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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九(第十九帖)

  宗因各有宽狭之事。
  又所量性因可成正因耶。
  疏云。然宗有二。一宽二狭(至)有此简略即便无失(云云)。
  寻云。若置耳心心所之简别无过者。若尔声常宗可成立耶。
  前记云。疏宽因成宽宗等者。且如佛法立声无我宗。所量性故因。除声以外一切无我之法。皆为同喻。即摄一切常无常法为同喻。无有一法是我者可为异喻。因不滥行。得名正量。若其狭因能成狭宗。如成立声为无常。举所作勤勇二因皆得。若以此二因成声无我。即是狭因成立宽宗。一切诸法皆为同品。因于同品虽不遍转。因不滥行亦成正因。疏耳心心所所量性等者。虽复以耳心所之法简别于余。然此之量唯得声胜相对而作。以此二有声性故。若对余宗阙无因喻(云云)。
  明诠立云。言若简略即便无失者。解云。如声论师对。胜论师立宗云。声常(宗)耳心心所所量性故(因)犹如声性。若如是简略立时。即无共不定失也。但有相违决定失耳(云云)。
  明灯抄云。然宗宽狭及因宽狭。有其二类。一约同异二品以分宽狭。二约内外两宗以分宽狭。初二品宽狭者。无我等宗名宽。无常等宗名狭。所量等因名宽。所作等因名狭。若立狭宗说其宽因。同异二品因皆遍转。故成不定。若望宽宗。其义可立。若说狭因。可成狭宗。亦可成宽。异品无故。可成正因。虽是宽因。若有简略则无有失。如文可解。约两宗宽狭者。内外声无常等宗名宽。唯内声无常等名狭。成内外声所作性因名宽。唯成内声·勤勇发因名狭。今依初义以明宽狭。非是后义(云云)。
  问。共不定有几差别耶。
  略纂云。此共不定略有三种。一自共不定非他。谓大乘对小乘成七·八识云。六识身离自体更有余识。宗是所知故。因。如色等法。喻。此宗以色龟毛等法为共同品其所知因于此遍有。无共异品。唯以自许八识为异品。其所知因于此亦遍。是故不定为如自许八识。是所知故。六识离自体外更无余识。为如识等。是所知故。六识自体外更有余识。二他共不定非自。谓小乘对大乘立。极成之色是有法。非识所变之色是法。法及有法为宗。是所知故为因。此非色所变识宗。以声等为共同品。其所知因于此遍有。无共异品。唯以大乘许他方佛色为异品。其所知因于此亦遍。是故不定。此极成色为如声等。是所知故。非色所变。为如大乘许他方佛色。是所知故。是识所变色耶。三自他共不定非他自。谓声论师对大乘等。立声常宗。所知性因。此声常宗以空等为共同品。瓶等为共异品。其所知因于此遍有。是故不定。为如空等。所量性故。声无常耶为如瓶等。所量性故。声无常耶(云云)(文轨疏全同之)。
  明灯抄云。一他共等者。他比量因有共不定。名为他共。自比量因有共不定。名为自共。共比量因有共不定。名为共共。此即疏主意也。然略纂云。此共不定略有三种○更有余识。余二如彼。宗虽是共。所知故因于自喻转。故云自共不定非他。与疏主旨其义稍别(云云)。
  问。不共不定立敌谁人耶。
  疏云。如声论师对除胜论(至)耳所闻性为因(云云)。
  下文云。故除胜论对立成过(云云)。
  略纂云。谓声论师对佛法立宗云。声是其常。因云所闻性故。不对鸺鹠。即是第六不定摄故(云云)。
  寻云。不共不定所闻性因。声论所立也。足目随标真似。佛法未出。何云对彼耶。
  问。不共不定作法如何。
  略纂云。问。解共不定。即是为如之言。何故不共直云其犹何等。答。应云。为如瓶等是其无常非所闻性。声是所闻声即常耶。为如空等体是常住非所闻性。声是所闻。无常耶(云云)。
  义心云。问。所闻性因不共同异二品。既无同喻顺成。不能摇动所宗。应非不定。答。先德两解。一云。因阙同喻。宗义无因可成。亦不返成异宗。由此名为不定。既不定能成一宗义。得不定名。非是令宗不定名不定也。二云。此所闻性因。直同异二品以虽皆不共。既无顺成宗义。亦不摇动所宗。今若以同异二品返显可有得成常无常义。谓为如同品虚空非所闻性。虚空是常。声所闻性。声是无常耶。为如异品瓶等非所闻性。瓶是无常。声既是所闻性声是无常耶。是故亦能令宗不定。名不定也。问。如成立一切声是常。因云以是声故。常无常品皆无此因。应是不共不定过摄。答。夫论不定。须遍有法望同异品有无令宗不定。今立声常。声是有法。立因乃云以是声故。其有法声摄入因中。即无有法可依。阙无初相。乃是因中所依不成。非不共不定也。有云但是两俱不成过者非也。所以然者。既言以是声故。立敌许之。何名不成。或可。亦得。谓无有法可依。对谁得名。别义非宗法。故不名一分。是故亦得是两俱不成过。然不如初解论说两俱有法有。故与此不同。纵成内声无常。以外声为同品。亦不可以是声故为因亦是所依不成过也。问。若尔同品外声亦应摄入因中。解云。既因云以是声故。何简内外。故皆摄尽。若尔应名不共。解云。不然。此但所依不成。非不定也。以不定等皆具初相。后相过故也(云云)。
  寻云。令宗不定故名不定。所闻性因既无令宗不定之义。何云不定因耶。依之。世亲所造论轨论中。不许不共不定(云云)如何。
  疏云。问。举因能立立未成宗(至)非是定能成一宗义。不与定名(云云)。
  又云。彼论释云。由不共故。谓如山野(至)可有返于随成一义。故名不定(云云)。
  又云。此不共因不唯阙初相(至)故名不共不定。不顺不违成共宗故(云云)。
  今案疏文。所闻性因于同品虚空非有。于异品瓶等非有。非以同品力顺成常宗。非以异品力违成无常宗。常·无常品皆离。此因依之犹预。为如同喻虚空非所闻性常住。声所闻性故是无常耶。为如异品瓶等非所闻性无常声所闻性是常耶。既同异二品俱无所属。非定属同品成常宗。非定属异品成无常。设有属着。随于何宗可有通成常·无常共宗之义。故此因有令宗不定之义。故名不共不定也。疏文虽不分明此意也。
  又寻云。古因明师立量难云。所闻性因非不定摄。异品遍无故。如二·八正因。又立量云。所闻性因非不定摄。同品遍无故。如四·六因(云云)何可遮之耶。
  疏云。比量难云。所闻性因非不定摄(至)如四六因。喻○彼破前云。一向离故向者面也(至)同异相中随离一故。如共因等。因简初相。故无前失(云云)。
  寻云。三·七九句或同品有非有。或异品有非有也。何云转异品无故。或同品无故之因耶。
  明灯抄云。其初量云。此所闻因非不定因。异品无故。如二·八因今作不定中为如三九异品无故。是不定因者。三九之句虽异品有非有。而今取无为不定喻。前第二量云。此所闻因非不定因。同品无故。如四·六因。今作不定中。为如七·九句。同品无故。是不定因者。七·九之句虽同品有非有。而今取无为不定喻(云云)。
  寻云。判比量论中。与疏主违决以缘生故因付不定过。如何。
  判比量论云○备法师云。理门论云一向离故。是通彼难。谓立宗言。所闻性因是不定摄。一向离故。如共不定。一向者阙一相也。判云。此因有不定过。以所见性虽阙一相。而非不定。是不成故。谓立声无常。所见性故。此因同有异无。唯阙相。是故亦为阙一相也。若为避此不定过故。更立因言。后二相中阙一相故。犹如共等四不定因。此因亦有余不定过。为如于空缘生故因。虽于后二相中阙是一。而是真因非不定故故不能作相违决定(云云)。
  明灯抄云。而晓师云。若为避此○相违决定(已上)此解即违掌珍论旨。故彼论上卷云。于辨释时。假说异品建立比量。亦无有过。宾师释云。假说异喻云。若有不空即非缘生。如龟毛等。此中不空表其无空。谓有为体可得说言俗有真空。今龟毛者非是俗有真空。故无其空之与不空。此中非缘生者。表无缘生。如前准释。若论成立声是无常。空为异品。对无空论。虽无空体。假说异品假立空法。灼然易解故无异品者。若说不说。皆得知因有第三相异品遍无之义也。今准论旨。不阙因中第二相故。此义应思(云云)。
  寻云。元晓改疏主违决作相违决定(云云)尔者无过欤。
  判比量论云。此中应立相违比量。谓所闻性不定因摄。等立相违宗故。犹如共不定因(等文)。
  明灯抄云○今详。决违亦有不定。且如所闻性因立声常无常宗。所见性因亦立色常无常宗。而非不定。若立色无常。以瓶等为同喻。同有异无故非不定。若立色常宗。以色性为同喻。亦同有异无故非不定。言色性者。胜论师同异性以为色性。计色常人以本有色性。如计声常人本有声以为声性。由此义故。作不定云。为如共不定因。等立诸宗故。所闻性因是不定耶。为如所见性因。等立诸宗故。所闻性因非不定耶。既有此过。故依疏主决定相违以为龟镜(云云)。
  问。胜论外道心。可许非德句义所摄之声耶。
  疏云。彼释此不共义云。以若不共(至)并不能令宗性决定故是疑因(云云)。
  寻云。胜论师许声德句所摄。如何云非德句声耶。
  后记云。问。准彼宗计。声德句收。如何今者言非德句摄耶。答。非德句者。是同异性。他宗唤此同异名声性。准此故言德非德摄(云云)。
  明灯抄云。若胜论宗五尘德摄。若非德句摄者。显差别义。非彼宗意(云云)。
  私云。数论云。声是转变无常。若尔声论立声常之时。亦可为敌者。若尔所闻性因。敌者岂限佛法耶。但疏中不尽此心。退可案之。
  疏下文云。此乃声生对胜论立。若对余宗说所闻性。是前所说不共不定(云云)。
  此文设对数论亦不共不定(见)。
  问。
  明灯抄云。自不共中。轨云。如佛弟子对声论立宗云声是无常。因云所闻性故。此因望自同异二品。皆悉非有。望他声论。即于异品声性是有。故是自不共也。问。既唯于他异品中有何故不成相违。答。彼若作相违。云。声是其常。因云所闻性故。喻云。如同异。此同异不共成。故非相违也。问。若尔应无他不定过。此如前所述。答。不定不别立量。故不例也(云云)文轨疏二同之。
  寻云。
  问。以所闻性因为正因之义可有耶。
  疏云。理门复云。若对许有声性是常(至)应成正因(云云)。
  寻云。此问依何而发耶。
  理门论云。又于一切因等相中。皆说所说一数同类。勿说二相更互相违共集一处犹为因等(云云)。
  此约九句门说也。定宾疏三可见。
  寻云。尔者何答此问耶。
  疏云。彼自答云。若于尔时(至)不容有故。是犹预因(云云)。
  定宾疏云。若声生论立论之时。无人翻破。即成能立。谓声生论立声是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尔时胜论朋中无有智人显示相违决定。量云声定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敌人既愚。容有声论立此义成也(云云)。
  明灯抄引之。
  寻云。一义相违不容故者何物耶。
  明诠道云。言然俱可得一义相违者。周云。此意云。声论立声常时。胜论若自立无常时。可得常违无常一义相违。此意。若俱时立。即是犹预因也。此即相违决定(云云)意云。声论胜论二人俱时。声论立声常。胜论立无常。各各一义相违有故。所闻性因可成正因义不容有故。是犹预因也。又云。一义相违者。一声之上常无常义相违可得也(云云)。
  定宾疏三云。问。何处何可得。答。一有法义相违可得。又云。不容有故者。一有法上。理不容有相违之义。傥容有者。岂可无常与常相违两宗双立一有法上也(云云)。
  问。论所说不共不定。自他共中何(又同共比他不定过数欤)。
  疏云。此亦有三○如论所陈名共不共(云云)。
  寻云。若望声论师。所闻性因可有同品。谓声性也。既云二品非有。岂非他不空耶。依之略纂及文轨疏见他不定。如何。
  文轨疏云。此即是他不共过。以声论师对佛弟子立此比量。声论自许声外大有同异亦是所闻。敌论佛弟子不许故也(云云)。
  定宾疏三云。今此且辨不共有三。一者他不共非自。即如论文。声论对佛法立此比量。其实自许同异句义。是声实性。体是常住。亦是所闻故知声性得为同喻。然他佛法不许此喻。是故望他为不共也(云云)。
  明灯抄云。轨云。论所陈量是他不共摄○不许故也。此解非也。自他共三随作法事各互改故。若取大有同异为喻者。是他不共耳。然今论意。如声论师对佛弟子立声常宗所闻性因。此中常宗空等为同品瓶等为异品。所闻性因二品皆离。于同异品皆非有故。是故共不共。非是他不共也(云云)。
  略纂云。问。自不定·共不定是不定。文理无违。他不定是不定耶。答。此有两解。一云。他不定是不定。故此论云。言不共者。如说声常。所闻性故。此是声论对佛弟子立声常宗。此所闻因望自同品。声性是有。非不共收。望他同异二品非有故。是他不共也○二云。他不定非不定。立论之兴摧伏他故。然此论意。以声论师对佛弟子立声常宗。所闻性因者。夫正同异。要资两许。空为同品。自他并成。瓶为异品。他自皆许。此所闻因。二品不许。即是自他不共不定。非他自也。余不定中犯他不定。准此两释如理构下尽(云云)。
  义骨下云。问。论作法自他共中何。答。基云。共不共(云云)本疏云。他不共(云云)问。二说是非何耶。答。贤云。基说非也(云云)问。其正文何。答。因明古迹云。基云。此论所陈名共不共非也。声论量故。本疏云。他不共摄。以声论师立此量。彼许声外大有同异亦是所闻。敌论佛法不许故也。佛子对彼立声无常。所闻性故。即自不共(云云)问。今意如何。答。俱得理也。问。何故尔。答。依纂第三卷名尔故。文云。问。自不定共不定○如理构出(云云)问。基疏中卷末云。自共比中。诸自不定及共不定。是不定过。自共有过。非真能立。何名破他。他比量中。若他不定及共不定。亦不定过。立他违他及共有过。既非能立。何成能破(云云)若准此文。本疏意可不真不定耶。答。彼次文云。自比中诸他不定。他比量中诸自不定。皆非过摄。不言共比量中他不定非过。又断有多说中。一说云。准此他共二量之中三种不定。俱说为过。唯自比量于他不定。不说为过。非对于他令他解故。或自共量唯他不定。非不定过。为违于他立自共故(云云)既初说三种俱为过。故本疏意亦真不定也(云云)。
  问。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不定作法如何。
  论云。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者。如说声非勤勇无间所发(至)以电瓶等为同品故。亦是不定(等文)。
  疏云○故今声生对声显宗。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因(至)今取不定。亦无有过(云云)。
  后记云。虽是两俱全分两俱者。意云。声生·声显俱不许无常性因于声上转。即是因中两俱不成之过。然虽不成。指法而已。且取不定(云云)。
  寻云。若无常性因有两俱不成者。既为不定因。岂有两俱不成耶。况纂中以此因有遍是宗法性(云云)。
  若无者。声生·声显俱许声常。无常性因尤可有两俱不成。依之疏中。
  明诠道云。问。此无常性故因。有两俱不成亦不定过者。何故疏下卷云若有两俱不成必无不定(文)耶。答。邑记下卷云。彼下卷意。且约三中唯阙初相名为不成。后二相中偏阙一相名为不定。二相俱阙名为相违。非尽理说。不是前后自相违害。据其实理。得有两俱不成兼余过也(云云)。
  又云。今云。下卷疏文为尽理说。故彼疏云。若有两俱不成必无不定。两俱不成彼此俱说因于宗无。不定之因于宗定有(云云)然声生对声显云声非勤发无常性故等者。此因唯有两俱不成无不定过。何者。有法上义以为因也。今无常性因立敌不许有法上有。是故非宗之因也。然而示不定作法且举耳(云云)。
  寻云。现有两俱不成。何以之示不定作法耶。
  黄双纸云。问。若尔何说第七句。虽此有两俱全分两俱不成。今说不定云。以是云见。既不成与不定相双。何云不相双耶(师曰。此义难思之)答。九句是作法门。非必声·胜相对而立。不尤初相而成有而唯尤后二相所以不说有不成实尤曰。有不定过。○理实有两俱不成。九句之中不摄者。成无尔云耳。问。因不遍有法。现有两俱不成。何云成无不摄。答。理有而无不成者。共不定第三相之过。不成初相之过。说第三相之过之处故。隐两俱不成不说也。问。既说文虽有两俱全分两俱不成云。何云隐不说耶(准前可拂耳云云)。
  明诠道之义。依此文可润色也。
  又云。师传云。长贤律大德云。第七句因。胜论与佛弟子更须成立。而声生与声显令信声无常覆立也。故无常性故之因。能遍于有法声(云云)隆光律德难云。陈那菩萨尔九句安立赐。约同九句中更须成立而用因。为当不更须成立而用因。应有其本计之有作法物。何云更须成立之后立第七句云耶(师曰。所难甚有道理云云)。
  今案。九句门中二·八句。即胜论对声论立声无常宗之时。既信声无常了。其后立此因耶。
  长贤律师之事。
  律师道诠月日卒。件人武藏国人也。住大和国平郡郡福贵山寺。修求闻持法得自然智。十二年之间学一切经论毕。贞观六年二月十六日。僧纲召依讲师次第。虽任律师。举弟子长贤。已讲已任律师毕。其后参维摩会。于非听众床听闻。然间讲问谈论之间。件道诠乍在非听众床。牒讲问之谈旨悉辨决。敕使感叹之。委奏闻之。仍追被补令参。弟子长贤律师即至初日依慕诸义。道诠已讲步行参会。为闻立义。在非听众床。爰采题惊启凡僧床谈义。敕使感之奏闻。仍追被任僧纲(云云)国史云。贞观六年二月二十六日。道诠律师任。同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长贤律师任者。仍补任。并口传之说已相违于国史。可寻之(云云)。
  寻云。此不定即九句中第七句也。第三句与第七句互为能所违。若尔立敌何相违耶。况略纂中。
  略纂云。此同品有非有异品有。略有三种○三自他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非他自。谓佛弟子与声论师互对立宗。云声非勤发。无常性故因。此因于共同品电有空无。于共异品瓶等是有。故是自他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非他自(云云)。
  明灯抄云○今疏主意。约他自比及共比量以说三句。沼法师意。虽共比量。约能立因自他共别以作三句。故彼纂云。此同品有非有异品有。略有三种○(等云云。今引略纂文也)。
  黄双纸云。
  问。论云。此因以电瓶等为同品。故亦是不定(文)意何(如文)。
  寻云。非勤发宗以电空等为同喻。瓶等为异喻。而何云以电瓶为同喻耶。若言因同喻故者。宗同异言品。因同异云法。何云同品耶。
  疏云。若宗同品。电·空为同(至)不唯定成一宗。故亦不定(云云)。
  问。声生论师可许声勤勇无间所发性耶。
  疏云。若声生论。本无今生。是所作性(至)勤勇显发非所作性(云云)。
  明灯抄云。问。所作性因对声显论随一不成。勤勇发因对声生论应是随一。答。勤勇发中有其二义。一勤勇发显。二勤勇发生。初发显义唯在声显。后发生义亦通声生。由此应知。勤勇无间所发因俱通二种。问。若尔所作亦通显岂有随一不成。如穿壁显空。既是所作。何故所作唯在无常。答。穿壁显空唯是所显。非是所作。其所作者唯生义故(云云)。
  又云。若勤勇发通生·显者。何故此文云所发显耶。岂通生论。答。今此生声对声显宗。难彼宗义云非勤勇无间所发故。唯约显明发显义。若对声生可言发生。非发义。若不尔者。勤勇发显因对声生论。皆有随一不成(云云)。
  理门论云。或复分别因义别异故。名犹预相似过类。谓有说言。如前成立声是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现见勤勇无间所发。或显或生。故成犹预。今所成立为显为生。是故不应以如是因证无常义等(云云)。
  定宾疏五云○外人意说。若勤发显即是显常。我成汝不成。若勤发生即无常。即汝成我不成。汝立后者随取一义。即是或堕自不成中。或复堕在他不成中。故是随一不成过也(云云可见全文)。
  问。萨婆多对大乘立量云。我之命根定是实有。许无缘虑故。如许色声等(云云)尔者此量可有共同分异全不定耶。答。疏云。故是自同分异全(云云)付之无缘虑故·及色声等因喻。岂非共许耶。
  疏云。如萨婆多对大乘立自比量云。我之命根(至)故是自同分异全(云云)。
  寻云。
  先记云。疏盆等为异品者。萨婆多宗。粗细极微俱实。盆既粗微成。如何言非实耶。答。据彼本宗。粗微是实。今言假者。瓶盆等为假。今于粗微上假立故名为假(云云)。
  邑记云。问。命根有法。无缘虑因。色等同喻。皆是共有。何得以为自比量耶。若云唯自许命根实有故云自比量者。如立声无常。亦唯自许有无常声。应非共比。答。声之无常但诤有法之上别义。不诤声体。故是共比。彼宗命根别有。非色心法名为命根。体是实有。不是有法之上别义。今约此命。大乘不许。名为自比。故彼立云我之命根。若是共量。何须言我。亦如色等虽复大乘共有。然他方佛色他不许故。大乘若立即名自比。彼之命根义亦同也。问。前作自比量云。如胜论立我实有。德所依故。如地水等。即宗因喻皆是自许。可名自比。有部命根宗虽是自。因喻是共。何名自比。答。自比量中有自他共。前胜论比量自中自也。今此既用共许因喻。即自中共。亦名自比。故不相违(云云)。
  又云。问。既立实有为宗。即以实色心等以为同喻。无缘虑因色有心无。可言同分。实有之宗即以瓶等忿等而为异品。无缘虑因于瓶等有。于忿等无。此即异分。何名异全。答。彼约忿等体即是嗔。可名为实。已入同中。不同瓶等积聚多法而成。故唯假也。下文比量多有。此疏皆应思准。今更为量。如大乘对小乘立我藏识是识摄。无碍故。此因于同品六识等有。于色等无。异品无为此因遍有(云云)。
  今案。宗置我言。因喻言自许。既有简别言。烦疑自比之义耶。
  问。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不定作法如何。
  论云。异品一分转(至)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等(云云)。
  疏云。谓声显论对声生立是勤勇无间所发宗。无常性因(云云)(略纂不出立敌也)。
  寻云。此可两俱不成。何云不定耶(如前沙汰之)。
  明灯抄云。此句之中。略纂云。如数论师○此共量因。自他相望。异分同全也。今疏主意。他比量中。同异二品更互相望。异分同全也。
  问。胜军论师所立两俱极成非诸佛语所不摄因有不定(云云)尔者自比量不定过耶。
  疏云。大乘若云。我之藏识(至)如异熟六识○故是自异分同全。如前所说(至)既于彼有。亦是因过摄(云云)。
  先记云。问。自比量因喻等皆须依自。何故因言极成。复转不极成发智为异喻耶。答。今且作法。但取因异品分转。余不论(云云)。
  明灯抄云。问。我之藏识是异熟识等。是自比量。胜军比量是共比量。既自共别。何成一过。答。虽是共量。而取因异分转义故为一过。有记云。六足发智为异品等者。问。自比量因喻等皆须依自。何故因言极成。发智为异喻耶(此问意者。是谓(三)自比。非是共量)答。今且作法。但取因异品分转。余不论(已上)大小乘教本来俱行。诸小乘师皆同所许。故有法中大乘经者两俱极成。故是共比。非是自比。由此道理。沼师纂中皆举共量以作三句。今疏主旨。举自等三以作三句。非谓初量自比量故。后胜军量亦自比量。增一经等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其义易解。大乘发智或许佛语。或非佛语。由此亦即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其六足等两俱极成非佛语所摄。大小俱许非佛语故。故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因。于发智有。于六足无。义如前说(云云)。
  明诠道云。此明共比量有自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不定(云云)。
  寻云。及余小乘(文)余者何义耶。
  邑记云。疏亦汝大乘及余小乘(至)因过摄者。此言余小乘者谓大乘余也。大小二乘两俱极成非佛语者。谓六足及外道教。言发智论大乘既不许佛说。即是宗之异品。而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因于彼转。故知亦是异分同全过摄(云云)(可引合胜军比量)。
  子微四大种摄不摄之事。
  疏云。二宗俱说。地水火风极微常住。粗者无常(云云)(具可见)。
  明灯抄云。二宗俱说等者。案二十唯识疏下卷云。其地水火风是极微性。若劫坏时。此等不灭。散在处处。体无生灭。说为常住。有众多法。体非是一。故成劫时。两两极微合生一子微。子微之量等于父母。体唯是一。从他生故。性是无常。如是散微皆两两合生一子微。子微并本合有三微。如是复与余三合生一子微。子微第七。其子等于六本微量。如是七微复与余合生一子微第十五。子微第十五其量等于本生父母十四微量。如是展转成三千界。其三千界既从父母二性所生。其量全等于父母量故。三千界为识等性。体唯是一(已上)后遇三灾坏器世间。先坏粗者。展转还至常散极微。虽住在一一处。不容第二。故有质碍互相触对。今无碍因于空等有。于极微无。此即同品分有也。
  问。理门论中。若于其中俱分是有。亦是定因(文)疏主何释之耶。
  疏云。理门论云。若于其中(至)即成相违。故是犹预(云云)。
  寻云。俱分是有之文限第五不定者。不摄尽不定失。谓见理门文。以若不共(乃至)一向离故者。不共不定也。诸有皆共无简别因等者。共不定也。若于其中俱分是有之文。不摄同分异全·异分同全者。何文可说三·四不定耶。
  又云。如此文者。不定相违可相并耶。(又简别余故者。何事乎)。
  先记云。疏理门论云若于其中俱分至由有相违及正因者。此意即此俱分句除异品一分。即成正因。若除同品。即名相违。若俱不简。即名不定也。简别余故是名差别等者。即与上四差别不同。上四唯是不定。二品俱有不简别故。今简异品。且言定因。若除同分。即相违也。今此第五俱分有所简别。即成正因也(云云)。
  明诠道云○(引周记云)意云。简除异喻乐等心所。故成正因。量云。声常。无质碍故。同如虚空。异如瓶等。简除同喻一分虚空。故成法自相相违。量云。声无常。无质碍故。犹如乐等(云云)。
  后记云。理门论云若于其中至是名差别者。此中意说。同品异品俱有一分为俱分。问。既若分有相是不定。何故彼论言俱分是有亦是定因。答。虽俱分有。互隐不定。亦成正因及相违也。简别余故是名差别者。第五不定与前同别前之过。但同异及唯是不定。第五不定若别于前。若有简别。即成正因及相违也故差别于余名不定也。不唯是正不唯相违故名不定。与前四过全同不同。故彼论云俱分有者。简别于余是名差别(云云)。
  明诠道云。仁云。简别余故者。同品一分有之边。及异品一分无之边。取为正因。而简别余之同品一分无之边。及异品一分有之边。故成正因之类也。非谓真实正因也。问。何故第一·三·四不定非简别耶。答。同品异品贯通。不应简别故。不具正因及相违因故。准可知故不简别也(云云)。
  明灯抄云。若于其中俱分是有等者。释此文中诸说不同。备·测二师约余三不定因以释此文。即九句中。第三同品有异品有非有句。第七同品有非有异品有句。第九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句。此之三因并于同品异品俱分是有义。亦是定因。谓若有立声是勤发。无常性因。此勤发宗。瓶等为同品。无常性因于彼遍有。电空为异。此无常因于电等有。于空等无。故是同品有异品有非有不定因。若有立云声是世摄。无常性故。犹如瓶等。此世摄宗。瓶等为同品。无常性因于彼遍有。空等为异品。于彼遍无。故是正因。余二准此。亦成正因及成违因。故与不共及共因。义有差别。望同无异有义。即成相违因真似交杂故成不定。宾法师约相违决定以释此文。若于其中者。若是于其一有法中也。俱分是有亦是定因简别余故者。两人各别立同品者。相对明之。名为俱分。且如声·胜二外道师。同依一种声有法上。胜论同品即说如瓶。声论同品即说声性。两师立因于此俱分各自是有。彼胜论师已立定因。此声论师亦是定因。何故名定。释云。以同有简别于余。异中无故。翻此而说。声论为彼。胜论为此。是名差别者。声论对于胜论师。立所闻之因。有声性喻。亦是定因。简别余故。可言得是相违决定。今对佛法立所闻因无声性喻。既不得说亦是决定因。简别余故。故所闻因望两品中。同不名有。异不名无。是名与彼相违决定差别义异也。若所闻因对胜论师。即相违决定中摄。若所闻因对佛弟子。即不共不定中摄。是名差别义门之异(云云)。
  又云。今此疏主即有二解。第一说意。约六不定中第五俱品一分转以说此文○谓此第五俱分之义即有三义。一不定因义。同异品中皆分有故。二相违因义。同品分无。异分有故。三定因义。不于一分异品转故。简别余故是名差别者。前不共因无有定义。简别自余不定因故。是名不定与余差别(云云)。
  第二解之事。
  疏云。或于其中俱分有者。非唯此一。第三·四·五皆名俱分(至)是名不定。与余差别(云云)。
  寻云。第三无正因。第四无相违。何云三·四·五皆有正因相违之义耶。
  又若作后解。摄不定尽者。摄一·二及六不定云欤。如何。
  先记云。疏或于其中俱分有至第三四五皆名俱分者。非此第五名为俱分。第三·第四及第五。三各不同名为俱。各有分过。名为俱分。非此第五同异分有名为俱分。或此后解。同异二品。或全或分。二品俱有。即名俱分也。若依前解第一·八二品。皆全非一分故。或俱分者。非三·四·五名为俱分。俱同异二品俱有此因。名为俱分。非是但有一分名之为分。若尔不共不定二喻皆无。如何俱分。答。如前所说。宗法同异。彼同亦有。瓶空之上。常与无常。是法同异。所闻性因于彼亦有。以此因遍二宗故。名为俱分(云云)。
  又云。疏若作后解摄不定尽者。非六不定皆总摄尽。但摄分不定尽。问。何故不言初不定。法师云。且说分者。不说初一者。同品异品名为俱分。即摄初一故。六中摄得四也。谓一·三·四·五也(云云)。
  后记云。或于其中俱分有等者。此第二解也。非唯此一者。非唯此第五俱品一分转名为俱分也。但同异俱有即名俱分。非俱一分名俱分也。若作后解摄不定尽者。意云。俱是同异俱有者。是此俱分名中摄尽。非摄第二及第六也(云云)。
  明灯抄云。文或于其中至易故不说者。此第二解。约六不定中三·四·五过以说此文○此说意云。同品之分异品之分。皆为俱分非唯第五俱品一分转。俱有一分名为俱分。不问分全。若分若全。分有全有。皆名为有。故云俱分有也。此三句中。随其所应亦有三义。一不定因义。二定因义。三相违义。准前可解。故更不说。问。此三句中唯摄三不定。第二不共·第六决违。三句不摄。如何今云若作后解摄不定尽耶。答。初共不定三摄无疑。第九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句中摄不共过。同异品中各取非有。故摄不共。此三句中有定因义。声·胜二论所作·所闻亦各定因。是故得摄决定相违。由此义故。故云摄不定尽(云云)。
  邑记云。疏或于其中至名为俱分者。此解自同异二品俱有此因名为俱分。非俱一分。故不唯第五也。有疏本言第一·三·四·五皆名俱分者。此唯摄三。一字剩也。然理门抄。释俱分有。亦唯摄三。谓同分异全·同全异分·及俱一分。并名俱分。同品异品因皆有故。问。若尔应摄共因。二品转故。答。彼论云。亦是定因。简别余故。即简于彼。故知不摄。故彼抄释。亦是定因者。谓此因若改宗法。可成正因及相违因。如第三不定者。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若改宗云。声是世摄。无常性故。同喻如瓶。异喻如空。故成正因。若言非世所摄。无常性故。此因同无异有。即成相违。其第五因设不改宗。正违皆有。如疏已说。今此后解。俱分既摄三因。理门所言简余差别者。但简共不共。义有异故。谓彼二因必无正因及相违。故为简于彼故言差别(云云)。
  又云。疏若作后解摄不定尽者。理门初明不共一向离故。次论云诸有皆共无简别因。此唯于彼俱不相违。是疑因性。此明共不定也。以云若于其中俱分是有。此中若不摄三但摄第五。即摄九句中五不定不尽。同分异全。同全异分。无处摄故。故后解正(云云)。
  明诠道云。备云。因明师云。简别宗故。其因成正因。亦成相违因。且如第四本量云。声勤勇发。无常性故。同如瓶等。异如电空。今改宗云。声是世摄。无常性故。同如瓶等。异如虚空。故成正因。第三·第四句亦准知。今疏主破云。若改本宗成正因者。不共不定因亦改本宗可成正因。其本宗云。声常。所闻性故。今改宗云。无漏声世所摄(宗)所闻性故(因)如有漏声(喻)共不定亦尔。今改本宗云。声无我(宗)所量性故(因)如瓶等一切法(喻)以一切法皆无我故。由有此妨故。今疏主不改本宗因。而其本因二品有故。以同品定有之义边成正因也。以异品遍有之义边成相违也。不共不定因。二品中无故。不成正因。亦不成相违也(云云)。
  余师释上释之所。明灯抄引之。可见。
  俱分一分转自他共三之事。
  明灯抄云。文此亦有三至品一分转者。小乘返立等者。如萨婆多对大乘师立自比量云。我之命根非是异熟等。因喻同前。此约他自共比以作三句。略纂约共比量以作三句。一自俱品一分转非他谓声论师对佛弟子立宗云声常。因云无质碍故。此因于共异品。乐有。瓶无。于空有。极微无。今此望自是俱品一分转。望他不尔。故是自俱品一分转非他。二他俱品一分转非自。谓佛弟子对声论立宗云声是常住。因云无质碍故。此因望他。极微同品无。空等有。于共异品。瓶等无。乐等有。故是他俱品一分转非自。三自他俱品一分转非他自。谓声论对胜论立云。声常为宗。无质碍故为因。此因于同品。虚空有。极微无。于共异品。瓶等无。乐等有。故是自他俱品一分转非他自也。虽是共量。因喻之中自他互望以作三句。故与疏别(云云)。
  略纂云。此俱品一分转略有三种。一自俱品一分转非他。谓声论师对佛弟子立宗云声常。因云无质碍故。此因于共异品。乐有。瓶无。于空有。极微无。同品中。空等有。极微无。今此望自是俱品一分转。望他不尔。故是自俱品一分转非他。二他俱品一分转非自谓佛弟子对声论立宗云声是常住。因云无质碍故。此因望他。极微同品无。空等有。于共异品。瓶等无。乐等有。故是他俱品一分转非自。三自他俱品一分转非他自。谓声论对鸺鹠立云。声常为宗。无质碍故为因。此因于同品。虚空有。极微无。于共异品。瓶等无。乐等有。故是自他俱品一分转非他自也(云云)。
  寻云。初二句作法亦可共比。何云自与他耶。
  又佛弟子何立声常宗耶。
  (卷首表纸)。
  的(都漷反。射禹也。礼记。君子道闇然而日影。小人之道的然而日郑。畜山人浅近易知也。野王案。的明然见也。云云)。
  定宾疏三云。若尔彼执通外是所须者。如何破之。无先破内也。既别立量。外声无常。因云所闻性故。犹如内声。故亦可破也(云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九(终)

  (癸丑冬十一月二十日二十一日书写
二十二日以写本一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