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卍新续藏第 51 册 No. 0824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二

  蕅益沙门 智旭 述

  △五破诸有为相二。初徴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复如何知诸有为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乃至广说。

  此亦大乘徴而余乘答也。三有为。即下文所云定有法略有三种。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证知是有。此三摄尽一切有为诸法也。有为相者。即生住异灭四相。谓色心瓶衣及眼耳等。无不各有生住异灭相故。

  此经不说(生住等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为证不成。非(八转声中)第六(属)声。便表异体(以)色心之体。即色心(生住异灭之相)故。非(生灭等)能相(之)体。定异(于色心等)所相。勿坚相等(亦可)。异地等故(又)。若(使生灭等)有为(之)相。异(色心等)所相(之)体(则无生无灭等)。无为相(之)体(亦)。应异(于真如虚空等)所相(乎)又生等(四)相。若(其)体俱(是实)有(则)。应一切时(中)齐兴作用(即生即住即异即灭)。若(以四相)相违故(而)。用不顿兴(者。则四)体亦(复)相违。如何(可)俱有(哉)。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八啭声者。一体。二业。三具。四为。五从。六属。七于。八呼。今契经所云三有为之有为相。此一之字。乃是诠所属义。正即第六属声。明其离有为法无有为相。即于色心诸法体上而辩生住异灭。非表能所各有异体也。假使生住异灭。定异于色心诸法。则坚湿暖动。亦可定异于地水火风乎。又若生住异灭之相。果异色心诸法之体。则不生不灭等相。亦可异于虚空真如等体乎。又生住异灭若各有体。则应一切时中各齐兴用。若用相违。故不顿兴。则体亦相违。安得俱有乎。

  又(体既不俱。则)住异灭(三)用(亦)不应俱(为现在实有。若谓生灭等)能相(与色心等)所相体俱本有(则)。用亦应然(以用与体)无别性故。

  彼计生属未来。住异灭同属现在。故今破曰。三体既不可俱。则三用亦不宜俱属现在。设许体俱本有。则四相亦应俱有。不应独许住异灭是现在。别以生属未来也。

  若谓(能所体虽本有。)彼(之作)用更待因缘(然后起者。则色心等)。所(相既)待因缘。应非本有。又(复既待因缘。则汝所)执生(住)等(能相)便为无用。

  先破色心等所相非有。次破生住等能相无用也。

  (又若谓色心等)所相恒有。而(与)生(灭)等(能相)合(则)。应无为法亦有生(灭)等(合。以)彼(无为之恒有。与)此(有为之恒有。求其)异因不可得故。

  不达生住异灭之外无色心诸法。故妄计云所相恒有。不达色心诸法之外无生住异灭。故妄计云而生等合。应先出余乘量云。所相是有法。决定恒有宗。因云。生等合故。喻如无为法。次申违量云。无为是有法。亦生等合宗。因云。以恒有故。喻如所相。既无为恒有。不与生灭等合。则色心等与生灭合。岂得为恒有哉。既生灭等。不能与无为合。则离色心诸法之外。岂别有生灭等实体哉。

  又去来世。非现非常。应似空华。非实有性。生名为有。宁在未来。灭名为无。应非现在。灭若非无。生应非有。又灭违住。宁执同时。住不违生。何容异世。故彼所执。进退非理。

  此更破彼妄计生属未来。住异灭属现在也。初徴答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有为法因缘力故。本无今有。暂有还无。表异无为。假立四相。本无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暂停。即说为住。住别前后。复立异名。暂有还无。无时名灭。前三有故。同在现在。后一是无。故在过去。

  此正明假立四相。非别有实体也。前三。谓生住异。后一。谓灭。余俱可知。

  (难曰。)如何(灭是)无法(乃)。与有(法)为相(答曰)。表此(有法)后(必归)无。为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灭表有法后是无。异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暂有用。故此四相。于有为法虽俱名表。而表有异。此依刹那假立四相(若约)。一期(果报之)分位。亦得假立(四相。)初有名生。后无名灭。生已相似相续名住。即此相续转变名异。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五破诸有为相竟。

  △六破名句文身二。初徴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诠表名句文身。契经说故。如契经说。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亦大乘徴。余乘答也。解现下文。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名等。为证不成。若名句文(有法。)异声实有(因。)应如色等(喻。)非实能诠(宗。若)谓声能生名句文者。此声必有音韵屈曲。此足能诠。何用名等。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即名句文(而是)。异声实有(则)。所见色上形量屈曲(亦)。应异色处别有实体(耶。)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如弦管声。非能诠者。此(言语声。亦)应如彼(弦管之)声。不别(能)生名(句文)等(且)。又谁说彼(弦管之声)定不能诠(余乘难曰)。声若能诠。风铃声等应有诠用(大乘答曰)。此(语声亦)应如彼(风铃等声。)不别生实名句文身。若(许)唯(有)语声能生名等。如何不许唯(此)语(声即)能诠(理。既唯语声即能诠理。何须别生名句文身。小乘又难曰。)何理定知能诠即语(大乘答曰)。宁知异语别有能诠。语不异能诠。人天共了。执能诠异语。天爱非余。

  此大乘破斥也。文义并显。不须别释。言天爱非余者。有谓光音天以上。不用语言为诠表故。

  △二结申正义。

  然依语声分位差别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诠(法之)自性。句诠(法之)差别。文即是字。为(名句)二(者)所依。此(名句文)三离声。虽无别体。而假实异。亦不即声。由此法词二无碍解境有差别。声与名等。蕴处界摄亦各有异。

  名别文是假立。声是实有。名句文是法无碍解境。声是辞无碍解境。约五蕴。则声是色蕴摄。名句文是行蕴摄。约十二处。则声是声处摄。名句文是法处摄。约十八界。则声是声尘界摄。名句文是法尘界摄也。

  且依此土。说名句文依声假立。非谓一切。诸余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名句文)三故。

  此又统论十方佛土。六尘皆得假立名句文也。盖此土唯耳根利。故且依声立三。余土六根各有利钝。眼根利者。则依光明立名句文。鼻根利者。则依妙香立名句文。舌根利者。则依妙味立名句文。等者。指触法二尘。亦得依之立名句文。故法华玄义云。六尘体是法界。一一无非教经。亦无非行经。亦无非理经也。二别破得非得等竟。

  △三傍破执随眠。

  有执随眠异心心所。是不相应行蕴所摄。

  先叙计也。随眠。谓烦恼种子。随逐有情。眠伏藏识。故名随眠。本是第八识所执持。即彼相分。而余乘以为不与前六现识相应。遂妄执为别有自体。是行蕴摄也。

  彼亦非理(既)。名(为)贪等(随眠惑)故。如现贪等非不相应。

  量云。所执随眠。是有法。非不相应行宗。因云。名贪等故。喻如现贪等。

  执别有余不相应行。准前理趣。皆应遮止。

  小乘止执十四不相应行。故且随其所执破之。大乘所明二十四法。本非实有。但是假立。设有更执为实法者。即以如前理趣遮破可知。二破不相应行竟。

  △三破无为法二。初以理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诸无为法。离色心等决定实有。理不可得。且定有法。略有三种。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宗)因(比量而)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证知是有。无为非世共知定有。又无作用如眼耳等。设许(其是)有用(则)。应(反)是无常。故不可执无为定有。

  诸无为。指余乘所执三无为。一虚空无为。二择灭无为。三非择灭无为也。色等五尘。是五识现量所知。心及心所。是他心智现量所知。故名现所知法。余可知。

  然诸无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如色心等。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有)无为(之)性。

  下结申正义中云。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假施设有。二依法性。假施设有。今约依识变义立量云。诸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宗。因云。所知性故。喻如色心等。又约依法性义立量云。诸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宗。因云。色心等所显性故。喻如色心等。

  又虚空等(三无为法。)为一为多。若体是一。遍一切处。虚空容受色等法故。随能合法。体应成多。一所合处。余不合故。不尔。诸法应互相遍。若谓虚空不与法合(则)。应(虚空)非(能)容受。如余(择灭等)无为。又色等中。有虚空不。有应相杂。无应不遍。

  若达三无为法。不过是色心等所显之性。假施设有。本非离识别有实性。则何一何多。亦不妨说一说多。如后文断十重障。证十真如。真如尚非是一。云何有十。乃约断障所显。不妨非十而说十也。今余乘既妄执离识别有三无为性。故以为一为多双徴难之。先破一。后破多。今破一中。先破处空无为是一。故云。若虚空无为之体是一。遍一切处。以能容受色等法故。然而随能合法。则体应成多。是遍则不一也。或应一所合处余不合故。是一则不遍也。设既不许体应成多。又不许余皆不合。则应诸法各互相遍。方成一体遍一切处。而岂可哉。恐转计云。虚空不与法合。奚至体应成多。亦何论一合而余不合。故今破云。若谓虚空不与法合。则应非能容受。如择灭等无为。何得名为虚空无为。又色等中若有虚空。则应相杂而非一。或色等中便无虚空。则应有缺而不遍。宁得执虚空体一。遍一切处。为识外实法耶。

  一部一品结法断时。应得余部余品择灭。

  此破择灭无为定一之执也。无为之性。即是唯识实性。但依智慧简择力故。分分除灭见思烦恼。分分显出真如实性。故名择灭无为。然而真如体绝言思。既非定多。又岂定一。今若执为定一。则如一部一品结法断时。便应顿得余部余品择灭。而四果差别分位皆不成矣。又岂可哉。言部品者。见所断惑。分为四部。一者见苦谛所断部。凡有十种随眠。若约三界。共有二十八品。二者见集谛所断部。三者见灭谛所断部。四者见道谛所断部。修所断惑。共为一部。约三界九地。分为八十一品。

  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得非择灭。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此破非择灭无为定一之执也。无为法性。本无生灭。由缘生法。覆令不显。故于缘缺之时。法暂不生名非择灭无为。亦非定多定一也。今若执为定一。则一法缘缺不生时。应一切法皆悉不生。又岂可哉。执彼下。总结上文。先破一竟。

  若体是多。便有品类。应如色等。非实无为。虚空又应非遍容受。

  此总破三无为体多也。文义可知。

  余部所执离心心所实有无为。准前应破。

  设或更执不动无为。想受灭无为等。总以一多二义破之。例皆别无实法也。

  又诸无为。许无因果故。应如兔角。非异心等有。

  若有因果。便是有为。既称无为。决同许无因果。故总立量破云。诸无为是有法。非异心等有宗。因云。许无因果故。喻如兔角(初以理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契经说。有虚空等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假施设有。谓曾闻说虚空等名。随分别有虚空等相。数习力故(功夫渐渐成熟。致使)。心等生时。似虚空等无为相现。此所现相(是独头意识所缘之独影境。但以)。前后相似。无有变易。假说为常。二依法性。假施设有。谓空无我所显真如。有无俱非。心言路绝。与一切法非一异等。是法真理。故(说)名(为)法性。离诸障碍。故(或)名(为)虚空。由简择力灭诸杂染究竟证会。故(又)名(为)择灭。不由择力本性清净。或缘阙所显。故(又)名(为)非择灭。苦乐受灭。故(又)名(为)不动。想受不行(故又)。名想受灭。此五(种名。)皆依真如假立(即此)。真如(二字。)亦是假施设名。遮拨为无。故说为有。遮执为有。故说为空。勿谓虚幻。故说为实。理非妄倒。故名真如。不同余宗离色心等有实常法名曰真如。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虚。谓遍计所执。幻。谓依他所现。非妄故名真。无倒故名如。余皆可知。初叙破外小所执竟。

  △二立量以显唯识。

  外道余乘所执诸法(是有法。)异心心所非实有性(宗。)是所取故(因。)如心心所(喻。)能取彼(诸法之)觉(是有法。)亦不缘彼(心外实法宗。)是能取故(因。)如缘此(内相分之)觉(喻)。

  初一量。破所遍计。次一量。破能遍计。所遍计。即心心所之相分。名为所取。能遍计。即心心所之见分。名为能取。见相二分。皆不离于自证。设使异心心所。便无能取所取矣。

  诸心心所(是有法。)依他起故(因。)亦如幻事(喻。)非真实有(宗。)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

  此由前文既显遍计本空。今更申明依他非实也。故大佛顶经云。入圆成实。远离依他及遍计执。得无生忍。若不达依他如幻。岂名具分唯识哉。宗前敬叙。即云稽首唯识性。此中借依他以破遍计法执既竟。遂彻底掀翻。如此道破。而昧者犹谓法相一宗但是建立。呜呼冤哉。

  △三结判俱生分别二。初结属二种。二判其有无。今初。

  然诸法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俱生法执。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此复二种。一常相续。在第七识。缘第八识(之见分。变)起(第七识)自心(中之影)相。执为实法。二有间断。在第六识。缘(第八)识所变蕴处界相或总或别(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相。执为实法。此二法执。细故难断。后十地中。数数修习胜法空观。方能除灭。分别法执(虽有内熏之因)。亦由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别。然后方起。故名分别。唯在第六意识中有。此亦二种。一缘邪教所说蕴处界相(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二缘邪教所说自性等相(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此二法执。粗故易断。入初地时。观一切法(中)。法(性本)空(所显)真如(之理)即能除灭。

  邪教所说蕴处界。指小乘人禀受不了义说。所造小乘诸论。名邪教也。余可知。

  △二判其有无。

  如是所说一切法执。自心外法。或有或无。自心内法。一切皆有。是故法执。皆缘自心所现似法。执为实有。然似法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所执实法。妄计度故。决定非有。故世尊说。慈氏当知。诸识所缘。唯识所现。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自心外法。非亲所缘。故或有或无。自心内法。是亲所缘。唯识所变。不离识故。故一切皆有。余可知。广释初三句中。二徴答别释竟。

  △三总结无实二。初正明。二释妨。今初。

  如是外道余乘所执离识我法。皆非实有。故心心所。决定不用外色等法为所缘缘。缘用必依实有体故现在彼聚心心所法(是有法。)非此聚识亲所缘缘(宗。)如非所缘(喻。)他聚摄故(因。)同聚心所(是有法。)亦非亲所缘(宗。)自体异故(因。)如余非所取(喻。)由此应知实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是故契经伽他中说。如愚所分别。外境实皆无。习气扰浊心。故似彼而转。

  八识互望。互称彼此。心王必有心所相应。故皆名聚。且如第八识。与五遍行心所自为一聚。非第七识亲所缘缘。余皆可知。同聚心所。谓与心王相应而俱起者。且如遍行五心所。虽与第八识相应。然非第八识之所缘缘。又第八识心王。亦非五心所之所缘缘。又五心所互望。亦各不得相缘。如触心所。虽与作意等俱起。然决非作意等亲所缘缘。乃至思心所。决非受想等亲所缘缘。余皆可知。

  △二释妨二。初难。二释。今初。

  有作是难。若无离识实我法者。假亦应无。谓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烈)赤(色之)法。乃可假说此人为火。假说牛等。应知亦然。我法若无。依何假说。无假说故。似亦不成。如何说心似外境转。

  真火。喻真事。似火人。喻似事。猛赤。喻共法也。余可知。

  △二释二。初正释外难。二示假说意。初中三。初总破。二别破。三结斥。今初。

  彼难非理。离识我法。前已破故。依类依实假说火等。俱不成故。

  △二别破二。初破喻。二破法。初中二。初破依类。二破依实。今初。

  依类假说。理且不成(猛性赤色。人虽有之。而)。猛亦等(能烧之)德。非类(同火之)有故。若无(此能烧之)共德而假说彼(为假火人。)应亦于水等假说火等名(以水亦有猛赤法故)。若谓猛等虽非类(火能烧之)德。而(猛与赤恒)不相离。故可假说。此亦不然。人类猛等。现见亦有互相离故(或性猛而色不赤。或色赤而性不猛)。类既无(能烧之)德。又(猛与赤二)互相离。然有于人假说火等。故知(世间)假说。不(必)依类(而)成。

  △二破依实。

  依实假说。理亦不成(以)。猛赤等德。非共有故。谓猛赤等。在火(则以色微触微为体。依火而住。)在人(则以色心为体。依人而住。)其体各别。所依异故(若)。无共(德而可)假说。有过同前(应亦于水等假说火等名。)若谓人(有暖德。与)火德相似故。可假说者。理亦不然(假)。说(为似)火(人正)在(于)人(之猛赤相。)非在(于暖)德故。由此(世间)假说。不(必)依实(而)成。

  大凡世间假说。有依类者。亦有不依类者。有依实者。亦有不依实者。元非一概。今彼妄执假说必须依类依实。故即彼所说之喻。夺其依类依实二俱不成也。初破喻竟。

  △二破法二。初正破假说依真。二结申假说正义。今初。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应理。真。谓(诸法)自相。假智及诠。俱非(能得其)境故。谓(有分别之)假智(及名句文之假)诠。不得(诸法)自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亦非离此(共相之外。)有别方便(更)。施设(一个)自相(以)为假(智及诠)所依。然假智(及)诠。必依(意言)声(相而)起。声不及处。此(假智诠即)便不转(是以)。能诠所诠。俱非(法之)自相。故知假说不依真事。

  依真说假。下文亦自有之。但谓假必依真事立。则不应理。以诸法自相。离心缘。离言说。唯是现量所证知故。一涉语言。则能诠所诠。皆非诸法自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然离共相之外。亦别无自相可得。盖现量所缘之境。名为自相。比量非量所缘之境。名为共相。不过皆是识所变之相分。非以自相为真。共相为依真之假也。既知假智及诠。不依诸法自相。便可例知假说我法。不必有真我真法以为依矣。

  △二结申假说正义。

  由此但依似事而转。似。谓增益。非实有相(言)。声依(此)增益似相而转。故不可说假必依真。

  增益者。意识变现之影像也。依此影像。有所言说。言说为能诠。影像为所诠。故并不依真也。二别破竟。

  △三结斥。

  是故彼难不应正理。

  初正释外难竟。

  △二示假说意。

  然依(内)识变(现。而有似我似法。)对遣妄执真实我法(故)。说假似(之)言。由此契经伽他中说。为对遣愚夫。所执实我法。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

  初释前三句竟。

  △二释后三句二。初结前标数。二释通别名。今初。

  识所变相。虽无量种。而能变(八种)识(约)。类(而言。)则唯(有)三。

  △二释通别名二。初释三类别名。二释能变通名。今初。

  一谓异熟。即第八识。多异熟性故。二谓思(察度)量。即第七识。审思恒量(我无我)故。三谓了境。即前六识。了境相粗故(颂中)。及(之一)言(乃)。显(前)六(识)合为(了别境之)一种(类)。

  第八不同前六惟有一分是异熟生。故名多异熟性。前六不恒。第八不审。第七于未转位。恒审思量我相。已转依位。恒审思量二无我理。余可知。

  △二释能变通名二。初总标。二别释。今初。

  此三皆名能变识者。能变有二种。

  △二别释二。初释因能变。二释果能变。今初。

  一因能变。谓第八识中等流异熟二因习气(也。)等流习气。由(前)七识中善恶无记(三性之现行。)熏(于第八。)令(第八中三性种子未生者)生(已生者)长。异熟习气。由(前)六识中有漏善恶(二种现行。)熏(于第八而)令生长。

  △二释果能变。

  二果能变。谓前二种习气力故。有八识(自证分)生。现(于相见二分之)种种相(此中由前)。等流习气(以)为(亲)因缘故。八识体相差别而生。名(之为)等流果(以其)。果似因故(由前)。异熟习气(以)为增上(助)缘。感第八识酬引业力恒相续故(而)。立(真)异熟(之)名(若夫)。感前六识酬满业者(乃)。从异熟(而)起(但)。名(为)异熟生。不名(为真)异熟(以其)。有间断故。即前(真)异熟及异熟生(之二种。皆)名(为)异熟果(以其)。果(性)异(于)因(性)故(然)。此(颂)中(所言异熟。)且(单)说(第七)我爱(所执。及有)执(持舍)藏(能)。持杂染(有漏善恶)种(因。)能变(二种异熟)果(之第八本)识。名为异熟。非谓一切。

  果异因者。因从善恶。果惟无记也。非谓一切者。谓前六识一分酬满业者。亦可得异熟名。而非此中所指也。初略答外难略标识相竟。

  △二广明识相显前颂意二。初广明三能变相。二广明所变唯识。初中二。初分释三能变相。二会三能变俱转以示二谛(在第七卷中。)初中三。初释初能变。二释第二能变。三释第三能变。初又二。初设问举颂。二以论释成。今初。

  虽已略说能变三名。而未广辨能变三相。且初能变。其相云何。颂曰。

  初阿赖耶识(一自相门)异熟(二果相门)一切种(三因相门)不可知(四不可知门)执受处(五所缘门)了(六行相门)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七相应门)唯舍受(八受俱门)是无覆无记(九三性门)触等亦如是(十心所例王门)恒转如暴流(十一因果法喻门)阿罗汉位舍(十二伏断位次门)。

  △二以论释成二。初正释颂文。二证有本识。初中八。初释自相等三门。二释不可知等三门。三释相应门。四释受俱门。五释三性门。六释心所例王门。七释因果法喻门。八释伏断位次门。初中二。初正释三门。二重明因相。今初。

  论曰。初能变识。大小乘教(皆)名(为)阿赖耶。此识具有能藏所藏执藏义故。谓与杂染互为缘故。有情执为自内我故。此(阿赖耶之名。)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自相(以)。摄持因果(而)为(本识之)自相故。此(第八)识自相。分位虽多。藏(名最)初(先舍。又其)过(失最)重。是故。偏说。

  藏一切转识种子。故有能藏之义。受转识所熏成种。故有所藏之义。被第七识执之为我。故有执藏之义。言与杂染互为缘者。谓由本识与前七为缘。故起前七现行。复由前七与本识为缘。故熏本识种子。此句释成能藏所藏义也。有情执为自内我句。释成执藏义也。言此识自相分位虽多者。瑜伽论云。第八识自相有八。一依止执受相。二最初生起相。三有明了性相。四有种子性相。五业用差别相。六身受差别相。七处无心定相。八命终时分相。今取第一依止执受相说也。

  此(第八识。乃)是能引诸界(诸)趣(诸)生(种种)善不善业(所引之)异熟果故。说名异熟。离此(第八识外。)命根众同分等恒时相续(之)胜异熟果不可(别)得故。此(异熟识之名。)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果相。此(第八)识果相。虽多位多种(惟有真)。异熟(果之义。)实不(与前七识)共。故偏说之。

  诸界。即三界。诸趣。即六趣。诸生。即四生十二类生也。言此识果相虽多位多种者。宗镜录云。第八识于五果中。除离系果。余四皆有。故云果相虽多。如望自种子。是等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前七识。为增上果。望善恶业。即异熟果。

  此(第八识。)能执持诸法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离此(第八识外。)余法能遍执持诸法种子不可得故。此(一切种识之名。)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因相。此(第八)识因相。虽有多种(惟此能)。持种(义。实)不(异前七识)共。是故偏说。

  宗镜录云。第八因相。于六因中有四。能持种子义边。是种子因。若因种子俱时而有。即俱有因。若望自类种子前后相引。即同类因。若望同时心所等。即相应因。惟无异熟因及遍行因。故云因相多也(异熟因。谓增上善恶。此第八识惟无记故。是异熟果。非异熟因。遍行因。谓见疑无明等。遍于染法。此第八识不与相应。非遍行因也)。

  初能变识。体相虽多。略说惟有。如是三相。

  初正释三门竟。

  △二重明因相三。初标。二释。三结。今初。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

  △二释为四。初明种子相。二明本新义。三明种子义。四明熏习义。初中二。初正释。二结判。初又二。初正释种相。二明种实有。今初。

  此中何法名为种子。谓本识中亲生自果功能差别。此(种子因用。)与本识(之体。)及所生(之)果。不一不异。体用因果。理应尔故。

  如眼识种子。亲生眼识自果等。此种有生果之作用。故名功能。色心等种其类非一。故名差别。本识为体。种子为用。种子为因。所生为果。体是能藏。用是所藏。因是能生。果是所生。故不一。离体无用。离因无果。故不异也。

  △二明种实有。

  虽非一异。而(种子原)是实有(以一切)。假法(犹)如(空)无。非(可为诸法亲)因缘故(难曰)。此(种子)与诸法既非一异。应如瓶等。是假非实(答曰)。若尔(则)。真如(与诸法亦非一异。岂亦)应是假有(耶。设)许(真如是假。)则便无真胜义谛(既许真如非假。则知种子亦实)。然诸种子。唯依世俗说为实有。不同真如(是胜义实有也)。

  先正明。次答难。后以二谛判。并可知。初正释竟。

  △二结判又二。初结属相分。二判属三性。今初。

  种子虽依第八识体。而是此识(之)相分非余(三分。)见分恒取此(种子以)为(亲所缘缘)境故。

  △二判属三性又二。初正判。二释妨。今初。

  诸有漏种。与异熟识体无别故。无记性摄(然彼能生之)。因(与所生之)果俱有善等(三)性故。亦(可)名(为)善等。诸无漏种。非异熟识性所摄故。因果俱是善性摄故。唯名为善。

  因。谓前七现行熏种之因。果。谓种子所发七现行果。余可知。

  △二释妨。

  (难曰。)若尔。何故决择分说二十二根。一切皆有异熟种子。皆异熟生(释曰。三无漏根)。虽名异熟。而非无记。依异熟故。名异熟种。异性相依。如眼等识。或无漏种。由熏习力转变成熟。立异熟名。非无记性所摄异熟。

  决择分。瑜伽师地论之第二分也。二十二根者。眼耳鼻舌身五净色根。男女二根。命根。意根。忧喜苦乐舍五受根。信进念定慧五善根。及三无漏根也。一未知当知根。二已知根。三具知根。名为三无漏根。初明种子相竟。

  △二明本新义三。初净月师等唯立本有。二难陀师等唯立新熏。三护法正义本新合论。初中三。初释义。二引证。三结示。今初。

  此中有义。一切(染净)种子。皆本性有。不从熏生。由熏习力。但可(令其)增长。

  △二引证。

  如契经说。一切有情无始时来。有种种界。如恶又聚。法尔而有(以)。界即(是)种子(之)差别名故。又契经说。无始时来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义。瑜伽亦说。诸种子体。无始时来性虽本有。而由染净新所熏发。诸有情类无始时来。若(堪)般涅槃法者。一切(有漏无漏)种子皆悉具足(若)。不(堪)般涅槃法者。便阙三种菩提种子。如是等文。诚证非一。又诸有情。既说本有五种性别。故应定有法尔种子。不由熏生。又瑜伽说。地狱成就三无漏根(决)。是种(子。)非(是)现(行。)又从无始展转传来。法尔所得本性住(之种子)性。

  般。入也。三种菩提。谓声闻菩提。独觉菩提。无上菩提也。五种性。谓一阐提种性。声闻种性。独觉种性。不定种性。如来种性也。三无漏根如前说。

  △三结示。

  由此等证。无漏种子法尔本有。不从熏生。有漏亦应法尔有种。由熏增长。不别熏生。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初净月师等唯立本有竟。

  △二难陀师等惟立新熏亦三。初释义。二引证。三会违。今初。

  有义。种子皆熏故生(但以)。所熏能熏俱无始有。故(言)诸种子无始成就。种子既是习气异名。习气必由熏习而有。如麻香气。华熏故生。

  △二引证。

  如契经说。诸有情心。染净诸法所熏习故(乃有)。无量种子之所积集。论说内种定有熏习。外种熏习或有或无。又名言等三种熏习。总摄一切有漏法种。彼三既由熏习而有。故有漏种必藉熏生。无漏种生。亦由熏习(故诸圣教)。说闻熏习(谓)。闻净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是(即)出世心(之)种子性故。

  三种熏习者。一名言习气。二我执习气。三有支习气。具如第八卷中广明。净法界等流正法者。谓诸佛菩萨。以根本智证清净法界妙理。以后得智随顺众生。流出语言文字。诠显净法界理。令诸众生寻名取悟。此所流出正法。与净法界相应。故名等流。

  △三会违。

  有情本来。种性差别。不由无漏种子有无。但依有障无障建立。如瑜伽说。于真如境。若有毕竟二障种者。立为不般涅槃法性。若有毕竟所知障种非烦恼者。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独觉种性。若无毕竟二障种者。即立彼为如来种性。故知本来种性差别(但)。依(有)障(无障)建立。非(依本有)无漏种(子)所说(地狱)成就(三)无漏种(之)言(乃)。依当(来有)可生(义。)非(谓)已有(其)体。

  不般涅槃法性。即一阐提种性也。余可知。二难陀师等唯立新熏竟。

  △三护法正义本新合论三。初正释。二斥前。三结成。今初。

  有义。种子各有二类。一者本有。谓无始来异熟识中。法尔而有(四)生(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功能差别。世尊依此。说诸有情无始时来有种种界。如恶叉聚。法尔而有。余所引证。广说如初。此即名为本性住种。二者始起。谓无始来。数数现行熏习而有。世尊依此。说有情心。染净诸法所熏习故。无量种子之所积集。诸论亦说染净种子。由染净法熏习故生。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二斥前又二。初斥唯本有。二斥唯新熏。今初。

  若唯本有。转识不应与阿赖耶为因缘性。如契经说。诸法于识藏。识于法亦尔。更互为果性。亦常为因性。

  宗镜释云。诸法于识藏。能摄藏也。谓与诸法作二缘性。一为彼种子。二为彼所依。识于法亦尔。所摄藏也。谓诸转识。与阿赖耶亦为二缘。一于现法长养彼种。二于后法转摄植彼种。互相生故。

  此颂意言阿赖耶识。与诸转识。于一切时。展转相生。互为因果。摄大乘说。阿赖耶识。与杂染法互为因缘。如炷与?。展转生烧。又如束芦。互相依住。唯依此(种现)二(法互相生义。)建立因缘。所余因缘不可得故。若诸种子不由熏生。如何转识与阿赖耶有因缘义。非熏令长(即便)可名因缘。勿善恶业(能招异熟。亦可)与异熟果为因缘故。又诸圣教。说有种子由熏习生。皆违彼义。故唯本有。理教相违。

  熏长但可名增上缘。熏生乃名因缘也。余可知。

  △二斥唯新熏又三。初正破。二通教。三结责。初又二初斥非。二显正。初又二。初直约有为无漏因破。二破转计心性为无漏因。今初。

  若唯始起(则)。有为无漏无(本有)因缘故。应不得生(若夫闻熏乃)。有漏(善。)不应为无漏种。勿无漏种(亦可)生有漏故。许应诸佛有漏复生。善等应为不善等种。

  有为无漏。指四智菩提也。四智菩提。理应先有本住种子。未登地前所有闻思修慧。俱属有漏。但可为增上缘。助彼无漏种子令渐增长。非可作因缘也。设许有漏为无漏种。亦应无漏为有漏种。而诸佛已证无漏。仍得生有漏矣。岂理也哉。又有漏无漏。两性相反。设得互相为种。则善恶二性相反。亦得互相为种乎。

  △二破转计心性为无漏因又三。初出彼所凭。二破彼谬解。三申经正义。今初。

  分别论者虽作是说(经云)。心性本净。客尘烦恼所染污故。名为杂染。离烦恼时。转成无漏(以此为证)。故无漏法非无因生。

  △二破彼谬解。

  而心性(之)言(汝谓)。彼(经)说何义(耶。)若(谓彼经)说空理(为本净者。)空非(四智)心因(又空理是)。常法定非诸法种子。以(空理之)体前后无转变故。若(谓彼经)即说心(为本净。)应同数论(所计)相虽转变而体常一(且)。恶(与)无记(之)心。又应(即)是善(心。汝若)许(此说者。)则应(恶无记心。亦)与信等(诸善心所)相应(汝若)。不许便应(恶无记心。仍)非(是)善心体(是则)。尚不名善。况是无漏(又彼)。有漏善心(虽与恶及无记不同。然)。既称(为)杂染(便亦)。如恶心等(其)。性(决)非无漏。故(一切有漏善心。皆)不应与无漏(而)为(正)因(若许有漏为无漏因)。勿善恶等(亦可)互为因故(又)。若(谓)有漏(之)心(其)性是无漏(者则)应无漏(之)心(其)性(却)是有漏(以同是心法)。差别因缘不可得故。又异生心(之性)若是无漏。则异生位无漏现行。应名圣者。若(谓)异生(之)心(其)性虽(是)无漏。而相有染。不名(为)无漏(现行。)无斯(应名为圣之)过者。则心(现行既非无漏。心之)种子亦非无漏。何故汝论说有异生唯得成就无漏种子(以)。种子现行(其)性(定)相同故。

  △三申经正义。

  然契经说心性净者。说心空理所显真如。真如是心真实性故。或说心体非(是)烦恼(法)故(具斯二义)。名性本净。非(谓)有漏(之)心(其)。性(即)是无漏。故名(为)本净(也)。

  初斥非竟。

  △二显正。

  由此应信是。诸有情。无始时来有无漏种。不由熏习。法尔成就。后胜进位。熏令增长。无漏法(之现)起。以此(本有种字)为因(而)。无漏(法现)起(之)时。复熏成种(展转增胜。乃至圆满菩提)有漏法种(亦有本有。)类此应知。

  二斥唯新熏中初正破竟。

  △二通教三。初通内种定有熏习。二通无漏由闻熏习。三通依障建立种性。今初。

  诸圣教中。虽说内种定有熏习。而不定说一切种子皆熏故生。宁全拨无本有种子。然本有种。亦由熏习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故说内种定有熏习。

  △二通无漏由闻熏习。

  其闻熏习。非(是)唯(熏新)有漏(种。)闻正法时。亦熏本有无漏种子令渐增盛。展转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说此名闻熏习(其)。闻熏习中(所熏新)有漏(善种)性者。是修(道位)所断(是能)。感(于)胜异熟(果。是能)为出世法(之)胜增上缘(若闻熏习中所熏本有)。无漏(种)性者(乃是)。非所断摄。与出世法正为因缘(但)。此正因缘(相。)微隐难了(故)。有(教中且)寄粗显(三慧)胜增上缘。方便(假)说(以)为出世心种。

  △三通依障建立种性又二。初正性义意。二傍破当生。今初。

  依障建立通种别者(其)。意(正要)显(于)无漏种子(之或)有(或)无。谓若全无无漏种者(则)。彼二障种(子)永不可害。即立彼为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无漏种(无大乘种)者(则)。彼所知障种永不可害。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独觉种性。若亦有佛无漏种者。彼二障种俱可永害。即立彼为如来种性。故(正)由(此)无漏种子(之或)有(或)无(所以)。障有可断不可断义。然无漏种。微隐难知。故约彼障(可断不可断以)显性(之)差别(若)。不尔(者。则)彼(二)障(更)有何(等)别因。而(乃)有可害(及)不可害者(耶。)若谓法尔有此(二)障(可害不可害之差)别(则)。无漏法种宁不许然。若本全无无漏法种。则诸圣道永不得生。谁当能害二障种子。而说依障立种性别。

  △二傍破当生。

  既彼圣道必无生义。说(三无漏根有)当(来)可生(之义。)亦定非理。

  二通教竟。

  △三结责。

  然诸圣教。处处说有本有种子(今汝)。皆违彼义。故唯始起。理教相违。

  二斥前竟。

  △三结成。

  由此应知。诸法种子。各有本有始起二类。

  宗镜云。第八识聚。及此所变异熟五根相分。并异熟浮尘根等。及异熟前六识等。并无新种。以其极劣。非能熏故。但从本有旧种所生。其长养五根。及此浮尘根。及等流五尘等相分。前六识所变者。皆可各有新本二种。已上二明本新义竟。

  △三明种子义四。初明内种。二明外种。三明内外种具二因义。四明内外种熏习有无。今初。

  然种子义。略有六种。一刹那灭。谓体才生。无间必灭。有胜功力。方成种子。此遮常法。常无转变。不可说有能生用故。

  无转变。则非无间必灭。不可说有能生用。则非有胜功力。故一切无为等常法。及外道所计常我。不可说为种子也。

  二果俱有。谓与所生现行果法俱现和合。方成种子。此遮前后及定相离(以)。现(行)种(子。虽是)异类。互不相违。一身俱时。有能生用。非如(前)种子(望后种子)自类相生。前后相违。必不俱有(是故种生现行。因果必俱。种引种子。因果不俱)。虽(种子之)因与果(具)。有(如是)俱(与)不俱(二义。)而(今但取因果)现在(同)时。可有(能生果之)因用(方名种子以未来)。未生(过去)已灭无自体故(所以必)。依生现(行)果(者而)立种子(之)名。不依引生(种子)自类(者)名(为)种(子也。)故但应说与果俱有。

  难曰。若刹那灭得为种子。则前后相望。或自他相望。皆有刹那灭义。应得为种。今以第二义拣之。前后则不俱现。定相离则不和合。一身则和合定不相离。俱时则现在定无前后。方名种子。故他身之法。及自身前后之法。不可说为种子也。

  三恒随转。谓要长时一类相续(直)至究竟位(者。)方成种子。此遮(前七)转识转易间断。与种子法不相应故。此显种子自类相生。

  难曰。现行熏种。亦果俱有。应得名种。今以第三义拣之。第七识或漏或无漏。故有转易。前六识或行或不行。故有间断。唯第八识。一类无记。长时相续。直至金刚道后。究竟位中。方称无漏。此前恒随有漏法转。得与漏种为所依持。故彼诸法种子。依之而得自类相引。乃至成熟也。

  四(须三)性决定。谓随因力。生善恶等功能决定。方成种子。此遮余部(妄)执异性(之)因。生(于)异性(之)果(亦计)。有因缘义。

  难曰。若恒随转。即名种子。应善等种。生染等现。今以第四义拣之也。

  五待众缘。谓此要待(办)自(果之)众缘(和)合功能殊胜。方成种子。此遮外道执自然因。不待众缘。恒顿生果。或遮余部缘恒非无(今)。显所待(之)缘。非恒有性。故种于果。非恒顿生。

  难曰。若性决定。即名种子。则三性种。既是恒有。亦复俱有。即应一切时中顿生三性现行。今以第五义拣之。虽有种子为因。仍待众缘和合。方能生果。如眼识九缘生等。又心法更待三缘。谓增上缘。等无间缘。所缘缘。色法更待增上缘故。须众缘。则遮外道之执自然。须有待。则遮余部之执缘恒非无也。

  六引自果。谓于别别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种子。此遮外道执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余部执色心等互为因缘。

  难曰。若性决定待众缘。即名种子。则一善因与众缘合。即生一切善果。恶及无记亦然。又善心种子与众缘合。亦能生于善色。善色种子与众缘合。亦能生于善心。今以第六义拣之。别别等果。各各引生。则非一因生一切果。亦非色心互为因缘也。

  唯(第八)本识中(所有)功能差别。具斯六义(故)。成种(子。)非余(识之所有)。

  初明内种竟。

  △二明外种。

  外谷麦等(乃第八)。识所变(现行相分摄)故。假立种名。非实种子。

  △三明内外种具二因义。

  此(内外)种(之)势力(能)。生(切)近正果。名曰生因(能)。引远残(之)果令不顿绝。即名引因。

  内种则识缘名色。名色缘六入等。名生因所生近正果。丧后尸骸不灭。名引因所引远残果。外种则种生芽。芽生茎等。名近正果。谷等枯后不灭。名远残果。然外种既云非实种子。但可借之以喻内种而已。

  △四明内外种熏习有无。

  内(第八识中一切法之)种(子。)必由熏习(而)生(起)长(养。此种子)亲能生果。是因缘性。外种熏习或有或无(不过皆)。为增上缘(耳。若欲)辨所生果。必以内种为彼(诸物之亲)因缘(以彼外谷麦等。皆)。是(本识中)共相种(子)所生(之现)果故。

  外种或有熏习者。如苣蕂与华等。或无熏习者。如种生芽茎等。言共相种所生果者。外谷麦种等。皆是器界所摄故也。三明种子义竟。

  △四明熏习义三。初总标。二别释。三结判。今初。

  依何等义。立熏习名。所熏能熏各具四义。令(本识中)种(子)生长。故名熏习。

  △二别释二。初释所熏。二释能熏。今初。

  何等名为所熏四义。一坚住性。若法始终一类相续。能持习气。乃是所熏。此遮转识及声风等。性不坚住。故非所熏。

  一类。即坚义。相续。即住义。应立量云。转识是有法。非所熏宗。因云性不坚住故。喻如声风等。

  二无记性。若法平等无所违逆。能容习气。乃是所熏。此遮善染势力强盛。无所容纳。故非所熏。由此如来第八净识(以极善故)。唯带旧(时因中所熏无漏善)种。非新受熏。

  问云。若坚住性。即为所熏。则如来净识。亦坚住性。应是所熏。今以第二义拣之。可知。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而又)。性非坚密。能受习气。乃是所熏。此遮(本识相应之五)心所及无为法(以心所)。依他(而不自在。无为)坚密(而不受习。)故非所熏。

  问云。若坚住及无记性。即为所熏。则第八识相应之五心所。亦是坚住无记。又无为亦坚住性。何非所熏。今以第三义拣之。

  四与能熏共和合性。若与能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所熏。

  问云。若坚住无记。自在非坚密者。即为所熏。则他人第八。可为所熏。又自第八前后相望。可为所熏。今以第四义拣之。他身则不同处。刹那前后则不同时也。

  唯异熟识具此四义。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初释所熏四义竟。

  △二释能熏。

  何等名为能熏四义。一有生灭。若法非常。能有作用生长习气。乃是能熏。此遮无为前后不变。无生长用。故非能熏。二有胜用。若有生灭(更须)。势力增盛。能引习气(者。)乃是能熏。此遮异熟心心所等势力羸劣。故非能熏。

  初义可知。次应问云。若有生灭即能熏者。异熟心心所等亦有生灭。应是能熏。今以第二义拣之。谓须或善或恶。或有覆无记。势力强盛。乃名能熏。

  三有增减。若有胜用(又须数习)。可(令)增(益。伏除)可(令损)减。摄(藏培)植习气(令不失坏。)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圆满善法无增无减。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圆满。前后佛果应有胜劣。

  问云。若有生灭及有胜用。即能熏者。佛果位中之前七识。应是能熏。今以第三义拣之。佛果位中。修善满足。更无可增。修恶断尽。更无可减。假使受熏。则前佛熏得无漏种多。应胜后佛矣。

  四与所熏和合而转。若与所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能熏。

  问云。若有生灭有胜用有增减。即能熏者。则他人前七。应是能熏。又自前七前后相望。应亦能熏。今以第四义拣之。他身则不同处。刹那前后则不同时也。

  唯七转识及(与)彼(相应之)心所。有胜势用而增减者。具此四义。可是能熏。

  二释能熏四义竟。二别释竟。

  △三结判二。初结。二判。今初。

  如是能熏(之前七识及心所法。)与所熏(之第八)识俱生俱灭。熏习(之)义(乃)成。令所熏(第八识)中(之一切法)种子生(起)长(养。)如熏苣蕂。故名熏习。

  此结成熏习名也。苣蕂。即胡麻。西土作涂身香油。先以香华与苣蕂子一处捣烂。然后压油。油即香美。今以苣蕂喻第八识。香华喻前七转识现行。

  能熏(之现)识等从种生时。即能为因。复熏成种。三法展转因果同时(约相生。则)。如炷生焰。焰生燋炷(约相依。则)。亦如芦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时。理不倾动。

  此结示熏习相也。其理极成。不可破坏。故不倾动。

  △二判。

  能熏(之现行)生种(子。从)种(子)起现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种子前后自类相生。如同类因。引等流果(唯)。此二(因。)于(一切法之)果是(亲)因缘性。除此(二种因外。)余(所有)法。皆(是增上缘等。)非(亲)因缘。设(有处)名(为)因缘。应知(但是)假说。

  俱有因。谓果与因俱时而有也。士用果。谓士夫作用所成办果也。同类因。谓因与果相似也。等流果。谓果与因相似也。十因五果。解现第八卷中。二重明因相中初标二释竟。

  △三结。

  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初释自相等三门竟。

  △二释不可知等三门二。初总标。二别释。今初。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二别释二。初释行相所缘门。二释不可知门。初中二。初略释。二广释。初又二。初明行相。二明所缘。今初。

  了。谓了别。即是行相。识以了别为(现)行(之)相(状)故。

  △二明所缘。

  处。谓处所。即器世间。是诸有情所依处故。执受有二。谓诸种子及有根身。诸种子者。谓诸相名分别(之)习气。有根身者。谓诸(胜义五净)色根及根(所)依(浮尘身)处。此二皆是识所执受。摄为自体。同安危故。执受及处。俱是(第八识之)所缘。阿赖耶识(以)因缘力故。自(证分)体(得)生(之)时(便)。内变为种及有根身。外变为器。即以所变(三类性境)为自所缘(见分)。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执有二义。一摄为自体。二持令不散。受有二义。一领以为境。二令生觉受。第八缘种子。具持令不散。领以为境二义。缘根身。具四义。一摄为自体。同无记性故。二持令不散。一期不坏故。三领以为境。是亲相分故。四令生觉受。安危共同故。若缘器界。但有领以为境一义也。初略释竟。

  △二广释二。初广释行相。二广释所缘。初中三。初略指见分。二通论诸分。三结归见分。今初。

  此中了者。谓异熟识。于自所缘有了别用。此了别用。见分所摄。

  △二通论诸分三。初难陀立二分。二陈那立三分。三护法立四分。初中三。初正立二分。二破安慧唯立自证分。三结明引证。今初。

  然有漏识自体生时。皆似所缘能缘相现。彼相应(之心所)法。应知亦尔。似所缘相。说名相分。似能缘相。说名见分。

  △二破安慧唯立自证分。

  若(使)心心所无所缘(之)相(分)应不能缘自所缘境。或应一一能缘一切。自境如余。余如自故。

  眼识缘色。耳识缘声等。名为自所缘境。若眼识无相分色。则应不能缘色。耳识无相分声。则应不能缘声。又设眼识无相分色而能缘色。则亦可无声香等而能缘声香等。又余识虽不以色为相分。亦可以缘色矣。自境如余境。自境无而可缘。余境无亦可缘。余识如自识。自识可缘余境。余识亦可缘自境故。

  若(使)心心所无能缘(见分之)相。应不能缘。如虚空等。或虚空等亦是能缘。

  心无见分而能缘。则虚空无见分。亦应能缘也。

  △三结明引证。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经说。一切唯有觉。所觉义皆无。能觉所觉(之二)分。各自然(从相见二分之种子)而转(成现行)。

  契经。即密严经。所觉义皆无。谓实无外境也。能觉所觉分。即见相二分也。初难陀立二分竟。

  △二陈那立三分二。初辨异小乘。二正立三分。初中二。初出小乘偏义。二申大乘正说。今初。

  执有离识所缘境者。彼说外境是所缘。相分(即)名行相。见分名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心与心所。同所依(根。同所)缘(境。)行相相似(心王见分之)。事虽(与心)数(相)等。而(其)相各异(以心王是)。识(心所是)受想等。相各别故。

  事。谓自体。心数。即心所也。事虽数等。谓心王体是见分。心所亦体是见分。故相等也。

  △二申大乘正说。

  达无离识所缘境者。则说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相见所依自体(乃)名(为)事。即自证分。此(自证分)若无者。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喻)。如(见分)不曾更(历之)境(则)。必不能忆(知)故(此则)。心与心所(但)。同(一)所依(之)根(而)所缘(不过)相似。行相(便自)各别(以)。了别领纳等作用各异故(心王自证分之)。事虽(亦与心)数(相)等。而(其行)相各异(以)。识受等体有差别故。

  忆。知也。相分若无见分以更历之。必不能知。则可例知见分若无自证分以更历之。亦何能自知哉。故古人以相分喻绢。见分喻尺。自证分喻智也。言所缘相似者。谓心王心所。各以自所变相分而为所缘故。言行相各别者。识以了别为行相。受以领纳为行相。乃至思以造作为行相故。言事虽数等者。谓心王之体是自证分。心所之体亦是自证分也。初辨异小乘竟。

  △二正立三分。

  然心心所一一生时。以理推徴。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别故。相见必有所依体故。如集量论伽他中说。似境(之)相(分是为)所量。能取相(之见分及)自证(分。)即(名为)能量及(量)果。彼三体无别。

  各有三分。谓一一心王。一一心所。皆有三分。非共只三分也。所量即相分。能量即见分。量果即自证分。果即所依体义也。言彼三体无别者。同一识故。可见离心别无境矣。二陈那立三分竟。

  △三护法立四分二。初正明四分。二摄归一心。今初。

  又心心所。若细分别。应有四分。三分如前。复有第四证自证分。此若无者。谁证第三。心分既同。应皆证故。又(若无证自证分。则)自证分应无有果。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应(妄计)见分(便)是第三(自证分之)果(以)。见分或时非量摄故。由此见分不证第三(以)。证自体者必(须)现量故。

  心分既同应皆证故者。谓见分既须自证分以证之。则自证分。亦须证自证分以证之也。诸能量者必有果故者。谓见分是能量。则以自证分为量果。今自证分亦是能量。亦必以证自证分为量果也。故古人以相分喻绢。见分喻尺。自证分喻智。证自证分喻人。又以相分喻镜影。见分喻镜光。自证分喻镜面。证自证分喻镜背。或以自证分喻镜。证自证分喻铜也。

  宗镜录云。相分有四。一实相名相。体即真如。是真实相故。二境相名相。谓能与根心而为境故。三相状名相。此唯有为法有相状故。通影及质。唯是识之所变。四义相名相。即能诠下所诠义相分是。于上四种相中。唯取后三相而为相分。又相分有二。一识所顿变。即是本质。二识等缘境。唯变影缘。不得本质。

  ○见分有五类。一证见名见。即三根本智见分是。二照烛名见。此通根心。俱有照烛义故。三能缘名见。即通内三分。俱能缘故。四念解名见。以念解所诠义故。五推度名见。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于此五种见中。除五色根及内二分。余皆见分所摄。

  ○自证分者。谓能亲证自见分。缘相分不谬。能作证故。

  ○证自证分者。谓能亲证第三自证分。缘见分而不谬故。从所证处得名。

  ○若不达四分成心者。斯皆但念名言。罔知成心实义。体用既失。量果全无。终被心境缘拘。无由解脱。

  此四分中。前(相见)二(分)是外(用。)后(自证及证自证)二(分)是内(体。)初(相分)唯所缘。后三(分)通(能缘所缘之)二。谓第二(见)分。但缘第一(相分。)或量非量。或现或比。第三(自证分。)能缘第二(见分及)第四(证自证分。第四)证自证分。唯缘第三(自证分。)非(缘)第二(见分)者。以无用故。第三第四。皆现量摄。

  先明须有四分。此更分别内体外用。能缘所缘。及现比非三量差别不同也。无用。犹言无益。

  故心心所(一一皆是)。四分合成。具所能缘(而)无无穷(之)过。非即非离。唯识理成。

  假使自证分与证自证分不互相缘。则更须立证证自证分。便有无穷之过。今由互为能所。譬如镜面镜背。亦如人之与智。故无无穷之过也。四分差别。故非即。唯是一心。故非离。此先结成。次后引证。

  是故契经伽他中说。众生心二性。内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缠。见种种差别。

  众生心二性者。内二分为一。外二分为一也。内外一切分者。内亦二分。外亦二分也。所取缠者。所缘相缚也。能取缠者。能缘见缚也。见种种差别者。见分通于三量故也。

  此颂意说。众生心性。二分合成(所谓)若内若外(也。以一切众生。)皆有所取能取缠缚(故)。见有种种或量非量或现或此多分差别(之不同。)此(颂)中(所云)见者。是(但指)见分故。

  先引颂。此更释也。初正明四分竟。

  △二摄归一心。

  如是四分。或摄为三。第四摄入自证分故。或摄为二。后三俱是能缘性故。皆见分摄。此言见者(不是单指见分。即)。是能缘(之)义。或摄为一。体无别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说。由自心执着。心似外境转。彼所见非有。是故说唯心。如是处处说唯一心(须知)。此一心(之)言。亦(必)摄(于)心所(定相应故)。

  上来欲显俗谛差别。故以二分破一。又以三分破二。又以四分破三。今欲显真理圆融。故第四可摄入于第三而可但言三分。又内三可摄入于见分而可但言二分。又相见本无二体而可但言一心也。入楞伽偈。即证成一心之旨。然所谓一心。亦非拨无八个心王五十一个心所。而别指一真如心以为大总相法门也。但以四分体无别故。名为一心。则知八个心王。五十一个心所。随拈一王一所。皆具四分。随其所有四分。体皆无别。惟是一心。是知一一王所。无非法界。又四分体既无别。以体融用。用亦无别。故得说云一色一香。无非中道。及唯色唯香等也。二通论诸分竟。

  △三结归见分。

  故识行相。即是了别。了别即是识之见分。

  初广释行相竟。

  △二广释所缘二。初正明所变。二总结所缘。初中二。初明唯变处等。二明不变心等。初又二。初正释。二结示。初又二。初明业力所变决定。二明定力所变不定。初又三。初器界。二种子。三根身。今初。

  所言处者。谓异熟识。由共相种成熟力故。变似色等器世间相。即外(四)大种及所造(器界之)色。虽诸有情所变各别。而相相似。处所无异。如众灯明。各遍似一。

  此先总释器界由识所变也。以不摄持令生觉受。故名为外。非谓实在识外。不可不知。

  (问曰。)谁(之)异熟识变为此相(耶。)有义。一切。所以者何。如契经说。一切有情业增上力所共起故。有义。若尔。诸佛菩萨应实变为此杂秽土。诸异生等应实变为他方此界诸净妙土。又诸(那含)圣者。厌离有色。生无色界(将来)。必不下生。变为此土。复何所用。是故现居及当生者。彼异熟识变为此界。经(但)依(于)少分(而)说一切(之)言(惟是)。诸业同者皆共变故。

  初义太泛。次义业同共变则可。然约现居则太狭。约当生又不切。故为第三家所破也。

  有义。若尔(则)。器(世间)将坏时。既无现居及当生者。谁异熟识变为此(将坏之)界。又诸异生。厌离有色(而)生无色界(者。后虽当生。然)现(在)无(有)色身(其劫数甚远)。预变为(欲色二下)土。此复何用(又欲界色界众生)。设有色身。与异地(之)器(界。)粗细(不同。上下)悬隔。不相依持。此(识)变为彼(异界土。)亦何所益。

  此先破前第二义也。

  然所变土。本为色身依持受用。故若于身可有持用。便变为彼。由是设生他方(之各各)自地。彼识亦得变为此土(之各各自地。)故器世界将坏(及)初成(时。)虽无有情。而亦现有(器界。)此说一切共受用者。若别受用。准此应知。鬼人天等所见异故。

  此释成正义也。共受用。即共中之共。别受用。即共中不共。言鬼人天所见异者。宗镜云。天见是宝庄严地。鱼见是窟宅。人见是清冷水。鬼见是脓河猛火。乃彼四类有情自业识所变相分不同。更无心外别四境。旧云一境应四心者不正。若言一境者。未审定是何境。若离四类有情所变相分外更别有一境者。即是心外有法。初器界竟。

  △二种子。

  诸种子者。谓异熟识所持一切有漏法种(是)。此(第八)识(无记)性摄。故是(第八识见分之)所缘(若夫)。无漏法(之)种(子。)虽(亦)依附此识。而非此(无记)性摄。故非所缘。虽非所缘。而(亦与此本识)不(曾)相离(喻)。如真如(即识实)性(故)。不违(于)唯识。

  △三根身。

  有根身者。谓异熟识不共相种成熟力故。变似(清净胜义)色根。及根(所)依(浮尘六)处。即内大种及所造色。

  以执受故。名之为内。此先明不共中不共也。

  有共相种成熟力故。于他身处。亦变似彼。不尔。应无受用他(身之)义。此中有义(不惟变他依处)。亦(能)变(他五)似(色)根(以)。辩中边(论)说。似自他身五根现故。有义。唯能变(他)似(根所)依(之)处(以)。他(之似色)根于己非所用故(然论云)。似自他身五根现者(乃)。说自(识)他识各自变(之)义(耳。)故生他地。或般涅槃。彼余尸骸。犹见相续。

  此明不共中共也。初义非。次义是。并可知。故生他地等者。以识能变他依处。故尸骸犹见相续。以不变他人五根。故尸骸无复见闻也。然此尸骸相续。一是彼自己引因之力。二是他人共相所变。故仍名为不共中共。初明业力所变决定竟。

  △二明定力所变不定。

  前来且说业力所变外器内身界地差别(如此。)若(佛菩萨及诸圣者以禅)定(神通)等力所变器身(其器之)。界地(身之)自他则不决定(然)。所变身器。多恒相续。变声光等。多分暂时。随现缘力击发起故。

  器则示净示秽。身则示圣示凡。故不决定也。一期利物。与他受用。故身器多恒相续。然亦有暂时者。随彼机缘现在击起。故声光多分暂时。然亦有相续者。初正释竟。

  △二结示。

  略说此(第八)识所变境者。谓有漏种。十有色处。及堕法处所现实色。

  有漏种。即执受中诸种子也。十有色处。即五根五尘也。堕法处所现实色。谓意识缘境有实有假。今指定果色也。初明唯变处等竟。

  △二明不变心等。

  何故此(第八)识。不能变似心心所等为所缘耶(答曰)。有漏识变。略有二种。一(者第八前五及第六之一分。)随因缘势力故变(似境。)二(者第七及第六之一分。)随分别势力故变(似境。)初(因缘变。)必有(实)用。后(分别变。)但为(相分之)境(非有实用。今)。异熟识(之)变(境。)但随因缘(其)。所变(之)色等。必有实用。若(使)变(为)心等。便无实用(以所变)。相分(中之)心(心所)等。不能(有)缘(虑)故。须彼(有)实用(法。乃可)别从此(第八识变)生(设使)。变无为等。亦无实用(所以不变无为)。故异熟识。不缘心(及心所及无为)等(此约有漏位言。若)。至(佛果)无漏位(中。既与大圆镜智)胜慧相应(则)。虽无(有)分别。而(镜体)澄净故。设(心心所等仍)无实用。亦现彼影。不尔。诸佛应非遍智。

  宗镜录云。一因缘变非分别变。即五识心心所及第八心王。为所缘相分从自种生故。二惟分别变非因缘变。即有漏第七识及第八五心所是。为所变相分唯从分别心生故。三俱句。即有漏第六及无漏八识。以能通缘假实法故。四俱非。即不相应行是。以无实体故。不与能缘同种生故。初正明所变竟。

  △二总结所缘。

  故有漏位。此异熟识。但缘器(界根)身及有漏种(共名三类性境)。在欲色界。具三所缘。无色界中(则但)。缘有漏种(以)。厌离色故。无业果色(不缘身器。然仍)。有定果色(即谓具三所缘亦)。于理无违(以)。彼(四空天之第八)识。亦缘此(定果)色(以)为境(故)。

  初释行相所缘二门竟。

  △二释不可知门。

  不可知者。谓此(第八识之能缘)行相极微细故。难可了知。或此所缘内执受境亦微细故。外器世间量难测故。名不可知(问曰)。云何是识取所缘境(之)行相(为)难知(耶。答曰。)如灭定中(一切恒行心心所皆灭。而此)。不离身(之异熟)识。应信为有。然必应许灭定有(第八)识(以是)。有情摄故。如有心时。无想等位。当知亦尔。

  一能缘不可知。以其行相极微细故。二所缘不可知。以三类性境。内执受之五净色根及诸种子亦微细故。外器世间遍于十方难测量故。次立量以显第八识是有。量云。灭定是有法。有第八识宗。因云有情摄故。喻如有心时。无想定及无想天亦尔。既灭定无想定仍有第八。第八行相岂不难知也哉。二释不可知等三门竟。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