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大正藏第 43 册 No. 1830 成唯识论述记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六(本)

  沙门基撰

  论。前所略标至彼差别相。

  述曰。自下重解六位心所。于中有二。初标所说总劝教兴。次随解释。此即初也 就解释中大文有二。初以五颂别显心所。后总料简心所与心为一为异。就此初中分为五段。初一颂辨二位。次一颂辨善位。次半颂辨烦恼位。次二颂辨随烦恼位。后半颂辨不定位 以一颂辨二位中。有二。初问起论端。后随问答。

  论。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述曰。即初问也。

  论。颂曰至所缘事不同。

  述曰。下第二段别答所问。初一句颂显明初位。前本识中已辨其相。今略标之。下三句颂。释第二位。于中有二。上二句显第二位名。下一句释别境义。下长行中。准颂所明分为二段。解遍行中有二。初总解颂初句。后释遍行之义。

  论。曰六位中初至如前广说。

  述曰。此即总释颂中初句。今解初字及触等字。此五遍行自性.作业。前第三卷第八识中已广解讫。彼卷所言遍行之义后当说者。今此说之。

  论。此遍行相云何应知。

  述曰。下有三。初问。次答。后结。释颂所言遍行之义。初萨婆多等问但五遍。经部师等问有实五以为遍行。

  论。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述曰。下答有二。初总。次别。此即总答。由教及理二门知故。

  论。此中教者至四是遍行。

  述曰。即是别答。初教答。后理答。瑜伽五十六卷亦引此经破经部等。大小共许。即阿含经。前者亦言起尽经也。此是初经。何故此中但说四者举触为依。如前第三云。瑜伽何故唯说触与受.想.思三法为依。举蕴胜故。即是触生三蕴。且隐作意不说。即行蕴摄故。

  若尔何义故知作意必有。

  论。又契经说至方能生识。

  述曰。即象迹喻经。

  论。余经复说至亦是遍行。

  述曰。经复说故。起尽经也。如前第三卷第八遍行中引。合显扬引经云恒共和合等。及五十五亦云四无色蕴恒和合等。即诸经论不相乖返。不相离相应故名和合。故知作意亦是遍行。亦前四也。

  论。此等圣教诚证非一。

  述曰。大论第三解。根不坏境现前等。五十五亦言。五遍行心所。遍一切心生。第三亦尔。五蕴.百法皆是说故。即是诚证非一。五十五所引是经。余是论故。此即教证。

  论。理谓识起至触一境故。

  述曰。下引理证。诸识起时必缘境依根名有三和。三和定生触。亦由触故方有三和。又若无触时。心.心所应离散不能和合同触一境故。今既三合及心.心所和合同触于境。故必有触。定是遍行。

  论。作意引心至心应无故。

  述曰。作意之性能警心.心所令趣自境。此若无者心则不起。不起故心现行无。非无种子。

  论。受能领纳至无随一故。

  述曰。欢等三相如次配顺.违.中三境。即是三受。余文可知。

  论。想能安立至境分齐相。

  述曰。谓如取是青非非青所缘。及处以来分齐随多随少或大或小等。安立义者。施设等也。若无想不能取境此分齐相多少所缘。故想定有。

  论。思令心取至故必有思。

  述曰。能取正因等。等者等取邪.俱相违相。如第三卷说。故是遍行。

  论。由此证知至义至当说。

  述曰。结上所明。第三文也。然破经部等无别有心所。故显此五心起皆生。如显扬第一引证说有。余欲等五经不说有。理不遍生故别境摄。触等五法性.业。指前第三卷说。其余非遍行之义如下当知。此结前生后也。即是解第一句颂讫。

  次解下三。合有二文。初以五门分别。后例余门。

  论。次别境者谓欲至惠。

  述曰。第一列名释别境义。解第二句上三字。以下二字及第三句全。如文别解。

  论。所缘事境至次初说故。

  述曰。释第四句及解次言。释别境名也。然别四境一一可知。五十五云。所乐.决定.串习.观察四境别也。

  次别解五。第二出体。体中有二。初别出。后总非遍行。

  论。云何为欲。

  述曰。自下各有二。初问。次答。此问也。答中有三。初解体.业。次广前文。后破异执。此即问也。

  论。于所乐境至勤依为业。

  述曰。然勤依者如此下说。及对法第十等皆云。信为欲依。欲为精进依。即入佛法次第依也。然欲既通三性。即唯善欲为依。今又解。勤者勤劬。染法懈怠勤作诸恶亦是勤故。无记事勤即欲.胜解。若言精进。精进唯善。勤通三性。皆欲为依。非唯善勤。下文说欲能起正勤。前解为胜。下三师解。此中所说第一总意。

  论。有义所乐至有希望故。

  述曰。其可欣境。谓漏.无漏可欣之事方生于欲。此据情可欣故通三性。非唯无漏实可欣法。于可欣事欲见.欲闻.欲觉.欲知故有希望。即是四境之中所乐境也。

  论。于可厌事至岂非有欲。

  述曰。此外人问。谓苦秽事等。未得之者希彼不合。已得之者望彼别离。岂非有欲。缘可厌事欲既得生。如何唯言可欣生欲。

  论。此但缘彼至非可厌事。

  述曰。论主答云。此不缘可厌事。谓此欲但求彼可厌之事未合不合。已合得离之位。可欣自体。若自内身可欣不合。及后离位。若欲外境此位。即是缘可欣事生。非可厌事。

  论。故于可厌至亦无欲起。

  述曰。可厌之处即通六识。或唯第六。其中容境八识俱通。全不起欲。不欣彼故。非可欣故。境虽可欣。若不希望亦无欲起。唯前六识。如邪见拨灭.道等时亦无有欲。

  论。有义所乐至亦无欲起。

  述曰。第二师。所乐者。谓所求之境。随境体性可欣可厌。但求于彼可欣事上。未得望合。已得愿不离。可厌之事。未得愿不得合。已得愿别离中。皆得起欲。故论但言求合离等。等取彼也。即缘此二皆得生欲。余文可解。故体宽于第一。唯前七识。或唯第六。有此欲故。于中容境全不起欲。即通八识。或唯前六.及八。以第七识常希求故。

  论。有义所乐至即全无欲。

  述曰。第三师。所乐者谓欲观境。不但求彼若合若离。但欲作意随何识欲观等者。皆有欲生。唯前六识。或唯第六.七.八因中无作意欲观。任运起故。七.八二识全。及六识异熟心等一分。但随因.境势力任运缘者全无欲起。余皆欲生。

  论。由此理趣欲非遍行。

  述曰。结也。于此三中。第三最胜。境稍宽故。即七.八识无欲理生。正合前七识中第四师义。

  论。有说要由至为诸法本。

  述曰。自下破执。萨婆多说。要由有欲希望境力。诸心.心所方取所缘。若不希望如何取境。即欲遍诸心欲为诸法本。证欲遍义。

  论。彼说不然至心心所故。

  述曰。今破不然。心等取境作意功力。警心.心所令取所缘。如前已说。圣教但言作意能生识。不言欲能生心。故知作意令心等取境。何待于欲。

  论。如说诸法至皆由爱生。

  述曰。此即难言。经亦说爱为诸法本。岂一切心皆由爱有。

  若言如爱非遍生心。如何说欲为诸法本顺正理第十广引此经。乃至未云解脱坚固究竟涅槃。

  论。故说欲为至勤依为业。

  述曰。经中所说。说欲所起一切事业。由欲为彼本。通三性法皆有勤故。由此文知。入法初首。由善法欲能发精进。由精进故。助成于欲一切善事。此即说欲为诸善法本。如说信为法本但是善因。欲为法本理应如是。对法十五。谓一切法欲为根本。乃至出离为后边等。故对法.显扬皆说勤依为业。欲通缘三世。欲作意观故非唯未来。以前三师一一三世辨对可知。

  论。云何胜解至引转为业。

  述曰。此判文等一如于欲。

  论。谓邪正等至不能引转。

  述曰。谓此胜解。由邪教.邪理.邪证等力。或正教等力。或非邪正教.理.证力。即泛所缘。于所取境审决印持此事如是非不如是。以生胜解。或教者教示。或是言说。但由转习。理者有此道理。非谓四谛真实理也。即摄一切事及真理。谓此木是木之理等。乃至一切法亦然。证者即修禅定。或诸识现量等心能审决者皆有胜解。由此道理生印可故。更有异缘不能引转令此心中更生疑惑。

  论。故犹预境至非遍行摄。

  述曰。即疑心中全无解起。即染心中少分无也。非审决心亦无胜解。便通三性。

  论。有说心等至皆有胜解。

  述曰。顺正理云。有余师言。今此中解。即萨婆多异师。诸对法异计说。心取境时无拘碍故皆有胜解。谓不同大乘印境决定名为胜解。即疑心中全无彼故。我宗但言无物拘碍心。令心于境能缘者即是胜解。故遍行摄。

  论。彼说非理至即心等故。

  述曰。汝言不拘碍者。若是能不碍名胜解。除心.心所以外法。皆是能不碍。与心.心所为增上缘皆不碍故。若是所不碍。即心.心所皆是所不碍。故言心等等取心所。何但一法。

  若彼救言但由胜解增胜力故。发起心等。不为所碍。

  论。胜发起者根作意故。

  述曰。胜发起因根及作意二法之力。何关胜解。

  若彼救言。根.作意二自力。不能为胜发起诸心.心所。亦由此胜解力故。彼根作意方能发起。

  论。若由此故至便有无穷失。

  述曰。亦应胜解应自无力为胜发起。应复待余法方能胜发。是心所故。如汝作意。若许胜解复待余者。便有无穷失。若胜解不待余。作意等亦应尔故。但以印可为胜解相。故疑心中不得起也。若言心起决定有之。但相微隐何以知也。若以余位有比此亦有。即余位有寻.伺。上地亦应有。但相隐故不可知者。如是大失。即唯决定境起胜解也。

  论。云何为念至定依为业。

  述曰。故四法迹念是定因。

  论。谓数忆持至能引定故。

  述曰。重释业用。曾所受境。念中或有已受彼体。或未得体但受彼类。如无漏缘染污心等。即近亲取名缘彼体。若远取不着总名彼类。他界缘使等并彼中摄。后得智缘有为无漏等。名念彼体。缘真如等。名缘彼类名等。无分别智缘真如时。名缘彼体。初起一念名缘彼类。虽非曾受曾受名故。加行道中作彼观故。名为曾体。亦名彼类。令心明记此生定者。由多增故。定专注故。即唯善念生正定故。若散心念非必生定。

  论。于曾未受至全不起念。

  述曰。释曾未受若体若类。如涅槃等全不起念。即通三世缘之起念。多于过去亦念未来。与前所受诸境合故。若曾闻说涅槃等名而起念者。亦名曾受彼境之类而起于念。若总不闻心散慢缘。便无念起。

  论。设曾所受至遍行所摄。

  述曰。此类非一。虽闻涅槃等。及七.八识境。不明记故亦不生念。

  论。有说心起至忆念因故。

  述曰。然经部师不说遍有。但萨婆多师。正理论第十文。谓有说言失念乱心。即无念故非遍行者。彼复说言。以于后时有忆念故。明今有念为后念因。

  论。彼说非理至前亦有故。

  述曰。今破彼计。勿于后时有染痴等.善信等故。今恒有彼类亦为后因故。若言后生痴等。亦前痴等为因。即念非遍心有。如痴等故。若尔如自证分为后忆念因知前亦有。念亦应尔者不然。心许前有体之上更立用。今已不许前有念体后念等生。何得以念例于心也。

  论。前心心所至忆念因故。

  述曰。心等取境已熏功能在本识中。足为后时有忆念因。何须今念顺生后念。或想取像胜故。为因生后时念足得。何待今念后念方生。

  论。云何为定至智依为业。

  述曰。能生智者此多分言。或净分说。非谓一切。即如定后起痴心故。

  论。谓观德失至决择智生。

  述曰。心专一境依教而缘。证解所缘心便明净。由斯遂有无漏智生。能知所缘德失等相。约四法迹定能生智。非定须然。

  论。心专注言至非唯一境。

  述曰。此专注言。非是定心唯缘一物。即随所注心多少境。或一刹那别欲注心处。深取所缘定即得生。非要前后唯缘一境。

  论。不尔见道至应无等持。

  述曰。其相见道为十六心。观境应无等持。以要前后唯缘一境故。彼一一念皆住其心。于一境转深取所缘故有定也。

  论。若不系心至故非遍行。

  述曰。即散乱心不专注者便无定起。其第七识虽亦别缘。不专注心于境转故。不深取故。故非定俱。如前第五卷说。故彼与此非是相违。此许易境亦名定故。能深取故。

  论。有说尔时至应说诚言。

  述曰。正理师等。乱心等时亦有定起。但相微隐相难知者。今诘彼曰应说诚言。诚谓诚谛。虚言说有理未可通。应缘实言令我知有。

  论。若定能令至是触用故。

  述曰。若彼救言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心起皆有故是遍者。理亦不然。此触用故。触能和合心.心所法不令离别。同一缘故。

  论。若谓此定至无易义故。

  述曰。又汝若言令刹那顷能住一境。心不易缘故遍行摄者。理亦不然。一刹那心等。自然于一境无改易义。何须定尔。非一念心缘此复可更缘彼故。彼谓不然。心等性不定。非唯一念能住一境。由此经言心如猿猴难禁制故。故若一念住一境者。此由定数故有尔也。问彼设无定者。一念之心亦易缘不。彼言若无于定心住一境。则贪等无心自成染。此例不然。专注所缘必由定有。心住于境岂假定尔。不可以贪等无而不成染。便言定等无时心不缘虑。缘虑之事心先自成。岂假余法。其心刹那住境亦尔。若缘虑时必住境故。但深取境假定方能。由此心等不假于定。一念之中能住于境。

  论。若言由定至取所缘故。

  述曰。彼复救言令心取境名之为定。复难彼言。令心取境作意之功。非由定力。如前已说。如须正理第十一救言大广。

  论。有说此定至心一境性。

  述曰。此经部师。以经三学中说为心学。静虑支中说为心一境性。故离心无。

  论。彼非诚证至说彼言故。

  述曰。今破不然。心学者依摄心故。心一境者。令心住一境故说为心。非体即心。

  论。根力学支至非即心故。

  述曰。五根.五力.七觉.八道支中别说故。定非即心。如念.惠等。念.惠等法彼体是思。然非即心故以为喻。此中比量如文可解。亦如正理论第十一广阐。

  论。云何为惠至断疑为业。

  述曰。此说胜惠故言断疑。疑心俱时亦有惠故。至下当知。

  论。观谓德失至非遍行摄。

  述曰。释业义。显非遍行。然于愚昧心中无者。非一切愚皆无。以邪见者痴增上故。今但愚而亦昧心即无也。愚不昧者或可有故。第八识昧而不愚亦无惠也。

  正理师云。

  论。有说尔时至天爱宁知。

  述曰。但相微隐。彼时亦有。今应问彼。天爱宁知。

  论。对法说为大地法故。

  述曰。天爱救言。发智.六足俱我所宗。总名对法。对法说为大地法故。

  论。诸部对法至执为定量。

  述曰。今应难曰。诸部对法展转相违。非是根本佛所说故。汝等如何执彼对法以为定量。总非诸部。

  大段第二遮是遍行。

  论。唯触等五至不应固执。

  述曰。唯五是遍行。如前引经。说十非经。不应固执。须依本经。非末论故。

  既别说已。次总结之。

  论。然欲等五至如信贪等。

  述曰。此中比量。欲等五法。定非遍行。非触等五故。如信.贪等。

  大段第三明欲等五独或并生。

  论。有义此五至必有余四。

  述曰。此师意说。此欲等五。若一起时必有余四。相资之时方作用转。五必俱生。若一不起时。余四皆不起。此安惠义。西方共责。论说四境能生欲等。如何此五定可俱生。又若有境非曾所受。但闻此胜名即生希欲。如何有念。不专注故如何有定。不印是非亦无胜解。故必不俱。彼言四境能生欲等。约欲等五行相增说。谓欲但于所乐境增。故偏说之。非实于中无细余四。故必相资。

  论。有义不定至无后二故。

  述曰。起欲等五或俱不俱。所以知者。瑜伽第三说四一切。说此五种无后二故。第三是时。第四是俱。未必俱故。若言欲等行相不俱增故彼不说俱。五体既俱有。彼处应说。

  论。又说此五至非定俱故。

  述曰。五十五说此欲等五缘四境生。所乐.决定.曾习.所观。所缘四境能缘欲等。非是俱故。论说此五依四境生。若境不必俱。欲等未必并。所缘.能缘各各非定俱故。非必相资。

  此义如何等。

  论。应说此五至唯起忆念。

  述曰。此欲等五缘四境时。或时起一于所乐境唯起于欲。境非串习故无念起。境不决定故无胜解。非所观境故无定.惠。此所乐境既如是简。次余三境准此可知。

  论。或于所观至有定无惠。

  述曰。于第四境唯起专注 问定.惠境同二必俱有。何得别生 答谓愚昧类极愚痴者。为欲摄敛粗动心故。专注系念。非有简择诸法道理。但学缘眉间等。住心。于此时中都无有惠。世间之人皆共知彼有定无惠。

  若尔此境何名所观。所观之言惠之境故。以本论言定缘所观必惠境故。

  论。彼加行位至缘所观境。

  述曰。此愚昧者。于摄敛心加行位中有少闻思。或依师传闻说敛心眉间之言。或独寻经论见敛心之语少有简择。然敛心时但住所缘。系心眉间不能简择。此定所缘之境。从前加行位。说名所观境。

  论。或依多分至其类寔繁。

  述曰。此第二解。或所观境多定.惠俱。此愚昧者虽无惠数。从余多分故说定境名为所观。如欲界中戏忘念天。以多耽染故专注一境。意愤恚天角眼相视专心致死。又或起贪。或瞋他等。唯有专注而无简择。亦痴多故。其类非一。如此愚痴闇昧多者。唯有定故于所观起一定也。

  论。或于所观至驰散推求。

  述曰。或唯起惠。谓掉举多者不专一境。驰散其心推求法相或复事理。唯有惠无定亦世所共成。即四境中一一别起。境互所无合有五种。

  论。或时起二至合有十二。

  述曰。此说于境但具二义。故说起二。今说或于二境起二。即以所乐为初合余有四。今论但举欲之所乐合。谓所乐.决定为初合起欲.解。以所乐.曾习境合起欲.念。以所乐.所观合起欲.定。以所乐.所观合起欲.惠 次以决定为初合余有三。谓以决定.曾习境合起解.念。以决定.所观合起解.定。以决定.所观合起解.惠 次以曾习为初有二。谓以曾习.所观合起念.定。以曾习.所观合起念.惠 次以所观同起定.惠为一。今论有三。举初之二。及此后一。总合以前有十个二数也。

  论。或时起三至合有十三。

  述曰。此说于四境起三数。初以所乐为首合余有六。论但举一。谓于所乐.决定.曾习合起欲.解.念三。复以所乐.决定.所观合起欲.解.定三。复以所乐.决定.所观合起欲.解.惠三。复以所乐.曾习.所观合起欲.念.定三。复以所乐.曾习.所观起欲.念.惠三。复以所乐.所观起欲.定.惠三。如是以决定为首有三。谓于决定.曾习.所观起解.念.定三。复于决定.曾习.所观起解.念.惠三。复以决定.所观起解.定.惠三。如是于曾习.所观起念.定.惠三。合总四境起欲等有十个三也。此中但举初一后一。

  论。或时起四至合为五四。

  述曰。谓于四境更互除一。谓初于所乐.决定.曾习.所观起初四除惠。如是于前四境除定取惠。如是于前四境中除曾习。即于三境起四。除念取定。如是四境中除决定。于三境中起四。除解取念。如是四境除所乐于三境起四。除欲取胜解。即互除一。合四境起亦有五个四也。此中但举后一初一。一一料简如前可知。

  论。或时起五至具起五种。

  述曰。文易知故。

  论。如是于四至三十一句。

  述曰。合前一一别起乃至起五。总有三十一句。此中所说皆据因位。

  论。或有心位至此类非一。

  述曰。六识一时中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现前。于散疑境等率尔心起六识。皆无此欲等五。此举粗显。乃至等流亦有此事。准义应知。或第八识俱此五亦无。第七识如前有诤。故知欲等非必定俱。

  自下第四八识分别。

  论。第七八识至如前已说。

  述曰。此七.八识若因若果位或有或无。如前已说。

  论。第六意识至皆不遮故。

  述曰。若在因中。或五俱起。或一一别生。若在果时一向定有。此中即是诸位容有。若转依.未转依皆不遮故。

  论。有义五识至无简择故。

  述曰。此五皆无。五识缘现在已得法起。任运缘故无欲。欲缘未得境作意希望生。故五识无也。五识任运缘境。胜解审决印持。故五无胜解。五识刹那恒取新境。不缘过去故境而生。无有追忆。故无念也。五识如对法第一末说。自性散动无有专注。故无定也。五识不能推度无有简择。故无惠也。此师以天眼.耳通是意识相应惠。瑜伽论依眼.耳俱时意识相应智说为通性也。后师即彼二识为所依。智为能依故有惠也。

  论。有义五识至念境类故。

  述曰。第二师云。五识亦非决定有此。然或有时容皆具有。若上意识增上希望未来境等。即五识无。缘现在境由意引生。微劣希望亦乐现境。故有欲也。八非意引任运而生。于境不乐故无欲也。五识虽无增上审境如第六识。由意引故亦有微劣印境义也。五识虽无如第六识念曾所受境体之念亦有意引微劣于现境上念也。现在之境是过去之类。念现在故亦有念也。若第六识亦念过去曾受境体。亦念现在曾受境类故是增上。皆意引生。

  论。虽不作意至故容有定。

  述曰。五识虽无如第六识作加行意系念恒于一境之定。亦有六引微劣专注现境义。故有定俱也。杂集论中遮有漏五识能入三摩呬多等引之定。不遮三摩地等持定也。谓等持通定散。但专注境义。等引唯定心作意专注故。

  言等引者。一引等故名等引谓身心中所有分位安和之性。平等之时名之为等。此由定力故此位生。引生等故名为等引。二等所引故名等引。谓在定位身心平等。由前加行入定之时定势力制伏沈.掉。名之为等。此等引生在定分位。此在定位定数。从前加行得名。名为等引。等能引故 其等持者。平等持心等但于境转。名为等持。故通定散 其等至者。亦有二义。一云至等。谓在定定数势力令身心等有安和相。至此等位名为等至。二言等至由前加行伏沈.掉等能力。至此安和分位名为等至。此与等引大义少同。梵云三摩呬多此云等引。三摩地此云等持。三摩钵底此云等至。

  论。虽于所缘至有惠无失。

  述曰。五识虽无推度深取。亦有微劣简择之义。故有惠俱。由此大论六十六说眼.耳二通是二识相应智。前师解此如前已说。既二识有惠故。例余三识亦然。或是无记。或生得惠。或加行惠。闻.思修所成即彼类故。佛地论说除漏尽.神通。余通妙观察智者。以眼.耳俱意。亦是二通故。多时相续不间断故。五识数间断故。但说意俱之者。多分妙观察智摄。

  论。未自在位至此五定有。

  述曰。因中五识或有.或无。无此时多。有此时少。第六意识有此时多。无此时少。

  论。乐观诸境至作事智故。

  述曰。此释佛地有欲无减等。其文可知。然佛五识不同凡夫许佛亦缘三世起。故知有念缘曾受境体。非如因中唯念境类。佛地五识有作事智。故知有惠。庄严论等说故。

  论。此别境五何受相应。

  述曰。此下第五问也。

  论。有义欲三至非所乐故。

  述曰。欲通三受俱。除忧.苦二。以此二境是逼迫法方生忧.苦。欲缘所乐故非二受俱。又五识中无此等五。欲非苦俱。受如前说。

  论。余四通四至五识无故。

  述曰。余四通四受除苦。胜解等四五识无故。亦非意地有苦根也。前第一师意中无苦。五无欲等之师义也。

  论。有义一切至求欲证故。

  述曰。第二师说。一切五受皆五相应。何以忧根与欲俱也。瑜伽五十七。对法第十说忧根于无上法思慕。欲证愁戚所摄。即善法欲与忧俱也。证忧余时亦得俱也。

  论。纯受苦处至前已说故。

  述曰。此证苦俱。又地狱全。鬼畜少分纯受苦处。如前已说意有苦受。亦希求解脱。解脱者解脱彼苦。故欲苦俱。

  论。论说贪爱至必有欲故。

  述曰。对法第七.瑜伽五十九。说贪与忧.苦相应。贪必欲前境故必欲俱。亦知欲数苦.忧俱也。即答前师。欲忧.苦并。

  论。苦根既有至苦俱何咎。

  述曰。如前已说苦根在意。故后余四亦得相应。此就他宗设说五识无欲等。故说自意识有苦根义。

  论。又五识俱至义如前说。

  述曰。此说正义。五识并有。已说欲与忧.苦相应。故但说四与苦等俱。并如前说。有微细解等。五受相应。

  论。由斯欲等五受相应。

  述曰。结政义也。此论上文逐难分别。

  自下第六三性。第七三界。第八三学。第九三断。第十漏.无漏。第十一报.非报等诸门分别。

  论。此五复依至如理应思。

  述曰。任自思取。然五数与烦恼.随烦恼相应。有漏善心或俱.不俱等。下自当知。非以烦恼等中欣.戚行别故。善中加行.生得缘世.无为别故不与相应。前遍行五有心必有。明通一切皆无遮故。但于欲等诸门分别。◎

  ◎论第六

  论。已说遍行至其相云何。

  述曰。明心所中。下第二段。初结前问后也。

  论。颂曰至行舍及不害。

  述曰。自下依问别答。初颂。后释。即为二也。然百法等信后说勤。此中根后方说勤者。彼依因依以辨次第。信为欲依。欲为勤依故。此约立依以辨次第。依根.精进立舍等三。理须相合。故不同也 言行舍者。此行蕴舍。别受舍故。及言有二。至下当知。

  下长行中文别有三。初释善得名破异宗执。次依颂列别出善体。下诸门辨。

  论曰。唯善心俱至定有十一。

  述曰。解善得名破异执也。解颂善字。定十一故者。遮异执故。且萨婆多法救.俱舍.杂心等说善有十种。除此无痴。乃减此一。正理论师说有十二更加欣.厌。婆沙虽说别有厌等。法救等不说。故此中非之但言唯善十一。不言遍善 故遮彼也 正量部说十三唯善。此十一外更加欣.厌。故此定言遮增减执。又遮萨婆多等轻安遍善。今言唯善非必遍善。下虽更说有多善法。其胜用者唯十一故。

  论。云何为信至心净为性。

  述曰。次下第二出诸善体分为八段。合惭.愧为一。三善根为一故。别解信中初申正义。下破外执 申正义中。初略。后广。略中体.业。此即性也。显扬.对法.五蕴论等虽文同此。然有实等不别分别。唯此说之 实.德.能三是信依处。是境第七 深忍.乐欲是信因果 心净为性。正显自体。

  论。对治不信乐善为业。

  述曰。此明业用。显扬说有五业。然治不信。初与此同。此言乐善。即彼四种。能得菩提资粮满故。利益自他故。趣善道。增长信。即是论中坚固信也。对法论说。乐欲所依为业。即是彼第九云。信为欲依。约入佛法初首为论。若言通论一切信业。显扬五业中。除第二菩提因。

  论。然信差别略有三种。

  述曰。下广前难有三。初解依处。次解业用。后解自性。初中又二。先标。后释。此初也。

  论。一信实有至深信忍故。

  述曰。谓于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对法云。于实有体起忍可信。古师依此谓此四谛体实有也。今此中言。若信虚空此是何等。体非实故。亦非谛故。为信虚空即此摄故。但可总言若理若事。空虽体无。有空理故。

  论。二信有德至深信乐故。

  述曰。同体别体.有漏无漏.住持真行所有三宝。皆是彼摄。如真净故。所余是此真净方便亦名真净。

  论。三信有能至起希望故。

  述曰。谓于有漏无漏善法。信己及他。今能得后能成。无为得有为成。世善得出世成。起希望故。希望欲也。忍.乐.欲三如次配上。对法但言谓我有力能得能成。且据自成。此亦通他总致能得等言。

  上来已解信所依讫。随文便故未解心净。次释彼业。

  论。由斯对治至世出世善。

  述曰。正治不信彼实事等。能起爱乐于无为证。有为善修。故是信业。

  自下欲显忍.乐.欲三是信因果。及欲显彼心净之言是信自相寄问徴起。于中有四。一问。二答。三难。四通。

  论。忍谓胜解至自相是何。

  述曰。此外问也。前言忍者即谓胜解。忍可境故。即是此信同时之因。下言乐.欲并是欲数。乐希境故。即是同时信所生果。此中何者是信自相。确实论其自相是何。确者实也。或忍.乐.欲。异时因果。理无遮也。

  下论主答彼。因解心净。

  论。岂不适言心净为性。

  述曰。适者向也.才也。

  论。此犹未了至为难亦然。

  述曰。三外难言。此由未了彼心净言。若净体即是心持业释者。信应非心所。净即心故 若净体非即心令心净者。心之净故依依士释第三转声。惭等何别。亦令心净故。若心俱净法。邻近释者。净与心俱故。为难同令净。亦惭等无别。

  论。此性澄清至立心净名。

  述曰。论主通曰。此信体澄清能净心等。余心.心所法但相应善。此等十一是自性善。彼相应故。体非善。非不善。由此信等俱故心等方善。故此净信能净心等。依依士释。又惭等十法体性虽善。体非净相。此净为相。故名为信。唯信是能净。余皆所净故。以心王是主。但言心净。不言净心所。文言略也。

  论。如水精珠能清浊水。

  述曰。喻如水精珠能清浊水。浊水喻心等。清珠喻信体。以投珠故浊水便清。以有信故其心遂净。

  若尔惭等例亦应然。体性净故。斯有何别。

  论。惭等虽善至无滥彼失。

  述曰。其余惭等体性。虽善令心等善。不以净为相。但以修善.羞耻等为相。此信以净为相。无滥惭等之失。非惭惭故。信是无惭。非信信故。惭是不信。今此净者。信体之能。

  论。又诸染法至故净为相。

  述曰。此第二义。所余一切染法等中。各别有相。如贪.爱等。染心所内唯有不信。自相浑浊。浑浊余心等令成染污。如极秽物自秽秽他。亦如泥鳅动泥浊水。不信亦尔。唯一别相浑秽染污。得总染也。信正翻彼不信浑浊。故以净为信之相也。下破有二。如文可知也。

  论。有说信者爱乐为相。

  述曰。上座部义。或大乘异师。谓爱乐彼法故。

  论。应通三性至非信所缘。

  述曰。论主难云。应通三性。爱三境故。若许三性体应即欲。欲缘所乐故。若汝之信有其善.恶。恶不信可是有。于无记中其信是无。复非是欲。又信于三。信非三性。何妨爱三而唯性善。及为遮此妨作是言。又于四谛皆有信生。若爱乐是信。应于苦.集二谛信不缘之。谁有圣者爱乐苦.集故。苦.集谛应非信所缘。

  论。有执信者随顺为相。

  述曰。或大乘异师。或是大众部。以随顺彼法是信相故。

  论。应通三性即胜解欲。

  述曰。境有三性故随通三。若许尔者应胜解.欲。

  彼若救言虽言随顺体非解欲者。

  论。若印顺者至即是欲故。

  述曰。论主难云。随顺有二种。一者印顺即是胜解。印而顺彼故。二者乐顺即是欲数。乐于彼法即是欲故。

  若彼救言二俱之顺体是信。非即欲.解。

  论。离彼二体至心净是信。

  述曰。论主难云。若离欲.解决非顺相。非彼二故。如受.想等。故论但言离彼二体无顺相故。由此应知心净为信。忍可及欲是信之具。正理论师以忍可为信。即当此胜解也。

  论。云何为惭至止息恶行为业。

  述曰。下第二段惭.愧合解。于中有二。初别解。后总解 依自法力者。显扬云。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耻过恶。即是二缘。今此乃显惭之别相。即是崇重贤.善二法。谓于有贤德者若凡若圣。而生崇敬。于一切有漏.无漏善法。而生崇重。此是惭之别相。至下当知。对治无惭其义可知。与止息恶行为所依。由此故恶不转。显扬皆例于信起五业。初皆所治别业。即皆同此。

  论。谓依自法至息诸恶行。

  述曰。谓于自身生自尊爱。增上于法生贵重。增上二种力故。崇贤重善。羞耻过恶。谓作是意言。我如是身乃作诸恶。彼法甚好次依用之。即虽依周.孔之书皆名贵法。世礼仪故。然以刑防恶如国法律。即是后文世间愧摄。

  论。云何为愧至止息恶行为业。

  述曰。依世间力轻拒暴恶。别者谓若他人讥毁。及羞诸恶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间。恶法名他。故对法但言羞他为体。显扬即言于世增上。即是缘也。有恶者名暴。染法体名恶。于彼二法。轻有恶者而不亲。拒恶法业而不作。或总轻拒。或总暴恶。此皆是愧别相。余业如前。

  论。谓依世间至息诸恶业。

  述曰。谓为世人所诃。自厌于恶染己二增上力。所以乃止息诸恶业。

  论。羞耻过恶至假说为体。

  述曰。下总解有四。一会旧文。二难古说。三释外问。四解自他。此初也。羞耻等是惭.愧二法之通相。故诸对法.显扬等。依此通相假说为二别体。彼虽言他.自增上等。然是起缘非是别相。

  今难彼言。

  论。若执羞耻至有此义故。

  述曰。下难古说有四。一体无别难。二不相应难。三非实有难。四不遍善难。此初二难也。执彼羞耻为此二别相。应此二体无有差别。相无异故。既尔二体定不相应。无二受二想等体有此俱起义故。二量可知。

  论。若待自他至便违圣教。

  述曰。此非实有难。谓彼若言由待自.他境差别故二体有别可俱起者。应此二种。皆非实有。有所待故。如长短等。无别自体待自.他故方成二别。岂非是假。若许是假便违圣教。五十五等说十一善中八是实有。

  论。若许惭愧至十遍善心。

  述曰。不遍善难。又彼若言此二体定实有。然前后生。不可俱起。待自.他故。若尔复违论说十遍善心。此大论中六十九说。至下当知。故知二法非前后起。

  论。崇重轻拒至何乃偏责。

  述曰。下解释外问有六。一问。二答。三难。四通。五徴。六释。此问也。若崇重善为惭。唯缘善故。轻拒恶为愧。唯缘恶故。是二之别相者。此二所缘既有异故。应不俱生。彼此二失既同。何乃偏能啧我。我亦境别。缘自他故。不同时故。

  论。谁言二法所缘有异。

  述曰。此论主答。即是惭.愧同一境也。

  论。不尔如何。

  述曰。此外人难。

  论。善心起时至所缘无别。

  述曰。此论主通。善心起时随缘何境。不简诸谛.实等。皆是随一善心。此一聚心等中。皆有崇重善及拒惮恶义。此二种义是二别相。非二所缘。所缘同故。即是二法各别功能。是二别相。一性能崇善。一性能拒恶。善心起时必有此二故得俱起。此中非是二所缘故二必同缘。故此二法遍善心也。

  论。岂不我说亦有此义。

  述曰。外人复徴。我前所言亦有不缘自他境别。但是二法待自及他。功能异故。许俱时生。体非假有。

  论。汝执惭愧至前所设难。

  述曰。此论主释。惭.愧俱以羞耻为相。即是此二自相既同。何理能遮我前所设难。一体无别难。二不相应难。三应假有难。四非遍善难。故我可然。有二别相所缘不别故。

  论。然诸圣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解自.他。其中二释。一自身及法名自。世间王法等名他。内外异故。又涅槃经.对法等。说此二别顾自他者。崇善是顾自义。拒恶名顾他义。所以者何。下通二义。于己益名自。于己损名他。故即会自他是二别相。正理论师云。羞现罪因名自。现属身故。羞罪果名他。非现属己故。今显别彼也。

  论。无贪等者至近对治故。

  述曰。下文有二。初总。后别。总中又二。初牒颂显。后释善根。颂中所云无贪等三根。等者等取无瞋.无痴。释根名者。生善胜故。有何胜也。三不善根正相翻对。近别对治故。此远总对治。即正见也。非别治故。然准此下文。三不善根。由三义故。一六识相应。二正烦恼摄。此二简诸一切心所非不善根。三起恶胜故。正释根义。其此三法正对翻彼名为善根。今准此文。善根由二义。一三不善根近对治故。简余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非不善根近对治故。二生善胜故。正释根义。余论无此。如文可解。

  论。云何无贪至作善为业。

  述曰。下别释有二。初解无贪瞋。后解无痴。初中又二。初别解二。后总解之。有谓三有之果。有具即能生三有之因。相顺之因唯是有漏。为缘之因亦取涅槃。能发贪等故亦是具。中有.业.惑皆是业具。无著为性。恶行不起故善能作。

  论。云何无瞋至作善为业。

  述曰。苦谓三苦。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准无贪中。灭谛涅槃亦是苦具。违理生故。

  论。善心起时至俱遍善心。

  述曰。此总解二。其诸善心随缘何境。一一心中皆无著无恚。此是功能。贪对有.有具。瞋对苦.苦具。立二别相。观谓观待。如惭与愧观待自.他。非要无贪缘有.有具。无瞋缘苦.苦具。故遍善心。如惭.愧说。贪通三界发业。润生。总说有.有具。瞋唯欲界发业力胜。故云于苦.苦具。然对法与此同。显扬瞋但约有情重处为论。今能除法并通三界。

  下解无痴有二。初略。后广。

  论。云何无痴至作善为业。

  述曰。此略也。无痴于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作善止恶是此体.业。

  论。有义无痴至决择性故。

  述曰。广有二说。体即别境惠。对法第一说。报.教.证.智决择为体。彼是本论。彼释云。谓报.教.证.智。是生得.闻.思.修。如次配之。以报为生得。生便即得故。从所依名报。闻缘教生。从境为名故。思能引证故。说思为证。证是修惠。是思所生。思惠从果以彰号。智谓修惠。是所生故。当体得名。若名修惠。从因定为名。

  问若体即是别境惠者。何须善中唯说于惠。余四别境善中不说也。

  论。此虽即惠至故复别说。

  述曰。为显善品有胜功能。增长善故。断不善根故。如烦恼中见用增胜故别说之。

  论。有义无痴至善根摄故。

  述曰。下文有四。一标宗。二引证。三会违。四立理。此初也。此以量破。无痴。非惠别有自性。正对不善之中无明善根摄故。如无贪等 量云。无痴。定别有体。所正对治是不善根故。如无贪瞋 又此离惠实有自性无贪等三善根摄故。如无贪瞋 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摄。舍等为过故。

  论。论说大悲至应惠等根摄。

  述曰。下引证。有二文证。此以教理齐难。何以知实。亦有文证。瑜伽五十七卷说大悲以彼无嗔.无痴二法为体。非二十二根摄。若无痴以惠为性。此大悲如十力。应二十二根中惠根。三无漏等根所摄。彼说十力.四无畏等惠根等摄。不摄悲故。此为一违。然彼前师何以解此文。彼云以有无嗔为体故非根摄。至下当知。

  论。又若无痴至余皆是实。

  述曰。又引论难。若此无痴以惠为性。如不害等应非实物。不害以无嗔为性。此以惠为体故。若许无痴是假。便违大论五十五说十一善中不放逸.舍.及不害三是世俗有。余皆实有。由前一理二教故别有体。

  若尔对法文如何通。

  论。然集论说至理必应尔。

  述曰。此会违也。惠为体者。举无痴之因果以显无痴。无痴之因及果皆通四惠。或是俱时。或是别念。此是等流.增上.士用果故。如彼论解信中。亦以忍乐即胜解欲。举信因果以解信故。无痴亦然。以为同喻理必应然。以四惠为因果而表无痴。

  所以者何。

  论。以贪嗔痴至立不善根。

  述曰。下立理也。由此三种能具二义。一六识相应。即简疑等。二正烦恼摄。简不信等。余非此位。小乘三义简。此中二义简。及起恶胜故。解于根义。二简余法。由一义故立不善根。

  举此所治方辨能治。

  论。断彼必由至必应别有。

  述曰。断彼三时必由二对治。一通对治。即唯善惠。能总断故。二别对治。即无贪嗔痴。如贪.嗔二有通.别对治。不善根摄故痴亦尔。不善根摄亦有二对治。如贪.嗔二故。必别有无痴。以不善根起恶胜故须二对治。余惑不然。由此因缘无痴离惠定别有体 前师解大悲非根摄云。以用无嗔.无痴二法为体。论从无嗔说为非根。实是根摄 若尔即三念住等亦尔 不尔大悲似四无量中悲唯以无嗔为性。今从无嗔说根所不摄。念住依惠故根所摄。且约影显非实理文 若尔即三世俗有文如何通 答实有者体即惠故 问不害体即无嗔。应非假有 答世俗有言通假实故。如种子世俗有言。即是实故。三是世俗皆是假有。此亦不然。如五见惠分说为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无痴亦尔 若尔不害无嗔分。如何通 故后师为正。

  颂所言勤安等者。

  论。勤谓精进至满善为业。

  述曰。下文有二。初略后广。勤苦名通三性。此即精进故体唯善。于善品修。于恶品断。事中勇健。悍且勇而无惰。自策发也。悍而无惧耐劳惓也。勇者升进义。悍者坚牢义 满善为业者。对法云成满一切善品为业。彼释云。满善品者。谓能圆满随初所入根本静虑。成善品者。谓即于此极善修治。此中但言满善。彼据因中一分随所入定更复修治。此据行因成佛果满。更不修治故唯言满。即通三乘究竟果位。或作善事圆了名满。能满善故。非要圣果。

  若唯言勤。三性之法俱可勤苦。然此中言何性所摄。

  论。勇表胜进至唯善性摄。

  述曰。下广解有二。初释前难。后辨差别。此初也 勇表念念高胜。非如染法。设虽增长。望诸善品。皆名为退。亦不名进。无益进故 进谓进成圣者身故 悍表精纯。简四无记无覆净也。彼虽加行作意修习。而非精纯。不应正理故不名精。复非染故乍可名纯。今此精纯即总释也。

  论。此相差别至无退无足。

  述曰。有五如文。下辨差别有三。初论家作名。次引经属。后显位异。此初也。

  论。即经所说至如次应知。

  述曰。即以经属。显扬但有经之五名。对法二名皆悉具有。八十九云。最初发起猛利乐欲名被甲。经名有势。如着钾入阵即无所畏有大威势。次起坚固勇悍方便名加行。经名有勤。坚固其心自策勤也。次为证得不自轻蔑亦无怯惧名无下。经名有勇。不自卑下更增勇锐。次能忍受寒.热等苦。于劣等善不生厌足。欣求后后胜品功德等名无退。经名坚猛。遭苦不屈。坚猛其志。次后乃至渐次入谛观等后后胜道名无足。经名不舍善轭。轭谓车轭。以轭牛者令牛不出能有所往。善法亦尔。轭修行者不越善品。往涅槃宫修曾不足。从喻为称。

  下显位异。

  论。此五别者至三品别故。

  述曰。今此第一。即初发心。余四修行。修行中有二。自分胜进。自分行中有上中下三品别故。总为五也。且如初地行舍有初发心。有下品中品上品行檀。檀成满已方入二地。持戒胜进趣后名胜进行。如是乃至十地之中位位皆尔。如十地论广解。

  论。或初发心至修差别故。

  述曰。下第二解。此五即是四种修中加初发心。谓长时修.无间修.殷重修.无余修四。如对法第十二抄.及摄论第七广解.下第十卷说。然十八任持精进有三。摄此四者亦如彼抄。本地菩萨地.及决择七十八等并尔。即六度皆有也。

  论。或资粮等五道差别。

  述曰。自下第三解。资粮.加行.见.修.无学五位。如对法第八末.第九等解。

  问既通三乘。三乘无学云何无足。不舍善轭。果已满故。

  论。二乘究竟道至乐利乐他故。

  述曰。二乘无学。回心欣大菩提故。佛究竟果。乐尽未来际利乐有情故。皆得名不舍善轭。趣寂二乘亦利乐他。即波罗蜜者。略故不说。

  论。或二加行至胜进别故。

  述曰。又加行等四道为五。然加行中有近有远。名二加行。四道如后第十卷解。即此并前合有五解。

  论。安谓轻安至转依为业。

  述曰。亦牒颂解谓轻而安隐。离重名轻。调畅名安。此有二种。一无漏者。除有漏粗重。粗重通三性。二有漏者。除烦恼粗重。唯是善性。此正对治惛沈一法。然对法说除一切障。显扬云除粗重。然对法第十说亦同之。彼约通障。此约别障。以惛沈是无堪任性。安是堪任故唯除彼。

  论。谓此伏除至转安适故。

  述曰。释转依业。有漏者伏无漏者除一切能障定法。此或烦恼。或是受数。但能障定即是所除。又今说此但是惛沈。令所依身转去粗重得安隐故。

  论。不放逸者至善事为业。

  述曰。下有略广。此略也 不放逸以精进及三根。于所断恶法防令不起。所修善法修令增长。体是四法。约别功能假说不逸。所防中通一切有漏法。

  论。谓即四法至无别用故。

  述曰。下广有二。初废立。后问答辨。此初也。此非别有体。离彼四法无异相故。体性无别。无别用故。作用不殊。双成无别体用也。其文易了。

  问信等十法皆有防恶修善之能。何故唯于四法立也。

  论。虽信惭等至故非此依。

  述曰。其余六法而方彼四。势用微而且劣故。何谓为劣。此四法中三法为根。精进遍策一切能断能修善心。彼余六法非根及遍策故。非不放逸之依。即非胜也。

  下问答有六。初问。次质。三答。四难。五徴。六释。

  论。岂不防修是此相用。

  述曰。顺正理等外人问曰。岂不防恶修善。是此不逸相用。何用以四为体。此则一切别立有体皆作是说。别有不逸不逸即是防修。隐不逸之名出防修为难。

  论主次质。

  论。防修何异精进三根。

  述曰。此质也。汝之防修何异四法。四法能防恶。及修善故。

  论。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述曰。外人答曰。彼四法无力不能防修。要待此中别有不逸。令其四法方有防修之用。故不以四法为防修体。故知别有不放逸也。

  论。此应复待余便有无穷失。

  述曰。论主难曰。四法能防修。四体无力故待不逸。不逸能防修。亦应无力复有所待。如彼四法。如是展转。有无穷失。若不放逸别有自性。不待余法即能防修。彼四亦然。故非离彼别有不逸。

  论。勤唯遍策至有防修用。

  述曰。外人徴曰。勤体唯能遍策励善心。三根但能为善法依。依是根义。如何说此四法有防修用。

  论。汝防修用其相云何。

  述曰。此论主问。

  论。若普依持至即总四法。

  述曰。若普依持一切善心名防修义。即是三根。依谓依处。持令增长。若能遍策发驱录一切善心名防修。不异精进等此四别能也。若止恶不生进善令起名防修者。总此四法故无别体。

  论。令不散乱至即应是念。

  述曰。若令心等不散名防修。即应是定。若令心心所法同取一境。不乖返缘名防修。与触何别。若所作善恶忆念不忘名防修。即应是念。

  论。如是推寻至定无别体。

  述曰。由前道理推不放逸防修之用。离无贪等四法总别之能。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无别体 问何故此中以无贪为首等余三法。不以精进为初 答次前别简中。以无贪为首故。从近而结也。即显不逸不如小乘体是实有。即是假有之所以也。

  论。云何行舍至静住为业。

  述曰。行者行蕴。行蕴中舍。简受蕴中舍故置行言。非谓行也。亦以四法为体。别正对治掉举。体性静住为业。

  论。谓即四法至寂静而住。

  述曰。下文有二。初正解体业。后解废立。此初也。若通对治亦一切法。对法云由舍相应离沉没等不平等性故。即举通障。此举别障 平等正直者。对法云。由舍与心俱离沉没等。初心平等。远离加行次心正直。于染无怯后无功用。广如彼说。然诸论皆言。由不放逸断诸惑已。此舍静住不容杂染。谓如不逸是无间道。此舍是解脱道。解脱道中不容受杂染。此前后时别起胜用。或今所说此虽同时。同时不逸能除障已。舍令此心寂静而住。义说前后。依此二用互增之时说其相也。此间据别障掉举等取余法。不同对法第十除贪爱。对法第一明通能治一切法也。

  论。此无别体至即心等故。

  述曰。下废立。然今此舍离前四法无别相及作用。何以故。若能令寂静名舍。即四法之能。若所令寂静名舍。即除四法外余心等是。然既以能寂静为舍。故体即四法。信等净相等。是非静也。如前不逸就胜依立。义如前说。此亦应尔。就胜而说。余法不障。对法第十.及显扬云。如契经说为除贪忧心依止舍。此据离欲或无漏舍相语。以忧根俱亦有舍也。然烦恼俱忧及贪皆是欲界。与善心等性相违返。说名除也。对法第十八道支中说故。唯约无漏。

  论。云何不害至悲愍为业。

  述曰。此总举已。

  论。谓即无嗔至假名不害。

  述曰。于有情不损恼。非谓不断命。不断命是无瞋故。故此但约不损恼事。余文可知。

  问此既无瞋。何须别立。

  论。无瞋翻对至粗相差别。

  述曰。此有二解。无瞋返对断物命之瞋。此不害即违于损恼物之害。故此二别。明害损物不为断命。瞋断物命不但损物。既尔如诃风等不断物命。即非害故。故知此中且约粗相。于有情所辨此二别 又不约所治。但明此体别。前无瞋与有情乐。是慈之体。不害拔众生之苦。即是悲也。故显扬第四云。慈以无瞋为性。悲以不害为性。今此二翻约粗相别。

  论。理实无瞋至彼二胜故。

  述曰。理实无瞋体是实有。不害依无瞋一分拔苦之义胜故。假立不害 问前大悲以无瞋痴二法为体。今何故独言不害 彼据实体。此约假成。又彼是大悲。此但是悲。四无量摄 问何不于无贪等上建立 答为显功德中慈悲二相别。故依无瞋假立。不依无贪等 问诸功德等。如胜处等亦以无贪为性。何以善中。不依无贪之上。为显功德别故。别立一假法也 答一切功德依圣人胜。于圣人身佛为最胜。佛身之中利乐有情胜。利乐之中慈.悲二种最胜。为显极胜功德别故。依无瞋立不害。非无贪等 显扬第二云喜是不嫉。何故立不为善根 答拔苦悲胜。别立不害。喜不胜悲。不立不嫉。

  论。有说不害至谓贤善性。

  述曰。萨婆多师正理论等。说谓贤善性。谓有此者人即贤善也。

  论。此相云何。

  述曰。此论主问。

  论。谓不损恼。

  述曰。此外人答。

  论。无瞋亦尔至是无瞋故。

  述曰。非离无瞋别有自性。谓于有情不为损恼。体性贤善之相即无瞋。故离无瞋无别不害。明不害是假也。第二出十一善体已。

  论。及显十一至诸心所法。

  述曰。自下第三诸门分别。于中有十二。第一义摄所余。

  颂云行舍及不害。此因解及字。谓及显善十一之外。更有义别心所。谓欣.厌等。梵云遮有二义。一及。二等。不能置等言故总有及字。及字有二义。一显十一各各体别。即相违释。二显十一外心所。今论但约等取余法一义解也。

  论。虽义有别至故不别立。

  述曰。释不应为善法所以。此欣.厌等。虽义望前十一有别。然非实有 杂事经者。是阿含经杂事品。及今法蕴足并广解。及大论五十六.六十九。皆具有染名字解之。翻彼善等。虽依义别说种种名。而体离此十一法更无异故。不别立之。

  论。欣谓欲俱至不增恚故。

  述曰。此是无瞋一分。于境不憎方欣彼故。此性非欲。欲俱法也。然八十六解三不善根众名中。不说瞋名欣。贪亦名欣。今若翻彼名。不欣应无贪一分。贪是着义。染贪名欣。无贪厌义。无瞋名欣。各约一义亦不相违。

  论。不忿恨恼至瞋一分故。

  述曰。翻二十随惑中四法。不忿.不恨.不恼.不嫉亦然。随应正翻无瞋一分。彼所治者瞋之分故。随应之言显不同欣与欲俱故。此忿等不然。各各别翻。又但是彼无瞋一分。故言随应。复言等者。依瑜伽八十九。等取不愤发.不恶说.非不忍.不抵突.不諀訾.无瞋寻.无害寻等七法。

  论。厌谓惠俱至不染着故。

  述曰。此即无贪一分。于所厌不染故。

  论。不悭憍等至贪一分故。

  述曰。翻随二法不悭.不憍。此是无贪一分。彼是贪之分故。随应之言前厌惠俱。此不尔故。又各各翻。等者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势寻等十八种。

  论。不覆诳谄至贪痴一分故。

  述曰。不覆.不诳.不谄三法。是二善根一分。随应正翻贪.痴一分。无贪即翻贪分等。故言随应。者义更等取六十二中不憍.不诈等。此中不覆所治之覆。有贪著名故覆罪。有痴故覆罪故。今无贪痴一分。论唯说是痴分。起必有痴故。以理释之。

  论。有义不覆至亦贪一分故。

  述曰。此教为证。此唯无痴一分。此所治覆。瑜伽.对法皆言痴分。不说为贪分故。贪名故覆。覆体亦痴。痴故然也。前解为胜。虽无论文理故胜也。

  以前即忿等初九讫。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出。上根本惑六中三根自有翻。余三不翻。且翻不慢。

  论。有义不慢至不慢彼故。

  述曰。三说可知。然对法解。慢不敬苦生为业。即此中第三惭一分胜。以惭崇敬师长等故。此论卷下烦恼之中。但言障不慢。义可通三。然障于惭。如前理可。

  论。有义不疑至无犹豫故。

  述曰。不疑三解如文可知。瑜伽第八。疑谓分别异觉为体。觉即惠也。五十八云简择犹豫。故正简择即是正见。不疑说为正见少分。亦有此理。然随烦恼有八。相翻入善之中。谓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惛沈.掉举.害.放逸。余十二不翻。

  前解九法讫。以是小烦恼摄一段明之。下有三法。皆通染心起。故在后简。

  论。不散乱体至即是正念。

  述曰。不乱体即正定。虽散乱别有体或无体。即定少分。皆翻彼名正定。性对治故。根本中染见随中不正知。今翻皆入善惠所摄。不正知.或别境惠分。或痴分皆尔。性对治也。不忘失念。是正念。设别境念分。或是痴分。亦尔。

  此三设是翻痴分者。以有别境分故。别境通三性。不翻为善。欲.胜解亦尔。然此唯说是痴分者。所以不说。前忿等即翻入善。以无别体不通三性故。

  论。悔眠寻伺至无别翻对。

  述曰。不定四法。通染不染三种性故。如遍行触等。等余四法。别境中欲等。亦等四法。无别翻对。唯恶不通三性法者。方翻之也。此前或有行相相翻。如舍治掉举。掉举相高。舍相静故。亦得通治。以掉举是贪.痴分故。又说性对治即忘念等三痴分者。是不忘念等正翻是。或有行相体性皆相翻。不忿等是无瞋一分等。如理应思。然八十九大有诸烦恼名字。一一应翻对之数彼多少何分所摄。

  第二问答废立。

  论。何缘诸染至有不尔者。

  述曰。外人问曰。何缘前说除别境等体外。合根本二十六随烦恼中。十一别翻为善。余者此中及诸论中不别翻之。有何所以。

  论。相用别者至故不应责。

  述曰。论主答曰。相用别者别立为善。余所翻善相用不别。故不立之。汝何须责。

  问若尔此何别。自余何无用。

  论。又诸染法至别立善法。

  述曰。论主答曰。此诸染法遍六识者。胜故翻之。以能染体遍多识故。过失流满多识中故。

  论。慢等忿等唯意识俱。

  述曰。根本中慢等七。随惑之中忿等九法。唯意识起流满识少。所以不翻别立善法。不约一一功能增胜。不嫉即是喜无量故。亦应别翻。但以流满识非多故。无此妨也。然不障余翻为善法。

  问若尔者害唯在意。应不翻之。

  论。害虽亦然至翻立不害。

  述曰。论主答曰。害虽亦尔唯在意地。有三义故所以别翻。不同忿等。一数现起。即简余烦恼。嫉.悭虽亦然。二此则损自.他。嫉等不然故。三障无上乘胜因之悲故。无上之乘要须悲救。悲因既阙。难以济生。害之功能增障于此。故虽在意与余亦同。三义胜余故须翻善。令知此失故翻立善。生得善位随此而说。

  若尔痴分忘念等三何故不翻。

  论。失念散乱至善中不说。

  述曰。失念.散乱.不正知等。虽有痴分及别境分性相相翻。翻入别境善少分故。善中不说。余慢等七.忿等九如前。

  论。染净相翻净宁少染。

  述曰。第三徴责多少。问从染翻净。从净翻染。何为染多净少。对治不同。

  论。净胜染劣少敌多故。

  述曰。论主答曰。净体胜法。染体劣法。胜少敌劣多。故染多而净少。其实体相相翻头数亦等。而此所违多少不同故有此答问。

  此义虽尔。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

  论。又解理通至不应齐责。

  述曰。此第二解。净法是解顺于正理。故虽翻染有不慢等多名。总即与此十一同体。以解理通。相通融故。可少摄多法同体也。迷情隔于物理事体既局。随染增相故分多种。故染望净不应令齐。又染顺情。令知厌恶故须广说。善法多说。恐起难修之心。故略不说。

  何故染法六十四.及摄事分八十九中有众多法。何故此中但言二十 答以用增胜遍染故。说但有二十。谓忿等十法。及无惭.无愧。增胜猛利故说之也。下之八法。或复十法。遍染心故所以说之。余法或非增猛。或不遍染。故此不说。此如下随烦恼中说 问何故所治唯在欲。能治通上界。如瞋.忿等。或所治通三界。能治唯上二。如轻安治惛沈。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识。能治善法即通六识。如害翻为不害是。或有所治通六。能治唯在意。如惛沈翻作轻安 答性相相当辨能.所治。不以通识及通界故。说能.所治。

  第四假实。

  论。此十一法至相用别故。

  述曰。对法等同。五十五亦尔。彼言世俗有。世俗有言通假实故。如前已引。无痴善根无别体家。云如五见定世俗非体即假。以即别境之中惠故。无痴亦尔。虽言实有即惠善性。非如舍等用四法成体非别性 若尔不害例亦如惠 故今述正曰。与对法等同。三假八实。所以如文。

  第五俱起。

  论。有义十一至余七不定。

  述曰。此第一师。有三。一标宗。二立理。三引证。此初也。十一中四法遍善。定地.不定地。漏.无漏皆遍。功力遍故。余七不然。

  下立理也。

  论。推寻事理至第二无故。

  述曰。解七不遍。善心披读推理未决。无信生故。信缘定境故信非遍。惭.愧如前依自他力别。俱以羞耻为其自相。以同类故。如二受等定不俱生。起一之时无第二故。故亦非遍。决未决时不障互起一。

  论。要世间道至乃有不害故。

  述曰。世道离欲方有轻安。除烦恼粗重故。不障有信.及惭愧一。不放逸.舍无漏道时乃方建立。四法功能彼方胜故。不障有前法。除缘无相等悲愍有情时有不害故。以正对治害损恼故。不障起前法。然散心位.或无漏位都无轻安。有漏善时无不放逸.舍。无相善心无不害故。故余七法非遍善心。然说十遍者。据容有时有时起故。非谓皆遍一切善心。以何为证。

  论。论说十一至有不害故。

  述曰。下引证也。瑜伽论五十五说六位中起十一善。泛起善心不深心止染。无惭.愧起。不顾自他故。余如文可知。然今此师决定如是起时之语。不遮有时皆得相应。由此决定于其六位起十一善。虽惭.与愧起则别时。以俱止恶合一位摄。然又此位说有如是之时。非必一切不许有时或得俱起。此意总显未必俱时。非必不俱。

  后别但破说不俱时。许俱之时不是破限。

  论。有义彼说至无净信故。

  述曰。下文有五。一破前。二释难。三显正。四引证。五解疑。此初也。前义不然。汝言推事未决有三性心。汝言彼善心中无信者。应非是善。无净信故。如染无记心。染等者等取无记也。又云。善心定有信起。善心摄故。如定时善心。

  论。惭愧异类至前已说故。

  述曰。此之二法各有别相。体是异类。崇善拒恶故。依于自他增上虽别。而境是同。一时俱起遍善心有。前自体中已成立讫。

  论。若出世道至非无漏故。

  述曰。无漏之位若无轻安。应轻安觉支非无漏摄。前师若言散心无此轻安非遍。谁谓无漏轻安不俱。深为错难。然以前师轻安觉支。非在无漏观。有无漏观后有漏观时生。然亦名觉支。体非无漏说为无漏者。无漏定远引故。如苦根无漏。

  若尔佛应无此觉支。

  论。若世间道至应有二故。

  述曰。若舍.不放逸唯出世道有。世间道心应非寂静。以无舍故。如染等心。亦应不能防恶修善。无不放逸故。亦如染等心。既有寂静等故。有舍.不放逸 又世间善心。应不伏掉举。及伏放逸。无能治故。如染心等。既知世间道。准散善亦有。然有比量。散善等中应有此二。是善心故。具四法故。如出世道。

  论。善心起时至有不害故。

  述曰。不害之数善心皆有。不损自他违害损故。如大悲心。但说大悲不害为体。岂余善位遂亦无也。理必应俱。精进等四以义同故所以不说。

  若尔六位起十一文如何通。

  论。论说六位至定非应理。

  述曰。此释难也。彼五十五依决定时信增。止染时惭.愧增等。非无余法。即是依彼彼增。缘有六非一故。说彼彼增言。作此此说者。依决定时等信增故。遂言决定时有信等。六类非一。作此此说也。非无十法恒遍善心。

  若尔如何。

  论。应说信等至余位无故。

  述曰。下显正也。此中十法遍一切善。轻安不遍。何以知者。初以理证。轻安调畅要除粗重。散位粗重体不无故。无轻安也。

  以文证者。

  论。决择分说至增轻安故。

  述曰。下引证。六十九末说十善心所定地.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之中增轻安故。十恒遍善。有时增十一。

  问此言定地增轻安。何者是定地。

  论。有义定加行至通一切地。

  述曰。上来是总。下子段异说解疑。如闻.思位修定之时。未得上定。定前近加行。亦名定地。此时微有调畅义故。除远加行余散善位。今坐禅者。虽不得定亦有调畅故。即是欲界亦有轻安。若欲无者。便违本地分第三卷说信等十一法通一切地。若言从多地说言通。一切非实通者。应从多分说彼俱起。十恒俱故。既不许尔。故知欲界亦有轻安。其五十六.六十三卷.显扬第六皆云不定地者。谓无轻安地。欲界者。谓除轻安俱定等。彼云谓若根本上界胜妙轻安无故。作如此说。非说无欲界轻安。如说无色界无色。彼非无定色故。

  论。有义轻安至名不定地。

  述曰。不然。轻安唯在上界定地中有。所以者何。由定滋润所长养故。有调畅故。欲界敛心决非实定。故无滋润名调畅也。何以得知。六十三等说欲界诸心.心所阙轻安故名不定地。不尔应言阙上界轻安故。名不定地。

  若尔如何说通一切地。

  论。说一切地至三地皆有故。

  述曰。此等皆通有寻伺等三地。有何失也。初禅.中间.上地之定有轻安故。但诸心所无不皆然。然自于有寻伺等有长短也。然返覆文理。不言欲界有定得有轻安故。后师为胜。此中余义同故。更无异说。

  论。此十一种至唯阙轻安。

  述曰。此等可知。即第六门。皆说正义。

  论。有义五识至无轻安故。

  述曰。五无轻安。体散动故。此师即说。十五界有漏。佛无无漏五识若因若果二位皆然。

  论。有义五识至必有轻安故。

  述曰。此有三解。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有轻安。又此五识成事智俱有轻安故。初约他引立宗。后论自俱引证。总约佛位。此解破前佛无无漏五识身解。即顺三界分别之中。欲无轻安 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轻安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识。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识之中。非无调畅。即如通果天眼.天耳。善者有轻安。无记者即无。破前所说因位五无。在果许有。此据因位。若在佛果此为正义。或初地时。成所作智俱必有轻安故 若作此解。违前所说欲无轻安中第二正义。鼻.舌二识欲界所系。有轻安故。彼前但据一切异生。及下意识。说之为无。据理圣者后得智引五有轻安。不相违也。前文但对彼初师说。非为尽理 第三又解。此中五识在色者。彼无鼻舌。文中言总。理实三识。不违前文。

  论。此善十一何受相应。

  述曰。第七五受俱问也。

  论。十五相应至无调畅故。

  述曰。十一中除轻安余得五受俱。遍通三界故。轻安唯除忧.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二受无调畅轻安故 若尔虽定所引五识。应无轻安 此理不然。所引善者。舍.乐俱故。然菩萨后得智。虽起苦根可名无漏。然无轻安。名迫受故。余受可有。即通果心 若尔鼻.舌.身三非通果如何通 苦根虽名无漏。不言轻安俱。轻安俱时怡悦五识。苦受逼迫五识不俱。然实菩萨后得智中起五识。有轻安俱无失。但除苦受。定滋润故。然上界三识。下界五识。

  论。此与别境至不相违故。

  述曰。自下第八与前别境相应。以遍行通所以不说。不定四者彼中自说。所以不论。故唯言别境。皆不违彼故。有漏位无漏位皆得相应。然欲界十俱除轻安。上界具十一。如前理说。此据别境五俱起时。可得为语。然彼有时一二等生故。

  论。十一唯善至皆学等三。

  述曰。第九三性。唯善。第十三界。轻安非欲。余通三界。如前可知 问何故所治有唯在欲。如瞋害等。能治通三界。烦恼隔情多不遍界。善顺于理即通三界 彼无所治岂有能治。欲有惛沈。轻安岂有。但以性相相治。不以界系相望治之 第十一有学.无学.非学非无学。一切皆通。然学.无学身中皆通有漏.无漏。顺学等故。如对法第三.五十八.九等皆尔。

  论。非见所断至非所断故。

  述曰。十二三断。并非见断。非障见故。非邪生故。以何为证。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说十四法一分见所断。一分修所断。谓七色.命.五受.及意。十二一分修所断。一分非所断。谓即十四中六.及余六。谓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当知。彼说二六五受.及意。通见除故。以为前六。其信等五.未知当知非见除故以为后六二非所断。谓后二无漏根。今举唯善后六为论。唯是修断及与不断 问此论下言无想定等是见断故。又对法第四。一切往恶趣业果皆见断。何妨善业见断也 答彼不言善法断缘缚名为见断。若不尔者。下修道烦恼亦招恶趣等。岂见所断。故以此为证。善非见断。若言见断。以此证非。略有四门。如下缘生中说 问分别业报可言见断。修道业惑之果见道断不。不断违文。断便违理。因未断彼果岂断也 答如无想天果.北郁单越果。虽亦断彼。善岂断耶。故知但果先亡因于后断。何所以者。果粗障圣。入见断果。因细不障见。入见不断因。于善.染二因。三恶趣等皆名断也。又无想定果见惑所引。见惑因亡果亦随丧。如无想定。入圣亦不断。但断彼果。善法随顺可入圣故。若成彼果不得入圣。如下缘生中不生名断。其因亦断。断缘缚断。唯修所断等。既尔恶趣善业亦见所断。今据断缚。故不相违。

  论。余门分别如理应思。

  述曰。谓有报。无报。何地缘何地。他皆于此。如理思之。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六(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六(末)

  沙门基撰

  论。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别解六位诸心所中辨三门讫。此当第四。初结前问后。如文可知。

  次举颂等。

  论。颂曰至痴慢疑恶见。

  述曰。百法等说痴居慢后。显通利.钝。遍上下故。此明不善根故在慢上。

  下长行释。释中有三。第一辨烦恼得名。解颂上二字。第二出体.业释颂谓以下文。第三诸门广辨明此六义。

  论。曰至得烦恼名。

  述曰。此释总名。谓贪等六是随烦恼之根本故。虽复亦得名随烦恼而根本摄。非唯等流性。得烦恼名不名随烦恼。杂集第七说。诸烦恼皆随烦恼。有随烦恼而非烦恼。由此即显根本名烦恼。亦得名随。亦随他生故。忿等但名随不名烦恼。非根本故。

  论。云何为贪至生苦为业。

  述曰。自下第二门也。释六为六。于中各二。初出体.业。后逐难辨 云何等者。双问体.业 于有有具等。即皆双答。然有难处论覆成之 于有者。谓后有。即唯异熟三有果也 有具者。即中有。并烦恼业。及器世等。三有具故 或无漏法。论下文说与见等俱缘无漏起。缘生贪者皆名有具。萨婆多师缘无漏。贪是善法欲。今大乘说。爱佛贪灭皆染污收。与见俱生缘无漏起故。无漏法能资长有亦名有具。五十八等不说此贪缘无漏者。下文自会。

  论。谓由爱力取蕴生故。

  述曰。若发业。若润生。皆令取蕴生。非谓唯润惑。上二界中。由爱静虑等故。彼诸烦恼因此增长亦取蕴生。大论第八.五十五.及五十八.显扬.五蕴.对法皆广说贪相。然大论第八同此。

  论。云何为瞋至所依为业。

  述曰。于苦苦具者。苦即三苦。皆生于瞋。增唯苦受。乐受乖离瞋亦依之生故。苦具者。一切有漏。及无漏法但能生苦者。皆是苦具。依之瞋生 问有漏顺苦法。可名为苦具。无漏不顺苦。如何名苦具 答随顺苦具。无漏即非。缘生于苦。无漏亦是。故邪见等谤无漏无。招恶趣苦。又五十八迷灭道谛。瞋亦亲憎嫉灭.道故。亦说无漏为苦具也。对法等论但言苦具。不知是何。惑者云之唯有漏法。此不然矣大论第八同也。五十八云。有四。谓他见.有情.于所爱不饶益。于非爱作饶益。上但缘取生。然彼尚局据重处语。显扬亦说但缘有情。据业道重语。非于余无瞋。

  论。谓瞋必令至不善性故。

  述曰。瞋必起业不善性摄。发恶业者必不善故。意识为转。五识为随转。如大论第一说 不安者。不安静也。对法云心怀憎恚多住苦故。此瞋与恶行.不安为所依也。

  论。云何为痴至所依为业。

  述曰。于理事者。谓独头无明迷理。相应等亦迷事也。

  论。谓由无明至杂染法故。

  述曰。此释前业。谓由无明于谛等犹豫。邪见拨无。后余贪等次第生起。造诸恶业。乃复招后生诸杂染也。此中所谓见道无明生起次第。然修道者不必起疑及邪定故。谓由无明起贪等故。造人.天业招后生染。然对法中。以邪见者无明增故。说邪定为先后方有疑。然生次第此文为正。五十八云。有四种愚。乃至相应.不共。然第五卷第七识中已分别讫。此略不说。然诸论贪.瞋之后即次说慢。此中但以不善根同次说无明。瑜伽第五十八。及第八。皆见为首。以利惑故。复七种无知等相摄。如大论第九。缘起经等说。

  论。云何为慢至生苦为业。

  述曰。能障不慢。不慢者何。如善中说。

  论。谓若有慢至受诸苦故。

  述曰。于胜德法。及有德者。心不谦下故受众苦。显令厌舍勿复轮回。然对法中但由有我故心高举。此中所谓我见相应。及等流生。或远从根本说。

  论。此慢差别至我德处生。

  述曰。有七.九种。不过于五法上生。谓上中下三品。及我。并胜德处生。此义云何。如五蕴论说 谓七慢中。于下品及中品起第一慢。谓于劣计己胜。于等计己等。于中品于上品起过慢。谓于等计己胜。于胜计己等。于上品起慢过慢。谓于胜计己胜。于我蕴起我慢。自恃高举。于未证胜德。起增上慢。虽得少分。于所未得谓己已得。于上品起卑慢。谓他多分胜己。谓己少分不及。己于无德。谓己有德起邪慢。此邪慢者全无谓有。其增上慢己得少胜。谓多殊胜。此即二别也。然于三品起四。灭起一。于德起二。于五处起七慢也 九慢者。大乘中不见文。显扬第一云。如经说三慢类。我胜。我等。我劣慢类。婆沙等第一百九十九。及俱舍第十九说有九慢。前三为三。有胜.有等.有劣为三。无胜.无等.无劣为三。过慢.慢.卑慢如次初三。卑慢.慢.过慢如次中三。慢.过慢.卑慢如次后三。依本论及品类足两说大广。然九依我见后生。三品处起。此与诸见相应无失。

  论。一切皆通至起亦无失。

  述曰。彼小乘中通见.修断。圣有而不行。无修道我慢故。今大乘修道既得有我慢。是故圣者现行。显扬。及八十八等。云七慢或俱生或分别。故知九慢修起无失 五十八稍广作差别说。

  论。云何为疑至善不生故。

  述曰。此中说疑迷于谛理犹豫。五十八中依五相别。谓他世.作用.因果.谛.宝。此中言谛亦摄彼尽。如理应思。即缘理.事俱是疑也。然疑杌为人。非此疑惑。或异熟心等。

  论。有义此疑至说为疑故。

  述曰。疑以慧为体。何以故。大论五十八说犹豫简择说为疑也。大论第八异觉为体。觉即是慧。决断名慧。然简择犹豫异。决断觉说为疑故。此以文证。

  又训释中。

  论。毗助末底至义无异故。

  述曰。所谓末底是慧异名。与般若无别体。于慧上加毗字助之。毗是种种义。即种种慧也。大论言异慧疑。异者是种种义。故知疑体即慧。以末底.般若俱慧异名。以毗助之。岂别有体。此是大乘异师。非是别部。

  论。有义此疑至非即慧故。

  述曰。别有自体。然说犹豫.简择者。由同时疑。或异时疑令慧不决。故非是慧。

  论。瑜伽论说至别有性故。

  述曰。五十五说六烦恼中。见是世俗有。又彼自释言即慧分故。余五实有。彼亦自释别有性故。故知疑体非即是慧。若即慧者。应同五见说世俗有。应立量云。疑体非即慧。六烦恼中不说世俗有故如贪等四。

  论。毗助末底至智应为识。

  述曰。训释辞中。汝以末底是慧毗助之故说慧体为疑。亦应若南是智。毗助之故说智为识。毗是种种义。由助智故变名为识。体非即智。何以助末底疑体即慧。又如职吉蹉是治疗义。毗职吉蹉是疑义。岂以毗言助之。疑体即治疗。

  论。界由助力至非慧为体。

  述曰。又且末底等是字界。界是性义。由毗字是缘。缘助界力义便转变。何为缘助界已体尚是旧。故此疑非即慧。此师说疑。与显扬对法同也。

  论。云何恶见至招苦为业。

  述曰。文中有二。初总。次别。若善.恶相翻。恶唯不善。若毁责名恶。恶通有覆。今此五见名为恶者。毁訾名故。于诸谛理颠倒推度者。即唯迷理。虽缘有亲疏。迷理义等故。

  论。谓恶见者多受苦故。

  述曰。此释前业。谓于欲界。唯除俱生。发招苦处业。是分别惑故。故恶见者多生于苦。

  此乃总释。然别说者。

  论。此见行相差别有五。

  述曰。此总标举。

  论。一萨迦耶见至所依为业。

  述曰。下别释有四。合二取故。梵云萨迦耶达利瑟致。经部师云。萨是伪义。迦耶是身。达利瑟致是见。身是聚义。即聚集假。应言缘聚身起见。名伪身见。佛遮当来萨婆多等执为有身见者故。说萨伪言。虽一萨言亦目于有。然今说是思诞提底萨义。故萨言表伪 萨婆多云。萨是有义。迦耶等如前。虽是聚身而是实有。身者自体之异名。应言自体见。佛遮当来经部师等说为伪身见者故。说萨有言。虽一萨言亦目于伪。今者应言阿悉提底萨义故。萨言表有 大乘应言僧吃烂底萨。便成移转。由此萨迦耶见大少别说。萨婆多名有身见。经部名虚伪身见。今大乘意。心上所现似我之相。体非实有是假法故也。又体非全无。依他起性成所缘缘故。既非实有。亦非虚伪。唯是依他移转之法。我之所依。又依所执可言虚伪。依所变相可言为有。非如余宗定实定伪。故名移转。此兼我所。不唯我见。或总缘蕴。或别缘蕴。分别.俱生或许总.别缘。如显扬第一说。然俱生中如第七识唯计心为我。故虽不如分别起者简择别缘蕴。亦任运别缘故。然以此我见为所依本。诸见得生。故名一切见趣所依。趣者况也。或所归处也。

  论。此见差别至分别起摄。

  述曰。谓二十句者。对法第一云。谓如计色是我。我有色。色属我。我在色中。一蕴有四。五蕴二十句也。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见。十五是我所见。何以五我见。十五我所者。以相应我所。随遂我所。不离我所故。十五种是我所也。如对法第一自有问答广解。分别行缘蕴。不分别所起处。故有二十句。分别行缘蕴。行谓行相。是我.我所之行相也。所者我所。如但于色蕴分别其我.我所行相。不分别此所说我所之所起处。我所必依我见后起。此于色蕴所说三所不分别言此之我所依计何蕴为我此从彼起。但总分别我.我所行 问亦不分别计色之我。是何我所之所从起。何但说言不分别所 答我为根本。不从他起。言色是我。已分别讫。不是不分别其所起处。我所必依我见后起故不.同也 其六十二见等准此应知 六十五者。婆沙杂蕴第一世第一品末第十卷。约蕴约界.处等分别。此言等者。等处。等界也。谓如以色为我。于余四蕴各有三所。谓是我璎珞。我僮仆。我器。即有十二。色为一我。即总十三也。如是五蕴有六十我所。五我见也。此皆分别行缘蕴。亦分别所起处。又此是分别所起。非是俱生。俱生之我不别计故。以何为证。五十八说。二十句萨迦耶见皆见苦断。唯依分别不依俱生。六十五见虽无正文。准二十句亦唯分别。此皆作意分别行。缘蕴等方始生故。然总缘蕴为我。亦通分别者。如显扬说。此依一切异生为论。非依一人有此诸见。

  论。二边执见至出离为业。

  述曰。谓由于前我见执我已。随此我见后执为断.常。谓缘前所缘为境。障非断.常说有因果。处中行道谛。及出离灭谛。然此是总。

  论。此见差别至分别起摄。

  述曰。此下别说。然此边见摄六十二见中四十七见。谓四遍常。乃至无想。及非有想非无想论此见俱非已来四十见。是常见。七断灭论是断见。皆意缘我有常断故。言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记事中。四常等中常等是常见。无常等是断见 除边等四。彼是邪见 如来死后四中亦有等是常。非有等是断。命与身一等。是我见 又遍常一分常等。有缘他界为断等。是他界缘中广说 此六十二见唯分别起。五十八说故。彼文又说。缘梵王常是邪见。非我见后生。今此我见后生是边见摄。又此边见。此论下文除总缘蕴余非他界缘。设从我见后生。如何缘梵王常等是边见。边见根本亦分别我见。如何别缘我见。亦缘他界生。如下他界缘中。及别抄等会。应审推度 六十二见。如梵网六十二见经.长阿含第十四梵动品.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卷.瑜伽第六.第七.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广解。今言见趣者。趣谓意趣。或是所趣。或谓趣况 言前际者。此依过去起分别见名为前际。依未来起分别见名为后际。若依现在起分别见此即不定。或名前际。未来前故。未来因故。或名后际。过去后故。过去果故 四遍常论者。一由能忆二十成坏劫。彼便执我.世间俱常。由隐显故。二由能忆四十成坏劫。彼便执我.世间俱常。三由能忆八十成坏劫。便执为常。四由天眼见诸有情死时生时诸蕴相续。彼便执我.世间俱常。四中前三由依静虑起。宿住通有上中下。第四由依天眼所见。此见道断。即有见道常见亦他界缘。缘三界法并是常故。然依定后起。可通上界系。虽三界合缘。仍随所应界地所系。以独影故唯从见说 四一分常论。一从梵天没来生此间。得宿住通作如是执。我等皆是梵王所化。梵王是常。我等无常。二闻梵王有如是见等。大种常。心无常。或翻此说。同彼忍者或住梵世。乃至或是展转闻如是道理。我以梵王为量。信其所言。是故世间一分常住 三有先从戏忘天没来生此间。得通起执。在彼诸天不极戏等。在彼常住。我等无常 四有从意愤天没。乃至如前。此天住处文如前已说 此四由执大梵.大种或心戏忘.愤恚四事而起。此之八见依前际起。以色界之我缘自地为我。或以下界我见计梵王为他我故。计一分常常见所摄。不尔应非边见所摄。但不得缘他地诸法为其自我。他我计故。其全常等理不相违 设自身我亦在中故。如何全常一个边见缘上下生。一分常者是常见。无常者是何见 此虽非断。然坚执发。亦是染污。非五见摄。但是染惠 又解邪见所摄。此不同于不可记事是断见摄。彼言无常意说断故。前解为胜。不说一分通邪见故 及计后际有想十六者。初四见依三见立。一命者即身。二命者异身。三此总是我。遍满无二。无异无缺 依第一见立第一我。有色死后有想。以执色为我故名我有色。取诸法想说名有想。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无想天。许无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无色。此有想故。不在后一 依第二见。故立第二我。无色死后有想。执无色蕴为我等。其释名等如论应知。此在欲界.乃至无所有处。除无想天。依第三见立第三我。亦有色我亦无色。死后有想。执五蕴为我。乃至广说。在欲界全乃至广说 第四我非有色非无色。死后有想。即遮第三。无别依见。如是四种或依寻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 次四见一执我有边死后有想。若执色为我。体有分限。或在身中。如指节量等。乃至广说。非色为我。亦有分限。所依所缘有分限故。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无色有色等如前说 二执我无边死后有想。若执色为我。遍一切处。此所不知皆谓为有非其所见。能知无边。三千界等有分限故。下准此解。以其智虑不知边际名为无边。非远知也。余如前说 三执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有想。瑜伽第六云。执我随身或舒或卷其量不定。身无量等。我亦无量等。余义准上 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即遮第三。此四依寻伺。等至皆起 次四依想异。一我有一想。二我有种种想。三我有小想。四我有无量想 次四依受一我纯有乐死后有想。二我纯有苦死后有想。三我纯有苦有乐死后有想。四我纯无苦无乐死后有想。一想者在前三无色。种种想在欲色界除无想天。少想者执少色为我等。想为我所等。我与彼合名为小想。在欲.色界除无想天。无色界如前说。无量想者。执无量色为我等。想为我所等如前说。乃至广如彼论 如是四种寻伺.等至皆容得起。纯有乐有想者。在前三静虑乃至广说。纯有苦有想者。在地狱中。有苦有乐有想者。在畜生.鬼界.人.及欲天。无苦无乐有想者。在第四定以上。寻伺.等至皆容得起 无想八论者。有色等四。有边等四。有色等四者。一我有色死后无想。执色为我得无想定。见他得定生彼作如是计等。二我无色死后无想。执命根为我得无想定等。乃至广说。三执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无想。执色.命根为我。于此二中起一我想。乃至广说。四执我非有色非无色死后无想。即遮第三无别有物。等至.寻伺皆容有起 有边等四者。一执我有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其量狭少等。得无想定等。乃至广说。二执我无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遍一切处等。乃至广说。三执我亦有边亦无边死后无想。执色为我。或卷或舒。乃至广说。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无想。遮第三说。等至.寻伺皆容得起 俱非有八者。有色等四。有边等四。一执我有色死后非有想非无想。执色为我见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执。唯寻.伺非得定。乃至广说。二执我无色死后如前。执无色蕴为我等。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故。作如是执。乃至广说。非等至唯寻.伺起。三执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后如前。执色.无色为我。见诸有情想不明了。作如是执。唯寻.伺者乃至广说。四执我非有色非无色为我死后如前。遮第三是 有边等四者。一执我有边死后非有想非无想。乃至第四执我非有边非无边死后非有想非无想。如是一切皆执无色为我。已得非想非非想处定。容有此执。一由彼定时分促故。以一一蕴为所缘执我有边。二由彼定时分长故。总以四蕴为所缘执我无边。三由彼定时分或短或长。或一一蕴或总为我故成第三句。第四即遮说故。以上常见摄 七断灭论者。一我有色。粗四大种所造为性。死后断灭毕竟无有。见身死后有而无故。若自若他之我。皆以粗大种所造死后断灭。现在此身亦得。后生他身亦得。后皆准此。二我欲界天死后断灭。三我色界天死后断灭。四我空无边处死后断灭。五我识处死后断灭。六我无所有处死后断灭。七我非想非非想处死后断灭。此中后四执彼彼地为生死顶。故有想已下见皆依死后故名后际 问何故不说色界别地。乃说欲界为二。无色为四耶 答据实而言。依一一地处。各有断灭论。然彼本计无色。无形修定加行难可得成。彼定若起必是加行。以更不见有上地法乃别计断灭。色界有形加行易起。可见后地法。不别计为断灭。但约总界说为断灭。其实地地皆有。欲界之中。人.天趣异。故别别开。论实处处皆别起断。若广分别如毗婆沙。其等等十四不可记事中无常断见。如前已说。

  论。三邪见至名义遍故。

  述曰。谤因者。谓对法云。谓无施与。无爱乐。无祠祀。无妙行。无恶行等。谤果者。谓无妙行.及恶行业所招异熟。谤作用者。无此世间。无彼世间无母.无父.无化生有情等。谤实事者。谓无世间真阿罗汉等。及四见外余邪分别。即对法说言。谓余一切分别倒见。五十八说。此有二种。一增益。谓余四见。二损减。此谤因等名损减。故对法云。一多分是损减见。即有边等是增益见。即无因论等是损减等。谤因果等。对法第一.瑜伽第八.五十八并相违。如别抄会。然此见宽如增上缘。余所不摄皆此摄故。一者名宽不正名邪。一切不正见皆此所摄。二者义遍诸邪解者皆入此摄。

  论。此见差别至不死矫乱。

  述曰。二无因者。一从无想天没来生此间得宿住通。不能忆彼出心已前所有诸位。便执诸法本因无而起。诸法如我亦应一切本无而生。便执我及世间无因而起。二由寻伺不忆前身作如是执。无因而起乃至广说。如是二见由无想天。虚忘寻伺二事而起 问此中何故但说二无因。亦有不知欲界。乃至第四定以前多身。应计无因故 答据实亦有地地不知因所从起执无因者。但宿住通无想没显但说其一。又约一生却寻无想出心已前。微细位难见故。彼计无因。余地前生因粗易见故。不计无因。四有边者。一由一向能忆下至无间地狱上至第四静虑天。执我于中悉皆遍满。便作是念。过此有我我应能见。故知有边 二由一向能忆傍无边执我遍满故执无边 三由能忆下上如初近远傍如第二不得边际。于上下起有边想于傍起无边想。四由能忆坏劫分位。便生非有边非无边想。诸器世间无所得故。此四皆忆成坏劫故。得说前际 四不死矫乱者。不死谓天。以天长寿外道执为常住不死。由答不死天无乱问故得生彼天。今毁之言名为矫乱 一念我不知善不善等。有余问我不得定答。我若定答。勿他鉴我无知因即轻笑。我于天秘密义不应皆说等 二行谄曲者作是思惟。非我净天一切隐密皆许记别。谓自所证及修净道故作如前语 三怀恐怖而无记别。勿我昧劣为他所知。由是因缘不得解脱。以此为失而自安处。怀恐怖故。如前广说 四有愚戆专修止行不能矫言。但作是思。诸有问我我当返诰。随彼所问我当一切随言无减而印顺之。此待未来亦名前际。然于现转。又四皆缘先所闻教。皆前际摄。此四第一依怖无知。二行谄曲。三怀恐怖。四为愚戆而起。

  论。及计后际五现涅槃。

  述曰。一见现在受若人.天五欲乐。便谓涅槃。二厌五欲现住初定以为涅槃。引在身中名为得乐。见他现在住定亦尔。下皆准知。三厌欲.寻.伺故。现住第二定以为涅槃。四厌诸欲寻伺.喜故。现住第三定以为涅槃。五厌诸欲乃至入出息。现住第四定以为般涅 待过去故名为后际。又此执我现既有乐。后亦有乐故后际摄。现乐为先执后乐故。总名现法。然于无色不计涅槃者。以乐怡悦轻微不及色界故。此中且据地全作法。据实无色及欲天等处。各有计为涅槃者。前之断灭人.天别开。今此涅槃人.天合者。彼依我后别起断故。此总计涅槃故合之也。此等皆不依我见起故邪见摄。

  论。或计自在至常恒不易。

  述曰。自在者自在天也。

  世主即是大自在天。为世间主 释谓帝释 梵谓梵王 余物类者。谓自性等。此未得定。及已得定。不计彼为我。但计彼为常。故皆是邪见。不缘我有断.常故 问无不得彼定别计彼为我。世间不计他地为我故。若设许得彼定得起上惑。此我见缘彼为我。我身在此未有色界法。计何为我。若缘欲界身计有我。亦是我见缘他地起 然有义者。谓色界我见总缘现身为我。即通有色界法。此我见是总缘故得缘他地。若别计一色等为我。即无他地缘。下论说然。此义应思。此计自在等如五十八。是计苦谛下邪见。

  论。或计自在等至诸邪解脱。

  述曰。即一切物因。集谛邪见。然不计为胜。设计为胜。然非见.戒及彼眷属。故是邪见摄。非戒取摄。计诸邪解脱。是灭谛下邪见。虽非胜计胜。然非见.戒眷属。又不计能得净故。非见.戒取。

  论。或有忘执至皆耶见摄。

  述曰。计非道为。是道谛下邪见。虽非胜计胜。以非戒眷属非戒取。又不计为胜故非戒取。至下当知 诸如是等者。谓等取十四不可记中有边等四。是此中摄故。然六十二见。准五十八文。若边见中摄唯苦谛断。缘苦谛为我增长。边见随我断故。邪见中摄彼自说。二无因唯集谛。五现法涅槃唯灭谛。迷有漏因迷涅槃果故。边无边等四。是苦.灭二谛下。迷有漏.无漏果生故。不死矫乱通四谛下断。问答四谛。及迷四谛故。既无边见中摄者苦谛断文。但准二十句见见苦谛断。即六十二中所随我见亦尔。八十八云二十句见为依。发六十二见等故。

  论。四见取至所依为业。

  述曰。此于诸见即余一切恶见。及此所依五蕴执为最胜。能得涅槃清净法是见取。由此各各互执为胜诸见等故。一切外道斗诤因斯而起。若执非见及眷属外余法为胜。得涅槃。或但执为胜非见取。大论第五十八初文。及迷四谛合与此同说。如小乘俱舍等。应言见等取。但执非胜为胜。皆见取故。此则不然。无前后别计。然于一聚见及眷属方是此故。以所缘中见最胜故。言等亦得。至下当知。

  论。五戒禁取至所依为业。

  述曰。谓依诸见所受戒。说此戒为胜。顺诸见戒。及戒所依五蕴眷属执。为胜及能得涅槃净名戒取。戒即是禁。戒性.遮别。由此戒一切外道。受持拔发等无利勤苦故。除戒及眷属外执余一切法胜。及能为因得清净。戒虽不执胜。但言能为因。并非戒取摄。亦大论五十八卷上下五处文同此说故。

  问如对法第一.大论第八二文显扬第一五蕴等。皆云见取执为最胜。不言能得净。戒取名得净不言是胜。与小乘等同。何故此中乃言见执见眷属为最胜能净。戒执戒眷属为胜能得净。

  论。然有处说至或随转门。

  述曰。此有二解。一影略说。谓见取中说执为胜。明戒取中亦执为胜。于戒取中执为能净。明见取中亦执为能净。欲令学者智见生故。影略说也。若不尔者。五十八说执见及所依蕴。为能得清净解脱名见取。亦戒取亦然。及彼解迷四谛中皆有此说。故知影说 又彼多文非为尽理。随小乘相说。

  论。不尔如何至非二取摄。

  述曰。若非影说及随转者。即五十八迷四谛中。如灭谛下。非灭计灭。非胜计胜。故应是见取。迷道谛中。非道计道。亦得净故应名戒取。彼非因计因。亦是邪见。如前邪见中说。既是邪见。明不执见.戒等故。及虽计胜不计为能得净。及虽计能得不计为胜。故非见戒.取。此大小二乘别也。若尔何故大论第八。三种四倒见倒中云。非净计净是见取。非乐计乐是戒取 今释之言。彼亦计诸见.眷属.不净。为净及能得净故名见取。然文但明是见取故。略不言诸见。及眷属能得净。但言非净计净故。戒取亦然。谓计戒所受拔发等苦。为乐.胜.能得净是戒取。略不言戒.及眷属.能得净。但言计苦为乐也。若非见.眷属。非净为净。及非戒.眷属。非乐为乐。即非见戒取但是邪见也。如非道计道等。

  诸门分别中。大以十二门分别。若细者即十五门。

  论。如是总别至俱得生故。

  述曰。此初门中有二。初正分别。后异解释。此等初也。若总若别但有十种。一俱生分别。谓贪等六者。钝四。利二。通分别.俱生。除疑.三见。任运起故是俱生。思察生故是分别。显扬第一.及大论第八。皆云此六通俱生分别故。

  论。疑后三见至方得生故。

  述曰。疑一.及邪见.见取.戒取四法唯分别起。诸论共同。要由恶友.及邪教.自分别三缘生故。总聚而望更无异说。

  论。边执见中至方引生故。

  述曰。下异解释。初义有三。一标宗。二引教。三举事。此初也。俱生唯有断见。以常见相粗故。何谓相粗。要恶友.邪教.及自分别生故。

  谓要不达后有不无方起我断。既得现观知生多少。何故乃执我断非常。

  论。瑜伽等说至何所在耶。

  述曰。此引教也。如瑜伽第八十八.杂集第三.及第七说。唯有断见。故论言等。观我为断知身后无。准此唯言修道断见。不见修道常见相故。

  论。故禽兽等至而起惊怖。

  述曰。此以世事释成前义。

  论。有义彼论至亦通常见。

  述曰。下文有三。一会前标举。二引事。三类教。此初也。修道俱生亦有常见。瑜伽等依粗相说故。何谓粗相。谓得现观者入无我观。已知分别我已断讫。出观之时便生恐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即初我者俱生我也。又言我者分别我也。修道我义言我分别我何所在耶。依此初出观时。缘涅槃起恐怖断见。非修道中说无常见。

  此如何等。

  论。谓禽兽等至长时资生。

  述曰。引事也。如禽兽等以执常存故。炽然造及集长时窟穴资具。集长时饮食资具。如恐我断定有俱生。此以事证。

  以教成者。

  论。故显扬等至或分别起。

  述曰。类教也。显扬第一。大论第八说故。于五蕴计常.断。通俱生.分别。不简俱生无常见故。释现观者。观先所断我无之时。但有断见故唯说断。非预流等许无常见 若尔前师如何释后所引文 此依总语。非许常见亦通俱生。通俱生常见有何相状。如禽兽造.集。但为有我非为计常。常必由邪分别等故。然此二说。初则文全理阙。后有文显理全。俱生常见有相状故。俱取无失。

  论。此十烦恼谁几相应。

  述曰。此下第二自类相应。此问起已。

  论。贪与瞋疑定不俱起。

  述曰。答文有六。一贪。二瞋。三慢。四疑。五见。六痴为首。此初也。对法第六.大论五十五.五十八三说文同。

  问何以贪.瞋不得俱起。

  论。爱憎二境必不同故。

  述曰。染.憎不俱。境既不同。行相亦别。以相违故 若尔贪俱忧.苦相返。瞋俱乐.喜为例亦尔。何得相应。爱.迫二境得俱起故。行相不违故无此失。如下当知。

  论。于境不决无染着故。

  述曰。此释爱.疑不得俱起。爱境必决。疑必不定。故贪.疑不俱。

  上说不俱。下说俱者。

  论。贪与慢见或得相应。

  述曰。见即五见。如对法第五.瑜伽五十五。贪与慢同。彼五十八不得与慢相应。

  论。所爱所陵至说得相应。

  述曰。此解彼云。谓若于他起爱染者。必不陵彼。以境非同行相亦别。故不俱起。然缘己身起爱名所染。与所恃之我慢等境可一故。对法等说得相应。前约行相粗者。此约行相细者。如前第四卷第七识中已多门解。

  论。于五见境至相应无失。

  述曰。爱.见二种有时可同。皆可爱故。相应无失。诸论共同。无相违处。此中论言说者有二义。一约此论。自道理可得说与彼相应义。二解说者谓余瑜伽等约此理故说与俱起。又此言得相应。非谓一切恒相应。有时俱起故。然此中一行法。以第一问已以第二问余。舍第一不问。如是展转已下可知。

  论。瞋与慢疑至说得俱起。

  述曰。第二瞋为首。瞋.慢.疑有时或得俱起。如何不得。谓若内境慢所恃已。非瞋所憎。境不同故。对法第六.五十八。说瞋不与慢相应。若外境之上慢所陵蔑瞋之所憎境可同故。五十五说瞋与慢得相应。又必不于自起瞋。后瞋他复慢彼故。

  论。初犹豫时至说得相应。

  述曰。释与疑俱。又初疑时心尚轻未憎彼。故瑜伽五十五.五十八俱说不相应。若久思不决心遂重故便瞋于彼。对法第五说得瞋.疑相应。此初后位别解。

  论。疑顺违事随应亦尔。

  述曰。又顺.违事解。若疑顺己之事或不起瞋。谓疑苦.集谛。若疑违己之事。便瞋于彼说得相应。谓疑灭.道谛。又若现行善疑未来无。便与瞋俱。善法顺已。行因无果故。若现行恶疑未来无。便瞋不俱。恶法损己故。于顺.违二事各有俱.不俱。故言随应亦尔。

  论。瞋与二取至不憎彼故。

  述曰。此必不俱。见取执为胜。戒取执为道。俱能得净。顺己之境不憎彼故。故不相应。诸论六烦恼明之。故无二取不俱起失。

  论。此与三见至说得俱起。

  述曰。瞋与三见或得俱起。且身.边见。谓缘乐俱行蕴为我及常。见不生瞋故以顺于己。对法约前二取及此。故说瞋非见俱。若于苦处缘苦俱行蕴。为我及常见。便生憎恚。云我何用此身。生憎恚故。瑜伽二文。依此一分说得俱起。此通俱生.分别。如下无妨。

  论。断见翻此说瞋有无。

  述曰。断见返此我见常见。说瞋有无。谓于乐俱蕴执为断。得与瞋相应。以恐失乐蕴故。于苦俱蕴起断。便瞋不俱。喜苦无故。

  论。邪见诽拨至或无或有。

  述曰。恶事.好事邪见拨者。如次说瞋或无或有。谓拨恶事无。便不与瞋俱。喜苦无故。拨乐蕴无。便与瞋俱。憎乐无故。对法依三见一分二取全。说不与瞋俱。瑜伽约三见少分。说瞋相应。见为一门明故。

  论。慢于境定至无相应义。

  述曰。下第三慢为首。与贪.瞋说已。与疑定不俱。三论皆说故。境定不定故。不陵不定境。若疑彼胜负必不敢慢。慢若起者必自高故。境乃定也。

  论。慢与五见至不相违故。

  述曰。此总明慢与见皆容俱起。行相俱高缘顺境起。不相违故。三处论皆同。总说见故。

  论。然与断见至无陵恃故。

  述曰。断见及慢必不俱生。执我断心。定无陵他而自恃故。

  论。与身邪见一分亦尔。

  述曰。准下忧俱初师所说。若约粗相。慢多缘乐蕴生。与缘苦俱蕴我见一分。及邪见拨无苦.集谛理一分。不与慢俱起。据实亦得。故下文说。慢.身.邪见皆与忧俱。恃执苦劣故。今约粗相多分而解。若缘乐俱蕴为我。及拨无灭.道。可与慢俱。故恃己乐陵灭.道故。

  论。疑不审决至定不俱起。

  述曰。下第四疑。虽与慧俱与五见不俱起。见审决。疑犹豫。行相相返故定不俱。简择.犹豫可说慧俱。不审决故不与见并。

  论。五见展转至有多慧故。

  述曰。下第五五见自亦尔。非一心中有多慧故。此据法体并起然前说第七识我见与别境慧俱者。约义别门说有名俱。非二体并起名俱也。

  论。痴与九种至必由痴故。

  述曰。下第六无明有二种。相应无明与一切俱起。一切惑生必由痴故。独行不然。但与诸论相违。此中皆会讫。

  论。此十烦恼何识相应。

  述曰。此为问起。第三识相应门。

  论。藏识全无至起慢等故。

  述曰。第七.八识如前已说。意识并有。五识但三。以无分别故无慢等。慢等必由有随念.计度分别生故。又由慢于称量门起方胜负故。疑犹豫简择门起。见推求门起。故非五识。故五识无此等行相。故对法第七。说称量等门。即等犹豫门等也。

  论。此十烦恼何受相应。

  述曰。第四诸受相应门。此问起。

  论。贪瞋痴三至五受相应。

  述曰。下文有二。初实义。后粗相。实义中有四。一明贪.瞋.痴。二明慢。三疑.及三身。四身.边见。今初也。此之三根俱生.分别。一切容与五受俱起。对法第七.大论五十五。贪唯喜.乐.舍者。五十五云。此据多分相应道理。随转门说诸烦恼。今据究竟。应准此会。此与五十九同。彼云贪等通六识。俱生者与一切受相应故。分别贪等。彼一一自作法出行相。然今此中总解二种贪等行相。

  下逐难解之。与忧.苦俱。谓别小乘故。

  论。贪会违缘至喜乐俱故。

  述曰。逐难释也。且于欲界。五.六识中忧.苦俱故。谓失财等。瞋翻此说。见怨死等。一切应知。然此五趣分别至下当知 此中意说。即五识中亦有分别所起贪等。由意分别贪等引故。不尔瑜伽分别贪等。云何与苦受相应。非许意有苦。是决定义故。由五识有分别起贪等决定故。五十九作此定说。不尔如分别慢等。彼不言苦俱故。

  论。有义俱生至忧相应故。

  述曰。第二明慢有二说。此初也。此二种慢五趣为论。容四受俱。唯除苦受。由苦趣中亦恃己身有苦劣蕴。起慢之时与忧相应。此依实义慢与忧俱。前约相粗说慢不与身.邪见一分俱。不恃苦蕴故。此唯意识。故通分别。不同贪等苦得定说。

  论。有义俱生至前已说故。

  述曰。俱生之慢亦苦俱起。即五受俱。由五十九文。意地俱生一切烦恼。意识一切受相应故。如前已说。

  论。分别慢至邪教等故。

  述曰。其地狱中与苦相应。于总聚中。但有得一切受相应义。非一切慢皆得相应。无分别慢等。即等一切分别贪.瞋.痴.疑.邪见.见.戒取等。以无邪教.邪师.及邪思惟故。

  论。然彼不造至能发彼故。

  述曰。所以者何。五十九说要分别烦恼发恶趣业故。此据总报多分为论。其别报者修道亦发。故五十九分别慢等不言与苦相应。下疑等准此应知。故知前师彼趣有分别烦恼。前生势力故。即造恶趣业也。与对法第七。五十五违。此文皆如贪等会。

  论。疑后三见至亦喜受俱故。

  述曰。第三明疑.三见。三见谓见.戒取.邪见。四受除苦。随意有无。唯是正义。以地狱无分别惑故。逐难解云。欲界之疑先作恶行。疑无苦.集谛等。亦喜受俱故。以后苦无故。上界即无。无恶行果故。上界疑与乐受俱故。此等皆通三界总聚。有处作法故。致极成之言。

  论。二取若缘至与忧相应故。

  述曰。若缘忧俱见.戒。及所依蕴。为胜能净。与忧相应故。忧其不速得涅槃等。此中皆同五十九说。彼文一一别广作法指事。此逐难举。

  论。有义俱生至唯无记故。

  述曰。第四明身.边二见有二说。此初也。身.边二见唯喜.乐.舍俱。意无苦受。非五识俱故无苦受。此俱生者唯无记性。不与忧相应。忧二性故。其忧二性如五十七二十二根性分别门。俱生二见唯无记。如五十八说。

  论。分别二见至与忧相应故。

  述曰。分别二见得四受俱。在极苦处执苦俱蕴。为我.我所。及常。见者与忧相应。境可忧故。唯不善故。断见执乐俱蕴断。亦与忧俱故。恐失乐故。故言翻此。喜.乐等可知。非在五识等故。无苦俱义。

  论。有义二见至苦相应故。

  述曰。此第二师。分别二见同前。如地狱等极苦之处。无此身.边分别见故。俱生二见亦苦受俱。在极苦处缘苦蕴故。

  论。说俱生至余如前说。

  述曰。引论为证。广说如前五受诸趣分别。故知二见与苦俱故。不与忧俱。唯二性故 余如前说。谓分别二见等同第一师 此中同五十九实义。二师俱不违。分别烦恼二师皆同五十九说故。俱生烦恼。前师违五十九。彼无意苦受。身.边二见非一切受俱故。

  论。此依实义至四俱除苦。

  述曰。下明粗相有二。初直明俱。后明俱地。此等初也。前据定得今随相粗。贪.慢.四见行相唯欣非忧.苦俱。瞋唯戚行唯苦.忧.舍俱。邪见.及疑行通欣.戚。不在恶趣及非在五故非苦俱。五十五说。此据多分相应道理。行相相顺故。如文可知。

  论。贪痴俱乐至欲唯忧舍。

  述曰。下明俱地。如对法第七。初二定意有乐故。贪等亦乐俱。或初定三识与乐俱也。彼广引证。舍受下三定。于一切相续末位起故。此据六识。若第七恒相续故。下逐难配诸地论。贪.痴与乐俱。通下四地。通六识故。除第四禅以上。除瞋余七俱乐除欲界。欲界意识无乐受故。通次上三地。唯意识俱故。下逐难释。疑虽许四受俱。无明虽许五受俱。疑在欲界唯忧.舍俱。不与喜俱者。对法第七云。于欲界不决定心未息。喜不生故。色界中疑疑上静虑。由喜乐定力所引持故。亦得随转故。彼喜乐俱。独行无明如疑理说。故唯忧.舍俱。粗相苦.乐及欲界之中。不在意故。

  论。余受俱起如理应知。

  述曰。贪等与喜.舍相应在何地。五见.及疑。与余喜受等相应在何地等。皆令如理知。故言余受俱等。逐难解已义之余也。

  论。此与别境几互相应。

  述曰。此问起也。第五别境相应门。

  论。贪瞋痴慢至得有定故。

  述曰。贪等四法得五数俱。逐难解之。此四专住一境得有定故。

  论。疑及五见至不异慧故。

  述曰。此之六法各容四俱。疑除胜解境.行相违故。见非惠俱。自体不并故。然疑行深。故定俱转。此中不问俱生.分别说皆同也 又问上来虽有容得或五.或四俱。定得五.四一时俱不 如理应思。此中且问别境。问识。问受。不问遍行。问五受别。非遍行故。故为问也。不问与善等性相应。以后必问前故。前不问后。此应准知。

  论。此十烦恼何性所摄。

  述曰。此问起也。第六性门。

  论。瞋唯不善至余九通二。

  述曰。瞋唯不善一性所摄。不起即已。起必损自.他。现世.他世皆名损故。余九通二。此总言也。

  论。上二界者至定所伏故。

  述曰。在上二界定唯无记。不问俱生.分别皆尔。

  论。若欲界系至损自他故。

  述曰。欲界应分别。分别起者唯不善。一向发恶行故。对法第四初同此说故。俱生者有二。发恶业亦不善。瞋性定然。余三少分损自.他故。

  论。余无记摄至自他处故。

  述曰。即唯除瞋。二见定唯无记性摄。余三一分。一由微细。二不障善。善位亦起故。如第七识俱者。三非极损自.他。五十八说。数现行故。并此四因。

  论。当知俱生至不障善故。

  述曰。重显二见唯无记性不发恶业。所以同前 问此二见中。亦有九品等也 答或言无。唯第九品故。或言有。如别抄会。前解为胜。若如后解。如色界无记法体有九品故。

  论。此十烦恼至余通三界。

  述曰。此下第七界分别门。瞋唯不善。故但在欲。

  论。生在下地至容现在前故。

  述曰。子段第二。上下相起门。得上未至定。未得起上烦恼。即未至定不通有染。此中唯言得上根本定。方起彼地烦恼等故 若尔有不入根本而命终者若为 必无此者。必得根本定。或退。方命终故 又解当于此时。欲界烦恼未究竟伏。若皆断尽方得起上。非未至定无有染污。第九品时入根本定已断欲九品尽。得起未至惑方自在故。由是若有第九不入根本定者。亦不能起。凡.圣皆尔。未自在故。如求王位未自在时不作恶故。若得已去自在即起。亦同婆沙二说。一未至定无染。二有染。此无正文。显扬第二净染无漏定等中。细勘无之 此中说起。唯定烦恼非生烦恼。或亦通生。如遍常等。

  论。诸有漏道至上根本定。

  述曰。此显伏修。于中粗者除身.边见。及此相应。言渐次者。故显非顿伏。

  论。彼但迷事至正障定故。

  述曰。何以世间道伏修不伏见。修道所伏之惑。一但迷事生。二依外门转。简见道贪等唯缘内见等生故。三此所伏烦恼体散乱故。四粗动正障于定。定是事观。事障障故 有义此身见等既不能伏。后越入圣得第三果。如第七识欲界系者。亦不能断。要至金刚方能顿断。唯障无学故。不同见惑正障见道。及见理故。此违第七卷灭定中文。不许圣者伏下生上。有种子故 今解亦断。不可说以先不伏故即言不断。见惑不伏。入见断故。但有漏道既是事观。不伏理惑。入现观时理实亦断。虽无正文任意取舍 于中复有二说。一云见道起二无间。一断见惑。起解脱道已复起无间。断前所伏修道之惑等已方起相见道。二云由加行时先已伏故。一无间道与分别俱断。此为正义。

  论。得彼定已至皆容现前。

  述曰。下分别惑虽不能伏。得彼定。已得起上地分别起者。其修道我见等。前虽不伏。今得彼定如命终心得起上者。缘未来生故。非计他地法为我。未离下染何以不起上惑者。以相违故。恐相杂故 若尔见惑得彼定已。下地系者为起不起。五十八言不伏见等。对法第五成就品言。若生欲界三界烦恼随烦恼种子成就故成就。离此地染成彼地等。五十八亦言生在下地得起上烦恼。不言未离染起上烦恼。正与此同(如枢要说)。

  论。生在上地至皆容俱起。

  述曰。此总立宗。

  论。生第四定至俱生爱故。

  述曰。对法第六。得第四定增上慢比丘。谓是第四果既受中有已。即色界身起下邪见。便谤释种无有涅槃。以于今时后有起故。此有邪见。及俱无明。或许有瞋。瞋涅槃故。既生地狱由邪见力。非色界邪见。不招下苦故。非于欲界身起此邪见。彼言中有生时起故。色界中有。欲界本有如何见之。非定通力住散心故。非由起上邪见为缘。欲界后报业熟生那落迦。无别文证。古师多作此解非也。亦非彼本有起此邪见。势力远故。无文说故。即起下不善分别惑也 若尔应下界行上无明发。此中邪见俱行思即是。又可为难。以上行下无明发。以下例上亦然 如下缘生中自当分别。起润生爱生下亦是。即是俱生无记烦恼也。此中应言我见.我爱.及慢.无明。无明.爱定有。我见.慢不定。未必俱故所以不说。又例起故。此举方隅。无违理失。

  下会五十八等文。

  论。而言生上至或随转门。

  述曰。谓余三见。疑等。不起下故。唯此二时起此等故。或随转门。顺萨婆多故。起余疑等无正文说。

  然应如理思所余分别.俱生之惑亦得起不。见断瞋.痴可有。修断慢等亦有。余不得起。唯润生时起修断惑。余时不起。故不可起修断之瞋.及边见二。无起相故。中有谤涅槃便堕地狱。但可起瞋与邪见并。时节极短。不可起余疑.见取等。无起相故。若总说起。虽无正文遮。无行相故不可说起。唯得起下六。谓邪见.瞋.痴.爱.慢.我见。余四不可起。分别.俱生随其所应。下之起上得起几法。若唯定烦恼非生烦恼。即唯有五。见.慢.爱.疑.无明。见即见取。若并生烦恼。我见润生起亦无失。其戒取.邪见.边见。未见正文。以理准者。亦得二取可起。执上地法为见.戒可有起理。得宿住通计梵王为常是邪见。亦有此理。边见可得。得宿住计全常等是。上九烦恼下皆可起。未见起断见文。然约九地三界得起上几许。八地二界何者。今说色界。若无色界互起上下。如枢要说。此中几是分别.俱生。亦应如理思。

  论。下地烦恼至味上定故。

  述曰。第三子门上下缘别。贪缘上者。一由味胜定。二由求生。此通见.修。六十二卷说五种爱缘上。此但举一。但得缘故。显扬等同。

  论。既说瞋恚至离欲地故。

  述曰。此唯见断。瞋恚缘灭.道五十八文。此中为例。瞋亲迷灭.道。亦应缘上地。以瞋缘事例于理故。深理尚然。何况浅事。

  论。总缘诸行至得缘上故。

  述曰。总缘诸行起我.我所。断.常.慢得上缘者。八十八说。世间道不伏身见。由此见故于下上地所有俱行和杂自体。不观差别总计为我.及我所等。五十八云其世间道得离修道贪欲.瞋恚。及彼随法邻近憍.慢等。故知与我见俱慢.贪.及边见亦不伏。此与我见相邻近故。八十八以我见为本略不说余。此论中说总缘行中。不言贪者略也。以别有论文贪上缘故。和杂计为我。即上界种子等法也。不计现行故。此第六识。唯修所断 或有异释。见断我见。如四全常亦得缘上。乃以三界合缘为我。除此不得缘别生故。

  论。余五缘上其理极成。

  述曰。谓痴.疑.邪见.二取。对法第六与此同故。此中我见.边见.及慢唯举总缘。瞋唯别缘。贪.痴通总.别 有义我见.边见。准六十二见一分常等亦通别缘。而缘上者。慢虽无文。陵他所得胜法。何妨见道所断之慢亦得缘上。又缘梵王一分常者。是上地我见后生常见。得宿住智缘。起上界身.边见故。正义唯是上地所系。得宿住智后方起故。

  论。而有处言至或依别缘。

  述曰。对法第六。五十八.九等。贪.瞋.慢.及我见不缘上。此言等者等取我见。彼依粗相说。粗相说即小乘也 或粗显行相非巨细。巨细即得。除此所说 或依别缘自身为我我见等不缘上故。或彼对法第六。见缘上中。唯除我见不除边见略也。边见随我见后生。身见不缘。边见应尔。故五十八迷苦谛等中。云缘大梵等为有情常是迷苦邪见。即下界邪见缘上界起。彼卷初云六十二见全常等是常见。即依萨迦耶见后生故。如前已说。是他地边见。随计他地我见后生故。分别我见得定已去起上法故。此中例边同于我见必依起故。此解为胜。

  论。不见世间至身见起故。

  述曰。一解云。无有见道别缘我见有计他地现行为我。以别缘者见所断故。边见亦尔。依彼起故。今此所解一分常等。随于色界系我后而生。此极有理。然此正是得彼定者。依宿住通执为彼常。故如所说。依寻.伺者未得上定。不起上我见。如何起常。故如先说。今此又解。应言但是欲界所系自身之我。不许别缘计他地法为自内我。计他之我理亦不遮。故于此后起常见等。是边见摄。不尔此义道理难思。文中但举修道总缘我见为他界缘。理准亦有见道所断别缘我见。计他地法为他之我。文中但遮计为自我故 又解别缘者是多分义。谓非总缘。及六十二见所依我见以外。无任运.分别二种我见。别缘他地为我者故。其此总缘。六十二见时。理不应遮。缘者所以。依别所以说彼不缘 又解依小乘别缘者。不执他地法为我等。大乘无遮。

  论。上地烦恼至而陵彼故。

  述曰。上地之惑得缘下地。分别.俱生理俱无失。五十九说于下有情恃己胜德。而陵下地亦起慢故。

  论。总缘诸行至得缘下地。

  述曰。如前已说此但修道。有文证故总缘起我.边见.爱故。此亦有慢。别有相故略而不说。许起见道理亦无失。此决定然。

  论。疑后三见如理应思。

  述曰。痴已极成所以不说。疑及邪见.见取.戒取是后三见。如理应思。此中有义亦得缘下。疑于欲界佛世尊故。或复邪执得有邪见。拨疑下地苦.集理故。得上定已起彼二取执欲界闻.思。昔所起者为胜因故。有义不得。无文证故。又二见得行相如前。除邪见.疑。

  论。而说上惑至或依别缘。

  述曰。五十八等云上不缘下。彼依多分余一切时一切异生故。依别行相缘计为我。边见。及爱。不缘下故。总缘者得。

  论。此十烦恼至彼唯善故。

  述曰。第八大门中。学者有学.无学.非.学无学。然唯第三。非前二种。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有学.无学。通漏.无漏。然彼唯善。此染故非。

  论。此十烦恼何所断耶。

  述曰。此问第九三断门。

  论。非非所断彼非染故。

  述曰。此即总答。诸染皆断。然通见.修故非非断。非所断法非是染故。

  论。分别起者至细难断故。

  述曰。分别皆见断。以粗易断故。如对法第三.第四卷初说。俱生唯修断。如前已说。分别.俱生之数各有品类。然见所断。为同小乘见四谛断。为九品断耶。

  论。见所断十至总缘谛故。

  述曰。下别解断。于中有二。初分别。后俱生 分别中初总。后别。此初也。此中十种皆俱顿断。以真见道总缘谛故。总缘四谛之真如。真如虽自相观望谛而说。并皆缘之。名总缘谛。至下第九断惑中解。五十九说与坏缘谛作意相应故。烦恼虽九品。违一或三品智故。非如俱生九品诸惑违九品智故。数数修道方能断之。然除利根由先闻.思力加行。以三界九地烦恼上下地九品。各各为类修道一时总断。得第四果。

  论。然迷谛相至怖畏处故。

  述曰。下别解分别。第二迷谛总别。然于见道迷谛烦恼。有总有别。总者谓十皆通迷四谛。即一一烦恼皆起之时。迷四谛理。又诸烦恼有别行相。如何者是迷苦谛等。此一谛下别行相。谓随此谛下见.疑后生。即名迷此。若唯尔者。邪见.疑.痴总迷拨疑四谛。及随此起贪等。此是何谛摄。是故须说此总行相。即此总迷见.疑等。名通迷四谛见.疑。随此见等起贪等。皆名通迷四谛贪等。贪等行相如见等总迷可尔。若别迷行相。是何谛下贪等。贪等不能独头别迷谛故。无随总行相见等之贪等。是别迷谛下惑。由见道贪等缘见.疑生故 今此总有二种。一数总。谛各具十故。二行相总。有通迷四谛故。由此二二迷有六。三三迷有四。总迷有一。如坏缘念住 别亦有二。一数别。三谛有八。一谛有十故。二行相别。各各别迷故 何以十种皆能迷四谛。苦.集是十因.依处故。一是因。二是依处。对法第七。苦.集是十因缘。增长此十。又为依处。性能随顺生此十故。此等与大论第八同。灭.道是彼怖畏处所。性不随顺增长十种。但起迷拨犹豫等事。缘此二谛起十惑故。又外道于此二谛。起种种分别故。皆迷灭.道。其烦恼起皆具此二缘。然总迷者。行相总故说具二缘。其别行相不说有也。据实俱有。以行相迷有总.别故。总谓十种皆迷四谛。是数总也。因.依处等。是行相总 问如何于集.灭.道下起身.边二见 答此二见行相深执取。不了三谛故 若尔即一切我见皆迷四谛 应云。此执三谛下烦恼.蕴等。为二见故。

  论。别谓别迷至属苦谛故。

  述曰。集.灭.道三谛有别行相。不共无明迷三谛者。故得成八。身.边二见多计诸有漏果法为二见故唯迷苦。唯于苦谛不了行相增故。非是能了余之三谛。此同小乘唯果处起。然实缘迷三谛。亦有二见缘三谛下所起诸惑为我等故。然以别缘谛十六行中空.非我二。唯属苦谛故。不说三谛有此之二见。谓总空.非我通四谛。为总缘谛行方断惑故。十六行非总行故。言别空.非我。属言属着。或言摄属。二言皆得。初解是本后解无违 问若尔于集.灭谛如何起戒取 答执彼下见眷属.戒等为戒取故。如五十八除二见一一别说。然对法第七.大论第八。约总迷谛故。十皆迷四谛。五十八。约别迷四谛故。二唯迷苦八通迷四。二论实不相违。总中有行相总者。缘迷多谛。至迷三.四名行相总。若迷少谛但迷一谛名行相别。然立一百二十八烦恼。唯依数总.别缘者说。若唯依总行相.数别说。便无一百二十八故。如相应无明随不共说。此总行相随别者说。理亦无失。

  问此十迷四谛。为皆是亲迷。亦有疏迷者。为答此问。及显别行相故次论文。

  论。谓疑三见亲迷苦理。

  述曰。以上总解迷谛数别。此下即是迷谛行别。且举苦谛。谓疑.三见等。三见者谓邪.我.边 亲迷苦理。此四行相深取所缘。亲从不了苦谛理起。

  论。二取执彼至为胜能净。

  述曰。见.戒二取执前三见。及俱时蕴为胜能净是见取。执彼俱戒.及蕴。为胜.能净是戒取。然无执独起贪欲.痴.慢为见.戒取。非见.戒故。非此二眷属故。此之二取。虽复行解能深执取是迷理烦恼。然不亲迷无我理等。

  论。于自他见至起贪恚慢。

  述曰。于自见起贪。他见起瞋。于自.他二见起慢。恃己陵他见故名随应。皆亦疏迷。

  论。相应无智至亲迷苦理。

  述曰。若此九相应无智。与前九惑随所应同亲疏迷理。不共无明不了苦理故亲迷苦理。即十中五别起亲迷苦理。五别起不然。然二取见法行相深远。能深迷执故可言迷理。别起贪等行相浅近。不深迷执故。何言迷苦理。此但迷事不迷于理 若尔何故前言十皆迷谛 谛有事.理无相违失。又相应贪等。如次下说亦迷苦理。故复前言十皆迷谛。此苦谛已。

  论。疑及邪见至准苦应知。

  述曰。于集.灭.道三唯有八中除二见故。疑.及邪见.不共无明。亲迷集等三谛。然实有身.边别迷三谛。以说八故略而不论。二取.贪等准前苦说。以二见无故不唯亲迷。

  论。然瞋亦能至生憎嫉故。

  述曰。瞋亦亲迷灭.道。此意显瞋无漏缘故。迷理生故。无瞋.苦.集理故此不说。但迷无漏之谛理也。由彼亲迷二谛起故。此上皆与五十八同 又解虽亲缘理非迷理惑。不深取故。又以不缘理故。便非迷理。但以行相深远。取者能迷于理。故见戒取名迷理惑 此解不尔。何处烦恼亲缘理生不名迷理。五十八说瞋迷灭谛等故。言迷谛者。必是理故。前解为胜。如下忿等。迷谛同故。

  论。迷谛亲疏粗相如是。

  述曰。未尽理故。五十八说亦粗相也。

  论。委细说者至随应如彼。

  述曰。疑.三见.无明五法。亲迷谛理。二取疏远如前定说。且苦谛下贪.瞋.慢三。若独头起缘见生者。疏远如前说。若此贪.慢与三法俱。瞋与疑等四俱起者。随应如彼亦名亲迷谛。慢.贪与我见俱生。于灭.道下烦恼后起亦名迷无漏。瞋与疑俱起或独起。此约数总。若数别者。除集.灭.道下二见准前应说 若余独头起贪.瞋.慢。名迷四谛事。若三见.疑俱者。亦名迷四谛理。又瞋.慢可成无漏缘惑。若灭.道下无漏别缘贪。如何说成无漏缘惑。由此不说贪无漏缘。迷则可尔。是故言随应。此即大论等所无也。

  明见道已修道云何。

  论。俱生二见至修道方断。

  述曰。身.边二见。及此俱爱.慢.无明三。虽亲迷苦谛理。以行相细难断故。修道方断。与苦谛下二见等别。彼粗行相故。

  论。瞋余爱等至故修所断。

  述曰。瞋及除前二见相应。之外余独行爱慢。及此相应无明。迷别有情或境事生不迷于理。不违四谛观故修所断。简见道独行贪等。虽有迷于事。然违谛观故见所断。

  此第九大门中有二子门。一三断。二总别迷谛。迷谛亲.疏。兼明迷理.事。次下第十缘有事无事门。

  论。虽诸烦恼至无事烦恼。

  述曰。烦恼心等上说所变。皆有相分亲所缘者。今不取之。但彼本质或有。或无。名缘有事.无事烦恼。如下所引有多论文。今取当对法第七。身见等及此相应法等。无本质我名缘无事。余不与此俱者名缘有事。以不执我故。此据人执为论。不据法执。法执通余一切心故。非唯我见。若唯我见。及俱法。亦通摄法执尽。即余四见。及疑无法执。必与我见不俱故。便为大失 此中烦恼。何者与我见俱。何者不共。如前自俱有门说 问一切皆有本质。乃至缘空亦有空名为本质故。即极微教。乃至龟毛等名若为本质。何故今言无本质名缘无事烦恼 答若余影外别有所托名本质。即无无本质者。今取如名之下有所目之质。即有体无之者。如空华.兔角等。故今言名缘无事烦恼。亦不相违。影像.本质双言名缘有.无之烦恼。或直据本质名此二缘烦恼。今勘无漏缘中。不得作此后解。所引诸无事.有事论文。应为门义勒之。瑜伽论云。又十烦恼见所断者名曰无事。彼所缘事非成实故。所余烦恼有事.无事彼相违故。以见道惑以见为首。所取本质都无有故。重缘惑等相从而说名缘无事。修道虽有见境无事。多缘事故。从多名缘有事烦恼。下五十九云。诸见与慢是无事。贪.恚是有事。无明.疑通二种。此以理论。见.修诸见。慢中我慢。本质无故。贪等少故。略而不说。即彼卷下文云。有事缘。谓诸有事烦恼。无事缘。谓诸无事烦恼。此文总说亦不相违。亦云。无境缘谓缘分别所计灭道。及广大佛法等所有烦恼。对法第五云。有事境所缘者。谓除见.慢。及此相应法。余所缘境界。无事者。谓前所除。同五十九初文所说。次下文云。非有所缘。谓颠倒心.心所。及缘过去.未来.梦.影.幻等所缘境界。此不论烦恼但本境无。有所缘。谓余所缘境界。即本质有三性心.心所对法第七亦云。烦恼有二种。谓缘有事.无事。无事者谓见。及见相应法。见谓萨迦耶见.及边执见。所余烦恼名缘有事者。以通见.修此之二见为首。本境实无。相应亦尔。此文尽理。与此文同。非瞋等惑可名无事故。如说枢要。

  论。彼亲所缘至无漏烦恼。

  述曰。此下第十一。有漏缘.无漏缘分别。如疑.邪见.无明及此相应瞋.慢等法无漏缘者。亲所缘虽皆有漏。而所杖本质亦通无漏。唯影像相是有漏故。今此但取本.影二境。名缘漏.无漏烦恼。准有.无事不但取本质。与有.无事缘别。不可为例。

  论。缘自地者至所起名境。

  述曰。自下第十二大门。缘自地烦恼依.缘俱增。名缘分别所起事境。此境本质。亦由今时分别起故。事者体也。缘他地。及无漏者。名缘分别所起名境。影像.本质不相似。灭.道深远。地处远故。依.缘不增。但寻彼名彼名可增。故言分别所起名境。或复名者。即心.心所相分之名。亦由能分别所起故。此如五十八.五十九.对法第六.第七抄说。有别所以。

  论。余门分别如理应思。

  述曰。谓有.无异熟。有漏.无漏。七随眠摄。八缠诸盖摄。乃至九品等分别。皆如理思。

  论。已说根本至其相云何。

  述曰。结前生后。

  论。颂曰至散乱不正知。

  述曰。下第四段明第五位。此举颂列名。

  论。曰至名随烦恼。

  述曰。长行为二。初释体.业等相。后诸门释。初门有六。初释得名。二束为三位。三释体.业。四解颂中与.并.及字。五解随名之通局。六解废立 释颂之中随烦恼字。谓忿等十.及忘念.不正知.放逸余假染心所。是贪等法根本粗行差别分位名随烦恼。无惭.无愧.掉举.惛沈.散乱.不信.懈怠七法。虽别有体。是前根本之等流性名随烦恼。由根本为因此得有故。此据正义。又说唯四是实 言等流者。谓同类义。势非强胜。然非因故。不名根本。不能生余染心所等。或等流者是等流果 若尔即根本后方生非俱时义 此说同时为等流果。六十二二解。一云随恼于心。二随烦恼而生。今同后义。

  论。此二十种至名小随烦恼。

  述曰。自下第二束为三位。此忿等十。自类相生。各别起故。非不共他中.大惑俱。行位局故。名之为小。

  论。无惭等二至名中随烦恼。

  述曰。自得俱生。行通忿等。唯遍不善位局后八。

  论。掉举等八至名大随烦恼。

  述曰。自得俱生。但染皆遍。得俱生故不可名小。染皆遍故不可名中。二义既殊故八名大。三位料简诸论无也。

  自下第三出其体.业。礭解心所指陈分别。当如下知。

  论。云何为忿至愤发为性。

  述曰。今以时分.行相显体 依对现前不饶益境者。谓依现在可见闻事。或是有情。或是他见。即缘事生。五蕴论说现不饶益事故。非无漏法是现违缘事。忿行相浅不深取故。若对现无漏。此即是瞋。如前已说。

  论。能障不忿至身表业故。

  述曰。此显作用。不忿即无瞋。显扬论云。忿障无瞋故。此等如前善中已说。下一一应知执仗即是身恶表业仗谓器仗。从粗猛多分说。唯言执仗亦有恶言故。

  论。此即瞋恚至忿相用故。

  述曰。此对外人辨其假实。显此所依若无诤义同。但叙一解。以皆义同故。若体别义异。即各叙之。不可嫌繁。又五十五.及五十八等说同者。抄中不说。若异者。一一别叙。

  论。云何为恨至结怨为性。

  述曰。恨忿后起。余文可知。

  论。能障不恨至恨相用故。

  述曰。热恼为业。由恨故生恼。非俱时也。然忿亦生恼。亲对轻故 但说恨生。此等显扬各有五业。彼论随所依之惑所翻实法。即为彼障。下一准知。彼同此者下不述也。异者当显。

  论。云何为覆至不安隐故。

  述曰。自作罪已恐失财利及名誉故。隐藏为性。对法云。法尔覆罪者心必忧悔。由此不得安隐而住。

  论。有义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皆由不惧当来之苦方覆罪故。诸惧苦者必不覆罪故。此以理显 言论说者。五十五.对法说故。即以教成。然五十八中。是谄品类等流。此据随惑之类。谄亦痴分亦不相违。

  言谄品者。俱痴分故。

  论。有义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诸覆罪者。亦有恐失财利名誉故贪分。

  论。论据粗显至是贪分故。

  述曰。论据无智俱为名誉而覆罪者。此相粗显故唯说痴分。如诸论皆说掉举是贪分。实别有体亦痴分故。不极成者理必不然。

  论。然说掉举至唯是贪分。

  述曰。二论说掉举遍染心。故知亦痴分。或别有体。唯贪分者贪相增故。瞋等俱时便应无故。如前已说。

  论。云何为恼至蛆螫为业。

  述曰。追先忿.恨之境。触现违缘心多佷戾者。慠佷?戾。尤蛆恼螫于他人等。

  论。谓追往恶至恼相用故。

  述曰。此释前业。缘过.现生。对法.显扬第一.五蕴。皆言发凶险鄙恶粗弊之言者。以多发故。由恼起时亦发身业故。如忿亦发语但说执仗。嚣谓諠嚣。暴谓卒暴。凶谓凶俭.凶疏。鄙谓鄙恶。

  论。云何为嫉至嫉相用故。

  述曰。殉自名利。殉者。求也。访也 不耐他荣。他荣者谓世间荣。即富贵安乐。出世之荣。即是证说胜品功德。通有.无为。显扬云。谓于他所有功德名誉恭敬利养。心妒为嫉。然实见闻觉知之后皆得起嫉。此中据胜但言见闻 能障不嫉者。显扬第一云能障慈仁为业。显扬第二四无量中云喜是不嫉善根为体。瑜伽皆云瞋之等流一分。故不嫉者即是无瞋。非别有体。

  论。云何为悭至悭相用故。

  述曰。财法者资具.妻子.荣位等事皆名为财。理.教.行.果皆名为法。至下当知 秘者藏也。吝者惜也。悭之异目。鄙谓鄙恶。畜谓畜积。积集异名。鄙吝悭涩名不能舍。正出悭也。文易可知。对法唯约悭财。五蕴云谓施相违。施既通法。悭亦尔也。

  论。云何为诳至诳相用故。

  述曰。矫谓不实之义。诡诈虚伪之称。谓自无德诈伪有德。贪利誉故邪命为依。谓矫诳之者心怀非意同异谋计。诈现精进之仪。虽亦痴故行此诳事。多现邪命事故。故对法云邪命依者据多现也。五十五说但是痴分。五十八说邪见等流。诸诳者必痴。唯据定体。贪不定故。诸邪见者痴增上故。邪见之者多现于诳。矫现有德故彼偏说。此以贪.痴二法为体同于对法。

  论。云何为謟至謟相用故。

  述曰。险者不实之名。曲者不直之义 为网㥜他者。显扬云为欺彼故謟。或欺于彼而陵网于彼。或掩舍之名。谓虽事不合。曲顺时之所宜。笼网矫诈设其方便入其所陵。故作网罗之字。此等为取他意。望他看好。或顺己所求。或为此方便。欲藏己失謟为覆罪之因。故不堪任师友教也。贪名利故謟是贪分。无智故謟即是痴分 五蕴云。谓覆藏自过方便所摄故。謟后生覆。以果显因。恐他说己之恶故行于谄望他说好。谄覆因也。不尔覆.谄俱覆罪故。二相难别。不尔应许覆.谄俱生。故今说謟是覆之因。五十八云。是邪见品类。五十五是痴分。如前诳中说。

  论。云何为害至害相用故。

  述曰。于有情所无悲愍者。五十八云。于灭道起损害。彼亦缘无漏法起。此据修道通小乘之害。唯说有情。至下当知。对法等论同此损有情。然有二解一云彼言害者瞋之异名。非此害也。此唯缘有情故。以此文为正。二此害亦缘无漏。如彼文为正。前恼中亦然。由彼论言起恚恼心也。

  论。瞋害别相准善应说。

  述曰。瞋障无瞋正障于慈。害障不害正障于悲。故准善说。瞋能断命。害但损他。故此别也。如善中说。

  论。云何为憍至憍相用故。

  述曰。憍中于自盛事者。显扬云谓暂获世间兴盛等事心恃高举。对法云。随一荣利之事。谓长寿相等。即是此兴盛事也 然已闻.思。或已证得诸无漏法。岂不恃耶 圣者不缘已证生恃。生恃唯缘有漏事故。异生于所闻.思无漏。可恃生憍。然此有义但恃知见。即是有漏。有义恃所知诸法。亦通无漏。后解为胜。此中通言诸所知法亦名盛事。显扬虽复引经。及对法唯据修道通小乘相多分之憍。亦不违也。于此等中。深生染着耽醉遨逸为性。而恃之也。醉者。惛迷异名也 生长一切染者。对法云一切烦恼等所依。故不憍者即无贪也。然对法中言一分者必彼体也槛彼成故。分者是气分。等流品类义。非即彼体。如懈怠依四法。非即唯贪以为依。亦瞋等为依故。

  上来已辨小随惑讫。下辨中随惑有二。初别解。得总释。别释为二。皆有略广。如文可知。

  论。云何无惭至诸恶行故。

  述曰。此返惭相。应准前说。

  论。云何无愧至诸恶行故。

  述曰。准返善中愧为其相。然此中无惭言自法。与显扬同。对法.五蕴云自不耻为无惭。法益于己亦名自故。此中以情.非情别故。双举不相违也。

  论。不耻过恶至假说为体。

  述曰。总解有四。一通教。二难古说。三明行相。四释违文。此通教也。其诸经论解此二体谓以不耻。今此会云不耻是此二种通相。诸教约自.他之缘别故。假说通相为二别相。非彼别相。

  论。若执不耻至体无差别。

  述曰。下难古有四。一无别体难。二不俱生难。三非实有难。四非遍恶难。有人若执不耻是此二种别相。此二应无别。俱不耻故。如二受等俱领纳故 若尔苦乐体应无别。俱领纳故 此义不尔。分别.不分别。逼迫.适悦等。种种行相别故。不同不耻行相无别。俱是不耻缘约自他。

  论。由斯二法至有此义故。

  述曰。此不俱生难。既类同故应不俱生。非可受.相等许有此二并生故。

  论。若待自他至俱遍恶心。

  述曰。次非实有难。若待自.他立二故成体别。应非实有。如长.短等冷.暖亦然 若许此二至俱遍恶心下。非遍恶难。若此二体实许前后生者。复违瑜伽五十五等说俱遍恶心。有起.不起。非遍恶故。无此计者。然设说之。

  外人问曰。别相如何。

  论。不善心时至无别起失。

  述曰。此解行相。随缘何境皆有轻拒善等义故。翻善应说。

  论。然诸圣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释违文。于中二解会诸经违也。世间之中亦摄世典.王法令等。不益己故。

  论。而论说为至非即彼性。

  述曰。会相违也。此别有体。五十八说。为痴等流以遍依故。对法说为贪等三法分者。是等流故名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然五十五说为实有不言他分。此文为正。

  论。云何掉举至奢摩他为业。

  述曰。令心不静。体非唯不静不静乃是诸惑共相故 能障行舍。善法相违 障奢摩他。止品对治。若别善法相对行相。违于舍相。若总善法相对行相。违于止品。以过失重说有障二。对法显扬皆言违于止品唯此论中违于舍善。对法第七五盖障中掉举障止。亦此同故。舍于恶法掉障最增。说之为障也。

  论。有义掉举至乐事生故。

  述曰。初师谓唯贪分。无别体性。五十五.五十八.显扬.对法皆唯说贪分故。不言余分故。下以理成。此复由忆昔乐事生故。虽亦有贪现.未来故生。然修止相。策练其心。缘先境增故言忆昔。又五十五云此非遍染故。言遍染者有别义故。如第五卷会。

  论。有义掉举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师说。文有其三。一破前。二申正。三会违。今初文也。此非唯贪。对法第六.瑜伽五十八说遍染心故。若唯贪分即不遍故。说不遍者。有别义故。如前已会。此举教成。

  论。又掉举相至无别相故。

  述曰。申正也。诸论皆言此掉举相谓不寂静。五蕴.对法此说皆同。然对法第六作此说言。不寂静是共相故。此掉举离一切染无别体性。

  此师意说。即依一切烦恼上立。若尔何意论唯说是贪分。

  论。虽依一切至说为贪分。

  述曰。会违也。贪爱境界唯掉举增。掉举增时依贪分故。说为贪分。非唯依贪说是假相。此之二师以五十五云是世俗有故皆说假。

  论。有义掉举至亦假有故。

  述曰。第三师说。文亦有四。一破初师。二会文。三显正。四破第二师。此初也 贪等之外别有自性。由此故得遍诸染心。若唯贪分者。不遍一切染故。如不信.懈怠对法说为痴分。大论言是实有。非说是他痴分。不信.懈怠便非实有。非说是贪他分。掉举之体便非实有。勿不信等亦假有故。遍染心言是一分证。如不信等是实有故。此因不定。亦不遍故。以放逸遍染许是假故。

  论。而论说为至随他相说。

  述曰。此会文也。五十五说世俗有者。如睡眠.恶作二法名世俗有体仍是实。彼亦随他相说故。谓掉举位而贪分增。从贪相说名世俗有。世俗有者仍非是假。睡眠有义不以为实。此中喻虽不成。以理逐之亦令实有。至下当说。故今为喻。

  若尔别相云何。不静是共相故。前来难通第一师义。下出其别相答第二师。

  论。掉举别相至不家静故。

  述曰。此申正也。谓嚣掉举动是此自性。令其俱生心心所法不寂静故。

  论。若离烦恼至非此别相。

  述曰。破第二师也。若离一切烦恼无别此体相者。何故别说障于止也。一切烦恼不皆障止故。又诸烦恼能障一切善。不应别障。故知不寂静非此别体相。别体相者即嚣动故。

  论。云何惛沉至毗钵舍那为业。

  述曰。此乃别障善中轻安。通障观品。显过失增说有二障。

  论。有义惛沉至是痴相故。

  述曰。此第一师。据教立理以论为证。诸论同故。以理与痴无别相故。

  论。有义惛沉至惛沈相故。

  述曰。此第二师。文有二。一立义。二会文。此初也。诸烦恼共相即是别相。即依一切烦恼上立。对法第六说无堪任是惑共相故。

  论。虽依一切至但说痴分。

  述曰。会论如前。此依一切烦恼假立。痴位增也。

  论。有义惛沉至非即痴摄。

  述曰。此第三师。文有四。一破初说。二申正。三破第二师。四辨差别。此初也。别说有体。会名痴分者。是痴等流故。同五十八说。不信.懈怠二法为喻。

  论。随他相说至是实有性。

  述曰。此释说名世俗所以。以痴增故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实有性。此通第一师文。通第二师难等。准前应说。

  论。惛沈别相至无堪任故。

  述曰。此申正也。谓即瞢重是此别相。瞢谓?瞢。即是惛义。重谓沉重。那是沈义。此体别相非无堪任。令俱生法无堪任故。

  论。若离烦恼至非此别相。

  述曰。难第二师。若以烦恼共相为体。不应别说障其观品。应一切名惛沈。一切皆障观故。又能障一切善法。何但障观品。如前已说。

  与痴何别。

  论。此与痴相至而非迷闇。

  述曰。下辨差别。谓痴于境轻而迷闇。闇者不了义。正障善中无痴。别相于境不必?瞢沉重。惛沈于境?瞢沉重。障善轻安。别相于境不必迷闇。

  论。云何不信至多懈怠故。

  述曰。下文有二。初略后广。以此等略也 惰依者。惰即懈怠也 实德能者。不信所依 不忍乐等。是不信相。

  论。不信三相至心秽为性。

  述曰。下广有三。一辨境。二辨心秽。三释不忍等差别。此初二也。所不信之三相等。返前信说。

  论。由不信故至非别有故。

  述曰。下解不忍等差别也。由不信故。于实等中。不忍.不乐.不欲者。非别实有不忍等性。前于善中忍.乐.欲。体即是欲.解。此于实等不忍.乐.欲。但是不信。由此信中于染法等不忍.不乐。亦即是信。无别有体。

  论。若于余事至非此自性。

  述曰。若于染法起忍.乐等。体是欲等。非是不信。不信因果故。若于无记起忍.乐等。但是欲.解。非与余法为因果故。若于染法不忍.乐等。体即是信。亦非欲.解。

  论。云何懈怠至滋长染故。

  述曰。业中增者。是滋长义。

  论。于诸染事至非别有故。

  述曰。非但于善不勤名怠。于恶策励亦是怠也。于无记事策勤是欲.胜解。非别有体。

  论。如于无记至无信不信。

  述曰。此以喻成。于无记事忍可乐欲。非信非不信。但是欲.胜解故。此等二法行相增猛。但有善.染。无记行劣。无别二相。但欲.胜解。此上二法五十五说是实物有。对法等言应作分别。前因已会论言痴分等。五蕴同此。

  论。云何放逸至非别有体。

  述曰。纵谓纵恣 荡谓荡逸。余解性.业。翻善之中不放逸性。应知废立。

  论。虽慢疑等至如不放逸。

  述曰。何以不依慢.疑等上立放逸者。四用胜故。障三善根及遍策法。遍策法者即是精进。翻善应说。此唯是假。论有成文。不劳疑故。

  论。云何失念至心散乱故。

  述曰。由失念故生起散乱。逐难解业。不能明记善等事故名为失念。

  论。有义失念至相应念故。

  述曰。此初师云。此是念一分。对法说是烦恼相应念故。瑜伽论说是痴分者。是等流故。

  论。有义失念至故名失念。

  述曰。此第二师说。是痴分。大论五十五.五十八。皆说此是痴一分故。对法言念俱分者。由痴令彼相应念失故。因会解名。

  论。有义失念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师摄前二义。二文影说故以教证。言遍染心非唯念分。有染心时无有念故。

  论。云何散乱至发恶慧故。

  述曰。余文可知。流者驰流。即是散功能义。荡者荡逸。即是乱功能义。

  论。有义散乱至是痴分故。

  述曰。此第一师说是痴分。五十五说是痴分故。体是假有。

  论。有义散乱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师说是三法分。对法等说。等取五蕴。五蕴同说是三分故。瑜伽说痴分者。以遍染心故。彼二法分不遍染故。

  何以但依三法上立。

  论。谓贪瞋痴至说为散乱。

  述曰。此之三法令心流荡。胜慢等法故。是不善根故。行相数猛故。

  论。有义散乱至名世俗有。

  述曰。述第三师说。初标举会文。二申正。三破前。四显别。此初也。别有自性。论说三分者。是三分等流。随彼相说。即是总会是痴分讫。如无惭愧对法亦说是三分故。大论复言是实有故。

  此上标举会文破第二师及第一师说。下显正义。及破前说。

  论。散乱别相至障三摩地。

  述曰。谓躁扰是别相。躁者谓散。扰者谓乱。令俱生法流荡。流荡非自性。余惑共相故。破前说言。既言别障定。故是实有。不然应说通障余故。

  论。掉举散乱二用何别。

  述曰。下显差别。此问掉.乱用何差别。

  论。彼令易解此令易缘。

  述曰。下论主答。掉举举于心。境虽是一令俱生之心心所解数转易。即一境多解也。散乱之功令心易缘别境。即一心易多境也。

  问如五识等一念染心如何说易。

  论。虽一刹那至有易义故。

  述曰。虽一念中解.缘二法。虽无俱易义。而多念相续有易解.缘义故。一刹那中虽有此二行相难知。故以相续显其行相。若唯一念隐故不说。

  若尔即一切染心中掉力皆应易解。乱力应恒易缘何故不尔。若一境一心解.缘不易。所有染心应无此二。如爱味定等。所缘.行解俱无改易。无此二故。

  论。染污心时至俱遍染心。

  述曰。答此问云。染污心时由此二力常应念念易解易缘。俱生念定等力增故。制持此二如系猿猴。俱生染心有暂时住专注一境。掉乱力微体非无也 如掉乱增时。念.定等法行相劣故。互有增微。故此二法如诸论说俱遍染心。

  论。云何不正知至多所毁犯故。

  述曰。非迷于境而闇钝也。但是错谬邪解名不正知。不正知多发业。多起恶身.语业。而多犯戒等。显扬.对法。五蕴皆同。

  论。有义不正知至相应慧故。

  述曰。第一师。以对法说是诸烦恼相应慧故。

  论。有义不正知至名不正知。

  述曰。此第二师。痴一分摄。五十五说是痴分故。名俱慧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此上二师互相会文。皆是等流随所执为定。然易解故。不繁一一。皆应准前。

  论。有义不正知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师。以二为体。二谓如前所引教故。五十五.八说遍染心。说不遍者有别义故。如前频会。

  论。与并及言至随烦恼故。

  述曰。自下第四释前颂言诳谄与害憍。无惭及无愧等。与.并.及言显随烦恼二十外有。如法蕴解杂事经中。有多随烦恼。同大论八十八卷.五十八卷亦引此经。然旧人不知。谓是杂藏。或谓毗奈耶中所说杂蕴。

  论。随烦恼名至非烦恼摄故。

  述曰。自下第五解随惑名通局。八十八贪等亦名随烦恼。对法第七亦有此义。烦恼皆随。随非烦恼。如彼法蕴足等广解。谓忿等及六十二说。趣向前行等是烦恼同类。染污法但名为随。烦恼等流故。不名烦恼非根本故。

  既有多种皆名为随。何故此中唯说二十。

  论。唯说二十至唯染粗故。

  述曰。自下第六释其废立。谓有三义。贪等虽是随。此中二十非烦恼故不说贪等。邪欲等法亦虽是随。是别境法体通三性。此唯染故故不说彼。然失念等是痴分故说之。不为念分故说也。以有痴分念摄在中无不定过。趣向前行等亦虽是随。行相细故。此相但粗。是故具此三义。一非烦恼。二唯染。三粗故。唯说二十更不说余。

  论。此余染法至如理应知。

  述曰。然此二十外余染污法。如邪欲等是此等流。等流者。是同类义。或此分位。体不离此。于此不信等实法上。假立所余假法。又诸假法。于无惭等有体法上假立名此分位。分位差别故。或此等流。谓身.语业亦名随烦恼。是此等流。诸随烦恼所等起故。皆此所说二十中摄。随其类别如理应知。勘八十八一一此摄。即是此中不说大论邪欲等法之所以也。

  论。如是二十至如前应知。

  述曰。自下第二诸门分别。诸门分别中。别以十三门分别。第一假实分别。此忿等小十大中忘念.放逸.不正知此无异诤。对法第一云当知忿等皆是假有。此虽总言各别之中有实假者。又随他相总名假有。如此等十三。他少分故名假。如余七法无惭.无愧.不信.懈怠定是实有。随他相说亦名为假。前之十三假。后之四种实。教理成故。五十五说无惭等四实物有故。凡世俗者亦有是假有。对胜义为言但言世俗。而体实有。此等言世俗。对胜义为论。以随他相而体非假。掉.惛.乱三。有义是假。有义是实。如前说故今取实者为胜。上虽一一别明。未总显二十中几假实故。今总辨之。

  论。二十皆通至势力起故。

  述曰。此第二俱生分别门。此依正义。下断门中有说唯修。今不依彼。彼不正故。一一皆通二。随二惑起故。见等之后贪等之上。亦假立彼忿等十法故。至下当知。

  论。此二十中至各为主故。

  述曰。第三自相应门。小十忿等自各相望定不俱起。体性相违故。何故尔者。以行相粗猛。非如根本细和。一一各各为主故不并生。五十五.及五十八皆云忿等十法互不俱故。正与此同。

  论。中二一切至皆容俱起。

  述曰。无惭等中二。遍一切不善心俱。但不善心皆有故。对法第六.五十五.及五十八皆同于此相如前说。故知得与小.大并生。皆通不善故。义引五十八。说大八掉举等遍诸染污心。展转自相望。及与小.中十二。皆容俱起。不相违故。前第四卷说有四师。第四师为正。忘念.不正知是痴分故。散乱别有性故。余者极成。故八遍也。此中但有后师正义。

  论。有处说六至不俱起故。

  述曰。若八遍染。何故五十五说不遍染耶。彼除惛.掉者。此二行相增时不俱起故。必一增一劣。如萨婆多寻.伺二法 问寻.伺行粗细。不许一心俱。惛.掉相下高。应非一心并 答别体下高互增。劣惛.掉得俱生。无体粗细不互然故。非一心并。俱增行相惛.掉相违。增.不增时体无乖返 问寻.伺相粗细。粗.细何则定。惛.掉相高.下。高.下增.不增 答彼无别体假立故然。此有别体实故得尔 问贪.瞋应尔。亦有增.不增 答不尔。法性定故。掉等体遍。行相增劣。非如寻.伺体是不遍。不可为例。即惛.掉行相俱增时不俱生。非彼二体不俱生也。

  论。有处但说至违唯善故。

  述曰。对法六中说五遍者。谓不信.懈怠.惛沈.掉举.放逸五法。以此五法违唯善法。惛障轻安。举障于舍余文可知。非如忘念等许违三性。念等虽有痴分违无痴者。以有非痴分故不说之。以彼所违虽善正念。念通三性故。非如善法中法故不为例。

  论。此唯染故至五识容有。

  述曰。第四诸识俱门。八.七.六识可知。八如第三卷说。七如第五卷说。取痴分念等。舍念分念等。忿等小十行相粗而且猛。五识望彼即细故不俱。中二。大八。五识容有。遍不善.染故。

  论。由斯中大五受相应。

  述曰。第五受俱门。遍行之中余四。义定不说之也。由遍于不善等故。说中及大遍五受俱。五受皆通不善.染故。

  论。有义小十至四俱除苦。

  述曰。此第一师。除谄.诳.憍余忿等七。唯喜.忧.舍三受俱起。非通上界。无意乐故。不在五识。欲界不通苦乐。地狱之中意无苦故。通欢戚行亦有喜故。谄.诳.憍三四受俱除苦。色界乐俱故。以初静虑有意乐故。

  论。有义忿等至前已说故。

  述曰。此第二师。七唯欲界系者。四受俱除乐。欲界意无乐故。谄.诳.憍三五受俱起。此增苦者。意有苦受故。如前数说。

  此受相应之行相者。

  论。此受俱相如烦恼说。

  述曰。问忿等如何与喜俱。悭等如何与忧并。此如前根本烦恼中说。

  论。实义如是至亦如实义。

  述曰。此上所说约审细义。随粗相者。一行相顺多分起故。二随小乘相。忿等五法唯忧.及舍俱。彼瞋分故。此戚行故。覆.悭喜舍俱。彼贪痴分。此欣行故。余谄.诳.憍三更增乐受。上地有故。除苦.忧二。唯欣行故。中.大随粗。亦如此前自实义说。以通违顺二行相故。

  论。如是二十至不相违故。

  述曰。第六别境相应门。皆得俱起。行相不相违故。

  此总解讫。下逐难问答。问忘念云何与念俱。恶慧云何与慧俱。

  论。染念染惠至亦得相应故。

  述曰。此中忘念念为体者。不与别境中念俱。通痴分者。故得相应。惠准此知。亦有痴分故。此二合说故。言染念慧等。

  问忿缘现在。念缘曾习。云何此二说得俱生。

  论。念亦缘现至亦得相应。

  述曰。念缘曾习。亦缘现在之境。有是过去曾习之类。故念亦缘现在起故得与忿俱。如见旧怨起忿.念法。此以念从忿行。下以忿从念行。念缘过去次前刹那。亦名缘过去。现在一念故。忿缘分位现在。随事究竟名缘现在。即忿亦缘刹那过去。忿.念二法随就行相皆得相应。无过失也。

  问定专一境。乱取多缘。云何俱起。

  论。染定起时至相应无失。

  述曰。染定起时既名染故。心亦躁扰不相违故。相应无失。非是散乱定取多缘。以躁扰是乱自相故。

  论。中二大八十烦恼俱。

  述曰。第七根本相应门。中二.大八十烦恼俱。遍染心故。遍不善故。然俱生者与俱生者俱。俱生者中除身.边见。不与无惭愧俱。性相违故。余定容俱。

  论。小十定非至彼审细故。

  述曰。小十行.体性俱粗动。彼见及疑行相审细故。前说瞋.疑及二见一少分俱者。约细行相说。今忿等行粗行相相违。不俱生也。又憎嫉灭.道由疑不决。便憎等俱亦无过失。此约多分。亦不相违。

  论。忿等五法至是瞋分故。

  述曰。忿.恨.恼.嫉.害。容得慢.痴二法俱。非贪.恚二并。与贪行定相违故。瞋是忿等自体相故。由此证知。不共无明分位忘念.不正知。不遍此心。即痴分故。此义应思。不言不共无明定得与俱。但言与十俱。即此无明时。或有惠分故。然痴分者定遍一切染心聚故。非言不共无明一法。定与恶惠俱。此无明聚中。余法与此俱故。即于无明假建立故。

  论。悭痴慢俱至是贪分故。

  述曰。悭与痴.慢二法容俱。非贪并自性故。非瞋并相违故。

  论。憍唯痴俱至是贪分故。

  述曰。憍唯痴俱。是贪分故。不与瞋.贪并。与慢解别。不与慢俱。憍缘自高举生。慢亦缘他下逸起。故不俱生。

  论。覆诳与谄至贪痴分故。

  述曰。此三与贪.痴.慢俱。行相无违故与彼俱。贪.痴分故不与瞋并。贪分故与痴俱。痴分故与贪并。

  然此应思。贪分覆等可不瞋俱。独头痴分覆等。何不瞋俱起。岂彼三生皆定有贪也。今解必无唯痴分覆等。覆等俱时必有贪分故。又设无贪而痴覆者。欣.戚别故亦无瞋俱。若如前解无违理失。此覆等行必贪名利等故(如枢要说)。

  论。小七中二至亦通无记。

  述曰。第八三性门。小七.中二唯不善。唯欲界系。唯发恶行故。小三.大八亦通无记。通色界有。三八遍染.无记故。

  论。小七中二至余通三界。

  述曰。第九界门。子门有三。一界有摄。小七中二。如前唯欲界摄。唯发恶行唯粗鄙故。谄.诳欲.色有。王.臣等处二方有故。余通三界。谓憍及后八。唯缘自起等。遍诸染心故。

  论。生在下地至起憍诳谄故。

  述曰。第二子门。生下上起上下门。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耽定故起憍一法。于他欲界有情等起诳.谄故。余八通染。润生心等皆有彼故。

  论。若生上地至容起彼故。

  述曰。若生上地起下后十。中有邪见俱有无惭等二。润生爱俱有后八故。

  论。小十生上至及谤灭故。

  述曰。此十忿等生上不起下。一非润生。下十唯不善。润生无记故。不与爱俱。又不谤灭故。不与邪见并。除此二时生上必不起下心。故忿等十上不起下。

  第三子门上下相缘。

  论。中二大八下至相应起故。

  述曰。十下缘上。与前根本之中所说上缘贪等。相应起故。

  论。有义小十至不远取故。

  述曰。此第一师。小十下者不得缘上。此十行相浅近。不能远深取彼界故。嫉上地者嫉名闻故。嫉心不以彼地为质。故非如余心行相深远取。悭相亦尔。此义应思。十并不上缘。

  论。有义嫉等至生嫉等故。

  述曰。第二师说。忿等七法定不缘上。嫉等三法亦缘上起。于胜地法生嫉等故。言嫉等者。等取悭.憍二法。定者谓嫉他所得静虑无色故。憍恃所证知解彼地法故。悭所证知解上地法也。诳.谄二法定无上缘。无诳谄色界胜有情故。有义许尔。诳.谄亦于殊胜处起故。如称梵王以为本师行谄等是。然前解为胜。见于胜人所不生谄.诳。若准后解亦得起。于自界胜上起谄.诳故。恐失利誉故望他顺己故。有说害亦缘上。尚许害诸佛。何况色界有情故也。忿等不缘者。行相如前说。若瞋上界必非是忿。对现境生行相细故。

  论。大八谄诳至非所恃故。

  述曰。中二忿等七上界无故。不须分别。大八谄.诳十法上亦缘下。与前根本中所说下缘慢等。相应俱起故有大八。梵王执马胜手。是谄.诳故。此据本质。若影像者皆唯自地。属自心故。唯憍不缘下。下地法劣非所恃故。

  论。二十皆非至彼唯净故。

  述曰。第十一学等门。可知。

  论。后十唯通至相应起故。

  述曰。下第十二见断等门。二段分别初明后十为一段。初中有三子门。一见修断。后十通见修断。与二烦恼俱故。言唯者不通不断。

  论。见所断者至皆如烦恼说。

  述曰。第二子门。迷谛总别。第三迷行亲疏。皆类可知。

  自下第二段解前十。

  论。前十有义至任运生故。

  述曰。第一师。唯修断同小乘。此十缘粗事境。不分别生唯任运起故。

  论。有义亦通至生忿等故。

  述曰。第二师说。通见.修断。此无别体。依二烦恼俱生分别势力起故。故通二种。非但缘粗事生。亦缘他身见生忿等故。此后师正。故前俱生分别中唯取正义。然五十八说迷谛中。于灭谛起损害心恚恼心。即害.恼二亲迷理生。亦通见断。出佛身血害。缘无漏生。对法云憎嫉出离。嫉缘理生。故亦见断。九十卷云。或嫉妒性。乃至于有情起邪见行。发恶业种种事。故知能发恶趣业也。唯分别起。更有八十六已去忿等发恶趣业文。忘不知处。又何缘假立唯修非见。又于谛言嫉等。即非是嫉等但名为瞋者。于事言嫉等。何故是嫉等。

  论。见所断者至皆通四部。

  述曰。下第二段。子门第二迷谛总.别。皆通四部。随所依止前能所引生烦恼。或从所缘以分四谛。依四谛下烦恼引生。依止假立故。

  论。此中有义至不深取故。

  述曰。第三子门。迷谛亲疏。此第一义。忿等十法但缘迷谛惑生。不亲迷谛。五十八说害.恼等者瞋异名故。以此等行相粗而浮浅。但缘有情等生。不能深取。又设缘谛。而不是迷。不深取故。五十八说瞋迷灭者。此通言故。实非是迷。若缘故即言迷。不缘者应不迷。如二取等。二取等行相深故。不缘亦迷。瞋等虽缘浅故何妨不迷。

  论。有义嫉等至生嫉等故。

  述曰。又说七得。除覆.诳.谄三。灭.道胜法不能诳.谄故 又解嫉.恼.害.悭.憍五法亦亲迷谛。五十八说于灭谛等生嫉等故。如前所引。然不见说憍亦迷谛。以理准有。恃所证故。大论第二帙说。有悭谛等文勘。楞伽第九颂谓外道嫉妒说法。故亦见断迷谛。准此谛皆有二十。其数可知。

  论。然忿等十至方得生故。

  述曰。下第十三有事等门。忿等但缘有事。不与我见俱。我见俱心等名缘无事。本质我无故。此据人执心本质名缘无事。准知后十通二所缘。

  论。缘有漏等准上应知。

  述曰。唯有无漏所起事所起名。准上烦恼说。或此上来所明之义。说其嫉等名缘无漏所起名等。忿等名缘有漏所起事故。此事名缘。如五十八.九卷抄会。有漏等言。等取有异熟等门。有九品润生发业门等。皆如理思。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六(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