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卍新续藏第 39 册 No. 0712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发挥记

  No. 712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发挥记卷第三(起置名不同终正配初篇)

  天台山寿昌寺沙门释 允堪 述

  深下。以佛足一切智人鉴机施制。盖不得已而用之。粗鞭。即五犯。对略教称粗也。

  闻下。使闻五篇罪名以息过。各蒲鞭可类略教。深酷。酷。虐也。

  可对广教儒释略齐。故曰通望。意云世尊观机立制。十二年中徒众无过。但说略教。自后僧尼根劣。多有毁破。须以五篇粗重。调伏制御。如上古之时。人心淳笃。画地为园扉。以蒲为鞭。寻以巧伪竟生。乃有新旧五刑。原其俗章。可鉴佛意也。

  下释者即次科也。有波罗夷等别名故。如本下。示通名也。以俱谓之犯聚制等。

  此下。凡译有二。一曰正。二曰义。今谓无正翻尔。今古异者。此则三苗酷烈穆后赎刑。彼则阿阇行杀瓶沙断指。皆所谓制不沿习。彼此均融。二土世刑。可为正译。初罪者。波罗夷也。由无圣人降趾故。泯其制也。止得取以事类。约义为译。

  无余。以对下僧残。是有余故。

  文云者。指律序。彼具云诸作恶行者。犹如彼死尸。众所不容受。以是当持戒。

  又名下佛言有二不共住。一羯磨。二说戒。亦与上众法。绝分理同也。失道不独。失圣果道也。二种。即说戒羯磨僧。生报。言此身生报不久在世。何得不畏九百二十一亿六十千岁泥犁之苦。

  十下。彼云堕不如意处。萨婆多解云。由与魔斗以犯此戒便堕负处。事钞。即篇聚中不明。别着。即于此不明。宜别着。钞以取解由疏文略也。

  谓下。众僧解上僧伽义。

  前与等解上初义。

  末后等释上残义。是则僧是对忏之人。初残是前后所与之法。斯乃从境立名也。以僧能除罪故。故本律上准钞应先引。婆沙云。僧伽者为僧。婆尸沙者是残方接故。律下文则显。本律与婆沙但名僧残。不同善见更有初义。

  由罪下双释僧残义。

  有余者不绝义也。又对初篇是无余故。又引母论者初喻立名。理须早救故。戒律云。若犯此罪。应施与波离婆沙等。由邻重罪故也。

  了论下据受利彰称。此余残者方得故。十上准事钞。应加义翻为堕四字。接下十诵释成堕义。文旨方具。应功用者。了疏立三功用。

  一下即功用防守。谓名种既多。威仪复细。易为毁犯。故须防守。

  二下即功用了别。谓此罪中性遮相杂故。且如单堕中三十名性恶。六十号遮戒。故须了别也。

  三下即功用对治。使有犯者不令广作。大叫唤。即六狱中第四狱也。燋热心。即初犯时心热恼故。果时指狱火烧然也。

  义下。此从对治境。以立名也。故下引证。

  准下罪名可云可诃。向彼悔自属对治境。非关此罪之相也。

  如下。善见云。突者恶也。吉罗者作也。今通该口业。故加恶说也。

  明下彼论云。所余诸罪共学对及婆薮斗。律所说罪。一切皆是第五独柯多部摄。此是正量部名。以无别身口业故。意是恶作翻之。又萨婆多云。突瑟几理多用身口二业翻恶作。同翻一名。而义两别。今言身口为非无非鼓动。有符婆论。

  药法。古人准律药犍度中有五种药。故律云。病比丘须五种根药。佛言听服等。今亦可立五种教药也。初篇灭摈。二篇僧法。三四两篇对首三说一说悔。下篇对首心念。古师约此五种法药治五犯病。故立五篇也。

  若下。若云例律五药立五篇者。且如七聚应有七药。又如七毗尼殄四诤。应须立七诤。以应七药故。义既非可。故曰不尔。

  盖下良由至人随所化方协机符理。合宜说五也。

  前下会助昔义。谓佛设教药。通塞不定。宜作四句简之。通前七药七诤之难。四轮者。成实云。一住善处。二依善人。三发正念。四植善根。初轮摧五难。三涂长寿单。二摧佛前后。三摧惑智聪。四摧聋盲哑。第四药病俱不等句文略。如说诸教通为群机是也。

  问下。凡言药者治病为功。下篇依法忏除。复本清净。则药义明矣。初篇灭摈非差病功则药义失矣。何得俱名五药耶。

  无任僧务者。不入羯磨僧数。随辨生善灭恶之事。不能成决。

  彼下。妄应僧法不思洗过。彼负也。僧容滥进同法成非。自负也。坌。通俗文云。?土曰坌。今谓加摈之后。更无因缘可坌污僧也。以人尽知非故。清穆。尔雅云穆敬也。又和美也。

  问下。若言随对教药治五犯故。以立五篇者微似有旨。此二句纵也。

  今下正难。虑其教药未足。且如五中不摄偷兰。若有犯者将何药治。又初篇无覆开忏。有覆灭摈。则一篇加二药。下至吉罗有故误两犯。亦须同上。初篇应加二药。斯则有无多少不均矣。何言五药对立五篇。重解者。望前助昔故曰重解。

  至下。双治二病曰通。单治一病曰塞。兰罪虽曰在聚。忏时既通对首。亦在五药所收。初重两治者。覆则摈辨初药所收。发露开忏。即第二药摄。

  第下。吉罗故作对人。亦同对首。当第四药。误作心念在第五药。若然通塞之意。又何惑焉。如七灭者。现前通殄四诤。忆念对治则局。下文云。无著罗汉方行此法。自余下凡不可依据。三法五法者。重指现前一药自分通塞。且如言诤。下品用三法现前灭。中品用五法现前。彼药尚尔。例今药病虽五。及至设药对治。非无通塞。故下。示通局相也。且如舍堕本对首药。若乞钵罪须僧中忏。故大钞云。僧舍堕中自他分二。一者自舍。如乞言绵用为衣服。但自斩坏不须对境。二者对他道俗分二。两种宝戒必舍俗人。余二十七则对道舍。通局分二。乞钵一戒要本住处。又在僧中行钵等法。违则不成。余二十六。处通彼此。人含僧别。各有意致。不可一准。

  余下。彼云行钵法者。一钵支身足堪助道。方广乞求妨业招讥。好者夺留。恶者转换。若不告曰无由得知。已上皆是大师成就。古人对罪立药义也。

  是故律序下。彼云所以五王者。由世诤讼故。众人之所举。古昔之常法。犯罪者知法。顺法者成就。戒律亦如是。如王治正法诽谤。见论云。我等出家弃舍财色。于世名利无所希求。云何如来反以木叉系缚于我。乃至令法疾灭等。

  如下。彼云如世医师未善治病。见人始欲生痈。未火成就。辄为破之。病曰。我本无病。强为破之。受大苦痛。声闻弟子亦复如是。若先结戒而生诽谤。我自无罪强为结戒。是故如来不先制也。

  所防即所犯罪也。

  如前。指上两教所为中广必待犯也。若准僧祗。初之四罪即有次第。余者前后不定。今者指能防也。谓五篇之次第有何诚据耶。持律。诸结集圣人也。结集。即五百结集中。彼云集中彼云集比丘一切事在一处。为比丘律。比丘尼事在一切处。为比丘尼律。一切受戒法集一处。为受戒犍度等。勒。约勒也。

  又下结前。

  据下生后。

  能治即四戒。对淫等为所治。

  纲网。书云若网之在纲。有条而不紊。匡。辅助也。谓僧残中为法行之网。脱罗犯位。则匡辅恢化之道。斯为委地。故次而立之。身口等者。生第三篇意。自此已下属威仪行。

  上下结第三篇。瑕。玉中病也。礼曰瑜不掩瑕。是知良玉比德于君子。圭璋见美于诗人。故今言无瑕可喻比丘之净也。

  若下。如受非亲尼衣食。及诸学众受食等。皆为世讥也。

  若不下。以众学百戒中。二十六戒敬佛。八戒敬法。五十一戒敬僧。四仪杂辨凡一十五戒。如是众行要第五篇也。

  问下。意谓上二篇粗现者则易持难犯。对下三篇。则又反是。何言胜那。

  一概犹一端也。礼记云。夫言岂一端而已。康成注云。一端言一概也。

  又下。如昔有一毒龙。于时五百罗汉降之不得。有一无学告云。贤善远去。龙即逃形。或者诘之。答曰但轻重等持尔。

  金刚。谓金刚能摧碎于物。今虽小戒。能摧于净行也。故当须之。

  浮囊。涅槃中如乘浮囊。不为罗刹所乞。一全乞喻犯四重。二乞半喻犯十三。三乞手许喻犯偷兰。四乞指许喻犯二提。五乞微尘许喻犯吉罗。彼以菩萨轻重齐护故也。案浮囊之说。西域渡海者。赍鸟翎毛袋。或巨牛脬。若海舶遭溺。则吹气浮身而获济矣。讲论。和解评度之谓也。

  唯识下。斥古人师心普例开决。

  云何下昔人徴释聚义。

  若下转破。言此二既不编在一处。应非聚收。

  今下。谓古人约现在戒本。能诠文中所收众罪曰聚。今则不然。前文云。如律五犯以名收罪。此则义通。诚有旨也。

  名聚。即名言聚在一处也。止。只也。意谓古人在文可说为聚者。如律夏不依止持律人住。犯提应无所摄主。于达越威仪。律言应如法治。此则通乎众相。何止名聚所收哉。

  即下。谓辨折离分五篇六聚七聚之意也。

  是以下。古德所谓随逐身口二业恶说义上离出五聚。五中不可以摄者。还自归收。恶作恶说二聚业位也。复将二配五。故有七聚。圣量。谓非圣人之言量。何可凭乎。

  若言下。若云身口恶作等用收众罪。又分出五聚者。原其恶作等罪因。达略教制广方有。何可言分出耶。

  若未下。又若未制广前通途顿有恶作等吉者。俗士造犯。应入吉聚。

  若别下。又若云制广教后对僧别立恶作者。五年冬分方制初戒。尔时未兆吉罗。由广未具故。亦不应言离出五聚。是则进退为妨。用拟。拟度也。

  此下反斥。若云借后拟前。何止恶作等。二吉。由七聚俱在后故。亦可俱借用拟前罪。如云夷残等离出五聚亦可也。

  如下。始从昔解。终至离分俱为臆说。

  如下。色等五尘。非无日用未可着也。例上古义虽显相通。叙贵人识非不得着也。以非圣量故。

  或立下。谓就所结罪业以收之。如前云但有罪相轻重不同。或七或五。统以收之。或下。即波罗夷等。前所谓随名束罪。用通篇聚。

  随迷者。谓众生迷心偏重。故大圣开心为四。于色立一。合名五阴。又于心色俱迷。开色为十。离心为八。合十八界。又迷色偏重。故开色为十。分心为二。合十二入。以彼例此。皆随迷者而设也。

  三阶。即轻重来报因果也。

  定下随次释之。来报。约目莲问经。将六天寿劫校六聚罪报是也。钞云正结罪科。止树六法。

  果由因成者。假兰吉等方便。以克果本也。

  因不感果者。缘差境脱拥住方便也。薳大也。悠悠。遐远也。前篇。如上释名中辨五是也。此不烦解。

  善见等者。大字。翻上偷兰。障善道。译上遮字。声论正音萨偷兰祗夜。翻为粗罪。二逆。杀父罗汉。或可破僧出血。诸罪中此罪最大故。从具。即身口也。故成实云。论其身口乃造业具。通名去呼言作可收。于口言说不摄于身。乃知作义长矣。

  善下。彼具云法师曰突者恶也。吉罗者作也。若据正量部。则用意翻恶作。由身口属无记故。萨婆多则以身口翻恶作。故钞云。同翻一名而义两别。有人。指首疏也。

  从法。四分云。波罗夷者无余也。此从众法绝分为名。僧残者有余也。此从行法不绝为称。从过。了论解。偷兰为粗。遮耶为过。又善见云。能障善道后堕。

  恶果者。十诵云。堕烧煮覆障狱故对治。了论所翻各对应说。即对人说所作罪也。从具。即身口恶作等。以身口是造善作恶之具。极恶。僧祗义当极恶。凡有三意。一退没。道果无分故。二不共住。不入二种僧数故。三堕落。形谢沉狱故。体境者。言残则罪体也。言僧则忏境也。障道。即大障善道也。前解。即四从果。五从治。六从具也。大疏即首疏。彼疏本无大字。盖南山尊之也。诤名。诤七聚名也。

  神爽。爽明也。左传云。心之精爽。言精神爽明也。不常何得及之。言义不可为常法。何得追而及之。故弗能叙也。

  蹊径。蹊。释名云。步涉道曰蹊。汉书曰。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径。刘熙云。径迳也。言所迳由也。体相不伦者。偷兰体性相貌。分轻重正从之异故也。既非一辙。故单抽出。不定句末宜足者字。最初。如犯初篇者。佛呵言何故最初犯戒。乃至犯吉亦尔。齐号。如律呵犯六聚者。皆云汝所犯者非威仪等。三聚。夷残兰也。故遮法中佛问若破戒者。为夷即残耶兰耶。既在第三。即重兰矣。如独头正罪破僧盗四之类下四。提提舍恶作恶说也。遮法云若破威仪者。为提耶乃至恶说耶。前四夷残堕舍定具二均。后三即兰恶作恶说。已均义不具名杂。兰则上接四均。下冠三杂。既当第五。则轻兰矣。如轻独头裸形用发之类不同。古师解云。为因故二。为果故五。为辨成他。他成故尔。若然者因果虽分两处。轻重未免交杂。今师因果即不分。但分重者。是戒分总居第三。轻者是威仪皆在第五。又均杂往分偷兰杂中之重亦在第五。故钞云或在上下。抑有由也。律中。即大僧戒本及遮法中也。可以类例。通解如上。即今古异评中三品。上品界内大众悔。中品界外四人悔。下品一人悔。钞疏。即大钞及业疏中。两忏。对首责心也。且者未专之称。或者不定之辞。古人意谓虽或许有责心之悔。然律中且不分轻重。二吉由是均。故得名篇也。二罪。一故作犯应忏突吉罗。又犯非威仪吉。二若非故作。但犯非仪一吉。今言除者。是除忏之除。非除去之除。此则二相炳然。何得云非本律故。如了疏云。若通而言之俱名独柯多。若轻重以分重名独柯多。轻曰学对。言于轻罪随学责心对治。又真谛云。此间不解分别轻重。通名众学者缪矣。

  且下引例如文。三悔者。简一说也。对独。独即责心。

  答下。九十三十虽分僧别。悔时三说无异。吉罗虽分二忏。一说清除故。可相比简。

  究竟者。犹言简取究竟者。入篇即明了论解云。非四部所摄。所余诸罪是也。或均即独头正果。或杂通轻及因。或前。即戒分所收。或后。即威仪所摄。同堕者。上品大众用七法。中品小众用六法(除忏主单白)下品一人具五法。皆同舍堕。广有废立。疏主既略故。不欲引而伸之。恐费时损业也。举处。屏露两处也。屏收三罪。露收二罪。托境以言。则通该六聚。及论罪体生他疑似。则但结吉尔。故曰同篇聚也。若但论处而不该罪者。则非篇聚所收。以非罪缘故。

  七毗尼者。南山云。按经论毗尼名灭。以无为体。且无理一揆。更无殊状。何有七灭。今随缘而表且叙七而已。染净者。清浊之谓也。如义钞中犯诤惟浊。觅通清浊。且如觅诤中通三毗尼。诤由人起。清浊未分。是以生诤。用忆念不痴定人清。罪处所定人浊。清浊已分。诤情逐息。故持犯自明矣。制后。即制广之后也。三善。既犯略教。则违背不贪等三善也。如上略教文云。修舍三善三毒。又下文云。略教既被化初。多被摄心之士。今既违略则违善心。广何所补者。似立难也。意云今若存略复结罪者。广何所补。若补用略又何为也。今下是释。前云两教相成通无废立。两犯者。犯略结犯广。随篇治罪。若斯两存。则智者不惑矣。

  四下。律中但言未至根本方便所收。且无远次近等多少之数。是文不了。向下。引了疏释。初二两篇立三方便为多。下诸篇聚立二方便为少也。

  此间者。真谛疏指此方也。如此土儒籍名篇。且如僧祗是吴地所翻。故符此方典诰以名五篇。今真谛不取篇号。但依律中本义名部。盖取五犯中根条以成部类耳。

  商度。指归云商匠家作拱斗摸也。一摸定百千斗。皆此法作。度入声。汉书注度并也。今谓将此方篇名。比并以翻。而言五篇。

  一下。谓于一部中。以三方便成其果罪也。

  二下。未至果时且曰方便。逮至究竟揽因成果。但忏果罪方便自灭。名随顺义也。十六罪。四根本外各加三方便故。欲心。即内心淫意。身未逼境。口未彰言。此名轻吉。理须责心。故律云起心不动身口。但自克责是也。

  就彼者。实亦未至境所。持犯云。动身口未到前境名次。通名。与上责心虽异。同号吉罗。

  若下会释也。

  远方便。远即是次。名下。今师意谓上了论次方便重吉。与十诵初篇远方便兰。两名虽殊。对忏义一。故钞云偷兰吉罗。体通彼此。彼文。即十律二篇。远远。亦次也。

  若下。四分中成者波罗夷。不成者偷兰。不同十诵兰分轻重。

  上律。即十诵。钞者。指篇聚及忏篇也。问上十诵轻兰四人边忏。云何会通了论重吉耶。答准今疏意。忏兰实曰小众。然悔时与吉无殊。忏主虽加问边。正忏不离对首。故得明矣。疏云对人不殊。斯可照也。

  为行上应先问云摩触理一何以分残兰之异。将为下答之反显。若为戏乐故触。理须结残。自为犯本。若尔独头盗四应须结残。答触乐增生重淫。非假触成。故结残兰异。盗四受乐少。盗五假四成。故与方便等。从前至部也来。结成就根本义。次从若至不可忏来。结随顺根本义也。又此且约初篇一戒。释成其义。余之三戒及下诸篇例之取解。钞。即大钞。疏。即业疏。彼云以三缘将至果处。七缘阻碍是方便收。无七缘者并八果本。又结罪者揽因成果。不同他部因成果已更有本时方便。如斯等义任自采掇。必下。如时机爽拔。举一兼该者宜略。反此宜广。又敏锐好博者宜广。反此宜略。故易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见须协机符理适时之变矣。

  至下。大释论曰。智度大海唯佛穷底。古师云理尽渊府究畅实际乃名为底。即斯义也。

  远资下。谓欲取前犯境者。须成假力势以成其犯。如下立自言感圣与盗作缘是也。若据事情名体。其实悬绝殊隔。由斯义故。所以称远。虽然及乎成就果本。非不假此为其别因。

  自言等者。此大妄中言了即结。望后得利。此复为缘。属远方便。支类。支分种类也。好叹身等戒皆是也。取衣。三十中取非亲尼衣。九十中与非亲尼作衣。又舍堕中浣染衣毛。单提中与尼屏坐等戒。若因此故。摩触粗语为残方便。后致染故为夷方便。

  乃下。提舍中取尼食食尼指授食等。及吉罗中白衣舍等戒。皆通为初二而远作犯缘。

  如下。引例以明。自覆非他覆。教他非自为。故体不相及也。虽然非无后习亦可为缘。如因覆小故以成于大。教他非故自亦容染是也。

  两不通涉者。缘与果体异。故律文下。证前自言感圣为盗之缘。则夷中远方便义不失矣。三方便。古师通合为近。故下文云。如前了论立三方便。此义合之总名为近。心规。规求也。

  克漫。专克浟漫也。如专必杀人是克。通拟余趣是漫。虽然望心无间。故曰进趣。

  未结兰吉者。古师约心事止处方结。今既念念进趣。故无结处。

  若下。如杀盗成时。自属果罪得夷也。中间心境乖阻。自落阙缘。得兰罪也。今既进趣故非果罪。望其未差故非阙缘。所以云未结兰吉也。

  步步有福者。其犹福河常流之义也。

  必下。如上云中间阻碍即是阙缘。今既步步进趣。何可制之与罪。则教义未闻矣。

  上下。正融会也。此师意谓。福是顺理。乃言步步。则进䇿之道明焉。罪是违理。不制步步。则慈济之义着矣。逆顺两端未可一致。故知有进趣。言进趣中须有结罪义。何得言无。

  如下。古人自引喻。一世因者。时非隔别。因不间断。故言一也。

  不定。犹言不住也。既因不住则非所息。望无息处可同。上文不结也。

  法隔。谓所造破僧等罪。本欲趣果。中被羯磨法阻隔。随其前后三时间断。少有息处。故结方便兰。

  迟疑者。显时因之异尔。从有至所摄。立正义也。如何至验也来。斥第一师。据如至证也来。斥第二师。且初意谓因业但名违理。不名违制者。则违理恶因不能感果。又若以违理恶因。而即成违制罪者。则二业一并两缘者。即违理违制也。不同初师违理违制也。不同初师违制。其体一也。又十诵多论皆有步结罪文。且如多论云。若执刀欲杀人。发足步步轻兰。何言步步进趣非教所明。延促者。既将了论三方便通为近。则远者为延。近者为促等。答下。方便有息。进趣非息。故得分矣。斯位即近方便。答中不息方便即进趣也。暂简阙缘是永息意。远者心境相旷未到。暂息不妨心属前境。阙缘不尔。诸缘差脱故也。不成者。谓古人改方便为不成。较。古学切直也。当作确。即下。既云方便。当知方便即是不成。七方便。即阙缘境施等七也。并为收诸戒也。

  如下。且如盗戒。别缘有六。则非杀戒五缘也。体下。即相部所立要具三缘。从体是比丘至二形生等已来。对彼第一。若人已受大比丘戒也。虽云已受。若未至究竟。及在四舍。亦非比丘。故名阙也。

  或未制广教者。即彼第二若如来已制广教也。

  或病狂者。对彼第三若人不至痴法也。彼具三缘名犯戒。今例反之名阙缘。

  但下结示。

  望下释名。言若望境强等六受别名。若望诸戒。皆有得通号。故两亦彰焉。

  余之下。言上至阙缘下及息心。例皆仿此应云息心非偷兰。偷兰由息心而生是也。

  七缘皆是者。意谓七缘皆是缘差。前文云诸缘差脱是也。虽然不无约相少别。故今对刀杖毁坏等缘。以辨局第三矣。

  望下。姓氏虽别。人境攸同。故揽张因成王果罪。望张不杀复是境差故也。

  然下。古师评杀要具五缘。一是人。二人想。三起心。四兴方便。五命断。今既人想决彻。岂方便所收耶。

  男想者。应云女作男想。杀如下。本律盗戒约缘所列凡二十六。始地处。终守逻。或衣具七宝牵挽理等但使有主。以盗心取直五过五成过五夷罪。又调部云女想取男物五钱若过五钱。佛言波罗夷。是知因虽是异。果仍是一故。古师授证作异因成果义也。一主如守逻人。非地处等有心。律云若以盗心取。斯可明也。

  六缘者。于杀戒五别缘中。加疑心也。于此想疑自分多句。何者。如大疏。于四异境立十八句。且人异境有五句。初从想心所立。如本杀张王来替处。于王张想有二句。一境不强而杀。于张本境得境差兰。王人异境得根本夷。二境强杀不得。于本境上结境差兰。异境上结境强兰。次疑心所立有三句。一不强而杀。二境强杀不得(此二结罪同上)。三由疑故加善心息。张人本境境差兰。王人异境心息兰。人异既尔。非畜例然。成三五十五句。第四杌木来替人处。但得三句。谓想心立一。疑心有二。即不强而杀及善心息也。由杌是非情无境强不杀义也。故于相疑例除后句但成三也。并前三五共十八句明矣。若据新章不许人为异境。彼云古德约人为异。今解不然。以人同趣不可立异。遂加天趣。并前三异各有想疑。成十八句。广文如彼。余有下。将上非畜各五句。杌中有三。配释可了。但望本境有境差兰。非人等异境。既无心杀。复何咎矣。

  不下。由对异境本无心故。向云无心无罪是也。设人作非人想杀。律结无文。云下。约杀戒第四境想句问也。

  望下。律所结兰者。还就本境上因罪以结。非关于异境也。五缘者。一非人。二非人想。三兴方便。四起杀心。五命断。此五若具方犯兰罪。今既缘阙。何得犯兰。又如何将本境因罪。为异境方便。是义不然也。想疑心。即上四种异境中。各有想疑二心是也。人差。约人异境论也。如缘王张想。理在重收。余则无心。约余三境说也。如本杀人。三境来替。对彼异境还作人想。就本人境结兰。于彼异境无罪可结。以无心故。疑则不尔。谓于非畜二境有半缘心。故就本异二境双结也。

  若强下。即异境反强。杀之不得。并于异境起疑心而息者。皆望本人境边结兰尔。畜下。谓杀畜缘具。尚只犯提。岂有来差顿结兰罪。抑又杌非犯位。疑心双结理自堕矣。

  问下。此问上若强若疑句。意谓异境若强无以加害。壅住方便。望何境结耶。

  答下。异境虽曰是强。于彼异境人想不失。故就本境结方便罪。

  若疑下。即非人作人疑。非人作人想。皆从本人境边结也。从问至非罪者来。牒前文意。强是本境。即前云此强不望异境。则反知强属本境。非畜异境无罪。其义已知。

  异境下。蹑起难辞。此则下。即异境自为本境也。如前云对王已去别起方便。即揽王因还成王果是也。

  若见下。如后对异境无别方便。即揽前本境因以成后异境果。则境差之义又失矣。如上云既揽张因成王果者。本立境差方便。今因成果无境差矣。

  今下本境。如云张作张想人境。即王为张解。或强或疑。莫不对人是同。杀心理一。故望彼此罪齐一品。不同非畜理分轻重。

  若至下。非畜来替。望本人想不移。故就本境结兰。于异无罪可结。

  若兼下。疑心不决。通有心故。罪须轻重双结。若尔与上古师疑心两境。双结何异。答古人通结兰罪。不分降杀。故上斥云畜是小?。如何来差。俱结偷兰。理可明也。

  初下。此即心差境定。属境家方便也。下文仿此。淫酒。古德酒从境断。亦与淫同。今师约有方便。非此所论。若下。应云正道作非道想疑等。

  心境俱差者。若合上标。前但是境差心究竟。今于此中可旁通此义也。如王作张解。望王属心差。张去王来。望张属境差。互对虽尔。莫非人类一等。故结根本。故曰究竟。

  五下。如本杀人。非人来替。又缘非人反作畜想是也。望非根本。故曰方便。

  六下。如欲通害人畜。及正对境。人畜互差。想心交转。由先通拟理成究竟。若望前后句法互应作。俱欲发学人智慧。故曰思取。出血。如调达举石。本欲杀佛。石来伤佛足。望境强边但结兰也。

  转下。如非畜作人想疑是也。反上。人作非畜想等。

  如下。对正道境。初作非道想。后作正道想。则前想轻。而后想重也。亦结根本。或后轻前重。同归究竟。斯皆谓约境而断故也。六位。合云八位。以单双中各有四位故。今恐下双举中。将自他俱疑方便。与究竟合作一位。又不疑中方便。与究竟合作一位。并单疑中四句成六也。

  我下。即自心疑虑他境。未至根本。故曰方便也。

  身下。即身造口业。默起表圣。由前未决故非究竟也。故前文云。纵独表圣。前人有疑。不可结重。

  他下。即他疑我。亦成根本。我疑他亦成根本。此皆望互疑。故成单也。

  如下。妄等为义。言了即结。故不简自他疑也。

  自下释双疑也。

  如下。身互如上。口互者。如深河导浅之类也。自疑他不信。他疑于己虚。皆属方便也。然互造之义经论不同。成论许有多杂。不立言业。性别故事不竟故。今解理凭成论。即成上将自他俱疑四句贯而读之。义自焕也。下俱不疑中亦类此也。

  具七者。始阙缘终心息也。

  设下。如为人作坑。安置杀具悬拟未来。后境现时。自无想疑。故除第五第六也。

  乃下。想疑专克对人。则心狭境宽。漫心通余三趣。则心宽境狭。理可明矣。

  境下。境差则非人人想等。境强则前境反盛。缘差乃刀杖毁坏。此收二三四方便。并约境而论也。

  阙下。指初缘相疑息。收五六七三缘。

  或阙下。通解心息缘也。或可将或阙有心下。解阙比丘缘。如上阙缘中云体是比丘。或邪见病狂不名犯成等。理可通诸。

  人非人想者。境想第三句境定心差也。人非人疑者。即第二境定心疑也。非人人想者。第四境差心定也。如前即四境未差是也。

  余四。即阙缘境强差心息也。通克漫者。如善心专息杀事是克。望余通息名漫等。又结罪中成者。波罗夷是定克。但使不成者。偷兰是悠漫也。可将克漫通收四位。则宗致有归矣。

  就初下。夫欲了义。先须识名。仲尼云。必也正名乎。释名云名明也。名实事使分明也。说文形声相益谓之字。今但取止持是名。方便等是字。若然字即名下之义也。

  先下。言持则顺受体之净故先。犯则彰随行之劣故后。诗云靡不有初。鲜克有终。

  止持者。凡有二种。一者止即持。谓止当体即持故。钞云无恶来污行前三心得有止持。二者止之持。即加行成在第四心也。钞云流入行心方为别因。要须行者起加行禁七支。使本体珠光玉莹。则止持之行善成矣。

  初篇。即淫盗等戒。依教不作属止持行。

  此下。顺古应言恶事。今依首疏。彼云此盖对恶法为宗。即五邪法是。三业者。如受食食漉水用是䇿身业。诵戒秉法是䇿口业。方便对治是䇿意业。戒行。戒防形非。定止心乱。慧悟想虚。三学备修则圣果可获矣。而但言戒行者举其初也。又举初则定慧可收矣。盖由戒而生故。又云有善斯护。理在通收。名之为作。下更合解持义云。作而无违。戒体光洁顺本所受。称之曰持。方接疏中持由作成等文。四缘。房衣食药也。前二属外资。后二属内资。如房须乞法。衣须说净。食药加受。顺教而作。故属作持。

  杂行者。即身口等诸杂细行也。大师云。森然万境何事非持是也。善法。文略善事。如持衣受药之类。前后。意云何以止持在前。作持居后。论。即百论。明外道与内众。评议止作两法前后。彼云外曰佛说何等善法相。内曰恶止善行法。佛说有二种。一止相。二行相。息一切恶名止。修一切善名行。云何为止。若受戒后终不作恶名为止。何等为行。于善法中信受修习名为行。外曰已说善行。不应复说恶止。何以故。恶止即善行。内曰止相息。行想作。性相违故。则善行不摄恶止。故云戒相止行相作也。

  又下。示前后也。论云。外曰善行应在初。谓善法有妙果。行者欲得妙果。故须先说善行。后说恶止。内曰次第法故。先除粗垢。后染善法等。

  三毒者。由贪等能害法身慧命。损诸善根。名之为毒。五蕴本空。妄计我人。名之为倒。今皆不能观察。妄摄尘境。造趣过非。良由三毒我倒为其本也。恶法。若顺古应言恶事。昔云止持作犯。惟对二教中事以明。今师不然。下文云。五邪七非并非正法。此法与事杀盗不殊。又云。无论事法。圣制止作。则通持犯。故得言恶法也。

  痴者。不别善恶也。久彼愿本。即违反初受时。愿学一切善法故。善法即说恣等。

  体状者。体谓体性。状即相状。具如下明。昔解。即云晖愿等诸师。同以三业为能持犯体。大钞云余义废之是也。钞文既略。今则具舒。以省未寤也。

  三邪。淫盗杀也。四过。妄绮两恶也。三不善。贪嗔痴也。由三业不作。则止持之体善成矣。

  屈身至放生。是身业作持。赞下二句。是口作持意下。修不贪等善。对治贪等不起。及修不净等。观舍离染着以成净行。又修慈等四心及四种良愿。通为意业作持也。

  起下。翻上止持成作犯也。止下翻上作持成止犯也乃却放生赞叹等文。

  二人者。迦叶佛时曾为兄弟。由其偏修故。至释迦佛时。弟为白象。兄作比丘。兄语象言。吾与汝俱有过矣。象即感语。三日不食等文。下律中起心不动身口。但自克责。还复好心。是名不犯。

  四弘。即众生无边誓愿度。乃至佛道无上誓愿成。俱言弘誓者。谓广普之缘曰弘。自制其心名誓。

  十二头陀。衣二食四处六也。广如头陀法中。见论翻为抖擞。四无量。智论云。修慈为除众生嗔觉。修悲为除众生恼觉。修善为除不悦乐。修舍为除爱憎。通言无量者。以心从境得名也。此证意非持犯但下。即于本所受体。不能别为严故。

  若下。如不行十二头陀。只可言于自利之行。失顺理而修。不行慈等四心。则于利他之行。阙助道之业。且非犯戒。毒蛇。喻烦恼也。遗教云。烦恼毒蛇睡在汝心。睡蛇既出乃可安眠。

  头然。光明经云。譬犹男女如火烧头烧衣救令速灭火若未灭。不得暂安。此则然是烧然也。又大论明野干救头之喻。名救头然。则然是语辞也。是知经譬心切。论喻解脱也。言烦恼在心速求解脱方名惭者。未勤对治。但曰无惭。亦不言犯戒。以上多文证古全谬。

  能持心者。合云能持犯。即心为体者。以持犯业体。要假心力助成。故小乘戒。缘身口犯必问心等。身口属无记。但为业具。未能结业。虽然业由心起。起必身口。若但起身口不起心。但起心不动身口者。俱非持犯。

  成论。此引成实正行品文。谓身口不能自发。莫不由心。先了前境。后起思心。鼓动身口。造作前事。方成业矣。故彼论云。无心杀人不成身业。无心妄语不成口业等。

  离心无思者。成论破有宗。以彼宗计。心王起时别有心所思同起。自有实体今成宗。心王心所前后而起。离心之外别更无思。

  无身口业者。此又斥外道所计。彼云身口二业不假于心。从境而起。佛教不尔。一切由心也。

  二种者。持犯各有二种也。

  就下。问凡言所持对一切境。以受时心总法界故。受后森然万境何事非持。今约二教明者何耶。答对境虽多。不离二教。摄之皆尽。随中所对之境。不简情与非情善恶事法。若非制作制止境。即是听作听止境。起心对境之时。但顺二教即成二持。违二教即成两犯。是知持犯不能自分。约其制听方知分齐。二教既收万境。故就制听二教以明其实。所持体者在乎境也。广如会正。

  有恶。如淫盗等恶事制令不作。顺教心故。止持行成。有善。如衣钵三藏教法等。若顺教作修。即作持行成。此但薄示梗概。故曰大略。

  违下。如制教中制止事违教作故。翻止持成作犯。又制教中制作法怠而不学。翻作持成止犯也。

  作下。言作则顺于听门。不作存乎上行。故非犯矣。

  有下。如淫盗等事。业过俱重故制止。无下。房等事。衣依教无恼故听作。此一句正显作与不作一切无罪。且对二教以分。只就听门自分止作。故下文云。于此事法亦听作听止。如有房财。理须加法。故听作也。若有妨难犯过衣财。不合加法。故听止也。

  所下。何以所持中须立制听二教耶唯下。若但以制教摄机。则上根获益。中下绝分。则教之急矣。如但用听门。又抑彼上根翻同中下。则教之宽矣。故须二教式被三机。如天须菩提胎衣迦叶等理可求也。

  二教。即制听也。

  摄法。简摄事也。古师约法。局在作持止犯中。望法不通止持作犯处名分齐。若据今师。事法俱通四行为分齐。但望顺教离过边属止持。依教而作是作持。若违此二成两犯。分齐事者。如四重等。是制教中止持作犯事。非法房舍长衣等。是听教中止持作犯事。望不通法。故曰唯也。若据今师。约七非五邪法。止故成持。作则成犯。则法亦通此二行矣。二教法事。如诵戒羯磨如法衣钵等。是制教中作持止犯法事。如处分白二造房如量。是听教中作持止犯法事。此中事法齐该。故曰通也。前段。指上止持作犯二行。唯对事不通法者何耶。

  法下。古师所谓法者。皆是三藏等善法。要在进功修学。方可委知。是以顺教学故在作持收。违教止故。□止犯摄。则不通止持作犯也。

  事下。如淫盗等恶事唯在离过。不作自然收归止持。必持必若违教。自成作犯。

  故下结。作持得事兼法。止持局事不通法故。所以异也。

  五邪七非。如下所明。此皆非法。理须制止。何得言止持作犯唯局事邪。

  对事者。即前云事但离过自摄法。惟进修方知。既不省法通善恶。则义有乖也。今则不尔。但使善事善法在作持止犯收。恶事恶法在止持作犯摄。

  下以位分者。约可学不可学位。以分分不越制听两教。以辨事法体状也。

  一下。今所以先立可学者。全异古也。云晖愿至首疏已来。于止持中皆先明不可学。谓一切恶事。于明白心中不开学作。名不可学。由不作故成止持。恶止善行。义之次第。故第二明可学。以善事皆须学故。今师不尔。谓一切善恶事法。明白心中先须学知。故可学居初。后于解处迷忘心生。缘而不了。故不可学居后也。

  三境者。人非畜也。

  四主。三宝及人非畜也。淫望三境皆结夷。故曰通。盗四主结罪差除故分。此即止持中制教中制止事。明白心成于可学。又今师将淫盗。在可学者。要通二位也。

  五邪者。律中调达说五邪。以破四圣种。谓尽形乞食。粪扫衣。露坐。不食苏盐。第五尽形不食鱼及肉也。

  七非者。律中羯磨离七非。即非法毗尼。非法别众。非法和合众。如法别众。法相似别众。法相似和合。七诃不止。此与事钞义立有异也。

  由下。迷即本迷。倒谓颠倒。如犯言不犯等。随下。随于四重等境。不能辨了。皆名迷倒。如有主物作无主想等。然由未作前事名止。

  四依。如粪埽乞食等体相皆同。但望执尽形边以混滥也。

  忘下。于上三法迷邪为正。思心不决。望未作边犹正持。

  非下。释名义。对上科而心不了。文别理同。此即止持中制教中制止法。迷忘心成不可学。

  答下。谓不学教人是迷教不迷心。随所坏行。结根本外。更加不学吉无知提。

  今下。此中是迷心不迷教。先并分明委练。只由迷忘心生。缘而不了根本枝条。例皆不犯。故云无罪可结如下。以三衣一钵作时。衣须止细绡纱縠。及与佛量。并五正色等。钵须止金银漆木等体。及过减量。并掍鋧色也。此即止持中制教中制作事。明白心中成可学。

  如下。即单白白二白四圣制学之。作时须离七非也。此即止持中制教中制作法。明白心中成可学。疏中理合更就下约事约法。立不可学二句。今不明者。前制止事法中已明不可学。可以类知。故今略也。亦如钞中止持制门中。于可学内。立制止制作二句。后但立一不可学。通晓止作事上俱有不可学也。今亦同之。

  问意。谓凡止持者。对彼恶事守御不犯为义。今若止中有作。与下作持何别。又若于此明作。则止作合杂混乱。如何分耶。

  答下。今虽论作。意在成就止持也。如衣钵教制修畜。望今畜故是作持。不犯阙衣名止持。顺教遵奉又是作持。是则止中有作收作成止。举宗历然。岂为杂乱。

  答下。有善起护同属作持。是义同本为成止故。作是意别。亦犹止淫作观之类也。双持犯义。理在兹矣。

  双持双犯者。影略互举也。言双持则略双犯。下文云。违此二持便成两犯。言只犯用略单持。下云无圣教德。并是单持。

  心用。心即行心。用谓力用。如起一善行心。力用通成止作二持。起一不善行心。通成止作两犯。

  持下略犯字。且如初戒依教制护。即善行心成止持也。能观不净厌离现前。借使怨逼都无染乐。如蛇口火中者。是善行心成作持也。违上二心。翻成止作两犯也。一戒既尔。诸戒例然。教。即制听两教。行。即教下所诠行也。必凭托衣钵房舍等境上而生也。

  依下。顺制听两教中。制作听作边说有二持。反此无圣教制作听作者。并是单持。故云依教奉行也。何者下。推释双持所以也。可同杀盗者。但有顺教止持。违教作犯。成单持双犯之义。岂有教文开作成作持义耶。今此衣钵教既制作。故具双持。

  问下。若云托境顺教无犯名作持有。如淫开怨逼。与前境合。望顺教禁心。可名作持。不受染乐应号止持。是则亦具二持耶。

  答下。既曰禁心名止。显亦属止持。又怨逼暂开。非恒许尔。

  若下。律云染心看者越毗尼。闻耸起染亦尔。况复言合耶。如后。即戒相中。

  房舍等者。约事也。即元主房。要长佛十二搩手。广七搩手(五分佛手二尺)。长衣。即长如来八指。广四指(佛指二寸)。疏文略长而言狭者。收减量耳。下云房财大小是也。

  指下。约法也。房须乞法指授。衣限十日说净。于下。约事法示双持义。此中句法。对事法上应得两句。皆明白心也。犯过。即贩卖衣财。不应净法。

  大小。即过减量也。迷下。如缘过量房。作如量想。始终不转。无罪可结。斯本迷也。或前后想转。斯为忘也。如是迷忘交互而起。皆迷心矣。

  作下。处分说净为是。反此名非。今迷忘心生缘而不了。如不处分作处分想等。望无心违教。犹名止持。

  迷下。即但迷非学了。故佛一切开也。还约事法对不可学。亦成二句。讲者历之。下皆仿此。

  并制修学者。顺古进修边。解作持义。行护。顺教制造是行。加法受持名护。

  教行者。举能所二诠也。文言一切通包三学万行也。并下结示作止。

  制门。即指前止持制门中。制止事法也。今复言止。与上何别耶。

  答下。恶法即五邪七非。文略恶事。谓前制不许作边名止持。今望制作离过边名止持。是则来由意旨各有其致。可以通而解之不。事下。谓房非妨难。衣无犯过。如法通成故听作也。反此不合故听止也。如前。即止持可学中。昔解。即愿等古人也。作至者字已来。徴其不通。非此主末文释其所以也。且云初无不可学者一句。即同钞中。徴云所以不通。不可学者钞中略。非此所明已下答文。彼但云由心迷忘。非学能了。即同次科。今解不然。不可学迷非学能了等文。以钞中略。顺古答文。并今解不然等语。故使先德释钞多致异评。若彼此校雠。理自明矣。非此所明者。古人既约恶事为不可学。由恶事非进修之业。圣人岂制学之。故非此作持中明也。若尔止持中何以立耶。

  不同下释也。言不可辄同止持有不可学。以止持唯独在远离过非边得名止也。

  今下。谓今师一切心境。皆是可学。只由迷心故不能了。岂局止持作犯中是则止作。四行俱通矣。

  乃下引证。圣人尚有迷心。况下凡乎。如罗汉不识赤盐等。皆事迷也。

  如律下。四分长财不相染。凡有八缘。第八云。若忘去谓以心迷故。或忘财体。若忘加法并开十日。又云虽知是长。若忘等缘则无有罪。指授房戒。境想不乞处分造房。虽作前事。迷忘无罪。斯皆良证。

  问下。若云想疑不结。何以房戒处分想疑中。结偷兰耶。

  答下。忘心非罪。但望前心方便结尔。前心即初作房时。后心房成时也。由后心想差于前因。因不至果故。亦望未转想时。明白心中有罪。是知忘心非在结限若下。昔人不可学。局在止持作犯中仍须结罪。是塞。今师不可学。俱该四行兼放。迷心是通。是则今古全乖矣。诸下。盖不欲全蔑古人耳。又恐后来有好丹非素之者。故曰任情两取。然而该通持犯启决昔迷者。非夫圣师。曷能臻于此乎。翻对止持。亦须有制听二教。可学不可学事法二种。但望不修戒行。于事于法。有违越边。皆名犯也。怠。懈也。上作持云进用修成。今云怠而不修。相翻之意也。类上持者。以止持翻成作犯。今古皆有不可学。今师添可学。作持翻为止犯。今古皆有可学。今加不可学。故二犯俱通。但将此类彼二持。交互映照。则衢道甚明。若无染污。谓受戒之后。四舍已前。戒体在三心中。望无恶来行。戒体光洁。可曰止持。是故第四心前即有持义。

  谓下。示三心也。此三布列经论不同。经约受在初者。此据粗细等明也。论将识在止者。此约起业以辩也。非业者。未能成业故。非记者。是无记心故。若迁流至第四行心。能起三毒三善。方成持犯别因也。所以分行为一。三心为一。岂非上。应先难云。既曰流入行心。方成别业。何以三心成止持耶。将文答之。

  无染污者。简异先德也。古谓端然拱手不为善恶。成端拱止持。今破云。若拱手不修诸善。应成端拱止犯。便通余行。是义不然。故今改之。

  三下。亦先难云。三心是无记者。受体在中应非记耶。受下答。谓受体是善行心中成。其体即是记。虽在三无记中。不随变失。故涅槃云。其心虽在恶无记中。本所受体不名漏失。大疏难云。三心有止持者。为记业无记业。若是记者三心非行。何得成业。若是无记不应名持。答今谓心虽非记。受体是记。但望无行名为止持。又古德难云。三心不造诸恶名止持者。不修诸善应号止犯。答受体先已受得。于三心中。无恶来行。说名为持。恶既先不受得。无善来防。岂曰止犯。

  治行。治即对治。行心。如起一善行心对至成二持。起一不善行心对治成二犯也。且标一行。故曰止持。行心造业趣果名行。以识但了总相。想专取像。受偏领纳。不能造业。要假行心迁流。方成别业故。识等三心无此止持。又三性中唯局善性。恶无记性中亦无此止持也。

  如下。即对欲过境。作不净观。遮约故曰对境防也。起心护。即起无贪善行心持护。若然岂是无记三心耶。后止。即同后行心中止持也。

  既下。且如持衣境。要假第四行心。加法成受。故识等非分。注中通善恶行四字。大钞中亦有此注。彼但云即识想受三心。则无此四字。或可言此三心。能通第四善恶行心。若然则前三为行之因尔。非者无也。即善与无记中无二犯也。

  前后等者。如初对持衣事。起加法心。是作持。后遇怨境起杀害心。是作犯。是则心随境变。持犯自殊。反上应云为杀等过名身作犯。不受食食名身止犯。作安等过名口作犯。不作知净名口止犯。单意。以未动身口故。如条部律云。比丘见河中流船。念欲取之。疑犯。佛言不犯。

  将下。须以意兼身口。即身口业思。方成其业。如初戒。内心淫意。身口未现。结远方便吉是也。

  有下。以小乘教。不制意地为凡夫。常缘欲境。圣人若制。无能得脱。独头。即单意种。缘载起心时即有其犯。简异一往心则不犯。正义者。若准事钞。动身口思成持犯。似取前义。今言后者。但约重缘。不兼于身口。亦防之深尔。律云摄护须急。理可通也。余下。钞有七门。前三同此。余有通塞渐顿优劣。料简四门如彼。

  止。只也。谓圣人垂范。盖欲依言见理循教起行。岂在乎读诵而为清净哉。十住云。佛法贵如说行。庄子云。言者所以在意也。今之言教所为明理行者也。指掌。语云如指于掌。言明练事法。如指示掌中之物也。后于境所忽起迷忘。约律迷心不迷教。圣不制犯。

  若下。谓受具之后便止心不学。后于事法。触途成犯。不思有过。此则迷教不迷心。随结。五篇正罪外。更结不学无知二罪。若于二持等者。迷教之人。虽偶成持行。无其违背。然非识相护持。故不名福。

  两个。可学九。不可学九。或四一为阶。或三三作品。交终以定罪之有无。为持犯方法轨则也。

  于下。先论可学者。异古所评也。作下文倒。事谓下。如杀则了知初识以来。便属人境。对盗则能分四主。此二今师所加。古人唯将衣钵。以解可学识事。

  夷下。谓知杀初识得夷。盗非人物得兰。衣不染坏提。钵不加受吉。疑犯。疑杀人为夷为兰等。不识犯。言杀人不犯夷。疑事。疑于初识为是人乎。不识事。燸相未坏。谓非人境。

  不可下。谓学不学人。既于事犯了知。故无枝条四罪。又止心不作。则无根本。故成上品持律之士也。兼识。兼带上半二识事犯句。此则无罪可结。生疑。即一三下半疑犯事句。各有二吉。不识。即二四下半不识犯事句。各一提吉。故曰皆结两罪。单双。上下各说曰单。合说曰双。今上四单无罪。下四单各有二罪成八。由上半不结。故曰中品等。

  随下。第一事犯俱疑犯四吉。二三两句疑兼不识。各于事犯结一提三吉。第四上下俱非识故。二提二吉。合十六罪。四句皆结名下品。未犯根本曰持律。然下。事犯俱非识。罪重故居末。

  由下。言疑则分有所了通解之律义。非名末。故居中。反证第九事犯俱不识故。须居末也。

  六提者。于事犯上各三不识。故有六也。十八吉。六是无知。十二不学也。

  无下。转释六提。是全根本无知。对吉得名重。

  有疑下。重审十八吉也。六疑无知非全不了。故在轻收。

  举下。举一行宗涂判历三行。义且非混。又此止犯属枝条。止持为根本。理亦无乖。初下。此中虽云迷然。忘其识事识犯。并是明白心。以事须从识至疑。从疑至不识。其识事识犯等。宜准前可学中将事将罪配释可解。但事犯俱约迷心边说。成不可学也。如人作非人疑非人想。夷作兰吉疑想等是也。

  各下。谓三品九句中除识犯三句。外每品各有一疑犯。一不识犯。成六句。都有十二。不学无知罪。以古师将恶事为不可学。今疑不识例无枝条犯法。理须学知。今犹不了疑不识处。须结二罪。故止就下半犯上结也。

  亦下。虽有十二枝条。望不犯根本处。准上可学中。亦得号为持行可学。今师约凡善恶事境。并可学知。忽于前事迷忘心生。佛不制罪。

  罪是下。谓下半犯上十二枝条罪。是可学法。且顺古结。向下难开。

  问下。意云既开事上想疑。于犯有迷须放。如房戒法上境。想云不处分处分想(是不识犯句也)。不处分处分疑(是疑犯句)。彼于根本尚开。此就枝条何结。答下。若以处分例犯。则此以事例法定无惑矣。今未开者。指下作持对法自辨也。故钞亦云。且据止持中约事为言。必如所引。对法有二九句。后作持更为辨是也。

  问下。向云但事是可学。想疑忽生。圣不制罪者。何以律判杀戒第三句有罪。盗戒第三句无罪耶。

  答下。杀戒第三有犯者。盖心缘有罪境也。于彼人境虽曰无愆。由作非人想故。有虚起杀心之吉。故曰心罪。

  或下。盗戒第三无犯者。盖心缘无罪境也。今异二境。俱无结处。

  然下。言此二戒皆不犯根本故。纵于本境有兰吉者。此属未转时前心方便也。非其异境后心罪。更有徴诘。详于事钞。如初。即四四一为阶。但将杀事夷愆配之可了。后九。即三三作品。多少。下品十六曰多。中品八罪名少。又十八吉为轻。六根为重。一如止持中。此中既属作犯。故初九句结九根本。后九句犯三夷三兰等。不下。即三不识事中。若初杀杀竟。误谓杌水。其心不转。本异二境。无罪可结。

  有心下。于三时中。初时有心。正造及事毕时无心。但结未转想疑时前心方便罪也。淫酒。此二约境制故。不论想疑。此犹顺古。今师酒戒约先有方便不差。谓心境不相差。理结根本。

  若下。若于迷处。分明晓了。因不造境。则亦无罪可结。

  上品。以可学中。约明白心。事法俱了。并非结罪。一事。如一杀事等。于识下带疑不识为中品。全疑不识为下品。意欲显明白心中犯相。如指于掌也。究竟即九根本。以是作犯。兼不迷心故。

  缘下。释二十四枝条。皆是果罪。不同诸篇方便有后果可趣。有识等者。指上品及中品上半事犯也。

  由下。古义也。事总。由顺古事开犯结故。事总居上。犯别在下。则结犯易明矣。又今师难开下半结犯。亦非参互。故分二九也。

  问下。既曰作犯九句。理须句句结犯。如上品识事三夷。中品疑事三兰。可言六句有犯。不识事三句。于境非犯。理须去之。

  答下。若推本迷无犯。识合去之。然于下半犯上带疑不识。各有二罪相。兼成九故得明也。

  答下。谓枝条虽曰止犯。举本作犯。以摄义非失也。又必由造作前过通名作犯。有八。且如第七不识事识犯。无根条可结。止应有八句。

  答下。虽不识无犯。以造事故可从根摄。又句法相从无七。不成八九也。事法即明白心。于杀盗等事处分等法。缘而不了。随作结九根本。此谓迷教不迷心也。

  如下。示不识事。处下。示不识法。若约事上本迷。理合去三不识事句。故钞云若可学事生不可学。迷唯六句有罪除下品是也。今望事法。并俱迷说故。但除第九成八句。除第七。以事上无根本犯。上阙枝条故除之。

  若下。第七须存。以未转想时。有前心兰罪也。二九。古人约法约事分二九。俱名可学。今师约心辨可学不可学为二九。故知此标通含今古。事。即衣钵房舍等。法。谓羯磨处分等。将事与法历句。一如止持四一为阶也。

  此下。示前后之异。守持。前则守。御恶不入边成持。疑犯。不乞法为残为兰。不识犯。言不乞法但犯兰尔。疑法。疑造房为乞单白白二耶。不识法。云须乞单白也。

  下品。比中品可知。二位。顺主本为一。愚至者为二。

  如下。一句结显。且初由顺教造作。故无九根本也。不妨愚教自结枝条。中品八罪二提六吉。下品十六四堕十二吉。故曰则犯堕吉。如前。即止持中。后九句三三作品也。

  法下。善事善法虽曰可学。由其迷倒。成不可学。不同古师作持不通也。

  是以下。处分法。上既开迷忘不可学九。理自通成止犯。古人约有三种。一制听二教事上止犯。二事上法家止犯(此皆九句)。三教行止犯(此但八句除识法识犯也)。即四一三三一同作持。此但怠而不修。不同前作顺教造成。又顺句法倒历。以犯门罪多为上也。

  如下。以古人约恶事恶法。为不可学故。止犯作持中无也。

  今下。大师以迷心。为不可学。通乎四行也。

  如下。长衣过限不说。见犯五篇不露。明白具知。即是可学。反此成不可学。以此二九。例通法界也。何言止犯法中无不可学。

  对下。即教行止犯也。如不学三藏教法是也。今既识了根条无犯。故除识法等一句。事宜作犯字。对下。通收二种止犯。文隐事上止犯义。何者。如诸善事。不起造修是也。虽无识上枝条。然有事上根本成九句。

  如下。示事上法家止犯也。于事虽明。于法上有。故曰不乞处分。仍将不字贯下。云不受持不加净。文方显矣。残提。既存九句斯立。

  无始下。经无始时为染。习本为生死源故。经云众生爱命还依欲本。爱欲为因。爱命为果。是知欲爱所起。在于三毒。毒之盛者在乎贪也。成论云。众生皆以贪染心。而爱淫欲等。

  于母者。礼云夫准禽兽无礼故。父子聚尘(取犹共也鹿牡曰[鹿])原其无礼。即是痴业。故成实云。但以痴心。不识好丑是也。

  境交下。覆示上成必在贪。谓外形相交。内情适畅。虽因嗔痴。果在贪毒。以痴下。由痴属迷惑。嗔是违忿。故曰两不成也。

  损益。望彼为损。于己曰益。故义钞云。杀盗二戒患通损益。自作教人损境畅思又齐是也。不同淫委教人淫者。乐在前人。教人称圣。于己无润。故非益己。罪皆轻也。杀盗既通损益。彼我同犯。三事。即三毒。下文云。二破两戒亦因三事。

  下姓。即栴陀罗等卑姓之人。摩摩帝。即经营人。彼云摩摩帝。塔无物僧有物。便作念。天人所以供养僧者。皆佛恩故。供养佛者。便为供养僧。即持僧物。修治塔者。此摩摩帝得波罗夷。以下。即以此事类之便成。上云终因三事。互起相成之解也。

  有害。言蛇既害人。杀亦无过。父母老病杀无罪者。论云今波斯国说之。此亦无礼义之邦也。周孔之教。既不及因果之法。岂能别乎。

  又下。彼十不善品。问曰有人依官旧法。杀害众生。或为强力所逼。强杀众生。自谓无罪。是事云何。答亦应得罪。是人具足杀罪。自缘故。以四因缘得杀罪。一有众生。二知是。三有杀心。四断命心依惑者。即三烦恼也。彼云一切烦恼能起恶业。互起相成。如下云身口互造两得相成意同也。又依依上三毒互起义也。

  财利下。应加妄语字贯而读之。又应将此贯下嗔痴二种思。贪者前心也。

  言了者根本也。畅思者后心也。古师意谓。得财事遂。前后俱贪。嗔痴二毒不得兼也。

  又下。虽前起贪妄语。后不得财。反属嗔毒。贪痴二种亦非兼有。

  今下申破。良由妄随毒有。或由贪成。或因嗔起等。言了即结。岂约后得财不得财以分三毒。诚不可也。

  究竟者。根本夷也。畅遂者。后心吉也。大师云。所造畅决称怀发惠。通得吉罗。

  如下。释成究竟也。

  或下。甄去开缘也。

  染夺者。染对上境交如怨逼。三时无染。夺对上离处。如下云祇驱牛马心疑故非犯。文举淫盗。以省后二也。

  前三。淫盗杀也。非身不成第四妄语也。非口不辨此约粗分也。若细分者。如下互中。虽在身者拾毗尼中复加心。今文存略。

  身口互者。杀盗本是身业。容有口教互成也。故曰身为本等。义钞中立为自作教他也。

  从损财下。是身自业。次从口语下。是口教业。故知身本口末也。

  重罪。多论云。教人杀盗。随命断离处。教者得罪是也。

  杀人。上准义钞中。应加及以字。鬼神。大师云一切咒法皆令鬼神夜叉。以其身业扶物断命等。师子。说文云虓(许交切)师子。尔雅曰后魔如虥(士板昨闲二切)。猫食虎豹。或一哮而令兽死者。盖身壮声勇也。成论云。师子虎狼所得身力。皆由不净福。及以罪缘所致。壮夫。如项羽叱楼烦。烦目不能视。手不能发。又嵇叔夜养生论云。壮士之怒。赫然殊观。植发冲冠。其壮又可知矣。

  深下。指杀戒也。或口言受食等。□口造身业也。

  无下。如教彼现无学相。着某色衣。是造口家大妄业也。彼正现时何有口助耶。亦由前问答者。指先口业也。

  渡河方成者。要后身业也。是则口未成犯。要身助成明矣。

  口下。即身造口业亦尔。约教未犯。要彼身业表圣。方犯大妄。

  业性下。释上不互。此二句出杂心。言异者。口业非身业也。

  事下。有本作虽非。彼论正作事不究竟。言下。大师释论不究竟义也。又云下二句。亦出杂心。自在者。如王敕人令杀是。又仙人意所嫌而杀。谓是口意二业。是义不然。业自性异故。事不究竟故。故曰必须人鬼等。

  各自成业者。若依成论。身口互造。身造口业。但发身业。以现是身造。故曰造亦尔。故知通互也。

  彼文者。指成实邪行品也。彼先问曰。是杀生等三不善业。但见多业性耶。答杀罪名不善。业是罪身。亦可造随。以自身杀害众生。有本作何身字误。口亦可造。随教敕人令杀众生。或以咒杀。如五通仙能咒杀人等。心造如文。

  彼论者。大师转引彼三业轻重品中文。证上心造义。故彼云。又意业力胜身口业方接。和利经等文至所作来。皆论自引也。

  那罗者。具云那罗于陀罗国。大论云。大仙嗔时。能令大国磨灭是也。檀特。太子须大拏经云檀特山。应法师云。或言单多罗迦山。或云檀特山。此译云荫山。方志云。在䟦鲁沙城北东二十余里。山岭上塔。是苏达拏栖隐之所。

  着脱。与上义同。但加脱字。如教云若表圣人者。当脱某衣。嘿妄者。本是口业。由意造成故。二具由生者。成论正行品云。是三种行皆但是心。所以者何。离心无思无身口业。又云是意业力故。起身口恶等。

  非下。以欲显己德之圣希招名利。非其言者莫成妄业。

  亦下。不唯口辨。亦有身业现相成重。义钞云。身表口业故。从根本判无疑也。比前。即无学者衣也。

  先下。文略自作字。无预。预乐也。佚也。有本作悆音同。亦悦也。

  损境。对上损字。畅思。对上益字。

  期契下释上过。通显自他俱有也。

  时节下。如教人凌晨为我杀人是。教者心克。今使者反至薄暮杀畜。是所使意异也。坐立。如教坐杀人。彼立杀畜。

  或互下。或能教颠狂。或所教舍戒。通别两缘彼此阙者。皆非正犯。漫心者。能教通在人畜。所教随杀皆犯。如教作坑。通陷人畜之类也。无寄。寄托也。言不专托于一也。

  杀盗下。如遣人杀己及盗己物。于义则疏。故曰无有遣义。

  约人犯。约篇四戒。罪齐一品。莫不皆夷。

  夷兰者。初戒犯夷。下三结兰。两种者。若约犯夷吉提。应曰三种。今恐取下智解盗杀诳犯兰为一。并淫夷为两种智解。杀戒云。若畜生中有智解人语者。若复有能变形。方便求杀者偷兰。又大妄戒云。畜能变形有智。向说得上人法。知者偷兰。又调部云。不能变化畜前。自称得上人法。佛言吉罗。盗虽不说轻重及智解。理宜准此。而下。应先难云。若杀结兰者。何故戒本云。断畜生命者波逸提。将文答之。谓律且约不能变化。若杀犯提。外部。大师准十诵。虎残犯吉。多论云。一切鸟兽食残取者吉罗。今师约智解可同结兰。

  尸上者。律云若死尸未坏少坏少坏但使入淫处。皆波罗夷。生死源者。论云。酒为放逸本。淫为生死源。金银生患重。邪命断善根。

  善因所招者。成实问云。以何业故生人天中。答曰若布施持戒修善等业。上者生天。下者生人。又利根者则生人中。反前者。非人于财少着。旁生依正且卑故轻。

  地居者。即忉利已下依须弥所居。轻即兰也。盗希。尔雅释结云希罕也。

  加下。成论云。若人憎恶田宅舍庐我所差别。则生郁单越。故知彼无我所。岂咒天乎。

  由下。多论云。凡得波罗提木叉戒者。以五道而言。唯人道得。余四道不得。如天道。以着乐深重故。乃至世尊成道亦在人中。净道者。俱舍云。净道沙门性。言无漏净道。是四沙门之性。今若断彼连持。即持即是坏圣道性。损所依故。婆沙云。以色身是法身器故。法身所依故。若害色身得逆罪。斯可照也。

  多下。彼先问曰。何以但害人得波罗夷。答以人中有三归等是答。不能出家者。如帝释语目连云。一天子有一天女一伎乐。以自娱乐不能自割。况作天王。种种宫观。无数天女。天须陀食。自然百味。百千妓乐以自娱乐。虽知佛世难遇。正法难闻。而染乐缠缚。不得自在。善心力弱。何由出家。僧宝。成实云。戒品清净乃至解脱知见。无上福田。能益施者。是名僧宝。天女者。彼云有比丘与天女行淫已疑。佛言波罗夷是也。

  轻重者。即杀提盗吉。何不均耶。龙珠。佛告诸比丘。往恒水侧。有一蠡髻梵志。常居此水边。颜貌憔悴。时我诣彼。问言汝何憔悴。彼报我言。此河水中有一龙王。名摩尼健大自在。来至我所。以身绕我。头覆我上。以此忧患致使憔悴。佛语梵志。若此龙来。当语龙王。持汝颈下珠璎与我。乃至龙王即时还宫不复来尔。

  鸟翅者。佛在舍卫给园中。有一比丘。告云我住林间。正患夜半众鸟悲鸣。佛言汝伺彼边还林宿时。语言与我两翅急用。诸鸟即出林去不复还矣。乃至佛告比丘。汝等当知。鸟兽尚不喜乞。况于人乎。此则借喻。以诫造房乞求之过也。

  报别者。三趣本殊也。非解者。言义不了也。润微者利。己之薄也。具斯三义故轻。

  道下。通说有成道之义。容下。彰己修成有资果克也。今若□彼还成自损。不能修善。着乐深也。报得通心者。简修得通心。即第三他心通。谓能知他心。及所缘念事也。彻照无碍曰通。无信下。如诳云尼干为罗汉。佛不信也。反披拘执。佛非怖也。待信者。下文云但言了结不待信也。

  引文者。律云。比丘有淫意。向妇女乃至畜生二形三处。初入波罗夷。是初例也。又云。怨家强提己行不净。若入觉乐波罗夷。是次例也。又弱脊犯夷。是第三例也。俱得极重。故曰一夷。

  余二。自盗自他盗自也。无罪可知。前下。释境差方便罪也。不起他想。杀戒五缘中。阙第二人想句。

  进趣者。古师于近方便后。别立进趣一位。谓心规前境运用不息。名为进趣。古人准本律自杀中。不更立之故。义钞闇引古云。四分意不立进趣。自杀无罪。命断无戒。然即自杀夷兰并无。但得杀业不善道(已上正文)如律。指调部也。意谓上有人解云。不立进趣。应无兰罪。何以调部云自杀不死犯兰耶。答下。由命未谢。戒在故结。若下。或自杀而死者。设有因罪。同上五分进趣。义亦无爽。故义钞云。纵立进趣何咎是也。

  至下。自打谤覆他。他打谤覆自。若同是比丘。彼此根本。自打谤自。理非所结。自覆自罪。律但小吉舍。毗尼云。不应难言自打自谤等亦无犯者。戒犹存故。言未可一准也。意辨者。自诳他。他诳自。彼此根本。自诳自非犯。始侵。律云入如毛头即犯。要下。释终义。财下。释中义。可解。

  克漫一门据上生起。合在第七。恐当时失修犯。无克心者。以淫对三趣犯齐一品。纵期人境。后会非畜。皆结正罪。

  境心双转者。即非人人疑。境差心转。双阙二缘。以淫戒不通境想。虽阙亦犯。不尔谓不同淫戒克漫齐重。

  感圣者。有证果义也。故疏自引檀尼入圣缘。如下明。障道者。障四沙门果也。克漫明分。杀盗是克。犯淫漫亦结。可以明也。相当者。即人作人相杀。有主物作有主想盗。此收境想中初句。显克心结重。心境下。通收下四句。即人非人疑等。罪非根本。即方便兰吉也。此显漫心是轻。

  彼此者。余人及怨也。害怨虽克。通余名漫。则翻克成漫矣。前言。指上克心相当成重者。据财可分别言之。

  如下引例。嗔一。本嗔一贼也。余贼也。余贼相因得死者。于嗔者犯重。心境相当故。于余犯兰者。杀缘不具。以无心杀彼故。

  如下。别例也。律中为尼说法。不得至暮。或船济处为俗说法。而尼听者不犯。以尼非正对之境故。例妄余听。理应非犯。

  今下。先破也。远嫌者。律因难陀说法至暮。尼在祇桓堑中止宿招讥。后虽开说不得至暮。此皆遮俗嫌谤尔。属于遮戒。此妄语夷属于性重。不可以性例遮也。若下。正立也。通境随犯者。人夷。非人兰。畜生有智兰。无智吉也。

  并下。凡言错误。通别有二。通则心境乖差。皆名错误。别则随事由辨。相有异途。错下。释别所以。所下。徴释异途。如文可了。

  无下。以此一戒。不论境之交错。心之迷误。何哉。欲之患者毒之盛也。欲之失者障之深也。是故特制不论错误。但下。设正道作非道想亦犯。或下释误。即前心谓此。后心谓彼也。境下释错也。

  无寄。寄托也。言其漫心非托于一趣也。齐重者。由先有期心故。随趣各结果罪名重。

  境交者。本期人物。畜物交参而得者。是错心也。想转者。前心谓是人物。后心转谓非人物。是误心也。

  不下。皆不结根本。以先无期心故。犹下。三趣各属正主。以本盗人物。于彼本属元无心故。

  后下。盗时虽迷。后若知者须还本趣。不还则心境相当。随趣结正。

  俱下。于一境上具错误也。如下。释具二所以。谓王物差张。是错义。成境差也。复于王物张想。认彼为此。是误义。又成想差也。

  境下。释上境差。后下。释上想差。故下。结上俱义。亦望不犯根本为言。

  漫心者。由先于女通有盗心。今虽男想。以称本期。故结夷也。此约结罪之异故。因而引之。非是同主义。

  及下。虽曰于人等通有害心。及至正杀。有亲疏两缘。如亲缘人境余趣来差。是不称初期也。

  一重者。亦随趣结果罪也。十诵云。为人作坑。有本漫心。随境轻重。一缘。简漫缘也。如专缘人一境是也。

  若下。期心不当境也。境则交涉者辨错也。或以迷忘者辨误也。文无杀心者简漫即犯。

  现下。张王二境历别显然也。心下。外境既殊。内心亦异。

  由下望王无心。境错非犯。于张先有害。理结境差兰。望无根本。亦名不犯。

  张下。本期张境。临至加害。张去王来。复于王境而作张想。杀得重夷。问王非本期。何得成重。

  若下答。如上者。即缘差方便中云。克心在张。王人异境而代张处缘王张解望人不殊。究竟成重。若云误重错轻。何故五分误犯兰。僧祇言不犯耶。

  律名者。言五祗所定错误名不正也。故义钞云以错境为误是也。祗律疏云。错杀犯误然不犯。故知彼以境交名误。心缘此谓彼为错。是未足以定也。

  取下。今取彼事约义方可分得错误。亦以境交为错。心迷为误。且如上引祗律。既曰多人同行等名不犯者。即是境交名错。与今引立错则不犯。义自通允。

  又下。别引僧祇随误犯重义。彼云弟子共要偷师衣共分。闇中误偷自衣。出外不分故。是中半衣边满者波罗夷。下据此误得己衣。即是向云境差心谬犯重。又成错轻误重义无失矣。

  错犯。即人非人两境交现。心又明辨。本期向人。而错对非人也。误非者。言不犯也。亦本期诳人。后非人来替。心作人想。望彼非人无心诳彼。全无其过。

  漫下。有心通诳。随趣结犯。故不简于错误也。在人氏族虽别。人趣是同。又招利无别。故同犯也。

  口下。克体是凡法。故错说非重。

  增慢者。成论云。邪心自高名慢。若未得须陀洹等诸功德。自谓为得。名增上慢。问若未得何故生得心耶。答于习禅中。得少味故能遮结使。不行于心故生此慢。今前心谓圣。后心方知。故误非犯。

  若下。克体是圣法。故错误齐重。如十诵云。欲说初果错说三四亦犯。三四禅者。禅是西音。此翻为弃恶。能弃欲界五盖等一切诸恶故。或翻功德藂林等。而说此犯重者。由是根本禅故。一切无漏观慧种种三昧。悉从中出故。

  问下。何以盗中对人开错误。妄成对人不开耶。答下。言盗相。有离处不离处。损主不损主。故分错误以定心境。妄则无待损主。但使言了错误皆犯。

  又下。即见论盗金得银置本处。不得盗罪。又若于物元无盗心。心境既无。何过之有。故得论错误也。无下。以言之一发。结业已成。故无退悔也。语云驷不及舌。斯之谓欤。

  原下。谓本于圣人之垂制。为防非止恶尔。是犹药对病施。故非浪设也。业者。七支业也。莫不由贪等而生。

  十下。指论除业品。三三九种者。谓身口意生恶。现报生报后报。自作教他作随喜作也。

  三烦恼生者。谓欲界系色界系。无色界系。若助贪欲烦恼。若助嗔恚烦恼。若助愚痴烦恼。若上烦恼。若中烦恼。若下烦恼。

  又下。指成实十不善道品也。彼问曰何故名为业道。答曰意即是业。于此中行故名业道。先行后三中。后行前七中。而言前后者。据说之次第也。彼问曰已说七种业道。何用复说三意业耶。乃至答云。以意业微细。故在后说。今谓起业。则先由三毒而起七支也。当分者。嗔对杀。痴对妄也。

  双只者。何以将贪一种双对淫盗。嗔痴二毒双配杀妄耶。

  答下。内外者。在内则耽湎于色。于外则苟得乎财。境虽二焉。对贪一也。是故通须历别制止。

  嗔下。若将嗔毒双对内外。则结罪有差。何者。嗔杀有情内境则重。嗔杀无情外境则轻。如坏生是也。

  痴下。诳妄有情方犯。无情非犯。故义钞云。诳境局在有心。不通非情。故属一也。

  婆罗门。即孔雀婆罗门也。此证制戒为对三毒也。业非。七支业也。性惑。三毒也。意谓戒但防非。何能调惑令尽耶。答中。指上教兴及解开名义中。依因所本者。经云依因此戒则生后二。又拾毗尼。但以慧不孤起。必依于定。定生有原。功由净戒。就本以表故言除惑。

  后半者。即摩触八事覆他随举。还同前判者。摄末归本。不离三毒也。大师云。后四是末不离于本。故不别对。

  有下。此师谓凡立戒在初者。有二义。一爱染。二喜。为淫戒具斯二义。故在初也。然则盗杀妄三。从犯次第而起。如诸篇者。取例也。谓僧残中漏失。三十中长衣。九十中小妄。皆由喜犯故在初。大钞云此戒人之喜犯是也。

  贪下。向以贪对淫盗。而不将盗居初者。答先内后外。义之次第。

  冬分。从八月十六至十二月十五为冬分。第五半月者。八月黑。九月白黑。十月白共四半。从十月十六至二十七。方满十二日。则第五半矣。下皆仿此。

  一人半影者。僧祇中令作脚影步身为度也。又毗奈耶中。佛令作高矩法为一人。即取细筹长二尺许。折一头四指。竖置日中。度影长短。目为脚影。

  又如下。大论约损轻情重。故在初也。善戒所谓如胶着草。

  三众。即下三众不同。谓沙弥等初戒与僧先后异者。解下。既增俗五为十故。循旧制也。

  全断者。显淫为分断。自妻不障故。杀则不尔。有命皆犯。故列在初。

  人同方便者。约人则同是僧地。约戒则俱称少分。故曰方便。似同而别者。虽曰同护七支。而执据恒别。无以小学全跂大僧。无慈者。以小年好杀故。钞云初入佛法。多存俗情。故须息恶行慈。是则推杀为首。息慈之名义不虚矣。观门对治。备如俱舍正理等论。

  任运凡有二义。一者任运障善。二者任运成犯。

  谓下。释初义。以先起恶障于后善。任运不成也。次义如下明经。即下引善生律。据义钞云。首解不见经论有任运犯。今以义求。准律说者。似有任运犯。何者是也。先教人作杀等已。不遮不悔。恶果种成。受具已后。果就得罪(以上证有任运)。又云此中淫戒无教人同犯。故无任运(是律不定)。

  先遣戮人者。意云若先遣信欲刑戮人也。受斋。有本作戒。亦通言斋。即八关斋戒也。业疏云。八戒云斋云关者。众名乃异。莫不摄净归心也。言八即所防之境。戒则能治之业。斋谓斋一其心。又转康伯注系辞云。洗心曰斋。防患曰戒。义不远尔。

  以下。此既得戒。则无任运障善。又无杀罪。则无任运成犯。以此挍知无任运矣。若云无任运者。何故经云有诸贵人常敕作恶。若欲受斋。先敕语遮诸恶。乃得成就。若先不遮迳受斋者。不得名斋。斯则有任运障善义。善既不生。恶果成就。又有任运成犯义。何言无耶。

  解下。从解至不得斋来。约后段恶长善短。释有任运义也。次从不同至遮斋来。反显前段恶短得齐无任运义也。以下。双结会通。

  上解即前恶强时长。八斋弱短故。障戒不起。今大邪见断绝善根。一则邪正相违。二乃恶强善劣。以强障劣。不违初义。若尔后受恶戒。应失善戒。以恶强故。答不然。义钞云。若得形俱戒后。虽受恶律仪。必不失戒。非断善根故。然心论唯言四种舍。不言受恶戒时舍。此虽作恶乃可犯戒。不名失戒。若成实善生。受恶失善。不同杂心也。互受舍得者。彼论问曰。善戒人作恶戒人时。何时舍善戒得恶戒耶。答若一说言我即屠儿舍善戒。第二三说时即得恶戒。问恶戒自得从他受得耶。答自誓便得。不从他受。以顺生死随心即得。

  小学。准下是沙弥也。

  若下。此师先定常涂所判也。今则不尔者。言今论罪约因果局在一位。此据因时在沙弥。果成在比丘也。沙下释所以。

  我下。言我在沙弥位时虽教。今为比丘时。未行教业。理非结重。

  何下。古人自徴。佛下。既曰比丘教杀得夷。反显沙弥时教应非犯重。以此校知无任运也。

  乃下。言但可说言违越道理。未可结归根本。何也。于制教中未闻因时教杀。果成比丘。有驱?之义。

  受佛戒。即十戒。又下。多论云。出家受十戒。随破一重。不得受具。同戒者。如因果俱为行杀。岂可先修杀因。后成杀果。而无犯耶。由同一杀业故。须存任运。二师中应以后义为正。

  异缘者。望彼身口为异。

  受斋恶止者。即欲受斋者。先止诸恶。若不遮者。不名得斋是也。

  彼下。八斋先无少分戒资。不同此有十戒善因势力资成故。问上但配盗杀妄三。不说淫者。答以无任运故。义钞云。此中淫戒无教人同犯。故无任运。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发挥记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