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卍新续藏第 51 册 No. 0823 成唯识论自考

No. 823-A 重刻成唯识论自考录序

  三界唯心。万法唯识。此性相二宗所由立也。说者谓。一心真如。故号性宗。八识生灭。故称相宗。独不曰心有真心妄心。识有真识妄识乎。马鸣依一心造起信论。立真如生灭二门。生灭何尝离真心别有体也。天亲依八识造三十颂。明真如即识实性与一切法不一不异。真如何尝离妄识别有相也。龙树中论指因缘生法即空假中。是生灭外无真如。楞伽云。心意识八种。俗故相有别。真故相无别。相所相无故。是真如生灭非一异。而护法菩萨于识论中。最出手眼。直云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噫苟得此意。何至分河饮水哉。尝论之。性随相转。何性不相。设不遍达诸相无量差别。安知妙性具足如斯染净功能。相本性融。何相不性。设不深知一性圆顿满足。安知诸相无非事事无碍法界。故台宗剧谈实相。必约百界千如。夫五位百法独非百界千如之性相邪。百界千如无非实相。五位百法独非实相邪。若不分别五位百法真俗假实种现差别种种不同。则所云点如明相。迤逦不同。一假一切假者。不几儱侗邪。护法克论心心所法各具四分。夫相分各各不同可也。见分可一向不同邪。即见分各各不同可也。自证分证自证分可一向不同邪。若使一向不同。则心王八心所五十一。将一人果有五十九自证证自证分。抗然角立。互不相知。不几割裂纷糅邪。然使心王心所惟同一自证证自证分。又安得云心心所法各皆四分所成。不几堕用别体同之执邪。更就相分论之。且如拈一茎华。此华本质。如来大圆镜智之相分也。佛眼所见。华成所作智之相分也。佛智所知。华妙观察智之相分也。此三为一为异。若定异。何处别有三华。若定一。佛眼不视时。但灭成所作智相分。余二仍在。佛智不缘时。但灭妙观察智相分。本质仍在。又眼见华时。有眼识相分。闻华香尝华味觉华触。各有鼻舌身识相分。佛一人既尔。迦叶复有三华四微。百万人天各各皆有三华四微。如是无量三华四微。同在一处。似如一镜。不杂不乱。无二无别于百万人天中。随拈一人相分时。必摄一切诸人相分。于眼等识中。随沾一识相分时。必摄余诸识相分。重重无尽。无尽重重。是可思议邪。不可思议邪。一华既尔。物物皆然。色尘既尔。六尘皆然。相分有质尚尔。见分宁独不然。见分通三量尚尔。自证证自证分唯现量。岂反不然。后世弘相宗者。何为自设藩域。曾弗一深思也。是故习性不习相。未有不瞒盰者。习相不习性。未有不胶滞者。唯南岳思大禅师大乘止观一书。出识论未来前。具阐性相幽秘。盖深证无师智耳。厥后欲明心要。须藉文言。当知成唯识论大禆性学。惜慈恩没。疏复失传。仅散现大钞宗镜诸书。及开蒙二卷稍存线索。国初以来竟成绝学。万历初年。紫柏大师接寂音之道。盛赞此宗。爰有俗诠证义集解诸书。而绍法师音义为长。音义未全。故不流通。基法主续补成疏。亦颇简要。慧法主谓疏多讹。复出此自考录。予谓此宗至方而至圆。至?而不乱。至深细而非幻罔。至详明而有纲要。设非妙悟。莫穷底里。诸家著述。固未立极。亦各擅所长。苟因是而求之。深造自得。触着性相源头。不离只今现前一念。则知三乘十二分教皆吾心识注脚。与马鸣天亲。同一鼻孔出气。何俟予言而知深浅得失也。

No. 823-B 成唯识论自考录序

  相宗一教。茅塞有年。盖耽静者流[利-禾+((羊-三+日)/木)]。西来不立文字之语。谓拨除名相。便可直证菩提。于相违差别义。全无智眼。试思。楞伽四卷是谁携来此土。世界中种种名相。何者不摄。彼经云。略说有三种。广说有八相。曰三。曰八。离识之外。更指何物。我闻如是。而于唯识论。可置弗讲耶。迩时胜义上人。善根居士。藉此为究竟资粮者不乏。然能通其义而笺释之者。仅仅数家。高原俗诠之出最先。不无异同之议。一两之集解。王太史之证义。精核详赡。超俗诠。而上览者自知。绍觉之音义。绝笔于第八卷。手泽具存。惜非完璧。然光辉之缺月。固贤于朦胧之全月。会须广布原本以惠后来。灵源慧师自考录之出最晚。而义最丰而旨最正。洵哉其尽善矣。盖论师之疏决文言。犹工师之造机关。木人脉络。节腠张减。毫发不得。不尔。便犯受一尘舍一法之过。识论揉于奘师。而比量即立于奘师。以奘师所立之量。证奘师所揉之论。三支圆满。毋漏毋滥。方称合辙。他家或不尽尔。而慧师独冥契斯理。故曰洵哉其尽善也。盖师受绍公衣钵之传。如领长者家业全而有之。已复驻钖燕都。披阅大藏。凡涉相教。辄镂心板。先后研究三十余年。故能弘宣佛音。等仰完器。付嘱学众。类泻异瓶。斯岂易易哉。斯岂易易哉。余于此道。茫如望洋。未测涯涘。而沾沾向往。不啻屠门之嚼。展是录也。如入大官厨。尝一脔而知为异味。顾自考第自利而止。若曰利他。非梓弗永。会海幢卓居士。先获我心。蠲金而付剞劂氏。从兹习唯识者。执此为指南。不至入稠林而堕恶堑。其功德岂小补耶。

  崇祯戊辰嘉平月之望瓶城居士闵梦得题

No. 823-C 成唯识论自考录序

  万法虽?。不离能变。能变维何。识而已矣。识与心异乎。生灭不生灭。和合一异。盖难言之。然三藏浩浩海也。七为其浪。而八王五十一所。各有二角一头。从自证体。起相见用。则各以能缘托彼质。变自相为所缘。蒲萄映色。卷荷映声。皆非能变外实有。凡小外万法。以遍计执。昧圆成实。不悟依他。缘生无性。全妄即真。此经论大纲。性相合辙。而学者岐之。饮水分河。嘻亦太甚矣。成唯识论号曰相宗。然如来入楞伽解深密等。诸大乘修多罗。其滥觞也。婆薮盘豆始陷小乘。计心外有法。阿僧迦患之。为礼足。内苑而有瑜伽师地百卷之论。唯识大义始畅。婆薮盘豆悔于厥心。遂束以妙伽陀三十。而句身约矣。亲胜火辩护法难陀十师。竞加笺释。人私十卷。靡定一尊。唐奘师西学五天。应护法遥记。取十论折衷之。摘其颔珠。辞其鳞爪。又束百以十。而十师之说。如出一人。糅众香为丸。贯杂华成鬘。则今所宗成唯识论是也。灵松东指真丹。始有相宗之学。而慈恩一钵。鼎峙天台贤首间。后不数传。寝以微灭。开蒙一卷。鲁灵光独存。唐宋诸名家。尽化子虚。乌有学者。遂滋异说。如前七为第八。见分本质名缘。相分名所缘。相质合名所缘缘。世间人一倍瞻视。而不知其自[(?*(口/ㄆ))/皿]于唯识之旨。当今此事。不得不推我云栖座下绍觉法师。而灵源独得其传。灵源师者。勾余仕族。年未壮室。以优婆塞。入土桥觉师二十年。口轮未尝停转。源师入耳辄服膺。朝往暮归。中途寻记其师说。必如昔人所称。分水泻瓶而后已。故师殁又几二十年。其所传习。独不谬海昌。刻唯识疏。则辩音师补。润觉师所为。唯识音义八卷者。以行心亦良苦。然大非觉师之旧矣。及门新伊玄箸诸师。每相顾太息。会源师游京师。未唱善来。辄以师说。教北方之学者。踞猊背点。石头人益知钦其所自。一日见海昌疏。翩然曳杖履南旋。与谁昔同闻之士相论议。亦复互有失得。惧久而渐讹。师说殆将湮泯。于是独走黄鹤山。发簏中故书。且读且讲且录。尊其所闻。不敢一字谬戾于师说。结制三月。藁成。题以自考。谦不敢居述作。仍纳之簏中。挈游京师。谁昔同闻之士咸谓。觉师再出一披。其牍不啻觉师坐土桥与诸名隽挥麈尾时也。瑸沟犹瞀儒妄意涅槃煮蔗之味。游先大师门。于觉师未尝为役。而心向?之。得见源师。以为犹见觉师矣。今年夏五。莲居请登觉师座。以口轮代转。余往听焉。神观高凝。辩才遐畅。土桥之声。于是乎大振。谓非军持灌口者能乎行。且擐师首左臂。为慈恩续一灯。而学士麋集。谋公其自考者。源师不获自閟。适栖水海幢卓居士来。一见倾橐。为剞劂之。费历四三月而成。居士今之玄鉴也。留心订仇。日与一二学人。析疑送难。岂独以布金剞劂足多乎哉。呜呼世之潜心法王者多矣。每至此宗。则望崖而返。富才羡智之士。又往往不得其传。讹谬滋甚。鲁真齐赝。孰与辨之。吾愿师尽刊当世所为异说者。庶无负戒贤忍死。待奘师之意。不独为土桥吐气沾沾号一先生可也。

  崇祯元年戊辰雪夜云栖学菩萨戒弟子大瑸顾若群合十和南书于湖上玛瑙寺之精舍

No. 823-D 成唯识论自考录缘起

  重言十七。所以借重先哲之言。以发己之闻见也。余生三十之年。尚不知有古先圣道。偶一日步莲居。入先师讲室得闻观。经上品上生章。一历耳根。即为踊跃。庆佛法中有如斯之津梁。胡自甘陆沈也耶。次日复往。如是日。复一日。虽祁寒溽暑不辍。立雪味道。积十余载。无虚日。无间时。师尝嘉我之志。愍我之勤。纵云集握麈之久。师必问慧至不慧至。而后升座。如是率以为常。三际敷扬。二时慈注。性相台宗一一传习。尤慨台相两宗久没其传矢心。必得其旨焉。第恨神根暗钝。非惟闻者。未及致精。犹惧久而缺漏。以故诵习师说。朝夕干惕。向者俗缘所牵。留金台二十载。虽历尘阛。未尝不以方䇿自随。间临讲肆。凡涉相宗。辄多异说。皆缘相质不明法指心外。良可太息。近代即有注释。诸家同异。初无准的。或云。相分为所缘。本质为缘。相质合说。名所缘缘。或云。根本智挟带真如而缘。为亲所缘缘。有漏心心所及无漏后得智见分缘境变相。而缘不简有质无质。皆是变带相状。为疏所缘缘。或以前七识为第八见分。或云。七大中见识为第八见分。或言真如为性境。或以四缘配八识。或以三自性配八识。又以四分配八识。又以四分配三自性等。此皆难凭也。吾先师音义八卷。惜乎不获全璧。门人辩音补辑成。疏刻之海昌。始余获本喜。若复聆师说。读未卒业。义或缺如。今昔有异。指视同闻。悉知其有披襟处。且如释三有为之有为相。能所倒置。前后文自矛盾。又如东西各有一柱。东柱承光西柱发影之类。其谬稍多。诸方咸目莲居为正学。所论著固。若是乎。此疏实非字字出先师笔也。呜呼同听者尚自。异闻异禀者岂能共旨。今年春。余归自京邑。寄锡龙居。新伊一相两兄约余。同订一准。则为后学之指南。暨诸法友亦欲余宣演所习。自惟年耄智昏。坚以疏漏为辞。不获已。于一夏中。且讲且录。讲录并讫。粗分章节。词鄙义疏。不构虚文。以盖义不列繁科。以适时不广引旁。而害正不骋己是。而病人惟事记。昔订今用。备末年寻讨。命名自考录。非敢举似大方也。惴惴添足之诮是惧。岂爝火与二曜争明哉。录成阁笔为纪始末云尔。

  旹
天启丙寅重九日大惠识

  No. 823

  成唯识论自考卷第一

  明武林莲居弟子 大惠 录

  成唯识论者。乃标宗会旨摧邪显正之说也。明诸佛权实二智。开契经劝诫二门。立诸法真俗二谛。成菩萨自他二益。示行人邪正二解。破众生我法二执。转烦恼所知二障。证菩提涅槃二果。题中四字。通别合称。言异众典故云别。名与他同故云通。二题皆具教行理三。兹不繁述。就别题中。成。谓能成立法。略则宗因喻三支。广有八种。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类。五异类。六比量。七现量。八正教量。要而言之。即安立义。谓安布言教。成立义理也。唯识。谓所成立义。即真俗二谛之理。然此二字。若离释者。唯。谓独一之称。此外无余。略有三义。一者简持义。简去遍计所执虚妄我法。任持依他圆成二性。此以理简情故言唯。二者决定义。决无离心之境。定有具境之心。此约心简境故言唯。三显胜义。五位百法。一心变影故。二心自体故。三心相应故。四心分位故。五心实性故。五中唯心显著。为主。能变。胜余法故。此则举识该余故言唯。识。谓了别。眼等诸识各各皆能了别自分所缘境故。若合释者。以唯言遮境非有。识言表心不无。心有境无。故名唯识。诸教所明唯识。不出十界依正。略则凡圣因果四位。一约凡显唯识。如一恒河。六道各见不同。经云。鬼旁生人天。各随其所应。等事心异故。许义非真实。境若是实。不应异见。故云唯识。二约圣显唯识。如二乘人修九想等观。随观一境。众相现前。颂云。心意识所缘。皆非离自性。故我说一切。唯有识无余。境若是实。宁随心转。故云唯识。三约因显唯识。依定自在。心境双寂。随欲转变。地等皆成。如颂云。菩萨于定位。观影唯是心。义想既灭除。审观唯自想。境若是实。何容隐显。故云唯识。四约果显唯识。大圆镜智。诸处境识皆于中现。如庄严颂云。如来无垢识。是净无漏界。解脱一切障。圆镜智相应。万境森罗。岂离镜智。故云唯识。通题论者。较言旨归。审明要会。评量本颂意趣。决了唯识宗旨。圣人设教垂范。无越三种方便。破法方便。袪遣余乘外道情计心外我法故。立法方便。成就三种能变唯识性相故。饶益有情方便。令诸众生修行断障历位证果故。论有宗。释。本。末。今者是宗非释。是末非本。此之四字。能所合标。通别兼举。是故云也。

  护法等萨萨造

  按佛灭后九百年中。世亲菩萨以慈氏瑜伽论文浩瀚深渊。是以提挈纲维。作唯识三十颂。同时有亲胜火辨二师造释。各有十卷。千一百年。继有护法。安慧。陈那。德慧。难陀。净月。胜友。智月。八师。相次造释。亦各十卷。故卷有百。慈恩基师以十师制作。旨殊见异。禀者无依。固请奘师揉成今之十卷。然而文多影略。所尚者以护法为司南。故先标首。诸师等之。菩萨略梵语。具云菩提质谛萨埵。此云觉有情。禀受大乘教法。深达唯识理趣。名自觉之有情。以斯道觉斯民。名觉他有情。具斯二利。故称菩萨。造者。如法相解。如法相说。称理建言。故云造也。

  唐三藏法师玄奘奉诏译

  唐。代名。三藏。谓经律论。正法自任。弘辩导他。名曰法师。玄奘者。大师之讳。译者犹言易也。以唐易梵。以显了义代未显了义故。

  △论文大分有三。初宗前敬叙分。次依教广成分。后释结施愿分。义当序正流通三段。初序中。先一偈归敬述意。次申造论缘起。先归敬述意。

  稽首唯识性满分清净者我今释彼说利乐诸有情。

  初稽首二句。归敬请加。稽首二字。总摄能归三业。既身仪端庄。口必赞叹。意必虔谨。一非一。举一必摄三。唯识等八字。即所归三宝。唯识性。即法宝。有二义。一谓遍计所遣清净。即世俗唯识相。二谓圆成所证清净。即胜义唯识性。性胜相劣。举性该之。又三十颂中。初释唯识相。次显唯识性。后明唯识位。举中以摄初后。总以一部为所归也。满分清净者。即佛僧二宝。佛是究竟果人。十障究尽。二死永捐。如莲华开。睡梦觉。名满清净者。三乘因位。于二障中断未穷源。名分清净者。虽别言三。三非三。言三体即一。岂唯三一圆融。亦复能所不二。能归之外无别所归。方成唯识归敬。菩萨造论。恐未符颂意。必藉三宝冥加。故先归敬也。我今下。述造论意。我。即论主自称。彼说指天亲三十颂。利。谓利益。令生解起行。因中得闻法之利。乐。谓安乐。断障证果。果上得菩提觉法乐。涅槃寂静乐。诸有情。即所被机。菩萨造论。意在于斯。

  △次申造论缘起。文三。初通彰所为。二别为凡小。三别破四执。今初。

  今造此论为于二空(至)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今造下。初句先申起。次二句正明造论缘由。二空者。谓真理。理尚非一。今言二者。对所执而言也。外道无中执有谓之迷。余乘心外计法谓之谬。正解生时。翻破迷谬。二空理显。此作论之因缘也。生解等一句。明生解力用。二障谓烦恼所知。即事理二障。下二句。转释二障起灭所由。我法。二障。二空。各相主对起灭。随断者。执有双单。障有轻重。空有浅深。随分证。随分断。断障等一句。明断障功能。下二句。转释断障所得之果。真解脱者。简非孤调解脱。大菩提者。简非二乘菩提。文中绮文互见。左右言之耳。此段缘起。总令一切有情解二空。断二障。证二果。故此论之所以作也。

  又为开示谬执我法(至)于唯识理如实知故。

  又为下。二别为凡小。谬执我者。如下文执我体常周遍等。谬执法者。即数论冥谛等。胜论六句义等。余乘所计离识实有色等诸法。亦是谬执。故今开示。令其称实而知。了达心外无法。翳眼若除。空华自灭。若达二空。我法本寂。此段开示。总为凡小显唯识理。

  复有迷谬唯识理者(至)或执离心无别心所。

  复有下。三别破四执。初句总标迷理。或执下。别明四执。初增益谤。即有宗依十二处教。执心境俱有。次损减谤。即清辨依密意空教。拨识亦无。三迷体用即大乘一类菩萨。言八识体唯是一。如一水镜。多波像生。四迷王所。即经部觉天所计。以经言士夫六界。染净由心。无别心所。虽于蕴中亦言心所。但于识上分位假立。无别实有。

  为遮此等种种异执(至)得如实解故作斯论。

  为遮下。结破。种种异执。指上四师。今明实无外境。唯有内心。体用条然。王所宛尔。则令四执冰释。真唯识量理成。此结亦兼前迷谬二空。及谬执我法者。种种之言该之。令于下。总结三段作论所由。

  △第二正宗。依教广成分。此释天亲三十颂。初二十四行明唯识相。次一行明唯识性。后五行明唯识行位。初明唯识相。先假问起。

  若唯有识云何世间及诸圣教说有我法。

  此之一问。以唯识对我法互相迭难以为问端。上根利智者。于此问下。即便了然。既言唯识。云何得有我法。悟知心外无境。如良马见鞭影。即归正道。何烦论主殷勤。只为中下之机未契。障重执深。闻不能解。是以大士大悲不已。巧智无边。假立宾主。互为砧锤。举颂拈出。此问乃一论之提纲。立义之关键。破执之前矛。邪正之权衡也。

  颂曰由假说我法(至)谓异熟思量及了别境识。

  举颂答中。初六句先总标三能变。前三句略明所变我法。次三句略明能变三相。异熟。即第八识。思量。即第七识。了别境。即前六识。第八具有三名。阿赖耶。异熟。一切种。今不言余二。独标异熟者。异熟果报义最显故。第七梵语末那。唐言意。思量。乃功能。今不举名。唯标思量者。思量性相力最胜故。前六各有别名。了别是用。今不列诸名。总标用者。以总用能该六别体故。

  论曰世间圣教说有我法(至)我谓主宰法谓轨持。

  论曰下。释颂。先释前三句。初牒颂第一句。假字有二义。一无体随情假。即外道随自妄情计我法故。二随缘施设假。即圣教随位随缘假施设故。我谓主宰者。主。谓主质。如君主。有自在力。宰。谓宰治。如宰辅。有断割能。又主是我体。宰是我用。言我有体用故。法谓轨持者。轨。谓轨范。可生物解故。持。谓任持。不舍自性故。

  彼二俱有种种相转(至)转谓随缘施设有异。

  彼二下。牒颂第二句。初句总标。我种种下。别释。有情命者等。等十六知见。一我。二众生。三寿者四命者。五生者。六养育七众数。八人。九作者。十使作者。十一起者。十二使起者。十三受者。十四使受者。十五知者。十六见者。即世间谬立我也。预流一来等。等那含罗汉辟支菩萨佛。即圣教假名我也。实德业等。即胜论六句。并数论等所计法也。蕴处界等。即内典三科。并谛缘度等。世出世法也。随缘施设有异者。一随世间虚妄分别缘。二随圣教逗机施设缘。我有异者。外于五蕴和合法上。妄计实有我人众生有情命者等。内于断惑浅深处。假名施设预流三乘等。法有异者。外论兢生。建言各别。时方本际。实德业等。内教被机。色心开合。三科破迷。根界异同。四句料拣。

  如是诸相若由假说依何得成。

  如是下。先徴释第三句。何字。是徴辞。徴出下文能变识体。

  彼相皆依识所转变(至)彼二离此无所依故。

  彼相下。次释。初句举颂。下转释。了别者。了。谓了达。别。谓分别。八识皆能了别自分所缘境故。定相应者。王所同依根故。同缘境故。定俱生灭故。和合似一故。如王臣主仆。不相离故。转变有二义。初随因缘变。施设我法。识体者。谓识自证分。似二分。即相见二分。变似能缘。谓之见分。变似所缘。谓之相分。相见俱依自证起者。此明用从体变。如蜗牛头二角。出则似二。缩则一头。彼二者。指我法。此者。相见二分。相见为所依。我法为能依。离所依无能依故也。相见依他起。过不在兹。我法强设。所执有咎。

  或复内识转似外境(至)缘此执为实有外境。

  或复下。次随分别变。执实我法。先约法释。初一句标似外境者。谓似我法。非外似外。我法下二句。转释。分别熏习者。我执等三种习气也。由无始虚妄熏习。令诸识生起。还变相似妄我妄法。此我下二句。释妨。问云。既言内识转变。此不在外。何由似外境耶。通意可知。诸有下。结过。次举喻。以喻合法。

  愚夫所计实我实法(至)所依事故亦胜义有。

  愚夫下。结判。先约假实判。亦兼释前颂中假字。遍计所执实我实法。情有理无。此虚假之假。内识所变似我似法。随缘施设。此缘假之假。外境下。约有无判。外境非如识之有。内识非如境之无。此约外境内心判有无由此一句。遮过。境依下。约二谛判。问。情计外境是无。缘起内境是有。与识何别。释云。境唯俗有。识通真俗。故云亦胜义有。事即体也。

  云何应知实无外境(至)实我实法不可得故。

  云何下。广释所变我法。先总徴总释。

  如何实我不可得耶。

  如何下。别破我执。先徴。

  诸所执我略有三种(至)潜转身中作事业故。

  诸所下。先叙我大小不定三量。文中虽列三执。即外道四句中。我大色小。色在我中。色大我小。我在色中二句。初句略标三种。三执皆叙似能立量。初计我量是有法。体常周遍宗。随处造业受苦乐故因。喻如虚空。次计我量是有法。不定宗。随身大小有卷舒故因。舒之大如修罗。卷之小如蚊蚋。取下破中喻。如橐籥风。三执我量是有法。至细宗。潜转身中作事业故因。喻如一极微。潜转身中作事业者。谓时乎在眼见。时乎在耳闻。或手舞或足蹈等。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至)所修证法一切我合故。

  先破初家。初句总斥。次徴起。先牒执。回彼宗因。为我因宗。立量破之。以彼所执常遍宗。破彼后半句随身受苦乐因。遍则不局身中。常则不受苦乐。又以彼常遍宗。破彼初半句能造业因。常则无动。遍应无转。遍故如何随身。常故如何造业。因能成宗。因既被破。宗义宁立。次约同异破。先立两关。若谓我同。则作受应通一切。此成善恶无分过。因果相违过。解脱应通一切。此成凡圣混滥过。若谓我异。此中仍约体遍破。异若是遍。则成彼此相杂过。若言异不相杂。仍复遍义不成。又约一人作受应名一切作受。应有如前二过。一切我处无别者。无别即遍义。仍约彼遍义破。若作受不通一切。仍复遍义不成。若谓下。牒救词。此约各属为救。欲遮前过。理亦下。破。遍则必合。属则不遍。合义即遍义。如水乳之难分。故约合破属。解脱例前。凡圣混滥。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至)故彼所言如童竖戏。

  次破次家。先总斥。次徴起。文中牒彼宗因更相击破。先以宗破因。我体是有法。不应随身而有舒卷宗常住故因。喻如虚空。次以因破宗。我体是有法。应非常住宗。有卷舒故因。喻如橐籥风。橐籥。鼓风具也。次又一量。约随身破体一。一即常也。我体是有法。如何可执一宗。应可分析故因。同喻如身。下一句结责。童竖相扑。一起一伏。以喻宗成因破。因成宗破。

  后亦非理所以者何(至)诸有往来非常一故。

  三破后家。先总斥。次徴起。先牒执破。我量是有法。如何能令大身遍动宗。至小故因。喻如一极徴。遍动者。即彼所执潜转身中作事业也。若谓下。救。以速巡救遍动。我虽小是有法。似遍动宗。速巡身故因喻如旋火轮。破中以往来因破彼常一宗。往来即速巡也。我体是有法非常一宗。有往来故因。喻如旋火轮。旋火不局一方。轮相定归生灭。以救家似能立三支。回为我真能破。

  又所执我复有三种(至)三者与蕴非即非离。

  次叙我即离俱非三种。文中虽列三执。即外道四句中即色是我。离色是我二句。合前大小成四句。五蕴展转成二十句。三世成六十。并根本断常。成六十二句也。此俱有宗犊子部中所执。诸部论师共推不受。呼为附法外道。

  初即蕴我理且不然(至)故彼所执实我不成。

  初破即蕴。先总斥。次立量总破五蕴。我是有法。非常一宗。即蕴故因。喻如五蕴。五则不一。蕴归生灭。蕴非常一。我亦应尔。下别破。先立量破色蕴。内诸色是有法。定非实我宗。有质碍故因。喻如外诸色。内诸色即五根四大。外色即五尘诸法。次立量破受想行识四蕴。心心所法是有法。亦非实我宗。不恒相续。待众缘故因。喻如电瓶。电不恒续。瓶假轮绳。以喻心心所法众缘随故。有起灭故。后立量破余蕴。余行即不相应行。余色。即法处所摄色。此二犹是色行二蕴摄故。余行余色是有法。亦非实我宗。非觉性故因。喻如虚空。以喻余行无体性。余色无觉知。次立量破离蕴。离蕴我是有法。理非实我宗。无作受故因。喻如虚空。后立量破俱非蕴。俱非蕴我是有法。非实我宗。非即非离蕴故因。喻如瓶。瓶无觉知。非即内蕴。瓶有色质。非离色蕴。瓶非即离非是实我。我亦应然。依蕴立者。如依杌。方疑是人非人。又既下。重牒破。非即蕴故。不可说有为。非离蕴故。不可说无为。有为是我。无为非我。例上说之。下一句结破。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至)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又诸下。四番徴核。破彼有法宗因。无实我破有法。无常破宗。无作受破因。诸字。牒前大小即离等。初约思虑有无两关核之。初约有思虑立量破。有思虑我是有法。应是无常宗。非一切时有思虑故因。喻如缘虑心。次约无思虑立量破。所执实我是有法。不能作业不受果宗。无思虑故因。喻如虚空。下一句结。若有若无俱非我体。又宗因俱不成。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至)故所执我二俱不成。

  二约作用有无两关核之。初量约有作用破。我体是有法。应是无常宗。有作用故因。喻如手足等。次量约无作用破。我体是有法。应非实我宗。无作用故因。喻如兔角。下一句结有无不成。又宗及有法俱不成。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至)正见翻令沉沦生死。

  三约我见所缘是不两关核之。我见者。执我之见。即乖理谬执之心。若非所缘。宁知有我。如眼不见。孰别青黄。既非我见所缘。故无实我。若是所缘。如实知故。见应非倒。无中执有。名为颠倒。若尔下。引教反覆难破。先四句引教。次二句出毁赞辞。若以有我倒见为正。则令无我正智为邪。岂有下。反覆难破。岂有无我邪见能证涅槃。有我正见翻令沉沦生死耶。

  又诸我见不缘实我(至)随自妄情种种计度。

  四约能所缘立量破。我见是有法。不缘实我宗。有所缘故因。喻如缘余心。有所缘者。谓内识所变蕴。然非实我。缘余心者。谓缘色等眼识等。我见所缘是有法。定非实我宗。是所缘故因。喻如所余法。所余法者。谓色等诸尘。初量破能缘我见如翳眼。次量破所缘实我如空华。二俱虚妄。我皆非实。是故下结。

  然诸我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

  然诸下。束广从略。上文我执多种。今略束唯二。

  俱生我执无始时来(至)任运而转故名俱生。

  先明俱生起相。恒与身俱者。与身俱灭俱生故。此正明俱生相。不待等者。简异分别。任运而转者。简非随缘也。

  此复二种一常相续(至)起自心相执为实我。

  此复下。明执相。常相续者。能缘所缘无间转故。此执在第七识中。托第八见分为本质。变起相分影。执为内我。言自心相者。即四分中一也。下说准知。有间断者。能缘所缘多转易故。在第六识者。俱生通六七故。识所变者。谓本识所变也。单言五蕴。即圣教法相。今加取者。取是着义。即烦恼取也。总。谓总缘五蕴为实我。别。谓五中随执一为实我。

  此二我执细故难断(至)胜生空观方能除灭。

  此二下。明断位。后修道中者。二乘则须陀洹已上。菩萨则初地已上。数数修习者。地地重虑缘真也。胜生空观者。地前缘修为劣。登地真修为胜。生空观。即我执正对治。数修数灭。此言六七俱生地地除也。

  分别我执亦由现在(至)唯在第六意识中有。

  次明分别起相。亦由外缘者。兼上内因言也。非与身俱者。简异俱生。邪教。谓外缘。邪分别。谓邪思惟。在第六意识者。第六能强思计度故。

  此亦二种一缘邪教(至)分别计度执为实我。

  此亦下。明执相。邪教所说蕴。即实德业等。所说我。即神我大小即离等。本质相分实我。例上可知。

  此二我执粗故易断(至)生空真如即能除灭。

  此二下。明断位。分别言粗者。俱生任运。隐密故细。分别对缘。相显故粗。见道。即初果初地初心。生空真如。即所显理。上约能观观。此约所观理。文互见耳。此言分别二执极喜无也。

  如是所说一切我执(至)五取蕴相妄执为我。

  如是下。结判。初约相分本质判有无。自心外蕴者。指上俱生分别文中四段本质境也。或有者。谓第七所缘第八见分。第六缘识所变五取蕴相。二从缘生。故言或有。或无者。谓邪教所说蕴相。及所说我相。二皆妄说。故言或无。凡缘境。以本质有无不定故。自心内蕴者。谓四句起自心相。即心所变影。凡缘境。必有相分。故云一切皆有。是故下。总结。

  然诸蕴相从缘生故(至)横计度故决定非有。

  然诸下。约依他遍计判有无。四句中前二自心外蕴。亦并四句自心内蕴。皆依他缘生故。是如幻有。四句中后二所说外蕴。并四句执为实我。遍计横执故。决定是无。

  故契经说苾刍当知(至)一切皆缘五取蕴起。

  故契下。引证。五蕴之法。约众生界说。以智推之。五蕴俱空。经云。是身如聚沫。不可撮摩。即色蕴空。是身如泡。不得久立。即受蕴空。是身如?。从渴爱生。即想蕴空。是身如芭蕉。中无有坚。即行蕴空。是身如幻。从颠倒起。即识蕴空。五蕴皆空。谁为主宰。良由众生于五蕴中颠倒取着。妄计有我。故云所有我见。一切皆缘五取蕴起。

  实我若无云何得有忆识诵习恩怨等事。

  实我下。三番通妨显理。初约忆识诵习设难。忆曾更境。识现在尘。诵未来事。益我损我。成恩成怨。此以实我对忆识等迭难。以明实我不无。

  所执实我既常无变(至)体不离用应非常故。

  所执下。牒执破。初句牒彼常执。后应如前下。申出常义。后。谓今时。前。谓往昔。是事。谓忆识恩怨等。如婴儿未闲经史。壮年则习。未习则无。已习则有。若我常恒无变。则应后如前无。前如后有。以我前后体无别故。方成常义。今则不然。常义安在。若谓下。转救。我用变易。则顺现事。我体恒常。则成己宗。理亦下。破。体用相即。用如体常。仍违现事。体如用变。常义不成。

  然诸有情各有本识(至)于汝有失非于我宗。

  然诸下。显理。本识。谓第八识。一类者。唯属无记。相续者。无有间转。任持种子。即持种义。更互为因。即受熏义。一切法。谓前七转识及名言熏习等。由斯能所熏习力故。得有忆识等事。总不离识。何有实我。故所下。结责。于汝有失者。常我不成。非于我宗者。唯识理显。

  若无实我谁能造业谁受果耶。

  若无下。次约造业受果设难。以实我对作受迭难。以成实我不无。此二谁字。意成有我。

  所执实我既无变易(至)若有变易应是无常。

  所执下。牒执立量破。无变易者。仍牒常宗。实我是有法。如何可能造业受果宗。无变易故因。喻如虚空。此以无变易因。破彼造业受果宗。次量云。实我是有法。应是无常宗。有变易故因。喻如电光。此以有变易因。破彼常宗。常宗不成。实我焉有。变易即作受也。

  然诸有情心心所法(至)造业受果于理无违。

  然诸下。显理。心。谓有漏心王。心所。谓相应烦恼。烦恼能发业。烦恼能润生。由此心心所力。得有作受。总不离识。何有实我。

  我若实无谁于生死轮回诸趣谁复厌苦求趣涅槃。

  我若下。三约生死涅槃迭难。以成实我不无。此二谁字。审核之辞。意成有我。

  所执实我既无生灭(至)故彼所言常为自害。

  所执下。牒执立量破。实我是有法。如何可说生死轮回宗。无生灭故因。喻如虚空。又量云。常我是有法。何为厌舍求趣涅槃宗。非苦所恼故因。喻如虚空。此以彼所执常。破彼轮回厌求。既许流转还灭。常我不成。故结云。故彼所言常。只为自害。

  然有情类身心相续(至)厌患苦故求趣涅槃。

  然有下。显理。舍生趣生。谓之相续。烦恼。即根本染心所。业。以思为体。厌。即随烦恼心所。由斯心心所力。得有轮回厌求。亦不离识。何有实我。

  由此故知定无实我(至)愚者于中妄执为我。

  由此下。总结。结中言但有诸识者。由上三段显理中。皆约心心所故也。故皆不离识。此中破我。但破外道。不破余乘。且开章标叙预流一来等。此圣位名字我也。贤位虽未断我。已禀如来无我教故。其执颇轻。虽有我衣我钵之诤。不同外计大小即离。姑且置之。有云。犊子部中所计。即圣教我。不然。已在附法外道中收故上破我执竟。

  如何识外实有诸法(至)所执外法理非有故。

  如何下。破法执。先总徴总破。

  外道所执云何非有。

  外道下。别徴外道。

  且数论者执我是思(至)是实非假现量所得。

  先破数论。梵语僧佉。此翻为数。即慧数也。数度诸法。根本立名。从数起论。名为数论。论能生数。亦名数论。先叙执。执我是思者。我。谓神我。以思为性。即第二十五冥谛也。受用萨埵等所成者。谓此神我欲有所须。彼萨埵等随起觉慧。造化大等为我自在受用也。萨埵。此云勇猛。剌阇。此云尘坌。答摩。此云闇昧。敌体而言。即贪嗔痴也。此三即自性三德亦名胜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为自性。若生大等。名为胜性。有胜用故。即二十五谛之初谛也。所成大等等者。谓此自性初生觉。觉生我执。我执生五微尘即声触色味香。五微生五大。即空风火水地。五大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谓耳身眼鼻舌。次生五作业根。谓语具手足大小便道。后生心平等根。自大至平等。即中间二十三法也。然大下。正明所执。谓大等二十三法。俱萨埵等三本事合成。体皆实有。现量之所缘。现。谓显现。明证众境。不带名言。无筹度心。亲得法体。名之为现。量。谓度量。是楷定之义。心于境上楷定自相不错谬故。名之曰量。此中三执。一三合成。二是实有。三现量得。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说现量得耶。

  彼执下。十番破斥。初立量破所成非实。大等诸法是有法。应假非实宗。多事成故因。喻如军林等。多事。谓三本事也。既非实有。亦非现量得。现量缘实不缘假故。此以彼三合成。破非实有。以非实。转破非现量得。

  又大等法若是实有(至)转变非常为例亦尔。

  又大下。二以能所互破。大等诸法是有法。非三合成宗。是实有故因。喻如三本事。此以能成实有。破所成非三合成。次量云。萨埵等三是有法。亦三合成宗。即大等故因。喻如大等。此以所成三合成。破能成亦应一二三合成。萨埵等即大等者。由数论家执有法与有等性是一故也。转变非常者。谓萨埵等能转变成大等诸法。所变大等果是无常。为例亦尔者。如上立量互破。萨埵等是有法。亦应非常宗。即大等故因。喻如大等。又量云。大等是有法亦应转变宗。即萨埵等故因。喻如萨埵等。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体亦应多能体一故。

  又三下。三约多功能破。谓萨埵等三本事能生大等诸法。则各有多功能。体亦应有多。汝宗执能体一故。体一于能。能多体亦应多。云何只三也。能一于体。体一能亦应一。云何执有能成二十三法之功能也。

  三体既遍一处变时余亦应尔体无别故。

  三体下。四约体周遍破。三体既遍者。谓体既能生诸法。则体遍在一切处。谓此三事于一处起用变一法时。应一切处俱应起用顿变诸法。彼执体遍而无别故。今则不尔。故知体非遍也。或可云。一处一法变灭时。余处余法亦应变灭。以体遍无别故。

  许此三事体相各别(至)故不应言三合成一。

  许此下。五破三合成一。三事体相各别。不应和合共成一相。如三人各霸。彼此不臣。如何可执三合成一。不应下。破伏救。救云。未合时有三。合时变为一相。今破云合与未合体无别故。未合体三。合时宁一。若谓下。转救。体异者。如金。铜。鍮石。相同者。色皆是黄。体异故有三。相同故合一。今牒破成自教相违之过。体相既一。体应如相。冥然是一。体异之义不成。冥然者。隐密难分。只应言一合成一。相应如体。显然有三。相同之义不成。显然者。彰灼可了。只应言三合成三。故不一句。结破。

  又三是别大等是总总别一故应非一三。

  又三下。六约总别破。总一于别。应非一。别一于总应非三。

  此三变时若不和合(至)应失本别相体亦应随失。

  此三下。七约一相破。若谓不和合。如未变时应见三相。今不和合亦见一色。三合成一此言谬矣。若谓和合。则本事三体三相俱失。又与汝执三事体相各别相违。进退推之。二俱有咎。如何可言三合成一。

  不可说三各有二相(至)总亦应三如何见一。

  不可下。八约二相破。彼执三事各有总相。可成一大。三事各有别相。不失自体。下约总别相即破。应补一句云。别即总故。别亦应一。如何见三。以相即言之。总别二相自坏。

  若谓三体各有三相(至)体亦应各三以体即相故。

  若谓下。九约三相破。先叙执。三体各有三相者。如萨埵一体。即具剌阇。答摩。三相。二体各具三相亦然。今一体只见一相者。和杂难知故。既有下。约见一破。既有三相。应当见三。宁见唯一。今只见一。一体三相之义不成。复如下。约无异破。若彼彼具三。展转相望。三事应无差别。体同名亦混。如何知三事有异。今既有异。各具三相仍复不成。若彼下。约待三破。既待三而成一色。以验一中原不具三。又约体相相即破。若体即相故。三三应成九体。不应唯三。若相即体故。只应是三相。不应言各三。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至)皆应无异便为大失。

  又大下。十约诸法无异破。因。谓三本事。果。谓大等法。唯量。即五尘。五大。十一根。应皆无别。此则自教相违过。又色等诸境若皆三合成。诸尘无别。应为一根所得。眼等诸根若皆三合成。体无差别。眼能得色。耳鼻等亦能得色。此则现量相违过。又世间所见。现比量所知。若皆无异。此则世间相违过。

  故彼所执实法不成但是妄情计度为有。

  故彼下。总结责。

  胜论所执实等句义多实有性现量所得。

  次破胜论。梵音吠世史迦萨多罗。此云胜。立六句义最为胜故。先叙执。六句。一实。二德。三业。四大有五同异。六和合。实者。谓诸法实体。德业所依。名之为实。实有九种。一地。二水。三火。四风。五空。六时。七方。八我。九意。德者。谓道德。有二十四种。一色。二香三味。四触。五数。六量。七别性。八合。九离。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欲。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润。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声。业者。谓业用。动作义也。有五种。谓取。舍。屈。伸。行。大有者。此唯一种。实德业同一有故。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为体。由此大有。有实等故。同异者。亦唯一也。如地望地。有其同义。望于水有其异义。诸句相望亦然。亦离实等别有自体。和合者。谓法和聚。由和合句令法和合。如鸟飞空。忽至树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令有住等。多实有性者。谓此六句多分是实。及有自性。是现量所得之境也。彼六句中亦有非实非现量得故。如和合非现量得。故言多。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应非离此有实自性。

  彼执下。破。先总破诸句。初量约能生作用。破常。此是法自相相违因。同品中无。异品中有故。诸句中常住者是有法。应是无常宗。能生有作用故因。喻如所生果。次量约不生果。破彼离识有性。此是能别不极成。诸句中常住者是有法。应非离识实有自性宗。不生果故因。喻如兔角等。兔角无实体。不离遍计心。故引为喻。以破离识实有。诸无下。约质碍破诸句无常实有。此亦法自相相违因。诸句中无常者是有法。非实有性宗。有质碍方分可分析故因。喻如军林等。次量以无质碍。破其离识实有。此亦能别不极成。诸句中无常者是有法。应非离识有实自性宗。无质碍故因。喻如心心所。心心所无质碍。不离自心。以破彼诸句中无常法。若无质碍。亦非离识别有自性。

  又彼所执地水火风(至)亦非眼见实地水火风。

  又彼下。别破诸句。文中实德二句立量对破。实句所摄地水火风是有法。应非有碍非实句义摄宗。身根所触故因。喻如坚湿暖动。复以坚湿暖动是有法。非无碍非德句摄宗。身根所触故因。喻如地水火风。此因犯共不定过。意令实句有碍成无碍。德句无碍成有碍。彼此互夺。两俱不成。则实德二句皆是谬立。业句兼在破中。地水火三。准上立量。地水火实句所摄。青色等德句所摄。立量云。地水火三是有法。应非有碍非实句摄宗。眼所见故因喻如青色等。青黄色等是有法。应非无碍非德摄宗。眼所见故因。喻如地水火三。此眼所见因。亦犯共不定过。准此者。例上。应责者。意令两俱不成。故知下。结。先结前二量。次结后二量。风字是衍文。例上结文。应加故知无实地水火与青色等各别有性之文。文无者。略也。无实等者。正显诸句皆谬立。

  又彼所执实句义中(至)如粗地等应是无常。

  又彼下。立量破实句中常法。实句中有碍常者是有法。应是无常宗。皆有碍故因。喻如粗地等。有碍者。即地水火。此是有法自相相违因。

  诸句义中色根所取(至)许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风。

  次量破诸句中无质碍法。无质碍法。即实句中空时方我意。德句坚等。诸句中无质碍法是有法。应皆有碍宗。色根所取故因。喻如地水火风。此亦有法自相相违因。

  又彼所执非实德等(至)非有摄故如空华等。

  又彼下。立量破诸句离识外别有自性。二量如文可立。非实德等。谓非实所摄德业也。非有实等者。谓非大有所摄实等三句也。彼执诸句其体定异故彼此不相摄。以空华石女为同品喻者。以成实等离识之外本无。非谓显唯识也。此俱所立法不成过。能成立有。所成立无故。

  彼所执有应离实等(至)故彼有性唯妄计度。

  彼所下。立量破大有句。初量许其有性。破其离实等。能别不极成过。立量可知。次量许其离实等。破其非有性。所依不成过。离实大有是有法。应非有性宗。许异实等故因。喻如毕竟无。即龟毛兔角等。如有下。举例破。先一句举能例。如有非无。离有之外无别有性。下一句所例。如何实等之外有别大有。若离下。反覆纵夺破。上句覆纵。上有法。指实等。下有性。指大有。下句反纵。无法。谓虚空等。彼既二句。夺破。下一句。结责。

  又彼所执实德业性(至)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又彼下。破同异。初二句略叙外执。初文实德业性。即同异性也。彼言同异。即于实德业上论同论异。复执离实德业之外别有同异性。理定不然一句。总破。勿此下。牒执家量破。此亦下。全申执家似能立量。此字。指同异性。是有法。非实德业性宗。此言离实德业外别有体性。异实等故因。喻如德业等。勿之一字方是破辞。亦字。对上大有句而来。彼执离实德业之外别有大有句。今同异句如之。是故言亦。又应下至实等亦应无别实性等。乃举例破。先举例。又应二字。承上。若谓同异句异实德业别有。则同异句非同异句摄。又应实句非实句摄。异实性故。如德。文中字句繁叠。义似难明。今逐字立为有法。互为同喻。共成三个量。又应德句非德句摄。异德性故。如业。业句例立。地等下一行。准此实等复立八个三支。地等诸性。即德句所摄坚湿暖动。地等体。即实句所摄地水火风。以坚性为有法。非坚摄宗。异地体故因。同喻如湿。字字互为有法同喻。故云更相徴诘。准此者准上实德业句。如实下二句。牒例翻破。初一句牒例。由上十一量文长义广。故此一句总束牒之。次一句翻破。如实性等外无别实等性。例而明之。实德业之外亦应无别同异性。若离下。反覆纵?破。初句覆纵。次句反纵。彼既下二句。夺破。下一句结破。

  又彼所执和合句义(至)由前理故亦非实有。

  又彼下。立量破和合。立量可知。彼许下。况破。设执下。纵夺破。

  然彼实等非缘离识(至)许所知故如龟毛等。

  然彼下。总破所缘诸句非现量境。实等六句是有法。非缘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宗。许所知故因。喻如龟毛等。彼执六句法实有自体。是离识别有。为我现量所缘得。今以非字破之。龟毛是妄意识非量所缘。用为同喻。以破彼六句法非现量得。

  又缘实智非缘离识(至)假合生故如实智等。

  又缘下。立量分破能缘之智非现量智摄。初以缘实智立量。余五例立。假合生者。虚妄根尘假合生故。

  故胜论者实等句义亦是随情妄所施设。

  下二句结责。亦字对前数论言也。

  有执有一大自在天(至)亦应顿起因常有故。

  三破大自在天。先叙执。即涂灰外道所计。彼执此天为万物因。体实。周遍。常住。能生诸法。具此四德。破中先以能生展转逆次而破。后破能生。先以能生破常。若能生果。应是无常。有作用故。次以无常破遍。才生即灭。无动义故。无容从此转至余方。次以不遍破实。无为体遍。性是真实。有为不遍。性非真实。体既下。破能生。初句牒执。次句破。常应居一切时。遍应在一切处。具诸功能。应顿生一切法。待欲下。破救。救云。体虽常遍具诸功能。要待众生乐欲及缘会方生。故无顿生之过。违一下。斥违教过。既待欲缘。虽免顿过。复违本宗。或欲下。破。欲缘不须待。亦应顿起。何以故。大自在天因常有故。因缘具足。法应顿生。

  余执有一大梵时方(至)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四例破余执。先列名叙执。大梵者。即围陀论师。计梵天为万物之祖。能作一切命无命物。是故名常。是涅槃因。时者。即时散外道。执一切法皆从时生。故时是常。是万物因。是涅槃因。方者。即方论师。方生人。人生天地。灭后还入于方。故方是常。是一等。本际者。即安茶论师计。谓世界最初。唯有大水。时有大安茶出。形如鸡卵。周匝金色。时熟破为二段。上段为天。下段为地。中生一切万物。自然者。即无因论师计。一切万物。无因无缘自然生灭。故此是常。生一切物。是涅槃因。虚空者。即口力论师。谓虚空是万物因。别有一法是实。是常。展转生一切法。故空是万物因。我者。即计我论师。谓彼计有萨埵。命者。生者。养育者。数取趣者。如是等谛实常住故。眼能见色。耳鼻舌身意应知亦然。等者。等取宿作因论等。皆同此破者。例上破之。

  有余偏执明论声常(至)如瓶衣等待众缘故。

  五破声论。初叙执。明论。即五明论也。谓因明。声明。内明。工巧明。医方明。定量者。楷定不易。量度不谬。亘焕今古。故执为常。由声故。表彰诠量诸法。次执一切声性是常。不从缘生。待缘显发。显时方有诠表。如钟鼓待桴而响。金石待考而鸣。丝竹待指而出。文义待吐宣而显。彼俱下。次破。先立量破明论。次立量破余声。如文。

  有外道执地水火风极微(至)虽是无常而体实有。

  六破路伽耶论。先叙执。即顺世外道。计一切色心等法。皆极微成。地具四微。水具三。除香。火具色触二。风唯触一。是故四微是实是常。能生粗色。言粗色者。即是子微。因量者。即父母微。最初极微名为父母。聚生粗色名曰子微。子微虽是无常。不越父母。故是实有。此中四执。极微是实。是常。能生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越者。超越。违越。言其不超不违也。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说极微常住。

  彼亦下。九番破斥。先破因微。先立三量破三执。初量约有方分破实。蚁行者。行。谓行伍。即蚁阵也。次量约无方分破其不能生果。三量约有作用能生果破常。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至)色根所取便违自执。

  又所下。四破果不越因量。又所生果是有法。不名粗色宗。不越因量故因。喻如极微。则此下。出相违过。极微至细。非眼等色根所取。若谓粗果色不越因量。即同极微。亦非色根所取。此则违自宗粗色是色根所取。一者自教相违过。二者现量相违过。彼计因果各异。能生所生不同。故此下文皆约因果迭破。

  若谓果色量德合故(至)如粗果色处无别故。

  五约量德粗细相混破。若谓下。牒转计。量。谓因量。德。谓粗德。不越因量故非粗。粗德合故似粗。由斯故是色根所取。所执下。立量破。所执果色是有法。无粗德合宗。同因量故因。喻如极微。此以同因量故之因。破果色粗不成粗。或应极微是有法。亦粗德合宗。处无别故因。喻如粗果色。此以处无别故因。破极微细应非细。粗细混然。因果无辨。

  若谓果色遍在自因(至)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六约果遍自因破。先牒转计。遍在自因者。谓所生果色遍在能生自因极微上。由因微众多不一。故果可名粗。还为色根所取。则此下。立量破。果色是有法。体应非一宗。处各别故因。喻如所在因。处各别者。一一极微各住自位也。若谓果遍自因。因体既多非一。果体如因亦应非一。因各别故不成粗。果既如因。还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果所取。二过同前。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至)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七约多分合成破。初句牒转计。多分。谓众多支分。谓果色多分合故成粗。可成色根所缘之境。多因下。以因夺果。因合足成根境。何用果合成粗。既多下。追破本计非实。则汝下。结相违过。前云不越因量而体是实。今云多分合故非实。故云前后相违。

  又果与因俱有质碍(至)或应离变非一非常。

  八约俱有质碍破。有质碍。即承上多分合义。同处。即不越因量义。立量云。果与因是有法。应不同处宗。俱有质碍故因。喻如二极微。俱有质碍者。如木石不相过。极微虽细。犹有方分。若谓下。立量转救云。因果是有法。可同处宗。体相受入故因。喻如沙水铜药。果受因。如沙受水。因入果。如药入铜。谁许下。直夺破。法法住自位。各各不相到。或应下。纵夺破。纵许能受能入。今破云。受则可离。离则非一。入则须变。变则非常。既非一非常。则汝宗常义自坏上计量德合。遍自因。多分合。二同处。总皆不越因量转变计成。

  又粗色果体若是一(至)但是随情虚妄计度。

  九约事理相违破。一分。谓少分。一切。谓全分。彼。即一切。此。即一分。彼此一体。得应俱得。故云彼一切。应如此一分。不许得一切。则违道理。许得一切。则违现事。世间现触见璧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边。故彼下。结责。进退。即许不许也。

  然诸外道品类虽多所执有法不过四种。

  然诸下。束广从略。先总标四执。

  一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如数论等。

  次别破。先叙一执。有法。谓大等二十三法。有等性。谓萨埵等冥谛。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色等应无青黄等异。

  彼执下。立量破。一切法是有法。体无差别宗。即有性故因。喻如有性。一切法。即事。有性。即理。事有千差。理无二致。若法即性。体则无差。便违己宗我德体异。此则自教相违过。亦违下。世间相违过。又若下。现量相违过。色若即性。色无青黄异。与眼现量违。声无宫商异。香无馨臭异。味无甘辛异。触无冷暖异。则与诸根识现量俱违。

  二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异如胜论等。

  二执下。叙异执。有法。谓实等。有等性。谓大有性。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应如声等非眼等境。

  彼执下。立量破。一切法是有法。体不可得宗。非有执故因。喻如已灭无。非有性。则同无。已灭无。体类虚空。便违一句。责成自教相违过。亦违下。世间相违过。又若下。现量相违过。立量云。色等是有法。非眼等境宗。非色等性故因。喻如声等。余声等例立。

  三执有法与有等性亦一亦异如无惭等。

  三执下。叙俱亦执。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而执为实理定不成。

  彼执下。破。初句同前二家过。次句一异相违。如炎凉相别。勿执体同次句一异互夺。两俱不成。如水火同器。自相陵灭。一异是有法。两俱不成宗。体同互夺故。如水火一器。次句意云。二相极违可令同体。一切诸法皆然。便违世间差别。故以勿字破之。或同体故。此之一异如镜中水火影。是假非实。量云。一异是有法。是假非实宗。和合同体故因。喻如镜中水火影。而执下。结破。

  四执有法与有等性非一非异如邪命等。

  四执下叙俱非执。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色等有法决定实有。

  彼执下。破。初句亦同前过。次约表遮破。表。谓表显。遮。谓遮覆。如说水冷。是表诠。不热。是遮诠。四句皆成有过。又非下。一异俱非。成违世过。亦违下。出违教过。

  是故彼言唯矫避过诸有智者勿谬许之。

  是故下。结。勿谬许者。良以内外大小。所立名言率多相似。须以邪正定其内外。空中甄其大小。渐顿分其别圆。则使名言纤毫不滥。以义定名。万无一失。以名求义。万无一得。是故勿以名同双非。而谬许之谓为中道。上破外道法执竟。

  余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

  余乘下。别破余乘法执。先徴。余者。对大而言。唯此一事实。余二则非真。一执实有。二执离识。

  彼所执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彼所下。总破。小乘法相五位。别分七十五。色法十一。心法唯一。心所四十六。不相应行十四。无为有三。今但破三位者。以不执心心所法离心别有故。

  且所执色总有二种(至)二者无对非极微成。

  且所下。先列色法。有对者。对碍也。二色相对。互相窒碍。如木石不相过。根尘相对故。一可见有对。谓色尘。及能造四大。二者不可见有对。谓五色根。及声香味触。小乘有宗。谓极微所成。大乘即是识变。无对。谓法处所摄色。皆从对色以立其名。略有五种。一极略。以假想观折须弥等至极微处。二极迥以假想观析远迥等至极微时。三受所引。从所防所发善恶之色得名。四遍计所执。执色为实。从所得色得名。五定果色。解脱定。亦鱼米肉山威仪身等。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

  彼有下。先略破有对非实有。此以能成破所成。何以故。能成极微非实有故。

  谓诸极微若有质碍(至)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谓诸下。次广破极微非实有。彼一执极微是实有。二执极微是能成。今初一量约有质碍破极微非实有。次一量约无质碍破极微不能成有对。

  又诸极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实有。

  又诸下。立量约有方分破。极微。便非实有。有方分可分折故。喻如粗色。

  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发影。

  若无下。约无方分破。文有五段。初立量破极微无方分。如何成粗色。承光发影者。粗色也。此破极微不能成粗色。既能成粗色。此则有方分。何谓无方分。极微是有法。云何和合承光发影宗。无方分故因。喻如非色。

  日轮才举照柱等时(至)所执极微定有方分。

  日轮下。第二举粗色现事破。以明极微有方分。先引事。日轮东升照柱壁等时。逐日光移。随光影转。东面承光。西面发影。承光下。牒事破。所成粗色光影处既不同。能成极微定有方分。

  又若见触壁等物时(至)故此极微必有方分。

  又若下。第三约现量破。眼见身触俱现量境。得此不得彼者。以有方分故。所成既尔。能成亦然。

  又诸极微随所住处(至)由此极微定有方分。

  又诸下。第四约和集成粗破。不尔者。应如非色无质碍。如何和集成瓶衣等。又彼此相涉。亦不成粗。由此下。结。既许和集成粗。所执极微定有方分。

  执有对色即诸极微(至)所执极微必有方分。

  执有下。第五约名实相违疏。有对者。障隔质碍义。如木石不相过。若能成极微无障隔。若尔者。则有对色亦无障隔。则可山壁由之直度。便非障碍有对。此则名实相违。

  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实有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有方下。结。追责本计。承上能成极微有方分故定非实有。故所成有对色实有不成。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五识下。次破离识。文先徴起。余乘徴云。如上破有对非实有。岂眼等五识。无所依缘色耶。既有依缘之色。故知心外有法。所依。谓五根。是眼识等增上所依。所缘。谓五尘。是眼识等所缘。

  虽非无色而是识变(至)即以此相为所依缘。

  虽非下。总释所依所缘唯识所变。谓眼等识虽有所依所缘之色。而是本识所变现。非是心外别有极微以成根境。但诸识生时。由内因缘种子力等。于第八识上变似五根五尘。眼等五识。依彼所变根。托彼本质境。虽不亲得。要托彼五尘质上变作五尘相现。即以彼五根为所依。以彼及此二种五尘为所缘缘。五识若不托第八识所变。便无所缘缘。所缘缘中有亲疏故。

  然眼等根非现量得(至)此为所依生眼等识。

  然眼等下。别明所依。谓眼等根虽识变现。而不同色等五尘是现量得。既非现量得。何以知有。以能发生眼等五识。由彼彼用。比知是有。此但等者。谓此五根虽属色法。但是识上所现功能。非是心外别有大种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发生五识作用。观用知体。如观芽生。比知种体。故此功能在识在余虽不可说。而外求之理既非有。定应许此在识非余。此能发识。名眼等根。此为增上依。生眼识等。

  此眼等识外所缘缘(至)自识所变为所缘缘。

  此眼下。别明所缘。初句外所缘缘理非有故者。此遮外本质非唯心境。宗镜谓能缘缘不着处。此是疏所缘缘。下句自识所变者。此许眼等识所变相分境。是亲所缘缘。

  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

  谓能下。破能生为所缘缘。先牒计。谓若有法。能牵引生似己相识。汝执彼能引生法。是此似自识之所缘缘。缘似自者。以相是识之自分故。

  非但能生勿因缘等亦名此识所缘缘故。

  非但下。破。所缘缘要具二支。一能生。二带相。非但能生一义可是所缘缘。如彼论云。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今此虽有见托彼生。且无此识带彼相起。若唯能生一义是所缘缘。则因缘。增上。等无间。此三皆有能生义。亦可名此识所缘缘。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彼相故。

  眼等下。破和合为所缘缘。先牒计。彼计和合者。以五识了色等时。带彼和合相故。

  非和合相异诸极微(至)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非和下。破。初明和合是假非实。谓和合相。非离极微外有实自体。以分析彼和合相至极微时。似彼相识定不生故。既可分析令识不生。故知和合是假非实。彼和下。承上非实。显非识生缘。勿第下。引喻证。论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识故。

  非诸极微共和合位(至)色等极微非五识境。

  非诸下。破极微为所缘缘。先牒计。执家谓共和合位诸极微。以微圆实体。可与五识各各作所缘。今以非字非之。此识下一句。出其所以。谓眼等识上不带极微相故。此约极微破。带彼相起是所缘义。今既不带。故非所缘。非诸下。破极微无和合。上计和合位极微有和合相。可与五识作所缘。今以非字破之。不和下一句。出其所以。谓不和合时无此和合相故。谓极微体相。合不合同。故引不合以证于合。非和下。牒上。若谓不和合时无和合相。已和合位有和合相。则应合与不合极微体相有异。今以非字非之。故和下。结承上体相既无有异。故合不合皆非识所缘境。论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色等极微设有实体能生五识。然非所缘。前破能生。引三缘为例。今破极微。举不带彼相之因。共成一量。以显极微非五识境。

  有执色等一一极微(至)彼相实有为此所缘。

  有执下。破和集为所缘缘。先牒计。谓极微不和集时。体微圆故。非五识境。共和集位。彼彼相资有粗相生。彼相不离极微故。而是实有。为此所缘。有粗相生。即带彼相起义。彼相实有。即见托彼生义。二支既具。故与五识作所缘缘。

  彼执不然共和集位(至)一识应缘一切境故。

  彼执下。破。初句总非。共和下。释。谓集未集极微体一。宁以共集而为所缘。论云。和集如坚等。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瓶瓯下。破转计。彼计缘瓶瓯等觉相复有别生。此仍救成带彼相义。今破云。瓶瓯等物能成极微。微圆平等体无差别。缘彼相识亦应无别。带彼相义还复不成。论云。瓶瓯等觉相。彼执应无别。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故。共和下。复破转计。彼计极微亦有差别。今牒破云。若共和集位极微有粗相别生。为此识境。则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小相。何以应舍。非粗相识可缘细相境。何以不缘细境。勿余境识缘余境故。言余者。诸尘互望名余。如缘色眼识。可缘声等。若余识可缘余。一识应缘一切境故。

  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

  许有下。结况如文。故五识所缘缘非外色等。其理极成。

  由此定知自识所变(至)见托彼生带彼相故。

  由此下。显内所缘缘。由此者。承上而言由前外色理非有故。故知识变相似色尘等相。为眼等五识真所缘缘。以具见托彼生。带彼相起二义故。见谓见分。彼。谓似色等。即有实体能生识义。带有二义。一者挟带。即能缘心亲挟境而缘。二者变带。即能缘心变起相分而缘。相亦有二义。一者体相相。二者相状相。五识缘境。于二二义中唯是后义。谓于五识体上变带色等相状。而为眼等见分所缘。故论云。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然识变时随量大小(至)故说极微是色边际。

  然识下。明识所变相非极微成。谓五识变色等时。随其本质量之大小。对至即现。所现形量如彼本质。非别变作众多极微。然后和合共成一物。为执下。释妨。妨曰。识变色等。顿现可尔。经说极微。宁不相违。释云。为执粗色有实体人。佛说极微令其除折。非谓实有极微。诸师乘教。以假想观七分七分渐除至不可析。又妨云。前说极微定有方分。是可分析。今何又言不可析耶。释云。虽此极微等。故说下。如楞严云。汝观地性。粗为大地。细为微尘。至邻虚尘。析彼极微色边际相七分所成。更析邻虚。即实空性。故说极微是色边际。

  由此应知诸有对色皆识变现非极微成。

  由此下。结。成已唯识。斥彼外计。

  余无对色是此类故(至)而可说为真实色法。

  余无下。破无对色。先例破。或无下。立量破。余无对色是有法。定非实有宗。许无对故因。喻如心心所。

  表无表色岂非实有。

  表无下。破表无表色。表者。表彰。表显也。即身口二业。彰显心之善恶也。无表。即意业余。乘徴云。有表。色声二尘摄。无表。法处色摄。此诸色法岂非实有。

  此非实有所以者何且身表色若是实有以何为性。

  此非下。总破总徴。且身下。牒表色中身表徴问。

  若言是形便非实有可分析故长等极微不可得故。

  若言下。别破身表。先破形。形即长短形量。有宗计形为身表。分析长短形量至极微时。极微上形量不可得故。

  若言是动亦非实有(至)灭若待因应非灭故。

  次破动。动。谓动作。即屈伸俯仰等。正量部计动为身表。初生即灭。不至余方。诸动转义不可得故。俱舍云。身表许别形。非行动为体。以诸有为法。有刹那尽故。有为下二句。展转释成。云何才生即灭耶。有为法灭。不待所因。譬如电光。即现即灭。云何法灭不待因耶。缘合名生。缘离名灭。灭若待因。应非灭故。

  若言有色非显非形心所引生能动手等名身表业。

  次破心所引生。先叙计。非显。谓非青黄等显色。非形。谓非长短等形色。意谓有色非形显摄。是心力用所引生者。由此能动手等。名身表业也。

  理亦不然此若是动(至)非显香味类触应知。

  次破。动。义如前破。动因。即风。风性无体。何所表示。又风属触。触唯无记。不通善恶。瑜伽论云。身语表业通三性故。非显下。例余二尘亦非身表。上明色触此例香味。声唯语表。则知五尘皆非身表业也。

  故身表业定非实有。

  故身下。结破。

  然心为因令识所变(至)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然心下。申正义。大乘约心变。即异小乘。心。谓第六。识。谓第八。谓以意识为因。动身发语独为最故。令本识所变手等。前灭后生。相似相续。转至余方。虽非实动。似有动作。表示心之善恶。假名身表。非谓离心别有也。

  语表亦非实有声性(至)外有对色前已破故。

  语表下。次破语表。初句直破非实。一刹下。释。一刹那声虽是实有。其相至微。无诠表故。此句纵其实有。夺其诠表。多念下一句。纵其诠表。夺其实有。外有下。例前。声属有对。前已破竟。今不应执。

  然因心故识变似声(至)假名语表于理无违。

  然因下。申正义。准上应知。

  表既实无无表宁实。

  表既下。破无表。以有表例破。

  然依思愿善恶分限(至)现行思立故是假有。

  然依下。申正义。思。即遍行中思。愿。即别境中欲。谓第六识相应若善若恶思欲分齐定限。动身发语独为最故。依此假立无表之名。谓此下。别分释。此字。谓无表。善恶身语。是所发。思种。是能发。增长。谓种子将发现行时。成熟位也。若发则属有表。今于将发。犹名无表。此依散心通善恶位释。定中约现行思造作位立者。以定中现行相不外彰。唯己独知。亦名无表。此以定心善位释。若种若现俱依思立。故非实有。

  世尊经中说有三业拨身语业岂不违经。

  世尊下。先设难。约三业一有二无设难。今但言心。拨无身口。岂不违经。

  不拨为无但言非色(至)异熟果故亦名为道。

  不拨下。释。初二句直答。言非色者。谓皆思为性也。能动下。明三种思皆名为业。审。谓审虑思。决。谓决定思。意。谓第六识。此二思与意相应。能作动意。说名意业。若思体动作名业。此持业释。若身口意三之业。此依主释。起身下。释业字义。思名业者。造作为义。是审下。释异名。此之身口。是审决思游行履践故。又身口现作善不善因。能通能生未来苦乐之果。履故。通故。名道。道。犹路也。通也。辅行引成论问云。何名业道。答。意即是业。于中行故。故名业道。前行后三中。后行前七中。三是业非道。七亦业亦道。意即是业者。意地思也。于中行者。行身等也。故知身等为意所行。名为业道。前行等者。辩起先后。将教所列。对起先后。文列次第。身口居先。意三居后。起之次第。意三在先。身口居后。先起意地。故云前行。文列在后。故云后三。后动身口。故云后行。文列在前。故云前七。中字。但是助句而已。云在此七及三中耳。然论文。意三是业非道者。非身口故。亦业亦道者。身口二业为意业所行故。复名为道。今文义立意为能通。亦得名道。是故后三通至身口。故云而能通七。前七是业。复为意行。是故论云亦业亦道。

  故前七业道亦思为自性。

  故前下。结成。不唯意业思为自性。身语二业体亦是思。七业者。身三口四善恶业也。

  或身语表中思发故假说为业思所履故说名业道。

  或身下。复释身语二表。上约能动身发语之思名业。此约所发身语表。假名为业。由内思发故。思所履故。双名业道。此约依主释。

  由此应知实无外色唯有内识变似色生。

  由此下。结色唯识变。上破色法竟。

  不相应行亦非实有(至)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不相下。破不相应。先释通名。相应者。和顺义。谓此非能缘故。不与心相应。非通善染。不与心所相应又非质碍。不与色相应。又有生灭。不与无为相应拣四位法。故名不相应。谓得。非得。同分。命根。无想定。灭尽定。无想异熟。生。住。异。灭。名身。句身。文身。共有一十四。初总破总徴。下三句释非实所以。非如下一句。以明非实有体。非异下一句。以明非异色心别有用。由此句。结。但依下。明依色心分位假立。

  此定非异色心心所(至)如余假法非实有体。

  此定下。约三量释成前三义。初量云。此。指得非得等。是有法。非异色心心所有实体用宗。许蕴摄故因。如色心等喻。此以非异色心等宗。显此非异色心别有用也。次量仍以此字为有法。此以心心所等所不摄故因。显此定非实有体也。后量亦以此字为有法。此以余假法喻。显此依分位假立也。余实法。谓色心等。余假法。谓镜像水月等。依形质真月假立也。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异色心等有实体用。

  且彼下。别释得非得。先大乘问。

  契经说故如说如是(至)成不成言显得非得。

  契经下余乘答。补特伽罗。此云数取趣。十无学法者。正语。正业。正命。是戒蕴。正念。正定。是定蕴。正见。正思惟。正精进。是慧蕴。正解脱。是解脱蕴。正智。是解脱知见蕴。此十即无学五分法身也。成不成下。结。经所说二成言。正显于得。二不成言。显于非得。故知实有体用也。

  经不说此异色心等(至)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经不下。破。初句斥引经不当。亦说下。引例破。七宝者。主兵臣。主藏臣。女宝。象宝。马宝。此即他身。如意宝。轮宝。此即非情。若谓得即成就。岂轮王实成就他身及非情耶。若谓下。遮救。初句牒救词。于善下。斥。若谓轮王于宝有自在力。假说成就。于善恶法亦有自在力。何不许假说成就。而执为实得耶。若谓下。复遮救。初句牒救词。宁知下。斥。若谓七宝是现在可假说者。宁知善等非是现在有。次句反释现有。理无实法离现有故。现在一句。转释善等种是实非假。此言善恶种子是现在法。而是实有。非是假说。云何执七宝是现在而要假说耶。七宝现在而可假说。种子现在亦应是假。如何执为实得。

  又得于法有何胜用(至)若待余因得便无用。

  又得下。推诘破。初一句诘问。若言下。诘破。若言有情具此得故。能起一切法者。不劳修证。应起无为而成圣道。又一切无情无得应永不起。如何现见草木春生夏长耶。又未得已失皆无得。应永不生。云何亦有未得而得。已失复得耶。若俱下。遮救。若谓未得已失虽无现得。由有无始俱生得为因。所以后时复起。破云。是则同彼外道一因论便违自教因缘二生。又得具三性。三性应顿现前。救云。虽具三性。须待若善若恶余因方起。今破云。余因自生。得便无用。

  若得于法是不失因(至)故得于法俱为无用。

  若得下。破不失因。转计云。得是法之不失因。法者。即善恶业法。得。谓得绳。辅行七之三。准于有部立以得得。渐以后得。得于前得。故使往业。能至未来。故有部中业入过去。得至未来。身死得谢。未来报起。如一业成。以一大得。得于业法。又以小得。得于大得。第二刹那。以三大得。得前二得。及以业法。初念之得。俱成法故。又三小得。得前三大。并初刹那九法成就。第三刹那二十七法。此之得义出自法相释作无作。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忘者。以由得绳不断使之然也。故云不失。一切有情以此为因。成就善等诸法。诸可下。破。成法是有情成。于得何为。

  得实无故非得亦无。

  得实下。例破非得。

  然依有情可成诸法分位(至)三现行成就。

  然依下。申正义。初明得。三种成就。正显于得。所有染污法。诸无记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现行者。彼诸种子。若未为奢摩他之所损伏。若未为圣道之所永害。若不为邪见损伏诸善。如断善根者。如是名为种子成就。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无记法。生缘所摄受。增盛因种子。名自在成就。若现在诸法自相现前转。名现行成就。

  翻此假立不成就名(至)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翻此下。明非得。未成就。正显非得。如文。此类下。指广结略。举一蔽诸。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同分。

  复如下。释同分。同分者。谓彼彼处受生有情。同界。同趣。同生。同类。位。性。形等。由彼彼分互相似性。是名众同分。亦名有情同分。先大乘问。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

  次余乘答。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同分为证不成。

  此经下。斥引经不当。

  若同智言因斯起故(至)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若同下。牒计例破。先牒计。智。谓智解。言。谓诠表。同分者。其境均等。若同智言因斯同分境均故起者。例破云。草木境均。亦应有同分。亦应起同智言。今草本境均而无同分。不起同智言。则众有情不因境均起同智言。亦无实同分。又于下。约无穷责破。如文。

  若谓为因起同事欲(至)何要别执有实同分。

  若谓下。牒计破。先牒计。同事。谓同所事。同欲。谓同愿乐。由同分为因。方起同事愿乐。故知同分实有者。理亦下。破。习以成性。由性欲生。何须别执。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别假立同分。

  然依下。申正义。身心相似。即同义。分者。因也。分位差别者。谓天同类。人同类等。类各非一故。方以类聚。物以群分也。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命根。

  复如下。释命根。命根者。识息暖三事连持。一期果报不断。名曰命根。此依第八种子假立。先大乘问。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寿暖识三应知命根说名为寿。

  次余乘答。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寿体为证不成。

  此经下。斥引经不当。

  又先已成色不异识(至)应如受等非实命根。

  又先下。举例破。立量比破色不异识。前已极成。暖是色法。应当比知命根亦不离识。先一量明若是命根。不离识有。命根是有法。离识无别有宗。不异识故因。同喻如暖。次一量明若离识有。非是命根。命根是有法。非实命根宗。异识有故因。喻如受想行。

  若尔如何经说三法(至)有此识因后当广说。

  若尔下。三番问答释妨。初问云。若寿暖皆识。只应云识。经中何言寿暖识三耶。义别下。答。虽皆是识。约义言三。阿赖耶识相分色名暖。此识种子名寿。此识现行名识。如四正勤。约已生未生善恶二法。义说为四。但是一精进。住无下。次问云。义虽说三。但唯一识。住无心位既无有心。亦应无寿暖。云何经说而寿不灭。亦不离暖。岂不下。答。住无心位识不离身。故寿暖亦不灭。既尔下。三问云。既尔者。牒上识不离身。此名有心。何谓无心。彼灭下。答。无心位但灭转识。非谓第八。证有此识。如后引教理。

  此识足为界趣生体(至)无劳别执有实命根。

  此识下。结。指体遮执。

  然依亲生此识种子(至)住时决定假立命根。

  然依下。显正义。此字。拣余识种。识字。拣相应法。种子。拣现行。彼所拣者皆非命根。今取亲生第八种子。此种由先善恶业所引。业既不同。所引种子亦有差别。住时随因。长短决定。依此种子假立命根。

  复如何知二无心定无想异熟异色心等有实自性。

  复如下。释二无心定及无想异熟。先大乘问。

  若无实性应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现起。

  若无下。余乘答。文中反答。意谓离识别有实法。方能遮心等不起。

  若无心位有别实法(至)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若无下。牒计举例破。先牒计。应无下。举例。彼既下。例破。又遮下。引假破实。

  谓修定时于定加行(至)此种善故定亦名善。

  谓修下。显正义。先明二无心。加行者。谓定前方便也。正在定时。心心寂灭无复厌患期愿。是以厌期但在加行位。二定差别者。厌期不同。若无想定。但厌前六不恒行心心所。若灭尽定。兼厌第七染污恒行心心所故。又此二定所依不同。一依外道。一依圣教。界地不同。色界五地。无色究竟。作意不同。一欲灭除。一求暂息。依此不同。假立二定。

  无想定前求无想果(至)依异熟立得异熟名。

  无想下。次明无想异熟。此于加行位求无想果。执彼天以为最极寂静真解脱处。发胜期愿而希得故。此与无想定有别者。彼在因。此唯果。彼有修。此无行。彼属心。此属色。所有生得不恒行粗动心心所灭。于此分位假立。

  故此三法亦非实有。

  故此下。总结三法非实。

  成唯识论自考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