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卍新续藏第 51 册 No. 0823 成唯识论自考

成唯识论自考卷第五

  明武林莲居弟子 大惠 录

  次染污意何受相应。

  此染下。明相应受。此意同前初能变俱是舍受。故颂中不出。由有二家异解不同。故今论中申出。辩讹显正。初句徴起。

  有义此俱有唯喜受恒内执我生喜爱故。

  有义下。出初解。初句明末那于五受中唯与喜俱。次句释成。此执第八为自内我。恒生喜爱故。

  有义不然应许喜受乃至有顶违圣言故。

  有义下。出次解。初不然二字总斥。次约违教斥。圣言喜受止通第二静虑。末那遍通三界。有顶。谓非非想地。若谓末那与喜受俱。受应随识。亦至有顶。故斥云违圣言故。

  应说此意四受相应(至)缘唯舍地善业果故。

  应说下。申己释。初句总明四受相应。五中余苦。谓生下。释四受义。谓随所缘界地善恶果报不同。故相应受有忧喜乐舍四别。

  有义彼说亦不应理(至)故此相应唯有舍受。

  有义下。出第三解。初句总斥前二家。此无下。释不应意。此字。谓末那。任运。简非随缘。一类。谓唯无记。缘内。简非外缘。执我。谓无别执。故云恒无转易。变异受。谓忧喜乐。此以识无转易。故斥云不应与变异受相应。又此下。复以今颂文对前藏识。约说不说以辩同异。初泛约二识义有异者。颂皆别说。例今受义若异。颂应别说。次约今受颂无别说。定与藏识受同。故结判云此识应唯舍受。唯者。显不与忧喜乐相应。

  未转依位与前所说(至)恒于所缘平等转故。

  未转下。结判上文。先明转未转位心所广狭。未转依位。与前所说十八心所相应。此句结前。转依与二十一心所俱起。举名。列数。如文。如第八识已转依位者。举例明也。此句例上例下。例上。转依第七亦有二十一心所。例下。已转依位亦唯舍受俱。任运下二句。结成唯舍受。恒以十种真如为所缘境。平等转故。

  末那心所何性所摄有覆无记所摄非余。

  末那下。释三性门。初句问起。性有四种。今徴四中何所摄耶。何字是徴辞。次句举颂标答。非余者。简非余善。不善。及无覆也。

  此意相应四烦恼等(至)若已转依唯是善性。

  此意下。释。先明未转位。初释有覆。等者。等八随也。圣道者。谓入圣之道。即正智也。自心。谓本具净性即真理也。此俱染法能覆理智。故云有覆。障碍隐蔽即覆义。次释无记。如文。如上下。通妨。伏问云。根随烦恼通染二性。何唯言有覆无记摄耶。答中先举例。上二界。谓色无色。诸烦恼等。由禅定力摄伏藏覆。染用不胜。极微细故。任运转故。故是无记。例此染法所依微细任运。以显能依染法亦然。故亦无记。次明转依位中。与十一善法相应。故唯善性简非余三。

  末那心所何地系耶随彼所生彼地所系。

  末那下。释界系门。初句问起。地。谓三界九地。文中双徴王所系属何地。次举颂答。初彼字。谓第八识。次彼字。指界地。谓随第八生何地。末那即何地系。

  谓生欲界现行末那(至)之所系缚名彼所系。

  谓生下。转释。先明未转依。先释界地系。谓有情生于欲界。现行。简非种子。末那及相应。即欲界系。乃至二字超文。谓生余界地亦然。即余地系。何以知其随生随系。末那心所。恒缘自地藏识为我。非缘他地藏识为我故。若起下。次释异熟系。二名双举者。业所引果故。末那执藏故。若起彼地酬先引业异熟藏识现在前者。名生彼地。染污末那缘彼藏识执为内我。此染污意即系属彼异熟藏识。名彼所系。前二彼字。指界地。后三彼字。指异熟。或为下。三释烦恼系。若生欲界。现行末那。相应心所。即为欲界诸烦恼等之所系缚。乃至有顶。应知亦然。名彼所系。

  若已转依即非所系。

  若已下。次明已转依。非所系者。转依无漏。不为界系。不为异熟系。不为烦恼系。

  此染污意无始相续(至)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

  此染下。释断伏位次门。先问。初句问断。次句问伏。阿罗下。举颂总答。若伏若断。通名无有。

  阿罗汉者总显三乘(至)俱暂伏灭故说无有。

  阿罗下。先略释。三乘无学果。俱名阿罗汉。真穷惑尽故。此位种现永断名无。研真断惑名有学。或入灭尽定。或修人空观。于此二位。现行不行。暂伏名无。出定出观。后复还起。故曰暂伏。

  谓染污意无始时来(至)俱无漏故名出世道。

  谓染下。次广释。逆次先释圣道暂伏。问。无学位中此识永断。可言无有。有学位中俱暂伏灭。如何亦言无有。答。诸有漏道。谓四禅八定。但能伏六识中染。染污第七微细恒行。不能伏灭。次明二乘圣道有能伏义。无我解。即人空观。言真者。谓人空根本智。治障相违故。我执不行。后得智是彼根本智平等流类。亦违我执。故言无有。真无下。结会颂文。根本后得。俱名出世道。

  灭定既是圣道等流极寂静故此亦非有。

  灭定下。次释灭定。例同圣道。亦真无漏。故云等流。故此染意亦复非有。

  由未永断此种子故(至)此复现行乃至未灭。

  由未下。释暂义。明复现行。伏问云。灭定圣道既皆无漏。能违染意。何云暂伏。今释云。灭定圣道染意虽无。由未永断此种子故。从此起已。此诸染法犹复现行。自未灭还。恒相续转。故云暂伏。

  然此染意相应烦恼(至)故无学位永不复起。

  然此下。次明无学永断。先明断相。分别烦恼。通见所断。无漏善法。是非所断。今此染法是俱生故。是染污故。意显是修所断。极微下。明断分齐。此染种子。与有顶地意识中下下品现行烦恼同时顿断。所以者何。种子与彼势力齐等。俱极微细故。有顶。谓非非想地。下下烦恼。谓九品中最下品也。即第八十一品思惑。金刚下。明断位次。金刚喻定者。三乘即那含后心。惭悟菩萨即远行地后。顿悟菩萨即法云地后。顿断此种成阿罗汉。永不复起。故言无有。

  二乘无学回趣大乘(至)应义等故不别说之。

  二乘下。通妨。问曰。二乘无学回小趣大。从初发心至未成佛。位居菩萨。前无学时已断染污。应有四位。何故唯言三耶。答中约三德均等。故不别说。皆已永害烦恼贼故。应受世间妙供养故。永不复受分段生故。

  此中有义末那唯有(至)又说为识杂染依故。

  此中下。次辩有净末那。先出初家异解。初句谓唯有烦恼障相应染末那。反言不许有净末那。圣教下一句。释成无净意。三位皆无烦恼障。既无相应障。末那亦无。故无净意。又说下二句。释成有染意。四是根本烦恼摄故。杂染即是烦恼义故。末那与之相应。前六转识随之成染。故为诸识杂染所依。以此证之。故唯有染意。

  有义彼说教理相违(至)定有俱生不共依故。

  有义下。次出正家解。初句总斥违教理。出世下。略释违教。无染下。略释违理。无染意识。谓净第六。俱生者。六七俱时转也。不共依者。第六以第七为不共根。量云。无染意识是有法。定有俱生不共依宗。转识摄故因。喻如有染意识。执无净意。岂非违理。

  论说藏识决定恒与(至)尔时藏识定二俱转。

  论说下。别广破违教。先违瑜伽。初引文。若住下。以论意显灭定圣道二位有净第七。住灭定位六识俱无。若无第七。尔时藏识应无识俱。恒定一识俱转之文虚设。住圣道。谓第六修观时。若无第七。尔时藏识应一识俱。无二识俱。尔时藏识定二俱转之文又成虚设。

  显扬论说末那恒与(至)故知此意通染不染。

  显扬下。次违显扬。初句即是染意。次句即无染意。恃举为行。即相应我慢。翻彼成平等行。即相应净末那。故知一句。结成通染净。或应作成。恐文误。

  若由论说阿罗汉位(至)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若由下。三违本论。初句牒执。彼执无净末那故。应由下。举第八例破。颂言三位无者。依染意说。非无净末那。但舍其染。不舍其体。次二句反覆例明。

  又诸论言转第七识(至)许佛恒行如镜智故。

  又诸下。四违诸论。广破违教。初一句引论。彼如下。立量顺明。平等智是有法。定有所依相应净识宗。智所摄故因。喻如余智。谓成所作等三智也。此识下。反难违论。所依。识也。能依。智也。不可下。遮转计。若谓彼智依六转识。初句直破。平等智恒行。转识间断故。次以恒行故因。镜智为同喻。以成恒行平等智不依转识。明有净末那也。量云。平等性智是有法。不依六转识宗。许佛恒行故因。如大圆镜智。

  又无学位若无第七识(至)然必有此依如余识性故。

  又无下。广斥违理。立量云。无学位第八识。必有俱有依。是识性故。如余眼识等。此依。即第七也。

  又如未证补特伽罗(至)非依第八彼无慧故。

  又如下。约法执所依明有净意。此约二乘明不染释之。先举有学我执恒行。以例二乘无学法执恒行。法执所依即是第七。此识下。反徴释依第七也。法执即慧。不依第八。八无慧故。不与彼俱。

  由此应信二乘圣道(至)彼未证得法无我故。

  由此下。劝信。彼我执但与烦恼障俱。圣教皆言三位无者。但无我执。由此者。承上法执相应末那。应信三位不无净末那。彼未证得法无我故。法执以第七为所依故。法执不障彼智。而名净故。

  又诸论中以五同法(至)五恒有依六亦应尔。

  又诸下。明意识有依。显有第七。五同法者。论以前五识为第六识同法喻。量云。第六意识。定有俱生不共依。极成六识随一摄故。如眼等识。宗因有失者。若无第七。宗有能别不极成失。因有共不定过。若许前五亦无有依。以成第六无依。欲免因中共不定过。宗中仍有能别不极成过。今五同法恒有所依。离俱有根必不转故。定应许六此依恒有。此依即是净第七。

  是故定有无染污意(至)非无第八此亦应尔。

  是故下结申正释。是故二字。承上之辞。如上教理推徴。定应许有第七净意。于无学灭定及出世道中。恒起现前。言彼下。结会颂文无有二字之义。如说下。举例证成。此亦应尔者。如净第八非无。亦应有净第七。

  此意差别略有三种(至)起补持伽罗我见。

  此意下。通明染净第七。总标有三位差别。初通下。别释三相应。初明人我见相应意。异生恒时相续。二乘下。明间起。一类菩萨者。约渐悟也。有漏心位。意缘藏识起人我见。反显无漏心位。则不现起。

  次通一切异生声闻(至)彼缘异熟识起法我见。

  次通下。明法我见相应意。异生声闻独觉。恒时相续。未证法无我故。一切下。明间起。一切者。通约顿渐也。法空智果不现前位。意缘异熟起法我见。言异熟者。通至后位故。反显法空现前。则不现起。

  后通一切如来相续(至)异熟识等起平等性智。

  后通下。明平等智相应意。如来恒常相续。永断二障。究竟二空。尽来际故。菩萨下。明间起。见修道中法空智果现前。平等性智现起。反显法空不现。则不现起。言无垢异熟者。金刚道前异熟未空。故言异熟。观起执忘。因中暂转复名无垢。此约智有隐显言间起。

  补特伽罗我见起位(至)如夜迷杌等方谓人等故。

  补特下。明二执现起双单差别。问。前列中初一。单言我见相应。彼位岂无法我见耶。初二句直答双起。次句释成。我必依法故。杌喻法执。人等喻我执。文外反显法不依我故。

  我法二见用虽有别(至)不相违故此亦应然。

  我法下。明二执用别体同。问曰。二见用别。云何俱起两不相违。文中释云。用别体同。故不相违。一慧者。同体也。次举眼等识为喻。眼识自证分体一。而有了别青黄见分多用。见分用别。同依一体。彼此不违。余识亦尔。量云。我法二见是有法。同依一慧宗。用虽有别而不相违故因。喻如眼等识。

  二乘有学圣道灭定(至)皆唯起法执我执已伏故。

  二乘下。单明法执起位。以显法不依我。初通明三乘伏我执。唯起法执。二乘言圣道灭定者。定慧法。起。治障相违。我执已伏故。顿悟菩萨言修道者。期心顿断。见道初心粗垢先落。我执已伏故。渐悟菩萨言生空现前者。药病主对。我执已伏故。故此三乘。皆唯起法执。

  二乘无学及此渐悟(至)亦唯起法执我执已断故。

  二乘下。明断我执唯起法执。二乘无学。期心单断。舍执藏时。我执已断。唯起法执。回心渐悟菩萨。期心次断。此根初解。先得人空。我执先断故。法智现前。法执不起。法智不现。亦唯起法执。亦者。对上二乘言也。

  八地以上一切菩萨(至)犹起法执不相违故。

  八地下。别明深位菩萨起法执。一切者。通举若顿若渐菩萨也。我执皆永不行者。通指分别俱生二我执也。或已下。释不行义。渐则永断不行。顿则永伏不行。法空下。明法智不现。法执犹起。问曰。法空虽不现。生空现前。智生执尽。云何犹起。今答云。不相违故。生空与法执不相主对。故言不违。文外反显法空智果现前。法执有间。

  如有经说八地以上(至)不尔烦恼亦应在故。

  如有下。引证深位法执。一切烦恼者。分别俱生也。所知障。即法执。此言现行。不约种子。不尔者。恐谓深位菩萨是种非现。今释云。若所知种在言在者。烦恼种在亦应言在。那言唯有所知。

  法执俱意于二乘等(至)说名无覆不障彼智故。

  法执下。约法执判。先判染不染。问。大小两乘法执俱在。于末那谁染谁净。答。二乘名不染。菩萨名染。二乘名不染者。唯修人空观。期心但断烦恼障。所知不障彼智故。于菩萨名染者。所知能障彼法智故。由此下。次判覆无覆。由此二字。承上菩萨名染亦名有覆。不障人空智。于二乘名无覆。

  是异熟生摄从异熟识(至)余不摄者皆入此摄。

  是异下。简异熟。前言随第八所生。缘被执我。即系属彼。恐谓即是真异熟。简云。法执俱意。是异熟生。次句释成异熟生。问曰。前六无记。名异熟生。今此虽非真异熟。随异熟系。亦可名异熟。何故亦名异熟生。答云。真异熟名。唯局第八。异熟生名。不唯前六。通八识故。次举例明。如增上缘名宽。余三缘所不摄者。皆增上缘摄。余不下。结归本意。余真异熟所不摄者。皆异熟生摄。

  云何应知此第七识(至)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云何下。引教理证有末那。先问起。小乘谓未来名心。过去名意。现在名识。种种分别。然无别体。云何离眼等识别有第七。圣教下。总答。

  谓薄伽梵处处经中(至)了别名识是三别义。

  谓薄下。先引教别释。先通引诸经心意识三。是三别名。集起。思量。了别。是三别义。名义既别。应有别体。文虽通引。意归末那。以此证有第七。

  如是三义虽通八识(至)粗动间断了别转故。

  如是下。释义。伏问曰。诸识俱可名心。皆有积集义。俱可名意。皆有等无间缘义。俱可名识。皆有了别自分境义。勿谓名义别。而令体有别。初句牒伏问。而随下。答。约义胜相显故。各有差别。第八独名心者。集起义。一切现行所熏。集诸法种。种子为因。能生一切起诸现法。如是显胜。故独名心。余识不然。虽有积集。无集起义。第七名意者。思量义。有漏位中恒审思量藏识为我。无漏位中恒审思量无垢异熟为无我。二等字。等此也。余识不然。不恒不审故。余六名识者。了别义。别境。谓六尘各缘也。外门转故粗。三性不常故动。随缘起脱故间断。七八不然。一性无间。内门细转故。勿以通名而滥别义。

  如入楞伽伽他中说(至)能了诸境相是说名为识。

  如入下。复引楞伽通证三名。各各召体。

  又大乘经处处别说(至)前已广说故不重成。

  又大下。广证有第七。何以知诸大乘经所说必为定量耶。此义前已广说。即指慈氏先不记等七因。

  解脱经中亦别说有(至)恐厌广文故不繁述。

  解脱下。复引深密别证染意。先引颂证定。彼经下。引经自释。先释前二句。对治下。次释第三句。尔时下。释第四句。无自性者。此诸烦恼无实自性。非今现无。本来空寂。但于迷时妄谓为有。至于悟后始知空耳。如是下。总结。

  已引圣教当显正理(至)若无此识彼应非有。

  已引下。显理。先结前起后。谓契下。引经恒行不共微细无明所依。证有第七。不共无明。出体。微细恒行。示相。覆蔽真实。显用。无明为能依。第七为所依。此以能依显所依也。若无下。反释。经言不共无明。由依此识而有。若无此识。经中所说无明。应非有故。非离所依有能依故。

  谓诸异生于一切分(至)覆真实义障圣慧眼。

  谓诸下。初顺释。先出能依无明体用。一切分。即是善恶升沉定散等位也。覆真实义者。二空所显真如之理。为此所覆而不发明。障圣慧眼者。真无漏道清净慧眼。为此所障而不开晓。无明即体。覆障即用。此显能依有体有用也。

  如伽他说真义心当生(至)俱行一切分谓不共无明。

  如伽下。引证。真义心。谓无分别智。正当生时。常能为碍。俱行异生一切分位。谓极微细不共无明。此证。以用显体也。

  是故契经说异生类(至)惛醉缠心曾无醒觉。

  是故下。引经结示。无明所盲。谓障圣慧眼。惛醉缠心。谓碍真义心。异生恒居生死长夜而不醒觉者。无明使之然也。长夜有四句分别。一是长非夜。如七俱贪等三。及妙平二智相应心品。二是夜非长。如六识相应无明。三亦长亦夜。即七俱无明。四非长非夜。即六识余贪等。

  若异生位有暂不起(至)有行不行不应理故。

  若异下。次反释恒行义。初句立意。经言恒行无明故。次句释成。与异生俱迷理无明或行不行。不应正理。此言意显无不行时也。

  此依六识皆不得成(至)许有末那便无此失。

  此依下。正约所依识体结成。文中以六识对显此覆真实恒行之义。依六转识皆不得成。所以者何。识有间断。此无明亦应间断。则非恒行。无明恒染。彼转识亦应恒染。则非三性转易。若谓依六识。有此二过。故应许有恒行末那。方免斯愆。

  染意与恒四惑相应此俱无明何名不共。

  染意下。三家释不共义。无明不与余俱。定依第七。先问起。染意恒与四惑相应。意俱无明与三共转。何名不共。

  有义此俱我见慢爱非根本烦恼名不共何失。

  有义下。初解。以意俱无明是根本惑。释不共义。见慢爱三非根本惑。虽四惑俱。三非同类。名为不共。亦何所失。

  有义彼说理教相违(至)与四烦恼恒相应故。

  有义下。次解。初句斥前。次释。纯随烦恼无见等故。此三烦恼是十根本烦恼中摄故。处处皆说染意与四惑俱。何言此三非根本惑。

  应说四中无明是主(至)曾不省察痴增上故。

  应说下。申正释。初二句以无明为余染法之主。释不共义。能与诸染作因依故。次二句约惛迷增上。转释主义。

  此俱见等应名相应(至)如无明故许亦无失。

  此俱下。约余三并问。痴既增上。名为不共。余三非增上。应如心所。名相应耶。若为下。答。余三若增上为主。应亦名不共。若约生死流转。贪爱为主。若依障初圣道不受圣教。见慢为主。见则偏执一理。安肯受教。慢既恃己。岂复求他。故此三者若为主时。亦名不共。例如无明。许亦无失。

  有义此痴名不共者如不共佛法唯此识有故。

  有义下。三解。约此识独有。余识所无。以释不共义。例佛十八不共法。唯佛独有。余人所无。故名不共。

  若尔余识相应烦恼(至)唯此识有故名不共。

  若尔下。约余识俱染并问。此俱无明。余识所无名不共者。余识俱惑。此识所无。亦应名不共耶。依殊下。答。初句明依胜义立。非互一句。斥前问难。谓第下。释殊胜用。能障理智故。如是胜用。此有余无。故名不共。此中三解。初以根本释不共。于文多谬。于义全疏。次以是主释不共。义虽稍当。文不会经。三以不共释不共。文契标章。义符经旨。

  既尔此俱三亦应名不共(至)对余痴故且说无明。

  既尔下。约余三并问。既尔二字。牒上无明胜用名不共。此俱见等。胜用亦然。亦应名不共。无明下。答。痴是三主。见慢爱三。皆用无明为因故。独得此名。余为主时。亦名不共。既皆可名不共。偏言无明者。为对余识俱痴。显此用胜。且说无明名不共耳。

  不共无明总有二种(至)二独行不共此识非有。

  不共下。料简不共。初句总标。恐此中不共。滥独行故。此恒行不共。第七相应。名为恒行。不与第六间断者共。名为不共。余识间断。故云所无。反显此识中有。独行不共者。不与忿等俱起。或不与余烦恼起。此识非有者。反显余识俱故。

  故瑜伽说无明有二(至)非贪等俱者名独行无明。

  故瑜下。引证。初相应。证恒行。与三惑俱故。非贪等俱。证独行。

  是主独行唯见所断(至)忿等皆通见所断故。

  是主下。释独行二义。复约见修二断以明二种差别。言是主者。力用粗猛。自能为主。能发恶业。显是分别。故见所断。次引经证见所断。有学永断故。不造新业故。言非主者。行相微细。不发恶业。显通俱生。亦者。通见修所断也。忿等小随各自为主。故皆见断。反显非主独行不与彼俱。通见修断。此中唯释独行明二断者。意在简滥显是也。是主唯见断。非主通见修二断。意显恒行不共。唯修所断。

  恒行不共余部所无独行不共此彼俱有。

  恒行下。约大小乘部结判有无。恒行不共。约部而言。余小乘部中曾所未说。不言第七故。故言余部所无。反显大乘所说有此识故。约识而言。此识所有。余识所无。独行不共。约部而言。大小皆说。故言此彼俱有。约识而言。余识中有。此识中无。

  又契经说眼色为缘(至)若无此识彼意非有。

  又契下。引教证成。约意识增上缘依。证有第七。初文通引六识。以前五为同法。其意别指意识。意法为缘者。意根为增上缘。法尘为所缘缘。二和生识故。意即第七识。若无下。反证。若无此第七识者。经中所说增上缘意则应非有。唯一法尘为缘也。

  谓如五识必有眼等(至)此识若无彼依宁有。

  谓如下。引理证成。初以同法证。如眼等五识。六转识中摄故。必有眼等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意识既是六转识中摄。理应许有此依。彼依即是此第七识。此识下。反证。此识若无。彼增上等依宁有。量云。意识。必有增上俱有所依。六识中摄故。如五识。

  不可说色为彼所依(至)随念计度二分别故。

  不可下。破色为依。余乘取肉团心为第六依。今初句直破。次句释成。经云意法为缘。意属心故。非色法故。又五识依色。但有随念。而无计度。若执意识依色者。应如五识。亦唯随念。不应通二分别故。

  亦不可说五识无有(至)俱时而转如牙影故。

  亦不下。破五无依。上以五识有俱有依为同法。证第六有依。今执五识无依。欲证第六亦无。初句直破。次句释成。五识与根俱时而转故。次喻俱转。牙与种。影与形。不相离故。牙当作芽。

  又识与根既必同境如心心所决定俱时。

  又识下。破等无间意。非等无间意可为此识依。识与所依必俱时故。立量云。又识与根。决定俱时。必同境故。如心心所。

  由此理趣极成意识(至)极成六识随一摄故。

  由此下。立量结。极成意识。必有不共显自名处等无间不摄增上生所依。极成六识随一摄故。如眼等五识。不共者。如眼根是眼识不共依。不与余识共故。显自名处者。谓依眼之识。名为眼识。余亦如是。等无间不摄者。非等无间意根之所摄也。增上生者。谓根是识之增上生缘也。所依者。根是识之俱有所依也。随一摄者。谓于六识随一所摄也。

  又契经说思量名意若无此识彼应非有。

  又契下。约思量名。证有第七。先引经。恒审思量故。若无下。反证。

  谓若意识现在前时(至)既尔如何说名为意。

  谓若下。释义。有谓等无间意。即经中所说思量名意。非第七名。今释云。意识现前。彼灭非有。体既非有。用定不成。既尔二字。牒上体用思量既俱不成。如何经说名意。若依圣言量。思量即第七。非等无间。

  若谓假说理亦不然无正思量假依何立。

  若谓下。破假说。有谓思量名意者。应知假说。非关实有体用。初二句直破。次二句以正破假。假依正立故。假名为意。由正思量。无正思量。假依何立。

  若谓现前曾有思量尔时名识宁说为意。

  若谓下。破第六无意名。彼救云。谓过去时现在曾有思量。今虽已灭。得名为意。今初句牒计。次句破云。尔时名识。宁说为意。

  故知别有第七末那(至)已灭依此假立意名。

  故知下。结。第七末那。以具恒审思量义故。方得名意。等无间意。依此假立。

  又契经说无想灭定染意若无彼应无别。

  又契下。引经无心二定差别。证有第七。染意下。反证。

  谓彼二定俱灭六识(至)一有一无彼二何别。

  谓彼下。释义。灭定无想。此二俱灭前六及彼相应。体。谓前六心体。数。谓彼相应心所。此二俱灭。故曰无异。二定有别者。唯染污意。于二定中。一有一无。则有差别。无想唯灭前六。染意则有。灭定非唯前六。兼灭染污一分。染意则无。若无第七。于彼定中为有为无。彼二无心。有何差别。

  若谓加行界地依等(至)是故定应别有此意。

  若谓下。牒伏救破。彼救云。二定别者。由加行等故。非由第七。今文初句牒救。次句总破。次正破。彼差别因者。谓由有此第七识故。若出离想作意为先。令不恒行心心所灭。想灭为首。立无想名。此定唯属第四静虑。而有漏摄。若止息想作意为先。令不恒行。及染污心心所灭。立灭尽名。虽属有顶。而无漏摄。此意若无。彼因宁有。集论二定有五门差别。加行。即定前作意。界地。谓四禅及有顶。所依。谓佛弟子说力。及外道说力。自体者。无想以有漏异熟色为体。灭定以无漏心法为体。假立者。无想粗动心等暂不现起假立。灭定兼染污不行假立。是故下。结。

  又契经说无想有情(至)若无此识彼应无染。

  又契下。引经无想天染。证有第七。一期生。谓五百劫。心心所灭。无六转识也。若无下。反证。

  谓彼长时无六转识(至)便非圣贤同所诃厌。

  谓彼下。释义。初句无六转识。谓六识中我执无也。次句若无此意。谓第七中我执亦无也。谓诸我执。唯于六七二识中有。二识俱无。我执便无。何处见有具缚凡夫一期生中都无我执。都无者。谓无二识中我执也。彼既长时无有我执。应如涅槃清净无漏。便非圣贤同所诃厌。

  初后有故无如是失(至)余法受熏已辩非理。

  初后下。展转释。救云。彼天六识及彼心所。初半劫灭。后半劫生。初后有故。无如是失。破云。中间四百九十九劫心心所灭。无故有过。救云。过去未来有我执故。无如是失。破云。过去非常。未来非现。如空华等。无故有过。所得下。约理斥。所得无者。谓无想定前求无想报。故所熏成种招彼异熟。染污末那缘彼执我。依之粗动想等不行。于此位中假立无想有情。若无能执末那。所得无想异熟应无。所得无故。能得无想有情亦无。伏救云。不必末那执。即依异熟立无想有情。今释云。无想异熟。即不相应法。前已遮破。藏识无者。谓染污末那。缘第八藏识。我见爱等执藏为自内我。摄藏一切杂染品法令不失故。由斯以立阿赖耶名。若无染意。藏识应无。藏识无故。熏习亦无。受熏持种义皆不成。伏救云。余法亦可受熏。今释云。余法受熏。已辩非理。

  故应别有染污末那(至)由斯贤圣同诃厌彼。

  故应下。以我执结成有染意。

  又契经说异生善染(至)若无此识彼不应有。

  又契下。引经三性心中恒带我执。证有第七。若无下。反证。

  谓异生类三性心时(至)所起施等不能亡相。

  谓异下。释义。谓异生类善染无记三性心时。虽外起善恶不动业。而内一类相续执我。由内恒常执有我故。令六识中所起施戒等。不了体空。执取于相。

  故瑜伽说染污末那(至)末那灭已相缚解脱。

  故瑜下。引证染意遍为诸识依止。彼未灭时。令六识中相缚见缚不得解脱。染污灭已。方得解脱。

  言相缚者谓于境相(至)此意未灭时识缚终不脱。

  言相下。转释瑜伽。初牒。次释。谓由染意恒执我故。令六转识于所缘境不能了达如幻事等。由斯见分相分所拘。不得无碍解脱自在。故名相缚。依如下。复引伽他证论。

  又善无覆无记心时(至)勿由他解成无漏故。

  又善下。别约善无覆心时我执。证明第七。凡起善及无覆无记心。皆名有漏者。由有我执故。若无我执。应非有漏。救云。六识中自有烦恼。可成有漏。破云。自身现行相续之中。六识善染不俱起故。救云。现行善染虽不俱起。由有过未烦恼缘缚。故成有漏。今破云。去来缘缚非现非常。理非有故。救云。如施等虽善。由受施者具惑。故成有漏。破中初句牒救直破。次句举例并破。岂施无漏净田。令我有漏施心亦成无漏。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又不可说别有随眠(至)彼非实有已极成故。

  又不下。展转释。初破随眠。转计云。别有随眠。异心心所。是不相应行蕴所摄。于善等时现相续起。由斯善等成有漏法。又不可说四字。是牒救破词。所以者何。随眠非实有。前已极成故。

  亦不可说从有漏种(至)勿学无漏心亦成有漏故。

  亦不下。破漏种生。救云。善等有漏。由从无始有漏种生。此有漏种。不由熏习。法尔而有。故成有漏。亦不可说下二句。牒救。彼种下。先破漏种。由与漏俱。成有漏种。先无我执与善等俱。彼种无因成有漏故。非由下。次破漏生。若谓无始有有漏种。有漏法起以此为因。非由下一句。直破。勿学下。举例并破。若谓有漏种生成有漏者。应学无漏心亦成有漏。勿字是破辞。学无漏心。亦从有漏种子生起。然彼不成有漏法种。自相续中不与漏俱故。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虽由烦恼引施等业(至)彼复如何得成有漏。

  虽由下。破染引。救云。善心虽非染俱。由前烦恼所引。是故施等成有漏法。今破云。虽由烦恼引施等业。而施业起时。烦恼已灭。不俱起故。非漏正因。所以者何。以有漏言。表漏俱故。又无下。举例并破。又无记业随先业转。不待现缘。非烦恼引。彼复如何得成有漏。无记非染引。得成有漏。善等有漏。岂烦恼引。

  然诸有漏由与自身(至)异生既然有学亦尔。

  然诸下。释正义。然诸有漏施等诸业。由与自身现行烦恼俱生俱灭。互相增益。方成有漏。自身。简非他惑。现行。简非随眠。俱生俱灭。简非过未。互相增益。简非有漏种。由此熏成有漏法种。后时现行从此种起。有漏义成。异生下。例有学。有学俱生犹未永灭。理亦应然。

  无学有漏虽非漏俱(至)故成有漏于理无违。

  无学下。通妨。妨云。无学已断我执。然非漏俱。云何亦有有漏法耶。如难陀之贪。身子之嗔。毕陵之慢等。释云。无学有漏。虽非自身现行烦恼俱生俱灭互相增益方成有漏。而从先时有漏种起。故成有漏。于理无违。然不熏成有漏法种。自相续中非漏俱故。

  由有末那恒起我执(至)而识类别实有八种。

  由有下。结。证有下。总结。然有下。通妨。总通七八二识妨难。难云。余处经中唯说六识。不说七八二识者何。释此如文。已上释第二能变竟。

  如是已说第二能变第三能变其相云何。

  如是下。释第三能变。文中结前问后。

  颂曰次第三能变(至)了境为性相善不善俱非。

  颂曰下。举颂答。颂有三十六句。约九门分释。一差别门。次第至六种。二体性门。了别为性。三行相门。了别为相。四三性门。善不善俱非。五相应心所门。此心所至不定。六受俱门。皆三受相应。七共依门。依止根本识一句。八俱转门。五识随缘现至意识常现起。九五位不行门。除生无想天至闷绝。

  论曰次中思量能变识后(至)五谓依发属助如根。

  论曰下。依门解释。初二句结前起后。此识下。先总标差别门。谓名下。别释随根立名。初句标六名。根者。俱舍云。身根有九事。十事有余根。具五义者。一依根之识。依俱有根而得住故。二根所发识。由眼等根所引发故。三属根之识。识系属根。如子之属父故。四助根之识。根如镜光照物。无别分析。由识于境能了别故。五如根之识。俱有情数之所摄故。

  虽六识身皆依意转(至)辩识得名心意非例。

  虽六下。简滥。难云。若识随根立名者。六皆依意转。悉应名意识。释中约共不共答。虽六识身皆依意转。而五以意为共所依。唯第六以意为不共。今随不共立意识名。例如五识依五色根。各随不共立名。无彼此相滥过。或唯依意。故名意识。五非唯依意。兼依色根故。不名意识。伏难云。随根立名者。第八依意。应名意识。第七依心。应名心识。今释云。随根五义。辩识得名。非辩心意。不应为例。

  或名色识乃至法识(至)谓于六境了别名识。

  或名下。随境立名。初句标六名。次句释义。末句转释。谓此六识。于色声等六境有了别用。故名为识。今从境立。正顺识义。

  色等五识唯了色等(至)故六识名无相滥失。

  色等下。简滥。难云。若随境立名者。第六与五同时。或了色。乃至或了触。亦可名色识。乃至触识。释中约通局答。色等五识唯各了色等。故名色识。乃至触识。第六通能了一切法。故名法识。或能了法。独得法名。前五不能。故不名法。故六识名。无相滥失不可知执受处了。第二能变云。依彼转缘彼。此第三能变中。何故不说依缘。释中初句明不说意。后句指前指后。于次能变中已说所依。即前通明诸心三所依。此六所缘。义便当说。即后二门了境为性相。

  次言了境为性相者(至)能了别境名为识故。

  次言下。释颂第三句体性行相二门。初句牒颂双标。次句释义。句中以双显释双标。后二句分释双显义。了别识之体。了境识之用。体用皆能了境故。由斯了别境义。顺识义故。兼释别名者。别前心意。唯此六名识。

  如契经说眼识云何(至)余所依了如前已说。

  如契下。引证。初引文。彼经下。以释经说。眼识依于眼根。乃至意识依于意根。如是且说不共所依。经说眼识了别诸色。乃至意识了别诸法。如是且说未转依位见分所了。余共所依者。谓五识皆依六七八识。六依第八。余已转依见分所了者。谓一根发识缘一切境。

  此六转识何性摄耶谓善不善俱非性摄。

  此六下。释第四句三性门。初徴起。次举颂答。

  俱非者谓无记非善不善故名俱非。

  略释俱非二字。

  能为此世他世顺益(至)非于他世故不名善。

  能为下。别释三性。先释善相。此世。谓现在。他世。谓当来。所作善业。能感二世所欲从心。致大饶富。人天下。简果从因。问曰。人天乐果。清升顺益。可名善否。今答云。乐果随先业转。此世虽能顺益。报尽未然。此取业因通二世者。方名为善。

  能为此世他世违损(至)非于他世故非不善。

  次释不善相。所作恶业。能令二世所求不遂。扰恼身心。恶趣下。简果从因。问曰。恶趣苦果。沉坠违损。可名不善。答云。苦果随先业转。此世虽能违损。偿足自停。此取业因通二世者。方名不善。

  于善不善益损义中不可记别故名无记。

  三释无记相。非顺益义。无善可记。非违损义。无不善可记。

  此六转识若与信等(至)俱不相应无记性摄。

  此六下。出体明相摄。上但出善不善二性相。此中出体。信。惭。愧。无贪。无嗔。无痴。勤。安。不放逸。行舍。不害。六识与此相应。是善性摄。无惭。无愧。忿。恨。恼。覆。嫉。悭。害。嗔。与此相应。是不善性摄。俱不相应。是无记摄。

  有义六识三性不俱(至)便违正理故定不俱。

  有义下。释三性俱不俱。初解不俱。谓六识三性定不俱起。次二句释不俱义。同缘外境故。三性互违故。五识下。设三性俱起难。初二句立定六识俱起。善染性同。谓五识生。必由意识为分别依。导引而起。俱时而生。同缘五境。同善同染。若许下。正难。五识三性俱行。意识随之应通三性。后句结成不俱。

  瑜伽等说藏识一时(至)非一生灭无相违过。

  瑜伽下。通妨。难云。瑜伽等说藏识一时与转识相应三性俱起。何谓不俱。引论虽引一句全文。其意唯用转识三性俱起。释云。彼云一时。依多念说。如说一心。非一生灭。今依一念。故不容俱。与彼论文无相违过。

  有义六识三性容俱(至)前所设难于此唐捐。

  有义下。次解俱起。六识三性容俱。率尔下。释俱义。率尔。谓创初之心。或多。谓五俱起。或少。谓二三四。如眼识率尔。必是无记。耳鼻等流。成善成染。五识既容俱起。三性必俱。五识下。斥前难。五识与意虽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前难五识三性俱行。意识尔时应通三性。今以五识例意识。性不必同。此难徒设。

  故瑜伽说若遇声缘(至)若有希望后时方出。

  故瑜下。引证。先明二识俱起。次判属性。诸瑜伽师入禅正受。若遇声缘从定起者。此是与定相应善意识俱转之余耳识生。领受此声。后方出定。非唯下。明二识必相假。先明意识必须耳识。非唯彼定相应意识能取此声。无余耳识。若唯意识无耳识者。定中意识不能闻声。于此音声不领受故。不应出定。非取下。明耳识必须意识。若谓耳识领受声时即便出定。故不与与定相应意识俱时而转。理亦不然。非取声时即便出定。领受声已。若有希望后方出定。故闻声时心犹在定。定应二识共取此声。

  在定耳识率尔闻声(至)率尔堕心定无记故。

  在定下。判属二性。初句标定率尔耳识非善。次句释成无记。定中意识理应是善。此明二识俱起。性不同。用显三性容俱。

  由此诚证五俱意识(至)亦缘五境不说同性。

  由此下。结证性不同。无记耳识。与定相应善意俱转。诸处下。复引同境不同性之文。结证三性容俱。

  杂集论说等引位中五识无者依多分说。

  杂集下。释妨。难云。集论说等引位中无有五识。何故说与定相应意识俱转余耳识闻声。释云。彼依多分。此约少分。等引者。此通有心及无心定。离沉掉。名之曰等。引生功德。名之曰引。此既通有心定。彼依多分。或可言无。此约少分。或可言有。故彼此文不相违反。

  若五识中三性俱转(至)已永灭除戏论种故。

  若五下。结判俱起。问。五俱意识既不能与前五同性。何故前文说六识三性亦容俱起。文中约偏不偏答。偏注者。一向也。如眼识属善。意识一向偏注。亦成于善。或余识不善。意识偏注。亦成不善。若不偏注。意便无记。故六下。结成俱起。得自在下。明佛位唯善性摄。后二句简二性。道谛摄故。非不善。灭戏论故。非无记。

  六识与几心所相应颂曰(至)三受共相应。

  六识下。明相应心所门。初句问起。颂曰下。举颂答。

  论曰此六转识总与六位(至)如属我物立我所名。

  论曰下。总标六位。恒依下。先释心所通名。以心为依。方能现起故。更互相应。和合似一故。系缚摄属于自心王。故名心所。次举例明。如属我物。立我所名。属心之法名为心所。

  心于所缘唯取总相(至)如?师资作模填彩。

  心于下。释行相。心于所缘唯取总相。唯者。明不取别相。心所于境。不唯取总。亦取别相。亦者。明兼取总相。心事者。了境作用名事。次举喻。心如画师。所如弟子。取总相如作模。取别相如填彩。

  故瑜伽说识能了别(至)此表心所亦缘总相。

  故瑜下。引证遍行。初句明心王唯了境之总相。作意下诸句。明心所兼了总别相。即诸心所取所别相者。此句该通上下。未了者。未明了也。今作意能明了之。可意等。等非可意。及俱非相。摄受。谓顺益。等。谓损害。俱相违相。言说因者。由想安立境之分齐。方能生起种种名言。正因等。等邪因。俱非相。故作下一句。结名心所。诸句皆言此者。指总相也。

  余处复说欲亦能了(至)皆于所缘兼取别相。

  余处下。引证别境。诸句中亦字。兼总相言也。由此下。例余四位兼取总别相。由此二字。承上二位。作意能警心心所起。触能令心对境。皆有顺生心所功能。受与想俱。受能起爱。爱生诸取。思为行蕴主。欲能希望。解能决定。念能记忆。定慧了得失。由此二位缘境。方能引起善染等四位诸心所法。后一句。释成诸位。亦兼取总别相。

  虽诸心所名义无异而有六位种类差别。

  虽诸下。依标分类。问曰。通名心所。通具恒依等义名义无异。何分六位差别。答中初句牒问。次句依类分六。善染等种类差别故。

  谓遍行有五别境亦五(至)于善染等皆不定故。

  谓遍下。依类列数。一切下。略释六位别义。如文。

  然瑜伽论合六为五(至)由此五位种类差别。

  然瑜下。引证合意。根随俱染。共为一位。复以下。依四辨五。先标四一切。一切性。谓善等三性。一切地。谓三界九地。一切时。谓过未现三时。一切俱。谓与八种识俱相应。次正辨差别。遍行具四一切。可知。别境唯初二者。通三性故。遍九地故。善唯有一。善遍九地故。染四皆无者。不通善净故。不遍上地故。善时无故。第八不相应故。不定唯一者。于善染等皆不定故。次一句结。此字。指四一切。

  此六转识易脱不定(至)非逼非悦名不苦乐受。

  此六下。释颂第四句受俱门。先总标三受相应。六识有易脱。故与变易受相应。领顺下。别释受相。非逼非悦者。中容境也。不苦不乐者。舍受也。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至)苦受亦由无漏起故。

  如是下。增数分判。先标分二。释中初约身心。次约漏无漏。后句释无漏通苦受。问曰。无漏是道谛摄。永尽诸苦。云何通苦受。释云。修无漏者。劳心苦志。然后方得。是故苦受亦由无漏起。

  或各分三谓见所断(至)又学无学非二为三。

  或各下。先标分三。释中初约三断。次约三学。非所断。谓无漏受也。非学非无学。谓凡位也。

  或总分四谓善不善有覆无覆二无记受。

  或总下。先总标分四。释中初约四性总分四。乐受即善。苦即不善。舍即二无记。

  有义三受容各分四(至)彼皆容与苦根相应。

  有义下。次约一一受别分四。谓善与三受相应。不善。二无记。亦皆与三受相应。五识下。释。五识相应任运烦恼。纯苦趣中任运烦恼。此二烦恼不发恶业者。是有覆无记。故与苦根相应。论说忧根非无记故。此释有覆无记既通苦受。例之亦通乐舍。有覆说通三受。例之无覆无记。及善。不善。亦应通三受。是故三受容各分四。

  瑜伽论说若任运生(至)意地一切根相应。

  瑜伽下。引证。证任运生一切烦恼。有覆无记摄。皆于三受现行可得。若通前六识无记者。遍与诸识中三受相应。不通一切识身者。唯与意地三受相应。此证有覆既通三受。例善。不善。无覆。亦通三受。

  杂集论说若欲界系(至)故知三受各容有四。

  杂集下。证不善。有覆。通三受。前约任运烦恼不发恶行者。是有覆摄。今约虽是任运。发恶行者。亦是不善。亦者。显任运者通二性也。所余。谓欲界系余不发恶者。及余上二界任运烦恼。皆是有覆无记所摄。此证不善。有覆。通三受。例善。及无覆。亦通三受。故知下。结。据标结文。释及引证。应皆例之。三受各容有四。

  或总分五谓苦乐忧喜舍(至)无分别故平等转故。

  或总下。初总标分五。次列名。三中下。释分意。逼身名苦。悦身名乐。逼心名忧。悦心名喜。无分别者。通前五识。名为苦乐。有分别者。唯在第六。名为忧喜。尤重者。苦乐。轻微者。忧喜。舍不分者。非逼非悦。于身于心无别异相。纯无分别。无有轻重。故不分二。

  诸适悦受五识相应(至)安静尤重无分别故。

  诸适下。约诸识相应分乐喜。适悦受者。领顺益境故。五识相应。恒名为乐。意识相应。约界地分。有三种别。欲界。及初禅近分。二禅近分。名喜。初禅根本。二禅根本。名乐名喜。三禅近分。及根本。名乐。近分。谓未至地。

  诸逼迫受五识相应(至)意地戚受名忧根故。

  诸逼下。约诸识相应分苦忧。逼迫受者。领违损境故。五识相应。恒名为苦。意识相应。有二家释不同。先初家解。初句正释唯忧。次引教贴释唯忧。

  瑜伽论说生地狱中(至)尚名为忧况余轻者。

  瑜伽下。双证六识通苦忧。异熟生者。即前六识。五识俱者。属苦。意识俱者。属忧。逼迫无间。名曰相续。又引寻伺者。乃意识相应不共法。一分者。一向苦受处也。故知下。结。意地重蹙尚名为忧。轻者亦尔。此释意识唯忧无苦。

  有义通二人天中者(至)纯受尤重无分别故。

  有义下。次家解。意戚通二。约五趣分。有三种别。人天唯忧。地狱唯苦。旁生鬼界名忧名苦。捺洛迦。此云苦器。

  瑜伽论说若任运生(至)现行可得广说如前。

  瑜伽下。引证旁生鬼界通苦。任运烦恼。有覆无记性摄。皆通三受。广说如前者。通一切识身者。遍与一切根相应。不通一切识身者。意地一切根相应。此证意识通苦。

  又说俱生萨迦耶见(至)论说忧根非无记故。

  又说下。引证地狱意识唯通苦受。俱生。简非分别。身边二见意识相应。唯无记故。是苦非忧。后句引论贴释忧非无记。反显无记是苦。此释意识唯苦无忧。

  又瑜伽说地狱诸根(至)纯苦鬼界傍生亦尔。

  又瑜下。此段乃次家引证地狱意地唯苦无忧之文。瑜伽中二十二根。八根定成就。谓眼耳鼻舌身命苦舍。三根定不成就。谓乐喜忧。余十一根或成或不成。

  余三定是乐喜忧根以彼必成现行舍故。

  余三下二句。乃次家判论定成定不成之文也。初句判忧定不成。次句判舍定成。今判忧既不成。只证地狱唯苦无忧。以成己意。复夺初家意地忧不成也。

  岂不容舍彼定不成宁知彼文唯说容受。

  岂不下二句。乃初家夺他救己之文。因次家判舍定成。今夺云。舍定不成。因次家判乐喜忧不成。今救云。宁知彼文唯说容受。此句徴结次家。汝宁知三受中忧不成也。容受者。即乐喜忧三受。虽通言三受。救家意许忧是成就根。

  应不说彼定成意根彼容六识有时无故。

  应不下二句。乃次家纵难初家之文。先难初家不许舍成就。初家不许舍。次家不许忧。二家互夺。各不许一。则成就根中止有七。今纵难之。今文言意根者。如下文云。意根总以八识为自性。又瑜伽云能令依止随自在转。增上义故。八识皆随意转。故别立一根。地狱位中六识既无。意根不成。故不可以意根足成第八。意根既不可为第八。必以舍根为第八。舍根既是成就根。忧根定是不成就根。

  不应彼论唯说容受(至)如何说彼定成八根。

  不应下四句。乃初家诘难次家忧不成就之文。初句直难不可以忧为不成根。次句指论难破。论言诸根中三不成就。此文通漫。而无的指之辞。又无别因以显忧不成。汝何为判忧不成耶。第三句纵问。若论言忧不成就。则成就根中止有七。故第四句诘难如何定成八根。

  若谓五识不相续故(至)可有希求淫欲事故。

  若谓下。乃次家破初家伏救之文。初家伏救云。五识相应是苦受。意识相应是忧受。今地狱中分形碎质。五根不成。根不成故。则五识不相续。则无苦受。违境唯逼心根。故有忧受。此救忧是成就。今文牒执破云。死生闷绝宁有忧根。有执喜根亦尔。设执下。牒执。一形者。谓男女根中随指一根也。理亦下。初句总破。次释义可知。

  由斯第八定是舍根第七八识舍相应故。

  由期下结。先结舍是成根。由斯二字。承上所简余诸根既不可当第八。故结云。定是舍根。次句释舍义。前六有不行时。七八恒相续故。

  如极乐地意悦名乐(至)故余三言定忧喜乐。

  如极下。次结忧是不成根。先举例。极乐地意悦名乐。无喜。以例极苦处意迫名苦。无忧。后句指论余三定忧喜乐。以结忧是不成根。

  余处说彼有等流乐(至)无异熟乐名纯苦故。

  余处下。通妨。妨云。今判余三中乐不成。余处不妨说地狱有等流乐。例之。今虽判忧不成。何妨地狱亦有忧。初句牒妨。应如下。释。随转者。随顺机宜权转施设也。立世毗昙云。人养六畜。饮食温清者。在热狱得冷间。在寒狱得温间。此之温冷果似前因。假名等流。是异熟果。应知彼是随转理说。或说杂受处者。谓轻狱中或可有乐。纯受重狱必无异熟果报乐。故名纯苦。

  然诸圣教意地戚受(至)或随转门无相违过。

  然诸下。通前引教。初句牒前引教。次释。依多分说者。人天名忧。旁生鬼界名忧名苦故。

  瑜伽论说生地狱中(至)傍生亦尔者亦依随转门。

  瑜伽下。牒前引教。次释。亦依随转故。

  又彼苦根意识俱者是余忧类假说为忧。

  又彼下。引类通。意俱苦根名为忧者。是余趣忧之类。假说为忧。而实是苦。

  或彼苦根损身心故(至)显扬论等具显此义。

  或彼下。比例明。地狱苦损身心故。而亦名忧。例如近分喜益身心故。而亦名乐。既近分名乐。而实是喜。以例明之地狱名忧。而实是苦。

  然未至地定无乐根说彼唯有十一根故。

  然未下。通妨。难云。宁知是喜而亦名乐。岂不容彼定成乐根。释云。未至地唯有十一根故。十一根中无乐故。十一。谓眼。耳。鼻。舌。身。意。命。苦。忧。喜。舍。

  由此应知意地戚受(至)恐文增广故不繁述。

  由此下。总结。

  有义六识三受不俱(至)非一生灭无相违过。

  有义下。明三受俱不俱。初正明不俱。瑜伽下。通妨。

  有义六识三受容俱(至)诸佛已断忧苦事故。

  有义下。次正明俱起义。以顺违中境俱起。对显三受容俱。如前三性。故不重释。

  前所略标六位心所(至)胜解念定慧所缘事不同。

  前所下。广明六位体用差别。先徴二位。颂曰下。举颂答。遍行。别境。

  论曰六位中初遍行心所(至)由教及理为定量故。

  论曰下。先释遍行。初文体用指前。次文徴遍行相。次句总举教理答。

  此中教者如契经言(至)由斯触等四是遍行。

  初引经证触受想思四是遍行。心起定有故。广说者。指耳声乃至意法等。

  又契经说若根不坏(至)此等圣教诚证非一。

  次引经证作意亦是遍行。虽根境和合。必由作意方能生识故。心起必有。故是遍行。复引云。于此者。谓境也。心所于境作意。心王即于境了别。王若了别。所即作意。共和合者。王所同时。故是遍行。广说者。触对。领纳。想取。造作。皆与王同时。恒共和合。故是遍行。此等下。结。

  理谓识起必有三和(至)余非遍行义至当说。

  理谓下。引理释。彼定生触。必由触有。即前文触依彼生。令彼和合。此明触是遍行。若无下。反释。作意等四。文中皆反覆释。受中言随一者。三受中随一受也。思中言随一者。思能役心造善恶无记之业。三业中随作一业也。由此下。结。余非遍行者。指别境也。

  次别境者谓欲至慧(至)于六位中次初说故。

  次别下。释别境。初句标名。次句释别境义。多分不同者。定慧同一所观故。

  云何为欲于所乐境希望为性勤依为业。

  云何下。别释欲。先徴出体用。希求冀望而为自性。精进断依而为业用。

  有义所乐谓可欣境于可欣事欲见闻等有希望故。

  有义下。先初解。所乐。谓可欣乐。非是可厌及中容境也。欲见闻等。谓非不欲也。

  于可厌事希彼不合(至)若不希望亦无欲起。

  于可下。通妨。难云。于可厌事。若未合时。希彼不合。若正合时。望彼别离。岂非有欲。此但下。释。希彼不合者。此但求彼不合之时。谓有可欣自体可合故。望彼别离者。此但求彼别离之时。谓有可欣自体不离故。非于可厌之事而起希望。故于下。简。先简可厌中容境无欲。次简于可欣境若不希望。亦无有欲。此明欲以希望为体。

  有义所乐谓所求境(至)若不希求亦无欲起。

  有义下。次解。所乐。谓所乐求。可欣求合。可厌求离。希望有欲。于中下。简。中容境。及欣厌境。若不希求。皆无有欲。

  有义所乐谓欲观境(至)由斯理趣欲非遍行。

  有义下。第三解。所乐。谓乐欲观。一切事者。遍通欣厌中容三境也欲观察。谓非任运。若不下。简。若不欲观。及随境任运观者。此全无欲。由斯一句。结成前文余非遍行。

  有说要由希望境力(至)故经说欲为诸法本。

  有说下。简异解。先叙。由希望力引生心心所。方取所缘。复引经欲为诸法本。以证欲为心心所本。意成欲是遍行。

  彼说不然心等取境(至)由欲能生心心所故。

  彼说下。破。初句略斥。次约义斥。作意引心令趣自境。诸心心所取自所缘。非由乐欲。又圣教说。若根不坏。境界现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识。不说由欲生心心所。

  如说诸法爱为根本岂心心所皆由爱生。

  如说下。例破。由经说欲为诸法本。诸心心所皆因欲起。经中亦说诸法爱为根本。岂心心所皆由爱生。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故说欲为诸法本者(至)故论说此勤依为业。

  故说下。通经结示。说欲所起身口意若善若恶一切事业。或说欲发勤。由勤助成一切善事。故经言诸法欲为其本。

  云何胜解于决定境(至)由此异缘不能引转。

  云何下。释胜解。先徴出体用。于决定境。谓非犹豫印定任持而为自性。不可诱引改转为业。谓邪下。转释。谓依教理明证之力。于境审谛决定印持。由斯异缘不能牵引。令移此义而趣余义。

  故犹豫境胜解全无(至)由斯胜解非遍行摄。

  故犹下。简非遍行。故犹豫境。非审决心。全无胜解。非遍行摄。

  有说心等取自境时无拘碍故皆有胜解。

  有说下。简异解。先叙。取境无碍。由胜解力。意成解是遍行。

  彼说非理所以者何(至)此应复待余便有无穷失。

  彼说下。破。初句略斥。次徴释非理。不为碍者。即所缘诸法。不被碍者。即心心所。能作增上缘。警觉发起心等者。根及作意。皆非胜解能成此事。若谓由此胜解。根及作意方胜发起。则此胜解复应待余。便有无穷失。

  云何为念于曾习境(至)令不忘失能引定故。

  云何下。释念。先徴出体用。于曾习境。谓非未习。明审记忆不忘为性。等持所依而为业用。谓数下。转释。谓由念力。数数忆持曾所受境。令心明记而不忘失。能引定起。故为彼依。

  于曾未受体类境中(至)故念必非遍行所摄。

  于曾下。简非遍行。曾未受境。及不明记。即全无念。故非遍行。体。谓所受自体。类。曾受同类相似之境。

  有说心起必与念俱能为后时忆念因故。

  有说下。简异解。先叙。若心起时。必与念俱。何也。由念于境明审记持。能为后时忆念因故。意成念是遍行。

  彼说非理勿于后时(至)足为后时忆念因故。

  彼说下。破。初句略斥。次例破。若谓后时有忆念故。前必有念而为其因。不可后时有痴信等。前亦有此而为其因。然前心等。或想势力。足为后时忆念之因。故不可执心前定有念。

  云何为定于所观境(至)依斯便有决择智生。

  云何下。释定。先徴出体用。谓系心所观。专精倾注。不令散乱。而为自性。智慧所依而为业用。谓观下。转释。谓观如理。不如理。及俱非境。由定势力。令心专注而不散逸。依斯便有决择智生。定能发慧故。

  心专注言显所欲住(至)前后境别应无等持。

  心专下。释专注。心专注言。谓表此心所欲住境。此定令心即便能住。非唯一境而不迁移。不尔下。反显。见道历观上下八谛。前后境别。而不是一。若非专注。应无等持。故专注言。非唯一境。境虽改转。心随专注。若散心缘境。为境所牵。若定心缘境。非境牵心。故名为定。

  若不系心专注境位便无定起故非遍行。

  若不下。简非遍行。

  有说尔时亦有定起但相微隐。

  有说下。简异解。先叙设。不系心专注境位。亦有定起。但相微隐而不昭著。非是全无。意成定是遍行。

  应说诚言若定能令(至)作意令心取所缘故。

  应说下。破。初句诫。次句设执反诘。理亦下。破。三和合位。是触用故。若谓下。复设执诘。亦不下。破。一刹那心。时之最促。自不易故。若言下。重设执诘。彼亦下。破。心取所缘。由作意力。皆非定故。

  有说此定体即是心经说为心学心一境性故。

  有说下。简异解。初叙定体即心。次引经贴释。心学者。三学中定为心学。戒为身学。慧为口学。智在说故。心一境性句。转释心学。此定为心一境性故。

  彼非诚证依定摄心(至)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彼非下。破。先破引经。依定摄心。定能令心一于境。故言定乃心之学。根力下。立量破即心。定。非即心。根力觉道等道品摄故。如念慧等。念慧等。道品摄故。非即是心。此云何然。

  云何为慧于所观境(至)由慧推求得决定故。

  云何下。释慧。先徴出体用。于所观境料简决择而为自性。断除犹豫而为业用。谓观下。转释。谓观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而得决定。依斯永断所有疑惑。

  于非观境愚昧心中无简择故非遍行摄。

  于非下。简非遍行。于非所观。及迷暗心中。无决择智。故非遍行。

  有说尔时亦有慧起(至)对法说为大地法故。

  有说下。简异解。先叙。尔时者。指上非观境及愚昧心。但慧相微隐。而亦有起。非慧全无。大受句。举例。如纤微物。为大物所受。隐覆宁知。对法句。引证遍行。愚智心中皆有故。意成慧是遍行。

  诸部对法展转相违(至)说十非经不应固执。

  诸部下。破。初二句破论互违不为定量。次二句破违经谬执。

  然欲等五非触等故定非遍行如信贪等。

  然欲下。立量总结。欲等五。定非遍行。非触等故。如信贪等。

  有义此五定互相资随一起时必有余四。

  有义下。明现起分位。先初解。此欲等五。行相无违。更互资益。所在恒俱。随一起时。必有余四。

  有义不定瑜伽说此(至)所缘能缘非定俱故。

  有义下。次解。先总明此欲等五现起不定。次引瑜伽证。四一切中无后二者。不遍一切时故。不遍一切心故。所缘四境不定俱起。对显能缘五位非恒相应。或俱或不俱故。起一至四名不俱。起五名俱。

  应说此五或时起一(至)谓不专注驰散推求。

  应说下。别明不定相。先唯起一。能所各别独自行单境只心名起一。所乐起欲。决定起解。曾习起念。所观起定。谓愚下。料简通妨。简意明有专注而无简择。彼加下。妨云。愚昧心中既无简择。何故说彼缘所观境。释云。定前加行。少有闻思故。或依下。转难。既言少有闻思。亦可兼慧。何云所解唯定。释云。今依多分。不约少时。故言唯定。如戏下。引事证成。或于下。所观起慧。不专注故无定。驰散推求故唯慧。

  或时起二谓于所乐(至)起定及慧合有十二。

  或时下。起二。境若两两不同。心则双双各异。合有十个二。乃至二字。超文。下文例然。所乐。决定。起欲解。所乐。曾习。起欲。念。所乐。所观。起欲。定。所乐。所观。起欲。慧。决定。曾习。起解。念。决定。所观。起解。定。决定所观。起解。慧。曾习。所观。起念。定。曾习。所观。起念。慧。于所观。起定。慧。

  或时起三谓于所乐(至)起念定慧合有十三。

  或时下。起三。境既三三共起。心亦三三合生。合有十个三。所乐。决定。曾习。起欲。解。念。所乐。决定。所观。起欲。解。定。所乐。决定。所观。起欲。解。慧。所乐。曾习。所观。起欲。念。定。所乐。曾习。所观。起欲。念。慧。所乐。所观起欲。定。慧。决定。曾习。所观。起解。念。定。决定。曾习。所观。起解。念。慧。决定。所观。起解。定。慧。曾习。所观。起念定。慧。

  或时起四谓于所乐(至)起后四种合有五四。

  或时下。起四。境若前后变更。心则逆次除一。合有五个四。所乐。决定。曾习。所观。起欲。解。念。定。或于此四起欲。解。念。慧。所乐。决定。所观。起欲。解。定。慧。所乐。曾习。所观。起欲。念。定。慧。决定。曾习。所观。起解。念。定。慧。

  或时起五谓于所乐决定曾习所观境中具起五种。

  或时下。起五。所缘既俱心亦共。境总心齐名起五。

  如是于四起欲等五总别合有三十一句。

  如是下。总结。初句标结。言总意别。虽有单双三四合离不同。皆名于四起五。次句结数。起五名总。起一至四名别。合三十一句。欲等各起成单五。欲对后四成四句。解三念二定唯一。是则名为十句二。欲解对三只成三。欲念对二欲定一。解念对二解定一。念定慧三一成十。欲等五句逆次除。如是只成五句四。欲等俱起成一句。是名总别三十一。

  或有心位五皆不起(至)及藏识俱此类非一。

  或有下。次明不起。如非四境者。非所乐等四境也。率尔心者。创始刹那心也。藏识俱者。有漏第八也如此类中。五皆不起。

  第七八识此别境五(至)依转未转皆不遮故。

  第七下。明诸识相应。随位有无者。未转依位。第七唯一慧。第八全无。若已转依。二识皆具五。第六下。先标。诸位皆与五法相应。次释。依转未转皆不遮故。

  有义五识此五皆无(至)不能推度无简择故。

  有义下。明五识二师有无。初师明皆无。如文。

  有义五识容有此五(至)余三准此有慧无失。

  次师明容有。但相微劣。而非增上。皆如文。遮等下。通妨。问云。五识性散。云何有定。释中等引者。梵语三摩呬多。通于有心无心。离沉掉故名等。引生功德名引。等持者。梵语三摩钵底。唯局有心散心。论遮等引之定。五识无故。言性散动。非遮等持之定。故容五识有定。由此下。引证有慧。眼耳二通。通名慧性。以例余三。五皆有慧。

  未自在位此五或无(至)五识皆有作事智故。

  未自下。明未转或无。已转定有。通缘真俗。正遍知故。取境亲明。无犹豫故。因穷久远。之实修。果穷久远之实证故。又三世宿命明故。那伽常在定故。五皆具有智故。最极增上。而非微劣。

  此别境五何受相应(至)以审决等五识无故。

  此别下。明受相应。初句徴起。有义下。先初解。欲与喜乐舍相应。以彼一句。释除意。忧苦二境非所乐故。解念定慧。通忧喜乐舍。除苦。以审一句。释除苦意。审决等。谓解念定慧。与第六相应。不与五识相应。五识有苦。意识无苦。此四既不与五识相应。是故除苦。此前意地无苦师释也。

  有义一切五受相应(至)由斯欲等五受相应。

  有义下。次解。一切。谓五法。总明五法皆与五受相应。论说下。别证欲有忧苦。初句证欲有忧。愁戚即忧相。次句释有苦。希求即欲。意有苦根等者。此前意地有苦师释也。论说下。引论通证欲有忧苦。贪爱即欲相应法也。苦根下。释四法有苦。意识既有苦根。解念定慧。是意识相应法。以此证知。审决等四。应有苦受。又五下。复以五识有苦。证四法亦通苦。印境等四。即前微细解念定慧。由斯下。总结别境与五受相应。

  此五复依性界学等诸门分别如理应思。

  此五下。结例余门分别。性。谓三性。界。谓欲界系等。学。谓三学。此五既具四一切中初二。则知三性三界皆通。第六意识。依转未转既皆不遮。则知学等。亦应皆有。如是等类。例推可知。

  成唯识论自考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