无作。一形恒有。故相现时不假于心。此约形俱。作俱同性。故亦难判。但是违教及违本或。本要字有。名违无作。故无作后。复以十法三相往捡。

  复次下。约三时判。文云初嗔后喜是恶灭相。例应更立喜嗔等三句。以判善灭恶生等相。

  夫发心下。约解行简。若自正下。约师证简。简他不易。故以证验。所言自非亲感。以自验他也。未曾亲感。卒无师氏。应以此文及禅门中验善恶相。及以口决比附判之。不然但以第一义治而通荡之。一切诸障无如之何。即如向文观解者是。所以频诫者。恐无识倚傍自误误他。古人从师为姓。故云师氏。

  问下。简现相疑。问中本问诸恶相现。答意。其事实尔。业是实责。非神所护。虞候者。军中游罗伺过之官。虞者专也。觇亦候也。

  复次下。释阙略疑。言互阙者。毗昙少观法。中论阙业相。今备二义。自行有余。望彼二家。虽未同彼毗昙法相。约法成观彼论疏遗。

  次正明修观。初思议中。六界文略。次总结云招于色心者。色六界。声闻缘觉准例可知。并无菩萨者。观法通故。

  不思议中。初重比决。引法华者。下文既云依正二报。若作正报。表十即十界也。若作依报。三千不出十方故也。

  次正明中。先出境。次引证。问。前引证别。与今圆何别。答。语同意别。前取能生所生。今取地性具足。况互中坚即是地坚。能生所生无非法界。

  既深达下。发心为从业义。皆约善恶。亦先以次而显不次。安心亦尔。善顺恶息。止观异名。

  次破遍中。虽引各计。共成三世以为观境。今观下。能观亦先次第。三世为坚。

  次若言下。于过现中以时与者相对为横。皆推四句。复名为横。三世下。空。而言下。假。所以下。中。

  次通塞中四句者。初有漏。次空。次假。后中。捡挍能所。具如阴境。

  次道品中。从成论至身念处。即念处也。意业单起是心。意得实法是受。想得假名是想。行则已下。是行想行共成法念处也。并身口业成身念处。经部前后得作此说。毗昙如文。从今观去。无作念处。言同类者。十界色等名同故也。

  次助道者。念佛治障。障即是业。三十二相及报功德。共破习因恶业者。即恶习因。恶故加色。习因心故。须念报佛。故单习因不假色相。若善报果。报是色法。故但念色。善恶报果应唯恶习因。俱念色报。独云法门者。是从胜说。又法门之言。义兼色报。言恶业障转者。善恶俱障。且从重说。

  次明魔境。言魔事者。天魔正以退菩提嫉眷属为事。宿开于魔。魔以此遮。故云魔事。大论魔事品中广明。初来意中具有四悉。修三昧者。牒前通修。恶将欲谢。牒前三境。事恶将谢。理善欲生。魔恐出境作损境事。故有此来。出境者。破世界意。

  次又当去。破为人意。次又虑去。破对治意。得通止也。大慧观也。恐此等成。故预坏之。言坏善根者。善顺菩提故通忌之。言当界者。远防非想。近遏欲天。的知顺有。仍生亲相。戍者遏也。经云下。大品魔事品文。因魔生罪故云也。如经(云云)。知魔界如下。第一义意。二理不二。如楞严经。佛化魔女竟。魔言我自眷属不得自在。魔女示怯弱相而宣妙理。而白魔言。我等今者不出汝界。何以故。魔界如。佛界如。不离此界即佛界故。次别释中。先辨同异。阙对业境。然四倒者。与烦恼辨。如前十军。具足四倒。故倒望四但是烦恼。若前十军。是魔所置。复是魔摄。

  若界外下。约界辨别。大经虽以无常等四为界外魔。通途之言。非今境摄。且依大经以魔言之。四倒对于天子等三。则内外各七。故须料简天子等三。所言异者。但不得以四对于四。乃至等觉三魔已过等者。此教道也。从实须齐。无第六等者。既依实说。四俱具足。岂有天子。故须释云。但是二十五三昧中他化天赤色三昧。三谛未满。余一品惑。名未究竟。

  次引经辨者。彼经离世间品有十种魔。一阴。二烦恼。三业。四心。五死。六天。七善根。八三昧。九善知识。十菩提法智通。论通界内外。即以十名通内外释。若别论者。六内余通六中一。及五六界内三魔。第二三四界内烦恼。余通如前。故与界内四名同者。则从别释。名异者。通释。

  次发相中。初民主。次开释中啾㗫者。虫鸣也。

  次时媚中。大集十二时兽者。五行云有十二似。似彼故也。大集中各辨住山高下。窟名兽居。严神为侍。一一各有二罗刹女及五百眷属。随其方面各自供养。其兽皆云修法缘慈。一兽日夜递巡阎浮。余者修慈。今下文中云恼人者。支流之辈。

  若邪下。正明发相。今欲下。以时验兽。此九属东木等者。九中三正。故以三正对孟仲季。言前后者。孟在初故正兽居后。仲居中故正兽处中。季在末故正兽居初。余方皆尔。欲使孟仲季座均等故也。余五行文皆但十二。唯六住式具列三十六。彼文云。已有三蝉鳝蛇。恐今文误。余名同式。既防其来。须略辨相。?。大足貉。应作?(胡名反)。尔雅云。雌者曰?(乃步反)。今江东人呼㹧㹬。羭字从豸。猰貐类貙(刃株反)。虎爪食人迅走。更开一百八者。恐时间宽。故各开三。还同本兽。但称三十六名。百八自去。夫鬼神法惧人知名。况今识形呼其其名。不敢为非。

  次魔罪发中。初明破意及以破法。今是近属。余二远属。故难于前。二善二恶者。四弘为已善。诸行为未善。见思为已恶。无明为未恶。

  大论下。引证。华箭等者。论问。何名为魔。答。破慧命。坏道法者是。引人生着故名华。损五根故名箭。破佛法善故名魔罗。五根各一刹那者。随睹尘时。生一念着。即为得便。如婆沙中。佛乞食时尚为魔恼。问佛言。汝何处去。佛知是魔而语之言。我到彼无六触处。便作是念。沙门知我是魔。故今文中。外扇檀越亦不出六。今云五者。五转入意。五坏意坏。

  复次下。广释外来。初令堕恶。次令堕善。本是出世高士得作此说。本是散人元皆属魔。如是之人何所论堕。次令堕二乘。次令堕无方便空等者。恶空假也。不观性计。迷于四性。不解性相。徒生空解。名无方便。爱见尚在。名无方便假。况此本非为利众生。但非从空皆名为偏。

  阿难下。举深况浅。佛涅槃时。尚为六万四千亿恼。况常人乎。意明小乘非善辨魔。非调魔者。宁免自他等者。一根有三。各转入意。故有十八。魔自作恼。兼扇檀越。合三十六。

  若知下。正约理调。由迷实际见魔佛异。若见实际则魔佛等。如前楞严天女所说。小乘断惑故说调魔。如鞠多等。体如法界故无所调。说楞严时自缚非调。

  次妨乱中。对十法简。今文望正。皆云太过。准禅境中。更加不及。

  次结数中云三百邪者。且约外来。并度入意三百六十。故文云初因五根。

  治?愓中云偷﨟等者。私增法岁。规利避役。﨟者岁也。自汉至今。吉支者。此鬼名也。本因破戒。闻戒犹惭。况戒神护。破戒鬼去。

  治魔罗云一切莫受者。无所得观即空观也。其遍六根。非空不治。阿含云。魔有五力。所谓五尘。佛圣弟子一力能治。谓不放逸。大论云。云何令魔不能得便。所谓修空。

  次明修观三恶者(云云)。言他属者。凡有所施。令他属我。大经云。为他属故而行布施。堕于恶道。今属三善。且据事边。堕恶从心。虽生善道等者。既行魔业。世世属魔。经云下。大品文。阿难问佛。魔为都恼一切菩萨。亦有不恼者耶。佛言。不信深般若语。他人言。我尚不知其底。汝何用学更有多事(云云)。是人则为魔所恼也。若无是事魔则不恼。

  次不思议境中云一魔一切佛等者。魔既即理。理摄一切。如此下。妙观功也。故此即名治魔显理。缘修等者。持世地前未能寂照。有出入观。为魔所谋。谓帝释来。故善慰之。故复诫言。当观无常以求善本。魔以女饰用坏其心。不因净名。魔几得便。净名高位。岂待澄心。故语持世。非帝释也。魔去发心也。慈与魔知佛界之乐。悲拔佛即魔界之苦。故慈无量。佛悲无量。魔欲满去。安心且寄事释。故约悉达。次下结成行人用安心相。

  随魔下。破遍。初总。次历。教中初三藏伏四。至坐道场。方破烦恼魔。名菩提道。入无余后名法性身。方能破阴。由得此二。永破生死。故云共破。故有永余身在。不名破于阴死二魔。得不动等者。如大集中。初令诸军。次令太子。次遣三妃。既不能坏。后自领军退散颠坠。冠盖剑三各堕一处。此并大集。今文通至后三教释。通教见位与三藏伏同。至第六地同三藏断。两教声闻不破天子。故为所恼。得通虽伏。亦不名断。教中全无赤色之名。别从教道。故前后断。岂断通惑伏别惑而不破魔。圆教实道无复前后。须约六即以辨浅深。初住俱破八魔十魔者。初住分破。余如前说。

  于上一一下。通塞。道品如文。门若未开下。助道。此之六种。于魔成度。于道成蔽。今以依理而斥事度。以此事六治于魔六。前之四度灼然生死。所得禅定与鬼交通。所学般若不离见着。言正度者。不出四教。具如助道摄法中明。言兼治者。魔中兼二。故须借用。若杂烦恼。如前两境中治。杂业借念二佛者。色及法门。有恶故念色。有善故念法门。闻慧者。四教外凡。圆在五品。黜者退也。贬也。准有大车。文无者略。

  复次通用一意下。结观通别。以阴境观。用通下九。故云通只是一观。离对十法。先了通已。相别可知。故引中论通别为例。

  次料简中。问如文。答先违问答。故云缘别。次引论文。即顺问答。虽有顺义不可一向。故不同于寒去春来。大论乐法梵志于十二年求法叵得。世无有佛。亦无佛法。有婆罗门云。我有圣法一偈。若实乐法当以与汝。答言实乐。语言。若实乐者。以皮为纸。以骨为笔。以髓为水。当以与。即如其言书得佛偈。偈云。如法应修行。非法不应行。今世若后世。行法者安稳。有云。当剥皮时。魔便隐去。

  止观辅行搜要记卷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