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因明大疏抄卷第四十一(第四十一帖)

  理门论颂云。
  示现异品故   由同法异立
  同法相似余   由异法分别
  差别名分别   应一成无异
  显所立余因   名可得相似
  难义别疑因   说异品义故
  非爱名义准   若因至不至
  三时非爱言   至非至无因
  是名似因阙   应无有所立
  名无说相似   生无生亦然
  所作异小分   显所立不成
  名所作相似   多如似宗说
  说前无因故   俱许而求因
  名生过相似   此于喻设难
  名如似喻说   无常性恒随
  名常住相似   此成常性过
  名如宗过说(云云)
  明灯抄云。集施颂曰。
  同·异·分·无异。可得·犹·义·至。
  无说·生·无因。所作·生·常住。
  略纂云。
  一同法相似过类。二异法相似过类。
  三分别相似过类。四无异相似过类。
  五可得相似过类。六犹预相似过类。
  七义准相似过类。八至不至相似过类。
  九无因相似过类。十无说相似过类。
  十一无生相似过类。十二所作相似过类。
  十三生过相似过类。十四常住相似过类。
  义断云。十四过类。义同如实论中道理难品中三种难也。此虽无文。今应略述宽狭同异。至下当知(云云)。
  又云。大乘心镜论明八支。龙树菩萨造。罗什法师译。捡之。
  一颠倒难。有十种。
  一同相难(即理门第一同法相似)。
  二相难(即理门第二异法相似)。
  三长相难(即理门第三分别相似)。
  四无异难(即理门第四无异相似)。
  五至不至难(即理门第八至不至相似)。
  六无因难(即理门第九无因相似)。
  七显别因难(即理门第五可得相似)。
  八疑难(即理门第六犹预相似)。
  九未说难(即理门第十无说相似)。
  十事异难(即理门第十二所作相似)。
  二不觉难。有三。
  一显不许义难(即理门第十三生过相似)。
  余二难。理门无。
  三相违难。有三。
  一未生难(即第十一无生相似)。
  二常难(即第十四常住相似)。
  三自义相违难。理门所无。
  理门第七义准。如实复无。其中义旨。如下当述。未捡如实。待后细寻。然唯此斯将好故录(云云)。
  十四过类者。
  一同法相似过类。
  略纂云。外曰。瓶有勤勇若无常。显声勤勇非常住。空有无碍故是常。声体无碍应非灭。内曰。汝以勤发立无常。未有勤勇非迁灭。若以无碍证常住。未有所碍是迁减(云云)。
  明灯抄云。一同法相似过类。瓶有所作故无常。犹声所作亦无常。亦可空有无碍故是常。显声无碍亦是常。正解云。我以所作证无常。无有所作非无常。汝以无碍证声常。乐等无碍应是常(云云)。
  文轨疏三云。第一同法相似过者。内曰。声无常(宗)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因)诸勤勇无间所发皆是无常。譬如瓶等(同喻)若是其常见非勤勇无间所发。如虚空等(异喻)外曰。声常(宗)无质碍故(因)诸无质碍等皆悉是常。譬如虚空(同喻)诸无常者见彼质碍。犹如瓶等(异喻)此之外量有不定过。其声为如空等。无质碍故。即是常耶。为如乐等。无质碍故。是无常耶。此即以异法为同法。不以同法为同法故名同法相似过类。然彼外人本作此量有二意。一不立自宗。二成立自宗。不立自宗者欲显内义有共不定过。谓此声为如瓶等。勤勇发故。是无常耶。为如空等。无质碍故。即是常耶。此但似不定。何以尔者。夫真不定。要以本因望同异品有。是真不定。今外人以空等上无勤勇发因。乃于勤发因外别立无质碍因。于异品有。故是似共不定也。成立自宗者。欲显内义有相违决定过。此亦但似相违决定。何以尔者。夫相违决定。必须定因。今无碍因空乐皆有。即是不定。何能与定作相违决定耶。故是似相违决定也。此谓于定因不定因言。故是似能破也。此中应以四句分别。一以定破不定。二以定破定。三以不定破不定。四以不定破定。如勤勇所发成无常宗定因。能破无质碍成常宗不定因。此即以定破不定也。如胜论立声无常。所作性故。此因是定。声论复立定因云。声常。所闻性故。此即以定破定也。如声论立声常。无质碍故。此因不定。佛法复立不定因云。声无常。不可见故。若声论云汝云不见因。通异品空上。是不定故。非能破者。佛法云。汝无质碍因。亦通异品乐上。岂成能立。若汝得成。我亦得成。若我不成。汝亦不成。此则佛法戏调声论显彼不定。此即以不定破不定也。如声论以无碍因显声是常。破佛法勤勇所发证无常因。此即以不定破定也。前之三句是能破。唯第四句是似破也。问。如立量云。真故极成色非定离眼识。自许初三摄眼根不摄故。如眼识(喻)有人破此比量作相违决定云。真故极成色定离于眼识(宗)自许初三摄眼识不摄故(因)如眼根(喻)此四句中何句所摄。答。此当第四以不定破定句摄。以眼根非同品同喻故。望小乘宗。自许眼根定离眼识。若大乘宗。自在菩萨。六识互用。眼识亦得缘彼眼根现眼根相分。及成所作智亦缘眼根现眼根相分。此相分眼根。并是初三之中眼根所摄。此则大乘不许眼根定离眼识。即此眼根望自虽是同品。望他即是异品。然无共同品故。是同品无。以眼识为异品。复非有。此自许初三摄眼识不摄因。于同异品既遍非有。即六不定中不共不定也。复是似喻中随一所立不成过也。若言云大乘虽不许眼根定离眼识。然小乘自许故。是同品得成喻者。如大乘对小乘等立量立。就胜义谛。眼根是空。以缘生故。犹如耳根。如此耳根。小乘不许。应是同品得成同喻。此既不可。彼亦同尔。此因既是不定所摄。故第四以不定破定句摄。问。如立如来悲智体是涅槃。有人责言。性净涅槃体凝然。可许称寂灭。悲智既迁动。如何名涅槃。答。悲智离染同性净故。得名涅槃。难曰。离染同性净。即得说涅槃。迁动类有为。应得名生死。如此云难何句所摄。答。立者云。悲智是涅槃(宗)以离染故(因)犹如性净(喻)此是定因。难者云。悲智是生死(宗)以迁动故(因)如苦集谛(喻)此难者因虽是异定。宗自违故。不成相违决定。亦是以不定破定句摄。上释同法异似。颇分论词。要者今略申叙。内曰。声瓶既俱勤发现。即并是无常。内又曰。空是异常非勤发。声既勤发。定无常。外破曰。声同瓶勤发。同瓶即无常。声同空无碍。同空即是常。外又破曰。声不同空非勤发。即不同空说是常。声既同空是无碍。即应同空说是常。内解曰。勤发空是无常义故。声类瓶说无常。无碍不唯是常义。何得同空说常住(云云)。
  二异法相似过类。
  略纂云。异法相似过类者。外曰。虚空是无勤勇。声有勤发即无常。瓶等无常有质碍。应常住。内曰。一切常法非勤勇故。得勤发证无常。无常不必皆质碍。岂可无证声常。
  明灯抄云。二异法相似过类。虚空是常无所作。声有所作是无常。亦可瓶是无常有质碍。声既无碍应是常。正解曰。一切常法皆非作。可显所作证无常。无常不必皆质碍。不显无碍证声常(云云)。
  文轨疏云。第二异法相似者。内外比量。并如同法相似中举。然外人以瓶同法为异法喻名异法相似。与前异也。内曰。空是异常。即非勤发。声既勤发。定是无常。内又云。瓶从勤发。既色无常。声亦勤发。何容常住。外曰。虚空是常非勤发。声是勤发即无常。瓶是无常有质碍。声既无碍应是常。外又曰。声同瓶等是勤发。即同瓶等说无常。声不同瓶是有碍。应不同瓶是无常。内曰。但是常者非勤发。故得勤证无常。无常有碍有无碍。何得无碍证异常(云云)。
  三分别相似过类。
  略纂云。分别相似过类者。外曰。声是所作。如瓶等。即同瓶说无常。瓶是所烧。声不烧。瓶是无常。声不灭。内曰。所作局无常。可证无常义。不烧通常。何得偏成常住宗(云云)。
  明灯抄云。三分别相似过类。声若烧等同于瓶。可使无常亦同瓶。瓶之烧不同声。云何无常以例声。正解云。声瓶烧等异。不许齐无常。亦可声与背殊。不许齐常住(云云)。
  文轨疏云。第三分别相似者。内曰。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譬如瓶等。外曰。声常。不可烧故。或不可见故。如虚空等。外人意云。汝以声同勤发。即同瓶无常者。然瓶是可烧可见。声即不可烧不可见。可烧可见者可无常。不可烧见者。应是此于同法喻中。分别可烧不可烧。可见不可见等。与宗义异。名分别相似。前异法相似。直望以同法为异法。不分别差别之义故不同也。此外人不可烧等因。通同异品。有不定过。谓此声为如虚空不可烧或不可见故。即是常耶。为如乐等。不可烧或不可同故。即无常耶。此亦以不定破定故。是似破也。内曰。瓶从勤发。既也无常。声从勤发。何容常住。外破曰。声从勤发同瓶等。即同瓶等说无常。瓶是可烧。声是不烧。瓶自无常。声应常。内曰。勤发局在无常中故。得独证无常义。不烧通常无常内。何得偏成常住宗(云云)。
  四无异相似过类。
  略纂云。无异相似过类者。外曰。勤发与无常有无不定。并非毕竟性。宗因应不殊。内曰。两法共取成宗因。可言二立无差异。宗灭因生成二立。是得难言应不殊。准理门论。彼有三解。今录陈那所说。余二备如论(云云)。
  明灯抄云。四无异相似过类(于中有三。初是古师。次是陈那。后是古师)初云。声瓶齐所作。无常亦例同。亦可。所作贯声瓶。烧等应无异(从初过类至此过类。皆是似共不定。及似相违决定过)二云。所作与无常一种。非毕竟两法。齐生灭宗因应不殊(此似不成过也)三云。瓶上无常顺所立。即以所作证无常。亦可。瓶之烧见违所成。所作合声有烧见(此似相违过也)正解初难云。所作无常为喻体。法喻两处必齐同。不以瓶等为同喻。云何烧等全无异。解第二难云。两法杂取成宗因。可言二立无差异。宗灭因生成二立。何得说言全不殊。解第三难云。成立无常具三相。所作可得显无常。成立烧见不决定。所作何能证烧见(云云)。
  文轨疏云。第四无异相似者。有三师释。一云。内曰。声无常。所作性故。即令声是无常与瓶无异者。声瓶同有所作法。故声亦应可烧可见非所闻性。与瓶无异。立量云。声应可见可烧非所闻性。所作性故。犹如瓶等。若言声得同瓶可烧可见非所闻者。亦应瓶得同声不可烧见是所闻性。此则声瓶一切法。同应成一性。无有瓶声两物之异。陈那释此无异意云。外人抑合成无异者。意欲反显瓶声差别。以无异宗违自所许返违世间。不可立故。但反显云。若瓶与声虽同所作。瓶自可烧可见非所闻。声自不可烧不可见是所闻。不成一者。故知。瓶自无常。以可烧可见所闻故。自是常。以不可烧不可见所闻性故。陈那释云。若约抑成无异难过。少异第三分别相似。然外人意。恐违世间自所许故。不敢强抑立无异宗。若约反显瓶声差别。与前第三分别相似理全不殊。更应别说无异相似。理门论云。若现见力比量不能遮遣互性。如有成立声非所闻。犹如瓶等。以现见声是所闻故。释云。此明抑成无异成似所以。声云所闻现量所得。外人虽以瓶为比量遮声所闻。然比量力劣于现量。不能遮遣声云所闻现量境也。故此异云难违现量故成似破也。彼论又云。不应以其是所闻性遮遣无常。非唯不见能遮遣故。若不尔者亦应遣常。释云。此明反显瓶声差别成似所以。外人云。若言声不同瓶非所闻。声自是所闻。亦应声不同瓶是无常。声自是互常。立量云。声常。是所闻故。此无同喻。但立异喻。立若是无常。即非所闻。如瓶等。瓶等无常即非所闻声当知是常。故今非云不应以互是所闻性遮遣无常也。六释非意云。非唯不见能遮遣故。谓非唯瓶上不见能遮所闻性故。瓶有所遮之无常。亦于空上不见能遮所闻性故。空有所遮之常。互所闻性。虽不于彼瓶空上有碍。瓶无常。空是常故。故知。所闻非是能遮无常因也。六重责云。若不如我所非。尔者亦应遣常也。谓若以瓶无能遮无常之所闻。瓶即有无常。反显声有能遮无常之所闻。声即无无常者。亦可空无能遮常住之所闻。空即有互常。反显声有能遮常住之所闻声即有无常。故云亦应遣常也。然如实论中无异相似与此少异。彼论意云。瓶声同有所作法。瓶声同无常。万法同有所知法。万物应无异。若所知通万物。万物自体各不同。所作通声瓶。常与无常亦应异。立量云。万物之体应当无异(宗)有同法故(因)如瓶声无常(喻)又云。声瓶之法决定有异(宗)有同法故(因)犹如万物(喻)彼论明此成似。意云。我所作因虽有同法。云相异品无故。亦有别相。具三相故。得成正因。汝所。
  五可得相似过类。
  略纂云。可得相似过类者。外曰。电光本非勤发。以可见故无常。是则立声无常。不因勤勇所发。内曰。勤勇定是无常因。未见勤发是常者。无常不过勤发因故。见电等非勤发(云云)。
  明灯抄云。五可得相似过类(于中有二)初云。电等非勤发。余因可得证其灭。声虽是勤发。何得用此显无常(此似不定过也)二云。一切无常皆所作。遍所立故成能立。电等无常非勤发。不遍所立不成因(此似不成因过也)正解初难云。本以勤发证无常。不得勤发非无常。不言无常必勤发。何妨电灭有余因。解后难云。若立一切灭坏义。不遍所立不成因。唯立声上有无常。何妨电等非勤发(云云)。
  文轨疏三云。
  六犹预相似过类。
  略纂云。犹预相似过类者。外曰。无常有显生。勤发或生显。宗因各遍两。何独证无常。内曰。我言无常。但据灭坏。汝于宗外妄益其生。生尚非宗。何容立显。准理门论。可得犹预。俱二解今各申一释。余亦如论(云云)明灯抄云。六犹预相似过类(于中有二)初云。无常含生显。或显或生。宗法既不定。勤发成何义(此似不成过也)二云。勤发含生显。或显或是生。其因既犹豫。何能证宗义(此似不成过也)正解前难云。勤发若于常亦有。可使说此是疑因。生显既许齐无常。如何此因成不定。解后难云。生显不俱成灭坏。可使二种是疑因。两法皆得显无常。如何说此成犹预(云云)。
  文轨疏云。
  七义准相似过类。
  略纂云。义准相似过类者。外曰。声是勤发。既也无常。电非勤发。理应常住。内曰。勤发是彼无常因。但勤发者非常住。无常不是勤发因故。有电亦迁变非勤发故。理门云。示现异品故。由同法异立。同法相似。由异法分别差别名分别。应一成无异。显所立余因。名可得相似。难义别疑因。故说名犹预。说异品义故。非爱名义准(云云)。
  明灯抄云。七义准相似过类。声是勤勇发。声即是无常。电既非勤发。应当体是常。非勤翻于勤。非勤不定常。勤既反非勤。云何定无常(此似颠倒不定过也)正解云。非勤通常无常品。可许非勤发不定常。勤发不通常处转。云何不许定无常(云云)。
  文轨疏云。
  八至非至相似过类。
  略纂云。至非至相似过类者。外曰。此因望宗为至不至。设尔何失。二俱有过。若言至者。无热恼池。一流入海。但称为海舍池名。勤勇所发至无常。亦但名宗废因称。若不至者。眼所见性不至宗。即是两俱不成摄。勤勇发因亦不至。何容即是极成收。内曰。池流至海。海即池故废池名。因至于宗。宗非因故立因称。灯不至闇为闇破之因。因不至宗故有成之果(云云)。
  明灯抄云。八至不至相似过类。能立之因。为至所立名能立。为不至耶。若尔何失。二俱有过。若至所立名能立者。应无能立者。难云。如池至于海名海不名池。因既至所成。不得名能立。又难云。所立若极成。何用因相至。所立不极成因应无所至。
  若不至名能立者。难云。因若至所成。可使名能立。既不至所成。应非是能立(此于言惠因。是似因阙。望于义因是似不成)正解云。解至难。难如灯光至所照。能照所照殊。因虽至所立。何妨能立所立异。解不至难。如慈石不至铁而能吸于铁。何妨因不至所立而能立所立。又返难云。此因至不至。则说名因阙。余因至不至。应皆不成因。当知。即是谤一切因何名能破。又难。汝许我义立。何须更相破。汝既不许我义成。汝破应当无所至。若不至我义名能破者。难云。若至我义破我义可使名能破。本来不至于我义。应不名能破。故汝所言有自害过(云云)。
  文轨疏云。
  九无因相似过类。
  略纂云。外曰。勤勇发因为在无常前。为后为俱耶。前者。所立宗旧成。对果立因义。无常先非有勤发。岂名因。后者。无常本未成。要资勤发立宗义。先成就。何劳更立因。俱者。两角俱时生。不可论因果。二立一时。何容辨果因。内曰。汝所难言。为在我义之前。为后为俱。前者。我义未有。汝何所难。后者。我义已立。何用难为。俱者。何容设难。故汝所言有自害过。遮遣同故。故理门云。若因至不至。三时非爱言。至非至无因。是名似因阙(云云)。
  明灯抄云。九无因相似过类。能立之因为在无常前名为因。为在无常后名为因。为与无常俱名之为因。若在无常前名为因者。难云。若有无常义。对果可成因。无常义既无。其因应不立。若在无常后名为因者。难云。宗常义不立。可须能立因。宗义既先成。其因复有何用。若与无常同时名为因者。难云。如牛两角同时有。不得名果名有果。能立无常同时不别。何得名因名有因(此于言惠。是似因阙。望于义因。是似不成也)正解宗俱无因难。过现若无现在果。可使宗前宗俱不成因。过现许有现在果。何废宗前宗俱复有因。解宗后难无因难。唯据相生说名因。后法不得生前果。亦随相显以明证。何妨彼得有因。又返难云。所作之因有三难。即说是无因。一切余因有三难。应皆不成证。当知即是谤一切因。何名能破。又汝所言。有自害过。应返问言。汝破我义。为在我义前。名为能破。为当在后。为俱时耶。若在我义前名能破者。难云。若有所破义。对彼所破名能破。未有所破义。对何辨能破。若在我义后者。难云。我义不立。汝破名能破。我义既已成。汝破非能破。若与我义同时者。难云。如牛角同时有。不名能破及所破。我立汝破既同时。不名能破及所破。故汝所言有自害过(云云)。
  文轨疏云。
  十无说相似过类。
  略纂云。外曰。因言勤勇发。声即是无常。未说勤发前。声应是常住。内曰。以灯了知物。有不了其物。不必无以因了宗知。宗有不了。其宗不必无(云云)。
  明灯抄云。十无说相似过类。立因言所作。声是无常。立宗未说因。声应是常住(此似不成。或似因阙也)正解云。唯立言因名所作。未说所作可无因。立宗之时有义因。何得言声是常住(云云)。
  文轨疏云。
  十一无生相似过类。
  略纂云。无生相似过类者。外曰。声已生者有勤发。可使是无常。声未生前勤发无。应当是常住。内曰。声若未生体是有。勤勇发因亦自成。声既未生体是无。今难遣是常住(云云)。
  明灯抄云。十一无生相似过类。已生之声有勤发。可使是无常。未生之声非勤发。应当是常住(此似不成过。亦似不定。义唯分故)正解云不成难。若于已生未生立宗义。不遍未生不成因。唯约已生立无常。何得言因不成就。解不定难。同品遍有是正因。未生无因可常住。同品不遍亦正因。何妨未起是常住(云云)。
  文轨疏云。
  十二所作相似过类。
  略纂云。所作相似过类者。外曰。瓶发泥轮生。可言有所作。声非泥轮起应无所作。内曰。若以别相成因支。声阙泥轮无所作。但就总相。
  明灯抄云。十二所作相似过类。瓶之所作异于声。瓶可是无常。声之所作不同瓶。何得是无常(此似瓶所作。于声上无。是似不成。声所作于瓶无。是似相违。若于常亦是无。似不共。若于喻上无。是似能立不成过也)正解云。若以别义立比量。可使汝破成能破。但取总法成立义。当知汝难即非真。又返难云。分别此因有此过。不许此因证无常。分别余因有此难。不许余因显宗义(云云)。
  文轨疏云。
  十三生过相似过类。
  明灯抄云。十三生过相似过类。声上有无常。待因方乃显。亦应瓶上有灭坏。无因义不成(此似喻中所立不成过)正解云。声上有无常不共许。待因方极成。瓶上灭坏两俱成。何须藉因显(云云)。
  文轨疏云。第十三生过相似者。内曰。声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外曰。瓶之无常为有因耶为无因耶。若有因者。难云。声上无常不极成。可用所作因成立。瓶上无常既共许。何烦所作因重成。此则有相符过也。若无因者。难云。瓶之无常因本无废无常义。得立声之常住因。非有何妨常住义自成。若立常要藉因。无因即不立。无常假因证。无因那得成。又声上若无所作性。不可以显无常宗。瓶上既也不立因。何得成彼无常义。此即有喻中所立不成过也。内曰。声之无常不共许故。得立彼所作因。瓶之无常既极成。何得更立因为证。此即于无过喻有过喻言也。于无过喻中非理妄生其过故名生过相似(云云)。
  十四常住相似过类。
  明灯抄云。十四常住相似过类。生灭迁于声。即立声无常。恒与无常合。应当是常住(此似宗中自语相违过)正解云。据声起尽立无常。唯显其生灭。不说体恒生灭合。云何言是常(云云)文轨疏云。第十四常住相似者。内曰。声无常。所作性故。外曰。声应是常(宗)恒不舍自性故(因)犹如虚空(喻)此喻意云。此无常声既常。与自无常性合。诸法自性恒不舍。故此则是常。比量楷定。汝立无常与此比量相违。有似宗过。内曰。声外有常性。依之以立常。常性本自无。何名违比量。此解意云。即此声体。本无今有。暂有还无。名为无常。即此无常与常住异。名之为性。如言果性。以从因生。名之为果。与因位异。名之为性。岂离界外别有其性与之合耶。既无别常性依之而转。所立恒不舍自性。之因即不成就。非正比量。何名比量相违。此即于无过宗有过言也(云云)。
  今案。略纂有内曰外曰之言。似存佛弟子之义。文轨疏又以同之。计之载旧疏文欤。
  寻云。今十四过类谁人所立耶。
  因明正理门论本云(玄奘)如是过类似能破性。多分依彼足目所说最极成。故余论所说亦应如是分别成立(云云)。
  因明正理门论云(义净)如是过类。足目所说。多分说为似能破性。最极成故(云云)。
  定宾疏六云。有论本云。如是过类似能破性。多分依彼足目所说最极成故。复有论本云。如是过类。足目所说。多分说为似能破性。最极成故。此两本中文词虽异。义实会同。推理而言。使作两解。一解云。十四过类。多分是彼足目判伪。陈那依之将为要门。摄伪难尽故。别本云。多分依彼足目所说。后本文云。足目所说多分说为似能破性也。亦有小分说之不当故云多也。最极成故者。极成堕似不滥真破。又各相别。既不相乱。故极成也。第二解者。陈那已前外道古师。都不悟解。说喻方便。既不说言诸勤发者皆是无常。何能显因是决定姓。既不显。真从何简出。以知其足目既是外道古师。何能判断是真是似。且如浪判阙审察等以为似难。岂堪陈那之所采也。据此明之。乃知。论立声为常。胜论即说声是无常。两家相破彼此相违。足目乃助声论立常。于胜论师。立声无常。所作。如瓶比量之中。多出似过。各有别门。陈那数之乃得十四。以胜论量乍同佛法故。彼足目设难之时。并堕似中。足目设难。稍似难词。多分堪摄入过类中。自余外道设难全疏。多分不堪摄入过类。或有少分堪入过类。故总收之以为十四。是故论云多分依彼足目所说者。足目所说之伪难也。后本论云如是过类足目所说者。足目所说难胜论师之伪词也。多分说为似能破性者。多分堪说以为似破。不同自余无智外道全不似破也。最极成故者。不滥真破也。亦由足目所设伪难省要不繁。各有别相不相乱故。故谓极成。故唯十四。离繁相别。陈那取之也(云云)。
  明灯抄云。此论余义。并皆具足。唯有似破文中总略。若依余论更有十四过类等义。释其似破。此论既无。亦须略分别之。其过类者。依正理门论。陈那菩萨。多分依彼大梵天王化身。足目仙人之所说也(云云)。
  又云。言善比量者。略举二条。约此二量作法而已。言二量者。且如内道对声生论立宗义云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因○又佛弟子对声显论。立宗义云。内声无常。宗。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因○。
  过类名之事。
  理门论云。所言似破谓诸类者。诸同法等相似过类。名似能破。由彼多分于善比量。为迷惑他而施设故。不能显示前宗不善。由彼非理而破斥故。及能破处而施设故。是彼类故。说名过类(云云)。
  寻云。若于非理比量如是施设过类为真破耶。
  又云。若于非理立比量中。如是施设。或不了知比量过失。或即为显彼过失门。不名过类(云云)。
  定宾疏五云。此论文中。准西明法师。分为三句而作两释。第一释者。第一句中。是立论者非理立论。敌论于中为调弄彼过。作非理有过之难。不成过类。不欲将此为切难故。要拟定难方论过故。第二句中。自有立者不善解故。立比量时。过然无过。如虫食木偶成字耳。敌者明知立人愚昧。为欲调之作有过难。亦不名过类。但调其愚。不欲难故。第三句中。名闻大德错立有过。敌者护情不欲直难。别作过类之难。为显彼过令彼自觉。亦非过类。以其能显彼错失故。第二释者。第一句中。有立论人为试敌论故立非理。其敌论者傥能施设出过之词。非是真破。亦非似破。立者之意。本不欲然。故非真破。出过是实。复非似破。非真非似。故非过类中摄。第二句中。立者愚故不知自量有过无过。敌者调弄别作有过之难。非似非真。为调彼故。实非堕似其难有过。故复非真。此亦非过类摄。第三句中。善解之人忽然错立。其敌论者不直触忤。别作有过之难。立者即觉自量有过。其难非似。显他过故。亦复非真。实有过故。今详。法师两释俱者文远也。轨法师意分难两门。一者。立人非理。其敌论者为显非理。还作非理齐之。且如八并中相望并云。天地是形。不得两形。但效阴阳。是气不得。二气齐生。此中意者。立比量云。天是有法。定应不动。是法。和合为宗。因云。以是形故。同喻云。诸是形者皆应不动。譬如大地。异喻云。若有动者即非是形。譬心心所。若不许地与天作喻。更立量云。地与天。是有法。定得相喻。是法。和合为宗。因云。以有齐法故。同喻云。诸有齐法者定得相喻。如阴阳齐生。此若正破。理应出彼法自相相违因过。且如有用所量性因对瓶无常。虚空是常。不得相喻以所量因是不定故。今汝阴阳柔刚不同。不得相喻。齐生之法。如所量因。亦不定故。天之与地。动与不动。不得相喻。是形之法。如所量因。亦不定故。如本宗中立相喻宗。而于喻中乃用不喻。以之为喻。岂非法自相相违因也。违云。地与天。是有法。定不得相喻。是法。和合为宗。因云。以有齐法故。同喻云。如阴阳齐生不得相喻。既已破彼第二量讫。彼第一量自然被破。若犹因执所量性因。得取瓶空以齐喻者。无常是常。常是无常。又彼天即是地。地即是天。便是妄抑一切异门皆成无异。即是无常异相似过类也。而今不作正出过难。还于非理比量之中。施设非理难云。地定能动。因云。以是形故。同喻云。诸有形者决定能动。譬如天。异喻云。若有不动即非是形。譬如虚空。又云。地与天定得相喻。有齐法故。如阴阳齐生。彼立论者。若即能识难中之过。便即自识立中之过。若其不识难中之过。其自所立亦不得成。然敌论者显彼过云。汝用地形以为喻。难天令不动。我用天形以为喻。难地令得动。汝令动者不动。许地不动。我令不动者动。许天得动。违汝本立宗时。立天不动。正是显彼不喻为喻故。云若于非理立比量中。如是施设也。第二门者。或立论人愚因明理。不能了知比量过失。且如声论对佛弟子立比量言。声定是常。因云。所闻性故。既无同喻。单立异喻云。若是无常定非所闻。譬如瓶等。今佛弟子不言彼是不共不定。但齐彼故还寄同。彼不知过失。立比量云。声定无常。因云。所闻性故。既无同喻。是所闻者。单立异喻云。若有是常。定非所闻。如虚空等。如此敌量亦非过类。显彼失故。故云或不了知比量过失。上来以明二门相状讫。其次论文双明二门。能显彼过不名过类。故云或即为显彼过失门。不名过类。何须言。或谓应正难而不正难。而不正难。或为似难而显彼过也。轨法师意义如此也。今详。义是而文稍不稳便。便应回两门以消论文。文有三节。一者总标两门。二者释两门。三者结两门。且标文云。若于非理立比量中如是施设者。总标施设似难法也。言如是者。如彼本立之法。还是难中之法也。次之两门各置或字。即是第二释两门也。谓以或字释向总言。一者。或不了知比量过失。如向广叙所闻之因齐其本失。显是不共不定也。二者。或即为显彼过失门。如向广叙所量之因天地是形。以显彼失。显是法自相相违因过。若固执者。即是无异相似过类也。问。二门何别。答。初门甚愚不了阙同。谓为无失。后门稍怪。具说同异。但将异法。妄谓是同也。两门各置或字者。准前释。此二门中。虽非真破。然能显失故。并非过类也。后门之中。何但同彼立论之人。非喻为喻。或于因宗余门之中。同彼立者。以显彼失。皆是此摄。且如唯识第一难。兽主外道立我常一。立量意云。我非常一。因云。以往来故。同喻云。如旋火轮。此量若望佛法者。即是因中所依随自不成。兽主若言汝今难我犯此过者。佛法反显彼过失云。汝本立者犯此所依随他不成之过。又有阙喻之过。我示汝广说一切可以例知。第三结两门云。不名过类。如文易解(云云)。
  明灯抄六末云。
  天应之年。敬披天主之洪论。春花之时。叨滥法华之高座。欲吹法蠡。八义交音。拟陈立破。一乘启妙。忽逢斯务。随迹抄录。寻阅旧见功。有太半之益。探采新意。实为造次之要。自浴牛迹之涔岂若游于溟海。所以浮记虽繁多。大疏为抄本。弊布裹金玉锦粪所不及。勒为六卷。藏之秘府。庶萤光助曦。临讲者退无智之忧。草露添海。披疏者绝难知之惧。其间是非。后哲为镜耳(云云)。
  (此私藏俊僧正奥书也)。
  仁平二年四月六日夜戍刻抄了。
  自去年正月一日。于春日御社。始读疏上卷。至于今年月日讫。三卷功了。相具奉读书藉目录。如左记之。
  因明正理门论本(大域龙菩萨造三藏法师玄奘奉诏译)。
  因明正理门论(作者如上三藏法师义净奉制译)。
  因明入正理论(商羯罗主菩萨造三藏法师玄奘译)。
  因明入正理论疏三卷(基撰。在序)。
  同论疏三卷(大庄严寺文轨撰在前序并后序)。
  同论古迹一卷(青丘沙门太集)。
  同论略纂四卷(惠沼)。
  同义纂要一卷(上同)。
  同义断一卷(上同。在序)。
  同义心一卷(道献。淄州大师资云云)。
  同疏记三卷(亦云义范。邑师)。
  同疏记三卷(亦云纪衡。云前记。智周)。
  同后记三卷(上同)。
  同略记一卷(抄三卷。疏为一卷上同)。
  同论注抄二卷(清[朝-月+(昚-日+亏)]师撰)。
  纂要记一卷(福寿寺如理)。
  同私记(四相违所)。
  义断私记(两三本。四相违所)。

孝仁记下卷。

  注释三卷(源信。四相违所)。
疏私记两三本
理门论疏六卷(定宾)

  同论义骨二卷(上下缺中。愿晓)。
  明灯抄六卷(分本末为十二卷。善珠)。
  今夜及晓更。梦有一人僧来云。我是极乐房东边在路东也。持小小法门。房主并我。俱同心来授汝。即自怀中取出成唯识论了义灯并演秘。在表纸许。书外题因明义断序。并入文之处少许奥损而无。我本所持义断。序许书欤觉。其续置思觉了。觉时思惟云。因明有共许之功唯识论其功不及欤。
  (延宝二年四月初七日书写校正已毕)。
  后学道栋和南。

因明大疏抄卷第四十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