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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一(附缘起并凡例)

  蕅益沙门 智旭 述

  夫万法唯识。虽驱鸟亦能言之。逮深究其旨归。则耆宿尚多贸贸。此无他。依文解义。有教无观故也然观心之法。实不在于教外。试观十卷论文。何处不明心外无法。即心之法。是所观境。了法唯心。非即能观智乎。能观智起。则二执空而真性现。所以若境若教若理若行若果。皆名唯识。而五位五观。一以贯之。纷而不杂。?而不乱者也。慨自古疏失传。人师异解。文义尚讹。理观奚赖。钝者既望洋而退。利者复蔑裂而求。四分之旨未谙。一心之宗徒设。三性之理未究。二谛之致安归。赖有开蒙问答。梗概仅存。大钞宗镜。援引可据。而溯流穷源。则瑜伽显扬诸论。尤似黄河之有宿海。于是绍觉法师为之音义。一雨法师为之集解。宇泰居士为之证义。无不殚精竭思。极深研几。然教道已明。观道未显。嗣有新伊法师为之合响。力陈五观。冠罩诸家。以其尚未刊行流布。故仅获染指。不克饱餐。适二三同志。拟从能变所变差别之途。以开性具性遍圆融之钥。漫尔饶舌。兼命管城。不敢更衍繁文。秪图直明心观。随讲随录。用质大方。将释论文。先申凡例。诸家著述。贵在引证以明可据。未免文义杂糅。不便初机。今领会诸家之旨。自抒浅显之文。不令句读艰涩。观者恕之。西域外道。实繁有徒。故破之不得不详。今彼党既无。何劳细究。不过借彼我法二执以为言端。破之以显二空真理而已。若欲穷其出处。自当广阅大钞诸书。科含大意。不可不立。然子科太繁。亦能割裂论文。令人眩目。今从简略以便时机。性之与相。如水与波。不一不异。故曰性是相家之性。相是性家之相。今约不一义边。须辨明差别。不可一概儱侗。又约不异义边。须会归圆融。不可终滞名相。文字为观照之门。若不句句消归自己。则说食数宝。究竟何益。故标题曰观心法要。以此论成立唯识道理。即是观心法门。不同法华别立观心释也。法华广明本迹佛法。故须更约观心。此论直诠众生心法。但可开粗显妙而已。众生妄识本妙。由我法二执。所以成粗。但破二执。便显妙理。然设句句开显。恐或反成儱侗。故仍随文释义。但于提纲挈领之处略指点之。

  △大文为二。初题目。二入文。初中四。初正释题。二明颂主。三明论主。四明译师。今初。

  成唯识论

  梵语毗若底。此云识。梵语摩怛喇多。此云唯。梵语悉底。此云成。梵语奢萨怛罗。此云论。应云识唯成论。今言成唯识论者。盖梵文先所后能。此方先能后所也。今依梵文次第释之。识者。了别义。谓心王心所。皆能了别自所缘故。心王有八。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五身识。六意识。七末那识。八根本识。眼识了别自相分色。耳识了别自相分声。乃至意识了别自相分法。末那任运了别妄执内自我相。本识任运了别根身器界及诸种子。心所有五十一。具如文中广明。必与心王相应。故唯识之名。亦摄心所也。唯者。独义。除此心王心所之外。决无实我实法可得故也。成者。成立义。以三支八支成立唯识道理。三支者。一宗。二因。三喻。八支者。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类。五异类。六比量。七现量。八正教量也。论者。研穷决择。辩析阐扬。教诫学侣。垂范后昆也。复次大乘具明五位百法。今但名唯识者。以心法有八。即自性唯识。心所法有五十一。即相应唯识。色法十一。即唯识所变。不相应有二十四。即唯识分位。无为法有六。即唯识实性故也。又古释明五义。一境唯识。二教唯识。三理唯识。四行唯识。五果唯识。又复言唯识者。具五种观。一遣虚存实观。唯遮外境非有。即遣遍计之虚。识表内心不无。是存依圆之实也。二舍滥留纯观。若论自证分转成见相二分。则相分内境。本是依他起性。不同外境之无。应云唯见唯相。今恐相分滥同所计外境。故但云唯识。即是舍滥留纯也。三摄末归本观。相见二分。皆依自证分起。今摄相见之末。归于自证之本。故直云唯识。即唯是自证体也。四隐劣显胜观。若论心王心所。各有四分。应云唯心心所。但心所劣。心王胜。心所不能为主。心王有自在义。举王则能摄所。如举帝王必有臣佐。故隐心所之劣。但显心王之胜。直名为唯识也。五遣相证性观。相者。依他起性。如幻事等。性者。圆成实性。即二空所显真如。是故论云。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实有。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又云。如前所说识差别相。依理世俗。非真胜义。真胜义中。心言绝故。如伽陀说。心意识八种。俗故相有别。真故相无别。相所相无故。又云。此诸法胜义。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识实性。当知唯识二字。即是遣相证性。故宗前敬叙。即云稽首唯识性也。论有宗论释论。今天亲三十颂。即是宗论。亦名本论。护法等十菩萨所造百卷论文。即是释论。亦名末论也。五重玄义者。单法为名。唯识实性为体。即是二空所显真如。五唯识观断障证果为宗。摄之秪是二空妙观。初之二观。具遣凡外我法二执。令达二空。后之三观。为遣微细法执。令其深达法空。二空既达。二障随断。断烦恼障。证真解脱。断所知障。证大菩提也。遮执生解为用。大乘生酥以为教相。

  △二明颂主。

  天亲菩萨造颂

  梵语婆薮槃豆。此云天亲。弟兄三人。长名无著。先修禅定。即得离欲。思惟空义不能得入。欲自杀身。宾头卢尊者为说小乘空观。如教观之。即便得入。意犹未安。谓理不应止尔。因乘神通。往兜率天。咨问弥勒菩萨。为说大乘空观。还阎浮提。如说思惟。地六种动。寻便得悟。因此名阿僧伽。译为无著。尔后数上兜率。咨问大乘经义。随有所得。还为人说。闻者多不生信。因自发愿。欲令众生信解大乘。惟愿大师。下阎浮提解说大乘。弥勒即如其愿。每于夜时。下阎浮提。放大光明。集有缘众。于说法堂。诵出十七地经。凡四月夜方竟。即今瑜伽师地论也。因此众人皆信大乘。第二子名天亲。博学多闻。遍通诸部。神才俊朗。戒行清高。执小乘解。不信大乘。无著恐其造论破坏大乘。遣使报云。我今疾笃。汝可急来。天亲随使。与兄相见。咨问病源。兄曰。我今心病。由汝而生。汝不信大乘。恒生毁谤。以此恶业。必永沉沦。我今愁苦。命将不全。天亲惊惧。即请兄解说大乘。随得解悟。于是就兄广学。悉得通达。咎昔毁谤。欲割舌以谢其罪。兄云。汝舌善巧毁谤大乘。欲灭此罪。亦当善巧解说大乘。遂制十地论。摄大乘论。此二论是创归大乘之作。既又采撮玄机。提控精䆳。着唯识三十颂。以畅大乘妙趣。

  △三明论主。

  护法等菩萨造

  梵语达磨波罗。唐云护法。达罗毗茶国大臣之子。少而爽慧。王爱其才。欲妻以公主。菩萨久修离欲。无心爱染。将成之夕。特起忧烦。于佛像前恳祈加护。愿脱兹难。感大神王。携负送置一山寺佛堂中。僧谓为盗。菩萨自陈由委。闻者惊嗟。因即出家。专精正法。究通诸部。等者。等于亲胜。火辩。德慧。安慧。难陀。净月。胜友。陈那。智月。九大论师也。十师各造释十卷。故卷有百。慈恩基师以其旨殊见异。禀者无依。固请奘师糅成十卷。然而文多影略。以护法为司南。故首标护法也。

  △四明译师。

  唐三藏法师玄奘译

  唐者李氏有天下之国号。三藏者。经律论也。法师者。正法自轨。弘辩导人。玄奘者。法师之讳。亲游西域。传法相宗。具如慈恩传中广明。译者。翻梵成华。以此易彼也。

  △入文为三。初宗前敬叙分。二依教广成分。三释结施愿分。初中二。初归敬述意。二造论因缘。今初。

  稽首唯识性。满分清净者。我今释彼说。利乐诸有情。

  初二句。是归敬。后二句。是述意也。稽首二字。是能归。唯识性等。是所归。能归须具三业。今口称稽首以表敬意。则三业具足。所归秪是三宝。今唯识性。即法宝。满清净者。即佛宝。分清净者。即僧宝。然唯识有五位百法。此独称性。以是所依故。复是所证故。究竟位中。转八识成四智。转依如之生死成依如之涅槃。出障圆明。名满清净。通达位后。先转六七二识。成妙观察平等性智。断十重障。证十真如。名分清净。此之三宝。有情本具。无始迷背。不自觉知。天亲菩萨造三十颂。本为利益安乐有情。故先归命三宝。求于加被。释彼三十颂中所说之义。令诸有情。得生解起行之利。臻断障证果之乐。乃护法等造论之深意也。

  △二造论因缘二初。通为利生。二别为破执。今初。

  今造此论。为于二空有迷谬者生正解故。生解。为断二重障故。由我法执。二障具生。若证二空。彼障随断断障。为得二胜果故。由断续生烦恼障故。证真解脱。由断碍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迷谓迷理。不达我法二空也。谬。谓谬执。妄执实我实法也。由今论中。以真比量。真能破执。真能立理。故使迷谬之人。得生正解。解二空故。不起我法二执。则断烦恼所知二障。断烦恼障。则不随其生死相续。证大涅槃。名真解脱。断所知障。则于所知事理无复障碍。得无碍解。名大菩提。

  △二别为破执又二初。破凡外。二破四师。今初。

  又为开示谬执我法。迷唯识者。令达二空。于唯识理如实知故。

  谬执我法。具如下文所列所破。今既令达我法二空。便如实知唯识相性。此遣虚存实观之力也。

  △二破四师。

  复有迷谬唯识理者。或执外境。如识非无。或执内识。如境非有。或执诸识用别体同。或执离心无别心所。为遮此等种种异执。令于唯识深妙理中得如实解。故作斯论。

  四师所执。虽各不同。而于唯识深妙之理。皆悉迷谬。故作论以遮遣之。初云或执外境亦如识之非无。此即有宗。依于阿含教中说十二处。遂妄计为心境俱有。不知阿含但是立十二处以明无我。非谓五根六尘果是心外实法也。今明六尘俱是识之相分。五根俱是色之功能。非外四大所造。亦是遣虚存实观之所治。次云或执内识亦如境之非有。此即清辩。依于大乘教中所说一切无性。遂妄计为心境皆无。不知大乘但明诸法无实。意令遣相证性。非是拨无俗谛。成恶取空也。今明识是依他起性。四分皆有。但相分非在于心外。见分不离于识体。虽无实我实法。仍有缘起差别。乃舍滥留纯观。摄末归本观之所治。三云或执诸识用别体同此即一类菩萨。依于大乘教中所说心性是一。能生一切诸法。如一水镜。多波像生。遂妄计为识体定一。不知大乘但明理体无二。亦令遣相证性非谓八识种现当体行相总无差别也。今明八识各从种生。各有现行。所依不同。所缘亦别。此识灭时余识不灭。又复各具四分。见相二分是用。用固各别。自证证自证之二分是体。体亦非同良由如来藏心不思议故。举体而为眼识之四分。复举体而为耳鼻等识之四分。非分一如来藏而为八识。亦非八识只共一如来藏。又非八识便成八如来藏。此与泥团微尘之喻自不相侔。是故约真谛则相无别。体用俱泯。不得但云体同。约俗谛则相有别。体用俱分。不得但云用别。又若约所依理体。则一尚叵得。如何复说用别。若约八识当体。则相各有异。又如何可说体同。当知水镜波像之喻。自有二义。一者遣相证性义。则如来藏性如水如镜。八识体用俱如波像。固不得云诸识用别体同。二者摄末归本义。则八识之各各内二分。一一如水如镜。其各各相见二分。一一如波如像。亦不得云诸识用别体同。今此一类大乘。依于遣相证性义中而起妄执。故为摄末归本观之所治。四云或执离心无别心所。此即经部。依于经中所言士夫六界。复言染净由心。遂计心所但是依于识之分位假立。无别实有。不知经中乃约心王胜故。所以但说由心。及说地水火风空识。名为六界。然既说心王。必有心所与之相应。故唯识言。亦摄心所。此从隐劣显胜义中起执。仍为此观所治。盖但隐心所之劣。非竟无心所也。斯论所明实无外境。唯有内心体用条然。王所宛尔。能令四执涣然冰释。于唯识理如实而解。不乖异故。名之为如。真比量也。非影响故。名之为实。真现量也。

  △二依教广成分三。初略答外难略标识相。二广明识相显前颂意。三明修行位次。初中二。初托问举颂。二以论释成。今初。

  若唯有识。云何世间及诸圣教说有我法。颂曰。

  由假说我法。有种种相转。彼依识所变。此能变唯三。谓异熟思量。及了别境识。

  问意在说有二字。谓说有则非无。答释在假说二字。谓假说则非实有也。余如论文自释。

  △二以论释成二。初释前三句。二释后二句。初中二。初略释。二广释。初中二。初正释。二结判。初又三。初释第一句。次释第二句。后释第三句。今初。

  论曰。世间圣教。说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实有性。我谓主宰。法。谓轨持。

  世间说有我法。是无体随情假。随自执情。妄名为我法故。如有情命者等。实德业等是也。圣教说有我法。是有体强设假。随位随缘。假施设故。如预流一来等。蕴处界等是也。主有自在力。宰有割断力。又主是体。宰是用约。主宰义。故名为我。轨范可生物解。任持不舍自相。约轨持义。故名为法世间妄计为实。圣教知由假立也。

  △次释第二句。

  彼二俱有种种相转。我种种相。谓有情命者等。预流一来等。法种种相。谓实德业等。蕴处界等。转。谓随缘施设有异。

  有情命者等。谓十六知见。世间所妄执之我也。预流一来等。谓三乘名位。圣教所假说之我也。实德业等。谓胜论六句。及余种种世间所妄执之法也。蕴处界等。谓三科开合。及四谛十二因缘六度十力一切法相。圣教所假说之法也。随缘施设有异者。且如五蕴和合。妄计有我。施设有情之名。妄计色心连持不断。别有实体。施设命者之名。断分别惑。施设预流果名。断欲界思惑六品。施设一来果名。乃至断尽我法二执。施设罗汉如来果名。又为迷心重者。施设五蕴之名。为迷色重者。施设十二处名。乃至为治六蔽。施设六度名等。

  △后释第三句又二。初徴起总释。二约义别释。今初。

  (徴曰。)如是诸相若由假说。依何得成(释曰)。彼相皆依识所转变而假施设。

  △二约义别释二。初释圣教假说所依。二释世间假说所依。今初。

  识谓了别。此中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变。谓识体转似二分。相见俱依自证起故。依斯二分。施设我法。彼二离此无所依故。

  先释八识皆是了别之义。谓眼识了别色。耳识了别声。乃至第八识了别根身器界种子也。识之为言。亦摄心所。以心王决定与诸心所恒相应故。自证是识体。相见二分。皆依体起。依此相见二分。施设种种我法。故彼我法二名。离此相见二分更无所依。夫我法但依相见施设。则我法非有。相见不无。即遣虚存实观也。相见俱依自证而起。则用不离体。体外无用。即摄末归本观。及舍滥留纯观也。识言亦摄心所。即隐劣显胜观也。

  △二释世间假说所依。

  或复内识转似外境(谓由)。我法分别熏习力故。诸识生时(遂即)变似我法。此(似)我法(之)相。虽(复仍)在内识。而由(虚妄)分别(故)。似外境(幻)现。诸有情类无始时来(遂妄)。缘此(似我法之相分)执为实我实法(譬)。如(病)患(及睡)梦者(由于)。患梦力故。心似种种外境相现(虽无外境而患梦人)。缘此(种种似相)。执为实有外境。

  前文圣教假说所依。通于八识及诸心所。此中世间假说所依。局在第六意识。前是依他起性。由依他故。得起遍计。此是遍计执性。由遍计故。亦熏依他也。故宗镜云。护法正义。一切心心所四分皆依他起。于中妄执为决定实者。方名遍计执性。乃至于圆成性及五尘性境若坚执为实者。亦名遍计所执。然本来无体龟毛兔角等。不对执心。即非遍计性。今亦多有妄认龟毛等为遍计性者非也。初正释竟。

  △二结判又二。初判假实。二判有无。今初。

  愚夫所计实我实法。都无所有。但随妄情而施设故。说之为假。内识所变似我似法。虽有而非实我法性。然似彼(我法而)现。故说为假。

  初即无体随情假。次即有体强设假也。

  △二判有无。

  外境随情而施设故。非有如识。内识必依因缘生故。非无如境。由此便遮增减二执。

  非有如识。谓非如识之有。非无如境。谓非如境之无也。执境为有。是增益谤。执识亦无。是减损谤。今成立唯识。遣虚存实。故能遮止二执。

  境依内识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识是假境所依事故亦胜义有。

  识外我法。固如龟毛兔角。决定非有。识内相分之境。亦如水月镜华。但约世俗假名为有。非实有也若夫识体。则是假境所依事体。义通真俗。故约胜义。亦得名有也。胜义。即四真谛中第一体用显现谛。此更约二谛以判有无。即舍滥留纯义。初略释前三句竟。

  △二广释三。初徴答总标。二徴答别释。三总结无实。今初。

  云何应知实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答)。实我实法不可得故。

  △二徴答别释二。初破我执。二破法执。初中三。初假问徴起。二正破我相。三问答释妨。今初。

  如何实我不可得耶。

  △二正破我相三。初叙破外小所执。二立量以显唯识。三结判俱生分别。初中三。初别破六师三计。二别破小乘三计。三总约识根尘破。初又二。初叙计。二破斥。今初。

  诸所执我。略有三种。一者执我体常周遍。量同虚空随处造业。受苦乐故。二者执我其体虽常。而量不定随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执我体常至细。如一极微。潜转身中。作事业故。

  第一执。即胜论计作者名我。数论计受者名我。第二执。即无惭及尼犍子所计。第三执。即兽主及遍出所计。故名六师三计。

  △二破斥为三。初破常遍次破不定。后破至细。今初。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执我常遍量同虚空。应不随身受苦乐等。又常遍故。应无动转。如何随身能造诸业。

  此先约受者作者以破非常遍也。动乃有业。故无动转。则不能造业。

  又所执我。一切有情为同为异。若言(一切有情)同(一我)者(则)。一(有情)作业时。一切(有情亦)应作(业。)一(有情)受果时。一切(有情亦)应受(果)一(有情)得解脱时。一切(有情亦)应解脱(此则世间不成差别安立)。便成大过。若言(一切有情之我体各)异者。诸有情(之)我更相遍故(其)。体(便)应相杂。又(处处皆有一切有情之我所遍。则)一(有情)作业一(有情)受果时。与一切(有情之)我(其)处(所更)无别故(亦即)。应名(为)一切(有情之)所作所受。

  此更约我体同异。以破常遍义皆不成也。

  若谓作受各有所属。无斯过者。理亦不然。业果及身与诸我合。属此非彼。不应理故。

  恐彼救云。我体虽复各遍。而作受各有所属。故无一作一受。应名一切所作所受之过。今牒破云理亦不然。盖我体既遍。则业果及身。必与诸有情之我体合。若仍属此而非属彼。既有偏属。便不名遍与我体周遍之理。不相应故。

  (又)一(有情)解脱时。一切(有情皆)应解脱(以)。所修证(之)法(亦与)。一切(有情之)我(体)合故。

  既一作一切作。一受一切受。亦应一解脱一切解脱。既作受解脱各有所属。则常遍之义不成矣。

  △次破不定。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体(设使)常住不应随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则便)。如橐籥风。应非常住。又我(既)随身(大小)应(即如身之)可分析。如何可执我体一耶。故彼所言。如童竖戏。

  文义并显。不必更解。

  △后破至细。

  后亦非理。所以者何(既云)。我量至小如一极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动。若谓(我体)虽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轮。似遍动者。则所执我。非一非常。诸有往来。非常一故。

  先破小我不能令大身动。次破往来则非常一。以或往或来故非常。往者不是来者故非一也。初别破六师三计竟。

  △二别破小乘三计二。初叙计。二破斥。今初。

  又所执我。复有三种。一者即蕴。二者离蕴。三者与蕴非即非离。

  此三皆即附佛法之外道也。

  △二破斥三。初破即蕴。二破离蕴。三破非即非离。今初。

  初即蕴我。理且不然。我应如蕴。非常一故。

  先总破也。蕴生灭故非常。蕴有五故非一。

  又内诸色。定非实我。如外诸色。有质碍故。

  此下别破。先破色蕴非我。内诸色。谓五根身。外诸色。谓五尘境。此身假借四大所成。与外四大五尘毫无差别。既有质碍。便可分析。岂可执为我哉。量云。色身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有质碍故。喻如外色。

  心心所法。亦非实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

  此破受想行识四蕴非我。心。即八识心王。即识蕴也。心所。即五十一心所。即受想行三蕴也。前六识及相应心所。悉皆不恒相续。眼识待九缘生。耳识待八缘生。鼻舌身识待七缘生。意识待五缘生。故非实我。第七第八两识。虽恒相续。亦待三缘四缘而生。亦非实我。然余乘本不知有第七第八两识。故不复论。今但破彼妄计六识心王。受想行之心所为我而已。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喻如声等。

  余行余色。亦非实我。如虚空等非觉性故。

  此更破不相应行。及法处所摄色非我。以此不相应行及法处色。虽无形质。非觉性故。量云。余行余色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非觉性故。喻如虚空。初破即蕴竟。

  △次破离蕴。

  中离蕴我。理亦不然。应如虚空。无作受故。

  所执之我。既离五蕴。则非色非心。应如虚空。不能作业。亦不受报。又岂可唤虚空为我耶。

  △三破非即非离。

  后俱非我。理亦不然(既)。许依蕴立(我又)非即(蕴)离蕴(则所执我)。应如瓶等(依泥团立。非即泥。非离泥。但是假法。)非实我故。又既不可说有为无为。亦应不可说是我非我。故彼所执实我不成。

  先立量云。彼所执非即离蕴之我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许依蕴立故。喻如瓶等。次更以有为无为例破。盖若即五蕴。则是有为。若离五蕴。则是无为。今非即蕴。则不可说有为。又非离蕴。则不可说无为。既不可说有为无为。又岂可说是我非我。而执有实我。不亦谬乎。二别破小乘三计竟。

  △三总约识根尘破三。初约思虑有无破。即约识破。二约作用有无破。即约根破。三约所缘是否破。即约尘破。今初。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思虑。为无思虑。若有思虑。应是无常。非一切时有思虑故。若无思虑。应如虚空。不能作业。亦不受果。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先双徴。次别破。后总结。并可知。

  △二约作用有无破。即约根破。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作用。为无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应是无常。若无作用。如兔角等。应非实我故所执我。二俱不成。

  亦双徴。别破。总结。可知。

  △三约所缘是否破。即约尘破。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是我见所缘境不。若非我见所缘境者。汝等云何知实有我。若是我见所缘境者(则)应有我见(者)非颠倒摄(以其)。如实知故。若尔(果然如实不倒。)如何执有我者所信(阿含等)至教(仍)。皆毁(斥)我见。称赞无我(而)。言无我见(者)能证涅槃。执着我见沉沦生死。岂有邪见能证涅槃。正见翻令沉沦生死。

  亦先以是不总徴。次别破也。先破若非我见所缘。则既非所缘。云何知有。此易可解。次破若是我见所缘。则应我见果见实我。便非颠倒。既我见非是颠倒。则应反成正见。而无我反为邪见矣。如何无我之邪见。至教中反称赞为能证涅槃。如何有我之正见。至教中翻诃毁为沉沦生死耶。初叙破外小所执竟。

  △二立量以显唯识。

  又诸我见。不缘实我。有所缘故。如缘余心。

  此先以真比量而破能缘也。量云。诸执我之见是有法。必不能缘于实我宗。因云。以其有所缘故。喻如缘余法之心。盖凡余心所缘。但能缘自所变相分。决定不能缘心外法。则今诸执我见。亦但能缘自所变之相分。妄计为我而已。岂心外果有实我。而我见果能缘之也哉。

  我见所缘。定非实我。是所缘故。如所余法。

  此更以真比量而破所缘也。量云。我见之所缘者是有法。决定非实我宗。因云。以是我见之所缘故喻如所余色等五尘之法。盖色等五尘。但是五识所变相分。非心外有实境也。今所执实我。既是我见所缘。亦但即是我见所变相分而已。岂真有实我哉。问。假使外人不许有相分色。则同喻应犯无俱不成之过。答。纵使外人不许有相分色。而所缘五尘外境变坏无常。亦得与无实我无同喻也。

  是故我见不缘实我。但缘内识变现诸蕴。随自妄情种种计度。

  初一量破能缘。则显我见是倒颠见而非正见。次一量破所缘。则显实我是非量境而非性境。故今结成唯识所变。识外决无实我也。二立量以显唯识竟。

  △三结判俱生分别二。初结属二种。二判其有无。初结属二种。

  然诸我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俱生我执。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此复二种。一常相续。在第七识。缘第八识(之见分以为本质。随即变)起(第七识)自心(中之影子以为)相(分遂妄)执为(内自)实我。二有间断。在第六识。缘(第八)识所变五取蕴相(之)或总或别(托此为质随即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子以为)相(分。遂妄)执为实我。此二我执。细故难断(直待见道之)。后修道(位)中。数数修习胜生空观。方能除灭。分别我执(虽有无始内熏之因)。亦(必)由(于)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要待邪教(为缘)及(禀邪教而内起)邪分别。然后方起。故名分别。唯在第六意识中有。此亦二种。一缘邪教所说(即离俱非等)蕴相(托为本质随即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子以为)相(分。)分别计度。执为缘我。二缘邪教所说(大小不定等)我相(托为本质随即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子以为)相(分。)分别计度。执为实我。此二我执。粗故易断。初见道时。观一切法(中众)生(本)空(所显)真如(之理。)即能除灭。

  邪教所说蕴相。即附佛法之外道所说。邪教所说我相。即外道六师所说也。余可知。

  △二判其有无又三。初约相质判有无。二约依遍判有无。三引证。今初。

  如是所说一切我执。自心外蕴。或有或无。自心内蕴一切皆有。是故我执。皆缘无常五取蕴相。妄执为我。

  自心外蕴。谓本质。自心内蕴。谓相分也。余可知。

  △二约依遍判有无。

  然诸蕴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妄所执我。横计度故。决定非有(从缘生。谓依他起性。横计度。谓遍计所执性也)。

  △三引证。

  故契经说。苾刍当知。世间沙门婆罗门等所有我见。一切皆缘五取蕴起(二正破我相竟)。

  △三问答释妨二。初正释妨难。二结成唯识。初中三。初约忆识诵习释。二约造业受果释。三约生死涅槃释。今初。

  实我若无。云何得有忆识诵习恩怨等事(答)。所执实我既常无变。后应如前。是事非有。前应如后。是事非无。以后与前体无别故。若谓我用前后变易。非我体者。理亦不然。用不离体。应常有故。体不离用。应非常故。

  先问难。次答破也。答中先约前后有无破。谓我既常恒无变。则前必如后。后必如前。后若如前。则前本无忆识诵习恩怨等事。后不应有。前若如后。则后既有忆识诵习恩怨等事。前不应无。以后与前体无别故。次若谓下。约体用常无常以破转计。恐转计云。我用不妨前后变易。我体则常无变。故破之云理亦不然。以体用决不相离。用不离体。则体常用亦应常。体不离用。则用既无常。体亦应非常故。

  然诸有情各有本识。一类相续。任持种子。与一切法更互为因。熏习力故。得有如是忆识等事。故所设难。于汝有失。非于我宗。

  此既约前后体用以破我执。乃申明得有忆识等事之理也。本识。谓第八识。一类。谓唯是无覆无记。相续。谓无间而转。任持种子。谓能持世出世种。一切法。谓前七转识及心所法并色法等。更互为因。谓诸法现行熏于本识。即以诸法为本识之因。本识所藏种子生起现行。即以本识为诸法之因。由此熏习力故。得有忆识等事。何须有实我哉。故所设难于汝有失者。结前两番破斥。非于我宗者。结后申明正理也。

  △二约造业受果释。

  若无实我。谁能造业。谁受果耶(答)。所执实我。既无变易犹如虚空。如何可能造业受果。若有变易。应是无常。

  此亦先问难。次答破也。若无变易。则无造无受。犹如虚空。虚空岂是实我。若有造有受。则有变易。应是无常。无常又岂实我哉。

  然诸有情心心所法因缘力故。相续无断。造业受果。于理无违。

  此亦既约无变易有变易以破我执。乃申明得有造业受果之理也。八识心心所法。现行种子互为因缘。相续生起。恒无间断。造业受果。理皆得成。又何须别执实我哉。

  △三约生死涅槃释。

  我若实无。谁于生死轮回诸趣。谁复厌苦求趣涅槃(答)。所执实我既无生灭。如何可说生死轮回。常如虚空。非苦所恼。何为厌舍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为自害。

  此亦先难问。次答破也。文义并显。

  然有情类身心相续(于相续中。起诸)。烦恼(造作诸)。业(以此惑业之)。力(所以)。轮回诸趣(受苦复由)厌患(诸趣)苦故(所以)。求趣涅槃。

  此亦既破彼执。复申正理也。初正释妨难竟。

  △二结成唯识。

  由此故知定无实我。但有诸识。无始时来前灭后生。因果相续。由妄熏习。似我相现。愚者于中妄执为我。

  初破我执竟。然此虚妄我执。乃分段生死之根本。无余涅槃之大障。毫忽未尽。仍名有漏。故大佛顶经云。现前虽成九次第定。不得漏尽成阿罗汉。皆由执此生死妄想误为真实。正谓此也。此且约俱生我执言之。若夫大小不定之戏论。即离俱非之谬谈。则是分别所起。名为见惑。此惑不除。终成凡外。是故欲为佛弟子者。先须向此论文随义观察。必使我执荡然不萌。方于佛法有造修分。其或不然。纵令持戒坐禅。广学博闻。我见未伏。只成附佛法之外道而已。可不畏哉。

  △二破法执二。初总问徴起。二正破诸执。今初。

  如何识外实有诸法不可得耶。外道余乘所执外法。理非有故。

  △二正破诸执三。初叙破外小所执。二立量以显唯识。三结判俱生分别。初中二。初破外道。二破余乘。初又三。初假问徴起。二别破十三家。三总破四句。今初。

  外道所执。云何非有。

  △二别破十三家五。初破数论。二破胜论。三破自在天等八论。四破二种声论。五破顺世师论。初又二。初叙执。二破斥。今初。

  且数论者。执(神)我(之性)是思。受用萨埵剌阇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然(此)大等(二十三)法(以萨埵等)。三事合成。是实非假。现量所得。

  萨埵。此翻有情。亦翻勇。亦翻贪。剌阇。此翻尘坌。亦翻微。亦翻瞋。答摩。此翻闇。亦翻黑。亦翻痴。彼计冥初自性。即萨埵剌阇答摩三事。能成一切诸法。自性初生大。亦名觉慧。觉生我慢。慢生五微。亦名五唯。一声。二触。三色。四香。五味也。五唯生五大。一空二风。三火。四水。五地也。五大生十一根。一耳。二身。三眼。四鼻。五舌(名五知根)。六语具。七手。八足。九小便道。十大便道(名五作业根)。十一肉团心(名平等根)。此二十三法。皆第二十五神我之所受用。

  △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结非。初中七。初破所成不实。二以能所互破。三以体用互破。四破三合成一。五约合不合破。六破各有三相。七破所成无别。今初。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大等诸法。多事成故。如军林等。应假非实。如何可说现量得耶。

  量云。后执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是有法。应假非实宗。因云。萨埵等多事成故。喻如军林。

  △二以能所互破。

  又大等(二十三)法若是实有。应如本(萨埵等三)事。非(待)三(事)合成(又)。萨埵等三即大等故。应如大等亦(待)三(事)合成。转变非常。为例亦尔。

  由彼妄计能成三事。即所成大等二十三法。故以能所互相破夺之也。言转变非常为例亦尔者。三事是能成。故彼许能转变。大等是所成。故彼许为非常。然彼谓能成即是所成。则本事既能转变。大等亦应能转变矣。大等既属非常。本事亦应非常矣。

  △三以体用互破。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体亦应多。能体一故。三体既遍。一处变时余亦应尔。体无别故。

  三本事各多功能者。谓能造二十三法故也。故以体从能。则体亦应多。以功能与体性。是一而不相离故。若谓三事之体遍于二十三法。故非多者。则三体既遍。三能亦遍。一处变为二十三法之时。余处亦复应尔。各顿变起二十三法。以体既遍。则彼处此处更无别故。

  △四破三合成一。

  许此三事体相各别。如何和合共成(大等)一相。不应(未合是三)。合时变为一相(以合时之体)。与未合时体无别故。若谓三事体异相同。便违己宗体相是一(三事之)。体应如(大等之)相(则亦)。冥然是一(大等大)。相应如(三事之)体(则亦)。显然有三(此则应云一合成一。或云三合成三)。故不应言三(事和)合(共)成(大等)一(相。)又(本事之)三是别。大等(俱三所成)是总(汝执)。总别(皆是实法。是)一(类)故。应非一三。

  先正破。次若谓下。破转计。言违己宗者。彼计萨埵相即萨埵体。乃至答摩相即答摩体故。又三是别下。更约总别破。言应非一三者。总应如别。是三非一。别应如总。是一非三也。

  △五约合不合破。

  此三变时。若不和合成(色等)一相者(则)。应如未变(时一般。)如何现见是一色等。若三(事)和合成一相者。应失本(未变时三事)别相(相失则)。体亦应随失。

  先破不合。次若三下。破合也。

  不可说三各有二相。一总。二别。总即别故。总亦应三。如何见一。

  此破转计也。恐转计曰。萨埵等三。各有二相。一总。二别。因别相故。未合是三。因总相故。合时见一。今破之曰。不可说三各有总别二相。假令三法各有二相。而萨埵上之总相。非剌阇答摩上之总相。乃至答摩上之总相。非萨埵剌阇上之总相。是则总即别故。总亦应三。如何现见是一色等耶。

  △六破各有三相。

  若谓三(事之)体各有(萨埵等)三相(但以)。和(合)杂(沓而)难(了)知。故(唯)见(是)一者。既有三相。宁见为一(又三事既平等各有三相)。复如何知三事有异(又)。若彼一一(事)皆具三相。应一一事(即)能成(于)色等。何所阙少(而更)。待三和合(方成色等法耶。又三事皆具三相。则三事之)。体亦应各(各有)三。以(彼计)体即相故。

  △七破所成无别。

  又大等(二十三)法(既)。皆(以)三(事)合成(则)。展转相望。应无差别。是则(所计三事之)因(二十三法之)。果(及)。唯量。诸大。诸根差别(一一)皆不得成。若尔(则)。一根应得一切境。或应一境(而为)一切根所得。世间现见情与非情。净秽等物。现比量等。皆应无异。便为大失。

  唯量。即五唯。诸大。即五大。诸根。即十一根也。一根应得一切境者。以根根皆三事所成。无差别故。或应一境一切根所得者。以境境亦三事所成。无差别故。初正破竟。问。后文如来五根。一一皆于五尘境转。不几为数论解难耶。答。如来由达诸法无性。永断俱生法执种子。故一一法。皆称真性。任运圆融。彼方妄计心外实法。情执炽然。触途成碍。岂能借口于诸根互用哉。

  △二结非。

  故彼(数论)所执实法不成。但是妄情计度为有。

  △二破胜论二。初叙执。二破斥。今初。

  胜论所执实等句义。多(分是)实(及)有(自)性(是)。现量所得(之境)。

  彼执六句胜义。一实。二德。三业。四大有。五同异。六和合也。一实句者。执有九种。一地。二水。三火。四风。五空。六时。七方。八我。九意。二德句者。执有二十四种。一色。二香。三味。四触。五数。六量。七别性。八合。九离。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即坚)。十九液性(即暖)。二十润(即湿)。二十一行(去声即动)。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声。三业句者。执有五种。一取。二舍。三屈。四伸。五行(平声)。四大有句者。彼执离实德业之外。别有一法为体。由此大有乃有实德业故。五同异句者。如地望地。有其同义。望于水等。即有异义。地之同异。是地非水。水等同异。其义亦然。彼亦执为离实德业有别自体。六和合句者。谓法和集。由和合句。如鸟飞空。忽至树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有住等。

  △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结非。初中二。初明诸句体非实有。二明诸句非现量得。初中八。初破诸句中常无常。二以实德二句对破。三破实句有碍常。四破诸句无碍法。五约实有二句互破诸句。六破大有性。七破同异性。八破和合句。今初。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诸句义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应是无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应非离识实有自性。如兔角等。诸无常者。若有质碍。便有方分。应可分析。如军林等。非实有性。若无质碍。如心心所。应非离此有实自性。

  此先总立四量。破彼所执诸句义中常无常法。一一非实有也。彼执六句义中。或有是常。或是无常。然皆妄计实有。今故不必细辨。但以四量而总破之。先立二量。破彼所计常住实法。由彼所计常住实法。有能生果者。有不生果者。初破能生果者量云。汝所执能生果之常住实法是有法。应是无常宗。因云。有作用故。喻如所生果。二破不生果者量云。汝所执不生果之常住实法是有法。应非离识实有自性宗。因云。无作用故。喻如兔角。次立二量。破彼所计无常实法。由彼所计无常实法。有有质碍者。有无质碍者。初破有质碍者量云。汝所执有质碍无常之心外实法是有法。非实有性宗。因云。有方分故。可分析故。喻如军林。二破无质碍者量云。汝所执无质碍无常之心外实法是有法。应非离识有实自性宗。因云。无质碍故。喻如心心所。

  △二以实德二句对破。

  又彼所执地水火风(有法。)应非有碍实句义摄(宗。)身根所触故(因。)如坚湿暖动(喻。)即彼所执坚湿暖等(有法。)应非无碍德句义摄(宗。)身根所触故(因。)如地水火风(喻。)地水火三。对青色等。俱眼所见。准此应责。故知无实地水火风与坚湿等各别有性。亦非眼见实地水火风。

  彼计地水火风。是实句摄。以有质碍故。坚湿暖动。是德句摄。以无质碍故。今先以德句无质碍为同喻。破彼所执实句有质碍之非。次以实句有质碍为同喻。破彼所执德句无质碍之非。以其同一身根所触之因。无别因故。既无别因。如何妄计实有质碍。德无质碍。定各实有耶。地水火三等者。量云。又彼所执地水火(有法。)应非有碍实句义摄(宗。)眼根所见故(因。)如青等色(喻。)即彼所执青赤等色(有法。)应非无碍德句义摄(宗。)眼根所见故(因。)如地水火(喻。)故知下。结显无性。谓彼所执实德句义。既皆不成。则知地水火风与坚湿暖动。皆无实法。而人妄谓眼见地水火风。亦岂实有识外之地水火风哉。盖地水火风。秪是第八识所变相分。与坚湿暖动。其性无二。皆非心外实法。而眼见时。又托彼第八识之相分以为本质。自于眼识变起相分以为所缘。并不实见本质境也。眼若果见实火。何以不热。果见实水。何以不湿乎。

  △三破实句中有碍常。

  又彼所执实句义中有碍常者(有法。)皆有碍故(因。)如粗地等(喻。)应是无常(宗)。

  △四破诸句中无碍法。

  诸句义中色根所取无质碍法(有法。)应皆有碍(宗。)许色根取故(因。)如地水火风(喻)。

  △五约实有二句互破诸句。

  又彼所执非实(句摄之)德等(五句是有法。)应非离识有别自性(宗。)非实摄故(因。)如石女儿(喻。)非(大)有(句摄之)实等(五句是有法。)应非离识有别自性(宗。)非有摄故(因。)如空华等(喻)。

  △六破大有性。

  彼所执(大)有(性是有法。)应离实等无别自性(宗。彼)许(大有性)非无故(因。)如实德等(喻。)若(大有性)离(于)实等(有法。)应非(是大)有性(宗。彼)许异实等故(因。)如毕竟无等(喻。)如有非无。无别有性。如何实等有别有性。若离有法有别有性。应离无法有别无性。彼既不然。此云何尔。故彼有性。唯妄计度。

  先立二量以破大有。若许为有。则不应离实德业。若许其离实德业。则应是无。此易可知。如有非无下。更以理徴破也。彼谓因此大有。乃能有实德业。大有是能有。实德业是所有。能不是所。故必各别。今难之曰。若实德业。必须有别大有句以有之。则此大有句。更当有一有性以有之矣。如大有非无。而无别有性以有之。如何实德业非无。乃须别有此大有性以有之耶。又若离实等有法。可许别有一个大有性。则应离非实等无法。亦可许别有一个无性矣。彼无法之外。既无别无性。则此有法之外。云何乃有别有性耶。故彼所执离实德业之大有性。唯妄计度而已。

  △七破同异性。

  又彼所执实德业(之同异)性。异实德业(之体而别有者。)理定不然。

  此先总斥。下立量破。

  勿此(同异性。)亦(并)非实德业(上之同异)性(既)。异(于)实等(之体别有同异性)故(喻)。如德业(之体。非实体)等。

  彼计实句非德句。德句非业句。同异句非实德业句。而仍就实德业上。展转论同异性。故今破云。彼所执同异性是有法。应非实德业之同异性宗。因云。异实德业故。喻如德业句非实句。

  又应实等(法即)非实等摄(以)。异实等(同异)性故(喻)。如德业实等(各无同异也)。

  前一量。破同异性与实德业不相干。此一量。破实德业与同异性不相干也。量云。实德业是有法。即非实德业摄宗。因云。异于实德业同异性故。喻如德业实等。盖同异性。不过依于诸法假立。彼既妄执别有自体。不即诸法。则诸法亦不即同异矣。若同异不即诸法。则将以何为同。以何为异。若诸法不即同异。则实望实。不得名同。实望德业。不得名异。既无同异。则不应或名为实。或名为德。或名为业矣。

  地等诸(同异)性。对地等体。更相徴诘。准此应知。

  同异性是有法。非地等上之同异性宗。异地等别有同异性故因。喻如水火风等。又应地等是有法。即非地等宗。因云。异地等同异性故。喻如水火风地等。盖同异性。既离地水火风。则地水火风。亦必离同异性。同异若离于地。则如水火及风。地若离于同异。则望地不得名同。望水火风不得名异。展转皆无同异。又岂可唤作地水火风哉。

  如实性等。无别实等性。实等亦应无别实性等。若离实等有实等性。应离非实等有非实等性。彼既不尔。此云何然。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此亦更以理徴破也。彼计由同异性。令实德业成同成异。能同异者。非所同异。故是别有。若然。则应更有一同异性。令此同异得成同异。便有无穷之过。今既如实德业之同异性等。无别实德业之同异性而使其成同异性。则实德业之外。亦应无别实德业之同异性等而使实德业成同异矣。又若许离实德业。别有实德业之同异性。应离非实德业。亦别有非实德业之非同异性。彼非实德业之外。既别无非同异性。则此实德业外。云何别有同异性耶。故同异性唯假施设。不可妄执为实有也。

  △八破和合句。

  又彼所执和合句义(有法。)定非实有(宗。)非有实等诸法摄故(因)如毕竟无(喻。)彼许实等现量所得(今)。以理推徴。尚非实有。况彼自许和合句义非现量得。而(岂)可实有(耶。)设(彼更)执和合是现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实有。

  初明诸句体非实有竟。

  △二显诸句非现量得。

  然彼(所执)实等(诸句是有法。)非缘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宗。彼自)许(是)所知故(因。即是意识非量所缘。喻)如龟毛等。

  此先明诸句非现量境也。

  又(彼)缘(此)实(句之)智(是有法。)非(是果能)缘(于)离识实句自体现量(之)智(所)摄(宗。但与)假(法和)合(而)生(起)故(因。)如(缘)德(句)智等(喻。)广说乃至(彼)缘和合(句之)智(是有法。)非缘离识和合自体现量(之)智(所)摄(宗。)假合生故(因。)如实智等(喻)。

  此更明能缘非现量智也。盖所缘六句之境。既无实体。则能缘六句之智。同为非量矣。初正破竟。

  △二结非。

  故胜论者实等句义。亦是随情妄所施设。

  亦者。承上数论而言。明其同皆妄执。无优劣也。

  △三破自在天等八论二。初破大自在。二例破余七。初中二。初叙。二破。今初。

  有执有一大自在天体实遍常。能生诸法。

  彼计此天有四德。一体实。二遍。三常。四能生诸法。

  △二破。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则有作用)。必非常故。诸非常者。必不遍故。诸不遍者。非真实故(若使)。体既常遍具诸功能。应一切处(一切)时顿生一切法(若谓必)。待(众生乐)欲或(待种种助)缘方能生者(即涉三因)。违(自己唯)一(大自在天为)因(之)论(又)。或欲及缘亦应顿起(以大自在天之)。因(是)常有故。

  先以能生破常遍真实。次以常遍具诸功能而破能生。遍则一切处应生。常则一切时应生。具诸功能则一切法应顿生。若待欲及缘。则非一因。若许一因。则欲及缘亦应顿起。以欲及缘。亦大自在天而为因故。

  △二例破余七。

  余执有一大梵。时。方。本际。自然。虚空。我等。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一计大梵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二计时。三计方。四计本际。即是浑沌。五计自然。六计虚空。七计神我。皆云当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大自在天破也。三破自在天等八论竟。

  △四破二种声论二。初叙。二破。今初。

  有余偏执(五)明论(中)声(论是)常(以其)。能为(决)定(不易之)量(以)表诠诸法(故。)有执一切声(性)皆是常(住。不从缘生。但是)待缘显发方有诠表。

  △二破。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论(之)声(是有法。既)许能诠(表)故(因。)应非常住(宗。)如所余声(喻。以余声亦能诠表故。)余(一切)声(是有法。)亦应非(实有)常声体(宗。)如瓶衣等(喻。)待众缘故(因)。

  四破二种声论竟。

  △五破顺世师论二。初叙。二破。今初。

  有外道执地水火风(之)极微(是)实(是)常(是)。能生(于)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所以)。虽是无常而体实有。

  于极微有三计。一计实。二计常。三计能生粗色。于所生粗色。但计实有也。粗色。亦名子微。即所生之果。因量。亦名父母微。即是极微。乃能生之因。谓所生粗色。全以极微为体。故不越于因量。既不越因量。故虽无常而体实有。

  △二破二。初破能生极微。二破所生粗色。今初。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执极微(是有法。)若有方分(因。)如蚁行等(喻。)体应非实(宗)。

  此先破实也。极微若有方分。则聚而成物。应如蚁行。谓必有来去相故。

  若无方分(因。)如心心所(喻。)应不共聚生粗果色(宗)。

  此次破能生也。如心心所。既无形质。不可聚作粗色故。

  既能生果(因。)如彼所生(喻。)如何可说极微常住(宗)。

  父必与子相似。子既无常。父安得常。

  △二破所生粗色二。初破不越因量。二破因果同处。初又二。初正破。二破救。今初。

  又所生果(既)。不越(于)因量(便)。应(仍)如极微。不名粗色。则此果色(同于极微。)应非眼等色根所取。便违自执。

  所生果是有法。不名粗色。应非眼等色根所取宗。因云不越因量故。喻如极微。言便违自执者。彼执能生极微。不可见闻嗅觉。所生之果。定可见闻嗅觉故也。

  △二破救又三。初破量德合。二破遍自因。三破多分合。今初。

  若谓果色(乃因)。量(与粗)德合故。非粗似粗(由斯故是)。色根(之)所能取。

  先叙救辞也。不越因量故非粗。与粗德合故似粗。

  所执果色(有法。)既同因量(因。)应如极微(喻。)无粗德合(宗。)或应极微(有法。)亦粗德合(宗。)如粗果色(喻。)处无别故(因)。

  果色既同因量。果同因。则应非粗。因同果。则亦应粗矣。

  △二破遍自因。

  若谓果色。遍在(能成)自(体之极微)因(上。由其)因非一故(果亦)。可名粗者。则此果色。体应非一。如所在因。处各别故。既尔此果还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先叙计云果色遍在自因者。谓所生果。遍在能生极微因上。由能生有多极微。故使果色成粗也。次破又二。先申量云。彼执所生果色是有法。体应非一宗。因云。处各别故。喻如所在因。谓一一极微各住自位也。既尔下。又以各住自位。还不成粗。非眼所能见等破之。

  △三破分多合。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极微合应非细。足成根境。何用果为。既多分成。应非实有。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彼转救云。粗色不由极微因量。但以所生之果是多分合。故成粗色而为色根所取。破曰。若是。则但将多多因量极微合时。亦应非细。足成五根所取之境。更何用所生之果色耶。又果色既是多分合成。便可分析。应非实有。汝前何云不越因量而体实有。岂不前后自语相违。初破不越因量竟。

  △二破因果同处二。初正破因果同处。二破救果体是一。今初。

  又果与因(既皆实有。则)俱有质碍。应不同处。如二极微。

  汝所执果色因量是有法。应不同处宗。因云。俱有质碍故。喻如二极微。

  若谓果因体相受入。如沙受水。药入镕铜。

  此叙转计也。谓因入果色。果则受因。果入因微。因则受果。异体同居。故同沙之受水。药之入铜。宁不同处。

  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或应离变。非一非常。

  先夺破曰。沙铜虽与水药同处。而沙自沙。水自水。铜自铜。药自药。谁许体受水药。次纵破曰。或应受则可离。不妨倾水存沙。入则须变。便见铜改其体。可离则非一。体变则非常。非一则何名不越因量。非常则何云体是实有。

  △二破救果体是一。

  又粗色果体若是一。得一分时。应得一切(以)。彼(分)此(分体是)一故。彼(分)应如此(分。若汝)不许(得一切者。便)违(体一之)理(若汝)。许(得一切。)便违(世间之)事。故彼所执。进退不成。但是随情虚妄计度。

  恐彼救云。因相虽多。果体是一。故破之也。进即是许。退即不许。余可知。二别破十三家竟。

  △三总破四句二。初总标。二别破。今初。

  然诸外道。品类虽多。所执有法。不过四种。

  △二别破为四。初破法与性一。二破法与性异。三破亦一亦异。四破非一非异。今初。

  一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如数论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体无差别。便违(所执萨埵等)三德(与所生)。我等(二十三法。)体(相各)异。亦违世间(现见)诸法差别。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应无青黄等异。

  有法。谓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有性。谓能生冥性。即萨埵剌阇答摩三德也。量云。所执二十三法是有法。体应无别宗。因云即有性故。喻如有性。余可知。

  △二破法与性异。

  二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异。如胜论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己灭无。体不可得。便违(所执)实等自体非无。亦违世间现见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应如声等非眼等境。

  有法。谓实德业。有性。谓大有性也。量云。彼所执实德业是有法。体不可得宗。因云非有性故。喻如己灭无。又彼所执色是有法。应非眼境宗。因云非色性故。喻如声等。彼所执声是有法。应非耳境宗。因云非声性故。喻如色等。

  △三破亦一亦异。

  三执有法与有等性。亦一亦异。如无惭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一异同前一异过故(一之与异)。二相相违(其)。体(必)应别故(若执)。一异体同(决定)。但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体。

  一异同前一异过者。谓一则过同数论。异则过同胜论也。设使一异相反而可同体。勿一切法皆可同一体故。

  或应一异是假非实。而执为实。理定不成。

  若达一异是假非实。如水火影。同现镜中。纵说亦一亦异。有何不可。而彼妄执为实。则定无此理矣。

  △四破非一非异。

  四执有法与有等性。非一非异。如邪命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非一异执。同异一故。

  谓非一便同于异。非异便同于一也。

  非一异言。为遮为表。若唯是表。应不双非。若但是遮。应无所执。亦遮亦表。应互相违。非表非遮。应成戏论。

  谓汝非一非异之言。为但是遮遣耶。为唯是表显耶。若唯是表。则或以非一表异。或以非异表一可矣。应不双非。若但是遮。则应更无所执。何得仍执有法与有等性两皆是实。若云亦遮亦表。则应展转相违。若云非表非遮。毕竟了无实义而成戏论。

  又非一异(则)。违世间共知有一异物。亦违自宗色等有法决定实有。是故彼言唯(是)矫(强)避过。诸有智者勿谬许之。

  佛法每言真俗二谛非即非离。法与法性非一非异。盖由但是遮诠。元无所执。了一切法缘生无性。如幻不实。故得正显中道。远离断常空有等戏论也。彼既妄执诸法法性决定实有。为避诘难。谩云非有非无。既非无执之但遮。祇是四谤之所摄。岂可以其言语滥同。而谬许为正法哉。然外道妄执心外实法。故四句皆名为谤。若能了知心外无法。无所执着。则四句便为四门。谓法与法性一亦可。如波即水故。谓法与法性异亦可。如水非波故。谓法与法性亦一亦异亦可。真故相无别。俗故相有别故。谓法与法性非一非异亦可。不变恒随缘。随缘恒不变故。初破外道竟。

  △二破余乘二。初假问总破。二随执别破。今初。

  余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答)。彼所执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不秉大乘实教。惟执方便权说。故名余乘。彼计五位七十五法。心法唯一。心所法有四十六。色法十一。不相应行十四。无为法三。妄谓色不相应及无为法。离心心所别有实性。故今就彼所执破之。

  △二随执别破三。初破色法。二破不相应行。三破无为法。初中二。初破对无对。二破表无表。初又二。初标列。二别破。今初。

  且所执色。总有二种。一者有对。极微所成。二者无对。非极微成。

  有对色。谓五根五尘。无对色。谓法处所摄色也。大乘则明皆是识之相分。余乘妄执有对是极微成。无对非极微成。然皆谓是心外实色。

  △二别破二。初破有对。二破无对。初中二。初明有对非实。二明唯是识变。初又二。初略明。二广显。今初。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

  △二广显二。初明能成极微不实。二结所成有对不实。初又二。初约质碍有无破。二约方分有无破。今初。

  谓诸极微若有质碍。应如瓶等。是假非实。若无质碍。应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汝所执极微是有法。是假非实宗。因云有质碍故。喻如瓶等。又极微是有法。不可集成有对色宗。因云无质碍故。喻如非色。

  △二约方分有无破。

  又诸极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实有。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而能)承光发影(试观)。日轮才举照柱等时。东西两边光影各现(东边)。承光(西边)。发影。处既不同。所执极微。定有方分。又若(眼)见(身)触壁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必有方分。又诸极微随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别(若)。不尔(者。即如非色。无所质碍)便无共和集(成粗色)义。或(许极微互)相涉入(既无质碍)。应(亦)成粗不(色。今既许和集成粗。)由此极微定有方分(又彼既)。执(所成)有对(果)色即诸极微。若(极微)无方分(者则)应(有对色亦)无障隔。若(许)尔(者)。便非障碍有对。是故汝等所执极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实有。

  先破有方分云。极微是有法。定非实有宗。因云有方分可分析故。喻如瓶衣等。次破无方分云。极微是有法。不能和合承光发影宗。因云无方分故。喻如非色。次更种种推穷。明其必有方分。如文可知。初明能成极微不实竟。

  △二结所成有对不实。

  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既非实有。则唯识所变明矣。初明有对非实竟。

  △二明唯识所变三。初总徴释。二依缘各释。三总结成。今初。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此总徴也。所依色。谓五根。所缘色。谓五尘。

  虽非无色。而是识变。谓识生时。内因缘力。变似眼等色等相现。即以此相为所依缘。

  此总释也。虽非无所依所缘之十种色。而即是识之所变现。谓五识生时。由内第八识执持相分种子因缘熏习之力。变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尘之相而现。由是五识。即以此第八识所现根尘之相而为亲所依疏所缘。非是识外别有极微所成。

  △二依缘各释二。初明所依。二明所缘。今初。

  然眼等根。非现量得。以能发识。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对色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变现。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所依。生眼等识。

  谓眼等五根。非如五尘之现量可得。特以能发五识。故比量而知是有。此五根虽属色法。然但是第八识上功能。非识外别有极微所造。以彼所执外有对色。如上推破。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之所变现。以其能发眼等五识。是故名为眼等五根。以此为增上所依。而生眼等五识也。

  △二明所缘二。初总标有无。二别明有无。今初。

  此眼等识。外所缘缘理非有故。决定应许自识所变为所缘缘。

  △二别明有无二。初明外所缘缘非有。二显内所缘非无。初中二。初破执。二结况。初又四。初破计能生为所缘缘。二破计和合为所缘缘。三破转计和合时极微为所缘缘。四破转计极微和集位为所缘缘。今初。

  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非但能生。勿因缘等。亦名此识所缘缘故。

  此所破执。与观所缘缘论不同。彼论首破极微非所缘缘。故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今此乃计五根为所缘缘。故云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谓眼根引生眼识。眼识似眼之能见。耳根引生耳识。耳识似耳之能闻等。执彼五根。是此五识所缘也。然所缘缘。要具能生带相二义。非但能生之一义也。若但能生。即可名所缘缘。则因缘及等无间缘。皆有能生一义。勿亦可名所缘缘乎。

  △二破计和合为所缘缘。

  (或计)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彼相故(彼亦非理)。非和合相。异诸极微有实自体(以)。分析彼(和合物)时。似彼(和合物)相(之)。识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实有。故不可说是五识缘。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此与观所缘缘论所破是同。能破稍异。彼论纵许所缘。夺其为缘。故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此无纵辞。但立量云。和合是有法。非五识缘宗。因云非实有故。喻如第二月。

  △三破转计和合时极微为所缘缘。

  非诸极微共和合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以)。此识上无(有)极微相故。非诸极微(各别)有(一)和合(之)相(可与五识各作所缘以)。不和合时无此(和合)相故。非(可谓)和合之位。与不合时。此诸极微体相有异。故(知)和合(之)位。如不合时(一般)色等极微(决)。非五识(所缘之)境。

  若谓于和合位。仍缘各各极微。则五识不带极微之相。固不可也。若谓一一极微。各别有和合相。则与不和合时体相应异。又不可也。若极微体相不异。则和合时。极微仍自极微。岂得为五识境哉。

  △四破转计极微和集位为所缘缘。

  有执色等一一极微不和集时。非五识境。共和集位。展转相资。有粗相生。为此识境。彼相实有。为此所缘。

  此叙转计也。粗相为此识境。是具带相之义。彼相不离极微。体是实有。是具能生之义。二支无阙。故为此识之所缘缘。

  彼执不然(以极微)。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若谓五识缘彼极微和集。则如)。瓶瓯等物(大小既同。能成之)。极微(亦相)等者。缘彼(瓶瓯等)相(之)识。应无别故(若瓶瓯有别者。则于)。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相故(若不舍者)。非(缘瓶瓯等)粗相(之)识(能)。缘(极微)细相(之)境(若许粗相识缘细相境者)。勿余境识(亦应互)。缘余境故(则)。一识应(可)缘一切境故。

  假如一瓶。集万极微所成。复有一瓯。亦万极微所成。则等是一万极微。有何差别。汝执五识缘彼极微和集。便不应见瓶瓯差别。若见差别。便应极微已舍本相。若极微不舍本相。断非五识之所能缘。若许五粗相识。得缘极微细相境。亦应许眼识。得缘声香味触等矣。岂可乎哉。初破执竟。

  △二结况。

  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

  前来种种破斥。犹是纵许极微是实。尚招如此过失。况识外何尝别有真实极微。宁得执有外所缘缘也哉。初明外所缘缘非有竟。

  △二显内所缘缘不无。

  由此定知自识所变似色等相(以)。为(五识真)所缘缘(以)。见(分)托彼(似色而)生(即变)。带彼相(状而为所缘虑)故。

  带彼相故。是所缘二字之义。见托彼生。是下一缘字之义。此正释所缘缘。唯是自识所变相分。非心外法也。

  然识变时。随(彼本质)量(之)大小。顿现一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而)合成一物(也。阿含及余经中。不过)为执粗色有实体者。佛说极微。令其除析(以知无实)非谓诸色实有极微(又)。诸(修)瑜伽(观之)师。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渐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说极微。虽此极微。犹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故说极微是色边际。

  此申明识所变相。犹如镜中随量顿变。非先变极微。后合成物也。次更释疑。谓教中所说极微。不过欲显粗色是假。非谓别许极微是实。又观中所见极微。不过依假想慧。假说为色边际。亦岂有心外实极微哉。瑜伽。此云相应。依大乘理。修于假想事定。事理相应。名瑜伽师。二依缘各释竟。

  △三总结成。

  由此应知诸有对色。皆识变现。非极微成。

  初破有对竟。

  △二破无对。

  余无对色。是此(有对之流)类故。亦非实有。或无对故(便)。如心心所(一般。)定非实色。诸有对色。现有色相。以理推究离识尚无。况无对色。现无色相。而(岂)可说为真实色法。

  五尘落谢影子。名无对色。即法尘也。初破对无对竟。

  △二破表无表三。初总徴释。二别破执。三结唯识。今初。

  表无表色。岂非实有(答)。此非实有。所以者何。

  △二别破执二。初别破表无表。二总明三业道。初又三。初破身表。二破语表。三破无表。今初。

  且身表色若是实有。以何为性。若言是形(量)。便非实有。可分析故。长(短)等(形。析至)极微(即便)。不可得故。若言是动(作。)亦非实有。才生即灭(不至余方)。无(有)动(转)义故。有为法灭。不待因故。灭若待因(便成果法)。应非灭故。若言(别)有(一种)色(法。)非(青黄等)显(色。)非(长短等)形(色。乃)心(之力用)所引生(者。由此)能动手等。名身表业。理亦不然。此(一种色。)若(言)是动。义如前破。若是动因。应即风界。风(则无体。)无(可)表示。不应名表。又(风是触微。)触(唯无记。)不应通善恶性。非显香味(亦惟无记)。类触应知。故身表业。定非实有。

  于五尘中。色有二种。一者显色。即青黄赤白等。亦名实色。二者形色。即长短方圆等。亦名假色。其声香味触。虽名实色。皆非显色。亦非形色。但是有对而已。又五尘唯色声二种。通于善恶无记三性。香味触三。唯属无记。今身表通三性业。故不应以触香味为身表也。余可知。

  然心为因。令(本)识所变手等色相生灭相续。转趣余方(虽非实动。)似有动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前破身表非实。此明不坏假名。而假名唯依识变。还表于心。究竟心外更无实法也。

  △二破语表。

  语表亦非实有声性。一刹那声(纵许是实)。无诠表故。多念相续(虽能诠表)。便非实故。外有对色。前已破故(不可仍执。为实有也)。然因(第六)心故(于本)。识(上。)变似(音)声。生灭相续。似有表示。假名语表。于理无违。

  亦先破执实。次立假名。如文可知。

  △三破无表。

  表既实无。无表宁实。然依思愿善恶分(剂定)限。假立无表。理亦无违。谓此(无表。)或依(于能)发胜身语(之)善(思)恶思(所熏)种(子)增长位(而假)立。或依定中(能)止身语(二)恶(之)现行思(而假)立故(此二种无表。皆依思立。但)是假有。

  无表色。即无作假色也。此复有二。一律仪戒。二定共戒。律仪有善有恶。定共则唯是善。不言道共者。道亦能发无作。但既由道力所发。决不计为心外实法。故不辨之。发胜身语恶思。谓期心作尔许时恶律仪业。此心熏于本识。遂发尔许时无作恶律仪也。发胜身语善思。谓期心受何等善戒。此心熏于本识。随发何等无作戒也。定中止恶行思。即定共戒。亦发无作。但是不作恶故。故名无表。初别破表无表竟。

  △二总明三业道。

  世尊经中。说有三业(今但言心思。而)。拨(无)身语(二)业。岂不违经(答)。不拨(身语二业)为无。但言非(汝等所执实)色。能动身(之)思(与身相应)。说名身业。能发语(之)思(与语相应)。说名语业(其)。审(虑)决(定)二思(与)。意相应故(能)。作动(于)意故。说名意业(发)。起身语(之)思。有所造作。说名为业(此之身语)。是审决(二)思所游履故(又作善恶二因)。通生(或)苦(或)乐(二种)异熟果故。亦名为道(是)。故前(身口)七(支)业道。亦(以)思为自性。或身语(二)表(体虽非思。而由)。中思(所)发(动)故。假说为业(又是)。思所履故。说名业道。

  思有三种。一动发胜思。二审虑思。三决定思。道者。路也。通也。余可知。二别破执竟。

  △三结唯识。

  由此应知实无外色。唯有内识。变似色生。

  初破色法竟。

  △二破不相应行三。初总明无实体用。二别破得非得等。三傍破执随眠。今初。

  不相应行。亦非实有。所以者何。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诸心所体相可得。非异色心及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实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此(有法。)定非异色心心所有实体用(宗。)如色心等(喻。)许(行)蕴摄故(因。)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因。)如毕竟无(喻。)定非实有(宗。)或余实法所不摄故(因。)如余假法(喻。)非实有体(宗)。

  相应者。和顺义。谓得等非能缘故。不与心心所法相应。非质碍故。不与色法相应。有生灭故。不与无为法相应。简非四位法故。名为不相应行。大乘假立二十四种。皆非识外实有。小乘立十四种。皆执实有。故今破之。凡申三量总以此字为前陈有法。即指彼所执十四种也。一云。定非异色心心所有实体用宗。因云许行蕴摄故。喻如色心等。二云。定非实有宗。因云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喻如毕竟无。三云。非实有体宗。因云余实法所不摄故。喻如余假法。余实法。指色及心心所。余假法。指镜花水月等也。

  △二别破得非得等为六。初破得非得。二破众同分。三破命根。四破无心定等。五破诸有为相。六破名句文身。初中二。初徴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异色心等有实体用。契经说故。如说如是补特伽罗。成就善恶。圣者成就十无学法。又说异生不成就圣法。诸阿罗汉不成就烦恼。成不成(之为)言(正)。显得(与)非得。

  且彼下。大乘徴。契经下。余乘答也。十无学法。谓正语。正业。正命。正念。正定。正见。正思惟。正精进。正解脱。正智也。

  经不说此异色心等有实体用。为证不成。亦说轮王成就七宝。岂即(实自)成就(女臣象马之)他身(及珠轮之)非情(耶。)若谓于宝有自在力。假说成就(非别实有得之一法。则一切有情)。于善恶法。何不许然(亦是假说成就。)而(必)执(为)实(有一)得(法耶。)若谓七宝在现在故。可假说成。宁知所成善恶等法(独)。离现在有(耶若。)离现(在。则诸善恶)实法理非有故。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等者。指恶种及无漏种。已前先明得无体。已后更明得无用。

  又得于法。有何胜用。若言(此得于一切法是)能起(因。则一切有情。皆)应(以此得而)起无为(圣法。又)一切(草木等)非情(不具此得。)应永不起(何故现有非情生起。又)。未得(善法者。及虽得善法而)已失(者。亦无此得。)应永不生(善法。何故现有未得善法而今得。亦有已失善法而后得者。)若(谓未得已失。虽无现得。由有)俱生(之)得为因(所以能复)。起者(则汝)。所执(生与生生。此之)二(种)生(缘)便为无用。又具善恶无记(三性之因为俱生)得者(则于一时之中)。善恶无记(亦)应顿现(在)前。若(谓更)待余因(故不顿现。则此)得便(为)无用。若(更计云。)得(之)于法是不失因(一切)。有情由此(得因乃能)成就彼(善恶等法)故(然而)。诸可成法(总)。不离(于)有情。若离有情。实不可得。故得于法。俱为无用。得实无故。非得亦无。

  初徴答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依有情可成诸法分位。假立三种成就。一种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现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类虽多。而于三界见(道)所断(邪惑)种(子)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异生性。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种子成就。谓无漏善种不坏。自在成就。谓加行善根引发无碍。现行成就。谓已入见道。现证无漏圣法也。因此成就。翻立不成就名。此不成就。虽非一类。且约未见道前。未得圣法。名异生性。然岂于有情心外。别有得非得之实法哉。

  △二破众同分二。初徴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同分。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

  复如下。大乘徴。契经下。余乘答也。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同分。为证不成。若(谓)同智(同)言(乃)因斯(同分而)起故。知(此同分是)实有者。则草木等(亦有同类之境。可发同智同言。亦)。应有同分(矣。岂不违经。)又(若)于同分起同智言(则此)。同分复应有别同分(以起之。)彼既不尔。此云何然。若谓(以此同分)为因(故)起同事(同)欲(证)。知(同分是)实有者。理亦不然。宿习为因。起同事欲。何要别执有实同分。

  此大乘破斥也。智。谓解了。言。谓诠表。事。谓所为。欲。谓所愿。余皆可知。徴答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别。假立同分。

  △三破命根二。初徴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命根。契经说故。如契经说。寿暖识三。应知命根说名为寿。

  亦大乘徴。余乘答也。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寿体。为证不成。又先已成色不异识(暖是色法。既不离识)。应(可)比(知)离识无别命根。又若命根异识实有。应如受(想)等。非实命根(难曰)。若尔。如何经说三法(答曰)。义别说三。如四正断(难曰)。住无心位。寿暖应无(以无识故。答曰)。岂不经说识不离身(难曰)。既尔。如何名无心位(答曰)。彼灭转识。非阿赖耶。有此识因。后当广说。此识足为(三)界(六)趣(四)生(之)体。是遍恒续异熟果故。无劳别执有实命根。

  此大乘破斥也。先正申量云。命根是有法。非别实有宗。因云不离识故。同喻如暖。次更申量云。彼执命根是有法。非实命根宗。因云异识实有故。喻如受想等。此下三难三答。义皆可知。言义别说三者。秪一阿赖耶识。约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暖。约种子能持根身。名寿。约现行自体。名识。如四正断。秪一精进。约修断已生未生善恶。义别说四耳。徴答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依亲生此(第八)识(之)种子。由(先世)业所引(持身)功能(各有)差别(令色心等)。住时决定。假立命根。

  △四破无心定等二。初徴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复如何知二无心定。无想异熟。异色心等有实自性。若无实性。应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现起。

  复如下。大乘徴。若无下。余乘答也。二无心定。谓外道无想定。及圣者灭尽定。无想异熟。谓第四禅无想天果。

  若无心位。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遮于心。名无心定。应无色时。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色。名无色定彼既不尔。此云何然。又遮碍心。何须实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此大乘破斥也。先约无色定以为并难。次以堤塘而喻假亦能遮。皆如文可知。徴答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谓修定时。于定加行(位中。)厌患粗动心心所故。发胜期愿。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渐细渐微。微微心时熏异熟识成极增上厌心等种。由此损伏心等种故。粗动心等暂不现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种善故。定亦名善。无想定前求无想果故。所熏成种。招彼(天之)异熟识。依之粗动想等不行。于此分位。假立无想。依异熟(识而)立(故)。得异熟(之)名。故此三法。亦非实有。

  厌心等种。谓与厌患相应之心心所种子也。心等种。谓前六转识及诸相应心所之种子也。粗动心心所暂不现行。正显第八第七细心心所仍现行也。若但伏灭前六转识及彼心所。名无想定。若兼伏灭第七识中俱生我执现行。名灭尽定。此二位中。皆不与别境之定心所相应。但是假立定名。然其种是善法。故定亦得名善。由无想定。招无想天异熟果报。故名无想异熟。故此三法。皆非离识实有明矣。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