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几回梦到法王家。来去分明路不差。出水珠幢如日月。排空宝盖似云霞。鸳鸯对浴金池水。鹦鹉双衔玉树花。睡美不知谁唤醒。一炉香散夕阳斜。——《西斋净土诗》 Read More
  •   尔时世尊……言:‘汝等谛听……譬如五百千万亿那由他、阿僧祇、三千大千世界,假使有人、抹为微尘,过于东方五百千万亿那由他阿僧祇国、乃下一尘,如是东行,尽是微尘,……是诸世界,若著微尘及不著者、尽以为尘,一尘一劫,我成佛已来,复过于此百千万亿那由他阿僧祇劫。……’ Read More
  •   依净律仪,成妙和合,灵山遗芳型。修行证果,弘法利世,焰续佛灯明。三乘圣贤何济济,南无僧伽耶。统理大众,一切无碍,住持正法城。——太虚大师
  •   《佛说无量寿经》设我得佛,十方众生,至心信乐,欲生我国,乃至十念,若不生者,不取正觉。唯除五逆,诽谤正法。
      《佛说观无量寿佛经》无量寿佛……一一光明,遍照十方世界念佛众生,摄取不舍。……佛告阿难:汝好持是语。持是语者,即是持无量寿佛名。
      《佛说阿弥陀经》如是等恒河沙数诸佛,各于其国,出广长舌相,遍复三千大千世界,说诚实言:汝等众生,当信是称赞不可思议功德,一切诸佛所护念经。
      《称赞净土佛摄受经》舍利子!若有净信诸善男子或善女人,得闻如是无量寿佛无量无边不可思议功德名号、极乐世界功德庄严,闻已思惟,若一日夜,或二、或三、或四、或五、或六、或七,系念不乱。是善男子或善女人临命终时,无量寿佛与其无量声闻弟子、菩萨众俱前后围绕,来住其前,慈悲加佑,令心不乱;既舍命已,随佛众会,生无量寿极乐世界清净佛土。
      《佛说阿弥陀佛根本秘密神咒经》阿弥陀佛名号具足无量无边、不可思议、甚深秘密、殊胜微妙、无上功德。所以者何?"阿弥陀"佛三字中,有十方三世一切诸佛,一切诸菩萨、声闻、阿罗汉,一切诸经、陀罗尼、神咒、无量行法。是故彼佛名号,即是为无上真实至极大乘之法,即是为无上殊胜清净了义妙行,即是为无上最胜微妙陀罗尼。……以称名故,诸罪消灭,即是多善根福德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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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是生死书网站大藏经的第八次重大更新,采用了中华佛典宝库2016版的TXT文件包(有更多的经文、使用了现代标点符号、有图片链接代码)。

      本次更新与2014版相比外观界面变化不大,但是底层服务平台Apache、PHP、MySQL(MariaDB),以及网站源程序、模板、组件等都采用了2018.08后更新至2020.08为止最新的技术版本,网站的菜单、分类、文章、长文章分页、模块等全部从头重新制作,经文网址URL更加简短,经文内容中链接了数千枚图片。增加了“在线视频”、“圣典汇编”,以及“五百罗汉图”、“图解系列”、“思维导图”、“佛学大辞典”、“常用经文难字注释” 等文章,还增加了宗教对比研究菜单专栏、并推荐了佛教微信公众号。

      2020.03.30 增加了站内全文检索功能,在首页下方,以及菜单“检索·词典”中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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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印

  (出法华玄义)释论云:诸小乘经,若有无常、无我、涅槃三印,印定其说,即是佛说;若无此三法印印之,即是魔说。如世公文,得印可信,故名三法印。
  [一、无常印],谓世间生死及一切法,皆是无常。众生不了,于无常法中执为常想,是故佛说无常,破其执常之倒,是名无常印。
  [二、无我印],谓世间生死及一切法,皆是因缘和合而有,虚假不实,本无有我。众生不了,于一切法强立主宰,执之为我;是故佛说无我,破其着我之倒,是名无我印。
  [三、涅槃印],梵语涅槃,华言灭度。谓一切众生不知生死是苦,而更起惑造业,流转三界。是故佛说涅槃之法,令其出离生死之苦,而得寂灭之乐,是名涅槃印。(三界者,欲界、色界、无色界也。) ——出自《三藏法数》明·一如等 撰

  另有四法印之说:诸行无常、有漏皆苦、诸法无我、涅槃寂静。

四念处

  (三藏法数)[一、观身不净],身有内外,己身名内身,他人之身名外身。此内外身,皆揽父母遗体而成;从头至足,一一观之,纯是秽物。众生颠倒,执之为净,而生贪着,故令观身不净也。
  [二、观受是苦],领纳名受,有内受、外受;意根受名内受,五根受名外受。一一根有顺受违受,不违不顺受。于顺情之境则生乐受,于违情之境则生苦受,于不违不顺之境则生不苦不乐受。乐受是坏苦,苦受是苦苦,不苦不乐受是行苦。众生颠倒,以苦为乐。故令观受是苦也。
  [三、观心无常],心即第六识也。谓此识心,体性流动,若粗若细,若内若外,念念生灭,皆悉无常。众生颠倒,计以为常,故令观心无常也。
  [四、观法无我],法有善法恶法。人皆约法计我,谓我能行善行恶也。善恶法中,本无有我。若善法是我,恶法应无我;若恶法是我,善法应无我。众生颠倒,妄计有我,故令观法无我也。

一实相印

  又名诸法实相印,四法印之一。龙树菩萨的大智度论说,小乘法是以三法印(诸行无常、诸法无我、涅槃寂静)来作印定,大乘法是以“一实相印”来作印定。其实,一实相印概括了三法印,三法印也能贯通一实相印,全都是阐明诸法因缘生,无有自性之理。只是大乘一实相印所说的“缘起性空”,把空的理性说得更加澈底,它说宇宙一切万有,都是非有非空,亦有亦空,众生的佛性如此,一切法的法性亦如此。

  所以它们的不同点是:小乘说诸行无常,大乘于万法为无常之外,还认为它是不曾断灭的;小乘说诸法无我,大乘于真谛说无我之外,还于俗谛说化他;小乘唯以我空而说涅槃寂静,大乘却以我法二空而说涅槃无住。大乘与小乘不同之处,就在于它契合这“一实相印”的妙用,故辨证大乘的教法,也就以“一实相印”来作印定了。
  ——《佛学常见辞汇》

四依

  依法不依人、依智不依识、依义不依语、依了义不依不了义

 

  《大般涅槃经》卷第六:法者即是法性、义者即是如来常住不变、智者了知一切众生悉有佛性、了义者了达一切大乘经典。

 

  【依法不依人】依法者,谓依实相等法,修诸波罗蜜行,则能具足清净功德,能至菩提也。不依人者,如涅槃经云:魔王尚能假化作佛,况能不作其余之身?是故虽是凡夫,若所说所行,与实相等法相应,则可依信。虽现佛身相好,若所说所行,违于实相法者,则不应依也。(梵语波罗蜜,华言到彼岸。)——出自《三藏法数》明·一如等 撰

开经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普贤菩萨警众偈

是日已过,命亦随减,如少水鱼,斯有何乐?
大众,当勤精进,如救头燃。但念无常,慎勿放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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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几个世纪以来,许多文化和个人都表示经历过轮回,那么在这个永恒的谜团后边,有什么科学依据吗?本片通过对杰出的科学家和轮回的研究学者的独家采访,基于大量来自意识研究领域,濒死体验和前世记忆研究的最新研究成果,第一次深入并科学地探索了这个谜团。更多播放:

第1集:女子自称死后进入另一个世界
第2集:出生时胎记是前世伤痕
第3集:专家称人的意识和大脑无关
第4集:轮回就是灵魂换一个外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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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大正藏第 44 册 No. 1837 大乘百法明门论疏

大乘百法明门论疏卷下

  大慈恩寺沙门大乘光撰

  今略以五门料简心所有法。其五门者,第一、诸论不同,第二、假实分别,第三、四界分别,第四、三性分别,第五、废立六位。

  第一、诸论不同者,若依此论,心所有法有五十一,谓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烦恼六,随烦恼二十。不定四。若依《瑜伽》,有五十三法,五十一同此论,但随烦恼中更加邪欲、邪胜解二教。若依《显扬论》及《五蕴论》,心所有法有五十一,并同此论,无有差别。若依《杂集论》,心所有法五十五,自余诸数并同此论,唯烦恼六中,开不正见为五,谓萨迦耶见、边执、见取、戒禁取、邪见。此即诸论显数不同。

  问曰:“何故《瑜伽》随烦恼中更加邪欲、邪胜解?诸论并无,此有何意?”

  解云:“《瑜伽论》所以更加邪欲、邪胜解者,为别境五中,念、定、慧三入随烦恼,当知欲与胜解亦入随烦恼中。又此二数,为障义重,得入随烦恼中。”

  问:“既如是者,诸论何故不说?”

  答:“诸论不说者,为念、定、慧三,五根摄故,亲为近障,过失重故,所以入随烦恼中。”

  问曰:“欲与胜解,五根不摄,何故《瑜伽》建立此二入随烦恼?若尔,何故遍行五数亦不入随烦恼中?”

  解云:“此之二数,虽望念、定、慧三,非五根摄,为障是稍轻,若望遍行,还是其重。故《瑜伽论》以此二数为障义重,得入随烦恼中。”

  问曰:“何故《杂集论》烦恼六中,开不正见为五见?诸论并合为一,此有何意?”

  解云:“诸论所以合为一者,以此五见同是慧性,对法论所以开为五者,约行解不同开之为五。此亦开合为异,亦无妨难。”

  第二、假实分别者,心所有法,若依《瑜伽论》,二十七种是其实有,余是假立。二十七是实者,谓遍行五,别境五,善中八——除不放逸、舍、不害。当知不放逸、舍是无贪、无嗔、无痴、精进四法上假,不害即是无嗔上假故。

  论云:“问:‘是诸善法,几世俗有?几实物有?’答:‘三是世俗有,谓不放逸、舍、及不害。’所以者何?不放逸、舍是无贪、无嗔、无痴、精进分故,即如是法离杂染义,建立为舍;治杂染义,立不放逸。不害即是无嗔分,故无别实物。烦恼六中,五是实有,谓贪、嗔、痴、慢、疑。一是假有,谓不正见。”

  论云:“根本烦恼六:一、贪,二、嗔,三、无明,四、慢,五、见,六、疑。问:‘是诸烦恼,几世俗有?几实物有?’答:‘见是世俗有,是慧分故。余是实物有,别有心法故。’”随烦恼为假为实者,若依《瑜伽.决择分》中,不定四法亦入随烦恼中,合二十四总名随烦恼分,亦无邪欲、邪胜解二法,但〈本地分〉中有二十六,更加邪欲、邪胜解故。〈决择分〉中云:“复次,随烦恼自性云何?谓忿、恨、覆、恼、嫉、悭、诳、谄、憍、害、无惭、无愧、惛沈、掉举、不信、懈怠、忘念、放逸、散乱、不正知、恶作、睡眠、寻伺。如〈本地分〉已广宣说,如是等类,名随烦恼自性。复次,此烦恼,几世俗有?几实物有?谓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此四种是实物有,余是假有。谓忿、恨、恼、嫉、害五,是嗔分故,皆世俗有,悭、憍、掉举三,是贪分故,示世俗有。覆、诳、谄、惛沈、睡眠、恶作、忘念、散乱、恶慧九法,是痴分故,皆是世俗有。放逸是贪、嗔、痴分,亦是假世俗有。寻、伺二种,是身、语、意加行分故,及慧分故,俱是假有。”若依《瑜伽》,二十七是实有,二十四是假有。若依《对法论》文,二十二是实物有,余并假有。言二十二实物有者,谓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中,七是实有,四是假有。故《对法论》云:“无痴者,谓报教证智,决择为性。报教证智者,谓生得闻、思、修所生慧,如次应知。决择者,谓慧勇勤俱。故知无痴,用慧为性,更无别体。”不放逸、舍并云:“依止正勤,无贪、嗔、痴,是故依此四法假立。”言不害者,是无嗔善根一分,心悲愍为体。当知不害、不离无嗔,故亦是假。根本烦恼为有十中,五是实有,谓贪、嗔、痴、慢、疑。五是假有,谓五见,离慧之外无别性故。随烦恼及不定合二十四,皆是假立。故论云:“当知忿等是假建立,离嗔等外无别性故。”谓忿、恨、恼、嫉、害此五是嗔一分,与《瑜伽》同,悭、憍是贪一分,掉举是贪一分,此三是贪分,亦《瑜伽》同。放逸中依止懈怠及贪嗔痴四法假立,亦《瑜伽》同。无惭、无愧、二数是贪、嗔、痴分假立,不信、懈怠二数是痴分,并是假立,与《瑜伽》不同。谓《瑜伽》说此四是实物有,今《对法》言无惭、无愧二数是贪、嗔、痴分,不信、懈怠二数是愚痴分,故不同《瑜伽》。谄、诳二数是贪、痴一分。散乱一数是贪、嗔、痴分。忘念、不正知是烦恼中念慧为性,覆、睡眠、恶作是愚痴分。寻、伺二数或是思性,或是慧性,谓推度、不推度有差别故。《大乘瑜伽论》中云:“随烦恼中九数,谓覆、诳、谄、惛沈、睡眠、恶作、忘念、散乱、恶慧,并是痴分。”今《对法》中唯覆、惛沈、睡眠、恶作四是愚痴分,余五不同。谓散乱一数是贪、嗔、痴分,谄、诳二数是贪、痴一分,失念、不正知是烦恼中念慧一分。当知并是作论者意异,各说一义。西国诸德并云:“随烦恼中七是实有,谓无惭、无愧、惛沈、掉举、不信、懈怠、心乱,此七数并别有体。”

  问曰:“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此四有别体者,论有诚文。惛沈、掉举、散乱三数而有别体,何以得知?”

  解云:“为掉举数,论判是其贪分,若此数离贪外无别体者,贪不与嗔、痴相应。若尔,别有掉不得与一切烦恼相应过失。既言掉与一切烦恼相应,故知掉别有体。掉既言是贪一分、有别体,当知惛沈,散乱亦言唯是痴分,故知亦有别体。而准《对法》文,但随烦恼中放逸是贪嗔痴一分者,则是实有。此随烦恼二十中,唯此无惭、无愧、惛沈、掉举、不信、懈怠、心乱七数,谓是贪嗔痴分;其余十三数,或言一分,或言依止,故知并是假有。不定四数中,睡眠、恶作亦言是愚痴分,亦有别体。谓睡眠用想欲为性,离想外无别体故。故《显扬论》言:‘梦者欲想所作,此亦多虚。’故知睡眠是欲想性,谓是痴分,虽离痴外有别体,然是欲想性故,当知亦是假立;恶作无文。但西国诸师相传云:‘或是慧,虽言痴分,离痴外有别体。’然是思是慧性,离思慧外,无别体故,故知亦是假立。寻、伺两数,离思离慧无别性故,亦是假立。西国诸师相传云:‘无痴善根亦有别体。’何以得知?一、《瑜伽》中唯言:‘善十一中,三是假有,谓舍、不放逸、不害,余是实有。’故知无痴亦有别体。又云:‘大悲用无痴善根为性,与二十二根慧根不言相摄。’故知无痴别有体性。”

  问曰:“若尔,何故《对法论》云:‘无痴者谓报教证智,决择为体。’《释论》云:‘报教证智者,谓生得闻、思、修所生慧,如次应知。决择者谓慧勇勤俱。’此文何以言是慧性耶?”

  解云:“无痴善根但对治痴,如无贪、无嗔、但对治贪嗔,别更无行相。《对法论》中,就行相以释无痴,非谓无痴善根则是慧性。若从此义,心所有法五十一中,三十是实有,余皆是假有,言三十是实有者,谓遍行五,别境五,善八,加无痴,根本烦恼五,除不正见,随烦恼七,合此三十是实有,余是假有。”

  第三、四界分别者,四界谓欲界、色界、无色界、无漏界。五十一心所有法中,二十一通四界,谓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十四通三界,三界谓欲界、色界、无色界。十四谓贪、慢、疑、无明、不正见、不信、懈怠、放逸、惛沈、掉举、忘念、不生知散乱、憍,四通二界,二界谓欲界、色界、四数谓谄、诳、寻、伺。十数唯欲界,十数谓嗔、忿、恨、恼、覆、嫉、悭、害、无惭、无愧。

  第四、三性分别者,三性谓善、不善、无记。于五十一心所有法中,十四通三性。十四者,谓遍行五,别境五,不定四。十六通二性,二性谓不善性、无记性。言十六者,谓烦恼中贪、慢、疑、无明、不正见;随烦恼中十一,谓谄、诳、憍、惛沈、掉举、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不正知。二十一唯一性,若善十一、唯是善性,若嗔、忿、恨、覆、恼、嫉、悭、害、无惭、无愧,此十唯不善。

  第五、废立六位者,依《瑜伽论》,略以四义废立心所有法。言四义者,一、处,二、地,三、时,四、一切。处谓三性,地谓九地,时谓刹那相续,一切谓俱起。今约此四义明具多少。就中有二,先明六位具义多少,后明六位废立所由。

  先明六位具义多少者,遍行五法具其四:一、遍三性,二、遍九地,三、是相续,四、是俱起。别境五法具二阙二:言具二者,一、通三性,二、遍九地;言阙二者:一、非相续,二、非俱起。善十一法有一阙三:言有一者,谓遍九地;言阙三者,一、非通三性,二、非相续,三、非俱起。烦恼六者有一无四:言有一者,谓本烦恼性;言无四者,一、非通三性,二、非遍九地,三、非相续,四、非俱起。初之一门亦为简随烦恼故,所以更加余之四门。并依《瑜伽论》,随烦恼二十,有一无四:言有一者,谓随烦恼性;言无四者,谓一、非通三性,二、非遍九地,三、非相续,四、非俱起。初之一门为简本烦恼性,是以更加余之四门。并依《瑜伽论》,不定四法有一阙三:言有一者,谓通三性;言阙三者,谓一、非遍九地,二、非相续,三、非俱起。

  言废立六位所由者,初、得后五位,对其遍行,以明废立。遍行五法,具四义故,名遍行;余皆不具,非遍行摄。别境五法俱具二义,谓通三性及遍九地,然非相续亦非俱起,阙此二义不名遍行。善十一法俱具一义,谓遍九地,然非遍三性,亦非相续,复非俱起,阙此三义,不名遍行。烦恼六法,四皆不具,谓非通三性,非遍九地,亦非相续,复非俱起,四义并阙,不名遍行。随烦恼法,如烦恼说。不定四法,俱具一义,谓通三性,然非遍九地,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三义阙故,不名遍行。

  第二、将余五位对别境位,约义有无,以明废立,具二阙二,入别境中,余则不尔,非别境摄。遍行五法虽通三性及遍九地,但为相续及为俱起,二义不同,非别境摄。善十一法虽遍九地,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但为非通三性,一义有异,非别境摄。烦恼六法,虽非相续亦非俱起,但为非通三性,非遍九地,二义有异,非别境摄。随烦恼法,对其别境废立如烦恼说。不定四法,虽通三性,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但为非遍九地,一义不同,非别境摄。

  第三、将余五位对善十一,约义有无,以明废立,具一阙三,入善法中,余则不尔,非善法摄。遍行五法,虽遍九地,但为通三性,亦相续,复俱起,阙三义故,不入善中。别境五法,虽遍九地,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但为通于三性,一义不同,非善中摄。烦恼六法,虽非通三性,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但为不遍九地,一义不同,不入善中。随烦恼法,如烦恼说。不定四法,虽非相续,亦非俱起,但为通于三性,非遍九地,二义有异,非入善中。

  第四、将余五位对烦恼六,约义有无,以明废立,有一无四,入烦恼中,余法不尔,非烦恼摄,遍行五法,但为通于三性,遍九地,亦是相续,复是俱起,亦非本惑,五义并阙,非烦恼摄。别境五法虽非相续亦非俱起,但为通三性,亦遍九地,复非本惑,三义不同,非烦恼摄。善十一法虽非通三性,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但为遍九地,非本烦恼,二义不同,非烦恼摄,随烦恼二十法虽非通三性非遍九地,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但为非本烦恼,一义不同,非烦恼摄。四不定法虽非遍九地,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但为通三性,非本烦恼,二义不同,非烦恼摄。

  第五、将余五位对随烦恼,约义有无,以明废立,具一阙四,入随烦恼,余法不尔,非随烦恼。遍行五法,但为通三性,遍九地,亦相续,复俱起,复非随惑,五义不同,非随烦恼摄。别境五法,虽非相续,亦非俱起,但为通于三性,亦遍九地,非随烦恼,三义不同,非随烦恼。善十一法,虽非通三性,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但为非遍九地,非随烦恼,二义不同,非随烦恼。烦恼六法,虽非通三性,非遍九地,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但为非随烦恼,一义不同,非随烦恼。不定四法,虽非遍九地,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但为通三性,非随烦恼,二义不同,非随烦恼。

  第六、将余五位对四不定,约义有无,以明废立,具一阙三,名四不定,余法不尔,非不定摄。遍行五法,虽通三性,但为遍九地,亦相续,复俱起,三义不同,非入不定。别境五法,虽通三性,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但为遍九地,一义不同,非入不定。善十一法,虽非相续,亦非俱起,但为非通三性、遍九地,二义不同,非不定摄。烦恼六法,虽非遍九地,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但为非通三性,一义不同,非不定摄。随烦恼二十法,虽非遍九地,亦非相续,复非俱起,但为非通三性,一义不同,非不定摄。上来略以五门料简心所有法讫。

  论云:“第三色法者,略有十一种: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声,八、香,九、味,十、触,十一、法处所摄色”者。

  此则第三、明色法,就中有二:初、牒章,第二、举数列名。言第三色法者,此则第一牒章。言色者,质碍之法名之为色。

  问曰:“若质碍故名色者,眼等诸色可名质碍,无作之色云何质碍?”

  解云:“无作之色虽非质碍,然从质碍色生故,亦名质碍。”

  言略有十一种等者,此则第二举数列名。了别色尘名之为眼,听音乐等故名为耳,嗅沉麝等名之曰鼻,别甘辛等名之为舌,知涩滑等名之曰身。为眼所行名之为色,若依《杂集论》有二十五种,所谓:青、黄、赤、白、长、短、方、圆、粗、细、高、下,若正、不正,光、影、明、闇,云、烟、尘、雾,迥色、表色、空一显色。为耳所闻名之为声,若依《杂集论》有十一种,谓:若可意、若不可意、若俱相违、若因受大种、若因不受大种、若因俱大种、若世所共成、若成所引、若遍计所执、若圣言所摄、若非圣言所摄。为鼻所嗅名之为香,若依《杂集论》有六种,谓:好香、恶香、平等香、俱生香、和合香、变异香。为舌所尝名之为味,若依《杂集论》有十二种,谓:苦、酢、甘、辛、咸、淡、若可意、若不可意、若俱相违、若俱生、若和合、若变异。身之所取故名为触,若依《杂集论》有二十二种,谓:滑、涩、轻、重、软、暖、急、冷、饥、渴、饱、力、劣、闷、痒、粘、病、老、死、疲、息、勇。十一法处所摄色者,谓意识所行,无见无对,色蕴所摄,略有五种,谓:极略色、极迥色、受所引色、遍计所起色、自在所生色。极略色者,谓极微色。极迥色者,谓即此离余碍触色。受所引色者,谓无表色。遍计所起色者谓影像色。自在所生色者,谓解脱静虑所行境色。上来大文第三明色法讫。

  论云:“第四、心不相应行法者,略有二十四种:一、得,二、命根,三、众同分,四、异生性,五、无想定,六、灭尽定,七、无想事,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老,十三、住,十四、无常,十五、流转,十六、定异,十七、相应,十八、势速,十九、次第,二十、方,二十一、时,二十二、数,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者。

  此则第四明心不相应行法。就中有二:第一、牒章,第二、举数列名。言第四心不相应行法者,此则第一牒章,遍行五等与心相应,此得等诸法不与心相应,此名心不相应。言行者,则是行蕴,此明得等诸法是行蕴摄,余心色无为,非行蕴摄。言不相应,简别心所有法。言其行者,则简心色无为,故名心不相应行。

  略有二十四种等者,此则第二举数列名。言一得者,于三性法假立获得,名之为得。先业所感,随寿短长,住时决定,称曰命根。六趣差别,各各不同,自类而居,名众同分。谓于圣法未得未证,异于圣故号曰异生。灭诸六识心、心数法,无有缘虑,故名无想定。灭诸六识心、心数法,及第七一分,名为灭尽定。生无想天,五百劫中心无缘虑,名无想事。谓诠诸行天人等,号称曰名身。聚集诸法,名显染净义,故名句身。名之与句,二种所依,名曰文身。本无今有,说之名生。发白面皱,称之为老。相续不断,名之为住。有已还无,名曰无常。刹那相续,称为流转。因果各别,故名定异。因果相称,号曰相应。迅疾流转,名为势速。一一不俱,称为次第。东西南北,号之曰方。过现未来,称之曰时。一十百千,名之为数。众缘聚会,名为和合。诸行缘乖,名不和合。上来第四解心不相应行讫。

  今略作三门料简二十四不相应行法,第一明诸论不同,第二释妨难,第三辨其假相。

  第一、明诸论不同者,《瑜伽》、《显扬》、此论,皆有二十四不相应行,《对法论》有二十三,无不和合,《五蕴论》中唯有十四,无流转等十。此则诸论显数不同。

  第二、释妨难者,问曰:“何故《瑜伽》、《显扬》、此论并同?何故《对法论》有二十三,无不和合?此有何意?”

  一解云:“《对法论》云和合等者,论既言和合等,当知则等取不和合。”又一解云:“略故不说。”

  问曰:“等略何故不略余数?但略不和合耶?”

  解云:“已说在所说中,所以但偏略不和合性也。言说在所说中者,谓异生性,是见道烦恼假建立,望圣道有不得义故,即是不和合义。不和合中,略举一隅,余不和合,类亦可知,所以偏略不和合性。《瑜伽》、《显扬》、此论并有二十四者,此据异生外别有不和合名,所以余论中言二十四也。”

  问:“诸论或言二十四数、或言二十三数,已如上解,何故《五蕴论》中唯有十四,无流转等十?”

  解云:“所以《五蕴论》不说流转等十也,彼论云:‘如是等类者则解。’彼论云:‘当知如是等类之言,亦等流转等十也。’此中唯略故不别列名也。”

  第三、辨其假相者,二十四不相应行法,并是色、心、心所有法分位假立。

  问曰:“二十四不相应行,既并是色、心,心所有法分位假立者,未知几是色上假?几是心上假?几是心所有法上假?几是通色、心、心所有法上假?”

  解云:“若依《对法论》,总摄为八位,依八种位建立故,论云:‘如是等心不相应行法,唯依分位差别而建立故,当知皆是假有。’”

  一、谓于善、不善等增减分位建立一种者,解云:“此则是得通于三性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二、于心、心所法分位差别建立三种者,解云:“当知是则无想定、灭尽定、无想异熟三种也。谓无想定、灭尽定,于厌心种子上,分分功能增长边,假立为二定体,无想异熟,当知于无想报心种子上,望心不相应行义边,于报心种子上,假立无想异熟,此三通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三、于性分位差别建立一种者,解云:“此是命根,谓依阿赖耶识能持众同分,四大诸根不坏,则于阿赖耶识相应心、心所法上假立命根,此则通心、心所有法上假;若在欲、色二界,通色上假;若在无色界,唯心、心所有法上假。”

  四、于相似分位差别建立一种者,解云:“当知则是众同分,通于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五、于相分位差别建立四种者,解云:“当知则是四相,通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六、于言说分位差别建立三种者,解云:“当知则是名、句、文身三种,通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也。”

  问曰:“名、句、文身色上假立,此无有疑。云何于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解云:“此即意思所缘缘之起解,故通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七、于不得分位差别建立一种者,解云:“当知则是异生性,谓前无漏圣法不得义边,假立异生性,则于未得见道已来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八、于因果分位差别建立余种者,解云:“当知则是余十,谓流转、定异、相应、势速、次第、方、时、数、和合、不和合,当知此十并通色、心、心所有假。”

  总而言之,当知三通心、心所有法上假立,二十一通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言三种通心、心所有法上假立者,谓无想定,灭尽定,无想异熟。言二十一通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者,谓得、命根,众同分、异生性、名身、句身、文身、生、老、死、无常、流转、定异、相应、势速、次第、方、时、数、和合、不和合。此则略料简心不相应行讫。

  论云:“第五无为法者,略有六种:一、虚空,二、择灭,三、非择灭,四、不动,五、想受灭,六、真如”者。

  此则第五明无为法,就此文中有二:第一、牒章,第二、举数列名。

  言第五无为法者,此则第一牒章。略有六种等者,此则第二举数列名。言虚空者,谓无色性、容受一切所作业故,故名虚空。谓慧有简择之能,故名为择,由择得灭,故名择灭。因缘不会,诸法不生,非由慧灭,名非择灭。第四静虑以上,唯有舍受现行,不为苦乐所动,故名不动。灭尽定中,心、心法灭,想、受用胜,就强为名,故则是此名想受灭。法性本来常自寂灭,不迁动义,名为真如。此则第五明无为法。

  上来说一切法者,以下乃至第五无为,答前问讫。自下第二、答后问。

  论云:“言无我者,略有二种:一、补特伽罗无我,二、法无我”者。

  此则第二、答后问。就此答中有二:第一、牒章,第二、举数列名。言无我者,此则第一、牒章。略有二种等者,此则举数列名。言补特伽罗者,此地正翻名数取趣。于六趣中数数往还,名数取趣。虽复往来,都无我人,故名无我。二、法无我者,谓蕴、界、处等,名之为法,此无人故,名无我。此则第二、答后问讫。

  大乘百法明门论疏卷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