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卍新续藏第 41 册 No. 0730 毗尼作持续释

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七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衣药受净篇第四

  释 衣身之章也。上曰衣衣隐也。下曰裳裳障也。所以隐形自障蔽故。涅槃经云。三衣者。如世衣裳障覆形体。大论云。释子受持禁戒是其性。剃发染衣是其相。律中凡资身法服并卧具等总名衣也。药者治病之草。此土以草根木皮及五金八石等。皆可为药。西域多用酥油蜜等。治病为药也。盖有形之躯难免饥渴寒暑。不无四大相违故。律制僧徒凡着用衣药。俱有受净之方。以表戒行也。故尔类聚列于第四篇。此篇中共有二十法。总是但对首及但心念二种羯磨。皆为事作。俱属私也。下不繁释。

  时诸比丘多畜衣服。佛言。当来善男子不忍寒苦。畜三衣。足不得过。

  释 此先引制缘也。律云。时佛与千二百五十比丘。游行王舍城。见诸比丘。在途次行担重担衣。尔时冬际天大寒。世尊着一衣。于露地坐。至初夜已觉寒。又着一衣。中夜过已觉寒。又加一衣。不复寒苦。世尊作念言。当来比丘不耐寒苦。着此三衣。足以御之。我今为诸比丘。当制三衣。不得过也。大智度论释云。外道裸形无耻。白衣多贪重着。佛圣弟子住于中道故。着三衣也。

  僧祇云。三衣是沙门贤圣标帜故。

  释 此引律明衣之尊胜也。帜者幡也。立木系帛于上。曰标帜。以表殊胜故。今喻三衣凡圣同轨。表显道仪。是真沙门释子乃至果位贤圣。莫不身着法服。体具威仪。令生物敬。以异居尘。律云。三世如来并着如是衣也。警训云。世尊处世。深达物机。凡所施为。必以威仪为主。盖谓身不离衣故。

  萨婆多云。为五意故。障寒热。除无惭愧。入聚落。在道行生善。威仪清净故。方制三衣。

  释 论谓一衣不能障寒热。三衣足能障寒热。安乐无苦迫故。一衣不能障惭愧。三衣能障诸惭愧。不令露形丑故。一衣不能入聚落。三衣随身入村落。能生他信敬故。一衣不能行途生善。三衣具足在道行。能摄心生善故。一衣不能净威仪。三衣能更换。入众令威仪清净故。为此五意方制三衣也律本云。不得以犯舍堕物及邪命得衣。作不成受。若以锦衣五大上色。不得受。应染作袈裟色。

  释 此引律明衣体须净方成受持也。犯舍堕物者。谓犯畜长衣。若过十日。若过一月。衣未舍罪未忏。此乃不净财。不得作三衣受持。邪命得衣者。准大智度论云。邪命有五。一诈现异相。谓诸比丘违佛正教。于世俗人前诈现奇特之相。令其心生恭敬而求利养。二自说功能。谓诸比丘以辩口利词抑人扬己。自逞功能。令所见者生敬信心而求利养。三占相吉凶。谓诸比丘攻学异术。卜命相形。讲谈吉凶而求利养。四高声现威。谓诸比丘大语高声。诈现威仪。令人畏敬而求利养。五说所得利。以动人心。谓诸比丘于彼得利。于此称说。于此得利。于彼称说。令人动心而求利养。是为五种邪命。若佛弟子宜慎诫之。又业疏云。但有邪心。有涉贪染。为利卖法礼佛读经断食诸业。所获赃贿。皆曰邪命物。正乖佛化。故特制也。如经中说。比丘持粪扫衣。就河所浣。诸天取汁用洗身自。不辞秽也。外道持净㲲。次后将洗。诸天遥遮勿污池也。由邪命得。体不净故。故云邪命得衣。作不成受。纵是檀越自发施心。以诸锦帛。并五大上色衣财供养。虽顺彼心受之。应染作袈裟色。盖法衣顺道。布服是恒流俗所贪。故齐削也。袈裟者梵语。具云迦罗沙曳。此翻不正色。章服仪云。袈裟之目。因于衣色。如经中坏色衣。坏色者。谓以青黑木兰三种色。而坏其五大上色也。

  听以长二肘广四肘衣。作安陀会。长三肘广五肘作郁多罗僧。僧伽黎亦尔。五分云。肘量长短不定。佛令随身分量。律云。度身而衣故也。

  释 此引律明衣量也。以一尺八寸为一肘。则下衣三尺六寸长竖量也。七尺二寸广横量也。中衣竖量五尺四寸。横量九尺。上衣亦尔。五分谓肘量长短不定。听随自身量作衣。须知上衣不过踝骨。下衣缩于中衣。中衣缩于上衣。如是次第掩之。乃名如法。然人躯长短。由敬慢之业所招故。世尊先制定量。令身长者。须遵后开度身。令躯短者得便。否则衣体不称。威仪失准故。律云。度身而衣故也。

  若作新衣。一重作安陀会郁多罗僧。二重作僧伽黎若故衣者。三重作安陀会郁多罗僧。四重作僧伽黎若粪扫衣。随意多作。

  释 此引律明衣财新故也。衣分厚薄者。三衣制意。本为障寒。西域比丘除三衣及下裙。更无余者披着此方身衣。重重三衣。唯用单作。传习已久。故不能随新故之财。造厚薄之衣。国风如是。唯生信仰。而增惭愧尔。

  应五条。不应六条。乃至应十九条。不应二十。若过是条数亦应畜。应法稻田畦畔齐整。听以刀截。成沙门衣。不为怨贼所剥故。

  释 此引律明作衣之相也。衣揵度云。世尊出王舍城。南方游行。中道见有田畦畔齐整。告阿难。汝见此田不。答言已见。复问阿难。汝能为诸比丘。作如是衣不。答言能。阿难汝往王舍城。教诸比丘。作如是衣。阿难还城教众。作如是割截衣。世尊南方游行已还。见诸比丘多着割截衣。告阿难言。汝聦明大智慧。我为略说。而能广解义。过去未来诸佛世尊弟子着如是衣。如我今日。刀截成沙门衣。不为怨贼所劫。从今已去。听诸比丘作割截衣。故有此三衣条相之式。所以若作五条衣不应作六条。作七条衣不应作八条。作九条衣不应作十条。乃至十九条不应二十条。若过是条数亦应畜者。即下三九大衣是。若以法喻言者。谓田畦贮水生长禾苗。以养形命。衣相福田。润以四利之水。增其三善之苗。养以法身慧命也。

  萨婆多云。从九条至十三条。下品大衣。二长一短。从十五条至十九条。三长一短。从二十一条至二十五绦。四长一短。名如法作。若互增减。成受持着用得罪。

  释 此引论明僧伽黎。分上中下三品。开九衣者为就衣财。省缘知足故。九条十一条十三条皆两长一短。名下品大衣。十五条十七条十九条皆三长一短。名中品大衣。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皆四长一短。名上品大衣。所以长增而短少者。为法服敬田。能利诸有。表圣增凡减也。

  律云。应法四周有缘五条十隔。应自浣染舒张搌治。裁缝大衣。中衣要割截。若少褋叶作。五纳衣亦尔。若下衣得褶叶。

  释 应自浣染搌治者。律制比丘不得使非亲里尼浣染打衣。故如法之服须四周有缘五条十隔一长一短作下衣。若大中二衣先应度量其财。堪割截条相。长短足者。善设少不足。不须割截。即就此财作褋叶衣。褋者重也。谓别帖条相于上。五纳衣亦尔者。非谓衣有五听。以五种粪扫衣。纳作三法服。足与不足。割截褋叶。亦如大中二衣故。若下衣得褶叶者。谓褶合少许作叶。如衣褶也。虽听褋褶作叶。必须内通水道。周流无壅。于相交处。不得俱缝。若缝塞者。非田畦相。以通水道也。

  十诵云。若少减量作。若缦作。

  释 减量作者。莫过度身减缩一二寸尔。太减则不称体也。缦作者。梵语钵吒。唐言缦条。即是一幅氎。无田相衣。佛法至此一百八十七年。出家未识割截。秪着此衣。

  僧祇云。叶极广齐四指。极狭如穬麦。律本云。应知此长条此短条。此是叶。此是第一缝第二缝。此中缝叶两向。听叶作鸟足缝。十诵云。要须却刺。前去缘四指施钩。后八指施纽。

  释 叶极广齐四指者。如后文说净中云。广如来四指长八指足。可作大衣。条相飞边随意。若衣财少飞边。极狭如穬麦。形仅可四。五分律本详分此长条乃至叶两向者。恐割截零星。缝时条错。不应法故。鸟足缝者。鸟足前后有指。谓一前刺复一后刺。又一前刺不得。一顺长缝俗。谓钩针缝是也。十诵云。却刺者。却谓退后。亦同鸟足缝故。去缘四指。施钩谓胸前之缘下四寸后八指。施纽谓从右腋后绕左肩。上下缘八寸。此准常人指言也。

  萨婆多云。三衣破但缘不断。不失受持。

  释 谓比丘三衣中有年久损坏。不任修补者。但四周之缘未断。亦不失受持。此为少知识。难办权开。设有所望得财。岂可容缓。

  三千威仪云。令帖四角。律本令褋障垢腻处。若衣坏随孔大小方圆补。及如二指大。

  释 令帖四角者。制取坚用。今讹谓四天王也。褋垢腻处者。谓衣财有余。褋肩及背缘之处。护衣令洁。免致汗污。若三衣少有损破。不得便弃。更求好者。应随孔大小方圆补治。及如二指大亦应补。准佛指四寸大。常人指二寸大。制令补者。此有二意。一对治贪爱之心故。一增益檀施之福故。

  十诵云。护三衣如自皮。着大衣者。不得摙上石草木杂使。若不持三衣入聚落。犯罪。

  释 三衣喻如自皮者。令生护爱之心故。摙者。般运负担也。大衣者。凡说法利生。入里乞食。降伏外道时方着。岂可披着尊服而为杂使。故制不宜。释子沙门内禀禁戒。外着袈裟。入市杂俗。缁白须分。若不持三衣。则体失僧仪。无所表矣。故犯罪结舍堕。

  僧祇云。当敬如搭想。不著者擗褺举之。入俗人处。不着纽者家家。得罪。

  释 三衣譬如佛塔者。令生尊敬之想故。若恭敬供养佛塔。获生善灭恶功德。敬衣亦尔。若入聚落时。大中二衣不著者。应擗褺举之随身。又缘比丘入里乞食。于俗人前。风吹衣堕。露丑招讥。故制入俗人处。若不着纽者逾一家。则获一越毗尼罪也五分云。若衣下坏亦令倒着。上下安钩纽。

  释 缘诸比丘衣下数数坏。故制倒着。又因在雨中倒着行。水入叶中。复听顺披。所以上下俱令安钩纽也。今以片布。安中条之上。谓曰须弥山。复以二小片。安于左右二条之上。谓曰日月宫。若倒著者。则日月下坠。须弥倒悬。然所讹者。为律令帖障垢腻于里。错分三片。安之于外。其缘上安一片。名贫婆衣。有经中说云。王舍城有一贫婆。见人供佛及僧。自愧前世不植福德。现生受诸贫苦。思无所供。即脱身上故衣。礼佛供奉。佛慈愍故受之。令诸比丘人。各分一片。置其衣上。令植福田。因授记。得当来如意福报。故名贫婆衣。斯有据。

  律中聚落外令反着衣。比丘所行之处。衣钵恒随。犹如飞鸟。余如钞明。

  释 初句者。律云。时诸比丘闻佛不听反着衣入聚落。畏慎不敢聚落外反着衣。被风尘日[暻-京+恭]。虫鸟污秽。缘此白佛。故听。比丘所行之处衣钵恒随犹如飞鸟谓余如钞明者。今按缁门警训。引事钞云。十诵护三衣。如自皮钵。如眼目。乃至云所行之处与衣钵具。无所顾恋。犹如飞鸟。僧祇亦云。比丘三衣一钵须常随身。违者出界结罪。除病。敬三衣如塔想。五分云。三衣谨护。如身薄皮。常须随身。如鸟毛羽飞走相随。四分云。行则知时非时。不行所行之处与衣钵俱。犹如飞鸟羽翮相随。诸部并制随身。今时但护离宿。不应教矣。所以衣钵常随身者。由出家人虚怀为本。无有住着。有益便停。故制随身。若任留者。更增余习。于彼道分。曾无思择。故制有由。此谓如钞明也。下文续引圣教。以显三衣功德故。

  按悲华经云。如来于宝藏佛所发愿。愿成佛时。我袈裟有五功德。一者入我法中。或犯重邪见等。四众于一念。敬心尊重。必于三乘授记。二者天龙鬼神若能恭敬此人袈裟少分。即得三乘不退。三者若有鬼神诸人得袈裟。乃至四寸饮食充足。四者若有众生共相违背。念袈裟力。寻生慈心。五者若在兵阵。持此少分。恭敬尊重。常得胜他。若我袈裟无此五力。则欺十方诸佛。

  大悲经云。但使性是沙门。污沙门行形。是沙门披着袈裟者。于弥勒乃至楼至佛。所得入涅槃。无有遗余。

  婴珞经云。若天龙八部斗争。念此袈裟。生慈悲心。海龙王经。龙王白佛。如此海中。无数种龙。有四金翅。常来食之。愿佛拥护。令得安隐。于是世尊脱身早衣。告龙王。汝取是衣。分与诸龙。皆令周遍。于中有值一缕之者。金翅鸟王不能触犯。持禁戒者。所愿必得。

  贤愚经云。佛告阿难。古昔无量阿僧祇劫。此阎浮提于山林中。有一师子。名[跳-兆+荼]迦罗毗(上音茶翻云坚誓)。躯体金色。光相明显。时猎师剃头着袈裟。内佩弓箭。以毒箭射之。师子警觉。即欲驰害。见着袈裟。念言。此人不久必得解脱。所以者何。此袈裟者。三世圣人标相。我欲害之。则为恶心向三世圣贤。

  法灭尽经云。佛告阿难。吾涅槃后。法欲灭时。五逆浊世魔道兴盛。魔作沙门。坏乱吾道。着俗衣裳。乐好袈裟五色之服。乃至袈裟变为白色也。

  感通传中天人云。佛法东传六七百载南北律师曾无此意。安用杀生之财。而为慈悲之服。师何独拔。南山答曰。余因读智论。见佛着粗布伽黎。因怀在心。何得乖此。及听律后。便见蚕衣卧具。纵得已成。并斩壤涂埵。由此重增景仰。又见西来梵僧。咸着布氎。具问答云。五天竺国无著蚕衣。由此兴念着布衣也。然今为僧不思古人德风。遥符法灭悬谶。多着紫花墨色。并细软紬绫。任情不禁。厌弃缁服。反谓福缘。理应无咎。呜呼寸丝千命。孰忆于斯。伤慈爱好。乖僧仪制。

  ○受安陀会法

  释 将受三衣。须识衣名。然此三衣名。诸部并无正译。唯事钞准义释之。谓大衣名杂碎衣。以条相多故。若从用为名。则曰入王宫聚落时衣。乞食说法时着七条。名中衣。从用云入众时衣。礼诵斋讲时着五条。名下衣。从用云院内行道杂作衣。下文正明受法。

  佛言。三衣应受持。若疑舍已更受。若有衣不受持。突吉罗。而不出受法。今准十诵加持。若以青黄赤白黑五大色及上色染。律论并不成受。若如法衣应云。

  释 然此受衣。而言应云者。法须依律一定。仪当准义。今加谓凡受衣者。应诣一持戒知法。比丘前先具仪。作礼毕起。立自手捧衣。对前人应去。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安陀会五条衣受。一长一短割截衣持(三说)。

  释 三说竟。所对者合掌。(答言)善受衣者。(答言)尔。如前作礼两别。若受衣者是上座。所对者是中下座。受者唯合掌鞠躬。但立说作法既竟。其所对者应礼上座足。向下诸衣药受舍时加仪。别座皆准此。

  下衣有四种。谓割截褶叶褋叶缦作。就中有正从二品。先明正有三种。从有二十种。若作褶叶褋叶二种衣者。加受文时。余词同上。但改下褶叶衣持。

  释 品者类也。明正有三种者。谓四种安陀会。上已受割截。余有褶叶褋叶缦作三种。若作褶叶褋叶二种衣受者。加受文时。余词同上。但改某衣持也。从者随也。若四安陀会俱阙。随僧伽黎郁多罗僧。有长者权受作下衣。守持应法。免离衣过。须知从衣守持。但从其名。不从其相。唯听随身。不听披着。而云从有二十种者。谓僧伽黎三品九衣。听割截褋叶二种作。共有十八郁多罗僧。听割截褋叶二种作。故云从有二十种衣也。

  若从衣受持者应如是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此安陀会二十五条衣受。四长一短割截衣持(如是三说)。

  乃至九条七条类此取解。其郁多罗僧僧伽黎各有正从。加受差互。准上可知。

  释 加受差互者。谓三衣条相长短差别。若彼此互从。受持文词准上。改称可知。此以一从法。而例显诸从法也。

  若加缦安陀会。余文如上应言。

  此缦安陀会受持(三说)。

  若拟作郁多罗僧僧伽黎者。并准安陀会法。唯约衣上下。增减为异。

  释 此准十诵缦作三衣之制。若财少者揣度欲作。中衣大衣并准安陀会法。通缝一幅。不分田相长短。唯约大衣。下过中衣若干。中衣下过安陀会若干。若上覆下。则善不得。下长于上。以此识知三衣着用。皆有志也。故云唯约衣上下增减为异。

  ○受郁多罗僧法

  此衣正有二。谓割截褋叶七条也。从有二十二。

  释 从有二十二者。僧伽黎割截褋叶各九。安陀会割截褶叶褋叶缦作四。共二十二也。

  若受割截衣。余文准上。下文加法云。

  此郁多罗僧七条衣受。两长一短割截衣持(三说)。

  若褋叶衣。若从衣。并准改。

  ○受僧伽黎法

  此衣正有十八种。谓割截褋叶各有九品。从有六种。

  释 从有六种者。谓安陀会割截褶叶褋叶缦作有四。郁多罗僧割截褋叶二种是也。

  若受割截衣。余词如上。准改下云。

  是僧伽黎(若干)条衣(若干)长(若干)短(割截褋叶)衣持(三说)。

  乃至九条准上例受。若有从。衣可例如前矣。

  ○受缦衣法

  律本云。下三众若离衣宿得突吉罗。萨婆多云。应持上下二衣。一当安陀会。一当郁多罗僧。

  释 下三众离衣结罪。乃随律威仪所制。论云。沙弥得畜上下二衣。一当安陀会令行来时着。一当郁多罗僧令清净入众着。所言当者。不似比丘条相长短割截之衣。但听受持。加五七之名。裁缝非五七之相。唯分衣量增减。识知着用。由未入大僧衣故异也。

  若得如法衣应言。

  大德一心念。我沙弥(某甲)此缦安陀会受持。

  律虽不出受法。今准十诵五分律中。如法三说。

  释 法虽准制仪。当异僧若沙弥。于和尚及比丘前受衣者。先应礼足。然后跪捧缦衣。如法三说。彼(答云)善沙弥。(答云)尔。答已复应礼足。不得类于比丘也。

  ○舍衣法

  本律云。有疑当舍已更受。不出舍文。僧祗云。有缘须舍者。具修威仪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僧伽黎是我三衣数。先受持今舍。

  一说便止。下二衣乃至尼五衣等须舍亦尔。

  释 受衣必三说。以敬心重故。舍衣但一说。以弃心轻故。五分云。所受三衣不舍。便受余衣。以先衣净施。及施人得名更受。亦名净施施人。但不舍得突吉罗罪。

  以上受舍衣法。义立七非。于首篇已明。故不重显。

  ○尼受余二衣法

  释 凡比丘尼受舍等法。具仪准上比丘。亦分上下座也。

  时比丘尼露胸膊行。为世人讥慢。故白佛。佛言。当畜僧祇支覆肩衣。今准僧祇加云。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祇支如法作。我受持(三说)。

  若准作祗支。广四肘(六尺四寸)长二肘(三尺二寸)。是祇支本制。今则改变。止可义准其覆肩衣广长。亦如祇支法。今取所著者。或减量作。不必依文。应准改加法(谓如法作三字。改云减量。作加文也)。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覆肩衣如法作。我受持(三说)。

  若有换易。须舍者。亦准上文。其式叉尼沙弥尼受四衣。亦准同前。

  释 尼二小众无僧伽黎。若受五七二缦衣。准前。若受祇支及覆肩衣。同大尼加法。

  ○心念受舍衣法

  五分云。独住比丘三衣中。须有换易者。具修威仪。手执衣。心生。口言。加法云。

  释 独自受衣。无人可对。而云具修威仪者。为敬衣如塔想。理应三业至诚。心生受衣之念。手捧所受之衣。口言加法。应如是云。

  我比丘(某甲)此僧伽黎(若干)条今舍(一说已)。

  然后受所长之衣如前。威仪加法云。

  我比丘(某甲)此僧伽黎(若干)条受(三说)。

  余二衣等受舍亦尔。所舍长衣如后心念净施法。余四众受舍并准此也。

  释 余二衣等者。等其大衣。二九七条有二安陀会。四种条相割截褶褋缦作。若欲受时加法。各随其衣。如有紊制。准实定非可晓。

  附 根本部云。时有苾刍。暂出拟还。不持衣去(谓少持一衣非谓全无也)。至彼日暮。恐离衣宿。即侵夜归。被虫贼所害。诸苾刍白佛。佛言。若其本意即拟还来。有缘不及归者。当于彼宿。不应夜行。可于同梵行边。借余三衣。守持充事(余者谓长衣也)。先守持衣。应心念舍后守持新。应对首受。明今附已后守持新。应对首舍。先守持衣。应心念受。相现此者。以便遘缘。行用有据。

  ○受尼师坛法

  佛言。为身为衣为卧具。故制畜之。长用四尺。广三尺。更增半磔手者。律本善见云。令于缕际外增之。十诵云。新者二重。故者四重。

  释 此明尼师坛制意并量也。律本云。作尼师坛。当应量作。长佛二磔手。广一磔手半。更增广长各半磔手。磔谓张指大跨也。佛一磔手。准唐尺一尺六寸。则长量并增者用四尺。广量并增者用三尺二寸(今云三尺。恐笔之误耳。五分准姬周尺。谓佛一磔手二尺。此则不合唐尺也)。制意云为身者。恐坐地上有所损故。次为衣者恐无有籍。三衣易坏故。为卧具者。恐身不净。污僧床榻故。善见令增缕际外。谓接头缝非通长增故。十诵令新故。二四重作者。意取坚用也。

  僧祇云。不得趣尔持故物作。及屈头缩量水湿量。若干大者犯堕。受用犯小罪。此是随坐衣。不得净施。及取薪草。盛物杂用。应中揲左肩上而行。至坐处取坐之。若置本处。当中掩之。欲坐徐舒先手。按后乃至。

  释 据感通传。天神黄琼云。元佛初度五人及迦叶兄弟并制袈裟左臂。坐具在袈裟下。西国王臣皆披白氎。搭左肩上。故佛制衣角居臂。异俗后度诸众徒侣渐多。年少比丘仪容端美。入城乞食。多为女爱。由是制衣。角在左肩。后为风飘。听以尼师坛镇上。后外道达摩多问。比丘肩上片布持将何用。答曰。拟将坐之。外道难言。袈裟既为可贵。有大威灵。岂得以所坐之布。而居其上。比丘不能答。以事白佛。由此佛制还以衣角。居于左臂。坐具还在衣下。但不得垂尖角。如象鼻羊耳相等。此引僧祇云。应揲中在左肩上。行者乃依次制。然宣祖不以天神所告。而引律为。僧祇译自东晋。感通传于大唐。所以不用己知而用众知。若如神语。恐生他疑。今既无疑。故依后制。具在衣下也。

  十诵云。不应受单者离宿。突吉罗。五分云。须褋四角。不褋则已。摩得勒伽云。若离宿不须舍。律论制受。阙文应义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尼师坛应量作。今受持(三说)。

  必有余缘。准上舍衣法。

  释 然引勒伽所明。恐类离衣作舍。此云必有余缘准上舍衣法者。谓有受亦必有舍。若此尼师坛随身坐卧。年久岂无破坏。新得换易等。缘有则准上衣法。先舍后受。

  非 人法坏相。同前受衣。

  三事非。谓单作增量。缘配上色等。

  后四合晓。

  ○受钵多罗法

  僧祇云。钵是出家人器。少欲少事。非俗人所宜。

  释 梵语钵多罗。此翻应量器。谓体色量三皆应法故。出家人者。形超俗表。心游尘外。寡欲无贪。少事息缘。一钵资身。三慧为业。非俗人所宜者。谓应器非廊庙所陈。染衣异朝宗之服也。

  五分云。佛自作坏。以为后式。

  释 此引制缘也。杂犍度云。时佛游化。到苏摩国。自作钵坏以为式。而令陶师烧。彼便多作合烧。开灶视之。皆成金钵。生大怖惧。此是大沙门神力。若王闻者。必当谓我多有金宝。便取埋藏。世尊复作令烧。皆成银钵。亦如上埋藏。世尊复作令烧。乃成铜青钵。如阎浮提树。诸比丘不敢受白佛。佛故听畜。故云佛自作以坏为后式也。

  律中不得畜杂宝铜镴木石钵。大要有二种。泥铁是也。

  释 此明钵体也。杂犍度云。时佛在给孤园王舍城瓶沙王。深信佛法听僧。出入内庭。时王以宫人着屏处。听若比丘有所言说。便来语我。彼内宫以贵价香材为柱。诸比丘见已作是言。以此贵价香材作柱也。为诸比丘作钵。不亦佳乎。时宫人白王。王即敕。更换持作钵施僧。佛不听畜。此是外道法。畜者如法治。王复以石钵施僧。佛制不听。此是如来法钵。若畜得偷兰遮。王复以金银琉璃等杂宝钵施僧。佛皆不听。此是白衣法。畜者如法治。除杂宝香木。石钵不畜。大要钵有二种应法。当畜一泥钵为上。次铁钵。因比丘粗行失手堕钵。佛故听之。所以为下。有谓铁钵为上。非也。

  应熏作黑赤二色。

  释 此明钵色也。杂揵度云。时诸比丘畜钵不熏。生垢患臭。佛令作熏炉。若釜若?。种种泥涂。以杏子麻子泥裹。以灰平地作熏场安支。以钵置上。钵炉覆下。以灰壅四边。手按令坚。四边烧之。当作黑赤二色也。泥钵律制亦令熏者准西域多。用乳酪酥油易生垢故。有恶味故。

  世中时有掍油漆素綊纻等钵。并非佛制不成受持。诸部唯有熏钵一色。

  释 此简非也。掍油漆素者(掍同混)。是以薄木圈。胎外加油漆。磨退混色。显出光耀。乃纯黑纯红为之素净。退光漆钵也。綊纻者。是以纻布重綊为胎表里。生漆加灰令坚。复上熟漆精细描金为之。托沙漆钵也。等谓青白磁钵故。引诸部明非。以诫后愚也。

  十诵律及论云。上钵受秦升三升。毗尼母云。不满升半。若过三升。不成受持。

  释 此明钵量也。以十诵及论同明量者。此律论总。是萨婆多部出故。而云秦升者。十诵律乃罗什法师于姚秦时译。复引母论。下钵不满升半。上钵若过三升则非者。母论失译人名。亦附秦录故。则中钵在上下之间可知矣。若就古今身躯。明食量者。不须局升数。律云。量腹而食。度身而衣。趣足而已。然通增减。必准正教。有所据也。

  善见云。若穿破失受持。

  释 彼律云。破如粟大失受持。按五百问经云。若缘阙穿。穴裂不舍。尽失受持。所言失受者。谓比丘一日不持钵受食。食犯越毗尼。

  律云。钵破食入。但净洗食。不出者无犯。应谨护不得乃至足令破。

  释 此准杂揵度明之。若钵有星陷。孔食入中。摘出坏钵。随可摘出。便摘出余者。不可出无苦。应谨护不得乃至者。谓不得安钵墼石。欲堕处棚阁上道路中石上果树下床角头不得。足令破钵者。此句是减五缀。求好钵之。行法于止持中三十事之第二十二详明。今为足成谨护之制故引也。

  毗尼母云。当用细澡豆洗。律本云。若叶若汁。取令除腻。应作囊。若幞盛之。系口外向。带络肩上。挟钵腋下。五分云。瓦钵应近地洗。若非法洗。得越毗尼罪。

  释 律论令以细澡豆洗。谓用皂角为细末。若叶谓先干擦后洗。若汁谓以器盛水。渍牛屎澄。去沙用此。皆取其除油腻。此方鲜诸油腻。但用水净洗。亦可盛以囊幞。幞谓帛三幅名幞帊。系口外向者。缘比丘带络。挂钵肩上。挟于腋下。口向胁间。道行遇雨。失足倒地。钵隐胁遂成病。故听口外向也。今人谓律制食已。钵口向内。未食令口外向。皆无凭也。五分令瓦钵近地洗者。天竺诸国僧俗受食。俱是就地设低床坐。跏趺而食。若立荡高洗。皆越毗尼故所结罪。

  十诵云。钵是诸佛标志。不得恶用及洗手。敬之如目。律中若破。以白镴铅锡补。

  释 三世诸佛出世成道。化利群生。并着衣钵。现圣威仪。故云标志也。恶用谓盛诸杂物。敬如目者。眼目乃清净光明。纤尘不受。为人一身之主。珍护爱惜至极以喻。敬钵亦尔。若破依律补之。白镴即锡铅。乃青金亦锡类也。

  律无受法。准十诵云云也。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钵多罗应量受。常用故(三说)。

  善见云。若无人时。独受持钵。即准上文。其尼等四众亦准此。若舍故受新。并准前上。

  释 并准前上者。前谓准但对首法。上谓准对首心念法。若独住比丘皆可便用。

  非 余非同前。

  唯异事非。谓体乖瓦铁。色殊众持。

  ○受药法

  佛言。有四种药。时药。非时药。七日药。尽形寿药。应手受之。

  释 此引药揵度。以明受法也。盖患累之躯有所资待。无病凭食。有疾须药。药乃通名。别则分四。一时药者。从旦至中。圣教听服事顺法。应不生罪咎。二非时药者。诸杂浆等对病而设。时外开听。限分无违。三七日药者。约能就法。尽其分齐。从以日限。用疗深益。四尽形寿药者。势力既微。故听久服。方能除患。形有三种。一尽药形。二尽病形。三尽报形。此四药依制。应以手受之。

  萨婆多论云。受食有五义。

  释 彼论文中云。凡受食者。一为断窃盗因缘故。二为作证明故。三为止诽谤故。四为少欲知足故。五为生他敬信故。无智小儿皆不听授。(文)初义谓授受分明。心离私取。若食从他人授与。为断窃盗因缘故。二义谓蠲除业染。防习更萌。若食从他人授与。为作证明故。三义谓授取有证。无过可加。若食从他人授与。为止诽谤故。四义谓痴覆多贪。智朗解脱。若食从他人授与。为少欲知足故。五义谓禁戒严持。遐迩钦仰。若食从他人授与。为生他敬信故。然此五义总论为受四种药也。

  律本无口受法。准十诵及论。制令口受。时药手口互受。余三药具兼二受。

  ○受时药法

  佛言。蒲阇尼有五种。谓饭麨干饭鱼肉。佉阇尼有五种。谓枝叶华果细末食。名为时药。谓从旦至中也。若欲受者。先知药体。后知授受。余药并准此。

  释 蒲阇尼翻云正食。佉阇尼翻云不正食。佉阇尼律中不止五种。更有油食胡麻食羔食。译者总摄细末食中。此二五食皆名时药者何也。准佛地论云。食者以任持名食。谓能任持色身。令不断绝。长养善法。身依食住。命托食存。流入五脏。充浃四肢。补气益饥。身心适悦。故名时药。从明相现至午中不得过。有病无病俱听。非如余三随病药。有病则开。无病不听。按萨婆多论。食有十五种。随啖何食。若过午皆结犯堕。十五种者。谓一切麦粟稻麻荍米作麨饼。尽名似食。若变成麨饭饼。尽名正食。以五正五不正五似。谓十五种食也。按律于五正食中。听诸比丘食五净肉。谓一不见杀。二不闻杀。三不疑为我杀。四自死。五鸟残。斯乃世尊随其国土。诱物归真。方便资形。岂通化境。一概行用。首楞严中。佛言。我令比丘食五净肉。此肉皆我神力化生。本无命根。汝婆罗门地多蒸湿。加以砂石。草菜不生。我以大悲神力所加。因大慈悲。假名为肉。汝得其味。奈何如来灭度之后食众生肉。名为释子。

  又涅槃经云。若比丘食肉。以突吉罗治。故知权终非实。因机暂开。顾命教严。废权不用。今律仍依旧文。以列鱼肉。况此东土悉是大乘演化之所。不糅小乘。若沙门食肉者。法道败坏。毁谤弥兴。护世讥嫌。斯为最要。准经附辩。俾晓律开也。

  ○药无七过

  一非内宿。二非内煮。三非自煮。四非恶触。五非残宿。六非贩卖得。七非犯竟残药等。

  释 此明称量染净也。药无七过者。盖显遮非护净之义。前于结界篇中。已明摄僧摄衣摄食三种界畔。今云内者。谓在摄僧界内也。准药揵度云。一时国土谷贵。人民饥馑。乞求难得。佛听比丘八事。谓界内共食。宿界内煮食。自煮食。缘使净人煮。或分取食。或都食尽故。听自手取食。使净人受。如上故听。受早起食。谓残宿食听早起受。从食处持食来胡桃果等食。水中食物足已不作余食法食。于后年丰谷稔。佛言。不得界内共食宿等八事。若食如法治。今故云非内宿内煮自煮也。恶触者。时有比丘相嫌。便触他净食。作念云。令他比丘得不净食。彼比丘不知净不净白佛。佛言。触者是不净。不触者净。触犯突吉罗。又有比丘嫌比丘于彼小沙弥边触彼净食。作念云。令彼和尚阿阇黎得不净食。彼白佛。如上治。今故云非恶触也。五非残宿者。已摄上八事中。六非贩卖得者。即三十事之第十九种种贩卖。若犯此戒得者是。七非犯竟残药等者。谓过限非时浆及满七日药也。斯由佛世界内伽蓝不立烟厨。比丘正命。唯依乞食若干。此七种中一一过者。皆名不净食也。

  ○授有三种

  一分别知是食非食。二有施心。三者如法授与。

  释 此明称量施者。并所施之食也。授者付也。若比丘托钵。乞食得已。应分别了知此是五正食是五不正食。若是正食不须更别乞。若是不正食仍复乞足之。若是粥者浓则不须再乞。亦可足食。淡则可以复乞令足。故云分别知是食非食也。二有施心者。令观檀越之敬慢故。若详明之。布施有五种相对。一谓田财相对。二谓轻重相对。三谓染净相对。四谓空有相对。五谓多少相对。各有四料拣。一田财相对四句者。田是福田。财是所施。一谓田胜财劣。如童子施沙供佛。二财胜田劣。如以宝施贫人。三田财俱胜。如以宝施如来。四田财俱劣。如以草施畜生。

  二轻重相对四句者。一谓心重财轻。如贫女以粗氎施众僧。二财重心轻。如王夫人慢心以珍宝施众僧。三财心俱重。如王以恭敬供佛四事。四财心俱轻。如以一饮水施栴陀罗。

  三染净相对四句者。一谓施者清净受者不清净。如阿阇世施提婆达五百乘车饮食。二施者不清净受者清净。如以金银珍宝施持戒比丘僧。三施受俱净。如观世音分璎珞供多宝释迦佛。四施受俱不净。如?陀罗恶律仪人施破戒比丘。

  四空有相对四句者。一谓空心不空境。谓虽学空观照惜财。不施还得贫果。二空境不空心。如知其财施得福弘。多乐舍得福。三心境俱空。破能所相。入三解脱。四心境俱不空。贪着无厌。一毛不施。饿鬼报成。人天路断。

  五多少相对四句者。一谓施多得少福。如愚人祭祀。用多福少。二施少得多福。如慈心供道人。三施少得少福。如恶意施邪人。四施多得多福。如建塔供佛。是故比丘得施时。宜观檀越舍心。然后可不方受为善。故云有施心也。三如法授与者。谓见僧具仪逆迎有礼。化少供多。留粗舍细。不坐授与。不愁颜与。不支手与。不呼字与。乃恭敬而与。如斯谓之如法授与也。

  ○自受三法

  一别知食体。与净人所受之食者。心境相当。非错彼此。二有心自食。非为余事。三如律手授具二五法。为非威仪事者。

  释 此明知食相应及受仪也。言食体者。谓知有形段食。以香味触三尘为体。入服变坏。资益诸根。具三德六味故。三德者。涅槃经云。诸优婆塞为佛及僧。办诸食具。种种备足。其食甘美。有三德焉。一清净德。谓精洁无有荤秽。二柔软德。谓柔软甘和而不粗涩。三如法德。谓随时措办。制造得宜。六味者。俱舍论云。凡调和饮食之味。各有所宜。无出此之六种。虽进修道行之人不尚于味。然滋益色力亦由于此。所谓身安则道隆故。有六味之须也。一淡味淡者。味之本也。能受诸味故。二咸味。其性润。能滋肌肤故。调诸味必以盐为首。三辛味。其性热。能暖腑脏之寒故。味之辣为辛。四酸味。其性凉。能解诸味毒故。味之酸为酢。五甘味。其性温。能和脾胃故。味之甜为甘。六苦味。其性冷。能解腑脏之热故。味之冷者为苦。如此五正食。时中与净人所而受之。是谓心境相当。若五不正食及薄粥等。此非足食。不宜时中受。若受是谓心境不相当。于如是足食不足食。并须了知。非错彼此。又按根本一切有部云。若先食五嚼食(此即五不正食取嚼 之义)。后食五啖食无犯(此即五正食取含啖之义)。若先食五啖食。后食五嚼食。罪犯单堕故。二有心自食非为余事者。由精修道业支持幻躯。知足忖施。观时而受。非为贪䬸。美好无惭过受也。三如律手授具二五法无非威仪事者。此谓授食之法有其二五。如律云。受有五种。手与手受。或手与持物受。若持物授手受。若持物授持物受。若遥过与。与者受者俱知中间无所触碍。得堕手中。复有五种。若身与身受。若衣与衣受。若曲肘与曲肘受。若器与器受。若有因缘置地与。如是二五授受之法。皆论威仪所制。故云如律手授具二五法无非威仪事者。

  ○正食五观

  初计功多少量药来处。二自知行德全阙应供。三防心离过贪等为宗。四正事良药为疗形枯。五为成道业故。并律论正文非唯抑度。广相如钞。

  释 抑者治也。度者法也。谓正受食具五观者。非唯自治之法。并出律论正文。而云广相如钞者。准一览中。引事钞云。沙门凡受食时。先作五观。然后方食。一计功多少。量药来处。计功多少者。智度论云。此食垦植收获。蹂治舂磨。淘汰炊煮。及成工用甚多。计一钵之饭。作夫流汗。集合量之。食少汗多。此食作之。功量辛苦。如是量药来处者。僧祇律云。施主减其妻子之分。求福故施也。二谓自知行德全。阙应供者。毗尼母律云。若不坐禅诵经营三宝事。及不持戒。受人信施。为施所堕。则不宜受食。德行若全。则可应供受食也。三防心离过贪等为宗者。明了论疏云。出家先须防心三过。谓于上味食起贪。下味食起瞋。中味食起痴。以此不知惭愧。堕三恶道也。四正事良药为疗形枯者。谓饥渴为主病。四百四病为客病。故须以食而为医。药用调其身也。五为成道业故。谓不食则饥渴病生。道业何成。增一阿含经云。多食至苦患。少食气力衰。处中而食者。如秤无高下。比丘凡受食时。当作此五观。是为有正智者受供也。

  非 人法同前。

  三事非。谓食体干过。不净心境相违怀瞋等。

  后四非如前取显。

  ○受非时药法

  佛言。听以梨枣[廿/(麸-夫+生)]蔗等汁作浆。若不醉人。应非时饮。亦不应今日受浆。留至明日。若饮如法治。

  释 此明非时药体及受法也。非时浆即非时药。律中缘起。时有施卢婆罗门。是外道师。闻佛生信。敬心自思。当持何物见佛。即念言。今有八种浆。是古昔无欲仙人所欲。一梨浆。二阎浮浆。三酸枣浆。四甘蔗浆。五[廿/(麸-夫+生)]果浆。六舍楼浆。七婆楼师浆。八蒲萄浆(此中二五六七是由域果名。未见翻译)。彼持是八种浆。诣佛所。问讯却坐。世尊为彼方便。说法开化。令得欢喜。即以此八种浆。施供比丘僧。诸比丘不敢受白佛。佛言。听饮八种浆。若不醉人。应非时饮。若醉人不应饮。若饮如法治。亦不应以今日受浆留至明日。若留当如法治。

  僧祇五分律开受蜜浆。若诸果汁澄如水色。以水渧净已。义加受法。

  释 诸果即本律八种未明造法。故复引之。彼律谓以诸果漉汁。去其渣浊。澄清如水。一切听饮。若多日浆变作酒色酒味酒味者。一切不得饮。若持浆来者。应作净以水滴洒之。若器底有残水。若天雨堕中。若洗器有残水。若车载石蜜被雨。若船载水溅。如是等即名作净。又须知浆有时非时分别时浆者。一切米汁粉汁乳酪浆是也。非时浆者。一切豆一切麦渍浸须不坼者是也。根本部云。其不滤者为时。其净滤者为非时。仍须以水滴之为净。律中有受无词。义加受法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为渴病因缘。此是蜜浆。为欲经非时服故。今于大德边受(三说)。

  余浆准此。若无渴病犯罪。

  释 庐山东林远公示疾垂终。有弟子进蜜浆于前。公止之云。请律阅证。有开缘不。盖由除渴病外则无听尔。此法自手捧浆。口对前人。如是受之。

  非 事非。谓味甘非薄。未澄药不。应病辄受等。

  余非准前。

  ○受七日药法

  佛言。有酥油生酥蜜石蜜。世人所识有病因缘。听时非时服。

  释 此明七日药体及受法也。律中时诸比丘秋月得病。颜色憔悴。形容枯燥癣白。佛作念云。有五种药。酥油生酥蜜石蜜是世常用者。听诸比丘食之。当药不令粗相现。如食饭麨法。此初制也。诸病比丘得种种美食。至中不能食。况复五种药。至中能食。然药虽多。病人不能及时服故。复听若时非时服之。今所依者。是第二制也。

  僧祇云。诸脂亦七日服。

  释 彼律中。佛言。若病宜应者。听服鱼熊罴猪等脂。若论膏脂之别。谓戴角者脂。无角者膏。今云脂义兼膏故。

  应义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为热病因缘。此酥七日药为欲经宿服故。今于大德边受(三说)。

  律本云。风病服油及五种脂。僧祇律云。具有对病。设药法云之矣。

  释 本律中因舍利弗患风病。医教服酥油及鱼熊罴猪鹿五种脂。听时受时漉时煮。如油法也。僧祇具有对病设药法云者。彼律谓病有四百四病。风病一百一。当用油脂治。火病一百一。当用酥治。水病一百一。当用蜜治。杂病一百一。杂谓兼风火水。当用上三种治。今受法中。但以热病受酥故。引僧祇令知应病受药。便更名也。按律摄云。受七日药。正服之时。应告同梵行者云。我以一日服药讫。余有六日在。乃至七日准知。若为好容仪。或着滋味。或求肥盛。或诈伪心。服食诸药。皆恶作罪。

  非 法非。谓病实错称。药名交互等。

  事非。谓贪味诈受。漉煮非时等。

  余非如前。

  ○受尽形寿药法

  佛言。一切咸苦酢辛不任食者。有病因缘。听尽形服。乃至灰土。大小便等亦手受加口法云。

  释 此明尽形药体及受法也。咸苦酢辛非恒入咽。灰土便等世所厌恶。以此不堪任食者。而听受为尽形药。一则息贪味之心。因病强服。次则免俗讥之念。无过可求。若受时应自手持口。对前人受法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为病因缘此姜椒尽形寿药。为欲共宿长服故。今于大德边受(三说)。

  若有余药。或白术散丸汤膏煎等。但不任为食者牒名加法。萨婆多云。如五石丸随牒。一名余药通摄。

  释 论云。若以时药终身药。助成七日药。作七日药服无过。以七日药势力多故。又助成七日药故。或以时药七日药。以成终身药。作终身药服无过。或以终身药七日药。以成时药。作时药服。随势力多故。相助成故。若分数势力等者。随名取定。如五石丸。随石作名。作终身药服。故云如五石丸。随牒一名。余药通摄也。按药书中。有阳起石滴乳石紫石英白石英青蒙石芦甘石云母石滑石石羔乃至朱砂雄黄。等皆石之类。文云五石。亦大约言。

  非 人非。谓气血未虚。病不恒举等。

  事非。谓药违尽形等。

  余非准常。

  ○衣说净法

  佛言。长衣长如来八指广四指。应净施。不者犯堕。除波利迦罗衣不现前等。佛指四面广二寸也。

  释 长衣者。若受持三衣足。更得多余衣财。名曰长衣。长八指广四指者。明应量也。谓多余衣财极。狭短者。长一尺六寸阔八寸。应须净施。然律制有听畜十日。及畜一月。内净施者。若过十一日及三十一日见掌文时不净施。即犯堕罪。此于止持中详载。今唯明净施法也。波利迦罗衣是梵语。华言云杂碎衣。除此不须现前作净等者。谓小片粪扫衣也。

  萨婆多云。不应量者。过十日舍作突吉罗悔。乃至钱宝谷米等亦尔。

  释 论云。长物凡有五种。一重宝。二钱及似宝。三若衣若衣财应量已上。四一切不应量。若衣若衣财。五一切谷米等。一切钱宝比丘不应畜。若僧中次第付者。应即向比丘说净钱宝。应与同意净人。不者至十一日地了时。应量衣。应舍对首。作波逸提忏。不应量衣。应舍作突吉罗忏。若比丘得谷米等。即日应作净。若无白衣四众边作净(谓优婆塞并小三众)。若不作净。至地了时。谷米应舍。作突吉罗忏。故云乃至钱宝谷米等亦尔。下文金粟法是也。

  ○请施主法

  佛言。有二种净法。真实净。展转净法。

  释 此引依揵度。真实净施者。是实施与人也。展转净施者。乃作方便法也。萨婆多云。九十六种无净施法。佛大慈悲方便力故。教令净施。令诸弟子得畜长财。而不犯戒。非真实净也。佛法以少欲为本。是故结戒不畜长财。而众生根性不同。或有多预畜积。而后行道。得证圣法。是故如来先为结戒。而后设方便。于法无碍。众生有益。如昔时有比丘来白佛言。与我清净房舍。幡幢华盖。缯彩被褥。以香涂地丝竹音乐种种庄严佛敕阿难处处求索。即与具足比丘。在中心安行道。佛随所应而为说法。即于是处断结漏尽。成阿罗汉。以是因缘。佛法通塞。众生根性唯佛知之。此比丘从第六天来生人间。随本所习因而度之。是故既作净施。得畜长财。而不犯戒。

  萨婆多云。应求持戒多闻者。而作施主。亦无请文。义加请法。

  释 请持戒多闻者。则不生贪着。知物非己。为顺圣教。与作方便。若不知戒少闻。谓物施我非他所有。恐起诤端。净反不净。若请者应具修威仪。作如是请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请大德为衣药钵展转净施主。愿大德为我作衣药钵展转净施主。慈愍故(三说)。

  其真实净主及钱宝谷米等。俗人为主。并准请之。

  释 谓若请真实净施主者。改展转二字作真实。若请俗人为净主者。改大德二字作长寿。改衣药钵三字作钱宝谷米。余词无异。唯至诚叉手向说。不须礼拜也。

  ○正说净法

  善见云。若衣物众多衣。段段说之。欲总说者。并缚相着。加重法云矣。

  释 若段段说之名单非重。若总言众多非单名重。故云欲总说者。并缚相着加重法云矣。凡说净时。当至一如法持戒比丘所。若问施与谁。或展转施。或真实舍。应称先请施主。名恭敬具仪手捧衣云。

  大德。一心念。此是我(某甲)长衣未作净。今为净故。施与大德。为展转净故。(彼[受]者言)长老一心念。汝有是长衣。未作净。为净故施与我。我今受之。([受已言])汝施与谁。(彼当言)施与(某甲)。(受净者言)长老一心念。汝有是长衣。未作净。为净故与我。我已受之。汝与(某甲)是衣。(某甲)已有。汝为(某甲)故。善护持着用。随因缘([一说])。

  长钵残药文并同准。

  释 此法所得长物。既施有主。则我贪随蠲。心境不执。圣慈虽听着用。随因缘者。令作亲厚想取用故。设若仍存有我。恐难免过。由物作净。其心不净。若钵药长者。文同准此。亦摄真实展转二种施也。

  非 人非。谓先不请主。或对主施等。

  法非。谓展转真实。说问互错等。

  事非。谓衣财违制。应量莫分。钵药越律。爱好贪味等。

  后四非相捃前明坏。

  ○心念说净法

  五分云。应偏袒右肩。胡跪手捉衣。心生口言云。

  我比丘(某甲)此长衣。净施与(某甲)。(于五众中随意与之)随彼取用。(得至十一日。复如前威仪言)我(某甲)此长衣。从(某甲)取还。(得至十日。复如初言)我(某甲)此长衣。净施与(某甲)随彼取用(如是舍故。受新十日一易)。

  释 准此心念。唯听独住比丘由无同侣。离喧远众。故听于出家。二大三小众中但有亲厚知识者任其称名与取。若非独住比丘必依正说。净法行持也。

  非 人非。谓有侣同居等。

  法非。谓心念不言及言不了等。

  事非。谓衣财越制等。

  余非合具。准知如前。

  ○金粟净法

  萨婆多云。钱宝谷米。并同长衣十日说净。

  释 此引例证也。论云。若得应量不应量衣。亦至十日过十日长物舍罪应忏。一切谷米等亦不得过一宿。同比丘法而云过一宿者。谓至次日同比丘法者。然比丘法不应捉畜钱宝谷米。若畜过一日。例同比丘。畜长衣法也。本部无此故。引证便用律本云。当持至可信优婆塞所。若守园人所。如是告言。

  此是我所不应。汝当知之。

  释 此乃对俗舍宝法。守园人者。古养鸟兽曰苑。苑有垣曰园。此以鹿野苑标名。即僧伽蓝民也。无论近事男及守园人。须是一往具信。不昧因果。知比丘法者。方可持钱宝等至彼所舍之。此是我所不应者。谓捉畜宝等。是我比丘法所不应。为汝当知之者。谓佛有教为净故。方便与汝也。此即说净法。若彼取还与比丘者。比丘当为彼人物故受敕。净人使掌之。若得净衣钵尼师坛针筒。应持贸易受持之。广如止持中明。

  论云。除钱及宝等一切长财。并五众为长主。若说净钱宝。希得衣物。施不须施。

  释 若一切钱宝等。非出家人所畜持者。不得请为长主。故尔除之。若一切长财是出家人。理应持畜。所以五众并可请为长主也。若说净钱宝希得衣物施不须施者。希谓少也。若守持之。衣具少者。以说净钱宝。买得受持。此则不须说净复施。此准论云。若说净钱宝。后贸一切衣财。作三衣钵器。入百一物数。不须说净。自百一衣物外一切说净。百一者。大约多少而言。非谓实有之数。

  僧祇云。施主若死等。不得过十日。更觅施主说净。

  释 诸部并论但云。施主死。或远去他国。须别请施主。不定期限。唯僧祇不得过十日而无主。若无长财主。应复请出家五众。若无金粟主。应速觅居家信实者义。谓过期获罪。

  毗尼母云。若衣物未说净。点净缝衣。着已净者。则名衣和合净。若色非法缝着如法者。是名色衣和合净。更不须别净。

  释 点净者。律云。除受持三衣外。余得点作净。点但三五七不得点如华形。今谓未点净者。缝着已净衣上也。彼论云。衣和合者。若衣作净纳。未作净缝。纳着衣上。若衣未净纳。已净者。缝衣着纳上。此二皆名净衣。若得上色纳。以此纳缝。着条衣上。故名和合。应畜犹如酒。若和药得饮。不和不得饮。上色与下色合得畜。若上色锦上色白虽和合。不应畜。今宣祖准义润文也。

  附 按地持论云。菩萨先于一切。所畜资具。为非净故。以清净心。舍与十方诸佛菩萨。如比丘将现前衣物。舍与和尚阿阇黎等。今时讲学专务名利。岂念圣言。自下坛场经多夏腊。至于净法。一未沾身。宁知日用所资。无非秽物。箱囊所积。并是犯财。慢法欺心。自贻伊戚。学律者知而故犯。余宗者固不足言。谁知报逐心成。岂信果由种结。况大小两乘通名净法。傥怀深信。岂惮奉行。

  辅行记云。有人言。凡诸所有非己物想。有益便用。说净何为。今问等非己财。何不任于四海。有益便用。何不直付两田(悲敬二田)。而闭之深房。封于囊箧。实怀他想用。必招愆(犯盗)忽。谓己财仍违说净。说净而施。于理何妨。任己执心。后生仿效。故知不说净人。深乖佛意。两乘不摄。三根不收。若此出家岂非虚丧。

  第四衣药受净篇竟。

  毗尼作持续释卷第七

  音义

  章

  音张。表也。谓身外之威仪也。

  御

  音遇。用也。

  诈

  阻去声。伪也又诡谲也。

  逞

  称上声。矜而自呈也。

  抑

  音益。按也。冤屈也。

  赃贿

  上音臧。下灰上声。财也。金玉曰货。布帛曰贿。凡非理所得财贿。皆曰赃贿也。

  削

  襄入声。去也。

  曳

  音裔。

  踝骨

  上华上声。胫两旁内外曰踝骨。

  畦

  音奚。田五十亩为畦。

  畔

  田界也。

  四利之水

  谓檀越布施饮食衣服卧具汤药四事供僧也。

  三善之苗

  谓三业发生众善。而增长一切功德也。

  褋

  音叠。重也。

  褶

  音折。衣褶也。

  穬

  音矿。

  磔

  音窄。开张也。

  擗

  音辟。开也。

  褺

  音褋。重衣也。

  翮

  音核。羽茎也。

  早

  同皂。

  充

  音冲。备也。

  镇

  压也。

  廊庙所陈

  谓如宗庙俎豆陈设进退之事。俎豆祭器也。

  朝宗之服

  谓冠冕也。

  坏

  音丕。未烧瓦也。

  镴

  音蜡。钖也。

  釜

  音辅。鍑属无足也。

  ?

  音射。瓦器也。

  綊

  音挟。合也。

  摘

  音惕。挑也。

  棚

  音彭。阁也。

  细澡豆

  乃皂角子为末也。

  幞

  同幞。音仆。

  帊

  音怕。

  倩

  千去声。假借使人也。

  五脏

  脏者藏也。精藏于肾。神藏于心。魂藏于肝。魄藏于肺。志藏于脾也。

  浃

  音接。浃洽谓润泽周遍也。洽音狎。

  荍

  音乔。

  蒸

  音㷥。热气也。

  稔

  壬上声。谷熟也。

  三解脱

  一空解脱。二无相解脱。三无作解脱。

  措

  粗去声。布施也。

  辣

  兰入声。

  酢

  同醋。

  获

  黄入声。刈禾也。

  蹂

  音柔。往来蹂践也。

  [廿/(麸-夫+生)]

  与蕤同。谁上声。音药。

  渧

  音帝。水滴也。

  溅

  音笺。水激荡也。

  渍

  音恣。水浸也。

  坼

  音䇿。裂也。分开也。

  态

  音雄。兽似豕山居。于冬蛰。当心白脂。俗呼态。好举木引气。谓之态。经美在掌。

  狭

  音狎。牢也。

  捃

  均上声。拾取也。

  自贻伊戚

  谓忧戚自造。而成非关他事。犹云自作孽不可活之谓也。贻音夷。遗也。

  箧

  音怯。藏也。谓箱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