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卍新续藏第 41 册 No. 0730 毗尼作持续释

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十二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忏六聚法篇第九之二

  ○续三忏偷兰遮法

  罪缘两种。初明独头偷兰有三差别。如破法轮僧。盗四钱。盗僧食等。名上品。

  释 偷兰遮罪名虽一。犯缘两种。初明独头偷兰者。拣非从生。乃别自犯。亦名自性偷兰遮。此独头有上中下三品。就上品亦分三。初破法轮僧者。由本发心为破僧而得。僧若不破。其罪可忏。僧若破已。罪不可忏。二盗四钱者。西域四大钱。准此方六十四文小钱。以初起盗心。唯盗如是而已。三盗僧食者。谓信檀供僧一切饮食。此属现前十方僧故。若众未用私心窃餮。多则一饱。少则入咽。皆名盗僧食。而云等者。按僧祇律云。若瞋恚破守持应量器。破守持三衣。破世尊塔。破众僧房。但有瞋恚。俱摄上品。然中破世尊塔。得偷兰遮罪。业行罪报多苦于余。此谓上品独头三种。

  若破羯磨僧。盗三钱以下。互有衣相触等。名中品。

  释 此明独头中品三种。初破羯磨僧者。谓背和异部。居同法分。于一界中别作羯磨说戒。盗三钱以下者。谓盗三钱。或盗二钱。本念不盗四五钱物。互有衣相触者。此乃僧残。第二谓有隔。有隔相触。何以不摄从生。而名独头。由本意不作无隔相触受欲乐。但作是尔等者。复于一身上分触。此谓中品独头三种。

  若恶心骂僧。盗一钱。用人发。食生肉血。裸身着外道衣等。名下品。

  释 恶心骂僧者。谓比丘以慈修身。须谦敬德。若怀瞋恚。出言粗犷。触辱僧伦。非水乳众。故所制之。盗一钱者。准此土十六小钱。事物虽微。于戒不应。用人发者。轻他遗体故。食生肉血者。无慈助瞋故。着外道衣者。谓一切显异惑众。非缁色如制之衣。俱名外道衣也。而云等者。如母论中。畜石钵。剃阴上及腋下毛。皆是下品偷兰遮。此谓下品独头三种。

  二明从生者。十诵云。从初篇生重。应一切僧中悔。若初篇生轻。二篇生重。应界外四比丘众中悔。若僧残生轻。一比丘前悔。

  释 界外四比丘众中悔者。彼律云。出界外。今略出字。由此罪劣前胜后。有异于余故。忏时是僧而托别。非三同伦。是佛开听。不得以余例此。今引十诵。分别初二篇轻重者。然此从生轻重不易度判。应须熟究。作持有据。准萨婆多论云。于初篇淫戒中。若男形将入女形已未还失精。犯重偷兰。若已入少许已还。不问失不失。尽犯重偷兰。若二根黄门非人畜生亦尔。若死女坏半行淫。若生死女非处行淫。皆犯重偷兰。

  于盗戒中。若自起盗心。欲取五钱已上。至物所选择取四钱。犯重偷兰。若起盗心取四钱。至彼选取四钱。离本处。犯重偷兰。若自盗教人盗僧物四钱。犯重偷兰。若比丘入比丘所拔房。犯重偷兰。若盗取非人物五钱已上。犯重偷兰。天与畜生物亦尔。

  于杀戒中。若执刀欲杀人。至彼人所。刀若着身。不问浅深。命未断。得重偷兰。若欲杀人作坑。若人堕中。勇健便出坑。得重偷兰。若堕坑不死。亦重偷兰。若以杖打刀刺。不随手死。十日应死。后更有他打。即随死。此打死者。犯波罗夷。先打者得重偷兰。若比丘遣比丘使杀人。彼至以刀着身。不问浅深。二俱犯重偷兰。

  于妄语戒中。若不诵阿含。言诵阿含。非阿毗昙师。言是阿毗昙师。非持律自言持律。实非坐禅。实非阿练若。自言坐禅。自言阿练若。尽得重偷兰。此是初篇生重也。

  初篇生轻者。论云。于淫戒中。欲作重淫。若起还坐。轻偷兰。发足趣女。未捉已还。及捉已失精。乃至共相呜抱。其形已露。将入已还不失精。皆轻偷兰。二形黄门非人亦如是。

  于盗戒中。欲取五钱已上。初始发足。步步轻偷兰。若选择取三钱已还。轻偷兰。始心欲取四钱。取二三钱还亦尔。若遣使取他物。当教时轻偷兰。若盗僧物。若曳不离僧房。轻偷兰。

  于杀戒中。初持刀欲杀人。步步轻偷兰。若作坑杀人。作竟轻偷兰。若遣使杀人。教云若来者杀。而受使者。彼人去时杀。比丘得轻偷兰。若杀用刀而用杖。若不如本教。更异方便者。尽轻偷兰。

  于妄语戒中。若无习诵。一一言习诵。凡为利养说者。尽轻偷兰。此是初篇生轻偷兰也。

  二篇生重者。论云。于初戒中。若有欲心己弄不失精。得重偷兰。若教他比丘时。己有欲心。彼受教弄失。教者重偷兰。失者得本罪。

  于第二戒中。若有欲心。手初近女人身。得重偷兰。若是女疑非女。摩己者得重偷兰。若女作女想。身触彼璎珞具。欲心受乐。得重偷兰。

  于第三戒中。若有欲心。说粗恶语。一一不了了。得重偷兰。粗恶语作粗恶想。重偷兰。

  于第四戒中生重。同第三戒。

  于第五戒中。若自受语往彼。不还报。重偷兰。若闻语往不还报。重偷兰。若与语而不受。便往彼说还报。重偷兰。

  第六戒中。作房若余一抟泥。在未竟之时。皆重偷兰。

  第七戒生重。同第六戒。

  第八第九戒中。若以瞋恚心至彼谤已。说不了了。重偷兰。除四事。更以无法谤亦尔。以八事谤尼亦尔。

  其后四戒中。若作白二羯磨竟。不舍者。三重偷兰。此是二篇生重也。

  二篇生轻者。论云。于初戒中。若有欲心。初将弄手至形还。得轻偷兰。

  第二戒中。若有欲心。欲趣女人所。摩触受欲乐。去时步步轻偷兰。若触女人衣具。心中有欲乐。已近将摩还。轻偷兰。

  第三戒粗恶语中。若指印遣使作相。令彼女人知者。一一教使。轻偷兰。粗恶语作粗恶语疑。轻偷兰。

  第四戒生轻。同第三戒。

  第五戒中。作媒嫁若遣书。字字轻偷兰。作相令知。虽未至彼。一一轻偷兰。

  第六戒中。若平地时。封地作相时。从第二抟泥未竟已还。尽轻偷兰。

  第七戒生轻。同第六戒。

  第八第九中。若以瞋恚心。欲谤清净者。初发足至前人所。步步轻偷兰。

  其后四戒中。若集僧一白竟舍者。一轻偷兰。作白一羯磨竟舍者。二轻偷兰。此是二篇生轻也。

  萨婆多论云。忏法与波逸提同。前独头偷兰忏法亦准从生。上中下忏法。

  释 此引论例法也。诸部所制。偷兰无异忏法。唯萨婆多论云。与波逸提同。然同中复有不同者。若僧残生轻。及独头下品。应在一比丘前悔。此则与波逸提同。所以首篇但对首纲目内列忏偷兰遮法也。言不同者。若是初篇生重。及独头上品。应一切僧中悔。若初篇生轻二篇生重。及独头中品。应界外四比丘众中悔。此乃众法对首法。是与忏尼萨耆波逸提同。非但对首法也。详思作持失传。例法卒难晓了。今故准忏列法。

  △对僧乞忏法

  若犯初篇生重并上品独头者。应一切僧中忏。如常鸣槌集僧。彼犯者应至僧中。偏露右肩。脱革屣。跪地合掌。作如是乞言。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犯(某)偷兰遮罪。今从僧乞忏悔。愿僧听我(某甲)比丘忏悔。慈愍故(三说)。

  △请忏悔主

  从僧乞忏悔已。应于众僧中请一持律如法比丘为受忏主。具仪如是请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某)偷兰遮罪。今请大德作忏悔主。愿大德为我作忏悔主。慈愍故。

  三请已毕。受忏主未得即许。应白知现前僧听不。

  △和白法

  僧中上座应作前方便答云。受偷兰遮忏悔羯磨。受忏主礼上座已。单白云。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犯(某)偷兰遮罪。今从僧乞忏悔。若僧时到僧忍听。我比丘(某甲)受(某甲)比丘忏悔。白如是。

  作是单白羯磨已。众僧合掌。一齐答云。

  可尔。众僧既听。方乃作法。

  △正忏悔法

  受忏主应知。其间覆等诸罪。八品分别。如上僧残忏法。准后舍堕中。此唯明正忏本罪法。具修威仪。作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某)偷兰遮罪。今向大德发露忏悔。不敢覆藏。忏悔则安乐。不忏悔不安乐。忆念犯发露。知而不敢覆藏。愿大德。忆我清净戒身具足清清布萨(如是三说已。受忏者应语彼云)。自责汝心生厌离。(答云)尔。

  释 此忏悔文释义。于后舍堕中明。

  非 余非准常。

  唯异法非。谓将轻作重。从独不分等。

  △对四比丘忏法

  若犯初篇生轻。二篇生重。并中品独头者。界内四清净知法比丘应将犯者。出界外忏悔。准义不须作前方便。更无余众可集。故彼于四比丘前。具仪乞忏。并请忏主文词同上。唯不得和白应口和问边人云。

  若三长老。听我受(某甲)比丘忏者。我当受(三比丘言)可尔。

  受忏主诘问覆等小罪。及正忏本罪。皆同上无异。

  非 人非。谓过四或减等。

  法非。谓问和答事等。

  事非。在界不出等。

  余四合具。

  △对一比丘忏法

  若犯二篇生轻。并下品独头者。应至一清净知法比丘所。其请主及忏罪俱如上。然托处不局。有人听别。

  已前续释三忏。因法阙而不载。已后依文列法。若目有而法无。并至文自显。

  ○忏波逸提法

  悔通僧别。故前列三十。唯据对首。后列九十。由贪慢财事轻重二心。故分二位。忏舍两据也。

  释 波逸提戒比丘制有一百二十。篇居第三。聚开为四。此文初二句标舍堕。次二句标单堕。然罪是一。而分前后三九者。前三十由多贪财物。业心则重。后九十因慢教犯事。业心则轻。故结集者。类分二位。九十唯忏其愆。法但对首。三十兼舍其财。悔通僧别。准律所明。忏舍两据。

  ○前忏舍堕

  佛言。犯舍堕衣。不得遣与人作三衣。作波利迦罗衣。若数数着用衣。若净施应舍已。然后作净。此尼萨耆衣。当舍与僧。若众多人若一人。不得别众舍。若舍不成舍。得突吉罗。故知三种忏法。又犯通僧别界分二所。并委详思。

  释 犯舍堕衣者。乃三十之首戒。并第三过一月衣戒。详明止持中。今但约过畜有犯而言。此衣不得作真实净施。不得作受持三衣。不得作余杂碎衣。不得数数着用故坏。不得作展转净施。应如法舍已。然后作二种净施。梵语尼萨耆。翻云舍。若舍此衣时。当舍与僧。设僧数不满。当舍与众多人。谓三比丘。或二比丘。若无二三比丘。当舍与一比丘。制局住处。随人多少。若有僧舍与三二一比丘。若有三比丘舍与二一比丘。若有二比丘舍与一比丘者。舍不成舍。以突吉罗罪治之。故知三种忏法。其中又犯通僧别众。界分二所。并须委详思之。事法施必相应也。

  ○僧中忏法

  要须五人以上为受忏者。僧中舍堕有于三种。初明舍财。谓离罪缘。中明舍心。谓离罪因。后明舍罪。除生死业。此之三舍忏法宗途。义类通赡。

  释 此僧中忏法。要须五人以上。于中请一人为受忏主。余者须满僧数。若不满数。不得行此法也。今文先标三舍。俾晓成济之用。苟昧其一。反招违教之尤。大约犯戒。外依五尘境以为罪缘。内起贪取心而为罪因。因缘和合。所作业成。报感三涂。苦倍世刑。故令先舍罪缘。缘既不着。心亦无贪。贪心既灭。罪报无由。生死业苦故能除断。今此三舍诚为三十忏法之宗途。义类通足矣。

  △初明舍财

  三十舍中。乞绵作衣畜货三宝。此之三戒不对于僧。余者皆并通三境。今擿取数犯者。以为标首。舍法有三。初五长之物。二离受衣。余杂舍等。办定三说。将往僧中。

  释 此明舍中之差别也。乞绵作衣者。若犯第十一杂野蚕绵作新卧具。此应舍。若以斤斧细斩和泥涂壁埵。律云。卧具乃衣之都名也。畜货者。金玉曰货。若犯第十九种种卖买宝物三宝者。若犯第十八自手捉钱若金银。此畜货捉宝应舍。若有信乐守园人或优婆塞当语言。此是我所不应。汝当知之。此三戒。一是自坏舍。二是对俗舍。不对于僧。舍已罪应忏。余者二十七戒。若有犯者。并通三境。今擿取数犯者列法。乃故畜长衣。以为标首也。准二十七舍法。有三殊故。初五长之物。谓第一过畜十日衣戒。第三过畜一月衣戒。第二十八急施衣过后畜戒。第二十一畜长钵戒。第二十六过畜七日药戒。是为五长也。二离受衣。谓第二若三衣中。离一一衣异处宿戒。第二十九后月离衣过六夜戒是也。余杂舍等。除上三七是也。比丘于此三十中。若有犯者。欲乞忏冀净。如制舍财。先须办定三说。然后将往僧中。

  佛言。舍与僧时。持往僧中。偏袒右肩。脱革屣。向上座作礼已。互跪合掌。应作如是舍言。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故畜(一三五八)事长衣。犯舍堕(故离僧伽黎宿。犯舍堕。自买得一事衣。犯舍堕)。我今(舍与)僧(一说)。

  释 是中舍文唯三。戒条念七。随犯入文。准此为式。然列一三五八四字者。是明犯缘之开遮也。宣祖虑恐后来比丘但知畜长有十日之限。及衣财不足者听一月之法。而不知时非时中开遮久近犯缘多种。故出此四字于舍文。使后人详知开遮。以便行用。不致漏过干制也。一三五是开条。八乃遮制。一者谓夏安居竟。无功德衣比丘。开十日之常限。听一月中得畜长物。更过则犯。此是舍堕之第三戒。三者谓夏三月安居未竟。开前十日得受急施衣。若过前受过后畜皆犯。此是舍堕之第二十八戒。五者谓夏安居竟。有功德衣比丘。开五月中得畜长物。过期即犯。八者谓八事失功德衣。畜长即犯。此是遮制。其八事失衣。如前受功德衣中所明。然畜长开遮差别虽广。一三五八四字全收。则见删繁取要。用文之妙。无过于祖也。自买得一事衣者。于杂舍中。且标自受钱宝买得衣犯舍堕一事明舍。其余杂舍等准犯随牒。

  若知数者。随多少言之。若衣财众多。乃云不忆数也。唯除三衣一种。以必有数。若衣财多处并随处舍已。然后忏罪。由通染犯故也。乃至罪名多小具明牒。准律如此。不可疑作。

  释 若衣财多处等。谓所畜衣财若多处寄者。并须随处一一尽舍已。然后总乞忏悔。罪俱蠲除。倘有一处不舍。纵忏罪皆不灭。物处虽异。由通一贪染心犯故。所以忏不能清净也。罪名多少具明牒者。若犯一事牒一罪名。若犯多事牒多罪名。无容?恫。恐堕相似非中。准律如此。不可疑作。疑作者。义借虞书。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之谓也。

  △中明舍心

  萨婆多云。一者衣已舍。罪已忏悔。畜心不断。当日明日得本异财。并犯由心染故。二者衣舍罪未悔畜心断者。若即日得本财异财。犯突吉罗。

  释 本财。谓是先所希得者。异财。谓是意外不求者。若衣已舍。罪已说悔。畜心不断者。谓贪心相续。畜念犹存。于本日或明日。更得本异衣财。是后衣与前衣边得舍堕。由通染故犯。若衣已舍。罪尚未悔。畜心断者。谓诃贪绝求于即日。复得本异衣财。犯突吉罗。由事无间隔法。越毗尼故。

  今按诸律论。舍堕还财。并由僧量。不自专己。或永弃舍。或永入僧。或还本道俗。或通施七众。如律本斩坏入库之例等是也。故舍心决。曾无顾缘。若还本财。事同新得。如法说净。净应本白法。

  释 此引律论明法无紊也。圣制舍堕还财。乃剪贪却爱。罄垢雪愆。少有黏带。业蒂犹存。并由众僧量度施为。不任于己专主拟议。永弃舍者。如捉宝戒。五分律云。僧应白二。差一比丘作弃金银及钱人。彼比丘应弃此物着坑中。或流水中。或旷野中。不应志处是也。永入僧者。如杂野蚕绵作具戒。五分律云。应舍与僧。不得舍与余人。僧用敷地。除舍比丘。余一切僧随次坐是也。还本道俗者。如索衣六反戒。若四反五反六反在前默然立不得衣者。从所得衣价处。语言还取是也。通施七众者。如捉宝戒。僧祇律云。若犯舍堕物。僧中舍已不得还。彼比丘僧亦不应分。若多者应着无尽物中。无尽物中。谓十方僧物库中。准此但通施出家五众。而云七者。后人录写之误。如律本斩坏入库之例等是也。此句复以本律。例其他宗。证明并由僧量之义。是故舍心已决。曾无一念顾恋前缘。若还本财。事同新得。即应如法说净着用。随自因缘。其说净法。应依本律文白之。

  今此律宗。言非虚设。既舍与僧。心亦无系。故律本云。若不还衣。若着用破坏。受作三衣。但犯突吉罗。止是失法之罪。

  释 此明律制不虚物舍无主。所以僧若不还衣等。但犯突吉罗者。止是失误还法之罪。

  △舍罪法

  佛言。彼舍衣竟。即于僧中忏悔。

  ○乞忏悔法

  准律本后文出。当作是乞。

  释 此谓忏罪之法。准律本第一分中。如后文所出。先当作是乞也。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故畜(众多若干)长衣。犯舍堕。是衣已舍与僧。今有(众多若干)波逸提罪。从僧乞忏悔。愿僧听我(某甲)比丘忏悔。慈愍故(三说)。

  △请忏悔主法

  佛言。若一住处一切僧并犯罪者。不得向犯者忏悔。有犯者不得与他解罪。若有客比丘来。清净无犯者。当一一往彼所忏悔。若无来者。当诣比近清净众中忏。此比丘当还本住处。余比丘向此比丘说犯名忏悔。如是者名清净。

  释 凡修善品。以益前人。若自不清净。令他清净。自不止断贪慢心。而欲令他止断者。皆无是处。应于僧中请一如法持戒比丘。以为受忏之主也。

  五分律云。若有命难因缘。佛开同犯不同犯。并得受忏。若无缘者不得。故律云。有二种痴。谓不见犯。从犯者忏悔。

  释 此谓死限将临。怖罪心切。设全遮不开。则急难莫救。故佛垂怜。暂听摄济。若无如是因缘。不得故就犯者露忏。故复引律便用。而复随诚之也。

  律阙请法。今准义应须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请大德。为波逸提忏悔主。愿大德为我作波逸提忏悔主。慈愍故。

  三请。未得答其可不。

  ○和白法

  应索欲问和已。答云。受波逸提忏悔羯磨。

  释 文但通答。应随所犯。以通别言之。索欲问和。乃僧中上座单白和法。是忏主亲宣。应如是白言。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故畜(众多若干)长衣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僧。是中有(众多若干)波逸提罪。今从众僧乞忏悔。若僧时到僧忍听。我比丘(某甲)受(某甲)比丘忏悔。白如是。

  作是白已。告知众僧。答言。

  可尔。

  释 忏悔请主。为有证盟。令知清净故。虽经三请。不得擅允。须白僧忍。然后受忏。此则众僧又与忏主作证也。

  △正舍罪法

  其常途谨诵。多有繁滥。检过则无。不可妄指。藏罪着用。随犯方言。希故削除。有则如后。

  释 此文示讹明法。谨者专也。诵乃流行。谓当代司律令悔舍堕者。一往专忏八品。流行作办。多有繁滥。应先诘机检过。无则不可妄指。须知覆藏通兼着用。不共随犯。某者方令次第削除。有则如后对一人忏法。此正舍根本堕罪。应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众多若干)长衣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僧。有(众多若干)波逸提罪。今向大德发露忏悔。不敢覆藏。忏悔则安乐。不忏悔不安乐。忆念犯发露。知而不敢覆藏。愿大德忆我清净戒身具足。清净布萨(三说已应[说]言)。自责汝心生厌离。(答[云])尔。

  释 忏悔则安乐者。此有三仪。一因安乐。谓持戒知非。律名智人。以身居有漏。心等凡流。宿习既深。现熏易发。而能具惭说露。诚意洗愆。犹浣故衣。垢尽仍洁。毗尼作法亦复如是。不为众远。不杂于众。故得安乐。二华报安乐。谓五已净。三增未强。不历恶途。权受天福。故得安乐。三果报安乐。谓无漏三学为因。有余涅槃是果。涅槃永离诸患。不受后有。故云忏悔则安乐也。若犯罪覆藏。则二报无由。三途必往。故云不忏悔不安乐也。忆念犯发露知而不敢覆藏者。正显自言。非他所举。愿忆我清净戒身具足者。是乞恳前人为己作证语。戒身即戒体。无染无缺。为曰具足。由清净具足故。得同僧羯磨布萨也。受忏主令自责心生厌离者。此是律中自言治罪之法。律摄云。凡犯戒有五因缘。一无羞耻心。二无敬教心。三情怀放逸。四禀性痴钝。五忘失正念。今令自责如是等心。当生厌离。慎勿复起。以犯圣制。彼自答云尔者。乃深惭痛责立誓之言。纵过失命因缘。誓不再犯也。

  ○还衣法

  佛言。彼舍堕衣应还比丘。若不还者犯罪。还法有三。谓五长等有缘者展转还。非五长者即应即座还。若无缘五长者明日还。明了论中令一宿间故。义须分识。

  释 即座还者。西域集僧就地敷座。此方无论座立。但众未散。应即还衣。

  △初即座转付法

  佛言。若众僧多难集。此比丘有因缘事。欲远行者。应问言。汝此衣物与谁。随彼说便与。是中有一月衣急施衣过后畜长钵残药长衣。此五长戒。依此法还之。

  释 准此缘。一为界广众多。各有行业。集会时难。二为自有缘事。急欲远行。不克住此。故尔开听。彼此成办。令无妨羁。僧应问言。汝此衣物。现前众中。欲与谁人耶。随所说者便应与。若是一月衣等五长戒。并依此法还之。作如是语。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故畜(众多若干)长衣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僧。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持是衣与(某甲)比丘(某甲)。比丘当还此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故畜(众多若干)长衣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僧。僧今持此衣与(某甲)比丘。(某甲)比丘当还此比丘。谁诸长老。忍僧持此衣与(某甲)比丘。(某甲)比丘当还此比丘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持此衣与(某甲)比丘。(某甲)比丘当还(某甲)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僧祗律云。知识比丘僧中得此衣已。屏处分付。

  释 分者施也。付者授也。僧中得衣物属于己。屏处施人。事不共僧。应教说净。或令受持。若不说净。不得储畜。若不加法。不得披着。所谓若还本财。事同新得也。

  △后明即座直付法

  若非五长。并依此法。若是五长。曾经宿者。准此文。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故离僧伽黎宿(余二衣乃至回僧物。并准着)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僧。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持此衣还(某甲)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故离僧伽黎宿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僧。僧今持此衣还(某甲)比丘谁诸长老。忍僧持此衣还(某甲)比丘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还(某甲)比丘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作白文中赘云。余二衣乃至回僧物并准着。著者补也。所以于止持内三十舍衣还法等。一一佥示云此作持中详明者。盖准上舍。并斯羯磨随事改补。牒名任用。余文皆同无异。

  其七非简过。于初篇已明。故于三九法中。不复再示也。

  ○对四人已下对首法

  释 此目双标。作时制别。文中准例。兼僧列法。唯显对首。

  若向四人忏者。舍财文同于上。忏罪须口和三人不得用单白。还财得作直付。羯磨如上。

  释 僧有四满数。前明五人以上。是后三种僧。此向四人忏者。是第一种僧也。舍财文同上者。现前四人。应称僧舍。忏罪须口和不用单白者。一人受忏。三缺非满。还财得作直付者。忏罪既讫。一三足数。是故羯磨如上白二。此谓准例兼僧。于下正显众法对首法也。

  佛言。若欲在三比丘前忏悔者。应至三清净比丘所。如前忏法。具修威仪。作如是舍言。

  诸大德听。我(某甲)比丘故畜众多长衣犯舍堕。我今舍与诸大德(一说)。

  作如是舍已。应忏本罪。先请忏悔主。其请文如上僧中无异。是中忏主应问余二比丘言。

  二长老若长老。听我受(某甲)比丘忏悔者。我当受(彼二比丘答言)。可尔。

  方告忏罪者言可。还衣对二人亦尔。

  释 其忏诸罪。并准此法。还衣对二人亦尔者。今亦例明便用。若是五长及非五长直付。准此应如是言。

  二长老听。(某甲)比丘故畜长衣犯舍堕。此衣已舍与我等。若二长老忍者。今持此衣。还(某甲)比丘(二比丘答言)。可尔。

  ○对一人舍堕法

  佛言。若在一比丘前悔者。至一清净比丘所。应如法忏。今时行事对首忏多。故须明立定式。使披寻者。易为照练。

  释 今时行事乃至易为照练者。此是宣祖指彼时行事之人而言。谓彼等虽云司持律轨。皆莫知忏舍堕之差别。一概作对首忏者最多。故须明立五种差别之定式。使后来披寻忏法者。易为照了精练。得以免过获益也。此法名曰众法对首。谓应集僧而不向僧忏。应对首而不应别众。不同单堕。必于屏处对首别众忏之。而云五种定式者。是将一众法对首法。贯其五忏也。第一若在五人以上众中忏悔者。单白受忏。及用展转。直付二法。还物皆得。第二若向四人忏者。但口和三人。直付还物。不应用单白及展转二法。第三若向三人忏者。应口和二人。其直付法亦不得用。第四若向二人忏者。应口和一人。第五若向一人忏者。无人可和。直受则已。如是忏式。虽列五异羯磨。唯定一众法对首法也。

  ○舍衣法

  应将一比丘至自然界中。或在戒场。并须尽集。

  释 此文虽是对一人。舍必令至自然界中。或在界场上者。义含对五人以上。若四人三人二人舍故。知有人不得别众。则五忏之式通摄矣。故云并须尽集。

  将所犯财。并束一处。已具修威仪。如是舍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畜众多长衣(故离僧伽黎宿)犯舍堕。今舍与大德(一说)。

  请忏悔主法。其文如上所说。忏悔主应为分别罪名及种与相也。名谓六聚差别。种谓畜长离衣三十事异。相谓一多不同。故律云。一名多种住别异。

  释 名谓六聚差别者。一四波罗夷。二十三僧伽婆尸沙。三从生偷兰遮。四一百二十波逸提。五四可呵。六一百众学法。然此名合则唯五因。令忏主分别审察。所以从开而论。故为六也。种谓畜长离衣三十事异者。种即罪种自性。以犯染之心不一。则此罪种自性。非彼罪种自性。若扩而推之。则六聚罪种。亦各有异相。谓一多不同者。相即所犯之罪相。有犯一戒得一罪。或犯一戒有多罪。故引律云。一名多种住别异。此出第三分人揵度。佛言。若犯僧残。知日数不知日数。知覆藏不知覆藏。知等覆不知等覆。一名多种自性非自性住别异也。

  佛言。若犯僧残罪乃至突吉罗。知覆藏。应先教作突吉罗忏。后如法忏。故知前须委问。然后教悔。

  释 前于但对首纲目中。列云旨露六聚法。乃准此立名。并摄下二种忏法也。

  ○明忏罪法

  若按舍堕具足八品。突吉罗二品。根本从生。如后所列。覆藏合有六品。初二品覆本堕生。中二品覆着用不净衣生。后二品覆僧说戒默然生。并经初夜二夜。以去为率。

  △先忏从生罪

  其八品小小罪。应总请一忏悔主。文同波逸提。唯以突吉罗忏悔主为异。次正忏悔覆藏罪。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故畜众多长衣。犯众多波逸提罪。经夜覆藏。随夜展转覆藏并着用。犯舍衣突吉罗罪。经夜覆藏。随夜展转覆藏。经僧说戒默妄语。犯突吉罗罪。经夜覆藏。随夜展转覆藏(并据有言之)。并犯突吉罗罪。不忆数。今向大德发露忏悔。更不敢作。愿大德忆我(一说)。

  余治罪立誓并如上。

  △忏悔二根本小罪法

  善见云。犯舍堕衣。不舍而着随着。得突吉罗。律云。僧说戒时。乃至三问忆念罪。而不发露者。突吉罗。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着用不净衣。及经僧说戒默妄语。并犯突吉罗罪。各不忆数。今向大德发露忏悔。更不敢作。愿大德忆我(一说)。

  余词同上。此并据有犯者言之。上来从生。根本律合前后两忏。不出正文。今义准诸忏。理例可解。故立正仪想。无疑滥之也。

  释 此文决例法之疑也。谓上来以从生根本八品小罪。依律合会。宜当前后两忏。然虽不出正文。由犯则本始。忏则从先。今义准诸忏法。理顺无乖。例行可解。故立正仪想阅攻者。自无疑拟滥厕之。论所谓必彼俱无则理通决例者是也。

  ○忏根本罪法

  应对前忏主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长衣不说净。犯舍堕。此衣已舍与大德。有众多波逸提罪。今向大德发露忏悔。不敢覆藏。

  余文如上僧中。乃至呵治立誓还衣诸法并准前条。其犯舍财。已用坏尽。必委种相。及九十事并同忏悔。

  释 其犯舍财等者。谓犯舍堕财。日久已经。着用坏尽。必随所犯。种相一一说露罪。与九十事并同。故须忏悔。前于舍心中。唯明衣已。舍罪忏悔。畜心不断衣。舍罪未悔。畜心断者。未明衣已坏尽罪。并畜心未舍。所以足成三义舍堕之法。靡不罄矣。

  ○忏后堕法

  大同三十中。唯无财舍为异。若忏前品从生八种。或有或无。如新衣过量。着用并犯。理须准忏。如妄语掘地无因而犯。亦不必并通。宜随犯多少。称实前忏。不得在根本。后以佛制在前。若忏根本别众得开。不得同三十。

  释 此中九十事若忏。前品从生八种小罪。须知有无不得妄指也。如新衣过量者。此句总标。内摄第六十得衣不染戒第八十五绵贮床褥戒第八十七坐具过量戒第八十八疮衣过量戒第八十九雨衣过量戒第九十佛衣等量戒。如是六事犯者并通着用。其第八十四作床过最戒第八十六骨牙针筒戒。但犯用而无著。余者八十二事如妄语掘地等。着用无因。不必并通。宜应随犯多少。称实发露。俱在前忏。若忏此根本堕罪所托界二。别众得开。不同三十。悔通僧别也。

  其请忏悔主文如上说。若心正忏悔本罪。文少有别应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故妄语波逸提罪(余有随称)。不忆数(但犯单堕多不忆数。自有[者]。随有言之。实而非谬)。今向大德发露忏悔。不敢覆藏。

  余词如上。乃至诃责立誓亦尔。

  ○忏波罗提提舍尼法

  谓在村巷中。从非亲尼。自手受食。或食尼指授食等。

  释 此戒相释义。如止持中明。共制有四。今但明初二。故以等字。摄其第三先作学家羯磨无病受食。第四在僧伽蓝内无病受食也。

  诸律令请一人为主。说罪名种。一说便止。其词曰。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食比丘尼指授食。犯波罗提提舍尼罪。不忆数。大德。我犯可呵法。所不应为。今向大德悔过。(僧祇云。前人应问言)汝见罪不。(答言)见。(应呵责言)慎莫更作。(答言)顶戴持。

  释 而云请一人为主文同上法。其中小品。着用全无。余覆随有。准实先忏。

  非 一人非。谓请忏所向遮简等。

  二法非。谓白词增三错漏等。

  三事非。谓所犯疑似未决等。

  后四准常。

  ○忏突吉罗法

  佛言。若故作者。犯应忏突吉罗。又犯非威仪突吉罗。若不故作。但犯突吉罗。律本具明故误二心。唱言两罪条别。诸师不披律部。但以五忏为宗。遂即雷同。一概轻重。共同忏荡。且五忏明义。止是别时偷兰及堕。有无多少。立法非一。理须显明。凡语难依。圣言易信。

  释 律本正文云。佛言。若故作犯。应忏突吉罗。以故作故。犯非威仪突吉罗。而云应忏突吉罗者。是所犯之本罪。正犯本罪。以故作故。失僧仪体。兼犯非威仪突吉罗。此谓同时从生。犯则别立罪名。忏则同时随灭也。若不故作。但犯突吉罗者。律本中一百众学法。具明故误二心。唱言求悔。两罪条别。而律学诸师自不披研律部。沿习除弃。五忏为宗。遂即雷同。一概轻重。共同忏荡。且五忏所明之义。止是初二篇从生偷兰中。须识别时独头。第三篇堕内知有舍无舍。三九多少犯异。所以立法非一。然此突吉罗。岂特本犯详分。故误并通。诸戒亦尔。理须显明。故下引律以证。凡语难依。圣言易信也。

  故毗尼母云。若故作者。对一人说忏误。作者责心。忏此则与律扶同。何得故执。如律诃责揵。度及明了论萨婆多等。各有明据。非唯抑度。义须谨依。余有从生根本九品不同。并如上准酌例取。

  释 非唯抑度者。谓非唯抑他所行。而自私度矜显。义既准制如斯。须当谨依奉持。九品不同者。谓本误犯及余八品并如上。一一酌量。以例取忏法涤之也。

  ○正明忏仪

  律并无文。准用前法。理通除灭。前明故作者。先请忏主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请大德为突吉罗忏悔主。愿大德为我作突吉罗忏悔主。慈愍故(三请)。

  ○舍罪法

  从生根本。名须两识。种相多少。并委审详。应对前人。作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不齐整着僧伽黎(余有准着)。犯一突吉罗罪。今向大德发露忏悔。更不敢作。愿大德忆我(一说)。

  诃责立誓如前。

  非 一人非。谓边有余众等。

  二法非。谓言诃脱落等。

  三事非。谓所犯互错等。

  余非取合准常。

  ○误作忏法

  具修威仪。心生惭愧。口言。

  我(某甲)比丘误不齐整着僧伽黎。犯突吉罗罪。我今自责心悔过(一说)。

  非 人非。谓对人说悔等。

  法非。谓心念口默等。

  余非如前。

  ○余语法

  续 此准单白纲目。今依律续法。即九十事之第十二异语恼他戒也。律云。若比丘犯罪。诸比丘问言。汝自知犯罪不。即以余事报诸比丘。汝向谁语为说何事。为论何理。为语我语谁耶。是谁犯罪。罪由何生。我不见罪。云何言我有罪。佛言。自今已去。听僧白已当名作余语准常。问何索欲。答云。与余语羯磨。应如是白云。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犯罪。诸比丘问言。汝今自知犯罪不。即以余事报诸比丘言。汝向谁说。为说何事。为论何理。为我说。为余人说。谁犯罪。罪由何生。我不见罪(此依犯缘所说。但以实说者牒言之)。若僧时到僧忍听当名(某甲)比丘作余语。白如是。

  律云。作是白已名余语。若僧未白。作如是说者。尽突吉罗。若白已如是语者。一切波逸提。

  非 人非。谓治者不现前等。

  事非。谓戏说不故等。

  余非准前。

  ○触恼法

  续 此准单白网目。今依律续法。缘由前作余语已。后故触恼众僧。唤来不来。不唤便来等。佛言。自今已去。听僧白已。名此比丘触恼。如常集问答云。与触恼羯磨。当作是白。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僧名作余语已。触恼众僧。唤来不来。不唤来便来。应起不起。不应起便起。应语不语。不应语便语(以实者牒入)。若僧时到僧忍听。制(某甲)比丘名作触恼。白如是。

  律云。若未白唤来不来等。尽突吉罗。若白竟作。如是一切尽波逸提。若上座唤来不来。突吉罗。

  简非准上。

  ○差说粗罪法

  续 此准白二纲目。今依制续法。律本提婆达多为利养破僧。故恶心害佛。复将教阿阇世害父。世尊告诸比丘可差。舍利弗告诸白衣大众。若提婆达多所为事者。非佛法僧事。是提婆达多所作。应白二羯磨差。差时索欲问缘。答云。差使羯磨。作是白言。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今差舍利弗比丘。向白衣大众。说提婆达多所为事者非佛法僧事。当知是提婆达多所作。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今差舍利弗比丘。向诸白衣大众。说提婆达多所为事。非佛法僧事是提婆达多所作。谁诸长老。忍僧差舍利弗比丘向诸白衣大众说提婆达多所作。非佛法僧事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舍利弗比丘。向诸白衣大众。说提婆达多所作事非佛法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此乃九十事之第七向俗说罪戒中。除僧羯磨是也。今无此事。为知开缘。故仍续附。

  ○护钵法

  释 此准白二纲目。今依律续入。乃三十事之第二十二戒。畜钵减五缀不漏。更求新钵为好故。尼萨耆波逸提。彼比丘应往僧中舍。展转取最下钵。与之令持。乃至破应持。今续此护钵法。先有与钵白二法。行钵单白法。法则依律列续。仪当准义加行。

  △初明与钵法

  释 此法摄二十七还衣中之一也。先应舍请忏罪呵责立誓。如是诸法并同前。其间异者不开舍与。众多人一人应舍与。此住处僧亦无即座展转。直付二种还法。若舍钵除罪已。上座应众中告言。明日集僧与钵。但本律义显文缺据。僧祇律云。令一人于僧中唱。诸大德(某)时分各持本所受持钵来。若不唱者犯越毗尼罪。若诸比丘更受下钵持来。亦得越毗尼罪。文作是唱已。次朝鸣槌。时诸比丘各将自受持钵囊盛。随挂赴集。

  律中。佛言。此比丘钵。若贵价好者应留置。取最下不如者与之。应白二羯磨与。

  释 由犯戒业心原是贪好。今制留好与下。正为尽洁此心也。僧时集已。应如常序腊而坐。上座索欲问缘。答云。与钵羯磨。复问众中谁能羯磨。有者答云。(某甲)堪能。长老既能。当如律作法。彼起礼上座毕。上座以先日所舍钵付之。彼接钵已。复本位而坐。如是白云。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钵破减五缀不漏。更求新钵。犯舍堕。今舍与僧。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此比丘钵。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钵破减五缀不漏。更求新钵。犯舍堕。今舍与僧。僧今与此(某甲)比丘钵。谁诸长老。忍僧与此(某甲)比丘钵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此(某甲)比丘钵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作此白二羯磨已不得。即与彼比丘钵。待行问僧周。然后方与。

  △次明行钵法

  佛言。彼比丘钵应作。白已问僧。

  释 羯磨者。于本座跏趺。手捧其钵。白云。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以此钵次第问上座。白如是。

  释 此乃单白纲目中行钵法也。众僧听白竟。各以钵出囊。安于己座前。羯磨者起座捧钵。次第行问佛言。作此白已。当持与上座。若上座欲取此钵与之。应取上座钵与次座。若与彼比丘。彼比丘应取不应护众僧故。不取(谓应取即取。不须回护众僧不取也)亦不应以此因缘。受持最下钵。若受突吉罗(此谓众僧不得以此行钵因缘故。受持最下钵。换此好钵。若故持下钵。换好钵者。犯此。如僧祗所制)。若第二上座取此钵。应取第二上座钵。与第三上座。若与彼此丘。彼比丘应受。不应护众僧。故不受不应。以此因缘。受最下钵。若受突吉罗。如是展转乃至下座若持彼比丘钵。还彼比丘。若持最下座钵与。

  △正明护钵法

  佛言。与时应作白二羯磨。与作如是白。

  释 行问众僧。钵法既周。若僧中受彼钵。展转取最下座钵与者。羯磨人捧所与之钵归座。坐定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以此最下钵。与(某甲)比丘受持。乃至破。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今以此最下钵。与(某甲)比丘受持。乃至破。谁诸长老。忍僧与此比丘钵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 若众僧不取彼钵。可将彼钵。仍复还之。其文改云。以此钵还与(某甲)比丘。余词无异。白已羯磨者。起座以钵与彼比丘。令彼捧钵。跪于上座前。上座依律为说护钵法。

  佛言。彼比丘守护此钵。不得着瓦石落处。不得着倚杖下。及倚刀下。不得着悬物下。不得着道中。不得着石上。不得着果树下。不得着不平地。不得一手捉两钵。除指隔中央。不得一手捉两钵开户。除用心。不得着户阈内户扉下。不得持钵着绳床木床下。除暂着。不得立荡钵。乃至足令破。不应故坏钵。不应故令失若坏。不应作非钵用。根本部云。若乞食时以有犯钵。盛好囊中。守持者置之余囊。此比丘持有犯钵。所有行法不依行者。得越法罪。如上一一教已。上座应与彼比丘言。如是行法。皆佛亲宣。汝一一能奉行不。彼答云奉持。令彼起已礼僧足。众僧各以囊盛钵挂肩。如常威仪散去。

  非 法非。谓白秉乖制。护行不宣等。

  事非。谓集赴无钵等。

  余非准前。

  ○制不往学家法并解

  续 此准白二纲目。今依律续入。由四可呵之第三戒发起。律云。时有居士家。夫妇俱得信乐。为佛弟子。得见谛。于诸比丘。无所爱惜。乃至身肉。诸比丘至家。种种供养。故令贫乏。愚俗讥嫌。佛言。听僧与此居士作学家白二羯磨。应如是作。僧集索欲问缘。答云。与作学家羯磨。差秉法者。如是白。

  大德僧听。此(某)城中一居士家。夫妇得信。为佛弟子。财物竭尽。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作学家羯磨。诸比丘不得在其家受食食。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城中一居士家。夫妇得信。为佛弟子。财物竭尽。僧今与作学家羯磨。诸比丘不得在其家受食食。谁诸长老。忍僧与彼居士。作学家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彼居士作学家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云。作是羯磨已。一切比丘不得至其家。

  释 凡笃信居士自然不惜所有。广行布施。设若往业临酬。顿遭贫乏。但可以僧规白众。诫敕莫往不得轻例。此法以秉羯磨。然此法为见谛。学家特制。用则反非。作法不成。今所续者。为释纲目所列。不漏法故。

  非 人非。谓俗非学家等。

  事非。谓学家未贫。讥嫌不兴等。

  余非准常。

  △解学家羯磨法

  佛言。若彼学家财物还多。从僧乞解羯磨者。听僧作白二羯磨解。众僧集已。作前方便。答云。解学家羯磨。差秉法人。作如是白。

  大德僧听。此(某)城中有一居士。夫妇得信。为佛弟子好施。财物竭尽。僧先与作学家羯磨。今财物还多。从僧乞解学家羯磨。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解学家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听。此(某)城中有一居士。夫妇得信。为佛弟子。好施财物竭尽。僧先与作学家羯磨。今财物还多。从僧乞解学家羯磨。谁诸长老。忍僧与彼居士。解学家羯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彼居士解学家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云。解羯磨已。诸比丘仍受食食。无犯。

  释 此制解学家二法。乃不现前羯磨。为僧遮开利益。居家属公也。

  毗尼作持续释卷十二

  音义

  腋

  音亦。左右肘胁之间曰腋。

  叙

  徐上声。述陈也。

  赡

  音善。足也。

  拟

  音蚁。揣度也。

  尤

  音由。过也。

  厕

  差去声。杂也。

  扩

  音廓。张大也。谓扩而充之。

  率

  即律切。音说。尽也。终也。

  阈

  音域。门限也。门下横本。为内外之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