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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藏第 46 册 No. 1936 四明十义书

四明十义书卷下

  第五不晓观法之功

  约行附法托事三种观法。皆为行立。俱可造修。若但论教义。不观己心。则如贫数他宝自无半钱分也。

  妙玄云。观心释者。令即闻即修起精进心。故释签解曰。随闻一句。摄事成理。不待观境。方名修观。又四谛境云。今明观心为显妙行等。

  既令即闻即修起精进心。又云不待观境。故知。不待专为约行立乎观境。方名修观。但随闻托事附法观心。便须精进而修。既云观心为显妙行。若非修法何名妙行耶。

  上人昨于辨讹中。首将十种三法。为纯谈理观。意云。既已纯谈理观。遂不须更有附法观心。以此为宗。废于此玄观心一释。

  因被予问疑书诘难书。徴其理观合是常坐等三种三昧。何故十法文中。全无境观修证之相耶。

  上人被此难故。自知义堕。故漫说云。三种观心唯止观约行观心。即可依之修证。其托事附法。初心不可依之修证。是故诸文。有阙有略。或具观心义者。亦阙观心一科。破予立三种俱是行门俱可修证也(三种观心下。并上人今来义状中文)本难约行观无修证文相。何得以事法观无修证答之耶。岂非漫指余义遮掩过非耶。

  且予于释难扶宗记中云。大师于此广谈十种三法。理趣宏深。乃须便示观心妙道。令即闻而修。岂待寻彼止观方始修观。上人今约违文背义各十条。破于不寻止观之失。意云。若不看寻止观。则不可修于事法观门也。斯盖上人不思师资授受说行时节故。费二年捡文。妄加毁斥也。

  且扶宗。本立大师谈兹十法。便示观心。令行人即修。此则正论当时行人。旁及灭后学者耳。岂非大师说诸玄疏。多在圆顿止观之前。所谈玄疏正开座下行人圆解。盖兼有观行之机欲修观法故。托于事相法相。立乎观门。令其即闻即修。得益者何限。岂待玉泉唱。后寻之方修耶。或于事法观道有壅。则咨禀口决。而通达之。故知。所示口决。还是成其事法之观。若为事法请乎口决。岂可却弃事法。而自约行修耶。

  故大师在日。或须口决。或不须者。皆用事法观门。修证。何得云一向不可修耶。

  若大师灭后。传持此教。为人师者。则须一家玄疏三部止观通达谙练也。或有就学之者。师匠必须先为讲其妙经等诸玄疏。开其圆解。听习之际。其中或有观行之机。睹于文中托事。附法观门。乐欲即修。岂可遏之。令莫修习。若观道尚壅为师之者。必须悬取止观之意。而开决之。故荆溪数于记中。指乎止观。乃令讲授之人。取彼广文。决兹略观。既得决通。乃于事法观心。便而修习。岂须背今见讲。自寻止观耶。若宗师未为讲授。岂可自寻而能通解便自修证耶。

  况玄疏本示事法之观。行人却自约行而修。何违文背义之甚乎。此经所谓心轻躁难也。

  又蒙决通之后事法观成。乃名事法观中悟入。不名约行观中得悟也。如引众经成今止观。若得悟者。岂名诸经悟入耶。此则初心行人不待自寻止观。亦不待师匠专讲止观。然后听寻。方修观行也。又观道深妙故。须宗匠开决。

  若道场事式。但自捡彼止观。足可施设。

  若于师门先闻止观。久曾研习。今睹玄疏事法观门。则用本习观法。度入事法观门而修。或因兹得悟。乃名事法观门悟入。非是约行观中得悟也。

  如将无生门观法。度入生门悟者。乃功在生门。非无生门也。

  夫如是修事法二观之者。有何偏执之过。何用约文约义二十段文。枉抑加诬耶。

  又一种根性。只于事法观门。或略闻约行观门。修之得悟。亦不待寻彼止观。故法华三昧只约一念妄心。略论三观。乃有三品证相。上根直入初住。文云。若依此法修之未悟。则依安乐行修之。既修之未悟。方依安乐行修。故知。略观中悟者。不须更寻安乐行也。岂非略观有人修之得悟耶。尚许不入三昧。但诵持故见上妙色。况略有观法安心。何得全无所证(上人坚执内修十乘。外托诵持方为忏法。及引荆溪究竟而论二行相资之说为难。斯盖不知修习久近。故专据久修为难。若久修者。故须相资而运。若始习者。或兼修略观。或但专诵持。亦名修行也。故文云。若人本不习坐。但欲诵经忏悔。于行坐中。久诵经文。若疲极时可暂敛念。消息已便即诵经。亦不乖行法。故云不入三昧但诵持故见上妙色。据兹教文。是开许新学菩萨一向诵经忏悔也。尚未习坐。何能有十乘内观耶。大师元许始行随依一种修行。上人刚然断于新学而修证耶)。

  又辅行云。若依五略修行证果。能利他等自是一途。故知。亦许未论十境十乘。不妨有行人修人也。

  是知。荆溪数云不得将一二句观心修行及驴车之责。正斥邪解之师别指一文。立为顿顿义。旁诫初心不禀师氏口决(已于一家解行通达。亦得口决示于学者。故荆溪于左溪室中。咨禀口决也。又辅行云。若近师氏理须咨疑等云云)专执一句即足之者也。

  又六章皆判属解。就大分说耳。若细论之。不无其行。是知。今文观心不可辄废以初心者。或得宗匠决通。不假寻讨止观。即可依之修入故。或有根性不须广闻。即能修入故。何得云事法观心。但是指示初心。令于止观修行耶。

  若但指示修行处者。只合教义之后。但云观心在彼止观也。何假费词示其事法观门耶然观发挥立废观心所以。只云妙玄事释既广理观(此中观字有何所以。只将谈理便为理观)稍疏。故用观心。今文圆谈法性故。不用观心。

  岂非观心只是以理结事。何曾云指示初学。于止观中修行。何曾云令久修者。不忘本习。盖被前后徴诘。故乃巧立二意。遮前过非。又岂知二意。却是须立观心一科也。

  且二意者。一为久修止观者。不忘本习故。诸文立事法观心也。二为未习止观者。忘于封着。令知起行必依止观故。诸文中立事法观心也。

  若此二意得成。则今文观心一科。越不可废也。何者今文若无观心一释。将何以示久修者附法观门。扶于本习。若无观心一释。将何以令始习者忘其封着。指示于止观中修行。又久修者。本习既拣于阴境修观。今文既亦拣境修观。恰称本习。何得约此谬判。又既令初学。知于止观修行。彼既拣境明观。今文预拣示之。令知要切之处。何得约此谬判耶。岂以太称本习指示太亲。而以为谬耶。

  又妙经文句山城之观。但通对阴境修观。文句既其未拣。故记主令讲授者。依止观拣境示之。故云正当观阴。具如止观第五去文。文句未拣。尚令拣之。今文自简。那却为非。则知。党宗恶见其好也。

  呜呼此文观心。傥违上人二意。且从废置。既恰允上人二意。何以特吐粗言毁兹真观。

  又若谓闻谈果法。自能返观己心故。不须别立观心者。

  此最不可。则诸文教义之后。所有观心。皆须废也。以行人因闻教义。自能修观故。又若自思己行。则闻说事相法相之后。自修约行之观。何须托事附法示之耶。

  又若谓诸文虽谈果法。未具观心之义。故须事法二观。被于久修始习之机。此玄十种三法。虽是果法。已具观心之义。遂不须观心一科者。

  且上人定将何等法门。为观心之义。若以纯明理观。为观心义者。十法既非三种三昧。既不拣示阴境。既不明十乘观法。安得辄名纯谈理观。岂非全无理观观心义耶。

  又云。凡云六即即具观心义者。且文中不将六即判行人修证之位。乃是约之明其果法甚深也。又妙玄十种三法。段段约六即判位。上人又云。彼文合有观心一释。此则六即之后。须有观心。那可辄废。又云十种三法。直显心性故具观心义。且今来义状。已甘十种谈于果法。既非直显心性故。不具观心之义明矣。又云十种三法并我一念横竖照之故具观心之义。其如文中。全无摄归一念之文。又乏观照之语。安得云已具观心义耶。又云以一理贯之故具观心义。其如妙玄十法。岂不以一理贯之。既合更立观心。则一理贯之。又非观心义也。又将三法。例彼净名疏释法无众生云。具观心义。其如彼文。约研心法作观。明乎三脱故。具观心义。今文正就果法示之。全未约心法说之。那得具观心义耶。又云凡论三法。皆阙观心。此更不可妙玄十种三法之后。因何合有观心耶。如释净无垢称。约三脱三身。释后又示观心。今来又撰一义云。十种三法只是三谛异名。三谛唯心所具。久修者。即以正观历之。未修者既知。十种三法是佛所证(直显心性于兹永破)乃能于彼止观修行。

  呜呼惟将义同及以异名。影带明具理观之义。还是久修者。自作观心否。始习者。自于止观修行否。皆非教文示于观法之式。如此说具观心义。越彰不具也。

  又云三法直该修性则具观心义。且释毗耶离城。具约修性明三德后。复约摄归一念。示乎观行一科。况今十种三法。虽该修性。乃是果人修极之法。其体甚深。彻乎三道性德。故从三德释至三道。益彰不是观法之义。

  若妙玄十种三法。云具观心义者。此则稍可。何者。彼一一文。皆约凡夫一念本具三法。乃约六即。历内外凡真因极果判之。而上人却谓彼文未具观心义。此玄十种三法。曾不约心而论。复不从因至果而辨。却云已具观心义。为是戏剧而谈。为是正论法义。不可如此容易。切冀深研。

  既前后穷逐。此玄十种三法。未具观心义。才说佛法。便为观心。此等愆过。皆由自昔不晓心佛众生。约理虽同。事用仍别。乃将心法。偏从理释。谓是真心。致于一家法相及观心之义。全然迷暗。

  予特引金錍不变则万法俱理。随缘则万法俱事。及引妙玄心等三法高下之文。并观境难易之意。本难上人心唯在理。生佛诸法唯事。及难弃于心法取于佛法而为理观。上人遭此难故。乃自知从慈光奉先。已至辨讹答疑书等。所立废观心意并皆破坏。

  遂巧作救义。及曲改难意。且巧救者。谓观六识之妄心。成三谛之真心。及一念即真。教文显说等。

  予闻此救喜跃不胜。盖予义论有益。能转人心。改迷从悟也。何以故。以上人洎所禀。元不知观妄心成真心。及全迷一念是妄当体即真。以致示珠指直以真知释于一念。

  故彼文云。一念灵知性体常寂。又云。一念真知妙体。又云。并我一念清净灵知等。又答疑书云。法性无外。即我一念。兼以果证之理。谓是直显心性。辨讹以一理贯之。谓为理观等。此等岂非直以理性释于心法。实不曾以妄念即真而释。实不曾以观妄成真而解。若元知者。何故示珠指。曲拗妙玄心定在因之句。作心非因果释耶。

  妙玄本显。心等三法理则俱理。事则俱事。就理则高下无差。就事则高下差别。故云。佛定在果生通因果。心定在因。此之圆满之义。被珠指残缺解之。何者以彼谓生佛属事。是因是果。心法属理。乃非因非果。若元知俱事俱理。何不三法俱就事释。何得曲改圣教。抑就我心。作二事一理解耶。若元知三法皆即事是理即妄而真。何不三法作俱事俱理而释耶。

  理既穷矣。计亦尽矣。乃以涅槃玄无观心文。例除此文。斯亦不知说授著述时节。故谬例之也。

  且此玄观心。乃是大师讲时训众策修之语。当时既说。录者岂敢违之。若大经玄义。是章安于大师灭后私制。既已结集。诸部玄义。各有观心一科。后代讲者。必合例知。故可影略。

  又章安述作之际。人事艰危。但得正义显彰旁论观法。故且略之。岂比大师在日。法侣颙颙。皆欲随言修证。此时岂可不附十法立乎观心耶。

  又彼经与此经。俱论果中三法皆真。恐章安例此十法观心故。特略于彼也。岂得却例彼略而废此具耶。

  若须例大经。诸部玄义观心。皆须废也。审思审思。

  况上人只知毁其事法二观不可修证。不思却以无境无观但谈果佛法相而为修证法也。

  何者。既云十法纯谈理观。理观岂非常坐等约行十乘。何得不是修行趣果法耶。既十法文中。全不拣示阴境。全不明性德三千。全无十法成乘。岂非以无境无观之法相为修证法耶。

  上人既遭前后穷逐。明知此玄十法全非理观。乃谩说云。托事附法不立阴境。不须拣示识心。不可修证。

  且事法观。纵不于阴拣境。约行观为何。不于阴拣境耶。若事法观。纵不可修证。约行观为何不可修证耶。

  况复辨讹。立于十法纯谈理观。时甚说理观从因至果功能。故云十种三法。始凡终圣。以一法性贯之。以六即位成之。事事全成于法界(岂非阴入成不思议境耶)心心咸显于金光(此非正观显理耶)此岂非纯谈理观乎。乃至云。学山家之教者。谁不知观心。是趣果上理之蹊径乎(甚许观心可修证也)又云。若了遍一切处。悉金光明法性之旨已。念念圆解心心相续。何患不趣果入理乎。普贤观云。端坐念实相。众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岂非纯谈理观乎(从故云下除注文外。皆是辨讹之文也)至后方云。然一家之教。委明观法。在乎止观。了此旨已。依彼十乘观法修之。方为尽善。

  予今辄定上人当时之意。岂非云此玄十种三法修之。亦能入理证果。但未如止观观法周细。故云依彼修之方为尽善。只云此未尽善非全不可修也。

  及被问疑书。徴其端坐念实相。正是十乘三观。观不思议理。方得名为念于实相。答疑书释曰。既圆谈之处。具理观义。故引证之义。复何爽。又云。若了光明法性旨已。念念而观。有何不可。然此之玄文。十境不足(是何不足未知只欠几境)一观不辨。故修行之人。焉得不尽识于境观修发之相乎。据此两文。益见心心相续及念实相之文。正明圆谈法性。可修证也。但未如止观行法周细。后因捡寻义例。忽得不明十境十乘。是坏驴车之句。遂偏将此句为势。苦破事法观门不可修习。并斥予观心妙道即闻而修之语。及至诘难书以理事二观。并而徴之。事法之观。略谈境观。尚是驴车不可修习。十法之文。既略无境观。何乃却能证果入理。以此并之。上人计穷乃不避恶报。固欺圣眼。而翻转前文。乃谓。心心圆解。属于理观义。念念相续。及念实相。令依止观修行。且辨讹明明。结于念念相续及念实相之句。属能圆谈十法毕。方云。然一家之教。委明观法。在乎止观。既云委明。验知。以彼止观。为周细观法。今文理观。亦可修证。然若无答疑书证之。此语往往被上人转却。其奈明文收掌。见在显说云。证前圆谈之处。安可抵踏。上人既被前书证之。还怀惭愧否。

  法岁法师云。扇既堕地以何遮羞。

  又且纵此文被上人翻转证彼止观。又成约行观法不可修证(以理观正是约行观故)约行之观。既不可修证。事法又不可修证。则一切众生。永沉生死。无出离之门。何以不甘杜断众生入理之门趣果之路耶。

  惜哉上人。亦稍聪俊。能分科节。寻文作义。何不见巧知陋。舍短从长。那得专守邪师之教。坚扶已堕之宗。辄用未详之文。刚废至真之观。今既得新米草。宜弃故者。更若未惬来意。任彼曲救然虽能转计。今置汝于不可转处也。

  第六不体心法之难

  夫立名诠法。对问论宗。必须如日融冰。似箭中的。傥曲回问意。别构答词。则彰理路已穷慧门元壅。

  予昨于诘难书内。立心佛众生。依正诸法。随缘则诸法皆事。不变则诸法皆理。故引金錍云。真如是万法。由随缘故。万法是真如。由不变故。是知。辄不可偏约理释心。偏以事释生佛诸法。

  立此义者。盖由上人师祖已降。皆谓心独是理生佛诸法。唯是于事故。妄认谈于真性便是观心。遂不分心佛高下观境难易。乃以正谈佛法。拗作直显心性。不识果理该于一切。执为一念摄诸三法。及将信解果德之文。便谓纯谈约行理观。

  然示珠指。解于三法。只得心法生佛之义。全不得彼彼众生生佛。彼彼诸佛生佛。所以释云。佛名真觉。生名不觉。心即生佛之心。非离生佛外别有心为生佛之本。经示本末因果不二。故云三无差别耳(佛名下珠指文)。

  岂非谓心是非迷非悟之真心(心唯属理)此心迷则为生。悟则名佛。此则只得一人心法生佛少分(以唯知事造生佛。不知理具生佛。二造双明方名全分)殊不识法界有情。十方诸佛。生佛之全分。因嗟珠指。弃于大海。而取一沤。所得者如爪上土。所失者如大地土。

  故指要断云。心造之义尚亏。无差之文永失。以我一念心法。及一切众生。十方诸佛。各各论于事造。人人说于理具。而皆互具互摄。方名三无差别。若谓己心迷则成一切众生。己心悟则成十方诸佛者。岂可一人悟则令一切众生皆成佛耶(不可论理成。今说事成也)若尔者。释迦观心久悟。我辈那作凡夫耶。又岂可一人迷则令十方诸佛皆作众生耶(不可论权作。今说实作耳)以我独犹迷故。释迦重作凡夫无有是处。故知。珠指辨心法。尚自不足。生佛各有二造。全然不识也。又复心法。局在于理。殊无事理相即之义。

  又若转执。一念心法。有理有事。以制心从理而说。遂以清净灵知。释于一念者。

  若作此说。大乖宗教。殊非得旨。

  何者。若谓制心从理便一向以理释名者。则令事理不分。又使理无显处。若谓制心从理。便不得约事释名者。止观岂不制心从理耶。何故以阴入释心耶。何故以烦恼等释心耶。何故四念处。节节云一念无明心耶。何故法华三昧。以现前一念妄想释心耶。此等真教。莫不彰人制心从理否。荆溪立于无情有性。正为显圆妄染即佛性。旁遮偏指清净真如。珠指正当金錍所遮。云何将所遮之义。为能释之文。如以毒刺损众生之佛眼。殊非金錍决四眼之惑膜。

  然恐上人转计。故且遮之。若论示珠指。实无此解。彼文已定判生佛是所造属事。心法是能造属理。故云。生佛是因果心法非因果也。

  上人执此偏见。以为圆解。盖得少为足。执砾为珠遂一向。执摄色归心观外成内。使帝网之喻唯一明珠。令唯色之文不收诸法(既一向摄色归心。故色等但有能趣之义。全无所趣之体。故不收诸法也)。

  上人以久习此解。毒气深入。虽因前后徴诘。得知须观阴心。及知心佛众生俱事俱理。而释诸难意。还扶旧见。皆归一边。乃谓须是非染非净之心。方能造于如来。全不许妄染之心造如来也。此则全乖阴识理具佛性之义。又亏烦恼之俦为如来种之文。又违性指三障之说。又只知类种。全不识敌对种也。烦恼即菩提之言浪施。生死即涅槃之文徒设。

  上人今云。观六识之妄心。成三谛真心。又何得不许观妄心。造如来耶。又何得遥观非染非净之心。造如来耶。应谓观六识妄心。转作非染非净真心之后。此之真心。更随净缘。方能造如来耶。

  须知。此说大乖圆义。都是僻谈。何者。岂观妄心。转成真心。犹未是如来耶。

  且观妄成真。在于何位。真造如来。又在何位。莫谓成真心则初住。造如来则妙觉否。

  若谓尔者。宴谓僻解。非是圆谈。须知。观妄心成真心。即是观妄心成如来也。若观妄成观行真。名造观行如来。若观妄成相似真。名造相似如来。分证究竟。例之可知(六即如来故云诸也)。

  复应须解。成之与造。俱理俱事。约理则成之与造。俱以即具释之。约事则成之与造。俱从变释之。若妄心具真心即真心。岂不具如来即如来耶(理造)若妄心转变作真心。岂不转变作如来耶(事造)真心就法论。如来约人说。众生无上者佛是。法无上者涅槃是。岂得妄心成法真心造人耶。

  又观六识妄心。成三谛真心。上人因谁开解。若谓奉先座下得闻。且示珠指。全不约妄释心。亦无观妄成真之说。若谓自寻止观得知。都是妄语。何者。若先知观心是六识妄心。终不以圆谈法性故废观心。终不以果理贯六即。便谓纯明理观。终不以正谈果理。以为直显心性也。

  上人于辨讹。将果理贯于六即之义。立为纯谈理观。故问疑书。约心佛高下观境难易之义难之。故云。教文明简佛法太高初心难观。故令观于心法。何故违教。特弃心法。而取佛法为观境耶。

  上人遭斯难故。乃知错将果法妄为理观。便乃于答疑书内。欺心妄转云。何尝弃心取佛。若了十法虽殊。一理无二者。还用无二之解(前后皆将解字为观。今来抵讳谓。念念圆解在圆谈法性。足见妄语也。何故。此文将解照性也)照无二之性。上与诸佛等。下与众生齐。岂是弃心取佛耶(何尝下除注皆答疑书文)。

  此岂非素不知观于妄心。故但云照无二之性。又是但观非染非净之真心。等于染净也。上人虽因前诘难书故。捡看止观。知观六识妄心。然只但见其文。而全迷其义。若知义者。终不更执真心造如来也。终不约真心说唯心也。

  金錍云。故唯心之言。岂唯真心也。须知。烦恼心遍。此则遮于世人约于真心说唯心义。故云唯心之言岂唯真心。应知。唯字正属唯心。乃令约烦恼心说唯心。不可约真如心说唯心。

  岂非金錍本示无情有于佛性。无情色与烦恼心。二法俱约随缘义说。于随缘中。烦恼心为能造。生死色为所造。能造即理故既遍。所造即理故岂不遍耶。

  故义例云。诸色心现时。如金银隐起。心全金故。收一切隐起。色全金故。亦收一切隐起故。若说唯心。亦论唯色。既皆唯皆遍故。皆论有于佛性也。

  言有佛性者。乃是有于果人之性。既云有于果人之性。故心之与色。俱须从因从事而说。既云观妄心成真心。故知。真心须从果说。若论真心。须论真色。已是果法。岂可更别有果性耶。故彼文云。因不名佛。果不名性。今欲示有情有佛性。故须约烦恼心说唯心。欲示无情有佛性。故须约生死色说唯色也。

  若就真如心明唯心。真常色明唯色。乃约遮那有佛性寂光有佛性也。何关有情无情耶。如此解于金錍。远矣哉。

  上人又解岂唯真心句意。云不独约真心说唯心。亦不须约妄心论唯心。盖约真妄合论。说唯心义。欲救珠指独约真心说唯心义也。须知。示珠指是必死之病。纵扁鹊亦不能救。况盲医者乎。

  且珠指从始至终。单约真心摄于诸法。何曾一句云于妄心。妙玄心法定判在因。本显唯在妄心故也。欲顺我义。故自改为心非因果。

  岂非只知约真心论唯心。略不解妄心摄于诸法也。若略知唯心有约妄心义。终不改张圣教也。

  故知。内外二观。皆是观妄显真。

  若修内观。观六识之妄心。成三谛之真心。

  若修外观。须观妄色成真色也。

  若众生诸佛为外境。则观众生阴入色心。成真净色心也。诸佛虽离阴入。行人所观。须将应身色心为境。

  故辅行云。圣人变化所造。亦令众生变心所见。此文虽属心法变造。今引因证果也。又般舟云。约三十二相为境。修乎三观。显乎三谛。故应佛色心。既为行者所观。乃是感应共造。故约感边。亦得是外阴入法也。岂非观妄显真耶。是故等觉犹见他佛。唯至妙觉。更无彼此色相迭相见故。

  应知。随观一境。须当处全摄于诸法。当处理具三千。当处转妄成真。方名圆观。何得云。心唯属理。诸法属事。先须观法归心之后。方说唯色唯心等耶。为执此偏见故谬解不二门。及妄破观心之义。

  上人始暂脱我人。略寻法义。为是鄙僧乖理。为是上人违宗。鄙僧为生净土。故探玄为出生死故讲授。实不敢以己之短掩人之长。实不敢将已堕之义抑他必当之宗。唯诸圣可鉴。谅群彦亦知。惟愿上人退思矣。惟愿上人顺理矣。

  次曲改难意者。予立心与诸法俱事俱理。及举下界众生观于唯心。本难上人直约真性释心。又难不论观妄成真。又难以果佛所证之理而为理观。上人因此难故。深知义负。遂辄改难意。乃枉予不许唯观于心。及自立云。一切诸法。皆因妄心分别遍计不同。为依正色心故。但用三观。制此妄心。即真三德遍一切处。则达色香依正等法无非是心等。乃至云。心既统摄一切。故云十种三法并我一念。岂非一念妄心即真三德。岂不收于十种三法。是故玄文所谈。正是止观约行。观心所显之理。况复文中所谈。备明因果。兼示能观。谁当闻之不思己行耶。

  据兹所说深见上人窃他正义覆己前愆。

  且唯观妄心。因谁得解。是谁不许。只如发挥至前诸义状。何文云唯观妄心。况自将圆谈法性。便当观心。自将果证之理。便为理观。及名直显心性。自解尘尘法界处处遮那。便能入理证果。尚将外境依正。难于简色观心。此等诸说。岂知初心唯观妄念耶。

  予得一家教观。数数徴难。意欲上人知于观慧照乎妄心。

  如问。疑书云。教文明简佛法太高初心为难观心则易。因何特弃心法。专取佛法。为于观法。如此频频晓喻上人。于答疑书内。尚未肯观于妄心。乃云。若了十法虽殊。一理无二。还用无二之解。照无二之性。上等诸佛。下等众生。岂是弃心取佛等耶。

  此岂非不以心佛众生为所托境界。但直缘平等之理。无高无下。等佛等生耶。若其然者。乃以直心为境。等佛等生以此验之。上人何曾。知所观之心。是下凡妄念。依此而研理性耶。

  盖被予诘难书穷逐。计校既尽。乃只得改转难意。谓予不许唯观妄心。此之心行何。用天眼照之。只将前后语词勘验。则欺诈显然。还略知惭耻否。

  况予扶宗记中。以观妄念为宗。故云。一念识心为境。用三观观之。使性德开发。惑灭果成。岂可纯谈法性。便不论观心。又云。虽三道本来真净。诸法当处圆融。其如三惑浩然二死重积。苦不研心作观。何由亲证如上诸法。

  乃至诘难书。核定观心二字。还是许观妄心。不许观耶。如彼文。引金錍不变则万法俱理。随缘则万法俱事。辄不可云诸法是事。心独是理。但为下界众生多著于色故。且多令观于唯心。非谓心独是理故知。文中若云摄法归心。亦且得立所观之境。况文无一句立心为境。境尚未成。观非所议。故此十法。观之与心。二义俱阙。如何坚执具观心义耶(金錍下皆诘难书文)此之文意。岂是不许观于妄心耶。

  所言非谓心独是理者。盖上人承上偏约事解于诸法。独约理体解于心法。致得谈理便作观心。为破此计故。云非谓心独是理也。作此说者。欲令上人。悟解心及诸法。皆是即理随缘之事。佛法生法。不同心法。生佛诸法。既高既广。初心为难观。心法近要。易可观察。故知。此难正欲难不用妄心为境。因何酬答不得。故刚然改作不许唯观心耶。

  又云。下界众生。多着外色故。多令观于唯心。非谓心独是理。盖为彼之师资。因见教文多论心法具造诸法。便将心法。直约理释。意谓真心随缘。造于生佛诸法。所以凡见谈真说理。便谓已是观心。为破此计故。引四念处下界众生着色之文。令知经论多为破于下界众生迷着。故偏多约心论观。是则为破着色病。故多说观心。非谓心独是理故乃多说观心。

  又若转执心有真心妄心。我约真说何妨者。是义不然。

  若谓心有真妄故。得一向约真而说者。色等岂无真色妄色。何不具诸法皆约真说耶。

  故知。不变则色心诸法俱真。随缘则色心诸法俱妄。于俱妄中。心是能造故。多令观心。心法近要故。多令观心。为破下界着色重故。多令观心实非心独是理故令观心。若知此意。即不执说真理便为观心。

  既知心法与佛法。俱约于事有高有下。说于佛法不是观心。上人素不知此意。故累得说佛说理。便为理观。今因诘难略知此意。故即便转计。果佛之理是观妄心所显。故云玄文所谈。正是止观。约行观心。所显之理。作此说者。意欲救于答疑书内一切三法。若横若竖并我一念。罔不照知之义。又是欲救十种三法纯谈理观。以上人今知理观的是约行故。作此救也。

  不思此说招过极多。何者。若将果佛十种法相。入心修观。自是附法观心。何得却云是约行所显。况复此玄正释料拣十法。唯有所附之法。全无能附之观。尚略无附法观义。那有约行观义。

  上人今来。既省正释料拣十法之文。殊无附法约行两观之义。乃曲巧自立。令久修始习二种行人。自作两种观心。乃云。文中所谈。备该因果。兼示能观。谁当读之不思己行。欲以自思己行。便乃自修两种观心也。

  且自思己行之说。乃是策劝之语。大凡宗师解义。若遇诸圣行证之法。便须诫劝令见贤思齐。岂得此语便可救得纯谈理观之失耶。

  若云十法该于因果。及示能观便是行人自修两观。不用别立观心一科者。

  只如四谛五行之文。还该因果。还示能观否。且世出世因果。岂逾四谛。修证体用。岂过五行。况从偏小。简至圆实。又以二妙判开已讫。则已彰境观圆融修证。妙玄此等法相。尚须摄入一念。别示观心一科。

  若此玄从果至因而说。又自是释迦能观尚过菩萨修证。岂是初心境观。何得方谈果法即废附法观心耶。

  妙玄十种三法。一一三法皆从凡心一念。辨至分真极果。上人尚云。须立观心一科。观兹十法(答疑书明明说云。观于十法。不可转为观于三教三轨等也)彼之十法。还该因果否。还示能观否。因何更须观心一科。此玄十法。因何须废观心一科。

  况复两种行人。自摄十种三法。入心横竖而照。寔是上人妄语。翻转前言也。

  何者答疑书自云。以由玄文直显心性故。论一切三法入心而照。乃结云。此玄所谈。非但法相圆融。亦乃理观明白。既云玄文直显。又云此玄所谈。何得今来却是行人自显行人自观。况复前书云纯谈理观(若兼附法不名纯谈)次书云非但法相圆融。亦乃理观明白。岂非翻作正谈附法。兼明理观。则纯谈理观自兹永破也。况复自立纯谈理观。则正是约行观心。被难无于阴境十乘。却云托事附法不以阴入为境。

  如此之说。言无准绳。那堪评论教观。极是不惜人身之者。亦避人嫌笑。未肯作此颠倒言谈。况是传教之人。那得至于斯耶。若欲尽书上人违心负口之过。直恐空费纸墨也。故且止之。幸请省己责躬。舍邪归正。知过能改。亦称君子也。不可更延岁月。必须速降回音。

  第七不知观心之位

  众生若于善知识所及诸教法中。闻心具诸法与诸生佛无有差别。能知心及诸法当体即理。互具互摄者。正是名字即也。约理虽即。约事天殊。故求妙门。破惑显理。乃于名字之位。以妙解揽于万法唯内识心。专于内心。用于妙观。观一切法。或于外境修观亦然。观道若开若伏若断。或入观行。或似或真。此义显在止观及以诸文。

  上人素来全迷此义。故乃于答疑书中数云。观行五品位中。方修内外二观。观成入于相似之位。

  故诘难书曰。若五品中方于二境修观者。只如五品因何得入。又若待至五品方修观者。则名字之人。全无入品之路也。仍为上人开示令知蹊径。乃说内外二观俱在名字位中。造修观成。方入观行相似分真。具引止观之文。明示观成方入随喜等位。

  既将明文显示。上人因兹方悟。自惜亲近邪师暗于位次故。妄指五品方修二观。

  则答疑书中。此过无计曲救。遂于今来义状。全不敢答酬。而返偷诘难书中所示正义。将为己解。乃数数显。书五品是观行成位。以此验之。知上人覆己之短掩他之长。

  只如五品是观行成位。因谁得解。何不首伏昔迷。改邪向正。何得偷窃他义诳惑后生。若据上人如此用心。实非传教之士。尚望人道之心。千里不及。何能论于佛法耶。是知。徒说令末代之机修于止观。既自立至五品位方观二境。则一切众生无修观之分也。辄将此之见识。与人论教观废立之意还得也无。

  何故不甘杜绝众生入理之门趣果之路耶。验此一失则七十纸之明文。都为虚构。前之义状亦是诳言。所立诸义何须更破。自然瓦解。答疑书明文。见在还可更生抵踏否。

  况上人窃他正义。因为己解。前后不少。只如予将修二性一。销于知心无心之文。答疑书难云。若正释十法中。以金为性。光明为修。则容分对。且玄义譬喻附文当体。何尝论修二性一等。

  既被诘难书。举正释中修二性一之文显证。文理朗然。上人若是传教之心。必须循理悔责毁教之愆。然后共扬正观。

  何者上人本据正释无修二性一之义。验观心文中修二性一之义为非。今既显见正释多是修二性一。则知观心文初问答称于正释。安可更加毁破耶。

  况上人刀刀明说正释十法。全无修二性一之义。又云不二门。只约缘了正三因。对论离合。今来何得却据三德三涅槃是修二性一。云具观心义耶。岂非因予前后诘难。得知正释有于离合之义。便窃此义将为己解。而返将此义。立于十种三法为理观也。

  又如观妄心成真心。皆是因予诘难方知。却返用为难。枉予不许唯观妄心。此过亦前文已说。更不重叙也。只据上人此之诳妄之心。不合更论法义。况不知观心之位。余何所言耶。

  第八不会观心之意

  妙玄并释签判云。佛法太高。众生法太广。初心为难。然心佛及众生。是三无差别。观心则易。又云。佛法定在果。众生法一往通因果。二往局在因。心法定在因。又云。若以佛法观之。似如不逮。若以心性观之。似如可见。

  故一家之教。依此意故。乃立阴心。为所观境。所以止观及以诸文。皆令观心。以取近要之心。为观所托。若无所托阴界入境。观依何修。理依何显。故离三障四魔。则无所观境界也。

  纵修外观。托诸佛众生及以依报为境。亦是外阴入法。

  何者佛虽离阴。为众生故示应色心。故等觉已还。见有他佛。既是六根所对之境。非界入摄耶。

  故辅行云。圣人变化所造。亦令众生变心所见。故修观者。即于色心之境。而观法界。

  故观音疏。以众生佛为他境。荆溪直以依正色心为外境。

  是知。不取佛所得圆常自在之法。但用众生所对色心。为所观之境。故观所托之境。不出三科也。

  又般舟三昧。以应身三十二相为境。依之而修三观。是知。三观所显即是圆融三法也。

  今家观法。何处令直缘真理而修。何文令缘佛所证圆融三法而修观耶。以上人自昔全不知依境修观之意。但以己解约酌而言。及遭诘难。则望难未到处。临时转立。

  如将此玄十种三法。谓纯谈理观。岂非全不知理观是常坐等三种三昧。只见发挥云纯谈真性。便约此立为纯谈理观。

  及被问疑书引辅行难之。知非理观。乃转计云。此玄文直显心性。义同理观。而不知错下直显心性之语。专是约行。端坐十乘。及并我一念。横竖照之。正是摄诸三法。入一念心。成乎圆观。乃是附法观心。

  故妙玄四谛。因缘之后。摄诸法相。入一念心。用观照之。并是彼文为成妙行。特立观心一科之意。

  既被诘难书难云。此玄既全无一念及观照之语。乃是为成己义。任情曲撰。上人既捡正释及料拣。全无此义。计穷理极。遂推与行人。自能摄入一念。横竖照之。

  若尔者。何独此玄。行人自摄自照。妙经等诸玄疏。岂彼行人不能自摄自照。何故法相之后。皆立观心一科。摄法入心方名观行。

  若谓诸文或有阙略者。亦须立乎体式之后。方可准例略之。如十二因缘曾立观法。四谛之后。但云观心可解。既此两境。合有观心。故于余境避繁省略则禀教之者。既见谛缘之后有于观心。则知诸境合皆摄归己心以观照之。

  今此玄文。单谈十种果证法相。略未示于观心体式。何得行人自摄自照。此乃上人。错下一念及观照之语。自见无文。自知无义。只得推与行人。若直显心性之语者。奈自立云此玄文直显心性。且推与行人。不得。遂全不敢答酬此问。仍潜改直显心性。而作直显法性也。上人若稍转改有路。终不偷换文字。盖是路极遂至于此也。

  故知。暗心推划。如盲者自行动皆挂碍。皆由不知观心之意。故至此也。

  又答疑书及今来义状。坚执净名疏释法无众生。结为三种解脱。无非观心。不须更作观心释之。欲将此十种三法。亦具观心义。不须更立观心一科。此更不知彼此文意也。

  且净名疏与此玄文。虽同明三法。须知。立义永殊。彼约研心作观。观成称理。依体起用。而谈。故具观心义。此约佛果己证之理。而说安可得同。

  既被诘难书用心佛高下难之。朗然已堕。不肯首伏。遂强据三无差义救之。意云。心佛既其无差。佛法便是心法。作此救义。又彰上人不识三法无差所以也。

  且如释签云。心法众生法。在佛心中。则定属果。佛法心法。若在众生心中。则通因果。佛法生法。在心法中。则定属因。岂非互具互在故则无差别。事用既殊。迷悟宛尔。则须论差。岂可才闻佛法该摄心法。便令佛法在因。岂可心法具佛法故。便令心法是果耶。故荆溪云约理无差。差约事用。故修观之者。须依心法为境而修观也。观心即性。性摄无外。等佛等生。故云游心法界如虚空。则知诸佛之境界。既云游心法界。知。是观心入理。理摄生佛。乃知佛境界也。岂可但云无差三法混乱耶。若佛法便是心法。今家观心之名。因何而立耶。

  故净名疏释法无众生等诸句。一一皆以生空观。历心及余阴入诸法而观。虽附三脱法相。于阴境理境。用观破惑。证体起用。一期略足。

  乃是用于约行观门。修于附法之观也。此同妙乐令将止观境观修托事观也。如是则方具观心义。

  若此玄十种三法。正论果佛所证。尚过菩萨所行。则益之高远。如何凡夫始行。辄可依此而修观行耶。兼文中显示云。约信解分别。因何曲拗作观行释耶。

  然须知。彼文只据研心论于三法。方具观心之义。辄不可以三法义同。便谓此玄亦具观心义。今为具引净名玄义释名中。教观两文。同名三法。皆是圆实。只据未约心论。名约教释。若就心辨即名约观。

  故彼文云。后家翻为净无垢称。今用此翻。以对三身。即为二意。一就事释(教诠三法。虽是圆实。望于观心相应之理。故教属事)二约观心。一事者净义即是法身。自性清净。皎然无点。即是性净法身也。二无垢者即是报身。报智圆明。无有垢染。即是圆净报身。三称者即是应身。大悲化世。名称普洽。即是应身。故智论云。水银和真金(云云)。又引普贤观经。佛三种身。从方等生等。

  二观心明三身者。凡厥有心。心即法性。法性者即是本净。本净者即是法身也。观心相应。明时无暗。即无垢义。无垢义者。即是智断果报身也。随所利物。起一切事。皆如幻如化水月镜像。和光无染。即是称缘应身义也。如是三义不纵不横。为菩提种等。

  请上人看此二种三法。有何差别。岂非只约心即法性观心相应。而辨故。次文三法得名约观心释。

  故彼疏释法无众生。明三脱义。与此玄十种三法。实无有异。

  彼文以约生空之观。历心及阴入诸法而明故。结云具观心义。

  此中正示果佛之法。显云约信解分别。如何辄云具观心义。

  又答疑书五义书及今来义状。坚执此玄十种三法。同于请观音疏托事观者。

  且大林精舍是依报色入。以理智体之。正同方等普贤历尊容道具。用法门体达。此则方是托事之观。此玄为生信解。直示果德十种法相。既不历于依报色入体之。那名托事之观。

  及至被诘难书以此义徴之。上人既知。此玄十法。全无依报事境可托。则事观不成。遂转执譬喻为境。以十种三法为观。又以能诠教相为境。所诠三法为观。须知。此之两说。全无所以。何者夫深法难解假喻易彰。故用譬类。晓喻深法。使禀教者生乎信解。何曾以能譬所譬。为能观所观耶。

  若谓才将譬显法便为修观之义者。只如妙经。岂不以莲华喻其十妙耶。若已具观行之义。何故十妙之中。节节明事法观门耶。若以法喻为境观。实无此义。上人事急之后。谩作此说。

  然虽作此说。亦自知无义。复就教理。论其境观。且一切教部。何处不得名教诠于法理。岂可皆是依境明观。

  又且纵偏小之教。文不即理故。非对境明观。此圆谈法性。文理既合得名观境者。且妙玄岂文理不合耶。何故教理之下。更立观心一科。

  又上人自云。妙玄十种三法之后。合有观心一科。观前十法。是知。以教诠理。便谓依境立观。更是僻解。不足可言。一家教文。都无此说。此亦上人。计穷谩作此说也。

  不二门云凡所观境不出内外。外谓托彼依正色心。实不云托彼教相。内观一念识心。实不依教相而观。恐是宗师立境未尽故。上人更立教相为境耶。

  况又转即说无说而为观境。更无道理。只如妙玄四谛境中。广明说无说之后。又立观解。验知无说义非境观明矣。

  理极之后。又转执云。诸文虽有即说无说。既无修性因果。故无观心之义。此文该于修性因果。故具观心义者。

  且彼无作四谛。还全性起修否。还该世出世因果否。况复上人。本立此玄十种三法。纯明理观直显心性。理观者。则是占察经中实相之观。正当常坐等拣境观理十乘。若少附法相。稍托事相。不名纯谈理观。既云纯谈理观。若全同净名疏附法观者。此则又成纯谈附法观也。若同请观音疏托事观者。此则又成纯谈托事观也。又既云直显心性。若也稍托事附法。则不名直显心性。然此玄十种三法任上人多门巧救。终不得同净名观音疏事法之观。若得成于事法之观。则全不成纯谈理观。又全不成直显心性。

  予今徴诘上人废观心之义。如破狂寇。纯谈理观。直显心性。是上人两书端首。立义宗源。此之二义若坏。则寇中主将已戮。其诸残党。不攻自亡也。

  岂非上人专立此玄已纯谈理观。已直显心性故。可废后文附法相观。今既自云全是事法观。则招伏不是纯谈理观。则后之附法观门那得辄废。

  况今来义状。一向自令行人摄法归心修乎观行。此文显然。招伏十种三法不是事法之观。何得坚执全同净名观音事法观耶。以彼二疏文中。显示二种观门。且非行人自立观法。

  斯盖上人。不会观心之意。妄破观心真教。罪衅既深。必诸圣诛罚在近。遂令心识昏迷立义自相违返。心行既露。过失又彰。速宜惭悔改旧从新。若更固守邪宗。强废正教。则舌烂口中。必匪日矣。审思审思速希回报。

  第九不善消文

  妙玄七科共解。为起五心。而观心一科。令即闻即修起精进心。释签解曰。随闻一句。摄事成理。不待观境。方名修观。

  上人五义书中。谓此是观心式样。乃消不待观境之文不待阴境。意谓。但摄事相法相。归乎真理。便是观心。不待托于阴入修观也。

  此由上人不知说法由绪故也。明起五心。乃是先立正释之意。及至七科正文观心释中。何曾不待阴境。五里之观。全依阴心。故云心如幻炎。一心成观。转教余心。一阴属色。四阴属心。三界无别法。唯是一心作等。立于阴境。如此分明。那得起五心中作不待阴境消之耶。以此验之。上人全不解看读。因何辄欲议论教观废立之意耶。

  既被覆问书举其正释阴境诸文覆难。其义既堕已。当不善消文错下文句。乃于十六个月。日百计思量。但望略有转身得处巧作抵拒。故今来义状转计。作不待拣示识心消文。

  又因予前后徴诘故。深知修观须依阴心。是故今来巧作久修始习二人。消之云。久修者。既已曾依止观。的约识阴。观三千三谛已毕。故今来历事法成观。不须更拣识心而观。故云不待观境。始习者。既见摄诸事法为观。乃无滞教着事之愆。遂知依解起行之意。必欲修习。须依止观等。因此曲救。益见上人不善消文之甚也。

  且释签本。令不待观境。起精进心。即闻即修。何故约久修始习。必待境观。方名造修耶。此则明违妙玄及释签见文也。既云久修者。用止观拣示阴境。显三千三谛之心。方能摄今事法修观。此则须待讲止观观境之后。方能摄今事法修观。何名不待观境耶。

  又且纵久修者。既已于止观境观谙练。闻此事法之观。即能用本习之心修之。不待玄文专示境观也。

  且如未习止观之人。既未有正观之心。乃于此事法二观。全不能即闻即修。又云必欲修习须依止观。是则须待止观拣示阴境。须待止观示三千理境方名修观。则全违不待观境。即闻即修之语。何得以须待观境。用消不待观境。岂非对面违教改张正说。如此则还解看读否。还是能消文否。

  此来立义。顿返宗教。邪说彰露。得非毁谈正教天诛鬼罚乎。又是观心正义。合显昭代。致令上人特引斯教文。证其不待寻止观观境。即闻事法观门。便可修习。

  上人又云。若不看止观。则无圆解摄于事法。入阴识心。观三千理境者。

  盖上人平素不闻善知识随时策观也。纵闻讲说。亦只对科。披读而已。还与自看。一般便谓须自看止观。即能将彼正观之心。修事法观也。

  若以上人止观之解。还可摄今事法修观否。既不知理观是常坐等约行十乘。又以端坐念实相。为圆谈法性。又不识所观阴识。乃谓是非染非净之真心。及错认为随净缘所成佛界之心。又不分事理二造。又不辨内外二境。又不会观心之意。乃谓但谈佛法。便是直显心性。又不晓观心之位。乃令登于五品。方依二境修观。若遇良善师匠指授。终不错谬如此。

  上人莫将此见便为正观之心否。拟将此心历事法而修观耶。须知。此等殊非正解。殊非正观。如此看寻止观。有何等益。

  应知。欲习此宗教观。须近善知识。一家玄疏博达。三部止观深明。如讲妙玄之时。至事法观处。即须悬取止观观境之意。教授行者。令其即闻即修。能习此者。岂待止观教文专示妙境。方令行人修之。但随讲事法观门。皆将止观之意成之。令彼听习之者。随闻一句事法。即能摄归一念识心。修观显理。不待行人自寻止观之文也。不待专讲止观方始修习。

  故妙乐释事法观后云云。下引止观文者。乃是令讲授之者。以广决略也。何得难云。若不看止观。何得自知三千妙境耶。若皆自看止观。便能修观。何故具五缘中。须近教授善知识耶。

  应知但值良师。实不假自寻止观。实不待止观专明境观。但随闻事法观心一句。即可依之修观也。若不遇良师。自寻止观。亦可修习。然亦不妨有宿种强者。一披其文。朗然深证。何啻能修耶。

  今只据上人不值良师故。虽寻止观。大节全迷。故未可以此僻解而修观也。况行人闻事法观门。若更自寻止观。则自依约行观法修之。何不只于事相法相之后。示云修观在止观中说。何假费词约事约法。谈乎观门耶。

  况复大师说妙玄时。且未谈止观。岂可当时行人。闻说事法观门。不即时修观耶。皆须待至玉泉耶。

  若咨禀大师口决。亦只为通事法观中之壅。大师既深证十境十观。得以口决示人。灭后传持之人。若明止观法门。何以不得将己所解。示于新学者耶。

  故荆溪云。若卒无师氏。应以此文及禅门。验善恶相。又云。若近师氏。理须咨疑近师氏者。既示近代行人。岂令亲近智者大师耶。及善知识中云。行解具足。德在于彼。谓益我者。但在于解。故举能说法转人心者。又互发中云。若达三谛。何啻堪为世方等师。故此等说为令行人亲近师范。不教自读其文。以邪为正。

  盖由上人不体此意故。错将须待看寻止观观境。以消不待观境之文。又只见文中摄事成理。而不知摄事入阴心成乎理观。亦以素无良师指授故。专守略文。但谓摄事法入理而已。亦谓入理便是观心。

  盖承上人以真性释心故。予昨为防此计。故引义例理观唯达法性之文示之。岂非彼文虽不云达于阴心。理观既当端坐十乘。岂不达阴识为法性耶。

  上人谓予引此文。更为可笑。为当欲笑何失。岂可酬答不得。但笑而已。引此为证。非是孤然。

  盖由上人于答疑书中。专引此文证圆谈法性。纯是理观。岂非全不达阴识为法性只取法性两字。便为理观也。全不晓能达是十乘。所达是阴识。所显是法性况达在文。尚未解言趣。阴识既略。何由悬解。以此暗昧故。将佛果法相。妄为理观十乘。不请笑兹引文盖旅人先笑后必号啕也。何者既抑彼约行观法不依阴识。则观无所托理无所显。乃用兹非义。废乎观心。既毁方等真观。法说非法。当生必招耕舌之苦。现世又多疑法之愁。何得苦中而自作乐频频抚掌强笑耶。若据上人前后邪说。皆为不善消文。今且寄此一二略示愆失耳。

  如辅行云但观理具。上人乃以不但观理具消之。四念处令专观内心。即以不专内消之。此玄说果佛法性。便以纯谈理观消之。正谈佛果法相。乃以直显心性消之。妙玄绝待三法。乃以隔别事相消之。止观妄染阴识。乃以非染非净消之。妙玄心定在因。乃以心非因果消之。此玄当体真法。乃以一念妄心消之。不二门一切三法离合。乃□单将三因消之。然一家教观。尽以曲解。颠倒消之。至于破立。全无所以也。

  上人因引释签此文。则令己所立义皆破坏也。

  何者岂非本以不待观境之文。欲成事法之观不依阴境。此文既是先出观心一释之意。及乎正明观心中。显然须依阴境。是则不依阴境之义。自然破坏也。

  上人又转计。不待拣阴为境。且观心释中。具含拣阴之意。已如前不识所观之心。段中委说。今不烦叙也。

  上人本计事法二观。全不拣示阴心。因引此文。却成二观有拣阴义也。得非己义自破坏耶。上人本计事法之观。不可修习。文中既云不待观阴。又云即闻即修起精进心。不待阴境之义。既其全坏。须是不待止观专明妙观之境也。既令不待。又令即修。正当不待止观。即修事法观也。

  又更纵上人转计。以不待拣示阴境释之。

  上人本执诸文事法二观。以不拣境验不可修。何故此文。不待观境。便令精进而修。既云是观心式样。验知。诸文事法之观。虽不拣示阴境。皆须精进而修也。得非己义自破坏耶。又诸文不拣阴境。尚可即修。今此玄弃三观一。既已拣境。那得却非修法耶。

  又更纵久谙止观拣境之人。闻此事法观时。不待玄文拣境。能用本习境观修之。

  只如未习止观之人。何故特令不待拣境精进而修耶。

  况妙玄本为先开妙解。对未习止观者。说之为强。何得唯对久习者说之耶。

  皆由上人不得名师点示。遂不善取意消之。致令引文破他。翻今己义自坏。亦由毁灭正教诸圣不容。虽未口吐热血。且教众恶滋彰愿速悔过。勿使噬脐不及也。信与不信速希回报。

  然又诘难书。自问纯谈理观不依阴心。乃是正诘常坐等约行观法。何不拣示识心为境。何不明十乘三观。上人却用事法不待阴境。答之有何干涉。纵令上人。此义十分全成。何能救于约行无境。况十分全坏耶。

  上人本立十种三法。已是约行观故。不须附法观心。今以诸义验之。全非约行之观。能破观心之宗既败。所破之义何伤。应知。十科观心。是大师亲说。是妙行所凭也。

  第十不闲究理

  法华一经出诸教上者。盖由称于自行所证也。

  且道场所得。真实绝妙之理。盖根器未纯故不获已。而兼但对带说之。洎乎二乘心渐通泰。菩萨疑网可除。则舍诸方便。但谈一实圆妙之理矣。

  大师深悟经旨。乃以十妙。而诠示之。虽列诸法相。无不皆以二妙圆实之理。节节融之。

  且三法一妙。最是自行果德。所证圆极之理也。故云三轨者。即一大乘法。十方谛求。更无余乘。亦名第一义谛。亦名第一义空。亦名如来藏。此三不定三。三而论一。一不定一。一而论三。不可思议。不并不别。伊字天目。乃将此三一不可思议绝妙之理。贯通十种三法。而一一三法。皆从凡夫一念心性。约六即辨至极果也。

  上人以全不闲究理故。乃于答疑书首示云。以由玄文十种三法。直显心性。义同理观。若直尔明十种三法。不以法性融之。则更立观心一科。观前十法。此如妙玄但以三轨。类通十法而已。合有观心一释。彼文无者略也。今之玄文虽带十种法相。其如并以法性贯之。法性无外。即我一心。若识一心。则了诸法。何独于一念中。识十种三法。乃至无量三法。若横若竖。罔不照之全我一念。岂此之外。而有法相不融。更须附法作观乎。应知。此玄所谈。非但法相圆融。亦乃理观明白。约此而观。何谓教观不分解行双失(以由下并是答疑书文。不加减一字其文收掌见在)不知上人。约于何义。辄云妙玄十种三法。不以法性融之耶。

  荆溪云。使一代教文融通入妙。偏小之法。尚皆融妙。因何十种圆教三法。却不以法性融之。若妙玄不以法性。融通诸法。则全是有为事相。且待绝二妙。何所堪耶。是则虽谈妙法。不明常住。以不约理论妙故也。

  如此谤于妙经。其口当破。其舌当裂。因何党其邪宗。执其邪解。薰心作孽。一至于此。悲哉悲哉。

  然妙经与此经。约乎教部带不带开未开。而辨融不融相。在其诘难书中也。上人既被诘难。深知错下谤法之言。内心虽伏。而外相不甘。遂作数般道理。分疏抵讳。虽即费词。其奈分疏不开。抵讳不得。何者岂不答疑书意云。妙玄十法。不以理融。故须立观心融之。此玄十法。既以理融遂不须观心融之。正意在此。故无所隐也。

  今来义状。却云由彼历别科中。从实开权。明三教三轨。及类通中。援引文烦。兼非直对经题解释。虑读者忘其观行。故云合有观心。

  且答疑书。自云不以法性融故。合有观心观前十法。何时曾云合立观心观于三教三轨。何曾云观于援引文相。如斯谩说。欲哧三岁孩儿。还肯信否。此乃是公。欺诸方达士。显誷满空圣人。还略知惭愧不。又云妙玄略观心之语者。谓三法直是所观一理。况具修性之说。义与观心相应。若以三法贯通。义当易见故略之尔。是则妙玄十法。法性贯之也。因何前说不以法性贯之。岂非前说不以法性贯之。今说乃以法性贯之。前说须立观心。今说不须立观心。前说观于圆教十法。今说观于三教三轨。及观援引文相。则前说与今说。显然相违。灼然堕负。上人若是君子之心。为法之意。必应首伏。舍短从长。终不将无义之语。抵讳分疏也。斯之谤法之过。皆由不闲究理之所致也。然诸所说。皆为不善究理。且寄此中说耳。

  况彼文三教三轨。既约从实开权。而说皆云。为如来藏所摄。自然不生封着。

  何者既知从一开三三无定三。此玄直将三教。对圆而论。未说权从实出。那能免于差别之执。何故彼文却须观心融之。此文却不用观心融之耶。

  又援引文略。此玄对明三教。岂不引阿含大品等诸经论。明三教十种三法耶。圆教十法。岂全是经题自标。非引经论而立耶。若论纸数。此玄更多。何故不用观心观之耶。又将直附经题明于十法。故云以法性融之。岂妙玄三法。不附妙法之题耶。

  况彼附妙法。是约法立义。此玄附金光明。是约喻立义。因何附世金。却是法性贯之。附妙法而不得以法性融之耶。此等颠倒。必是恶鬼入心。狂迷而说。实不合与上人议论。既谄心恶行如此。终不肯摧折慢幢。终不肯信顺正义。但为惜乎正教被颠倒说混之。又为悔于来蒙遭邪言惑乱。所以略寄数义。陈其梗概耳。

  上人又云。十种法相并以法性贯之。法性无外。唯我一心。乃至无量三法。横竖照之。乃云。应知。此玄所谈。非但法相圆融。亦乃理观明白等。

  正释十种三法。专以道后法性。该于道中道前。乃是的论佛法甚深。而实未谈心法。以上人元不知心佛高下为门不同。故辄云法性无外唯我一心。而摄诸法入心。横竖而照。便谓此之玄文。非但法性圆融。亦乃理观明白。

  故诘难书曰。一念心法。乃是内观之境。仍须教文自立。不可妄添。岂可为成我义。便自任情曲撰。且如正释十科。不见略言一念。何得自融自照成乎邪说。

  上人既遭此难。方当少醒。乃知正释与料拣。不曾摄法归心。不曾用观照了。此义显然又堕。乃于二年。巧作计较。推与久修始习两种行人。久修者。自能摄法归心。横竖照之。始习者。自于止观。修于理观。如此释义。便同儿戏。则此玄文殊无谈理观之文。亦无融法相之说。但是久修止观者。自将观智融照。则十法恰同法界次第但释大小名相而已。

  况复法界次第文初。大师有为成三观之言。学者可以禀教而修。此玄正释之初。大师只今用信解分别。学者禀何言教而修观行。

  上人本立此玄十种三法。纯谈理观直显心性。超过妙玄十法。今却全同法界次第凡夫二乘法相也。彼文虽有大乘法相。岂学三观者。不以凡小法相历心而修耶。然又推与行人说。灼然是上人妄语。何者答疑书。明说以由玄文直显心性。故于一念心中。融诸法相。横竖而照。复自云。应知此玄所谈。非但法相圆融。亦乃理观明白。既云玄文直显。又云此玄所谈。何得今来刚然转作。行人自摄法相归心。自于止观横竖而照。又本立此玄纯谈理观。何得却云正明附法。兼明理观耶。如此将于至教。轻侮戏弄。对于诸圣。妄言绮语。为无来报耶。为无见报耶。若观答疑书此一段邪说。恐大师四辨。以劫寿陈。其谤法欺心之过。亦不可尽。

  切冀上人。就理回心。修功补过。共扶正教。遐益群生。可否之间。速希酬报。其有经王之答足见欺心。当体之酬益知转计。两经观体自语相违。二谛教文频频不答。未能委诘。聊叙如前。幸冀上人。思三报之苦长。念一生之事促。舍于我见。顺彼法门。无谓先师久执此解。既不遭现苦。乃相效而再行。自是当时不闻正义。实抱己见。必无谄心。或恐先示邪宗。俾欲后彰正说。上人今逢正道。须改迷宗。傥违自心。定招恶报。勤勤奉勉。屡屡兴言。只欲显焕本宗。恐上人不思来报。更莫空延时节。幸希速示否臧。草草驰诚。不果周悉。四明住。延庆院法门比丘。知礼和南。

  四明十义书卷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