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几回梦到法王家。来去分明路不差。出水珠幢如日月。排空宝盖似云霞。鸳鸯对浴金池水。鹦鹉双衔玉树花。睡美不知谁唤醒。一炉香散夕阳斜。——《西斋净土诗》 Read More
  •   尔时世尊……言:‘汝等谛听……譬如五百千万亿那由他、阿僧祇、三千大千世界,假使有人、抹为微尘,过于东方五百千万亿那由他阿僧祇国、乃下一尘,如是东行,尽是微尘,……是诸世界,若著微尘及不著者、尽以为尘,一尘一劫,我成佛已来,复过于此百千万亿那由他阿僧祇劫。……’ Read More
  •   依净律仪,成妙和合,灵山遗芳型。修行证果,弘法利世,焰续佛灯明。三乘圣贤何济济,南无僧伽耶。统理大众,一切无碍,住持正法城。——太虚大师
  •   《佛说无量寿经》设我得佛,十方众生,至心信乐,欲生我国,乃至十念,若不生者,不取正觉。唯除五逆,诽谤正法。
      《佛说观无量寿佛经》无量寿佛……一一光明,遍照十方世界念佛众生,摄取不舍。……佛告阿难:汝好持是语。持是语者,即是持无量寿佛名。
      《佛说阿弥陀经》如是等恒河沙数诸佛,各于其国,出广长舌相,遍复三千大千世界,说诚实言:汝等众生,当信是称赞不可思议功德,一切诸佛所护念经。
      《称赞净土佛摄受经》舍利子!若有净信诸善男子或善女人,得闻如是无量寿佛无量无边不可思议功德名号、极乐世界功德庄严,闻已思惟,若一日夜,或二、或三、或四、或五、或六、或七,系念不乱。是善男子或善女人临命终时,无量寿佛与其无量声闻弟子、菩萨众俱前后围绕,来住其前,慈悲加佑,令心不乱;既舍命已,随佛众会,生无量寿极乐世界清净佛土。
      《佛说阿弥陀佛根本秘密神咒经》阿弥陀佛名号具足无量无边、不可思议、甚深秘密、殊胜微妙、无上功德。所以者何?"阿弥陀"佛三字中,有十方三世一切诸佛,一切诸菩萨、声闻、阿罗汉,一切诸经、陀罗尼、神咒、无量行法。是故彼佛名号,即是为无上真实至极大乘之法,即是为无上殊胜清净了义妙行,即是为无上最胜微妙陀罗尼。……以称名故,诸罪消灭,即是多善根福德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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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是生死书网站大藏经的第八次重大更新,采用了中华佛典宝库2016版的TXT文件包(有更多的经文、使用了现代标点符号、有图片链接代码)。

      本次更新与2014版相比外观界面变化不大,但是底层服务平台Apache、PHP、MySQL(MariaDB),以及网站源程序、模板、组件等都采用了2018.08后更新至2020.08为止最新的技术版本,网站的菜单、分类、文章、长文章分页、模块等全部从头重新制作,经文网址URL更加简短,经文内容中链接了数千枚图片。增加了“在线视频”、“圣典汇编”,以及“五百罗汉图”、“图解系列”、“思维导图”、“佛学大辞典”、“常用经文难字注释” 等文章,还增加了宗教对比研究菜单专栏、并推荐了佛教微信公众号。

      2020.03.30 增加了站内全文检索功能,在首页下方,以及菜单“检索·词典”中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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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印

  (出法华玄义)释论云:诸小乘经,若有无常、无我、涅槃三印,印定其说,即是佛说;若无此三法印印之,即是魔说。如世公文,得印可信,故名三法印。
  [一、无常印],谓世间生死及一切法,皆是无常。众生不了,于无常法中执为常想,是故佛说无常,破其执常之倒,是名无常印。
  [二、无我印],谓世间生死及一切法,皆是因缘和合而有,虚假不实,本无有我。众生不了,于一切法强立主宰,执之为我;是故佛说无我,破其着我之倒,是名无我印。
  [三、涅槃印],梵语涅槃,华言灭度。谓一切众生不知生死是苦,而更起惑造业,流转三界。是故佛说涅槃之法,令其出离生死之苦,而得寂灭之乐,是名涅槃印。(三界者,欲界、色界、无色界也。) ——出自《三藏法数》明·一如等 撰

  另有四法印之说:诸行无常、有漏皆苦、诸法无我、涅槃寂静。

四念处

  (三藏法数)[一、观身不净],身有内外,己身名内身,他人之身名外身。此内外身,皆揽父母遗体而成;从头至足,一一观之,纯是秽物。众生颠倒,执之为净,而生贪着,故令观身不净也。
  [二、观受是苦],领纳名受,有内受、外受;意根受名内受,五根受名外受。一一根有顺受违受,不违不顺受。于顺情之境则生乐受,于违情之境则生苦受,于不违不顺之境则生不苦不乐受。乐受是坏苦,苦受是苦苦,不苦不乐受是行苦。众生颠倒,以苦为乐。故令观受是苦也。
  [三、观心无常],心即第六识也。谓此识心,体性流动,若粗若细,若内若外,念念生灭,皆悉无常。众生颠倒,计以为常,故令观心无常也。
  [四、观法无我],法有善法恶法。人皆约法计我,谓我能行善行恶也。善恶法中,本无有我。若善法是我,恶法应无我;若恶法是我,善法应无我。众生颠倒,妄计有我,故令观法无我也。

一实相印

  又名诸法实相印,四法印之一。龙树菩萨的大智度论说,小乘法是以三法印(诸行无常、诸法无我、涅槃寂静)来作印定,大乘法是以“一实相印”来作印定。其实,一实相印概括了三法印,三法印也能贯通一实相印,全都是阐明诸法因缘生,无有自性之理。只是大乘一实相印所说的“缘起性空”,把空的理性说得更加澈底,它说宇宙一切万有,都是非有非空,亦有亦空,众生的佛性如此,一切法的法性亦如此。

  所以它们的不同点是:小乘说诸行无常,大乘于万法为无常之外,还认为它是不曾断灭的;小乘说诸法无我,大乘于真谛说无我之外,还于俗谛说化他;小乘唯以我空而说涅槃寂静,大乘却以我法二空而说涅槃无住。大乘与小乘不同之处,就在于它契合这“一实相印”的妙用,故辨证大乘的教法,也就以“一实相印”来作印定了。
  ——《佛学常见辞汇》

四依

  依法不依人、依智不依识、依义不依语、依了义不依不了义

 

  《大般涅槃经》卷第六:法者即是法性、义者即是如来常住不变、智者了知一切众生悉有佛性、了义者了达一切大乘经典。

 

  【依法不依人】依法者,谓依实相等法,修诸波罗蜜行,则能具足清净功德,能至菩提也。不依人者,如涅槃经云:魔王尚能假化作佛,况能不作其余之身?是故虽是凡夫,若所说所行,与实相等法相应,则可依信。虽现佛身相好,若所说所行,违于实相法者,则不应依也。(梵语波罗蜜,华言到彼岸。)——出自《三藏法数》明·一如等 撰

开经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普贤菩萨警众偈

是日已过,命亦随减,如少水鱼,斯有何乐?
大众,当勤精进,如救头燃。但念无常,慎勿放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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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几个世纪以来,许多文化和个人都表示经历过轮回,那么在这个永恒的谜团后边,有什么科学依据吗?本片通过对杰出的科学家和轮回的研究学者的独家采访,基于大量来自意识研究领域,濒死体验和前世记忆研究的最新研究成果,第一次深入并科学地探索了这个谜团。更多播放:

第1集:女子自称死后进入另一个世界
第2集:出生时胎记是前世伤痕
第3集:专家称人的意识和大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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卍新续藏第 53 册 No. 0858 因明入正理论直疏

No. 858-A 因明入正理论直疏叙

  夫三相立因。彻诸法之本因。五声定理。入诸法之正理。故三支无过。宗藉能所以肇因。多理极成。喻假异同而生果。若能立俱真。能破俱伪。虽秦仪之辩。莫能斥其非。卢骆之文。莫能饰其过。繇是毁呰魔外铁鍱。以是而偃伏。导引天人金轮。以是而依崇。所谓言生智了。正显邪摧。自悟悟他靡越于此。故于曲女城中。立唯识量。十有八日。列国群贤无敢诪议。讵非因明证真之力欤。原其兹论。自奘师始译。永明继陈。渐尔鲜闻。邈焉垂绝。高原大师远续余光。志兴厥旨。慨其义趣隐微。初学临文难晓。以质直词。疏通蹊迳。令诸览者。眼底无全牛矣。余企慕斯文。庆逢法席。愧无所谙。为师鼓吹。冀诸同志。无泯斯因。

  万历岁次壬子端阳前二日武林后学大善和南书于南屏山中

  No. 858

  因明入正理论直疏

  商羯罗主菩萨 造

  三藏法师 玄奘 译

  西蜀沙门 明昱 疏

  △将释此论。科文分四。一释题目。二释论主。三释译师。四释论文。且初释题目。

  因者。格诸法之比量。明者。照诸法之正智。非正智无以照诸法本因。非比量无以格诸法自相。是以据比量正智能入诸法正理也。故论主以极成有法极成能别为宗。遍是宗法为因。显因同品为喻。岂非因明入正理乎盖因。者是比量义。而有三支。以三支比量为因。名因言生智了为果名明。趋进得本名入。简别偏邪名正。诸法自相名理。宾主较言名论。故云因明入正理论。斯乃观察义中秘键关钥。权衡智畔妙转灵枢。诠论量之指归。叙折邪之轨式。苟于一法因明。入一法正理。万法因明。入万法正理。正理既得。正智昭然。如是则能彻穷诸法源头。事事无碍。岂易言哉。但患见谛不亲。立量不真耳。或谓斯典无宜于此方。愚未能知也。

  △一释题目竟。下二释论主。

  商羯罗主菩萨造

  梵语商羯罗。此云天。主者唐言也。译师存梵兼唐为名。故云天主。菩萨者。梵语从略。若具足。应云菩提萨埵。菩提云觉。萨埵云情。以论主自既觉已。复觉有情。故以菩提萨埵称之。今从略。唯名菩萨。造者为也。虽义祖先觉。又从自制。故云造也。

  △二释论主竟。下三释译师。

  三藏法师玄奘译

  三藏者。经律论也。经以贯理。律以严戒。论较是非简别邪正。法师俱善。故以三藏称之。既善三藏。为人所师。复以法师为名耳。

  △三释译师竟。下四释论文分三。一总标。二通释。三结显。且初总标。

  能立与能破  及似唯悟他  现量与比量
  及似唯自悟

  此颂一论之纲宗。揭示八门二益之梗概。欲令学者知其要也。能立者。三支无过。能破者。正显其非。似能立者。三十三种过随之。似能破者。不定不成等谬斥。现量者。谓离名言所有分别。比量者。谓藉众相而观于义。似现量者。于义异转。似比量者。不能正解。唯悟他者。以前四门。俱是显示益他之义。故云悟他。唯自悟者。以后四门。俱是自证自解境界。故云自悟。是以八门二益。总该一论之旨矣。

  如是总摄诸论要义。

  结成颂中所诠。该诸论之要义也。

  △一总标竟。下二通释分八。一能立门。二似能立门。三现量门。四比量门。五似现量门。六似比量门。七能破门。八似能破门。一又分三。一总标能立。二别释三支。三结成立义。且初总标能立。

  此中宗等多言。名为能立。由宗因喻多言。开示诸有问者未了义故。

  谓此能立门中所诠宗因喻之多言无过。名为能立。问。何用三支。方为能立。答。由宗因喻多言。方能开示诸有问者未了义故。谓诸问者。不了诸法本因。于常无常等宗。犹豫不决。论主立三支比量。使知因为宗法。喻为明训。于无常等宗。了然自决矣。又宗因喻。各有多理。名为多言。宗中多言有九。一现量不相违。二比量不相违。三自教不相违。四世间不相违。五自语不相违。六能别宗体极成。七所别宗依极成。八能所俱极成。九无相符极成。因中多言有三。一能成。二决定。三不相违。能成有四。一两俱能成。立敌共许故。二随一能成敌者亦许故三决定能成。无犹豫故。四所依能成。有有法故。决定有六。一决定非共。因于异品无故。二决定非不共。因于同品有故。三决定非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四决定非异品一分转。唯许同品宜遍转。五决定非俱品一分转。六决定非相违。不相违有四。一因不相违法自相。二因不相违法差别。三因不相违有法自相。四因不相违有法差别。喻中多言有二。一同喻。二异喻。一同喻有五。一同喻能成因。二同喻能成宗。三宗因俱能成。四三支配合辞。五辞不颠倒合。二异喻有五。一异喻能遣宗。二异喻能遣因。三宗因俱能遣。四三支配离辞。五辞不颠倒离。应知多言。皆理为过。则三十三过名似能立。反过为理。亦三十三理名真能立。故龙树云。即此多言。说名能立。及似能立。随其所应。为开悟他。说此能立。及似能立。

  △一总标能立竟。下二别释三支分三。一释宗。二释因。三释喻。且初释宗。

  此中宗者。谓极成有法。极成能别。差别性故。随自乐为。所成立性。是名为宗。如有成立声是无常。

  法不孤起。仗境方生。凡所立宗。须前陈一法为宗依。法中无过。故云极成有法。推寻此法。是真是妄。常无常等。立为宗旨。以能辩别此法无谬。故云极成能别。后陈宗体既为能别。则前陈宗依为所别也。又宗者本也。导也崇也。立宗为本。则导引众义崇之。故立无常为宗。因喻亦宜无常。立常为宗。因喻亦宜为常。是立宗无过。故云极成能别也。差别性故随自乐为者。谓前陈有法中有差别义。随自意乐取一义为宗。如以玉为前陈有法成立宗依。论玉之质为坚。玉之色为白。是为差别性。于差别中。立坚立白。随自乐为也。所成立性是名为宗者。释成宗体也。所成立者。即宗之名。对后因说。名所成立。以宗为所成。由因为能成。谓虽立宗。其理未确。必举因成。宗义方定。故以因为能成立。宗为所成立也。复举例云。如立声为前陈有法。是无常为宗。声有生灭。理必无常。是为极成。

  △一释宗竟。下二释因。

  因有三相。何等为三。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云何名为同品异品。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此中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遍是宗法。于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是无常等因。

  因是宗之法性。故以宗法为因。品是一切义名。都以三支名品。定有遍无。俱显因性。因有三相者。谓俱品同品异品也。言遍是宗法性者。是显俱品义。以同品之因。唯遍同品之宗。异品之因。唯遍异品之宗。名遍是宗法。故龙树以遍是宗法为俱品。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者。谓同品之因定有。于异品中遍无。以同品之因不转异品。是为无过。云何下。双徴。谓所下。别释。言所立法者。即是所成立之宗。谓宗与因。其义均平。是同品义。如立下。举例。谓立无常为宗。瓶等为喻。以瓶等是无常义故。是名同品者。结成所立之宗。同于瓶等喻也。异品下。别释异品。谓于是处无其所立者。谓异品因处。无同品所立之宗。若有是常者。谓异品处若有所立。定是常法。故立异品三支云。是常为宗。见非所作为因。如虚空等喻。以常宗异无常。非所作性异于所作。虚空等喻异于瓶等。故名异品。此中下。结成因义。言所作性者。谓有为法。是所作性。殷勤勇猛无间所发。亦是所作义故。遍是宗法者。谓上所作性。于无常宗为同品。于常宗为异品。故名遍是宗法。于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者。意谓无常为宗。则所作性同有异无。若常为宗。则所作性同无异有。同品有故。遍于同品。异品有故。遍于异品。故论云无常等者。等于常宗。结显此因遍无常宗之同品。亦遍常宗之异品。故云遍是宗法。

  △二释因竟。下三释喻。

  喻有二种。一者同法。二者异法。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如有非有。说名非有。

  一同法者。法即宗因。宗依名有法。宗体但名法。因名宗法。故宗因俱名法。以喻必同同品宗因。故名同法。二异法者。谓异品喻。虽同异品之宗因。必不同于同品之法。故名异法。同法者下。释成同喻之义。若于是处者。即同法喻处也。显因同品者。显能成立之因。同于喻也。决定有性者。谓同法喻中。决定有同品之因性。谓若下。举例。以所作性故之因。见彼无常之宗。譬如瓶等为喻。异法者下。释成异喻。是处者。即异喻之处。说所立无者。谓无同品所立之宗。因遍非有者。谓同品之因。于异品中。遍非有故。复立异品云。谓若是常为宗。见非所作为因。如虚空等为喻。此中不。释成异品异于同品之义。谓此异品中常宗之言。表非同品无常之宗。非所作言。表无同品所作之因。如有下。举例释成同品异品义。谓如有有。必有非有。言有即同品。非有即异品。以异品中非有同品之义。故说异品名为非有。故下论云。对彼有论。有即同品。对非有论。即对异品。

  △三释喻竟。通上二别释三支竟。下三结成立义。

  已说宗因等如是多言。开悟他时。说名能立。如说声无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等者。是随同品言。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者。是远离言。惟此三分。说名能立。

  已说下。谓前已立三支无过。开晓于人。故名能立。如说下。释成所立三支名义。原于立宗。必先有法为宗依。故举声为前陈。推声之体无常。非实有性。故立后陈无常为宗。是为立宗言也。声有所作。理必无常。无常之宗。法于所作。故云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为因也。若是所作下。举合词明同品。因明之法。合必先能后所。离则先所后能。故云若是所作者是先举能成立之因。见彼无常者次合所成立之宗。然后合喻故如瓶等。是随同品言者。结成合词。若是其常下。举离词明异品。离则先所后能故先举所成立之常宗。次陈能成立之非所作因然后举喻。如虚空等。谓是远离言者。结成离词。复总结云。唯此宗因喻之三分无过。说名能立。

  △三结成立义竟。通上一释能立门竟。下二释似能立门分四。一释似宗。二释似因。三释似喻。四结前科。一释似宗分二。一总标带过。

  唯乐成立。由与现量等相违。故名似立宗。谓现量相违。比量相违。自教相违。世间相违。自语相违。能别不极成。所别不极成。俱不极成。相符极成。

  虽乐下。总标似宗。谓现量下。明九种带过。

  △一总标带过竟。下二别释九种。

  此中现量相违者。如说声。非所闻。

  一释现量相违过。谓现量者。取境清明。不带名言数量。犹如镜面。现诸影像。非无其像。去则无留。今立者既说声尘为有法。又立非所闻为宗。如说镜像。非镜面现岂不相违。

  比量相违者。如说瓶等是常。

  二释比量相违过。言比量者。理门论说。为显所比故说宗言。应知立宗。于所比义。能观察故。名为比量今立者以瓶等为有法。定常为宗。然常非所作。瓶等不成。瓶等所作。常义非有。龙树云。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较之比量相违。明如指掌。

  自教相违者。如胜论师。立声为常。

  三释自教相违过。外道所计。不出四句。谓有句。无句俱句。不俱句。胜论计异。即是无句。今以声为宗依。定常为宗体。则常非无句。亦非异句。故与自教无句异句俱相违也。

  世间相违者。如说怀兔非月有故。又如说言。人顶骨净。众生分故。犹如螺贝。

  四释世间相违过。诸世间人。说兔望月踏影成胎今说怀兔非月有故故与世间所说相违。又如下。复立比量。显与世相违。量云。人顶骨为宗依。立净为宗体。众生分故为因。犹如螺贝为喻。世人谓余尸骸顶骨皆为不净。以从青瘀膀胀烂坏。至白骨等。皆不净故。今立净为宗。岂不相违。如他国中。以人顶骨为[日*(门@可)]喇碗。及为数珠。是此类故。

  自语相违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五释自语相违过。为我母者。必能生育。方有我身。若言我母是其石女。石女不育。我从何生。是为自语相违之过。

  能别不极成者。如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灭坏。

  六释能别宗体带过。能别者。谓能辩别宗依之义。立为宗体。故说宗体。名为能别。不极成者。以立宗体。敌者不许。名带过故。原佛弟子。立声灭坏。是无常义。其理极成。但对数论师立。便不极成。以数论师。执一执有为宗。俱是常义。不许灭坏。今以声为所别有法。灭坏为能别宗体。彼既不许。是不极成。以因明之法。立敌共许。方成宗体。苟非其制。便为带过。

  所别不极成者。如数论师。对佛弟子。说我是思。

  七释所别宗依带过。言所别者。是前陈宗依。以带过故。名不极成。数论师。以神我为宗依。立思为宗体。虽则不违自教。对佛弟子。便不极成。以佛说法。一切无我。故佛弟子。不许有我。则所别我。为不极成。

  俱不极成者。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我以为和合因缘。

  八释能所二俱带过。所言俱不极成者。是能别所别二俱带过。为俱不成。据佛弟子无我为宗。则于所别我上不成。以胜论师执异为宗。无和合义。又执无句。即无因缘。故于能别和合因缘亦不极成。今详能别所别俱不极成者。唯在宗依宗体上说。以宗中云。此中宗者。谓极成有法。极成能别。应知立宗。必得彼此共许。无诸过难。名为极成。若不共许。是无圆满极成就义。

  相符极成者。如说声是所闻。

  九释相符极成之过。言相符者。于声有法。立所闻为宗。则诸世间。及与圣教。皆同此义。故名相符。问。若谓相符。于理极成。何名为过。答。因明之法。立敌共诤。是为宗体。今既相符。无共诤义。亦是带过。

  如是多言。是遣诸法自相门故。不容成故。立无果故。名似立宗过。

  结前九种带过。所言遣者。是远离义。言自相者。是法性义。如瓶衣等。无常为自相。虚空等义。常为自相。若以瓶衣为常。虚空等义又为无常。是谓遣诸法自相门。故不容成。立亦无果。以不生智。是无果义。故名似立宗过。

  △二别释九种竟。通上一释似宗竟。下二释似因分二。一结前总标。

  已说似宗。当说似因。不成不定。及与相违。是名似因。

  结前已说似宗。起后当说似因。不成不定及相违者。总标三科名似立因。下文别释。

  △一结前总标竟。下二别释似因分三。一释不成。二释不定。三释相违。且初释不成。

  不成有四。一两俱不成。二随一不成。三犹豫不成。四所依不成。

  总分不成有四种过。下文一一别释。

  如成立声为无常等。若言是眼所见性故。两俱不成。

  一释两俱不成过。立声为无常等者。谓以声为宗依。或立无常及常为宗体。若言眼所见性故为因。声非眼家所见。彼此共知。是故立者敌者。俱不许声为眼所见。名俱不成。又据龙树云。若有彼此不同许者。定非宗法。如有成立声是无常。眼所见性故。彼谓声是耳闻。云眼所见。立敌两家俱不听许。是故说为两俱不成。

  所作性故。对声显论。随一不成。

  二释随一不成过。谓将所作性故之因。对彼声显外道论无常义。彼不许声是所作性。是为随一不成之过。龙树云。又若敌论不同许者。如对显论。所作性故。彼以显字为敌者之名。敌者不许声为所作。是故说为随一不成。问。此中彼此不许。与宗中彼此不许何别。答。宗中不许。通于宗依宗体。说为不极成过。以立宗时。必具极成有法。极成能别。名为能立。若彼不许。是不极成。此中不许。唯在宗法性上说不成过。宗法性者是生起因。名能成立。彼若不许。是不能成。虽则许与不许彼此皆同。而于极成了因。及能成生因。有差别故。龙树云。此中乃言宗者。唯取有法。或有宗声。唯诠于法(宗也)。此中宗法(因也)。唯取立论。及敌论者。决定同许。何以故。今此唯依证了因故(因证宗也)。但由智力了所说义(宗也)。非如生因。由能起用(因也)。彼中难云。若尔。既取智为了因。是言便失能成立义。彼复答云。此亦不然。令彼忆念本极成故(极成有法。极成能别)。是故此中。唯取彼此俱定许义。即为善说。

  于雾等性。起疑惑时。为成大种。和合火有。而有所说。犹豫不成。

  三释犹豫不成过。雾等性者。等于烟性。雾为水大之种。烟为和合火有。谓若于雾于烟犹豫不决。不能定知诸法本因。是似因过。以雾等性。是宗法性。名之为因。于因不决。故名犹豫不成因之过也。

  虚空实有。德所依故。对无空论。所依不成。

  四释所依不成过。胜论所宗六句义中。实句有九。空居第五。德句义有二十四种。谓色香味触等。俱以空为所依。故立虚空为有法。实有为宗。德所依故为因。对无空论。有不成过。以有外道。谓色与空。质碍是有。空性是无。不见虚空有往来故。彼不许有。则德所依空性不成。亦是因中之过也。

  △一释不成竟。下二释不定。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四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五俱品一分转。六相违决定。

  总标不定有六种过。下文一一别释。

  此中共者。如言声常。所量性故。常无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为如瓶等。所量性故。声是无常。为如空等。所量性故。声是其常。

  一释共中因不定过。如言声是有法。定常为宗。所量性故为因。此中标定所立宗因。复出过云。常无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以所量性故之因。于常宗喻。及无常宗喻。皆是共故。为如下。释成不定义。为如瓶等。所量性故。喻声有法。宗是无常。以彼瓶有大小浅深。皆所量故。为如空等。所量性故。喻声有法。宗是其常。以彼虚空远近方圆。俱可量故。是为所量性故之因宽。于常无常品中共有为过。

  言不共者。如说声常。所闻性故。常无常品。皆离此因。常无常外。余非有故。是犹豫因。此所闻性。其犹何等。

  二释不共因不定过。声是有法。定常为宗。所闻性故为因。此中标定宗因。复显不定过云。常无常品皆离此因。谓所闻性。于常宗喻。及无常喻。皆远离故。何则。为如瓶等。非所闻性。喻声有法。宗是无常为如空等非所闻性。喻声有法。宗是其常。以瓶与空。皆眼见故。非所闻性。是故相离。常无常外。余非有故。是犹豫因者。明不定义。此所闻性。其犹何等者是。明不共义。

  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者。如说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此中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电空等为其同品。此无常性。于电等有。于空等无。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异品。于彼遍有。此因以电以瓶为同法故。亦是不定。为如瓶等。无常性故。彼是勤勇无间所发。为如电等。无常性故。彼非勤勇无间所发。

  三释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过。如说下。标定宗因。非勤勇无间所发为宗。无常性故为因。此中下。牒宗引喻。此无常下。明因于喻一分不转为过。以电无常。于因得转。空性是常。因非有故。非勤勇下。复牒同宗引异品喻。于彼遍有者。显因与瓶。皆是无常。是遍转义。此因下。显不定过。谓电瓶二喻。同是无常法故。为如下。释成因喻分转遍转。明不定义谓瓶等之喻无常。是勤勇无间所发。合无常性故之因。能成异品之宗。是勤勇无间所发。为如电等之喻无常。非勤勇无间所发。合无常性故之因。能成同品之宗。非勤勇无间所发。则知无常性故因宽。于同品异品为不定过。以于异品不当转处。而反遍转。同品尽当转处。唯得一分。岂非过耶。

  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者。如立宗言。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同品。其无常性。于此遍有。以电空等为异品。于彼一分电等是有。空等是无。是故如前。亦为不定。

  四释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过。异品下。牒科标举。如立下。标定宗因。以是勤勇无间所发为宗。无常性故为因。勤勇无间下。牒宗引喻。其无常性。于此遍有者。显因同品。是遍转义。以电空等下。引异品喻。显不定过。谓无常性故之因。会于电等是无常性。故说是有。会于空等是常性故。说彼是无。是故如前。以电以瓶为同法故。亦为不定。以不当于异品一分电上转故。

  俱品一分转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此中常宗。以虚空极微等为同品。无质碍性。于虚空等有。于极微等无。以瓶乐等为异品。于乐等有。于瓶等无。是故此因。以乐以空为同法故。亦名不定。

  五释俱品一分转过。言俱品者。谓因于同品异品各有一分转。如说声常无质碍故者。标定宗因。以常为宗。无质碍为因。此中下。牒宗引喻。以立常宗。虚空性常。极微亦常。宜为同品。无质碍下。释成同品一分转义。谓无质碍故之因。空无质碍。故说为有。极微质碍。说之为无。以瓶乐等为异品者。瓶等无常。苦乐亦非常。宜于同品所立常宗。为异品喻。于乐等有。于瓶等无者。释成异品一分转义。谓无质碍故之因。乐无质碍。故说为有。瓶有质碍。说之为无。是故下。结成不定。

  相违决定者。如立宗言。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此二皆是犹豫因故。俱名不定。

  六释相违决定过。言相违决定者。即决定相违也。语出译师。词倒意顺。故宗镜释云。夫决定相违不定过。立敌共诤一有法。因喻各异。皆具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但互不生其正智。两家犹豫。不能定成一宗。名决定相违不定过。如立下。标定三支。有立下。复立三支。此二下。显不定过。言相违者。常与无常是相违义。既二相违。互为同异。常宗为同。无常为异。无常为同。常宗为异。言决定者。以立二宗。各具三支。皆具三相。是为决定。谓同品之因遍于同品。异品之因遍于异品。为遍是宗法性。同品之因不转异品。是于同品定有性。异品之因不转同品。是于异品遍无性。虽则两宗并出。然于一有法上。不能决定。说之为过。

  △二释不定竟。下三释相违。

  相违有四。谓法自相相违因。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等。

  总标相违有四种过。下文一一别释。

  此中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性故。或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

  一释法自相相违因过。言法自相者。谓诸法各有自相。即是所立宗体。言相违者。谓因与宗相违。如说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岂成非所作之常宗。如说下。标定宗因。以常为宗。所作性故。或勤勇无间所发性故为因。此因下。牒因显过。谓宗是常。性非所作。则所作性故之因。唯于异品无常中有。是故相违。以诸无常所作性故。

  法差别相违因者。如说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诸卧具等。为积聚他所受用故。

  二释法差别相违因过。言法差别相违因者。是诸法中有差别义因不能成。说为相违。如说下。标定三支。谓眼等五根为有法。必为他用为宗。积聚性故为因。如卧具等为喻。以眼等根不自用故。必眼等识以为根用。故立宗言必为他用。又眼等根元为地水火风色香味触八法所成。是积聚义。故以积聚性故为因。以卧具等众缘所成。亦必为他用。故说为喻。此因下。牒因成宗。如是下。显法差别相违因过。余观诸家解此章意。俱引金七十论为证。彼此语势含胡。发明未透。令学者视此不爽。今以三分之理明之。其意似畅。试更言之。法差别者。为眼等根。作前陈有法。推根之义有差别故。所立之法亦有差别。根是相分。为眼等识之所依。识是见分。为眼等根之所发。相见各异。故说眼自积聚。必为他识所用。即立宗云。必为他用。又相见分。为自证分之用。其自证分为相见分之体。体持业用。用不为他。复立宗云。必不为他用。故以眼等根名有法自相。必为他用。必不为他用。名法之差别。今之积聚性故因。会于如卧具等喻。但成必为他用宗。不得成必不为他用宗。是因与差别宗相违。故论中云。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者。纵许成立宗中一分义。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者。显宗中亦有差别一分义。于因亦当能成立。但以必不为他用宗。会积聚之因。他用之宗。俱相违故。故云相违积聚他用。又云诸卧具等为积聚他所受用故者。释成因喻俱为他用。故于宗中差别一分。必不为他用相违。

  有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有性。非实非德非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同异性。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决定故。

  三释有法自相相违因过。有法自相者。即前陈宗依之自相。言相违者。因不能成有法自相。故说相违。原于胜论师计六句义。第四句为大有句。实德业三。同一有故。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为体。由此大有有实等故。今言有性。即彼大有句义。如说下。标定三支。以大有性为前陈宗依。由此有性。离实德业别有实体。故说非实非德非业为宗。又此有性元为实德业三同一有故。故说有一实故有德业故为因。又此有性有实德业为同。非实德业为异。故说如同异性为喻。此因下。牒因成宗。显相违过。谓有一实等因。成非实等宗。岂不互相遮止。故云遮实等之非实等宗。如是下。显因展转与有法自相相违。谓有一实等因。既遮非实等宗。则有法中亦有非实等义。岂不亦遮。故云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中之非实等。俱决定故者。谓宗及有法。与因相违。俱决定故。

  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如即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亦能成立与此相违作非有缘性。如遮实等。俱决定故。

  四释有法差别相违因过。言有法差别者。谓前陈宗依有差别义。言相违者。因不能成差别义故。如即下。牒因成有法。即此因者。即前有一实等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别者。即前大有性中非实德业有实德业之差别。作有缘性者。以有一实等因。成有实等有性。谓之有缘。亦能下。释成相违义。谓有一实等因。既能成立有法中有实等一分。亦能成立与此有实等相违非实等一分。以有一实等因。成非实等之有法。是作非有缘性。既非有缘。则有一实等因。不能成有法中非实等。亦不能成有法中有实等。故云如遮实等。俱决定故。谓前章宗及有法俱遮。则此有法中差别二义亦尔。

  △三释相违竟。通上二释似因竟。下三释似喻分二。一结前总标。

  已说似因。当说似喻。似同法喻有其五种。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无合。五倒合。似异法喻亦有五种。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离。五倒离。

  结前已说似因。起后当说似喻。似同法喻。似异法喻。各有五过。名为似喻。下文别释。

  △一结前总标竟。下二别释同异分二。一同喻五种。

  能立法不成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然彼极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无质碍无。以诸极微。质碍性故。

  一释似同法喻中能立不成过。因是能成立法。喻于因上不转。故曰不成。如说下。标定宗因以常为宗。无质碍故为因。诸无下。牒因及宗。引喻合成。然彼下。牒喻显过。谓极微性常。于所成立宗常性是有。极微质碍。于能成立因无质碍无。故云以诸极微。质碍性故。

  所立法不成者。谓说如觉。然一切觉。能成立法无质碍有。所成立法常住性无。以一切觉。皆无常故。

  二释似同法喻中所立不成过。宗是所成立法。喻于宗上不转。故曰不成。谓说如觉者。引喻合前宗因。谓以常为宗。无质碍为因。如觉为喻。然一切下。牒喻显过。一切觉者。即有分别生灭心也。觉性无碍。于能成立因无质碍有。觉性无常。于所成立宗常性是无。故云以一切觉。皆无常故。

  俱不成者。复有二种。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说如空对非有论。无俱不成。

  三释似同法喻中能所俱不成过。谓喻于宗因上俱不能转。名俱不成。复有二种。有及非有者。分开同品异品两章。以有名同品。非有名异品。即前能立门中云如有非有。说名非有。文出于此。若言如瓶者。引喻合前同品宗因。有俱不成者。显过。谓瓶体无常。会前同品常宗不成。瓶有质碍。会前无质碍因不成。有即同品。故云有俱不成。以瓶等之喻于同品宗因俱不成故。若说如空对非有论者。引喻合异品宗因。以前同品常宗。异品应无常宗。同品之因是无质碍。异品之因为有质碍。说如空者。空性是常。不成异品无常之宗。空性无碍。不成异品有碍之因。非有即无。无即异品。故云无俱不成。以如空之喻于异品宗因俱不成故。

  无合者。谓于是处。无有配合。但于瓶等双现能立所立二法。如言于瓶。见所作性。及无常性。

  四释似同法喻中无有合词过。谓于下。标定具三支义。如言下。明无合词显过。谓立量之法。虽有三支。必具合离二词。以为同异之式。合必先因后宗。离则先宗后因。以因为能成立法。故先之。宗是所成立法。故次之。喻为宗因之明训。故又次之。今同品中虽具瓶等为喻。所作性故为因。及无常性为宗。而无合词之式。是为有过。

  倒合者。谓应说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而倒说言。诸无常者。皆是所作。

  五释似同法喻中倒置合词过。谓应下。正显合词。而倒下。显倒合之过。

  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结成似同法喻中五种过。

  △一同喻五种竟。下二异喻五种。

  似异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诸无常者。见彼质碍。譬如极微。由于极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极微是常性故。能成立法无质碍无。

  一释似异法喻中所立不遣过。遣者。是远离义。谓异品喻。必远离于同品宗因。是为异喻体。今既不遣。说之为过。且如下。标定离词。离则先宗后因。故以无常宗先之。质碍因次之。极微喻又次之。由于下。牒喻显过。谓极微性常。于前同品所成立法常宗不遣。故云。彼立极微是常性故。极微质碍能遣同品无质碍因。故云。无质碍无。无即遣义。

  能立不遣者。谓说如业。但遣所立。不遣能立。彼说诸业。无质碍故。

  二释似异法喻中能立不遣过。谓说如业者。引喻会同品宗因显过。业性无常。于前同品所立常宗有远离义。故云但遣所立。业性无碍。于同品中无质碍因相顺。故云不遣能立。

  俱不遣者。对彼有论。说如虚空。由彼虚空。不遣常性无质碍性。以说虚空。是常性故。无质碍故。

  三释似异法喻中能所俱不遣过。俱不遣者。谓异品喻。与同品中宗因相顺。名俱不遣。对彼有论。说如虚空者。有即同品。对前同品宗因。引喻配合。由彼下。显过。谓空性是常。不遣同品常性之宗。空性无碍。不遣同品无碍之因。故云。以说虚空。是常性故。无质碍故。

  不离者。谓说如瓶。见无常性。有质碍性。

  四释似异法喻中无离词过。立量之法。合成同品必有离词显异品式。今者但有异品三支之名。阙于离词。不合轨式。说之为过。

  倒离者。谓如说言。诸质碍者。皆是无常。

  五释似异法喻中倒置离词过。因明之法。离则先宗后因。今以因先宗后。是为倒置。说之为过。

  △二异喻五种竟。通上三释似喻竟。下四结前科。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通结前来似宗似因似喻之言。共成三十三过。故云非正能立。

  △四结前科竟。通上二释似能立门竟。下三释现量门。

  复次为自开悟。当知唯有现比二量。此中现量谓无分别。若有正智。于色等义。离名种等所有分别。现现别转。故名现量。

  复次下。双标二量者。以现比量。俱是自证自解境界。故云为自开悟。此中现量。谓无分别者。标定现量是不起分别义。若有下。释成。谓正智起时。于色声香味触边。不起名言种子所有分别。而能于五尘上现现别转。故名现量。名言种者是习所成。明记不忘念念熏习。成种子义。如孩孺时。眼见于色。人言为色。积习于心。耳闻于声。人言为声。积习于心。日积月累。熏成种子。后于声色门中。从种发起声色名言。谓之名种。今说离名种等所有分别。而又言现现别转者。是于声色门中。无分别义。如镜现像。历历分明。是于五尘现现别转。镜无留碍。是离名种所有分别。

  △三释现量门竟。下四释比量门。

  言比量者。谓藉众相而观于义。相有三种。如前已说。由彼为因。于所比义。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无常等。是名比量。于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证相故。如有作用而显现故。亦名为量。

  言比量者。牒科标举。谓藉众相而观于义者。释比量二字。众相释比。观义释量。相有下。释成众相。言三种者。即宗因喻。如前已说者。能立门中已说三支。问。此中三相。与因中何异。答。因中三相。唯属于因。与宗为因。名能成立。此中三相。总摄三支。与智为因。名为比量。是故不同。由彼下。释比量。谓由无过三支为因。比之生智为果。故云于所比义。有正智生。正智既生。了知有火。或无常等。是比量义。于二量中即智名果者。谓现比量。皆以生智为果。比量以三支为因。生有分别正智为果。能证所比义故。现量以色等为因。生无分别正智为果。能证色等自相。故云是证相故。如有作用而显现故。亦名为量者。别明世?等量。谓迁流作用显现世量。尘点作用。显现数量。质碍作用。显现色量。顽虚作用。显现空量。屈曲作用。显现形量。光明作用。显现影量。如是等量。皆以作用而显现故。

  △四释比量门竟。下五释似现量门。

  有分别智。于义异转。名似现量。谓诸有智。了瓶衣等。分别而生。由彼于义。不以自相为境界故。名似现量。

  智有分别。于诸法中不证自相。随起名言。名为异转。由不了知无常等义。又非比量。但于见闻随起名言种子所有分别。名似现量。故释云。谓诸有智。了瓶衣等。分别而生。何以故。由彼于义。不以自相为境界故。

  △五释似现量门竟。下六释似比量门。

  若似因智。为先所起诸似义智。名似比量。似因多种。如先已说。用彼为因。于似所比。诸有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

  似因智者。因是比量。谓似比量所生之智。名似因智。为先所起诸似义智。名似比量者。即前带过三支。于诸义中。似有所知。不能正了无常等义。但名相似比量。似因多种下。释成。谓前已说三十三过。名为多种。即是多言。用彼多过为因。于所比义。虽有智生。不能正解。故说名似。

  △六释似比量门竟。下七释能破门。

  复次若显示能立过失。说名能破。谓初能立。缺减过性。立宗过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违因性。及喻过性。显示此言。开晓问者。故名能破。

  能立门中。若有过失。正能显示。是能破义。谓初下。释成显过。初能立者。即是前陈宗依。依彼有法。宗可立故。若得圆满成就。谓之有法极成。稍有缺减。说之为过。立宗过者。即前九种。因不成者。即前四种。因不定者。即前六种。因相违者。即前四种。喻有过者。即前十种。若能显示三十三种过言。开晓问者。故名能破。

  △七释能破门竟。下八释似能破门。

  若不实显能立过言。名似能破。谓于圆满能立。显示缺减性言。于无过宗。有过宗言。于成就因。不成因言。于决定因。不定因言。于不相违因。相违因言。于无过喻。有过喻言。如是言说。名似能破。以不能显他宗过失。彼无过故。且止斯事。

  似能破门。容有二义。若能立门自带有过。敌者不能正显其非。是似能破。以不能显他宗过故。若能立门本无有过。冈冒于他。亦非真破。以彼无过。且止斯事。余义如文。词不繁赘。

  △八释似能破门竟。通上二通释竟。下三结显。

  已宣少句义  为始立方隅  其间理非理
  妙辩在余处

  谓已宣演微少句义。为始立一隅扩充之。则六合皆然。苟得其旨。于声色门。不唯了知常无常义。亦有亲证实相者在。其间理者。即前无过三支。言非理者。即前三十三过。余处妙辩。皆是此中理非理义。故以少句立方隅也。

  △三结显竟。

  因明入正理论直疏(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