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几回梦到法王家。来去分明路不差。出水珠幢如日月。排空宝盖似云霞。鸳鸯对浴金池水。鹦鹉双衔玉树花。睡美不知谁唤醒。一炉香散夕阳斜。——《西斋净土诗》 Read More
  •   尔时世尊……言:‘汝等谛听……譬如五百千万亿那由他、阿僧祇、三千大千世界,假使有人、抹为微尘,过于东方五百千万亿那由他阿僧祇国、乃下一尘,如是东行,尽是微尘,……是诸世界,若著微尘及不著者、尽以为尘,一尘一劫,我成佛已来,复过于此百千万亿那由他阿僧祇劫。……’ Read More
  •   依净律仪,成妙和合,灵山遗芳型。修行证果,弘法利世,焰续佛灯明。三乘圣贤何济济,南无僧伽耶。统理大众,一切无碍,住持正法城。——太虚大师
  •   《佛说无量寿经》设我得佛,十方众生,至心信乐,欲生我国,乃至十念,若不生者,不取正觉。唯除五逆,诽谤正法。
      《佛说观无量寿佛经》无量寿佛……一一光明,遍照十方世界念佛众生,摄取不舍。……佛告阿难:汝好持是语。持是语者,即是持无量寿佛名。
      《佛说阿弥陀经》如是等恒河沙数诸佛,各于其国,出广长舌相,遍复三千大千世界,说诚实言:汝等众生,当信是称赞不可思议功德,一切诸佛所护念经。
      《称赞净土佛摄受经》舍利子!若有净信诸善男子或善女人,得闻如是无量寿佛无量无边不可思议功德名号、极乐世界功德庄严,闻已思惟,若一日夜,或二、或三、或四、或五、或六、或七,系念不乱。是善男子或善女人临命终时,无量寿佛与其无量声闻弟子、菩萨众俱前后围绕,来住其前,慈悲加佑,令心不乱;既舍命已,随佛众会,生无量寿极乐世界清净佛土。
      《佛说阿弥陀佛根本秘密神咒经》阿弥陀佛名号具足无量无边、不可思议、甚深秘密、殊胜微妙、无上功德。所以者何?"阿弥陀"佛三字中,有十方三世一切诸佛,一切诸菩萨、声闻、阿罗汉,一切诸经、陀罗尼、神咒、无量行法。是故彼佛名号,即是为无上真实至极大乘之法,即是为无上殊胜清净了义妙行,即是为无上最胜微妙陀罗尼。……以称名故,诸罪消灭,即是多善根福德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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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是生死书网站大藏经的第八次重大更新,采用了中华佛典宝库2016版的TXT文件包(有更多的经文、使用了现代标点符号、有图片链接代码)。

      本次更新与2014版相比外观界面变化不大,但是底层服务平台Apache、PHP、MySQL(MariaDB),以及网站源程序、模板、组件等都采用了2018.08后更新至2020.08为止最新的技术版本,网站的菜单、分类、文章、长文章分页、模块等全部从头重新制作,经文网址URL更加简短,经文内容中链接了数千枚图片。增加了“在线视频”、“圣典汇编”,以及“五百罗汉图”、“图解系列”、“思维导图”、“佛学大辞典”、“常用经文难字注释” 等文章,还增加了宗教对比研究菜单专栏、并推荐了佛教微信公众号。

      2020.03.30 增加了站内全文检索功能,在首页下方,以及菜单“检索·词典”中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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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印

  (出法华玄义)释论云:诸小乘经,若有无常、无我、涅槃三印,印定其说,即是佛说;若无此三法印印之,即是魔说。如世公文,得印可信,故名三法印。
  [一、无常印],谓世间生死及一切法,皆是无常。众生不了,于无常法中执为常想,是故佛说无常,破其执常之倒,是名无常印。
  [二、无我印],谓世间生死及一切法,皆是因缘和合而有,虚假不实,本无有我。众生不了,于一切法强立主宰,执之为我;是故佛说无我,破其着我之倒,是名无我印。
  [三、涅槃印],梵语涅槃,华言灭度。谓一切众生不知生死是苦,而更起惑造业,流转三界。是故佛说涅槃之法,令其出离生死之苦,而得寂灭之乐,是名涅槃印。(三界者,欲界、色界、无色界也。) ——出自《三藏法数》明·一如等 撰

  另有四法印之说:诸行无常、有漏皆苦、诸法无我、涅槃寂静。

四念处

  (三藏法数)[一、观身不净],身有内外,己身名内身,他人之身名外身。此内外身,皆揽父母遗体而成;从头至足,一一观之,纯是秽物。众生颠倒,执之为净,而生贪着,故令观身不净也。
  [二、观受是苦],领纳名受,有内受、外受;意根受名内受,五根受名外受。一一根有顺受违受,不违不顺受。于顺情之境则生乐受,于违情之境则生苦受,于不违不顺之境则生不苦不乐受。乐受是坏苦,苦受是苦苦,不苦不乐受是行苦。众生颠倒,以苦为乐。故令观受是苦也。
  [三、观心无常],心即第六识也。谓此识心,体性流动,若粗若细,若内若外,念念生灭,皆悉无常。众生颠倒,计以为常,故令观心无常也。
  [四、观法无我],法有善法恶法。人皆约法计我,谓我能行善行恶也。善恶法中,本无有我。若善法是我,恶法应无我;若恶法是我,善法应无我。众生颠倒,妄计有我,故令观法无我也。

一实相印

  又名诸法实相印,四法印之一。龙树菩萨的大智度论说,小乘法是以三法印(诸行无常、诸法无我、涅槃寂静)来作印定,大乘法是以“一实相印”来作印定。其实,一实相印概括了三法印,三法印也能贯通一实相印,全都是阐明诸法因缘生,无有自性之理。只是大乘一实相印所说的“缘起性空”,把空的理性说得更加澈底,它说宇宙一切万有,都是非有非空,亦有亦空,众生的佛性如此,一切法的法性亦如此。

  所以它们的不同点是:小乘说诸行无常,大乘于万法为无常之外,还认为它是不曾断灭的;小乘说诸法无我,大乘于真谛说无我之外,还于俗谛说化他;小乘唯以我空而说涅槃寂静,大乘却以我法二空而说涅槃无住。大乘与小乘不同之处,就在于它契合这“一实相印”的妙用,故辨证大乘的教法,也就以“一实相印”来作印定了。
  ——《佛学常见辞汇》

四依

  依法不依人、依智不依识、依义不依语、依了义不依不了义

 

  《大般涅槃经》卷第六:法者即是法性、义者即是如来常住不变、智者了知一切众生悉有佛性、了义者了达一切大乘经典。

 

  【依法不依人】依法者,谓依实相等法,修诸波罗蜜行,则能具足清净功德,能至菩提也。不依人者,如涅槃经云:魔王尚能假化作佛,况能不作其余之身?是故虽是凡夫,若所说所行,与实相等法相应,则可依信。虽现佛身相好,若所说所行,违于实相法者,则不应依也。(梵语波罗蜜,华言到彼岸。)——出自《三藏法数》明·一如等 撰

开经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普贤菩萨警众偈

是日已过,命亦随减,如少水鱼,斯有何乐?
大众,当勤精进,如救头燃。但念无常,慎勿放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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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几个世纪以来,许多文化和个人都表示经历过轮回,那么在这个永恒的谜团后边,有什么科学依据吗?本片通过对杰出的科学家和轮回的研究学者的独家采访,基于大量来自意识研究领域,濒死体验和前世记忆研究的最新研究成果,第一次深入并科学地探索了这个谜团。更多播放:

第1集:女子自称死后进入另一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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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集:专家称人的意识和大脑无关
第4集:轮回就是灵魂换一个外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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卍新续藏第 51 册 No. 0831 观所缘缘论直解

  No. 831

  观所缘缘论直解

  陈那菩萨 造

  三藏法师 玄奘 译

  蕅益道人 智旭 解

  观之一字。是能观之智。即第六识与正解等诸善心所。藉正教正理以为定量。令于所观不倒不错也。所缘缘三字。是所观之境。即心王心所之相分也。盖凡心王心所。皆藉四缘而生。一亲因缘。即是种子。二等无间缘。即前念现行。三所缘缘。即各识自所变之相分。四增上缘。即六根及余一切心心所等。今于四缘之中。独论观所缘缘。又于一切所缘缘中。独约前五识言者。盖现量五尘境界。凡外小乘愚惑不了。妄计以为心外实法。所以生取舍想。起贪瞋痴。今用正理比度较量。既非极微。又非和合。则心外更无一法为所缘缘。而所缘缘。惟是自识所变相分明矣。既惟自识所变相分。又何容生取舍想。起贪瞋痴哉。此则破我法二执之神剑。断烦恼妄想之利斧也。论字如常可解。论中先叙极微和合二执。是似能立门。次明彼俱非理以下。是真能破门。后明内色如外现等。申于正义。是真能立门。此皆由陈那菩萨。以根本智证真现量。故能以后得智立真比量。开晓后人。名之为论。吾人读此论者。藉此正教为量。二六时中。恒于五尘如理观察。了知无心外之极微。亦无心外之和合相。一切所见所闻所觉所触。惟是自识所变相分。即此为识所缘。即此助生于识。是名大乘唯心识观初门。

  △论文分二。初破外执。二申正义。初彼外执三。初正破二计。二破诸转计。三结非外色。初又三。初总叙破。二别夺破。三结违理。今初。

  诸有欲令眼等五识。以外色作所缘缘者。或执极微。许有实体能生识故。或执和合。以识生时带彼相故。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言诸外道及小乘等。不达心外无法。故有妄自立论。欲令眼等五识。不以自所变相为所缘缘。而以外五尘色法作所缘缘者。或执心外极微为所缘缘。妄许微尘为有实体。能生识故。或执心外极微和合之物为所缘缘。以识生时带彼相故。此总叙二种妄执也。二俱非理句。以理总夺。所以者何句。徴起下文。

  △二别夺破二。初破极微。二破和合。初中二。初立颂。二释成。今初。

  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

  量云。彼所执极微是有法。其于五识。设许为缘。决定非所缘宗。因云彼极微相。于五识上无可得故。同喻如眼根等。盖五根能发五识。是增上缘。五识不带五根相起。非所缘缘也。姑无论识外本无极微可得。今纵许微尘实有而能生识。亦止可为增上缘耳。岂可执为所缘缘哉。

  △二释成又二。初正明所缘缘义。二释颂责其义缺。今初。

  所缘缘者。谓能缘(之)识。带彼相起(故名所缘)。及有实体。令能缘(之)识托彼而生(故复名缘)。

  此明所缘缘。须具所虑所托二义。二义随缺。则不可立为所缘缘也。

  △二释颂责其义缺。

  色等极微。设有实体能生五识。容有缘义。然非所缘。如眼根等。于眼等识无彼相故。如是极微。于眼等识无所缘义。

  谓彼所执色等极微。姑无论其元无实法。设纵许有实体能生五识。容有缘义。然非所缘。喻如眼等五根。于眼识等不带彼相起故。如是极微亦尔。于眼等识无所缘义。云何可名所缘缘耶。

  △二破和合二。初立颂。二释成。今初。

  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

  量云。彼所执和合是有法。其于五识。设许为所缘。决定非缘宗。因云。彼和合物。但有假相而体实无故。同喻如第二月。盖第二月。捏目妄见。其体实无。但是意识非量境界。不是现量性境。不为生眼识缘也。既无缘义。则所缘义亦岂得成。特姑纵之云耳。

  △二释成。

  色等和合。于眼识等有彼相故。设作所缘。然无缘义。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故。如是和合。于眼等识无有缘义。

  谓彼所执心外色等和合之相。于眼识等。似有带彼相起义故。设使可作所缘。然无能为生识之缘之义。譬如因眼错乱。见第二月。彼第二月。原无实体。不能生于现量眼识。但是意识非量境故。如是所执和合之相。亦如二月一般。于眼等识。无有缘义。既无缘义。又岂可为所缘缘耶。

  △三结违理。

  故外二事。于所缘缘互阙一支。俱不应理。

  谓彼所执心外极微。及和合相之二事。于所缘缘之义。各阙一支。故俱不应理也。初正破二计竟。

  △二破诸转计二。初破极微和集相。二破极微和集位。初中二。初叙计。二破斥。今初。

  有执色等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故诸极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实有。各能发生似已相识。故与五识作所缘缘。

  谓有妄执色等诸境。各有多种和合差别假相。于中一分本极微相。是现量境。故诸极微相资。遂亦各有一和集相。此和集相不离极微。故是实有。而此实有之和集相。各能发生似于己相之识。此则双具带彼相起见托彼生二义故与五识作所缘缘也。

  △二破斥。

  此亦非理。所以者何。和集如坚等。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

  量云。彼所执极微上之和集相是有法。于眼等识。设缘非所缘宗。因云。以彼许和集相不离极微相故。同喻如坚湿等。譬如不离极微而有坚湿等性。设许坚等实有。或可于眼等识是增上缘。而决非是所缘。以眼等识。不带坚湿等相起故。今和集相亦尔。设许实有。仍不离极微相故。如何得有所缘义耶。

  如坚等相虽(纵许)是实有。于眼等识。容有(为)缘(助生之)义。而非所缘(以)。眼等识上。无彼(坚等)相故(今)。色等极微(上各各)诸和集相。理亦应尔。彼(于坚等相及和集相)俱执为(仍是)极微(上之)相故。

  重释颂义。如文可知。

  △二破极微和集位二。初叙计。二破斥。今初。

  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生。

  因上已破极微上之和集相。设有缘义而非所缘。今又转成一执。谓极微上诸和集相。复有别别形相生起。得为眼等识之所缘。故云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生也。然此诸和集相。既仍不离极微。极微不别。则觉相亦应无别。觉相既别。则极微亦应有别。今谓觉相无别。既不可。谓极微有别。亦不可。则所执不益谬乎。故下即约此二义破之。

  △二破斥又二。初约觉应无别破。二约极微差别破。今初。

  瓶瓯等觉相。彼执应无别。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故。

  谓缘瓶瓯等之觉相。若依彼执。则应更无差别。何以故。瓶之与瓯。同是极微上之和集相故。则缘此和集相。何容作瓶瓯差别觉哉。非可谓瓶瓯等之形别而觉相亦别。以形别唯在假法上有。非实极微有差别故。极微无别。则觉亦应无别矣。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极微多少同故。缘彼觉相应无差别。若谓彼形物相别故觉相别者。理亦不然。项等别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极微故。

  此重释颂义也。谓若执识缘极微和集而生。则凡瓶瓯等物。其大小若平等者。彼能成之极微多少决定同故。即缘彼二物之觉相。亦应更无差别。且如有一个瓶。重一斤许。乃用若干极微和集而成。复有一瓯。亦重斤许。亦用若干极微和集而成。则能成此二物之极微多少既同。将能缘此二物之觉相亦应无别矣。若谓彼形物相别故而令觉相别者。理亦不然。以项腹等种种别形。惟在瓶瓯等假法上有。非可谓极微有差别故。既极微多少和集无别。则觉相亦应无别。觉相既有差别。则不以极微和集为所缘明矣。

  △二约极微差别破。

  彼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所以者何。

  上已发明极微和集无别。觉应无别。恐彼转计极微亦有差别。故令觉相差别。乃徴起而破斥之。

  极微量等故。形别惟在假。析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舍微圆相。故知别形在假非实。又形别物析至极微。彼觉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极微。彼觉可舍。由此形别惟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实物。

  先举颂。次释成也。释云。非可谓瓶瓯等之能成极微亦有形量差别。而遂舍其微圆之相。故知项腹等种种别形。但在假法。非在实法。此中且权指极微为实法也。又形别物。假使析至极微。则彼形别之觉决定即舍。譬如一瓶一瓯。同时打得粉碎。则决不起瓶瓯之觉。亦决不可分别谁是瓶之极微。谁是瓯之极微矣。若青黄等物。纵使析至极微。青仍觉青。黄仍觉黄。非可谓彼觉亦舍也。由此形别惟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实物。世俗有。即四俗谛中之假名无实谛所摄。不能为缘生眼等识。但是第六意识所缘而已。实物。即四俗谛中之随事差别谛。亦四真谛中之体用显现谛。今青黄等色。正是眼识自所变之相分。名为性境。故云亦在实物。然亦在二字。意显青等名言。便非实物。青等体相。是识所变。乃为实物耳。二破诸转计竟。

  △三结非外色。

  是故五识所缘缘体。非外色等。其理极成。

  既不可以极微为所缘缘。又不可以和合为所缘缘。既不可以极微之和集相为所缘缘。又不可以极微之和集位为所缘缘。则所执心外色等。岂有可作所缘缘体者哉。唯识论云。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此之谓也。以上即是真能破竟。是故结云其理极成。

  △二申正义二。初正成立内所缘缘是有。二兼成立增上缘依不无。三结惟内境。初中二。初正立。二释疑。今初。

  彼所缘缘岂全不有。非全不有。若尔。云何。

  此设为问答以徴起也。问曰。若如上破。极微和合俱不可以作所缘缘。则彼五识之所缘缘。岂全不有耶。答曰。非全不有。又设问曰。若尔。外色既非所缘缘体。则汝所谓有所缘缘。毕竟云何。

  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此先举颂答也。内色者。谓识所变之相分色。如外现者。谓本不在心外。由众生不了心体从来无外。妄认四大为自身相。妄认心在色身之内。故于自识所现之色。有似乎在外也。即此似如外现之内色。为眼等识之所缘缘。许彼相在识。有所缘义。及能生识。复有缘义故也。

  外境虽无。而有内色似外境现。为所缘缘。许眼等识带彼相故。及从彼生。具二义故。

  此重释颂义也。外境虽无。谓从来心外无法也。似外境现。谓随情假说为外也。带彼相。即是具所缘义。从彼生。即是复具缘义。二义无阙。故是真能立矣。

  △二释疑又二。初疑问。二答释。今初。

  此内境相既不离识。如何俱起能作识缘。

  既是俱起。便无先后。云何能作生识之缘。故疑问也。

  △二答释。

  决定相随故。俱时亦作缘。或前为后缘。引彼功能故。境相与识。定相随故。虽俱时起。亦作识缘。因明者说。若此与彼有无相随。虽俱时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识相。为后识缘。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违理故。

  亦先举颂。次释成也。内心境相。与能缘之识决定相随。故虽俱时而起。亦得与识作缘。如因明论师所说。若此法与彼法。有则俱有。无则俱无。有无相随者。虽复俱时而生。而此有故彼有。则此即为因相。彼即为果相故。此释上二句颂义也。又或前识之相分。得为后识之生缘。以五识现行相分。熏于本识。则能引彼本识中生似自果之功能令起。亦不违正理故。此释下二句颂义也。生似自果功能。指五净色根。能生现行五识。故名所生之五识为似目果。名能生之五根以为功能。初正成立内所缘缘是有竟。

  △二兼成立增上缘依不无二。初设问举颂。二以论释成。今初。

  若五识生惟缘内色。如何亦说眼等为缘。

  此引契经眼色为缘生于眼识等义而设问也。

  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

  此先以颂略答也。谓第八识上色之功能。名为五根。应于正理。即此功能。与彼相分境色。无始以来常互为因。互相熏生也。

  △二以论释成二。初释前二句。次释后二句。今初。

  以能发识。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识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违理。功能发识。理无别故。在识在余。虽不可说。而外诸法理非有故。定应许此在识非余。

  五净色根。非是现量所得。以其能发识故。比量而知有根。此但第八识相分上之功能。非是心外别有八法所造。故本识上五种净色功能。名为眼等五根。亦不违理。惟此功能。能发五识。理无心外之别法故。然五根既是比知。不是现量。故在识在余。俱不可说。而心外诸法理非有故。定应许此功能。决在识而非余也。

  △次释后二句又二。初正释。二辩一异。今初。

  此根功能与前境色。从无始际展转为因。谓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现识上五内境色。此内境色。复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

  言此第八识上五根功能。与前所说五识相分境色。从无始际。展转为因。何以知之。谓此本识中所有功能。至于成熟位时。则能生现行五识上之五种内相分境色。即此五识内相分境色。复能熏于本识。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故云无始互为因也。

  △二辩一异。

  根境二色。与识一异。或非一异。随乐应说。

  五根净色及本质境色。是第八识之相分。前五识所缘缘境色。是前五识之相分。相见不离自证体故。故可说一。所缘不是能缘。亦可说异。又相见差别故非一。不离自证故非异。又因果体用。亦非一异。故既达诸法本无实性。便可随乐应说也。二兼成立增上缘依不无竟。

  △三结唯内境。

  如是诸识。唯内境相为所缘缘。理善成立。

  诸识。且指前五识言。内境相。即指各识自所变现之相分言。既五识不缘外境。则第六识至七八识。皆无心外所缘缘境明矣。故云理善成立。即所谓真能立也。

  观所缘缘论直解(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