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卍新续藏第 51 册 No. 0824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No. 824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一(附缘起并凡例)

  蕅益沙门 智旭 述

  夫万法唯识。虽驱鸟亦能言之。逮深究其旨归。则耆宿尚多贸贸。此无他。依文解义。有教无观故也然观心之法。实不在于教外。试观十卷论文。何处不明心外无法。即心之法。是所观境。了法唯心。非即能观智乎。能观智起。则二执空而真性现。所以若境若教若理若行若果。皆名唯识。而五位五观。一以贯之。纷而不杂。?而不乱者也。慨自古疏失传。人师异解。文义尚讹。理观奚赖。钝者既望洋而退。利者复蔑裂而求。四分之旨未谙。一心之宗徒设。三性之理未究。二谛之致安归。赖有开蒙问答。梗概仅存。大钞宗镜。援引可据。而溯流穷源。则瑜伽显扬诸论。尤似黄河之有宿海。于是绍觉法师为之音义。一雨法师为之集解。宇泰居士为之证义。无不殚精竭思。极深研几。然教道已明。观道未显。嗣有新伊法师为之合响。力陈五观。冠罩诸家。以其尚未刊行流布。故仅获染指。不克饱餐。适二三同志。拟从能变所变差别之途。以开性具性遍圆融之钥。漫尔饶舌。兼命管城。不敢更衍繁文。秪图直明心观。随讲随录。用质大方。将释论文。先申凡例。诸家著述。贵在引证以明可据。未免文义杂糅。不便初机。今领会诸家之旨。自抒浅显之文。不令句读艰涩。观者恕之。西域外道。实繁有徒。故破之不得不详。今彼党既无。何劳细究。不过借彼我法二执以为言端。破之以显二空真理而已。若欲穷其出处。自当广阅大钞诸书。科含大意。不可不立。然子科太繁。亦能割裂论文。令人眩目。今从简略以便时机。性之与相。如水与波。不一不异。故曰性是相家之性。相是性家之相。今约不一义边。须辨明差别。不可一概儱侗。又约不异义边。须会归圆融。不可终滞名相。文字为观照之门。若不句句消归自己。则说食数宝。究竟何益。故标题曰观心法要。以此论成立唯识道理。即是观心法门。不同法华别立观心释也。法华广明本迹佛法。故须更约观心。此论直诠众生心法。但可开粗显妙而已。众生妄识本妙。由我法二执。所以成粗。但破二执。便显妙理。然设句句开显。恐或反成儱侗。故仍随文释义。但于提纲挈领之处略指点之。

  △大文为二。初题目。二入文。初中四。初正释题。二明颂主。三明论主。四明译师。今初。

  成唯识论

  梵语毗若底。此云识。梵语摩怛喇多。此云唯。梵语悉底。此云成。梵语奢萨怛罗。此云论。应云识唯成论。今言成唯识论者。盖梵文先所后能。此方先能后所也。今依梵文次第释之。识者。了别义。谓心王心所。皆能了别自所缘故。心王有八。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五身识。六意识。七末那识。八根本识。眼识了别自相分色。耳识了别自相分声。乃至意识了别自相分法。末那任运了别妄执内自我相。本识任运了别根身器界及诸种子。心所有五十一。具如文中广明。必与心王相应。故唯识之名。亦摄心所也。唯者。独义。除此心王心所之外。决无实我实法可得故也。成者。成立义。以三支八支成立唯识道理。三支者。一宗。二因。三喻。八支者。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类。五异类。六比量。七现量。八正教量也。论者。研穷决择。辩析阐扬。教诫学侣。垂范后昆也。复次大乘具明五位百法。今但名唯识者。以心法有八。即自性唯识。心所法有五十一。即相应唯识。色法十一。即唯识所变。不相应有二十四。即唯识分位。无为法有六。即唯识实性故也。又古释明五义。一境唯识。二教唯识。三理唯识。四行唯识。五果唯识。又复言唯识者。具五种观。一遣虚存实观。唯遮外境非有。即遣遍计之虚。识表内心不无。是存依圆之实也。二舍滥留纯观。若论自证分转成见相二分。则相分内境。本是依他起性。不同外境之无。应云唯见唯相。今恐相分滥同所计外境。故但云唯识。即是舍滥留纯也。三摄末归本观。相见二分。皆依自证分起。今摄相见之末。归于自证之本。故直云唯识。即唯是自证体也。四隐劣显胜观。若论心王心所。各有四分。应云唯心心所。但心所劣。心王胜。心所不能为主。心王有自在义。举王则能摄所。如举帝王必有臣佐。故隐心所之劣。但显心王之胜。直名为唯识也。五遣相证性观。相者。依他起性。如幻事等。性者。圆成实性。即二空所显真如。是故论云。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实有。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又云。如前所说识差别相。依理世俗。非真胜义。真胜义中。心言绝故。如伽陀说。心意识八种。俗故相有别。真故相无别。相所相无故。又云。此诸法胜义。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识实性。当知唯识二字。即是遣相证性。故宗前敬叙。即云稽首唯识性也。论有宗论释论。今天亲三十颂。即是宗论。亦名本论。护法等十菩萨所造百卷论文。即是释论。亦名末论也。五重玄义者。单法为名。唯识实性为体。即是二空所显真如。五唯识观断障证果为宗。摄之秪是二空妙观。初之二观。具遣凡外我法二执。令达二空。后之三观。为遣微细法执。令其深达法空。二空既达。二障随断。断烦恼障。证真解脱。断所知障。证大菩提也。遮执生解为用。大乘生酥以为教相。

  △二明颂主。

  天亲菩萨造颂

  梵语婆薮槃豆。此云天亲。弟兄三人。长名无著。先修禅定。即得离欲。思惟空义不能得入。欲自杀身。宾头卢尊者为说小乘空观。如教观之。即便得入。意犹未安。谓理不应止尔。因乘神通。往兜率天。咨问弥勒菩萨。为说大乘空观。还阎浮提。如说思惟。地六种动。寻便得悟。因此名阿僧伽。译为无著。尔后数上兜率。咨问大乘经义。随有所得。还为人说。闻者多不生信。因自发愿。欲令众生信解大乘。惟愿大师。下阎浮提解说大乘。弥勒即如其愿。每于夜时。下阎浮提。放大光明。集有缘众。于说法堂。诵出十七地经。凡四月夜方竟。即今瑜伽师地论也。因此众人皆信大乘。第二子名天亲。博学多闻。遍通诸部。神才俊朗。戒行清高。执小乘解。不信大乘。无著恐其造论破坏大乘。遣使报云。我今疾笃。汝可急来。天亲随使。与兄相见。咨问病源。兄曰。我今心病。由汝而生。汝不信大乘。恒生毁谤。以此恶业。必永沉沦。我今愁苦。命将不全。天亲惊惧。即请兄解说大乘。随得解悟。于是就兄广学。悉得通达。咎昔毁谤。欲割舌以谢其罪。兄云。汝舌善巧毁谤大乘。欲灭此罪。亦当善巧解说大乘。遂制十地论。摄大乘论。此二论是创归大乘之作。既又采撮玄机。提控精䆳。着唯识三十颂。以畅大乘妙趣。

  △三明论主。

  护法等菩萨造

  梵语达磨波罗。唐云护法。达罗毗茶国大臣之子。少而爽慧。王爱其才。欲妻以公主。菩萨久修离欲。无心爱染。将成之夕。特起忧烦。于佛像前恳祈加护。愿脱兹难。感大神王。携负送置一山寺佛堂中。僧谓为盗。菩萨自陈由委。闻者惊嗟。因即出家。专精正法。究通诸部。等者。等于亲胜。火辩。德慧。安慧。难陀。净月。胜友。陈那。智月。九大论师也。十师各造释十卷。故卷有百。慈恩基师以其旨殊见异。禀者无依。固请奘师糅成十卷。然而文多影略。以护法为司南。故首标护法也。

  △四明译师。

  唐三藏法师玄奘译

  唐者李氏有天下之国号。三藏者。经律论也。法师者。正法自轨。弘辩导人。玄奘者。法师之讳。亲游西域。传法相宗。具如慈恩传中广明。译者。翻梵成华。以此易彼也。

  △入文为三。初宗前敬叙分。二依教广成分。三释结施愿分。初中二。初归敬述意。二造论因缘。今初。

  稽首唯识性。满分清净者。我今释彼说。利乐诸有情。

  初二句。是归敬。后二句。是述意也。稽首二字。是能归。唯识性等。是所归。能归须具三业。今口称稽首以表敬意。则三业具足。所归秪是三宝。今唯识性。即法宝。满清净者。即佛宝。分清净者。即僧宝。然唯识有五位百法。此独称性。以是所依故。复是所证故。究竟位中。转八识成四智。转依如之生死成依如之涅槃。出障圆明。名满清净。通达位后。先转六七二识。成妙观察平等性智。断十重障。证十真如。名分清净。此之三宝。有情本具。无始迷背。不自觉知。天亲菩萨造三十颂。本为利益安乐有情。故先归命三宝。求于加被。释彼三十颂中所说之义。令诸有情。得生解起行之利。臻断障证果之乐。乃护法等造论之深意也。

  △二造论因缘二初。通为利生。二别为破执。今初。

  今造此论。为于二空有迷谬者生正解故。生解。为断二重障故。由我法执。二障具生。若证二空。彼障随断断障。为得二胜果故。由断续生烦恼障故。证真解脱。由断碍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迷谓迷理。不达我法二空也。谬。谓谬执。妄执实我实法也。由今论中。以真比量。真能破执。真能立理。故使迷谬之人。得生正解。解二空故。不起我法二执。则断烦恼所知二障。断烦恼障。则不随其生死相续。证大涅槃。名真解脱。断所知障。则于所知事理无复障碍。得无碍解。名大菩提。

  △二别为破执又二初。破凡外。二破四师。今初。

  又为开示谬执我法。迷唯识者。令达二空。于唯识理如实知故。

  谬执我法。具如下文所列所破。今既令达我法二空。便如实知唯识相性。此遣虚存实观之力也。

  △二破四师。

  复有迷谬唯识理者。或执外境。如识非无。或执内识。如境非有。或执诸识用别体同。或执离心无别心所。为遮此等种种异执。令于唯识深妙理中得如实解。故作斯论。

  四师所执。虽各不同。而于唯识深妙之理。皆悉迷谬。故作论以遮遣之。初云或执外境亦如识之非无。此即有宗。依于阿含教中说十二处。遂妄计为心境俱有。不知阿含但是立十二处以明无我。非谓五根六尘果是心外实法也。今明六尘俱是识之相分。五根俱是色之功能。非外四大所造。亦是遣虚存实观之所治。次云或执内识亦如境之非有。此即清辩。依于大乘教中所说一切无性。遂妄计为心境皆无。不知大乘但明诸法无实。意令遣相证性。非是拨无俗谛。成恶取空也。今明识是依他起性。四分皆有。但相分非在于心外。见分不离于识体。虽无实我实法。仍有缘起差别。乃舍滥留纯观。摄末归本观之所治。三云或执诸识用别体同此即一类菩萨。依于大乘教中所说心性是一。能生一切诸法。如一水镜。多波像生。遂妄计为识体定一。不知大乘但明理体无二。亦令遣相证性非谓八识种现当体行相总无差别也。今明八识各从种生。各有现行。所依不同。所缘亦别。此识灭时余识不灭。又复各具四分。见相二分是用。用固各别。自证证自证之二分是体。体亦非同良由如来藏心不思议故。举体而为眼识之四分。复举体而为耳鼻等识之四分。非分一如来藏而为八识。亦非八识只共一如来藏。又非八识便成八如来藏。此与泥团微尘之喻自不相侔。是故约真谛则相无别。体用俱泯。不得但云体同。约俗谛则相有别。体用俱分。不得但云用别。又若约所依理体。则一尚叵得。如何复说用别。若约八识当体。则相各有异。又如何可说体同。当知水镜波像之喻。自有二义。一者遣相证性义。则如来藏性如水如镜。八识体用俱如波像。固不得云诸识用别体同。二者摄末归本义。则八识之各各内二分。一一如水如镜。其各各相见二分。一一如波如像。亦不得云诸识用别体同。今此一类大乘。依于遣相证性义中而起妄执。故为摄末归本观之所治。四云或执离心无别心所。此即经部。依于经中所言士夫六界。复言染净由心。遂计心所但是依于识之分位假立。无别实有。不知经中乃约心王胜故。所以但说由心。及说地水火风空识。名为六界。然既说心王。必有心所与之相应。故唯识言。亦摄心所。此从隐劣显胜义中起执。仍为此观所治。盖但隐心所之劣。非竟无心所也。斯论所明实无外境。唯有内心体用条然。王所宛尔。能令四执涣然冰释。于唯识理如实而解。不乖异故。名之为如。真比量也。非影响故。名之为实。真现量也。

  △二依教广成分三。初略答外难略标识相。二广明识相显前颂意。三明修行位次。初中二。初托问举颂。二以论释成。今初。

  若唯有识。云何世间及诸圣教说有我法。颂曰。

  由假说我法。有种种相转。彼依识所变。此能变唯三。谓异熟思量。及了别境识。

  问意在说有二字。谓说有则非无。答释在假说二字。谓假说则非实有也。余如论文自释。

  △二以论释成二。初释前三句。二释后二句。初中二。初略释。二广释。初中二。初正释。二结判。初又三。初释第一句。次释第二句。后释第三句。今初。

  论曰。世间圣教。说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实有性。我谓主宰。法。谓轨持。

  世间说有我法。是无体随情假。随自执情。妄名为我法故。如有情命者等。实德业等是也。圣教说有我法。是有体强设假。随位随缘。假施设故。如预流一来等。蕴处界等是也。主有自在力。宰有割断力。又主是体。宰是用约。主宰义。故名为我。轨范可生物解。任持不舍自相。约轨持义。故名为法世间妄计为实。圣教知由假立也。

  △次释第二句。

  彼二俱有种种相转。我种种相。谓有情命者等。预流一来等。法种种相。谓实德业等。蕴处界等。转。谓随缘施设有异。

  有情命者等。谓十六知见。世间所妄执之我也。预流一来等。谓三乘名位。圣教所假说之我也。实德业等。谓胜论六句。及余种种世间所妄执之法也。蕴处界等。谓三科开合。及四谛十二因缘六度十力一切法相。圣教所假说之法也。随缘施设有异者。且如五蕴和合。妄计有我。施设有情之名。妄计色心连持不断。别有实体。施设命者之名。断分别惑。施设预流果名。断欲界思惑六品。施设一来果名。乃至断尽我法二执。施设罗汉如来果名。又为迷心重者。施设五蕴之名。为迷色重者。施设十二处名。乃至为治六蔽。施设六度名等。

  △后释第三句又二。初徴起总释。二约义别释。今初。

  (徴曰。)如是诸相若由假说。依何得成(释曰)。彼相皆依识所转变而假施设。

  △二约义别释二。初释圣教假说所依。二释世间假说所依。今初。

  识谓了别。此中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变。谓识体转似二分。相见俱依自证起故。依斯二分。施设我法。彼二离此无所依故。

  先释八识皆是了别之义。谓眼识了别色。耳识了别声。乃至第八识了别根身器界种子也。识之为言。亦摄心所。以心王决定与诸心所恒相应故。自证是识体。相见二分。皆依体起。依此相见二分。施设种种我法。故彼我法二名。离此相见二分更无所依。夫我法但依相见施设。则我法非有。相见不无。即遣虚存实观也。相见俱依自证而起。则用不离体。体外无用。即摄末归本观。及舍滥留纯观也。识言亦摄心所。即隐劣显胜观也。

  △二释世间假说所依。

  或复内识转似外境(谓由)。我法分别熏习力故。诸识生时(遂即)变似我法。此(似)我法(之)相。虽(复仍)在内识。而由(虚妄)分别(故)。似外境(幻)现。诸有情类无始时来(遂妄)。缘此(似我法之相分)执为实我实法(譬)。如(病)患(及睡)梦者(由于)。患梦力故。心似种种外境相现(虽无外境而患梦人)。缘此(种种似相)。执为实有外境。

  前文圣教假说所依。通于八识及诸心所。此中世间假说所依。局在第六意识。前是依他起性。由依他故。得起遍计。此是遍计执性。由遍计故。亦熏依他也。故宗镜云。护法正义。一切心心所四分皆依他起。于中妄执为决定实者。方名遍计执性。乃至于圆成性及五尘性境若坚执为实者。亦名遍计所执。然本来无体龟毛兔角等。不对执心。即非遍计性。今亦多有妄认龟毛等为遍计性者非也。初正释竟。

  △二结判又二。初判假实。二判有无。今初。

  愚夫所计实我实法。都无所有。但随妄情而施设故。说之为假。内识所变似我似法。虽有而非实我法性。然似彼(我法而)现。故说为假。

  初即无体随情假。次即有体强设假也。

  △二判有无。

  外境随情而施设故。非有如识。内识必依因缘生故。非无如境。由此便遮增减二执。

  非有如识。谓非如识之有。非无如境。谓非如境之无也。执境为有。是增益谤。执识亦无。是减损谤。今成立唯识。遣虚存实。故能遮止二执。

  境依内识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识是假境所依事故亦胜义有。

  识外我法。固如龟毛兔角。决定非有。识内相分之境。亦如水月镜华。但约世俗假名为有。非实有也若夫识体。则是假境所依事体。义通真俗。故约胜义。亦得名有也。胜义。即四真谛中第一体用显现谛。此更约二谛以判有无。即舍滥留纯义。初略释前三句竟。

  △二广释三。初徴答总标。二徴答别释。三总结无实。今初。

  云何应知实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答)。实我实法不可得故。

  △二徴答别释二。初破我执。二破法执。初中三。初假问徴起。二正破我相。三问答释妨。今初。

  如何实我不可得耶。

  △二正破我相三。初叙破外小所执。二立量以显唯识。三结判俱生分别。初中三。初别破六师三计。二别破小乘三计。三总约识根尘破。初又二。初叙计。二破斥。今初。

  诸所执我。略有三种。一者执我体常周遍。量同虚空随处造业。受苦乐故。二者执我其体虽常。而量不定随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执我体常至细。如一极微。潜转身中。作事业故。

  第一执。即胜论计作者名我。数论计受者名我。第二执。即无惭及尼犍子所计。第三执。即兽主及遍出所计。故名六师三计。

  △二破斥为三。初破常遍次破不定。后破至细。今初。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执我常遍量同虚空。应不随身受苦乐等。又常遍故。应无动转。如何随身能造诸业。

  此先约受者作者以破非常遍也。动乃有业。故无动转。则不能造业。

  又所执我。一切有情为同为异。若言(一切有情)同(一我)者(则)。一(有情)作业时。一切(有情亦)应作(业。)一(有情)受果时。一切(有情亦)应受(果)一(有情)得解脱时。一切(有情亦)应解脱(此则世间不成差别安立)。便成大过。若言(一切有情之我体各)异者。诸有情(之)我更相遍故(其)。体(便)应相杂。又(处处皆有一切有情之我所遍。则)一(有情)作业一(有情)受果时。与一切(有情之)我(其)处(所更)无别故(亦即)。应名(为)一切(有情之)所作所受。

  此更约我体同异。以破常遍义皆不成也。

  若谓作受各有所属。无斯过者。理亦不然。业果及身与诸我合。属此非彼。不应理故。

  恐彼救云。我体虽复各遍。而作受各有所属。故无一作一受。应名一切所作所受之过。今牒破云理亦不然。盖我体既遍。则业果及身。必与诸有情之我体合。若仍属此而非属彼。既有偏属。便不名遍与我体周遍之理。不相应故。

  (又)一(有情)解脱时。一切(有情皆)应解脱(以)。所修证(之)法(亦与)。一切(有情之)我(体)合故。

  既一作一切作。一受一切受。亦应一解脱一切解脱。既作受解脱各有所属。则常遍之义不成矣。

  △次破不定。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体(设使)常住不应随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则便)。如橐籥风。应非常住。又我(既)随身(大小)应(即如身之)可分析。如何可执我体一耶。故彼所言。如童竖戏。

  文义并显。不必更解。

  △后破至细。

  后亦非理。所以者何(既云)。我量至小如一极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动。若谓(我体)虽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轮。似遍动者。则所执我。非一非常。诸有往来。非常一故。

  先破小我不能令大身动。次破往来则非常一。以或往或来故非常。往者不是来者故非一也。初别破六师三计竟。

  △二别破小乘三计二。初叙计。二破斥。今初。

  又所执我。复有三种。一者即蕴。二者离蕴。三者与蕴非即非离。

  此三皆即附佛法之外道也。

  △二破斥三。初破即蕴。二破离蕴。三破非即非离。今初。

  初即蕴我。理且不然。我应如蕴。非常一故。

  先总破也。蕴生灭故非常。蕴有五故非一。

  又内诸色。定非实我。如外诸色。有质碍故。

  此下别破。先破色蕴非我。内诸色。谓五根身。外诸色。谓五尘境。此身假借四大所成。与外四大五尘毫无差别。既有质碍。便可分析。岂可执为我哉。量云。色身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有质碍故。喻如外色。

  心心所法。亦非实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

  此破受想行识四蕴非我。心。即八识心王。即识蕴也。心所。即五十一心所。即受想行三蕴也。前六识及相应心所。悉皆不恒相续。眼识待九缘生。耳识待八缘生。鼻舌身识待七缘生。意识待五缘生。故非实我。第七第八两识。虽恒相续。亦待三缘四缘而生。亦非实我。然余乘本不知有第七第八两识。故不复论。今但破彼妄计六识心王。受想行之心所为我而已。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喻如声等。

  余行余色。亦非实我。如虚空等非觉性故。

  此更破不相应行。及法处所摄色非我。以此不相应行及法处色。虽无形质。非觉性故。量云。余行余色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非觉性故。喻如虚空。初破即蕴竟。

  △次破离蕴。

  中离蕴我。理亦不然。应如虚空。无作受故。

  所执之我。既离五蕴。则非色非心。应如虚空。不能作业。亦不受报。又岂可唤虚空为我耶。

  △三破非即非离。

  后俱非我。理亦不然(既)。许依蕴立(我又)非即(蕴)离蕴(则所执我)。应如瓶等(依泥团立。非即泥。非离泥。但是假法。)非实我故。又既不可说有为无为。亦应不可说是我非我。故彼所执实我不成。

  先立量云。彼所执非即离蕴之我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许依蕴立故。喻如瓶等。次更以有为无为例破。盖若即五蕴。则是有为。若离五蕴。则是无为。今非即蕴。则不可说有为。又非离蕴。则不可说无为。既不可说有为无为。又岂可说是我非我。而执有实我。不亦谬乎。二别破小乘三计竟。

  △三总约识根尘破三。初约思虑有无破。即约识破。二约作用有无破。即约根破。三约所缘是否破。即约尘破。今初。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思虑。为无思虑。若有思虑。应是无常。非一切时有思虑故。若无思虑。应如虚空。不能作业。亦不受果。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先双徴。次别破。后总结。并可知。

  △二约作用有无破。即约根破。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作用。为无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应是无常。若无作用。如兔角等。应非实我故所执我。二俱不成。

  亦双徴。别破。总结。可知。

  △三约所缘是否破。即约尘破。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是我见所缘境不。若非我见所缘境者。汝等云何知实有我。若是我见所缘境者(则)应有我见(者)非颠倒摄(以其)。如实知故。若尔(果然如实不倒。)如何执有我者所信(阿含等)至教(仍)。皆毁(斥)我见。称赞无我(而)。言无我见(者)能证涅槃。执着我见沉沦生死。岂有邪见能证涅槃。正见翻令沉沦生死。

  亦先以是不总徴。次别破也。先破若非我见所缘。则既非所缘。云何知有。此易可解。次破若是我见所缘。则应我见果见实我。便非颠倒。既我见非是颠倒。则应反成正见。而无我反为邪见矣。如何无我之邪见。至教中反称赞为能证涅槃。如何有我之正见。至教中翻诃毁为沉沦生死耶。初叙破外小所执竟。

  △二立量以显唯识。

  又诸我见。不缘实我。有所缘故。如缘余心。

  此先以真比量而破能缘也。量云。诸执我之见是有法。必不能缘于实我宗。因云。以其有所缘故。喻如缘余法之心。盖凡余心所缘。但能缘自所变相分。决定不能缘心外法。则今诸执我见。亦但能缘自所变之相分。妄计为我而已。岂心外果有实我。而我见果能缘之也哉。

  我见所缘。定非实我。是所缘故。如所余法。

  此更以真比量而破所缘也。量云。我见之所缘者是有法。决定非实我宗。因云。以是我见之所缘故喻如所余色等五尘之法。盖色等五尘。但是五识所变相分。非心外有实境也。今所执实我。既是我见所缘。亦但即是我见所变相分而已。岂真有实我哉。问。假使外人不许有相分色。则同喻应犯无俱不成之过。答。纵使外人不许有相分色。而所缘五尘外境变坏无常。亦得与无实我无同喻也。

  是故我见不缘实我。但缘内识变现诸蕴。随自妄情种种计度。

  初一量破能缘。则显我见是倒颠见而非正见。次一量破所缘。则显实我是非量境而非性境。故今结成唯识所变。识外决无实我也。二立量以显唯识竟。

  △三结判俱生分别二。初结属二种。二判其有无。初结属二种。

  然诸我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俱生我执。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此复二种。一常相续。在第七识。缘第八识(之见分以为本质。随即变)起(第七识)自心(中之影子以为)相(分遂妄)执为(内自)实我。二有间断。在第六识。缘(第八)识所变五取蕴相(之)或总或别(托此为质随即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子以为)相(分。遂妄)执为实我。此二我执。细故难断(直待见道之)。后修道(位)中。数数修习胜生空观。方能除灭。分别我执(虽有无始内熏之因)。亦(必)由(于)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要待邪教(为缘)及(禀邪教而内起)邪分别。然后方起。故名分别。唯在第六意识中有。此亦二种。一缘邪教所说(即离俱非等)蕴相(托为本质随即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子以为)相(分。)分别计度。执为缘我。二缘邪教所说(大小不定等)我相(托为本质随即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子以为)相(分。)分别计度。执为实我。此二我执。粗故易断。初见道时。观一切法(中众)生(本)空(所显)真如(之理。)即能除灭。

  邪教所说蕴相。即附佛法之外道所说。邪教所说我相。即外道六师所说也。余可知。

  △二判其有无又三。初约相质判有无。二约依遍判有无。三引证。今初。

  如是所说一切我执。自心外蕴。或有或无。自心内蕴一切皆有。是故我执。皆缘无常五取蕴相。妄执为我。

  自心外蕴。谓本质。自心内蕴。谓相分也。余可知。

  △二约依遍判有无。

  然诸蕴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妄所执我。横计度故。决定非有(从缘生。谓依他起性。横计度。谓遍计所执性也)。

  △三引证。

  故契经说。苾刍当知。世间沙门婆罗门等所有我见。一切皆缘五取蕴起(二正破我相竟)。

  △三问答释妨二。初正释妨难。二结成唯识。初中三。初约忆识诵习释。二约造业受果释。三约生死涅槃释。今初。

  实我若无。云何得有忆识诵习恩怨等事(答)。所执实我既常无变。后应如前。是事非有。前应如后。是事非无。以后与前体无别故。若谓我用前后变易。非我体者。理亦不然。用不离体。应常有故。体不离用。应非常故。

  先问难。次答破也。答中先约前后有无破。谓我既常恒无变。则前必如后。后必如前。后若如前。则前本无忆识诵习恩怨等事。后不应有。前若如后。则后既有忆识诵习恩怨等事。前不应无。以后与前体无别故。次若谓下。约体用常无常以破转计。恐转计云。我用不妨前后变易。我体则常无变。故破之云理亦不然。以体用决不相离。用不离体。则体常用亦应常。体不离用。则用既无常。体亦应非常故。

  然诸有情各有本识。一类相续。任持种子。与一切法更互为因。熏习力故。得有如是忆识等事。故所设难。于汝有失。非于我宗。

  此既约前后体用以破我执。乃申明得有忆识等事之理也。本识。谓第八识。一类。谓唯是无覆无记。相续。谓无间而转。任持种子。谓能持世出世种。一切法。谓前七转识及心所法并色法等。更互为因。谓诸法现行熏于本识。即以诸法为本识之因。本识所藏种子生起现行。即以本识为诸法之因。由此熏习力故。得有忆识等事。何须有实我哉。故所设难于汝有失者。结前两番破斥。非于我宗者。结后申明正理也。

  △二约造业受果释。

  若无实我。谁能造业。谁受果耶(答)。所执实我。既无变易犹如虚空。如何可能造业受果。若有变易。应是无常。

  此亦先问难。次答破也。若无变易。则无造无受。犹如虚空。虚空岂是实我。若有造有受。则有变易。应是无常。无常又岂实我哉。

  然诸有情心心所法因缘力故。相续无断。造业受果。于理无违。

  此亦既约无变易有变易以破我执。乃申明得有造业受果之理也。八识心心所法。现行种子互为因缘。相续生起。恒无间断。造业受果。理皆得成。又何须别执实我哉。

  △三约生死涅槃释。

  我若实无。谁于生死轮回诸趣。谁复厌苦求趣涅槃(答)。所执实我既无生灭。如何可说生死轮回。常如虚空。非苦所恼。何为厌舍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为自害。

  此亦先难问。次答破也。文义并显。

  然有情类身心相续(于相续中。起诸)。烦恼(造作诸)。业(以此惑业之)。力(所以)。轮回诸趣(受苦复由)厌患(诸趣)苦故(所以)。求趣涅槃。

  此亦既破彼执。复申正理也。初正释妨难竟。

  △二结成唯识。

  由此故知定无实我。但有诸识。无始时来前灭后生。因果相续。由妄熏习。似我相现。愚者于中妄执为我。

  初破我执竟。然此虚妄我执。乃分段生死之根本。无余涅槃之大障。毫忽未尽。仍名有漏。故大佛顶经云。现前虽成九次第定。不得漏尽成阿罗汉。皆由执此生死妄想误为真实。正谓此也。此且约俱生我执言之。若夫大小不定之戏论。即离俱非之谬谈。则是分别所起。名为见惑。此惑不除。终成凡外。是故欲为佛弟子者。先须向此论文随义观察。必使我执荡然不萌。方于佛法有造修分。其或不然。纵令持戒坐禅。广学博闻。我见未伏。只成附佛法之外道而已。可不畏哉。

  △二破法执二。初总问徴起。二正破诸执。今初。

  如何识外实有诸法不可得耶。外道余乘所执外法。理非有故。

  △二正破诸执三。初叙破外小所执。二立量以显唯识。三结判俱生分别。初中二。初破外道。二破余乘。初又三。初假问徴起。二别破十三家。三总破四句。今初。

  外道所执。云何非有。

  △二别破十三家五。初破数论。二破胜论。三破自在天等八论。四破二种声论。五破顺世师论。初又二。初叙执。二破斥。今初。

  且数论者。执(神)我(之性)是思。受用萨埵剌阇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然(此)大等(二十三)法(以萨埵等)。三事合成。是实非假。现量所得。

  萨埵。此翻有情。亦翻勇。亦翻贪。剌阇。此翻尘坌。亦翻微。亦翻瞋。答摩。此翻闇。亦翻黑。亦翻痴。彼计冥初自性。即萨埵剌阇答摩三事。能成一切诸法。自性初生大。亦名觉慧。觉生我慢。慢生五微。亦名五唯。一声。二触。三色。四香。五味也。五唯生五大。一空二风。三火。四水。五地也。五大生十一根。一耳。二身。三眼。四鼻。五舌(名五知根)。六语具。七手。八足。九小便道。十大便道(名五作业根)。十一肉团心(名平等根)。此二十三法。皆第二十五神我之所受用。

  △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结非。初中七。初破所成不实。二以能所互破。三以体用互破。四破三合成一。五约合不合破。六破各有三相。七破所成无别。今初。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大等诸法。多事成故。如军林等。应假非实。如何可说现量得耶。

  量云。后执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是有法。应假非实宗。因云。萨埵等多事成故。喻如军林。

  △二以能所互破。

  又大等(二十三)法若是实有。应如本(萨埵等三)事。非(待)三(事)合成(又)。萨埵等三即大等故。应如大等亦(待)三(事)合成。转变非常。为例亦尔。

  由彼妄计能成三事。即所成大等二十三法。故以能所互相破夺之也。言转变非常为例亦尔者。三事是能成。故彼许能转变。大等是所成。故彼许为非常。然彼谓能成即是所成。则本事既能转变。大等亦应能转变矣。大等既属非常。本事亦应非常矣。

  △三以体用互破。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体亦应多。能体一故。三体既遍。一处变时余亦应尔。体无别故。

  三本事各多功能者。谓能造二十三法故也。故以体从能。则体亦应多。以功能与体性。是一而不相离故。若谓三事之体遍于二十三法。故非多者。则三体既遍。三能亦遍。一处变为二十三法之时。余处亦复应尔。各顿变起二十三法。以体既遍。则彼处此处更无别故。

  △四破三合成一。

  许此三事体相各别。如何和合共成(大等)一相。不应(未合是三)。合时变为一相(以合时之体)。与未合时体无别故。若谓三事体异相同。便违己宗体相是一(三事之)。体应如(大等之)相(则亦)。冥然是一(大等大)。相应如(三事之)体(则亦)。显然有三(此则应云一合成一。或云三合成三)。故不应言三(事和)合(共)成(大等)一(相。)又(本事之)三是别。大等(俱三所成)是总(汝执)。总别(皆是实法。是)一(类)故。应非一三。

  先正破。次若谓下。破转计。言违己宗者。彼计萨埵相即萨埵体。乃至答摩相即答摩体故。又三是别下。更约总别破。言应非一三者。总应如别。是三非一。别应如总。是一非三也。

  △五约合不合破。

  此三变时。若不和合成(色等)一相者(则)。应如未变(时一般。)如何现见是一色等。若三(事)和合成一相者。应失本(未变时三事)别相(相失则)。体亦应随失。

  先破不合。次若三下。破合也。

  不可说三各有二相。一总。二别。总即别故。总亦应三。如何见一。

  此破转计也。恐转计曰。萨埵等三。各有二相。一总。二别。因别相故。未合是三。因总相故。合时见一。今破之曰。不可说三各有总别二相。假令三法各有二相。而萨埵上之总相。非剌阇答摩上之总相。乃至答摩上之总相。非萨埵剌阇上之总相。是则总即别故。总亦应三。如何现见是一色等耶。

  △六破各有三相。

  若谓三(事之)体各有(萨埵等)三相(但以)。和(合)杂(沓而)难(了)知。故(唯)见(是)一者。既有三相。宁见为一(又三事既平等各有三相)。复如何知三事有异(又)。若彼一一(事)皆具三相。应一一事(即)能成(于)色等。何所阙少(而更)。待三和合(方成色等法耶。又三事皆具三相。则三事之)。体亦应各(各有)三。以(彼计)体即相故。

  △七破所成无别。

  又大等(二十三)法(既)。皆(以)三(事)合成(则)。展转相望。应无差别。是则(所计三事之)因(二十三法之)。果(及)。唯量。诸大。诸根差别(一一)皆不得成。若尔(则)。一根应得一切境。或应一境(而为)一切根所得。世间现见情与非情。净秽等物。现比量等。皆应无异。便为大失。

  唯量。即五唯。诸大。即五大。诸根。即十一根也。一根应得一切境者。以根根皆三事所成。无差别故。或应一境一切根所得者。以境境亦三事所成。无差别故。初正破竟。问。后文如来五根。一一皆于五尘境转。不几为数论解难耶。答。如来由达诸法无性。永断俱生法执种子。故一一法。皆称真性。任运圆融。彼方妄计心外实法。情执炽然。触途成碍。岂能借口于诸根互用哉。

  △二结非。

  故彼(数论)所执实法不成。但是妄情计度为有。

  △二破胜论二。初叙执。二破斥。今初。

  胜论所执实等句义。多(分是)实(及)有(自)性(是)。现量所得(之境)。

  彼执六句胜义。一实。二德。三业。四大有。五同异。六和合也。一实句者。执有九种。一地。二水。三火。四风。五空。六时。七方。八我。九意。二德句者。执有二十四种。一色。二香。三味。四触。五数。六量。七别性。八合。九离。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即坚)。十九液性(即暖)。二十润(即湿)。二十一行(去声即动)。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声。三业句者。执有五种。一取。二舍。三屈。四伸。五行(平声)。四大有句者。彼执离实德业之外。别有一法为体。由此大有乃有实德业故。五同异句者。如地望地。有其同义。望于水等。即有异义。地之同异。是地非水。水等同异。其义亦然。彼亦执为离实德业有别自体。六和合句者。谓法和集。由和合句。如鸟飞空。忽至树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有住等。

  △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结非。初中二。初明诸句体非实有。二明诸句非现量得。初中八。初破诸句中常无常。二以实德二句对破。三破实句有碍常。四破诸句无碍法。五约实有二句互破诸句。六破大有性。七破同异性。八破和合句。今初。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诸句义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应是无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应非离识实有自性。如兔角等。诸无常者。若有质碍。便有方分。应可分析。如军林等。非实有性。若无质碍。如心心所。应非离此有实自性。

  此先总立四量。破彼所执诸句义中常无常法。一一非实有也。彼执六句义中。或有是常。或是无常。然皆妄计实有。今故不必细辨。但以四量而总破之。先立二量。破彼所计常住实法。由彼所计常住实法。有能生果者。有不生果者。初破能生果者量云。汝所执能生果之常住实法是有法。应是无常宗。因云。有作用故。喻如所生果。二破不生果者量云。汝所执不生果之常住实法是有法。应非离识实有自性宗。因云。无作用故。喻如兔角。次立二量。破彼所计无常实法。由彼所计无常实法。有有质碍者。有无质碍者。初破有质碍者量云。汝所执有质碍无常之心外实法是有法。非实有性宗。因云。有方分故。可分析故。喻如军林。二破无质碍者量云。汝所执无质碍无常之心外实法是有法。应非离识有实自性宗。因云。无质碍故。喻如心心所。

  △二以实德二句对破。

  又彼所执地水火风(有法。)应非有碍实句义摄(宗。)身根所触故(因。)如坚湿暖动(喻。)即彼所执坚湿暖等(有法。)应非无碍德句义摄(宗。)身根所触故(因。)如地水火风(喻。)地水火三。对青色等。俱眼所见。准此应责。故知无实地水火风与坚湿等各别有性。亦非眼见实地水火风。

  彼计地水火风。是实句摄。以有质碍故。坚湿暖动。是德句摄。以无质碍故。今先以德句无质碍为同喻。破彼所执实句有质碍之非。次以实句有质碍为同喻。破彼所执德句无质碍之非。以其同一身根所触之因。无别因故。既无别因。如何妄计实有质碍。德无质碍。定各实有耶。地水火三等者。量云。又彼所执地水火(有法。)应非有碍实句义摄(宗。)眼根所见故(因。)如青等色(喻。)即彼所执青赤等色(有法。)应非无碍德句义摄(宗。)眼根所见故(因。)如地水火(喻。)故知下。结显无性。谓彼所执实德句义。既皆不成。则知地水火风与坚湿暖动。皆无实法。而人妄谓眼见地水火风。亦岂实有识外之地水火风哉。盖地水火风。秪是第八识所变相分。与坚湿暖动。其性无二。皆非心外实法。而眼见时。又托彼第八识之相分以为本质。自于眼识变起相分以为所缘。并不实见本质境也。眼若果见实火。何以不热。果见实水。何以不湿乎。

  △三破实句中有碍常。

  又彼所执实句义中有碍常者(有法。)皆有碍故(因。)如粗地等(喻。)应是无常(宗)。

  △四破诸句中无碍法。

  诸句义中色根所取无质碍法(有法。)应皆有碍(宗。)许色根取故(因。)如地水火风(喻)。

  △五约实有二句互破诸句。

  又彼所执非实(句摄之)德等(五句是有法。)应非离识有别自性(宗。)非实摄故(因。)如石女儿(喻。)非(大)有(句摄之)实等(五句是有法。)应非离识有别自性(宗。)非有摄故(因。)如空华等(喻)。

  △六破大有性。

  彼所执(大)有(性是有法。)应离实等无别自性(宗。彼)许(大有性)非无故(因。)如实德等(喻。)若(大有性)离(于)实等(有法。)应非(是大)有性(宗。彼)许异实等故(因。)如毕竟无等(喻。)如有非无。无别有性。如何实等有别有性。若离有法有别有性。应离无法有别无性。彼既不然。此云何尔。故彼有性。唯妄计度。

  先立二量以破大有。若许为有。则不应离实德业。若许其离实德业。则应是无。此易可知。如有非无下。更以理徴破也。彼谓因此大有。乃能有实德业。大有是能有。实德业是所有。能不是所。故必各别。今难之曰。若实德业。必须有别大有句以有之。则此大有句。更当有一有性以有之矣。如大有非无。而无别有性以有之。如何实德业非无。乃须别有此大有性以有之耶。又若离实等有法。可许别有一个大有性。则应离非实等无法。亦可许别有一个无性矣。彼无法之外。既无别无性。则此有法之外。云何乃有别有性耶。故彼所执离实德业之大有性。唯妄计度而已。

  △七破同异性。

  又彼所执实德业(之同异)性。异实德业(之体而别有者。)理定不然。

  此先总斥。下立量破。

  勿此(同异性。)亦(并)非实德业(上之同异)性(既)。异(于)实等(之体别有同异性)故(喻)。如德业(之体。非实体)等。

  彼计实句非德句。德句非业句。同异句非实德业句。而仍就实德业上。展转论同异性。故今破云。彼所执同异性是有法。应非实德业之同异性宗。因云。异实德业故。喻如德业句非实句。

  又应实等(法即)非实等摄(以)。异实等(同异)性故(喻)。如德业实等(各无同异也)。

  前一量。破同异性与实德业不相干。此一量。破实德业与同异性不相干也。量云。实德业是有法。即非实德业摄宗。因云。异于实德业同异性故。喻如德业实等。盖同异性。不过依于诸法假立。彼既妄执别有自体。不即诸法。则诸法亦不即同异矣。若同异不即诸法。则将以何为同。以何为异。若诸法不即同异。则实望实。不得名同。实望德业。不得名异。既无同异。则不应或名为实。或名为德。或名为业矣。

  地等诸(同异)性。对地等体。更相徴诘。准此应知。

  同异性是有法。非地等上之同异性宗。异地等别有同异性故因。喻如水火风等。又应地等是有法。即非地等宗。因云。异地等同异性故。喻如水火风地等。盖同异性。既离地水火风。则地水火风。亦必离同异性。同异若离于地。则如水火及风。地若离于同异。则望地不得名同。望水火风不得名异。展转皆无同异。又岂可唤作地水火风哉。

  如实性等。无别实等性。实等亦应无别实性等。若离实等有实等性。应离非实等有非实等性。彼既不尔。此云何然。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此亦更以理徴破也。彼计由同异性。令实德业成同成异。能同异者。非所同异。故是别有。若然。则应更有一同异性。令此同异得成同异。便有无穷之过。今既如实德业之同异性等。无别实德业之同异性而使其成同异性。则实德业之外。亦应无别实德业之同异性等而使实德业成同异矣。又若许离实德业。别有实德业之同异性。应离非实德业。亦别有非实德业之非同异性。彼非实德业之外。既别无非同异性。则此实德业外。云何别有同异性耶。故同异性唯假施设。不可妄执为实有也。

  △八破和合句。

  又彼所执和合句义(有法。)定非实有(宗。)非有实等诸法摄故(因)如毕竟无(喻。)彼许实等现量所得(今)。以理推徴。尚非实有。况彼自许和合句义非现量得。而(岂)可实有(耶。)设(彼更)执和合是现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实有。

  初明诸句体非实有竟。

  △二显诸句非现量得。

  然彼(所执)实等(诸句是有法。)非缘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宗。彼自)许(是)所知故(因。即是意识非量所缘。喻)如龟毛等。

  此先明诸句非现量境也。

  又(彼)缘(此)实(句之)智(是有法。)非(是果能)缘(于)离识实句自体现量(之)智(所)摄(宗。但与)假(法和)合(而)生(起)故(因。)如(缘)德(句)智等(喻。)广说乃至(彼)缘和合(句之)智(是有法。)非缘离识和合自体现量(之)智(所)摄(宗。)假合生故(因。)如实智等(喻)。

  此更明能缘非现量智也。盖所缘六句之境。既无实体。则能缘六句之智。同为非量矣。初正破竟。

  △二结非。

  故胜论者实等句义。亦是随情妄所施设。

  亦者。承上数论而言。明其同皆妄执。无优劣也。

  △三破自在天等八论二。初破大自在。二例破余七。初中二。初叙。二破。今初。

  有执有一大自在天体实遍常。能生诸法。

  彼计此天有四德。一体实。二遍。三常。四能生诸法。

  △二破。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则有作用)。必非常故。诸非常者。必不遍故。诸不遍者。非真实故(若使)。体既常遍具诸功能。应一切处(一切)时顿生一切法(若谓必)。待(众生乐)欲或(待种种助)缘方能生者(即涉三因)。违(自己唯)一(大自在天为)因(之)论(又)。或欲及缘亦应顿起(以大自在天之)。因(是)常有故。

  先以能生破常遍真实。次以常遍具诸功能而破能生。遍则一切处应生。常则一切时应生。具诸功能则一切法应顿生。若待欲及缘。则非一因。若许一因。则欲及缘亦应顿起。以欲及缘。亦大自在天而为因故。

  △二例破余七。

  余执有一大梵。时。方。本际。自然。虚空。我等。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一计大梵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二计时。三计方。四计本际。即是浑沌。五计自然。六计虚空。七计神我。皆云当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大自在天破也。三破自在天等八论竟。

  △四破二种声论二。初叙。二破。今初。

  有余偏执(五)明论(中)声(论是)常(以其)。能为(决)定(不易之)量(以)表诠诸法(故。)有执一切声(性)皆是常(住。不从缘生。但是)待缘显发方有诠表。

  △二破。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论(之)声(是有法。既)许能诠(表)故(因。)应非常住(宗。)如所余声(喻。以余声亦能诠表故。)余(一切)声(是有法。)亦应非(实有)常声体(宗。)如瓶衣等(喻。)待众缘故(因)。

  四破二种声论竟。

  △五破顺世师论二。初叙。二破。今初。

  有外道执地水火风(之)极微(是)实(是)常(是)。能生(于)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所以)。虽是无常而体实有。

  于极微有三计。一计实。二计常。三计能生粗色。于所生粗色。但计实有也。粗色。亦名子微。即所生之果。因量。亦名父母微。即是极微。乃能生之因。谓所生粗色。全以极微为体。故不越于因量。既不越因量。故虽无常而体实有。

  △二破二。初破能生极微。二破所生粗色。今初。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执极微(是有法。)若有方分(因。)如蚁行等(喻。)体应非实(宗)。

  此先破实也。极微若有方分。则聚而成物。应如蚁行。谓必有来去相故。

  若无方分(因。)如心心所(喻。)应不共聚生粗果色(宗)。

  此次破能生也。如心心所。既无形质。不可聚作粗色故。

  既能生果(因。)如彼所生(喻。)如何可说极微常住(宗)。

  父必与子相似。子既无常。父安得常。

  △二破所生粗色二。初破不越因量。二破因果同处。初又二。初正破。二破救。今初。

  又所生果(既)。不越(于)因量(便)。应(仍)如极微。不名粗色。则此果色(同于极微。)应非眼等色根所取。便违自执。

  所生果是有法。不名粗色。应非眼等色根所取宗。因云不越因量故。喻如极微。言便违自执者。彼执能生极微。不可见闻嗅觉。所生之果。定可见闻嗅觉故也。

  △二破救又三。初破量德合。二破遍自因。三破多分合。今初。

  若谓果色(乃因)。量(与粗)德合故。非粗似粗(由斯故是)。色根(之)所能取。

  先叙救辞也。不越因量故非粗。与粗德合故似粗。

  所执果色(有法。)既同因量(因。)应如极微(喻。)无粗德合(宗。)或应极微(有法。)亦粗德合(宗。)如粗果色(喻。)处无别故(因)。

  果色既同因量。果同因。则应非粗。因同果。则亦应粗矣。

  △二破遍自因。

  若谓果色。遍在(能成)自(体之极微)因(上。由其)因非一故(果亦)。可名粗者。则此果色。体应非一。如所在因。处各别故。既尔此果还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先叙计云果色遍在自因者。谓所生果。遍在能生极微因上。由能生有多极微。故使果色成粗也。次破又二。先申量云。彼执所生果色是有法。体应非一宗。因云。处各别故。喻如所在因。谓一一极微各住自位也。既尔下。又以各住自位。还不成粗。非眼所能见等破之。

  △三破分多合。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极微合应非细。足成根境。何用果为。既多分成。应非实有。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彼转救云。粗色不由极微因量。但以所生之果是多分合。故成粗色而为色根所取。破曰。若是。则但将多多因量极微合时。亦应非细。足成五根所取之境。更何用所生之果色耶。又果色既是多分合成。便可分析。应非实有。汝前何云不越因量而体实有。岂不前后自语相违。初破不越因量竟。

  △二破因果同处二。初正破因果同处。二破救果体是一。今初。

  又果与因(既皆实有。则)俱有质碍。应不同处。如二极微。

  汝所执果色因量是有法。应不同处宗。因云。俱有质碍故。喻如二极微。

  若谓果因体相受入。如沙受水。药入镕铜。

  此叙转计也。谓因入果色。果则受因。果入因微。因则受果。异体同居。故同沙之受水。药之入铜。宁不同处。

  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或应离变。非一非常。

  先夺破曰。沙铜虽与水药同处。而沙自沙。水自水。铜自铜。药自药。谁许体受水药。次纵破曰。或应受则可离。不妨倾水存沙。入则须变。便见铜改其体。可离则非一。体变则非常。非一则何名不越因量。非常则何云体是实有。

  △二破救果体是一。

  又粗色果体若是一。得一分时。应得一切(以)。彼(分)此(分体是)一故。彼(分)应如此(分。若汝)不许(得一切者。便)违(体一之)理(若汝)。许(得一切。)便违(世间之)事。故彼所执。进退不成。但是随情虚妄计度。

  恐彼救云。因相虽多。果体是一。故破之也。进即是许。退即不许。余可知。二别破十三家竟。

  △三总破四句二。初总标。二别破。今初。

  然诸外道。品类虽多。所执有法。不过四种。

  △二别破为四。初破法与性一。二破法与性异。三破亦一亦异。四破非一非异。今初。

  一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如数论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体无差别。便违(所执萨埵等)三德(与所生)。我等(二十三法。)体(相各)异。亦违世间(现见)诸法差别。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应无青黄等异。

  有法。谓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有性。谓能生冥性。即萨埵剌阇答摩三德也。量云。所执二十三法是有法。体应无别宗。因云即有性故。喻如有性。余可知。

  △二破法与性异。

  二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异。如胜论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己灭无。体不可得。便违(所执)实等自体非无。亦违世间现见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应如声等非眼等境。

  有法。谓实德业。有性。谓大有性也。量云。彼所执实德业是有法。体不可得宗。因云非有性故。喻如己灭无。又彼所执色是有法。应非眼境宗。因云非色性故。喻如声等。彼所执声是有法。应非耳境宗。因云非声性故。喻如色等。

  △三破亦一亦异。

  三执有法与有等性。亦一亦异。如无惭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一异同前一异过故(一之与异)。二相相违(其)。体(必)应别故(若执)。一异体同(决定)。但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体。

  一异同前一异过者。谓一则过同数论。异则过同胜论也。设使一异相反而可同体。勿一切法皆可同一体故。

  或应一异是假非实。而执为实。理定不成。

  若达一异是假非实。如水火影。同现镜中。纵说亦一亦异。有何不可。而彼妄执为实。则定无此理矣。

  △四破非一非异。

  四执有法与有等性。非一非异。如邪命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非一异执。同异一故。

  谓非一便同于异。非异便同于一也。

  非一异言。为遮为表。若唯是表。应不双非。若但是遮。应无所执。亦遮亦表。应互相违。非表非遮。应成戏论。

  谓汝非一非异之言。为但是遮遣耶。为唯是表显耶。若唯是表。则或以非一表异。或以非异表一可矣。应不双非。若但是遮。则应更无所执。何得仍执有法与有等性两皆是实。若云亦遮亦表。则应展转相违。若云非表非遮。毕竟了无实义而成戏论。

  又非一异(则)。违世间共知有一异物。亦违自宗色等有法决定实有。是故彼言唯(是)矫(强)避过。诸有智者勿谬许之。

  佛法每言真俗二谛非即非离。法与法性非一非异。盖由但是遮诠。元无所执。了一切法缘生无性。如幻不实。故得正显中道。远离断常空有等戏论也。彼既妄执诸法法性决定实有。为避诘难。谩云非有非无。既非无执之但遮。祇是四谤之所摄。岂可以其言语滥同。而谬许为正法哉。然外道妄执心外实法。故四句皆名为谤。若能了知心外无法。无所执着。则四句便为四门。谓法与法性一亦可。如波即水故。谓法与法性异亦可。如水非波故。谓法与法性亦一亦异亦可。真故相无别。俗故相有别故。谓法与法性非一非异亦可。不变恒随缘。随缘恒不变故。初破外道竟。

  △二破余乘二。初假问总破。二随执别破。今初。

  余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答)。彼所执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不秉大乘实教。惟执方便权说。故名余乘。彼计五位七十五法。心法唯一。心所法有四十六。色法十一。不相应行十四。无为法三。妄谓色不相应及无为法。离心心所别有实性。故今就彼所执破之。

  △二随执别破三。初破色法。二破不相应行。三破无为法。初中二。初破对无对。二破表无表。初又二。初标列。二别破。今初。

  且所执色。总有二种。一者有对。极微所成。二者无对。非极微成。

  有对色。谓五根五尘。无对色。谓法处所摄色也。大乘则明皆是识之相分。余乘妄执有对是极微成。无对非极微成。然皆谓是心外实色。

  △二别破二。初破有对。二破无对。初中二。初明有对非实。二明唯是识变。初又二。初略明。二广显。今初。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

  △二广显二。初明能成极微不实。二结所成有对不实。初又二。初约质碍有无破。二约方分有无破。今初。

  谓诸极微若有质碍。应如瓶等。是假非实。若无质碍。应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汝所执极微是有法。是假非实宗。因云有质碍故。喻如瓶等。又极微是有法。不可集成有对色宗。因云无质碍故。喻如非色。

  △二约方分有无破。

  又诸极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实有。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而能)承光发影(试观)。日轮才举照柱等时。东西两边光影各现(东边)。承光(西边)。发影。处既不同。所执极微。定有方分。又若(眼)见(身)触壁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必有方分。又诸极微随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别(若)。不尔(者。即如非色。无所质碍)便无共和集(成粗色)义。或(许极微互)相涉入(既无质碍)。应(亦)成粗不(色。今既许和集成粗。)由此极微定有方分(又彼既)。执(所成)有对(果)色即诸极微。若(极微)无方分(者则)应(有对色亦)无障隔。若(许)尔(者)。便非障碍有对。是故汝等所执极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实有。

  先破有方分云。极微是有法。定非实有宗。因云有方分可分析故。喻如瓶衣等。次破无方分云。极微是有法。不能和合承光发影宗。因云无方分故。喻如非色。次更种种推穷。明其必有方分。如文可知。初明能成极微不实竟。

  △二结所成有对不实。

  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既非实有。则唯识所变明矣。初明有对非实竟。

  △二明唯识所变三。初总徴释。二依缘各释。三总结成。今初。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此总徴也。所依色。谓五根。所缘色。谓五尘。

  虽非无色。而是识变。谓识生时。内因缘力。变似眼等色等相现。即以此相为所依缘。

  此总释也。虽非无所依所缘之十种色。而即是识之所变现。谓五识生时。由内第八识执持相分种子因缘熏习之力。变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尘之相而现。由是五识。即以此第八识所现根尘之相而为亲所依疏所缘。非是识外别有极微所成。

  △二依缘各释二。初明所依。二明所缘。今初。

  然眼等根。非现量得。以能发识。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对色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变现。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所依。生眼等识。

  谓眼等五根。非如五尘之现量可得。特以能发五识。故比量而知是有。此五根虽属色法。然但是第八识上功能。非识外别有极微所造。以彼所执外有对色。如上推破。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之所变现。以其能发眼等五识。是故名为眼等五根。以此为增上所依。而生眼等五识也。

  △二明所缘二。初总标有无。二别明有无。今初。

  此眼等识。外所缘缘理非有故。决定应许自识所变为所缘缘。

  △二别明有无二。初明外所缘缘非有。二显内所缘非无。初中二。初破执。二结况。初又四。初破计能生为所缘缘。二破计和合为所缘缘。三破转计和合时极微为所缘缘。四破转计极微和集位为所缘缘。今初。

  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非但能生。勿因缘等。亦名此识所缘缘故。

  此所破执。与观所缘缘论不同。彼论首破极微非所缘缘。故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今此乃计五根为所缘缘。故云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谓眼根引生眼识。眼识似眼之能见。耳根引生耳识。耳识似耳之能闻等。执彼五根。是此五识所缘也。然所缘缘。要具能生带相二义。非但能生之一义也。若但能生。即可名所缘缘。则因缘及等无间缘。皆有能生一义。勿亦可名所缘缘乎。

  △二破计和合为所缘缘。

  (或计)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彼相故(彼亦非理)。非和合相。异诸极微有实自体(以)。分析彼(和合物)时。似彼(和合物)相(之)。识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实有。故不可说是五识缘。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此与观所缘缘论所破是同。能破稍异。彼论纵许所缘。夺其为缘。故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此无纵辞。但立量云。和合是有法。非五识缘宗。因云非实有故。喻如第二月。

  △三破转计和合时极微为所缘缘。

  非诸极微共和合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以)。此识上无(有)极微相故。非诸极微(各别)有(一)和合(之)相(可与五识各作所缘以)。不和合时无此(和合)相故。非(可谓)和合之位。与不合时。此诸极微体相有异。故(知)和合(之)位。如不合时(一般)色等极微(决)。非五识(所缘之)境。

  若谓于和合位。仍缘各各极微。则五识不带极微之相。固不可也。若谓一一极微。各别有和合相。则与不和合时体相应异。又不可也。若极微体相不异。则和合时。极微仍自极微。岂得为五识境哉。

  △四破转计极微和集位为所缘缘。

  有执色等一一极微不和集时。非五识境。共和集位。展转相资。有粗相生。为此识境。彼相实有。为此所缘。

  此叙转计也。粗相为此识境。是具带相之义。彼相不离极微。体是实有。是具能生之义。二支无阙。故为此识之所缘缘。

  彼执不然(以极微)。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若谓五识缘彼极微和集。则如)。瓶瓯等物(大小既同。能成之)。极微(亦相)等者。缘彼(瓶瓯等)相(之)识。应无别故(若瓶瓯有别者。则于)。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相故(若不舍者)。非(缘瓶瓯等)粗相(之)识(能)。缘(极微)细相(之)境(若许粗相识缘细相境者)。勿余境识(亦应互)。缘余境故(则)。一识应(可)缘一切境故。

  假如一瓶。集万极微所成。复有一瓯。亦万极微所成。则等是一万极微。有何差别。汝执五识缘彼极微和集。便不应见瓶瓯差别。若见差别。便应极微已舍本相。若极微不舍本相。断非五识之所能缘。若许五粗相识。得缘极微细相境。亦应许眼识。得缘声香味触等矣。岂可乎哉。初破执竟。

  △二结况。

  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

  前来种种破斥。犹是纵许极微是实。尚招如此过失。况识外何尝别有真实极微。宁得执有外所缘缘也哉。初明外所缘缘非有竟。

  △二显内所缘缘不无。

  由此定知自识所变似色等相(以)。为(五识真)所缘缘(以)。见(分)托彼(似色而)生(即变)。带彼相(状而为所缘虑)故。

  带彼相故。是所缘二字之义。见托彼生。是下一缘字之义。此正释所缘缘。唯是自识所变相分。非心外法也。

  然识变时。随(彼本质)量(之)大小。顿现一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而)合成一物(也。阿含及余经中。不过)为执粗色有实体者。佛说极微。令其除析(以知无实)非谓诸色实有极微(又)。诸(修)瑜伽(观之)师。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渐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说极微。虽此极微。犹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故说极微是色边际。

  此申明识所变相。犹如镜中随量顿变。非先变极微。后合成物也。次更释疑。谓教中所说极微。不过欲显粗色是假。非谓别许极微是实。又观中所见极微。不过依假想慧。假说为色边际。亦岂有心外实极微哉。瑜伽。此云相应。依大乘理。修于假想事定。事理相应。名瑜伽师。二依缘各释竟。

  △三总结成。

  由此应知诸有对色。皆识变现。非极微成。

  初破有对竟。

  △二破无对。

  余无对色。是此(有对之流)类故。亦非实有。或无对故(便)。如心心所(一般。)定非实色。诸有对色。现有色相。以理推究离识尚无。况无对色。现无色相。而(岂)可说为真实色法。

  五尘落谢影子。名无对色。即法尘也。初破对无对竟。

  △二破表无表三。初总徴释。二别破执。三结唯识。今初。

  表无表色。岂非实有(答)。此非实有。所以者何。

  △二别破执二。初别破表无表。二总明三业道。初又三。初破身表。二破语表。三破无表。今初。

  且身表色若是实有。以何为性。若言是形(量)。便非实有。可分析故。长(短)等(形。析至)极微(即便)。不可得故。若言是动(作。)亦非实有。才生即灭(不至余方)。无(有)动(转)义故。有为法灭。不待因故。灭若待因(便成果法)。应非灭故。若言(别)有(一种)色(法。)非(青黄等)显(色。)非(长短等)形(色。乃)心(之力用)所引生(者。由此)能动手等。名身表业。理亦不然。此(一种色。)若(言)是动。义如前破。若是动因。应即风界。风(则无体。)无(可)表示。不应名表。又(风是触微。)触(唯无记。)不应通善恶性。非显香味(亦惟无记)。类触应知。故身表业。定非实有。

  于五尘中。色有二种。一者显色。即青黄赤白等。亦名实色。二者形色。即长短方圆等。亦名假色。其声香味触。虽名实色。皆非显色。亦非形色。但是有对而已。又五尘唯色声二种。通于善恶无记三性。香味触三。唯属无记。今身表通三性业。故不应以触香味为身表也。余可知。

  然心为因。令(本)识所变手等色相生灭相续。转趣余方(虽非实动。)似有动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前破身表非实。此明不坏假名。而假名唯依识变。还表于心。究竟心外更无实法也。

  △二破语表。

  语表亦非实有声性。一刹那声(纵许是实)。无诠表故。多念相续(虽能诠表)。便非实故。外有对色。前已破故(不可仍执。为实有也)。然因(第六)心故(于本)。识(上。)变似(音)声。生灭相续。似有表示。假名语表。于理无违。

  亦先破执实。次立假名。如文可知。

  △三破无表。

  表既实无。无表宁实。然依思愿善恶分(剂定)限。假立无表。理亦无违。谓此(无表。)或依(于能)发胜身语(之)善(思)恶思(所熏)种(子)增长位(而假)立。或依定中(能)止身语(二)恶(之)现行思(而假)立故(此二种无表。皆依思立。但)是假有。

  无表色。即无作假色也。此复有二。一律仪戒。二定共戒。律仪有善有恶。定共则唯是善。不言道共者。道亦能发无作。但既由道力所发。决不计为心外实法。故不辨之。发胜身语恶思。谓期心作尔许时恶律仪业。此心熏于本识。遂发尔许时无作恶律仪也。发胜身语善思。谓期心受何等善戒。此心熏于本识。随发何等无作戒也。定中止恶行思。即定共戒。亦发无作。但是不作恶故。故名无表。初别破表无表竟。

  △二总明三业道。

  世尊经中。说有三业(今但言心思。而)。拨(无)身语(二)业。岂不违经(答)。不拨(身语二业)为无。但言非(汝等所执实)色。能动身(之)思(与身相应)。说名身业。能发语(之)思(与语相应)。说名语业(其)。审(虑)决(定)二思(与)。意相应故(能)。作动(于)意故。说名意业(发)。起身语(之)思。有所造作。说名为业(此之身语)。是审决(二)思所游履故(又作善恶二因)。通生(或)苦(或)乐(二种)异熟果故。亦名为道(是)。故前(身口)七(支)业道。亦(以)思为自性。或身语(二)表(体虽非思。而由)。中思(所)发(动)故。假说为业(又是)。思所履故。说名业道。

  思有三种。一动发胜思。二审虑思。三决定思。道者。路也。通也。余可知。二别破执竟。

  △三结唯识。

  由此应知实无外色。唯有内识。变似色生。

  初破色法竟。

  △二破不相应行三。初总明无实体用。二别破得非得等。三傍破执随眠。今初。

  不相应行。亦非实有。所以者何。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诸心所体相可得。非异色心及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实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此(有法。)定非异色心心所有实体用(宗。)如色心等(喻。)许(行)蕴摄故(因。)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因。)如毕竟无(喻。)定非实有(宗。)或余实法所不摄故(因。)如余假法(喻。)非实有体(宗)。

  相应者。和顺义。谓得等非能缘故。不与心心所法相应。非质碍故。不与色法相应。有生灭故。不与无为法相应。简非四位法故。名为不相应行。大乘假立二十四种。皆非识外实有。小乘立十四种。皆执实有。故今破之。凡申三量总以此字为前陈有法。即指彼所执十四种也。一云。定非异色心心所有实体用宗。因云许行蕴摄故。喻如色心等。二云。定非实有宗。因云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喻如毕竟无。三云。非实有体宗。因云余实法所不摄故。喻如余假法。余实法。指色及心心所。余假法。指镜花水月等也。

  △二别破得非得等为六。初破得非得。二破众同分。三破命根。四破无心定等。五破诸有为相。六破名句文身。初中二。初徴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异色心等有实体用。契经说故。如说如是补特伽罗。成就善恶。圣者成就十无学法。又说异生不成就圣法。诸阿罗汉不成就烦恼。成不成(之为)言(正)。显得(与)非得。

  且彼下。大乘徴。契经下。余乘答也。十无学法。谓正语。正业。正命。正念。正定。正见。正思惟。正精进。正解脱。正智也。

  经不说此异色心等有实体用。为证不成。亦说轮王成就七宝。岂即(实自)成就(女臣象马之)他身(及珠轮之)非情(耶。)若谓于宝有自在力。假说成就(非别实有得之一法。则一切有情)。于善恶法。何不许然(亦是假说成就。)而(必)执(为)实(有一)得(法耶。)若谓七宝在现在故。可假说成。宁知所成善恶等法(独)。离现在有(耶若。)离现(在。则诸善恶)实法理非有故。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等者。指恶种及无漏种。已前先明得无体。已后更明得无用。

  又得于法。有何胜用。若言(此得于一切法是)能起(因。则一切有情。皆)应(以此得而)起无为(圣法。又)一切(草木等)非情(不具此得。)应永不起(何故现有非情生起。又)。未得(善法者。及虽得善法而)已失(者。亦无此得。)应永不生(善法。何故现有未得善法而今得。亦有已失善法而后得者。)若(谓未得已失。虽无现得。由有)俱生(之)得为因(所以能复)。起者(则汝)。所执(生与生生。此之)二(种)生(缘)便为无用。又具善恶无记(三性之因为俱生)得者(则于一时之中)。善恶无记(亦)应顿现(在)前。若(谓更)待余因(故不顿现。则此)得便(为)无用。若(更计云。)得(之)于法是不失因(一切)。有情由此(得因乃能)成就彼(善恶等法)故(然而)。诸可成法(总)。不离(于)有情。若离有情。实不可得。故得于法。俱为无用。得实无故。非得亦无。

  初徴答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依有情可成诸法分位。假立三种成就。一种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现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类虽多。而于三界见(道)所断(邪惑)种(子)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异生性。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种子成就。谓无漏善种不坏。自在成就。谓加行善根引发无碍。现行成就。谓已入见道。现证无漏圣法也。因此成就。翻立不成就名。此不成就。虽非一类。且约未见道前。未得圣法。名异生性。然岂于有情心外。别有得非得之实法哉。

  △二破众同分二。初徴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同分。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

  复如下。大乘徴。契经下。余乘答也。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同分。为证不成。若(谓)同智(同)言(乃)因斯(同分而)起故。知(此同分是)实有者。则草木等(亦有同类之境。可发同智同言。亦)。应有同分(矣。岂不违经。)又(若)于同分起同智言(则此)。同分复应有别同分(以起之。)彼既不尔。此云何然。若谓(以此同分)为因(故)起同事(同)欲(证)。知(同分是)实有者。理亦不然。宿习为因。起同事欲。何要别执有实同分。

  此大乘破斥也。智。谓解了。言。谓诠表。事。谓所为。欲。谓所愿。余皆可知。徴答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别。假立同分。

  △三破命根二。初徴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命根。契经说故。如契经说。寿暖识三。应知命根说名为寿。

  亦大乘徴。余乘答也。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寿体。为证不成。又先已成色不异识(暖是色法。既不离识)。应(可)比(知)离识无别命根。又若命根异识实有。应如受(想)等。非实命根(难曰)。若尔。如何经说三法(答曰)。义别说三。如四正断(难曰)。住无心位。寿暖应无(以无识故。答曰)。岂不经说识不离身(难曰)。既尔。如何名无心位(答曰)。彼灭转识。非阿赖耶。有此识因。后当广说。此识足为(三)界(六)趣(四)生(之)体。是遍恒续异熟果故。无劳别执有实命根。

  此大乘破斥也。先正申量云。命根是有法。非别实有宗。因云不离识故。同喻如暖。次更申量云。彼执命根是有法。非实命根宗。因云异识实有故。喻如受想等。此下三难三答。义皆可知。言义别说三者。秪一阿赖耶识。约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暖。约种子能持根身。名寿。约现行自体。名识。如四正断。秪一精进。约修断已生未生善恶。义别说四耳。徴答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依亲生此(第八)识(之)种子。由(先世)业所引(持身)功能(各有)差别(令色心等)。住时决定。假立命根。

  △四破无心定等二。初徴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复如何知二无心定。无想异熟。异色心等有实自性。若无实性。应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现起。

  复如下。大乘徴。若无下。余乘答也。二无心定。谓外道无想定。及圣者灭尽定。无想异熟。谓第四禅无想天果。

  若无心位。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遮于心。名无心定。应无色时。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色。名无色定彼既不尔。此云何然。又遮碍心。何须实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此大乘破斥也。先约无色定以为并难。次以堤塘而喻假亦能遮。皆如文可知。徴答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谓修定时。于定加行(位中。)厌患粗动心心所故。发胜期愿。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渐细渐微。微微心时熏异熟识成极增上厌心等种。由此损伏心等种故。粗动心等暂不现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种善故。定亦名善。无想定前求无想果故。所熏成种。招彼(天之)异熟识。依之粗动想等不行。于此分位。假立无想。依异熟(识而)立(故)。得异熟(之)名。故此三法。亦非实有。

  厌心等种。谓与厌患相应之心心所种子也。心等种。谓前六转识及诸相应心所之种子也。粗动心心所暂不现行。正显第八第七细心心所仍现行也。若但伏灭前六转识及彼心所。名无想定。若兼伏灭第七识中俱生我执现行。名灭尽定。此二位中。皆不与别境之定心所相应。但是假立定名。然其种是善法。故定亦得名善。由无想定。招无想天异熟果报。故名无想异熟。故此三法。皆非离识实有明矣。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一


卍新续藏第 51 册 No. 0824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二

  蕅益沙门 智旭 述

  △五破诸有为相二。初徴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复如何知诸有为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乃至广说。

  此亦大乘徴而余乘答也。三有为。即下文所云定有法略有三种。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证知是有。此三摄尽一切有为诸法也。有为相者。即生住异灭四相。谓色心瓶衣及眼耳等。无不各有生住异灭相故。

  此经不说(生住等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为证不成。非(八转声中)第六(属)声。便表异体(以)色心之体。即色心(生住异灭之相)故。非(生灭等)能相(之)体。定异(于色心等)所相。勿坚相等(亦可)。异地等故(又)。若(使生灭等)有为(之)相。异(色心等)所相(之)体(则无生无灭等)。无为相(之)体(亦)。应异(于真如虚空等)所相(乎)又生等(四)相。若(其)体俱(是实)有(则)。应一切时(中)齐兴作用(即生即住即异即灭)。若(以四相)相违故(而)。用不顿兴(者。则四)体亦(复)相违。如何(可)俱有(哉)。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八啭声者。一体。二业。三具。四为。五从。六属。七于。八呼。今契经所云三有为之有为相。此一之字。乃是诠所属义。正即第六属声。明其离有为法无有为相。即于色心诸法体上而辩生住异灭。非表能所各有异体也。假使生住异灭。定异于色心诸法。则坚湿暖动。亦可定异于地水火风乎。又若生住异灭之相。果异色心诸法之体。则不生不灭等相。亦可异于虚空真如等体乎。又生住异灭若各有体。则应一切时中各齐兴用。若用相违。故不顿兴。则体亦相违。安得俱有乎。

  又(体既不俱。则)住异灭(三)用(亦)不应俱(为现在实有。若谓生灭等)能相(与色心等)所相体俱本有(则)。用亦应然(以用与体)无别性故。

  彼计生属未来。住异灭同属现在。故今破曰。三体既不可俱。则三用亦不宜俱属现在。设许体俱本有。则四相亦应俱有。不应独许住异灭是现在。别以生属未来也。

  若谓(能所体虽本有。)彼(之作)用更待因缘(然后起者。则色心等)。所(相既)待因缘。应非本有。又(复既待因缘。则汝所)执生(住)等(能相)便为无用。

  先破色心等所相非有。次破生住等能相无用也。

  (又若谓色心等)所相恒有。而(与)生(灭)等(能相)合(则)。应无为法亦有生(灭)等(合。以)彼(无为之恒有。与)此(有为之恒有。求其)异因不可得故。

  不达生住异灭之外无色心诸法。故妄计云所相恒有。不达色心诸法之外无生住异灭。故妄计云而生等合。应先出余乘量云。所相是有法。决定恒有宗。因云。生等合故。喻如无为法。次申违量云。无为是有法。亦生等合宗。因云。以恒有故。喻如所相。既无为恒有。不与生灭等合。则色心等与生灭合。岂得为恒有哉。既生灭等。不能与无为合。则离色心诸法之外。岂别有生灭等实体哉。

  又去来世。非现非常。应似空华。非实有性。生名为有。宁在未来。灭名为无。应非现在。灭若非无。生应非有。又灭违住。宁执同时。住不违生。何容异世。故彼所执。进退非理。

  此更破彼妄计生属未来。住异灭属现在也。初徴答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有为法因缘力故。本无今有。暂有还无。表异无为。假立四相。本无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暂停。即说为住。住别前后。复立异名。暂有还无。无时名灭。前三有故。同在现在。后一是无。故在过去。

  此正明假立四相。非别有实体也。前三。谓生住异。后一。谓灭。余俱可知。

  (难曰。)如何(灭是)无法(乃)。与有(法)为相(答曰)。表此(有法)后(必归)无。为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灭表有法后是无。异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暂有用。故此四相。于有为法虽俱名表。而表有异。此依刹那假立四相(若约)。一期(果报之)分位。亦得假立(四相。)初有名生。后无名灭。生已相似相续名住。即此相续转变名异。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五破诸有为相竟。

  △六破名句文身二。初徴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诠表名句文身。契经说故。如契经说。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亦大乘徴。余乘答也。解现下文。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名等。为证不成。若名句文(有法。)异声实有(因。)应如色等(喻。)非实能诠(宗。若)谓声能生名句文者。此声必有音韵屈曲。此足能诠。何用名等。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即名句文(而是)。异声实有(则)。所见色上形量屈曲(亦)。应异色处别有实体(耶。)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如弦管声。非能诠者。此(言语声。亦)应如彼(弦管之)声。不别(能)生名(句文)等(且)。又谁说彼(弦管之声)定不能诠(余乘难曰)。声若能诠。风铃声等应有诠用(大乘答曰)。此(语声亦)应如彼(风铃等声。)不别生实名句文身。若(许)唯(有)语声能生名等。如何不许唯(此)语(声即)能诠(理。既唯语声即能诠理。何须别生名句文身。小乘又难曰。)何理定知能诠即语(大乘答曰)。宁知异语别有能诠。语不异能诠。人天共了。执能诠异语。天爱非余。

  此大乘破斥也。文义并显。不须别释。言天爱非余者。有谓光音天以上。不用语言为诠表故。

  △二结申正义。

  然依语声分位差别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诠(法之)自性。句诠(法之)差别。文即是字。为(名句)二(者)所依。此(名句文)三离声。虽无别体。而假实异。亦不即声。由此法词二无碍解境有差别。声与名等。蕴处界摄亦各有异。

  名别文是假立。声是实有。名句文是法无碍解境。声是辞无碍解境。约五蕴。则声是色蕴摄。名句文是行蕴摄。约十二处。则声是声处摄。名句文是法处摄。约十八界。则声是声尘界摄。名句文是法尘界摄也。

  且依此土。说名句文依声假立。非谓一切。诸余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名句文)三故。

  此又统论十方佛土。六尘皆得假立名句文也。盖此土唯耳根利。故且依声立三。余土六根各有利钝。眼根利者。则依光明立名句文。鼻根利者。则依妙香立名句文。舌根利者。则依妙味立名句文。等者。指触法二尘。亦得依之立名句文。故法华玄义云。六尘体是法界。一一无非教经。亦无非行经。亦无非理经也。二别破得非得等竟。

  △三傍破执随眠。

  有执随眠异心心所。是不相应行蕴所摄。

  先叙计也。随眠。谓烦恼种子。随逐有情。眠伏藏识。故名随眠。本是第八识所执持。即彼相分。而余乘以为不与前六现识相应。遂妄执为别有自体。是行蕴摄也。

  彼亦非理(既)。名(为)贪等(随眠惑)故。如现贪等非不相应。

  量云。所执随眠。是有法。非不相应行宗。因云。名贪等故。喻如现贪等。

  执别有余不相应行。准前理趣。皆应遮止。

  小乘止执十四不相应行。故且随其所执破之。大乘所明二十四法。本非实有。但是假立。设有更执为实法者。即以如前理趣遮破可知。二破不相应行竟。

  △三破无为法二。初以理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诸无为法。离色心等决定实有。理不可得。且定有法。略有三种。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宗)因(比量而)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证知是有。无为非世共知定有。又无作用如眼耳等。设许(其是)有用(则)。应(反)是无常。故不可执无为定有。

  诸无为。指余乘所执三无为。一虚空无为。二择灭无为。三非择灭无为也。色等五尘。是五识现量所知。心及心所。是他心智现量所知。故名现所知法。余可知。

  然诸无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如色心等。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有)无为(之)性。

  下结申正义中云。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假施设有。二依法性。假施设有。今约依识变义立量云。诸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宗。因云。所知性故。喻如色心等。又约依法性义立量云。诸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宗。因云。色心等所显性故。喻如色心等。

  又虚空等(三无为法。)为一为多。若体是一。遍一切处。虚空容受色等法故。随能合法。体应成多。一所合处。余不合故。不尔。诸法应互相遍。若谓虚空不与法合(则)。应(虚空)非(能)容受。如余(择灭等)无为。又色等中。有虚空不。有应相杂。无应不遍。

  若达三无为法。不过是色心等所显之性。假施设有。本非离识别有实性。则何一何多。亦不妨说一说多。如后文断十重障。证十真如。真如尚非是一。云何有十。乃约断障所显。不妨非十而说十也。今余乘既妄执离识别有三无为性。故以为一为多双徴难之。先破一。后破多。今破一中。先破处空无为是一。故云。若虚空无为之体是一。遍一切处。以能容受色等法故。然而随能合法。则体应成多。是遍则不一也。或应一所合处余不合故。是一则不遍也。设既不许体应成多。又不许余皆不合。则应诸法各互相遍。方成一体遍一切处。而岂可哉。恐转计云。虚空不与法合。奚至体应成多。亦何论一合而余不合。故今破云。若谓虚空不与法合。则应非能容受。如择灭等无为。何得名为虚空无为。又色等中若有虚空。则应相杂而非一。或色等中便无虚空。则应有缺而不遍。宁得执虚空体一。遍一切处。为识外实法耶。

  一部一品结法断时。应得余部余品择灭。

  此破择灭无为定一之执也。无为之性。即是唯识实性。但依智慧简择力故。分分除灭见思烦恼。分分显出真如实性。故名择灭无为。然而真如体绝言思。既非定多。又岂定一。今若执为定一。则如一部一品结法断时。便应顿得余部余品择灭。而四果差别分位皆不成矣。又岂可哉。言部品者。见所断惑。分为四部。一者见苦谛所断部。凡有十种随眠。若约三界。共有二十八品。二者见集谛所断部。三者见灭谛所断部。四者见道谛所断部。修所断惑。共为一部。约三界九地。分为八十一品。

  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得非择灭。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此破非择灭无为定一之执也。无为法性。本无生灭。由缘生法。覆令不显。故于缘缺之时。法暂不生名非择灭无为。亦非定多定一也。今若执为定一。则一法缘缺不生时。应一切法皆悉不生。又岂可哉。执彼下。总结上文。先破一竟。

  若体是多。便有品类。应如色等。非实无为。虚空又应非遍容受。

  此总破三无为体多也。文义可知。

  余部所执离心心所实有无为。准前应破。

  设或更执不动无为。想受灭无为等。总以一多二义破之。例皆别无实法也。

  又诸无为。许无因果故。应如兔角。非异心等有。

  若有因果。便是有为。既称无为。决同许无因果。故总立量破云。诸无为是有法。非异心等有宗。因云。许无因果故。喻如兔角(初以理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契经说。有虚空等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假施设有。谓曾闻说虚空等名。随分别有虚空等相。数习力故(功夫渐渐成熟。致使)。心等生时。似虚空等无为相现。此所现相(是独头意识所缘之独影境。但以)。前后相似。无有变易。假说为常。二依法性。假施设有。谓空无我所显真如。有无俱非。心言路绝。与一切法非一异等。是法真理。故(说)名(为)法性。离诸障碍。故(或)名(为)虚空。由简择力灭诸杂染究竟证会。故(又)名(为)择灭。不由择力本性清净。或缘阙所显。故(又)名(为)非择灭。苦乐受灭。故(又)名(为)不动。想受不行(故又)。名想受灭。此五(种名。)皆依真如假立(即此)。真如(二字。)亦是假施设名。遮拨为无。故说为有。遮执为有。故说为空。勿谓虚幻。故说为实。理非妄倒。故名真如。不同余宗离色心等有实常法名曰真如。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虚。谓遍计所执。幻。谓依他所现。非妄故名真。无倒故名如。余皆可知。初叙破外小所执竟。

  △二立量以显唯识。

  外道余乘所执诸法(是有法。)异心心所非实有性(宗。)是所取故(因。)如心心所(喻。)能取彼(诸法之)觉(是有法。)亦不缘彼(心外实法宗。)是能取故(因。)如缘此(内相分之)觉(喻)。

  初一量。破所遍计。次一量。破能遍计。所遍计。即心心所之相分。名为所取。能遍计。即心心所之见分。名为能取。见相二分。皆不离于自证。设使异心心所。便无能取所取矣。

  诸心心所(是有法。)依他起故(因。)亦如幻事(喻。)非真实有(宗。)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

  此由前文既显遍计本空。今更申明依他非实也。故大佛顶经云。入圆成实。远离依他及遍计执。得无生忍。若不达依他如幻。岂名具分唯识哉。宗前敬叙。即云稽首唯识性。此中借依他以破遍计法执既竟。遂彻底掀翻。如此道破。而昧者犹谓法相一宗但是建立。呜呼冤哉。

  △三结判俱生分别二。初结属二种。二判其有无。今初。

  然诸法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俱生法执。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此复二种。一常相续。在第七识。缘第八识(之见分。变)起(第七识)自心(中之影)相。执为实法。二有间断。在第六识。缘(第八)识所变蕴处界相或总或别(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相。执为实法。此二法执。细故难断。后十地中。数数修习胜法空观。方能除灭。分别法执(虽有内熏之因)。亦由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别。然后方起。故名分别。唯在第六意识中有。此亦二种。一缘邪教所说蕴处界相(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二缘邪教所说自性等相(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此二法执。粗故易断。入初地时。观一切法(中)。法(性本)空(所显)真如(之理)即能除灭。

  邪教所说蕴处界。指小乘人禀受不了义说。所造小乘诸论。名邪教也。余可知。

  △二判其有无。

  如是所说一切法执。自心外法。或有或无。自心内法。一切皆有。是故法执。皆缘自心所现似法。执为实有。然似法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所执实法。妄计度故。决定非有。故世尊说。慈氏当知。诸识所缘。唯识所现。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自心外法。非亲所缘。故或有或无。自心内法。是亲所缘。唯识所变。不离识故。故一切皆有。余可知。广释初三句中。二徴答别释竟。

  △三总结无实二。初正明。二释妨。今初。

  如是外道余乘所执离识我法。皆非实有。故心心所。决定不用外色等法为所缘缘。缘用必依实有体故现在彼聚心心所法(是有法。)非此聚识亲所缘缘(宗。)如非所缘(喻。)他聚摄故(因。)同聚心所(是有法。)亦非亲所缘(宗。)自体异故(因。)如余非所取(喻。)由此应知实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是故契经伽他中说。如愚所分别。外境实皆无。习气扰浊心。故似彼而转。

  八识互望。互称彼此。心王必有心所相应。故皆名聚。且如第八识。与五遍行心所自为一聚。非第七识亲所缘缘。余皆可知。同聚心所。谓与心王相应而俱起者。且如遍行五心所。虽与第八识相应。然非第八识之所缘缘。又第八识心王。亦非五心所之所缘缘。又五心所互望。亦各不得相缘。如触心所。虽与作意等俱起。然决非作意等亲所缘缘。乃至思心所。决非受想等亲所缘缘。余皆可知。

  △二释妨二。初难。二释。今初。

  有作是难。若无离识实我法者。假亦应无。谓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烈)赤(色之)法。乃可假说此人为火。假说牛等。应知亦然。我法若无。依何假说。无假说故。似亦不成。如何说心似外境转。

  真火。喻真事。似火人。喻似事。猛赤。喻共法也。余可知。

  △二释二。初正释外难。二示假说意。初中三。初总破。二别破。三结斥。今初。

  彼难非理。离识我法。前已破故。依类依实假说火等。俱不成故。

  △二别破二。初破喻。二破法。初中二。初破依类。二破依实。今初。

  依类假说。理且不成(猛性赤色。人虽有之。而)。猛亦等(能烧之)德。非类(同火之)有故。若无(此能烧之)共德而假说彼(为假火人。)应亦于水等假说火等名(以水亦有猛赤法故)。若谓猛等虽非类(火能烧之)德。而(猛与赤恒)不相离。故可假说。此亦不然。人类猛等。现见亦有互相离故(或性猛而色不赤。或色赤而性不猛)。类既无(能烧之)德。又(猛与赤二)互相离。然有于人假说火等。故知(世间)假说。不(必)依类(而)成。

  △二破依实。

  依实假说。理亦不成(以)。猛赤等德。非共有故。谓猛赤等。在火(则以色微触微为体。依火而住。)在人(则以色心为体。依人而住。)其体各别。所依异故(若)。无共(德而可)假说。有过同前(应亦于水等假说火等名。)若谓人(有暖德。与)火德相似故。可假说者。理亦不然(假)。说(为似)火(人正)在(于)人(之猛赤相。)非在(于暖)德故。由此(世间)假说。不(必)依实(而)成。

  大凡世间假说。有依类者。亦有不依类者。有依实者。亦有不依实者。元非一概。今彼妄执假说必须依类依实。故即彼所说之喻。夺其依类依实二俱不成也。初破喻竟。

  △二破法二。初正破假说依真。二结申假说正义。今初。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应理。真。谓(诸法)自相。假智及诠。俱非(能得其)境故。谓(有分别之)假智(及名句文之假)诠。不得(诸法)自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亦非离此(共相之外。)有别方便(更)。施设(一个)自相(以)为假(智及诠)所依。然假智(及)诠。必依(意言)声(相而)起。声不及处。此(假智诠即)便不转(是以)。能诠所诠。俱非(法之)自相。故知假说不依真事。

  依真说假。下文亦自有之。但谓假必依真事立。则不应理。以诸法自相。离心缘。离言说。唯是现量所证知故。一涉语言。则能诠所诠。皆非诸法自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然离共相之外。亦别无自相可得。盖现量所缘之境。名为自相。比量非量所缘之境。名为共相。不过皆是识所变之相分。非以自相为真。共相为依真之假也。既知假智及诠。不依诸法自相。便可例知假说我法。不必有真我真法以为依矣。

  △二结申假说正义。

  由此但依似事而转。似。谓增益。非实有相(言)。声依(此)增益似相而转。故不可说假必依真。

  增益者。意识变现之影像也。依此影像。有所言说。言说为能诠。影像为所诠。故并不依真也。二别破竟。

  △三结斥。

  是故彼难不应正理。

  初正释外难竟。

  △二示假说意。

  然依(内)识变(现。而有似我似法。)对遣妄执真实我法(故)。说假似(之)言。由此契经伽他中说。为对遣愚夫。所执实我法。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

  初释前三句竟。

  △二释后三句二。初结前标数。二释通别名。今初。

  识所变相。虽无量种。而能变(八种)识(约)。类(而言。)则唯(有)三。

  △二释通别名二。初释三类别名。二释能变通名。今初。

  一谓异熟。即第八识。多异熟性故。二谓思(察度)量。即第七识。审思恒量(我无我)故。三谓了境。即前六识。了境相粗故(颂中)。及(之一)言(乃)。显(前)六(识)合为(了别境之)一种(类)。

  第八不同前六惟有一分是异熟生。故名多异熟性。前六不恒。第八不审。第七于未转位。恒审思量我相。已转依位。恒审思量二无我理。余可知。

  △二释能变通名二。初总标。二别释。今初。

  此三皆名能变识者。能变有二种。

  △二别释二。初释因能变。二释果能变。今初。

  一因能变。谓第八识中等流异熟二因习气(也。)等流习气。由(前)七识中善恶无记(三性之现行。)熏(于第八。)令(第八中三性种子未生者)生(已生者)长。异熟习气。由(前)六识中有漏善恶(二种现行。)熏(于第八而)令生长。

  △二释果能变。

  二果能变。谓前二种习气力故。有八识(自证分)生。现(于相见二分之)种种相(此中由前)。等流习气(以)为(亲)因缘故。八识体相差别而生。名(之为)等流果(以其)。果似因故(由前)。异熟习气(以)为增上(助)缘。感第八识酬引业力恒相续故(而)。立(真)异熟(之)名(若夫)。感前六识酬满业者(乃)。从异熟(而)起(但)。名(为)异熟生。不名(为真)异熟(以其)。有间断故。即前(真)异熟及异熟生(之二种。皆)名(为)异熟果(以其)。果(性)异(于)因(性)故(然)。此(颂)中(所言异熟。)且(单)说(第七)我爱(所执。及有)执(持舍)藏(能)。持杂染(有漏善恶)种(因。)能变(二种异熟)果(之第八本)识。名为异熟。非谓一切。

  果异因者。因从善恶。果惟无记也。非谓一切者。谓前六识一分酬满业者。亦可得异熟名。而非此中所指也。初略答外难略标识相竟。

  △二广明识相显前颂意二。初广明三能变相。二广明所变唯识。初中二。初分释三能变相。二会三能变俱转以示二谛(在第七卷中。)初中三。初释初能变。二释第二能变。三释第三能变。初又二。初设问举颂。二以论释成。今初。

  虽已略说能变三名。而未广辨能变三相。且初能变。其相云何。颂曰。

  初阿赖耶识(一自相门)异熟(二果相门)一切种(三因相门)不可知(四不可知门)执受处(五所缘门)了(六行相门)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七相应门)唯舍受(八受俱门)是无覆无记(九三性门)触等亦如是(十心所例王门)恒转如暴流(十一因果法喻门)阿罗汉位舍(十二伏断位次门)。

  △二以论释成二。初正释颂文。二证有本识。初中八。初释自相等三门。二释不可知等三门。三释相应门。四释受俱门。五释三性门。六释心所例王门。七释因果法喻门。八释伏断位次门。初中二。初正释三门。二重明因相。今初。

  论曰。初能变识。大小乘教(皆)名(为)阿赖耶。此识具有能藏所藏执藏义故。谓与杂染互为缘故。有情执为自内我故。此(阿赖耶之名。)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自相(以)。摄持因果(而)为(本识之)自相故。此(第八)识自相。分位虽多。藏(名最)初(先舍。又其)过(失最)重。是故。偏说。

  藏一切转识种子。故有能藏之义。受转识所熏成种。故有所藏之义。被第七识执之为我。故有执藏之义。言与杂染互为缘者。谓由本识与前七为缘。故起前七现行。复由前七与本识为缘。故熏本识种子。此句释成能藏所藏义也。有情执为自内我句。释成执藏义也。言此识自相分位虽多者。瑜伽论云。第八识自相有八。一依止执受相。二最初生起相。三有明了性相。四有种子性相。五业用差别相。六身受差别相。七处无心定相。八命终时分相。今取第一依止执受相说也。

  此(第八识。乃)是能引诸界(诸)趣(诸)生(种种)善不善业(所引之)异熟果故。说名异熟。离此(第八识外。)命根众同分等恒时相续(之)胜异熟果不可(别)得故。此(异熟识之名。)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果相。此(第八)识果相。虽多位多种(惟有真)。异熟(果之义。)实不(与前七识)共。故偏说之。

  诸界。即三界。诸趣。即六趣。诸生。即四生十二类生也。言此识果相虽多位多种者。宗镜录云。第八识于五果中。除离系果。余四皆有。故云果相虽多。如望自种子。是等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前七识。为增上果。望善恶业。即异熟果。

  此(第八识。)能执持诸法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离此(第八识外。)余法能遍执持诸法种子不可得故。此(一切种识之名。)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因相。此(第八)识因相。虽有多种(惟此能)。持种(义。实)不(异前七识)共。是故偏说。

  宗镜录云。第八因相。于六因中有四。能持种子义边。是种子因。若因种子俱时而有。即俱有因。若望自类种子前后相引。即同类因。若望同时心所等。即相应因。惟无异熟因及遍行因。故云因相多也(异熟因。谓增上善恶。此第八识惟无记故。是异熟果。非异熟因。遍行因。谓见疑无明等。遍于染法。此第八识不与相应。非遍行因也)。

  初能变识。体相虽多。略说惟有。如是三相。

  初正释三门竟。

  △二重明因相三。初标。二释。三结。今初。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

  △二释为四。初明种子相。二明本新义。三明种子义。四明熏习义。初中二。初正释。二结判。初又二。初正释种相。二明种实有。今初。

  此中何法名为种子。谓本识中亲生自果功能差别。此(种子因用。)与本识(之体。)及所生(之)果。不一不异。体用因果。理应尔故。

  如眼识种子。亲生眼识自果等。此种有生果之作用。故名功能。色心等种其类非一。故名差别。本识为体。种子为用。种子为因。所生为果。体是能藏。用是所藏。因是能生。果是所生。故不一。离体无用。离因无果。故不异也。

  △二明种实有。

  虽非一异。而(种子原)是实有(以一切)。假法(犹)如(空)无。非(可为诸法亲)因缘故(难曰)。此(种子)与诸法既非一异。应如瓶等。是假非实(答曰)。若尔(则)。真如(与诸法亦非一异。岂亦)应是假有(耶。设)许(真如是假。)则便无真胜义谛(既许真如非假。则知种子亦实)。然诸种子。唯依世俗说为实有。不同真如(是胜义实有也)。

  先正明。次答难。后以二谛判。并可知。初正释竟。

  △二结判又二。初结属相分。二判属三性。今初。

  种子虽依第八识体。而是此识(之)相分非余(三分。)见分恒取此(种子以)为(亲所缘缘)境故。

  △二判属三性又二。初正判。二释妨。今初。

  诸有漏种。与异熟识体无别故。无记性摄(然彼能生之)。因(与所生之)果俱有善等(三)性故。亦(可)名(为)善等。诸无漏种。非异熟识性所摄故。因果俱是善性摄故。唯名为善。

  因。谓前七现行熏种之因。果。谓种子所发七现行果。余可知。

  △二释妨。

  (难曰。)若尔。何故决择分说二十二根。一切皆有异熟种子。皆异熟生(释曰。三无漏根)。虽名异熟。而非无记。依异熟故。名异熟种。异性相依。如眼等识。或无漏种。由熏习力转变成熟。立异熟名。非无记性所摄异熟。

  决择分。瑜伽师地论之第二分也。二十二根者。眼耳鼻舌身五净色根。男女二根。命根。意根。忧喜苦乐舍五受根。信进念定慧五善根。及三无漏根也。一未知当知根。二已知根。三具知根。名为三无漏根。初明种子相竟。

  △二明本新义三。初净月师等唯立本有。二难陀师等唯立新熏。三护法正义本新合论。初中三。初释义。二引证。三结示。今初。

  此中有义。一切(染净)种子。皆本性有。不从熏生。由熏习力。但可(令其)增长。

  △二引证。

  如契经说。一切有情无始时来。有种种界。如恶又聚。法尔而有(以)。界即(是)种子(之)差别名故。又契经说。无始时来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义。瑜伽亦说。诸种子体。无始时来性虽本有。而由染净新所熏发。诸有情类无始时来。若(堪)般涅槃法者。一切(有漏无漏)种子皆悉具足(若)。不(堪)般涅槃法者。便阙三种菩提种子。如是等文。诚证非一。又诸有情。既说本有五种性别。故应定有法尔种子。不由熏生。又瑜伽说。地狱成就三无漏根(决)。是种(子。)非(是)现(行。)又从无始展转传来。法尔所得本性住(之种子)性。

  般。入也。三种菩提。谓声闻菩提。独觉菩提。无上菩提也。五种性。谓一阐提种性。声闻种性。独觉种性。不定种性。如来种性也。三无漏根如前说。

  △三结示。

  由此等证。无漏种子法尔本有。不从熏生。有漏亦应法尔有种。由熏增长。不别熏生。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初净月师等唯立本有竟。

  △二难陀师等惟立新熏亦三。初释义。二引证。三会违。今初。

  有义。种子皆熏故生(但以)。所熏能熏俱无始有。故(言)诸种子无始成就。种子既是习气异名。习气必由熏习而有。如麻香气。华熏故生。

  △二引证。

  如契经说。诸有情心。染净诸法所熏习故(乃有)。无量种子之所积集。论说内种定有熏习。外种熏习或有或无。又名言等三种熏习。总摄一切有漏法种。彼三既由熏习而有。故有漏种必藉熏生。无漏种生。亦由熏习(故诸圣教)。说闻熏习(谓)。闻净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是(即)出世心(之)种子性故。

  三种熏习者。一名言习气。二我执习气。三有支习气。具如第八卷中广明。净法界等流正法者。谓诸佛菩萨。以根本智证清净法界妙理。以后得智随顺众生。流出语言文字。诠显净法界理。令诸众生寻名取悟。此所流出正法。与净法界相应。故名等流。

  △三会违。

  有情本来。种性差别。不由无漏种子有无。但依有障无障建立。如瑜伽说。于真如境。若有毕竟二障种者。立为不般涅槃法性。若有毕竟所知障种非烦恼者。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独觉种性。若无毕竟二障种者。即立彼为如来种性。故知本来种性差别(但)。依(有)障(无障)建立。非(依本有)无漏种(子)所说(地狱)成就(三)无漏种(之)言(乃)。依当(来有)可生(义。)非(谓)已有(其)体。

  不般涅槃法性。即一阐提种性也。余可知。二难陀师等唯立新熏竟。

  △三护法正义本新合论三。初正释。二斥前。三结成。今初。

  有义。种子各有二类。一者本有。谓无始来异熟识中。法尔而有(四)生(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功能差别。世尊依此。说诸有情无始时来有种种界。如恶叉聚。法尔而有。余所引证。广说如初。此即名为本性住种。二者始起。谓无始来。数数现行熏习而有。世尊依此。说有情心。染净诸法所熏习故。无量种子之所积集。诸论亦说染净种子。由染净法熏习故生。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二斥前又二。初斥唯本有。二斥唯新熏。今初。

  若唯本有。转识不应与阿赖耶为因缘性。如契经说。诸法于识藏。识于法亦尔。更互为果性。亦常为因性。

  宗镜释云。诸法于识藏。能摄藏也。谓与诸法作二缘性。一为彼种子。二为彼所依。识于法亦尔。所摄藏也。谓诸转识。与阿赖耶亦为二缘。一于现法长养彼种。二于后法转摄植彼种。互相生故。

  此颂意言阿赖耶识。与诸转识。于一切时。展转相生。互为因果。摄大乘说。阿赖耶识。与杂染法互为因缘。如炷与?。展转生烧。又如束芦。互相依住。唯依此(种现)二(法互相生义。)建立因缘。所余因缘不可得故。若诸种子不由熏生。如何转识与阿赖耶有因缘义。非熏令长(即便)可名因缘。勿善恶业(能招异熟。亦可)与异熟果为因缘故。又诸圣教。说有种子由熏习生。皆违彼义。故唯本有。理教相违。

  熏长但可名增上缘。熏生乃名因缘也。余可知。

  △二斥唯新熏又三。初正破。二通教。三结责。初又二初斥非。二显正。初又二。初直约有为无漏因破。二破转计心性为无漏因。今初。

  若唯始起(则)。有为无漏无(本有)因缘故。应不得生(若夫闻熏乃)。有漏(善。)不应为无漏种。勿无漏种(亦可)生有漏故。许应诸佛有漏复生。善等应为不善等种。

  有为无漏。指四智菩提也。四智菩提。理应先有本住种子。未登地前所有闻思修慧。俱属有漏。但可为增上缘。助彼无漏种子令渐增长。非可作因缘也。设许有漏为无漏种。亦应无漏为有漏种。而诸佛已证无漏。仍得生有漏矣。岂理也哉。又有漏无漏。两性相反。设得互相为种。则善恶二性相反。亦得互相为种乎。

  △二破转计心性为无漏因又三。初出彼所凭。二破彼谬解。三申经正义。今初。

  分别论者虽作是说(经云)。心性本净。客尘烦恼所染污故。名为杂染。离烦恼时。转成无漏(以此为证)。故无漏法非无因生。

  △二破彼谬解。

  而心性(之)言(汝谓)。彼(经)说何义(耶。)若(谓彼经)说空理(为本净者。)空非(四智)心因(又空理是)。常法定非诸法种子。以(空理之)体前后无转变故。若(谓彼经)即说心(为本净。)应同数论(所计)相虽转变而体常一(且)。恶(与)无记(之)心。又应(即)是善(心。汝若)许(此说者。)则应(恶无记心。亦)与信等(诸善心所)相应(汝若)。不许便应(恶无记心。仍)非(是)善心体(是则)。尚不名善。况是无漏(又彼)。有漏善心(虽与恶及无记不同。然)。既称(为)杂染(便亦)。如恶心等(其)。性(决)非无漏。故(一切有漏善心。皆)不应与无漏(而)为(正)因(若许有漏为无漏因)。勿善恶等(亦可)互为因故(又)。若(谓)有漏(之)心(其)性是无漏(者则)应无漏(之)心(其)性(却)是有漏(以同是心法)。差别因缘不可得故。又异生心(之性)若是无漏。则异生位无漏现行。应名圣者。若(谓)异生(之)心(其)性虽(是)无漏。而相有染。不名(为)无漏(现行。)无斯(应名为圣之)过者。则心(现行既非无漏。心之)种子亦非无漏。何故汝论说有异生唯得成就无漏种子(以)。种子现行(其)性(定)相同故。

  △三申经正义。

  然契经说心性净者。说心空理所显真如。真如是心真实性故。或说心体非(是)烦恼(法)故(具斯二义)。名性本净。非(谓)有漏(之)心(其)。性(即)是无漏。故名(为)本净(也)。

  初斥非竟。

  △二显正。

  由此应信是。诸有情。无始时来有无漏种。不由熏习。法尔成就。后胜进位。熏令增长。无漏法(之现)起。以此(本有种字)为因(而)。无漏(法现)起(之)时。复熏成种(展转增胜。乃至圆满菩提)有漏法种(亦有本有。)类此应知。

  二斥唯新熏中初正破竟。

  △二通教三。初通内种定有熏习。二通无漏由闻熏习。三通依障建立种性。今初。

  诸圣教中。虽说内种定有熏习。而不定说一切种子皆熏故生。宁全拨无本有种子。然本有种。亦由熏习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故说内种定有熏习。

  △二通无漏由闻熏习。

  其闻熏习。非(是)唯(熏新)有漏(种。)闻正法时。亦熏本有无漏种子令渐增盛。展转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说此名闻熏习(其)。闻熏习中(所熏新)有漏(善种)性者。是修(道位)所断(是能)。感(于)胜异熟(果。是能)为出世法(之)胜增上缘(若闻熏习中所熏本有)。无漏(种)性者(乃是)。非所断摄。与出世法正为因缘(但)。此正因缘(相。)微隐难了(故)。有(教中且)寄粗显(三慧)胜增上缘。方便(假)说(以)为出世心种。

  △三通依障建立种性又二。初正性义意。二傍破当生。今初。

  依障建立通种别者(其)。意(正要)显(于)无漏种子(之或)有(或)无。谓若全无无漏种者(则)。彼二障种(子)永不可害。即立彼为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无漏种(无大乘种)者(则)。彼所知障种永不可害。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独觉种性。若亦有佛无漏种者。彼二障种俱可永害。即立彼为如来种性。故(正)由(此)无漏种子(之或)有(或)无(所以)。障有可断不可断义。然无漏种。微隐难知。故约彼障(可断不可断以)显性(之)差别(若)。不尔(者。则)彼(二)障(更)有何(等)别因。而(乃)有可害(及)不可害者(耶。)若谓法尔有此(二)障(可害不可害之差)别(则)。无漏法种宁不许然。若本全无无漏法种。则诸圣道永不得生。谁当能害二障种子。而说依障立种性别。

  △二傍破当生。

  既彼圣道必无生义。说(三无漏根有)当(来)可生(之义。)亦定非理。

  二通教竟。

  △三结责。

  然诸圣教。处处说有本有种子(今汝)。皆违彼义。故唯始起。理教相违。

  二斥前竟。

  △三结成。

  由此应知。诸法种子。各有本有始起二类。

  宗镜云。第八识聚。及此所变异熟五根相分。并异熟浮尘根等。及异熟前六识等。并无新种。以其极劣。非能熏故。但从本有旧种所生。其长养五根。及此浮尘根。及等流五尘等相分。前六识所变者。皆可各有新本二种。已上二明本新义竟。

  △三明种子义四。初明内种。二明外种。三明内外种具二因义。四明内外种熏习有无。今初。

  然种子义。略有六种。一刹那灭。谓体才生。无间必灭。有胜功力。方成种子。此遮常法。常无转变。不可说有能生用故。

  无转变。则非无间必灭。不可说有能生用。则非有胜功力。故一切无为等常法。及外道所计常我。不可说为种子也。

  二果俱有。谓与所生现行果法俱现和合。方成种子。此遮前后及定相离(以)。现(行)种(子。虽是)异类。互不相违。一身俱时。有能生用。非如(前)种子(望后种子)自类相生。前后相违。必不俱有(是故种生现行。因果必俱。种引种子。因果不俱)。虽(种子之)因与果(具)。有(如是)俱(与)不俱(二义。)而(今但取因果)现在(同)时。可有(能生果之)因用(方名种子以未来)。未生(过去)已灭无自体故(所以必)。依生现(行)果(者而)立种子(之)名。不依引生(种子)自类(者)名(为)种(子也。)故但应说与果俱有。

  难曰。若刹那灭得为种子。则前后相望。或自他相望。皆有刹那灭义。应得为种。今以第二义拣之。前后则不俱现。定相离则不和合。一身则和合定不相离。俱时则现在定无前后。方名种子。故他身之法。及自身前后之法。不可说为种子也。

  三恒随转。谓要长时一类相续(直)至究竟位(者。)方成种子。此遮(前七)转识转易间断。与种子法不相应故。此显种子自类相生。

  难曰。现行熏种。亦果俱有。应得名种。今以第三义拣之。第七识或漏或无漏。故有转易。前六识或行或不行。故有间断。唯第八识。一类无记。长时相续。直至金刚道后。究竟位中。方称无漏。此前恒随有漏法转。得与漏种为所依持。故彼诸法种子。依之而得自类相引。乃至成熟也。

  四(须三)性决定。谓随因力。生善恶等功能决定。方成种子。此遮余部(妄)执异性(之)因。生(于)异性(之)果(亦计)。有因缘义。

  难曰。若恒随转。即名种子。应善等种。生染等现。今以第四义拣之也。

  五待众缘。谓此要待(办)自(果之)众缘(和)合功能殊胜。方成种子。此遮外道执自然因。不待众缘。恒顿生果。或遮余部缘恒非无(今)。显所待(之)缘。非恒有性。故种于果。非恒顿生。

  难曰。若性决定。即名种子。则三性种。既是恒有。亦复俱有。即应一切时中顿生三性现行。今以第五义拣之。虽有种子为因。仍待众缘和合。方能生果。如眼识九缘生等。又心法更待三缘。谓增上缘。等无间缘。所缘缘。色法更待增上缘故。须众缘。则遮外道之执自然。须有待。则遮余部之执缘恒非无也。

  六引自果。谓于别别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种子。此遮外道执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余部执色心等互为因缘。

  难曰。若性决定待众缘。即名种子。则一善因与众缘合。即生一切善果。恶及无记亦然。又善心种子与众缘合。亦能生于善色。善色种子与众缘合。亦能生于善心。今以第六义拣之。别别等果。各各引生。则非一因生一切果。亦非色心互为因缘也。

  唯(第八)本识中(所有)功能差别。具斯六义(故)。成种(子。)非余(识之所有)。

  初明内种竟。

  △二明外种。

  外谷麦等(乃第八)。识所变(现行相分摄)故。假立种名。非实种子。

  △三明内外种具二因义。

  此(内外)种(之)势力(能)。生(切)近正果。名曰生因(能)。引远残(之)果令不顿绝。即名引因。

  内种则识缘名色。名色缘六入等。名生因所生近正果。丧后尸骸不灭。名引因所引远残果。外种则种生芽。芽生茎等。名近正果。谷等枯后不灭。名远残果。然外种既云非实种子。但可借之以喻内种而已。

  △四明内外种熏习有无。

  内(第八识中一切法之)种(子。)必由熏习(而)生(起)长(养。此种子)亲能生果。是因缘性。外种熏习或有或无(不过皆)。为增上缘(耳。若欲)辨所生果。必以内种为彼(诸物之亲)因缘(以彼外谷麦等。皆)。是(本识中)共相种(子)所生(之现)果故。

  外种或有熏习者。如苣蕂与华等。或无熏习者。如种生芽茎等。言共相种所生果者。外谷麦种等。皆是器界所摄故也。三明种子义竟。

  △四明熏习义三。初总标。二别释。三结判。今初。

  依何等义。立熏习名。所熏能熏各具四义。令(本识中)种(子)生长。故名熏习。

  △二别释二。初释所熏。二释能熏。今初。

  何等名为所熏四义。一坚住性。若法始终一类相续。能持习气。乃是所熏。此遮转识及声风等。性不坚住。故非所熏。

  一类。即坚义。相续。即住义。应立量云。转识是有法。非所熏宗。因云性不坚住故。喻如声风等。

  二无记性。若法平等无所违逆。能容习气。乃是所熏。此遮善染势力强盛。无所容纳。故非所熏。由此如来第八净识(以极善故)。唯带旧(时因中所熏无漏善)种。非新受熏。

  问云。若坚住性。即为所熏。则如来净识。亦坚住性。应是所熏。今以第二义拣之。可知。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而又)。性非坚密。能受习气。乃是所熏。此遮(本识相应之五)心所及无为法(以心所)。依他(而不自在。无为)坚密(而不受习。)故非所熏。

  问云。若坚住及无记性。即为所熏。则第八识相应之五心所。亦是坚住无记。又无为亦坚住性。何非所熏。今以第三义拣之。

  四与能熏共和合性。若与能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所熏。

  问云。若坚住无记。自在非坚密者。即为所熏。则他人第八。可为所熏。又自第八前后相望。可为所熏。今以第四义拣之。他身则不同处。刹那前后则不同时也。

  唯异熟识具此四义。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初释所熏四义竟。

  △二释能熏。

  何等名为能熏四义。一有生灭。若法非常。能有作用生长习气。乃是能熏。此遮无为前后不变。无生长用。故非能熏。二有胜用。若有生灭(更须)。势力增盛。能引习气(者。)乃是能熏。此遮异熟心心所等势力羸劣。故非能熏。

  初义可知。次应问云。若有生灭即能熏者。异熟心心所等亦有生灭。应是能熏。今以第二义拣之。谓须或善或恶。或有覆无记。势力强盛。乃名能熏。

  三有增减。若有胜用(又须数习)。可(令)增(益。伏除)可(令损)减。摄(藏培)植习气(令不失坏。)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圆满善法无增无减。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圆满。前后佛果应有胜劣。

  问云。若有生灭及有胜用。即能熏者。佛果位中之前七识。应是能熏。今以第三义拣之。佛果位中。修善满足。更无可增。修恶断尽。更无可减。假使受熏。则前佛熏得无漏种多。应胜后佛矣。

  四与所熏和合而转。若与所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能熏。

  问云。若有生灭有胜用有增减。即能熏者。则他人前七。应是能熏。又自前七前后相望。应亦能熏。今以第四义拣之。他身则不同处。刹那前后则不同时也。

  唯七转识及(与)彼(相应之)心所。有胜势用而增减者。具此四义。可是能熏。

  二释能熏四义竟。二别释竟。

  △三结判二。初结。二判。今初。

  如是能熏(之前七识及心所法。)与所熏(之第八)识俱生俱灭。熏习(之)义(乃)成。令所熏(第八识)中(之一切法)种子生(起)长(养。)如熏苣蕂。故名熏习。

  此结成熏习名也。苣蕂。即胡麻。西土作涂身香油。先以香华与苣蕂子一处捣烂。然后压油。油即香美。今以苣蕂喻第八识。香华喻前七转识现行。

  能熏(之现)识等从种生时。即能为因。复熏成种。三法展转因果同时(约相生。则)。如炷生焰。焰生燋炷(约相依。则)。亦如芦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时。理不倾动。

  此结示熏习相也。其理极成。不可破坏。故不倾动。

  △二判。

  能熏(之现行)生种(子。从)种(子)起现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种子前后自类相生。如同类因。引等流果(唯)。此二(因。)于(一切法之)果是(亲)因缘性。除此(二种因外。)余(所有)法。皆(是增上缘等。)非(亲)因缘。设(有处)名(为)因缘。应知(但是)假说。

  俱有因。谓果与因俱时而有也。士用果。谓士夫作用所成办果也。同类因。谓因与果相似也。等流果。谓果与因相似也。十因五果。解现第八卷中。二重明因相中初标二释竟。

  △三结。

  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初释自相等三门竟。

  △二释不可知等三门二。初总标。二别释。今初。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二别释二。初释行相所缘门。二释不可知门。初中二。初略释。二广释。初又二。初明行相。二明所缘。今初。

  了。谓了别。即是行相。识以了别为(现)行(之)相(状)故。

  △二明所缘。

  处。谓处所。即器世间。是诸有情所依处故。执受有二。谓诸种子及有根身。诸种子者。谓诸相名分别(之)习气。有根身者。谓诸(胜义五净)色根及根(所)依(浮尘身)处。此二皆是识所执受。摄为自体。同安危故。执受及处。俱是(第八识之)所缘。阿赖耶识(以)因缘力故。自(证分)体(得)生(之)时(便)。内变为种及有根身。外变为器。即以所变(三类性境)为自所缘(见分)。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执有二义。一摄为自体。二持令不散。受有二义。一领以为境。二令生觉受。第八缘种子。具持令不散。领以为境二义。缘根身。具四义。一摄为自体。同无记性故。二持令不散。一期不坏故。三领以为境。是亲相分故。四令生觉受。安危共同故。若缘器界。但有领以为境一义也。初略释竟。

  △二广释二。初广释行相。二广释所缘。初中三。初略指见分。二通论诸分。三结归见分。今初。

  此中了者。谓异熟识。于自所缘有了别用。此了别用。见分所摄。

  △二通论诸分三。初难陀立二分。二陈那立三分。三护法立四分。初中三。初正立二分。二破安慧唯立自证分。三结明引证。今初。

  然有漏识自体生时。皆似所缘能缘相现。彼相应(之心所)法。应知亦尔。似所缘相。说名相分。似能缘相。说名见分。

  △二破安慧唯立自证分。

  若(使)心心所无所缘(之)相(分)应不能缘自所缘境。或应一一能缘一切。自境如余。余如自故。

  眼识缘色。耳识缘声等。名为自所缘境。若眼识无相分色。则应不能缘色。耳识无相分声。则应不能缘声。又设眼识无相分色而能缘色。则亦可无声香等而能缘声香等。又余识虽不以色为相分。亦可以缘色矣。自境如余境。自境无而可缘。余境无亦可缘。余识如自识。自识可缘余境。余识亦可缘自境故。

  若(使)心心所无能缘(见分之)相。应不能缘。如虚空等。或虚空等亦是能缘。

  心无见分而能缘。则虚空无见分。亦应能缘也。

  △三结明引证。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经说。一切唯有觉。所觉义皆无。能觉所觉(之二)分。各自然(从相见二分之种子)而转(成现行)。

  契经。即密严经。所觉义皆无。谓实无外境也。能觉所觉分。即见相二分也。初难陀立二分竟。

  △二陈那立三分二。初辨异小乘。二正立三分。初中二。初出小乘偏义。二申大乘正说。今初。

  执有离识所缘境者。彼说外境是所缘。相分(即)名行相。见分名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心与心所。同所依(根。同所)缘(境。)行相相似(心王见分之)。事虽(与心)数(相)等。而(其)相各异(以心王是)。识(心所是)受想等。相各别故。

  事。谓自体。心数。即心所也。事虽数等。谓心王体是见分。心所亦体是见分。故相等也。

  △二申大乘正说。

  达无离识所缘境者。则说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相见所依自体(乃)名(为)事。即自证分。此(自证分)若无者。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喻)。如(见分)不曾更(历之)境(则)。必不能忆(知)故(此则)。心与心所(但)。同(一)所依(之)根(而)所缘(不过)相似。行相(便自)各别(以)。了别领纳等作用各异故(心王自证分之)。事虽(亦与心)数(相)等。而(其行)相各异(以)。识受等体有差别故。

  忆。知也。相分若无见分以更历之。必不能知。则可例知见分若无自证分以更历之。亦何能自知哉。故古人以相分喻绢。见分喻尺。自证分喻智也。言所缘相似者。谓心王心所。各以自所变相分而为所缘故。言行相各别者。识以了别为行相。受以领纳为行相。乃至思以造作为行相故。言事虽数等者。谓心王之体是自证分。心所之体亦是自证分也。初辨异小乘竟。

  △二正立三分。

  然心心所一一生时。以理推徴。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别故。相见必有所依体故。如集量论伽他中说。似境(之)相(分是为)所量。能取相(之见分及)自证(分。)即(名为)能量及(量)果。彼三体无别。

  各有三分。谓一一心王。一一心所。皆有三分。非共只三分也。所量即相分。能量即见分。量果即自证分。果即所依体义也。言彼三体无别者。同一识故。可见离心别无境矣。二陈那立三分竟。

  △三护法立四分二。初正明四分。二摄归一心。今初。

  又心心所。若细分别。应有四分。三分如前。复有第四证自证分。此若无者。谁证第三。心分既同。应皆证故。又(若无证自证分。则)自证分应无有果。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应(妄计)见分(便)是第三(自证分之)果(以)。见分或时非量摄故。由此见分不证第三(以)。证自体者必(须)现量故。

  心分既同应皆证故者。谓见分既须自证分以证之。则自证分。亦须证自证分以证之也。诸能量者必有果故者。谓见分是能量。则以自证分为量果。今自证分亦是能量。亦必以证自证分为量果也。故古人以相分喻绢。见分喻尺。自证分喻智。证自证分喻人。又以相分喻镜影。见分喻镜光。自证分喻镜面。证自证分喻镜背。或以自证分喻镜。证自证分喻铜也。

  宗镜录云。相分有四。一实相名相。体即真如。是真实相故。二境相名相。谓能与根心而为境故。三相状名相。此唯有为法有相状故。通影及质。唯是识之所变。四义相名相。即能诠下所诠义相分是。于上四种相中。唯取后三相而为相分。又相分有二。一识所顿变。即是本质。二识等缘境。唯变影缘。不得本质。

  ○见分有五类。一证见名见。即三根本智见分是。二照烛名见。此通根心。俱有照烛义故。三能缘名见。即通内三分。俱能缘故。四念解名见。以念解所诠义故。五推度名见。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于此五种见中。除五色根及内二分。余皆见分所摄。

  ○自证分者。谓能亲证自见分。缘相分不谬。能作证故。

  ○证自证分者。谓能亲证第三自证分。缘见分而不谬故。从所证处得名。

  ○若不达四分成心者。斯皆但念名言。罔知成心实义。体用既失。量果全无。终被心境缘拘。无由解脱。

  此四分中。前(相见)二(分)是外(用。)后(自证及证自证)二(分)是内(体。)初(相分)唯所缘。后三(分)通(能缘所缘之)二。谓第二(见)分。但缘第一(相分。)或量非量。或现或比。第三(自证分。)能缘第二(见分及)第四(证自证分。第四)证自证分。唯缘第三(自证分。)非(缘)第二(见分)者。以无用故。第三第四。皆现量摄。

  先明须有四分。此更分别内体外用。能缘所缘。及现比非三量差别不同也。无用。犹言无益。

  故心心所(一一皆是)。四分合成。具所能缘(而)无无穷(之)过。非即非离。唯识理成。

  假使自证分与证自证分不互相缘。则更须立证证自证分。便有无穷之过。今由互为能所。譬如镜面镜背。亦如人之与智。故无无穷之过也。四分差别。故非即。唯是一心。故非离。此先结成。次后引证。

  是故契经伽他中说。众生心二性。内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缠。见种种差别。

  众生心二性者。内二分为一。外二分为一也。内外一切分者。内亦二分。外亦二分也。所取缠者。所缘相缚也。能取缠者。能缘见缚也。见种种差别者。见分通于三量故也。

  此颂意说。众生心性。二分合成(所谓)若内若外(也。以一切众生。)皆有所取能取缠缚(故)。见有种种或量非量或现或此多分差别(之不同。)此(颂)中(所云)见者。是(但指)见分故。

  先引颂。此更释也。初正明四分竟。

  △二摄归一心。

  如是四分。或摄为三。第四摄入自证分故。或摄为二。后三俱是能缘性故。皆见分摄。此言见者(不是单指见分。即)。是能缘(之)义。或摄为一。体无别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说。由自心执着。心似外境转。彼所见非有。是故说唯心。如是处处说唯一心(须知)。此一心(之)言。亦(必)摄(于)心所(定相应故)。

  上来欲显俗谛差别。故以二分破一。又以三分破二。又以四分破三。今欲显真理圆融。故第四可摄入于第三而可但言三分。又内三可摄入于见分而可但言二分。又相见本无二体而可但言一心也。入楞伽偈。即证成一心之旨。然所谓一心。亦非拨无八个心王五十一个心所。而别指一真如心以为大总相法门也。但以四分体无别故。名为一心。则知八个心王。五十一个心所。随拈一王一所。皆具四分。随其所有四分。体皆无别。惟是一心。是知一一王所。无非法界。又四分体既无别。以体融用。用亦无别。故得说云一色一香。无非中道。及唯色唯香等也。二通论诸分竟。

  △三结归见分。

  故识行相。即是了别。了别即是识之见分。

  初广释行相竟。

  △二广释所缘二。初正明所变。二总结所缘。初中二。初明唯变处等。二明不变心等。初又二。初正释。二结示。初又二。初明业力所变决定。二明定力所变不定。初又三。初器界。二种子。三根身。今初。

  所言处者。谓异熟识。由共相种成熟力故。变似色等器世间相。即外(四)大种及所造(器界之)色。虽诸有情所变各别。而相相似。处所无异。如众灯明。各遍似一。

  此先总释器界由识所变也。以不摄持令生觉受。故名为外。非谓实在识外。不可不知。

  (问曰。)谁(之)异熟识变为此相(耶。)有义。一切。所以者何。如契经说。一切有情业增上力所共起故。有义。若尔。诸佛菩萨应实变为此杂秽土。诸异生等应实变为他方此界诸净妙土。又诸(那含)圣者。厌离有色。生无色界(将来)。必不下生。变为此土。复何所用。是故现居及当生者。彼异熟识变为此界。经(但)依(于)少分(而)说一切(之)言(惟是)。诸业同者皆共变故。

  初义太泛。次义业同共变则可。然约现居则太狭。约当生又不切。故为第三家所破也。

  有义。若尔(则)。器(世间)将坏时。既无现居及当生者。谁异熟识变为此(将坏之)界。又诸异生。厌离有色(而)生无色界(者。后虽当生。然)现(在)无(有)色身(其劫数甚远)。预变为(欲色二下)土。此复何用(又欲界色界众生)。设有色身。与异地(之)器(界。)粗细(不同。上下)悬隔。不相依持。此(识)变为彼(异界土。)亦何所益。

  此先破前第二义也。

  然所变土。本为色身依持受用。故若于身可有持用。便变为彼。由是设生他方(之各各)自地。彼识亦得变为此土(之各各自地。)故器世界将坏(及)初成(时。)虽无有情。而亦现有(器界。)此说一切共受用者。若别受用。准此应知。鬼人天等所见异故。

  此释成正义也。共受用。即共中之共。别受用。即共中不共。言鬼人天所见异者。宗镜云。天见是宝庄严地。鱼见是窟宅。人见是清冷水。鬼见是脓河猛火。乃彼四类有情自业识所变相分不同。更无心外别四境。旧云一境应四心者不正。若言一境者。未审定是何境。若离四类有情所变相分外更别有一境者。即是心外有法。初器界竟。

  △二种子。

  诸种子者。谓异熟识所持一切有漏法种(是)。此(第八)识(无记)性摄。故是(第八识见分之)所缘(若夫)。无漏法(之)种(子。)虽(亦)依附此识。而非此(无记)性摄。故非所缘。虽非所缘。而(亦与此本识)不(曾)相离(喻)。如真如(即识实)性(故)。不违(于)唯识。

  △三根身。

  有根身者。谓异熟识不共相种成熟力故。变似(清净胜义)色根。及根(所)依(浮尘六)处。即内大种及所造色。

  以执受故。名之为内。此先明不共中不共也。

  有共相种成熟力故。于他身处。亦变似彼。不尔。应无受用他(身之)义。此中有义(不惟变他依处)。亦(能)变(他五)似(色)根(以)。辩中边(论)说。似自他身五根现故。有义。唯能变(他)似(根所)依(之)处(以)。他(之似色)根于己非所用故(然论云)。似自他身五根现者(乃)。说自(识)他识各自变(之)义(耳。)故生他地。或般涅槃。彼余尸骸。犹见相续。

  此明不共中共也。初义非。次义是。并可知。故生他地等者。以识能变他依处。故尸骸犹见相续。以不变他人五根。故尸骸无复见闻也。然此尸骸相续。一是彼自己引因之力。二是他人共相所变。故仍名为不共中共。初明业力所变决定竟。

  △二明定力所变不定。

  前来且说业力所变外器内身界地差别(如此。)若(佛菩萨及诸圣者以禅)定(神通)等力所变器身(其器之)。界地(身之)自他则不决定(然)。所变身器。多恒相续。变声光等。多分暂时。随现缘力击发起故。

  器则示净示秽。身则示圣示凡。故不决定也。一期利物。与他受用。故身器多恒相续。然亦有暂时者。随彼机缘现在击起。故声光多分暂时。然亦有相续者。初正释竟。

  △二结示。

  略说此(第八)识所变境者。谓有漏种。十有色处。及堕法处所现实色。

  有漏种。即执受中诸种子也。十有色处。即五根五尘也。堕法处所现实色。谓意识缘境有实有假。今指定果色也。初明唯变处等竟。

  △二明不变心等。

  何故此(第八)识。不能变似心心所等为所缘耶(答曰)。有漏识变。略有二种。一(者第八前五及第六之一分。)随因缘势力故变(似境。)二(者第七及第六之一分。)随分别势力故变(似境。)初(因缘变。)必有(实)用。后(分别变。)但为(相分之)境(非有实用。今)。异熟识(之)变(境。)但随因缘(其)。所变(之)色等。必有实用。若(使)变(为)心等。便无实用(以所变)。相分(中之)心(心所)等。不能(有)缘(虑)故。须彼(有)实用(法。乃可)别从此(第八识变)生(设使)。变无为等。亦无实用(所以不变无为)。故异熟识。不缘心(及心所及无为)等(此约有漏位言。若)。至(佛果)无漏位(中。既与大圆镜智)胜慧相应(则)。虽无(有)分别。而(镜体)澄净故。设(心心所等仍)无实用。亦现彼影。不尔。诸佛应非遍智。

  宗镜录云。一因缘变非分别变。即五识心心所及第八心王。为所缘相分从自种生故。二惟分别变非因缘变。即有漏第七识及第八五心所是。为所变相分唯从分别心生故。三俱句。即有漏第六及无漏八识。以能通缘假实法故。四俱非。即不相应行是。以无实体故。不与能缘同种生故。初正明所变竟。

  △二总结所缘。

  故有漏位。此异熟识。但缘器(界根)身及有漏种(共名三类性境)。在欲色界。具三所缘。无色界中(则但)。缘有漏种(以)。厌离色故。无业果色(不缘身器。然仍)。有定果色(即谓具三所缘亦)。于理无违(以)。彼(四空天之第八)识。亦缘此(定果)色(以)为境(故)。

  初释行相所缘二门竟。

  △二释不可知门。

  不可知者。谓此(第八识之能缘)行相极微细故。难可了知。或此所缘内执受境亦微细故。外器世间量难测故。名不可知(问曰)。云何是识取所缘境(之)行相(为)难知(耶。答曰。)如灭定中(一切恒行心心所皆灭。而此)。不离身(之异熟)识。应信为有。然必应许灭定有(第八)识(以是)。有情摄故。如有心时。无想等位。当知亦尔。

  一能缘不可知。以其行相极微细故。二所缘不可知。以三类性境。内执受之五净色根及诸种子亦微细故。外器世间遍于十方难测量故。次立量以显第八识是有。量云。灭定是有法。有第八识宗。因云有情摄故。喻如有心时。无想定及无想天亦尔。既灭定无想定仍有第八。第八行相岂不难知也哉。二释不可知等三门竟。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二


卍新续藏第 51 册 No. 0824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三

  蕅益沙门 智旭 述

  △三释相应门三。初问答总明。二别释体用。三结成相应。今初。

  此识与几心所相应。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阿赖耶识。无始时来乃至未转。于一切(圣凡升沉定散等)位。恒与此五心所相应。以(此五种)是遍行心所(所)摄(一切心中皆可得)故。

  此识下。设问。常与下。举颂以答。阿赖下。总明也。未转。谓金刚道前。余如下释。

  △二别释体用五。初释触。二释作意。三释受。四释想。五释思。今初。

  触。谓(于根境识)三和(时。)分别(其)变异。令心心所触(对于)境(以)为(体)性。受想思等所依(以)为业用。

  分别。即领似之义。是触作用。变异。是三和功能。谓根境识三和之时。令诸心所次第转生。名为变异。此触心所。能领似之也。此先正释。下更转释。

  谓根境识更相随顺。故名三和。触依彼(三和而)生。令彼(三得。)和合。故说(此触心所)为彼三和合位(根可为依。境可为取。识依于根而取于境。此三)。皆有顺玉(一切)心所(之)功能(作用。所以)说名变异(今)。触(心所。)似彼(顺生一切心所变异。功能而)起。故名(之为)分别(然三和中。独有)。根变异力引触(心所)起时。胜彼识(之与)境。故集论等。但说分别根之变异。

  此转释三和分别变异也。根变异下。释疑。谓有疑云。触既分别三和变异。何故集论等但说分别根之变异。释云。根变异力引触起时。胜识境故。按宗镜解根四义独胜。一由主故。二由近生心心所故。三由遍故。不惟心所。亦能生心。四由常相续故。识虽为主。近生心所。不自生心故不遍。有间断故不续。境非主故。亦非近故。虽遍能生心□及心所。亦不相续。以识生则境生。识灭则境灭故。

  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触境。是触自性。

  此转释令心心所触境为性色。谓八个心王。各有相应心所。此触心所。能各使和合而触境也。

  (此触心所)既(有)似(三和)顺起心所(之)功能。故以受等所依为业。起尽经说。受想行蕴。一切皆以触为缘故。由斯故说识触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瑜伽但说与受想思为所依者。思于行蕴为主胜故。举此(以)摄(其)余(四十七心所也。)集论等(但)说为受依者。以触生受近而胜故。谓触所取可意等相。与受所取顺益等相极相邻近(又)。引发(受起比余)胜故。

  此转释受想思等所依为业也。等之一字。即总摄行蕴诸余心所。不但指一思心所。瑜伽但说受想思者。乃是以主摄伴。集论但说受者。乃是以近摄远。又皆以胜摄劣耳。言识触受等因二三四和合生者。识因根境二和合生。触因根境识三和合生。受想思等。皆因根境识触四和合生也。触所取可意相。与受所取顺益相极相邻近。故引发独胜。触所取不可意相。与受所取违损相。触所取非可意非不可意相。与受所取非顺益非违损相。亦复如是。

  然触自性。是实非假(以是)。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又)。是(四)食(之所)摄故(又)。能为(十二支中)缘故(应)。如受等(有实自)性。非即三和。

  此结判也。或计三和生触。触即三和。无别自体。故今以三因成立有体之宗。而喻之以受等。一是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六六法者。六识六触六受六想六思六爱也。二是四食摄故。四食。谓段食。触食。思食。识食也。三是能为缘故。谓六入缘触。触缘受也。初释触竟。

  △二释作意。

  作意。谓能警心为性。于所缘境引心为业。谓此(作意。能)警觉应起(之)心种(令起。亦能)引(已起之心)令趣(于)境。故名作意。虽此亦能引起心所。心是主故。但说引心。有说(此作意者。)令(正缘此境之)心回趣异境。故(说此作意者。乃)于一境持心令住。故名作意。彼(二说)俱非理(若令心回趣异境)。应非遍行(若于一境持心令住)。不异定故。

  初正释体用。有说下。出异解。彼俱下。破斥。皆可知。

  △三释受。

  受。谓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爱为业。能起合离非二欲故。

  此正释体用也。于顺境则希合。于违境则希离。于非顺非违境。虽不希合。亦不希离。希即是欲。欲名为爱。

  有作是说。受有二种。一境界受。谓领所缘(顺等三境。)二自性受。谓领俱(生之)触(而为所缘。此中)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余相故。

  此出异解也。言共余相者。谓通于王所共缘相故。

  彼说非理。受定不缘俱生触故。若(谓此受)似触(而)生。名领触者(则一切)。似因之果。应皆(有领因之义。应皆名为)受性。又(触)既(是)受因(则受领此因)。应名因受(触非受之自性)。何名自性。

  此下皆破斥也。今先正破。受定不缘俱生触者。触生于受。受不缘触。如父生子。子不纳父也。余可知。

  若谓如王食诸国邑。受能领触所生受体(故)。名自性受(者。)理亦不然。违自所执(领俱生触为自性故。又受)不(应)自证(受)故。若(谓受虽领触。)不舍(受之)自性。名自性受(者则)应一切法皆是受自性(以一切法皆不舍自性故)。故彼所说。但诱婴儿。

  次破转计也。彼转计云。触如国邑。受如王。触能生受。譬如由有国邑方名为王。受能领触。譬如王能食诸国邑。而又避上应名因受之过。故云受能领触所生受体。犹言王能领国所生王体也。然既云领触所生受体。则非领俱生触。与前所执相违。又触所生。即是受体。如何又以受而领之。若更转计不舍自性名自性受。则一切法皆悉不舍自性。皆可名为受乎。故彼下。结斥。

  然境界受。非共余相(受)。领顺等(三)相(之)定属己者。名(之为)境界受。不共余(心心所之行相)故。

  由彼妄计境界受为共余相。故别立自性受。今先破自性受竟。方申明境界受非共余相也。受以领纳境界为相。识以了别境界为相。想以于境取像为相。欲以希望境界为相。乃至慧以简择所观境界为相。故皆不共。三释受竟。

  △四释想。

  想。谓于境取像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谓(先)要安立境(之)分齐(高下美恶等)相。方能随起种种名言。

  △五释思。

  思。谓令心造作为性。于善品等役心为业。谓能取境正因等相。驱役自心令造善等。

  取正因境相。令心造善品。取邪因境相。令心造不善品。取非正非邪境相。令心造无记品。皆思心所之力也。二别释体用竟。

  △三结成相应。

  此五既是遍行所摄。故与藏识决定相应。其遍行相。后当广释。此触等五。与异熟识行相虽异。而(所起)时(同所)依(根)同。所缘(境等自体)事等。故名相应。

  后当广释。指第五卷言也。行相异者。识以了别为行相。触以触对为行相。作意以警心为行相。受以领纳为行相。想以取像为行相。思以造作为行相也。宗镜录云。由四等故。说名相应。谓一事等。二处等。三时等。四所依等。等者。相似之义。体各惟一。故名事等。境相相似。故所缘等。三释相应门竟。

  △四释受俱门二。初正明相应舍受。二简非余所相应。今初。

  此识行相极不明了。不能分别违顺境相。微细一类相续而转。是故唯与舍受相应。又此(识)相应(之)受。唯是(真)异熟(以但)。随先引业(而)转。不待现缘(唯)。任善恶业(之)势力转故(所以)。唯是舍受(若夫)。苦乐二受。是异熟生(属前六识)。非真异熟(要)。待现缘(方转)故。非(与)此(第八识)相应。又由此识常无转变。有情恒执为自内我。若与苦乐二受相应。便有转变。宁执为我。故此但与舍受相应(问曰)。若尔。如何此识亦(可)是恶业(所招)异熟(果耶。答曰。)既许善业能招舍受(则)。此(恶业)亦(复)应然(以)。舍受不违苦乐品故(喻)。如无记(之)法(亦能)。善恶俱招。

  若苦乐受。则必明了。今第八识行相极不明了。此一义也。若是余受。则必取于违顺境相。今第八识不能分别违顺境相。此二义也。若苦乐受。行相必粗。今第八识行相微细。此三义也。若是余受。必有易脱。今第八识唯是一类无覆无记。此四义也。若是余受。必有间断。今第八识相续而转。此五义也。具此五义。故唯得与舍受相应。余皆可知。

  △二简非余所相应。

  (问曰)如何此识。非别境等心所相应(答曰)。互相违故。谓欲。希望所乐事转。此识任业。无所希望。胜解。印持决定事转。此识瞢昧。无所印持。念。唯明记曾习事转。此识昧劣。不能明记。定。能令心专注一境。此识任运。刹那别缘。慧。唯简择得等事转。此识微昧。不能简择。故此不与别境相应。此识唯是异熟性故(十一)。善(心所。及根随)染污等(心所。)亦不相应。恶作等四(虽有通于)。无记性者(然以)。有间断故。定非(与)异熟(识相应)。

  先详简非别境。次略简非善染不定。并如文可知。四释受俱门竟。

  △五释三性门。

  (问曰。)法有四种。谓善。不善。有覆无记。无覆无记。阿赖耶识。何法摄耶(答曰)。此识唯是无覆无记(以是)。异熟性故。异熟若是善染污者。流转还灭应不得成。又此识是善染依故。若(自体是)善染者(则便)。互相违故。应不(能)与(善染)二(法)俱作所依。又此识是所熏性故。若善染者。如极香臭。应不受熏(若使)。无熏习故(则)。染净因果俱不成立。故此唯是无覆无记。覆谓染法。障圣道故。又能蔽心令不净故。此识非染。故名无覆。记谓善恶。有爱非爱(之)果及殊胜自体(之因)可记别故。此非善恶。故名无记。

  一是异熟性故。二是善染依故。三是所熏性故。所以唯是无覆无记。余皆可知。

  △六释心所例王门二。初正释。二斥异。今初。

  触等亦如是者。谓如阿赖耶识。唯是无覆无记性摄。触作意受想思亦尔。诸相应法。必同性故。又触等五。如阿赖耶。亦是异熟。所缘行相。俱不可知。缘(种子根身器界)三种(性)境。五法相应。无覆无记。故说触等亦如是言。

  五法相应。谓一心王及余四心所也。余可知。

  △二斥异。

  有义。触等如阿赖耶。亦是异熟及一切种。广说乃至无覆无记(以颂中)。亦如是(之为)言。无简别故。彼说非理。所以者何。触等依识。不自在故。如贪信等(依于心王。)不能受熏。如何同识能持种子。又若触等亦能受熏。应一有情有六种(子之)体。若尔。果起从何种生。理不应言从六种起。未见多种生一芽故。若说果生唯从一种。则余五种便为无用。亦不可说次第生果(以)。熏习(既在)同时(则)势力(亦必)等故。又不可说六果顿生。勿一有情一刹那顷。六(个)眼识等俱时生故。

  有义下。先叙计。彼说下。次破斥也。触等五心所法。断断不得名一切种。以一切种。必由受熏而得名故。故立量云。触等五心所是有法。不能受熏宗。因云依识不自在故。喻如贪信等。又若下。破其转计触等亦得受熏。设许受熏。则一心王五心所。各各受诸法熏。应成六个诸法种子。而果生时。或从六起。或从一起。或次第起。或复顿起。皆违理矣。

  (救曰。)谁言触等亦能受熏持诸种子(诘曰)。不尔。如何触等如识名一切种(彼妄解曰)。谓触等五(各)。有似种(子之)相(分。)名一切种(以)。触等与识。所缘(必相)等故(以)。无色(界天之)触等(五心所。必)有所缘(似种子之相分)故(以触等五心所。各各)。亲所缘缘定应有故(但)。此(触等五心所上)似种(子之)相不(分。)为因缘生现识等(喻)。如触等上(所现)似眼根等。非(眼等)识所依。亦如(所变)似火。无能烧用(破曰)。彼救非理。触等所缘似种等相(须待)。后执受处(句中。)方应与识而相例(同)故。由此(颂中)前说一切种(之为)言。定目受熏能持种义(不指所缘有漏种子)。不尔(则)。本颂有重言(之)失。

  此破转计相分为一切种而妄救也。相分有漏种子。是第五所缘门摄。故触等可以例王。今一切种。乃第三因相门。岂触等所可例同。若即指一切种为所缘。则执受处中复有所缘种子。不几为重言乎。

  又彼所说亦如是言无简别故。咸相例者。定不成证。勿触等五。亦(如识之)能了别。触等亦(如识之)与触等相应。由此故知亦如是者(乃)。随所应(而)说。非谓一切。

  触等不以了别为行相。触不与触相应。乃至思不与思相应。一刹那中无二触故。乃至无二思故。六释心所例王门竟。

  △七释因果法喻门二。初明正义。二斥异说。初中二。初正释颂文。二通妨显理。今初。

  (问曰。)阿赖耶识。为断为常(答曰)。非断非常。以恒转故。恒。谓此识无始时来。一类相续。常无间断(以)。是(三)界(六)趣(四)生施设(之根)本故(体)。性坚(住。)持(诸)种(子)令不失故。转。谓此识无始时来。念念生灭。前后变异。因灭果生。非常一故。可为(前七)转识(所)熏(令)成种故。恒言遮断。转表非常。犹如暴流。因果法尔。如暴流水。非断非常。相续长时。有所漂溺。此识亦尔。从无始来。生灭相续。非常非断。漂溺有情令不出离。又如暴流。虽风等击。起诸波浪。而流不断。此识亦尔。虽遇众缘起眼识等。而恒相续。又如暴流。漂水上下鱼草等物。随流不舍。此识亦尔。与内习气外触等法。恒相随转。如是法喻。意显此识无始因果非断常义。谓此识性。无始时来。刹那刹那。果生因灭。果生故非断。因灭故非常。非断非常。是缘起理。故说此识恒转如流。

  因果。简我执。生灭。简常执。生灭故非常。因果故非一。譬如暴流。前后相续。流流之中。望前名果。望后名因。故非断常。可喻此识。又有三义相似。一者能漂溺故。二者转识间断。此不断故。如波涛有起灭。而流不断。三者习气及心所法恒随转故。识所执受之内习气。喻如水内之鱼。识所相应之触等五法。喻如水面之草也。余可知。

  △二通妨显理。有两番问答。

  (难曰。)过去未来既非实有。非常可尔。非断如何。断岂得成缘起正理(答曰)。过去未来若是实有。可许非断。如何非常。常亦不成缘起正理(虽然)。岂(但)斥他(之)过。己(所立)义便(得)成(就。)若不摧(破)邪(宗。)难以显(明)正(理。)前因灭位。后果即生。如称两头。低昂时等。如是因果。相续如流。何假去来(实有。)方成非断。

  称之两头。以喻因果。称之低昂。以喻生灭。低昂时等。以喻生灭同一刹那。无有前后也。

  (又难。)因现有位。后果(尚自)未生(则)。因是谁(之)因。果现有时。前因(既)已灭(谢则)果是谁(之)果。既无因果。谁离断常(答曰)。若(谓)有因(之)时(即)。已有后果(者。)果既本(来是)有。何(须更)待前因。因义既无。果义宁有。无因无果。岂离断常(今大乘)。因果(之)义(所由)成(立。正唯)依(现在有)法作用(显示。所以远离断当。成缘起理。)故(汝之)所诘难。非(有)预(于)我(大乘正)宗(若使果)。体既(是)本有(则果)。用亦(复)应然(以)。所待因缘亦本有故(则体用皆本来有。何须更待前因。既无因义。亦无果义)。由斯汝(所执)义。因果定无。应信大乘缘起正理。谓此正理(即诸法自相)。深妙离言(假智及诠所不能到。今之)。因果等言。皆(依增益相似而)假施设。观现在法有引后用。假立当果。对说现因。观现在法有酬前相。假立曾因。对说现果。假。谓(于)现(在)识(上。)似彼(当果曾因之)相(而)现。如是因果(总不离现前一刹那法)。理趣显然。远离(断常)二边。契会中道。诸有智者。应顺修学。

  只是现前一刹那法。望前即名为果。望后即名为因。约现在果。谈过去因。则尘点劫前。犹若今日。乃于现识变似过去因相。而非实缘过去事也。以过去已灭。无可缘故。约现在因。记未来果。则无量劫后。犹如指掌。乃于现识变似未来果相。而非实缘未来事也。以未来未生。无可缘故。故曰。十世古今。始终不离于当念。又宗镜云。过去未来无体。刹那熏习。唯属现在。现在正起妄念之时。妄念违真。名为初识。非是过去有识创起。名为初识也。故知横该一切处。竖通无量时。皆是即今现在一心。更无别理。初明正义竟。

  △二斥异说二。初正斥。二结劝。初中二。初斥余部。二斥经部。初又二。初叙计。二破斥。今初。

  有余部说。虽无去来。而有因果恒相续义。谓现在法极迅速者。犹有初后生灭二时。生时酬因(即名果相)。灭时引果(即名因相)。时虽有二。而体是一。前因正灭。后果正生。体相虽殊。而俱是有。如是因果。非假施设。然离断常。又无前(来因是谁因果是谁果之)难。谁有智者。舍此信余。

  △二破斥。

  彼有虚言。都无实义。何容一念而有二时。生灭相违。宁同现在。灭若现在。生应未来。有故名生。既是现在。无故名灭。宁非过去。灭若非无。生应非有。生既现有。灭应现无。又二相违。如何体一。非苦乐等。见有是事。生灭若一。时应无(初后之)二。生灭若(是)异(时。)宁说(其)体(是)同。故(所执)生灭时俱现在有(而)同依一体(者。)理必不成。

  何容下。先破一念二时。又二下。次破生灭体一也。非苦乐等见有是事者。生灭二法。喻如苦乐二受。决定相违。安有体是一者。量云。生与灭是有法。体定非一宗。因云相违故。喻如苦与乐。初破余部竟。

  △二破经部。

  经部师等(所计)因果相续。理亦不成。彼不许有阿赖耶识能持种故。

  前六转识展转相望。虽亦得有因果之义。而多间断。不能相续。若无本识受熏持种。则何理能成因果相续之缘起哉。初正斥竟。

  △二结劝。

  由此应信大乘所说因果相续缘起正理。

  七释因果法喻门竟。

  △八释伏断位次门二。初正释舍赖耶义。二通明第八异名。初中二。初正明能舍之位。二简示所舍唯名。初又二。初明正义。二斥异解。初又二。初正释。二通妨。今初。

  此识无始恒转如流。乃至何位当究竟舍。阿罗汉位方究竟舍。谓诸圣者断烦恼障究竟尽时(皆悉)。名阿罗汉。尔时此识烦恼粗重永远离故。说之为舍。此中所说阿罗汉者。通摄三乘无学果位。皆已永害烦恼贼故(是杀贼义)。应受世间妙供养故(是应供义)。永不复受分段生故(是无生义)。云何知然。决择分说。诸阿罗汉独觉如来。皆不成就阿赖耶故。集论复说。若诸菩萨得菩提时。顿断烦恼及所知障。成阿罗汉及如来故。

  粗重。即种子之别名。阿罗汉。是小乘无学果位。独觉。是中乘无学果位。如来。是大乘无学果位。次引集论显如来亦名为阿罗汉。以断烦恼障故。成阿罗汉。以断所知障故。成如来也。

  △二通妨又二。初问。二答。今初。

  若尔。菩萨(于入地后。现行烦恼虽复渐伏。)烦恼种子未永断尽。非阿罗汉。应皆成就阿赖耶识。何故即彼决择分说(一切)。不退菩萨。亦不成就阿赖耶识。

  若据前义。则菩萨至成佛时。方得名阿罗汉。方舍此识。今云不退菩萨亦不成就。故问之也。盖菩萨初地已上。即名为不退故。

  △二答又二。初约二乘回心名不退。二约八地已上名不退。今初。

  彼说二乘无学果位回心趣向大菩提者(纵未登地)。必不退起烦恼障故。趣菩提故。即复转名不退菩萨。彼不成就阿赖耶识(虽名菩萨)。即摄在此阿罗汉中。故彼论文不违此义。

  不起烦恼。故名不退。趣大菩提。故名菩萨。彼论乃指此人为不退菩萨。不指直修大乘登初地者。故不相违。

  △二约八地已上名不退。

  又不动地以上菩萨。一切烦恼永不行故。法驶流中任运转故。能(于)诸行(之)中起诸行故。刹那刹那转增进故。此位方名(真正)不退菩萨。然此菩萨。虽未断尽异熟识中烦恼种子。而缘此识(之)我见爱等(四种烦恼。)不复执藏为自内我。由斯永舍阿赖耶名。故说不成阿赖耶识(故)。此(颂中。)亦说彼(不动地以上)名阿罗汉。

  此明直修大乘者。须至八地以上。方得烦恼永伏。亦可名阿罗汉也。所知法执漂溺有情。受不思议变易生死。名法驶流。已得自在。名任运转。心心流入萨婆若海。故刹那刹那转增进也。初明正义竟。

  △二斥异解二。初正破。二破救。初中二。初叙计。二破斥。今初。

  有义初地以上菩萨。已证(我法)二空所显(真如)理故。已得(根本后得)二种殊胜智故。已断分别(烦恼所知)二重障故。能一行中起诸行故。虽为利益(众生。)起诸(现行)烦恼。而彼不作烦恼过失。故此亦名不退菩萨。然此菩萨。虽未断尽俱生烦恼。而缘此识(之)所有分别我见爱等。不复执藏为自内我。由斯亦舍阿赖耶名。故说不成阿赖耶识。此(颂之中。)亦说彼(初地以上)名阿罗汉。故集论中作如是说。十地菩萨。虽未永断一切烦恼。然此烦恼。犹如咒药所伏诸毒。不起一切烦恼过失。一切地中。如阿罗汉已断烦恼。故亦说彼名阿罗汉。

  △二破斥。

  彼说非理(以)。七地已前。犹有俱生我见爱等。执藏此识为自内我。如何已舍阿赖耶名。若彼分别我见爱等不复执藏。说名为舍。则预流等诸有学位。亦应已舍阿赖耶名。许便违害诸论所说。

  △二破救又二。初叙救。二破斥。今初。

  地上菩萨所起烦恼。皆由正知。不为过失。非预流等得有斯事。宁可以彼(预流果等)例此(地上)菩萨。

  △二破斥。

  彼六识中所起烦恼。虽由正知。不为过失。而第七识有漏心位。任运现行执藏此识。宁不与彼预流等同。由此故知彼说非理。

  初正明能舍之位竟。

  △二简示所舍唯名。

  然阿罗汉。断此识中烦恼粗重究竟尽故。不复执藏阿赖耶识为自内我。由斯永失阿赖耶名。说之为舍。非舍一切第八识体。勿阿罗汉无识持种。尔时便入无余涅槃。

  阿罗汉断尽烦恼。名证有余涅槃。由其异熟识体仍在。能持旧有漏种。令有根身寿命不断。直俟余残果报既尽。方入无余涅槃。设无此识持种。则身命便应尽灭而入无余涅槃矣。云何现有证阿罗汉。仍住世间者耶。初正释舍赖耶义竟。

  △二通明第八异名二。初正释诸名。二结归二位。今初。

  然第八识。虽诸有情皆悉成就。而随义别。立种种名。谓或名心。由种种法熏习种子所积集故。或名阿陀那。执持种子及诸色根令不坏故。或名所知依。能与染净所知诸法为依止故。或名种子识。能遍任持世出世间诸种子故。此等诸名。通一切位。或名阿赖耶。摄藏一切杂染品法令不失故。我见爱等执藏以为自内我故。此名唯在异生有学。非(可谓)无学位(及)不退菩萨(亦)。有杂染法执藏义故。或名异熟识。能引生死善不善业异熟果故。此名唯在异生二乘诸菩萨位。非(可谓)如来地。犹有异熟无记法故。或名无垢识。最极清净诸无漏法所依止故。此名唯在如来地有(若在)。菩萨二乘及异生位。持有漏种。可受熏习。未得善净第八识故。如契经说。如来无垢识。是净无漏界。解脱一切障。圆镜智相应。

  契经。如来功德庄严经也。无垢识。标名也。净无漏界。示义也。解脱一切障。明离障解脱至究竟也。圆镜智相应。明相应之慧心所。名为大圆镜智也。

  阿赖耶名过失重故。最初舍故(故)。此(颂)中偏(先)说(之。若)异熟识体。菩萨将得菩提时舍。声闻缘觉入无余依涅槃时(亦)舍(至于)。无垢识体。无有舍时。利乐有情无尽时故。心等(四名。)通(一切位)故。随(染净)义(如)应说(之)。

  众生分中名染心。佛果位中名净心。众生分中。执持有漏种子及有漏色根。佛果位中。执持无漏种子及无漏色根。众生分中。名染所知依。佛果位中。名净所知依。众生分中。名世间种子识。佛果位中。名出世种子识。故云随义应说也。然此中谓二乘入无余依涅槃舍者。仍带通教方便说之。若据大乘实义。出三界外有净土。声闻缘觉出生其中。受法性身。则仍未舍异熟识体。故法华云。是人虽生灭度之想。入于涅槃。而于彼土求佛智慧。得闻是经。唯以佛乘而得灭度。更无余乘。

  △二结归二位。

  然第八识。总有二位。一有漏位。无记性摄。唯与触等五法相应。但缘前(文所)说执受处境。二无漏位。唯善性摄。与二十一心所相应。谓遍行别境各五。善十一(以遍行五心所)。与一切心恒相应故(所以亦与无漏第八相应)。常乐证知所观境故(得与善欲相应)。于所观境恒印持故(与善胜解相应)。于曾受境恒明记故(得与善念相应)。世尊无有不定心故(得与善定相应)。于一切法常决择故(得与善慧相应)。极净信等常相应故(与十一善心所相应)。无染污故(不与根随烦恼相应)。无散动故(不与四不定相应)。此亦唯与舍受相应。任运恒时平等转故。以一切法而为所缘境。镜智遍缘一切法故。

  亦惟舍受。谓无漏位中。同于有漏之唯舍受也。以一切法为所缘境。谓不同有漏之唯缘三类性境也。初正释颂文竟。

  △二证有本识三。初徴答总标。二别显教理。三总结劝信。今初。

  (问曰。)云何应知此第八识。离眼等识有别自体(答曰)。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二别显教理二。初引圣教。二显正理。初中二。初引大乘。二引余部。宗镜云引七本经。即大三小四也。初又二。初正引经证有第八。二显大乘是圣言量。今初正引三经四颂。

  谓有大乘阿毗达磨契经中说。无始时来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诸趣。及涅槃证得。

  阿毗达磨。此云无比法。此即所引第一颂也。下文共作三番释义。

  此第八识。自性微细。故以作用而显示之。颂中初半。显第八识为因缘用。后半。显与流转还灭作依持用。

  此第一番释义。先分科也。

  界是因义。即种子识(此种子识)。无始时来展转相续(能持一切漏无漏色心等诸法种子)。亲生诸法。故名为因。依。是缘义。即执持识(此执持识)。无始时来。与一切(现行漏无漏)法(平)等(而)为依止。故名为缘。谓(种子识。)能执持(一切)诸种子故(执持识)。与现行法为所依故(由种子故)。即变为彼(现行。由执持故。)及为彼(现行所)依。变为彼者。谓(由种子。)变为器(界)及有根身。为彼依者。谓与转识作所依止。以(执持识。)能执受五色根故(令)。眼等五识依之而转。又与末那为依止故。第六意识依之而转(以)。末那(及)意识(皆)。转识(所)摄故。如眼等识(必须)。依俱有根。第八理应是识性故。亦以第七为俱有依。是谓此识为因缘用。

  此释初半颂义也。

  由此有者(谓)。由有此(第八)识(也。)有诸趣者(谓)。有善恶(等六)趣(也。)谓由有此第八识故。执持一切顺流转法。令诸有情流转生死。虽惑业生。皆是流转。而趣是果。胜故偏说(又)。或诸趣(之)言。通(指)能(趣)所趣(以)。诸趣(之)资具。亦得趣名。诸惑业生。皆依此识。是与流转作依持用。

  此释后半颂之第三句也。一切顺流转法。即惑业生等有漏种子。惑谓见思二惑。业。谓善恶不动三业。生。谓胎卵湿化四生。所趣。即六道果报。能趣。即惑业。亦名诸趣资具。

  及涅槃证得者。由有此识。故有涅槃证得。谓由有此第八识故。执持一切顺还灭法。令修行者证得涅槃。此中但说能证得道(以)。涅槃不依此识有故。或此但说所证涅槃。是修行者正所求故。或此双说涅槃与道。俱定还灭品类摄故。谓(颂中)涅槃(之)言。显所证灭(颂)。后证得(之)言。显能得道。由能断(之)道。断(彼)所断(之)惑(至于)。究竟尽位。证得涅槃。能所断证。皆依此识。是与还灭作依持用。

  此释后半颂之第四句也。一切顺还灭法。即本有新熏二种无漏种子。还者。归趣之义。即能证之道。灭者。寂止之义。即所证涅槃。又能还能灭。皆是道谛。所还所灭。皆是灭谛涅槃也。第一番释颂义竟。

  又此颂中初句。显示此(第八)识自性无始恒有。后三(句。)显与杂染清净二法总别为所依止。杂染法者。谓苦集谛。即所(趣)能趣(之)生及惑业。清净法者。谓灭道谛。即所(证)能证(之)涅槃及道。彼二皆依此识而有。依转识等。理不成故。

  此第二番释颂义也。第二一切法等依句。是总显染净依止。第三由此有诸趣句。是别显染依止。第四及涅槃证得句。是别显净依止。所趣之生是苦谛。能趣之惑业是集谛。所证之涅槃是灭谛。能证之道是道谛。转识不能受熏持种。故非染净二法所依。

  或复初句。显此(第八)识体无始相续。后三(句。)显与三种自性为所依止。谓依他起。遍计所执。圆成实性。如次应知。

  此第三番释颂义也。一切法等依句。显依他性不离此识。由此有诸趣句。显遍计所执性不离此识。及涅槃证得句。显圆成实性不离此识。

  今此颂中诸所说义。离第八识皆不得有。

  总结上来三番释义。皆须约第八识也。第一颂竟。

  即彼经中复作是说。由摄藏诸法。一切种子识。故名阿赖耶。胜者我开示。

  此即所引第二颂也。下文解释。

  由此本识具诸种子。故能摄藏诸杂染法。依斯建立阿赖耶名。非如(数论)胜性转为大等(今)。种子与果体非一故。能依所依俱生灭故。

  此先释种子识摄藏诸法。不同数论冥初自性义也。冥性。亦名胜性。彼计因果虽殊。而体是一。今明种子与果体非一故。一不同也。彼计果虽生灭。而因是常。今明能依所依俱生灭故。二不同也。

  与杂染法互相摄藏。亦为有情执藏为我。故说此识名阿赖耶。

  此正释第三故名阿赖耶句义也。第八摄藏杂染种子以起现行。即能藏义。杂染现行熏成第八识中种子。即所藏义。有情执藏为自内我。即执藏义。具此三义。故名藏识。

  已入见道诸菩萨众。得真现观。名为胜者。彼能证解阿赖耶识。故我世尊正。为开示。或(复通)诸(地前)菩萨。皆名胜者。虽见道前。未能证解阿赖耶识。而能信解(唯识道理。)求彼转依(之果。)故亦为说。非诸转识有如是义。

  此释第四胜者我开示句。兼结成也。第二颂竟。

  解深密经亦作是说。阿陀那识甚深细。一切种子如暴流。我于凡愚不开演。恐彼分别执为我。

  此即所引第三颂也。下文解释。

  以能执持诸法种子。及能执受(五净)色根(与根)依处。亦能执取结(缚受)生(诸趣)相续。故说此识名阿陀那。无性有情不能穷底。故说甚深。趣寂种性不能通达。故名甚细。是一切法真实种子。缘击便生转识波浪(而此种子识性。念念生灭)。恒无间断。犹如暴流。凡。即无性。愚。即趣寂。恐彼于此(甚深细理不能证解。更)起分别(妄)执(为我。)堕诸恶趣。障生圣道。故我世尊不为开演。唯第八识。有如是相。

  无性有情。谓一阐提。为此第八识之所漂荡。令不出离。故云不能穷底。趣寂种性。谓定性二乘。为此第八识之所沦溺而不觉知。故云不能通达。以其亲生现行。故名真实种子。阐提不起妄执。犹得暂游人天。若起分别。必堕恶趣。二乘不起妄执。犹得证出世果。若起分别。必障圣道。故佛不为此等凡愚说第八识也。第三颂竟。

  入楞伽经亦作是说。如海遇风涛。起种种波浪。现前作用转。无有间断时。藏识海亦然。境等风所击。恒起诸识浪。现前作用转。

  此即所引第四颂也。前四句。单约喻说。后四句。法喻合明。并可知。下文结示。

  眼等诸识。无如大海恒相续转起诸识浪(之义。)故知别有第八识性。

  已上正引三经四颂竟已下结略指广。

  此等无量大乘经中。皆别说有此第八识。

  初正引经证有第八竟。

  △二显大乘是圣言量。

  诸大乘经。皆顺无我。违数取趣。弃背流转。趣向还灭。赞佛法僧。毁诸外道。表蕴等法。遮胜性等(故一切)。乐大乘者(皆)。许(此等大乘诸经。实)能显示无颠倒理(以是)。契经摄故(喻)。如增壹(阿含)等(同为)。至教量摄。

  此因小乘不信有第八识。遂乃诽拨上所引证三经四颂。妄谓非佛所说至教。故今立量以显是至教也。量云。诸大乘经是有法。能显示无颠倒理至教量所摄宗。因云皆顺无我违数取趣乃至遮胜性等契经摄故。喻如增壹阿含等。

  又圣慈氏。以七种因。证大乘经真是佛说。一先不记故。若(使诸)大乘经(或是)。佛灭度后。有余(恶人)为坏正法故(假造)说。何故世尊(于经律中。)非(亦)如(彼)当起诸可怖事(而)先预记别(之)。二本俱行故(自佛灭后)。大小乘教本来俱行。宁知大乘独非佛说。三非余境故。大乘所说。广大甚深。非外道等思量境界。彼(外道)经论中。曾所未说。设为彼(外道)说(此大乘法。)亦不信受。故大乘经。非(是)非佛(所)说。四应极成故。若谓大乘是(或过去或他方)余佛(所)说。非今(释迦)佛语。则(佛佛道同。正显)大乘教是佛所说。其理极成。五有无有故。若(汝许)有大乘(法者。)即应信此诸大乘教是佛所说。离此(诸经之外。)大乘(妙法更)不可得故。若(汝谓)无大乘(法。则)声闻乘教亦应非有。以离大乘。决定无有得成佛义。谁出于世说声闻乘。故声闻乘(法汝既许)是佛(之)所说(而独)。非(毁)大乘教(典。不肯信受。)不应正理。六能对治故。依大乘经勤修行者。皆能引得无分别智。能正对治一切烦恼。故应信此是佛所说。七义异文故。大乘所说意趣甚深。不可随文而取其义。便生诽谤。谓非佛语。是故大乘真是佛说。如庄严论颂此义言。先不记俱行。非余所行境。极成有无有。对治异文。故。

  初引大乘竟。

  △二引余部。凡有四经。

  余部经中。亦密意说阿赖耶识有别自性。

  密意说者。恐彼愚法声闻妄起分别。执之为我。故未敢显了开示也。

  谓大众部阿笈摩中。密意说此(第八识)名根本识。是眼等识所依止故。譬如树根。是茎等本。非眼识等有如是义。

  此即所引第一经也。阿笈摩。此云契经。

  上座部经(及彼)分别论者。俱密意说此(第八识)名有分识。有。谓三有。分。是因义。唯此(第八识是)恒(是)遍(得)。为三有(之)因。

  此即所引第二经也。

  化地部(中。亦密)说此(第八识)名(为)穷生死蕴。离第八识。无别蕴法(能)穷生死(边)际(而恒)无间断时。谓无色界(则)。诸色间断。无想天等(则)。余心等灭(若夫)。不相应行(则)。离色心等无别自体(前文破法执中)。已极成故。唯此(第八)识(可)名穷生死蕴。

  此即所引第三经也。蕴。谓五蕴。于五蕴中。色受想行及前六识。俱不能穷生死边际。或有间断故。或无别体故。

  说一切有部增一经中。亦密意说此(第八识)名阿赖耶。谓爱阿赖耶。乐阿赖耶。欣阿赖耶。喜阿赖耶。谓阿赖耶识。是贪总别三世境故。立此四名。有情执为真自内我。乃至(此执)未断(之时。)恒生爱着。故阿赖耶识。是真爱着处。不应执余五取蕴等(为真爱着处也)谓生一向苦受处者。于余取蕴不生爱着。彼恒厌逆余五取蕴。念我何时当舍此命此众同分此苦身心。令我自在受快乐故。五欲亦非真爱着处。谓离欲者。于五妙欲虽不贪着。而爱我故。乐受亦非真爱着处。谓离第三静虑染者。虽厌乐受。而爱我故。身见亦非真爱着处。谓非无学(而)信无我(理)者。虽于身见不生贪着。而于内我犹生爱故。转识等亦非真爱着处。谓非无学(而)求灭心者。虽厌转识等。而爱我故。色身亦非真爱着处。离色染者。虽厌色身。而爱我故。不相应行。离色心等无别自体。是故亦非真爱着处(可见一切)。异生(及诸)有学起我爱时。虽于余蕴有爱非爱。而于此(第八)识。我爱定生。故唯此(第八识)是真爱着处。由是(知)彼(增一经中所)说阿赖耶名。定唯显此(第八)阿赖耶识。

  此即所引第四经也。爱字。总约三世。乐字。别约现在。欣字。别约过去。喜字。别约未来。故云是贪总别三世境也。一向苦受处。谓无间狱及一分畜生饿鬼。余取蕴。谓除第八识外所有五蕴诸法。离欲者。谓初禅以上。离第三静虑染者。谓第四禅以上。身见。谓依身执我之见。求灭心者。谓修第九灭尽定人。离色染者。谓空无边定以上。余可知。初引圣教竟。

  △二显正理三。初结前生后。二引经显理。三结略指广。今初。

  已引圣教。当显正理。

  △二引经显理十。初持种心。二异熟心。三界趣生体。四有执受。五寿暖识。六生死时心。七缘起依。八识食体。九灭定有识。十染净心。初中三。初引经证释。二斥异解。三总结成。今初。

  谓契经说。杂染清净诸法种子之所集(聚生)起。故名为心。若无此(第八)识(则)。彼(经所说)持种心不应有故。谓诸转识。在灭定等(五无心位)有间断故(即在有心位。而)。根境作意(等缘。)善等(三性)类别(亦复)。易脱起故(犹)。如电光等(其性)。不坚住故(既不坚住所以)。非可熏习(既有间断。所以)。不能持种(故诸转识)。非染净种所集起心(唯)。此(第八)识(者。)一类(无记。)恒无间断。如苣藤等。坚住可熏(乃正)。契当彼经所说(持种)心义。若不许有能持种心。非但违经。亦违正理谓诸所起染净品法(虽是能熏。若)。无(第八识为)所熏故(便)。不(得)熏成种(子。)则应所起(染净等法。皆无后果。)唐捐其功(又)。染净起时既无因种。应同外道执自然生。色(法及)不相应(行。)非心性故。如声光等(性不坚住)。理非染净内法所熏。岂能持种。又彼(色行二法。唯识所变。)离识无实自性。宁可执为内种依止。转识相应诸心所法。如(彼转)识(之有)间断。易脱起故(且既名为心所。则依心王)。不自在故。非心性故(故决)。不能持种。亦不受熏。故(第八)持种(之)心。理应别有。

  此持种心。是约因相而言之也。文皆易知。

  △二斥异解五。初破识类受熏持种。二破六识俱转受熏持种。三破色心自类为种。四破过未实有。五破执遣相空。初中二。初叙执。二斥破。今初。

  有说六识无始时来。依根境等前后分位(故有三性种种差别。然)。事虽转变。而(其)类无别(即此六识之类)。是所熏习。能持种子。由斯染净因果皆成。何要执有第八识性。

  △二斥破。

  彼言无义。所以者何(若)。执(识)类是实。则同(胜论)外道(若)。许(识)类是假。便无胜用。应不能持内法实种。

  此先约假实破也。如眼识与眼识为类。耳识与耳识为类等。若执是实。则同胜论执同异句为实矣。若许是假。岂能受熏持种哉。

  又(汝所)执识类(为复)。何性所摄。若(识类)是善(是)恶。应不受熏。许有记故。犹如择灭(无为。)若(识类)是无记(性。则正起)善恶心时(必)。无(有)无记(之)心。此类应断(如何受熏)。非(可谓)事(有)善恶(而)类可(惟)无记(以)。别类必同别事性故。

  此次约三性破也。类若善恶是有法。应不受熏宗。因云许有记故。喻如择灭。类若无记是有法。应有间断不受熏宗。因云善恶心时无无记故。如苦乐受时无舍受。又事既善恶不应说类惟无记。此遮其转计也。

  又无心位(中既无六识。则)此(识)类定(亦是)无。既有间断。性非坚住。如何可执(为能)持种(能)受熏(耶。)又阿罗汉或异生心(设使其六)识类同(是无记性)故(罗汉)。应为诸染(法熏。异生应为)无漏法熏许便有失。

  此更约六识类有间断破。又约凡圣受熏破也。

  又眼等根。或所余法。与眼等识(其)。根(之类。)法(之类。与识之)类(皆悉)同(是无记。)应(各)互(得)相熏。然汝不许(根类法类受熏。)故不应执识类受熏。

  此更约根类法类例破也。若谓识类受熏。则根类法类何独不许受熏。若既不许根类法类受熏。则识类何得独受熏哉。

  又六识身若事若类。前后二念既不俱有。如隔念者非互相熏(以)。能熏所熏。必(要)俱(在)时故。

  此更约前后不能熏习破也。盖若但一念。不名为类。又无同时并起二念之理。必须前后相望。方名为类。且如当念眼识。或望前念眼识。或望后念眼识。故名为类。若望当念耳鼻识等。则不名类。其余五识。一一皆然是则识类既在前后二时。则非一处。喻如自他相隔。如何可互熏哉。初破识类受熏持种竟。

  △二破六识俱转受熏持种。

  执唯六识俱时转者。由前理趣既非所熏。故彼亦无能持种义。

  有说六识俱时而转。前五是能熏。第六是所熏。由同时故。熏习义成。能持种子。今破云由前理趣者。谓第六识有间断故。通三性故。

  △三破色心自类为种二。初叙执。二斥破。今初。

  有执色心自类无间。前为后种。因果义立。故先所说(集起名心为染净种指第八识。)为证不成。

  谓前刹那色。能为种子。引生无间后刹那色。前色名因。后色名果。心等亦然。故不须第八持种识也。

  △二斥破。

  彼执非理。无熏习故。谓彼自类(一前一后。)既无熏习。如何可执前为后种。又(彼自类有)间断者。应不更生。二乘(证)无学(时。既断色心种子。)应无(有余)后蕴(以彼但执)。死位色心为后(世)种(不许有持种之本识)。故。亦不应执色心展转互为种生。转识(及)色(法)等非所熏习。前已说故。

  先约无熏习不能成种破。可知。次约有间断破。言有间断应不更生者。彼既妄执色心前为后种。则如生无色天者。于多劫中前色已断。不应还生色界。又如生无想天者。于多劫中前心已断。不应还生想心。又二乘证无学时。了知五蕴无我。则色心种子已断。设无第八异熟识体。持彼旧时色心残种。则应便无果后余残五蕴。何故现见证阿罗汉而未入无余涅槃者。尚有果缚未尽亡耶。亦不应下。恐彼转计无色还生下界。则以心为色种。无想还生想心。则以色为心种。故云转识色等非所熏习。前已说故。既非所熏。岂能为种也哉。三破色心自类为种竟。

  △四破过未实有二。初叙执。二斥破。今初。

  有说三世诸法皆有。因果感赴无不皆成。何劳执有能持种(之第八)识。然经说心为种子者(能)。起染净(现)法(心之)。势用强故。

  谓过去为因。现在为果。现在为因。未来为果。故因果感赴无不皆成也。然经下。通妨。谓既三世诸法各自为种。何故经中独说心为种子耶。答曰。心势用强。故偏说之。

  △二斥破。

  彼说非理。过去未来。非常非现。如空华等。非实有故。又无作用。不可执为因缘性故。若无能持染净种(之第八)识(则)。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过去未来是有法。非实有宗。因云非常非现故。喻如空华等。又过未是有法。不可执为因缘性宗。因云无作用故。喻如空华等。余可知。四破过未实有竟。

  △五破执遣相空。

  有执大乘遣相空理为究竟者(不能如理正解。但)。依(于相)似比量。拨无此(第八)识。及(拨无)一切法。彼特违害前所引经(遂于起)。智断(惑)证(灭)修(道及)染净因果(一切诸法。)皆执非实(则便)。成大邪见(即彼)。外道毁谤染净因果。亦不谓全无。但执非实故。若一切法(果然)皆非实有(则诸)。菩萨不应为舍(不实之)生死。精勤修集(不实之)菩提资粮。谁有智者。为除幻敌(而)求石女儿用为军旅(耶)。

  外道亦不谓全无。但执非实者。谓染因未必招恶果。净因未必感善果耳。今此一类大乘。既执智断证修染净因果悉皆非实。则与外道邪见何异。良由依文解义。不达如来语脉。其祸至此。可不惧哉。幻敌。喻不实生死石女儿军旅。喻不实菩提资粮也。问曰。般若云。诸法皆如幻如化。乃至涅槃亦如幻如化。得不堕邪见耶。答曰。毫?有差。天地悬隔。般若深明一切法空。悉皆无性。由无性故。得成缘起。于缘起中。智断证修染净因果纤毫不滥。虽复不滥。一一无性。故非实我实法也。今既拨无俗谛。又岂得成真谛哉。旦此论前文有云。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实有。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又后文云。如前所说识差别相。依理世俗。非真胜义。真胜义中。心言绝故。则与般若有何差别。当知执为实有。成增益谤。执为非实。成损减谤。谤虽是同。善恶仍异。起有见者。不拨因果。犹在人天。但不能出二种生死。起空见者。拨无因果。堕大险难。决定永沉三恶道苦。故曰。得则龙女顿成佛。失则善星生陷。坠鼠即鸟空。名为谤真般若。故似比量。名为毒智也。然宗镜云。清辨为成有故破于有。护法为成空故破于空。菩萨造论。如用药本为除病。而众生执药成病。菩萨亦奈之何。故此空有二门。不执则分而愈合。合则双美。苟执则会而愈离。离则两伤。学者不可不慎思而明辨也二斥异解竟。

  △三总结成。

  故应信有能持种心。依之建立染净因果。彼心即是此第八识。

  初持种心竟。

  △二异熟心。是约果相而言之也。

  又契经说。有异熟心(是)。善恶业(所)感(之果。)若无此(第八)识。后(经所谓)异熟心不应有故。谓眼等识有间断故。非一切时是业果故。如电光等。非异熟心。

  此先立二量以显转识非异熟心也。一云。眼等识是有法。非异熟心宗。因云有间断故。喻如电光等。二云。眼等识是有法。非异熟心宗。因云非一切时是业果故。喻如电光等。盖一分无记眼等识。是满业所感之果。名异熟生。若起善恶之眼等识。即非业果故也。

  异熟不应断已更续。彼命根等无斯事故。

  此重释有间断故之因所以不得为异熟也。谓若计转识为异熟者。既是异熟。则不应断已更续。彼寿与暖。从来无断已更续之事故。命根。即寿。等。即等取于暖。盖暖是识之相分。命根依识假立。同是异熟所摄。异熟寿暖。尚不可断已更续。异熟心体。岂可断已更续耶。转识定非彼经所说异熟心也明矣。

  眼等六识(之中。虽有一分无记报法。是善恶满)业(之)所感者(然而)。犹如声等。非恒续故(但)。是(从)异熟生。非真异熟。

  此重释非一切时是业果故之因。所以不名真异熟也。谓有问曰。善恶六识。非异熟心可矣。业所感之无记六识。何不得为异熟心耶。今立量云。业所感无记六识是有法。非真异熟宗。因云非恒续故。喻如声等。言是异熟生者。依真异熟总报藏识。得有满业所感别报。皆名为异熟无记也。

  定应许有真异熟心(是)酬(彼)牵引业(因之果。)遍而无断(能)。变为(根)身器(界)作有情依(以)。身器离(此真异熟)心。理非有故。不相应法。无实体故。诸转识等。非恒有故。若无此(第八真异熟)心。谁变身器。复依何法。恒立有情。

  此承上二量。极成转识非异熟心。而申明真异熟心。必指第八识也。不相应法。本无实体。故不应说命根为异熟心。余可知。

  又在定中。或不在定(不在定。则)。有别思虑(在定中则)。无思虑时。理有众多身受生起。此(等身受生起)若(是)无者。不应后时(因无思虑。则)身有怡适。或复(因别思虑则身有)劳损。若不恒有真异熟心(执受此身。则)彼(后时之)位如何有此(或怡适或劳损之)身受(故知除非是佛则已。若)。非佛(之九界)起余善心等位。必应(与彼善恶同时)现起真异熟心(问曰。佛何独无异熟心耶。答曰)。如许起彼(异熟心)时(即)。非(是)佛(但是九界)。有情故。由是(九界有情。)恒有真异熟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识。

  此又约先时心行差别。能令后时身受不同。以验真异熟心之功能也。且如有人入定。无别思虑。则其身怡适。然正入定时。已忘其身。并不知身之怡适。若无真异熟心。与彼定心同时现起。执受此身。则于出定之后。定法已谢。身不应仍有怡适。由有真异熟心与定同转。受定所熏。故使出定之后。身仍怡适耳。又如有人不定。多别思虑。则其身劳损。然正思虑时。亦忘其身。并不知身之劳损。若无真异熟心。与彼思虑同时现起。执受此身。则于思虑歇后。既不思虑。身不应仍有劳损。由有真异熟心与彼思虑同转。受彼思虑所熏。故使思虑歇后。身尚劳损耳。余皆可知。二异熟心竟。

  △三界趣生体。谓三界五趣四生之体也。前明因果相酬。此言趣生之体。以有因果。必有体故。

  又契经说。有情流转五趣四生。若无此(第八)识。彼(五)趣(四)生(之)体不应有故。谓要(须)实有。恒。遍。无杂。彼(具四义之)法(方)可立(为)正实(五)趣(四)生(之体)。

  五趣。谓天人狱鬼畜。不言阿修罗者。或是四趣所摄。或摄入鬼神趣中。四生。谓胎卵湿化。诸天化生人具四生。多分从胎。地狱唯化。鬼畜各具四生也。实有者。不是假立。简不相应行。恒者。无间而转。简异熟生无记。遍者。遍于三界。简色及前五识。无杂者。惟无记性。简善恶六识。

  非异熟法。趣生杂乱。住此起余趣生法故。

  此先简善恶六识非趣生体也。正在人趣。或起天趣善法。或起三种恶法。在余趣中。亦复如是。若立为趣生体。岂不杂乱。

  诸异熟色及五识中(一分)业所感者(虽不杂乱)。不遍趣生(以)。无色界中。全无彼(二种)故。诸生得善及意识中(一分)业所感者。虽遍趣生。起无杂乱。而不恒有。不相应行。无实自体(已上)。皆不可立(为)正实趣生(之体)。

  此简余无记法及不相应行。非趣生体也。诸异熟色。谓五根及香味触三尘。并色尘中一分。五识业所感者。是异熟生无记。鼻舌二识。唯局欲界。眼耳身识。局至初禅。异熟色法。局在欲色二界。故皆不遍。生得善。即报得善。意识业所感者。亦异熟生无记。余可知。

  唯(第八真)异熟心。及彼(相应五个)心所。实恒遍无杂。是正实趣生。此(真异熟)心若无(则)。生无色界(中。既无色及五识。惟第六识。或时)起善等位(已无执藏)。应非趣生(所摄。)设许趣生摄诸有漏(故无色界是趣生者。然诸那含圣人)。生无色界。起无漏心。应非趣生(所摄。)便违正理(以那含虽在无色。理应仍是天趣化生摄故。必欲)。勿有前(文善等应非趣生之)过。及(勿)有此(那含应非趣生之)失。故唯(应立真)异熟法是正实趣生(之体。)由是(惟有)如来(乃)非(五)趣(四)生(所)摄(以)。佛(更)无异熟无记法故。亦非(三)界(所)摄(以)。非有(三)漏故。世尊已舍苦集谛故。诸戏论种已永断故。正实趣生。既唯异熟心及心所。彼心心所。离第八识理不得成。故知别有此第八识。

  此正明趣生之体。唯是第八识也。苦谛。是三界果。集谛。是三界因。戏论种者。种即因义。因即界义。余可知。三界趣生体竟。

  △四有执受。谓趣生无杂。由有执受。执受即体家之用也。

  又契经说。有色根身。是有执受。若无此(第八)识。彼(经所说)能执受(者)不应有故。谓五色根及彼依处(过去已灭未来未生)。唯现在世是有执受。彼定由有能执受(之)心(以执受之。然)唯(此第八真)异熟心(是)。先业所引(不由现缘)。非善染等。一类(无记)能遍(依止诸根。)相续执受有色根身。眼等转识。无如是义。

  此正明异熟识能执受根身也。文并易知。

  此言意显眼等转识。皆无一类能遍相续执受自内有色根身。非显能执受唯异熟心。勿诸佛色身无执受故。然能执受有漏色身。唯异熟心。故作是说。

  此释伏难也。难曰。若唯异熟识能执受根身。则佛无异熟识。色身便无执受耶。故今释曰。此惟异熟能执受之言。但显眼等转识不能执受耳。非显能执受唯异熟心也。以无垢净识。亦能执受无漏色身故。然有漏色身。则唯异熟能执受矣。

  谓诸转识。现缘起故。如声风等。彼善染等。非业引故如非择灭。异熟生者。非(真)异熟故。非遍依故。不相续故。如电光等。不能执受有漏色身。

  此中凡立三量。一云。诸转识是有法。不能执受有漏色身宗。因云现缘起故。喻如声风等。二云。彼善染等是有法。不能执受有漏色身宗。因云非业引故。喻如非择灭。三云异熟生者是有法。不能执受有漏色身宗。因云非真异熟故。又非遍依故。又不相续故。喻如电光等。

  诸心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如唯识言(亦摄心所)。

  此明转识既不能执受。则彼相应心所亦决不能执受也。

  非诸色根不相应行。可能执受有色根身。无所缘故。如虚空等。

  量云。色根及不相应行是有法。不能执受有色根身宗。因云无所缘故。喻如虚空等。

  故应别有能执受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识。

  上既立量。遮余心心所法色不相应不能执受。今结成唯第八识能执受也。四有执受竟。

  △五寿暖识。此识既持根身。亦持寿暖也。

  又契经说。寿暖识三。更互依持。得相续住。若无此(第八)识(则彼经所说)。能持寿暖令久住(之)识。不应有故。谓诸转识。有间有转。如声风等。无恒持用。不可立为持寿暖识。唯异熟识。无间无转。犹如寿暖。有恒持用。故可立为持寿暖识。经说三法更互依持。而寿与暖。一类相续(若使)。唯识不然。岂符正理。

  此正明能持寿暖。必第八识。非余转识也。

  (难曰)虽说三法更互依持。而许唯暖不遍三界。何不许识独有间转。

  此以暖可不遍。例明识可间转。意谓持寿暖者不须第八识也。言暖不遍三界者。无色界无暖故。

  (答曰)此于前理非为过难。谓若是处。具有三法无间转者。可恒相持。不尔便无恒相持用。前(正)以此理显三法中所说识(之为)言(定)。非诠(于)转识(今即)。举暖不遍。岂坏前理(以舍暖时。寿识不舍。若舍寿识。必兼舍暖)。故前所说。其理极成。又三法中。寿暖二种既唯有漏。故知彼(持寿暖之)识。如寿与暖。定非无漏(若不以异熟为持寿暖之识而但指六识者。则阿那含)。生无色界起无漏心。尔时何识能持彼寿(不应无漏识持有漏寿也)。由此故知有异熟识。一类恒遍。能持寿暖。彼识即是此第八识。

  释前所难。如文可知。五寿暖识竟。

  △六生死时心。既明现持根身寿暖之能。次明去后来先之主。文分为四。初引经证释。二斥异解。三通余部。四别明将死时心。今初。

  又契经说。诸有情类(于)。受生(及)命终(时)必住散(心有)心。非无心(亦非)定(心。)若无此(第八)识(则彼经说)。生死时(之散)心不应有故。谓生死时。身心惛昧。如睡无梦极闷绝时。明了转识。必不现起。又此(生死)位中。六种转识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无心位。必不现行。六种转识行相所缘有必可知(倘许生死时有六识。便)。如余时(非生死时)故(唯此)。真异熟识。极微细故。行相所缘俱不可了。是引业(所招之)果(从生至死)。一期相续。恒无转变(即此)。是散有心(非无心定)。名(为)生死(时)心。不违正理。

  第一量云。生死时是有法。明了转识必不现起宗。因云身心惛昧故。喻如睡无梦极闷绝时。第二量云。生死位中六转识是有法。必不现行宗。因云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喻如无心位。第三量云。六种转识是有法。非生死时心宗。因云行相所缘有必可知故。喻如余时。唯有真异熟心。微细不可了知而是散有。乃可名为生死时心也。

  △二斥异解又二。初叙执。二斥破。今初。

  有说(前之)五识。此(受生)位(固是)定无(即彼)。意识取境(乃)。或因(于)五识。或因他(人言)教。或(以)定(力)为因(然后生起。今受)。生位(如此)诸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连此)。意识亦无(直名为无心位。非是住散有心)。

  此不以第八识中种子为意识因。而别以五识等三为因也。受生位并无意识。原同正说。而妄谓意识之无。由于诸因之不可得。则无色天既无诸因。岂意识永不生乎。

  △二斥破。

  若尔(则诸)。有情生无色界。后时(与无色定相应之)意识应永不生(以)。定心必由散意识(为加行方得)引(起。汝谓散意必由五识或由他教方得引起。今)五识他教。彼(无色)界(中)必无(则)。引定(之)散心无由起故(既无散心。亦无定心既无或定为因。何有六识)。

  凡生天者。不论欲色无色。初生之一刹那。决无意识。既生之后。必先起散意识。一知所生处。二知所来处。三知受生因。然后随其所生。或受诸乐。或入诸定。乃至生于无想天者。亦必半劫之后。方得想全不行。故云定心必由散意识引也。余可知。

  若谓彼(无色界之)定由串习力。后时率尔能现在前(则)。彼初生时宁不现起(而必待后时耶)。又欲(界)色界初受生时。串习意识亦应现起(而胡以亦不即现前耶)。若由惛昧(所以)。初(生)未(即)现前。此即前(文所说身心惛昧转识不现之)因(即此惛昧。便是散有之心。至于由惯习力。后时能现。乃从本识中之种子而现)。何劳别说(三因)。

  三因。即彼所计一五识。二他教。三定也。二斥异解竟。

  △三通余部。

  有余部执生死等位。别有一类微细意识行相所缘。俱不可了。应知即是此第八识。极成意识不如是(之一类微细不可了)故。

  △四别明将死时心。

  又将死时。由善恶业。下上身分冷触渐起。若无此(第八)识。彼(冷触渐起之)事不成(以前七)。转识不能执受身故(谓)。眼等五识。各别依(于眼等五根)故(又)。或(时缘阙)不(现)行故(第六)。意识。不(依)住(于色)身故(所缘之)。境不定故。遍寄身中(诸根。随逐诸尘无有暂舍。)恒相续故。不应冷触由彼(第六意识)渐生。唯异熟心。由先业力。恒遍相续。执受身分。舍执受处。冷触便生(以)。寿暖识三不相离故。冷触起处(便同外器一般)。即是非情(所摄)虽(亦此识所)变。亦(仍)缘(之为境)而不执受(但与器界相同)。故知定有此第八识。

  由善业力。识神飞举生诸人天。故冷触渐从下起。由恶业力。识神沉坠生诸恶道。故冷触渐从上起。余可知。六生死时心竟。

  △七缘起依。既约生时。死时。更约中有入胎时相也。

  又契经说。识缘名色。名色缘识。如是二法。展转相依。譬如芦束。俱时而转。若无此(第八)识(则)。彼(经所说缘名色之)识自体。不应有故。谓彼经中自作是释。名。谓非色(之受想行识)四蕴。色。谓羯罗蓝等。此二与识相依而住(识为一名色共为一)。如二芦束。更互为缘。恒时俱转。不相舍离。眼等转识。摄在名中。此(第八)识若无。说谁为识。亦不可说名中(之)识蕴谓(但是)五识身(而以缘名色之)。识谓(是)第六(以)。羯罗蓝时。无五识故。又诸转识有间转故。无力恒时执持名色。宁说恒与名色为缘。故彼(经中)识(之为)言(正唯)。显第八识。

  羯罗蓝。此云杂秽。亦云薄酪。即初受生位。揽父母精血以为体也。等者。等余四位。二七日名頞部昙。此云胞。三七日名闭尸。此云软肉。四七日名健南。此云坚肉。五七日名钵罗奢位。此云肢节。齐此是名色位摄。第六七后。渐成六根。即六入位摄矣。余可知。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三


卍新续藏第 51 册 No. 0824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四

  蕅益沙门 智旭 述

  △八识食体。前约生灭分位。今约住位言之也。文分为二。初引经通明四食。二别显识食唯真异熟。今初。

  又契经说。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无此(第八)识。彼(经所说)识食(之)体不应有故。谓契经说。食有四种。一者段食。变坏为相。谓欲界系。香味触三。于变坏时能为(长养诸根资益身命之)食事。由此色处非段食摄。以变坏时色无用故。

  段者。形也。分也。亦作抟。谓有形分可抟取也。变坏为相者。食于腹中变坏。方成资养事相。以初入口时。未见损益。故不名为食事也。欲界系者。色无色界俱不用段食也。

  二者触食(令心)。触境为相。谓有漏触才取境时。摄受喜(乐)等(境。令诸根怡适。)能为食事。此触(心所。)虽(遍)与诸识相应(唯)。属(前)六识者。食义偏胜(所以)。触(者是)粗显境。摄受喜乐及顺益(身之)舍(受)资养胜故。

  触。即遍行五心所之一也。有漏触者。简非无漏识相应触也。今人观戏闻乐等事。虽忘食而不倦。即是以触为食。

  三(第六)意(识中)思(心所)食(此思以)。希望为相。谓有漏思。与(别境中)欲(心所)俱转。希可爱境(资益身命)。能为食事。此思(心所)虽(亦遍)与诸识相应(唯有)。属(第六)意识者。食义偏胜(以)。意识于境希望胜故。

  思。亦遍行五心所之一也。有漏思。亦简非无漏识相应思也。如昔有人避难。儿幼不能随行。悬灰袋于梁间。语彼儿言。汝若饥者。梁间袋中有食。小儿视梁念食。多日不死。后一人至。儿令取下。既见是灰。儿命即绝。此即思食之相。又望梅止渴。亦是思食。

  四者识食(以能)。执持(诸根令不散坏)为相。谓有漏识。由段触思势力增长(执持身命)。能为食事。此识虽通诸识自体。而第八识。食义偏胜。一类相续执持胜故。

  有漏识。亦简非无漏净识。盖无垢第八。虽亦执持无漏色身。亦得名为出世无漏之食。而此且约一切众生皆依食住。则执持有漏身者。必是有漏第八识也。一类。谓无记性。相续。谓无间转。

  由是集论说此四食。三蕴五处十一界摄。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坏断。故名为食。段食唯于欲界有用。触(食及)意思食(是遍行心所所摄)虽遍三界。而依(相应之六)识转(故)。随识(而为)有无。

  三蕴者。于五蕴中。段食是色蕴摄。触食思食是行蕴摄。识食是识蕴摄也。五处者。于十二处中。段食是香味触三处摄。触食思食是法处摄。识食是意处摄也。十一界者。于十八界中。段食是香味触三界摄。触食思食是法界摄。识食是意界及六识界摄也。随识有无者。如初禅无鼻舌二识。则无鼻识舌识相应之触思二食。但有眼识耳识身识意识相应之触思二食。二禅已上。无前五识。则无前五识相应之触思二食。但有意识相应之触思二食。若从胜说。但名思食。无想天中。无第六识。则无第六相应之触思二食。虽有第七第八相应之触思二种心所。而食义不胜。但有识食也。初引经通明四食竟。

  △二别显识食唯真异熟。

  眼等转识。有间有转。非遍恒时能持身命。谓无心定。熟眠。闷绝。无想天中。有间断故。设(于)有心位(中)随所依(根。随所)缘(境而于三)性(三)界(九)地等(一切时中)。有转易故。于持身命非遍非恒。诸有执无第八识者(将)。依何等(为识)食(而)经(乃)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非(可谓)无心位(中。现虽无识。而以)过去未来识等为食。彼(过未识)非现(非)常。如空华等。无体用故。设(谓识于过未自)有体用(然既)。非现在摄。如虚空等。非食性故。亦不可说入定心等(能)。与无心位(之)有情为食(以)。住无心(之)时。彼(加行之心及心所既)已灭故。过去非食已极成故。又不可说无想定等不相应行即为彼食(以)。段等四食所不摄故(且)。不相应法(离色心等)。非实有故。

  此正简示转识无持身命之义。不可立为识食体也。若以转识为食。则无心位中。便应无食。若以过未之识为食。则过未既非现常无体无用。犹如空华。云何可作食耶。量云。过未识是有法。非识食宗。因云彼非现常无体用故。喻如空华。恐有救曰。识于过去未来。各各皆有体用。云何无体用耶。今破之曰。识于过未虽有体用。而过去体用。自属过去非现在摄。未来体用。亦属未来。非现在摄。譬如现前了无一物。名为虚空。虚空岂可为食耶。量云。过未识之体用是有法。非食性宗。因云非现在摄故。喻如虚空。言入定心等者。谓定前加行之心及心所也。余可知。

  有执灭定等。犹有第六识。于彼有情能为食事。

  此叙转计也。等者。等余四无心位。

  彼执非理。后当广破。又彼(若谓第六识能为食事则)应说生上二界(而起)无漏(第六)心时。以何为食(以)。无漏识等破坏有故。于彼身命不可为食。亦不可执无漏(第六)识中有有漏种。能为彼食(以)。无漏识等。犹如涅槃(决定)。不能执持有漏种故。复不可说上界有情身命相持。即互为食(以)。四食(中)不摄彼身命故(且)。又无色(界中)无身(则)。命无能持故(若以无色界中众同分而持命者)。众同分等(但是假立)。无实体故(安能持命)。由此定知异诸转识(别)。有(真)异熟识。一类恒遍执持身命令不坏断。世尊依此。故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此破转计也。后当广破。指下第九灭定有识章中。无漏心。谓生空观智相应之心。余可知。

  唯依取蕴建立有情。佛无有漏(五蕴。)非有情摄(不依食住或时)。说(佛)为有情(中无上亦)依食(而)住者。当知皆依(权巧)示现而说。

  此释伏难也。难曰。既一切众生皆依食住。佛转第八识为大圆镜智。以何为食。故今释曰。唯依取蕴建立有情。佛非有情。何须依食而住。又难曰。佛若非有情摄。何故复有经云有情无上者佛是。又佛在世时。亦受段食。此云何通。故今释曰。皆依权巧示现而说也。

  既异熟识是胜食性。彼识即是此第八识。

  此结成也。八识食体竟。

  △九灭定有识。前约流转门显。今约还灭门显也。文分为二。初破无第八识。二破有第六识。今初。

  又契经说。住灭定者。身语心行无不皆灭。而寿不灭。亦不离暖。根无变坏。识不离身。若无此(第八)识(则经所云)。住灭定者不离身(之)识不应有故。谓眼等识。行相粗动。于所缘境。起必劳虑(本为)。厌患彼(转识)故。暂求止息。渐次伏除至都尽位。依此位立住灭定者(之人。)故此定中。彼(诸转)识皆灭。若不许有微细一类恒遍执持寿等识在。依何而说识不离身。若谓后时彼(六转)识还起。如隔日疟。名不离身。是则不应说心行灭(以六)。识与想等起灭(必)同(亦应说心行不离身)。故(又复)。寿暖诸根。应亦如(六)识(之灭已还起)便成大过。故应许(有第八)识(犹)。如寿暖等。实不离身。又此位中若全无识。应如瓦砾非有情数。岂得说为住灭定(之圣)者。又异熟识此位若无。谁能执持诸根寿暖。无执持故。皆应坏灭。犹如死尸。便无寿等。既尔。后识必不还生。说不离身。彼可所属(以)。诸异熟识舍此身已。离托余身。无(有)重生(者)故。又(纵许后识还生。然)若此位无持种识(则)。后识无种。如何得生。过去未来(及)不相应法(皆)。非实有体(前文)。已极成故。诸色等法。离识皆无。受熏持种(前文)亦已遮故。然灭定等无心位中。如有心位。定实有(第八)识(以其)。具根寿暖。有情摄故。由斯理趣。住灭定者决定有(第八)识。实不离身(非约后时转识还起名不离身也)。

  灭定等无心位是有法。定实有第八识宗。因云具根寿暖有情摄故。喻如有心位。

  △二破有第六识。

  若谓此(灭定)位有第六识。名不离身。亦不应理。此(灭尽)定亦名无心定故。若(转计云)无(前)五识名无心者(则)。应一切定皆名无心(以)。诸定皆无五识身故(且)。意识(本)摄在六转识中。如五识身。灭定非有。或此位识。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寿暖等。非第六识。若此位有行相所缘可知识者。应如余(有心)位。非此(灭定)位摄。本为止息行相所缘可了知识(而)入此(灭尽)定故。

  此正破灭定有第六识之执也。立量云。意识是有法。灭定位中非有宗。因云摄在六转识中故。喻如前五识。次或立量云。此灭定位识是有法。非第六识宗。因云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喻如寿暖等。次反申量云。若此位有行相所缘可知识者是有法。非灭定位摄宗。因云本为止息行相所缘可了知识而入灭尽定故。喻如余有心位。

  又若此位有第六识。彼(第六识相应之)心所法为有为无。

  此下更约心所有无破也。今双徴。下先破有心所。

  若有心所。经不应言住此定者心行皆灭。又不应名灭受想定。

  (救曰。)此定加行。但厌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灭。受想二法。资助心强。诸心所中。独名心行。说心行灭。何所相违(破曰。若如所说。则)。无想定中。应唯想灭(以加行中)。但厌想故。然汝不许(但是想灭。)既唯受想资助心强。此二灭时。心亦应灭(如何犹有第六识耶)。

  救意谓但灭受想。不灭心王及余心所。破意先以无想例责。次明受想既是资助心强。则受想既灭。心无资助。安得不随灭耶。

  (救曰。)如(出入息之)身行灭。而身犹在。宁要责心令同(受想之心)行灭(破曰)。若尔(则)。语行寻伺灭时。语应不灭。而(汝亦)非所许。然(加)行(之)于法(体。)有遍非遍。遍行灭时。法定随灭。非遍行灭。法或犹在。非遍行者。谓出入息。见息灭时。身犹在故。寻伺于语。是遍行摄。彼若灭时。语定无故(今)。受想于心。亦遍行摄。许如思等(皆是)。大地法故(是故)。受想灭时(彼六识)。心定(亦)随(之俱)灭。如何可说彼(受想)灭(而六识)心(犹)在。又(既)许思等是大地法(则)。灭受想时。彼(思等)亦应(随)灭。既尔(则)。信等(诸余心所)此(灭定)位亦无。非(可谓)遍行(心所已)灭(而)余(心所反)可在故。如何可言有余心所(若)。既许思等此(灭定)位非无(则)。受想(亦复)应然(以同是)。大地法故。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应有触(以凡)。余心所法。无不皆依触力生故。若许有触。亦应有受。触缘受故。既许有受。想亦应生。不相离故。

  救意谓出入息灭而身不灭。例知受想灭而心不灭。破意谓寻伺灭则语必灭。例知受想灭则心必灭。以受想同寻伺之遍行。不同出入息之非遍行故也。言大地法者。受。想。思。触。欲。慧。念。与作意。胜解。三摩地。遍于一切心。名十大地法。此余乘之所共许。故得例而破之。余可知。

  (救曰)。如受缘爱。非一切受皆能起爱。故触缘受。非一切触皆能起受。由斯所难其理不成(破曰)。彼救不然。有差别故。谓佛自简唯无明触所生诸受。为缘生爱。曾无有处简触生受。故若有触。必有受生。受与想俱。其理决定。或应如余位。受想亦不灭。执此(灭定)位中有思等故。许更违害心行灭言。亦不得成灭受想定。

  救意谓受既不必尽皆生爱。例知触亦不必尽皆生受。破意谓受不生爱。佛自简示。触不生受。佛曾不简。既有差别。岂得为例。或应下。更立量破云。彼所执此位是有法。受想亦不灭宗。因云。有思等故。喻如余有心位。已上破有心所竟。

  若无心所(则六)。识(决)亦应无。不见余(眼识等)心。离(相应)心所(而得独存)故。余(五识相应之)遍行(心所若)灭(则心)。法(决)随灭故(若谓有心王而无受等。则)。受等应非大地法(摄。以不能遍一切心)故(又)。此识应非(有心所)相应法故(若)。许(此识无相应法。)则(既无触心所根境与识三不和合便)应无所依(根亦无所)缘(境)等(便应)。如色等法。亦非(可名为)心故。

  此破转计灭定位中。但有第六识心王。无心所也。

  又契经说。意法为缘。生于意识。三和合触。与触俱起有受想思(今)。若(许)此(灭尽)定中有(第六)意识者。三和合故。必应有触。触既定与受想思俱。如何有识而无心所。若谓余时三和有力。成(于)触(对。)生触(心所)能起受等。由此(灭尽)定前厌患心所。故在定位(根境识之)。三事无能。不成(触对不复)生触(心所。)亦无受等。若尔。应名灭心所定。如何但说灭受想耶。若谓厌时唯厌受想。此二灭故。心所皆灭。依前所厌以立定名。既尔(则)。此(灭尽定)中(第六识)心亦(决)应灭(以第六心。必与)。所厌(之受想)俱故。如余心所。不尔如何(此定亦复)名无心定。

  此亦更破有心王而无心所之执也。意即是根。法即是尘。二缘生识。三和生触。有触则必有受想思。如何但有心王而无心所。若谓下。转救。若尔下。转破。次若谓下。又转救。次既尔下。又转破。既受想二灭。则余心所皆灭。而谓心王独存。可乎。

  又此(灭尽)定位(设许有)。意识(者。为)是何(性)不应是染。或无记性(以)。诸善定中。无此(染与无记)事故。余染无记(之第六识)心。必有心所(与之相应)故(本为厌有漏善而修灭定)。不应厌善(而反)起染等故(本为厌患劳虑而住寂定)。非求寂静翻起散故。若谓(此灭定中意识)是善(则必以)。相应善故。应(与)无贪等善根相应。

  此更约三性破也。若执定中有第六识。为是何性。若云是染。则尚厌有漏善。岂得反起于染。若云无记。则本求胜寂静。岂得反起于散。若云是善。必有诸善心所相应。何得名为灭受想定。以无受想等遍行心所。不能引生诸善心所。设有诸善心所。亦必有遍行别境诸心所故。

  此(灭定中第六识)心不应是自性善。或胜义善。违自宗故(以第六识)。非(信及无贪)善根等(之自性。)及(非)涅槃(之胜义)故。

  此亦破转计也。恐彼救曰。灭尽定中之第六识。非相应善。但是自性善。或是胜义善耳。然无贪等善根。名自性善。涅槃名胜义善。今若谓第六识即无贪等。或即涅槃。非但大乘不许。虽汝自宗亦所不许。岂不相违。

  若谓此(灭定中第六识)心是等(流引)起(之)善(以是)。加行善根所引发故。理亦不然。违自宗故。如余(位之)善(第六)心。非等起故(以)。善(第六)心无间(必灭。后便随缘)起三性心。如何善(第六)心(可云)由前等起。故(大凡第六识)心(若)是善(者必)由相应(心所之)力。既尔。必与(无贪等)善根相应。宁(可)说此(灭定中第六善)心独无心所。故(若此定既)无心所(则第六识)。心亦(必)应无。

  此破转计等起善也。然据后文有云。无想定者。又唯是善。彼所引故。况今灭定。宁非加行善根所引。宁非等起善耶。须知谓灭定及无想定为等起善则可。谓灭定及无想定尚有第六识心则断不可。以第六识。必相应善。非等起善。即彼余乘自宗。亦所不许。亦相违故。

  如是推徴。眼等(六种)转识。于灭定位非不离身。故契经言不离身者。彼识即是此第八识(以)。入灭定时(但为止息粗动劳虑)。不为止息此极寂静执持识故。无想等位。类此应知。

  结示可知。九灭定有识竟。

  △十染净心。此总收上文染净九法而言之也。

  又契经说。心杂染故。有情杂染。心清净故。有情清净若无此(第八)识。彼(经所说之)染净心不应有故。谓染净法。以心为本。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心受彼熏。持彼种故。

  此引经先总略释也。因心而生。即是起义。依心住故。即是集义。所谓集起名心。故为染净诸法本也。心受彼熏。即所藏义。持彼种故。即能藏义。故亦名为阿赖耶也。

  然杂染法。略有三种。烦恼。业。果。种类别故。

  此下先释心杂染故有情杂染之义也。烦恼。谓见思二惑。性是烦动。恼乱有情。故名烦恼。业。谓善恶不动三业。体是造作。有为之事。故名为业。果。谓三界五趣四生升沉苦乐。皆是酬答业因。故名为果。种。谓烦恼业果现行所熏种子。类。谓各别差殊不同。此中烦恼及业。即是集谛。果。即苦谛也。

  若无此(第八)识(以)持烦恼(之)种(则三)。界(九)地(离染而)往(报尽而)还(先在上界。已)。无(下地)染心(之)后(重来下界)。诸烦恼起皆应无因(以)。余法不能持彼(下地烦恼)种故。过去未来非实有故。若诸烦恼无因而生。则无三乘学无学果(何以故)。诸已断者皆应起故。

  此正释烦恼种子。非第八识不能持也。

  若无此(第八)识(以)持业果(之)种(则)。界地往还(上下优劣)异类法后。诸业果起亦应无因。余种余因前已遮故。若诸业果无因而生。入无余依涅槃界已。三界业果还复应生(即彼招业果之)。烦恼亦应无因生故。

  此复释业果种子。亦非第八识不能持也。由烦恼故。造善恶不动三业。由此三业。故感三界五趣果报。约因果。则烦恼与业属因。果属于果。约能所。则烦恼为能招。业果皆为所招。故今业果合辨。意指业所感果。须知第八识中所藏业果种子。是业果之亲因缘。现行烦恼。是业果之胜增上缘也。

  又行缘识。应不得成。转识受熏。前已遮故。结生染识。非行感故。应说名色行为缘故。时分悬隔。无缘义故。此不成故。后亦不成。

  此更约十二因缘中义。非第八识不能成也。谓设无此第八识持业果种。则行缘识应不得成。何以故。若云行缘转识。则转识不能受熏持种。前文已遮破故。若云行缘结生染识。则结生染识。非是行所感故。既不可云行缘转识。又不可云行缘结生染识。若无此第八识。则应直云行缘名色。然而行在先世。名色在胎。时分悬隔。安有缘义。此行缘识既不成故。后诸有支亦不得成。不许有第八识。其过若此。岂可乎哉。结生染识者。即投胎时。妄于父母生憎爱之第六识也。此是润生烦恼所摄。非业感异熟生所摄。故云非行感故。

  诸清净法。亦有三种。世出世道断果别故。

  此下次释心清净故有情清净之义也。一者世间清净道。谓一切所修事戒事禅。及有漏闻思修慧。二者出世间清净道。谓圣位所修无漏根本后得二智。三者所证断果。谓择灭无为。有余无余二种涅槃。此中世出世二道。即道谛。断果。即灭谛也。

  若无此(第八)识持世出世清净道种(则于世出世道)。异类心后(更)。起彼(世与出世异类)净法。皆应无因。所执余因。前已破故若二净道无因而生(则既)。入无余依涅槃界已。彼二净道还复应生(何以故)。所依(身心)亦应无因生故。

  此正释清净道种。必须第八识持也。且如有人。既修出世道。若无第八识持世间道种。则从无漏观出。何故复起世间净道。又如须陀洹等。或时亦修世间净道。若无第八识持出世道种。则于世间道后。何故仍能起出世道。又净道若可无因而生。则无学圣人入无余涅槃之后。亦可无因复生二净道耶。恐彼救云。入涅槃后。身心已灭。依何修道。今更破云。既二净道可无因生。则所依身心。亦可无因还复生故。

  又出世道。初不应生。无法持彼法尔种故。有漏类别非彼因故。无因而生。非识种故。初不生故。后亦不生。是则应无三乘道果。

  此展转破救也。恐彼救曰。谁说诸法无因得生。今破之曰。又若无第八识持彼出世道种。则出世道初不应生。以更无别法可能持彼无始法尔无漏种故。彼又救曰。出世之道从闻熏生。何须别有第八持无漏种。今破之曰。闻熏属于有漏。与出世无漏之道。其类各别。但是出世道之增上缘。非彼出世道之正因故。若许出世道从闻熏生。即是无因而生。以非从第八识中无漏种子生故。然既无出世道种。何由生出世道。初出世道既不生故。后出世道及诸果证亦不得生。是则应无三乘道果矣。

  (又)若无此(第八)识持烦恼种(则)。转依断果亦不得成。谓(出世)道(一)起(之)时。现行烦恼及彼种子俱非有故(以)。染净二(种第六识)心。不俱起故(与出世)。道相应(之第六识)心(决)。不持彼(烦恼)种(子)自性相违。如涅槃(与世相违)故(若夫)。去来(识等。及圣道)得等(决)。非实有(亦不能持烦恼种)。故(更计)。余法持(烦恼)种。理(亦决)不成故(是则)。既无所断(之烦恼种子差别。则)能断(之出世道)亦无。依谁由谁而立断果。若(谓)由(于)道力。后惑不生。立断果者。则初道起(之时便)应成无学(果)后诸烦恼(无第八识持彼种子)。皆已无因。永不生故。

  此正释出世断果。必依第八识成也。二种净道。是智德。是所生得。故有种子。灭谛涅槃。是断德。是所显得。故但约烦恼种子有无以立断德差别。不可谓断德亦自有种子也。金刚般若经云。一切贤圣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约所证。则唯是无为。约能证。则三乘四果差别。譬如虚空非丈尺。丈尺显虚空。法喻泠然。智者思之。余皆可知。

  许有此(第八能持种)识(则)。一切(染净因果)皆成(以)。唯此(第八识)能持染净种故。

  结成第十染净心也。二引经显理竟。

  △三结略指广。

  证此识有。理趣无边。恐厌繁文。略述纲要。

  二别显教理竟。

  △三总结劝信。

  别有此识。教理显然。诸有智人。应深信受。

  初释初能变竟。

  △二释第二能变二。初设问举颂。二以论释成。今初。

  如是已说初能变相。第二能变。其相云何。颂曰。

  次第二能变。是识名末那(一释名门)。依彼转(二所依门)缘彼(三所缘门)。思量为性相(四体性门五行相门)。四烦恼常俱。谓我痴。我见。并我慢。我爱(六染俱门)。及余触等俱(七余相应门)。有覆无记摄(八三性门)。随所生所系(九界系门)。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十伏断门)。

  △二以论释成二。初正释颂文。二证有第七。初中九。初释释名门。二释所依门。三释所缘门。四释性相两门。五释染俱门。六释余相应门。七释三性门八释界系门。九释伏断门。今初。

  论曰。次初异熟能变识后。应辩思量能变识相。是识圣教别名末那(以其)。恒审思量。胜余识故。

  末那。此云意。其义即恒审思量也。胜余识者。第八恒而不审。第六审而不恒。前五不恒不审。唯此第七。于未转位。恒审思量妄执我法。于既转位。恒审思量二空平等理也。

  (问曰)此(识既)名(为意)何(以)异(于)第六意识(答曰)。此(第七是)持业释(犹)。如藏识(之)名(以)。识(体)即(是)意(用)故。彼(第六是)依主释(犹)。如眼识等(名以)识(体)异(于所依之)意(根)故。然诸圣教恐此(第七)滥彼(第六)故于第七但立意名(不名意识)。又标意名。为简(第八名)心(前六名)识(以此第七。其)。积集了别(二义)。劣(于)余(七种)识故。或欲显此(第七)与彼(第六)意识为近所依。故但名意。

  此问答料简立名之义也。若此识名末那识。即应翻为意识。则与第六意识何别。故曰。若第七名为意识。则识是体。意是用。体能持用。用不离体。意即是识。犹如藏识。持业释也。若第六名为意识。则识是能依之识。意是所依之根。根不是识。识依于根。犹如眼耳等识。依主释也。然诸圣教但名第七为意。不名为意识者。恐滥同第六故。以上但对第六拣异。又标下。次对余七拣异。谓若约恒审思量。则此第七独胜。若约积集名心。则第七虽亦有积集义。较第八识则劣。若约了别名识。则第七虽亦有了别义。较前六识则劣。故但名为意也。或欲下。复显第六近所依故。即是不共亲依。具如下释。

  △二释所依门三。初正释此识所依。二傍论诸识所依。三结归本颂所依。今初。

  依彼转者。显此(第七识之)所依。彼。谓即前初能变(之第八)识。圣(慈氏)说。此(末那)识依藏识故。有义。此意(唯)以彼(第八)识(中之)种(子)而为所依。非(依)彼(第八)现识(以)。此(第七识。恒)无间断。不假现识为俱有依方得生故。有义。此意(必)以彼(第八)识(中)种(子)及彼现识俱为所依(以第七识)。虽无间断。而有转易(亦)。名(为)转识故(亦)。必假(托第八)现识为俱有依方得生故。转。谓流转。显示此(第七)识。恒依彼(第八)识(之现及种子。相续生起。即)取(所依为)所缘故。

  释所依中有二义。后义为正。言有转易者。圣道起时。转染为净等也。二空智果现前。则第七便与平等性智相应。法空智果不现前时。则第七仍起俱生法执。生空智果不现前时。则第七仍起俱生我执。故必须以第八现识为俱有依。若夫识中种子。则是因缘依也。流。谓相续转。谓生起。余可知。

  △二傍论诸识所依二。初略释。二广释。今初。

  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总有三种。一因缘依。谓自相子。诸有为法。皆托此依。离自因缘。必不生故。

  对果名因。因即生缘。简非增上缘所缘缘及等无间缘。故名因缘。即诸心心所各别种子。亦名种子依也。

  二增上缘依。谓内六处。诸心心所。皆托此依。离俱有根。必不转故。

  但云增上缘。则所收甚宽。今既称依。则但局取六根。谓五净色根及意根处。以是妄情之所执受。故名为内。此亦名俱有依也。

  三等无间缘依。谓前(念已)灭(之)意。诸心心所。皆托此依(以)。离(此前)开导根。必不起(于后念心心所)故。

  但云等无间缘。则心心所皆得为缘。故亦稍宽。今既称依。则但取无间即灭之心王。望于后心。名为意根。此能开导后念心心所法。故亦名开导依。

  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余法。

  谓色及不相应行无为法等。皆不用三依也。初略释竟。

  △二广释三。初释种子依。二释俱有依。三释开导依。今初。

  初种子依。有作是说。要种灭已。现果方生(以须)。无种已(然后)生(乃)。集论(之所)说故(又如世间之物)。种与芽等不俱有故。

  此先叙经部师异解也。

  有义。彼说为证不成。彼(集论中。但)依引生(自类)后种(而说。非依引生现果)说故(又)。种生芽等(是依世俗假说)。非(依世间)胜义(说)故(又现见麦等芽种俱有。则)。种灭芽生非极成故(须如)。?炷同时(方可)。互为因故。然种自类。因果不俱。种现相生。决定俱有。

  此下大乘正释也。先破异解。次明正义。?炷同时者。如炷生?。?生燋炷。炷之生?。喻种生现行。?生燋炷。喻现行熏种。若前炷后炷相望。即可喻种引种。若前?后?相望。即可喻现引现。是故因缘自有三义。一者种引种。因果不俱。以异念故。喻如前炷后炷。二者种生现。三者现熏种。决定俱有。以同时故。喻如炷生?。?生燋炷。若现引现。但名等无间缘。不名因缘。喻如前?后?。但能相引。而后?实非前?所生。以炷若尽。则前?不能更生于后?故。

  故瑜伽说。无常法与他性为因。亦与后念自性为因。是因缘义(其)。自性(之)言(即)。显种子自类前为后因(其)。他性(之)言(即)。显种与现行互为因义。摄大乘论亦作是说。藏识(与)染法(是)。互为因缘。犹如束芦。俱时而有。又说种子与果必俱。故种子依。定非前后。设有处说种果前后。应知皆是随转理门。如是八识及诸心所。定各别有种子所依。

  此引二论以证种子依必俱时有也。无常法。通指诸心心所种子言之。以诸种子。虽复相似相续。不坏不失。体是生灭。故名无常。种子无常。则现行亦无常矣。以种子望种子。假名自性。以种子望现行。假名他性。犹言同类异类耳。染法。指有漏前七转识。随转理门。谓非一定不易之理。乃随宜方便之权说也。初释种子依竟。

  △二释俱有依共四家解。第四为正。今初。

  次俱有依。有作是说。眼等五识(以同时)。意识为(俱有)依。此(五识)现起(之)时。必有彼(意识)故。无别眼(根)等为俱有依(以)。眼等五根。即(五识之)种子故(如)。二十唯识伽他中言。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为成内外处。佛说彼为十。彼颂意说。世尊为成十二处故(所以)。说五识(之)种(子)为眼等根(成内五处。又说)。五识(所变)相分为色等境(成外五处)。故(知)眼等(五)根。即(是)五识(之)种(子耳。)观所缘论亦作是说。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彼颂意言。异熟识上能生眼等色识(之)种子(以能生眼识等现行。故)。名(为)色功能(即此功能)。说为五根。无别(有)眼等(五色根也)种与色识。常互为因(以)。能熏(之现识现色。常)与种(子)递为因故。第七八识。无别此(俱有)依。恒相续转。自力胜故。第六意识。别有此(俱有)依。要托末那而得起故。

  色识。即眼识。依根名眼识。依尘名色识。余四例知。此中以意识为五识俱有依。一谬也。谓五识种子为五根。二谬也。谓第七八识无俱有依。三谬也。唯第六依末那一义不谬。

  △第二家解。

  有义。彼说理教相违。若五色根即五识种(则)。十八界种应成杂乱。然十八界各别有种。诸圣教中处处说故(一违也)。

  此下先破初家识种为根之谬也。十八界种应成杂乱者。若以根为识种。则识全无种。又识种为根。则根全无种故。

  又五识种。各有能生相见分异。为执何等名眼等根。若(执五识之)见分种(子以为五根则见分属心。)应识蕴摄。若(执五识之)相分种(子以为五根。则相分属境。)应外处摄。便违圣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蕴内处所摄(二违也)。又若五根即五识种(则)。五根应是五识(之亲)因缘。不应说为增上缘摄(三违也)。又(若)鼻舌(二)根即(鼻舌)二识(之)种。则应鼻舌(二根。亦如鼻舌二识之)唯欲界系。或应(鼻舌)二识(亦如鼻舌二根之)。通色界系。许(此说者)便俱与圣教相违(又若)。眼耳身(三)根。即(眼耳身)三识(之)种(子。则)二地五地为难亦然(四违也)。

  眼等三根。通于五地。谓五趣杂居地(欲界)。离生喜乐地(初禅)。定生喜乐地(二禅)。离喜妙乐地(三禅)。舍念清净地(四禅)。眼等三识。唯通二地。谓五趣杂居地。离生喜乐地也。今若执眼耳身根即是识种。则或根应如识。惟局二地。或复识应如根。亦通五地矣。

  又五识种。既通善恶。应五色根。非唯无记(五违也)。又五识种。无执受摄。五根亦应非有执受(六违也)。

  第八识缘一切种子。但缘而不执受。今谓五根但是五识种子。则第八不应执受五根矣。岂不理教相违。

  又五色根若(即是)五识种。应意识种即是末那。彼(末那)以五根为同法故(七违也)。

  同法者。同为有间转识所依之根法也。

  又瑜伽论说眼等识。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识种。依但应二(八违也)。

  识种子现行。是种子依。五根。是俱有依。前灭意。是开导依。若谓根即识种。是合俱有依为种子依。但有二矣。

  又诸圣教。说眼等(五)根。皆通(有)现(行有)种(子。今)执唯是(识)种(而为五根)便与一切圣教相违(九违也)。

  正破初家识种名五根竟。

  有避如前所说过难。朋附彼执。复转救言。异熟识中。能感五识增上业种。名五色根。非作因缘生五识种。妙符二颂。善顺瑜伽。

  此叙救也。谓五识所作善恶业习气。能感当来异熟果摄之无记五识。即此业种。名五色根。作增上缘。生眼等识。既以增上业种为根。则合二十唯识颂中从自种生之义。亦契观所缘缘论中功能名五根义。此种但为增上。不为因缘。又顺瑜伽具三依业也。

  彼有虚言。都无实义(业种由善恶熏通善染性。若执以为五根)。应五色根非无记故。又彼(五根)应非唯有执受(以业种非所。执受故。亦非)。唯色蕴摄(以业种非色故。亦非)。唯内处(摄。以业种通内外)故。鼻舌(二根)唯应欲界系故(以二识业种唯在欲界。二根不应通色界故。眼耳身)。三根不应五地系故(三识业种唯在二地。三根亦应惟二地故)。感意识(之)业(种)应(是)末那(以五根为同法)。故。眼等(五根又亦)不应通现种故。又(业属思。若执为根。则)应眼等(五根)非色根故。又(眼等五识皆通三性。)若(使)五识皆业所感。则应一向(总唯)无记性摄(不通善染二性。又无记五识是业所感。可有眼等为俱有依。则)。善等五识既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故彼所言(业种为五根者。)非为善救。又诸圣教。处处皆说阿赖耶识。变似(五净)色根及根依处器世间等。如何汝等拨无(五净)色根(既)。许眼等(五)识变似色等(五尘外相分境。乃独)不许眼等(五根内相分是)藏识(之)所变。如斯迷谬。深违教理。

  此破救也。此下通所引颂。

  然(二十唯识论及观所缘缘论之)伽他(中)说种子功能名五根者。为破(余部妄执)离识实有色根(故)。于(本)识所变似眼根等。以有发生五识用故。假名种子及色功能。非谓色根即(是)识(种及)业种(也)。

  已上破初家者皆妙。已下自立义未全妥。

  又缘五境(之)明了意识。应以五识为俱有依。以彼(明了意识)必与五识俱(时起)故。若(使)彼(明了意识可以)不依眼等(五)识者(则)。彼(同时意识亦)应不与五识为依(以)。彼此(互)相(为)依。势力等故。又第七识。虽无间断。而见道(修道)等(位。有漏无漏间起)既有转易。应如六识有俱有依。不尔。彼应非转识摄。便违圣教转识有七。故应许彼(第七末那。亦必)有俱有依。此(俱有依。)即(是)现行第八识摄。如瑜伽说。有藏识故。得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识得转。彼论意言。现行藏识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中)种(子。若)不尔(者。彼论)应说有藏识故。意识得转(以藏识中亦有意识之种子故)。由此彼说(以种为根。及说第七无俱有依。)理教相违。

  此中所说明了意识以五识为依者非。所说末那以现行第八为依者是。

  是故应言。前五转识。一一定有二俱有依(此应有四。今尚阙二)。谓五色根(是)。同时意识(是)。第六转识。决定恒有一俱有依(此应有二。今尚阙一)。谓第七识(是)。若与五识俱时起者。亦以五识为俱有依(非)。第七转识。决定唯有一俱有依。谓第八识(是)。唯第八识。恒无转变。自能立故。无俱有依(非)。

  第二家解竟。

  △第三家解。

  有义。此说犹未尽理。第八类余(七识)既同识性。如何不许有俱有依。第七八识。既恒俱转。更互为依。斯有何失。

  此义全是。

  (又既)许现起(之)识。以种(子)为依(则此)。识种亦应许依现(行之)识(以)。能熏(之前七识。所熏之)异熟(识)为(一切种子)生长住依(谓)。识(中)种(子)离彼(能熏。则)不生长(离彼所熏。则无可依)。住故。

  此因缘义。非俱有依义也。

  又异然识。有色界中能执持身。依色根转。如契经说。阿赖耶识。业风所飘。遍依诸根。恒相续转。瑜伽亦说。眼等六识各别依故。不能执受有色根身。若异熟识不遍依止有色诸根。应如六识非能执受。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异熟识是有法。非能执受宗。因云不遍依止有色诸根故。喻如六识。或所立因有不定失者。将异熟识同六识之不遍依止。而不同六识之无执受。是犯二宗共一因也。然此但是能执受义。亦非俱有依义。以无色界无有根身。而第八现转故。

  是故藏识若现起者。定有一依。谓第七识(是)。在有色界。亦依色根(非)。若识种子。定有一依。谓异熟识(依之而住故。非)。初熏习位。亦依能熏(依之生长故。非)。余如前说。

  第三家解竟。

  △第四家正解。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未了所依与依别故。依。谓一切有生灭法。仗因托缘而得生住。诸所仗托。皆说为依(不简亲疏胜劣能所)。如王与臣。互相依等。若(有)法(于此一者)决定(同时而转。二者)有境(可照。三者自在)为主(不由他引。四者能)。令心(及)心所取自所缘(具此四义)。乃是所依。即内六处。余非有境(非决)。定(非)为主故(故非所依)。此(所依)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诸圣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以其)。无所缘故。但说心所(以)心(王)为所依。不说心所为心(王心)所依。彼(心所)非主故。然有处(或)说依为所依。或(说)所依为依(应知)。皆(是)随宜假说。由此五识俱有所依。境者四种。谓五色根(第)。六(识。第)七(识。第)八识。随阙一种。必不转故(五色根是)。同境(所依。第六识是)分别(所依。第七识是)染净(所依。第八识是)根本所依(如此四差)。别故(然诸)。圣教唯说(五识)依五根者。以(是五识所)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顺故。第六意识俱有所依。唯有二种。谓(第)七(识。第)八识。随阙一种。必不转故。虽五识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故非所依(然诸)。圣教唯说(第六)依第七者。染净依故。同转识摄。近相顺故。第七意识俱有所依。但有一种。谓第八识。藏识若无。定不转故。如伽他说。阿赖耶为依。故有末那转。依止心及意。余转识得生。

  心。即第八。意。即第七。余转识。即前六也。余可知。

  阿赖耶识俱有所依。亦但一种。谓第七识。彼识若无。定不转故。论说藏识恒与末那俱时转故。又说藏识恒依染污。此即末那。而说三位无末那者。依有覆说。如言四位无阿赖耶。非无第八。此亦应尔。

  三位无有覆末那。谓一阿罗汉。二灭尽定。三出世道。四位无阿赖耶。谓三乘无学及佛。

  虽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摄。识种不能现取自境。可有依义。而无所依。心所(之)所依。随(其相应之)识应说。复各加自相应之心(王)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此破第三家以五色根为藏识所依。及破现依种种依现之说。而结成正义也。二释俱有依竟。

  △三释开导依。有三家解。第三为正。今初家解。约相续义。

  后开导依。有义。五识自他前后不相续故。必第六识所引生故。唯第六识为开导依。第六意识自相续故。亦由五识所引生故。以前六识为开导依。第七八识自相续故。不假他识所引生故。但以自类为开导依。

  △第二家解。约有力义。

  有义。前说未有究理。且前五识未自在位(及)。遇非胜(之)境。可如所说(前后不相续。)若自在位。如诸佛等于境自在。诸根互用。任运决定。不假寻求。彼五识身。宁不相续。

  此下先破初家五识不相续之义也。瑜伽论云。由眼识生。三心可得。如其次第。谓率尔心。寻求心。决定心。初是眼识。二在意识。此明余位必寻求而后决定。非谓自在位故。

  (又)等流五识(未自在位。设遇胜境)既为决定染净(意识及)作意(缘)势力(之所)引生(正当)。专注所缘未能(相)舍(之)顷。如何不许多念相续。

  宗镜录云。缘虑心有五种行相。一率尔心。谓过境便起。二寻求心。谓于境未达。方有寻求。三决定心。谓审知境体而起决定。四染净心。谓于境欣厌而起染净。五等流心。谓念念缘境前后等故。当知前五转识。得有四相。但除寻求。无随念计度二种分别故。第六具五相。第七无率尔寻求二相。有决定染净等流三相。谓第七常缘现在。故并无率尔相也。第八有三相。率尔。决定。等流。无染净寻求。有率尔者。初受生时。创缘三界三种性境故。

  故瑜伽说。决定心后。方有染净。此后乃有等流眼识善不善转。而彼(等流眼识。)不由自分别力(全赖意识决定染净引生)。乃至此意(但缘色尘。)不趣余(声香味等)境(时。随)经尔所时(候。)眼意二识或善或染相续而转。如眼识生。乃至身识应知亦尔(是)。彼(论)意定显经尔所时眼意二识俱相续转。既眼识时非无意识。故非二识互相续生(又)。若(未自在位。遇)增盛境相续现前。逼夺身心不能暂舍时五识身。理必相续。如热地狱。戏忘天等。

  热地狱。苦增盛境。戏忘天。乐增盛境也。余可知。

  故瑜伽言。若此(前念)六识。为彼(后念)六识等无间缘。即施设此名为意根。若(使)五识前后定唯有意识。彼论应言。若此一识。为彼六识等无间缘(以五识前。定唯有意识故)。或彼应言。若此六识。为彼一识等无间缘(以五识后。定惟有意识故。论文)。既不如是。故知五识(各自)有相续义(又)。五识起时。必有(同时)意识(即)。能引后念意识令起。何假五识为开导依。

  此上破初家者皆是。此后若破若立。皆未当理。

  无心睡眠闷绝等位。意识断已后复起时。藏识末那既恒相续。亦应与彼(意识)为开导依。若(谓)彼(意识但)用前(时)自类开导(则)。五识自类何不许然。此(五识)既不(许)然。彼(意识)云何(独)尔。

  藏识末那。何得为意识开导依。一谬也。用前自类开导本是。而及破之。二谬也。彼不许五识自类开导本非。而反印之。三谬也。

  平等性智相应(之)末那。初起(之时。)必由第六意识(入二空观。)亦应用彼(第六)为开导依。圆镜智俱(之)第八净识。初必六七方便引生。又异熟心。依染污意。或依悲愿相应善心。既尔。必应许第八识亦以六七为开导依。由此彼(初家)言都未究理。

  染污意。即第七识。悲愿相应善心。即第六识。谓菩萨由此悲愿。长劫利生。不取涅槃。故异熟心。亦以此为开导依也。此义全谬。

  应说五识。前六识内随用何识为开导依。第六意识。用前(念之)自类。或第七八为开导依。第七末那。用前(念之)自类。或第六识为开导依。阿陀那识。用前(念之)自类。及第六七为开导依。皆不违理。由前说故。

  谬处偏多。至下自明。第二家解竟。

  △第三家正解。

  是义。此(第二)说亦不应理。开导依者。谓(一者必)有(二者是)。缘(虑)法(三者自在)。为主(四者)。能作等无间缘(具)。此(四义。能)于后生心心所法开避引导。名开导依。此但属心。非心所等。

  此正释开导依之义也。有者。简不相应行非实有故。缘法者。简色及无为。不能有缘虑故。为主者。简心所依他。不自在故。等无间者。简异类得俱起故。

  若此(前念)与彼(后念)无俱起义。说此(前念)于彼(后念)有开导力。一身八识既容俱起。如何异类为开导依。若许(异类)为(开导)依。应(八种识)不俱(时)起。便同(小乘)异部(所执)心不并生。又一身中诸识俱起(或二或三乃至七八)。多少不定。若(谓此依唯遮多少。不拣异类。皆)容互作等无闻缘(则)。色(根)等(与心异类并生。亦复)应尔(皆可互作等无间缘)。便违圣说等无间缘唯心心所。然摄大乘说色亦容有等无间缘者(乃)。是纵夺(之)言。谓假纵小乘色心前后有等无间缘(以)。夺(其互为)因缘(之执)故(耳。)不尔。等(之一)言应成无用。若谓等言非遮(力用)多少。但表同类(故色同类亦有等无间缘者。又)。便违汝(先所)执异类识作等无间缘(矣)。

  此破前互为开导之谬也。然摄大乘下。转释伏难。难曰。若等无间缘唯心心所有之。则摄大乘论何故说色容有等无间缘。今释之曰。摄大乘论。为破小乘妄执色心前后相续为因缘性。故纵许云色心前后相生但应容有等无间缘。无有因缘义也设不尔者。等无间之等字。便为无用。以等乃齐等之义一遮多少。二表同类。一遮多少者。谓心用多。色用少。故心但与心作等无间缘。不与色作等无间缘。色用既少。故无等无间缘之义。二表同类者。如前眼识。于后眼识名为同类。若望耳鼻等识。便非同类。余可知。

  是故八识。各唯自类为开导依。深契教理。自类必无俱起义故。心所(之)此(等无间)依。应随(相应之)识(而)说。虽心心所。异类并生。而互相应。和合似一。定俱生灭。事业必同。一开导时。余亦开导。故展转作等无间缘。诸识(相望则必)不然。不应为例。然诸心所非开导依。于所引生无主义故。

  先承前破谬结成正理。次辨心所之开导依。应设难云。若等之一言必表同类者。诸心所法。与相应心王异类并生。何容随识说耶。今释之曰。而互相应等故。事。谓所依体。业谓所作用。如眼识相应诸心所法。定与眼识同依眼根。定与眼识同缘色尘。余可例知。言一开导时余亦开导者。如眼识与触俱生之时。则受想思等乃至或善或染皆悉随生也。展转作等无间缘者。约诸心所互相引生也。诸识相望。并无相应和合定俱生灭事业必同之义。故不应以心所为例。妄许展转为等无间缘也。然诸心所下。简依缘义宽狭不同。若云等无间缘则宽。故心所可以互作。若云闻导依则狭。故心王名依。心所非依。以其不能为主故也。

  若(谓诸)心(相应之)心所等无间缘(亦但)。各唯自类(不由心王及余心所异类引生。则)。第七八识初转依时。相应信等(之)此(等无间)缘便阙(以七八二识未转依时。无信等故)。则违圣说诸心心所皆四缘生。

  有因前文等表同类之语。不许心所异类引生。故此释之。

  无心睡眠闷绝等位。意识虽断。而后起时。彼开导依即前自类。间断五识。应知亦然(问曰。既久间断。何名无间。答曰。但以)。无异类心于中为隔(即)。名(为)无间故(问曰。前念灭时。后念尚无。何所开导。今识生时。前念非有。何能开导。答曰)。彼先灭时。已于今识为开导故。何烦异类为开导依。然圣教中(或)说前六识互相引起。或(说)第七八依六七生(者。)皆依殊胜增上缘说。非等无间。故不相违。瑜伽论说。若此识无间。诸识决定生。说此为彼等无间缘。又(言若)此六识。为彼六识等无间缘。即施设此名意根者。言总意别(故今所说)。亦不相违。故自类依。深契教理。

  先申明无间之意。次会通圣教所说。并可知。后简示瑜伽言意。盖此彼之言。似通自他。然其意但以自类前后而名此彼。故云言总意别也。二傍论诸识所依竟。

  △三结归本颂所依。

  傍论已了。应辩正论。此(第二)能变识。虽具三所依。而(颂中)依彼转(之)言。但显前二。为显此识(所)依(所)缘。同(是第八识)故。又前二依有胜用故(颂偏说之)。或开导依易了知故(颂故不说)。

  前二者。初因缘依。即种子识。次俱有依。即第八现识也。二释所依门竟。

  △三释所缘门二。初正释。二释妨。初中二。初略释。二广释。今初。

  如是已说此识所依。所缘云何。谓即缘彼。彼。谓即前此所依识。圣说此识缘藏识故。

  △二广释二。初释未转依。二释已转依。初中有四家。第四家为正。今初家释。

  有义。此(末那)意缘彼(第八)识体及相应(之五心所)法。论说末那。我我所执恒相应故。谓缘彼体及相应法。如次执为我及我所。然诸心所。不离识故。如唯识言(亦摄心所。故颂但云缘彼)。无违教失。

  △第二家释。

  有义。彼说理不应然。曾无处言缘触等故。应言此意但缘彼识(之)见(分)及相分。如次执为我及我所。相见俱以识为体故。不违圣说。

  △第三家释。

  有义。此说亦不应理(以相分中)。五色根境。非识蕴故(又相分中器界。乃是外境。若使末那缘之)。应同五识亦缘外故。应如意识(同前五识)缘共境故(既缘根尘生我所执)。应生无色者不执我所故。厌色(而)生彼(天。)不变(为根尘之)色故。应说此意但缘藏识及彼种子。如次执为我及我所。以种即是彼(第八)识功能。非实有物。不违圣教。

  △第四家正释。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以)。色等种子非识蕴故。论说种子是实有故(若谓是)。假(则)应如无。非(可为诸法之亲)因缘故。又此(第七)识俱(之)萨迦耶见。任运一类恒相续生。何容别执有我我所(譬如第六意识)。无一心中。有断常等二境别执俱转义故。亦不应说(第七识之我及我所)二执前后(别转。以)此(第七识从)无始来。一味(恒)转(无前后分位之差别)故。

  萨迦耶。此翻积聚。萨迦耶见即身见也。正执我时。不能别执我所正执我所之时。亦不能别执于我。故此二执。喻如断常二执。决不俱起。今此第七识相应之身见。既是任运一类恒相续生。所以但有我执。更无我所执也。

  应知此意。但缘藏识见分。非(缘)余(相分及种子心所等。)彼(第八识之见分。)无始(以)来(微细)。一类相续(不断。)似常(似)一故。恒与诸法为所依故。此(第七识。)唯执彼(第八见分)为自内我(论中但是)。乘语势故。说我所言。或此(第七。)执彼(第八见分)是我之我(即以能执为我。所执为我所)。故于一(我)见(约)。义说(我及我所之)二言。若作是说。善顺教理。多处唯言(第七识)有我见故。我(及)我所(二)执(从来)不俱起故。

  相续故似常。一类无记故似一也。初释未轮依竟。

  △二释已转依。

  (然第七识)未转依位(则)。唯缘藏识(见分。若夫)既转依已。亦缘真如及余诸法(以)。平等性智。证得十种平等性故。知诸有情胜解差别。示现种种佛影像故(今)。此(颂)中且说未转依时。故但说此缘彼藏识。悟迷通局。理应尔故。无我我境。遍不遍故。

  十种平等性者。一诸相增上喜爱平等。二一切领受缘起平等。三远离异相非相平等。四弘济大慈平等。五无待大悲平等。六随诸众生所乐示现平等。七一切众生敬爱所说平等。八世间寂静皆同一味平等。九世间诸法苦乐一味平等。十修植无量功德究竟平等。此中证得十平等性。释缘真如之义。知诸有情胜解差别。释缘余诸法之义也。平等性智是悟。故所缘则通。染污末那是迷。故所缘则局。平等性智缘无我境。故其境周遍。通摄真如及余诸法。染污末那缘我法境。故其境不遍。但是第八见分非余。初正释竟。

  △二释妨。

  (问曰。)如何此(第七)识(乃)。缘自所依(之第八识耶。答曰。)如有后(念意)识。即缘前(念已灭之)意。彼(前意是等无间缘。得与后识作所缘缘。)既(已)极成。此(所依藏识是增上缘。)亦(可作所缘缘。又复)何咎。

  三释所缘门竟。

  △四释性相两门。

  颂言思量为性相者。双显此识自性行相。意以思量为自性故。即复用彼(思量)为行相故。由斯兼释所立(末那之)别名(以)。能审思量(乃)。名(为)末那故。未转依位。能审思量所执我相。已转依位。亦审思量无我相故。

  △五释染俱门。

  此意相应。有几心所。且与四种烦恼常俱。此中俱(之为)言(是)。显相应(之)义。谓从无始至未转依。此意任运恒缘藏识。与四根本烦恼相应。其四者何。谓我痴。我见。并我慢。我爱。是名四种。

  且者。未显其余。先明此意之过失也。

  我痴者。谓无明。愚于(自心所变之)我相。迷(于)无我(真如之)理。故名我痴。我见者。谓我执。于(第八识见分。本)非我法(之上。)妄计为我。故名我见。我慢者。谓倨傲。恃所执我。令心高举。故名我慢。我爱者。谓我贪。于所执我。深生耽着。故名我爱(颂言)。并(者。)表慢爱有见(得俱。见)慢(亦得与爱)俱。遮余部(所)执(见爱慢三)无相应义。此四常起扰浊内心。令外转识(所作施等。)恒成杂染。有情由此生死轮回。不能出离。故名烦恼。

  此正释四烦恼相。并显其过患也。内心。即指第七识。外转识。指前六识。由第七识妄起我痴我见我慢我爱。遂使五度诸行不能忘相。咸成有漏。故名杂染。若欲出离轮回。必先勤观无我。然此第七识之俱生我执。细故难断。必先用第六识。与相应之正慧心所。依于大乘教理。如实观察。俾无我正解种子。渐熏渐着。至成熟位。方得无漏实智现前。又即以此无漏实智。数数勤修。然后四烦恼种方得永断。今人辄谈六度万行。而于破执法门曾不究心。求出轮回。不亦难乎。问曰。既由第七。令前六识恒成杂染。理须直用第七修无我观。始为灸病得穴。伐树得根。何故先用第六识耶。答曰。第七我执。元由第六之所资熏。故仍以第六为病之穴。为树之根。况第七识。从无始来至未转位。一味有覆无记性摄。不与信等。诸善心所相应。又无欲解念定之力。何能自修无我观哉。是故吾人发大乘心。须于唯识相性深生信解。然后修习菩提资粮。可名顺解脱分。否则纵修诸行。但是人天有漏之因而已。

  (问曰。)彼(根本惑。共)有十种。此(识相应。)何唯(有)四(答曰)。有我见故。余(二取边邪之四)见不生(以)。无一心(之)中(而容)有二慧故。

  此下皆问答释疑也诸见皆以慧为体。故不俱起。

  (问曰。)如何此识要有我见(而非余见。答曰。)二取邪见。但(从)分别(而)生。唯(属)见(道)所断。此(第七识所)俱(之)烦恼。唯是俱生(必)。修(道)所断故(是以无有二取邪见)。我所(见及断常二种)边见(皆)。依我见(而)生(今)。此(第七识)相应(之我)见。不依彼(我所断常见而)起(是故无有我所边见)。恒内执有我。故要有我见。由(我)见审决(则)。疑无容起(由)。爱着我故(则)。瞋不得生。故此识俱(之)烦恼唯四(问曰)。见慢爱三。如何俱起(答曰)。行相无违。俱起何失(又问)。瑜伽论说。贪令心下。慢令心举。宁不相违(答曰)。分别俱生。外境内境。所陵所恃。粗细有殊。故彼此文。义无乖反。

  谓彼瑜伽论。乃指第六识相应之分别惑。贪于外境。陵于外人。行相粗故。不容并起。此唯识颂。乃指第七识相应之俱生惑。贪于内境。恃于内己。行相细故。自不相违也。五释染俱门竟。

  △六释余相应门二。初未转依。二已转依。初中二。初正释颂义。二例论受义。初又二。初问答举颂。二别释颂义。今初。

  (问曰。)此意(相应)心所。唯有四耶(答曰)。不尔(颂云)及余触等俱故。

  △二别释颂义二。初一家无余心所。次四家有余心所。今初。

  有义。此意心所唯九。前四及余触等五法。即触作意受想与思。意与遍行定相应故。前(颂既)说触等(与)异熟识俱(今)恐谓同前亦是无覆。显此(第七相应心所。)异彼(第八相应心所。)故置余(之一)言。及(之一字。即)是集义。前四后五。合与末那恒相应故(问曰)。此意何故无余心所(答曰)。谓欲(心所。)希望未遂合事。此(第七)识任运缘遂合境。无所希望。故无有欲。胜解(心所。)印持曾未定境。此(第七)识无始恒缘定事。经所印持。故无胜解。念(心所。)唯记忆曾所习事。此(第七)识恒缘现所受境。无所记忆。故无有念。定(心所。)唯系心专注一境。此(第七)识任运刹那别缘。既不专一。故无有定。

  谓此第七。缘彼第八。能缘所缘。皆悉刹那生灭。前不似后。后不似前也。

  慧(心所)即(是)我见。故不别说。善(十一心所)是净故。非此(染污)识俱。随烦恼生。必依(根本)烦恼前后分位差别。建立此识恒与四烦恼俱。前后一类。分位无别。故此识俱无随烦恼。恶作(心所。)追悔先所造业。此(第七)识任运恒缘现境。非悔先业。故无恶作。睡眠(心所。)必依身心重昧。外众缘力。有时暂起。此(第七)识无始一类内执。不假外缘。故彼(睡眠。此识)非有。寻伺(二种心所。)俱依外门而转。浅深推度。粗细发言。此(第七)识唯依内门而转。一类执我。故非(与)彼(寻伺相)俱。

  缘六尘等诸境。名为外门。缘藏识之见分。名为内门。浅推度粗发言。名之为寻。深推度细发言。名之为伺。

  △次四家有余心所二。初斥前总标。二四家别解。今初。

  有义。彼释余(字之)义非理。颂(中更)别说此(第七是)有覆(无记性)摄故。又阙意俱(之)随烦恼故(根本)。烦恼。必与随烦恼俱。故此(颂中)余(之一)言(正是)。显随烦恼。

  △二四家别解。第四家为正。今初家解。

  此中有义。五随烦恼。遍与一切染心相应。如集论说。惛沉。掉举。不信。懈怠。放逸。于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应。若离无堪任性等(五法。则)染污性成无是处故。烦恼起时。心既染污。故染心位。必有彼五(以)。烦恼若起。必由无堪任嚣动不信懈怠放逸故。掉举虽遍一切染心。而(于)贪位增(盛。故瑜伽论中)但说(掉举是)贪分。如眠与悔。虽遍三性心。而痴位增(盛。故)但说为痴分。

  无堪任。即惛沉。嚣动。即掉举也。余可知。

  虽(瑜伽论中)余处(复)说有随烦恼或六或十遍诸染心。而彼俱依别义说遍。非彼(或六或十)实遍一切染心。谓依二十随烦恼中(其)。解通(于分别之)粗(及通俱生之)细(通于有覆)。无记(及通)不善(又能)。通障定慧(此等)。相显(故)说六(随遍诸染心。又)依二十二随烦恼中(其)。解通(于分别之)粗(俱生之)细(又通不善及有覆之)。二性(故)。说十(随遍诸染心。)故此(所说唯五随烦恼。与)彼(六遍十遍之二)说(各依别义)。非互相违。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谓前九法。五随烦恼。并别境慧。我见虽是别境慧摄。而五十一心所法中。义有差别。故开为二。

  二十随烦恼。即小十中二大八。具如下文所明也。解者。行相也。二十二者。加邪欲邪胜解也。义有差别者。我见唯染。慧通染净也。余可知。

  (问曰。)何缘此意无余心所(答曰)。谓忿等十(种小随。)行相粗动。此(第七)识审细。故非(与)彼(小随得)俱。无惭无愧(二种中随。)唯是不善。此(第七识是)无记故。非彼(中随)相应(大随中之)。散乱令心驰流外境。此(第七识)恒内执(第八识之见分)一类境生。不外驰流。故彼(散乱。此识)非有。不正知者。谓起外门身语意行。违越轨则。此(第七识。)唯(是)内执。故非(与)彼(不正知)俱。无余心所。义如前说。

  △第二家解。

  有义。应说六随烦恼。遍与一切染心相应。瑜伽论说。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恶慧。一切染心皆相应故。忘念散乱恶慧若无。心必不能起诸烦恼。要缘曾受境界种类。发起忘念及邪简择。方起贪等诸烦恼故。烦恼起时。心必流荡。皆由于境起散乱故。

  此加忘念散乱恶慧三心所也。邪简择。即恶慧。

  惛沉掉举。行相互违。非诸染心皆能遍起。论说五法遍染心者(乃约)。解通粗细。违唯善法(而言。盖以)纯随烦恼。通(于不善有覆之)二性故(瑜伽又)。说十遍(之)言。义如前说。

  此泛明掉举与惛沉相违也。论说下。通妨可知。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谓前九法。六随烦恼。并念定慧及如惛沉。此别说念。准前慧释。并有定者。专注一类所执我境。曾不舍故。加惛沉者。谓此识俱(之)无明尤重。心惛沉故。无掉举者(与)。此(惛沉正)相违故。无余心所。如上应知。

  此更加念与定。简去掉举也。此别说念准前慧释者。谓忘念虽即以念为体。而义有差别故。

  △第三家解。

  有义。复说十随烦恼。遍与一切染心相应。瑜伽论说。放逸。掉举。惛沉。不信。懈怠。邪欲。邪胜解。邪念。散乱。不正知。此十。一切染污心起。通一切处三界系故。若无邪欲邪胜解时。心必不能起诸烦恼。于所受境要乐合离。印持事相。方起贪等诸烦恼故。

  邪念。即忘念。不正知。即恶慧。于所受境等者。谓可爱境。邪欲于中乐合。非可爱境。邪欲于中乐离。更以邪解决定印持可爱事相。方起贪心。印持非可爱相。方起瞋心也。

  诸疑理者。于色等事必无犹豫。故疑相应(心。)亦有(邪一)胜解(即使)。于所缘事亦(有)犹豫者。非(是)烦恼(中之)疑。如疑人杌(不名烦恼)。余处不说此(邪欲邪胜解之)二(心所)遍(染心)者(谓)。缘非爱事(中之邪欲。)疑相应心(之邪胜解。此之)邪欲胜解(微薄。)非粗烦故(略不言之。非全无也)。余(处说随烦恼或五或六各)互有无。义如前说。

  此释邪胜解不遍染心之难也。难曰。胜解于决定境印持为性。疑以犹豫为性。此二相违。云何邪解得遍染心。答云。诸疑理者。于诸谛理虽怀疑惑。于色等事必无犹豫。故仍得与胜解相应。设或于事有疑。亦复不名烦恼。故疑事时。虽无胜解。而邪胜解。不妨与疑理之烦恼相应也。余可知。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谓前九法。十随烦恼。加别境五(皆)。准前(文之)理(而)释。无余心所(亦)。如上(文)应知。

  △第四家正解。

  有义。前说皆未尽理。且疑他世为有为无。于彼有何欲胜解相(是故邪欲胜解非遍染心)。烦恼起时若无惛沉。应不定有无堪任性。掉举若无。应无嚣动。便如善等。非染污位。若染心中无散乱者。应非流荡。非染污心。若无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烦恼现前。故染污心。决定皆与八(种大)随烦恼相应而生。谓惛沉。掉举。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不正知(其)。忘念不正知(二种若以)念慧为性者(则)不遍染心(何以故)。非诸染心。皆缘曾受有简择故。若(忘念不正知。)以无明为自性者(则必)。遍染心起。由前说(若无失念不正知。如何能起烦恼)故。

  染心非皆缘曾受境。故以念为性之忘念不遍。染心非皆有简择。故以慧为性之不正知不遍也。余可知。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谓前九法。八随烦恼。并别境慧。无余心所及论三文。准前应释。若作是说。不违理教。

  论三文。谓集论明五遍染心。瑜伽明六遍染心十遍染心也。准前应释。即解通粗细等文也。第二能变。释相应门未转依中。初正释颂义竟。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四


卍新续藏第 51 册 No. 0824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五

  蕅益沙门 智旭 述

  △二例论受义。

  此染污意。何受相应。

  既释第二能变第六余相应门。故更例初能变以论受俱门也。此先假问徴起。下有三解。第三为正。

  有义。此(第七识所)俱唯有喜受(以)。恒内执(第八识之见分为)我。生喜爱故。有义不然(若如所说。则)。应许喜受乃至有顶。违圣言故。应说此意。四受相应。谓生恶趣。忧受相应。缘不善业所引(之真异熟)果故。生人(道及)欲天(并)初(静虑第)二静虑喜受相应。缘有喜地善业(所引异熟)果故。第三静虑。乐受相应。缘有乐地善业(所引异熟)果故。第四静虑乃至有顶。舍受相应。缘唯舍地善业(所引异熟)果故。

  有顶。谓三有之顶。即非想非非想天。余可知。

  有义。彼说亦不应理。此(第七识。从)无始来。任运一类缘内执我。恒无转易。与变异受不相应故。又此末那(但是)。与前藏识义有别者(颂中)。皆别说之。若(使有)四受俱(则颂)。亦应别说(今颂)。既不别说(决)。定与彼(藏识相)同。故此(第七)相应(亦但)。唯有舍受。

  变异受。谓忧喜苦乐改变不同之受也。余可知。初未转依竟。

  △二已转依。

  未转依位。与前所说(十八)心所相应。已转依位。唯二十一心所俱起。谓遍行别境各五。善十一。如第八识已转依位。唯舍受俱。任运转故。恒于所缘平等转故。

  平等转。谓平等性智证得十平等性故。亦唯舍受也。六释余相应门竟。

  △七释三性门。

  (问曰。)末那心所。何性所摄(答曰)。有覆无记所摄。非余(善恶及无覆无记。盖以)此意相应四烦恼等是染法故。障碍圣道。隐蔽自心。说名有覆。非善不善。故名无记(问曰。既是烦恼。何非不善。答曰)。如上二界诸烦恼等(种子。由于)定力摄藏(不起现行)。是无记摄。此(意所)俱(现行)染法(由其)。所依(之识极微)细故(无强计度)。任运转故。亦无记摄。若已转依。唯是善性。

  △八释界系门。

  (问曰。)末那心所。何地系耶(答曰)。随彼(藏识)所生(即为)。彼地所系。谓生欲界。现行末那相应心所即欲界系。乃至有顶。应知亦然。任运恒缘自地藏识。执为内我。非(缘于)他地故。若起彼地(之)异熟藏识现在前者。名生彼地。染污末那(即便)缘彼(藏识)执(为内)我。即系属(于)彼(地藏识。)名彼所系。或为彼地诸烦恼等之所系缚。名彼所系。若已转依。即非所系。

  彼地。谓三界九地之随一地也。或为彼地藏识所系。是约所缘义释。或为彼地烦恼所系。是约相应义释。

  △九释伏断门二。初正明无染末那。二申明有净末那。今初。

  (问曰。)此染污意。无始相续。何位永断。或暂断耶(答曰)。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阿罗汉者。总显三乘无学果位。此位染意。种及现行俱永断灭。故说无有(若夫有)。学位(中入于)灭定(及)。出世道(无漏观)中。俱暂伏灭。故(亦可)说无有。谓染污意。无始时来。微细一类任运而转。诸(世间)有漏道(虽复是善。)不能伏灭(此识相应之我执。惟)二乘(无漏)圣道。有伏灭义(以根本)。真无我解(能)。违(彼)我执故。后得(智)无漏现在前时。是彼(根本真无我解之)等流。亦违此(染污)意(盖以)。真无我解及后所得(此二智)。俱(是)无漏(道)故(皆)。名(为)出世道(又复)。灭定既是圣道(之)等流(以其)。极寂静故。此(染污意)亦(暂)非有(然出世道及灭尽定)。由未永断此种子故(所以)。从灭尽定(及出世)圣道起已。此(染污意仍)复现行。乃至未灭(位中。恒相续转。)然此染意相应烦恼。是俱生故。非见(道之)所断。是染污故。非(是)非所断(摄。此染污意相应烦恼)极微细故。所有种子。与有顶地下下烦恼一时顿断(以其)。势力等故(直须)。金刚喻定现在前时。顿断此种。成阿罗汉。故无学位(方得)。永不复起(若夫)。二乘无学回趣大乘(者。)从初发心至未成佛。虽实是菩萨。亦名阿罗汉(以)。应(供等三)义等故。不别说之。

  有顶地下下烦恼。谓第六识中俱生之极微细贪痴慢也。约三界九地各分九品。此当第八十一。由其最极微细。故与第七识之烦恼势力齐等。非金刚喻定。不能断彼种子。然第六识中俱生烦恼。既分八十一品。则是品品渐断。此第七识相应烦恼。惟是微细一类。不分三界九地。故云顿断也。

  △二申明有净末那二。初出谬解。二出正解。今初。

  此中有义。末那唯有烦恼障俱。圣教皆言三位无故。又说四惑恒相应故。又说为(前六)识(之)杂染依故。

  △二出正解二。初正明无染有净。二通释染净差别。初中二。初斥前非。二申正义。今初。

  有义。彼说教理相违。出世末那。经说有故。无染意识。如有染时。定有俱生不共依故。

  此先总斥也。经说有出世末那。而彼说无。岂不违教。又无染意识。必有所依意根。而彼说无。岂不违理。言无染意识者。即无漏道相应之第六净识也。言俱生不共依者。指第七意根也。量云。净意识是有法。定有净末那为俱生不共依宗。因云转识摄故。喻如有染时意识。

  论说藏识决定恒与一识俱转。所谓末那。意识起时。则(藏识与)二俱转。所谓意识及与末那。若五识中随起一识。则(藏识与)三俱转。乃至或时顿起五识。则(藏识与)七俱转(明文若此)。若(汝执)住灭定无第七识。尔时藏识应无识俱。便非恒定一识俱转(又第六识入无漏观)。住圣道时。若无第七。尔时藏识应(但与第六)一识俱。如何可言若起意识。尔时藏识定二俱转。显扬论说。末那恒与四烦恼相应(是为染位)。或翻彼相应恃举为行。成平等行(是不染位)。故知此意通染不染。若由(本)论说阿罗汉位无染意故。便(谓竟)无第七。应由(本)论说阿罗汉位舍藏识故。便(亦并)无第八。彼(第八)既不尔。此(第七)云何然。又诸论言。转第七识得平等智。彼(平等智。亦)如余(大圆镜妙观察等)智。定有所依相应(之)净识。此(第七)识(若)无者。彼(平等)智(亦复)应无。非离所依(之心王。得)有能依(之净无漏慧心所)故(又)。不可说彼(平等性智)依六转识(论)。许(诸)佛恒行(平等性智。犹)如(大圆)镜智(之无间断)故。

  此广明违教也。

  又无学位若无第七识。彼第八识应无俱有依。然(第八识)必有此(俱有)依。如余(眼)识(等)性故。又如未证补特伽罗无我者。彼我执恒行。亦应未证法无我者。法我执恒行。此(第七)识(于三位中)若无。彼(三位中之法我执将)依何识。非(可谓三位中之法我执)依(于)第八(以法我见即是慧。而)。彼(第八识)无慧(心所与之相应)故。由此应信二乘圣道灭定无学(位中。)此(第七)识恒行。彼未证得法无我故。又诸论中。以(前)五(识为)同法。证有第七(意根)为第六(意识之俱有)依。圣道起时及无学位。若无(净)第七为(净)第六依。所立宗因便俱有失。或应五识亦无有(五根为)依(既)。五(识)恒有依(则第)。六(识)亦应尔。

  此广明违理也。应立量云。无学位第八识是有法。定有净第七为俱有依宗。因云以是识性故。喻如眼等识。补特伽罗无我。即生空理。法无我。即法空理。以五同法等者。谓立量云。第六识是有法。定有第七意根为俱有依宗。因云转识摄故。喻如前五识必以五根为俱有依。今若谓二乘圣道及无学位。但有第六识相应之生空智慧而无第七净识为俱有依。则宗上有能别不极成之过。以俱有依不必定有故。因中犯共不定之失。以前六识。共是转识摄故之因。而五识定有所依。第六于无漏位不定有依。则外人反出不定过云。为第六如前五。一切时中定有依耶。为前五如无漏位中第六。亦不必有依耶。初斥前非竟。

  △二申正义。

  是故定有无染污意。于上(无学灭定及出世道)三位。恒起现前(颂中)。言彼(三位)无有者(但)。依染意(而)说。如说四位无阿赖耶。非无第八。此亦应尔。

  四位无阿赖耶者。三乘无学及佛也。初正明无染有净竟。

  △二通释染净差别。

  此意差别。略有三种。一补特伽罗我见相应(之意。)二法我见相应(之意。)三平等性智相应(之意)。

  补特伽罗我见。即俱生我执。法我见。即俱生法执也。

  初(我执相应之意。)通一切异生(恒时)相续(若夫)。二乘有学(及)七地以前(但除无学回心者。余)。一类(有学)菩萨(于无漏位则不现起。而于)。有漏心位彼(意仍)缘阿赖耶识。起补特伽罗我见。次(法执相应之意。)通一切异生声闻独觉(皆悉恒时)相续(若夫)。一切菩萨(于法空智果现前之时则不现起。而于)。法空智果不现前位。彼(意仍)缘异熟识起法我见。后(平等性智相应之意。)通一切如来(恒时)相续(若夫)。菩萨(于初地)见道。及(初地后)修道(位)中(法空智果不现前时则不现起。而于)。法空智果现在前位。彼(意或)缘无垢(净识。或缘)异熟识等。起平等性智。

  如来平等性智。缘无垢识。菩萨平等性智。缘异熟识也。余可知。

  补特伽罗我见起位。彼法我见亦必现前。我执必依法执而起。如夜迷杌等。方谓人等故。我法二见。用虽有别。而不相违。同依一慧(心所。)如眼识等。体虽是一。而有了别青(黄赤)等多用。不相违故。此亦应然。

  迷杌等喻法执。谓人等喻补特伽罗执也。我法下。释伏难。谓有难曰。上云我我所执决不俱起此中我法二见何得俱起。今释之曰。用虽有别。而不相违。以同依一慧非一心中有二慧故。又难曰。既唯一慧。何有二执。今释之曰。如一眼识。顿别青黄。如一耳识。齐闻钟鼓。亦复何违。应立量云。我法二执是有法。用不相违宗。因云同依一慧故。喻如眼识体一而了别多色。

  二乘有学(于或)。圣道(或)灭定现在前时。顿悟菩萨。于修道位(中及)有学(回心之)渐悟(菩萨若)生空智果现在前时(此三等人)。皆唯起法执(以彼)。我执已(被圣道灭定生空智果所)伏故。二乘无学。及此(无学回心)渐悟(菩萨于)法空智果不现前时。亦唯起法执(以彼)。我执已断故。八地以上一切(若顿若渐)菩萨。所有我执皆永不行。或(无学回心。固)已永断。或(顿悟及有学回心。亦)永伏故(若夫)。法空智果不现前时(虽在八地以上)。犹起法执(以生空智果。与法执)。不相违故。如有经说。八地以上。一切烦恼不复现行。唯有(我执)所依(之)所知障在(当知)。此所知障。是现(行)非种(子。若)不尔(者。)烦恼(种子犹未永断。)亦应(名为)在故(然此与)。法执俱(之)意(根。)于二乘等。虽名不染(而)。于诸菩萨。亦名为染(以正)。障彼(法空)智故。由此亦名有覆无记(惟)。于二乘等。说名无覆(以此法执相应之意)。不障彼(生空)智故(又此第七识。虽随第八所生所系。然非真异熟识。但)。是异熟生(所)摄(以)。从(第八真)异熟识恒时生故。名异熟生。非(即引业所招之)异熟果(问曰。前六识一分无记性者。名异熟生。此第七识。云何亦名异熟生耶。答曰。以)。此(异熟生之)名(可)通(摄)故(喻)。如增上缘(虽正指六根。然凡)。余(三缘所)不摄者。皆入此(增上缘)摄(今异熟生亦尔)。

  初正释颂文竟。

  △二证有第七三。初问答总标。二别明教理。三通妨总结。今初。

  (问曰。)云何应知此第七识。离眼等识有别自体(答曰)。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二别明教理二。初明圣教。二显正理。初中二。初正释。二指广。今初。

  谓薄伽梵。处处经中说心意识三种别义。集起名心。思量名意。了别名识。是三别义。

  薄伽梵。即世尊也。而含六义。佛地经论云。谓诸如来。永不系属诸烦恼故。具自在义。炎猛智火所烧炼故。具炽盛义。妙三十二大士相等所庄饰故。具端严义。一切殊胜功德圆满无不知故。具名称义。一切世间亲近供养咸称赞故。具吉祥义。具一切德。常起方便。利益安乐一切有情无懈废故。具尊贵义。或能破坏四魔怨故。名薄伽梵。按小乘不知三种别义。妄计过去名意。现在名识。未来名心。今以大乘实义开晓之也。

  如是三义。虽通八识。而随胜显。第八名心。集诸法(之)种(子)起诸法(之现行)故。第七名意。缘藏识等。恒审思量为我等故。余六名识。于六(尘各)别境(界)粗动间断。了别转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说。藏识说名心。思量性名意。能了诸境相。是说名为识。

  三义通八识者。八皆名心。心王有八。亦皆有集起义故。八皆名意。八识皆有前灭等无间意。又皆有思量义故。八皆名识。称为八识。一一皆有了别用故。随胜显者。第八集起之义独胜。第七思量之义独胜。前六了境之义独胜也。缘藏识等思量为我等者。一切凡夫。二乘有学及八地前菩萨。于有漏心位。此第七识。缘阿赖耶。恒审思量补特伽罗我。二乘菩萨。于灭定位及生空智果现在前位。此第七识。缘异熟识。恒审思量法我。地上菩萨。于法空智果现在前位。此第七识。缘异熟识。恒审思量二种无我。如来位中。此第七识。缘无垢识。恒审思量二种无我也。

  又大乘经。处处别说有第七识。故此(第七识是决定)别有。诸大乘经是至教量。前(于初能变中。既)已广说。故不(须)重(为极)成(又复)。解脱经中。亦别说有此第七识。如彼颂言。染污意恒时。诸惑俱生灭。若解脱诸惑。非曾非当有。彼经自释此颂意言。有染污意。从无始来。与四烦恼恒俱生灭谓我见我爱及我慢我痴。对治道生断烦恼已。此意从彼便得解脱。尔时此意相应烦恼。非唯(于今)现无。亦无现在过去未来(以诸烦恼)。无(实)自(体)性故。

  若约迷情。则现前一念。积集过去无量惑业苦种。能起未来无量惑业苦事。然过去已灭。未来未生唯此一刹那心。可名有体。而此心体。念念迁流。新新不住。亦何尝有实体哉。依此妄心。故妄见有三世差别。果能觅心了不可得。则现在既无。三世何有。惟其坐断三世。方能普达三世。又觅心既不可得。岂有形相方隅。惟其消殒十方。方能遍照十方。故曰。微尘刹土。自他不隔于毫端。十世古今。始终不离于当念。此所谓非曾非当有也。是故所谓对治道生断烦恼者。非如世间军阵相杀。对垒抵敌之谓也。直是以二空智。深观烦恼本无自性。既不自生。亦不他生。又不共生。不无因生。只是因缘和合。虚妄有生。正妄生时。仍不在内。亦不在外。不在中间。不在过去。不在现在。不在未来。生即无生。终无自性。自性既无。他性何有。自他既无。岂有共性。有尚叵得。况无因生。如此研观。勿令休息。解种熏发。惑种自消。故瑜伽论决择分中云。问。断烦恼时。为舍缠耶。舍随眠耶(缠。谓现行。随眠。谓种子也)。答。但舍随眠。缠即不起。问。为断过去。为断未来。为断现在。答。非断去来今。然说三世断。何以故。若在过去有随眠心。任运灭故。其性已断。复何所断。若在未来有随眠心。性未生故。体既是无。当何所断。若在现在有随眠心。此刹那后性必不住。更何须断。又有随眠。离随眠心。二不和合。是故现在亦非所断。然从他意内正作意二因缘故。正见相应。随所治惑能治心生。诸有随眠所治心灭。此心生时。彼心灭时。平等平等。对治生灭。道理应知。正见相应能对治心。于现在世无有随眠。于过去世亦无随眠。此刹那后离随眠心。在未来世亦无随眠。从此已后。于己转依已断随眠身相续中。所有后得世间所摄善无记心。去来今位皆离随眠。是故三世皆得说断。初正释竟。

  △二指广。

  如是等教。诸部皆有。恐厌广文。故不繁述。

  初明圣教竟。

  △二显正理三。初结前起后。二显示正理。三指广劝信。今初。

  已引圣教。当显正理。

  △二显示正理六。初恒行无明。二为缘生识。三思量名意。四无心定别。五无想天染。六三性时染。初中二。初正显恒行。二转释不共。今初。

  谓契经说。不共无明。微细恒行。覆蔽真实。若无此(第七)识(则)。彼(不共无明便)应非有。谓诸异生。于一切分。恒起迷理不共无明。覆真实义。障圣慧眼。如伽他说。真义心当生。常能为障碍。俱行一切分。谓不共无明。

  谓能照真义之智心正当生时。有一法常能为其障碍。此障碍法。俱行于一切异生善恶无记三性分位之中。所谓不共无明是也。

  是故。契经说异生类。恒处长夜。无明所盲。惛醉缠心。曾无醒觉。若(使)异生位(中。或)有暂不起此无明(之)时。便违经(中所说恒处长夜等)义(在)。俱(在)异生位(中。而)迷理无明有行不行。不应理故。此(不共无明。若谓)依(于)六识。皆不得成。应此(无明。如六识之)间断(或)。彼(六识。如此无明之)恒染故。许有末那。便无此失。

  初正显恒行竟。

  △二转释不共。

  染意恒与四惑相应。此(所)俱(之)无明。何(独)名不共(耶)。

  此设问徴起也。下文有三家释。第三为正。

  有义。此俱我见慢爱。非根本烦恼。名不共何失。

  谓此意所俱无明。是根本烦恼。其所俱我见我慢我爱。则非根本烦恼所摄。但是随烦恼性。故虽四惑俱起。而三非同类。独此无明名为不共。亦复何失。此初家释全非。

  有义。彼说理教相违。纯随烦恼中。不说此(见慢爱)三故。此三(是其)中十(根本)烦恼摄故。处处皆说染污末那。与四烦恼恒相应故。应说四中无明是主。虽(与见慢爱)三俱起。亦名不共(以其)。从无始际。恒内昏迷(不了空理)。曾不省察(惟妄执我。无循反时)。痴增上故(问曰)。此(所)俱见等(三惑。)应名相应(答曰)。若(三法现行各)为主时(亦)应(名为)不共。如无明故。许亦无失。

  若为主时应名不共者。谓生死流转。则贪爱为主。障于圣道。则见慢为主。见则偏执一理。不肯虚心。慢则倨傲自恃。不肯求他故也。此第二家释虽是。然未曲尽其致。

  有义。此痴名不共者。如(十八)不共佛法(惟如来有。今此无明亦尔)。唯此(第七)识有故(难曰)。若尔(则)。余(六)识相应烦恼。此(第七)识中(所)无(亦)。应名不共(耶。答曰。但)依殊胜(之)义(以)。立不共(之)名。非(谓但)互所无皆名不共(也。)谓第七识相应无明。无始恒行。障真(实)义(及无漏)智。如是(殊)胜(业)用。余识所无。唯此识有。故名不共(又难曰)。既尔(则)。此(所)俱(见慢爱)三亦(有胜用)应名不共(答曰)。无明是主(故)。独得此(不共之)名。或许余三(为主之时)亦名不共(今但)。对余(识相应之)痴(心所)故。且说无明(为不共耳然)不共无明。总有二种。一恒行不共。余识所无。二独行不共。此识非有。

  且说无明以上。与第二家释同。不共无明以下。辨此不共一名而有二义。方曲尽其致也。一恒行不共者。于有漏位。常起现行不间断故。此惟第七识有之。余六识之所无。今正指此为不共无明也。二独行不共者。不与余九根本烦恼同起。独迷谛境。惟第六识有之。故此第七识中非有。今不指此为不共也。

  故瑜伽说。无明有二。若(与)贪等俱者。名相应无明。非贪等俱者。名独行无明(就独行无明。又分是主非主二义。若)是主独行(不与忿等小十俱者。此能发业)。唯见(道之)所断。如契经说。诸圣有学。不共无明已永断故(所以更)。不造(作)新业(此即偏指是主独行以为不共无明。非指第七识中恒行为不共也。若夫)。非主独行(一任忿等小十各自为主。此类无明)。亦(通于)修(道)所断(以与)。忿等(十小随惑。)皆通(修道)见(道之)所断故。

  若论第七识之无明。亦仍与贪等俱。亦是相应无明所摄但以恒行为主。故又偏得不共之名。若夫独行不共。又分是主非主二义。是主则唯见所断非主则通见修所断。而皆但与第六识俱。非同第七恒行不共。故特细剖析之。

  恒行不共(惟修所断。故是)。余部所无。独行不共(既有是主非主二种。通于见修二断。故得)。此彼(五部)俱有。

  按俱舍中。惑分五部。一者见苦谛所断部。二者见集谛所断部。三者见灭谛所断部。四者见道谛所断部。五者修所断部。部者。分也。类也。根本十惑。各由迷于谛理而起。故各有部分。一一谛下。各起多惑。故部类不同也。恒行不共。但在第七识有。唯属修所断部。故云余部所无。独行不共若非主者。通于五部。故云此彼俱有。然是主独行。惟见所断。亦应云此部非有。以非此中正意。故略不言之耳。初恒行无明竟。

  △二为缘生识。

  又契经说。眼色为缘。生于眼识。广说乃至意法为缘。生于意识。若无此(第七)识(则)。彼(意法为缘之)意非有。谓如五识。必有眼等(五根为)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意识既是六识中摄。理应许(其亦)有如是所依。此(第七)识若无。彼(第六识之增上不共俱有所)依宁有(又)。不可说(肉团心)色为彼所依(以说名为)。意。非(是)色故(且)。意识(由依意故。得具自性随念计度三种分别。设依色者。便与五识一般。但有自性分别。)应无随念计度二分别故。亦不可说五识无有俱有所依。彼与五根俱时而转。如(种与)芽(形与)影故。又识与根。既必同境(喻)。如心(与)心所。决定俱时。

  五根为五识依。共有三义。一者增上。由根发识故。二者不共。眼识自依眼根。不与耳识等共故。三者俱有。眼正见时。识正了别。同一刹那。无前后故。余五亦然。五根如种。五识如芽。五根如形。五识如影。五根如心王。五识如心所。意与第六。应知亦然。

  由此理趣。极成意识(犹)。如眼等(五)识。必有不共(他识)显自名(为意识之意)处。等无间(意根之所)不摄(是)。增上生(缘)所依。极成六识(各)随一(根)摄故。

  量云。极成意识是有法。必有不共显自名处等无间不摄增上生所依宗。因云极成六识随一摄故。喻如眼等识。言等无间不摄者。谓瑜伽云。若此六识。为彼六识等无间缘。即施设此名为意根。此约前灭识为后开导依。所以假立意根之名。今此同时增上所依。非彼等无间意所摄也。二为缘生识竟。

  △三思量名意。

  又契经说。思量名意。若无此(第七)识。彼(思量意则)应非有。谓若意识现在前时。等无间意已灭非有。过去未来理非有故。彼(过去等无间意。)思量(之)用定不得成。既尔。如何(经中)说(思量)名为意。若谓(思量名意。乃是)假说。理亦不然(既)。无正思量。假(名为意复)依何立。若谓(意识于前)现在(之时)曾有思量(今虽已灭。得名为意。然殊不知第六意识)。尔时(正现在位。虽有思量。但)名(为)识。宁(得)说为意(乎。)故知别有第七末那。恒审思量。正名为意(若夫)。已灭(之等无间意。乃)依此(第七而)假立意名(耳)。

  问。二卷破外难云。假必依真。亦不应理。今乃云无正思量。假依何立。不亦自语相违耶。答。世间名字。固有依真说假者。亦有不依真说假者。元非一概。依真说假。如依真见道假说相见道。依内种子假说外种子。依思量意假说等无间意之类是也。不依真说假。如兔无角。假说兔角。龟无毛。假说龟毛。又如月无二。假说二月。空无华。假说空华。乃至见相二分非我法。假说为我法等是也。故云假必依真。亦不应理。倘更执假必不依实事。亦岂应理也哉。又若约诸法自相名真。则思量名意。亦唯于诸法共相而转。何尝亲得彼自相哉。特于共相之中说实说假耳。

  △四无心定别。

  又契经说。无想(定)灭(尽)定(二种不同假使第七)染意若无。彼(二种定便)应无别。谓彼二定。俱灭六识及彼(相应)心所。体数无异。若无(第七)染意于(此)二定(之)中。一(无想定是)有。一(灭尽定是)无(则)。彼二(定)何别。若谓加行界地(所)依等有差别者。理亦不然。彼差别(之)因(正)。由此(第七识而)有故。此(第七识)若无者。彼(差别)因亦无。是故定应别有此意。

  体。谓心王。数。谓心所。言此二定之中。所灭心王。同是六识。所灭心所。同五十一。设非有染无染二意差别。则二定更无异矣。加行。谓作意。所依。谓教法。等者。等取自体假立也。集论明此二定有五门差别。一所依。二自体。三假立。四作意。五界地。一所依别者。无想定。乃外道弟子。依外道所说邪教而修。灭尽定。乃世尊弟子。依世尊所说正教而修。二自体者。无想定。体是有漏。灭尽定。体是无漏。三假立者。无想定。依有覆意所缘阿赖耶假立。灭尽定。依无覆意所缘异熟识假立。四作意者。无想定。由永出离作意以为加行。灭尽定。由暂止息作意以为加行。五界地者。无想定。是色界舍念清净地所系。灭尽定。依无色界非非想地而入。仍非所系。

  △五无想天染。

  又契经说。无想(天中)有情。一期生中心心所灭。若无此(第七)识。彼(无想天便)应无染。谓彼长时无六转识。若无此意(则俱生)。我执便无(然)。非于余处有具缚者。一期生中(或能)都无我执。彼(无想天若)无我执。应如涅槃。便非圣贤同所诃厌(救曰。彼无想天我执)初(半劫后方灭。)后(半劫时又生。则是)有故。无如是(应如涅槃之)失(破曰)。中间(四百九十九劫)长时无(我执)故。有(如涅槃之)过(救曰过)。去(未)来有(我执)故。无如是(如涅槃之)失(破曰)。彼(过去未来)非现(非)常(同于)。无故。有(如涅槃之)过(又)。所得(之无想异熟既)无故(则)。能得(无想报之有情)亦无(此无想异熟。乃是)。不相应法(不过依于色心分位假立)。前已遮破(不是实有。若无末那。亦无藏识)。藏识无故。熏习亦无。余法受熏。已辩非理。故应别有染污末那。于无想天恒起我执。由斯贤圣同诃厌彼。

  言所得无者。谓彼有情。于无想定前求无想果。故所熏成种。招彼异熟。染污末那缘彼执我。依之粗动想等不行。于此分位中。假立无想报。若无此第七识。彼无想报则不应有也。

  △六三性时染。

  又契经说。异生善染无记心时。恒带我执。若无此(第七)识。彼(我执)不应有。谓异生类三性心时(前六转识)。虽外起(善恶)诸业。而内恒执我。由执我故。令六识中所起施(戒禅)等(善业)不能亡相。故瑜伽说。染污末那为(六)识依止。彼未灭时。相了别缚不得解脱(染污)。末那灭已。相缚解脱。言相缚者。谓(由染意恒执我故。令前六识)于(其所缘)境相不能了达如幻事等。由斯(为彼)见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缚。依如是义。有伽他言。如是染污意。是识之所依。此意未灭时。识缚终不脱。又善(及)无覆无记心时。若无(第七识恒起)我执。应非有漏(以)。自相续中六识(所有)烦恼。与彼善等不俱起故(若谓过)。去(未)来(烦恼)缘缚(则)。理非(是)有故。非由他惑成有漏故。勿由他解成无漏故。

  他惑。指过去未来惑。他解。指过去未来生空智慧也。现在六识起善及无覆无记法时。既不与烦恼俱起。若谓过去未来有烦恼故名有漏者。则须陀洹等于出观后所起思惑。应成无漏。以过去已曾证无漏故。又七方便人所有善无记心。应成无漏。以未来必当证无漏故。

  又不可说(异心心所之外。)别有随眠。是不相应(行蕴所摄。于善等时)现相续起。由斯善等成有漏法。彼(不相应)非实有(体。前文)已极成故。亦不可说从有漏种生彼善等。故成有漏(以有漏因。惟由第七执我。若无第七执我。则)。彼(善等)种(子)先无(有)因可(令)成有漏故(亦)。非由(于有)漏种(故。令)彼(善等现行)成有漏(法)勿学(地中之)无漏(现行)心(由彼尚有有漏种子)。亦(可)成有漏故。虽(或)由烦恼引施等业。而(烦恼已去。)不(与善等)俱起。故非(可为)有漏(之)正因。以有漏(之)言(乃)。表(与)漏俱(时起)故。又无记业。非烦恼引。彼复如何得成有漏。然诸有漏。由与自身现行烦恼俱生俱灭。互相增益。方成有漏。由此熏成有漏法(之)种(子)后时(由此种子)现起。有漏义成。异生既然。有学亦尔。

  自身。明非他惑。现行烦恼。明非随眠种子。俱生俱灭。明非不俱时起。互相增益。谓六识所起施等。与第七我执互相增长资益也。

  无学有漏。虽非漏俱。而从先时有漏种起。故成有漏。于理无违。

  此释伏难也。难曰。若有漏言必表漏俱。则无学位中已得漏尽。何故五根五识仍名有漏。今释之曰。无学位中五根五识有漏之法。虽非与有漏第七心俱。而由彼异熟未空。仍从先时所熏有漏种起故成有漏。此则于理无违。

  由有末那恒起我执。令善等法有漏义成。此意若无。彼(有漏义则)定非有。故知别有此第七识。

  二显示正理竟。

  △二指广劝信。

  证有此识。理趣甚多。随摄大乘。略述六种。诸有智者。应随信学。

  二别明教理竟。

  △三通妨总结。

  然有经中说六识者。应知彼是随转理门。或随所依六根说六。而识类别。实有八种。

  以意根中。即摄第七第八两识故也。二释第二能变竟。

  △三释第三能变二。初明差别等前六门。二明共依等后三门。初中二。初释差别等四门。二释心所受俱两门。初又二。初设问举颂。二以论释成。今初。

  如是已说第二能变。第三能变。其相云何。颂曰。次第三能变。差别有六种(一差别门)。了境为性相(二体性门三行相门)。善不善俱非(四三性门)。

  此下共以九门释第三能变之相。今先举四门也。五心所相应门。即下文此心所遍行三句及初遍行触等二十句是。六受俱门。即下文三受共相应一句是。七共依门。即依止根本识一句是。八俱转门。即五识随缘现三句是。九起灭分位门。即意识常现起四句是。

  △二以论释成三。初释差别门。二释性相两门。三释三性门。今初。

  论曰。次中思量能变识。后应辩了境能变识相。此识差别。总有六种。随六根(六)境种类异故。谓名眼识乃至意识(乃)随(六)根(而)立(其)名。具五义故。五。谓依。发。属。助。如根。

  此正明依根而立六识名也。言五义者。一依眼等六俱有根而住。二由六根所发。三各系属于根。四能助根了别。五各如根所缘之境。

  虽六识身。皆依意转。然随不共。立意识名。如五识身。无相滥过。或唯依意。故名意识。辩识得名。心意非例。

  此释伏难也。难曰。五识亦以第七为染净依。何故第六独名意识。今释之曰。六识虽皆依意。然前五识。但以意为共依。惟第六识。以意为不共依。故随不共立意识名。如五识身。各依一根。各随不共立名。故无相滥之过。又或前五兼依色根。第六唯依于意。故名为意识耳。又难曰。若第六唯依于意。得名意识。则第八亦唯依意。亦应名为意识。又第七唯依第八。应名为心识耶。今释之曰。此中但辩六识所由得名。若第八名心。第七名意。自约集起思量义胜立名。虽互相依。非在此依根得名之例也。

  或名色识乃至法识(则是)。随境(而)立(其)名(以)。顺(于)识(之)义故。谓于(色声香味触法)六境了别(乃)名(为)识。色等五识。唯了色等(各各一尘。)法识通能了一切法。或(第六)能了(差)别(之)法。独得法识名(前五但能了自相分性境。不能了差别法。不名法识)。故六识名(亦)。无相滥(之)失。

  此复明依境而立六识名也。色等下。释伏难。难曰。五尘亦皆名法法。亦惟是五尘及五尘落谢影子。何故第六独名法。识释有二义。一者前五识各局一尘。第六识通了六尘。二者前五识但了一味性境。第六识能了种种差别之法。故亦不相滥也。

  此后随境(所)立六识(之)名(乃)。依五色根未自在(位而)说。若得自在诸根互用。一根发识缘一切境。但可随根(立名。乃)无相滥(之)失。

  谓此六识。有两种名字。前云眼识乃至意识。是随根立名。后云色识乃至法识。是随境立名。然此后随境所立之名。但可依未自在位说耳。若至诸根互用。一根发识。遍能缘一切境。设名色识乃至法识。未免相滥。但可随所依根立名。始无相滥之失也。

  庄严论(中但)说。如来五根。一一皆于五境转者。且依粗显同类境说。佛地经说。成所作智。决择有情心行差别。起三业化。作四记等。若不遍缘(六尘诸境。)无此能故。

  此释难也。难曰。若谓诸根互用。一根发识缘一切境。何故庄严论中。但说如来五根。一一皆于五尘境转。不云遍于一切法转耶。释曰。且依粗显同类境说耳。非不遍缘一切境也。故更引佛地经以证遍缘。言粗显同类境者。即指五尘。其相粗显。又同一性境之类故也。此等粗显同类之境。未自在位决定不相融者。今自在位尚可互缘。况法尘境。本来细微不相窒碍。岂自在位反不得遍缘哉。言四记者。记即是答。一者一向记。二者分别记。三者反诘记。四者舍置记也。

  然六转识所依所缘。粗显极成。故此(颂中)不说。前随义便。已说所依。此所缘境(姑俟)。义便当说。

  此释疑也。疑曰。前第七识颂中。有所依所缘二门。今此六识。何故不说。答曰。此六转识。依于六根。缘于六尘。粗显极成。故颂不说。然前论中。因义便故。既已傍论诸识所依。至于此六识所缘境相差别。亦俟义便。乃当说之。初释差别门竟。

  △二释性相两门。

  次言了境为性相者。双显六识自性行相。识以了境为自性故。即复用彼(了境)为行相故。由斯兼释所立(了境名识之)别名(以)。能了别境(者。乃)名(之)为识故。如契经说。眼识云何。谓依眼根了别诸色。广说乃至意识云何。谓依意根了别诸法。彼经且说不共所依(及)。未转依位见分所了。余(共)所依(及已转依位所)了。如前已说。

  共所依。谓五识更须分别依。染净依。根本依。第六识亦更须根本依也。余可知。

  △三释三性门。

  (问曰。)此六转识。何性摄耶(答曰)。谓善不善俱非性摄。俱非者。谓无记。非善不善。故名俱非。能为此世他世顺益故名为善。人天乐果。虽于此世能为顺益。非于他世。故不名善。能为此世他世违损。故名不善。恶趣苦果。虽于此世能为违损。非于他世。故非不善。于善不善益损义中不可记别。故名无记。

  此先释三性义也。然无记中。复分有覆无覆。由前已解。故不重出。

  此六转识。若与信等十一相应。是善性摄。与无惭等十法相应。不善性摄。俱不相应。无记性摄。

  此示未转依位中三性相也。言无惭等十法者。一无惭。二无愧。即二中随烦恼。三忿。四恨。五覆。六恼。七嫉。八悭。九害。即小随十烦恼之七。十瞋。即根本六烦恼之一。此十唯是不善性摄。若大随八。小随余三。根本余五。皆通不善及有覆无记性摄。故不说之。且如有人。虽起贪痴慢疑及诸见执。若不与无惭无愧同起。仅名有覆无记。起掉举惛沉等。亦复如是。起诳起谄起憍。亦复如是。但与无惭无愧相应。方名不善。不与无惭无愧同起。皆名有覆无记也。若不与善心所相应。亦不与诸烦恼心所相应。但与遍行别境及四不定随一相应。则皆名无覆无记。

  有义。六识三性(起必)不俱(以此六识)。同外门转(善等三性)。互相违故(谓前)。五识必由意识(为分别依)导引(而起。)俱(时而)生。同(缘尘)境(方乃)。成善(成)染故。若许五识三性俱行(则)。意识尔时(亦)应通(于)三性。便违正理。故定不俱(然)。瑜伽等说藏识一时与转识相应三性俱起者。彼(云一时。乃)依多念(而说。)如说一心。非(局在)一生灭(今依一念。定不容俱。故)。无相违(之)过。

  此明三性俱不俱义。有两家解。今初家明不俱也。先正释。次瑜伽下。通妨。并可知。然未当理。故以下解为正。

  有义。六识三性容俱(谓初起)。率尔(无记之五识。及齐)等流(类之善染)眼等五识。或(五种四种)多(起。)或(三种二种)少(起。)容俱起故(又)。五识与意(识。)虽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前所设(意识尔时应通三性之)难。于此唐捐。故瑜伽说。若(人入于三昧。或)遇声缘从定起者(此是)。与定相应(善)意识俱转(之)余耳识生。非唯(是)彼定相应(之)意识能取此声(也。)若不尔者(既无耳识)。于此音声不领受故。不应出定(亦)。非取声时即便出定(以先)。领受声已。若有希望。后时方出(此其)。在定(之)耳识率尔闻声。理应非善(以凡)。未转依者。率尔堕(境之五识)心。定(皆属)无记故。由此诚证(与)。五(识)俱(之)意识。非(必)定与五(识)善等性同。诸处但言五俱意识亦缘五(识所缘五尘之)境。不说(意识定与五识)同(其善恶无记之)性(然)。杂集论(中)说。等引位中五识无者(彼)。依多分(而)说。

  此第二家正明六识三性得俱也。且如等流善眼识正观佛时。正读经时。耳忽闻声。鼻忽闻香。身忽觉触。则其所有率尔堕心。定属无记。又如等流染眼识正观美色观剧戏时。耳忽闻声等率尔堕心。亦属无记。此三性得俱起之一验也。彼谓五识设使三性俱行。意识尔时应通三性。殊不知同时意识。虽必同境。不必同性。且如入定意识。是善性摄。正于定中得闻声者。是率尔无记耳识。何必同性。又恐难曰。定中那有耳识。今故释曰。定中意识。不能取声。若无率尔耳识。则于音声不能领受。又恐难曰。宁知定中必有率尔耳识领此音声。今故释曰。若不领声。不应出定。恐更难曰。取声出定之时。耳识既生。则意识已非定善。今故释曰。非取声时即便出定。以率尔无记耳识正领声时。意识正尚在定。俟有希望。方从定起。故知在定意识虽是善性。不妨无记耳识同时俱起。恐更难曰。宁知定中耳识非是善性。今故释曰。未转依者。率尔堕心定无记故。由此下。结证可知。杂集下。更通妨也。等引者。梵语三摩呬多。谓修习止观。平等不偏。引生功德。故翻等引。等引位中。善定善慧与第六识相应。调柔正直而住。故多分不起五识。今杂集中。乃依多分说无。非谓定中决不起率尔五识也。

  若五识中三性俱转。意随偏注。与彼性同。无偏注者。便无记性。故六转识。三性容俱。

  且如礼佛忏愿之时。眼识缘佛色像。则是善性。若缘华幡等。任运起贪。则是染性。若非善染。即无记性。耳识缘法音声。则是善性。若缘音声有美有恶。任运贪瞋。则是染性。若非善染。即无记性。鼻识闻香无所取着。则是善性。若缘好香任运贪着。或缘余气任运憎恶。则是染性。若非善染。即无记性。身识翘勤谨肃不懈。则是善性。若多放逸。不合威仪。则是染性。若非善染。即无记性。又如舌识正受食时。于味不生贪染。则是善性。若于好味恶味任运贪瞋。则是染性。若非善染。即无记性。是故五识俱起之时。或眼识善。耳识染。鼻识等无记。或耳识善。眼识染。余识无记。或善多染少。或染多善少。或善染多无记少。或无记多善染少。或但一性。或但二性。或具三性。事非一概。至于第六意识。若随五识有所偏注。则与五识同其善染。若无偏注。便是无记性摄。又如正礼拜时。正习坐时。身识是善。而意识或起无记。或起染心。仍复不一。故前五识。不妨三性俱起。而第六识。无有一念通三性之过也。上约未转依位释竟。

  得自在位。唯善性摄。佛色心等。道谛摄故(无有不善)。已永灭除戏论种故(亦无无记)。

  得自在。谓佛果位中。转异熟识成无垢识。尔时五根成无漏故。所发五识亦成无漏。又意根纯无漏故。所发意识亦纯无漏。五根名为佛无漏色。八识皆名。佛无漏心。色即相好功德之所庄严。心即四智菩提相应心品。故皆道谛所摄。戏论种子。已永灭尽。故此妙观察智相应心品。成所作智相应心品。皆唯善性摄也。初释差别等四门竟。

  △二释心所受俱两门二。初略标心所广释受俱。二广释六位心所别相。初中二。初设问举颂。二以论释成。今初。

  六识与几心所相应。颂曰。此心所遍行。别境。善烦恼。随烦随。不定。三受共相应。

  △二以论释成二。初略释六位心所。二广释三受相应。初中二。初总标。二别释。今初。

  论曰。此六转识。总与六位心所相应。谓遍行等。

  △二别释二。初释心所名义。二释六位类别。今初。

  恒依心起。与心相应。系属于心。故名心所(犹)。如属我(之)物(便)。立我所(之)名(须知)。心于所缘。唯取总相。心所于彼(所缘。既取总相。)亦取别相。助成心事(故)。得心所(之)名(譬)。如画(家之)师资(师既)。作模(资乃)。填彩。故瑜伽说识能了别事之总相。作意了?(识)所未了(之)相。即(是明)诸心所所别相(之义也。是故)触能了此(识所缘)可意等相。受能了此(识所缘)摄受等相。想能了此(识所缘)言说因相。思能了此(识所缘)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法(其言了此之一)。此(字。正)表心所(不惟缘别相。而)亦缘总相(也)。

  即诸心所取所别相句。一则转释上句。二则兼解下四句义也。可意等相者。等取不可意相。及中容相也。摄受。即顺益也。等者。等取违损。及非顺非违也。言说因。即境之分齐相也。正因等者。等取邪因及非正非邪因也。

  余处复说。欲亦能了(识所缘之)可乐事相。胜解亦了(识所缘之)决定事相。念亦能了(识所缘之)串习事相。定慧亦了(识所缘之)得失等相。由此(方能)于(所缘)境起善染等诸心所法(亦是)。皆于所缘兼取别相(之义)。

  此更释别境等诸心所法。皆有助成心事之功能也。串与惯同。定慧亦了得失等相者。了于得相。起善心所。即名正定正慧。了于失相。起染心所。即名邪定邪慧。了于非得非失之相。起余无记心所。即定慧亦属无记也。初释心所名义竟。

  △二释六位差别。

  虽诸心所。名义无异。而有六位种类差别。谓遍行有五。别境有五善。有十一。烦恼有六。随烦恼有二十。不定有四。如是六位。合五十一(初名遍行者)。一切心中定可得故(二名别境者)。缘别别境而得生故(三名善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四名烦恼者)。性是根本烦恼摄故(五名随烦恼者)。唯是烦恼等流性故(六名不定者)。于善染等皆不定故。然瑜伽论。合六为五(以根本)。烦恼(与)随烦恼俱是染故。复以四一切辩(此)五(位)差别。谓一切性。及(一切)地(一切)。时(一切心王)。俱(此)。五(位)中。遍行具四一切。别境唯有初(三性。)二(九地。之两)一切善唯有一。谓一切地。染四皆无。不定唯一。谓一切性。由此五位种类差别。

  一切性者。善不善无记三性也。一切地者。三界九地。谓五趣杂居地。乃至非非想地也。一切时者。有心无心有漏无漏分位差别时也。一切俱者。遍与八识心王相应而俱起也。初略释六位心所竟。

  △二广释三受相应二。初释三受义。二明俱不俱。今初。

  此六转识。易脱不定。故皆容与三受相应。皆领顺(相)违(相及)非(违顺)二(之)相故。领顺境相。适悦身心。说名乐受。领违境相。逼迫身心。说名苦受。领中容境相。于身于心非逼非悦。名不苦不乐受。

  此总释三受义也。易。谓变易。脱。谓转脱。余可知。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五识相应。说名身受。别依身故。意识相应。说名心受。唯依心故。

  身受亦名外受。心受亦名内受。身受有三。心受亦三。则是六受。更约六识差别。则是十八受也。

  又三皆通有漏无漏。苦受亦由无漏起故。

  谓修无漏者。必备历艰辛。苦其心志故也。

  或各分三。谓见所断(三受。)修所断(三受。)非所断(三受)。

  见所断。谓与分别惑相应之三受也。修所断。谓与俱生惑相应之三受也。非所断。即无漏相应之三受也。

  又学。无学。非二。为三。

  学位三受。即修所断。无学三受。即非所断。非二。谓非学非无学。指一切凡夫言之。非二三受。即见所断。又非二三受。通二所断及非所断。学位三受。唯修所断及非所断。无学三受。唯非所断。

  或总分四。谓(乐受即)善(苦受即)。不善(不苦不乐受即)。有覆无覆二(种)无记(性)受。有义。三受容各分(为)四(性。以与前)五识俱起(之)任运贪痴(及)。纯苦趣中(之)任运烦恼不发(恶)业者。是(有覆)无记故。彼(有覆无记。)皆容与苦根相应。瑜伽论说。若任运生一切烦恼。皆于三受现行可得。若通(前六)一切识身者。遍与一切(诸识中三受)根相应(若)。不通一切识身者(惟与)。意地一切(三受)根相应。杂集论说。若欲界系任运烦恼发恶行者。亦是不善。所余(不发恶者。)皆是有无覆记。故知三受容各有四。

  初以三受分配三性。无记有二。故总分四。此义太局。后以三受各通善恶有覆无覆之四。方尽其致。

  或总分五。谓苦。乐。忧。喜。舍。三中苦乐各分二者。逼悦身心相各异故。由无分别有分别故。尤重轻微有差别故。不苦不乐不分二者。非逼(身心。)非悦(身心。)相无异故。无分别故。平等转故。

  此释三受亦名五受之义。苦分出忧。乐分出喜。故云各分二也。凡有三义。一者逼身名苦。逼心名忧。悦身名乐。悦心名喜。二者无分别名苦名乐。有分别名忧名喜。三者尤重名苦名乐。轻微名忧名喜。不苦不乐但名舍受。不分二者。一无逼悦身心之相。二是一味无分别性。三平等转无有轻重。故不可分也。

  诸适悦受。五识相应。恒名为乐(但悦身故。无分别故。不得名喜)。意识相应(之适悦受。)若在欲界(及色界中)。初二静虑(之)近分(止可)。名喜。但悦心故。若在初二静虑(之)根本。名乐名喜。悦身心故。若在第三静虑(之若)近分(若)根本(皆)。名(为)乐。安静尤重。无分别故。

  此细释喜乐二受义也。近分。即未到定。根本。即正住于定。余可知。

  诸逼迫受(与)五识相应(者。以逼身故。无分别故。)恒名为苦(不得名忧)。意识俱者。有义。唯忧。逼迫心故。诸圣教说。意地戚受名忧根故。瑜伽论说。生地狱中诸有情类。异熟无间有异熟生。苦忧相续。又说地狱寻伺忧俱(更有)。一分(纯受苦之)鬼趣傍生亦尔。故知意地尤重戚受。尚名为忧。况余轻者。

  此下细释忧苦二受义也。五识相应。恒名为苦。此易可知。意识逼迫。应通忧苦二名。今初家释。但许名忧。不许名苦。未达尤重无分别者即名苦故。引证可知。下文自破。

  有义(意识逼迫)。通(忧苦)二。人天中者。恒名为忧。非尤重故。傍生鬼界。名忧名苦(若)。杂受(者名忧。若)纯受(者名苦。以其)有轻重故(轻者名忧。重者名苦也)。捺落迦中(则)。唯名为苦(以其)。纯受尤重。无分别故。

  此第二家正释也。捺落迦。此云苦器。即是地狱。

  瑜伽论说。若任运生一切烦恼。皆于三受现行可得。广说如前。又说俱生萨迦耶见。唯(是有覆)无记性(摄。)彼边执见。应知亦尔(有覆无记性摄。)此(二见所)俱(之)苦受(定属苦根)。非忧根摄(何以故。以)。论说忧根非无记故。又瑜伽说地狱诸根。余三现行定不成就。纯苦鬼界傍生亦尔(彼论所言)。余三。定是(指)乐喜忧(之三)根。以彼(地狱纯苦趣中。)必成现行(之)舍(根)故。

  此引论以证地狱意受唯名为苦。不得名忧也。广说如前。谓不通一切识身者唯与意地三受根相应。此意地得名为苦之一证也。又忧根非无记。而第六识中俱生身见边见唯属无记。得与苦受相应。此意地应名为苦之二证也。又瑜伽说地狱于十一根中。现行止有八根。余三根之现行定不成就。彼虽不曾说明何谓余三。而以义推之。余三定指乐喜忧根。以地狱舍根必现行故。此意地应名为苦之三证也。言地狱成就八根者。一眼根。二耳根。三鼻根。四舌根。五身根。六命根。七苦根。八舍根也。然于二十二根之中。不言男女二根者。地狱中无用故。不言等无间意根者。六识有时不行故。不言信等五根。及三无漏根者。纵有种子。定无现行。易了知故。定有五色根者。所招苦报。必有身故。设无五根。不受苦故。有命根者。由异熟业所引苦果。一期相续不断故。有苦根者。纯受苦故。有舍根者。地狱中之七八二识。仍与舍受恒相应故。

  (难曰。)岂不容舍(根。)彼(地狱中)定不成(就。)宁知彼(瑜伽)文。唯说(有中)容受。

  此不许地狱有舍根。谓应有忧根也。容受。即舍受。

  (答曰。)应不说彼(地狱)定成(等无间)意根(以)。彼(论中。)容(许地狱)六识有时无故。

  前文已明忧非无记。故但破云。若使第八非舍根者。瑜伽岂以等无间意根为第八耶。然地狱中六识既容有时而无。安得复立等无间意。既无意根。则忧根更不待破矣。

  (又难曰。)不应彼论唯说(有中)容(舍)受(以彼)。通说诸根(更)。无异因(惟说舍受)故。又若彼论(纵使)依(于中)容(舍)受(而)说。如何说彼定成八根。

  此纵许地狱无有意根。得有舍根。然未必以舍根为第八。或复第七是舍。第八是忧。亦不可知。以瑜伽论中。无有明文可据故也。

  (答曰。)若谓五识不相续故(惟逼迫心。所以)。定说忧根为第八者(则彼)。死(时)生(时)闷绝(之时。)宁有忧根(复)。有(妄)执喜根为第八者。亦同此破。设执(男女二根随分)一形为第八者。理亦不然(以地狱中)。形不定故。彼恶业招。容无(男女)形故。彼由恶业。令五根门恒受苦故(所以)。定成眼等(五根。设使)必有(男女)一形。于彼(地狱亦有)何用。非于无间大地狱中。可有希求淫欲事故。由斯第八定是舍根(以)。第七(第)八(两)识(恒与)。舍相应故。

  此正以理推徴。破彼地狱成就忧根之执。兼破喜根形根之执。明其必有舍根也。

  如极乐地。意悦名乐。无有喜根。故极苦处。意迫名苦。无有忧根。故(瑜伽论中)余三(之)言(决)。定(指)忧喜乐。

  此正结显地狱意受。是苦非忧也。极乐地。谓第三禅。第三禅中。五识不行。唯有意悦。既可名乐而不名喜。以例地狱极苦。五识不行。唯有意迫。定亦名苦而不名忧矣。地狱既定成就苦根舍根。则瑜伽所云余三现行定不成就者。非指忧喜乐而何哉。

  余处说彼(恶道之中亦)有(似前善因之)等流乐。应知彼依随转理说。或彼通说余杂受处(以必)。无异熟乐(者。乃)名(为)纯苦(处)故。然诸圣教意地戚受名忧根者。依多分说。或随转门。无相违过。瑜伽论说生地狱中诸有情类异熟无间有异熟生苦忧相续。又说地狱寻伺忧俱。一分鬼趣傍生亦尔者。亦依随转门。又彼(地狱中)苦根(与)意识俱者。是余(趣意俱)忧(根之同)类。假说为忧。或彼苦根损身心故。虽苦根摄。而亦名忧(喻)。如(初二禅)近分(之)喜(根。)益身心故。虽是喜根而亦名乐。显扬论等。具显此义。然未至地。定无乐根(以论中)。说彼唯有(眼耳鼻舌身意命苦忧喜舍)十一根故。由此应知意地戚受(若于)。纯受苦处。亦苦根摄。此等圣教。差别多门。恐文增广。故不繁述。

  此通会诸余论文也。等流乐者。如立世阿毗昙云。人养六畜饮食温凉者。在热地狱有凉间。在寒地狱有温间。此之温凉。果似前因。亦是异熟。假名等流。又如施设论云。等活地狱中。有时凉风所吹。血肉还生。有时出声唱言等活。彼诸有情歘然还活。如是血肉生时。暂生喜乐。亦名为异熟乐。此皆约有间地狱言之。非指无间地狱也。余杂受处者。指有间地狱及多分鬼畜也。纯苦者。即无间地狱及一分鬼畜也。依多分说者。谓人天鬼畜等有分别处。则意戚但名忧根也。余并可知。初释三受义竟。

  △二明俱不俱。

  有义。六识三受不俱。皆外门转。互相违故。五俱意识。同五所缘。五三受俱。意亦应尔。便违正理。故必不俱。瑜伽等说藏识一时与转识相应三受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说一心。非一生灭。无相违过。

  此有二释。今初释不俱也。并如前文三性中义可知。

  有义。六识三受容俱。顺违中境。容俱受故。意不定与五(识之)受同故。于偏注境。起一受故。无偏注者。便起舍故。由斯六识三受容俱。

  此第二正释也。义并可知。

  得自在位。唯乐喜舍。诸佛已断忧苦事故。

  二释心所受俱两门中。初略标心所广释受俱竟。

  △二广释六位心所别相二。初正释别相。二会示二谛。初中五。初释遍行别境。二释善。三释根本烦恼。四释随烦恼。五释不定心所。初中二。初举颂。二论释。今初。

  前所略标六位心所。今应广显彼差别相。且初二位。其相云何。颂曰。初遍行触等。次别境谓欲。胜解念定慧。所缘事不同。

  △二论释二。初释遍行。二释别境。今初。

  论曰。六位中初遍行心所。即触等五。如前广说(问曰)。此遍行相。云何应知(答曰)。由教及理为定量故。此中教者。如契经言。眼色为缘。生于眼识。三和合(位。定生于)触。与触俱生(必)。有受想思(三)乃至广说。由斯触等四是遍行。又契经说。若根不坏。境界现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识。余经复言。若复于此(境起)作意。即于此(境起)了别。若于此(境起)了别。即于此(境起)作意。是故此(作意与了别之)二(法。)恒共和合。乃至广说。由此作意亦是遍行。此等圣教。诚证非一。

  初乃至广说者。乃至意法为缘。生于意识等也。次乃至广说者。若于此触对。即于此了别等。乃至领纳。取像。造作。一一作四句说也。

  理。谓识起必有(根境识)三和。彼(三和位。)定生(于)触(而彼三和。又)。必由触(方)有。若无触者。心心所法应不和合触一境故。作意引心令趣自境。此(作意)若无者(则)。心(亦)应无故受能领纳(或)顺(或)违(或)中(之)境。令心等起(或)欢(或)戚(或)舍(之)相(曾)。无(有)心起(之)时(而)无(此三相中之)随理(相)故。想能安立自境分齐。若心起时无此想者。应不能取境分齐相。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曾)。无(有)心起(之)位(而)无此(三法中)随(分)一(种思故。)故必有思。由此证知触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遍行。余非遍行。义至当说。

  心应无。谓不触自境。即是不起现行也。思取正因相。则造作善。取邪因相。则造作恶。取非正非邪相。则造作无记。余皆可知。初释遍行竟。

  △二释别境三。初正释体用。二现起分位。三诸门分别。初中三。初释通名。二别解释。三结非遍行。今初。

  次别境者。谓欲至慧。所缘境事多分不同。于六位中次初说故。

  △二别解释五。初释欲(至)五释慧。初中二。初正释。二斥异解。今初。

  云何为欲。于所乐境希(求冀)望(而)为(体)性(精)。勤依(此而生是)为业(用。)有义。所乐。谓可欣境。于可欣事欲见闻等。有希望故(难曰)。于可厌事希彼不合。望彼别离。岂非有欲(答曰)。此但求彼(可厌之境)不合(时。或)离(彼可厌境)时(别有)。可欣(之)自体(合而不离。)非(求彼)可厌事(而起希望。)故于可厌及中容境。一向无欲(即)。缘可欣事(时。)若不希望。亦无欲起。有义。所乐。谓所求境。于可欣厌求离合等。有希望故。于中容境。一向无欲。缘欣厌事。若不希求。亦无欲起。有义。所乐。谓欲观境。于一切事(不论可欣可厌及中容境。但是)。欲观察者(即便)。有希望故。若不欲观。随因境势任运缘者。即全无欲。由斯理趣。欲非遍行。

  初正释体性业用。次转释所乐。凡有三义。初义但约可欣。则太局。第二双约欣厌以释所求。亦未尽理。第三约欲观。乃为正也。

  △二斥异解。

  有说要由希望境力。诸心心所方取所缘。故经说欲为诸法本(应是遍行)。彼说不然。心等取境。由作意故。诸圣教说。作意现前能生识故。曾无处说由欲能生心心所故。如说诸法爱为根本。岂心心所皆由爱生。故说欲为诸法本者(乃是)。说欲所起一切事业。或说善欲能发正勤。由彼(正勤)助成一切善事。故论说此(欲以)勤依为业。

  善事必由正勤得成。正勤又由善欲得发。故说善欲为诸法本。非谓由欲生心心所也。余可知。初释欲竟。

  △二释胜解二。初正释。二斥异解。今初。

  云何胜解。于决定境印(可任)持为性。不可(以他缘诱)引转(动)为业。谓(依于)邪正等教理证(明之)力。于所取境审决印持。由此异缘不能引转。故犹豫境。胜解全无。非审决心。亦无胜解。由斯胜解非遍行摄。

  决定境。即非犹豫境也。余可知。

  △二斥异解。

  有说心等取自境时。无拘碍故。皆有胜解(故是遍行)。彼说非理。所以者何。能不(为)碍者。即(所缘)诸法故。所不(被)碍者。即(能缘)心等故(能作增上)。胜(缘)发起(心心所)者(乃)。根(及)作意故。若(谓)由此(胜解)故。彼胜(缘得)发起(者。则)此(胜解。)应复待余(发起)便有无穷(之)失。

  义并可知。二释胜解竟。

  △三释念二。初正释。二斥异解。今初。

  云何为念。于(过去)曾习(之)境。令心明(审忆)记不忘为性。定(之所)依为业。谓数忆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生于)定故。于曾未受体类境中。全不起念。设曾所受。不能明记。念亦不生。故念必非遍行所摄。

  △二斥异解。

  有说心起必与念俱(由念于境明记)。能为后时忆念因故(应是遍行)。彼说非理。勿于后时有痴信等。前亦有故(然)。前心心所。或想(取境分齐之)势力。足为后时忆念因故。

  若谓后时忆念。由心起时有念为因。则后时有痴等恶。或复有信等善。岂亦由心起时有痴信等以为因耶。况心心所及想势力。足为念因。何必执心起时有念俱也。三释念竟。

  △四释定二。初正释。二斥异解。今初。

  云何为定。于所观境。令心专注不散为性。智依(此生)为业。谓观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专注不散。依斯便有决择智生(然而)。心专注(之为)言(但是)。显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必)唯(住)一境(设)。不尔(者则)见道(位中)历观(上下苦等)诸谛。前后境别(而不专一。)应无等持。若不系心专注境位。便无定起。故非遍行。

  如理名得。背理名失。非得非失。名俱非境。若善决择智。则取得而舍失。若染决择智。则取失而舍得。若无记决择智。则取俱非境相。是故定慧并通三性也。见道历观诸谛者。欲界四谛。色无色界四谛周遍观察。乃成八忍八智也。等持者。平等任持之义。梵语称三么地。盖定心所。百法论中本名三么地也。

  △二斥异解。

  有说尔时(虽不系心专注于境)亦有定起。但相微隐(故是遍行所摄破曰)。应说诚言。若(谓此)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故是遍行。理亦不然(和合)。是触(之)用(非定之用)。故。若谓此定令刹那顷心不易缘。故遍行摄。亦不应理。一刹那心。自于所缘无(有改)易义故。若言由定心取所缘。故遍行摄。彼亦非理。作意令心取所缘(境。非由定)故(又)。有说(言)此定体即是心(非别有体)。经说(三学之中。定)为心学(又说此定为)。心一境性故彼非诚证。依定摄心。令心一境(所以)。说彼(心一境性及心学之)言故(以定乃五)。根(五)力(七)觉支(八)道支等(所)摄(犹)。如念慧等(各有自体)。非即心故。

  五根中有定根。五力中有定力。七觉支中有定觉分。八道支中有正定。故如念慧等。别有自体也。量云。定是有法。非即心宗。因云。根力觉道摄故。喻如念慧等。四释定竟。

  △五释慧二。初正释。二斥异解。今初。

  云何为慧。于所观境简(别决)择为性。断疑为业。谓观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决定故。于非观境。愚昧心中。无简择故。非遍行摄。

  善慧则于得境决定。染慧则于失境决定。无记慧则于俱非境决定也。

  △二斥异解。

  有说尔时(愚昧心中。)亦有慧起。但相微隐(故似于无如小物为)。大(器所)受。宁知(是有。然不可直谓之无。以)对法(藏中)说(此慧)为大地法故。

  对法藏。即阿毗昙论也。此叙执。下正破。

  诸部对法。展转相违。汝等如何执为定量。唯触等五。经说遍行。说十(大地本亦)非经。不应固执。

  二别解释竟。

  △三结非遍行。

  然欲等五。非触等故。定非遍行。如信贪等。

  欲等五心所是有法。定非遍行宗。因云。非触等五故。喻如信贪等。初正释体用竟。

  △二现起分位二。初解定俱者非。二解不定俱为正。今初。

  有义。此五定互相资。随一起时。必有余四。

  △二解不定俱。

  有义。不定。瑜伽说此(五别境心所。于)四一切中无后(一切时一切俱之)二故。又说此五缘(所乐决定曾习所观)四境(而)生。所缘(之四境。及)能缘(之五法。皆)非(决)定俱故。应说此五。或时(只单)起一。谓于所乐唯起希望。或于决定唯起印解。或于曾习唯起忆念。或于所观唯起专注。谓愚昧类。为止散心。虽专注所缘。而不能简择。世共知彼有定无慧(但因)。彼(愚昧人。于)加行位少有闻思。故说等持缘所观境。或依(所观之境)多分(是定慧俱有者。)故说是(等持缘所观境之)言(耳且)如戏忘天专注一境起贪瞋等。有定无慧。诸如是等。其类实繁(不可谓定必有慧也)。或于所观唯起简择。谓不专注。驰散推求(则是有慧无定)。或时(此五心所。但于同时)起二。谓于所乐决定境中。起欲胜解。或于所乐曾习境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于所观境。起定及慧。合有十(个起)二。

  一欲解。二欲念。三欲定。四欲慧。五解念。六解定。七解慧。八念定。九念慧。十定慧也。

  或时(此五心所。但于同时)起三。谓于所乐决定曾习。起欲解念。如是乃至于曾所观。起念定慧。合有十(个起)三。

  一欲解念。二欲解定。三欲解慧。四欲念定。五欲念慧。六欲定慧。七解念定。八解念慧。九解定慧。十念定慧也。

  或时(此五心所。有于同时)。起四。谓于所乐决定曾习所观境中。起前四种。如是乃至于(决)定曾习所观境中。起后四种。合有五(个起)四。

  一欲解念定。二欲解念慧。三欲解定慧。四欲念定慧。五解念定慧也。

  或时起五。谓于所乐决定曾习所观境中。俱起五种。如是于四(境中。)起欲等五。总(起一句)别(三十句。)合有三十一句。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并)。率尔堕(境之)心。及藏识俱(如是等位。五皆不起)。此类非一。

  二现起分位竟。

  △三诸门分别三。初诸识相应门。二诸受相应门。三结例余诸门。今初。

  第七八识。此别境五。随(未转依已转依)位(而为)有无。如前已说。第六意识。诸位容俱。依转未转。皆不遮故。

  第八识未转皆无。已转皆有。第七识未转但得有慧。已转亦得有五也。第六识可知。

  有义。五识此五皆无。缘已得境。无希望故。不能审决。无印持故。恒取新境。无追忆故。自性散动。无专注故。不能推度。无简择故。

  前五识有二解。今初解直明无此五心所也。

  有义。五识容有此五。虽无于境增上希望。而有微劣乐境义故。于境虽无增上审决。而有微劣印境义故。虽无明记曾习境体。而有微劣念境类故。虽不作意系念一境。而有微劣专注义故(但为)。遮等引故(所以论)。说(五识之)性散动。非遮等持。故(前五识亦)容有定。虽于所缘不能推度。而有微劣简择义故。由此圣教说(天)眼(天)耳(二)通。是(即)眼(识)耳识相应(之)智性(也)余(鼻舌身)三淮此(眼耳亦可)有慧无失。

  此第二解。亦许五识得有别境五心所也。三摩呬多。翻为等引。以离沉掉。名之为等。引生功德。名之为引。故惟第六意识所能修习。三么地。翻为等持。即定心所。不过专注一境之义。故五识亦得有之。

  未自在位。此五或无。得自在时。此五定有。乐观诸境。欲无减故。印境胜解。常无减故。忆习。曾受。念无减故。又佛五识。缘三世故(缘过去者。即是念故)。如来无有不定心故。五识皆有作事智故。

  得自在时。谓转五识为成所作智时也。初诸识相应门竟。

  △二诸受相应门。

  (问曰。)此别境五。何受相应。有义。欲(心所与喜乐舍)三(受相应。)除忧苦受。以彼二境。非所乐故。余四(心所。)通(于)四(受。)唯除苦受。以审决等(心所。乃是)五识(之所)无故。

  答有二义。初义未确。下义为正。

  有义。一切(皆与)五受相应。论说忧根。于无上法思慕愁戚。求欲证故(是欲与忧受相应也)。纯受苦处。希求解脱(是欲与苦受相应也)。意有苦根。前已说故。论说贪爱。忧苦相应。此贪爱俱。必有欲故。苦根既有意识相应(则)。审决等四(即与)。苦俱(亦复)何咎。又五识俱。亦有微细印境等四。义如前说。由斯欲等(各与)五受相应。

  △三结例余诸门。

  此五复依(三)性(三)界学(无学)等诸门分别。如理应思。

  具二一切。故通三性。亦通三界。又第六识转未转位皆不遮故。故知学等位中应有。初释遍行别境竟。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五


卍新续藏第 51 册 No. 0824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六

  蕅益沙门 智旭 述

  已上第三能变。广释六位心所别相中。初释遍行别境竟。

  △二释善心所二。初举颂。二论释。今初。

  已说遍行别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云何。颂曰。善谓信。惭。愧。无贪等三根。勤。安。不放逸。行舍。及不害。

  △二论释三。初正释颂文。二料简别立。三余门分别。初中二。初总标。二别释。今初。

  论曰。唯(与)善心俱(起故)名(为)善心所。谓信惭等定有十一。

  △二别释二。初释信等名。二释及字。初中八。初释信。二释惭愧。三释无贪无瞋无痴。四释勤。五释安。六释不放逸。七释行舍。八释不害。今初。

  云何为信。于实德能深忍乐欲。心净为性。对治不信。乐(求诸)善为业。然信差别。略有三种。一信实有。谓于诸法实事理中。深信(其为实有而随顺)忍(可)故。二信有德。谓于三宝真净德中。深信(而喜)乐故。三信有能。谓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其)有力。能得(乐果。)能成(圣道。)起希望故。由斯对治不信彼(实德能之)心。爱乐证修世出世善。

  此正释信之体性并业用也。实德能。是信依处。忍是信之因。乐欲是信之果。心净是信之自性。诸法实事。即俗谛。诸法实理。即第一义谛。希望。即欲也。余可知。

  (问曰。)忍。谓胜解。此即(是)信(之)因。乐欲(二种)谓(即是)欲(此)。即是信(之)果。确陈此信自相是何(答曰)。岂不适言心净为性(又问)。此犹未了彼心净言。若(持业释。则)净即心。应非心所。若(依主释。则)令心净。惭等何殊(若邻近释则是与)。心俱(之)净法(亦与惭等何别)。为难亦然(答曰)。此(信之体。自)性澄清(亦)。能净(于)心(心所)等。以心胜故(但)。立心净(之)名。如水清珠。能清浊水。惭等虽善。非(以)净为(其)相。此(信心所。以)净为相。无滥彼(惭等之)失。又诸染法。各有别相。唯有不信。自相浑浊。复能浑浊余心心所。如极秽物自秽秽他。信正翻彼(不信。)故(独以)净为相。

  此问答释疑也。此下更斥异解。

  有说信者。爱乐为相(斥曰。是则)。应通三性(又)。体应即(别境中)欲。又应苦集(二谛无可爱乐)非信所缘。有执信者。随顺为相(斥曰。则亦)应通三性(又)。即(是)胜解(及)欲。若印顺者。即胜解故。若乐顺者。即是欲故。离彼(解欲)二体。无顺相故。由此应知心净是信。

  初释信竟。

  △二释惭愧。

  云何为惭。依自法力。崇重贤善为性。对治无惭。止息恶行为业。谓依自(身及)法(生于)。尊贵增上(由斯)。崇(尚敬)重贤(能)善(者)羞耻过恶(而不敢为。别则)对治无惭(通则)。息诸恶行。云何为愧。依世间力。轻拒暴恶为性。对治无愧。止息恶行为业。谓依世间(他人)诃厌增上。轻拒暴恶(由此)。羞耻过罪(而不敢为。别则)对治无愧(通亦)。息诸恶业。

  此正释惭愧之体性。业用也。轻拒暴恶者。轻彼暴人而不亲。拒彼恶法而不住。暴人。即有恶之人也。

  羞耻过恶。是二通相。故诸圣教假说为体。若执羞耻为二别相。应惭与愧体无差别。则此二法定不相应。非受想等有此义故。若待自他立二别者。应非实有。便违圣教。若许惭愧实而别起。复违论说十遍善心。

  此复释惭愧二法。须以崇善拒恶而为别相。不以羞耻过恶为别相也。因诸圣教。每每以羞耻过恶释惭愧义。昧者遂执以为别相。故今释曰。惭愧二法。各有通别二相。其中皆云羞耻过恶者。乃是二法之通相。故诸圣教。假说羞耻以为惭愧体耳。若遂执羞耻为惭愧别体。则此二法应无差别。既无差别。则应不俱生。既不俱生。则定不相应。譬如受想等相应之法。定各有体。非有此体无差别之义故也。量云。惭愧是有法。各有别体宗。因云定相应故。喻如受想等。或申违量云。惭愧若同以羞耻为体是有法。定不相应宗。因云无一心中有二羞耻故。同喻如忿恨等。异喻如受想等。执者救曰。止一羞耻。但约对待自他。故立惭愧二种别名。宁不俱起。今破之曰。若待自他立二别者。则依分位假立。应非实有。便违圣教中说惭愧二法是实有矣。执者又救曰。惭是对自。愧是对他。二俱是实。故不俱起。今破之曰。若许惭愧实而别起。则正起惭时。便应无愧。正起愧时。便应无惭。复违论说十一善心所中。唯有轻安不遍。余十定遍善心之义矣。

  崇重轻拒若二别相。所缘有异。应不俱生。二失既同。何乃偏责。

  此执者反难也。谓若以崇重善境为惭之别相。轻拒恶境为愧之别相。则所缘善恶之境有异。亦应不得俱生。与前所说实而别起。其失是同。何乃偏致责耶。

  (答曰。)谁言二法所缘有异(难曰)。不尔。如何(答曰)。善心起时。随缘何境。皆有崇重善及轻拒恶义。故惭与愧。俱遍善心。所缘(之境)无别(救曰)。岂不我说(羞耻过恶为二别相。)亦有此义(破曰)。汝执惭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设难。然圣教说(此惭愧二法)顾(待)自他(而有)者(不同汝执体无别也。圣教乃以)。自法名自。世间名他。或即此中崇拒善恶。于己益损。名自他故。

  此展转答释以明惭愧体各别有。故得俱起而遍善心也。自法名自。世间名他。知顾自者。必即顾他。正崇善时。即必拒恶。又或崇善于己有益。即名为自。拒恶于己无损。即名为他。岂似汝执同以羞耻为体。设云是假。则违圣教。设云是实。复违论文也哉。二释惭愧竟。

  △三释无贪无瞋无痴三善根。

  无贪等者。等无瞋痴。此三名(为善)根(者能)生善(法最为)胜故(又于)。三不善根(能为)近对治故。

  此先总释三善根义也。一能生善。二能对治。

  云何无贪。于(三)有(及三)有(之资)具无(所贪)着为性(别则)。对治贪着(通则能)。作(众)善为业。

  有。谓三界果报。有具。谓三界惑业及依报也。

  云何无瞋。于(三)苦(及三)苦(之资)具无恚为性(别则)。对治瞋恚(通则能)。作(众)善为业。

  苦。谓三界苦果。乐是坏苦。苦是苦苦。不苦不乐是行苦。故名三苦。苦具。即三界苦因。及弊恶依报也。问曰。依正二苦。全由自惑业招。为恚可矣。三界苦因。既是惑业。云何可无恚耶。答曰。惑业无性。但不起惑造业则已。何劳瞋之。又过去惑业。达其已灭。即名忏除。故不须瞋。现在惑业。知其不住。勿令相续。亦不须瞋。未来惑业。今尚未有。防令勿起。亦不须瞋。他人惑业。亦复无性。但应怜愍。更不须瞋。若一起瞋。即成惑业。如水益深。如火益热。故曰。劫功德贼。莫过瞋恚。又曰。一念瞋心起。百万障门开也。问曰。大乘了知惑业无性。三际叵得。可无瞋矣。小乘未达法空。视烦恼贼及诸恶业。不啻怨毒。安得无瞋。答曰。小乘于已起惑业。如法忏除。未起惑业。深生厌离。亦非瞋也。问曰。如有经云。我是贪欲文殊。瞋恚文殊。又云。一法不舍。名为大贪。一法不取。名为大瞋。其旨若何。答曰。此不思议无性法门。即修恶而达性恶。即性恶便是性善。如指冰即水。水现而冰自融。如指木即火。火出而木即尽。如因丑像而悟现像之镜。知此丑像惟镜所现。能现丑像之镜。即是能现美像之镜。故得不离尘劳而见佛性。既见佛性。岂复滞尘劳哉。是故大贪者。究竟无贪之别名也。大瞋者。究竟无瞋之别名也。大痴者。究竟无痴之别名也。于有有具无所著。故能一法不舍。假使著有有具。则所舍者多矣。于苦苦具无所恚。故能一法不取。假使恚苦苦具。则所取者亦多矣。又一法不取名大瞋。即是此中所谓无贪。一法不舍名大贪。即是此中所谓无瞋。谁谓性相二宗。不同一致也耶。

  善心起时。随缘何境。皆于有等无著无恚(以此二善根。但)。观(待)有等(而)立。非要缘彼(有等之境。亦)如前(所明)惭愧(二法。但)观(待)善恶(而)立。故此(无贪无瞋)二种。俱遍善心。

  此释伏难也。难曰。无贪于有有具无著。无瞋于苦苦具无恚。所缘之境既别。则其起不同时。何能俱遍善心。今释之曰。善心若起。法尔皆于有有具苦苦具无著无恚。但约观待有等而立。非要别缘二种境也。量云。无贪无瞋是有法。观待有等立。非缘彼境宗。因云。俱遍善心。同时起故。喻如惭愧。是故贪瞋二惑。决不同起。无贪无瞋决定相应。迷局解通。于斯可验。大贪大瞋。是解非迷。止争解迷。不争名字。观心之士。于此宜思。

  云何无痴。于诸(谛)理(及诸实)事明解为性(别则)。对治愚痴(通则能)。作(众)善为业。有义。无痴即慧为性。集论说此(无痴以)报(智)教(智)证智(之)决择为体(谓)。生得闻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决择性故。此虽即慧。为显善品有胜功能。如烦恼(中之)见(虽即是慧。以染)故复别说(今此善慧亦尔)。

  此正释无痴体性业用。兼辨假实。今初有义。妄谓是假有也。由闻果报智而生得闻慧。由思圣教智而生得思慧。由修证智而生得修慧。此三皆以决择为性。决择即是智慧。故谓无痴即以慧为体也。此虽下。释疑可知。

  有义。无痴非即是慧。别有自性。正对无明(例)。有无贪(无)瞋(以是三)。善根(所)摄故(瑜伽)。论说(诸佛)大悲(是)。无瞋(无)痴(所)摄。非(言悲是慧)根摄故。若彼无痴(即)以慧为性(无别体者。则应)。大悲(亦)如(十)力(四无畏)等。应(亦是)慧等根摄(不是无瞋无痴摄矣)。又若无痴无别自性(则便)。如不害等。应非实物。便违论说十一善中。三世俗有。余皆是实。

  此正明无痴是实有也。量云。无痴是有法。别有自性宗。因云正对无明。善根摄故。喻如无贪瞋。又大悲既是无瞋痴摄。设无痴以慧为体。则大悲亦应以慧为体矣。何故瑜伽论中。不云大悲是慧根摄耶。三世俗有者。谓不放逸行舍。不害。此三皆是依义假立。非别有体。名世俗有。具如下文所明。余八善法。各有自性。名为实有。故知无痴非即慧性。

  然集论说慧为体者。举彼(三慧之)因果。显此(明解之)自性。如以忍乐表信自体。理必应尔。

  此通初家所引集论之义也。闻思二慧。即无痴之因。喻如忍为信之因。修慧。即无痴之果。喻如乐欲为信之果。明解。是无痴自性。喻如心净是信自性也。

  以贪瞋痴(是)。六识相应正烦恼摄。起恶胜故。立(三)不善根(之名。)断彼(三不善根。)必由通别对治。通唯善慧。别即(此)三(善)根。由此无痴必应别有。

  此结成善根对治无明之正义也。三释三善根竟。

  △四释勤。

  勤。谓精进。于善恶品修断事中勇(猛强)悍为性。对治懈怠(成)满善(事)为业。勇表胜进。简诸染法。悍表精纯。简净无记。即显精进唯善性摄。

  于修善断恶事中。勇猛故名进。强悍故名精也。诸染法。谓恶及有覆无记。净无记。即无覆无记。恶及有覆。是退堕法。今不退堕。即是胜进。无覆无记。与善性别。今不相杂。乃是精纯。

  此相差别。略有五种。所谓被甲(精进。)加行(精进。)无下(精进。)无退(精进。)无足(精进。)即经所说有势(精进。)有勤(精进。)有勇(精进。)坚猛(精进。)不舍善轭(精进。)如次应知。此五(种精进差)别(义)者(凡有四义。一约行别)。谓初发心(行。)自分(行。)胜进(行。又就)自分行中(有下中上)。三品别故。或(二约修别。谓)初发心(修。)长时(修。)无间(修。)殷重(修。)无余修(有)。差别故。或(三约位别。谓)资粮等五道别故(问曰。究竟道中。何用精进。答曰)。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故。诸佛究竟道。乐利乐他故。或(四约道别。谓资粮加行二位之中)二加行(道。及)无间(道。)解脱(道。)胜进(道)别故。

  四释勤竟。

  △五释安。

  安。谓轻安。远离粗重(杂染法品。)调畅身心(于善法中)。堪任(修持)为性。对治惛沉。转(舍染依。转得净)依为业。谓此(轻安。)伏除能障定(之惛沉)法。令所依止(之身心)转安适故。

  △六释不放逸。

  不放逸者(即)。精进(及无贪等)三根。于所断(恶。所)修(善。)防(令不生。)修(令增长)为性。对治放逸。成满一切世出世间善事为业。谓即(精进无贪等)四法。于断修事皆能防修(即)。名(为)不放逸。非别有体(以其)。无异相故。于防恶事修善事中。离(精进等)四(法)功能(亦)。无别用故。虽信惭等。亦有此(防修之)能。而方(于)彼四(则)。势用微劣(以)。非(善)根(亦非)遍䇿。故非此(不放逸之所)依。

  此正释不放逸之体性业用。依精进三根假立也。

  (难曰。)岂不防修(即)是此(不放逸之)相用(答曰)。防修何异精进三根(若谓)。彼(四法)要待此(不放逸)方有作用(者。则)此(不放逸)应复待余(法。)便有无穷失(又难曰)。勤唯遍策(一切善法。)根但(普)为(善法)依(持。)如何说彼有防修用(破曰)。汝(所计)防修用。其相云何。若(云是)普依持(则仍)。即无贪等。若(云是)遍䇿录(则仍)。不异精进(若云)。止恶进善(则仍)。即总四法(若云)。令不散乱(则又)。应是等持(若云)。令同取境(则又)。与触何别(若云)。令不忘失(又复)。即应是念。如是推寻不放逸用。离无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无别体。

  此问答破异解也。六释不放逸竟。

  △七释行舍。

  云何行舍(亦即)。精进(及无贪等)三根(又能)。令心平等正直无功用住为性。对治掉举。静住为业。谓即四法。令心远离掉举等障(寂)。静(安)住。名(之为)舍(所言)。平等正直无功用住(乃约)。初中后位(以)辩舍(之)差别(相也)。

  简非舍受。故名行舍。初位名平等。中位名正直。后位名为无功用住。此正释体性业用。亦依四法假立也。

  由不放逸先除杂染。舍复令心寂静而住(故)。此(行舍亦)无别体。如不放逸。离彼四法。无相用故。能令寂静(者。)即(彼精进等)四法故。所令寂静(者。又)即心(心所)等故。

  此释伏难也。难曰。不放逸与行舍。既皆以四法为体。云何而知此二有别。故以先后功能答之。虽约先后功能差别。其实更无别体也。七释行舍竟。问曰。不放逸与行舍。既分先后。何得俱遍善心。答曰。未有既不放逸而犹不静住者。亦未有正静住而仍放逸者。义虽先后。起必相应。

  △八释不害。

  云何不害。于诸有情。不为(侵)损(逼)恼(即以)。无瞋为性。能对治害。悲(伤怜)愍为业。谓即无瞋。于有情所不为损恼。假名不害(当知)。无瞋。翻对断物命(之)瞋。不害。正违损恼物(之)害(所云)。无瞋与乐。不害拔苦。是谓此二粗相差别(据)。理实(论。则)无瞋实有自体。不害(不过)依彼(无瞋)一分假立。为显慈悲二相(有差)别故(又复)。利乐有情。彼(慈悲)二(法最为)胜故。

  无瞋即慈。故能与乐。不害即悲。故能拔苦。此正释假立不害之义也。

  有说不害非即无瞋。别有自体。谓贤善性(问曰)。此相云何(答曰)。谓不损恼(破曰)。无瞋亦尔。宁别有性。谓于有情不为损恼。慈悲贤善。是无瞋故。

  此破异解可知。初释信等名竟。

  △二释及字。

  及。显十一(外之)义别心所。谓欣厌等善心所法。虽义有别。说种种名。而体无异。故不别立(今更约义略为释出)。欣。谓(与善)欲俱(起之)无瞋一分。于所欣境不憎恚故。不忿(不)恨(不)恼(不)嫉等亦然。随应正翻瞋一分(之忿恨恼嫉四小随烦恼)故。

  此欣心所。虽不别立。而用最大。故首释之。凡外修六行观。展转欣上是净妙离。故能厌下诸苦粗障。但以见思未断。仅成世间有漏之善。二乘欣乐涅槃。故能厌离生死。但以尘沙未断。仅成出世偏真之善。权位菩萨欣乐大乘。故能厌离小道。但以无明未伏。仅成从空入假之善。地前菩萨欣乐中道。故能厌离二边。但以无明未断。仅成相似中道之善。唯有圆人。欣乐无分别之实法。故能厌舍二边虚妄戏论分别。于诸无明圆伏圆断。成就无上具足妙善。从名字善乃至究竟善也。又复圆人了达欣厌之极。与不欣厌亦非异辙。故独炽然欣乐求生极乐世界。厌离娑婆无量众苦。于此一欣一厌之中。便能圆净四种佛土。只此欣心。亦名不忿。亦名不恨。亦名不恼。亦名不嫉。只此厌心。亦名不悭。亦名不憍。欣净者必厌秽。厌秽者必欣净。故此二善。起必同时。成佛作祖。莫此为要。欣即大贪。厌即大瞋。岂似下劣贪瞋。有名无实者哉。

  厌。谓(与善)慧俱(起之)无贪一分。于所厌境不染着故。不悭(不)憍等。当知亦然。随应正翻贪一分(之悭憍二小随烦恼)故。

  厌欲界者。不染着欲界。乃至厌无所有处者。不染着无所有处。此世间善也。厌生死者。不染着生死。此二乘善也。厌偏真者。不染着偏真。此通菩萨善也。厌二边者。不染着二边。此别十回向菩萨善也。厌但中者。不染着但中。此别地菩萨善也。圆厌四秽土者。不染着四秽土。此泯绝凡圣。不历阶级。一超直入不思议之最胜善也。是故厌离娑婆。求生净土。名为第一圆顿无上法门。

  不覆(不)诳(不)谄(即)。无贪痴一分。随应正翻贪痴一分(之覆诳谄三小随惑)故。有义。不覆唯无痴一分。无处说覆亦贪一分故。

  中二烦恼。正翻为惭愧。十小烦恼。惟害有翻。余九不翻。故今一一翻示。然覆亦通贪一分摄。如下文所明也。

  有义。不慢。信一分摄。谓若信彼。不慢彼故。有义。不慢。舍一分摄。心平等者。不高慢故。有义。不慢。惭一分摄。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此正翻根本惑之慢也。三义皆通。故无破立。

  有义。不疑。即信所摄。谓若信彼。无犹豫故。有义。不疑。即正胜解。以决定者。无犹豫故。有义。不疑。即正慧摄。以正见者。无犹豫故。

  此正翻根本惑之疑也。亦复三义皆通。故无破立。问曰。根本慢疑。皆各有体。翻惑成善。何无自体。答曰。下不云乎。悟解理通。说多同体。迷情事局。随相分多。譬如水结成冰。可分多块。冰融成水。岂隔方隅。问曰。若尔。何故十一善中。仍云八实三假耶。答曰。此亦约理世俗说假实耳。天台有随情随智随情智等三种分别。所应深思。

  不散乱体。即正定摄(翻大随散乱)。正见(翻根本邪见)。正知(翻大随不正知。)俱善慧摄。不忘念者。即是正念(翻大随失念)。悔眠寻伺。通染不染。如(遍行)触(等。及别境)欲等(故皆)。无别翻对。

  染。即不善及有覆无记。不染。即善及无覆无记也。初正释颂文竟。

  △二料简别立。

  (问曰。)何缘诸染(有二十六。)所翻善中有(十一是)别建立。有(余十五是)不尔者(答曰)。相用别者。便别立之。余善不然。故不应责。又诸染法遍六识者(作用)。胜故翻之(而)别立善法。慢等忿等唯意识俱(故不翻立)。

  慢等。等于疑及五见。忿等。等于小随九法。唯除害也。

  害虽亦然。而数现起。损恼他故(又)。障无上乘胜因(之大)悲故。为了知彼增上过失(所以)。翻立不害。

  此释难也。难曰。若是唯意识俱。便不翻立。害亦唯意识俱。何故翻立不害。答释可知。

  失念散乱及不正知。翻入别境(中之正念正定正慧。故此十一)善中不说。

  亦释难也。难曰。若遍六识。胜故翻之。失念散乱及不正知。亦遍六识。何故不翻。答释可知。

  (问曰。)染净相翻。净宁(反)少(于)染(答曰)。净(法殊)胜。染(法微)劣。少(净便能)敌多(染)故。又(净法悟)解理通。说多同体(故不广立。染法)。迷情事局。随相(差别。是以)分多。故于染净。不应齐责。

  只此染净相翻一语。便是密显染净无性。故解之则理通。乃解即事之理。迷之则事局。正迷全理成事。须知说染说净。皆属于事。染净无性。方名为理但净是顺事。故能顺显无性之理。而事随理通。染是违事。故唯违覆无性之理。而理随事局也。二料简别立竟。

  △三余门分别十。初假实门(至)。十结例余门。今初。

  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谓不放逸。舍。及不害。义如前说。余八实有。相用别故。

  △二遍不遍门。有二家解。次家为正。

  有义。十一(之中。)四遍善心。精进三根。遍善品故。余七不定。推寻事理未决定时。不生信故。惭愧同类(一依自法。一依世间。所)。依(之)处各别。随起一时。第二无故。要世间道断烦恼时(方得)。有轻安故。不放逸舍。无漏道时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时。乃有不害故(是故)。论说十一(善心所。在于)六位中起。谓决定位。有信相应止息染时。有惭愧起。顾自他故。于善品位。有精进三根。世间道时。有轻安起。于出世道。有舍不放逸。摄众生时。有不害故。

  此即初解世间道。谓四禅八定有漏善品。出世道。即无漏道也。余可知。

  有义。彼说未为应理。推寻事理未决定心信若不生。应非是善。如染心等。无净信故。惭愧(之)类(是)异(所)。依(虽)别(所缘)。境同。俱遍善心。前已说故。若出世道轻安不生。应此(轻安)觉支非无漏故。若世间道无舍不放逸。应非寂静防恶修善故。又应不伏掉放逸故。有漏善心既具(精进三根)四法。如出世道。应有(行舍不放逸之)二故。善心起时。皆不损物(正以)。违能损法(乃)。有不害(之名)故(然而)。论说六位起十一者(乃)。依彼彼增(胜。而)作此此说(耳。)故彼(初解)所说(余七不定。)定非应理。

  此即第二正解。先破前非。次论说下。会释彼所引论也。依彼彼增作此此说者。谓决定位。则信增。息染位。则惭愧增。乃至摄生时。则不害增耳。

  应说信等十一法中。十遍善心。轻安不遍。要在定位方有轻安(以)。调畅身心(乃)。余位(之所)无故。决择分说。十善心所(若)。定(地若)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心中。增轻安故。

  此正释十遍一不遍也定地。即定位。谓四禅八定等三昧心中。不定地。即欲界散心位中。

  有义。定加行亦得定地名。彼亦微有调畅义故。由斯欲界亦有轻安。不尔。便违本地分说。信等十一通一切地。

  此更出异解也。定加行。谓定前方便。即指未到地定言之。

  有义。轻安唯在定有。由定滋养(方得)。有调畅故。论说欲界诸心心所。由阙轻安。名不定地(其)。说一切地有十一者。通(指定中)有寻伺等三地皆有故。

  此正明欲界无轻安也。次更释彼所引论意。论说一切地有十一者。乃指有寻伺等三三昧地。非指三界九地。以欲界名不定地。正由阙于轻安故耳。言三地者。一根本初禅。名有寻有伺三么地。二二禅加行。名无寻有伺三么地。三根本二禅已上。皆名无寻无伺三么地。二遍不遍门竟。

  △三诸识俱起门。

  此十一种。前已具说第七八识随位有无。第六识中。定位皆具。若非定位。唯阙轻安有义。五识唯有十种。自性散动。无轻安故。有义。五识亦有轻安。定所引(五识之)善者。亦有调畅故。成所作智俱。必有轻安故。

  第七第八于未转位。无十一善。若已转位。皆定相应。第六有漏散善。则无轻安。有漏定善。便具十一。无漏不必言矣。五识二解。第二解正。然约有漏位中鼻舌二识唯欲界系。则无轻安。眼耳身识通于初禅。则是定所引之善者。亦有调畅。若至无漏位中成所作智相应五识。则必皆有轻安也。

  △四诸受相应门。

  (问曰。)此善十一。何受相应(答曰)。十(个善心所。得与)五(受)相应(轻安)。一(种。则)除忧苦(二受。以凡)有逼迫受(决定)。无调畅故。

  △五别境相应门。

  此与别境。皆得相应。信等(与)欲等。不相违故。

  △六三性相摄门。

  十一唯善。

  △七三界系属门。

  轻安非欲(界所系。)余(十皆)通三界。

  △八学等三摄门。

  皆学等三。

  初果二果三果。及菩萨十地之十一善。即皆有学所摄也。四果支佛如来之十一善。皆无学所摄也。一切凡夫之十一善。皆非学非无学所摄也。

  △九三断相摄门。

  非见所断。瑜伽论说。信等六根。唯修所断。非见所断。

  六根。谓信根。进根。念根。定根。慧根。及未知当知根也。信等五根。通漏无漏。若无漏者。即摄入于三无漏根。此中五根。且指有漏言之。加行位中所有无漏九根。名未知当知根。有学位中无漏九根。名已知根。无学位中无漏九根。名具知根。虽由未知当知根。得入见道。既见道已。无所未知可当知故。即名为具知根。见道一刹那后。便属修道位摄。是故修道位中。即断未知当知根及有漏五根也。此十一善。不与分别烦恼相应。故非见道所断。若有漏善及无漏加行善。即属修道所断。若正无漏善。即属非所断摄(九根者。信等五根。及意根。喜根。乐根。舍根)。

  △十例结余门。

  余门分别如理应思。

  对后烦恼不定等。自在下文也。二释善心所竟。

  △三释根本烦恼二。初举颂。二论释。今初。

  如是已说善位心所。烦恼心所。其相云何。颂曰。烦恼谓贪。瞋。痴。慢。疑。恶见。

  △二论释二。初正释颂文。二诸门分别。初中二。初略释通名。二广释别名。今初。

  论曰。此贪等六性。是根本烦恼摄故。得烦恼名。

  如树有根本。方有枝叶。由此六种烦恼。出生一切随烦恼法。故名此六以为根本。余随烦恼。皆此等流。或此分位。故如枝叶也。

  △二广释别名六。初释贪(至)。六释恶见。今初。

  云何为贪。于有有具染着为性。能障无贪。生苦为业。谓由(贪)爱(之)力(后五)。取蕴(复得)生故。

  有有具。解现善中。五蕴皆是妄情之所取着。故名取蕴。二释瞋。

  云何为瞋。于苦苦具憎恚为性。能障无瞋。不安隐性恶行所依为业。谓瞋必令身心热恼。起诸恶业不善性故。

  苦苦具。亦如前解。身心热恼。故云不安隐性。起诸恶业。故云恶行所依。此唯是恶。不通有覆无记。故云不善性也。

  △三释痴。

  云何为痴。于诸理事迷闇为性。能障无痴。一切杂染所依为业。谓由无明(力故。引)起疑(及)邪见贪等(根本)烦恼(及忿等诸)。随烦恼(而作诸)业。能招后(三有)生杂染法故。

  独头无明。多迷谛理。相应无明。亦迷事相。故云于诸理事迷闇为性也。一切杂染。即指三界烦恼业生。

  △四释慢。

  云何为慢。恃己(所长。)于他(有情心生)高举为性。能障不慢。生苦为业。谓若有慢。于(三宝真净)德(中。及一切)有德(之人。)心不谦下(竞生人我)。由此生死轮转无穷。受诸苦故。此慢差别。有七九种。谓于三品我德处生。一切皆通见修所断。圣位(之中。俱生)我慢既得现行(则凡)。慢(之流)类由斯(于圣位中。容得现)。起(义)。亦无失。

  七种慢者。一慢。谓不敬等类。藐视劣类。二过慢。谓于等类妄视为劣。及于胜类妄视为等。三慢过慢。谓于胜类反视为劣。四我慢。谓妄执有我而生贡高。五增上慢。谓少有所得。自谓满足。如妄认四禅为四果等。六卑劣慢。谓自实甚劣。妄谓少劣。或虽知彼胜。不肯起敬。七邪慢。谓自实无德。妄谓有德也。九种慢者。约我德处。各有胜等劣三品。我即所执虚妄假名之体。德即所修之德。处即受用处所。或我胜我等我劣。或德胜德等德劣。或处胜处等处劣。是名九种。依之起于或慢或过慢或慢过慢或卑劣慢。可以意知。是中不论七种九种。若依分别烦恼起者。即见所断。若依俱生烦恼缘事生者。即修所断也。

  △五释疑。

  云何为疑。于诸谛理(未达是有是无。)犹豫(不决)为性。能障不疑(及诸)善品为业。谓犹豫者。善不生故。

  问曰。犹豫则善不生。过诚大矣。然贪瞋痴慢。苟知其过。犹可作意蠲除。至于理实未明。安可强不知以为知耶。答曰。强不知以为知。正是疑之根也。若欲除疑。惟有虚心博学。审问慎思。凭正教为指南。依师友为眼目。又须如舜之好问好察。如孔之善恶皆师。方能永断疑根。直至不疑之地。

  有义。此疑以慧为体(由其于所观境)。犹豫简择。说为疑故。毗助末底。是疑义故。末底般若。义无异故。

  此出异解也。毗。此也。助。辅也。末底及般若。皆翻慧也。言毗助末底是疑义者。犹所云大疑大悟。小疑小悟。不疑不悟也。

  有义。此疑别有自体(由此疑故)。令慧不决(此疑)。非即慧故。瑜伽论说。六烦恼中(惟恶)。见(是)世俗有(以)。即(是)慧分故。余(五皆)是实有(以各)。别有性故(若因疑能)。毗助末底(汝便)。执慧(以)为疑(体。亦可因识能)毗助若南(而)。智(便)应为识(体耶。)非由助力。义便转变。是故此疑非慧为体。

  此正解也。若南。此云智也。智之与慧。同是别境中慧。不论有漏无漏。若善若染。皆可名慧。亦皆名智无漏位中。或以无分别者名慧。有分别者名智。然根本后得。同称为智。道慧道种慧。同称为慧。故知约义则随意立名。约体则元无二性也。识是心王。智是心所。若疑以慧为体。则识亦应以智为体。岂可乎哉。先申违量云。识是有法。应智为体宗。因云毗助智故。喻如疑助慧。次申正量云。毗助慧之疑是有法。非慧为体宗。因云别有性故。非由助力义便转变故。喻如毗助智之识。五释疑竟。

  △六释恶见二。初总释相用。二详示差别。今初。

  云何恶见。于诸谛理颠倒推求(即以)。染(污相应之)慧为性。能障善见。招苦为业。谓恶见者。多受苦故。

  以推求故。体即是慧。以颠倒故。名之为染。何谓颠倒。即是妄执实我实法而已。九十六种外道。何尝不求出离生死。秪因我法二执所缠。故种种苦行。无非唐丧。此世他生。不能解脱。然则欲出生死。可不以破恶见为急务也哉。

  △二详示差别二。初标数。二释相。今初。

  此见行相。差别有五。

  △二释相四。初释身见(至)。四释二取。今初。

  一萨迦耶见。谓于五取蕴执我我所。一切见趣所依为业(此通分别俱生二摄)。此见差别。有二十句。六十五等(但是)。分别起摄。

  萨迦耶。义翻积聚。谓积聚四大五蕴。假名为身。依身妄起我我所执。故名萨迦耶见。此见复为一切恶见根本。一切边邪等见。皆依身见而生故也。就此根本身见。若第七识缘第八识之见分。起自心相。任运执我。即是俱生惑摄。若第六识缘五取蕴或总或别。起自心相。任运执我我所。亦是俱生惑摄。若第六识缘于邪教及邪思惟。起二十句六十五等种种戏论。则惟是分别惑摄也。二十句者。一云我大色小。色在我中。二云色大我小。我在色中。三云即色是我。四云离色是我。受想行识亦各四句。故合有二十句。六十五句者。随执一蕴为我。余四蕴为我所。四中各具璎珞僮仆窟宅三法。我与我所。合十三句。五蕴互论。成六十五。

  △二释边见。

  二边执见。谓即于彼(萨迦耶见)随执断常。障处中行出离为业(此通分别俱生二摄)。此见差别(于)。诸(恶)见趣中。有执前际四遍常论。一分常论。及计后际有想十六。无想俱非。各有八论。七断灭论等(皆惟)。分别起摄。

  处中行。即非断非常缘起正理也。由达缘起正理。方能正信因果。依教修行。出离生死。今断常二执。正障此行。然亦有俱生分别。二种不同。具如下文所明。若夫四遍常等则依邪教邪思惟起。惟属分别惑矣。四遍常者。一计二十劫常。二计四十劫常。三计八十劫常。四以捷疾相智妄言为常。一分常者。一梵天常我无常。二由戏笑故无常。三由相观视故无常。四捷疾观察谓常无常。后际有想十六者。一有色见。二无色见。三有色无色见。四非有色非无色见。五有边见。六无边见。七有边无边见。八非有边非无边见。九有乐见。十有苦见。十一有乐有苦见。十二不苦不乐见。十三一想。十四若于想。十五少想。十六无量想。无想八论者。一有色。二无色。三有色无色。四非有色非无色。五有边。六无边。七有边无边。八非有边非无边。俱非八论者。名相与无想八论同。七断灭论者。一身灭。二欲天灭。三色天灭。四空处灭。五识处灭。六不用处灭。七有想无想处灭。此等皆出阿含梵动经中。亦名梵网六十二见。此是西域外道宗本。不应引大佛顶经阴魔文释。以佛顶经中行阴六十二见。乃修心误堕。与此不尽同也。

  △三释邪见。

  三邪见。谓谤因果作用实事。及非四见(所摄之)诸余邪执(皆此见摄)。如增上缘。名义遍故。此见差别(于)。诸(恶)见趣中。有执前际二无因论。四有边等。不死矫乱。及计后际五现涅槃。或计自在世主梵释及余物类常恒不易。或计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横计诸邪解脱。或有妄执非道为道。诸如是等。皆邪见摄。

  一者拨无善恶诸因。二者拨无善恶所招苦乐诸果。三者拨无善行恶行作用。四者拨无世出出间父子圣凡种种俗谛实事。及身边等四见之所不摄。皆此邪见所摄。譬如因缘等三缘之所不摄。皆增上缘所摄也。二无因者。一则从无想来。自谓本无今有。一则捷疾观察。妄谓无因而有。四有边者。一有边想。二无边想。三上方有边四方无边。四非有边非无边。不死矫乱者。一云善恶有报耶无报耶。二云有他世无他世耶。三云何善何不善。四乃愚冥暗钝。随他言答。五现涅槃者。一云现在五欲自恣。即是涅槃。二云初禅是涅槃。三云二禅是涅槃。四云三禅是涅槃。五云四禅是涅槃。或计自在等。即如初卷所破。诸邪解脱。即非果计果。非道为道。即非因计因。

  △四释二取。

  四见取。谓于诸见(之中。随执一见。)及所依蕴。执为(此因)最胜。能得清净(之果。)一切斗诤所依为业。五戒禁取。谓于随顺诸见(之)戒禁。及所依蕴。执为(此因)最胜。能得清净(之果。)无利勤苦所依为业。

  此正释二取之相也。由有见执。故互相违反而?诤滋生。由持邪戒。故枉受勤苦而空无利益。

  然有处说执为最胜(是非果计果。)名为见取。执能清净(是非因计因。)名戒取者。是(互相)影略(而)说。或(是)随转(理)门(若)。不尔(者。)如何非灭计灭非道计道(诸论皆)。说为邪见。非(说为)二取(之所)摄(耶)。

  此通妨也。文义可知。意显双计因果。方名二取。单计因果。止属邪见耳。初正释颂文竟。

  △二诸门分别十一。初俱生分别门(至)十一例结余门。今初。

  如是总别十烦恼中。六通俱生及分别起。任运思察俱得生故。疑(及)后(之)三见。唯分别起。要由恶友及邪教力。自审思察。方得生故。

  总则唯六。别须分十。故云总别十烦恼也。贪瞋痴慢身见边见。此六种中。一分任运生者。名俱生惑。一分思察生者。名分别惑。若疑。及邪见。见取。戒取。四种唯分别起也。俱生惑。即修所断惑。亦名思惑。分别惑。即见所断惑。亦名见惑。

  边执见中通俱生者。有义。唯(有)断(见通于俱生。)常见相粗(必由)。恶友等力方引生故。瑜伽等说。何边执见是俱生耶。谓断见摄(以见道前)。学现观者(已伏分别现起诸惑。而于心中)。起如是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故禽兽等若遇违缘。皆恐我断而起惊怖。

  此下重辨边执见之俱生义也。断常二执。名边执见。释此有两家解。今初家但许断见通于俱生。一者学现观人。已伏见惑。犹起断怖。二者禽兽无恶友教。不起见惑。亦起断怖。故知断见通于俱生。

  有义。彼论依粗相说。理实俱生亦通常见。谓禽兽等。执我常存。炽然造集长时资具。故显扬等诸论皆说。于五取蕴执断计常。或是俱生。或分别起。

  此第二解。正许常见亦通俱生也。义并可知。初俱生分别门竟。

  △二自类相应门。

  (问曰。)此十烦恼。谁几相应(答曰)。贪与瞋疑。定不俱起(贪)。爱(瞋)憎二境。必不同故。于境不决(故疑。)无染着故(不贪。)贪与慢见。或得相应(而不一定。)所爱(为贪。)所陵(为慢。)境非一故。说不俱起。所染(为贪。)所恃(为慢。)境可同故。说得相应。于五见境皆可爱故。贪与五见相应无失。

  ○瞋与慢疑。或得俱起(亦不一定)。所瞋(为瞋。)所恃(为慢。)境非一故。说不相应所蔑(为慢。)所憎(为瞋。)境可同故。说得俱起。初犹豫时(为疑。)未憎彼故(非瞋。)说不俱起。久思不决(是疑。)便愤发故(是瞋。)说得相应。疑顺违事。随应亦尔(顺事犹豫则不瞋。违事犹豫则愤发)。瞋与(见戒)二取。必不相应。执为胜道。不憎彼故。此(瞋)与(身边邪)三见。或得相应(而不一定)。于有乐蕴起身常见。不生憎故。说不相应。于有苦蕴起身常见。生憎恚故。说得俱起。断见翻此。说瞋有无。邪见诽拨恶事好事。如次说瞋或无或有。

  于乐蕴起断见。则生瞋。于苦蕴起断见。则不瞋。故曰翻此说瞋有无也。邪见诽拨恶事。则不生瞋。妄计无恶果故。邪见诽拨好事。则得生瞋。妄计无善果故。

  慢于境定。疑则不然故慢与疑。无相应义。慢与五见。皆容俱起。行相展转不相违故。然与断见。必不俱生。执我断时。无陵恃故。与身邪见一分亦尔。

  慢于境定。谓所恃之我。所陵之人。皆决定无疑惑也。与身邪见一分亦尔者。谓执苦劣蕴为身者。不能恃己陵他。邪见诽拨好事者。亦无所恃以陵他故。

  疑不审决。与见相违。故疑与见。定不俱起。

  ○五见展转。必不相应。非一心中有多慧故。

  五见皆以染慧为体。故一心中决不并起。

  痴与九种。皆定相应。诸烦恼生。必由痴故。

  痴。即无明。及诸烦恼根本。不破无明而能断诸烦恼。不可得也。然于诸理事明解。则名无痴。于诸理事迷闇。则名为痴。当知理即空中二理。事即俗谛差别因果作用实事也。迷于中理。名根本无明。迷于空理及迷事者。皆名枝末无明。解中理者。名为中观。解空理者。名为空观。解诸事者。名为假观。是故理事二名。摄尽三谛。解迷二种心所。摄尽三惑三观。若不达只一理事。分合差别。则有七种二谛。五种三谛。四种四谛。四种一谛。四种无谛之不同。何能舍迷得解。以解融迷也哉。二自类相应门竟。

  △三诸识相应门。

  (问曰。)此十烦恼。何识相应(答曰)。藏识全无。末那有四(谓痴见慢爱)。意识具十。五识唯三。谓贪瞋痴。无分别故。由称量等。起慢等故。

  无分别。谓前五识无随念计度二种分别。但有自性分别也。由称量故起慢。由思察故起疑起见。今五识既无随念计度二种分别。故不能称量思察。不与慢疑五见相应。

  △四诸受相应门。

  (问曰。)此十烦恼。何受相应(答曰)。贪瞋痴三(不论)。俱生分别。一切容与五受相应(以)。贪会违缘(亦与)。忧苦俱故。瞋遇顺境(亦与)。喜乐俱故。

  ○有义。俱生分别起慢。容与非苦(之)四受相应。恃苦劣蕴(亦得与)。忧相应故。有义。俱生(慢)亦(与)苦(受)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说故。分别慢等。纯苦趣无(以)。彼(纯苦趣中。)无(有)邪师邪教等故。然彼不造引恶趣业。要(由)分别起(之烦恼。乃)能发彼(引恶趣业。今彼纯苦趣中。无分别起惑)故。

  ○疑(及)后三(恶)见。容四受俱(但除苦受)。欲(界之人)疑(未来)无苦等。亦喜受俱故。二取若缘忧俱见等。尔时得与忧相应故。

  恐有问曰。疑何容喜。故今释曰。欲疑无苦。亦喜受俱。又恐问曰。二取执为胜净。何得有忧。故今释曰。若缘忧俱之见戒及所依蕴。亦得与忧相应。如投灰拔发等种种苦事。亦有忧故。

  有义。俱生身边二见。但与喜乐舍受相应。非五识俱(故无苦受)。唯(有覆)无记故(故无忧受)。分别(身边)二见。容四受俱(但除苦受)。执苦俱蕴为我我所常(得有忧受)。断见翻此(执乐蕴断)。与忧相应故。有义(身边)。二见若俱生者。亦苦受俱。纯受苦处。缘极苦蕴。苦相应故。论说俱生一切烦恼。皆于三受现行可得。广说如前。余如前说。

  广说如前。指第五卷释三受文。余如前说。谓分别二见。同初义所说容四受俱也。

  此依实义(细释也。若)随粗相(一往明其梗概)者。贪慢四见。乐喜舍俱。瞋唯忧苦舍受俱起。痴与五受皆得相应。邪见及疑。四俱除苦。

  已上若细若粗。正判诸受相应竟。

  贪痴俱(之)乐(受。)通下四地。余七(所)俱(之)乐(受。)除欲(界。)通三(禅。)疑(及)独行痴(在)。欲(界中。)唯忧舍(二受得俱。)余受俱起。如理应知。

  此更以诸受相应之惑而判属界地也。下四地者。一杂居。二初禅。三二禅。四三禅也。四禅已上。唯舍受故。余七者。除去贪瞋痴三也。慢疑五见。但与意识相应。欲界无意地乐。故除欲界。唯通三禅。疑及独行痴。亦唯在意识。故欲界中无苦乐受。并无喜者。前约细相。故云欲疑无苦。亦喜受俱。今随粗相。则疑惑未决。安得有喜。又独行痴。凡有二种。一是主独行。独能发业。二非主独行。但与小随同起。此之二种在欲界中。若随粗相。亦无喜受。故亦唯忧舍俱也。余苦受喜受俱起之惑所通界地。并可准思。故不繁述。四诸受相应门竟。

  △五别境相应门。

  (问曰。)此与别境。几互相应(答曰)。贪瞋痴慢。容(与别境)五(心所)俱起(以贪瞋痴慢)。专注一境(之时。亦)得有定故。疑及五见。各容(与)四(别境心所)俱。疑(则但)除胜解(以)。不决定故(五)。见非(与)慧俱(以)。不异慧故。

  △六三性相摄门。

  (问曰。)此十烦恼。何性所摄(答曰)。瞋唯不善。损自他故。余九通(于不善及有覆无记)二(性。)上二界者。唯无记摄(以被)。定所伏故。若欲界系分别起者。唯不善摄。发恶行故。若是俱生发恶行者。亦不善摄。损自他故。余(俱生不发恶行者。皆)无记摄。细不障善。非极损恼自他处故。当知俱生身边二见。唯无记摄(以其)。不发恶业。虽数现起。不障善故。

  △七界系现缘门又三。初明界系。二明现起。三明互缘。今初。

  (问曰。)此十烦恼。何界系耶(答曰)。瞋唯在欲。余通三界。

  △二明现起。

  生在下地。未离下染。上地烦恼。不现在前。要得彼(上)地(之)根本定者(然后)。彼(上)地(之)烦恼容现前故(凡夫外道所修世间味禅)。诸有漏道(以无二空观智)。虽不能伏分别起惑及(第七识中)细俱生(惑。)而能伏除(六识中之)俱生粗惑。渐次证得上(地之)根本定(以)。彼(俱生粗惑。)但迷事(境缘外五尘而起。)依外门转。散乱粗动。正障定故(所以伏此粗俱生惑)。得彼(上地)定已(然后)。彼(上)地(之)分别俱生诸惑。皆容现前(若夫)。生在上地(者。则)下地诸惑(不论)。分别(不论)俱生皆容现起(何以知之。以)。生第四(禅)定(之)中有中者。由谤解脱(便)生(于)地狱故(故知上地得起下地分别惑。又)。身在上地将生下时。起下(地)润生(之)俱生爱故(故知上地得起下地俱生惑也)。而(有处)言生上不起下者(乃)。依多分(而)说。或(是)随转(理)门。

  谤解脱者。无闻比丘证得四禅。起增上慢。妄谓己得四果。不受后有。迨命终后。于中有中。见彼四禅爱生之处。不知己实未证四果。却云我今已证四果。仍复有受生处。则佛所云罗汉不受后有。定是诳语。由其于中有中。起此一念谤佛所说解脱之心。于是四禅后有随灭。地狱后有随生也。润生爱者。于后有处任运染着。如入胎时。于父母起颠倒爱之类是也。

  △三明互缘。

  下地烦恼。亦缘上地。瑜伽等说。欲界系贪。求上地生。味上定故。既说瞋恚(可以)憎嫉灭道(二谛。)亦应憎嫉离欲地故(又复)。总缘诸行。执我我所断常慢者。得缘上故(既此贪瞋身边慢五惑得缘上地。则)。余(痴疑见戒邪)五(惑亦得)缘上。其理极成。而有处言贪瞋慢等不缘上者。依粗相说。或依别缘(谓从)。不见世间(别)执他地(之)法(以)为我(及我所)等故(故说身见不缘上地)。边见必依身见起故(故说边见不缘上地)。

  总缘诸行等者。谓有外道。总缘三界色心诸行。执谓我及我所。计断计常。高举于他。故身边慢亦得缘上。若依别缘。则不尔也。

  上地烦恼。亦缘下地。说生上者。于下有情。恃己胜德而陵彼故(又复)。总缘诸行执我我所断常爱者。得缘下故。疑(及)后(之)三见(亦得缘下)。如理应思。而说上惑不缘下者。彼(亦)依多分(说。又)或(约)别缘说。

  不言瞋痴者。上地无瞋故。痴遍染心故。七界系现缘门竟。

  △八学等三摄门。

  (问曰。)此十烦恼。学等何摄(答曰)。非学无学彼(学无学)唯是善故。

  问。初果以上。思惑尚存。何故非学摄耶。答。研真断惑。名为学。真穷惑尽。名无学。初果以上。虽有思惑。正研真时。惑不现起。出观失念。烦恼方行。故曰。唯圣罔念作狂。唯狂克念作圣。内外凡位。虽未证果。而能修观伏惑。即可云一念相应一念佛。则知三乘有学。虽已称圣。而出无漏观时。或起烦恼。例可云一念失照一念狂也。

  △九见等所断门。

  (问曰。)此十烦恼。何所断耶(答曰)。非非所断。彼(非所断。)非染(法)故。分别起者。唯见所断。粗易断故。若俱生者。唯修所断。细难断故。见所断(之)十(种烦恼。)实俱顿断。以真见道(之时。)总缘(四)谛故。然(十烦恼之)迷谛相。有总有别。总。谓十种皆迷四谛。苦集是彼(十惑)因依处故。灭道是彼(十惑)怖畏处故。别。谓别迷四谛相起(身边)。二(见。)唯迷苦(谛。不依集灭道起。余)八(烦恼。)通迷四(谛。以)身边二见。唯(迷苦谛)果处(而)起(是以)。别(修)空(观及)非我(观以对治之。唯)属苦谛(境)故(此二唯迷苦义也)。谓疑(及身边邪)三见。亲迷苦理(见戒)。二取。执彼三见戒禁及所依蕴为胜能净。于自他见及彼眷属。如次随应起贪恚慢(故二取贪恚慢。迷苦则疏)。相应无明。与九同(其)迷(之亲疏。)不共无明。亲迷苦理(此十通迷苦义也)。疑及邪见。亲迷集等(三谛。)二取贪(恚慢)等。准苦应知(迷集灭道亦疏)。然瞋亦能亲迷灭道。由怖畏彼(灭道。)生憎嫉故。迷谛亲疏粗相如是。

  此既判见修二断。复明迷谛有总有别有亲有疏也。于自他见等者。贪自见。恚他见。慢彼眷属也。

  委细说者(若)。贪瞋慢三(与分别惑五)。见(及)疑俱(时)生(起者。)随应如彼(见道所断。若)俱生(身边)二见。及(与)彼(二见)相应(之)爱慢无明(此五)。虽迷苦谛(以)。细(而)难断故。修道方断(复有)。瞋(及)余爱等。迷别事(而)生(者。)不违谛观。故(亦)修(道)所断。

  此复细判二断也。见疑俱生。谓与五见及疑相应而起之贪瞋慢也。俱生二见。谓一分任运之身边二见也。九见等所断门竟。

  △十随境立名门。

  虽诸烦恼。皆有相分。而所仗(本)质。或有或无(即)。名(为)缘有事(缘)无事(之)烦恼。彼(烦恼之)亲所缘(相分。)虽皆有漏。而所仗(之本)质。亦通无漏(即)。名(为)缘有漏(缘)无漏(之)烦恼。缘自地(境之所起)者(其烦恼之)。相分似(于本)质。名缘分别所起事境。缘灭道谛及他地(境之所起)者(其烦恼之)。相分与(彼本)质不相似故。名缘分别所起名境(但有名字而无质影故也)。

  所仗质或有或无者。缘现境。则有本质可托。缘过未。则无本质可托也。亲所缘皆有漏者。能变之心是烦恼故。所变相分定惟有漏也。所仗质通无漏者。或缘道灭二谛。或缘佛法僧宝而起痴疑邪见及瞋慢等故也。夫现前一念。不起烦恼前已。于此十烦恼中。随起一种烦恼。皆有相分。既有相分。即有见分。既有见相二分。即有自证及证自证。便是四分。此四分中。相分属色。见等三分属名。名色二字。收一切法即无不尽。又见分则通三量。自证及证自证。唯是现量。又此四分。或摄为三。第四摄入自证分故。或摄为二。后三俱是能缘性故。或摄为一。体无别故。则此烦恼之性。可思议耶。不可思议耶。又此烦恼。既能缘有事。亦能缘无事。既能缘有漏。亦能缘无漏。既能缘事境。亦能缘名境。则何法不具。何法不造。又能缘有漏自地他地。则摄尽六凡法界。能缘无漏。则摄尽四圣法界。能缘有事。则摄尽现在十界。能缘无事。则摄尽过去未来十界。可谓微尘刹土。自他不隔于毫端。十世古今。始终不离于当念矣。谁谓烦恼实性。非即佛性也哉。

  △十一例结余门。

  余门分别。如理应思。

  正欲人触类旁通。即于烦恼而见法界理也。三释根本烦恼竟。

  △四释随烦恼二。初举颂。二论释。今初。

  已说根本六烦恼相。诸随烦恼。其相云何。颂曰。随烦恼谓忿。恨。覆。恼。嫉。悭。诳。谄。与害。憍。无惭。及无愧。掉举。与惛沉。不信。并懈怠。放逸。及失念。散乱。不正知。

  △二论释二。初正释颂文。二诸门分别。初中三。初略释通名。二广释别相。三释与并及。今初。

  论曰。唯是(根本)烦恼(之)分位差别(及)等流性故。名随烦恼。此二十种。类别有三。谓忿等十。各别起故。名小随烦恼。无惭等二。遍不善故。名中随烦恼。掉举等八。遍染心故。名大随烦恼。

  分位差别。指无自体者言之。等流性。指有自体者言之。不善。即恶也。染心。即不善及有覆无记心也。

  △二广释别相三。初释十小随。二释二中随。三释八大随。初中十。初释忿(至)十释憍。今初。

  云何为忿。依对现前不饶益境。愤发为性。能障不忿执仗为业。谓怀忿者。多发暴恶身表业故。此即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别忿相用故。

  暴恶身表业。即执持器仗互相斗战之恶相也。一朝之忿。忘身及亲。结祸速仇。莫此为甚。故首明之。

  △二释恨。

  云何为恨。由忿为先。怀恶不舍。结怨为性。能障不恨。热恼为业。谓结恨者。不能含忍。恒热恼故。此亦瞋恨一分为体。离瞋无别恨相用故。

  不念旧恶。怨是用希。怀恨不释。徒自热恼而已。

  △三释覆。

  云何为覆。于自作罪。恐失利(养名)誉。隐藏为性。能障不覆(后必)。悔恼为业。谓覆罪者。后必悔恼不安隐故。有义。此覆(乃是)痴一分摄。论唯说此痴一分故。不惧当(来)苦(果。)覆自罪故。有义。此覆(应是)贪痴(各)一分摄。亦恐失利誉(乃)。覆自罪故。论据粗显。唯说痴分。如说掉举是贪分故。然(又)说掉举遍诸染心。不可执为唯是贪分。

  罪无大小。发露则消灭。覆藏则增长。譬如树根。露则树枯。埋则树茂。是故有智慧者。发露忏悔。能因重罪而悟无生。诸愚痴人。贪惜覆藏。每因小愆而招剧苦。大佛顶经云。菩萨观覆。如戴高山履于巨海。修心之士。可不慎哉。

  △四释恼。

  云何为恼。忿恨为先。追触暴热。狠戾为性。能障不恼。蛆螫为业。谓追往恶。触现违缘。心便狠戾。多发嚣暴凶鄙粗言。蛆螫他故。此亦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别恼相用故。

  蛆。知列切。螫。施只切。虫行毒以伤人也。由此恼惑起恶口业。毒逾蛇虺。乃至死后受毒虫身。无有出期。修心者宜深戒之。又忿恨恼。皆瞋为体。忿缘现在。恨缘过去。恼追过去而触现在。忿发身业。恨专在意。恼发口业。是谓三种差别之相。

  △五释嫉。

  云何为嫉。殉自名利。不耐他荣。妒忌为性。能障不嫉。忧戚为业。谓嫉妒者。闻见他荣。深怀忧戚。不安隐故。此亦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别嫉相用故。

  大乘理趣经云。彼人富贵。皆宿福生。以我贪嫉。岂能侵夺。若不断嫉。常受贫穷。无复威力。若能于他富贵。起随喜心。不舍毫?。获大功德。

  △六释悭。

  云何为悭。耽着财法。不能慧舍。秘吝为性。能障不悭。鄙畜为业。谓悭吝者。心多鄙涩。畜积财法。不能舍故。此即贪爱一分为体。离贪无别悭相用故。

  悭财者。世世贫穷。悭法者。生生愚暗。不可不戒。

  △七释诳。

  云何为诳。为获利誉。矫现有德。诡诈为性。能障不诳。邪命为业。谓矫诳者。心怀异谋。多现不实邪命事故。此即贪痴一分为体。离(贪痴)二无别诳相用故。

  一身衣食。所需几何。作此欺诳。招无量罪。如末利夫人舆夫四人往因。亦可为寒心也(事出观佛三昧海经。须者寻之)。

  △八释谄。

  云何为谄。为罔他故。矫设异仪。险曲为性。能障不谄教诲为业。谓谄曲者。为罔冒他。曲顺时宜。矫设方便。为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师友正教诲故。此亦贪痴一分为体。离二无别谄相用故。

  直心是道场。谄曲之心。与道相违。故不任教诲。

  △九释害。

  云何为害。于诸有情。心无悲愍。损恼为性。能障不害遍恼为业。谓有害者。逼恼他故。此亦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别害相用故。瞋害别相。准善应说。

  无瞋名慈。不害名悲。故无慈即瞋。无悲即害也。障菩提道。招剧报苦。损逼他人。终成自损而已。哀哉。

  △十释憍。

  云何为憍。于自盛事。深生染着。醉傲为性。能障不憍。染依为业。谓憍醉者。生长一切杂染法故。此亦贪爱一分为体。离贪无别憍相用故。

  盛必有衰。何可憍醉。所恃盛事。未必长保。而所生杂染。则相随不离矣。不亦悲夫。初释十小随竟。

  △二释中二随二。初别释。二通简。初中二。初释无渐。二释无愧。今初。

  云何无惭。不顾自法。轻拒贤善为性。能障碍惭。生长恶行为业。谓于自法无所顾者。轻拒贤善。不耻过恶。障惭。生长诸恶行故。

  尊重己灵。名顾自法。不顾自法。即自暴自弃也。

  △二释无愧。

  云何无愧。不顾世间。崇重暴恶为性。能障碍愧。生长恶行为业。谓于世间无所顾者。崇重暴恶。不耻过罪。障愧。生长诸恶行故。

  护惜讥嫌。名顾世间。不顾世间。即甘为人下也。

  △二通简。

  不耻过恶。是二通相。故诸圣教。假说为体。若执不耻为二别相。则应此二体无差别。由斯二法应不俱生。非受想等有此义故。若待自他立二别者。应非实有。便违圣教。若许此二实而别起。复违论说俱遍恶心。不善心时。随缘何境。皆有轻拒善及崇重恶义。故此二法。俱遍恶心。所缘不异。无别起失。然诸圣教说不顾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间名他。或即此中拒善崇恶。于己益损。名自他故。而论说为贪等分者。是彼(贪等)等流。非即彼性。

  拒善则于己无益。名不顾自。崇恶则于己有损。名不顾他。余如惭愧中释可知。贪等者。等于瞋痴。由无惭愧。令贪瞋痴皆得生长。助成贪等。是彼等流。故无惭愧。名为恶法。与诸禽兽不相异也。二释二中随竟。

  △三释八大随八。初释掉举(至)八释不正知。今初。

  云何掉举。令心于境不寂静为性。能障行舍奢摩他为业。有义。掉举(乃是)贪一分摄。论唯说此是贪分故。此由忆昔乐事生故。有义。掉举非唯贪摄。论说掉举遍染心故。又掉举相。谓不寂静。说是烦恼共相摄故。掉举离此(烦恼共相)无别相故。虽依一切烦恼假立。而贪位增。说为贪分。有义。掉举别有自性。遍诸染心。如不信等。非(因假)说他分。体便非实。勿不信等。亦假有故。而论说(此掉举以)为世俗有者(例)。如睡眠等(虽实有体。而)。随他(无明)相说。掉举别相。谓即嚣动(能)。令(与彼)俱生(之心心所)法不寂静故。若离(诸)烦恼无别此(掉举)相。不应别说障奢摩他。故不寂静。非此(掉举)别相。

  奢摩他。此翻为止。释有三义。第三为正。

  △二释惛沉。

  云何惛沉。令心于境无堪任为性。能障轻安毗钵舍那为业。有义。惛沉(乃是)痴一分摄。论唯说此是痴分故。惛昧沉重。是痴相故。有义。惛沉非但痴摄。谓无堪任。是惛沉相。一切烦恼。皆无堪任。离此(烦恼无堪任相。)无别惛沉相故。虽依一切烦恼假立。而痴相增。但说痴分。有义。惛沉别有自性。虽名痴分。而是(痴之)等流。如不信等非即痴摄(论中)。随他相说。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实有性。惛沉别相。谓即懵重(能)。令(与彼)俱生(之心心所)法无堪任故。若离(诸)烦恼。无别惛沉相。不应别说障毗钵舍那。故无堪任。非此(惛沉)别相。此与痴相。有差别者。谓痴于境迷闇为相。正障无痴。而非懵重。惛沉于境懵重为相。正障轻安。而非迷闇。

  毗钵舍那。此翻为观。释亦三义。第三为正。懵故名惛。重故名沉。与痴差别。如文可知。

  △三释不信。

  云何不信。于实德能。不忍乐欲。心秽为性。能障净信。堕依为业。谓不信者。多懈怠故。不信三相。翻信应知然诸染法。各有别相。唯此不信。自相浑浊。复能浑浊余心心所。如极秽物。自秽秽他。是故说此心秽为性。由不信故。于实德能。不忍乐欲。非(谓不忍乐欲)别有(自)性。若于余事。邪忍乐欲。是此(不信之)因果。非此自性。

  若有疑者。犹可生信。若直不信。则佛亦无如之何。故极秽浊也。

  △四释懈怠。

  云何懈怠。于善恶品修断事中。懒堕为性。能障精进。增染为业。谓懈怠者。滋长染故。于诸染事。而䇿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若)。于无记事。而䇿勤者。于诸善品。无进退故。是欲胜解(所摄。)非别有性(喻)。如于无记(事而)忍可乐欲。非净非染。无信不信(当知亦非精进。亦非懈怠也)。

  △五释放逸。

  云何放逸。于染净品。不能防修。纵(恣流)荡为性。障不放逸。增恶损善所依为业。谓由懈怠及贪瞋痴。不能防修染净品法。总名放逸。非别有体。虽慢疑等。亦有此能。而方彼(贪瞋痴懈)四(法则)势用微劣(惟彼四法)。障三善根(及障)。遍䇿法故。推究此(放逸。更无别)相。如不放逸(中可例)。

  △六释失念。

  云何失念。于诸所缘。不能明记为性。能障正念。散乱所依为业。谓失念者。心散乱故。有义。失念(即是)。念一分摄。说是烦恼相应(之)念故。有义。失念(乃是)痴一分摄。瑜伽说此(失念)是痴分故。痴令念失。故名失念。有义。失念(乃是念痴)俱一分摄。由前二文(但是)影略说故。论复说此遍染心故。

  释有三义。亦以第三为正。

  △七释散乱。

  云何散乱。于诸所缘。令心流荡为性。能障正定。恶慧所依为业。谓散乱者。发恶慧故。有义。散乱(乃是)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有义。散乱(乃是)贪瞋痴摄。集论等说是三分故(瑜伽)。说(此是)痴分者。遍染心故。谓贪瞋痴。令心流荡。胜余法故。说为散乱。有义。散乱别有自体(集论)。说三分者。是彼(贪瞋痴之)等流。如无惭等。非即彼(贪瞋痴所)摄(但以)。随他相说。名世俗有。散乱(自有)别相。谓即躁扰。令(与彼)俱生(之心心所)法皆流荡故。若离彼(贪瞋痴)三(法)无别自体。不应别说障三么地。

  亦以第三义为正也。恶慧。谓邪简择。三摩地。即是正定。

  (问曰)掉举散乱。二用何别(答曰)。彼(掉举)令易解。此(散乱)令易缘。虽一刹那。解缘无易。而于相续。有易义故(问曰)。染污心时。由掉乱力。常应念念易解易缘(何故有时专注一境。答曰)。或由念等力所制伏。如系猿猴。有暂时住。故掉与乱。俱遍染心。

  此更料简。并释疑也。初一问答。是对掉举。料简用别。易解者。改其能知之心。易缘者。更其所缘之境也。次一问答。释疑可知。

  △八释不正知。

  云何不正知。于所观境。谬解为性。能障正知。毁犯为业。谓不正知者。多所毁犯故。有义。不正知(乃是)慧一分摄。说是烦恼相应慧故。有义。不正知(乃是)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有义。不正知(乃是慧痴)俱一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论复说此遍染心故。

  亦第三义为正。二广释别相竟。

  △三释与并及。

  (颂中)与并及(之为)言。显随烦恼非唯二十(以)。杂事等说(复有)。会等多种随烦恼故(当知)。随烦恼名。亦摄(根本)烦恼(以即)。是前(根本)烦恼(之)等流性故(若夫)。烦恼同类(之)余染污法(则)。但(可)名(为)随烦恼(以)。非(根本)烦恼摄故。

  烦恼同类余染污法。如有覆无记之悔眠寻伺等是也。

  (然今)唯说二十随烦恼者。谓非(根本)烦恼(又)。唯染粗(不可悔眠等通于善及细)。故。此余染法。或(即)此(之)分位。或(是)此(之)等流。皆此(二十)所摄。随其类别。如理应知。

  初正释颂文竟。

  △二诸门分别十二。初假实门(至)十二随境立名门。今初。

  如是二十随烦恼中。小十。大三。定是假有无惭。无愧。不信。懈怠。定是实有。教理成故。掉举。惛沉。散乱。三种。有义是假。有义是实。所引理教。如前应知。

  大三假有者。放逸失念不正知也。

  △二俱生分别门。

  二十皆通俱生分别。随(于俱生分别)二(种根本)烦恼(之)势力起故。

  △三自类相应门。

  此二十中。小十。展转定不俱起。互相违故。行相粗猛。各为主故。中二。一切不善心俱。随(其所)应(不善之法。)皆得(与)小(随)大(随)俱起论说大八遍诸染心。展转(于)小(随)中(随)皆容俱起。有处说六遍染心者(以)。惛掉增时不俱起故。

  惛沉增盛。则无掉举。掉举增盛。则无惛沉。故说此二不遍染心。惟六法遍也。

  有处但说五遍染者。以惛掉等违唯善故。

  惛沉掉举不信懈怠放逸。此之五法。唯于善心中无。而于不善及有覆无记心中皆有。故说五遍。其忘念不正知二法。若以痴一分为性者。则遍染心若以念慧一分为性者。则不遍染心。散乱一法。虽通不善及有覆无记。然有时被制伏故。所以亦不说遍也。

  △四诸识俱起门。

  此(二十烦恼)唯染(性)故。非(与)第八(识)俱。第七识中。唯有八大。取舍差别。如上应知。第六识中。容有一切。小十粗猛。五识中无。中(二)大(八)相通。五识容有。

  △五诸受相应门。

  由斯中(二)大(八之相既通。得与)五受相应。

  有义。小十除(谄诳憍)三(其)。忿等(七法。)唯(与)喜忧舍三受相应(而)。谄诳憍(之)三(法。与)四(受)俱(但)。除苦(受。)有义。忿等(七法。与)四(受)俱(但)。除乐(受。)谄诳憍三。五受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说故。此受俱相。如烦恼说。实义如是。若随粗相(则)。忿恨恼嫉害(但与)。忧舍(二受)俱(其)。覆悭(二法但与)喜舍(二受俱。)余(谄诳憍)三(法。更)增乐(受。若)中(二与)大(八。即)随粗(相。)亦如实义(得与五受相应)。

  小十二义。后义为正。实义如是。即结成第二正义也。次更随粗相略判。可知。

  △六别境相应门。

  如是二十。与别境五。皆容俱起。不相违故。染念染慧。虽非(与)念慧俱。而(此二之)痴一分(摄)者。亦得相应故。

  染念。即忘念。染慧。即不正知也。

  念亦缘现(在与)曾习(相)类(之)境。忿亦得缘刹那过去(未久之境。)故忿与念。亦得相应。染定起时。心亦躁扰。故乱与定。相应无失。

  此释伏难也。难曰。念缘曾习境。忿缘现在境。何得相应。答释可知。又难曰。定与散乱。何得相应。释亦可知。

  △七根本相应门。

  中二大八(与)。十(根本)烦恼俱。小十定非(与)见疑俱起。此(小十)相粗动。彼(见疑)审细故。忿等五法。容(与)慢痴俱。非(与)贪恚并(以即)。是瞋分故。悭(与)痴慢俱。非(与)贪瞋并(以即)。是贪分故。憍唯(与)痴俱。与慢解别。是贪分故。覆诳与谄(得与)。贪痴慢俱(以)。行相无违(但是)。贪痴分故。

  忿等五法。谓忿恨恼嫉害也。既是瞋分。则一心中不容二瞋。又瞋与贪。定不俱起。故但得与慢痴俱耳。悭是贪分。不与贪瞋并起。憍亦贪分。不与贪瞋并起。而言与慢解别者。贪令心下。慢令心举故也。问曰。法华文句以憍释慢。此云何通。答曰。前文亦云。所染所恃境可同故。说贪与慢或得相应。又复憍以醉傲为性。傲即慢也。世人每云憍傲。亦云憍慢。此中且约小随粗相。正憍醉时。未必陵他。故云解别耳。言行相无违等者。贪分所摄之覆诳与谄。不与痴违。痴分所摄之覆诳与谄。亦不与贪慢违也。

  △八三性相摄门。

  小七。中二。唯不善摄。小三。大八。亦通(有覆)无记。

  小七。谓忿恨覆恼嫉悭害也。五皆瞋分。故惟不善。覆兼贪痴。滋长罪垢。故唯不善。悭吝鄙涩。永塞福路。故唯不善。谄诳憍三。若与无惭愧俱。则名为恶。若未至于不顾自他。犹名有覆无记。大八若与十不善中随一俱起。则名为恶。若与其余任运烦恼相应。亦但名有覆无记也。

  △九界系现缘门又三。初明界系。二明现起。三明互缘。今初。

  小七。中二。唯欲界摄。诳谄(通)欲色(二界。)余(憍及八大皆)通三界。

  △二明现起。

  生在下地。容起上(地之)十一(谓八大及憍诳谄。以)。耽(上)定于他起憍诳谄故。

  上地无忿等五。以无瞋故。亦无覆悭。无不善故。故不言之。

  若生上地。起下后十(谓中二大八。以)。邪见(谤解脱。)爱俱(润生惑。)容起彼故。小十(则)生上(者)无由起下。非正润生及谤灭故。

  △三明互缘。

  中二大八。下亦缘上(与)。上缘(之)贪等相应起故。

  有义。小十下不缘上。行相粗近。不远取故。有义。嫉等亦得缘上。于胜地法。生嫉等故。

  大八(及)谄诳。上亦缘下(与)。下缘(之)慢等相应起故。梵于释子。起谄诳故。憍不缘下(以下地)。非(其)所恃(境)故。

  小十二义。后义为长。余可知。九界系现缘门竟。

  △十学等相摄门。

  二十皆非学无学摄。此(二十)但是染。彼(学无学)唯净故。

  义如根本烦恼中释。

  △十一三断相摄门。

  后十唯通见修所断(非非所断。以)。与(分别俱生)二(种根本)烦恼相应起故。见所断者。随迷谛相。或总或别(之根本)烦恼俱(时而)生。故随所应。皆通四(谛)部(分。其)迷谛亲疏等。皆如(根本)烦恼(中)说。前十。有义。唯修所断。缘粗事境。任运生故。有义。亦通见修所断。依(分别俱生)二(种根本)烦恼(之)势力起故(以外道)。缘他见等。生忿等故(所以亦通见所断也)。见所断者。随(其)所应缘总(缘)别(根本)惑力。皆通四部(所摄。)此中有义。忿等但缘迷谛惑生。非亲迷谛。行相粗浅。不深取故。有义。嫉等亦亲迷谛。于灭道等。生嫉等故。

  后十。即中二大八。前十。即小随十也。此中有义下。又判迷谛亲疏。有两家解。可以并参。故无去取。

  △十二随境立名门。

  然忿等十。但缘有事。要托本质。方得生故。

  小十但缘有事。不缘无事。则知中二大八。通缘有事无事也。以大八遍染。中二遍不善故。

  缘有漏等。准上应知。

  谓二十皆缘有漏无漏。亦皆缘事境名境也。于此二十法中。随拈一法。亦复不可思议若此。而众生迷不自觉。甘受虚妄颠倒轮回。譬如闇中触宝伤身。又如翳见空华乱舞。岂不哀哉。四释随烦恼竟。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六


卍新续藏第 51 册 No. 0824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七

  蕅益沙门 智旭 述

  △五释不定心所二。初举颂。二论释。今初。

  已说二十随烦恼相。不定有四。其相云何。颂曰。不定谓悔。眠。寻。伺。二各二。

  △二论释二。初正释颂文。二诸门分别。初中三。初释通名。二释别名。三释二各二。今初。

  论曰。悔眠寻伺。于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触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

  善。即善性。染。即不善及有覆无记性。等者。等取无覆无记性也。遍行触等。虽通三性。以定遍心。故不名为不定。别境欲等。虽通三性。又不遍心。以定遍地。故亦不名为不定。今不遍心。亦不遍地。但遍三性。故立不定之名。

  △二释别名二。初释悔眠。二释寻伺。今初。

  悔。谓恶作(先时)。恶所作业(后乃)。追悔为性。障止为业。此即于(追悔)果。假立(恶作)因名(谓)。先恶所作业。后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恶作摄。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业。是我恶作。

  此先释悔也。百法论中名为恶作。乃是约因立名。今则依果。故名为悔。此通三性者。先已作恶。今方追悔。或先不作善。今方追悔。皆名为善。若先已作善。今方追悔。或先不作恶。今反追悔。皆名不善。若先作无记事。今乃追悔。或先不作无记事。今乃追悔。仍属无记。然悔先作恶。悔不作善。虽皆名善。而苟失方便。则被忧箭所伤。名为悔盖。故能障止也是故行人修行五悔。正贵永断相续。勤䇿众善。非但追思懊恼而已。

  眠。谓睡眠。令身不自在(心极闇)。昧略(缘境界)为性。障观为业。谓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极闇劣。一门转故。昧简在定(之惺惺。)略别寤时(之周悉。)合显睡眠非无体用(虽)。有(于五)无心位(中。亦)假立此(极重睡眠之)名(似无别体。然而)。如余盖缠(与)。心相应故(故亦定有体用也)。

  此次释眠也。心极闇劣故名昧。唯一门转故名略。盖同时意识。遍向内外六根门转。今独头意识。唯向内一门转。略无外五门也。此通三性者。由眠心所与第六识相应。作种种梦。若于梦中修行十善六度等事。即名为善。若于梦中造作杀盗贪瞋等事。即名不善。非善不善之梦。即名无记。然众生无始以来。不善无记习气偏熟。善习偏生。故睡眠时。能障正观。又复梦中作恶。是任运恶习故。不实损恼众生故。虽名不善。不因此而招苦报。若于梦中作善。是善根成熟故。复能熏长善根故。虽不实益众生。亦因此而获功德。良以恶虽从性所起。由违性故。其力则弱。善亦从性所起。由顺性故。其力则强也。如余盖缠者。盖。谓五盖。一贪欲。二瞋恚。三睡眠。四掉悔。五疑。覆障定慧。故名为盖。今眠既是盖即应如贪等。亦自有体用。缠。谓十缠。一无惭。二无愧。三睡眠。四惛沉。五掉举。六恶作。七嫉妒。八悭吝。九忿。十覆。束缚有情令不解脱。故名为缠。今眠既是缠。即如无惭等。亦自有体用。

  有义。此二唯痴为体(瑜伽)。说(是)随烦恼及痴分(所摄)故。有义。不然。亦通善故。应说此二(若是)染(者。以)痴为体(若是)。净(者。)即(以)无痴(为体。)论依染分。说(是)随烦恼及痴分摄。有义。此说亦不应理(此二亦通无记。而)。无记非痴(亦非)。无痴性故。应说恶作(以)思(与)慧(各一分)为体(由慧)。明了(由思)思择所作业故。睡眠合用思(与)想(各一分)为体。思想种种梦境相故。论俱说为世俗有故。彼(悔眠之有)染污者(乃)。是痴(之)等流。如不信等说为痴分。

  此下总辨悔眠体相也。凡有四义。今前三义。皆谓别无自体者非。

  有义。彼说理亦不然。非思慧想(为体。以悔与眠。数数增盛。)缠(绕身心。是)彼性故。应说此二各别有体。与余心所行相别故(但以)。随痴相说(故)。名(为)世俗有(其实非无自体)。

  此第四义为正也。初释悔眠竟。

  △二释寻伺。

  寻。谓寻求。令心匆(务急)遽。于意言境粗转为性。

  伺。谓伺察。令心忽(务急)遽。于意言境细转为性。

  此二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为业。并用思(与)慧(之各)一分为体。于意言境不深推度(名寻。)及深推度(名伺。)义类别故。若离思慧(则)。寻伺二种体类差别不可得故。

  此二等者。谓身心有安不安。皆依寻伺而起也。不深推度。则思正而慧助。深推度者。则慧正而思助余皆可知。二释别名竟。

  △三释二各二。有三义。初二义非。第三义正。

  二各二者。有义。寻伺各有染净二类差别。有义。此释不应正理。心眠亦有染净二故。应说(寻伺是一。悔眠是一。)如前诸染心所。有是(根本)烦恼(有是)。随烦恼性(今)。此二(类之中。)各有不善(及)无记(之二类。)或复各有(现行)缠(绕)及(有)随眠(种子之二类也)。

  初义妄以二各二句单属寻伺。次义虽知二各二句通于四法。而妄谓或是不善无记之二。或是现行种子之二。故皆不当理也。

  有义。彼释亦不应理(以)。不定四(之)后(乃)。有此(二各二之)言故。应言(颂中初一个)二(字)者。显二种二。一谓悔眠。二谓寻伺。此二(个)二种(其)。种类各别(悔与眠别。寻与伺别)。故(颂中只是上头)一(个)二(之为)言(便即)。显(此)二(个)二种。此(二种二。又)各有二。谓染(及)不染。非如(十一)善(心所。及二十六)染(心所。)各唯一故。或唯简染(惟是烦恼。此通不染。亦可善摄)。故说此(二各二之)言(良由诸论)。有(处)亦说(此四)为随烦恼故(今特)。为显不定(之)义。说(此)二各二言。故置此(二各二之)言。深为有用。

  第三正义。如文可知。初正释颂文竟。

  △二诸门分别十三。初假实门(至)。十三例结余门。今初。

  四中。寻伺定是假有。思慧合成。圣所说故。

  悔眠。有义亦是假有。瑜伽说为世俗有故。有义此二是实物有。唯后二种说假有故(然瑜伽中)。世俗有(之为)言(不过)。随他相说。非显前二定是假有。又如内种体虽是实。而论亦说世俗有故。

  △二自类相应门。

  四中。寻伺定不相应。体类是同。粗细异故。依于寻伺(之)有染离染(而)立三地(差)别。不依彼(寻伺之)种(子)现起有无。故无(滥同)杂乱(之失。此寻伺二法。)俱与前(悔眠)二容互相应。前(悔二眠)亦(自)有互相应义。

  三地别者。一有寻有伺地。二无寻有伺地。三无寻无伺地也。恐有难曰。寻伺二法。既不俱起。若在欲界。或在初禅。本是有寻有伺地中。设正起伺之时。寻则不起。何异无寻有伺地耶。故今释曰。依于寻伺有染不染。立三地别。谓若寻伺俱未离染。名有寻有伺地。若寻离染。伺未离染。名无寻有伺地。若寻与伺二俱离染。名无寻无伺地。不依彼种现起有无。故无杂乱之失也。悔时眠时。得有寻伺。正睡眠中。亦得有悔。故皆相应。

  △三诸识相应门。

  四皆不与第七(第)八(两识)俱。义如前说。悔眠唯与第六识俱。非(前)五(识相应)法故。

  义如前说。指初能变二能变中第七相应门所简示也。前五任运缘现在境。故不与悔相应。眠时五识不行。故不与眠相应。

  有义。寻伺亦五识俱。论说五识有寻伺故。又说寻伺即七分别。谓有相等。杂集复言任运分别。谓五识故。

  释寻伺相应有二义。第二为正。今初妄谓五识亦与寻伺相应也。七分别者。一有相分别。二无相分别。三任运分别。四寻求分别。五伺察分别。六染污分别。七不染污分别。复引杂集。意明寻伺即是七种分别。今五识既有任运分别。应亦有寻伺也。

  有义。寻伺唯意识俱。论说寻求伺察等法。皆是意识不共法故。又说寻伺忧喜相应。曾不说与苦乐俱故(设有难曰。寻伺亦有苦乐受俱。但是彼论文略。例如舍受定俱。而亦不说。今通之曰)。舍受遍故。可不待说。何缘不说与苦乐俱(岂非寻伺不与五识相应之一证耶。又有难曰。前许意地得有苦乐。今胡不说寻伺与苦乐俱。故又通曰)。虽初静虑。有意地乐。而不离(有)喜(地。)总说喜名。虽纯苦处。有意地苦。而似忧故。总说为忧(尤见寻伺唯与意识俱矣)。又说寻伺以名身(句身)等(所诠之)义为所缘(境。)非(可谓)五识身(亦得)。以名身等义为境故(当知五识。决不与寻伺相应也)。

  此第二正义。明五识定不与寻伺相应也。

  然(瑜伽)说五识有寻伺者。显(此寻伺。)多(分)由彼(率尔五识引)起。非说(与)彼(五识)相应。杂集所言任运分别谓五识者。彼与瑜伽所说分别。义各有异。彼(杂集论所)说任运。即是五识(以五识身。亦有自性分别义故)。瑜伽说此(七种分别。)是(与)五识俱(起)分别意识相应(之)寻伺。故彼(初家)所引。为证不成。由此五识定无寻伺。

  此更通彼初家所引论文也。五识俱分别意识。即所谓同时意识。余皆可知。三诸识相应门竟。

  △四诸受相应门。

  有义。恶作(与)忧舍(二受)相应。唯戚行转(故忧相应)。通无记故(故舍相应)。睡眠(与)喜忧舍(三)受俱起。行(相)通(于)欢戚中庸转故(欢即喜。感即忧。中庸即舍)。寻伺(与)忧喜舍乐(四受)相应(忧喜舍可知。亦得有乐者)。初静虑中(有)意(地之)乐俱故。

  有义。此四亦苦受俱。纯苦趣中(有)。意(地之)苦俱故。

  初义。缺苦受俱。第二义中补出。余并同也。

  △五别境相应门。

  四皆容与五别境俱。行相所缘不相违故。

  △六善所相应门。

  悔眠但与十善容俱。此(悔眠)唯在欲(界。)无轻安故。寻伺容与十一善俱。初静虑中。轻安俱故。

  △七烦恼相应门。

  悔但容与无明相应。此行相粗。贪等细故。睡眠寻伺(得与)。十烦恼俱。此彼展转不相违故。

  △八随惑相应门。

  悔与中(二)大(八)随惑容俱。非(与)忿等十(俱。以忿等十。)各为主故。睡眠寻伺。二十(皆)容俱(起。)眠等位中。皆(容)起彼(二十随烦恼)故。

  △九三性相摄门。

  此四皆通善等三性。于无记业。亦(可有)追悔故。

  有义。初(悔眠)二。唯是生得善(摄。以悔则)行相粗鄙。及(眠则)略故(非加行善)。后二亦通行善摄(以)。闻所成等(善法。)有寻伺故。有义。初二亦(通)加行善(摄。以)闻思位中。有悔眠故。

  后三皆通(有覆)染(无覆)净(二种)无记。恶作非染。解粗猛故(若于)。四无记中。悔唯中(间威仪路及工巧处)二(种无记。以其)行相粗猛。非定(变化。亦非)果(异熟)故。眠除第四(变化。)非定(所)引生(故。然)异熟生(之无记第六识)心。亦得眠故。寻伺除初(异熟无记。)彼(异熟之)解微劣。不能寻察名等义故。

  先正明通三性。次料简生得加行二善。后料简有覆无覆二无记。及料简四无记也。四无记者。一异熟。二威仪路。三工巧。四变化也。解。即行相也。

  △十界系现缘门又三。初明界系。二明现起。三明互缘。今初。

  恶作睡眠。唯欲界有。寻伺。在欲(界)及初静虑。余界地法皆妙静故(无此四法)。

  余界地。指色界二禅地。三禅地。四禅地。及无色界四地也。

  △二明现起。

  悔眠(二法。)生上(地者)必不现起。寻伺(二法。生)上(地及生)下(地者。)亦(容互)起下上。

  △三明互缘。

  下(地)上(地之)寻伺。能(互)缘(于)上(地境)下(地境)。

  有义。悔眠不能缘上(悔则)。行相粗近(眠则)。极昧略故。有义。此二亦缘上境。有邪见者。悔修定故。梦能普缘所更(历之上界)事故。

  寻伺通于欲界初禅。故云下上互缘上下。悔眠唯局欲界。故但明缘上不缘上义。初义不缘者非。次义亦缘者正也。十界系现缘门竟。

  △十一学等三摄门。

  悔非无学。离欲(界不还之位。即)舍(此悔)故。睡眠寻伺。皆通三种(以)。求解脱者(所有)有为善法(亦)。皆名学故。学究竟者(所有)。有为善法(亦)。皆(名)无学故。

  一切凡夫及初二果。皆得有悔。三果以上。即更无悔。故非无学也。凡夫之睡眠寻伺。即非学非无学摄。初二三果之睡眠寻伺。即是学摄。四果及八地以上菩萨之睡眠寻伺。即无学摄。以其虽是有为。皆唯善故。

  △十二三断相摄门。

  悔眠唯通见修所断(非非所断)。亦邪见等势力起故(所以悔眠皆见可所断摄)。非无漏道亲所引生故(所以眠属修所断摄)。亦非如忧(之)深求解脱故(所以悔属修所断摄)。若(于见修)已断(悔眠之后。仍有眠)故(即)。名(为)非所断。则无学(位中之)眠(乃是)。非所断摄。

  无漏道乃非所断。今眠既非无漏亲所引生。故非非所断摄。无学回心向大。深求无上解脱。得有忧根。名非所断。悔不同忧。故非非所断摄。若罗汉有眠。佛亦有眠。则是非所断摄。然罗汉及佛。皆永无梦。八地以上菩萨。虽称无学。仍有好梦。

  寻伺虽非真无漏道。而能引(生)彼(无漏道。又)从彼(无漏道)引生。故通见修非所断摄。

  引生无漏之寻伺。即修所断。无漏引生之寻伺。即非所断。分别烦恼相应之寻伺。即见所断也。

  有义。寻伺(之)非所断者。于五法中。唯(属第三)分别(所)摄。瑜伽说彼(寻伺)是分别故。有义。此(寻伺)二亦(是第四)正智(所)摄(以八正道之中)。说正思惟是无漏故。彼(思)能令心(起)寻求等故。又说彼(思)是言说(之)因故。未(至如来)究竟(之)位。于(法门)药(众生心行)病等。未能遍知(所以)。后得智中为他说法。必假寻伺。非如佛地无功用说。故此(寻伺)二种。亦通无漏(瑜伽)。虽说寻伺必是分别。而不定说唯属第三(分别性所摄。以)后得正智中。亦有分别故。

  此更约五法判寻伺也。五法者。一名。二相。三分别。楞伽名为妄想。四正智。五如如也。有漏寻伺。见修所断。可属第三分别。无漏寻伺。即非所断。宜属第四正智。以是后得智故。若至佛果位中。则并此无漏寻伺亦断。以如来所有后得妙智。任运照机。不假寻伺故也。十二三断相摄门竟。

  △十三例结余门。

  余门准上。如理应思。

  谓缘有事无事。缘有漏无漏。缘事境名境等也。第三能变广释六位心所别相中。正释别相竟。

  △二会示二谛二。初略问答。二广问答。今初。

  (问曰。)如是六位诸心所法。为离心体有别自性。为即是心分位差别(答曰)。设尔何失。

  △二广问答二。初难即离。二答妙理。今初。

  二俱有过。若离心体有别自性。如何圣教说唯有识。又如何说(唯)心远(行)独行(又如何说)。染净由心(又如何说)。士夫六界(又)。庄严论说。复云何通。如彼颂言。许心似(善染)二(法而)现。如是似贪等。或似于信等。无别染善法。

  二俱有过。是先总难。若离心下。别难说离之过也。士夫。即有情。六界。即地水火风空识。不别言心所也。余可知。

  若即是心分位差别。如何圣教说心相应(以必)。他性(乃名)相应。非自性故。又如何说心与心所俱时而起。如日与光。瑜伽论说。复云何通。彼说心所非即心故。如彼颂言。五种性不成。分位差过失。因缘无别故。与圣教相违。

  此别难说即之过也。心王如日。心所如光。日若即光。则光外无日。云何空中复见圆日。光若即日。则日外无光。十方世界应同为日。心所若即是心。其过亦尔。又瑜伽颂。言若谓心所即是心王。则五种取蕴之性不得成就。以无受想行三蕴故。又若谓但由分位差别而立五蕴者。亦有过失。以一刹那中。其因缘必无差别可得故。则与圣教相违。盖圣教说五蕴法。同在一刹那中横具。不依前后假立故也。

  △二答妙理。

  应说离心有别自性。以心胜故(所以圣教但)。说(为)唯识等(又此)。心所依(于)心(王)势力生故(所以庄严论中)。说似彼现。非(谓)彼(善染法)即(是)心(王。)又(凡)识心(之)言(决定)。亦摄心所(以其)。恒相应故(所以诸圣教中)。唯识等言及现似彼。皆无有失(然)。此(且。)依世俗(说别有体。)若依胜义(则)心所与心。非离非即(乃至)。诸识相望。应知亦然。是谓大乘真俗妙理。

  心王心所种现各别者。俗谛也。心王心所一一皆非即离者。真谛也。设非真谛。则俗谛无所依体。设非俗谛。则真谛无可表彰。真谛如水。俗谛如流与波。若知水外别无波流。则知波流之外亦别无水。真是俗家之真。俗是真家之俗。实际理地。原自不舍一法。今事门头。原自不立一尘。岂至分河饮水哉。故宗镜云。若不了性。亦不了相。其相即妄。若不识相。亦不识性。其性即孤。应须性相俱通。方得自他兼利。又云。楞伽经说。诸识有三种相。谓转相。业相。真相。此三种相。通于八识。谓起心名转。八俱起故。皆有生灭。故名转相。动则是业。如三细中初业相故。八识皆动。尽名业相。八之真性。尽名真相。智旭曰。既八识皆有三相。则五十一心所法。何不例亦有三相哉。故慈恩云。识性识相。皆不离心。心所心王。以识为主。归心泯相。总言唯识。唯遮境有。执有者丧其真。识简心空。滞空者乖其实。此之谓也。初明差别等前六门竟。

  △二明共依等后三门二。初举颂。二论释。今初。

  已说六识心所相应。云何应知现起分位。颂曰。依止根本识(七共依门)。五识随缘现。或俱或不俱。如涛波依水(八俱转门)。意识常现起。除生无想天。及无心二定。睡眠。与闷绝(九起灭分位门)。

  △二论释三。初释共依门。二释俱转门。三释分位门。今初。

  论曰。根本识者。阿陀那识。染净诸识生(起之)根本故。依止者。谓前六转识。以根本识为共(依)亲依。

  阿陀那名。通至佛果。故偏举之。共依。指现行本识。乃六识所同依故。亲依。指本识中所藏种子。乃六识之各别种故。

  △二释转俱门。

  五识者。谓前五转识。种类相似。故总说之。随缘现(之为)言。显(其)非(能)常起。缘。谓作意根境等缘。谓五识身。内依本识。外随作意五根(五)境等众缘和合。方得现前。由此或俱或不俱起(以)。外缘合者有顿渐故。如水(所起)涛波。随缘(而有)多少。此等法喻。广说如经。

  五识种类相似者。一俱依色根。二同缘尘境。三俱缘现在。四俱有间断。故相似也。作意根境等缘者。谓眼识藉九缘生。一空。二明。三根。四境。五作意心所。六根本依。即第八识。七染净依。即第七识。八分别依。即同时意识。九种子依。即第八识中所藏转识种子也。耳识藉八缘生。不须明缘。以暗中亦闻声故。鼻识舌识身识。皆藉七缘而生。不须空明。以合时方知故。余可知。

  △三释分位门二。初释意识常起。二释五位不行。初中二。初对诸识。通明起不起。二对前五别明常现起。今初。

  由五转识行相粗动。所藉众缘时多不具。故起时少。不起时多。第六意识虽亦粗动。而所藉缘无时不具。由违缘故。有时不起。第七八识行相微细。所藉众缘一切时有。故无缘碍令总不行。

  第六意识所藉五缘。一意根。二法境。三作意。四根本依。五种子依。此五种缘。一切时中定皆可得。唯除生无想天等五位。名为违缘也。第七识但藉三缘。一本识。二作意。三种子。第八识但藉四缘。一第七识。二作意。三境界。四种子。

  △二对前五。别明常现起。

  又五识身。不能思虑。唯外门转。起藉多缘。故断时多。现行时少。第六意识。自能思虑。内外门转。不藉多缘。唯除五位。常能现起。故断时少。现起时多。由斯(颂中)不说此(第六识为)随缘现。

  初释意识常起竟。

  △二释五位不行三。初正明五位。二释及与言。三判通凡圣。初中三。初标徴。二别释。三总结。今初。

  五位者。何。生无想等。

  △二别释三。初释无想天报。二释二无心定。三释睡眠闷绝。今初。

  无想天者。谓(于因中)修彼(无想)定(时。有)厌(患)粗想(之)力(所以)。生彼天中。违(碍)不恒行(之)心及心所(但以)。想灭为首。名(之为)无想天。故六转识。于彼(天中)皆断。有义。彼天(从初生乃至命终。)常无六识。圣教说彼(天)无转识故。说彼(天)唯有(十二)有(支中之)色支(而无名支)故。又说彼为无心地故。有义。彼天将命终位。要起转识然后命终。彼必起下(地之)润生爱故。瑜伽论说。后想生已。是诸有情(乃)从彼(天)没故。然说彼无转识等者。依长时说。非谓全无。有义(初)。生(彼天)时亦有转识(以将生)。彼(天之)中有(亦)必起润生烦恼故(例)。如余(禅天之)本有初(生时。)必有转识故。瑜伽论说。若生于彼(天)唯入(定而)不起(定。)其想若生(即)。从彼(天)没故(设使)。彼(天之)本有(于)初(生时)若无转识。如何(可)名入(定。以)先有后无。乃(可以)名入故(又)。决择分言(彼天于)。所有生得心心所灭。名无想故。此言(之)意(正)显彼(天之)本有(于)初(生时。必)有异熟生(之)转识暂(时现)起(但由)。宿(习此定之)因缘力。后(乃违此转识令)不复生。由斯(无想定力。)引起异熟无记分位差别(所以)。说名(为)无想(天。例)如(加行)善(根所)引生(之无想灭尽二定。以加行善故。所以)二定(亦得)名善(今无想定所引生之异熟。所以名为无想天也。设)。不尔(者。则)转识一切不行。如何(决择分中)可言唯生得(之心心所)灭。故(知)彼(天)初(生之)位。转识(亦必)暂起。

  初正释无想天之名义。次有义下。凡三解。第三为正。大佛顶经亦云。初半劫灭。后半劫生也。本有。指一期现在之身。生得心心所。指初生时即得现起之心及心所。所谓异熟生无记。余可知。

  彼(无想)天唯在第四静虑(之中。以)下(三禅中。其)想粗动。难可断故。上(四空中。)无(此)无想异熟处故。即能引发无想定(之)思(业。)能感彼天异熟果故。

  此更释无想果处。及无想果之因种也。三禅已下。想粗难断。四空灭色存心。无想灭心存色。故四空天。无此无想异熟之处。当知无想异熟。必寄第四禅天处也。思业。即思心所。令心造作无想定业。所熏成种以为其因。乃招感于彼天之果。初释无想天报竟。

  △二释二无心定二。初略明。二广释。今初。

  及无心二定者。谓无想(定及)灭尽定。俱无(前)六(转)识。故名无心。

  △二广释二。初无想定。二灭尽定。今初。

  无想定者。谓有异生。伏(第三禅)遍净(天之俱生)贪。未伏上(界之)染。由(永)出离想(之)作意(而)为先(导。)令不恒行(之)心(及)心所(得)灭。想灭为首。立无想名。令身安和。故(虽不与定心所相应而)亦名定。

  此正释无想定之名义也。遍净贪及上染。皆指六识相应之思惑。出离想。谓误认彼处以为涅槃。不恒行心心所。即前六转识及彼相应之心所。余可知。

  修习此定。品别有三。下品修者。现法必退。不能速疾还引现前。后生彼天。不甚光净形色广大。定当中夭。中品修者。现不必退。设退(亦能)速疾还引现前。后生彼天。虽甚光净形色广大。而不最极。虽有中夭而不决定。上品修者。现必不退。后生彼天。最极光净。形色广大。必无中夭。穷满(彼天五百大劫)寿量。后方殒没。

  此约三品修因。以判三种所招果也。现法。即现生。

  此定唯属第四静虑(所摄。)又唯是善(以是)。彼(加行善心等法)所引(生)故。下(三禅地及)上(四空)地(中)无(有此定。)由前(所)说(想粗动等之理)故。

  此更约界地判。及约三性判也。

  四业通三。除顺现受。

  此更约四业判也。四业者。一顺现受业。谓决定猛利心所作善恶。能令现世即招苦乐二报。二顺生受业。谓上品心所作善恶。能令转身即决受报。三顺后受业。谓中品心所作善。恶能令二生三生乃至百千生后方受其报。四不定受业。谓下品心所作善恶杂业。或受不受。以微弱无大力故。今无想定。下品修者。或不定受。或顺后受。或顺生受。中品修者。或顺后受。或顺生受。上品修者。则顺生受。决无此世即受彼天果报之理。故除顺现受也。

  有义。此定唯欲界起。由诸外道说力起故。人中慧解极猛利故。有义。欲界先修习已。后生色界。能引现前(但)。除无想天(乃)至(色)究竟(天。不起此定)故。

  此更申明起定之处也。有两家解。第二周悉。无想天不起者。由成此定。乃感生无想天。非于彼天方起此定。又彼天寿尽。决当退生欲界。不更起此定也。五不还天皆是圣者。故亦不起此定。初禅二禅三禅四禅天中。皆得引起。可知。

  此由厌想。欣彼果入。故惟有漏。非圣所起。

  此更约有漏无漏判也。谓修此定者。本由厌患粗想。欣慕彼无想果。然后得入。则是非灭计灭。故唯有漏。而有学无学二种圣人。不起此定。唯是非学无学摄也。初无想定竟。

  △二灭尽定。

  灭尽定者。谓有(三乘)无学(圣人。)或(复)有学圣(人。)已伏或离无所有(处之俱生)贪(于)。上(非非想处之)贪(则无学已伏或离。而有学)。不定。由(暂)止息想(之)作意为先。令不恒行(之心心所。及)恒行(中之一分)染污心心所(皆)灭(故)。立灭尽(之)名。令身安和。故(虽不与定心所相应而)亦名定(又)。由(加行之时。)偏厌受想(故)。亦名(为)灭彼(受想之)定。

  此正释灭尽定之名义也。已伏。指有学及顿悟菩萨。或离。指无学二乘及彼回心者。止息想。谓厌患劳虑。暂取寂静。不计为涅槃也。此定亦名灭受想定。故更释彼得名之由。

  修习此定。品别有三。下品修者。现法必退。不能速疾还引现前。中品修者。现不必退。设退(亦能)速疾还引现前。上品修者。毕竟不退。

  此但判三品。不云招果者。是无漏道。不感异熟也。

  此定初修。必依有顶。游(历)观(察真)无漏(理以)为加行(乃得证)入(以九)。次第定(之)中(此灭尽定)。最居后故。虽(此定亦仍)属有顶。而(是)无漏(所)摄。若修此定已得(淳熟出入)自在(则于)。余地心后亦得现前。

  此判修定之所依也。有顶。谓三有极顶。即非想非非想定是也。凡佛弟子欲修灭尽定者。必依次第而修。谓先以觉观净除欲染。离生喜乐而入初禅。次以内净舍离觉观。定生喜乐而入二禅。次更舍弃喜动。离喜妙乐而入三禅。次更双亡苦乐。舍念清净而入四禅。次更灭色缘空。入无边空处定。次更灭空缘识。入无边识处定。次更灭识缘无所有。入无所有处定。次更灭无所有。缘于非想非非想处。入非想非非想定。次后了知此种极微细想。仍是有漏有为。即依此定。游观寂灭真无我理。伏灭第六心王心所。并伏第七识中俱生我执令不现行。乃入此灭尽定。是故九次第定。此居最后。不依有顶。不能加行证入也。虽依有顶。而非有漏。以必游观无漏。方能入故。若修至淳熟。则随意出入。无不自在。或于无所有地心后得入。或于识处地心之后得入。乃至或于离生喜乐地心之后得入。或于欲界散地心后亦得径入也。

  (此定)虽属道谛。而是非学非无学摄(以其)。似涅槃故。

  此更约学等三摄判也。既属道谛。宜是学无学摄。然似涅槃。故非学。非真涅槃。故非无学。

  此定初起。唯在人中(必由)。佛及弟子说力(乃得)起故。人中慧解极猛利故(若于人中先修得已。则于)。后(时。生)上二界。亦得现前邬陀夷经。是此诚证(以)。无色(天。但无业果粗色。)亦名(为)意成天(元有定果色)。故(所以得依无色定果而入此定也。然)。于(大乘诠显)藏识(之)教未信受者。若生无色(界中。)不起此定(以)。恐(既)无色(身。又复无)心。成断灭故(若)。已信(有藏识者。)生彼(无色四天。此定)亦得现前(以其)。知有藏识不断灭故。

  此更判起定处也。初必人中。后通四禅及无色界。

  要断三界见所断惑。方起此定(以诸)。异生不能伏灭有顶心心所故(又复)。此定微妙。要(先)证(于)二空。随应后。得(智之)所引发故。

  此更判起定人也。异生未断分别我法二执。未证我法二空妙理。纵令以欣厌力。伏灭无所有处心及心所。而于非非想处心及心所。决定不能伏灭。以彼所修世间有漏道力。本劣弱故。唯有三乘圣者。或于初果位中。以根本智先证我空。或于初欢喜地。以根本智先证我法二空。然后随彼二空之后得智。渐次伏灭三界思惑至都尽位。乃入此微妙定。是中二乘以我空后得智引发此定。但伏第七识中微细我执。故虽身心度百千劫如弹指顷。不能现诸威仪。以未达法空故。菩萨以二空后得智引发此定。兼伏第七识中微细法执。故能不起灭定。现诸威仪。以得法自在故。

  有义(于)。下八地修所断惑(之)中。要全断欲(界九品思惑。)余(之七地。但)伏(其)惑(或亦除)断。然后方能初起此定(以)。欲界(之)惑种(不善有覆)。二性繁杂。障定(之力)强故(经论)。唯说不还(果人。)三乘无学。及诸菩萨(乃能)。得此定故。彼(等)随(其)所应。生上八地。皆得后起(此定)。

  此下更复细判定前所断惑也。有两家解。第二为正。今初家谓人中但断欲界思惑。即能起灭尽定。后生四禅四空。亦皆得起。以阿那含果。即可得此定故。

  有义。要(须尽)断下之四地修所断惑。余(之五地。但)伏(其)惑(或亦除)断。然后方能初起此定(以下四地中)。变异受俱(之)烦恼种子(其)。障定(之力亦)强故。彼(等)随(其)所应。生上五地。皆得后起(此定)。

  此第二正解。谓人中须断下四地惑。方起此定。后生上五地中。乃得后起也。下四地。谓一者欲界五趣杂居地。二者初禅离生喜乐地。三者二禅定生喜乐地。四者三禅离喜妙乐地也。变异受。谓忧喜苦乐四种受也。上五地。谓一者四禅舍念清净地。二者空处地。三者识处地。四者无所有处地。五者非非想处地也。

  若伏下惑能起此定。后不断退生上地者。岂生上已却断下惑。

  此下问答释妨也。今先问曰。若于第四禅及四空惑。但伏不断。即能起此定者。假使不还果人。后于所伏之惑不断不退而生无色上地。然彼下地惑种尚犹未断。岂既生上地已。却乃断下地惑耶。

  断亦无失。如生上者。断下末那俱生惑故。

  此先纵答也。谓假使生上却断下惑。亦无有失。如生上地证无学者。一时顿断下九地之末那相应俱生惑故。盖六识中俱生烦恼。其相粗显。故三界九地种子。次第渐断。第七识中俱生烦恼。其相细微。故三界九地种子。须待金刚喻定方能顿断也。

  然不还者。对治力强。正润生位。不起烦恼。但由惑种润上地生(又复)。虽所伏惑。有退(起有)不退(起。)而无伏下生上地义。故无生上却断下失。

  此释伏难。兼正答前问也。释伏难者。难曰。若得灭定。后不断退而生上地。则正生时。岂无润生烦恼。今释之曰。然不还果圣人。对治力强。故润生位。不必起于现行烦恼。但由惑种润上地生耳。正答前问者。虽灭尽定所伏之惑。有退不退。而六识中修所断种。必须断下方得生上。本无伏下生上地义。故亦无生上却断下惑之失也。且如有人于此。已断初禅二禅三禅思惑。又伏第四禅及四空思惑。而得此定。已后或起第四禅等思惑。或不起第四禅等思惑。皆不可知。但必断尽第四禅思惑种子方生空处。断尽空处思惑种子。方生识处。乃至断尽无所有处思惑种子。方生非非想处。倘一生中灭定不退。虽已永伏非非相想。而第四禅惑种未断。命终仍必生于五不还天。万无径生四空之理也。问曰。凡夫外道。但伏下地思惑。亦未曾断。何故展转得生上地。那含圣人。何故伏惑不断。反不生上地耶。答曰。凡夫外道。邪见取着。故但伏下地思惑。即能生于上地。报尽之后。仍复下坠。譬如仰空射箭。力尽则堕也。那含圣人。已破见惑。于三界中。不复取着。但其任运烦恼。未能顿断。故下地烦恼渐渐尽时。转转寄生上地。以次断尽上地烦恼。便出尘界。譬如火不添薪。渐从熄灭也。

  若诸菩萨。先(于)二乘位(中。)已得(此)灭(尽)定。后(方)回心(向大乘)者(则于)。一切(三贤十圣)位中(皆悉)。能起此定。若不尔者。或有乃至七地满心。方能永伏一切烦恼。虽(七地中。犹)未永断欲界修(所断)惑(种子。)而(能)如(彼不还果人)已断(惑者一般。亦复)能起此定。论说已入远地菩萨。方能现起灭尽定故(复)。有(一类利根菩萨。始)从初地。即能永伏一切烦恼。如阿罗汉。彼(于初地乃至第)十地中。皆起此定。经说菩萨前六地中。亦能现起灭尽定故。

  此更就菩萨以判灭定起位也。若不尔者。指未得灭定先回心之二乘。一切烦恼。指三界现行思惑。余皆可知。二释二无心定竟。

  △三释睡眠闷绝。

  无心睡眠与闷绝者。谓有极重睡眠闷绝。令前六识皆不现行(故亦得无心之名。盖由)。疲(劳)极(重)等缘所引身位(身劳顿故。六情闇闭)。违前六识(令不现行。)故名极重睡眠。此(极重)睡眠时。虽无彼(四不定中眠心所之)体。而由彼(引起。相)似(于)彼。故假说彼(睡眠之)名(复有感冒)。风热等缘所引身位。亦违六识(令不现行。)故名极重闷绝。或此(疲极风热等缘。)俱是触处少分(所摄)。

  二别释竟。

  △三总结。

  除斯五位。意识恒起。

  初正明五位竟。

  △二释及与言。

  (问曰。)正死生时。亦无意识。何故但说五位不行。

  有义(正)死生(位。即以颂中)及与(之)言(而)显(破曰)。彼说非理。所以者何(圣教)但说六时名无心故。谓前五位。及(入)无余依(涅槃界者。今但)应说死生即闷绝摄。彼(死生)是最极闷绝位故(然颂)。说及与(之)言(为)。显五(位)无杂(故耳。又颂但言五位。不说六时无心者。)此(中欲)显六识断已。后时依本识中(各)自种(子)还起。由此不说入无余依(以入无余依后。则不起故)。

  释此为二。初义非。次义正。并可知。

  △三判通凡圣。

  此五位中。异生有四。除在灭定。圣唯后三。于中如来(及八地以上)自在菩萨。唯得存一。无(极重)睡(眠及)闷(绝)故。

  凡夫外道。皆名异生。以未证圣法故。不能入灭尽定。三乘圣人。不入无想定。不生无想天。八地已上。得法自在。故无极重睡闷。但有时入灭定耳。已上从第二卷中间至此。初分释三能变相竟。

  △二会三能变俱转以示二谛三。初总明俱转。二料简俱转义。三结示二谛。今初。

  是故八识。一切有情。心与末那。二恒俱转。若起第六。则三俱转。余随缘合起一至五。则四俱转乃至八俱。是谓略说识俱转义。

  一切有情。通指十界圣凡而言之也。余可知。

  △二料简俱转义。共有六番问答。今初番。

  (问曰。)若一有情(而有)多识俱转。如何说彼是一有情(答曰)。若立有情(而是)依识多少(则)。汝(于)无心位。应非有情。又他分心现在前位。如何可说自分有情。然立有情(或)。依命根数。或(依)异熟识。俱不违理。彼(命根及异熟识。)俱(是)恒时唯有一故。

  他分自分。乃以六道相望而互论也。且如只今为人。则以人为自分。其余五道皆名他分。然正为人时。或忽起天道心。或忽起地狱心等。若但依识多少而立有情。则正起天道识时。便应名为天道有情。何故仍名为人道有情耶。余可例知。命根。即依色心连持不断功能假立。异熟识。即第八果报无记识也。

  △第二番问答。

  (问曰。)一身唯一等无间缘。如何俱时有多识转(答曰)。既许此一(等无间缘)引多(后念相应)心所。宁不许此(亦)能引多心(王。)又谁定言此缘唯一。说多识俱者。许此缘(亦)多故。又(如)欲(于)一时取多境者。多境现前。宁不顿取(以)。诸根境等和合(之)力(既是)齐(平。若谓)识(必)前后(次第而)生。不应理故。又(如诸)心所(之体)性虽无差别。而(着等)类别者。许多俱生宁不许心异类俱起。又如(水之)浪(镜之)像。依一起多。故依一心。多识俱转。又若不许意(识)与五(识)俱(则意识)。取彼(五识)所缘(之境)应不明了(喻)。如(独)散意识(亦但)。缘久灭故。

  小乘所执七十五法。心法唯一。由前灭心。引生后心。故云一身唯一等无间缘也。答中先顺答。次逆答。顺答者。假使只一等无间缘引生多识。亦复无过。以彼亦许一等无间引生多心所故。次逆答者。既许有情各有八识。亦许八识各有等无间缘也。又汝若不许多识俱转。则色声香味触等多境现。前。一刹那中宁不顿取。若谓根境虽齐。识有前后。则不合理。又既许一时有多心所俱生。何独不许一时有多心王俱转。又如水镜唯一。浪像可多。则知藏识唯一。转识可多。又若不许同时意识与五识俱。则意识起时。前五已灭。便同独头意识缘已灭境。如何得明了耶。

  △第三番问答。

  (问曰。)如何(与)五(识)俱。唯一意识。于色等境(乃能)。取一或多(答曰)。如眼等识。各于自境(亦能)取一或多。此(意识于五尘境取一或多。)亦(复)何失(以六识之)。相见(二分。)俱有种种相故。

  复有小乘。妄计有五意识。故难唯一意识。不应顿取多境。答释可知。应立量云。同时一意识是有法。能取多境宗。因云。相见俱有种种相故。喻如一眼识能取多色等。

  △第四番问答。

  (问曰。)何故诸识同类不俱(答曰)。于自所缘(若不可了。多亦无用。)若可了者。一已能了。余无用故。

  同类不俱。谓一刹那中。无二眼识并生。乃至无二藏识并生也。答意可知。

  △第五番问答。

  (问曰。)若尔(则)。五识已(能各)了自境。何用俱起意识了为(答曰)。五俱(之)意识(能)。助五(识)令起。非专为了五识所缘(而已。)又(意识)于彼(五识)所缘。能明了取。异于眼等(五)识。故非无用。由此圣教。说彼意识名有分别。五识不尔。

  五识不尔者。但有自性分别。不同意识更有随念计度二种分别也。

  △第六番问答。

  (问曰。)多识俱转。何不(如心王心所之互)相应(答曰)。非同境故。设同境者。彼此所依体数异故(喻)。如五根(之与五)识(虽亦同境)。互不相应。

  非同境者。眼识以色为境。乃至身识以触为境也。难曰。同时意识。与五识既是同境。何不相应。释曰。彼此所依体数异故。彼五识依五色根。此意识依于意根。是一异也。各有自证分。体从自种生。是二异也。此第六识。与五十一心所。皆得相应。彼前五识。唯与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根本三。中二。大八相应。是三异也。喻如五根之与五识。虽亦同境。而根是色法。识是心法。根为所依。识为能依。根为能发。识为所发。根但照境。不能了别。识能了别。而无形像。识属现量。根属比量。故不可说如心心所之和顺似一而名相应。二料简俱转义竟。

  △三结示二谛。

  八识自性。不可言定一(以见分)。行相(及)。所依(根。所)缘(境。)相应(之心所。四义皆)异故。又一(识)灭时。余(识)不灭故(又七是)。能(熏。八是)所熏(如此)。等相(亦)各异故(然而)。亦非定异。经说八识如水波等。无差别故(设使)。定异应非(互为)因果性故(当知)。如幻事等。无定性故。

  此结示俗谛也。先明不定一义。次明不定异义。第八识如水。前七识如波。波之与水。不即不离。不一不异。因之与果。亦复如是。故总以如幻结成无性。当知无性之俗。俗不违真也。量云。八识是有法。非定一异宗。因云。无定性故。喻如幻事。

  如前所说(三能变)识(六位心所)差别(之)相(且)。依(四俗谛中第二道)理世俗(说有此事)。非(谓四真谛中第四)真胜义(谛。亦有此差别也。以)真胜义中。心言绝故。

  此结示真谛也。心路绝故不可思。言路绝故不可议。以心言皆悉无性。故名为绝。非是离于心言之外。别有一个非心非言境界以为真谛。当知无相之真。真不违俗。是故第八识如水。前七识如波。真胜义则如湿性。非波非水。亦不异波水也。四俗谛者。一假名无实谛。谓军林瓶车等。二随事差别谛。谓三科五蕴等。三方便安立谛。谓苦集灭道等。四法假名非安立谛。谓二空真理。四真谛者。一体用显现谛。即第二俗。二因果差别谛。即第三俗。三依真显实谛。即第四俗。四废诠谈旨谛。即一实真如。前一俗。唯俗非真。后一真。唯真非俗。中间三位。望后名俗。望前为真。虽云八谛。只云五位。今所明八识六位心所。即约随事差别谛说。亦名为体用显现谛。以不同外道余乘所执我法。故名为理。以不约平等一实真如法性。故名世俗。

  如伽他说。心意识八种。俗故相有别。真故相无别。相所相无故。

  此结示真俗不二也。不变随缘。如举真金而作众器。故相有别。随缘不变。如彼众器全体即金。故相无别。以能相所相。本无性故。谓能即非能。所即非所。故名为无。非离能所之外。更立一个无能无所为真谛也。若向此结示中荐取分明。则知性相二宗。同条共贯。更无两辙。故宗镜录曰。智者大师净名疏中问云。今依龙树之学。何意用天亲之义。答。龙树天亲。岂不同入不二法门乎。今何取舍定执也。若分别界外结惑生死。及诸行名义。当细寻天亲所作。若观门遣荡。安心入道。何过龙树。故知菩萨制作。一一关于圣典。故非出自胸臆。广引证明。令生闻慧。若不先明识论天亲护法等剖析根尘微细生死。又焉得依龙树观门遣荡。如无差别。无可圆融。若不先诊候察其病源。何以依方施其妙药。今时多不就己仔细推寻。及广披圣典。教观俱昧。理行全亏。唯尚随语依通。一时遣荡。拂迹而亦不泯。归空而空不亡。以不出法尘。全为影事。殊不识心王心所。种现根随。微细根尘。生灭起处。心心流注。念念现前。如醉如痴。懵无知者。智灯既闇。定水全枯。未审何门。能得清净。噫。智者永明。皆于性相融通若此。而今之学者。犹复胶柱鼓瑟。不知会归自心。不亦哀哉。已上广明能变三相竟。

  △二广明所变唯识二。初正明所变。二广释外难。初中二。初结前举颂。二以论释成。今初。

  已广分别三能变相。为自所变(相见)二分所依。云何应知依识所变。假说我法。非别实有。由斯一切唯有识耶。颂曰。是诸识转变。分别所分别。由此彼皆无。故一切唯识。

  △二以论释成二。初正释颂文。二释小乘难。初中二。初约见相二分释。二约转似外境释。今初。

  论曰。是诸识者。谓前所说三能变识及彼心所(以其)。皆能变似见相二分。立转变名。所变见分。说名分别(以其)。能取(于)相(分)故。所变相分。名所分别(以是)。见(分之)所取故。由此正理(故知)。彼实我法。离识所变皆定非有(以)。离能(取)所取(之外。)无别物故。非有实物。离(于能所之)二相故。是故一切有为无为若实若假。皆不离识(然此)。唯(之为)言(但)。为遮(遣)离识实物。非(并遮遣)不离识(之)心所法等。

  有为者。心王心所色法及不相应行也。无为者。虚空择灭等六无为也。实者。心王心所色法。从缘生也。假者。不相应行。依于色心分位立也。以要言之。即是五位百法。言皆不离识者。所谓心王。即识自相故心所。即识相应故。色法。即二所现故。不相应行。即三分位故。无为。即四实性故。然唯遮离识实物非有。非遮相应心所为无。故唯识言。亦摄心所也。是中唯遮外境非有。识表心及心所非无。即遣虚存实观。不云唯相唯见而云唯识。即舍滥留纯观。不云唯二分而云唯识。即摄末归本观。不云唯心心所。而云唯识。即隐劣显胜观。无为即识实性。亦不离识。乃至如前文云俗故相有别。真故相无别等。即遣相证性观也。

  △二约转似外境释。

  或转变者。谓诸内识转似我法外境相现。此能转变。即名分别。虚妄分别为自性故。谓即三界心及心所。此所执境。名所分别。即所妄执实我法性。由此分别。变似外境假我法相。彼所分别实我法性。决定皆无。前引教理已广破故。是故一切皆唯有识(但由)。虚妄分别(而)有(已)极成故。唯既不遮不离识法。故真空等亦是有性。由斯远离增减二边。唯识义成。契会中道。

  前引教理。指第一卷及第二卷初广破我法二执之文。真空。即圆成实性。等。即依他起性也。实我实法。名遍计所执性。心及心所。名依他起性。二空真理。名圆成实性。遍计非有。故无增益之过依圆不无。故无损减之过。不减不增。是名中道。初正释颂文竟。

  △二释小乘难九。初释唯识所因难。二释世事乖宗难。三释圣教相违难。四释唯识成空难。五释色相非心难。六释现量违宗难。七释梦觉相违难。八释外取他心难。九释异境非识难。初中二。初略问答。二广问答。今初。

  (问曰。)由何教理(而)。唯识(之)义(可以证)成(答曰。前文)。岂不已说。

  △二广问答二。初问。二答。今初。

  虽说(犹)未(显)了(以前所引教理。但为破于他义。然)。非(是但)破他义(而)。己义便(可)成(立。)应更确陈(以)。成此(唯识)教理。

  △二答为三。初引教。二显理。三总证。今初。

  如契经说。三界唯心。又说。所缘唯识所现。又说。诸法皆不离心。又说。有情随心垢净。又说。成就四智菩萨。能随悟入唯识无境。一(者了达)相违识相(之)智。谓于一处。鬼人天等随业差别。所见各异。境若实有。此(所见差别)云何(得)成。二(者)无所缘(境而)识(现可得之)智。谓缘过未梦境像等。非实有境。识现可得。彼境既无(则凡)。余(现在境)亦(复)应尔。三(者)自应无倒(之)智。谓愚夫智若得实境。彼应自然成无颠倒。不由功用。应得解脱(今既不尔。则知所执实境。但是颠倒妄计)。四(者)随三(种妙)智(境即随)转(之)智(何等为三)。一(知一切境界)随(八地已上心)自在者(妙)智(而)转(之)智。谓已证得心自在者。随欲转变地等皆成(假使)。境若实有。如何可变。二(知一切境界)随观察者(妙)智(而)转(之)智。谓得胜定修法观者。随观一境。众相现前(假使)。境若是真。宁随心转。三(知一切境界)随无分别(妙)智(而)转(之)智。谓起证实无分别智(则)。一切境相皆不现前(假使)。境若是实。何容不现。菩萨成就(此)四智者。于唯识理决定悟入。又伽他说。心意识所缘。皆非离自性。故我说一切。唯有识无余。此等圣教。诚证非一。

  所引诸教。并皆可知。自性者。即心意识之自体也。

  △二显理。

  极成眼等识。五随一故。如余。不亲缘离自色等。

  宗镜云。第一比量。成立五尘相分色。皆是五识亲所缘缘。成其唯识义也。量曰。极成眼识是有法。决不亲缘离自识色宗。因云。极成五识中随一摄故。喻如余极成四识。乃至量曰。极成身识是有法。决不亲缘离自识触宗。因云。极成五识中随一摄故。喻如余极成眼识等。

  余识。识故。如眼识等。亦不亲缘离自诸法。

  宗镜云。第二比量。成立第六识。并闇成立七八二识。皆缘自之亲相分不离于识。是唯识义也。量云。极成余识是有法。亦不亲缘离自识诸法宗。因云。是识性故。喻如极成眼识等。此中但言余识者。以小乘不许七八二识故。若言七八二识。恐彼不许。便犯所别不极成过。若只言六识。又不能闇立大乘第七第八两识故也。

  此识所缘。定非离此。二随一故。如彼能缘。

  宗镜云。第三比量。总成立一切亲相分不离心体。得成唯识也。量曰。六识亲所缘缘是有法。定不离六识体宗。因云。见相二分随一摄故。喻如彼能缘见分。

  所缘。法故。如相应法。决定不离心及心所。

  宗镜云。第四比量。成立一切疏所缘缘境皆不离心。得成唯识也。量曰。一切随自识所缘是有法。决定不离我之能缘心及心所宗。因云。以是所缘法故。喻如相应法。言相应法者。即指前来已成立之亲相分也。此正成立第八识之相分。不离本识。望前六识。名为疏所缘缘。由彼小乘不许第八。故但云疏所缘缘。即是六识所托之本质境。乃第八识亲所缘缘。

  此等正理。诚证非一。

  结前四量也。二显理竟。

  △三总证。

  故于唯识。应深信受。我法非有。空识非无。离有离无。故契中道。

  我法非有者。以是遍计所执性故。空谓二空真如。即圆成实性。识。谓心王心所。即依他起性。空识非无者。以其非所执故。若执空识。亦是遍计。遍计本自非有。故离有。依圆本自非无。故离无。既离有无。理绝情谓。故即契中道矣。

  慈尊依此。说二颂言。虚妄分别(故)有(见相二分。)于此(二分之上实我实法之)二(决定)都无(即)。此(依他性)中唯有(无我无法真)空(之理。)于彼(真空理中。)亦有此(依他起性。)故说(有为无为)一切(诸)法(有依圆故)。非空(无遍计故)。非不空。有无及有故。是则契中道。

  此引二颂。以证三性圆离有无。契会中道。即是不思议三谛也。虚妄分别有句。明染分依他是有。即俗谛也。于此二都无句。明遍计我法本空。即真谛也。此中唯有空句。明依他中有圆成实。于彼亦有此句。明圆成实不离依他。盖是真俗不二。即显中道第一义谛体也。故说一切法非空非不空。则一切法无非中道明矣。有字。即牒第一句。无字。即牒第二句。及有故。即牒第三第四两句。一切法有。即假也。一切法无。即空也。一切法及有故。即中也。故中论云。因缘所生法。即空即假即中。为令易解。说空假中。克实而言。唯一中道以为正体。中道离一切相。非遍计之所执。即为如实空义。中道即一切法。具依他之缘起。即如实不空义。虽有空与不空二义。而体元非空与不空。今既云一切法非空非不空。则八识一一非空非不空。即是中道。法尔具足三谛。五十一心所一一非空非不空。即是中道。法尔具足三谛。十一色法一一非空非不空。即是中道。法尔具足三谛。二十四种不相应行亦一一非空非不空。即是中道。法尔具足三谛。六种无为亦复非空非不空。即是中道。法尔具足三谛。此性相两宗血脉关通最显著处。人都忽而不察。奈之何哉。

  此颂且依染(分)依他(而)说。理实亦有净分依他。

  染分依他。因缘所生六凡法也。净分依他。因缘所生四圣法也。六凡诸法。既已一一即空假中。四圣诸法。何独不然。故曰十界无非即空假中。明文在兹。奈何不信。初唯识所因难竟。

  △二释世事乖宗难。

  (难曰。)若唯内识似外境起。宁见世间情非情物。处时身用定不定转(答曰)。如梦境等。应释此疑。

  此中自有四难。一者处定。二者时定。三者身不定。四者依用不定。一处定者。如南山在南。不可以识令其在北。故非唯识。二时定者。如缘山之识生时。固自有山。然缘山之识灭时。山不随灭。故非唯识。三身不定者。如多人同看灯光。其有翳者。别见五色重叠。则是虚妄。可名唯识。其无翳者。皆见清光。则是实境。故非唯识。四作用不定者。复有三难。一云。如翳眼所见发蝇等物。即无作用。好眼所见发蝇等物。即有作用。无作用者。可名唯识。有作用者。则是实物。何名唯识。二云。如梦中所得饮食衣服刀仗毒药。即无实用。可名唯识。觉时所得。便有实用。何名唯识。三云。如乾闼婆城。则无实用。砖土城等。则有实用。虚实各殊。何名唯识。答云如梦境等者。应引二十颂云。处时定如梦。身不定如鬼。同见浓河等。如梦损有用。初句。答第一处定第二时定难。第二第三两句。答第三身不定难。第四句。答第四作用不定难也。一释处定难者。且如梦见有山在南。梦中之心更缘北时。梦中之山依旧在南。岂果有山在于梦心之外耶。云释时定难者。且如梦见有山。梦中之心缘此山时。山固宛然。梦中之心不缘山时。山亦仍在。岂果离于梦心实有山耶。三释身不定难者。且如一类饿鬼。于恒河处。同见脓河。虽彼多鬼之所同见。岂实有脓河耶。若知饿鬼所见脓河。唯是自业所招。自识妄见。则知今人所见灯火清光。乃至日月星辰。山河国土。穷尽十方有漏国土。种种依正。皆是同分妄见而已。岂有识外实境可得。四释作用不定难者。且如梦得饮食刀仗等。即无实用。梦见男女交遘遗失不净等。即有实用。既有实无实。皆同一梦境。则汝所云作用不定。何一非唯识耶。

  △三释圣教相违难。

  (难曰。)何缘世尊(不但说意法二处。而)说(有)十二处(答曰。彼五根五尘十处。亦)。依(本)识所变。非别实有(世尊不过)。为(令众生)入我空(观。所以)说(此)六二(之)法(令观无我。喻)。如(为)遮断见(故假)。说(相)续有情(今大乘教)。为(令众生)入法空(观。所以)复说唯识。令知外法亦非有故。

  说十二处。为破我执。元非实法。譬如说续有情。但为破断见耳。岂可更计常哉。

  △四释唯识成空难。

  (难曰。)此唯识性。岂不亦空(设若)。不尔(其义)。如何(答曰。识性)。非所执故。谓依识变妄执实法(以)。理(推彻。了)不可得。说为法空。非(谓并)无离言正智所证唯识性故(而)。说为法空(也。)此识若无。便无俗谛。俗谛无故。真谛亦无。真俗相依而建立故。拨无二谛。是恶取空。诸佛说为不可治者。应知诸法有空不空。由此慈尊说前二颂。

  此中难意。谓由破我故说十二处法。法既即空。则今由破法执。故说唯识。识岂不亦空耶。答意可知。恐又难曰。设无此识。亦何不可。故今答曰。此识若无。便无俗谛。盖八识及与心所。皆名俗谛。俗依真立。真依俗显。譬如色依空住。空依色显。又如波水依湿性立。湿性依波水显。真俗不二之旨。复见于此。谁云性相不同辙哉。

  △五释色相非心难。

  (难曰。)若诸色处亦(即以)识为体。何缘乃似色相显现(又复)。一类坚住相续而转(答曰。无始以来。虚妄)。名言熏习(妄作心外坚住相续等想。依斯)。势力起故(非有实物可得。然似外色现者)。与染净法为依处故。谓此(相分)若无(则便)。应无颠倒(妄执。)便无杂染。亦无净法。是故诸识亦似色现。如有颂言。乱相及乱体。应许为色识。及与非色识。若无余亦无。

  无妄执。则无杂染。无杂染。亦无净法。盖染净是对待法。皆依俗谛建立故也。是故十界染净。皆名俗谛。染净无性。则十界皆空。真俗不二。则十界皆中明矣。乱相者。指所变之色相。乱体者。指能变之心体。色识者。指所变之乱相。非色识者。指能变之乱体。若无余亦无者。谓若无能变。即无所变。若无所变。亦无能变也。宗镜曰。天亲唯识论。唯是一识。复有分别识无分别识。分别识者。是识识。无分别识者。似尘识。一切法界所有瓶衣车乘等。皆是无分别识。例得云。复有分别色无分别色。分别色者。如言光明即是智慧。无分别色。即四大所成色。智旭曰。分别识者。即颂所谓非色识也。无分别识者。即颂所谓色识也。色与非色。皆名为识。识外更无他法。故称唯识。此成唯识论之正旨也。例得以下。则以乱体名有分别色。以乱相名无分别色。有分别无分别。皆名为色。色外更无他法。故称唯色。此天台唯色唯香等义所由立也。良由诸法无性。名字亦空。故得作此妙说。非寻言逐句者所能思议也。又临济大师。依此义而立四句。有时夺人不夺境。即一切唯色。有时夺境不夺人。即一切唯识。有时人境俱夺。则色识两亡。有时人境俱不夺。则色识宛尔。又智者大师。依此义而立四照。一者智照境。即有分别识照无分别色也。二者境照智。即有分别色照无分别识也。三者智照智。即有分别识照无分别识也。四者境照境。即有分别色照无分别色也。问曰。智照智者。应是以心缘心。则能缘所缘。皆有分别。何谓有分别识照无别识耶。答曰。能缘是见分。故得有分别用。所缘是相分。但托彼心以为本质。变似心相。譬如镜中之火。无能烧用。故设使真带质境。亦名无分别识耳。

  △六释现量违宗难。

  (难曰。)色等外境。分明见证。现量所得。宁拨为无(答曰。五识及同时意识)。现量证(五尘)时。不执为外。后(念)意(识)分别(计度。)妄生外想。故现量境(本)。是(识)自相分(以即)。识所变故(大乘)。亦说为有(惟彼)。意识所执外实色等(乃是)。妄计有故(大乘)。说彼为无。又色等境(皆是)。非色似色。非外似外。如梦所缘。不可执为实是外色。

  △七释梦觉相违难。

  (难曰。)若觉时色。皆如梦境。不离识者(譬)。如(有人)从梦(而)觉(即)。知彼(梦所见色等皆)唯心(现。)何故(今于)觉时。于自(所缘)色境。不知(皆是)唯识(答曰)。如梦未觉(之时。)不能自知(所见唯心。)要至觉时。力能追觉(其无心外实境。只今)觉时境色。应知亦尔(与梦相似。)未(到)真觉(之)位。不能自知(其非实有。)至真觉时。亦能追觉(今既)。未得真觉(则是)。恒处梦中。故佛说为生死长夜。由斯未了色境唯识。

  追觉真觉。皆是入声。其余觉字。皆是去声。真觉有二。一分真觉。即初地以上。二究竟觉。即妙觉极果。推而广之。亦有相似觉。观行觉。名字觉。唯理即觉。则是熟睡长梦人也。

  △八释外取他心难。

  (难曰。)外色实无。可非内识境。他心实有。宁非自所缘(答曰)。谁说他心非自识境。但不说彼是亲所缘。谓(缘他心者。于自心中。有似他)识(之相分)生时(此所现之似他识相)。无实作用。非如手等(之能)亲执外物(非如)。日等舒光(之能)亲照外境。但如镜等似外境现。名了他心。非亲能了。亲所了者。谓自所变。故契经言。无有少法能取余法。但识生时似彼相现。名取彼物。如缘他心(既必不能亲缘。应知缘于)。色等(五尘。)亦尔(不能亲缘本质也)。

  若达此义。则知诸佛心内众生之心。名为无漏相分。众生心内诸佛之心。名为有漏相分。然诸佛不能令彼众生之心即证无漏。众生亦不能令彼诸佛之心还成有漏。何有少法能取余法。不过还取自相分耳。既不能亲缘他心。但缘自所变相。则知亦决不能亲缘五尘本质。但缘自所变相而已。既无外境可缘。而妄于中起贪瞋痴。起诸见慢。大佛顶经所谓自心取自心。非幻成幻法也。哀哉。

  △九释异境非识难。

  (难曰。)既有异境。何名唯识(答曰)。奇哉固执。触处生疑。岂唯识教。但说(只)一(个)识(问曰。若)。不尔(者。其义)如何(答曰)。汝应谛听。若唯一识。宁有十方凡圣尊卑因果等别。谁为谁说。何法何求。

  此先破执唯一识之过也。六道为凡。三乘及佛为圣。佛为圣中之尊。三乘为圣中之卑。菩萨为因。佛地为果。或凡圣各论尊卑。凡圣尊卑各论因果。设无诸佛。则谁为能说。设无众生。则谁听所说。设无佛说。则以何为法。设无众生。则何人求法。既无凡圣尊卑因果。亦无能说所说能求所求。便成毕竟断灭。并此一识亦复乌有。岂非大邪见哉。

  故唯识言。有深意趣(须知)。识(之为)言(乃是)。总显一切有情。各有八识。六位心所。所变相见。分位差别。及彼空理所显真如。识自相故。识相应故(心心所)。二(之)所变故(前)。三(种法之)分位故(前)。四(种法之)实性故。如是诸法。皆不离识(所以)。总立识名(若夫)。唯(之为)言(乃是)。但遮愚夫所执定离诸识实有色等。

  此正释唯识二字之旨趣也。只此识字。收尽五位百法。一者心法。即是八识。二者心所有法。即是六位心所。共五十一。三者色法。即是见分所缘相分。共有十一。四者不相应行法。即是心心所色分位差别。有二十四。五者无为法。即是我法二空所显真如。约义说有六也。八识是识自相。故名为识。心所是识相应。故亦名识。相见是二所变。故亦名识。不相应行是三分位。故亦名识。无为是四实性。故亦名识。心所名识。即隐劣显胜义。相见名识。即舍滥留纯义。及摄末归本义。不相应行名识。即遣虚存实义。无为名识。即遣相证性义。唯遮愚执离识实有色。等。等取一切我法二执。如前所明也。

  若如是知唯识教意。便能无倒。善备资粮。速入法空。证无上觉。救拔含识生死轮回。非全拨无恶取空者违背教理。能成是(自利利他大)事。故定应信一切唯识。

  此结显唯识教理有大利益也。不执遍计为实。不拨依圆为无。故能无倒。无倒之智如目。万行资粮如足。目足并运。安隐入于法空大清凉地。乃至证无上觉。尽未来际救度众生。岂恶取空所能成办也哉。初正明所变竟。

  △二广释外难三。初释分别由何难。二释生死由何难。三释违经三性难。初中二。初申难举颂。二以论释成。今初。

  若唯有识。都无外缘。由何而生种种分别。颂曰。由一切种识。如是如是变。以展转力故。彼彼分别生。

  △二以论释成二。初略解颂文。二广释颂义。初中二。初约染种现。生染分别。二例净种现。生净分别。初中五。初释第一句。二释第二句。三释第三句。四释第四句。五总显颂意。今初。

  论曰。一切种识。谓(第八)本识中能生(诸法)自果(之)功能差别。此(差别功能。能)生等流异熟士用增上(四类)果故。名(之为)一切种(此中)。除离系(果而不言)者(以离系果)。非种生故。彼(离系果。)虽可(克)证。而非种(子之)果。要(须)现(行)起(于真无漏)道。断(彼惑)结(方始)得故(此现起道。虽从无漏种生。望于彼离系果)。有展转义(然)。非此(颂中正意)所说(以)。此(颂但)说能生分别(之)种(子)故。此(分别种。是本识之相分。即以本)识为体。故立识名。种离本识。无别性故。种识二(字合)言(之者。)简(于)非种(非)识。有(现识可名为)识(而)非(是)种(有外种可名为)。种(而)非(是)识故。又种识(之为)言。显(本)识中(所持之)种。非(指能)持种(子之)识(此差别义)。后当说故。

  △二释第二句。

  此识中种(由现识等)。余缘助故。即便如是转变。谓从生位。转至熟时。显变种多。重言如是。谓一切种。摄三熏习共不共等识种尽故。

  三熏习者。一名言熏习。二我执熏习。三有支熏习。具如下文所明也。共相识种。能感依报。不共识种。能感正报。复有共中不共。不共中共。故名为等。具如大乘止观广说。

  △三释第三句。

  展转力者。谓八现识及彼相应(心所)相见分等。彼(于种子。亦)皆互有相助力故。

  等者。等取不相应行。虽依色心分位假立。自无实体。亦有相助力也。

  △四释第四句。

  即(从种生之)现识等。总名分别(皆以)。虚妄分别为自性故。分别类多。故言彼彼。

  等者。等取诸心所法。皆能分别故也。此等分别。复有性受界地现比非量差别不同。故云类多。

  △五总显颂意。

  此颂意说。虽无外缘。由本识中有一切种转变差别。及以现行八种识等展转力故。彼彼分别而亦得生。何假外缘方起分别。

  初约染种现。生染分别竟。

  △二例净种现。生净分别。

  诸净法起。应知亦然(依附本识一切)。净种(转变差别。及以)现行(净法)为缘(助令)生故。

  诸净法。谓三乘智果也。初略解颂文竟。

  △二广释颂义二。初徴。二释。今初。

  所说种现缘生分别。云何应知此缘生相。

  △二释二。初正释缘生。二结斥指广。初中三。初且明四缘。二傍论十因。三正示缘生。初又二。初标。二释。今初。

  缘且有四。

  宗镜云。因缘。则于有为之门。亲办自果。无间。则为开导之义。万有咸生。所缘。则具虑托而方成。约亲疏而俱立。增上则有胜势力。不障他缘。

  △二释为四。初释因缘。二释等无间缘。三释所缘缘。四释增上缘。今初。

  一因缘。谓有为法亲办自果。此体有二。一种子。二现行。

  感果名因。助生名缘。有为法者。简非无为。指色心等。亲办自果为因。兼有助生之义。因即是缘。故名因缘。种子现行。次文自释。

  种子者。谓本识中善染无记诸界地等功能差别。能引次后自类功能。及起同时自类现果。此(功能差别。)唯望彼(次后自类及同时现果)是因缘性。

  此先释种子为因缘体也。能引次后自类功能。即种生种义。及起同时自类现果。即种生现义。此二皆名因缘性。

  现行者。谓七转识。及彼相应(心所。)所变相(分)见(分三)性(三)界(九)地等(但)。除佛果(极)善(与三性中)。极劣无记(之外。)余(一切法。皆)熏本识生自类种。此(转识等。)唯望彼(自类种)是因缘性(问曰第八何不能熏。答曰)。第八心品(体是所熏。若以之为能熏。则便)。无所熏故(问曰。性界地等。何亦能熏。答曰)。非简所依(之自证分)独能熏故(问曰。何除佛果及劣无记。答曰。无记)。极微(佛果极)。圆故(所以此二)。不熏成种。

  此次释现行为种子之因缘体也。宗镜云。前五转识。能熏阿赖耶相分种子。第六意识。能熏第八相见二分种子。第七末那。唯熏第八见分种子。又云。前七识见相二分能熏种。以此二分有作用故。又云。见分与力。令相分熏种。又见分是自证分与力。又云。前五识与第八识熏相分种者。但熏内身及外器实五尘相分种。余即不熏。以不能缘故。若第六缘第八见分时。熏得见质二种。皆是心种。即与第八熏得见分种。又自熏得第六见分种。中间相分即不熏。若第六缘第八相分时。或熏三种子。谓自熏得能缘见分种。若现量时。亦自熏得相分五尘种。又与第八熏得五根尘本质种。然多分只熏见质二种。第六缘第八三境相分时。只熏根身器界种。缘种子境。即不熏种。恐犯无穷过故。又云。第六能缘第八四分。唯熏见相分种者。以内二分。与见分同是心种。故于见分中摄。又云。第六若缘无为并不相应行及心所中一分假者。皆不熏本质种。实者即熏。以缘假法时。但是独影境故。亦不熏相分种。其能缘见分种即熏。若第七缘第八见分熏种者。但熏见质二种。定不熏相分种。其中间相分。但从两头合起。仍通二性。一半从本质上起者。是无覆性。一半从能缘见分上生者。是有覆性。

  现行同类展转相望。皆非因缘(以彼各从)。自种生故。一切异类展转相望。亦非因缘。不亲生故。有说异类同类现行展转相望为因缘者。应知假说。或随转门。有唯说种是因缘性。彼依显胜。非尽理说。圣说转识与阿赖耶。展转相望为因缘故。

  此简示结成因缘义也。先简同类现行相引。是等无间。非是因缘。设无种子。则现行不能自引现行。譬如炷若尽时。前?不能引生后?故也。次简异类现行相助。是增上缘。亦非因缘。以其不亲生故。次示或说现行展转得为因缘。或说唯种是因缘性。一是随转假说。一是但依显胜。次圣说下。结成种子现行决定互为因缘。初释因缘竟。

  △二释等无间缘。

  二等无间缘。谓八现识及彼心所。前聚于后自类无间。等而开导。令彼(后聚自类决)定(得)生。

  等者。自类也。无间者。中无间隔也。缘者。助生也。八现识及彼心所。正出缘体。为简色不相应及无为法。无有等无间缘义也。心王必有心所与之相应。和合似一。名之为聚。前后者。显非同时。自类者。显非他类。如前眼识望后眼识。乃名自类。若望耳鼻识等。即名他类也。

  多同类种。俱时转故。如不相应。非此缘摄。由斯八识非互为缘。

  此简种子非等无间缘。并简异类现识亦非等无间缘也。且如八识及诸心所。各有种子。与彼现行俱时而转。就种生现。得为因缘。现非种引。非等无间。譬如炷能生?。不能引?。以引后?者。必由前?故也。故种与现。如不相应。非此等无间缘所摄。既种与现虽是同类。由其种现异故。便非此缘则八识现行各各异类。尤不相应。岂容互作等无间缘哉。

  心与心所。虽恒俱转。而相应故。和合似一。不可施设离别殊异。故得互作等无间缘。

  此释伏难也。难曰。种子与现行。以同时故。不为等无间缘。八识现行。以异类故。亦不为等无间缘。则心与心所。亦是同时异类俱转。如何得作等无间缘耶。今释之曰。虽恒俱转。而所依不异。所缘相似。又必同性。是故相应和合似一。得为等无间缘也。然但约为缘。则心与心所。便得互作。若约为依。则又独指心王。如第四卷中所明。

  入无余心。最极微劣。无开导用。又无当起等无间法。故非此缘。云何知然。论有诚说。若此(前)识等无间。彼(后)识等决定生。即说此(前识)是彼(后识)等无间缘故。

  此更简去入无余涅槃之最后心。不名为等无间缘也。以更无当起之法。则无所用其开导故。引证可知。问曰。若依法华。则无有一人入于二乘涅槃而灭度者。此云何通。答曰。彼是显实。此且施权。不应为难。

  即依此义。应作是说。阿陀那识。三界九地。皆容互作等无间缘。下上死生。相开等故。有漏无间。有无漏生。无漏定无生有漏者。镜智起已。必无断故(无垢)。善(识)与无记(异熟)相望亦然。

  此下别约八识以判等无间缘。今先判第八识也。镜智。约相应心所。相应心所。有二十一。独言镜智者。智为胜故。善与无记。约第八心王。相望亦然。谓异熟无间有无垢生。无垢定无生异熟者。

  (问曰。)此(第八识。在)何界后引生无漏(答曰)。或从色界。或欲界后。谓诸异生(直发大心)求佛果者。定(于)色界后(身)。引生无漏(第八净识。以因行既满之)后。必生在净居天上大自在宫。得菩提故(若夫)。二乘(极果)回趣大菩提者。定(于)欲界后(身)引生无漏(第八识。以)回趣(所)留(生)身。唯(在于)欲界故。彼虽必往大自在宫。方得成佛。而本愿力所留生身。是欲界故。有义。色界亦有声闻回趣大乘愿留身者。既与教理俱不相违。是故声闻(之)第八无漏。色界心后亦得现前。然五净居(天中。)无回趣者。经不说(生)彼(天者)发大心故。

  此兼论第八引生无漏之界地也。色界亦有声闻回趣大乘。谓阿那含生色界已。证阿罗汉。身未入灭。即留色界之身。以俟功德成满也。然生五净居天。则无回趣之义。以彼多属定性声闻故耳。问曰。大佛顶经云。从是有顶色边际中。若于舍心发明智慧。慧光圆通。便出尘界。成阿罗汉。入菩萨乘。如是一类。名为回心大阿罗汉。何故此云经不说彼发大心耶。答曰。大佛顶经。虽属方等。然是纯明圆理。故得出尘而为菩萨。成唯识论。虽亦大乘。然是带通明别。故入无余。则无心智。即今所谓大自在宫得菩提者。亦是带劣胜应身相。以劣唯阎浮。胜须华藏。今寄净居。乃是梵网千释迦之一耳。起信论中。亦同此意。理虽圆别。事犹带通。权实相须。其旨非浅。圣意难测。但应仰信。

  第七转识。三界九地亦容互作等无间缘。随第八识生处系故。有漏无漏。容互相生。十地位中。得相引故。善与无记。相望亦然。于无记中。染与不染。亦相开导(以)。生空智果前后位中。得相引故。此欲色界。有漏得与无漏相生。非无色界(以)。地上菩萨。不生彼(无色界)故。

  此判第七识之等无间缘也。平等性智相应。名为无漏。我法二执相应。名为有漏。十地位中。入法空观。则名无漏。出法空观。则名有漏。故互相生。无漏即是善性。有漏即无记性。故云相望亦然。又我法二执相应。名为有覆。亦名为染。伏断我执。但与法执相应。名为无覆。亦名不染。初二三果圣人。入生空观位中。则名不染。未入之前。已出之后。则名为染。故亦互相引也。钝根二乘。得生无色。以厌色故。地上菩萨。不生无色。以无益故。然菩萨若证二十五王三昧。亦必应现无色。今亦依权说耳。

  第六转识。三界九地有漏无漏善不善等。各容互作等无间缘。润生位等。更相引故。初起无漏。唯(在)色界后(心以)决择分善。唯(在)色界(有)故。

  此判第六识之等无间缘也。二空观智。皆名无漏。无漏唯善。我执相应。名为有漏。有漏则有善。恶。有覆。无覆不同。然皆互相引生。决择分善。即暖等四加行位所修善根。要依四禅。方发无漏。故云唯色界后。所谓因定发慧也。然人中若能成就四禅。即名四禅后心。非谓必生四禅天上。

  眼耳身识(于欲色)。二界(杂居离生)二地。鼻舌两识(唯于)。一(欲)界一(杂居)地(各以)。自类互作等无间缘。善等相望。应知亦尔。有义。五识有漏无漏。自类互作等无间缘。未成佛时。容互起故。有义。无漏(五识在于)有漏(五识)后起。非无漏(五识之)后容起有漏(五识。以)无漏五识。非佛无故。彼(因位中之)五色根定有漏故(以根)是异熟识(之)相分摄故(若谓)。有漏不共必俱同境(之五)根(而能)发无漏(五)识。理不相应故。此二于境明昧异故。

  此判前五识之等无间缘也。互作。谓六道相望。善等。即三性差别。次释有漏无漏。有两家解。初义非。次义正。明昧异者。无漏根发成所作智相应五识。则于境明。有漏根发有漏五识。不论善恶无记。皆于境昧也。二释等无间缘竟。

  △三释所缘缘。

  三所缘缘。谓若有法。是带己相。心或相应所虑所托。此体有二。一亲。二疏。

  带彼相起。故名所缘。助生于识。故复名缘。谓若有法者。即能为生缘义。简遍计所执。其体是无。纵是所缘。而无缘义也。是带己相者。即显是所缘义。简根及种子识无其相。虽得为缘。而非所缘也。具此有法带相二义。名所缘缘。而心王与心所之或相应者。以此为所虑处。即以此为所托处。所虑故名为所缘。所托故复名为缘。宗镜云。一有所虑非所托。即遍计妄执我法等是。以无体故。二有所托非所虑。即镜水所照物等是。以镜水非能虑故。三俱句。即一切所缘缘实相分是。四俱非。即除镜水等所照外。余不缘者是。

  若(此相分。)与能缘(之见分同一所依)体不相离。是见分等内所虑托。应知彼是亲所缘缘。

  此先释亲所缘缘也。体不相离。谓四分唯是一体。宗镜云。一有亲所缘缘。从质及心变起。即五识缘五尘相分是。二有亲所缘缘。但从心变。不仗质起即第八缘三境相分是。三有亲所缘缘。不由心变。亦不由质起。即根本智所证真如是。四有亲所缘缘而非相分。即内二分互相缘是。

  若(此本质。)与能缘(之见分)。体虽相离(然借)。为质能起内所虑托。应知彼是疏所缘缘。

  此次释疏所缘缘也。

  亲所缘缘(但是)。能缘(之心决定)皆有(以)。离内所虑托。必不生(于能缘心)故。疏所缘缘。能缘(之心)或有(不定。以)。离外所虑托。亦得生(于能缘心)故。

  此即第二卷所谓自心内法一切皆有。自心外法或有或无也。宗镜云。一有本质相分是实性境。即前五识。及明了意识初念。并少分独头意识是。二有本质相分是假。即有质独影及带质境是。三无质相分是假。即无质独影是。四无质相分是实性境。即第八心王缘三境。及本智缘真如是(真如即是实相。故名为相。而根本智非有相分也)。又云。带有二义。一者挟带。二者变带。相亦二义。一者体相。二者相状。若根本智缘真如。是挟带体相而缘。是所缘缘。乃至内二分相缘。及自证分缘见分。亦是挟带体相。名所缘缘。若有漏心心所。及无漏后得智见分缘境之时。变相而缘。不论有质无质。皆是变带相状。名所缘缘。又云。但是相分。皆名变带。若不变相分。直附境体。即名挟带。

  第八心品。有义。唯有亲所缘缘。随业因力任运变故。有义。亦定有疏所缘缘。要仗他变质自方变故。有义。二说俱不应理。自他身土。可互受用。他所变者为自质故(则初家惟有亲所缘缘不应理也)。自种于他无受用理。他变为此。不应理故(则次家定有疏所缘缘亦非理也。且一切有情。法尔有五性差别)。非诸有情种皆等故。应说此(第八心)品(其)。疏所缘缘(于未转已转等凡)。一切位中。有无不定。

  此下别约八识。判所缘缘亲疏有无之义。今先判第八识也。有三家解。第三为正。未转位中。根身种子。定无疏所缘缘。器界及他人浮尘根身。得有疏所缘缘。已转位中。镜智缘真。定无疏所缘缘。镜智缘俗。得有疏所缘缘。又缘现在。则有本质。若缘过未。则无本质。故云有无不定。

  第七心品。未转依位。是俱生(我法二执)故。必仗(第八识之见分以为)外质。故亦定有疏所缘缘。已转依位。此非定有(若缘净识为无我境。仍有疏所缘缘。若)。缘真如(及过未)等(则便)。无外质故。

  第六心品。行相猛利。于一切(圣凡)位(中。皆)能自在(而)转(故其)。所仗外质。或有或无(当知)。疏所缘缘。有无不定。

  前五心品。未转依位。粗钝劣故。必仗外质(五尘性境。)故亦定有疏所缘缘。已转依位。此非定有(成所作智。通)。缘过未等(法。)无外质故。

  此判前七转识所缘缘亲疏有无之义也。或有外质。指同时意识。或无外质。指独头意识。余可知。三释所缘缘竟。

  △四释增上缘。

  四增上缘。谓若有法。有胜势用。能于余法或顺或违(俱能为缘。是故名增上缘)。虽前三缘。亦是增上。而今第四。除彼(前三。收)取(其)余。为显诸缘差别相故。此顺违(之胜势)用。于四处转(谓)。生住成得四事别故。

  有法。亦指有体之法也。或自有体。或依色心分位假立。即以色心等法为体。均是依他起性。非同遍计所执。故名有法。由此法故。未生诸法。或顺令生。或复违令不生。已生诸法。或顺令住。或复违令不住。未成诸法。或顺令成。或复违令不成。未得诸法。或顺令得。或复违令不得。故名为增上缘。

  然增上用。随事虽多。而胜显者。唯二十二。应知即是二十二根。

  一眼根。二耳根。三鼻根。四舌根。五身根(此五名五色根)。六男根。七女根。八命根。九意根。十苦根。十一乐根。十二忧根。十三喜根。十四舍根(此五名五受根)。十五信根。十六进根。十七念根。十八定根。十九慧根(此五名五善根)。二十未知当知根。二十一已知根。二十二具知根(此三名三无漏根)。

  前五色根。以本识等所变眼等净色为性。

  识等。等取自种子。眼等。等取耳鼻舌身。净色谓清净四大。即第八识上色之功能。非外所造。非同粗显色香味触。可得见嗅尝触。但是比量所知而已。

  男女二根。身根所摄。故即以彼(身根之)少分为性。命根。但依本识亲种分位假立。非别有性(等无间)。意根。总以八识为性。

  若八识自类心心所聚。前望于后。即是等无间缘所摄。今不论自类他类。总于后念诸心心所生住成得有顺违用。故总立为增上缘之意根。

  五受根。如应各(以)自受为性。信等五根。即以(善心所中)信等及(别境中之)善念等而为自性。

  苦乐忧喜舍五受。即五受根体性。善中信勤。别境中善念善定善慧。即五根体性。此五善根。且指有漏善言之也。

  未知当知根。位有三种。一根本位。谓在见道(十五心中。唯)除(最)后(第十六心之一)刹那(以第十六刹那)。无所未知可当知故(即属已知根摄)。二加行位。谓暖顶忍世第一法。近能引发根本位故。三资粮位。谓从为(欲)得谛(而修)现观故。发起决定胜善法欲。乃至未得顺决择分(已前)所有善根。名资粮位。能远资生根本位故。于此三位信等五根(及)意(根)喜(根)乐(根)舍(根。合)为此(未知当知)根性(然在)。加行等位。于后胜法求证愁戚。亦有忧根(但以)。非正善根。故多不说。

  见道一十五心之中。所有信进念定慧意喜乐舍。正属无漏。以是出世无间道故。未证解脱。故名未知。无间必证。故名当知。故以此为未知当知根本位也。加行近能引发此位。资粮远能资生此位。虽所修者。犹是有漏五善根等。而有漏善为增上缘。助熏本有无漏信等种子。指彼无漏法尔种子。在于资粮加行位中。得有漏善所资熏故。渐渐增长成熟。将来必得发真无漏现行。是故名为未知当知无漏善根。

  前三无色有此根者。有胜见道傍修得故。或二乘位回趣大者。为证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摄生空无漏。彼皆菩萨此根摄故。菩萨见道。亦有此根。但说地前。以时促故。

  若论未知当知根。正于四禅中有。以初果见道。必依第四禅故。然除非非想天。前三无色界天亦得有此根者。谓有一类胜见道人。虽依四禅而发无漏。亦能傍修得上三定。故于空处识处无所有处。亦有未知当知根也。又二乘所证三界九地生空无漏。虽分未知已知具知三根差别。而以菩萨视之。则皆属未知根摄。以未证法空故。是故二乘回趣大者。虽已具证三界九地所证生空无漏。而法执未伏。犹属资粮位摄。今为证法空故。地前亦起此未知当知根也。菩萨见道下。释疑。谓有疑曰。声闻见道一十五心。犹名为未知当知根之根本位。直俟十六心满。方名为已知根。何故菩萨之未知当知根。但说在地前耶。今释之曰。菩萨在于无间道中。理应亦有此根。而但说地前者。以菩萨见道之时促故。盖声闻见道。须观苦集灭道四安立谛。历下上界。便有八谛。故有八忍八智一十六心。名为十六刹那。其时则长。菩萨见道。惟观真如非安立谛。虽多刹那。事方究竟。而相等故。总说一心。其时则促也。

  始从见道最后刹那。乃至金刚喻定。所有信等无漏九根。皆是已知根性。未离欲者。于上解脱求证愁戚。亦有忧根。非正善根。故多不说。

  二乘第十六心证预流果。菩萨无分别智登欢喜地。皆名见道最后刹那。那含最后心。等觉最后心。皆名金刚喻定。二乘已证我空真如。菩萨已证法空真如。故皆名已知根。不说忧根之义。如文可知。

  诸无学位无漏九根。一切皆是具知根性。

  罗汉。支佛。圆证生空。诸佛如来。圆证法空。故皆名具知根也。八地已上。亦名无学。望于二乘。则名具知。望于如来。犹名已知。

  有顶虽有游观无漏。而不明利。非后三根。

  此释疑也。疑曰。若但前三无色得有三无漏根。则有顶非非想天。亦可游观无漏而入灭定。何无二十二根之后三根耶。故今释曰。虽依。有顶游观无漏。得入灭定。然此灭定。由止息想作意为先。但使劳虑不行。而不明利。盖欲断惑证真。必须无漏现观。今入灭尽定者。前六转识一总不行。非可依之断惑证理。以其无胜势用。故非无漏三根也。大佛顶经云。现前虽成九次第定。不得漏尽成阿罗汉。正是此意。是故若欲尽漏。须修胜生空观。

  二十二根自性如是。诸余门义。如论应知。

  谓业用。假实。乃至界系等余门分别。并如瑜伽地论五十七卷中广明也。初且明四缘竟。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七


卍新续藏第 51 册 No. 0824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八

  蕅益沙门 智旭 述

  △二傍论十因三。初明依处立因。二明依处摄因。三明因缘依处得果。初中二。初标徴。二正释。今初。

  如是四缘。依十五处义差别故。立为十因。云何此(十因)依十五处立。

  宗镜云。十因者。随说因。为诸法先导之门。观待因。了现得作用之事。牵引因。则令成自果。摄受因。则能摄万缘。生起因。令万类能生。引发因。使诸果成办。定异因。则种类各别。同事因。则体总一如。相违因。能起障碍之门。不违因。随顺缘生之理。

  △二正释二。初明十因依十五处立。二以二因摄上十因。初中十。初随说因依于语依处立(至)。十不相违因。依于不障碍依处立。今初。

  一语依处。谓(有一)法(必有一)名(如名取相之)想。所起语(言之)性。即依此处立随说因。谓依此语。随见闻等说诸义故。此即(以)能说(之语。)为所说(诸义之)因。有论说此(随说因)是名想见。由如名字取相执着。随起说故。若依彼(论所)说。便(可以)显此因是语依处。

  有论。指集论也。余可知。

  △二观待因。依于领受依处立。

  二领受依处。谓所观待(有)。能(受)所受(之)性。即依此处立观待因。谓观待此(能受所受。)令彼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故)。此(领受依处)是彼观待因。

  能所受者。如手为能受。所持之物为所受等。举业时艺为能受。科名甲第为所受等。乃至净业为能受。净土为所受等。观待所受之果。乃立能受之因。令彼举业净业等事。未生者生。已生者住。未成者成。未得者得也。

  △三牵引因。依于习气依处立。

  三习气依处。谓(于)内外种未成熟位。即依此处立牵引因。谓能牵引远自果故。

  内种。谓不共种。外种。谓共种也。由此习气相续相牵。令后自果渐渐成熟。即种引种令不断绝。名牵引因。

  △四生起因。依于有润种子依处立。

  四(三)有润(生)种子依处。谓内外种已成熟位。即依此处立生起因。谓能生起近自果故。

  谓三有种子。已经爱取所润。故能近生自果。名生起因。

  △五摄受因。依于六依处立。

  五无间灭依处。谓心心所等无间缘。

  六境界依处。谓心心所(之)所缘缘。

  七根依处。谓心心所所依六根。

  八作用依处。谓于所作业(一切)作具(之)作用。即除种子(之外。所有)余助现缘(皆名作具)。

  九士用依处。谓于所作业(一切能)作者(之)作用。即除种子(之外。所有)余作现缘(皆名作者)。

  十真实见依处。谓无漏见(唯)。除引自种(外。但)于无漏法能助引证(者。皆名为真实见)。

  总依此六(处)立摄受因。谓摄受(前)五(能)。办(世间)有漏法。具摄受六(能)。办(出世)无漏(法)故。

  △六引发因。依于随顺依处立。

  十一随顺依处。谓无记(法)染(法)善(法之)现(行)种(子一切)诸行。能随顺同类胜品诸法。即依此处立引发因谓能引起同类胜(无记胜染胜善)行。及能引得无为法故。

  无记引发无记。染引发染。善引发善。后倍于前。故名胜品。善又兼能引得无为。以无为性。虽自平等。由善品力灭无记染性乃显现故也。

  △七定异因。依于差别功能依处立。

  十二差别功能依处。谓有为法。各于自果有能起(能)证差别势力(望所生果不相杂乱)。即依此处立定异因。谓各能生自界等果。及各能得自界果故。

  差别功能。即色心等各别种子。且约十八界言。根定非尘等。尘定非识等。识定非根等。又眼定非耳等。色定非声等。眼识定非耳识等。各自种子。各于自果能生能住能成能得。故名为定异因。文中但举生得。影略住成也。

  △八同事因。依于和合依处立。

  十三和合依处。谓从(第二)领受(依处)乃至(第十二)差别功能依处。于所生住成得果中有和合力。即依此处立同事因。谓从(第二)观待(因)乃至(第七)定异(因。)皆同生等一事业故。

  合前十一依处。总名和合依处。合前六因。总名同事因也。以同一生果住果成果得果之事业故。

  △九相违因。依于障碍依处立。

  十四障碍依处。谓于生住成得果中能障碍法。即依此处立相违因。谓彼能违生等事故。

  如染能障净。净亦障染。有漏能障无漏。无漏亦障有漏。皆名为相违因。

  △十不相违因。依于不障碍依处立。

  十五不障碍依处。谓于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碍法。即依此处立不相违因。谓彼不违生等事故。

  不必增上相助。但令不相障碍。即名不相违因也。初明十因依十五处立竟。

  △二以二因摄上十因二。初标。二释。今初。

  如是十因。二因所摄。一能生。二方便。

  △二释为二。初通摄。二局摄。初中二。初引菩萨地。二引有寻等地。皆瑜伽论十七地中之名也。初又二。初引文。二释义。今初。

  菩萨地说。牵引种子。生起种子。名能生因。所余诸因。方便因摄。

  △二释义。

  此(菩萨地。乃)说牵引生起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凡六因)中诸因缘种(各有生熟之别。若在)。未成熟位。名牵引种(若至)。已成熟位。名生起种。彼(上文所说)六因中(之)诸因缘种。皆摄在此(菩萨地所说牵引生起)二位中故。虽有现起(亦)是能生因。如(彼随说观待摄受相违)四因(之)中(皆有能)。生自种(子)者。而多间断(所以)。此(菩萨地)略不说(之。)或(四因中现起之行。能)亲办(种)果(者。虽是现行。)亦立种名。如说现行谷麦等(亦得名为)种(故)所余因。谓初(随说)二(观待)五(摄受)九(相违)及(牵引等)六因中(之)非因缘法(此等)。皆是生(因缘种)熟因缘种(之)余。故总说为方便因摄。非(可谓)此(菩萨地中牵引生起)二种。唯属彼(前所说十因中之牵引生起)二因(以)。余(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四因(之)中(亦)。有因缘种故。非唯彼(前所说十因之)八(一概)。名所余因(以)。彼(前所说牵引生起)二因(之中。)亦有非因缘种故。

  菩萨地中所说牵引种子生起种子。其名虽同十因中之三牵引因四生起因。而义有异。故特释之。

  △二引有寻等地二。初引文。二释义。今初。

  有寻等地。说(唯)生起因是能生因。余(皆)方便(因)摄。

  △二释义。

  此文意说(牵引等)六因中(若)现(行若)种(子但)是因缘(摄)者。皆名(为)生起因。能亲生起自类果故。此所余因。皆方便摄。非(可谓)此(有寻等地所说)生起(之因。)唯属彼(前所说十因中之生起)因(以)。余五因中(亦)。有因缘故。非唯彼(前所说十因中之余)九。名所余因(以)。彼(前所说)生起因中(亦)。有非因缘故。

  有寻等地所说生起因。其名亦同十因中之生起因。而义亦异。故特释之。初通摄竟。

  △二局摄。

  或菩萨地所说牵引(种子)生起种子。即彼(十因中所说牵引生起)二因。所余诸因。即彼(十因中之)余八。虽(牵引生起)二因(之)内(亦)。有非能生因。而因缘种胜。显故偏说。虽余因内(亦)。有非方便因。而增上者多。显故偏说。

  有寻等地说生起因是能生因。余(皆是)方便者(亦可此中所说)。生起。即是彼(十因中之)生起因(此中所说)余因。应知即彼(十因中之)余九。虽生起中(亦)。有非因缘种。而去果近亲。显故偏说。虽牵引中。亦(必)有因缘种。而去果远疏。隐故不说。余(九皆)方便摄。准上应知。

  准上应知。谓九因内。虽有非方便因。而增上者多。显故偏说也。初明依处立因竟。

  △二明依处摄因。二。初问。二答。今初。

  所说四缘。依何处立。复如何摄十因二因。

  一问四缘依处。二问四缘摄因也。

  △二答为二。初答四缘依十五处。二答四缘摄十因二因。今初。

  论说因缘。依种子(依处)立。依无间灭(依处。而)立等无间(缘。)依境界(依处。而)立所缘(缘)依所余(依处。而)立增上(缘)。

  此引论正答也。下复申明通摄局摄。

  此中(所言)种子。即是三(习气依处。)四(有润种子依处。)十一(随顺依处。)十二(差别功能依处。)十三(和合依处。)十五(不障碍依处如是)六依处中(之)因缘种摄。虽(于)现(起之初语依处。二领受依处。五无间灭依处。九士用依处。如是)四处亦有因缘。而多间断(是故)。此略不说。或彼(现行)。亦能亲办自(种子)果。如外麦等。亦立种名。

  此明因缘依种子立。约通摄也。

  或(此中)种子(之)言。唯属第四(有润种子依虚。)亲疏隐显。取舍如前。

  此明因缘依种子立。约局摄也。准前局摄义可知。

  言无间灭(依处及)境界(依)处者。应知总显(等无间及所缘)二缘(之)依处。非唯五(无间灭依处)六(境界依处定属二缘。以)余(十三种)依处中。亦有中间(等无间及所缘)二缘义故。

  此明依无间灭立等无间。依境界立所缘。亦有通摄义也。

  或(此所言无间灭及境界者。)唯(指)五六。余处虽有。而少隐故。略不说之。

  此明无间灭及境界。亦有局摄义也。增上缘宽。故不必辨。胜答四缘依十五处竟。

  △二答四缘摄十因二因。

  论说(四缘中之)因缘(即二因中之)。能生因摄(四缘中之)。增上缘性。即(二因中之)方便因(四缘)。中间(之等无间及所缘)二缘(即十因中第五)。摄受因摄。虽方便(因)内。具后三缘。而增上(缘)多。故此偏说。余(九)因(中)亦有中间二缘。然(唯)摄受(因)中。显故偏说。初能生(因)摄(因缘义。)进退如前。

  既知十因摄归二因。则知四缘亦二因摄。既知二因可摄十因。则知四缘亦摄十因。若以四缘对二因。则因缘是能生因。余三皆方便因也。若以四缘对十因。则因缘摄彼能生。等无间及所缘缘摄彼摄受。增上摄彼余八。然亦各各有通有局。如前进退可思。二明依处摄因竟。

  △三明因缘依处得果二。初问。二答。今初。

  所说因缘。必应有果。此果有几。依何处得。

  一问因缘得果。二问果数有几。三问果之依处。

  △二答三。初明果唯五数。二答依处得果。三答因缘得果。今初。

  果有五种。一者异熟。谓(前六识所作)有漏善及不善法(引满二业)。所招自相续(之真异熟。及)异熟生无记(总名为异熟果)。

  异熟凡有四义。一异时而熟。谓受果时。非造因时。二异性而熟。谓因通善恶。果唯无记。三异类而熟。谓一趣造业。五趣受报。四异圣而熟。谓依二障种子建立。言有漏者。简无漏善不招异熟果也。由发业无明所造善及不善。名为引业。能招总报。名真异熟。由润生无明所造善及不善。名为满业。能招别报。名异熟生。真异熟。即第八果报识体。异熟生。即报得诸心心所诸根器界种种差别。此真异熟及异熟生。同属无记性摄。依此复起善恶。而体非善恶故。

  二者等流。谓习善等(三性)所引同类。或似先业(而)后果随转。

  平等流类。故名等流。然有二种。一真。二似。一真等流者。前世习善。今亦生而好善。前世习恶。今亦生而喜恶。或施或悭。或净或染。或忍或瞋。或进或懈。或定或散。或智或愚。或信不信。或贪无贪。或惭无惭。或害不害等。无量差别。生性即然。不假熏习。皆真等流也。二似等流者。夙世慈心不害。今感长寿无病。夙世损害众生。今感短命多病。夙世不悭不贪。今感富饶安乐。夙世悭贪偷窃。今感贫穷失脱。夙世不犯外色。今感眷属贞良。夙世多犯邪淫。今感妻孥邪僻。夙世实语义语软语和合。今感口气香洁。发言诚证。声音清朗。辨才不断。夙世妄言绮语恶口两舌。今感謇吃喑哑。言无人信等。种种后果。并随先业而转。皆似等流也。

  三者离系。谓无漏道断障所证善无为法。

  无为法性。无去来今。由二障故。令不显现。生空法空二观。名无漏道。以无漏道断二障种。则证二空所显真如。以出缠故。名离系果。二乘断烦恼障。离分段系。大乘断所知障。离变易系也。

  四者士用。谓诸作者假诸作具所办事业。

  作者名为士。即士农工商等是也。作具名为用。即文笔学问器。械伎术等是也。所办事业名为果。即功名富贵谷麦器物等是也。

  五者增上。谓除前四(果外。其)余所得(之)果。

  如眼识是眼根之增上果。耳识是耳根之增上果。乃至身不散坏。是命根之增上果等。宗镜云。异熟则因生果熟。异时而成。等流则因果性同。流类无滥。增上则力用殊胜。能助他缘。士用则功业所成。能获财利。离系则断障证真。超诸漏缚。初明果唯五数竟。

  △二答依处得果三。初引文。二约通释。三约局释。今初。

  瑜伽等说。习气依处。得异熟果。随顺依处。得等流果。真见依处。得离系果。士用依处。得士用果。所余依处。得增上果。

  △二约通释。

  (当知此中)习气处言(乃通)。显诸依处感异熟果一切功能(不单指习气依处)。随顺处言(乃通)。显诸依处引等流果一切功能(不单指随顺依处)。真见处言(乃通)。显诸依处证离系果一切功能(不单指真见依处)。士用处言(乃通)。显诸依处招士用果一切功能(不单指士用依处)。所余处言(乃通)。显诸依处得增上果一切功能(不尽收余十一依处)。不尔便应(所余处言)太宽(习气随顺真见士用处言)。太狭。

  △三约局释。

  或(此中所言)习气者。唯属第三(习气依处。)虽异熟因。余处亦有。此(习气依)处亦有非异熟因。而异熟因。去果相远。习气亦尔。故此偏说(此言)。随顺。唯属第十一(随顺依)处。虽等流果。余处亦得。此(随顺依)处亦得非等流果。而此(等流)因招(善恶)胜行相显。随顺亦尔。故偏说之(此中)。真见处言。唯诠第十(真见依处)虽证离系。余处亦能。此(真见依)处亦能得非离系(之果。)而此(真见)证离系相。显故偏说(此中)。士用处言。唯诠第九(士用依处。)虽士用果。余处亦招。此(士用依)处亦能招增上等。而名相显。是故偏说(此中)。所余(处言。)唯属余十一处。虽十一处。亦得余果。招增上果。余(四依)处亦能。而此十一。多招增上。余(四依处。)已显余(之四果。)故此偏说。

  文义并显可知。二答依处得果竟。

  △三答因缘得果。

  如是即说此五果中。若异熟果(则以)。牵引生起定异同事不相违(之五)因。增上缘(之一缘而)得。若等流果(则以)。牵引生起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之七)因。初(因缘)后(增上之二)缘(而)得。若离系果(则以)。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之五)因。增上缘(之一缘而)得。若士用果。有义(以)。观待摄受同事不相违(之四)因。增上缘(之一缘而)得。有义(以)。观待牵引生起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之八)因(但)。除所缘缘(之一缘。以)余三缘(而)得。若增上果。十因四缘一切容得。

  士用果中二义。第二为正。余可知。二傍论十因竟。

  △三正示缘生二。初结前起后。二释缘生相。今初。

  傍论已了。应辩正论。

  △二释缘生相二。初明种现生分别。二明现种生种子。初中二。初明前半颂种生分别。二明后半颂现起分别。今初。

  本识中种。容作三缘生现分别。除等无间。谓(八识)各(有)亲种。是彼(八识现行之亲)因缘(即此种子。是第八识之相分故)。为所缘缘于能缘者。若(此识)种于彼(现识)有能助力。或不障碍(即皆)。是增上缘。生净现行。应知亦尔。

  初本识中种下。先明生染分别。次生净现行下。例明生净分别也。除等无间者。唯依现识前后相望。立此缘故。言能缘者。即指第八识及相应五心所之见分。

  △二明后半颂现起分别二。初明染分别。二明净分别。初中二。初总标。二别释。今初。

  现起分别展转相望。容作三缘。无因缘故。

  一者种引种。二者种生现。三者现熏种。皆有因缘义。今以现望现。故无因缘义也。

  △二别释五。初约有情自他相望。二约自八识展转相望。三约自类前后相望。四约同聚心心所相望。五约同体四分相望。今初。

  谓有情类自他展转。容作(增上及所缘之)二缘。除等无间。

  △二约自八识展转相望。

  自八识聚展转相望。定有增上缘。必无等无间。所缘缘义。或有或无(第)。八于(前)七有(所缘缘义。谓第七缘八之见分。前五缘八之相分。第六通缘八之见相二分故。若前)七于(第)八(则)无(所缘缘义。以)余七非八所仗质故。第七于(前)六。五(识)无(所缘缘义。以五识不缘第七识故。唯)一(第六识)有(缘第七之义。)余六(识)于彼(第七识。)一切皆无(以第七不缘前六故)。第六于(前)五(识。)无(所缘缘义。)余五(识)于彼(第六识)有(所缘缘义。)五识唯托第八(识之)相(分为本质)故(所以不缘第六识也)。

  △三约自类前后相望。

  自类前后。第六容三(惟除因缘)。余(第八第七前五。皆更)除所缘(以但)。取现境故(若)。许五(识)后(念)见(分得)缘前(念之)相(分)者(则)。五(与)七(自类)前后亦有三缘。前七(转识)于(第)八(识。)所缘(缘义亦可)容有(以前七现行)。能熏成彼(第八识中)相见种故。

  初正释自类相望。次前七于八下。复追补展转相望中未尽之义也。若论余七非八所仗质义。则无疏所缘缘。若论现行熏种子义。则亦容有疏所缘缘。以种子由现行之所熏变。不异相分仗本质而得变起故。

  △四约同聚心心所相望。

  同聚异体展转相望。唯有增上。诸相应法。所仗质同。不相缘故。或依见分。说不相缘(若)。依相分(而)说(亦得)。有相缘义。谓诸相分。互为质起。如(第八)识中种(子是相分。)为触等(五心所)相(分之本)质(若)。不尔(者生)无色(界。既无身器。)彼(触等五心所)应无(所缘)境故。设许(无色界亦)变(为定果)色(然触等五)。亦定缘种(子而变似种相。)勿(可谓相应心所之)相分境。不同(心王所缘之本)质故。

  心与心所和合似一。故名同聚。然其相用各别。故名异体。各各见分。决不互缘。各各相分亦得互为所仗本质。如无色界。现无身器。唯以本识所藏诸法种子为相分境。相应触等五心所。托此本识相分种子以为本质。变似种子之相而为所缘。若不许彼互为质起。则应触等无所缘境。纵许无色有定果色。而心所心王。所缘必同。未有心王既缘三类性境。心所不同本质变起相分者也。

  △五约同体四分相望。

  同体相分。为见(分之增上及所缘)二缘。见分于彼(相分。)但有增上(缘之一义。)见与自证。相望亦尔。余(自证分及证自证分之)二展转(相望。)俱作(增上所缘)二缘(须知)。此中不依种相分说。但说现起互为缘故。

  见与自证相望亦尔者。见于自证。能为二缘。自证于见。但有增上。以见分不能缘自证故。初明染分别竟。

  △二明净分别。

  净八识聚。自他展转皆有所缘(以四智相应心品)。能遍缘故。唯除见分非相(分之)所缘。相分理无能缘用故。

  圆镜平等观察。皆具本后二智。成所作智。唯是后得。根本实智。但缘真如。后得权智。遍缘假实色心有漏无漏有为无为过现未来一切诸法。是故自他展转。皆得有所缘缘义也。且约同体四分相望。有十二重。一见分缘相分。以现量证故。即是变带。二见分缘见分。三见分缘自证分。四见分缘证自证分。以无迷隔故。了了自知故。皆是挟带。五自证分缘相分。以从自体所现故。亦是变带。若约性宗。元是菩提妙净明体。云何于中有是非是。亦是挟带。六自证分缘见分。与本染时不异故。七自证分缘自证分。当体无迷故。八自证分缘证自证分。亦与染时不异故皆是挟带。九证自证分缘相分。即心之相故。十证自证分缘见分。即心之见故。十一证自证分缘自证分。与本染时不异故。十二证自证分缘证自证分。当体无迷故。变带挟带。准自证分可知。唯有相分。终不能缘见分。以既名为相分。则是心所变影。决定无有能缘之用。若谓能缘。不应理故。夫至佛果位中。相分尚无能缘之用。况染位哉。今浮尘胜义两种五根。与器世界四大五尘。同是第八识之相分。本无亲疏。乃妄分别一为有情。一为无情。迷谬甚矣。又六尘缘影。只是独头意识相分。而大佛顶经之中。阿难妄认为心。不啻迷头认影。故如来直斥之曰。咄。阿难。此非汝心。此是前尘虚妄相想。乃解者妄指此为六识。尤可笑矣。问曰。若谓相分理无能缘之用。则天台所立境照境及境照智。复云何通。答曰。此中自有二义。一者名融义别。二者名义俱融。言名融义别者。约有分别色照无分别色。为境照境。约有分别色照无分别识。为境照智。有分别与无分别。既得同名为识。亦得同名为色。故其名融。有分别方为能照。无分别但为所照。故其义别。此与相分理无能缘用之义仍同也。言名义俱融者。本是妙明无上菩提净圆真心。妄为色空等相分。及与闻见等见分。如于一月。妄见二月。谁为是月。又谁非月。则尽理而言。有十六重。其十二重。已如上说。更作四重。一相缘相。二相缘见。三相缘自证。四相缘证自证也。问曰。既云谁为是月又谁非月。即所谓此见及缘元是菩提妙净明体。云何于中有是非是。此则尚不名一。云何有二。尚非有二。云何有四。尚非有四。云何妄作十六重耶。答曰。不离汝问。即成我答。汝既云尚不名一。则知一亦无性。故不妨举体作二作四作十六也。若不许作二作四作十六者。便是定一。云何得言尚不名一耶。且如月若定二。何故好目仍见是一。月若定一。何故捏目便见有二。然捏目但见其二。不知其一。好目既知其一。亦知其可以随捏成二。知二不知一者。迷情也。知一亦知二者。妙解也。若谓约俗谛则有四分一十二重。约真谛则无能缘所缘者。便是真俗分张。真则定一而不异。何殊数论之法性定一。俗则定异而不融。何殊胜论之法性定异。况伽他云。心意识八种。俗故相有别。真故相无别。相所相无故。谓俗是真家之俗。如金之为器。器别则金亦别。非离真谛而俗谛自能成别也。真是俗家之真。如器之即金。金无别则器亦无别。非拨俗谛而真谛自居相外也。故宗镜云。唯识大约有二种。一具分。二不具分。以无性理故成真如随缘义。则不生灭与生灭和合。非一非异。名阿赖耶识。即是具分。若不全依真心。事不依理故。唯约生灭。便非具分。有云影外有质为半头唯识。质影俱影为具分者。此乃唯识宗中之具分耳。又引楞伽经释云。八识皆有生灭。皆名转相。八识皆动。尽名业相。八之真性。尽名真相。噫。可以思矣。初明种现生分别竟。

  △二明现种生种子二。初问。二答。今初。

  既现分别缘种现生。种亦理应缘现种起。现种于种。能作几缘。

  △二答。

  种必不由中二缘起(以必)。得(现起)心(及)心所(乃)。立彼(等无间缘所缘缘之)二(义)故。现于亲种。具作二缘。与非亲种。但为增上。种望亲种。亦具二缘。于非亲种。亦但增上。

  已上广释颂义中正释缘生竟。

  △二结斥指广。

  依斯内识互为缘起。分别因果理教皆成。所执外缘。设有(亦复)无用。况违理教。何固执为。

  此先结斥也。

  虽分别言。总显三界心及心所。而随胜者。诸圣教中多门显示。或说为二三四五等。如余论中具广分别。

  此复指广也。二。谓染分别净分别。或真识现识。或不堕意堕意等。三。谓心意识等。四。谓善不善有覆无记无覆无记等。五。谓因果苦乐舍等。初释分别由何难竟。

  △二释生死由何难二。初申难举颂。二以论释成。今初。

  虽有内识而无外缘。由何有情生死相续。颂曰。由诸业习气。二取习气俱。前异熟既尽。复生余异熟。

  △二以论释成四。初家约业取相续释。第二家约习气相续释。第三家约障支相续释。第四家约因缘相续释。四释俱有义理。而第四家尤长。然亦不得废前三释也。今初。

  论曰。诸业。谓福非福不动。即有漏善不善思业。业之眷属。亦立业名(以能)。同招(酬)引(业及酬)满(业之二种)异熟果故。此(业)虽才起无间即灭。无义能招当异熟果。而熏本识。起自功能。即此功能。说为习气。是业气分熏习所成。简曾现业。故名习气。如是习气展转相续。至成熟时。招异熟果。此显当果胜增上缘。

  此释颂中第一句也。善业名福业。不善业名非福业。禅定对欲界散动。名不动业。此三种业。皆以思为体性。余心所法。名为眷属。同招异熟。亦名为业。曾现业。即过去时之现业。现业已灭。但由习气熏于本识。致感异熟果耳。

  (或取)相见(二分。或取)名色(或取)。心及心所(或取)。本末。彼(能所)取。皆二取摄(即现行二取也)。彼(二取)所熏发。亲能生彼本识上(之)功能(差别。)名二取习气。此显来世异熟果心及彼相应诸因缘种。俱。谓业种(与)二取种俱。是疏亲缘互相义(然)。业(种虽疏。)招生(义)显。故颂先说。

  此释颂中第二句也。名色。即五蕴。初蕴为色。余四为名。本。谓第八识。末。谓前七识。业种是增上缘。名疏相助。二取种是因缘。故得亲名。余如文可知。

  前异熟者。谓前(一生乃至)前(百千)生(中)业(力所感)异熟(之)果。余异熟者。谓(感)后(一生乃至感)后(百千)生业(力之)异熟果。虽二取种(熏处即生。生处即熏)。受果无穷。而业习气。受果有尽(何谓有尽)。由异熟果。性(是无记。与善不善业性)别(故。必异世方熟而)难招(何谓无穷。谓)。等流增上(因果)。性同(故。可同时而)易感。由感(当来)余生业等(之)种(子成)熟(故于此身)。前异熟果受用尽时。复别能生余异熟果。由斯生死轮转无穷。何假外缘。方得相续。

  此释颂中第三第四句也。业习气受果有尽者。如因戒善。今报人天。若不更修。报尽则堕等。

  此颂意说。由(诸)业(及)二取(习气。故有)生死轮回(可见)。皆不离识(以即)。心心所法。为彼(诸业二取习气之体)性故。

  此总申颂意也。初家释竟。

  △第二家约习气相续释。

  复次生死相续。由诸习气。然诸习气。总有三种。一名言习气。谓有为法(三性之)各别亲种。名言有二。一表义名言。即能诠义(之)音声差别(简无诠声。彼非名故)。二显境名言。即能了境(之)心心所法。随二名言所熏成种。作有为法各别因缘(故名名言习气)。

  名是声上屈曲。惟无记性。不能熏成色心种子。然因名起种。故称为名言种也。前七识见分等。实非名言。譬如由言说名。显所诠义。此心心所法。能显所了境。有似彼名之能诠义。故称为显境名言也。

  二我执习气。谓虚妄执我我所(之)种。我执有二。一俱生我执。即修所断我我所执(通于第六第七两识)。二分别我执。即见所断我我所执(惟在第六意识中有)。随二我执所熏成种。令有情等自他差别(故名我执习气)。

  此二我执种子。即皆名言熏习。令有自他差别。故别立之。

  三有支习气。谓招三界异熟业种。有支有二。一有漏善。即是能招可爱果(之)业。二诸不善。即是能招非爱果(之)业。随二有支所熏成种。令异熟果善恶趣别。

  有支。即十二因缘中之行支有支也。

  应知我执有支(二种)习气。于(当来世)差别(之)果是增上缘。此颂所言(诸)业习气者。应知即是(第三)有支习气(所言)。二取习气。应知即是(第二)我执(第一)名言二种习气(由其)。取我我所及取名言而熏成故。皆说名取。俱等余文。义如前释。

  第二家释竟。

  △第三家约障支相续释二。初正约三障释。二以障摄有支。今初。

  复次生死相续。由惑业苦。发业润生烦恼。名惑。能感后有诸业。名业。业所引生众苦名苦。惑业苦(之)种(子。)皆名习气。前(惑业)二习气。与生死苦为增上缘。助生苦故。第三(苦)习气。望生死苦能作因缘。亲生苦故。颂三习气。如应当知。惑苦名(二)取(惑是)。能(取。苦是)所取故。取是着义。业不得名(为取。)俱等余文。义如前释。

  发业烦恼。即无明支。润生烦恼。即爱取二支。瞋等非不发润。取其尤者言之也。感后有业。即行支有支。所引众苦。即识名色六入触受生老死七支。

  △二以障摄有支三。初标列指广。二别释有支。三结属颂义。今初。

  此惑业苦。应知总摄十二有支。谓从无明乃至老死。如论广释。

  十二皆名有支者。此支助有。故名有支也。

  △二别释有支三。初正释支体。二料简支义。三诸门分别。今初。

  然十二支。略摄为四。一能引支。谓无明行。能引识等五果种故。此中无明。唯取能发正感后世善恶业者。即彼所发。乃名为行。由此一切顺现受(之)业(及)别助当(受之)业。皆非行支。

  识等。即等取名色六入触受也。别助当业。即能招别报之满业也。

  二所引支。谓本识内亲(能)生(起)当来异熟果摄(之)识等五(支)种(子。)是前二支所引发故。此(五支)中(之)识种。谓(即当来)本识(之亲)因(识中种子。唯)。除后(六入触受)三因(其)。余因(种。)皆是名色种摄。后之三因。如名次第。即后(六入触受)三(法)种(子。)或(可以)名色种总摄(识中)五因。于(五因)中随(其)胜(者)立余四种。六处与识。总别亦然。

  名色总摄五因。随胜立余四种者。谓以名中所摄胜者。则立识触受三支及六入中之意入。色中所摄胜者。则立六入中之五入也。六处与识总别亦然者。或六入种总摄五因。于中随胜立余四种。或以识种总摄五因。于中随胜立余四种也。

  集论说识(支不惟是所引)亦是能引(者。彼以)识中(所持)业种名识支故(至于)。异熟识(之)种(子。则属)名色(种所)摄故(缘起)。经说识支通(于)能所引(者。则以)业种识种俱名(为)识(支)故。识是名色(所)依。非(同集论以识种为)名色(所)摄故。

  此会释经论之文义也。若约业种。则是能引。若约识种。则是所引。前文但约识种。集论但约业种。缘起经双约业种识种。是故文言虽异。其义则同。

  识等五种。由业熏发虽实同时。而依主伴总别胜劣因果相异。故诸圣教假说前后。或依当来(之果)现起分位有次第故。说有前后。由斯(义故。)识等(五支)亦说(名为)现行(若在)。因时定无现行义故。复由此(当来现起果位。得)说(所)生(所)引同时(以种生现。必同时故。若依识等初熏发位。则不可说生引同时。以)。润未润时。必不俱故。

  发业无明。造作善恶引业。顿熏未来识等五种。决无先后。何故立此五支差别。释有二义。一者识支是主。余四是伴。名色是总。余三是别。六入是胜。触受是劣。触则是因。受则是果。约此相异。故假说前后也。二者既熏发后。至成熟时。先现起识。次起名色。次起六入。次起触受。乃约当果次第。立此五支因种也。余可知。

  三能生支。谓爱。取。有。近生当来(之)生(及)老死故。谓(先)缘迷内异熟果(之)愚(愚于我相。昧无我理。于后生苦不如实知)。发正能招后有诸业为缘。引发亲生当来生老死位(识等)五果(之)种(子)已。复依迷外增上果(之)愚。缘境界受。发起贪爱。缘爱复生欲等四取。爱取合润(于彼)能引业种。及(润彼)所引(五支之)因(即五支之种子)。转(而)名为有(支。以)俱能近有后有果故。

  迷内异熟果愚。即迷理无明也。正能招后有业。即行支也。迷外增上果愚。即迷事无明也。欲等四取。谓一欲取。二见取。三戒取。四我语取也。

  有处唯说业种名有(者。以唯)此(业种)能正感异熟果故。复有唯说(识等)五种名有(者。以)亲生当来识等种故。

  此亦会释论文之义也。有处。谓瑜伽第十。复有。谓瑜伽第三十八。业种正感异熟者。谓识等五种。虽正为因能生。然无力正生果故。亲生当来识等者。谓业种虽复有力。但属增上缘故。

  四所生支。谓生。老死。是爱取有近所生故。谓从中有(自求父母。乃)至本有(位)中。未(经)衰变(以)来。皆生支摄。诸衰变位。总名为老。身坏命终。乃名为死。

  初正释支体竟。

  △二料简支义。

  (一问。生既别立。老死何共答。)老非定有。附死立支(二问)。病何非支(答。病相)。不遍(界趣亦不)定(有)故(又问。老亦不定。何故附立。答)。老虽不定。遍故立支(谓)。诸界趣生除中夭者。将终皆有衰朽行故(三问)。名色不遍。何故立支(谓无色界及化生者。无名色支故。答。以决)。定(有。)故立(为)支(谓)。胎卵湿(三)生者(于)。六处未满(时。)定有名色(位)故。又名色支。亦是遍有(且如)。有色化生初受生位。虽具五根而未有用。尔时未名六处支故(是有色支也。又)。初生无色。虽定有意根而不明了。未名意处故(是有名支也)。由斯论说十二有支。一切(支中)一分(是)上二界(之所)有(谓无想天。有色无名。四空天。有名无色。故各一分也。四问)。爱非遍有。宁别立支(以)。生恶趣者。不爱彼故(答)。定故别立(除是)。不求(方)无有(爱。)生善趣者。定有爱故。不还(果人于)润生(位。对治力强。)爱虽不起。然如彼取(支。决)定有种故。又爱亦遍。生恶趣者。于现我境亦有爱故(但)。依无希求恶趣身(之)爱(故)。经说(为)非有。非(谓)彼(恶趣中)全无(我爱也)。

  现我境。谓第八识之见分。

  (五问。)何缘所生(现果。但)立生(及)老死(二支。)所引(因种。)别立识等五支(答)。因位难知差别相故。依当果位别立五支。谓续生时。因识相显。次根未满。名色相增。次根满时。六处明盛。依斯发触。因触起受。尔时乃名受果究竟。依此果位。立(所引)因为五。果位易了差别相故。总立二支以显(生老死之)三苦。然所生果若在未来。为生厌故。说生老死。若至现在。为令了知分位相生。说识等五。

  续生时。谓中有身。于父母边结生相续时也。

  (六问。)何缘发业总立无明。润业位中别立爱取。

  一则立名不同。二则广略有异。故问之也。

  (答。)虽诸烦恼。皆能发润。而发业位。无明力增。以具十一殊胜事故。谓所缘等。广如(缘起)经说。于润业位。爱力偏增。说爱如水。能沃润故。要数溉灌。方生有芽。且依初后(分位。)分(为)爱取二(支。若发业者。一发则已。)无重发义(是故但)。立一无明(支。又问。既分爱取。何云爱力偏增。答。)虽(于四种)取支(之)中(通)。摄诸烦恼(法。)而爱(于)润(业偏)胜(所以)。说是爱(力偏)增。

  十一殊胜事者。一所缘殊胜。遍缘染净故。二行相殊胜。隐真显妄故。三因缘殊胜。惑业生本故。四等起殊胜。等能发起能引能生所生缘起法故。五转异殊胜。随眠缠缚相应不共四转异故。六邪行殊胜。依苦集谛起增益损减行故。七相状殊胜。微细自相遍爱非爱共相转故。八作业殊胜。作流转所依事。作寂止能障事故。九障碍殊胜。障碍胜法故。十随转殊胜。乃至有顶犹有转故。十一对治殊胜。二种妙智所对治故。且依初后分爱取二者。初为爱。后为取也。

  (七问。诸支相望。为是唯在自地。或与他地亦互为缘。答。)诸缘起支。皆依自地(然或)。有(支)所发行(业。亦)依他(地)无明。如下(地)无明(能)。发上地行(故。设或)不尔(则如)。初伏下地染者所起上(地之)定。应非行支(以)。彼(上)地(之)无明犹未起故(必先得彼定已。彼地无明方得现故。又问)。从上下地(转)生下上(地)者。彼缘何(地之境界)受而起爱支(答)。彼爱亦缘当生地(之)受(支)若现若种(而起。)于理无违(八问。诸支同世耶。异世耶。答)。此十二支(前)。十(是现在)因(后)。二(是未来)果。定不同世(于前十支)。因中。前七(支)与爱取有(三支。)或异(世。)或同(世。)若(生老死之)二(爱取有之)。三(无明等之)。七。各定同世。

  前七与爱取有或异或同者。约未润位则异世。约已润位则同世也。

  (九问。或说有支两重因果而历三世。此何唯一重耶。答。)如是十二一重因果。足显轮转及离断常。施设两重。实为无用。或应过此。便致无穷。

  现在生老死果。由于过去十支因。现在十支因。决招未来生老死果。是故足显轮转。因灭果生。果生因灭。果生故非断。因灭故非常。是故得离断常。设谓一重不足。须两重者。两重又或不足。须更设施三重。便有无穷之失矣。二料简支义竟。

  △二诸门分别十五。初假实门(至)。十五惑业苦摄门。今初。

  此十二支义门别者。九实。三假(即)。已润(之行等)六支。合为有(支)故(所以有支是假)。即识等五(果之上。有生老死)三相(分)位(差)别(名之)。为生等故(所以生及老死二支是假)。

  △二一非一事门。

  五是一事。谓无明。识。触。受。爱五。余(七支)非一事。

  △三染不染门。

  三唯是染(以无明。爱。取。是)。烦恼性故。七唯不染(以识。名色。六入。触。受。及生。老死。皆是无覆无记)。异熟果故(然此)。七(支于现起)分位(之)中。容起染故(所以瑜伽第十)。假说通(染不染之)二(耳。)余(行有二支。)通(染不染)二种。

  △四独杂门。

  无明爱取。说名独相。不与余支相交杂故。余是杂相。

  独。即纯也。余九是杂相者。已润六支。合为有故。即识等五。名生等故。

  △五色非色门。

  六(支)唯(心法而)非色(法。)谓无明。识。触。受。爱。取。余(六支皆)通(色心)二种。

  △六漏无漏为无为门。亦可分为二门。

  皆是有漏。唯有为摄。无漏无为。非有支故。

  △七三性门。

  无明爱取(三支。)唯通不善(及)有覆无记。行(支)唯善(与)恶。有(支)通善(通)恶(及通)无覆无记。余七(支)唯是无覆无记(然于)。七(支)分位(之)中亦起善染(是故瑜伽假说通二)。

  △八界地门。

  虽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

  有分。谓上二界一切一分。有全。谓欲界也。无想天唯有色之半支。无色天唯有名之半支。及六入中。唯有意入之一分故。

  上地(之)行支。能伏下地(烦恼。)即苦粗等六种行相。有求(地)上生而起彼(行)故。

  由下地惑。发上地行。由上地行。伏下地惑。所谓厌下苦粗障。欣上净妙离。欣厌行成。乃发上地业行也。此亦可别名能治所治门。

  △九学等三摄门。

  一切皆唯非学无学。圣者所起有漏善业(以智慧)。明(而)为缘故。违有支故。非有支摄。由此应知圣必不造感后有业。于后苦果不迷求故。杂修静虑。资下故业生净居等。于理无违。

  违有支故者。谓圣必不造感后有业也。杂修下。释难。难曰。若尔。则杂修五净居业。应非行支。若是行支。圣便造业。若非行支。如何感生彼天。今故释曰。不还果人。以有漏无漏前后杂修第四静虑。资下福生福爱广果三天之故业而生五净居天。非是新造此业。故于理无违也。

  △十见等所断门。

  有义。无明。唯见所断。要迷谛理。能发行故。圣必不造后有业故。爱取二支。唯修所断。贪求当有而润生故。九种命终(时)心(皆与)。俱生爱俱故。余(之)九(支。)皆通见修所断。

  此门释有二义。第二为正。今初义也。九种命终心者。如欲界命终时。或起欲界心。或起色界心。或起无色界心。色无色界命终亦尔。三三成九。

  有义。一切皆通二断。论说预流果。已断一切一分有支。无全断者故。若无明支唯见所断。宁说预流无全断者。若爱取支唯修所断。宁说彼已(遍)断一切支(之)一分。又(彼论)说全(一)界(之)一切烦恼。皆能结生(又说)。往恶趣行。唯分别起(之)烦恼能发(然彼)。不言润生(烦恼)唯修所断(亦不)。谓(一切)感后有(之)行皆(是)见所断(惑)发(也。)由此故知无明爱取三支。亦(各各)通见修所断。

  此下第二正义也。全界一切烦恼皆能结生。谓欲界烦恼。结欲界生。色界烦恼。结色界生。无色界烦恼。结无色界生也。但说全界烦恼皆能结生。不言润生唯修所断。则知爱取二支。亦通见所断矣。但说往恶趣行唯分别惑能发。不谓感后有行皆见所断惑发。则知无明一支亦通修所断矣。

  然无明支正发(恶趣)行者。唯见所断。助(发诸趣行)者(则便)不定。爱取二支正润生者。唯修所断。助(润生)者(则亦)不定。

  此明发业润生烦恼。皆有正有助。故断亦不定也。恶趣。谓地狱饿鬼畜生。及无想天。八难等处。必由分别无明。起于增盛善恶业行。乃可熏成恶趣识等五果种子。故须陀洹既见道已。永断三涂无想八难种子。永不堕彼诸处也。其余俱生无明。亦能助发诸趣业行。若助发三涂恶行者。虽属俱生。亦见所断。以证初果时。永闭三恶趣门故。助发人天行者。则修所断。以设不胜进。犹有七返来往故。故云助者不定也。正润生之爱取。唯属俱生烦恼。所以唯修所断。助润生之爱取。亦与分别烦恼相应。若属分别。亦见所断。若属俱生。则修所断。故亦云助者不定也。

  又染污法。自性应断(以)。对治(彼之出世道若)起时。彼(染污法即)永断故(若)。一切有漏不染污法。非性应断(以皆)。不违道(品)故(问曰。既云非性应断。如何又言皆通二断。答曰)。然有二义。说之为断。一离缚故。谓断缘彼杂彼(之)烦恼(故说为断)。二不生故。谓(依分别烦恼。方起彼法。今既)断彼(所)依。令永不起(故说为断)。依离缚(义名)断(故)。说(行支有支中一分)有漏善(及识等五支。生老死二支。是)。无覆无记(共有九支)。唯修所断。依不生(义名)断(故)。说(行支有支中一分招)诸恶趣(之业。及招)无想(果之有漏善)定(并有支中所摄识等五支。以因该果。兼具生老死)。等(共有九支)。唯见所断(若夫)。说十二支通二断者。于前诸断。如应当知。

  此更约自性应断非性应断。以判见修二断义也。染污法。谓无明爱取三支。及行支有支中各一分恶。不论见修二断。皆名自性应断。以初起出世道时。顿断分别无明爱取。及断恶行恶有。数数修习出世道时。渐断俱生无明爱取故。一切有漏不染污法。谓行支有支中各一分善。及识等五支。生老死二支。体唯异熟无覆无记。不论见修二断。皆名非性应断。但约离缚名断。则是修所断摄。如善行善有。及人天识等五支。人天生老死支是也。若约不生名断。则是见所断摄。如行支有支中之恶业及无想定。乃至三涂八难无想天之识等五支。生老死二支是也。于前诸断如应当知者。无明爱取。依正助说。通于见修二断。所余诸支。依离缚不生二义。亦通见修二断。十见等所断门竟。

  △十一受俱门。

  十乐舍俱(除受支及老死支)。受不与受共相应故。老死位中。多分无乐及容舍故。十一(皆得与)苦(受)俱(但)。非(与)受(支)俱故。

  △十二三苦门。

  十一少分。坏苦所摄(除死老支)。老死位中。多无乐受。依乐立坏。故不说之。十二少分。苦苦所摄。一切支中有苦受故。十二全分。行苦所摄。诸有漏法。皆行苦故(若)。依舍受(名为行苦)说(者。则)十一少分(是行苦摄。)除老死支(无容舍故)。如(上文)坏苦(中)说。

  行苦自有通局二义。若约有漏有为刹那迁变皆名行苦。则通摄十二全分。若约坏苦依乐受立。苦苦依苦受立。行苦惟依舍受立者。则局摄十一少分也。

  实义如是(若)。诸圣教(之)中。随彼相增(则)。所说不定。

  △十三四谛门。

  皆苦谛摄(是五)。取蕴性故(无明爱取行有)。五(支。)亦集谛摄(行有是)。业(无明爱取是)。烦恼性故。

  △十四四缘门。

  诸支相望(唯)。增上(缘)定有。余之三缘。有无不定(缘起)。契经依定(有者。所以)唯说有一。

  爱望于取(爱是取种。能生现取)。有望于生(有即识等五种。生即识等现行)。有因缘义。

  若说识支是业种者(则)。行望于识。亦作因缘(若说识支是识种者。则行支非识亲因)。余支相望。无因缘义。而集论说无明望行有因缘者(乃)。依无明(俱)时(思)业(之)习气说(以与)。无明俱故。假说(业种以为)无明(而)。实是行种(非指无明为行因缘也)。

  瑜伽论说诸支相望(容有三缘。但)。无因缘者。依现(行)爱(支)取(支及)唯(以)业(种为)有(支而)说。无明(现行痴心所。)望行(现思心所。)爱(支现行。)望于取(支现行。)生(位心心所。)望老死(位心心所。)有余二缘(谓等无间。及所缘缘)。有望于生。受望于爱。无等无间(缘。但)有所缘缘。余支相望(则等无间及所缘缘)。二俱非有(但有增上缘耳)。

  此中且依邻近顺次不相杂乱实缘起说(若)。异此(四义而互)相望(则)。为缘(又复)不定。诸聪慧者。如理应思。

  一邻近。则非隔越。二顺次。则非逆次。三不相杂乱。则不以行种为无明等。四实。则不依假借说也。若隔越相望。如无明望识乃至望老死等。若逆次相望。如老死望生乃至行望无明等。若相杂乱。及随转门约假借说。事非一概。但依前文四缘之理思之可得。

  △十五惑业苦摄门。

  惑业苦三摄十二者。无明爱取(三支。)是惑所摄。行(支及)有(支中)一分。是业所摄(识等及生老死)。七(支与)有(支中)一分。是苦所摄。有处说业全摄有(支)者。应知彼依业有说故(不依种有说也)。有处说识(支是)业所摄者。彼说业种为识支故(不依识种为识支说)。惑业所招(识等七支)独名苦者。唯苦谛摄(不通集谛故。又)。为(令有情)生厌(离)故。

  二别释有支竟。

  △三结属颂意。

  由惑业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续。

  第三家释竟。

  △第四家约因缘相续释二。初正明生死相续。二例明净法相续。初中三。初标徴。二解释。三属颂。今初。

  复次生死相续。由内因缘。不待外缘。故唯有识。因。谓有漏无漏二业。正感(分段变易二种)生死。故说为因。缘。谓烦恼所知二障。助感(分段变易二种)生死。故说为缘。所以者何。生死有二。

  有漏无漏二业。皆属增上缘摄。但以业招生显。故复名因也。余可知。

  △二解释二。初释分段生死。二释变易生死。今初。

  一分段生死。谓诸有漏善不善业(为因。)由烦恼障缘助势力。所感三界粗异熟果。身命短长。随因缘力有定齐限。故名分段。

  △二释变易生死三。初正释。二会异。三料简。今初。

  二不思议变易生死。谓诸无漏有分别业(为因。)由所知障缘助势力。所感殊胜细异熟果。由悲愿力。改转身命。无定齐限。故名变易。无漏定愿正所资感。妙用难测。名不思议。

  无漏有分别业。即有为无漏业也。改转身命。谓改秽为净。转短为长也。

  △二会异。

  或名意成身(谓)。随(大悲)意愿(之所)成故。如(胜鬘)契经说(譬)。如(以)取为缘(以)。有漏业(为)因。续后有者而生三有。如是(以)无明习地为缘(以)。无漏业(为)因。有阿罗汉独觉(及)已得自在菩萨生三种意成身。

  此会胜鬘经所谓意成身。即今不思议变易生死身也。

  亦名变化身。无漏定力。转令异(于)本(时之身。犹)如变化(非新生)故。如有论说(问)。声闻无学。永尽后有。云何能证无上菩提(答)。依变化身证无上觉。非业报身。故不违理。

  此释不思议变易身。复名变化身也。如有论下。引证可知。二会异竟。

  △三料简。

  (难曰。)若所知障助无漏业。能感(变易)生死(则)。二乘定性。应不永入无余涅槃(喻)。如诸异生(之)拘(于)烦恼(障)故(又无漏有分别业。是道谛摄)。如何道谛(乃)实能感(变易生死之)苦(答曰)。谁言实感(难曰)。不尔如何(答曰。但由)。无漏(胜)定(胜)愿资(于三界已感异熟之故)有漏业。令所得果相续长时(以无漏业资助。令其)。展转增胜。假说名感(非无漏业实能感苦也。又)。如是感时。由所知障为缘助力。非(无漏业)独能感(也。)然所知障(在菩萨分中。虽助变易生死。而在定性二乘分中。仍复)。不障解脱(以所知障)。无能发业润生用故(问曰)。何用资感(变易)生死苦为(答曰。为欲)。自证菩提。利乐他故。谓不定性独觉声闻。及得自在大愿菩萨。已永断伏烦恼障故。无容复受当(来之)分段身。恐废长时修菩萨行。遂以无漏胜定愿力(譬)。如(世间)延寿(之)法(以)。资现身(故业之)因。令彼(故业因种。)长时与(今现身之)果不绝。数数如是定愿资助。乃至证得无上菩提(问曰。既以无漏定愿资现身因)。彼复何须所知障助(答曰)。既未圆证无相大悲(若)。不执菩提(及)有情(皆是)实有(则)。无由发起猛利悲愿。又所知障。障大菩提。为永断除(此所知障。所以)留身久住。又所知障。为有漏依。此障若无。彼(变易生死则)定非有。故于身住。有大助力(是中)。若所留身(从)。有漏定愿所资助者。分段身摄(以是)。二乘异生所知境故(若从)。无漏定愿所资助者。变易身摄。非彼(二乘异生所知)境故。由此应知变易生死。性是有漏异熟果摄。于无漏业。是增上果。有圣教中说(此变易之身以)为无漏出三界者(乃)。随(无漏业之)助因(而)说。

  二解释竟。

  △三属颂二。初结属。二释疑。今初。

  颂中所言诸业习气。即前所说(有漏无漏)二业种子。二取习气。即前所说(烦恼所知)二障种子。俱执着故(名之为取)。俱等余文。义如前释。

  △二释疑。

  变易生死。虽无分段前后异熟别尽别生。而数资助。前后改转。亦有前尽余复生义。

  疑曰。分段生死。可云前异熟尽。复生异熟。变易既无分段。何名既尽复生余等。答释可知。

  虽亦由现(行令)生死相续。而(惟)种定有(故)。颂偏说之(若现行则不定有也)。或为显示真异熟因果。皆不离本识(因是本识所执持故。果即本识自果相故)。故不说现(若夫前六转识。名为)。现异熟因(要至未来。方感异熟之果。现在)。不即与果(又酬前满业之无记)。转识(多有)间断(是异熟生)。非(是真)异熟故。

  又疑曰。现行诸业。现行二取。亦令生死相续。何故颂中但举习气说耶。答亦可知。初正明生死相续竟。

  △二例明净法相续。

  前中后际生死轮回。不待外缘。既由内识。净法相续。应知亦然。谓无始来依附本识。有无漏种。由转识等数数熏发。渐渐增胜。乃至究竟得成佛时。转舍本来杂染识(之)种(子。)转得始起清净种(之净)识。任持一切功德种子。由本愿力。尽未来际起诸妙用。相续无穷。由此应知唯有内识。

  二释生死由何难竟。

  △三释违经三性难二。初正释三性不离识。二转释无性即识性。初中二。初设难举颂。二以论释成。今初。

  若唯有识。何故世尊处处经中说有三性。应知三性亦不离识。所以者何。颂曰。由彼彼遍计。遍计种种物。此遍计所执。自性无所有。依他起自性。分别缘所生。圆成实于彼(依他性上。)常远离前(遍计所执)性。故此(圆成)与依他。非异非不异(喻)。如无常等性(与无常等法。乃非异不异)。非不见此(圆成实。而能了)彼(依他性也)。

  △二以论释成二。初正释颂文。二义类相摄。初中二。初别释颂文。二总申颂意。初又三。初释遍计所执性。二释依他起性。三释圆成实性。初又二。初略释。二广释。今初。

  论曰。周遍计度。故名遍计(计度之心)。品类众多。说为彼彼(此)。谓能遍计之虚妄分别(心也。)即由彼彼虚妄分别。遍计种种所遍计物(此)。谓所妄执蕴处界等若法若我自性差别(也。)此所妄执自性差别。总名遍计所执自性。如是自性。都无所有。理教推徴。不可得故。

  我自性。谓横计主宰。我差别。谓有情命者等。预流一来等。乃至二十句。六十五句等。法自性。谓横计轨持。法差别。谓蕴处界等。实德业等。乃至有无一异俱不俱等。

  △二广释二。初总分文。二别解释。今初。

  或初句。显能遍计识。第二句。示所遍计境。后半方申遍计所执若我若法自性非有。已广显彼不可得故。

  △二别解释三。初释能遍计。二释所遍计。三对依他明遍计所执。今初。

  初能遍计。自性云何。

  假问徴起也。释有二义。初义非。第二正。

  有义。八识及诸心所有漏摄者。皆能遍计。虚妄分别为自性故。皆似所取能取现故(又圣教)。说阿赖耶(识。)以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之)种(子)为所缘故。

  所取能取。即能缘所缘也。此显八识皆能遍计。说阿赖下。更引证以显第八亦能遍计。盖所缘既是妄执种子。则能缘亦必是妄执矣。

  有义。第六第七心品(之)执我法者。是能遍计(经中)。唯说意识能遍计故(以)。意及意识。名(为)意(与)识故(有)。计度(及)分别(乃为)。能遍计故(前五及第八非能遍计也)。执我法者。必是慧(心所)故。二执必与无明(心所)俱故(第八无慧痴二心所相应。非能遍计也)。不说无明有善性故。痴无痴等不相应故(诸善心所非能遍计也)。不见有执导空智故(喻如)。执有执无不俱起故(善慧心所亦非能遍计也)。曾无有执非能熏故(第八但是所熏。决非有我法二执也。夫)。有漏(诸)心(心所)等。不证实(理)故。一切皆名虚妄分别(然不皆名为能遍计。以其)。虽似所取能取相现。而非一切(皆是)能遍计摄(尚以似能所取。便名能遍计者)。勿无漏心亦有执故(且)。如来后得(无漏智心。亦似能取所取相现。岂亦)应(名为)有执故。经说佛(后得)智。现身土等种种影像。如镜等故。若无(能所)缘用。应非智等。虽(圣教)说藏识缘遍计种。而不说唯(缘遍计。)故非诚证。由斯理趣。唯于第六第七心品有能遍计。识品虽(只有)二。而有(千)二(决乃至)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法)等(上所起)遍计不同。故言彼彼。

  此护法正义也。初第六下。正简前五第八及诸善心所等非能遍计。次有漏心等下。破斥初义。次虽说藏识下。通前所引圣教。后由斯理趣下。结成能遍计者。唯是六七二识。但由所遍计有不同。故颂言彼彼耳。宗镜录云。一有遍非计。如无漏诸心。及有漏善识。能遍广缘。而非计执(无漏诸心。即诸圣人无漏智慧。了诸法空。即无法不遍。都无计执。名为非计。唯后得智也。有漏善识。即地前菩萨。虽有漏心中。能作无我观故。亦能观一切法皆无有我。亦是遍而非计)。二有计非遍。如有漏第七识。恒缘第八见分。起我法二执。从第六识入生空观时。第七识中犹尚缘第八见分起于法执。故知计而非遍。三亦遍亦计。即众生染心(谓染污相应之第六识也)。四非遍非计。即有漏前五识。及有漏第八识。各了自相分境。故不遍。无计度随念分别。故非计也。初释能遍计竟。

  △二释所遍计。

  (问曰。)次所遍计。自性云何(答曰)。摄大乘说。是依他起。遍计心等(之)所缘缘故(问曰)。圆成实性。宁非彼(遍计执所缘之)境(答曰)。真非妄执所缘境故(若)。依展转(而)说亦(可是)所遍计(然)。遍计所执。虽是彼(能遍计心之)境。而(无实我法。)非所缘缘。故非所遍计。

  依展转说亦所遍计者。如计绳为蛇。即是计麻为蛇也。虽是彼境而非所缘缘者。如计蛇时。亦未尝有蛇。仍惟有绳。故蛇非所缘缘。亦复非所遍计。当知遍计之所缘缘。惟是依他起性。譬如妄计蛇时。仍即于绳起计。仍以本质绳为疏所缘缘。眼识相分绳为亲所缘缘。意识于中妄起蛇怖。名为非量。名为遍计执也。

  △三对依他明遍计所执。

  遍计所执。其相云何。与依他起。复有何别。

  此亦假问徴起也。释有二义。初义非。次义正。

  有义。三界(所摄有漏)心及心所。由无始来虚妄熏习。虽各体一。而似二生。谓见(分及)相分。即(是)能(取)所取。如是二分。情(之所)有理(之所)无(故)。此(能所二)相说为遍计所执(此相见)。二(分)所依(自证之)体。实托缘生。此性非无。名依他起(以是)。虚妄分别缘所生故。云何知然。诸圣教说。虚妄分别。是依他起。二取名为遍计所执。

  此妄以自证分为依他起性。见相二分为遍计所执也。

  有义。一切(有漏无漏染与不染世出世间所有)心及心所。由熏习力所变二分。从缘生故。亦依他起。遍计依斯(相见二分。)妄执定实(我法及执)有无一异俱不俱等。此(有无之二。或一异之)二(等。)方名遍计所执。诸圣教说。唯量唯二。种种皆名依他起故。又相(分)等四法。十一识等。论皆说为依他起摄故。

  此护法正义也。俱者。亦有亦无。或亦一亦异也。不俱者。非有非无。或非一非异也。此等执实戏论。方名遍计所执。若夫相见二分。本是从缘生起。岂非依他性哉。唯量唯二等者。摄论云。一者唯量。义无所有故。二者唯二。谓有相及见识故。三者唯种种。谓种种相生起故。天亲释云。唯量者。唯是识量。由所识义无所有故。唯二者。成立有相及见故。即此一识。一分成相。第二分成见。此是眼等识二分故。唯种种者。即此一识。所起六尘为相。意识为见。意识境不定。故说唯种种也。相等四法。即诸心心所各有四分。所谓一相分。二见分。三自证分。四证自证分也。十一识者。一身识。谓眼等五界。二身者识。谓染污意。三受者识。谓意界。四应受识。谓色等六外界(五正受识。谓六识界。六世识。谓生生相续)。不断。七数识。谓算计一乃至无量。八处识。谓器世间。九言说识。谓见闻觉知四种言说。此九从名言熏习种子生。十自他差别识。谓依身差别。此从我见熏习种子生。十一善恶两道生死识。谓生死趣无量种。此从有支习气种子生。如是诸识。论皆说为虚妄分别所摄。名依他起。

  不尔。无漏后得智品(所有相见)二分(亦)。应名(为)遍计所执(汝若)。许(者则)应圣智不缘彼(二分)生(或复)。缘彼(二分之)智品。应(是集谛而)非道谛(汝若)。不许(无漏二分是遍计者)应知有漏(二分。)亦尔(但是依他起性)。又若二分是遍计所执。应如兔角等。非所缘缘(以凡)。遍计所执。体非有故。又应二分(既非有体。则便)不熏成种(既不熏种。则此)。后识等(复)生。应无二分。又诸习气(即)。是(第八识之)相分(所)摄。岂(以)非有(之)法(而)能作(现行诸识之亲)因缘(又)。若缘所生(之)内相见分非依他起(则相见)。二(分)所依(自证之)体。例亦应然(同属遍计。以均是分别缘所生)。无异因故。

  此破斥初义也。文并易知。初释遍计所执性竟。

  △二释依他起性二。初承前出依他体。二简释。初承前出依他体。即释颂第五句也(依他起自性)。

  由斯理趣。众缘所生心心所体及相见分。有漏无漏。皆依他起。依他众缘而得起故。

  △二简释。即释颂第六句也(分别缘所生)。

  颂言分别缘所生者。应知且说染分依他(若夫)。净分依他。亦(可名)圆成故。或诸染净心心所法。皆名分别(以后得智亦有分别)。能缘虑故。是则一切染净依他。皆是此中依他起摄。

  净分依他亦圆成者。如四智菩提。十力无畏等。以是修德。名净依他。以其称性。复可名圆成实。二释依他起性竟。

  △三释圆成实性三。初正释圆成实体性。二对依他明非一异。三明证此能了依他。初正释圆成实体性。即释颂七八两句也(圆成实于彼。常远离前性)。

  二空所显圆满成就诸法实性。名圆成实。显此遍常。体非虚谬。简自共相虚空我等。

  此先释圆成实三字之义也。遍故圆满。常故成就。非虚谬故名实性。诸法自相。谓现量所得俗谛法体。离名种等所有分别。如色香味触等。以其各各差别。故非遍圆。诸法共相。谓比量所得俗谛道理由名言等显示不谬。如无常无我等。以其约义诠表。故非常成。虚空因色显发。对有质碍而得其名。我非实有自性。依五取蕴施设假名。故皆虚谬。

  无漏有为。离倒究竟。胜用周遍。亦得此(圆成实)名。然今颂中。说初非后。

  此料简颂意也。无漏有为。即净分依他。所谓四智菩提等。离倒。故亦可名为实。究竟。故亦可名为成。胜用周遍。故亦可名为圆。然颂中所说圆成实性。但指二空所显。不指有为无漏也。

  此(圆成实性。)即于彼依他起上。常远离前遍计所执(以)。二空所显(之)真如为性(颂中所)。说于彼(二)言(乃是)。显圆成实与依他起不即不离(颂中)。常远离(三)言(乃是)。显妄所执能所取性理恒非有(颂中)。前(之一)言。义显(但空遍计。)不空依他(颂中)。性(之一言。乃)显二空非(即是)圆成实(二空所显乃名为圆成实。以)。真如离有离无性故。

  此正释颂中于彼常远离前性七字之义也。

  △二对依他明非一异。即释颂九十十一三句也(故此与依他。非异非不异。如无常等性)。

  由前理故。此圆成实与彼依他起。非异非不异(若言)。异(者则。)应真如非彼(依他之)实性(若言)。不异(则)。此(圆成实)性应是无常(又)。彼此俱应净非净境。则(根)本后(得二)智(之)用(亦)应无别。

  此先释第九第十两句也。彼依他性。通于染净。乃是后得智境。此圆成实。唯净非染。乃是根本智境。故不得定言不异。由此观之。马鸣谓无明熏时即真如熏。乃约异而不异。如触波时。全触于水。非定一也。护法谓赖耶受熏。非关真如。乃约不异而异。如波动时。湿性无动。非定异也。若执真如定实受熏。则应变异。何名真如。若执真如定不受熏。则应真如不遍一切。离法性外别有诸法。何异一分无常一分常之外道。习二宗者。曷深思之。

  (问曰。)云何二性非异非一(答曰)。如彼无常无我等法。无常等性。与(诸)行等(生灭之)法(若言)。异(者则。)应彼(行等)法。非无常等(若言)。不异(则)。此(无常等。)应非彼(行等法之)共相。由斯喻显此圆成实。与彼依他非一非异(盖依他起)。法与(圆成实)法性。理必应然(以)。胜义世俗(必)。相待(而)有故。

  此释第十一句也。无常无我等法。谓诸行无常。亦复无我。如色无常。受想行识无常。眼无常。耳鼻舌身意无常。色无常。声香味触法无常。眼识无常。乃至意识无常。既无常。则无我。无我故空。不净苦恼。是故蕴处界等各有法体。名为自相。无常无我苦空不净。遍于诸法。名为共相。此自共相。不一不异。若言定异。则蕴处界不应无常及无我等。若言定一。且如色与无常既一。则受想等与色异故。应非无常。余可例知。故非定一定异也。今依他法与圆成性。亦复如是。圆成实性。是胜义谛。依他起性。是世俗谛。二谛相待而有。故亦不一不异。波水绳麻等喻。皆可准思。

  △三明证此能了依他。即释颂第十二句(非不见此彼)。

  非不证见此圆成实。而能见彼依他起性。未达遍计所执性空。不如实知依他有故。无分别智证真如已。后得智中。方能了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虽无始来心心所法。已能缘自相见分等。而我法执恒俱行故。不如实知众缘所引自心心所虚妄变现。犹如幻事。阳?。梦境。镜像。光影。谷响。水月。变化所成。非有似有。依如是义。故有颂言。非不见真如。而能了诸行。皆如幻事等。虽有而非真。

  问曰。若必证见真如。方了依他起性。则初心修观。即应便观真如。何故大乘止观。乃令先观遍计。次观依他。后观圆成实耶。答曰。真如不在依他性外。初心若观真如。必将妄计一个无名无相旷若虚空者以为真如。便成遍计所执。此病最不可救。以不达诸法当体无性。堕恶取空。不知所观空理。正是第六识之相分。假使一切时中空境现前。而又不破戒律。不拨万行。亦秪可生无色天中。若因见此空故。破戒破见。直堕阿鼻大地狱矣。所以一切大乘法门。皆令众生。即于现前诸法强观无实。既知无实。便解如幻。既解如幻。便悟实性。既悟实性。方能从体起用。夫强观无实者。观遍计也。解如幻者。观依他也。悟实性者。根本智也。从体起用者。后得智也。譬如以麻作绳。愚小无知。妄计为蛇。若不即从所计之蛇如实观察。何由得知蛇本非有。故须蛇计既息。然后知绳即麻。知即麻者。喻根本智。知麻可作种种大小诸绳。一一诸绳皆无实性。随意所作。喻后得智。故知大乘止观。成唯识论。观心妙诀。曾无两途。初别释颂文竟。

  △二总申颂意。

  此中意说。三种自性。皆不远离心心所法。谓心心所及所变现。众缘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诳惑愚夫。一切皆名依他起性。愚夫于此横执我法有无一异俱不俱等。如空华等。性相都无。一切皆名遍计所执。依他起上。彼所妄执我法俱空。此空所显识等真性。名圆成实。是故此三不离心等。

  此正所谓一依他一切依他。一遍计一切遍计。一真实一切真实也。初正释颂文竟。

  △二义类相摄十三。初与六无为相摄(至)。十三结略指广。今初。

  (问曰。)虚空。择灭。非择灭等。何性摄耶(答曰)。三皆容摄(若于)。心等变似虚空等相。随心生故(则是)。依他起摄(若有)。愚夫于中妄执实有。此即遍计所执性摄。若于真如假施设有虚空等义(则是)。圆成实摄(然而)。有漏心等(所缘六无为法。)定属依他(若是)。无漏心等(所缘六无为法。)容二性摄(以是)。众缘生故。摄属依他(以其)。无颠倒故(亦可)。圆成实摄。

  △二与七真如相摄。

  (问曰。)如是三性。与七真如云何相摄。七真如者。一流转真如。谓有为法流转(之)实性。二实相真如。谓二无我所显(之)实性。三唯识真如。谓染净法唯识(之)实性。四安立真如。谓苦(谛之)实性。五邪行真如。谓集(谛之)实性。六清净真如。谓灭(谛之)实性。七正行真如。谓道(谛之)实性(答曰)。此七实性(皆属)。圆成实摄(以是)。根本后得二智境故(若)。随相(而相)摄者(则)。流转苦集三(种真如。)前二性摄。妄执杂染故。余四皆是圆成实摄。

  虽有七名。唯一真如。此真如体。离名绝相。唯根本智之所亲证。依此真体。约义差别。说七种名。乃后得智之所建立。故皆圆成实摄。或可于无流转中妄执流转。无苦集中妄成苦集。即是遍计性摄。又真如不变随缘。举体而为流转苦集诸杂染法。即是依他性摄也。

  △三与六法相摄。

  (问曰。)三性(与)六法相摄云何(答曰)。彼六法中。皆具三性。色受想行识及无为。皆有妄执缘生理故。

  六法。即五蕴及无为法也。妄执六法。皆遍计性。缘生六法。皆依他性。六法所依之理。皆圆成实性也。

  △四与五事相摄(即五法。一相。二名。三分别。亦名妄想。四正智。五真如。亦名如如)。

  (问曰。)三性(与)五事相摄云何(答曰)。诸圣教说相摄不定。谓或有处。说依他起。摄彼相名分别正智。圆成实性。摄彼真如。遍计所执。不摄五事。彼说有漏心心所法。变似所诠。说名为相。似能诠现。施设为名。能变(之)心(心所)等。立为分别。无漏心(心所)等离戏论故。但总名正智(而)。不说能(诠)所诠(以上)。四(事皆)从缘生。皆依他摄。

  或复有处。说依他起。摄相分别。遍计所执。唯摄彼名。正智真如。圆成实摄。彼说有漏心及心所(之)相分名(为)相。余(见分及能变之体皆)名(为)分别。遍计所执都无体故。为显非有(故但)。假说为名(正智真如)。二无倒故。圆成实摄。

  或有处说。依他起性。唯摄分别。遍计所执。摄彼相名。正智真如。圆成实摄。彼说有漏心及心所相见分等。总名分别。虚妄分别为自性故。遍计所执能诠所诠。随情立为名相二事。

  复有处说。名属依他起性。义(相即)属遍计所执。彼说有漏心心所法相见分等。由名势力。成所遍计。故说为名。遍执所执(乃)。随名(而)横计(其)。体(则)实非有(所以)。假立义(相之)名。

  (以上)诸圣教中所说五事。文虽有异。而义无违。然初所说。不相杂乱(尤为尽善)。如瑜伽论广说应知。

  △五与五相相摄(一所诠相。二能诠相。三二相属相。四被执著相。五不执著相)。

  (问曰。)又圣教中说有五相。与此三性相摄云何(答曰)。所诠(相)能诠(相。)各具三性。谓妄所计。属初性摄。相名分别(之)随其所应所诠能诠。属依他起。真如正智(之)随其所应所诠能诠。属圆成实(以)。后得(智为他说法。)变似能诠相故。二相属相。唯初性摄。妄执义名定相属故。被执著相。唯依他起。虚妄分别为自性故。不执著相。唯圆成实。无漏智等为自性故。

  △六与四真实相摄(一世间所成真实。二道理所成真实。三烦恼障净智所行真实。四所知障净智所行真实)。

  (问曰。)又圣教中说四真实。与此三性相摄云何(答曰)。世间道理所成真实。依他起摄(相名分别)。三事摄故(烦恼所知)。二障净智所行真实。圆成实摄(正智真如)。二事摄故。辩中边论。说初(世间)真实。唯初(遍计)性摄(以是)。共所执故。第二(道理)真实。通属三性。理通执无执杂染清净故。后二真实。唯属第三。

  二释并通。第二通属三性者。执理则属遍计。无执则属依圆。杂望属依他。清净属圆成实也。

  △七与四谛相摄(苦集灭道)。

  (问曰。)三性(与)四谛相摄云何(答曰)。四中一一皆具三性。且苦谛中。无常等四(种行观。)各有三性。无常三者。一无性无常。性常无故(遍计)。二起尽无常。有生灭故(圆成)。三垢净无常。位转变故(圆成)。苦有三者。一(观)所取(五蕴是)苦。我法二执所依取故(遍计)。二(既缘起)事相(是)苦(以是)。三苦(之事)相故(依他)。三(观)和合(是)苦(谓真如法与)。苦和合故(圆成)。空有三者。一(观)无性空(谓遍计所执)。性非有故。二(观)异性空(谓依他起法)。与妄所执自性异故。三(观)自性空(谓圆成实以)。二空所显(真如)为自性故。无我三者。一(观)无相无我(谓遍计所执)。我相无故。二(观依他)异相无我(谓)。与妄所执(之)我相异故。三(观)自相无我(谓圆成实以二)。无我所显(真如)为自相故。

  集谛三者。一习气集。谓(能)遍计(心)所执自性执(之)习气(是)。执彼(之)习气(故)。假立彼(习气集)名。二等起集。谓业(与)烦恼(即依他性)。三未离系集。谓未离障(之)真如(即圆成实)。

  灭谛三者。一自性灭(遍计)。自性不生故。二二取灭。谓(以)择灭(智。令能所)二取不生故。三本性灭。空真如(之性本寂灭)故。

  道谛三者。一遍知道。能知遍计所执(性空)故。二永断道。能断(染分)依他起故。三作证道。能证圆成实故。然遍知道。亦通后(依圆之)二(性)。

  七三(之)三性。如次配释。今于此中所配三性。或假或实。如理应知。

  遍知道亦通后二者。谓于三性皆悉通达。乃名遍知道也。七三者。即苦谛四种行观。及集灭道三谛。此七各有三句也。如次配释者。谓皆初句属遍计。第二句属依他。第三句属圆成实也。或假或实者。谓集谛三性。惟约实配。余六三性。或有假说也。

  △八与三解脱相摄。

  (问曰。)三解脱门所行境界。与此三性相摄云何(答曰)。理实皆通。随相各一。空无愿(无)相。如次应知。

  空解脱门。知遍计空。无愿解脱门。于依他法无所愿求。无相解脱门。证圆成实。离有无相也。

  缘此复生三无生忍。一本性无生忍(我法本无故)。二自然无生忍(缘起无作故)。三惑苦无生忍(究竟不生故)。如次此三(无生忍。)是彼(三解脱)境故。

  △九与二谛相摄。

  (问曰。)此三(性)云何摄彼(真俗)二谛(答曰)。应知世俗具此三种。胜义唯是圆成实性。世俗有三。一假世俗(如军林等。但有假名)。二行世俗(如蕴处界等。随缘生灭故。亦名道理世俗)。三显了世俗(即安立世俗。以后得智安立真如故)。如次应知即此三性。胜义有三。一义(理)胜义。谓(即)真如(乃最)。胜之义(理)故。二(所证)得胜义。谓(即)涅槃。胜即义故。三(能证)行胜义。谓(即)圣道(以)。胜(而)为义故(此三胜义)。无变(易。)无(颠)倒。随其所应。故皆摄在圆成实性。

  △十凡圣智境。

  (问曰。)如是三性。何智所行(答曰)。遍计所执。都非智所行。以无自性。非所缘缘故(然)。愚夫(妄)执(为)有。圣者达(其本)无。亦得说为凡圣智境。依他起性(凡圣)二智所行。圆成实性。唯圣智境。

  △十一假实分别。

  (问曰。)此三性中。几假几实(答曰)。遍计所执(以其)。妄安立故。可说为假(以其)。无体相故(亦可说)。非假非实。依他起性。有实有假。聚集相续分位性故。说为假有。心心所色从缘生故。说为实有。若无实法。假法亦无。假依实因而施设故。圆成实性。唯是实有。不依他缘而施设故。

  聚集者。根身器界诸和集相也。相续者。心及心所无间转相也。分位者。二十四种不相应行也。此皆别无自体。故名为假。心者。八识心王也。心所者。五十一心所法也。色者。五根六尘十一种色法也。现在刹那从种起现。故名为实。依此实心心所及色。乃有聚集相似分位。故云假依实因而施设也。问曰。二卷已破假说依实。此复何云假依实有。答曰。心外实法。决定是无。所以假说不必依实。今约唯识所现诸法。有实有假。实即道理世俗。假即是假世俗。此则有实然后有假。而若假若实。同名俗谛。不同外道余乘所执心外实法也。问曰。前云胜义世俗。相待而有。今云圆成实性。不依他缘施设。又云何通。答曰。不因世俗。则不立胜义之名。故云相待而有。如因有水。乃得有波。有波之动。乃说水为静也。然但可云波因水有。不可云水因波有。故圆成实性。非依他缘而施设也。

  △十二异不异分别。

  (问曰。)此三(性)为异。为不异耶(答曰)。施说俱非(以)。无别体故(非异。以)妄执缘起真义(三各)别故(非不异)。

  只此不思议法体。妄执之则为遍计。随缘起则为依他。约真义则是圆成实性。是故十法界之五位百法。皆依他也。执十法界之五位百法以为我实实法。皆遍计也。十法界五位百法之真义。皆圆成也。性相真源。从此和盘托出。读者幸深思之。

  △十三结略指广。

  如是三性。义类无边。恐厌繁文。略示纲要。

  三释违经三性难中。初正释三性不离识竟。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八


卍新续藏第 51 册 No. 0824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九

  蕅益沙门 智旭 述

  △二转释无性即识性二。初设难举颂。二以论释成。今初。

  若有三性。如何世尊说一切法皆无自性。颂曰。即依此三性。立彼三无性。故佛密意说。一切法无性。初即相无性。次无自然性。后由远离前。所执我法性。此诸法胜义。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识实性。

  △二以论释成二。初正释颂文。二结示劝信。初中二。初释三无性。二释识实性。初释三无性。即前两颂。

  论曰。即依此前所说三性。立彼后说三种无性。谓即(是一)相(无性。二)生(无性。三)胜义无性。故佛密意说一切法皆无自性(者。)非(谓)性全无(也。颂中)说密意(之)言。显非(究竟)了义。谓后(依圆)二性。虽体非无。而有愚夫。于彼增益妄执实有我法自性。此(托依圆所起我法二执。)即名为遍计所执。为除此执。故佛世尊于(依圆之)有及(遍计之)无。总说无性(不过为遣执耳。问曰)。云何依此(三性)而立彼三(无性答曰。)谓依此初遍计所执。立相无性。由此(遍计所执)体相。毕竟非有。如空华故。依次依他。立生无性。此(依他起。但)如幻事。托众缘生。无如妄执自然性故(所以)。假说无性。非(依他起体)性全无。依后圆成实。立胜义无性。谓即胜义。由远离前遍计所执我法性故。假说无性。非(谓胜义体)性全无。如虚太空。虽遍众色。而是众色无性所显。虽依他起(性。但是世俗。)非胜义故。亦得说为胜义无性。而(恐第三)滥(同)第二。故此不说。

  如太虚空。喻胜义也。众色。喻依他也。有众色处。未尝无空。可喻真如遍一切法。无所不在。众色无处。太虚乃显。可喻真如。远离遍计所执我法。然胜义无性之名。亦可以名第二依他起性。以依他起。但世俗有。非胜义故。然若说此义。则恐第三反滥第二。是故第二但名为生无性。第三乃名胜义无性。显此圆成实性。但是远离遍计所执我法二性。假说胜义无性。其实真如遍在依他起处。而依他无性。性即真如。譬如众色无性。性即太空。非色灭空。空非色外。故般若心经云。色不异空。空不异色。乃圆成与依他非异非不异之义。只为众生一向执异。故但言不异以遮情计。亦非更执定不异也。此借虚空以喻胜义。借众色以喻依他。故作此说。若约法直说者。则对色显空。对空显色。色空皆属依他起摄。色空无性。妄则俱妄。真则俱真。是则非色非空。而空而色。名圆成实。亦名胜义无性。故云。色不异空。空不异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又云。性色真空。性空真色等也。学者须以大乘止观三性三无性义参之。必有恍然得悟者矣。

  △二释识实性。即后一颂。

  此性即是诸法胜义。是一切法胜义谛故。然胜义谛。略有四种。一世间胜义。谓蕴处界等(不同外道所执我法)。二道理胜义。谓苦等四谛(世出世因果。真实不虚谬)。三证得胜义。谓二空真如(约能证之智言)。四胜义胜义。谓一真法界(约所证之理言)。此(颂)中(所言)胜义(乃)。依最后(胜义胜义而)说(以)。是最胜道(品)所行(证之)义故。为简前三(胜义。)故作是说此诸法胜义亦即是真如。真。谓真实。显非虚妄。如。谓如常。表无变易。谓此真实。于一切位常如其性。故曰真如。即是湛然不虚妄义(颂中)。亦(之一)言。显此(胜义)复有多名。谓名法界及实际等。如余论中随义广释。

  一切位者。圣凡因果世出世间诸分位也。由真如不变随缘。故云于一切位。由真如随缘不变。故一切位常如其性。湛然。即如字之义。不虚妄。即真字之义。所谓在凡不减。在圣不增。处生死而不染。证涅槃而非净。如水与冰。同一湿性。岂凝然死定之谓哉。

  此性即是唯识实性。谓唯识性。略有二种。一者虚妄。谓(依他起上)遍计所执。二者真实。谓(依他所显)圆成实性。为简虚妄。说实性言。复有二性。一者世俗。谓依他起。二者胜义。谓圆成实。为简世俗。故说实性。

  初一番。即约依他辨二性。如绳上无蛇但有麻也。次一番。即约真俗辨二性。如冰水虽殊湿性无异也。故佛性论云。二性不可灭。一性可得灭。何以故。分别性本来是无。故不可灭。真实性本来是真。故不可灭。依他性虽有不真实。是故可灭。即是此中遣相证性之义。初正释颂文竟。

  △二结示劝信。

  三颂总显诸契经中说无性言。非极了义。诸有智者。不应依之(而)总拨诸法都无自性(也)。

  已上大科第二广明识相显前颂意竟。

  △三明修行位次二。初略标五位。二广释颂文。初中二。初问。二答。今初。

  如是(前来)所成唯识相性。谁(等之人)于几位(次)如何悟入。

  谓前有二十四颂。成立唯识之相。第二十五一颂。成立唯识之性。相成则遣虚存实。舍滥留纯。摄末归本。隐劣显胜之义俱立。性成则遣相证性之义亦立。此领前也。一问谁人悟入。二问有几位次。三问如何悟入。此启后也。

  △二答。

  谓具大乘二种性者。略于五位渐次悟入。

  此标答也。大乘二种性者。答上谁人之问。略于五位。答上几位之问。渐次悟入。答上如何悟入之问。

  何谓大乘二种种性。一(者)本性(中法尔成就)住(此菩萨)种(子)性(类差别不由今有。)谓无始来依附本识法尔所得无漏法因。二(者熏)习所成种性。谓闻法界等流法已。闻所成等熏习所成。要具大乘此二种性。方能渐次悟入唯识。

  此下皆释答也。法界等流法。谓如来证法界已。从后得智流出语言文字。能诠法界妙理之法也。闻而思。思而修。熏成种子。名为习所成性。若但有本性大乘种子。而无熏习所成大乘种子。则不能令其展转增盛以至成熟。若元无本性大乘种子。纵令熏习。亦不成种。现见有人。未闻教时。浑若不知。既闻教已。便速开悟者。是有本性种子。亦有熏习种子故也。复见有人。未闻教时。茫然不知。既闻教已。虽不顿悟深生渴仰者。但有本性种子。未有熏习种子故也。复见有人。未闻教时。茫然不知。既闻教已。与不闻同。绝不餐采。都无信乐者。原无熏习种子。又无本性种子故也。然依瑜伽师地论等。则一切众生。定有五性差别。若依法王经。如来藏经等。则一切众生。定无五性差别。当知皆是悉檀益物。随机异说。若依圆觉了义。楞伽心宗。则五性差别。历然不乱。而仍一一无性。若遇如来。根无大小。皆得成佛。今谓五性若是定无。则如来不应为实施权。说三乘教。五性若是定别。则如来不应开权显实。说唯一乘。若于法华三草二木一地一雨之喻。深思细绎。则经论异说。互相影略。妙旨冷然。盖蠢动含灵。皆有佛性。凡有心者。皆得作佛。此唯识性也。五性差别。种现不同。此唯识相也。相之与性。不一不异。是故以相局性。则性随相局。以性融相。则相随性融。性随相局。不可即与之言其融。所以如来有随情巧说。亦名随他意语。亦名为权。相随性融。不可终使之执其局。所以如来有随智妙说亦名随自意语。亦名为实。儒云。中人以上。可以语上。中人以下。不可语上。应病与药。权实并设。病去药忘。权实俱泯。此可意知。不可言尽。今成唯识教。以别接通。以通含别。亦兼含圆。唯其带通方便。故须立五性差别。唯其正诠别理。故云断十重障证十真如。唯其兼含圆理。故云真如与一切法非异非不异。又云。若执唯识真实有者。亦是法执。又云。俗故相有别。真故相无别。乃至举一烦恼心所。亦能遍缘有漏无漏事境名境等也。

  何谓悟入唯识(之)五位。一资粮位。谓修大乘顺解脱分。二加行位。谓修大乘顺决择分。三通达位。谓诸菩萨所住见道。四修习位。谓诸菩萨所住修道。五究竟位。谓住无上正等菩提。

  三乘皆有五位。而二乘但悟我空。不达法空。故唯大乘五位。乃能悟入唯识相性也。资粮顺解脱等。下文自释。

  云何渐次悟入唯识。谓诸菩萨于识相性。资粮位中。能深信解。在加行位。能渐伏除所取能取。引发真见在通达位。如实通达。修习位中。如所见理数数修习。伏断余障。至究竟位出障圆明。能尽未来化有情类。复令悟入唯识相性。

  由闻唯识相性而生信解乃发无上大菩提心。发此大心。即名菩萨。从此炽然修集菩提资粮。资粮渐积。信解益深。即是观行相似二位也。以定慧力加行决择。伏除二取而引真见。即相似后心也。信解之时。先信解相。随信解性。通达位中。先通达性。随通达相。既通达已。即以所见真俗妙理数数修习。净除习气。皆即分证位也。习气尽时。出障圆明。即究竟位也。约性则始终平等。约修则五位不同。然此五位。义兼通别。亦复含圆。若三藏菩萨。因位无断惑义。非此所摄。若干慧名资粮。性地名加行。见地名通达。薄地已上名修习。佛地名究竟者。通教位也。若十信十住十行十向名资粮。十向后心名加行。初欢喜地名通达。十地等觉名修习。妙觉名究竟者。别教位也。若五品十信名资粮。十信后心名加行。初发心住名通达。住行向地等觉皆名修习。妙觉名究竟者。圆教位也。今资粮位中。不立住行向名。故非纯约别教。修习位中。具列欢喜地等十名。故非纯约通教。又欢喜地。顿断分别我法二执。若惟别教。不应到此方断我执。若唯通教。不应能破法执无明。故知是通含别。别接通也。然设非圆教妙觉。胡能究尽明了唯识相性。尽未来时化度含识。故云亦复含圆。初略标五位竟。

  △二广释颂文五。初释资粮位(至)五释究竟位。初中二。初举颂。二论释。今初。

  初资粮位。其相云何。颂曰。乃至未起(顺决择)识求住唯识(真胜义)性(然)。于二取随眠。犹未能(永)伏灭。

  △二论释三。初正释颂文。二明地所摄。三明修行相。初中二。初释前二句明位。二释后二句明惑。今初。

  论曰。从发深固大菩提心。乃至未起(加行位中)顺决择识(然已专志)。求住唯识真胜义性。齐此皆是资粮位摄。为趣无上正等菩提。修习种种胜资粮故(名资粮位。又复以其)。为有情故。勤求解脱。由此亦名顺解脱分。

  此明发心以后。加行以前。皆名为资粮位。即住行向三贤位也。缘于唯识真胜义性。观察法空。故称为深。能以三事练磨其心。誓无退转。故称为固。遍欲度脱法界有情。不单自利。故称为大。菩提。此翻为觉。一切众生。长夜在迷。返迷归悟。皆可名觉。故有发声闻菩提心者。有发缘觉菩提心者。皆名发心。今云深固大菩提心。大简声闻缘觉。固简藏教事度。深简通教界内无生也。顺决择识。解在下文。胜资粮者。即是福智二事。亦如下释。解脱者。无上涅槃。分者。因义。亦支义也。

  △二释后二句明惑二。初略释。二广释。今初。

  此位菩萨。依因善友作意资粮四胜力故。于唯识义虽深信解。而(犹)未能了(知)能(取)所取(其性本)空。多住外门修菩萨行。故于二取所引(之)随眠。犹未有能伏灭功力。令彼(随眠)不起二取(之)现行。

  四胜力者。一因力。谓发大心。二缘力。谓亲近善友。三作意力。谓勤求无上菩提。四资粮力。谓修习福智也。多住外门者。理观名内。事相名外。虽亦修习理观。而理观力微。未能称理修行六度。故多依事相也。

  △二广释二。初释二取随眠。二释未能伏灭。初中二。初正释颂义。二转释二障。今初。

  此(颂中)二取(之)言(乃)。显(执彼)二取(之)取(谓)。执取(有)能取(之见分)所取(之相分)性(而不达无性)故(此)。二取(之)习气。名彼随眠(以其)。随逐有情。眠伏(于)藏识(故。又)或随增过(失。)故名随眠(当知)。即是所知烦恼(二)障种(子)。

  心王心所。由现缘力。变似能取所取相现。本是依他起性。非有实我实法。愚者不达。遂执取之执为实我。成烦恼障。执为实法。成所知障。由执取彼二取现行。复熏成彼二取种子。随逐有情。眠伏藏识。展转增过。无由出离。故名此烦恼所知二障种子为二取随眠也。

  △二转释二障二。初正释。二结判。初中二。初释烦恼障。二释所知障。今初。

  烦恼障者。谓执(取彼)遍计所执实我萨迦耶见而为上首。百二十八根本烦恼。及彼等流诸随烦恼。此皆扰(乱)恼(害)有情身心。能障涅槃。名烦恼障。

  萨迦耶。此云积聚。实我萨迦耶见。谓执积聚为实我也。妄认四大为自身相。妄认六尘缘影为自心相。皆此我见所摄。由此我见为本。方起根随烦恼。故名上首。言百二十八者。迷于欲界四谛。各具十惑。共有四十。色无色界。但各除瞋。各三十六。通前一百十二根本烦恼。唯见所断。欲界任运贪瞋痴慢身见边见为六。色无色界除瞋各五。共有十六根本烦恼。是修所断。二断合论。故有一百二十八也。诸随烦恼。或彼等流。或彼分位。头绪多端。故不列数。

  △二释所知障六。初正释所知。二分对诸识。三对三性心。四二障辨异。五对四无记。六问答释妨。今初。

  所知障者。谓执(取彼)遍计所执实法萨迦耶见而为上首。见疑无明爱恚慢等。覆(于)所知(有为无为)境(之)无颠倒性。能障(四智)菩提。名(为)所知(之)障。

  实法萨迦耶见。谓执积聚为实法也。妄执色不相应。及无为法离心心所别有自性。皆此法见所摄。由此法见。复起疑痴贪恚慢等及诸随惑。不达所知真如无颠倒理。名所知障。当知前烦恼障。谓烦恼即障。乃持业释。今所知障。谓所知之障。乃依主释也。

  △二分对诸识。

  此所知障。决定不与异熟识俱。彼(异熟识极)微(细)劣(弱)故(又)。不与无明慧相应故(又所知障。要须)。法空智品与俱起故(当知)。七转识内。随其所应或少或多。如烦恼说。眼等五识。无(随念计度二种)分别故。法见(法)疑(及法慢)等。定不相应。余(法贪法瞋法痴)由意(识)力。皆容引起。

  法空智品与俱起者。由有所治。乃有能治。唯六七二识。能起法空智品。故唯六七二识。实有所知障也。第七但有四障。谓法痴。法见。法慢。法爱。故名或少。第六具有六障。谓加法恚。法疑。故名或多。眼等五识。虽容有法贪法恚法痴。但是第六之所引生。非能自起。故必第六入法空观。乃能治灭。亦非能自治也。

  △三对三性心。

  此(所知)障。但与不善无记二心相应。论说无明。唯通不善无记性故。痴(与)无痴等(善心)不相应故。

  △四二障辨异。

  烦恼障中。此(所知)障必有。彼(烦恼障)定用此(所知障)为所依故。体虽(同是见疑无明等)无异。而(执我执法作)用有别。故二随眠。随圣道(之)用有胜有劣(而)。断惑(有)前(有)后。

  由迷法故。方起我执。如迷杌。方谓是鬼。迷绳。方谓是蛇。故烦恼障。必以所知障为依也。法空观道用胜。能断二障。生空观道用劣。但断烦恼。

  △五对四无记。

  此(所知障。)于(四种)无覆无记性中(唯)。是(异熟无记中之)异熟生(摄。)非余三种。彼威仪等。势用薄弱。非(能)覆(于)所知(之理而)障菩提(智)故(然)。此名(之为)无覆(者。但是)望二乘说。若望菩萨。亦是有覆。

  威仪工巧变化。皆不覆障菩提。此既覆障菩提。应名有覆无记。但不覆障二乘所证生空涅槃。故名无覆耳。

  △六问答释妨。

  (问曰。)若所知障有见疑等。如何此种。契经(但)说(名)为无明住地(答曰)。无明(力)增(盛)故(所以)。总名无明。非无见等(例)。如(于)烦恼(障)种。立见一处(及)。欲(爱)色(爱)有爱(共成)。四住地名。岂彼(烦恼。但是见爱二种。)更无慢无明等。

  初正释竟。

  △二结判。

  如是二障(若从)。分别起者。见所断摄(若是)。任运起者。修所断摄。二乘但能断烦恼障。菩萨(则二障)俱断(然欲)。永断二(障)种(子。)唯(地上)圣道能(之。若)伏二(障)现行(亦)。通(地前)有漏道(也)。

  初释二取随眠竟。

  △二释未能伏灭。

  菩萨住此资粮位中。二粗现行虽有伏者。而于细者及二随眠。止观力微。未能伏灭。

  粗现行。指分别所起。细现行。指任运所起。二随眠。指分别俱生二障种子也。初正释颂文竟。

  △二明地所摄。

  此位未证唯识真如。依胜解力。修诸胜行。应知亦是解行地摄。

  唯识实性。亦即真如。登欢喜地。乃能分证。然依深信发起胜解。决定了知万法唯识。以此胜解导诸胜行。故与后加行位。同名为解行地。即别三贤及圆十信。而不立信住行向之名。亦不明先断见思之义。故是带通明别也。

  △三明修行相二。初正释行相。二明退不退。今初。

  所修胜行。其相云何。略有二种。谓福及智。诸胜行中慧为性者。皆名为智。余名为福。且依六种波罗蜜多。通相皆二。别相前五说为福德。第六智慧。或复前三唯福德摄。后一唯智。余通二种。复有二种(胜行。)谓利自他。所修胜行。随意乐力。一切皆通自他利行。依别相说。六到彼岸。菩提分等。自利行摄。四种摄事。四无量等。一切皆是利他行摄。如是等行。差别无边。皆是此中所修胜行。

  六波罗蜜。即六到彼岸。所谓布施。持戒。忍辱。精进。禅定。智慧也。菩提分。即三十七品。所谓四念处。四正勤。四如意足。五根。五力。七觉支。八正道也。四种摄事。即布施。爱语。利行。同事。四摄法也。四无量心。即慈。悲。喜。舍。四三昧也。

  △二明退不退。

  此位二障虽未伏除。修胜行时有三退屈。而能三事练磨其心。于所证修勇猛不退。一闻无上正等菩提广大深远。心便退屈。引他已证大菩提者。练磨自心。勇猛不退。二闻施等波罗蜜多甚难可修。心便退屈。省己意乐能修施等。练磨自心。勇猛不退。三闻诸佛圆满转依极难可证。心便退屈。引他粗善。况己妙因。练磨自心。勇猛不退。由斯三事练磨其心。坚固炽然修诸胜行。

  一菩提广大屈。引他况己练。二万行难修屈。省己增修练。三转依难证屈。引粗况妙练也。更或惧此娑婆不常值佛。魔境粗强。恐堕险难者。以此深固大菩提心。回向西方极乐世界。则千稳百当。万无一失矣。愿我同志。皆痛勉之。初释资粮位竟。

  △二释加行位二。初举颂。二论释。今初。

  次加行位。其相云何。颂曰。现前立少物。谓是唯识性。以有所得故。非实住唯识。

  △二论释二。初正释颂文。二别申余义。初中三。初结前标列。二出体释名。三结属颂文。今初。

  论曰。菩萨先于初无数劫。善备福德智慧资粮。顺解脱分既圆满已。为入见道住唯识性。复修加行伏除二取。谓暖。顶。忍。世第一法。此四总名顺决择分(以能)。顺趣真实决择分故(以其)。近见道故(所以)。立加行名。非(谓)前资粮(位。总)无加行(之)义。

  真实决择。指真见道出世慧也。今能顺趣此慧。故名顺决择分。然资粮加行。名别义通。以前位中。亦有加行之义。今此位中。亦具资粮之义。但加行约近立名。资粮约远立名耳。

  △二出体释名三。初出所依体。二别释四名三总结行相。今初。

  暖等四法。依四寻思四如实智(之)初(位)后位(而)立。四寻思者(谓)。寻思(能诠之)名(寻思所诠之)。义(寻思名义)。自性(寻寻名义)。差别(皆是)。假有实无(若能)。如实遍知此四离识(非有。)及(知能取之)识(亦复)非有(即转)。名如实智。名义相异。故别寻求(名义)。二(种之自性差别)二相同。故合思察。

  △二别释四名四。初释暖。二释顶。三释忍。四释世第一。今初。

  依明得定。发下寻思。观无所取。立为暖位。谓此位中。创观所取名等四法。皆自心变。假施设有。实不可得。初获慧日前行相故(所以)。立明得(定之)名。即此所获道火前相。故亦名暖。

  明得定者。止也。下寻思者。观也。寻思初位。故名为下。名无得物之功。故名但是假有。物无当名之实。故义但是假有。名义自性既非实有。则名义差别亦岂实有。皆是随心变现施设而已。以此寻思。历观蕴处界等。若名。若义。若自性。若差别。皆不可得。即是慧日道火前相。能破众生长夜迷闇执着。

  △二释顶。

  依明增定。发上寻思。观无所取。立为顶位。谓此位中。重观所取名等四法。皆自心变。假施设有。实不可得。明相转盛。故名明增。寻思位极。故复名顶。

  寻思后位。故名为上。数数修习所取实不可得之观。令其增盛。如登山顶。周观无碍也。

  △三释忍。

  依印顺定。发下如实智。于无所取。决定印持。无能取中。亦顺乐忍。既无实境离能取识。宁有实识离所取境。所取能取(但是)。相待立故。印顺忍时。总立为忍。印前(所取空。)顺后(能取空。)立印顺名。忍(印取)境(之)识(亦)空。故亦名忍。

  印前所取空。顺后能取空。名印顺定。亦即止也。下如实智。亦即观也。如实智之初位。故名为下。此忍自有三位差别。印前。即下忍。顺后。即中忍。忍识亦空。即上忍。大乘止观云。强观诸法唯是心相。虚状无实。复当观此能观之心。亦无实念。正同此中四加行观。

  △四释世第一。

  依无间定。发上如实智(双)。印(能所)二取(皆)空。立世第一法。谓前上忍。唯印能取空。今世第一法。二空双印。从此无间必入见道。故立无间名。异生法中此最胜故。名世第一法。

  如实智之后位。故名为上。前忍位中。下忍印所取空。中忍顺能取空。上忍印能取空。今乃二空双印。必入真见道也。二别释四名竟。

  △三总结行相。

  如是暖顶。依(于)能取(之)识。观所取(之境本)空。下忍起时。印境空相。中忍转位。于能取识(亦)如境(之)是空顺乐忍可。上忍起位。印能取空。世第一法。双印空相。

  此唯识观之行相。入真见道之司南也。千经万论。从无二辙。不向此处闻思修证。终无通达之期矣。二出体释名竟。

  △三结属颂文二。初属颂。二引证。今初。

  皆带相故。未能证实。故说菩萨此四位中。犹于现前安立少物。谓是唯识真胜义性。以彼空有二相未除。带相观心。有所得故。非实安住真唯识理。彼(空有二)相(悉皆)灭已。方实安住。

  空有二相未除者。暖位顶位。依识观所取空。则境空识有。下忍印成境空。上忍印成识空。世第一位双印二空。则亦皆带空相。故未得全除也。问曰。上根之人。直达空有皆不可得。当下安住唯识真胜义性。何须如此次第修习。答曰。汝今空有皆不可得六字。便是所取之名。妄谓我能直达。便是能取之识。暖位止观。尚未梦见。而言安住唯识胜义。梦语刀刀。此之谓也。汝若实证唯识性者。必应顿了唯识之相。如六祖虽不识字。然于性相宗旨无不通达。观彼转识成智八句偈义。何等透彻。乃至法华涅槃诸经。一入耳根。便达奥义。岂似今人妄称悟道。仍于教法粗疏卤莽者哉。

  △二引证。

  依如是义。故有颂言。菩萨于定位。观(似法似义之)影(像)唯是心(变。)义想既(已)灭除。审观唯(是)自想。如是住内心(了)。知所取(之义)非有。次(知)能取(之心)亦无。后触无所得。

  初二句。颂暖位。次二句。颂顶位。又二句。颂下忍中忍位。第七句。颂上忍位。合此三句。即颂世第一位。第八句。颂见道位也。如是住内心者。谓能摄内心住于无义也。触者。证也。无所得者。真如也。初正释颂文竟。

  △二别申余义三。初伏惑义别。二所观二谛。三所依界地。今初。

  此加行位。未遣(空有二)相(之)缚。于粗重缚。亦未能断。唯能伏除分别(二障之现行)二取(以分别二障。正)。违(于)见道故(其)。于俱生(二障之现起)者。及二随眠。有漏观心有所得故。有分别故未全伏除。全未能灭。

  粗重缚者。分别二障种子也。分别二取。正违见道。故伏除之以入见道。既见道已。彼种即断。现起俱生二障。但少分除。故云未全伏除。俱生二障种子。全然未断。故云全未能灭。此中分别烦恼障种未断。即约通教性地八人地言。分别所知障种未断。即约别教十回向言。故是以通含别。

  △二所观二谛。

  此位菩萨。于安立谛非安立谛。俱学观察。为引当来二种见故。及伏分别二障种故。非安立谛。是正所观。非如二乘唯观安立。

  安立谛者。于苦等诸法中。安立苦等四谛理也。非安立谛者。三无性所显二空真如。此谛通一切法无有差别。故名为非安立。离颠倒。无变易。故名为谛。学观非安立谛。引真见道。学观安立谛。引相见道。学观非安立谛。伏分别所知障种。学观安立谛。伏分别烦恼障种。但观安立谛者。通性地也。俱观二谛者。通含别也。正观非安立谛者。别十向也。别向或亦观安立谛。须约界外四谛言之。变易生死为苦谛。根本无明及无漏有为名集谛。性净涅槃无依无住名灭谛。中道正智无作道品名道谛也。

  △三所依界地。

  菩萨起此暖等善根。虽方便时通诸(初二三)静虑。而依第四(静虑。)方得成满。托最胜依入见道故。唯依欲界善趣身起(以)。余(界趣中)慧(心及)厌(离)心非殊胜故。此位亦是解行地摄。未证唯识真胜义故。

  欲界善趣。指天人阿修罗也。然修罗方瞋。诸天正乐。唯人道为尤能耳。以善趣身。得根本第四禅定。于四禅中双印二空。乃能引真见道。触证非安立谛。若在恶趣。则有厌而无胜慧。若在色天。则有慧而无胜厌。若在无色天中。则慧厌俱无。故皆不能成此善根。二释加行位竟。

  △三释通达位。二初举颂。二论释。今初。

  次通达位。其相云何。颂曰。若时于所缘。智都无所得。尔时住唯识。离二取相故。

  △二论释二。初略释。二广释。初中二。初总释颂文。二别解本智。今初。

  论曰。若时菩萨于所缘境。无分别智都无所得。不取种种戏论相故。尔时乃名实住唯识真胜义性。即证真如。智与真如平等平等。俱离能取所取相故(以)。能所取相。俱是分别有所得心戏论现故。

  无智外之如为智所证。无如外之智能证于如。故曰平等平等。俱离能所二取之相。不同有所得心分别戏论所现相也。

  △二别解本智。有三家解。初二义非。第三义正。

  有义。此智(相见)二分俱无。说无所取能取相故。

  ○有义。此智相见(二分)俱有。带彼(真如)相起(方)。名(为)缘彼故。若无彼(真如)相(而可)名缘彼(真如)者。应(缘)色等智(虽无声等相。亦可)。名声等智。若无见分。应不能缘。宁可说为缘真如智。勿真如性(不是见分。)亦名能缘。故应许此(智)定有见分。

  此智。即无所得之根本智也。初谓相见俱无。次谓相见俱有。并如文可知。

  有义。此智见(分是)有。相(分是)无。说(真如)无相(可)取(正智)。不取(于)相故。虽有见分。而无(随念计度)分别(故颂中)。说非能取。非(谓见分之)取全无(也。)虽无相分。而可说此(根本实智挟)带(真)如(体)相(俱)起(以此智)。不离(于真)如故(喻)。如自证分缘见分时(乃是亲证)。不(是)变(相)而缘。此(真如智。决)亦应尔(以)。变(相)而缘者。便非亲证。如后得智。应有分别。故应许此(根本实智。)有见无相。

  此第三正义也。虽有见分下。释难。谓有难曰。既有见分。何故颂中说非能取。答释可知。虽无相分下。释疑。谓有疑曰。若无相分。则应无所缘缘。若无所缘。何得独有能缘。释曰。此是挟带。不是变带。挟带体相。是所缘缘。不变相状。故非相分。如自证分。亦以见分为所缘缘。而非变带。不名相分。若变真如相分而缘。即是后得有分别智。非此根本无分别智矣。初略释竟。

  △二广释二。初释位名。二释见道。今初。

  加行无间。此(无分别)智生时。体(达)会(合)真如(理性。)名通达位(以此位最)。初照(真)理故(所以)。亦名见道。

  △二释见道三。初总标。二别释。三结益。今初。

  然此见道。略说有二。

  △二别释二。初释二见道。二摄六现观。初中二。初释二道义。二简二道别。初又二。初释真见道。二释相见道。今初。

  一真见道。谓即所说无分别智。实证二空所显真理。实断二障分别随眠。虽多刹那。事方究竟。而相等故。总说一心。有义。此中二空二障。渐证渐断。以有浅深粗细异故。有义。此中二空二障。顿证顿断。由意乐力有堪能故。

  相等故者。谓始终唯观非安立谛。不同二乘所观上下八谛诸行相也。渐顿二义。顿义为正。初言渐者。生空理浅故先证。法空理深故后证。烦恼障粗故先断。所知障细故后断。次言顿者。由大菩提意乐。有堪能力故也。

  △二释相见道二。初正释相见道。二结示唯假立。初中二。初标。二释。今初。

  二相见道。此复有二。

  △二释为二。初释观非安立谛三品心。二释缘安立谛十六心。今初。

  一观非安立谛。有(下中上)三品心。一(者缘)内(身为境而)遣有情假缘(之)智。能除软品分别随眠。二(者缘)内(法为境而)遣诸法假缘(之)智。能除中品分别随眠。三(者)遍遣一切有情诸法假缘(之)智。能除一切分别随眠。前二名法智。各别缘故。第三名类智。总合缘故(此乃效)。法真见道(中)二空见分自所断障无间解脱别总建立。名相见道。

  非安立谛。即真如也。假缘。谓无体假说之缘也。软品。即下品。乃单约我执言之。中品。则单约法执。一切。则双约二执也。类智者。即前二智流类。盖效无间道别断二障。建立前二。效解脱道总断二障。建立第三。即是后得有分别智。故名相见道也。

  有义。此三是真见道。以相见道缘四谛故。有义。此三是相见道。以真见道不别缘故。

  判此三智。自有二义。后义为正也。

  △二释缘安立谛十六心又三。初复标二种。二别释二种。三结为九心。今初。

  二缘安立谛。有十六心。此复有二。

  △二别释二种又二。初依所取能取立。二依下上谛境立。今初。

  一者依观所取能取。别立法类十六种心。谓于苦谛有四种心。一苦法智忍。谓观三界苦谛真如。正断三界见苦(谛时)所断二十八种分别随眠。

  所取。即真如。能取。即正智也。四谛法忍。四谛法智。四谛类忍。四谛类智。故名法类十六种心。且约苦谛言之。苦者。谛也。法者。真如也。智者。加行有漏智也。忍者。无间无漏忍也。二十八种者。欲界十惑。色无色界除瞋各九惑也。

  二苦法智。谓忍无间观前真如。证前所断烦恼解脱。

  法者。亦指真如。智者。无漏解脱也。

  三苦类智忍。谓(前法)智无间无漏慧生。于法忍(法)智各别内证。言(此法忍法智二心之)后(乃至无学一切)圣法。皆是此类。四苦类智。谓此(类忍)无间无漏智生。审定印可苦类智忍。

  ○如于苦谛有四种心。集灭道谛应知亦尔。此(四四)十六心(法忍法智)。八(种。)观(于)真如(类忍类智)。八(种。)观(于)正智(此乃效)。法真见道(中)无间解脱见(分)自证分差别建立。名相见道。

  谓四法忍。皆效真无间道之见分立。四法智。皆效真解脱道之见分立。四类忍皆效真无间道之自证分立。四类智。皆效真解脱道之自证分立也。

  △二依下上谛境立。

  二者依观下上谛境。别立法类十六种心。谓观现前不现前界苦等四谛。各有二心。一现观忍。二现观智。如其所应(效)。法真见道(中)无间解脱见分观谛。断见所断百一十二分别随眠。名相见道。

  下。即欲界。名现前界。依此四谛。立四法忍及四法智。上。即色无色界。名为不现前界。依彼四谛。立四类忍及四类智。现观忍。即无间道。依于下上各有四谛。故有八忍。现观智。即解脱道。依于下上各有四谛。故有八智。百一十二分别随眠。即三界根本见惑种子也。二别释二种竟。

  △三结为九心。

  若依广布圣教道理。说相见道有九种心。此即依前缘安立谛二(番)十六种止观别立。谓(以)法类品(之)忍智合说(为一。而于下上界中)各有四(谛之四)观。即为八心。八(观)相应(之)止。总说为一(止观合说。故有九种)。虽见道中。止观(决定)双运。而于见义。观顺非止。故此观止开合不同。由此九心。名相见道。

  初正释相见道竟。

  △二结示唯假立。

  诸相见道(俱是)。依真(见道)假说(其为从)世第一法无间而生。及(假说其能)断随眠(然)。非实如是(也。以必)真见道后。方得生(起此相见道)故(以观)。非安立(谛之)后(方乃)。起安立(谛观)故(以彼)。分别随眠。真(见道中先)已断故。

  初释二道义竟。

  △二简二道别。

  前真见道。证唯识性。后相见道。证唯识相。二中初胜。故颂偏说(智都无所得也。)前真见道。根本智摄。后相见道。后得智摄(问曰)。诸后得智。有(见相)二分耶。

  此正判简也。次问二分有无。下答有三。第三义正。

  有义(二分)。俱无。离二取故。

  ○有义。此(后得)智。见(分是)有。相(分是)无。说此智品有分别故。圣智皆能亲照境故(但以)。不执着故。说离二取。

  ○有义。此(后得)智(见相)。二分俱有。说此(智但)思惟似真如相。不见真实真如性故。又说此智分别诸法自共相等。观诸有情根性差别而为说故。又说此智现身土等。为诸有情说正法故。若不变现似色声等。宁有现身说法等事(设使)。转色蕴依。不现色者。转四蕴依。应无受等。又若此智不变似境。离自体法。应非所缘(又或)。缘色等时。应缘声等。又缘无法等。应无所缘缘。彼(过未法)体非实(有)无缘用故。由斯后智二分俱有。

  第三义中。以五种义证后得智具有二分。一者变相观真故。二者分别自共相随根说法故。三者能现身土故。转有漏五蕴。应有无漏五蕴故。四者设不变境。无所缘故。设非自境而可缘者。缘色亦可缘声等故。五者过未等法。现在无体。设不变相。无所缘故。初释二见道竟。

  △二摄六现观。

  此二见道。与六现观相摄云何。六现观者。一思现观。谓最上品喜受相应(之)思所成慧。此(思慧)能观察诸法(无常苦等)共相。引生暖等(修慧善根。故在)加行道中观察诸法(唯)。此(思)用最猛(所以)。偏立现观(之名。)暖等不能广分别法。又未证理。故非现观。二信现观。谓缘三宝世出世间决定净信。此助现观令不退转(所以亦)。立现观(之)名。三戒现观。谓无漏戒。除破戒垢。令观增明(所以)。亦名现观。四现观智谛现观。谓一切种缘非安立(谛)根本后得无分别智。五现观边智谛现观。谓(于)现观智谛现观(之)后。诸缘安立(谛)世出世(之)智。六究竟现观。谓尽智等究竟位(之)智。

  此先设问徴起。次出六现观之名相也。二信现观。即四不坏信。一者决定信佛。二者决定信法。三者决定信僧。四者决定信谛。所谓世出世间因果各二。名为苦集灭道也。三戒现观。即道共戒。既发无漏。则所得无作戒体。永无破犯。由戒净故。令慧净也。一切种者。不论何位。但缘非安立谛之本后二智。皆此第四现观所摄也。缘安立者。缘苦集谛。即是世智。缘灭道谛。即出世智也。尽智无生智。唯究竟位有之。故名究竟现观。

  此真见道。摄彼第四现观(之)少分。此相见道。摄彼第四第五(之)少分。彼第二(信现观。第)三(戒现观。)虽(与)此(见道)俱起。而(但相助。)非(即现观)自性。故不相摄。

  真见道。即第四现观之根本智。故云少分也。相见道有二。若观非安立谛三品心。即第四现观之后得智摄。故云少分。若缘安立谛十六心。即第五现观摄。然第五现观。通于见道修道。此唯见道。故亦云少分也。二别释竟。

  △三结益。

  菩萨得此二见道时。生如来家。住极喜地。善达法界。得诸平等。常生诸佛大集会中。于多百门。已得自在。自知不久证大菩提。能尽未来利乐一切。

  得诸平等。谓一切众生平等。一切菩萨平等。一切如来平等。即是凡圣平等。因果平等。自他平等。亦所谓心佛众生三无差别也。多百门者。遍于五位百法。通达二种无我。一一法中。二空真如悉皆平等。则一各具百。故名多百。设非真俗五融。不名已得自在。是故教道虽别。证道同圆。三释通达位竟。

  △四释修习位二。初举颂。二论释。今初。

  次修习位。其相云何。颂曰。无得不思议。是出世间智。舍二粗重故。便证得转依。

  △二论释二。初略释颂文。二广释颂义。今初。

  论曰。菩萨从前见道起已。为断余(俱生二)障。证得转依。复数修习无分别智。此智远离所取能取。故说无得及不思议。或离戏论。说为无得。妙用难测。名不思议。是出世间无分别智。断世间故。名出世间。二取(之)随眠。是世间(之)本。唯此(无得不思议智。乃)能断(之。故)独得出(世之)名。或出世名。依二义立。谓(其)体(是)无漏。及(能)证(会)真如。此智具斯二种义故。独名出世。余智不然。即十地中无分别智。数修(习)此(无分别智)故(乃能)。舍二(障之)粗重。二障种子。立粗重名(以其)。性无堪任。违(于精)细轻(安之无漏法)故(今能)。令彼永灭故说为舍。此(十地智。由)能舍彼二粗重故。便能证得广大转依。

  见道起者。初心断惑。为无间道。中心证理。为解脱道。后心起修。为胜进道。今正约后心言也。

  依。谓所依。即(第八识)依他起(性)与染净法为所依故。染谓虚妄遍计所执。净。谓真实圆成实性。转。谓(于依他起中染净)二分转舍(染分。)转得(净分。)由数修习无分别智。断本识中二障粗重。故能转舍依他起上遍计所执。及能转得依他起中圆成实性。由转烦恼。得大涅槃。转所知障。证无上觉(今以此论)。成立唯识。意为有情证得如斯二转依果。

  此先约转持种依释也。烦恼所知二障种子。皆第八识之所执持菩提涅槃二转依果。亦第八识之所本具。由烦恼种。障大涅槃。由智障种。障无上觉。今二障分分转舍。则二果分分转证。可谓无始流转。安乐妙常。唯此八识。更非他物矣。问曰。性宗谓转烦恼成菩提。转生死成涅槃。与此若何会通。答曰。此中所言烦恼障。即见思通惑。此中所言所知障。即无明别惑。通别二惑。性宗通称烦恼。故彼所言转烦恼成菩提。与此所言转所知障证无上觉同也。由通惑故。招感分段生死妄果障无余依涅槃。由别惑故。招感变易生死妄果。障于性净涅槃亦障无住涅槃。故彼所言转生死成涅槃。是约果言。此所言转烦恼得涅槃。是约因言。亦复不相违也。又烦恼招生义显。智障覆觉义强。故此偏说。又断烦恼。亦得二乘菩提。以非一切种智。故但名为涅槃。断所知障。亦得无住涅槃。以不住涅槃相。故但名无上觉。

  或依即是唯识真如。生死涅槃之所依故。愚夫颠倒。迷此真如。故无始来。受生死苦。圣者离倒。悟此真如便得涅槃。毕竟安乐。由数修习无分别智。断本识中二障粗重。故能转灭依如(之二种)生死。及能转证依如(之无住)涅槃。此即真如离杂染性。如虽性净。而相杂染。故离染时。假说新净。即此新净。说为转依。修习位中。断障证得。虽于此(十地)位。亦(能分)得菩提。而非此中颂意所显。颂意但显转唯识性(以唯识性。即是涅槃。然在)。二乘满位(但)。名(为)解脱身(唯)。在大(乘)牟尼(极果。乃得)名法身故。

  此更约转迷悟依释也。唯识真如。即识之体性。生死如冰。涅槃如水。真如则如湿性。生死如转。涅槃如不转。真如则如本屋。生死如迷。涅槃如悟。真如则如本方。生死如狂走。涅槃如狂歇。真如则如本头。迷之枉受生死。悟之便得涅槃。此不变常随缘。体即用也。处生死而非染。在涅槃而非净。此随缘常不变。用即体也。二乘但悟我空。仍迷法空。故出分段生死。但证无余涅槃。名解脱身大乘了悟我法俱空。故出二种生死。深证无住涅槃。名为法身。当知所悟者。即真如法身。能悟者。即无上菩提。能所不二。故颂意但显转唯识性。不必更言菩提也。牟尼。此云寂默。善寂空有二边默契中道理故。初略释颂文竟。

  △二广释颂义二。初总徴。二正释。今初。

  云何证得二种转依。谓十地中。修十胜行。断十重障。证十真如。二种转依。由斯证得。

  △二正释二。初明十地因。二明转依果。初中四。初释十地名。二释十胜行。三释十重障。四释十真如。今初。

  言十地者。一极喜地。初获圣性。具证二空。能益自他。生大喜故。二离垢地。具净尸罗。远离能起微细毁犯烦恼垢故。三发光地。成就胜定大法总持。能发无边妙慧光故。四?慧地。安住最胜菩提分法。烧烦恼薪慧?增故。五极难胜地。真俗两智。行相互违。合令相应。极难胜故。六现前地。住(有分别妙达)缘起(之)智。引无分别最胜般若令现前故。七远行地。至无相住功用后边。出过世间(道及)二乘(出世)道故。八不动地。无分别智任运相续。相用烦恼不能动故。九善慧地。成就微妙四无碍解。能遍十方善说法故。十法云地。大法智云。含众德水。荫蔽一切如空粗重(令不为障碍。又以此大智)。充满(所证所依)法身故。如是十地。总摄有为无为功德以为自性。与所修行为胜依持。令得生长。故名为地。

  圣者。正也。永离邪倒。入正定聚。名获圣性。微细毁犯。谓误犯也。无分别智。即无相观。任运相续。即是无功用义。大法智云。谓总缘一切诸法之智。含众德水。谓陀罗尼门三昧门等。如空粗重。谓所知障之一分。及烦恼障种。广大如空也。有为功德。即妙观察智平等性智。无为功德。即地地中所证真如。余并可知。

  △二释十胜行。有十三门。初明数门(至)。十三结要简修。今初。

  十胜行者。即是十种波罗蜜多。施有三种。谓财施。无畏施法施。戒有三种。谓律仪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忍有三种。谓耐怨害忍。安受苦忍。谛察法忍。精进有三种。谓被甲精进。摄善精进。利乐精进。静虑有三种。安住静虑。引发静虑。办事静虑。般若有三种。谓生空无分别慧。法空无分别慧。俱空无分别慧。方便善巧有二种。谓回向方便善巧。拔济方便善巧。愿有二种。谓求菩提愿。利乐他愿。力有二种。谓思择力。修习力。智有二种。谓受用法乐智。成熟有情智。

  财施。亦名资生施。即是以无染心舍诸资生具也。无畏施者。不损恼他。济拔惊怖。即戒忍二度也。法施者。以无染心宣示正法。言行相应。令他得益。即进禅慧三度也。律仪戒者。止恶防非。即在家出家诸戒品也。摄善法戒者。由持戒力。摄取一切成佛功德。自利行也。饶益有情戒者。由持戒力。出生一切度众生事。利他行也。耐怨害忍。亦名生忍。成熟有情。不瞋恚故。安受苦忍。亦名法忍。捍劳忍苦。求佛法故。谛察法忍。亦名第一义忍。观生法空。不动转故。被甲精进。即最初发菩提心。被弘誓铠。深自励故。摄善精进。乐集佛功德故。利乐精进。乐度诸众生故。安住静虑。谓得现法乐住也。引发静虑。谓引发六通等也。办事静虑。谓办饶益有情等事也。三般若如文可知。回向方便。谓不住生死。拔济方便。谓不住涅槃。又回向方便。令他不住涅槃。拔济方便。令他不住生死。又回向方便。正趋无上菩提。拔济方便。同离二种生死也。求菩提愿。即法门无量誓愿学。佛道无上誓愿成。利乐他愿。即众生无边誓愿度。烦恼无尽誓愿断也。思择。即慧行力。修习。即定行力。受用法乐智。即后得智。觉一切法自相共相不迷不谬。成熟有情智。即后得智。观一切机利钝生熟应病与药。

  △二出体门。

  此十性者。施以无贪彼所起(行施时身口意)三业为性。戒以受学菩萨戒时三业为性。忍以无瞋精进(明)审(善)慧及彼所起(忍时)三业为性。精进以勤及彼所起(进时)三业为性。静虑但以等持为性。后五皆以(七觉支中)择法(觉支)为性(论中)。说(般若)是根本(智。方便等四是)后得智故。有义。第八(愿度。)以(善)欲(善)胜解及信为性(以凡弘誓)。愿(必)以此三为自性故。此(上皆)说自性。若并眷属。一一皆以一切俱行(之)功德为性。

  受菩萨戒时三业。谓心希无上菩提。缘三宝境。秉受羯磨。由此思业所熏成种。发得任运止恶行善功能。名为无作假色。尽未来时。断一切恶。修一切善。度一切生。是谓三聚净戒之体性也。等持。即三么地。别境中之善定也。择法。即别境中善慧。本后二智。皆慧心所之所摄故。若约眷属。则一一波罗蜜多。必有信惭愧三善根等。及善别境善遍行与之相应。皆可准思。

  △三明相门。

  此十相者。要七最胜之所摄受。方可建立波罗蜜多。一安住最胜。谓要安住菩萨种性。二依止最胜。谓要依止大菩提心。三意乐最胜。谓要悲愍一切有情。四事业最胜。谓要具行一切事胜。五巧便最胜。谓要无相智所摄受。六回向最胜。谓要回向无上菩提。七清净最胜。谓要不为二障间杂。若非此七所摄受者。所行施等非到彼岸。由斯施等十。对波罗蜜多。一一皆应四句分别。

  二乘及世间善人。亦有布施持戒等行。故云要七最胜之所摄受。方名波罗蜜多。一安住菩萨种性。即前所说二种种性也。若非菩萨种性。则所行施戒等善。但感人天二乘等果。不成无上大菩提故。二依止大菩提心者。谓必上求佛道。修行施戒等善。方不堕有漏故。三意乐悲愍有情者。谓必下化众生。修行施戒等善。方不偏自利故。四具行一切善事者。谓以无分剂无厌足心。修行施戒等善。方能增长满足胜资粮故。五要巧便无相智者。谓达三轮体空。修行施戒等善。方令福与虚空等故。六要回向无上道者。谓随一一所修。皆令正趋极果。方不傍感异熟果故。七要清净无间杂者。谓随一一所修。皆能三时无悔。不被烦恼智障之所间杂。方能速疾到彼岸故。言四句分别者。共有三种四句。且初单约施言。一是施非波罗蜜。不与七胜相应而行施故。二是波罗蜜非施。随喜他施具七胜故。三亦施亦波罗蜜。七胜相应而行施故。四非施非波罗蜜。虽亦随喜他施。不与七胜相应故。戒等九度。例此各作四句可知。二约次第修者以明四句。初施度中。但有二句。一是施非度。二是施是度次戒度中。对施得明四句。一是戒非度。不与七胜相应故。二是度非戒。即前布施具七胜故。三亦戒亦度。具七胜而持戒故。四非戒非度。谓前布施不具七胜故。忍望戒等。例此可知。三不约次第者。诸度互望。各作四句。如常可知。唯第六般若。止有三句。未有是波罗蜜而非般若者故。

  △四无增减门。

  此但有十不增减者。谓十地中。对治十障。证十证如。无增减故。

  ○复次前六不增减者。为除六种相违障故。渐次修行诸佛法故。渐次成熟诸有情故。此如余论广说应知。又施等三(名为人天趣中)。增上生道(施)。感大财(戒感大)。体。及(忍感大)眷属故。精进等三(名为)。决定胜道(精进)。能伏烦恼(依定发通)。成熟有情。及(以慧成熟)佛法故。诸菩萨道。唯有此(增上生及决定胜之)二(种耳。)又前三种。饶益有情。施彼资财(戒)。不损恼彼(忍)。堪忍彼恼而饶益故。精进等三。对治烦恼。虽未伏灭而能精勤修对治彼诸善加行(禅能)。永伏(烦恼。慧能)永灭诸烦恼故。又由施等(三度。是大悲饶益有情。)不住涅槃。及由(进等)后三(是大智伏灭诸惑)。不住生死。为无住处涅槃资粮。由此前六不增不减。

  ○后唯四者。为助前六。令修满足。不增减故。方便善巧。助施等三。愿助精进。力助静虑。智助般若。令修满故。如解深密广说应知。

  先明十无增减。次明六无增减。后明以四助六故无增减。义并可知。

  △五次第门。

  十次第者。谓由前前引发后后。及由后后持净前前。又前前粗。后后细故。易难修习。次第如是。释总(名波罗蜜。)别名(施戒等。)如余处说。

  前前引发后后者。由施引戒。由戒引忍。乃至由力引智也。后后持净前前者。由智持故力净。由力持故愿净。乃至由戒持故施净也。前前粗者。施粗于戒。戒粗于忍。乃至力粗于智也。后后细者。智细于力。力细于愿。乃至戒细于施也。修施易。修戒难。修戒易。修忍难。乃至修愿易。修力难。修力易。修智难。是故依此诸义而立次第。

  △六五修门。

  此十修者。有五种修。一依止任持修。二依止作意修。三依止意乐修。四依止方便修。五依止自在修。依此五修。修习十种波罗蜜多皆得圆满。如集论等广说其相。

  一依止任持修者。复有四种。一依止因。谓种性力。二依止报。谓胜自体力。三依止愿。谓本愿力。四依止简择。谓慧力也。二依止作意修者。亦有四种。一胜解作意。于十度相应经教起增上胜解故。二爱味作意。于得十度见胜功德。起深爱味故。三随喜作意。于一切所行十度深生随喜故。四喜乐作意。于自他当来胜品十度深生愿乐故。三依止意乐修者。复有六种。一无厌意乐。修行施等无厌足故。二广大意乐。无退无断至究竟故。三欢喜意乐。于所摄有情生大欢喜故。四恩德意乐。观诸有情有大恩德。能资助我无上大菩提故。五无染意乐。不希报恩异熟果故。六善好意乐。以施等福共诸有情回向无上大菩提故。四依止方便修者。谓无分别智。观察三轮皆清净故。五依止自在修者。谓身自在。行自在。说自在。身自在者。谓自性受用二身。行自在者。谓变化身。说自在者。谓能宣说十度一切差别。无有滞碍。

  △七自类相摄门。

  此十摄者。谓(若总论相摄。则)十(种行。)一一皆摄一切波罗蜜多。互相顺故(若别论相摄。复有二义。一者)。依修前行而引后者。前摄于后(以后)。必待前(所引)故。后不摄前(以前)。不待后(引生)故(二者)。依修后行持净前者。后摄于前(以能)。持净前故。前不摄后(能)。非持净(后)故。若依纯杂而修习者。展转相望应作四句。

  一是纯非杂。二是杂非纯。三亦纯亦杂。四非纯非杂也。又或即前三种四句。

  △八六十互摄门。

  此实有十。而说六者。应知后四(皆属)。第六所摄。开为十者。第六唯摄无分别智。后四皆是后得智摄(以方便等智。皆)。缘世俗(而生起)故。

  △九感果门。

  此十(行所感)果者。有漏(十行所感)有四(谓等流果。异熟果。增上果。士用果。但)。除离系果。无漏(十行所感)有四(谓等流果。增上果。士用果。离系果。但)。除异熟果。而有处说具五果者。或(依)互相资(说。)或(有漏无漏)二(行)合说。

  能永断除自所对治。是诸度离系果。于现法中。由此施等摄受自他。是士用果。于当来世。后后增胜。展转生起。是等流果。成大菩提。是增上果。感大财富。往生善趣。无怨。无坏。多诸喜乐。有情中尊。身无损害。广大宗族。是施等异熟果。此即有漏无漏合说也。

  △十三学相摄门又二。初明三学相。二明相摄义。今初。

  十与三学互相摄者。戒学有三。一律仪戒。谓正远离所应离法。二摄善法戒。谓正修证应修证法。三饶益有情戒。谓正利乐一切有情。此与二乘有共不共(此戒)。甚深广大。如余处说。

  言有共不共者。唯律仪与二乘共。而开遮亦复有异。余二皆不共二乘也。随一一戒。竖穷三谛之底。故甚深。横该十界之法。故广大。

  定学有四。一大乘光明定。谓此(定)能发照了大乘理教行果智光明故。二集福王定。谓此(定)自在集无边福。如王势力无等双故。三贤守定。谓此(定)能守世出世间贤善法故。四健行定。谓佛菩萨大健有情之所行故。此四所缘。对治。堪能。引发。作业。如余处说。

  一大乘光明定者。般若德也。大乘理。谓二空真如。大乘教。谓十二部经。大乘行。谓十度五行。大乘果。谓无上菩提。唯此定能发智光以照了之。故名为光明定。二集福王定者。解脱德也。集无边福。谓具修万行资粮无分剂故。三贤守定者。法身德也。世出世间诸贤善法。皆依法身生长。皆为法身所任持故。健行定者。首楞严三昧也。一心三止三观。非大健有情不能行故。此四所缘者。谓大乘法为所缘故。对治者。谓一切法总相缘智。以楔出楔道理。遣本识中一切障种故(以细智除粗惑)。堪能者。谓住静虑乐。随其所欲而受生故(虽得禅定。不随禅生。虽示受生。不失定意)。引发者。谓能引发一切世界无碍神通故。作业者。谓能振动(一切世界)炽然(威德。)遍满(光明。)显示(诸余佛土。)转变(净秽。)往来(彼此。)卷舒(尘刹。)一切色像皆入身中。所往(诸处示)同(其)类。或显(现)或隐(藏。)所作自在。伏他神通。施辩(施)念(施)乐。放大光明。引发如是大神通故。又能引发摄诸难行十难行故(一自誓难行。誓受无上菩提愿故。二不退难行。生死众苦不能退故。三不背难行。一切有情虽行邪行而不弃故。四现前难行。怨有情所现作一切饶益事故。五不染难行。生在世间。不为世法所染污故。六胜解难行。于大乘中虽未能了。然于一切广大甚深生信解故。七通达难行。具能通达生法二空故。八随觉难行。于诸如来所说甚深秘密言词能随觉故。九不离不染难行。不舍生死而不染故。十加行难行。能修诸佛安住。解脱一切障碍。穷生死际。不作功用。常起一切有情一切义利行故)。又能引发修到彼岸成熟有情净佛国土诸佛法故。应知亦是菩萨等持作业差别。

  慧学有三。一加行无分别慧。二根本无分别慧。三后得无分别慧。此三自性。所依。因缘。所缘。行(相)等。如余处说。

  加行无分别慧者。是寻思慧。亦名为希求慧。即根本无分别慧之因。由此能生无分别慧。是故亦得无分别名也。根本无分别慧者。是正证慧。亦名为内证慧。即无所得智。触证真如。不思议出世慧也。后得无分别慧者。是起用慧。亦名为摄持慧。即根本无分别慧之果。是故亦得无分别名也。此三自性者。离五种相。一离无作意(若谓无作意即无分别慧。则睡闷醉绝等应成无分别慧)。二离过寻伺(若谓过寻伺即无分别慧。则二禅已上应成此慧)。三离想受灭(若谓心心所不转是无分别慧。则无想灭定等应成此慧。而实不然)。四离色自性(若谓如色自性是无分别慧。则墙壁瓦砾应是此慧。而实不然)。五离于真义异计度(若计度言。此是真如无分别义。以此计度名无分别慧者。则应此慧仍有分别。而实不然。故以五相反显无分别慧不堕此失。令人自悟)。离此五相。是名无分别慧自性(譬如眼识缘色。现量证见。不带名言。不计为外。即是真智缘真如义)。此三所依者。非心(非思义故)。非非心(心种类故)。此三因缘者。闻熏习及如理作意。此三所缘者。二空所显真如。此三行相者。无分别。无取相。等者。等于任持乃至甚深也。此三任持者。一切诸行依之进趣增长。此三助伴者。一资粮道。即施戒忍精。二依止道。即禅波罗蜜。此三异熟者。乃至未成佛果以前。恒于佛二会中受生(若得加行无分别慧。于变化身会中受生。若得根本无分别慧。于受用身会中受生)。此三等流者。后后生中。无分别慧展胜增胜。此三出离者。离异生性。于十地道成办相应。此三究竟者。得清净三身。及最上自在。此三胜利者。加行胜利。由信解力。种种重恶所不能染。根本胜利。成办相应。解脱一切二障种子。后得胜利。常行世间。非诸世法之所能染。此三差别者。加行无差别慧。求证真如而未能证。寂无言说。譬如哑人求受境界。而未能受。亦不能说。根本无分别慧。正证真如。离诸戏论。譬如哑人正受境界。无所言说。后得无分别慧。返照真如现证境界。能起言教。譬如不哑之人受诸境界。起诸言说。又加行如五识求受境界。根本如五识正受境界。后得如意识受诸境界等。此根本后得譬喻者。根本如闭目。后得如开目。根本如虚空。后得现色像。此无分别慧所作事者。如摩尼任运雨宝。如天乐任运出声。此无分别慧甚深者。非缘依他境。亦非缘余境。非可说是智。亦不是非智。智外无真如。真如外无智。又虽一切法。本性无分别。有情不知故。不名无分别。证此无分别性。乃名菩萨妙慧也。

  如是三慧。初(资粮位)二(加行)位中。种(子)具有三。现(行)唯加行。于通达位(中。)现(唯根本后得之)二。种(子具)三(以)。见道位中无(现)加行故。于修习位。七地已前。若种若现俱通三种。八地以去。现(唯根本后得之)二。种(仍具)三(以)。无功用道。违(于现)加行故(其)。所有进趣。皆用后得无漏观中任运趣故(非加行摄)。究竟位中。现种俱二(以)。加行(之)现种俱已舍故。

  此更约五位判三种慧学也。初明三学相竟。

  △二明相摄义。

  若(但以)自性(相)摄(则)。戒唯摄戒。定摄静虑。慧摄后五。若并(取)助伴(则)。皆具相摄。若随(作)用(相)摄(则)。戒摄前三(施是戒之)。资粮(戒是戒之)。自体(忍是戒之)。眷属性故。定摄静虑。慧摄后五。精进三摄。遍䇿三故。若随显(了相)摄(则)。戒摄前四。前三如前(说。)及(精进)守护(戒)故。定摄静虑。慧摄后五。

  十三学相摄门竟。

  △十一五位具修门。

  此十(行若约)位者。五位皆具(唯于)。修习位中。其相最显。然初(资粮)二(加行)位(之)顿悟菩萨(十度)。种(子虽)通(有漏无漏)二种(而)。现(行则)唯有漏(若初二位之)。渐悟菩萨(则)。若种若现俱通二种(以其)。已得生空无漏观故。通达位中。种通二种。现唯无漏(正断分别二障种子。未出观故)。于修习位(若)。七地已前(则)。种现俱通有漏无漏(生空法空或出或入。所修胜行应通二故。若)。八地以去(则)。种通二种。现唯无漏(至于)。究竟位中(则)。若种若现。俱唯无漏。

  △十二因位名异门。

  此十因位。有三种名。一(但)名波罗蜜多。谓初无数劫。尔时施等势力尚微。被烦恼伏。未能伏彼(烦恼。)由斯烦恼不觉现行。二名近波罗蜜多。谓第二无数劫。尔时施等势力渐增。非(被)烦恼(所)伏。而能伏彼(烦恼。)由斯烦恼(除是为众生故。)故意方行。三名大波罗蜜多。谓第三无数劫。尔时施等势力转增。能毕竟伏一切烦恼。由斯烦恼永不现行(但以)。犹有所知微细现(行)种(子)及烦恼(之)种(子未断。)故未究竟。

  初无数劫。谓资粮加行二位。第二无数劫。谓通达位至第七地。第三无数劫。谓从八地至十地也。

  △十三结要简修。

  此十义类。差别无边。恐厌繁文。略示纲要。十于十地。虽实皆修。而随相增。地地修一。虽十地行有无量门。而皆摄在十到彼岸。

  随相增者。所谓初地施度增上。二地戒度增上。乃至十地智度最为增上。余非不修。但随力随分。具如华严十地品中广明。二释十胜行竟。

  △三释十重障三。初标起。二正释。三结属。今初。

  十重障者。

  △二正释十。初释异生性障(至)。十释诸法中未得自在障。今初。

  一异生性障。谓(烦恼所知)二障中(之)分别起者。依彼(分别二障)种(子。建)立异生性故。二乘见道现在前时。唯断(分别烦恼)一种。名得圣性。菩萨见道现在前时。具断二种。名得圣性(以)。二真见道现在前时。彼(分别)二障(之)种(子)必不成就。犹明与闇。定不俱生。如秤两头。低昂时等。诸相违法。理必应然。是故(智惑)二性。无(有)俱成(之)失。

  先辨大小乘断惑有广有狭。次释伏难也。难曰。见道位中。为与惑俱。为不与惑俱。若不与惑俱者。即惑先断。后方见道。云何得名见道断惑若与惑俱者。即先见道。后方断惑。是敌对断。智惑同时。应有凡圣二性俱成之失。今释之曰。亦非先断惑后见道。亦非先见道后断惑。然二真见道正现前时。则二障种子必不成就。如闇时无明。明时无闇。又如秤之两头。彼低此昂。曾无先后。故非惑智相见。敌对论断。又非先断惑已。后方见道。但正见道时。惑即不生。非断非不断而论断耳。

  (问曰。)无间道时(若)已无惑种(者。)何用复起解脱道为(答曰。无间期于)。断惑(解脱期于)。证灭。期心别故(又)。为舍彼(惑)品(之)粗重性故。无间道时。虽无惑种。而未舍彼无堪任性。为舍此(无堪任性)故。起解脱道。及(为)证此品择灭无为(故也)。

  小乘妄计无间道中。犹有惑种。至解脱道。方永断之。则犯二性俱成之失。今因大乘破之。故致此问难也。答释可知。粗重性。即无堪任性。乃惑品之余气耳。

  虽(于)见道生(起之位。)亦断恶趣诸业果等(种子。)而今且说能起(业果之)烦恼(以)。是(业果之)根本故。由斯初地说断二愚及彼粗重。一执着我法愚。即是此中异生性障。二恶趣杂染愚。即是恶趣诸业果等(问曰。执着我法。即是无明心所。故得名愚。业果何亦名愚。答曰)。应知(业果是)愚品(类。故亦)总说为愚。后(之九地误犯三业等愚。皆)准此释。或彼(初地说断二愚者。)唯说利(使五见)钝(使贪等)障品(相应)俱起(之)二愚。

  若云断异生性障。即但说根本也。若云断二愚。即兼说业果也。又若说愚品为愚。则第二愚。指业果也。若说利钝障品为二愚。则执着我法愚。指利使言。恶趣杂染愚。指钝使言也。

  彼粗重(之为)言。显彼二(愚)种(子。)或(但即)二(愚)所起(之)无堪任性(名为粗重。)如入(第)二(禅)定。说断苦根(然其)。所断苦根。虽非现(行。现行已先伏故。亦非)种(子。种子未永断故。)而(亦)名(为)粗重。此(初地所断二愚粗重。)亦(复)应然(已)。后(九地中)粗重(之)言(亦皆)。例此应释。

  以十地中所知障种。分分渐断。烦恼障种。但伏未断。故粗重义。须作此种子及无堪任之二释也。

  虽初地(中见道)所断(之惑。)实通(烦恼所知)二障。而(今所云)异生性障。意(但)取所知(障说。以经)说(十地所断)十(种)无明。非(是烦恼)染污(性)故。无明即是十障品愚(以)。二乘亦能断烦恼障。彼(烦恼)是(与二乘所)共(断)故。非此所说。又十无明不染污者。唯依十地修所断说(若见所断分别法执。亦是染污)。虽此(初地)位中。亦伏(一分俱生)烦恼(及)断彼(俱生烦恼)粗重(无堪任性)而非正意(正意唯在断所知障。又)。不断(彼俱生烦恼之)随眠。故此不说。理实初地修道位中。亦断俱生所知(之)一分。然今且说最初(见道之所)断者(故但言断异生性障)。后九地断。准此应知。住满地中时既淹久。理应进断所应断障。不尔(则初中后)。三时(无间解脱胜进三)。道。应无(差)别。

  十地各有三时三道。初时名无间道。正断障本地之惑种。中时名解脱道。正证本地所显真理。后时名胜进道。复起加行断后地惑。是故初地后心。即属修道位摄。亦断俱生所知一分也。

  故说菩萨得现观已。复于十地修道位中。唯修永灭所知障道。留(俱生)烦恼障(之种子。)助(菩提)愿(而来)受(三界)生。非如二乘速趣圆寂。故修道位。不断烦恼(种子。)将成佛时。方顿断故。

  此结显初地后心即名修道。兼显但断俱生所知障种。不断俱生烦恼障种之意也。现观。即前文第四第五二种现观。余可知。问曰。留烦恼障助愿受生。属何教义。答曰。此意深密。不可粗浮辄判。何以言之。是藏教事度。三祇伏惑。总未先断异生性障若通教见地菩萨所断异生性障。与二乘同。曾无断所知障之义。至菩萨地。正使断尽。扶习润生。复无留惑种义。若别教登地。但断所知障种。更无留烦恼义。圆教尤不必言。今约语言。则是通含于别。别入于通。若推意旨。则是密显圆宗。请试辩之。论云。我执必依法执而起。如夜迷杌等。方谓人等故。我执即烦恼障。法执即所知障也。岂有所知障种已断。烦恼障种犹得实存。今云留障助愿。明是巧用性恶法门耳。问曰。何不直言初地分得一身无量身。所谓中道应本。犹如月印千江。乃云留烦恼障助愿受生耶。答曰。若是。则为别含于圆。圆于入别。非复别入于通。通含别圆之义矣。问曰。直说别圆二教。有何不可。何必带通方便耶。答曰。众生未堪径闻别圆。安得不带藏通方便。是故化法四教。并是如来权实妙智应机施设。何容偏废。何容偏执。此论与瑜伽论。味同方等。正破小乘法执。傍破凡外我执。若废通教方便。则小机绝分。曷由引入别圆也哉。初释异生性障竟。

  △二释邪行障。

  二邪行障。谓所知障中俱生一分。及彼所起误犯(之身口意)三业。彼障二地极净尸罗。入二地时。便能永断。由斯二地说断二愚及彼粗重。一微细误犯愚。即是此中俱生一分。二种种业趣愚。即彼所起误犯三业。或唯起业不了业愚。

  问曰。所起误犯三业。何亦名愚。释曰。起业而不了知业性。故名为愚。由所知一分愚故。起误犯业。由不了业趣愚故。不能当下即复清净。问曰。声闻初果。锄地即得虫离四寸。今菩萨二地。方得极净尸罗。不几与初果齐耶。答曰。虫离四寸。是道共戒力。于诸性罪不复误犯。若遮罪中微细误犯。虽阿罗汉亦未全免。故知二地境界甚深。

  △三释闇钝障。

  三闇钝障。谓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所闻思修法忘失。彼障三地胜定总持。及彼所发殊胜三慧。入三地时。便能永断。由斯三地说断二愚及彼粗重。一欲贪愚。即是此中能障胜定及修慧者。彼(所知障中俱生一分。能障胜定及修慧者。)昔(来)多与欲贪俱故。名欲贪愚。今得胜定及修所成(慧。)彼(所知障之一分)既(已)永断(则与俱之)。欲贪随伏。此(欲贪从)无始来。依彼(所知一分)转故。二圆满闻持陀罗尼愚。即是此中能障总持闻思慧者(非不障修慧。近故偏说)。

  △四释微细烦恼现行障。

  四微细烦恼现行障。谓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与)。第六识俱(之)身见等摄(是)。最下品故。不作意缘故。远随现行故(以此三义)。说名微细。彼障四地菩提分法。入四地时。便能永断。彼(所知障。从)昔多与第六识中任运而生(之)执我见等(烦恼)同体起故(所以)。说烦恼名。今四地中。既得无漏菩提分法。彼(所知障)便(得)永灭。此我见等亦永不行。初二三地行施戒修。相同世间。四地修得菩提分法。方名出世。故能永害此身见等。

  最下品。谓唯无记。不作意缘。谓任运生。远随现行。谓无始来相随逐也。由身见故。不能修身念处等观。故障菩提分法。由得菩提分法。彼障随断。如明与闇。如秤低昂等也。初地行施。二地行戒。三地行于修慧。若约别教。则久已出世。若借通教。则相同世间。谓欢喜地寄干慧。离垢地寄性地。发光地寄八人。?慧地寄见地。璎珞经中名为须陀洹地故。然通教见地名须陀洹。但害分别身见。此害微细俱生身见。故仍不同。若约实义。则断第六识中微细法我见耳。寄通明别。复何疑哉。

  (问曰。)宁知此(身见等。但)与第六识俱(答曰)。第七识俱(之)执我见等。与无漏道性相违故。八地以去。方永不行。七地已来。犹得现起(以彼第七识中身见)。与余(我爱等三)烦恼为依持故。此(第六俱者)粗。彼(第七俱者)细。伏(之自)有前后。故此(地中所断。)但与第六相应(然)。身见等(之为)言。亦摄无始所知障摄(之)定爱法爱。彼定(爱)法爱。三地尚增。入四地时。方能永断。菩提分法。特违彼故。由斯四地说断二愚及彼粗重。一等至爱愚。即是此中定爱俱者。二法爱愚。即是此中法爱俱者。所知障摄(之)二愚断故。烦恼(障摄之定法)二爱亦永不行。

  耽玩诸禅三昧。名为定爱。耽玩闻思修法。名为法爱。等至者。梵云三摩钵底。即八胜处。十遍处。四无色。无想定。灭尽定等。

  △五释于下乘般涅槃障。

  五于下乘般涅槃障。谓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厌生死。乐趣涅槃。同下二乘厌苦欣灭。彼障五地无差别道。入五地时。便能永断。由斯五地说断二愚及彼粗重。一纯作意背生死愚。即是此中厌生死者。二纯作意向涅槃愚。即是此中乐涅槃者。

  凡夫乐生死而不知涅槃。固愚也。二乘乐涅槃而纯厌生死。亦愚也。总不知生死涅槃。并依他起。无实法故。若无实法。同一依他起性。则无差别。若了达元无差别。则既不同凡夫。亦岂肯同二乘。是故了知生死过患而不纯作意背。欲于其中求得一切种智故。了知涅槃安乐而不纯作意向。欲令众生同得无上涅槃故。

  △六释粗相现行障。

  六粗相现行障。谓所知障中俱生一分。执有染净粗相现行。彼障六地无染净道。入六地时。便能永断。由斯六地说断二愚及彼粗重。一现观察行流转愚。即是此中执有染者(以)。诸行流转(皆是)。染分摄故。二相多现行愚。即是此中执有净者(以)。取(还灭门之)净相故。相观多行。未能多时住无相观(但能少时入无相观耳)。

  六地最胜般若现前。于缘生还灭。都无所得。即证无染净真如。故能证之道。亦名无染净道也。

  △七释细相现行障。

  七细相现行障。谓所知障中俱生一分。执有生灭细相现行。彼障七地妙无相道。入七地时。便能永断。由斯七地说断二愚及彼粗重。一细相现行愚。即是此中执有生者。犹取流转细生相故。二纯作意求无相愚。即是此中执有灭者。尚取还灭细灭相故。纯于无相作意勤求。未能(于无相)空中(善巧)起(于)有(为)胜行。

  △八释无相中作加行障。

  八无相中作加行障。谓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无相观不任运起。前之五地。有相观多。无相观少。于第六地。有相观少。无相观多。第七地中。纯无相观虽恒相续。而有加行。由无相中有加行故。未能任运现相及土。如是加行。障八地中无功用道故。若得入第八地时。便能永断。彼永断故。得二自在。由斯八地说断二愚及彼粗重。一于无相作功用愚。二于相中不自在愚。令于相中不自在故。此(相不惟身相。)亦摄土相一分故。八地以上。纯无漏道(方得)任运起故。三界烦恼(尔时)永不现行(唯有)。第七识中细所知障。犹可现起(以)。生空智果。不违彼(细所知障)故。

  二自在者。任运现相及现土也。余可知。

  △九释利他中不欲行障。

  九利他中不欲行障。谓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于利乐有情事中不欲勤行。乐修己利。彼障九地四无碍解。入九地时。便能永断。由斯九地说断二愚及彼粗重。一于无量所说法无量名句字后后慧辨陀罗尼自在愚。于无量所说法陀罗自在者。谓义无碍解。即于所诠总持自在。于一义中现一切义故。于无量名句字陀罗尼自在者。谓法无碍解。即于能诠总持自在。于一名句字中现一切名句字故。于后后慧辩陀罗尼自在者。谓词无碍解。即于言音展转训释总持自在。于一音声中现一切音声故。二辩才自在愚。辩才自在者。谓辩无碍解。善达机宜。巧为说故(此)。愚(之用。)能障此四种自在。皆是此中第九障摄。

  由第七识中细所知障以为体性。令四无碍解不得自在。故名二愚。能障九地。今登九地。此障永断。如明与闇。定不俱生也。四无碍解者。一义无碍解。谓了达所诠无碍。二法无碍解。谓了达能诠无碍。三词无碍解。谓了达言音无碍。四乐说无碍解。即此中所云辩无碍解。谓随机巧说无碍。今以障前三种者合名一愚。障后乐说者名第二愚。

  △十释于诸法未得自在障又二。初正释此障。二兼释余障。今初。

  十于诸法中未得自在障。谓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于诸法不得自在。彼障十地大法智云及所含藏所起事业。入十地时。便能永断。由斯十地说断二愚及彼粗重。一大神通愚。即是此中障所起(化他神通)事业者。二悟入微细秘密愚。即是此中障大法智云及所含藏者。

  大法智云。即能含之智。所含藏者。即力无畏等诸功德也。

  △二兼释余障。

  此地于法虽得自在。而有余障。未名最极。谓有俱生微所知障。及有任运烦恼障种(直俟)。金刚喻定现在前时。彼皆顿断。入如来地。由斯佛地说断二愚及彼粗重。一于一切所知境极微细着愚。即是此中微所知障。二极微细碍愚。即是此中一切任运烦恼障种。故集论说。得菩提时。顿断烦恼及所知障。成阿罗汉及成如来。证大涅槃大菩提故。

  由断烦恼障故。证大涅槃。名为阿罗汉。此借通教义也。由断所知障故。证大菩提。名为如来。此显别圆义也。然通教佛亦断界内所知障。证一切智菩提。别圆佛亦断界外烦恼障。证无住涅槃。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九


卍新续藏第 51 册 No. 0824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十

  蕅益沙门 智旭 述

  上来修习位中。三释十重障。初标起。二正释竟。

  △三结属二。初正结二障所摄。二申明二障断义。今初。

  此十一障(皆即烦恼所知)。二障所摄。

  △二申明二障断义二。初断种现位。二断种顿渐。今初。

  烦恼障中见所断(之)种(子)于极喜地见道初断。彼障(之)现起(者)地前已伏。修所断(之)种(子。)金刚喻定现在前时一切顿断。彼障(之)现起(者)地前渐伏。初地以上。能顿伏尽令永不行(犹)。如阿罗汉(一般)由故(作)意(之)力(或于)。前七地中虽暂现起。而不为失(若)。八地以上。毕竟不行。

  ○所知障中见所断(之)种(子)于极喜地见道初断。彼障(之)现起(者)地前已伏。修所断(之)种(子)于十地中渐次断灭(直至)。金刚喻定现在前时。方永断尽。彼障(之)现起(者)地前渐伏。乃至十地方永断尽。八地以上(若与)。六识俱者。不复现行(以)。无漏观心及(生空智)果相续。能违彼(第六识中俱生所知障之现行)故(若与)。第七(识)俱者。犹可现行(须是)。法空智果起位方伏。前五转识设未转依(由)。无漏(观之所)伏故。障不现起。

  此正释伏断二障种子现行之位也。

  虽于修道十地位中。皆不断灭烦恼障种。而彼(烦恼)粗重(无堪任性)亦渐断灭。由斯故说二障粗重。一一皆有三位断义。

  此释伏难也。难曰。所知障种。于十地中渐次断灭。可云三位皆有断义。若夫烦恼障种。其分别者是见道顿断。其俱生者则是金刚喻定顿断。但有二位断义。何云亦有三位断义耶。答释可知。言三位者。一通达位。二修习位。三究竟位也。

  虽诸位中。皆断粗重。而三位显。是所偏说。

  亦释伏难也。难曰。若粗重言。但指无堪任性。则资粮加行位中。亦有断粗重义。何故不说耶。答释可知。初断种现位竟。

  △二断种顿渐。

  (问)断二障种。渐顿云何(答)。第七识俱(之)烦恼障种。三乘将得无学果时。一刹那中三界顿断。所知障种。将成佛时。一刹那中一切顿断(以其)。任运内起。无粗细故。

  ○余六识俱(之)烦恼障种(若属)。见所断者。三乘见位真见道中。一切顿断(若属)。修所断者。随其所应(或有)。一类二乘(于)。三界九地(俱生烦恼。)一一渐次九品别断(复有)。一类二乘。三界九地(俱生烦恼)合为一聚九品别断(其在)。菩萨要起金刚喻定。一刹那中三界顿断。所知障种。初地初心顿断一切见所断者(若夫)。修所断者(则)。后于十地修道位中渐次而断。乃至正起金刚喻定一刹那中。方皆断尽(以彼六识相应之所知障)。通缘内外粗细境生。品类差别有众多故(所以不容顿断)。

  此正明所断种也。下复明能断之道。

  二乘根钝(故于)。渐断(六识俱生烦恼)障时。必各别起无间解脱(二道若夫)加行胜进(则可)。或别或总。

  若前之胜进。即为后之加行。则名为总。或不同时。则名为别也。

  菩萨利根(故于)渐断(六识俱生所知)障位。非要别起无间解脱(二道。即于)刹那刹那(之中)能断证故(所以)。加行等四(道于)刹那刹那前后相望。皆容具有。

  念念能断。即无间道。念念能证。即解脱道。不住解脱。即为胜进。此位胜进。又复即是后位加行。正加行时。又于后位若障若理能断能证。是故念念之中。望前即为解脱为胜进。望后即为加行为无间也。三释十重障竟。

  △四释十真如。

  十真如者。一遍行真如。谓此真如。二空所显。无有一法而不在故。

  初地无间道中。深观我法二空。永断异生性障。故于解脱道中所证真如。名曰遍行。谓于五位百法。一一无实补特伽罗。亦无实法。无实补特伽罗。名为生空。亦名我空。亦名为人无我。无有实法。名为法空。亦名为法无我。了知我法俱不可得。乃显唯识实性。此性不妄。故名为真。此性不改。故名为如。异生凡夫从无始来。妄执实我实法。虽此真如无所不在。日用不知。二乘虽断我执。而犹不知法空所显真如无所不在。仍于有为无为定作二解。又或妄执色不相应及无为法不即唯识。唯有大乘种性之人。先信解此唯识理已。发起深固大菩提心。于资粮加行位中。强观诸法皆悉无性。令二空观渐熏渐着。乃至通达位中。顿断分别二障种子。方实触证真如法界之理。遍于五位百法无所不在。故遂能得百法明门。于彼一一法中。具证真如无所不遍之性。当知真如性本自遍。非今始遍。但由此位初证真如本遍之体。独得遍行之名。已后诸位。不过随德立称。更无有二如也。依此遍行真如实义。故云初地具足一切诸地功德。依后随德立称之义。故云初地不知二地。乃至等觉菩萨。不知如来举足下足事等。金刚经云。一切贤圣。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夫无为法。岂有差别。证无为法。仍有差别。如浅深皆大海。而入海仍论浅深。如丈尺显虚空。而虚空原非丈尺。此遍行真如。喻如哉生明之新月。已见月之全体大用。不异望后圆月。亦不即望夜圆月。思之思之。

  二最胜真如。谓此真如。具无边德。于一切法最为胜故。

  只是二空所显五位百法遍行真如之理。本来具无边德。本来最胜。但由无始迷惑。而为邪行所障。令此胜德不得显现。今由菩萨了知法性无染。随顺修行尸波罗蜜。断邪行障。是故全性所起三聚净戒妙无作体。具足无边功德。于一切法最为胜也。经云。心无尽故。戒亦无尽。当知所缘无边故。戒亦无边。如不杀戒。遍于五位百法得不杀德。如不盗戒。遍于五位百法得不盗德。如不邪淫戒。遍于五位百法得不邪德。如不妄语戒。遍于五位百法得不妄德。乃至十善。一一皆尔。又遍于五位百法有断恶德。即遍于五位百法有生善德。亦遍于五位百法有度生德。断恶名律仪戒。即成法身断德。生善名摄善法戒。即成报身智德。度生名饶益有情戒。即成化身恩德。又复即是法身般若解脱三德。当知举真如全体而为三聚净戒。仍举三聚净戒。一一无非真如全体。是故横悉无边。竖悉最胜。无有一法而不无边。无有一法而不最胜也。

  三胜流真如。谓此真如所流教法。于余教法极为胜故。

  亦只二空所显五位百法真如之理。虽复四句皆不可说。而有四悉檀因缘故。亦可得说。但由无始闇钝所障。不能契理契机。称性演说。今由菩萨善巧增益闻思修慧胜定总持。断闇钝障。故于真如流出正智。于正智中流出后得智。于后得智中流出大悲心。于大悲心流出十二部经。极为胜妙。若余二乘凡夫等所说教法。非证真如之所流出。故不为胜。

  四无摄受真如。谓此真如。无所系属。非我执等所依取故。

  亦只二空所显五位百法真如之理。本来无所系属。本非我执我爱我慢我痴等之所依所取。但由无始以来。微细烦恼现行所障。不能达其本无摄受。今由菩萨善修无漏菩提分法。断此微细烦恼现行障已。真如本无系属之性。方得显现。名无摄受真如。

  五类无别真如。谓此真如。类无差别。非如眼等类有异故。

  亦只二空所显五位百法真如之理。本来无有生死涅槃差别。但由无始迷惑。妄有生死。对彼生死。权立涅槃。依此虚妄缘起生死涅槃。妄生欣厌。名为下乘般涅槃障。今由菩萨深观平等四谛。断此障已。类无差别之真如理。方显现也。言非如眼等类有别者。谓真如不变随缘。则有五位百法类别。且如同一色法。而根与尘别。又如同一根法。而眼与耳别。此皆依他起性。如幻事等。元非实我实法。既非实我实法。则同一真如体性。所谓随缘不变。眼即非眼。耳即非耳。何得更有类别哉。故曰。真俗两智。行相互违。合令相应。名难胜地也。若依文解义。妄谓眼等一向类别。真如一向无别。则行相仍互违矣。读者思之。

  六无染净真如。谓此真如。本性无染。亦不可说后方净故。

  亦只二空所显五位百法真如之理。在生死而无染。证涅槃非新净。但由无始迷惑。妄成流转。因于流转。权说还灭。流转名染。还灭名净。执此染净以为实有。名粗相现行障。今由菩萨深观平等缘起。断此障已。本无染净之真如理。方显现也。

  七法无别真如。谓此真如。虽多教法种种安立。而无异故。

  亦只二空所显五位百法真如之理。依之安立种种教法。而此真理。本来无异。相即无相。空有两融。但由不达相本无相。作意勤求无相。名细相现行障。今由菩萨善修称性方便。满足一切佛法。断此细相现行障已。法无别之真如妙理。方显现也。

  八不增减真如。谓此真如。离增减执。不随染净有增减故。即此亦名相土自在所依真如。谓若证得此真如已。现相现土俱自在故。

  亦只二空所显五位百法真如之理。随缘不变。故非染净所能增减。不变随缘。故现相土无不自在。但由不达性无增减。犹于真如而有趣向。名无相中作加行障。今由菩萨善得无功用道。深证无生法忍。断此加行障已。随缘不变之体任运显现。名不增减真如。不变随缘之用任运显现。名相土自在所依真如。当知五法百法之中。随拈一法。皆不增减。皆相土自在也。相约现身。土约器界。

  九智自在所依真如。谓若证得此真如已。于无碍解得自在故。

  亦只二空所显五位百法真如之理。以一一法皆真如故。所以随一一法。皆能总持一切所诠之义。随一一法。皆能总持一切能诠之名句字。随一一法。皆能总持一切言音训释。随一一法。皆能遍逗一切众生机宜。巧说无尽。令得四益。是故名此真如为智自在所依也。但由所知障故。不达一义一切义。一切义一义。不达一法一切法。一切法一法。不达一言音一切言音。一切言音一言音。不达义义法法言言各具四教四门。一一门中各具四悉。遂于利乐有情事中不乐勤行。名利他中不欲行障。今由菩萨以无量智。思量观察一切法行。如实了知一切稠林。断此不欲行障已。真如显现。依之而发四无碍解。无不自在也。

  十业自在等所依真如。谓若证得此真如已。普于一切神通作业总持定门皆自在故。

  亦只二空所显五位百法真如之理。随一一法。皆是真如不变全体。皆具真如随缘大用。重重无尽。无尽重重。一切神通。一切事业。一切总持。一切定门。性即真如。本无分剂。但由微细所知障故。未证能所不可思议。未证体用不可思议。犹于无分剂中而存分剂。名为于诸法中未自在障。今由菩萨智慧圆满。断此障已。真如圆显。普于诸业得自在也。问曰。前第十障后云。犹有俱生微所知障。及有任运烦恼障种。金刚喻定现在前时。彼皆顿断入如来地。此中胡不别明佛地所证真如。答曰。真如尚不名一。云何有十。前约十地分证。故随胜德。假立十名。至于圆满菩提。归无所得。则一切名义。皆悉究竟。无劳别立异名矣。

  虽真如性。实无差别。而随胜德。假立十种。虽初地中。已达一切。而能证(之十胜)行。犹未圆满。为令圆满(十胜行故依于)后后建立(十名)。

  此总结十真如义。兼释伏难也。难曰。有为之法。可有数量。真如既非有为。安得有十。释曰。但随胜德假立十名。其实无差别也。难曰。真如既无差别。则初地已证无差别性。名为遍行真如。何须建立后九。若初地所证不即后九。何名遍行。若初地所证已即后九。何须再证。释曰。所证理体。虽已顿达。而能证事行。犹未圆满。为满胜行。建立十名耳。初明十地因竟。问曰。能所不二。理事相即。今胡得云所证理圆。能证事行犹未满耶。答曰。能所不二。亦不定一。理事相即。亦不相滥。若以事从理。以理摄事。则初地中。亦能具足诸地功德。而又不妨仍是初地。若以理从事。以事显理。则后后位。乃能渐显本来法性。而又不妨仍自平等。大佛顶经云。理则顿悟。乘悟并销。事非顿除。因次第尽。当知顿渐二悟同名为顿。以即事之理。理仍无差别故。顿渐二修。同名为渐。以即理之事。事仍有初后故。予于佛顶文句。辨之颇详。幸细寻之。

  △二明转依果三。初来意。二正释。三简示。今初。

  如是菩萨于十地中。勇猛修行十种胜行。断十重障。证十真如。于二转依。便能证得。

  △二正释二。初明位别。二明义别。今初。

  转依位别。略有六种。一损(染)力益(净)能(名之为)转。谓初(资粮)二(加行)位。由习胜解取惭愧故。损本识中染种势力。益本识内净种功能。虽未断障种实证转依。而渐伏(二障)现行。亦名为转。二通达转。谓通达位。由见道力。通达真如。断分别生(之)二障粗重。证得一分真实转依。三修习转。谓修习位。由数修习十地行故。渐断俱生二障粗重。渐次证得真实转依(然)。摄大乘(论)中(又)说通达转在前六地(者。谓彼以)有(相)无相(二)观通达真俗。间杂现前。令真非真现不现故。说修习转在后四地(者。谓)纯无相观长时现前。勇猛修习断余粗重。多令非真不显现故。

  前六地中。或以有相观通达俗谛。则令非真现而真不现。或以无相观通达真谛。则令真现而非真不现。故名间杂现前。余可知。

  四果圆满转。谓究竟位。由三大劫阿僧企耶。修习无边难行胜行(故至)。金刚喻定现在前时。永断本来一切粗重。顿证佛果圆满转依。穷未来际利乐无尽。

  阿僧企耶。亦云阿僧祇。此翻无数。起信论云。一切菩萨。皆经三阿僧祇劫故。无有超过之法。问曰。大佛顶经云。狂心顿歇。歇即菩提。何藉劬劳肯綮修证。又云。不历僧祇获法身。又云。识阴若尽。则汝现前诸根互用。从互用中。能入菩萨金刚干慧。如是乃超十信。十住。十行。十回向。四加行心。菩萨所行金刚十地。等觉圆明。入于如来妙庄严海。经论明文。何其硕异。答曰。依文解义。三世佛冤。岂不闻十世古今。始终不离当念。一刹那际三昧。智入三世而无往来乎。法华五十小劫谓如半日。长入短也。瞿目仙人执善财手。已于无量佛所无量劫中修菩萨行。短摄长也。是故若唯约理。则长短并空。若唯约事。则长短各异。若约理事不二。则互夺两忘若约理事交彻。则长短互在。今由理不碍事。故虽顿悟同于善财。而一生之中。三祇具足。亦未尝有所超过。复由事不碍理。故虽积行犹如释迦。而尘点劫来。犹如今日。亦未尝出于刹那。且善财虽云一生圆满。而弥勒菩萨仍记之云。我成佛时。汝及文殊皆得见我。普贤又导之云。愿我临欲命终时。尽除一切诸障碍。面见彼佛阿弥陀。即得往生安乐刹。彼佛众会咸清净。我时于胜莲华生。亲睹如来无量光。现前授我菩提记。由此观之。经所谓顿悟者。悟此时劫原无实性也。论所谓经劫者。经此无实性之时劫也。不悟无性。则厌倦之心必生。不经矌劫。则称性之修不满。不悟无性。则不能称性以起真修。不事真修。则无以除障而显本性。是故阿难顿获法身之后。方请入华屋门。观音超越世出世间。仍居极乐补处。阅经论者。曷深思之。

  五下劣转。谓二乘位(一则)。专求自利(二则)。厌苦欣寂(三则)。唯能通达生空(所显)真如(四则唯)。断烦恼(障)种(五则唯能)。证真择灭(无为)无胜堪能(所以)。名下劣转。六广大转。谓大乘位(一则)。为利他故。趣大菩提(二则)。生死涅槃俱无欣厌(三则)。具能通达二空(所显)真如(四则)。双断所知烦恼障种(五则)。顿证无上菩提涅槃。有(如此)胜堪能(所以)。名广大转(今)。此(颂)中(之)意(正)说广大转依(以)。舍二(障)粗重而证得故。

  前之四义。竖约大乘五位而辨。此之二义。横约三乘胜劣对辨。仍结归颂意也。盖下劣转中。亦有五位四义不同。以非颂所说义。故不辨之。又大乘五位四转。亦同天台六即之义。资粮。即观行转。加行即相似转。通达修习。皆分证转。圆满。即究竟转。不言名字及理即者。转义未显著故。然非名字先转。何由得入资粮位转。又若性中不具理转。何由闻名得生信解。又理转者。即是转菩提为所知障。转涅槃为烦恼障。名字已去。即皆转烦恼障成大涅槃。转所知障成大菩提。故曰但转其名无实性。如水成冰。冰还成水也。初明位别竟。

  △二明义别三。初总标。二别释。三结指。今初。

  转依义别。略有四种。

  △二别释四。初释能转道。二释所转依。三释所转舍。四释所转得。今初。

  一能转道。此复有二。一能伏道。谓伏二障(之)随眠势力。令不引起二障(之)现行。此通有漏无漏二道(亦通)。加行根本后得三智。随其所应。渐顿伏彼(二障现行)。

  若有漏六行观(厌下苦粗障欣上净妙理)。唯能渐伏俱生烦恼现行。若有漏位中加行智。能顿伏分别二障现行。渐伏俱生二障现行。若无漏根本智。顿伏一切俱生现行。若无漏后得智。渐伏一切俱生现行。又无漏位中加行智。亦渐伏一切俱生现行。

  二能断道。谓能永断二障随眠。此道定非有漏(道及)加行(智所能以)有漏(道是夙)曾习(又是)。相执所引。未泯相故(以)。加行(智)趣求所证(真如)所引(本智。)未成办故。

  此正简有漏道及加行智。不能断惑。唯根本后得二无漏智。乃为能断道也。相执所引者。谓与第七识中烦恼相依。

  有义。根本无分别智。亲证二空所显真理。无境相故。能断随眠。后得不然。故非断道。

  此辨后得智为能断道。共有二义。今初义也。言后得不然者。谓变相观空。不能亲证真如故。

  有义。后得无分别智。虽不亲证二空真理。无力能断迷理随眠。而于安立非安立相。明了现前无倒证故。亦能永断迷事随眠。故瑜伽说。修道位中。有出世断道(亦有)。世出世断道。无(有)纯(以)世间道(而)能永害随眠(者。以世间道)是曾习故(又)。相执(所)引故。由斯理趣。诸见所断及修所断(之)迷理随眠。唯有根本无分别智亲证理故。能正断彼。余修所断(之)迷事随眠。根本后得俱能正断。

  此第二正义也。迷理随眠者。迷二空理。妄起我法二执。所有分别俱生之种子也。迷事随眠者。由迷二空。故于事境不能了达。起于贪瞋痴慢诸余烦恼。所有俱生之种子也。出世断道。即根本智。世出世断道。即后得智。纯世间道。即有漏道及加行智。余可知。初释能转道竟。

  △二释所转依。

  二所转依。此复有二。一持种依。谓根本识。由此能持染净法(之)种(子)与染净法俱为所依。圣道转令舍染能净。余依他起性。虽亦是依。而不能持种。故此不说。

  余依他起性。指前七转识也。

  二迷悟依。谓真如。由此能作迷悟根本。诸染法法依之得生。圣道转令舍染得净。余虽亦作迷悟法依。而非根本。故此不说。

  若论真如随缘不变。则迷不能染。悟不能净。今约真如不变随缘。则迷之为在缠真如。一切染法依之得生。悟之为出缠真如。一切净法依之得生。故以真如为迷悟依。譬如方虽不转。而依方故迷。依方故悟也。余虽亦作迷悟依者。谓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等。一一皆以无性为性。皆即真如。故皆可作迷悟法依。而随相差别。则非根本。故不说之。二释所转依竟。

  △三释所转舍。

  三所转舍。此复有二。一所断舍。谓二障种。真无间道现在现时(所治之)。障(与能)治(之智)相违。彼(二障种即)便断灭永不成就。说之为舍。彼种(既已)断故。不复现行妄执我法。所执我法。不(复)对(彼虚)妄(遍计执)情。亦说为舍。由此名舍遍计所执。二所弃舍。谓余有漏(善种及与)劣无漏种。金刚喻定现在前时。引极圆明纯净本识。非彼(有漏及劣无漏种所)依故。皆永弃舍彼种舍已。现有漏法及劣无漏毕竟不生。既永不生。亦说为舍。由此名舍(变易)生死劣法。有义。所余有漏法种及劣无漏(种。于)金刚喻定现在前时。皆已弃舍。与(俱生微细所知烦恼)二障种(子)俱时舍故。有义。尔时(但舍二障种子。)犹未舍彼(有漏善种劣无漏种。以彼)与无间道不相违故(若言尔时即已舍者)。菩萨应无(一分变易)生死法故(又)。此位(所持有漏等种若舍)应(亦)无所熏(能持之异熟)识故(是则)。住无间道(之时。不应犹名金刚后心菩萨。即)应名(为)佛故(既即名佛)。后解脱道应无用故。由此应知。余有漏等(种子直俟)解脱道起方弃舍之(以)。第八净识(乃)。非彼(二种之所)依故。

  余有漏种者。即十地中有相观俱所修胜行之种也。劣无漏种者。即十地中无相观俱所修胜行之种也。此二皆能感于变易生死。故名劣法。舍此种时。有两家解。初义在无间道。次义在解脱道。次义为正也。

  △四释所转得又三。初总标。二别释。三总示。今初。

  四所转得。此复有二。

  △二别释二。初释所显得。二释所得。初又二。初正释。二料简。今初。

  一所显得。谓大涅槃。此虽本来自性清净。而由客障。覆令不显。真圣道生。断彼障故。令其相显。名得涅槃。此依真如离障施设(名字)故体即是清净法界。

  客障。即所知烦恼二障也。非本来有。故名为客。然亦不从真如外来。以真如体无外故。但以非我计我。名烦恼障。非法计法。名所知障。此障无体。全是虚妄所以可断。了障本妄。无可当情。名真圣道。故如明之与闇。定不俱生。非敌对断也。

  涅槃义别。略有四种。一本来自性清净涅槃。谓一切(阴处界等。)法相(所依)真如(之)理。虽有客染。而本性净。具无数量微妙功德。无生无灭。湛若虚空。一切有情。平等共有。与一切法不一不异。离一切相一切分别。寻思路绝。名言道断。唯真圣者自内所证。其性本寂。故名涅槃。

  一切诸法。皆是因缘所生。观相元妄。无可指陈。观性元真。即真如理。所谓五阴六入十二处十八界。本如来藏妙真如性也。虽有客染者。幻妄称相。约迷情而言也。而本性净者。染而不染。离一切相。因缘即空也。具无数量微妙功德者。即一切法。因缘即假也。无生无灭湛若虚空者。离即离非是即非即。因缘即中也。是故真如本净。则阴入界等一切法无不本净也。真如具德。则阴入界等一切法无不具德也。真如无生无灭湛若虚空。则阴入界等一切法无不无生无灭湛若虚空也。一切有情。惟其平等共有阴入界法。所以即复平等共有真如。若谓真如与法定一。则真如无差别。诸法亦应无别。或诸法有差别。真如亦应差别。而实不然。故不定一。若谓真如与法定异。则真如非诸法。诸法应有自性。诸法非真如。真如应不遍常。而实不然。故不定异。是故真如离一切有相无相双亦相双非相。即诸法亦离一切有相无相双亦相双非相也。真如离一切分别。即诸法亦离一切分别也。真如寻思路绝名言道断。即诸法亦寻思路绝名言道断也。唯于诸法寻思路绝。名言道断。故证真如。倘于真如虚妄寻思。安立名言。翻成遍计矣。言自内所证者。以无外故。强名为内。以挟带故。强名为证。虽圣所证。非是圣所独有。故云。一切众生即涅槃虽圣所证。非是圣所独有。故云。一切众生即涅槃相。不可复灭也。

  二有余依涅槃。谓即真如出烦恼障。虽有微苦所依未灭。而障永寂。故名涅槃。

  三乘无学断烦恼障。证得生空所显真如。即此真如。依义假名涅槃。以其身智果缚尚在。未灭苦依故名有余依也。

  三无余依涅槃。谓即真如出生死苦。烦恼既尽。余依亦灭。众苦永寂。故名涅槃。

  身智都泯。永无三界苦因苦果。即此所显真如之性。依义假名无余依涅槃也。

  四无住处涅槃。谓即真如(兼复)出所知障。大悲般若常所辅翼。由斯不住生死涅槃。利乐有情。穷未来际。用而常寂。故名涅槃。

  即前本来自性清净涅槃真如之理。由出二障。方能圆显。以般若故。不住生死。以大悲故。不住涅槃。以般若即大悲故。利乐有情穷未来际。以大悲即般若故。用而常寂。故复依义假名无住处涅槃也。当知真如不变。举体随于染缘。则有烦恼所知二障。而二障随缘不变。本无自性。故复举体随于净缘。转成大悲般若二德。以此二德。乃称性所起。不离本性。故云常所辅翼耳。初正释竟。

  △二料简七。初约凡圣通简(至)。七简颂唯指后三种。今初。

  一切有情。皆有初一。二乘无学。容有前三。唯我世尊可言具四。

  自性清净涅槃。一切有情皆共有之。所谓心佛众生。三无差别。亦所谓诸法从本来。常自寂灭相。有佛无佛。性相常住。天台依此说六而常即。约性德也。二乘更加有余无余二种。然未入灭时。但有有余而无无余。已入灭后。但证无余而非有余。故云容有。惟我世尊。并具无住处义。所谓一切贤圣。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三乘因果。历然不滥。天台依此说即而常六。约修德也。全性起修。故平等不妨差别。全修在性。故差别不妨平等。是谓常同常别法界法门。

  △二简善逝有有余依。

  (问。)如何善逝(尚)有(微苦未尽之)有余依(答)。虽无实依。而现似有(又)。或苦依尽(故)说(之为)无余依。非苦依在(可)。说(为)有余依是故世尊可言具四。

  苦依尽者。世尊金刚不坏之身。不同罗汉果缚也。非苦依在者。无漏五蕴。尽未来际常住不灭也。此则四涅槃义同时具足。不同二乘甚矣。

  △三简二乘容有前三。

  (问。)若声闻等有无余依。如何有处说彼非有(又)。有处说彼(二乘)都无涅槃。岂有余依彼亦非有(耶。答。)然声闻等智身在时(由)。有所知障(故)苦依未尽。圆寂义隐。说无涅槃。非彼实无烦恼障尽所显真理(之)有余涅槃(也。又因)尔时未证无余圆寂。故亦说彼无无余依。非彼后时灭身智已。无苦依尽(之)无余涅槃(也又)或说二乘无涅槃者(乃)。依无住处(大涅槃说)不依前三(说也。)又说彼(二乘)无无余依者。依不定性二乘而说。彼才证得有余涅槃。决定回心求无上觉。由定愿力留身久住。非如一类(定性二乘竟)入无余依(也)谓有(一类定性)二乘。深乐圆寂。得生空观。亲证真如。永灭感生烦恼障尽(先)。显依真理(之)有余涅槃。彼能感生(之)烦恼(既得)尽故(则)。后有(之)异熟(果)无由更生(所以)。现苦所依任运灭位。余有为法既无所依。与彼苦依同时顿舍。显依真理(之)无余涅槃。尔时虽无二乘身智。而(先)由彼(身智)证(得此理。故)可(假)说彼有(无余涅槃)此(无余涅槃)位(中)惟有清净真如。离相湛然。寂灭安乐。依斯说彼(二乘)与佛无差。但无菩提利乐他业。故复说彼与佛有异。

  不定性二乘。即退大取小者。或是通教利根二乘。至已办支佛地中。接入别圆。以其未断故知障种。未得法身应本。故且留分段身。久住世间。上求下化也。定性二乘。即本来习小者。或是藏教钝根。故不回心向大。只待此身任运寿尽。永入涅槃。决不更受三有生身也。余有为法。指彼所知障种。然此论既是以别入通。通含别圆。故仍不坏界内教道。若依释论。则出三界外有净土。一切声闻缘觉出生其中。受法性身。非分段生。法华亦云。是人虽生灭度之想。入于涅槃。而于彼土求佛智慧。得闻是经。唯以佛乘而得灭度。更无余乘。当知此中所云清净真如离相湛然。秪是方便有余但空法性土耳。若有变易生死。非大涅槃也。

  △四简断所知得无住处。

  (问)诸所知障。既不感生。如何断彼。得无住处(答)。彼能隐覆法空真如。令不发生大悲般若。穷未来际利乐有情。故断彼时。显法空理。此理即是无住涅槃。令于二边俱不住故。

  生死涅槃。本来空寂。由所知障障此法空。所以不能称性发生大悲般若。如水成冰。今断彼障。遂能不住生死。不住涅槃。如冰还成水也。

  △五简断所知不得择灭。

  (问)冰所知障。亦障(无住)涅槃(真理。)如何断彼(所知障种。)不得择灭(无为。答。)择灭(是)离(烦恼)缚。彼(所知障。)非(分段生死)缚故(问)。既尔(非缚。则)断彼(时亦)宁得(无住)涅槃(答)。非诸涅槃皆择灭摄(若)。不尔(者。)性净(既非择灭。岂亦)应非涅槃(须知)。能缚有情住(分段)生死者。断此(缚故)说得择灭无为。诸所知障。不感(分段)生死。非如烦恼能缚有情。故断彼时。不(名为)得择灭。然(因)断彼(所知障)故。法空理显。此理相寂(故亦)。说为涅槃。非(必谓)此(无住)涅槃(亦以)择灭为性(也)故(今)四(种)圆寂(于)。诸无为(之)中。初后(二种。)即真如(无为。)中(间)择(种乃)二灭(无为所)摄。

  此正简示有余无余二种涅槃。乃名择灭无为。若自性清净涅槃。及无住处涅槃。皆即真如无为也。

  (问。)若唯断缚得择灭者(则)。不动等二(属无为。于余)四(无为)中(当属)谁摄(答曰。不动无为。灭受想无为。即)。非择灭(无为所)摄。说(此二皆是)暂离(有似缘阙不生义)故(若夫)。择灭无为。唯究竟灭。有非择灭(无为属)非永灭(者)故(又)。或(可)无住处(涅槃。)亦(是)择灭(无为所)摄。由(法空智)真择(之)力。灭(所知)障(而显)得故(是则)。择灭有二。一灭缚得。谓断感生(之)烦恼(而)得者。二灭障得。谓断余(所知)障而证得者。故四圆寂(于)。诸无为(之)中。初一即真如。后三皆择灭(若夫)。不动等二(或那含及违行地前所入。不过)。暂伏灭者(即是)。非择灭摄(或无学果人所入。即属)。究竟灭者(亦可)。择灭所摄。

  此复以六种无为互对简也。真如即是无为体性。余五皆是约义立名。已如第二卷中所释。是故不动无为。依入四禅假立。灭受想无为。依入灭定假立。皆属暂离。非究竟灭。并是非择灭所摄耳。就非择灭。元有二义。若本性清净义。即是永灭。若缘阙所显义。即非永灭。今不动及受想灭二种无为。既非永灭。即同缘阙所显义也。或无住处下。更作一解。无住处亦可择灭所摄。不动等二亦可两摄。文并易知。

  △六简所知障亦障涅槃。

  (问)既所知障亦障(无住)涅槃。如何但说是菩提障(答。如)。说烦恼障但障涅槃。岂彼不能为菩提障。应知圣教依胜用说(各别障一)。理实俱能通障二果。

  烦恼亦障无上菩提。所知亦障无住涅槃。但我执招感生死用胜。法执隐覆正智用胜。故云烦恼障障涅槃。所知障障菩提耳。

  △七简颂唯指后三种。

  如是所说四涅槃中。唯后三种。名所显得。

  自性清净涅槃。不由断障所显得故。初释所显得竟。

  △二释所生得三。初总释。二别释。三结成。今初。

  二所生得。谓大菩提。此虽本来有能生种。而所知障碍故不生。由圣道力断彼障故。令从种起。名得菩提。起已相续。穷未来际。此即四智相应心品。

  本来有能生种。即无始以来法尔所具无漏种子也。即以智慧为性。智慧本即别境心所。由与十一善法。遍行五法。及欲解念定四法同时俱起。故名菩提智品。只此智品。若与第八净识相应。即名大圆镜智。照一切法无不尽故。若与第七净识相应。即名平等性智。达二无我平等性故。若与第六净识相应。即名妙观察智。善了诸法自共相等。遍知一切众生机故。若与前五净识相应。即名成所作智。能起三轮不思议化。成就利乐众生事故。八净识为所依。慧心所为能依。余二十善心所为助伴。异类合成一聚。故名为品。八识相用有别。故说有四。以其有漏障断。无漏智起。故名生得。实非本无今有之谓也。思之。

  △二别释二。初正释智品。二诸门分别。今初。

  云何四智相应心品。一大圆镜智相应心品。谓此心品。离诸分别。所缘行相。微细难知。不妄不愚(于)一切境相。性相清净。离诸杂染。纯净圆(满功)德(之)现(行)种(子所)依持(体)能现能生(自受用等三)身(四)土(及后三)智(之)影。无间无断。穷未来际。如大圆镜。现众色像。

  此智圆融无碍。无所不照。故以大圆镜为喻也。不缘非量。故不妄。无有迷闇。故不愚。无杂故纯。无染故净。功德现行。皆依于此。功德种子。皆此所持。一切现行。皆此所缘。故能现。一切种子。皆此所持。故能生也。

  二平等性智相应心品。谓此心品。观一切法自他有情悉皆平等。大慈悲等恒共相应。随诸(十地大机)有情所乐。示现(他)受用身(及他受用)土影像差别(为)。妙观察智(之)不共所依。无住涅槃之所建立。一味相续。穷未来际。

  证得十平等故。名为平等性智。如第四卷所明也由与悲智相应。依之建立无住涅槃。性唯无漏。故名一味。余可知。

  三妙观察智相应心品。谓此心品。善观诸法自相共相无碍而转。摄(藏)观(察)无量总持之门。及所发生功德珍宝。于大众会。能现无边作用差别。皆得自在。雨大法雨。断一切疑。令诸有情皆获利乐。

  诸法自相。谓依他起性。当体各别故。诸法共相。谓圆成实性。同一真如故。又自相。谓心心所色等。各有自体故。共相。谓苦无常空等。无不皆然故。能不忘失。名之为摄。能善照察。名之为观。功德珍宝。即六度道品。作用差别。即神通妙用。余可知。

  四成所作智相应心品。谓此心品。为欲利乐诸有情故。普于十方示现种种变化三业。成本愿力所应作事。

  佛地经论云。身化复有三种。一现神通化。二现受生化。三现业果化。语化亦有三种。一庆慰语化。二方便语化。三辩扬语化。意化复有四种。一决择意化。二造作意化。三发起意化。四受领意化。成所作智。能起如是三业化用。此是以用显体。皆是智上所现相分也。

  如是四智相应心品。虽各定有二十二法。能变所变种(子)现(行)俱生。而智用增(故但)。以智名显。故此四品。总摄佛地一切有为功德皆尽。

  二十二法者。每一心王。皆有二十一心所相应也。能变。指内二分。所变。指外二分。有为功德。指称性所起修德。初正释智品竟。

  △二诸门分别四。初转得门。二初起门。三缘境门。四作用门。今初。

  此(四智品。即)转有漏八七六识(及)相应品如次而得。智虽非识。而依识转。识为主故。说转识得。又有漏位。智劣识强。无漏位中。智强识劣。为劝有情依智舍识。故说转八识而得此四智。

  初此转下。一约转识成智释。次智虽下。二约智依识转释。后又有下。三约转强得强释也。智虽非识者。识是心王。智是慧心所故。智强识劣者。智则无恶慧而决断胜。故强。识则有净分而无染分。故劣也。

  △二初起门。

  大圆镜智相应心品。有义。菩萨金刚喻定现在前时。即初现起。异熟识种。与极微细所知障种俱时舍故。若圆镜智尔时未起。便无能持净种(之本)识故。有义。此品(须俟)解脱道时初成佛故。乃得初起(以彼)。异熟识种。金刚喻定现在前时犹未顿舍。与无间道不相违故(彼无闻道。但违二障种子)。非障有漏(善及)劣无漏法(此有漏善及劣无漏)。但与佛果定相违故(又若)。金刚喻定无所熏(之异熟)识(则)。无漏不(复)增(长即)应(已)成佛故。由斯此品。从初成佛。尽未来际相续不断。持无漏种令不失故。

  释有二义。第二为正。如文可知。

  平等性智相应心品。菩萨见道初现前位。违(分别我法)二执故。方得初起。后十地中(俱生二)。执(犹)未断故(故于)。有漏等位。或有间断(直至)。法云地后。与净第八相依相续。尽未来际。

  有漏等位者。等于无漏位也。若第六识入法空观。则此智便得现前。若第六识但入生空观时。虽名无漏。此智亦不现前。或第六识出观之后。名有漏位。此智亦不现前。故云或有间断。直至十地后心。法空智果恒时相续。乃令此智恒无间断。

  妙观察智相应心品(有二种别。一者)。生空观品。二乘见位亦得初起。此后展转至无学位(方得究竟。其在大乘)。或至菩萨解行地终(初见道时。此智初起)。或至上(七地)位。若(于)非有漏(心时。)或(于非入灭尽定)无心时。皆容现起(二者)。法空观品(惟于)。菩萨见位方得初起。此后展转乃至上(十地)位。若非有漏(心。又非但)生空智果。或(非入灭定)无心时。皆容现起。

  言此后展转者。二乘见道之后。若有漏心。则生空观便不现起。若入灭定。则生空观亦不现起。故仍有间断也。菩萨七地已前亦然。法空观品。虽菩萨见道方能有之。然于十地已前。或于有漏心中。或于但生空智心中。或于灭尽定中。皆不现起。除此三位。方得现前。故亦有间断也。

  成所作智相应心品。有义。菩萨修道位中(为第六识)。后得(智所)引故。亦得初起。有义。成佛方得初起。以十地中。依异熟识所变眼等非无漏故(设以)。有漏(之)不共必俱同境(五)根(而)发无漏(五)识。理不相应故。此二于境明昧异故。由斯此品。要得成佛。依(于)无漏(五)根。方容现起。而数间断(以必待)。作意(缘力方引)起故。

  明昧异者。有漏根识于境昧。无漏根识于境明也。问曰。小乘神通。名为作意。佛地神通。名为无记化化。今云成所作智。作意方起。何异小乘耶。答曰。小乘神通。作意方有。不作意则无。佛果神通。任运恒有。但应机方现。若无前机。不浪起应。故名作意起耳。

  此四种性。虽皆本有。而要熏发。方得现行。因位渐增。佛果圆满。不增不减。尽未来际(何故不增不减。以其)。但从种生。不(复更)熏成种(何不更熏成种)。勿前佛德胜后佛故。

  种皆本有者。性德也。熏发现行者。修德也。因位渐增者。全性起修。无差而差也。佛果圆满不增不减者。全修在性。差而无差也。所知障如冰。四智品如水。所知障如月之黑。四智品如月之白。冰还成水。湿性何殊。白月渐圆。月体不动。性相不二之旨。于此亦可思矣。二初起门竟。

  △三缘境门。

  大圆镜智相应心品。有义。但缘真如为境。是无分别。非后得智。行相所缘不可知故。有义。此品缘一切法。庄严论说。大圆镜智。于一切境不愚迷故。佛地经说。如来镜智。诸处境识众像现故。又此决定缘无漏种及身土等诸影故(但以)。行缘微细。说不可知(犹)。如阿赖耶(识)亦缘俗故(当知)。缘真如故。是无分别。缘余境故(即是)。后得智摄。其体是一。随用分二(但以)。了俗由证真。故说为后得(非实有先后也)。余一分二。准此应知。

  释有二义。后义为正也。初证二智。必先证真而后了俗。所以说有前后。既在佛地。则念念真俗并照。但约缘真如义。即名为根本智。约遍缘余境义。即名为后得智耳。余平等性智。及妙观察智。亦各一体随用分二。准此应知。

  平等性智相应心品。有义。但缘第八净识。如染第七缘藏识故。有义。但缘真如为境。缘一切法平等性故。有义。遍缘真俗为境。佛地经说。平等性智。证得十种平等性故。庄严论说。缘诸有情自他平等。随他胜。解。示现无边佛影像故。由斯此品通缘真俗(亦是根本后得)。二智所摄。于理无违。

  释有三义。第三为正也。十平等性。已现第四卷中。

  妙观察智相应心品。缘一切法自相共相皆无障碍。二智所摄。

  ○成所作智相应心品。有义。但缘五种现境。庄严论说。如来五根。一一皆于五境转故。有义。此品亦能遍缘三世诸法。不违正理。佛地经说。成所作智。起作三业诸变化事。决择有情心行差别。领受去来现在等义。若不遍缘。无此能故。然此心品。随意乐力。或缘一法。或二或多(庄严论中)。且(一往)说五根于五境转(然)。不言唯尔。故不相违(此智)。随作意生。缘事相境(以)。起化(他)业故(唯属)。后得智摄。

  释亦二义。后义为正也。三缘境门竟。

  △四作用门。

  此四心品。虽皆遍能缘一切法。而用有异。谓镜智品。现自受用身净土相。持无漏种。平等智品。现他受用身净土相。成事智品。能现变化身及土相。观察智品。观察自他功能过失。雨大法雨。破诸疑网。利乐有情。如是等门。差别多种。

  二释所生得中二别释竟。

  △三结成。

  此四心品。名所生得。

  四释所转得中。二别释竟。

  △三结示。

  此所生得。总名菩提。及前(所显得之)涅槃(二皆)。名所转得。

  二明义别中二别释竟。

  △三结指。

  虽转依义。总有(能转道等)四种。而今(颂意)但取(所显所生之)二所转得(以)。颂说证得转依(之)言故。

  二明转依果中二正释竟。

  △三简示。

  此修习位(但)。说能证得(义。)非(是说)已证得(以属)。因位摄故。

  即四义中初能转道义也。四释修习位竟。

  △五释究竟位二。初举颂。二论释。今初。

  后究竟位。其相云何。颂曰。此即无漏界。不思议善常。安乐解脱身。大牟尼名法。

  △二论释六。初释无漏界。二释不思议。三释善。四释常。五释安乐。六释解脱身大牟尼名法。初中二。初正释。二释妨。今初。

  论曰。前修习位所得转依。应知即是究竟位相。此(者)谓此前(所说)二转依果。即是究竟无漏界摄。诸漏永尽。非漏随增。性净圆明。故名无漏。界。是藏义。此中含容无边希有大功德故。或是因义。能生五乘世出世间利乐事故。

  性净者。简异二乘。圆明者。简异十地。五乘者。一人乘。二天乘。三声闻乘。四缘觉乘。五大乘也。人天是世间利乐事。后三乘是出世利乐事。

  △二释妨二。初释四智唯无漏妨。二释佛应无五根等妨。今初。

  (问)清净法界。可唯无漏摄。四智心品。如何唯无漏(答)。道谛摄故。唯无漏摄。谓佛功德及身土等。皆是无漏种性所生。有漏法种已永舍故。虽有示现作生死身。业烦恼等。似苦集谛。而实无漏道谛所摄。

  作生死身。似苦谛也。业烦恼等。似集谛也。似苦谛。则同形九界。似集谛。则示行逆恶。而皆称性施设。总属无漏。所谓三千果成。咸称常乐。烦恼即菩提。生死即涅槃。性恶法门。此为诚证矣。

  △二释佛应无五根等妨。

  (问)集论等说。十五界等。唯是有漏。如来岂无五根五识五外界等。

  十五界。即五根果。五识界。五尘界也。五尘名外界者。妄情不执为自身故。随情说外。非谓在心外也。此因上文说四智心品唯属无漏而兴难问。谓佛若有前十五界。则不应唯无漏摄。若佛唯是无漏。则不应有十五界。以十五界。集论等说唯有漏故。下文有三家答。第三为正。

  有义。如来功德身土。甚深微妙。非有非无。离诸分别。绝诸戏论。非界处等法门所摄。故与彼(集论等)说理不相违。

  此初家答也。虽似有理。而实儱侗无有的义。近时宗门及圆顿教。多堕此见。

  有义。如来五根五境(从首楞严等)。妙定生故(但是)。法界色摄(其九界)。非佛(之)五识。虽依此(如来法界所摄色为本质。)变(相而缘。)然(所变者)粗(为质者)。细(其体各)。异(故)。非五(尘)境摄(而)。如来(之)五识(亦)。非五识界(摄。以)经说佛心恒在定故。论说五识性散乱故(问曰既如来五识非五识界。则)。成所作智(与)。何(净)识相应(答曰与)。第六(净识)相应(由观机而)。起(三类分身之)化用故(问曰。既与第六净识相应。则)。与(妙)观察智性有何别(答曰)。彼(观察智善)观诸法自共相等。此(成所作智。)唯起化(用。)故有差别(问曰。若然。则)。此二智品应不并生(以)一类二识不俱起故(答曰)。许不并起(亦)。于理无违(又或)。同体(而约)用分(则)。俱(起仍)亦非失(又成所作智)。或与第七净识相应(以其)。依眼等(五)根。缘色等(五)境(即)。是平等智(之)作用差别(耳。问曰。此则与平等性智有何差别。答曰。)谓(即)净第七(识)起他受用身土相者(则属)。平等品摄。起变化者(则属)。成事品摄(问曰。既依五根缘五尘境)。岂不此(成所作智)品(如其所应)。摄(归)五识(亦)得(答曰)。非(是)转彼(五识而)得(此智。便谓此智)体即是彼(五识。)如转生死。言得涅槃。不可涅槃同生死摄。是故于此不应为难。

  此次家答也。虽不似初家一味儱侗。而义多牵强。终违正理。

  有义。如来功德身土。如应摄在(五)蕴(十二)处(十八)界中(以)。彼(蕴处界)三。皆通有漏无漏(故。而)集论等说十五界等唯有漏者。彼依二乘粗浅境说。非说一切(也。)谓余(九界有情)成就十八界中。唯有后(意根意识法尘)三(界)通无漏摄(若)。佛(所)成就(十八界)者。虽皆无漏。而非二乘所知境摄。然余处说佛功德等非界等者(但以)。不同二乘劣智所知界等相故。理必应尔。所以者何(经)。说(一切)有为法。皆(属五)蕴摄故(又)。说一切(有漏无漏)法(皆是十八)。界(十二)处摄故(设使蕴界处外别有佛法。即是第六蕴第十三处第十九界。而)。十九界等(乃是)。圣所遮故(又)。若(谓)绝(诸)戏论。便非界(处)等(摄。)亦不应说即无漏界善常安乐解脱身等。又处处说转无常(五)蕴。获得常(住五)蕴(十八)。界(十二)处亦然。宁(可竟)说如来非蕴处界。故(凡)言非(蕴处界等)者(但)。是密意说(耳。)又(论)说五识性散乱者(乃)。说余(九界之所)成者。非(说)佛所成(之五识亦散乱也。)故佛身中。十八界等皆悉具足。而纯无漏。

  此第三正答也。佛身具足十八界等。故与众生平等无二。而蕴处界皆纯无漏。故显一一无非法界。是故如来蕴处界等。一一含容无边希有大功德聚。一一能生五乘世出世间利乐事业。又如来蕴处界等。既皆即无漏界。当知众生蕴处界等。未尝不具无漏界性。故曰转无常蕴。获得常蕴。界处亦然。如转冰得水。湿性无殊。冰喻九界有漏蕴处界法。水喻佛界无漏蕴处界法。湿喻真如无为实性。与有为法不一不异。此则性相融通。本来无二。分而愈合。旨趣彰明矣。纷纷诤论。岂理也哉。初释无漏界竟。

  △二释不思议。

  此(二)转依果。又不思议。超过寻思言议道故。微妙甚深自内证故(故不可思)。非诸世间喻所喻故(故不可议)。

  △三释善。

  此(二转依果。)又(唯)是善(以是)。白(净)法性故(谓)。清净法界。远离生灭。极安隐故。四智心品。妙用无方。极巧便故(此)。二种皆有顺益相故。违不善(法之违损相)故。俱说为善(难曰)。论说(十二)处等(惟五根与香味触三尘性是无记。余通三性)。不唯无记(今言佛四智等亦唯是善)。如来岂无(无记)五根(及香味触)三(无记)境。此中(亦有)三释。广释如前(无漏界中。今第三正释曰。)一切如来身土等法。皆(是)灭道(二谛所)摄。故唯是善。圣说灭道唯善性故。说佛土等非苦集故。佛识所变有漏不善无记相等。皆从无漏善种所生无漏善摄。

  佛识所变相。自有二种。一者大悲愿力。同流九界。变为九界蕴处界相。如其所应。或同无漏。或同有漏。或同小善。或同不善。或同有覆无覆二种无记。而皆无漏善种所生。正是巧用性恶法门。故一切诸法无非佛法也。二者九界有漏不善无记相等以为本质。变起佛识无漏相分。所谓诸佛心内众生尘尘极乐者也。理具事造两重三千。同居一念。于此亦可悟矣。

  △四释常。

  此(二转依果。)又(皆)是常。无尽期故(谓)。清净法界。无生无灭。性无变易。故说为常。四智心品。所依(法界)常故(永永)。无断尽故。亦说为常(然而)。非自性常(心四智品)。从因生故。生者归灭。一向说故。不见色心非无常故。然四智品(亦非无常。)由本愿力。所化有情无尽期故。穷未来际无断无尽。

  前已具明真如与一切法不一不异。今故但言法界是自性常。四智非自性常。即显常与无常二鸟双游之义矣。仍恐迷者执文失旨。故特申明四智非自性常。亦非无常。以双遮之。既可双遮。便可双照。既知四智双遮双照。便可例知清净法界亦必双遮双照。何以言之。真如不变随缘。则有在缠出缠之分。非常即无常乎。真如随缘不变。原无增减垢净之别。非无常即常乎。又不变随缘。故双照常与无常。随缘不变。故双非常与无常。又四智心品为能依。真如法界为所依。如波依水。不一不异。无有水而不波。无有波而非水。波无常即水相无常。水常即波性常矣。乃至理事。性修。体用。不二而二。二而不二。莫不皆然。思之思之。

  △五释安乐。

  此(二转依果)又(皆)安乐。无逼恼故(谓)。清净法界。众相寂静。故名安乐。四智心品。永离(智)体(之)害。故名安乐。此二自性皆无逼恼。及能安乐一切有情。故二转依俱名安乐。

  体害。即法执。能障所知妙理。故名智体之害也。

  △六释解脱身大牟尼名法二。初释解脱身。二释大牟尼名法。今初。

  二乘所得二转依果。唯永远离烦恼障缚。无殊胜法。故恒名解脱身。

  二乘二转依果者。一是择灭无为。二是生空智品也。但出分段生死苦轮。无有菩提利乐他业。故恒名解脱身。恒。或作但。

  △二释大牟尼名法二。初略明颂义。二广解法身。今初。

  大觉世尊。成就无上寂默法故。名大牟尼。此牟尼尊所得(菩提涅槃)二(转依)果。永离(所知烦恼)二障。亦(即)名(为)法身(法者。谓)。无量无边力无畏等大功德法所庄严故(身者。谓)。体(义)依(义)聚义。总说名身。故此法身(总以真如及四智菩提)。五法为性非(但以清)净法界(一种)独名(为)法身(也。以)二转依果。皆此(法身所)摄故。

  梵语牟尼。此云寂默。谓永寂二边。默契中道也。法身总以五法为性。即是体义。合此五法以为法身。即是聚义。下云大功德法所依止故。即是依义。

  △二广解法身三。初明能依之身。二明所依之土。三身土合简。初中四。初正释三身。二五法相摄。三三身德别。四自他利殊。今初。

  如是法身。有三相别。

  即法报应三身也。法身名自性身。报身名受用身。应身名变化身。相虽三别。皆名法身。即一而三。即三而一。不纵不横。不并不别。分而言之。法身是依义。报应二身是体义。三相总名法身是聚义。合而言之。一一皆有体依聚义。

  一自性身。谓诸如来(所证)真净法界(乃)。受用(身及)变化(身之)平等所依。离相寂然。绝诸戏论。具无边际真常功德。是一切法平等实性。即此自性。亦名(三身中之)法身(以是)。大功德法所依止故。

  一切法平等实性。所谓有佛无佛。性相常住。悟不能增。迷不能减者也。然于众生分中。名为在缠真如。亦名本性清净法身。而于诸佛分中。名为出缠真如。亦名离垢妙极法身。是故诸佛如来无别所证。全证众生理本而已。

  二受用身。此有二种。一自受用。谓诸如来。三无数劫修集无量福慧资粮(引生本具无漏种子)。所起(现行四智菩提)无边真实功德。及(大圆镜智所变)极圆(满极清)净常遍色身。相续湛然。尽未来际。恒自受用广大法乐。二他受用(身)谓诸如来。由(证自受用故。以)平等智(力)示现微妙净功德身。居纯净土。为住十地诸菩萨众。现大神通。转正法轮。决众疑网。令彼受用大乘法乐。合此二种。名受用身。

  自受用身。正名报身。等觉以下所不能见。他受用身。亦名报身。亦名胜应。如华严经所明卢舍那身。随十地机。所见不等。故名胜应。即托自受用身以为本质。令彼各各变相而见。不同所示界内分段生身。故亦名报也。纯净土。即实报无障碍土。

  三变化身。谓诸如来由(证自受用故。以)成事智(力)变现无量随类化身。居净秽土。为未登地诸菩萨众(及)。二乘(人。并一切)异生。称彼机宜。现通说法。令各获得诸利乐事。

  随类化身。谓十法界影像身也。净秽土。谓方便有余土。及凡圣同居土。或净或秽。差别无量。初正释三身竟。

  △二五法相摄。

  以五法性摄三身者。

  五法性。即一真法界及四智菩提也。有两家释义不同。第二义正。

  有义。初(一真法界。)二(大圆镜智。)摄自性身。经说真如是法身故。论说转去阿赖耶识得自性身(而)。圆镜智品(乃)。转去藏识而证得故。

  ○中(平等性妙观察)二智品。摄受用身。说平等智。于纯净土。为诸菩萨现佛身故。说观察智。大集会中说法断疑。现自在故。说转诸转识得受用身故。

  ○后(成所作)一智品。摄变化身。说成事智。于十方土现无量种难思化故。

  ○又智殊胜。具摄三身。故知三身皆有实智。

  此初义也。智殊胜具摄三身者。谓佛三身。皆是智殊胜摄。

  有义。初一(真法界。)摄自性身。说自性身。本性常故。说佛法身无生灭故。说(法身是)证因得。非生因(所生)故。又说法身诸佛共有。遍一切法。犹若虚空。无相无为。非色心故。然(论中)说转去藏识得(自性身)者。谓由转灭第八识中二障粗重(然后)。显法身故(又)智殊胜中说(摄)法身者(谓法身)。是彼(四智所)依止(是)彼(四智之)实性故(其实)。自性法身。虽有真实无边功德。而无为故。不可说为色心等物。

  此下皆第二正义也。今先明自性身。唯是一真法界所摄。不应亦是大圆镜智所摄。一者自性身是本性常。而镜智非本性常。二者自性身无生无灭。而镜智无灭有生。三者自性身是了因所了。而镜智是生因所生(了因。即本文所云证因)。四者自性身无相无为。非色非心。而镜智有相有为。体是心法。又能持于色法。然说转去下。通前所引二文可知。

  四智品中真实功德(及)。镜智所起常遍色身。摄自受用。

  ○平等智品所现佛身。摄他受用。

  ○成事智品所现随类种种身相。摄变化身。

  此正释四智摄后二身之义。然四智心品。皆是自受用摄。平等智品所起。乃名为他受用。非径以平等智摄他受用。成所作智所起。乃名为变化身。非径以成事智摄变化身也。

  (应)说圆镜智。是(自)受用佛(以)。转诸转识(而)。得受用故。虽转藏识。亦得(自)受用然(已)说转彼(藏识而)显法身故(所以)。于得受用(之义。)略不说之。又说法身无生无灭。唯证因得。并色心等(今)。圆镜智品。与此(法身之义)相违。若(使)非(自)受用(身摄。)属何身摄。又(自)受用身。摄佛不(与二乘)共(之)有为实德。故四智品实有色心。皆受用摄。又他受用及变化身。皆为化他方便示现。故不可说实智为体。虽说化身(亦是)智殊胜摄。而似智现。或智所起。假说智名。体实非智。但说平等成所作智。能现(他)受用(身及)三业化身。不说(他受用及变化)二身。即是二智。故此二智(亦是)。自受用摄。

  此转释自受用身总摄四智之义也。先明大圆镜智既非法身所摄。必应摄属自受用身。次明他受用及变化身。但是平等成事二智所起。体非二智。故此二智。亦必摄属自受用身。

  然变化身及他受用。虽无真实心及心所。而有化现心心所法(良以)。无上觉者。神力难思。故能化现无形质法若不尔(但是化现)者。云何如来现贪瞋等(以如来于贪瞋等)。久已断故(又)。云何声闻及傍生等(亦能)知如来心(以)。如来实心(谓)。等觉菩萨尚不知故。由此经说。化无量类皆令有心。又说。如来成所作智化作三业。又说。变化有依他心(谓)。依他实心(以为本质。而有心心所)相分(假)现(起)故。虽(他处)说变化(人)无根心等。而依余(三乘及异生等所变化人)说。不依如来(所变化人说也。)又(余人虽)化色根心心所法(而)。无根等(实)用。故不说有(若如来难思妙化所变根等。则便有实用故)。

  此释伏难也。难曰。若他受用及变化身。不以实智为体。云何现有心心所用。释曰。皆是化现而有。又难曰。色有形质。故可化现。心无形质。岂可化现。释曰。佛力难思。故能化现。若谓是佛实心。非化现者。佛岂实有贪瞋等心。又岂等觉以下所能知哉。由此经说下。连引三文以证。可知。又难曰。若佛果能化作三业。何故复说变化无根心等。释曰。此依余所化说。不依如来所化说也。二五法相摄竟。

  △三三身德别。

  如是三身。虽皆具足无边功德。而各有异。谓自性身。唯有真实常乐我净离诸杂染众善所依无为功德。无色心等差别相用。自受用身。具无量种妙色心等真实功德。若他受用及变化身。唯具无边似色心等利乐他用化相功德。

  皆具足无边功德者。异而不异。三即一也。而各有异者。不异而异。一即三也。自性身如湿性。自受用身如水。他受用及变化身如波。自性身如月体。自受用身如圆满白月。他受用及变化身如千江月影。触波之时。全触水湿。睹月影时。便睹光体。是故智者观于土木等像。三身宛然。四德无减。以是如来大悲大智。遍入众生心想。仗因托缘而显现故。因缘所生。即空假中。无有微尘许法。出于法界外故。皆非遍计所行境故。如彼愚小。计绳为蛇。而绳未尝不即麻故。

  △四自他利殊。

  又自性身。正自利摄。寂静安乐。无动作故。亦兼利他。为增上缘。令诸有情得利乐故。又与受用及变化身为所依止。故俱利摄。自受用身。唯属自利。若他受用及变化身。唯属利他。为他现故。

  自性身为增上缘者。法界妙理。生佛体同。由此同体法性。所以佛与众生得有感应道交之事也。余皆可知。初明能依之身竟。

  △二明所依之土。

  又自性身。依法性土。虽此身土。体无差别。而属佛法相性异故。此佛身土。俱非色摄。虽不可说形量大小。然随(受用变化身土等)事相。其量无边。譬如虚空。遍一切处。

  属佛法相性异者。谓法性属佛。名法性身。法性属法。名法性土。性随能依所依之相而异。盖于无能所中而说能所。虽分能所。能所不二也。非色摄者。谓色即是空。故不可说形量大小。而复空即是色。故随事相。其量无边。所谓性色真空。性空真色。清净本然。周遍法界。故曰譬如虚空遍一切处。非指太虚以为圆佛也。

  自受用身。还依自土。谓圆镜智相应净识。由昔所修自利无漏纯净佛土因缘成熟。从初成佛。尽未来际。相续变为纯净佛土。周圆无际。众宝庄严。自受用身常依而住。如净土量。身量亦尔。诸根相好。一一无边。无限善根所引生故。功德智慧。既非色法。虽不可说形量大小。而依所证(二空真如)及所依(自性法)身。亦可说言遍一切处。

  纯净佛土因缘者。无漏种子为因。福慧二修为缘也。法性身土。皆约性德。受用身土。皆约修德。就法性中。能依名身。所依名土。此性德能所。本自不二。不二而二。名为身土。而性德身土。皆为所证。今之修德。乃是能证。就修德中。复约能依名自受用身。所依名自受用土。此修德能所。亦复不二。不二而二。名为身土。又全性起修。全修在性。则性修不二。亦以不二而二。故约性德名法性身土。约修德名受用身土耳。其实二而不二。离法性外无受用。离受用外无法性也。又法性不变随缘。故迷之者成分段变易二种身土。悟之者成无漏纯净受用身土。此全性起于逆顺二修。无差而差。圣凡条别也。法性随缘不变。故分段变易身土真如之性。不垢不减。无漏纯净身土真如之性。不净不增。此逆顺二修。无不全即在性。差而无差。圣凡平等也。今所明自受用身。即圆满报身。自受用土。即上品实报无障碍土。并皆圆教究竟果位之相。故是通含别圆法门。

  他受用身。亦依自土。谓平等性智大慈悲力。由昔所修利他无漏纯净佛土因缘成熟。随住十地菩萨所宜变为净土。或小或大。或劣或胜。前后改转。他受用身依之而住。能依身量。亦无定限。

  纯净佛土因缘。谓直心是道场等。具如维摩经中所明。或小或大者。谓初地见百界。二地见千界等。成劣或胜者。谓界外钝根。次第而见。不能称性。名之为劣。即实报无障碍秽土。若界外利根。不次第见。顿同法性。名之为胜。即实报无障碍净土。能依身量亦无定限者。身必称土。土小则身亦小。土大则身亦大也。

  若变化身依变化土。谓成事智大慈悲力。由昔所修利他无漏净秽佛土因缘成熟。随未登地有情所宜。化为佛土。或净或秽。或小或大。前后改转。佛变化身依之而住。能依身量。亦无定限。

  此有二种。一方便有余土。二凡圣同居土也。方便有余土者。如藏教二乘极果。通教七地。皆断烦恼。不复受三界生。而所知障未断。又不能入他受用土。故彼虽作灭度之想。入于涅槃。而出三界外。有此净土。仍于其中受变易身。又别教七住以上。圆教七信以上。通惑已断。无明未破。亦生此中。故云。随未登地有情所宜。化为佛土也。就此方便土中。亦有大小。亦分净秽。如藏教二乘法执重故。则土小而秽。通教七地。法执轻故。则土大而净。别七住以上。胜于通教所见。十行又胜。十向倍胜。若圆十信。所见尤为胜妙。然此方便若净若秽。自同居土视之。则总名净。以非分段生故。凡圣同居土者。有三恶道。则名为秽。如娑婆等。无三恶道。则名为净。如极乐等。或一向净。或一向秽。或净兼秽。或秽兼净。或净转秽。或秽转净。净亦有无量差别。秽亦有无量差别。佛身大小。亦复无量差别不等。具如诸轻所明。此中净秽佛土因缘者。应折应摄等机为缘。二十五王三昧为因。具如法华玄义所明。二明所依之土竟。

  △三身土合简二。初简所变同别。二简能变同别。今初。

  自性身土。一切如来同所证故。体无差别。

  ○自受用身及所依土。虽一切佛各变不同。而皆无边(又复)。不相障碍。

  ○余二身土。随诸如来所化有情有共不同(若)所化共者。同处同时。诸佛各变为身为土。形状相似。不相障碍。展转相杂。为增上缘。令所化(之众)生(于)。自识(上)变现(佛化身土。彼但)谓于一土有一佛身为现神通说法饶益(而不知其实是诸佛所共变也。若复)。于不共者(纵使彼谓见十方佛。实)。唯一佛(所)变(良由)。诸有情类无始时来。种性法尔更相系属。或多(有情。唯)属一(佛所化。)或一(有情。须)属多(佛所化。)故所化(众)生(法尔)。有共不共(若)。不尔(者。则)多佛久住世间。各事劬劳。实为无益(以)。一佛(即)能益一切生故。

  余二身土。谓他受用身他受用土。及变化身变化土也。一切众生。由有我法二执。故使自他不二而二。诸佛已断此执。故于自他二而不二。但因众生所属之机有同有别。故佛化用随而应之。是故若论佛德无量。则决能度尽众生。若论众生无缘。则不能受诸佛化。如日光虽无所不照。而覆盆之下便无日光。然众生未破法执以前。唯受有缘佛化。若破法执。登于圆住别地。则为一切诸佛同体所护念矣。

  △二简能变同别二。初正简漏无漏别。二约三性结成五观。今初。

  此诸(三)身(四)土若净若秽(若从诸佛)。无漏识上所变现者。同能变识俱善无漏(以从)。纯善无漏因缘所生。是道谛摄。非苦集故(然能变之识虽是无漏。而所变之)。蕴等识相不必皆同(以从。诸佛心内众生之蕴处界)。三法因缘杂引生故。

  纯善无漏因缘者。无垢识中本具十界性相为因。悲智行愿及一切众生机感为缘也。蕴等识相不必皆同者。谓若众生入二空观。则其意识法之三界。便与诸佛同其无漏。若复未入二空观智。则其蕴处界三。一向皆是有漏所摄。而诸佛托此众生有漏无漏本质。自皆变为无漏相分也。夫佛变净土。纯善无漏。固无论已。佛变秽土。乃从众生三法因缘引生。所以识相不必皆同。然在如来分中。虽现九法界影。而九法界影。亦皆纯善无漏所摄。所谓三千果成。咸称常乐。岂不信哉。

  (即此身土若净若秽。若从九界)有漏识上所变现者。同能变识皆是有漏。纯从有漏因缘所生。是苦集摄。非灭道故(然能变识虽唯无记。而所变)。善等(三性之)识相。不必皆同(以从众生心内诸佛示现随顺善恶无记)。三性因缘杂引生故(所变众生心内诸佛之)。蕴等(有)同(有)异。类此应知(若)。不尔(者。则化现之佛。)应无五(蕴)十二(处)等。

  有漏因缘者。异熟识中本具十界性相为因。与二障俱之闻思修慧及诸福行为缘也。蕴等同异类此应知者。谓若众生心内诸佛。则蕴处界皆善无漏。若复众生心内三乘圣众。则意识法三。属于无漏。前十五界。仍属有漏。而众生托此四圣无漏有漏本质。自皆变为有漏相分也。夫生见秽土。纯属有漏。固无论已。生见净秽两土及诸佛身。乃从诸佛示现三性三法因缘引生。所以识相不必皆同。然在众生分中。虽睹佛身土影。而佛身土影。皆是有漏所摄。所谓三千在理。同名无明。岂不信哉。初正简漏无漏别竟。

  △二约三性结成五观五。初示遣虚存实观。二示舍滥留纯观。三示摄末归本观。四示遣相证性观。五示隐劣显胜观。问曰。何故隐劣显胜。反在遣相证性后耶。答曰。既达真如即识实性。方知真如亦即心所实性。既达识性之外无别真如。方知心所性外亦复无别真如。故遣相者。遣其迷性妄见差别之相。证性者。证其即相无非平等之性也。今初。

  然相分等。依识变现。非如识性(为)依他中实(有之妙俗谛。若)不尔(者。则)唯识理应不(得)成(以其)。许识内境俱实有故。

  此遣虚存实观中。有两家解。今初即安慧师义。谓相见二分是虚。自证体性是实也。相分等。等于见分。识性。即自证分。

  或识(中)相见(二分。)等(皆)从缘(所)生。俱(是)依他起(性。其)虚(与)实(犹)如识(之自体。须知)唯(之为)言(但)。遣(识)外(我法。)不遮(识)内(相分)境(也。若)不尔(者。则根本智所缘)真如(内实相境。)亦应非实。

  此即护法正义。谓遮计所执是虚。四分皆依他起是实也。言虚实如识者。依真胜义。则识体既如幻梦。所变相见二分亦虚。约理世俗。则依他识体不无。所变相见二分亦实。盖所言唯识者。但以唯字遮彼遍计所执识外我法。非并遮此识内相见也。且如根本实智缘真如时。虽非变带相状。许是挟带体相。若谓相见二分是虚。则本智真如亦应非实矣。岂可乎哉。大佛顶经云。见与见缘。并所想相。如虚空华。本无所有。此约真谛遣相。而安慧师依此立于初义。又云。此见及缘。元是菩提妙净明体。云何于中有是非是。此约即俗恒真。而护法师依此立于次义。故奘师并存其说。亦以可互发明故也。然执初义者。必失次义。而知次义者。必达初义。故仍以次义为正。

  △二示舍滥留纯观。

  (问。)内境与识。既并非虚。如何但言唯识。非(言唯见唯)境(答)。识唯内有。境亦通外。恐滥(遍计所执)外故。但言唯识(又)。或诸愚夫迷执于境。起烦恼业。生死沉沦。不解观心勤求出离。哀愍彼故。说唯识言。令自观心。解脱生死。非谓内境如外都无。

  境从心变。心外无境。而愚夫不达唯识。妄生执着。起见起爱。抂受轮回。故但言唯识。令彼观心。言观心者。秪是强观诸法无实。皆从识变。则能伏灭遍计执情。

  △三示摄末归本观。

  或相分等。皆(以)识为(体)性。由熏习力。似多分生。

  一秪识性。由熏习力。似有四分生起不同。克实论之。相见之末。何尝离于识体。故大佛顶经云。本是妙明无上菩提净圆真心。妄为色空及与闻见。如第二月。谁为是月。又谁非月。

  △四示遣相证性观。

  真如亦是识之实性。故除识性(之外。)无别有法。

  欲知如外无识。先观识外无如。若知识外无如。方悟如外无识。识外无如者。圆成实性不离依他也。如外无识者。依他无性。即圆成实也。故前颂云。圆成实于彼。常远离前性。故此与依他。非异非不异。又云。此诸法胜义。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识实性。而后之讲者。妄谓法相宗中立凝然不变以为真如。不亦冤乎。

  △五示隐劣显胜观。

  此中识言。亦摄心所。心与心所定相应故。

  但以胜摄劣。故云唯识耳。非谓离心无别心所也。一一心所。皆具四分依他起性。一一依他。皆与真如非异不异。故得介尔有心。三千具足。若不然者。不堕饶伺。则堕支离。岂大乘中道法义也哉。统论唯识修证法门。总不离此五观。以对南岳大乘止观。如出一辙。初遣虚存实。二舍滥留纯。即分别性中止观也。三摄末归本。即依他性中止观也。四遣相证性。即真实性中止观也。五隐劣显胜。即密显染分三性净分三性。皆可具前四观。何以言之。若但论心王。则不显染净差别。唯兼论相应心所。方知三性各各不同。既于心王得论四观。亦于心所得论四观。且如贪瞋痴等。随举一法。若遣虚存实。则知所贪外境非有。若舍滥留纯。则知内相分境亦虚。若摄末归本。则知能贪所贪本无二体。若遣相证性。则知贪之实性即真如性。瞋痴慢等。例此可知。恶法尚尔。无记与善益复可知。有漏尚尔。无漏诸法益复可知。故能遍于五位百法。通达三性及三无性。成就真俗不二观门。此佛祖传心要诀。法性法相真源。愿有智者。慎思明辩而笃行之。勿蹈寻章摘句窠臼。勿招算沙数宝讥嫌。勿殉世谛流布陈言。勿犯斗诤坚固记莂。庶不负天亲护法等诸大菩萨慈力。亦不负戒贤玄奘等师资授受苦心。已上第二大科依教广成分竟。

  △三释结施愿分二。初释结。二施愿。今初。

  此论三分成立唯识。是故说为成唯识论。亦说此论名净唯识。显唯识理极明净故。

  此先释结末释论也。三分。谓宗因喻三支比量。又略广位三分。境行果三分。相性位三分。故开蒙曰。有三种三科。一略广位三科者。初一颂半。略答外难略标识相。次二十三行颂半。广明识相显前颂意。后有五颂。明修行之位次。二境行果三科者。前二十五颂。明唯识境。次四颂。明唯识行。后一颂。明唯识果。三相性位三科者。前二十四颂。明唯识相。第二十五颂。明唯识性。后五颂。明唯识位。当知三科即三分也。

  此本论名唯识三十。由(天亲大士造)三十颂。显(于)唯识(之)理乃得圆满。非(有)增减(于本颂)故。

  此更释结本宗论也。非略不足以提纲。非广不足以尽义。非位不足显修证。故三十颂不容增减。又非境不足以导行。非行不足以克果。非果不足以证境。故三十颂不容增减。又非相不足辨邪正。非性不足以融空有。非位不足以证性相。故三十颂不容增减。今依此三十颂而释成之。先广破我法二执。略明能变唯三。次广明三能变相。申明所变唯识。既于依他起之心及心所。破其我法二种遍计。即知二空所显真如。与依他起非异不异。故得真俗理明。性相交彻。依之起行。便可历五位而证二种转依。虽十家殊释。广有百卷。细绎精搜。揉成十册。亦于三十本颂。义无增减。可谓入大乘之初门。破邪执之利斧。接权小之巧便。显性具之前茅矣。初释结竟。

  △二施愿。

  已依圣教及正理。分别唯识性相义。所护功德施群生。愿共速登无上觉。

  圣教。指能诠之文。正理。指所诠之义。文随于义。义随于文。教之与理。何尝有二。但恐依文解义。则为三世佛冤。故既依圣教。仍须正理以为司南。又恐离经一字。则便同于魔说。故既依正理。仍须圣教以为定量也。分别性相义者。若不了性。亦不了相。其相即妄。若不识相。亦不识性。其性即孤。故须性相俱通。方得自他兼利。又性相秪是事理。不达事而理非圆。不了理而事奚立。故今分别此义。令于真俗二谛了了分明。以为起行历位证果之本。只此一念弘法功德。能报十方诸佛深恩。又复?施群生。以顺大悲。愿登大觉。以顺大智。悲智双运。即是四弘誓铠。大乘唯识之正印也。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十(终)

No. 824-A 跋语

  宗镜录云。应须以智慧合其多闻。终不执诠而认指。以多闻度其智慧。免成孤陋而面墙。设有一微尘处未了。此犹有无明在。以不了处为障翳故。何况自身根门之内。日用之中。有无量应急法门。全未明一。若欲为人。凭何剖析。只成自诳。反堕无知。自眼未明。焉开他目。故须三量定其是非。真修匪滥。四分成其体用。正理无亏。然后十因四缘。辨染净之生处。三报五果。鉴真俗之所归。若不达三量。真妄何分。若不知四分。体用俱失。又云。一心实相。悉是诸法。诸法所生。皆从现行善恶熏习第八识含藏种子为因。发起染净差别报应为果。若不微细剖析。问答决疑。何由到一心总别之源。彻八识性相之际。古德谓提纲意在张网。不可去网存纲。举领意在着衣。不可弃衣取领。故知理事双明。方通圆旨。教观齐运。始达一乘。又云。若不因教所指。何由得识自心。设不因教发明。亦须凭教印可。若不然者。皆成自然外道。闇证禅师。直饶生而知之。亦是多生闻经熏种。或乃诸圣本愿冥加。呜呼。永明大师。以法眼嫡孙。悟齐诸祖。而苦心苦口劝诫若此。谁谓成唯识论。非佛祖传心之要诀耶。予自恨障深惑重。不能折伏现行烦恼。深负出家初心。而性相源头。颇窥一线。诚或佛祖本愿冥加。故亦不敢自私自秘。聊竭隙明。和盘拈出。举笔于丁亥年三月二十五日。脱稿于本年五月二十五日。凡阅两月。述成观心法要十卷。伏愿见闻随喜。不退菩提。若信若疑。咸成妙种。同生极乐净邦。先觐阿弥陀佛。还入龙华初会。影响弥勒世尊。尽未来时。广度含识。众生皆悉度尽。方证无上涅槃。

  蕅益沙门智旭阁笔故䟦。时年四十有九。

  二白居士蔡屏周。捐赀刻此
唯识心要第十卷。伏愿禄寿增崇。福慧昌盛。破执显理。转识成智。普与法界有情。同证
唯识妙性。顿悟三身。圆净四土。觐
弥陀于乐国。辅
慈氏于龙华。

  丁亥仲秋日识于祖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