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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卷第六((第六帖))

  问。付同异二喻。且无异喻依。之付。可具异品遍无性之义耶。
  断云。有人云。若因一喻二(至)比量无过○又解。谁言(至)即是异喻(云云)。
  寻云。初释心。无异喻依不具异品遍无性云欤。
  问。有人心。唯识论云依似比量拨无此识(等文)此非破掌珍论有为空等比量(云云)断主可许之耶。进云。不许也。付之。
  断云。若云彼说余量(至)拨无一切法耶(云云)。
  寻云。遍学三藏于那烂陀寺破智光义云。圣人作论终不相违。但是学者有向背耳。即造会宗论融会瑜伽·中·百之旨(云云)又净影释云。大乘之中。情无异执。言无诤竞(云云)香象释云。色即是空。清辨所立。空即是色。护法义立。此乃相成。非相破也(云云)求那跋摩三藏云。诸论各异端。修行理无二。偏执有是非。达古且违诤(文)而清辨者文殊之化。护法者贤劫之佛也。岂以相破耶。依之论所破可瑜伽等所破。恶取空之见。如何。
  三论大义抄三云(玄睿律师)问。清护大士不相诤者。唯识论云似比量等。岂非掌珍之量耶。又掌珍二量对相应师。盖护法耶。答。此皆不尔。唯识论破方广道人。非是清辨。基·测师等谬云破清辨。珍量所对瑜伽学讫非是护法。何者。广百论中护法所许相应师义。与珍量破相应师同。广百论中护法正义。与掌珍论清辨义同。如是义故。明知清辨·护法不诤。但门徒诤。若言似量是珍量者。护法之量亦是似比。护法所立广百比量。与掌珍量无有异故。护法菩萨岂还破自比量耶。若言清辨所造中观心论。立破第八识之比量。今指此量故云似比。拨无此识。是亦不尔。彼论未翻。未知有无。何因得知。掌珍比量就胜义谛明诸法空。若约世俗非空八识。论有诚文。云何得言拨无此识。明知此是破方广道人之比量。非清辨量。已上一条。问者法相。答者三论(云云)。
  掌珍记云。道诠。
  问。因及同异二喻即因三相欤。
  断云。既云唯此三分(至)比智生故○又理门云。又比量中(至)定目因喻(云云)。
  准此文。因三相即因及同异二喻也。又一因二喻即因三相。可得心阙减过性之文也。
  谓极成有法极成能别之事。
  疏云。此显依也(至)法本真故(云云)。
  寻云。若宗依非极成者。有何失耶。
  疏云。若许有法(至)便有二过(云云)。
  且初过如何。
  疏云。一成异义过。谓能立(至)异无果故(云云)。
  第二过如何(此有二。一能别。二有法)。
  疏云。更有余过。若许能别(至)或遍转过(云云)。
  今案。阙无同喻者能别不成上义之事。以此文可为证。
  又依此释。有能别不成之量。不必有不共不定。若尔德清大德于法清居士所所决之义。颇以难依。惭安大德之难尤可玩之。具如别纸耳。
  疏云。若许有法非两极成(至)本所诤故(云云)。
  问。疏云更有余过(云云)何过耶。
  先记云。更有余过者。即能别过也。第二过也(云云)。
  寻云。
  明灯抄云。更有余过者。若许有法能别非两共许。即有成异义过。亦更有余过。疏下文云。问。既言极成。何所简别。有几非成言成简别。答。能别定成。且所别中。有自不成。有他不成。有俱不成。有俱非不成。如是广有二十余句。说能别所别不成之过。今指彼过故。云更有余过。唐前记云。更有余过者。两俱全分·一分全分·俱一分全等过。如下当知(已上)即今所举文是也。有记云。更有余过者。即能别过也。第二过也者非也。违疏旨故(云云)。
  体义三名之事。
  疏云。一切法中略有二种(至)不定属一门。不同大乘(云云)。
  寻云。今文所出体义三名。明局通对欤。为当可通三重对欤。若局通对者。何云不定属一门耶。
  又何引佛地论证之耶。若通三对者。瑜伽论所说自性差别。即局通对心也。又先后对等心。岂必以体为自性。义为差别耶。
  又局通对心可有能别成体之量耶。若有者。今疏文如何。若无之者。
  后记云。佛地论云。彼因明论者。但是明因明处总名为彼。或偏指此论也(云云)。
  准此释可案下者所引彼因明论等文耳。
  明诠导云。言一切法中。略有二种(至)名之为义者。备云。此义通瑜伽·对法·佛地·因明四论也。即三重中初局通也。局体名自性通他名差别也(云云)。
  明灯抄云。此之二种不定属一门者。唐前记云。自性差别二种不唯定属。前陈后说作法不定故。或可一门者。下三重门中一一门也。不唯前陈后说一门也。有本云。此之三种。体三义三合名三种。即二之三种合为三种。不属一门者。差别亦名法亦名能别。法亦名差别亦名能别。能别亦名差别亦名法。非是差别唯名差别不名法等。故云不属一门。体三亦尔(云云)。
  明诠导云。备云。体三种名及义三种名。即为二之三种。故本疏文可云此二之三种不定属一门者。意云。体之三种名·义之三种名。不定属一门。由自性成差别。差别成自性故。大师云。因明自性差别不定属一门(云云)又有古德云。此之二种不定属一门者。此因明所说自性差别。不定属一门。前陈名自性。后说名差别。由自性作差别。差别作自性故(云云)。
  邑记云。
  三重对之事。
  疏云。今凭因明总有三重(至)之别义故(云云)。
  上文云。今此因明至以通他故(云云)。
  寻云。言陈意许对心。以何义以意许别义可名差别耶。
  或人云。言显必为他用唯是为他用。非非他用。故名自相。真他用之义。言显自相之上别义之故。名差别也。今此必为他用之别义神我他。通异三德依食者独离等多义。故名共相也。以通他故(云)此意也。
  或人云。自性差别之义如上。意许别义通言陈他。故云共相也。谓真他用之别义通言显必为他用之故。云以通他故也。
  体义三名之中。且初名如何。
  疏云。释彼名者(至)二名如前(云云)。
  尔者如何难此名耶。
  疏云。若尔此三名皆有失(至)分别思故(云云)。
  明灯抄云。文若尔此三至分别思故者。我为自性思为差别者。举比量作法法相也。显难意者。若体名自性者。何故不言思是我。我是义。思即体故。若义名差别者。何故言我是思。思体为差别故。我差别为有法及所别。思自性为法及能别。故知不要自性为有法所别。差别为法能别也。
  尔者何释此难耶。
  疏云。释初难言。此因明宗(至)者名差别(云云)。
  明灯抄云。文释初难云至者名差别者。初难意云。思是自性。我与无我是差别。如数论者立我为思。此乃思自性为法及能别。我差别为有法及所别。如何今言自性名有法及所别。差别名法及能别。今答意云。若必决定体名自性。义名差别者。即同诸论。应如所难。然因明宗不同诸论。前所陈者局在自体。故立我为思。我性不通无我等故。何故不许名为自性。后所说者。义贯于他。亦通非我及我等故。何故不许名为差别。故对法云。一者自性。谓我及法即无自性。二者差别。谓即我法种种差别。故各二名。此依实义。非从多分说各二言。贯于他者义。对众多者思。通非我及我等故。局自体者义。对便少者我性。不通无我等故。由此义故立我是思。前陈我名自性。后陈思名差别。若不尔者。如何论云立我是思所别不成耶。我为前陈故。云所别不成(云云)。
  第二名如何。
  疏云。第二自性亦名有法。差别亦名法(至)复名有法(云云)。
  明灯抄云。法谓轨持等者。轨谓轨范可生物解持谓任持。不舍自相。此有四对。一体有无对。二自性差别对。三有为无为对。四先陈后说对。前唯有体。后亦通无。问。因明宗以无义法亦得为宗。如何今云前唯有体。后亦通无。答。虽无为宗。敌者缘之相分必有。似无名无。今准因明义。未必尔。前亦通无。前后不定。玄应师云。缘必有体。无非缘故。依本质说。宗法有二。无义宗法虽无本质。亲所缘缘理定有故。谓敌论者于立宗言。要变似无方生心故。问。若尔量法非唯大乘。余无影像宗如何立。解云。即以宗言为所缘故。又缘蕴等无我理故。故无我行不缘无生。不应说无有轨持也。前唯有为。后通无为。前唱者名持。后唱者名轨。合有四对名为轨持。而陈那等说诸法有二。谓先陈者名有法。能有无常·常等法故。后述者名为法。立敌互诤起物解故。问。何故先陈者名有法不名法。后述者名法不名有法。答。先陈非所诤。但名有法非法。后述不能有他。名法而非有法。言他异解者。敌论之人今新所解故云异解(云云)。
  明诠云。言方有屈曲者。非迳廷故名屈曲也。生他异解者。本来执常。今别新悟无常故。云异解也(云云)。
  尔者如何难此名耶。
  疏云。难次名云。若具一义至得有法名(云云)。
  邑记云。疏具一义至我具二义者。思之与我义实无差。此中且据思之自体未有表彰。我无我者通余法故为难矣(云云)。
  明诠导云。备云。此难意云。依瑜伽论等诸论唯以持自体一义。得有法名。以具二义得法名者。如数论师立我是思。何故。依道理者。思唯一义。乃得法名耶。我具二义。得有法名耶(云云)。
  尔者何释此难耶。
  疏云。释次难言。先陈有法立·敌无违(至)一切决定(云云)。
  明灯抄云。文释次难言至一切决定者。次难意云。若具一义名有法。具二义名法者。立我是思。何故思唯一义乃名法。我具二义名有法耶。今答意云。凡立量法。先陈有法立敌无违。此上别义两家乖竞。立我是思。违立量法。先陈有法自成他不成。所别有法不极成过。真比量法。先陈共许。后陈互诤。后陈之义彼此相违可生轨解。名之为法。先陈有法立敌共许。彼此无轨。直守自体无别轨解。但名有法。谈其实理。我虽先陈即具二义。持自性故即有持义。分别思故即有轨义。故法·有法未必决定。然立量法但成后说。不以先陈即为所立。今依量法。后陈之法二义增胜故。论与别名。法与有法。先后之名各别立之。理门论云观所成故等者。即引论文证法有法不决定义。理门论意。别人疑云。本立烟火以为有法。论主别取相应之物以为有法。岂可不违真比量中。声是有法。无常是法。声即是体。无常是用。必如是决定。不可改邪。故举论文答此疑云。又于此中观所成故。立法有法。且如有人但信无常不信有声。如小乘师不信十方佛说法声。即应立云。彼十方中定有佛说法声。因云。彼诸有情必有感故。如此方有情。即有声为宗中法也。若亦有人但信有声不信无常。即应立云。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故法有法。有善巧者临时回换。非如胜论德句为所有。实句为能有。一向决定故。云非德有德也(云云)。
  第三名如何。
  疏云。第三自性亦名所别(至)名为能别(云云)。
  尔者如何难此名耶。
  疏云。难后名云。若以后陈(至)为能别所别(云云)。
  尔者何答此难耶。
  疏云。释第三难言。前后所陈(至)以得其名(云云)。
  又答之事。
  疏云。又但先陈皆名自性有法所别前后各定(云云)。
  明诠导云。仁云。自下总答三难也(云云)。
  明灯抄云。文释第三难至以得其名者○今答中即有二释。一者齐释。二不齐释。此初齐释答也。如前所问许而答故。故名齐释。如成宗云差别性故者。陈那等说。取声·无常不相离性。以之为宗。以敌论者不许不相离故。谓声是何声。为常无常。是无常声。此以无常别常声。无常是何无常。为色为声。是声无常。此以声别无常。故言差别。如言青莲花。青是何青。为<叶为花。是莲花青。花是何花。为白为青。是青莲花青与莲花更互差别。互为所别。互为能别。此亦应尔。前后所说更互差别。今陈两诤但体上义。前陈别后其义少劣。后陈别前其义多胜。故约增胜以得其名。问。何故后陈别前其义增胜。答。敌论但疑声常·无常。立者即以无常简别常声。云声是无常。故后无常简前常声其义增胜。不疑无常是声非声。不可以声简无常。云无常是声。故声但是所别。设有此疑。其声亦则是能别也。虽以后陈为其能别。然名必遮故。但云声是无常。其声即简色等无常。故声无常更互差别(云云)。
  又云。文又先陈至前后各定者。此不齐释答也。不如所问以别义答。故云不齐。此说意者。今依于宗立敌所诤。唯是后说。先陈共许。不必于彼生新解。故能立因喻唯立后说。不立于前。起敌智了。不由前陈。若唯于后生新解者。如成有法自相。岂不是于先陈解生。何不名法。解云。彼意虽欲成其有法。然立量法但成后说。不以先陈即为所立。如五顶量。虽成有法。对敌申宗。但立后说。非实等法既成立已。方便显其有法自相。今依量法。法名唯后。故法有法先后各定(云云)。
  今案。准此等文。有人云。有法能别法故名能别。会依谓能别之文事。不可依学耳。
  寻云。依此疏文。局通对自性差别者。约一具比量有法能别判欤。若尔如何以自性为所立宗耶。有法非能立因喻之所成立故。如何可云耶。
  义断自共相文。破古师义之事。
  断云。释二量中。以有古解至经说二相何别(云云)。
  寻云。圣教量比量摄之事。是常性相也。何云非之可尔耶。
  佛地·唯识·因明三文自共相同异之事。
  断云。佛地经论·成唯识论及因明等。说自共相各少差别。至此即会释并出体讫(云云)。
  寻云。佛地经论中。以三科诸法名自相。苦无常等义名差别(云云)可同唯识论名诠自性·句诠差别之自共二相耶。若同者。佛地论心。以体义为自共相。唯识心。设虽苦无常等名名诠自相。设虽色等法体之句。句诠差别。何云同耶。又瑜伽论所说自相共相。先陈后说对之事不明。彼论中既以自性为所立义(云云)而先后对。自性非所成。差别为所成之所成非所成对之文。既在次下。依之疏下自瑜伽·对法自性差别。为局通对之证耶。
  又瑜伽自共相。因明先后对摄。有何故耶。进云。断云。立我为有无。名立自相故(云云)付之。以我为有法。以有无为能别。而既以我为有法及自性。即是为所成立宗。此义可在局通对。何以此义证先后对之义耶。
  黄私记云。
  经论自共相之事。
  义断云。且诸经论中。自共二相总有四对。一体义对(至)除因明理摄诸说尽(云云)。
  寻云。
  疏云。不同大乘。以一切法不可言说(至)非真自性。非离假智及于言故(云云)。
  自共相多重以之可案。
  明灯抄云。夫现比二量为能缘智。自共二相为所缘境。故入理云。为自开悟。当知唯有现比二量。理门论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诸圣教中。建立二量之与二相少有差别。要先得意后遇教文。自然晓悟。故且悬叙。理门入理因明论中所说二量。一向决定无有杂乱。自有余教随宜说故。互有交涉。言交涉者。于比量内。有极易解分明可见者。假立以为现量之义。又现量中。定心之内极善比校。亦有假说以为比量。且总略释。因明宗中所明比量。要以散心分别比校了知同异。且如立声为无常者。比校瓶上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谓以能立简去不同。复以所立正表其同。而成量智。是相比义。若唯独取声无常义。不成相比故说无常。两处相比知其同。名为共相。共者同义也。既同瓶等。亦即了知异于空等。故有分别比校同异而成量也。若论现量入无常观。定心之内见无常相。直是定心自所变相。独观此境即知无常。不待比瓶而成量智故。是现量也。先德同说。离名言相立为自相。取名言相立为共相。即依二相以立二量。故论文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是因明所判之意。夫因明意。且如比量立无常名。由于瓶上先识无常。比校声上复有无常。故于声上立无常名。乃由相共二处相同。方始安立。故取共相以立名言。谓为比量。若在定中观无常相佛菩萨等后得智中。立无常名。虽复亦是取名言相。而是独受此现前境。不待余境相并而立。此但得说因明宗中离比校名立为现量。不可全说不取名言方名现量。故知古德但以名言立为共相。即依此立以为比量者。不尽论意也。问。如来净智现量所摄。云何能知诸法共相。若共相境现量所知。云何二量依二相立。答。佛地论中通此难云。如实义者。彼因明论立自共相。与此少异。彼说一切法上实义皆名自相。定心所知自共二相皆是实义。以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己体不共他故。即如定心所观色等自相。所有无常但附所依色等己体。不于自外他处相比也。此即佛地论师释因明中自相之中。即摄余教自性差别自共二相。佛地论又云。若分别心。立一种类能诠所诠。通在诸法。如缕贯花。名为共相。即如色名。以为能诠。复以色体以为所诠。于现前色立此名义。由香等及无常等。一切诸法皆有此通。如缕贯花也。此要散心分别假立。是比量境。此即佛地论释因明宗共相之中。即摄余教自性差别自相共相入共相中。由此故知。诸余教中共相一分。入因明中自相之门。复有一分。入因明中共相之门。又余教中自相一分。入因明中自相之门。复有一分。入因明中共相之门。故须识其教门差互也(云云)引定宾疏也。

因明大疏抄卷第六(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