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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藏第 43 册 No. 1830 成唯识论述记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四(本)

  沙门基撰

  次下第二以五教十理证有本识。于中有三。初问。次答。第三至第四卷云别有此识教理显然下。总结劝信。

  论。云何应知至有别自体。

  述曰。此即外问。不言阿赖耶言第八识者。此言通故。不退菩萨。三乘无学。皆得有故。彼名既局。无学等无故。举第八不言赖耶。如是诸处准此应知。如断.常中言阿赖耶者。此从因为名 复言至转位。即通二乘.菩萨十地为论。故非一向依此例说。此显依初舍为名。彼意显通诸位为文。故有二别 何故言离眼等识有别自体者。小乘等计。阿赖耶名我教亦有。如下别辨。然即六识更无别体。故今问言。云何得知离眼等识有别自体。若言识等。举识等取余色等法。今言等识。唯取余识不取色等 又准下说一切有中。破五取蕴非爱着处。计离色等无别自体。不唯在色。今者应言眼等识者。等取心所.及色法等。不离识故略不言色。举王取臣不言心所。举实取假不言得等。涅槃非爱境故此不论。是虽共许五取蕴外无别有体。此离识蕴不共许故。今总答之。

  论。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总。次别。此即第一初举教.理言识有体。此非世间现量境故。唯信圣言。及比知有。以此二量为决定证。故言定量。量谓量度揩定之义。如常应知。

  次下初引教别答。后为理别答 就教中。初引不共大乘教。小乘不信故。次引共许小乘教。二宗皆信故 就不共教中有二。初以四颂三经证此识有。后立大乘至教量摄 初引经中有二。初别引经。后总指例。然二经摄论等同。一经诸论不有。初之二颂阿毗达磨经。后之二经文自彰显。此之初经即摄论第一。彼无此等解。应勘彼文。

  论。谓有大乘至契经中说。

  述曰。此简小乘阿毗达磨。是大乘故。阿毗达磨及契经言。如常分别。不言对有法言对法者。具轨.持义非有法故。义准因明。法与有法不定故不应为难。

  已下经中皆有三。初引经颂。二长行别解。三末后总结。更于下文不繁指迷。

  论。无始时来界至及涅槃证得。

  述曰。此后释中总有三解。初一广。后二略。初广中上半解为因.缘。如世亲摄论第一.及瑜伽五十一。后半解流转.还灭亦然。

  论。此第八识至而显示之。

  述曰。下释有二。初解外伏难。后别解颂。此即初也 谓有难云。欲显其识当须显体。何故约义以解识耶 故今答云。此识体性微细难显。故以作用而显其体。今言自性体异名也 自下释中初判。后标释。

  论。颂中初半至作依持用。

  述曰。此初判也。下半可知。上半颂文义有异故其句亦别。其第一句解为因用。次第二句解为缘用。然第一句无始时来四字。通第二句依用。第二句一切法三字。该上因用。互相显故。故初二句各致一言。

  所以者何。

  论。界是因义至故名为因。

  述曰。下别释有二。初解上半。后解下半 解上半中。初别解二句。后结所明。解第一句为因用。言界者即是因义。故成因用。种.现识中是种子识。虽复现行亦名因相。能生诸法种子亲故 无始时来展转相续。刹那不断 亲生诸法。亲生之言。显为因义。非为助缘。亲能生故 言诸法者。即第二句一切法言。此以诸言牒下一切。此识无始时来。与一切法为因。故经言界是为因用。

  论。依是缘义至故名为缘。

  述曰。下解第二句有二。初总解颂。后别解依。此总解颂。即现执持诸法识也 无始时来。牒上四字 与一切法。牒下三字 平等为依止故。言为缘。

  此为略解。下广缘义。

  论。谓能执持至及为彼依。

  述曰。下别解依。于中复二。初总。后别。此总也。现所执持。牒前因义显与为依。谓现行识能执持种。由此因义故。与一切现行诸法为所依故。即变为彼现行诸法。及能与彼现行诸法为所依止。与诸现法为依虽同。变.不变异。故置别说。

  论。变为彼者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别释依。即是所缘变之境界。不说变种者。相沉隐故略而不说。又种识故略而不说。又种识故即前执持。

  论。为彼依者至作所依止。

  述曰。即总七转识不缘变之果。

  如何为依。先释五识。

  论。以能执受至依之而转。

  述曰。由此执受五色根故五识得转。即显此识展转为依。若不执持其五根者。识不得依。如死人等。故说为缘。亦有种依。然是因缘。今约五根增上共许显处说故。

  释意识者。

  论。又与末那至依之而转。

  述曰。虽第八识能与末那。为俱有依.种子依根。及为所缘。今者但取俱有之依。言与末那为所依止。第六意识依之得转。又第八识能与诸法为本依止故。末那为依第六识转。如眼根等增上缘根。

  六别依七。七依第八。诸宗不许。故应立量。

  论。末那意识至依俱有根。

  述曰。七.六二识。亦依俱有依。转识摄故。如眼等五识 第六识因言转识摄。即以第七末那为依。许第六识转识摄故。末那之因亦转识摄而为因者。此所随一。今应先成第六有根即是末那。末那成已许是转识故得为因。此中宗.因准文取理。

  上来已辨本识为依讫。恐他外难第八识性应亦有依。下显第八识亦以七为依。七不断故。余六断故。

  论。第八理应至为俱有依。

  述曰。量云。八应以七为俱有依。是识性故。如第六识 此有五识为不定过。应云许是识性非五识故 此亦不尔。其第七识许非五识是识性故 应总云。第八理应有俱有依。是识性故。如眼等识。此法不言以第七为依故。无不定过。如是虽言与转识为依。而因显八以第七为依 或若不尔。前言末那以第八识为俱有依有不定过。以第八无俱有依故。故说第八亦有俱依 此中不诤等无间依.种子之因。种子之因前句。是故俱诤俱有。

  论。是谓此识为因缘用。

  述曰。第二总结上二句颂。

  次释下二句。于中有二。初解有诸趣。后解有涅槃等 解有趣中有三。初总解颂。次别解。后总结。此等初也。

  论。由此有者由有此识。

  述曰。谓由有前第二句说。能与现行一切法等为所依识。

  颂中有字贯通二处。谓在此识能有之中。及下诸趣.涅槃证得所有之中 又由有此识言。贯通下染.净所有之中。

  论。有诸趣者有善恶趣。

  述曰。以善.恶言摄五趣故。即上有字通下所有染中是也。

  论。谓由有此至流转生死。

  述曰。此下第二广前有义 于中有二。初正释。后料简。此正释也 谓由有此第二句所说现所依识故。执持第一句杂染种子故。云界者因。则种子识。此染种子顺流转法能生现行。令诸有情流转生死。现行染法名为流转。种子染法名顺流转。成有漏法皆名流转。对法第四云。何者是流转。谓一切生死。即前顺后其体顺用。

  若尔即应有漏苦.集皆名流转。何故颂中偏言诸趣。

  论。虽惑业生至胜故偏说。

  述曰。下正料简有二义解。此初义也。解此难云。虽惑.业.生有漏集.苦。皆是流转。皆生死法。然五趣是生死苦果胜故偏说。果正生死。是所顺法。业.惑能顺生死果性。故偏举果 此中所解执持一切顺流转法。既生死果为流转体 执持顺者。即执业.惑能顺之法。非如色等名为执持。此即执持依持名执。识为现惑业依执持故。识不执彼现行惑.业以为境故。此解与前别。

  与前解同者。

  论。惑诸趣言通能所趣。

  述曰。此第二义。业.惑.中有。亦是颂中所说诸趣。业.惑.中有。是能趣故。何故能趣亦名为趣。趣是所趣。业.惑.中有。相从名趣。

  论。诸趣资具亦得趣名。

  述曰。谓器世间是趣所须。趣之资具。相从所趣故亦名趣 或资具言。释惑.业二名趣所由。唯说内故 总而言者。生死流转通诸有漏。今此颂中独言趣者。能所.资具皆立趣名非唯所趣。如喜.及顺喜法名喜觉支等。

  论。诸惑业生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总结。由有此识烦恼杂染成。业杂染成。生杂染成。世间净成。摄诸有漏故。此等成者如上所言。是与流转作依持用。

  与还灭等作依持用。其义如何。

  论。及涅槃证得者至有涅槃证得。

  述曰。自下第二解下句颂。于中有三。初总释颂。次别解。后总结。此初也。谓上由此有言。亦通于此。牒上能有此识已。显下所有涅槃证得。

  论。谓由有此至证得涅槃。

  述曰。此广别解。于中有二。初总说也。下自料简 身中无漏种。名顺还灭法。言还灭者。五十一解。还即道谛。灭即灭谛。即种顺现行。道能证灭也。或与现行道为依持令证得涅槃。前顺于后。体顺于用。还顺于灭。准前应释 此解顺下第一但说证得师解。即出世净若无此识皆不得成。或摄世间净。远证涅槃故 或但涅槃是识执持。亦是依执。虽言执持无漏法种。而意证涅槃但取涅槃。是所依执故。摄论第四三性中言依他起性为遍计所执依。亦圆成实之所依也。涅槃是所求果故此偏说。顺下第二但取涅槃解 第三双取。执持无漏种。及涅槃依故。

  释颂中言涅槃证得。为取证得。为取涅槃。

  论。此中但说至此识有故。

  述曰。下料简有三义。此初也。谓此但说能证得道。执无漏种非执涅槃。涅槃不亲依此识故。疏则可依。今说亲故。此第一师。

  论。或此但说至正所求故。

  述曰。此第二说。如前引教。唯亲执无漏种。涅槃是所求故。

  论。或此双说至品类摄故。

  述曰。此第三义。二法俱是还灭品类之所摄故。谓此意说。非唯道是还。涅槃是灭。道为能还。涅槃所还故。涅槃亦是还品类摄。灭是灭体。道亦顺彼断灭染法。以能顺灭故。亦说是灭品类摄。道与涅槃俱可言还。俱可言灭故。言俱是还灭品摄。是彼品摄。非是彼体。

  何以得知此中双说。

  论。谓涅槃言至显能得道。

  述曰。即颂涅槃言。显涅槃等故。即总指上。故知双说。

  论。由能断道至证得涅槃。

  述曰。谓由还故断前流转证得涅槃。故双取也。

  论。能所断证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总结。能断道。所断惑。能证道。所证灭。皆依此识。故与还灭为依持用。一断言通能.所也。一所言通断.证也。此中三说应准解颂。

  次第二解。

  论。又此颂中至为所依止。

  述曰。于中有三。初总科颂。次别解之。后总结也。此初总科。即第一句显此识体非今始有无始有故。出识自体即种子识。后之三句显此识与染.净二法总别为依。谓一切法等所依句。是染及净二法总依。即现行识。或俱现行 界性.因义故 何者为染.净。由此有诸趣。是能依染法 及涅槃证得。是净法能依。此是染.净二法别依。第二句依。属总之依。由此有言。属二别依。通染.净故。或属能.所依。以通能有.及所有故。

  何者染法。

  论。杂染法者至生及业惑。

  述曰。下别解也。谓苦.集二谛一切有漏法。所趣苦谛。能趣集谛。生.及业.惑是也。此别相解。然生.业.惑皆通苦.集 又大乘中有苦非集。谓诸异熟无记法等生唯苦谛。解染别中虽唯言趣。亦通能趣。故取集谛。

  何者净法。

  论。清净法者至涅槃及道。

  述曰。谓灭.道二谛。即一切无漏有为.无为。灭谛所证。道谛能证。此中唯取诸无漏者为道谛体。不取加行.资粮道中诸有漏者。不证灭故。前言闻熏通有.无漏。对法同故。

  论。彼二皆依至理不成故。

  述曰。第三总结。染.净二法皆依此有。转识不能无始恒有为染.净法总.别依故。总结上也。

  论。或复初句至为所依止。

  述曰。第三解。中有二。初科。后配。此初也 或复初句显此识体无始相续。后三显与三种自性为所依止。

  此总科已。下别属当。

  论。谓依他起至如次应知。

  述曰。谓依他起。是第二句一切法等依。有漏无漏有为法也。即此含藏诸法种故说为所依。遍计所执。即第三句由此有诸趣。谓起执故诸趣遂有生彼趣也 或缘诸趣而起于执。此由彼起故是彼性 或趣是见趣。起二执故 圆成实性。是第四句及涅槃证得。即无漏法有为.无为。四清净法为圆成实性也。涅槃.证得各别说故。摄论等说阿赖耶识是染.净依。言依他性亦为遍计.圆成.依他依也。依他性本即此识故。次配三句如此应知 然以义准。颂中四句。集.苦.灭.道四谛别释于理无违。以趣即是三乘所趣灭谛理故。

  释第一经讫。然摄论中解此同异。随勘此文。然此三解彼论未有。

  论。今此颂中至皆不得者。

  述曰。此总结也。

  论。即彼经中至胜者我开示。

  述曰。达磨经中第二颂也。下自广解。故不释之。

  论。由此本识至诸杂染法。

  述曰。下释有三。初合解上二句。次解第三句。后解第四句。此初也 取初句由字.次句识.及一切种言。加此本具三字故。言由此本识具诸种子 然始却。取第一句中摄藏之上加故能二字。诸法二字中加杂染字。故能摄藏诸杂染法。

  论。依斯建立阿赖耶名。

  述曰。下第二总取第三句结。依斯建立阿赖耶名。是故名阿赖耶也。即是能藏以解藏识。非唯能藏以解阿赖耶。八地等后不名藏识故。此中以对胜性等论。但举能藏以解藏义。

  此正述阿赖耶名义。次简外执。外执云。三德冥性将起转变名为胜性。转为大等二十三谛。具如前叙。彼虽计有因果。而体定一。是常。今阿赖耶识。

  论。非如胜性至体非一故。

  述曰。此遮僧佉计为胜性。即自性体起用名胜性。非如彼一。此阿赖耶与诸法果不一.不异。且对彼说体性异故。

  论。能依所依俱生灭故。

  述曰。诸法及识。能依.所依俱生灭故。非如彼常。故与僧佉所计异也。然摄论文更难于是。义意极同 然却结故名阿赖耶言。

  论。与杂染法至名阿赖耶。

  述曰。颂中但破胜性为因。唯据能藏以解阿赖耶。非为我者。今互摄藏摄论文同。然今有情执为我者。颂中所无。义意增说。以执为我正名藏故。具此义故名阿赖耶 或故名阿赖耶言。别显藏义。即与染法为互摄藏等是 前解结上二句。此更别显赖耶义。故与前别。

  胜者我开示者。

  论。已入见道至正为开示。

  述曰。下第四句。入地菩萨名为胜者。彼契唯识故能证解阿赖耶识。不生诽谤分别我执。故我世尊正为开示。自位已得令其重明净今更示之。后地未得令其进修今为开也。

  问曰若尔地前不为说者。何以得闻。何所造修。后入地时得真唯识。

  论。或诸菩萨至故亦为说。

  述曰。不问地上.地前菩萨皆名胜者。佛皆为说。地前虽犹未能证解。而能信解不生诽谤。希求此识转依之果。故亦为说 我即世尊自指称也 开示对于若我.若法。皆准前解。不说地上已前同故。摄论第二但有初解更无后解。与此稍别。

  论。非诸转识有如是义。

  述曰。此总结也。唯第八识摄藏诸法。是种子识。名阿赖耶。世尊为胜者方解说故。六识不然翻此可解。

  第三颂者。是解深密经中之颂。瑜伽五十一等与此文同。

  论。解深密经至恐彼分别执为我。

  述曰。长行自解。

  论。以能执持至名阿陀那。

  述曰。此三义释。摄论有二无初种子。若望种子即名执持。令种子不失。无觉受故。色根.依处名为执受。令根不坏。生觉受故。若初结生后生相续名为执取。取诸有故。或为种依持领以为境名曰执持。执色根等令生觉受名为执受。摄初结生名为执取。若望外依处不名阿陀那。无执持等义。此解执持义。识义如常故。前中后颂俱不解识。具此三义此识名阿陀那。结第一句上四字也。却取第四识字。而结上三字故也。

  论。无性有情至故名甚细。

  述曰。五种姓中无性有情。不能穷解其源底故说为甚深。此唯凡夫。余二乘种姓决定者。若凡若圣不能通达。谓不能证故名甚细。通达者。谓无漏道真证得之。彼不证故。非不为说名不通达。不愚法声闻亦信闻故。然不造修。由此有生无色入灭定等。非有大乘种姓若圣若凡。及二乘中若凡若圣不定姓者。佛不为说。若彼定姓大乘凡夫亦不为说。即谁造修真唯识观。我等如何得闻此识。二乘回心若凡若圣。皆不为说。应不名回心不作唯识观三性观等 唯此所除。佛不为说令其证入。非不除者亦不为说 由此应知。摄论总说凡夫.二乘。理未定故。有前过故。

  即解于上一句颂讫。次下解第二句。

  论。是一切法真实种子。

  述曰。正出现行此识之体。种是因故。即上四字。

  论。缘击便生至犹如暴流。

  述曰。此即正出识之功能。翻显于喻。正生论文。恒无间断犹如暴流。

  第二句讫。次下第三.第四句合解 且解第三句中凡.愚二字。即取第四句中恐彼起分别过。却向上取我世尊不为开演。

  论。凡即无性愚即趣寂。

  述曰。即前所除。

  论。恐彼于此至不为开演。

  述曰。若起分别我.法二执。凡堕恶趣。愚障圣道。凡无圣道故。愚圣可生故。故各偏义说。恐有此过故。我世尊不为开演。然不为说。凡.愚第七识。恒缘第八执为我法二见亦生。何故不为凡.愚等说。此即南印度罗罗国正量部僧名般若鞠多。此名惠藏。安惠之学徒。三代帝王师。造七百颂诽谤大乘。论中作如此说。是佛说者何故相违。拨大乘理为非善说。此不达义。谓不为说。其第七识但生俱生我见。不生恶趣未障圣道。若为说时。便增烦恼.所知分别我.法二见。第六者起障生圣道。便生恶趣故不为说。何开第七俱我见也。此唯有覆。彼不善故。前为说别。而汝不知俱生.分别二惑过失。妄为此难。此即大师于制恶见中有此分别。西方师等咸皆宗仰。后戒日王三度往唤般若毬多。欲令共我大师论议。辞不肯来。一度辞不能乘马。一度辞舆热。复将母象往迎。即辞年老。遥叹大师深生敬伏。但以智穷海性。学尽玄源。故所出言千古模范。然观凡.愚俱愚法故。故不为说。若不愚法虽决定性亦为说之。然后有难。如外道等虽为不说有阿陀那。亦有分别我法障生。此何不为说者。不然彼妄计我沉沦恶趣。冀其修无我而得断除。今更为说返增重病。彼便执为实体别有。分别我法深增恶趣。故不为说。虽有种姓可闻信解。根未熟故亦不为说。如一乘法信根若熟即便为说。此中约全五姓作论。非约少分故不说言。虽有种姓根未熟者生诽谤故。不为他说深细等义。

  论。唯第八识有如是相。

  述曰。第三总结。

  次下第四颂。即第三经。

  论。入楞伽经亦作是说。

  述曰。楞伽是师子国山名也。言入昔佛入于彼为彼王神说法故复言入。即十卷楞迦第二卷中佛答颂。四卷楞迦第一卷中颂。譬如巨海浪。斯由猛风起。洪波鼓冥豁。无有断绝时。藏识海亦然。境界风所动。种种诸识浪。腾踊而转生。然彼经颂与此稍别。彼言楞迦言不正也。

  论。如海遇风缘至现前作用转。

  述曰。颂言别者理准可知。无劳别解。但此颂中法喻相属。随文可悉 然境等风所击之中。此第八识自境不熏成种。不能击发藏识。是七识境。相分熏种也。复言等者。谓非但所缘缘击发。亦为增上七识见分种子因缘。前等无间等。之所击故。或自境界虽非能熏。为须受用故。亦说本识生。故言境等。此是亲所击发。如自等无间虽不熏种亦击生故。故法中言恒起诸识浪。即喻中言无有间断时。亦是恒义。现前作用转者。谓生七识等功能。是现前作用。

  论。眼等诸识至第八识性。

  述曰。此总结成识有用也。眼等转识无如海等。文易可知。

  论。此等无量至此第八识。

  述曰。大乘经者。如显扬第一所引经。云无明覆爱结系愚夫感得有识之身等。又如五种子。乃至名有取识等皆是所等。

  上来总引大乘经为证讫。下外人以经为不定。不许为至教故。自下初以比量成大乘是佛语。第二引庄严论成立是佛语。

  论。诸大乘经至至教量摄。

  述曰。说至教者。言忠于理真实教也。故诸论等无不定失。若成佛语即初四因加契经摄字。不尔四因皆有不定。六足等论。虽顺无我等。非佛语故。量中有五因。两句为一因。及末后乐大乘者许能显示无颠倒理契经摄故。为第五也。初言诸大乘经。末言至教量摄是宗也。中间是因。如增一等喻。然初四因有随一过。彼不许此顺无我等故 又若以契经为至教有不定过。大乘等诸论。皆顺无我。违数取趣。岂即至教量所摄也。以为不定。彼非至教故。唯第五因有所简别。自许能显示无颠倒理契经摄故。简他不极成 然自亦许增一等至教量故。前四种因皆以末后因成立得为因。因既成已。即总及别有十比量。前四因为宗有四。皆以许能显示等为因。又以诸大乘经至教量摄为宗。两对为一因。各加乐大乘者许契经摄故字。因既有五。合前为九。又总以中间四对为宗。唯取许能显示为因。且略而言故有十种。若二三合等随义应知 然摄大乘说。诸大乘经皆是佛语。一切不违补特伽罗无我性故。如增一者 此对小乘有随一过。设许不违补特伽罗无我。便共许发智等为不定。彼亦不违人无我 诸师于此未能了达。然有大名居士。德重智高。芳振一时。英流八表。时人不敢斥其尊德。号曰抱跋迦此云食邑。以其学业有余理当食邑。即是胜军论师。四十余年成立一量云。诸大乘经皆是佛说。宗也。两俱极成非诸佛语所不摄故。因也。如增一等阿笈摩经。喻也。注在唯识决择释中。时世久行 我师至彼而难之曰。此亦不然。且发智论亦极成非佛语所不摄。彼宗自许真是佛语。虽圣者集本是佛说。亦外道等及汝大乘者。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非如增一等。若以发智为宗。因犯两俱不成。宗犯违教失。不以为宗。故知此因有自不定。为如发智。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汝大乘教如自所许发智非佛语耶。为如增一等。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大乘是佛语耶。若直言为如发智极成非佛语不摄。小乘即违自宗。自许是佛语故。故今应言为如汝自许发智。极成非佛语不摄。彼大乘非佛语耶。以不定中有自有他。及两俱过。此犯自失。由此理故遂正彼云。自许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简彼六足等非自许故。即无前失。

  论。又圣慈氏至真是佛说。

  述曰。自下第二引庄严论为证。然显扬论第二十卷有十因证大乘是佛说。大胜。与此七因有少不同。一一如彼论。此中对引。然庄严论颂文弥勤所说。长行释者世亲所为。旧人不知。总谓天亲作谬也。梵言梅呾利耶。此翻言慈氏。梅呾罗曳尼。此声转之异。婆罗门十八姓中慈为一姓。氏谓氏族。曾.当皆生此种姓家故以为号。今庄严论说有八因。依勘梵本但有七种。此中第五有无有因。彼别离之故为八种。本合为一。长行有七故字。皆是彼文。余文并是此说。

  论。一先不记故至先预记别。

  述曰。谓小乘者说。大乘经是坏正法者之所说故 若尔何故世尊不预记别。如当有可怖事。皆先记别故。如分十八部灭正法等。庄严论言。一不记故。无先字也。显扬同此。应立量云。诸大乘经若是坏正法者说。佛先应记。宗也。汝说自法内广坏正法者所起等故。因也。如正法灭事等。喻也 余可怖事。谓正法灭经说。瞻波罗国国城邑。有诸比丘灭我正法。可怖等事。又分十八部等 此中应有不定过难。诸小乘外道后造诸论。虽佛不记亦坏正法者说故。外道非自法内。小乘非广坏法者所说。无不定失 又诸大乘经。定非自法内广坏正法者说。佛先不明记故。如增一等。如小乘者造谤大乘论。佛虽不记。非广坏正法者说。如疥癣故 此下和上制恶见等一一皆有七个比量。彼论中广说。诸小乘人云佛无功用舍故不说。谓佛不作意观。不记后有大乘者。于彼复言。佛有三因何故不记。一无功用智恒起现在前。即惠.天眼所见。二恒作正勤守护正法。三知未来智无有障碍。如余可怖事。何故不预记。彼论虽无文传小乘难。佛亦记已。如经说言师子中虫自食其肉。即住法内自说大乘或乱正法。岂非师子之虫自食肉也。今应难言。世尊何故不预分明显记我灭度后有某甲比丘等说坏正法名为大乘。初总说言自食其肉。应立量云。师子中虫自食其肉教。非定授我记。不分明记故。如记汝驴披师子皮教等。此义宁知非授汝记。责谤大乘名为自食。又汝非我。我不非汝。汝为自食。

  论。二本俱行故至独非佛说。

  述曰。庄严论言同行者。同一时行也。设许前难佛灭后方造大乘。何故与汝小乘之教一时俱行 量云。诸大乘经。佛灭即行。许明无我理契经摄故。如增一等 然成佛说诸大乘经真是佛说。许佛灭后本来俱行故。如增一等 又小乘经。应非佛说。与大乘经本俱行故。如汝许大乘经。虽违大乘自宗。以许彼经是佛语故。然义逼应尔为相违过。何故大乘独非佛语。而小乘教是佛语耶。彼许大乘一时俱有不须成立佛灭即行。

  问若是佛语何故声闻等不信乐不闻说耶。彼无广解。

  论。三非余境故至非非佛说。

  述曰。庄严论言不行故。谓声闻智不能行故。大乘理教广大甚深。外道.小乘思量不及故不为说。彼经论中曾所未说。设为彼说亦不信受。根器小故。非彼境故。如阿陀那识中颂。

  应立量云。大乘经。是佛语。许非余外道等境契经摄故。如增一等 不言契经摄。即大乘论为不定失。又阿陀那识前已成有。故今为量。除彼识教外诸大乘经。皆是佛说。许诸声闻所不闻信契经摄故。如阿陀那识教。又彼论言。有五因故。彼忖度人不得入大乘境。一有依故。智依教生。非证智故。二不定故。有时有处有异智生故。三缘俗故。忖度世谛不及第一义谛故。四不普故。虽缘世谛但得少解不解一切故。五退屈故。诤论辨穷即默然故。大乘智无依有证智。乃至终无退屈。故大乘经理非忖度人境。彼言忖度人。即声闻.外道。

  然彼复言。前三因建立大乘虽是佛说。然今释迦如来不说此法。

  论。四应极成故至其理极成。

  述曰。若言大乘是迦叶等余佛语。非释迦语。则极成许大乘是佛说。今佛。亦应说此大乘。佛智等故。如迦叶等佛。何故乃言大乘非佛说翻覆自违。彼文广论问答。又纵汝许是佛所说。不是佛说。皆有过失。

  论。五有无有故至不可得故。

  述曰。庄严论第五体。第六非体二合为一。彼言有体者。若汝言余佛有大乘体。此佛无大乘体。亦成我义。大乘无异。体是一故 非体者。若汝云此佛无大乘体。即声闻乘亦无体。若言声闻乘是佛说有体。大乘不然无佛乘者。有佛出世说声闻乘者有大过故。与此少异。此意亦以他佛有大乘体。此佛无大乘体。谁出世说声闻等意同前 又此佛别有大乘体。即是此教所诠。彼无此义。又非唯体。若教若理若行若事皆是。故应总言。教此何所摄。大乘以何为体。彼智为体有局义故。谓许有大乘教等。无问自他佛。即此所说是。离此所说大乘无故 量云。诸大乘体等。定以此教而为能诠。许能显彼深妙理等故。如增一等教。

  论。若无大乘至不应正理。

  述曰。若无大乘体等。声闻乘教亦应不有。以无能诠佛教所诠佛行。依谁成佛说声闻乘。佛应别有乘教。三乘摄故。或果别故。或佛.声闻中随一摄故。如余二乘。若言佛乘增一等是。亦应佛果即声闻等。应佛即声闻。许能诠教是一故。如声闻等。又逼之言。汝声闻乘等。亦应非有。三乘摄故。如汝佛乘。彼论广中言。若汝言有体者即声闻乘是大乘体。以此乘得大菩提故。有四因缘非以声闻乘为大乘体 一非全故。声闻唯自利不利他故 二非不违故。有言自利法教于他即是利他者。不然。虽以自利安他。彼自求涅槃。不可以此得大菩提故。

  三非行故。有言若久行声闻乘行。则得大菩提者。不然。声闻乘非大菩提方便故。非以久行非方便得大菩提。如构牛角不出乳故 四非教授故。大乘教授声闻乘无故。声闻乘不即是大乘 又五因故大乘与声闻乘相违。一发心异。二教授异。三方便异。皆为自得涅槃故。四住持异。福智聚少故。五时节异。三生得解脱故。大乘翻此。故非即声闻乘。

  有言大乘依行无果非佛说者。

  论。六能对治故至是佛所说。

  述曰。庄严论云。七能持勤修行时。得无分别智。对治一切烦恼。此即三乘通所断者。若求佛者先断法执。诸法分别执是违此智故。学无相法所治遣此。显扬意与此同 量云大乘是佛说。许有对治真无漏道故。如增一等。

  若有说言。大乘非佛说。说法空故者。

  论。七义异文故至谓非佛语。

  述曰。大乘意深。不可随文而取其义便生诽谤。彼广中言。若汝言佛语有三相。入修多罗显示毗尼不违法空。汝大乘一切法无自性而为教授。违此三理故非佛语 今不违三相故是佛语。入自大乘修多罗故。现自烦恼毗尼故。菩萨以分别为烦恼。广大甚深即是菩萨法空。不违此空得大菩提故 量云。大乘是佛语。许诠深理义异于文契经摄故。如杀害于父母等言。彼阿含经中亦以为义异文故。谓觉不坚为坚等。贪爱以为父等。

  论。是故大乘真是佛说。

  述曰。总结之也。

  论。如庄严论至对治异文故。

  述曰。自引颂中。末后故字通为上因。然彼论第一卷第二品说。先略为八因。后广为细各各分别。寻之大精。应言庄严大乘经论。能庄严大乘经故。先云大乘庄严经论者非也。无有大乘庄严经故。正引大乘不共许经。及为量等广成立已。

  论。余部经中至有别自性。

  述曰。下引共教。初总。次别。此即总也。即引声闻乘经以密。意说此识。如摄论第二。

  下别之中有四部别。文即为四。

  论。谓大众部至有如是义。

  述曰。摄论亦同。摩诃僧祇名大众部。释此部等名如宗轮记 于此部中名根本识。是诸识所依止故。非六转识可名根本。不能发起六转识故。其喻可知 阿笈摩者。此翻为教。展转传说故名为传。唯第八识有如是义。结喻可知。

  论。上座部经至为三有因。

  述曰。分别论者。旧名分别说部。今说假部。说有分识。体恒不断。周遍三界。为三有因。其余六识时间断故。有不遍故。故非有分 世亲摄论无文。唯无性释有九心轮。此是阿赖耶识。九心者。一有分。二能引发。三见。四等寻求。五等观彻。六安立。七势用。八反缘。九有分心。余如枢要说。

  论。化地部说至名穷生死蕴。

  述曰。人中国主化地理人。舍位出家因为部主名化地部也。谓无色界色无。无相天等心无。不相应行体无。余不可名穷生死蕴。第八识可然。诸位皆有故。无性释云。彼部有三蕴。一一念蕴。谓刹那生灭法。二一期生蕴。谓乃至死恒随转法。根等法是。三穷生死蕴。乃至金刚喻定恒随转法。于彼三类蕴以立三名。余色.心等如前已说。是有间断非穷生死。故唯第八是第三蕴。世亲无此解。

  论。说一切有部至喜阿赖耶。

  述曰。于中有三。一叙经。二释义。三总结。即初文也。

  自下释义文有其三。一释彼四名即第八识。二谓生已下。徴余非此。三异生有学下。显理起爱所著之处必阿赖耶。此中所说即初文也 四阿含经。一名增一。二名中。三名长。四名杂。明从一法增至百法名增一。不略不广明义名中。若明事义文广曰长。杂杂明事名为杂。于增一中名阿赖耶。

  论。谓阿赖耶识至立以四名。

  述曰。四名如论 是贪总别三世境故。无性云。爱是总句。余三现在.过去.未来如其次第三世别说。此性恒时极希愿故由乐.欣.喜。是故总名阿赖耶也。世亲一解同前。第二更解谓于现在爱。于过去乐。由先乐故复于今世欣。欣故于未来喜。今但总言是贪总别三世境故。非但有前解亦无有后释。四体即贪 无性解言是贪三世总别之境。如前解取 世亲后说是贪三世境。是故不取总别之言。

  论。有情执为至是真爱着处。

  述曰。执为内我简法我他我。至金刚心恒行不息故。阿赖耶识是真爱着处。

  彼部计云。执余蕴等。但是贪所著处即名阿赖耶故。

  论。不应执余五取蕴等。

  述曰。总标生下。不应于余五取蕴计。但令于彼阿赖耶识计。

  论。谓生一向至受快乐故。

  述曰。自下第一徴余非此。文有其七。七种非是所爱着故 一向苦处。即三恶趣极苦之处。世亲说此三处于彼有时乐生者。是等流果。今言总非乐。彼极苦故。厌逆身.心念我何时当舍此命.等此类.此身心。此众同分即是行蕴。总厌五蕴故。

  论。五欲亦非至而爱我故。

  述曰。有言五欲是此亦非真。谓若凡若圣离欲界已犹爱我故。如闻雷声起怖畏故。此不极成。彼许离欲无有我故。此以理逼如闻声怖等。彼摄论据共许有我者说。故不说离欲者有我。

  论。乐受亦非至而爱我故。

  述曰。乐受是我。非是苦.舍。不顺己故。不增悦故。彼非真着处。离第三静虑染极厌乐受凡圣皆有我故。世亲不解。无性云。贪俱乐受。是乐及贪总是着处。乐为贪增故。此即总缘。或各别缘。是此着处。别心缘故。此中但有乐受无贪。即有别缘者。然无唯缘贪者。

  论。身见亦非至犹生爱故。

  述曰。有计我见是爱着处。彼非真处。除无学者以无我故。摄论不言除。以极成有我非有学故。凡夫离欲少亦有故。今理所逼述宗令有。下识中亦然。余有学.凡夫信无我者。若证.若信。虽于我见不着。于内我犹爱故。身见非着处。既厌身见应不爱我。

  论。转识等非至而爱我故。

  述曰。转识亦非。除无学如前说。余有学异生求灭心者。即无相定.及灭定等。虽厌转识而爱我故。非想九品及余有想定。皆极成有我故。言识等者意兼心所。即是识受想蕴全.行蕴少分。以上总取蕴.别中乐受.身见三。摄论等有。然无五欲及下别遮五蕴。此识等中若苦若舍皆是所著。前唯言乐。此中见取等并是。前唯言身见故。

  论。色身亦非至而爱我故。

  述曰。即是五根扶根尘等。离色染生无色。犹由爱我故。若唯言五欲。据在家者说。此通出家.外道。即色蕴全。

  论。不相应行至真爱着处。

  述曰。无实体故。不应于无体法生爱着故。不言无为者。内道小乘不计为着处。彼非着处故。外道云我是着处我爱我。已不应即为能所著处。此共小乘诤赖耶无遮爱着处。此中除彼犊子部师。彼亦如前非着处破。非有为.无为故 上来总别破讫。前第一是总遮。次三随增计度遮。下三别蕴遮。故有尔所。

  论。异生有学至真爱着处。

  述曰。此下第三显理起爱所著之处必第八识总结。异生.有学起我爱时。虽于余蕴若总若别有计.不计起分别爱。于此识中任运我爱决定生起。如童子等虽无分别此蕴彼蕴。然必爱我。故唯此识是真着处。

  论。由是彼说至此阿赖耶识。

  述曰。此总结也。摄论文少别。并如彼抄。

  证第八识总有二分。第一引经。虽有自许他许经别。总是第一引明了经 自下第二引共许经文含隐者依经申理。即是理证。然瑜伽.显扬.对法八证。未是拟宜。摄论无性.世亲三卷何以方类。至下文中一一对出尽.不尽理 引理证中有三。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二正引经申其理证。三广证已后总结之。

  论。已引圣教当显正理。

  述曰。即初也。

  次依经附理一一别释。总为十证。总一颂云。持种.异熟心。趣生.有受.识。生死.缘.依食。灭定.心染净 证各有三。第一引经无此识而经义不成。如此第一中谓契经说下是。第二别显徴其义明违理不成。如此中云谓诸转识在灭定等下是。三总结归本识彰他义不成。如此中末后心即是此第八识是。下多分一一有三随文准解。然八证中此但有五。可具对明。不解三者。下自当悉。

  论。谓契经说至故名为心。

  述曰。第一引经。不出经之题目。但随解释 杂染法者。即有漏法。善.染皆是 清净法者。即无漏法。五蕴并是。或顺解脱分等名清净。顺清净故。分位之中有清净无漏种故 之所集起故名心者。或诸法种于此集起名心。心是所集起处故。即通有漏.无漏所集起处。或诸法种子之所集起名心。心是诸种所集起故。如善.不善业为异熟因。无记种子为因缘。集起现识。果唯有漏不通无漏。无漏不生此识故。无漏识者无漏集起。此即引经。

  论。若无此识至不应有故。

  述曰。无第八识如经持种心不应有故。即无此识理爽前经。随诸部释。虽下自有简。然于此中。总叙诸部释此经。下方次第别难。谓诸部中经部强胜。故须先破。

  次第二段文。

  论。谓诸转识至有间断故。

  述曰。自下第二别显徴其义明违理不成 于中有五。初破经部 于中有三。一破五蕴受熏持种。二破识类。三合破识及类前后相熏。

  初中有三。一正破六识。二破色.不相应。三破心所 初中又二。先破违教。后破违理 违教有二。初破他。后显自。譬喻部师即经部也 如五十一.对法等。解种子义中云。又心.相续长时间断。不应经文流转不息者。是以转识间断故。不能持种受熏。夫坚性者可持种故。识若不断其种恒在。识既断故种亦随灭。后法等起从何种生。有间断故不能持种。然彼但言灭定等长时者不取余法 凡间断者。共经部师有五位故。谓即无心睡眠.闷绝.无想.灭定.无想异熟。其大乘中命终.受生闷绝中摄故。此等诸位转识不行。唯第八识相续不断。

  此中以下诸识言者。多分兼心所。言王取臣故。或不取者下。自别解心所法故。

  然此中下电光等喻。一喻通三因。谓六转识不能受熏。有间断故。如电光等。即下说云。一非可熏习。二不能持种。三非染.净种所集起心。此皆是法。以此一因通三宗量。此皆遮量。设各自熏。或互相熏。皆此中摄。

  论。根境作意至易脱起故。

  述曰。经部六识不俱时有。破大众部。然彼无熏习义。设破熏习。又以经部有熏习故。设许俱时。亦不成熏。此破经部设许六俱。有熏习故。是义之本 摄论第二无性解云。若六转识定俱有者。不应所依.所缘.作意三种各别。以各别故无相应义。此难俱时起识熏义 世亲摄论云。复有余义。谓行相亦别。此不成因。第八.六识根等许别行相亦异。又无同喻非极成因 无性意谓根.境等定别。非定俱时故不成熏。故此中言根.境.作意。即三差别互相熏故 量云。眼等。非可为耳等所熏。根.境.作意三定各别故。此无同喻。然以理责之。令不得互相熏 或如自他身六种转识。故论文云根.境.作意类别起故。不尔此言说之何用。摄论唯有此中一因 前解设破经部六识俱时受熏。今解但遮六识体非受熏。以根.境等三种各别非必刹那刹那皆具足故。非识恒起故无熏习。不同无性 前解虽本。不作此解自为不定。八识三别互相熏故。又六与八非一向异。依之而起故许相应。彼六不然故无自失 善等类别易脱起故者。瑜伽等种子中有四位。一三性善等位。互相望起。二三界位。谓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三有漏.无漏位。互相望起。四世.出世位。互相望起。今以善为首等取彼位。故言善等类别易脱起故。宗如前量。因云易脱起故。喻如电光等。等取声等。

  论。如电光等不坚住故。

  述曰。此则同喻.及第三因 不坚住故者。因也 如电光等。喻也。

  论。非可熏习至所集起心。

  述曰。下三宗之法。因如前说三种之因。或一一因皆成三法。或三种因各各别成。如次.逆次.超间.合二。准作可知。若与根等类别为因既有同喻。即言类别为因亦成。既有四因。此遮六识非可熏义。

  论。此识一类至所说心义。

  述曰。此显正义。成第八识是可熏识。以一类故。从初至终无间断故。如苣胜等。等取衣等。此非极成喻。亦非无间故。然从生至灭一期无间少同第八。得以为喻。可言极成。此中比量如文可知 一类之因。简前善等类别之因。恒无间断。简灭定等五位间断 坚住之言。简不坚住。以根.境等不成量故。此无所遮 或一类言。义亦兼彼。此中法阙。但有可熏略无持种。以苣胜非集起之心。三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故次论云契当彼经所说心义。此违经中但有二宗法。一者可熏。二者契彼心义。然以苣胜可为熏习。文但明举。遂义合云契当彼经所说心义。下违理中方言不许有持种心便违正理举第三宗。然违经中亦得具三。违理亦尔。各举胜义。互举不足是文本意。

  论。若不许有至亦违正理。

  述曰。第二违理。若不许有此更违于理。

  上来依经申理难。以下经外别生难。

  论。谓诸所起至唐捐其功。

  述曰。下出别理。起染净法不熏成种。所起唐捐。空无果故。唐之言虚。捐之言弃也。生死.涅槃无由断.得。故无生死亦无涅槃。

  论。染净起时至执自然生。

  述曰。若现行起无种子者。同外道自然生。唯以自然为因无余因故。下第十破中亦云无所熏故。若无自种则界地往还等。诸染污法无因而生过 然彼经部执色受熏持种。如五十一末叙。或虽不相应彼计是假无体法。大众有不相应。然无量习。今并设遮。亦有执故。

  论。色不相应至岂能持种。

  述曰。量云。色.不相应。理非染净内法所熏。亦不能持种。此中二宗。因云。非心性故。喻云。如声.光等 内法所熏。简苣胜等色。为外法熏故。此中不取坚性为法。故知性不坚住。非宗之法。即是因也。总配别配色.不相应。因.宗可解。

  论。又彼离识至内种依止。

  述曰。此色.不相应。不可说为内种依止。离识无实性故。如龟毛等。色体即心故。唯应心为诸种依止。不相应假依心而立。亦应实法为种子依。前已数遮故不为量。但可言异。

  论。转识相应至亦不受熏。

  述曰。下第三遮心所。有八比量。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随其所应 量云。此不能持种。亦不受熏。有间断故。易脱起故。如前诸识。法在于后令通前量 又宗如前。不自在故。非心性故。如电光等 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前已遮心是可熏已。故得为喻。后二因.喻略而不论。如前说故。非六识是不自在等。故应别喻。

  论。故持种心理应别有。

  述曰。此总结也。然无性次下有前念熏后念计。上已破云不俱有故无相应义。如他.我身前后之心不能受熏。总是经部义。

  此下第二破经部中遮识类受熏。彼论据计唯识前熏后。此说许识类亦然故前后异也。上总经部计熏。设纵六识俱有。除第八识余五取蕴并如前遮非持种等。故持种心理应别有。即第八识。此等经部本计 然后有经部异师第二。于中有二。初叙宗。后正破。

  论。有说六识至第八识性。

  述曰。此叙彼宗。是识转变刹那即灭。识上假.立一类不变。无别前后。识类是一。故此可熏。亦可持种。识既被遮。故须计类。因类既成。何劳第八。

  论。彼言无义。

  述曰。下破有四。初论主非。

  论。所以者何。

  述曰。次彼返诘也。

  论。执类是实则同外道。

  述曰。第三别破中有四。一徴假实。二徴何性。三徴间断。四徴类同 初徴有二。一实二假。此徴实也 吠世史迦同异实故。

  论。许类是假至内法实种。

  述曰。此徴假也。类不能持内法实种。许无实故。无胜用故。如龟毛等。此中二因。一是假故。二无胜用故。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内法种子。外种可然。麻衣是假许可持故。本宗说类是假。今言实者是设遮也。如摄论总有二种。一识类。识家之流。二刹那类。即无常之流。二皆假法。此假实徴。

  论。又执识类何性所摄。

  述曰。次三性徴。总问何性。

  论。若是善恶至犹如择灭。

  述曰。此类。应不受熏。汝许有记故。如择灭。此中宗略。若难不持种。便违宗失。非自不许彼故。

  论。若是无记至此类应断。

  述曰。若唯无覆。善恶心时此即应断 此义意言。许间断故如识自体事非可熏等。前已破故。

  而彼若言善.恶心时此类不断性是无记。具坚.无记义故可熏者。今非之云。

  论。非事善恶至别事性故。

  述曰。非识自体事善恶性类成无记。所以者何。别类必同别事性故。非如众同分是总类。同异句等是总类故。彼与法自体事性异。此是别法。法之别类唯在识上有不通余故。虽无同喻以理徴之。

  彼言识法同分是无记识通三性。此类可然故可熏者。

  论。又无心位至持种受熏。

  述曰。设纵类无记。异其善等心。此不断故故可熏者。如五位无心时此类定无。是识类故。如识间断。性非坚住。故不可执持种受熏。此二比量义准前成。摄论同也。

  论。又阿罗汉至许便有失。

  述曰。第四徴类同。中有二。初凡圣类同。后根.法类同。此初也 圣.异生心。识类同故。前成凡夫。后成阿罗汉。或是异身但类同者。应互相熏。诸阿罗汉为诸染熏。异生应为无漏法熏。是识类故。如自异生自圣者等。许便有失。无凡圣故。

  论。又眼等根至识类受熏。

  述曰。下徴根.法 谓眼等根.及所余法与眼等识。一则根同。眼识等亦为次第灭根故名意根故。亦与余法类同。法义通故 或信等余法。与眼等根义同。眼等根法。与非根法法类同。应互相熏。然汝不许违自宗故 义虽通尔。以彼本计识类受熏。即眼等根是识根类。或所余法是识法类。应互相熏。识之类故。然汝不许是此本意。若以根等与余信等为根类同。便令相熏。失彼宗意 此法类同摄论亦无。彼言或应意根成造色性。与眼等根类同故。第四结云故不应执识类受熏。

  论。又六识身至必俱时故。

  述曰。第三破事.类双熏计。准世亲。前熏后不言类唯取识。是譬喻部师。无性亦然。并无类前熏后。今此设遮经部。兼破譬喻师。譬喻师是经部异师。即日出论者。是名经部。此有三种。一根本即鸠摩罗多。二室利逻多。造经部毗婆沙。正理所言上座是。三但名经部。以根本师造结鬘论广说譬喻。名譬喻师。从所说为名也。其实总是一种经部 上来事.类俱时被破。即事及类前熏于后。今破云。前念事.类。不熏次后念事.类。不俱有故。如隔多念。隔多念者彼计不远熏故得为喻。但熏次后故。设遮识熏类。类熏识。识熏识。类熏类。皆不成立。故总遮云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时故者。显熏习义。非是前后如隔念故。又此文外破前后心异性。或后是善恶类亦然。如何前熏后。后无记可尔。

  以前经部本计熏习。设六识俱转 今次叙大众部。彼计唯有六转识俱而无熏习。设有熏义。

  论。执唯六识至能持种义。

  述曰。此既别破大众六识俱转。故知初破但破经部。纵成俱转难非受熏。由前破经部同时六识受熏故。彼大众部六识无持种义。此不立假类受熏故言唯六识。无前熏后故言唯俱转。

  以下第三破上座部。无性第三云经部师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经为量者故言经部。

  论。有执色心至为证不成。

  述曰。于中有三。一叙宗。二申难。三破救。此初也。谓色望色。心等望心。自类前后。前为后因。因义既成。故先所说证第八识有不成也。

  论。彼执非理无熏习故。

  述曰。次申难有三。初破无熏习。次难后不生。后难无后蕴。此总非。

  论。谓彼自类至前为后种。

  述曰。既无熏习如何前后为种。若曾自类相熏前念中有后种子。前可生后。既无熏习何得为因。无性摄论云。二念不俱有故不得熏习。如前已破 量云。前心等不为后心等种。无熏习故。如瓦砾等。

  论。又间断者应不更生。

  述曰。此第二难。摄论云。谓生无色色久时断。后生下界色应不生。彼说过去现无体故。灭尽定等心断亦然。前久已无。应非后种。因则不遍。

  论。二乘无学至为后种故。

  述曰。此第三难。彼色生色心复生心。二乘后蕴如前余位无断绝故。但言二乘简自宗故。佛无此事 量云。极成二乘无学后心不得入涅槃。许能为因故。如前前位 极成言简佛为不定。彼不极成故。

  自下经部诸师。既见上座被此难已更方转计。或设遮上座部有熏习救。前解是本。恐无心时心断故。色中有心等种。无色时色断故。心中有色等种。更互含藏受熏故无过失。今子段第二论主非之。

  论。亦不应执至前已遮故。

  述曰。下破转救色.心展转互为种生。无色.无心后生诸色.诸心无失。转识.及色非所熏习先已破故。转识不受熏。许有间故。色根不受熏。许非心故。并如声.电。如何可能为诸法种。并如五十一叙计。

  下第四破一切有部。于中有二。初叙宗。后正破 叙宗中文二。初正叙。后会违。

  论。有说三世至能持种识。

  述曰。叙彼宗计。因能感果。果能赴因。无不皆成。何劳计执别有识体。复言熏习即双非上诸部及大乘义。

  次彼会经。

  论。然经说心至势用强故。

  述曰。心用强胜非如色等故唯说心。非心持种可受熏习。经部以色为持种法。心类亦然。但说于心以心胜故。大众部.上座部俱云。虽说有色心。心能起色故但说心。

  次当论主非一切有言。

  论。彼说非理至非实有故。

  述曰。过去.未来。非实有体。非常无为。非现在故。如空华等。

  论。又无作用至皆不得成。

  述曰。其去.来世。非因缘性。以无取果用故。如无为等。去.来既无。无持种识。故于诸部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论。有执大乘至及一切法。

  述曰。第五清辨无相大乘。于俗谛中亦说依他.圆成有故。真谛皆空故。今言空者遣遍计所执。彼执此文为正解故。彼依掌珍真性有为空等似比量。拨无此识及一切法皆言无体。

  言似比量者。谓约我宗真性有为无为非空不空。有法一分非极成过。汝不许有我胜义故。四种世俗.胜义之中各随摄故 若随小乘彼转实有。便违自宗。若随汝自宗胜义空者。我不许汝空胜义故。亦非极成 又以我说若约世俗无为有为二俱是有。若约胜义非空不空。汝今说空。即有违自教之失。名似比量。

  论。彼持违害前所引经。

  述曰。违前染净集起心经。

  论。知断证修至成大邪见。

  述曰。知苦断集证灭修道。染苦集.净灭道.集道因.苦灭果。皆执为非实。成大邪见。

  彼若救言我依世谛不说为无但言非实。

  论。外道毁谤至但执非实故。

  述曰。则同外道。外道邪见毁谤。亦不谓染.净等皆无。现所见故。但执非实。染因不能感恶果。善因不能感善果。以非实故。如空华等。

  论。若一切法至用为军旅。

  述曰。一切法无。菩萨不应起大悲舍生死集菩提资粮。谁有智者为除虚幻之敌。求石女之儿以为军旅而共摧敌。要贼是有。方求资粮而求断彼。

  论。故应信有至染净因果。

  述曰。因果不无可信此识。劝清辨等以生信也 此中可说三性有无。略述掌珍清辨本意。分二见之是非。定双情之邪正。我真谛中亦非法无。但不可说为因为果。言语道断故。俗谛之中依他.圆成有故。遍计所执无故。

  第三大文总结之。

  论。彼心即是此第八识。

  述曰。持种等心是此第八。即八证中第四种子证。及摄论第二熏习中。及安立本识第三中义。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第二异熟心。别经等可知。然此中意破经部.萨婆多皆得。即八证中身受证故。

  论。谓眼等识至非异熟心。

  述曰。下文有四。一破计。二申义。三明身受。四立异熟心 初有二。初总破。后别破 此为二因立二比量诤异熟体 六种转识中业所感者。非真异熟心。断已更续故。有时间断故。如彼电光.长养色等。若不别言业所感者。有一分相符过。彼善恶心说非异熟故。若不言真异熟心。即违自宗。自说亦是异熟生故 或总非六识。不应是真异熟心。非一切时是业果故。如电光等 或有间断。断已更续故。此因皆是总非六识。言此诸识中不应说有真异熟心故无相符过。

  论。异熟不应至无斯事故。

  述曰。彼说命根.五根等异熟者。必相续无间。一切时是业果故。断已不续。故知六识非是异熟心。非大乘中许眼根等是真异熟。彼宗说故。

  此总非讫。下别破。

  论。眼等六识至非真异熟。

  述曰。破小乘言。汝六识中业所感者。非真异熟。非恒相续故。如声.风等 故知前破但是总破 又彼识中业所感者。是异熟所生。非恒续故。如自许声等 大乘许是异熟生故 此中更有断已更续因。皆准前作。此中文略。

  论。定应许有至作有情依。

  述曰。自下第二申归正义。定应许有真异熟心。一切时续者。酬牵引业。非满业者。有间断者是满业故。引果之识遍三界有。六识不遍。无色.无心定等。五识.及意无故 无断者言恒故。变为身.器。以身.器恒有。必由心变故。然境不离心故。非身.器色法能作有情依。有情是假者。假者依此识而建立故。若无此识如死尸等。便不可立假者有情。

  何须恒时变为身器。

  论。身器离心理非有故。

  述曰。身器离心理非有故。不可为有情依。此总对诸部。又无色界应无有情。以无色故如前已说故 若尔命根.同分足为有情依。遍而无断可为真异熟。何须此识。

  论。不相应法无实体故。

  述曰。以其无故不可为依。此偏对萨婆多。

  论。诸转识等非恒有故。

  述曰。亦不可依。非恒有故。应无心位即非有情。无所依故。此偏对经部 或总俱对。

  论。若无此心至恒立有情。

  述曰。若无第八谁变身器。复依何法恒立有情。有情之体以有心是。无心非故。

  论。又在定中至身受生起。

  述曰。第三明身受。若在定中或不在定。若有漏无漏定皆此摄尽。瑜伽等文有如理思.不如理思。彼或不思惟。或复推寻。即是此中有别思虑.无别思虑。谓在定.散皆有身受 有别思虑无别思虑。别思虑者。意识别缘一深妙理或别事等时。无思虑者。或无心时等。在此有别思虑.无别思虑时。理有众多身受生起。在定等中有身受起。然无五识或别缘等。故在定等中意身等识不觉。唯第八识领受此境。此等位中损益身故。故名身受 或从果为名。后时损益身故。

  论。此若无者至或复劳损。

  述曰。若在定等无身受者。不应出定等后时。身有顺故怡适。或复违境劳损。如坐禅师在定之中心别缘故。纵有劳损.怡适未知。后出定已方有损益.或适.或劳。由前定等中有损益境第八识取故。后时得有劳损于身等。举后果位显因定有。言身受者。身所受故。非谓受数。此即是境。

  论。若不恒有至有此身受。

  述曰。若无第八真异熟心定中领之。彼定出等位中。如何有此身受。

  论。非佛起余至非佛有情故。

  述曰。第四立异熟 量云。非佛起余善心等位。必应现起真异熟心(宗也)。非佛有情故(因也)。如许起彼时(喻也) 非佛者。谓菩萨.二乘.及异生等。此简佛者。佛起善心位无异熟心故 起余者。余有二种。即是共许六识中异熟心余。即善无漏心位等。或是余无心位等。此简起异熟心。更立异熟心。便犯相符。无同喻故。在彼位中必应现起真异熟心 此下二句是法。前二句是有法 非佛有情故者。不言非佛但言有情。有不定过。或违自宗。佛亦示现为有情故。善.无心等时无异熟心故 如许起彼时。如汝自许。或我许汝宗起彼六识中业所感心是真异熟。故得为喻。不尔便有所立不成。不许六识真异熟故。又不举此即无同喻。若以此宗第八为喻。彼说无故。无俱不成。起六识中异熟心是非佛有情。何故善心起时无异熟心。亦非佛有情故。

  论。由是恒有至此第八识。

  述曰。由此道理故。必恒有真异熟心。此总结也。即是解八证中身受文也。无此解者难解彼文。

  自下第三。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说趣生体。以经为证。通破一切有.经部等诸部。皆说得也。

  论。谓要实有至正实趣生。

  述曰。下文有三。一具义多少。二遮余非。三归本识。此即初也 四义具故方名趣生 一要实有。谓要有体。假法非趣生。趣生实有故。即业所感是实有故 二要恒续。谓无间断法方趣生体。生此趣此生中。一期时须恒故。若有间断便非趣生故 三要周遍。谓通三界九地。不可此趣生唯在一处界不在余处界。以趣生通三界诸地故。若是有漏有情皆趣生摄。若不遍者即非趣生故 四要无杂。谓生此趣生方起此法名此趣生。若生此趣生可起余趣生法。则非趣生。应成多趣多生故 具此四义是正是实趣生之体 此言正实。简能趣法及中有等皆名趣生。诸经论中言烦恼等是趣生者。是假趣生。相似趣生。非是正实趣生之体。今言正实意在于此。

  论。非异熟法至趣生法故。

  述曰。下遮余非。四义遮也。即第一遮。此有二意 一者总简。谓除第八识外。皆是非异熟法。非真异熟法故。此意在真前言正故。种类言之。住一趣一生。可起诸余趣生法故 二别简。下简得善。别报心心法.及色.不相应行已。今此中虽复总言非异熟法。在下所简外。谓余加行善.及染污。余无记心.心法。长养等流色。皆可起余趣生法故 第七识不在此中。非共有故。今简共有者故。即是四因中第四无杂因简。此从下向上解。

  论。诸异熟色至全无彼故。

  述曰。此第二遮。异熟色中有九处。除声.及法处。无色界中无异熟色故 及五识中业所感者。即苦.乐.舍受相应报心异熟生者是 不遍趣生。天趣.化生 即无色界之中全无彼故。此举全处。于别别地亦无有故。鼻.舌色界无。余三识二禅以上无。诸色分别可知。此中不举分无处故。但约所无简别为论。此具四因中多少。即第三因简。

  论。诸生得善至而不恒有。

  述曰。即第三遮。此唯第六意识中者。五识虽亦无杂起者。无色全无。如前类遮。非此所说。及意中别报者。虽遍趣生起时无杂。而不恒有。有间断故。六位无故。或无漏心。异类心中。皆说无故。即第二恒因简 然此虽复说不共因。亦说共因谓遍.无杂二。有体通上亦有故。此中不说。然此说所有者。影显前后皆有所具因故。类此应说。恐厌烦文故略影显。

  论。不相应行至是实趣生。

  述曰。即第四遮。此初因简。前数成故更无比量。然此四因。非但一一别简。共简非是业果。具四义者是业果故。是第七识非共有故。此中不简。然入第三恒中。以入地有转易故。入灭定等有间断故。非业果故。无性之人第七非业果也 此下所简彼心所法亦在彼中。随所余生即属彼故。此中言王意并臣故。

  论。唯异熟心至是正实趣生。

  述曰。自下第三归本识也。于中又三。一归本识。二破他非。三简佛位。此即初也。如是所简余五蕴法。皆不可立正实趣生。又此业果。明知无为.无漏有为。皆非趣生体。唯异熟心及彼心所。体是实.是恒.是遍.是无杂。是正实趣生。

  论。此心若无至应非趣生。

  述曰。下破他非。设许别报心是趣生。既知除异熟无记心外无趣生体故。此心若无。生无色界起善等位。应非趣生。谓在彼界起善心性有覆心时。应非趣生。此时无报故。不同下界有报色故 若此本难唯经部师。无不相应命根等故 若破萨婆多。不许彼不相应已今为此难。于理不遮。故知设许别报法是趣生难。前已遮善等非趣生杂起故。一趣成多趣法。应是多趣身故。第一设许别报心是趣生讫。

  论。设许趣生至便违正理。

  述曰。次第二设许趣生摄一切有漏。即善等皆是。生无色界起无漏心。应非趣生。即是便违正理。有二乘圣者非趣生摄故。即摄论第三云生非想处起无所有处无漏心时。即应二趣皆应灭离等。但有设许一切有漏是趣生难。皆以前难应寻彼会。此通诸部。义准前释。

  论。勿有前过至正实趣生。

  述曰。勿有前说不具四义过。及有此识最后失故。唯异熟法是正实趣生。若有第八识一切时恒有。无此过难由。以异熟法为正实趣生故。

  论。由是如来至无记法故。

  述曰。下简佛位。佛非趣生摄。佛无报法故。

  论。亦非界摄至已永断故。

  述曰。四智俱善。亦非界摄。非有漏故。有漏是界义故。界是缚义故 又彼何故非系缚者。世尊已舍苦.集二谛名世尊故。何故无苦.集。有漏诸戏论种已永断故。即有漏法名为戏论。无漏法名不系法故非同戏论。故正实趣生唯异熟心.心所。

  论。正实趣生至此第八识。

  述曰。世尊有处说为人趣。名化生者如下食中自当解释。皆是示现。非正实趣生。彼全无漏故。此是报法故。佛地论中亦同此解。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四引经证能执受。是八证中初执受证。然此稍广。初通破诸部能执心计。

  论。谓五色根至能执受心。

  述曰。下文有三。一显所执彰能执心。二明执心显唯第八。三破异计非能执受。此即初也 五根在自身。非己相分他身五根。依处。除声。皆非执受。故对法执受九处除声。声非所执故 问曰何以声非所执受 以有间故。又声疏断。故非所执。然五十五等亦说是执受。以依执故。非生执受。如前已说 唯现在世是有情故。可有执受。过.未非也。经部去.来无。萨婆多非过.未。此出所受。彼唯身根能生觉受。余根等同聚亦名执受。其身识转时名为执受。身识不转亦名执受。是彼类故。此等所执受法。定由有已能执受心持令不坏。经虽但言有色根身是有执受。自非能执。自若能执。应别有所执。既无别所执。而言有执受。故知有他能执受自也。

  论。唯异熟心至无如是义。

  述曰。下明执心显唯第八于中有二。一显八有七无。二简言滥。此初文也 何心能执受。唯异熟心。谓第八识。先业所引体任运起。非现缘起。纵第七识亦现缘引。不能执受。即是八证执受五因中第一因。下自为量。不能烦述 非善.染等。等取威仪等无记。彼是第二因。彼言六识善.恶可得故。不能执受 一类。谓第八识一类异熟无记性摄。次第三因。彼言六识一类异熟无记性摄不可得故。不能执受 能遍执受者。谓唯本识遍能执受五根等法。是第四因。彼言六识各别依故。不能遍执。此中第八佛色根证如下自解。

  相续执受。谓第八识一切时执。非有执.不执。不执时即烂坏故。是第五因。彼言六识所依应成数数执受过失 唯第八识具此五义。眼等七种转识皆非业引。不具五义故非能执。

  论。此言意显至无执受故。

  述曰。下简言滥。论中意言。显六转识皆无一类能遍相续自内能执有色根身。既六转识不能执受。即唯异熟第八能执。此言非显唯异熟心方能执受。勿诸佛色身亦无执受故。佛善第八亦能执故 谓前二因但义差别。即一类摄尽。一类异熟无记。即双摄尽故今说三 又前二因简本识.转识同异。后三因中明七转识不能遍执受内有根身。却明执内有漏色身唯异熟识。非显能执识唯异熟心。佛能执心为不定故。

  论。然能执受至故作是说。

  述曰。执有漏身唯异熟心。非善等心。虽佛善心亦能执受。执善无漏非有漏身。故作是说。

  论。谓诸转识至如非择灭。

  述曰。下破异计。初有五量总破识等非。后遮色等。初中有二。初破心。后例所 谓诸转识。总破六识。皆不能执受有漏色身。即取下言以为宗法。现缘起故。如风声等。即对先说阿赖耶识。先业所引以能执受。又宗法中不言不能执有漏身者。设六转识无漏性者。亦不能执佛无漏身故。又下法中不能执受有漏色身。自乃具足。下皆准知。此第一因 自下第二别破异性。彼转识中善.染性等。等取威仪等心。皆不能执受有漏色身。非业引故。如非择灭。自对前说非善染等。然无漏识不执有漏色身。故无过失。俱共许故。

  论。异熟生者至有漏色身。

  述曰。此对前说一类.能遍.相续三义比量 彼转识中异熟生者。亦不能执有漏色身。自下三因皆破六识异熟心不能执受。非真异熟故。前已极成既有间断非真异熟。故得为因。前第三因。有间断是非一类故 又非遍依故者。即各别依转。第四因是。即同摄论生不净章各别依也 又不相续故。数执过失。是第五因。亦生不净中不坚住也 喻云如电光等。上第八识五因次配。然旧作五因量别。勘瑜伽等抄。此等三喻。虽一即得遍于五因。论师欲生惠巧便故此别出喻。勘诸八证第一执受。不见此文但知虚读过。

  论。诸心识言至如唯识言。

  述曰。例破心所。上来如是异熟心言。诸转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如唯识言。彼亦不遣心所法故。由此一文。证知上下诸文皆尔。中以作法影初后故。上来通破诸部六识非能执受。

  论。非诸色根至如虚空等。

  述曰。自下别破经部.萨婆多色等执受。谓经部师计。有心色互持种子及能受熏。如前已破。今破色根亦不能执有漏色身。无所缘故。如虚空等。谓萨婆多心能执受。前已破讫。若谓命根.同分为能执受。今此亦非。不相应行虽举总名。意取命根.及众同分。余不计故。

  或设遮余。并不能执有漏色身。无所缘故。如虚空等。此设许有体。不尔即应言无体性故。今正非无体。亦得以无所缘为因。

  论。故应别有至此第八识。

  述曰。余既不能执。故知别有阿赖耶识为能执受。无前过难。

  论。又契经说至得相续住。

  述曰。自下第五三法契经。文各有三。准上可解。此经有颂。谓寿.暖.及与识。三法舍身时。所舍身僵仆。如木无思觉 此中更互依持之经。是长行文。与颂稍别 此经意说。于有色界有寿.暖处有能持识。三法摄故。识如彼二亦应相续。故以为证。

  论。若无此识至不应有故。

  述曰。总以理成。

  下自别解。第二正解有三。先非转识。次即赖耶。后难异执。

  论。谓诸转识至持寿暖识。

  述曰。此非转识。六种转识于五位有间断。于三性有转变。由斯义理无恒持用故。如声风等 此中三量。因有三故。一有间。二有转。三无恒用。不可立为持寿.暖识。通破诸部。或彼设言转识有持用。而非恒持。即以此一为极成因。设言有细第六意识有恒持用。今以为法无恒持用。有间转故。如声风等。亦得为量。

  论。唯异熟识至持寿暖识。

  述曰。此即赖耶。取第八识立为持寿.暖识。无间转故。许有恒持用故。犹如寿.暖 此喻有失。以寿.暖非能持识故。又识可持暖.寿二法。暖不持暖。寿不持寿故 今可应言我第八识可能持暖。许无间转故。及恒持用故。如寿 或能持寿。因如前。喻如暖 又第八识可为能持。许寿.暖.识中三法摄故。如彼二法。论无此因。此因通故。然此论文义具为论。非要文具。故论文云持寿.暖识。以寿.暖为喻。或复成立第八识性有恒持用及无间转。前以许无间转因。后以许有恒持用因。

  次以义逐。

  论。经说三法至岂符正理。

  述曰。后难异执。于中有三。一申难。二返质。三解徴。此申难也 经说三法更互依持。余二相续独识间断岂符正理。阙一不可名互依持。彼说六识故言间转。间者断。转者易 量云。三法中识应一类相续。三法摄故。如寿.暖二 又或应返质。寿.暖二法亦应间断。三法摄故。如彼许识 此论主徴。

  论。虽说三法至独有间转。

  述曰。此外返质。虽说三法互持。两家共许唯暖一种不遍三界。非寿与识亦如于暖。今者论主何不许识独有间断。例言三法更互依持。暖不遍三界。依持许三法。何妨其识独许间转。

  论。此于前理至恒相持用。

  述曰。下解徴也。论主释言。此于我前理非为过难。经中说三法互相依者。谓若是处具有三法。即欲.色界无间转者。可恒相持。不尔便无恒相持用。谓有间转名不尔者。如六转识无恒持用。经言三法更互相依。非令无色亦有暖法。

  论。前以此理至其理极成。

  述曰。前者我言恒持用理。显三法中所说识言非诠转识。意目第八恒有用故。汝举暖不遍。岂坏我前理。我前所言识不遍者。可以暖为例。我以识无恒用。何得以暖为理 彼救意言。识有间故无恒持用。暖无色无。亦应如识 论主意解。具有三法处。可有恒持用。在欲.色界为难于汝。此则不可具三法处。唯识间转寿.暖不然。非于无色唯说暖无。便则例令具三法处。许识间转有恒持用。故我前说其理极成。

  论。又三法中至定非无漏。

  述曰。前不齐解。设复任汝识间转如暖。汝宗六识为此中识。应不通三性及与无漏。如寿与暖故。论无三性准例应成。故云又三法中乃至定非无漏 此亦不然。如寿能持暖非是寿。以能持故寿应非寿。彼既不然此云何尔。是故何得以识能持故。令如寿.及暖。非通三性。及非无漏。此意不然。谓无漏法不持有漏故。识如寿.暖唯有漏有持。岂得言三性有寿非寿等为例成失。一切难中俱有此例。

  又此中文第二别难。

  论。生无色界至能持彼寿。

  述曰。且许有色界以色身有故。识无漏时寿。暖可在 或有色界有色身故。设识无漏以义隐故今不为难。

  生无色界既无于暖。起无漏心尔时。何识能持彼寿。无色身故何所依持。

  论。由此故知至此第八识。

  述曰。总结之也。由此故知。有异熟识。无记一类。相续恒有。体遍三界。能持寿.暖。彼识即是此第八识。如俱舍第五命根中难 然今以识种上功能为寿。即现行望种为互依持 此义如何。种生于现有力因缘。因望所生能持可尔。现望于种既非能熏。无力引生。能持宁在 因缘义者非要能熏。种自类生为例。即是第八现行。虽非能熏望彼种子亦非因缘。然称有力。若无持者便失坏故。此中相持非因缘义。由此识.寿两互相持。更互为缘于斯义立。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六。此初引经便证识有。谓此大乘及通小部。受生.命终必住散位及与有心。方得受生及命终理此中合文必住散心。非住无心及非住定位而得命终受生者也。下破经部等。所以者何。瑜伽第八十云。诸无学者要先入灭定后方入无余。亦无心命终。彼无六识非无第八。由斯即显。若以六识为命终识彼如何成。若说意识受生命终。彼由无学愿力致然。既有第八亦非无心。又说诸异生.有学。不相违也。

  论。谓生死时至必不现起。

  述曰。下文有五。一破六识非。二显第八是。三破大乘异说。四破上座部义。五难死时渐舍之识 初中有三。如文自显。此即第一举无转识 此位身心俱太惛昧。身惛昧。硬强性。心惛昧。闇劣性。如睡无梦。即五位中无心睡眠。极闷绝时因鬼.药等有此事起。如决择分无心地说。然瑜伽师生死二位既无六心。无心地中不别说者。即闷绝摄。今言闷绝离死。生外为鬼.药等所闷绝故 今此二位非是住定。住散位摄。有此无心故引为证 量云。即生.死位。明了转识必不现起。身心惛昧故。如睡无梦等 此二位中身心惛昧。大小二乘悉皆共许。故极成因。转识生死位无唯大乘义。故得为宗。对萨婆多此喻不成。彼但三位说无心故 然先释有二。一谓唯有第八无余六转。此文可然。宗无余故。即以瑜伽第一为证。谓入母胎说有本识。不说意故。又以对法论文为证。唯以无记心命终故 二说亦有意识。岂以瑜伽不说意识即便无者。第七应然。以不说故。此位应无。若无记心命终受生便唯第八。第八恒有何须说也。即以此文证有第六。简异性故说唯无记。若不然者说无心位。何不别说受生.命终唯言五位 前师解云。亦即闷绝。俱是惛昧位中摄故。然今此中文势本意。唯取有本识义为正所宗。言无意识。受生.命终唯有本识。若无本识。以谁为受生.命终之心也 今助释云。是破他故且言无意。非唯一说此兼两师 然下既无别说。即以前师为正。

  论。又此位中至必不现行。

  述曰。子段第二立六量非。此二位中必无转识。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无心位 正破萨婆多。引三位无心为喻。若兼破经部等。即前二散.及与二定。无想五位。然彼二部等说五识无。执有意识。然今此中正破彼意识。及设遮五通言六识。非正遮计。此即难全无。

  论。六种转识至如余时故。

  述曰。第三段设纵有六识难。令行相.所缘亦可得知。汝之生死许有转识行相所缘应可了知。转识摄故。如余散有心位。今随文便先言其因。谓六种转识。次言其宗。宗中先言有法行相所缘。次复言有。此言有者谓有转识。行相.所缘必应可知。可知即是法。如余时是喻。以因故字。安置喻中。非直文势便能。亦复义生巧逐。上下诸文多分如此。准此可解。

  既有此难外返伏难。说有转识遂令行相等可知。既有赖耶。应行相等可说。

  论。真异熟识至不违正理。

  述曰。第二显第八是 极微细故行相所缘俱不可知。简第六意体非微细非真异熟 是引业果。总报摄故 一期相续。中无断故 恒无转变。其性定故 是散心位。非定位故 是有心时。非同五位无心时故 名生死心不违正理。我今此识既非转识。体极微细。生死虽有。行相.所缘俱不可知。非同粗识可知之识。故六转识违于正理 此中所以惛昧为因解生死时无转识义。诸贤共禀众教同说。次难陀论师等无量论师.正法藏.胜军师等时以为住。恒用阐扬殊增智虑。名光月氏誉美方今。无识之俦同遵南指。唯我大师至生微破。及其披此更益前非。如次论下及制恶见中正陈其义。今诸释既备胜义云集。群贤叙之盛当所指。

  论。有说五识至意识亦无。

  述曰。下第三破大乘异说有六。一叙宗。二正破。三救义。四破救。五更救。六复难。此叙宗也 五种转识生.死定无大小教同。然诸贤等于此无诤。唯第六识今应分别。意识取境凡有三因。或因五识。随缘五尘。或因他教。别生解故。或定为因。境界殊妙 死位既同以惛昧为因故无异说。唯于生位更增此释。生位前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识亦无。言死位中或因五识.他教等故意识可有。唯正得以惛昧为因。初受生位诸因不成故独为证 然虽更有独起意识。不缘于教。不缘五尘。不缘定境。取增人法。此何不说。无心别起不托五尘.他教.定力别生计度。本但三因。如见.闻等。无别因起必应尔故。

  论。若尔有情至无由起故。

  述曰。破上异师别生解者。谓生无色初刹那后。彼时意识应永不生。初无意识彼此同故。若彼伏言受生已次入定无散意者。理亦不然。定心必由散意识引。或加行为因。如闻.思等。或生得善引生方起。此通三界。五识.他教此之二因。彼界无有。能引起定。散心意识。在彼界中无由起故定如何生。非初受生即可得定。故彼三因彼初无有。彼界散意何缘得生。

  论。若谓彼定至能现在前。

  述曰。彼复救解。若生下界非串习定。可藉散意引生彼定。下串习力后生彼时。定心率尔能现在前。故无过失。

  论。彼初生时宁不现起。

  述曰。论主难云。彼界定心即初生位一刹那中。宁不现起。亦由下界串习力故。由如后时。

  论。又欲色界至亦应现起。

  述曰。下初受生一刹那位。前生曾习第六意识亦应现起。即生得善。或勤烦恼久习工巧等。

  论。若由惛昧至何劳别说。

  述曰。若汝救言。无色界中初生定心。及下界中初生位散心。由惛昧故初未现前。此即是前诸论诸贤共禀之因。何劳于中妄生别说。

  论。有余部说至俱不可了。

  述曰。上座部师说。有根本计。有末所计。根本计粗细二意许得并生。末计不然。必别时起。今此本计。别有细意识。生死位中。一类微细行相.所缘俱不可了。非如萨婆多等故我无咎者。不然。

  论。应知即是至不如是故。

  述曰。此即是我第八之识。所以者何。极成意识不如是故。即以汝因还复破汝。谓彼计有二意识生。一粗二细。细者受生命终俱不可知。异粗意识 无著摄论本云。应二意识俱时转等。又依染污故时无断故。意识所缘不可得故。又此所依是种子识。即我所说第八识者。

  摄论诸师未悟此文。由不曾见唯识论故。无二意识并生论者。上座部云。我不颂此经。我部经中无此语故 或说无二粗意并生。及二细意并生言先。不障粗.细二识并生故无妨也 又因明法因有三相。依染污因。时无断因。阙无同品定有一相。非正比量。意识所缘不可知者。如大乘本识缘身.器故。所依种识即本识者。何劳虚认。此体非汝所计之识 今论意言。汝谓不然。且初二意并生有难。亦应有粗.细二眼识并生。转识摄故。如意识 或意识不得有粗细二识并生。转识摄故。如眼等识。故知经上无文定说以理证尔。岂得随情便拨圣教 次三因者此非正量。谓立量云。汝所言细意识者。决非意识。极成意识不如是故。如眼等识 或意识所缘分明行相不可得故。犹如五识 唯第三因成是比量。前二返显以理直遂不为比量何得悟徴。今此论言极成意识不如是者。即彼第三因。文虽不同义势是一。由是前量故。汝细意即我赖耶故。故上座师不符正理。

  自下论文通破诸部。

  论。又将死时至冷触渐起。

  述曰。下第五难死渐舍识。世亲.无性摄论皆云。善业从下冷。恶业从上冷。由生胜趣恶趣别故 瑜伽第一云。随下.上冷后至于心。此处初生最后舍故。

  论。若无此识至执受身故。

  述曰。如上所明六非执受。以舍执受冷便起故。

  论。眼等五识至或不行故。

  述曰。五识依别。若能执受无识之时身冷应起。若身识遍能执受者。或不行故。渐命终时亦有先舍五识身故。

  论。第六意识不住身故。

  述曰。意识住身可由起触。不是决定住于身中取触等故。非无意识身便冷生。第八住身即有暖起。不住身处故冷触起。

  论。境不定故。

  述曰。又第六识境不定故缘境转易。此命终时行相微细。缘一类境。非第六识有是相状。

  论。遍寄身中恒相续故。

  述曰。第六意识恒常起时。逢境即缘随依即止。不同本识久住一依定缘此境。

  不应冷触由六渐生 由是等文下七识中有一类计。第八识以五根为依。如此中言五识各别依不能执故。通依者能执。若不依根能执受者第六应然。若不依不能执。便以第八为不定故。第八故以五根为依。及此中言不住身故。故第八识亦住于身。

  论。唯异熟心至不相离故。

  述曰。下总结言。唯第八识真异熟心。由先业力恒不断。遍相续执于身。舍执受处冷触便起。寿.暖.识三不相离故。

  论。冷触起处至此第八识。

  述曰。识不执处即是非情。引果所摄外器之类。虽第八识变而亦缘而不执受如发发等。故此识有 上来或初引教共诤别破异部。二引事为难。三总结上文。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七难名色经。摄论第三引经同此。文易可知。

  第二为难。

  论。谓彼经中至羯逻蓝等。

  述曰。下文有四。一叙经。二申难。三破救。四立量。即叙经也 彼经自释。名谓非色四蕴。色谓羯逻蓝等。等诸余位。此羯逻蓝名为杂秽。父母不净名杂。深可厌患名秽。

  论。此二与识至不相舍离。

  述曰。谓名与色此二与识相依而住。无性释言。此二皆用识为因缘。识复依此展转相续而转。即是此中互相依义。复引俱时因果为例。如二芦束更互为缘恒俱时转不相舍离 萨婆多师。羯逻蓝时无五识故故唯有意。意即为识。识俱心所说为名。名既通摄非色四蕴。彼宗释言。名总摄四实但有三。谓无识蕴故不与名相应 经自释言。名通四蕴故相违也。若谓初时虽无有识。第二念识名名中识。说初念识为名外识。说相依者。即束芦喻道理不成。不俱有故。设此位及后许有五识。生诸识不并故无相依俱义。即是彼部绝解此经。更无理救。经部师等道理同此 瑜伽第九有二义解。一云俱有依根曰色。等无间灭依根曰名。随其所应为六识所依。依止彼故。乃至命终诸识流转。此解则通大小。非此所诤。便助彼宗非欲自解。又复彼设尔但以自相望前后为缘。束芦喻不成。彼论次文亦有此喻。故知此说且随小相。仍非同喻 第二解云。又五色根。根所依大种。及根处所彼能生大种曰色。所余曰名。要由有识执受诸根堕相续法方得流转。即同此解。故小无解。唯上座部细意名识。粗意名名。如前已遮有二识起。故今不说。

  论。眼等转识至说谁为识。

  述曰。第二申难中。设令乃至頞部昙位。眼等转识摄在四蕴名中。若无此本识者。六识不俱故。说谁为识。

  论。亦不可说至无五识故。

  述曰。三破救也。若彼言名四蕴中识谓五识身。所与相依识是第六识。若尔羯逻蓝时无五识故。说谁为名中识。大小共许羯逻蓝位七日已来并无五识。故于此位无名中识。若彼难言汝亦七日无五识身。彼名中识其体是何。第七识也。又除初念余时亦许第六识起。意识即是名中识蕴有何所违。其大众部诸识并生。七日已前身识等未起。七日已后身识等生为名中识。遂复解云。经言名色互为缘者。除初七日余长时位。如汝大乘说第六意为名中识。初念许无已后俱起说互为缘。从多位说。我亦如是。七日犹如初念。余位亦复长时。据长时说亦互为缘无爽于理。此亦不然。我之初念亦互为缘。别有末那为名中识。第二念后意识复生。无相违失。经中非据长时有说。故非识证。

  论。又诸转识至显第八识。

  述曰。四立量也。设许长时后位及初位有其五识。即诸转识有间断有转易。性是不坚无力一切时执持名色。如何乃说恒与为缘。体非恒故 量云。转识不能恒持名色。有间转故。如声风等 摄论齐识退还。识若不断坏名色得增长不等。皆此中摄。理即互为缘识摄故。此识是第八识性。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四(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四(末)

  沙门基撰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下第八证。引四食经 识食既成即第八识。谓佛初逾城出家。于外道尼乾子所学修苦行。由彼外道悬头拔发自饿投岩。故佛六年日食麻麦。既知非道便弃舍之。牧牛女边受乳糜食。受吉祥草诣菩提树。于其后夜便证菩提。彼外道等见受乳糜。遂生诽谤言破我戒。复闻证得无上菩提。伺佛晨朝入城乞食。便往试佛先诣城门。既见如来便为问曰。言证一法世不能知。请为具陈。其义何者。佛欲除彼无义苦行乃报之曰。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正觉正说。余不能知。外道笑曰。愚者亦解。何言正觉。深生诽谤 此经即是彼时所说。大小二乘皆共信有。虽总言食破彼自饿。意许四种。无一有情一刹那中无四食者。即遍三界.五趣.四生。其中识者即阿赖耶。是因缘本。佛悟诸法密意说之。言虽在近意在于远。文段有三。一如上解。

  论。谓契经说食有四种。

  述曰。此则总标。

  下文有四。初陈自宗义。二方破他。三结识食体。四释妨难。

  论。一者段食变坏为相。

  述曰。陈宗有四。一出体。二法摄。三释义。四辨界。此出体也。先出食相 今言段者即分段义。香.味.触三变坏为相。于变坏时为食相故。先言团食言可团聚。此言非也。其水饮等不可团故。但可说言分分受之故名段食。

  此何为性。

  论。谓欲界系至能为食事。

  述曰。由此准知下三不言界即许界通三。几事为性香.味.触三。六十六云。摄食由诸句等。及五十七末极广明之。对法五说。十一界摄。即此三界。此三一切皆是食耶 于变坏时能为食事。非未变坏说为段食。即非此三一切皆食 对法五说。有变坏故。有变坏者资益之时方名食故。初食未坏但触所得。六十六说名为触食。望一食者。非望余生。若望一切有非是食。即于色界应有段食。由欲界三皆是食故。色界有触而非段食。如俱舍论第二卷中。问答色界无此所以。

  问何故色处非段食耶。

  论。由此色处至色无用故。

  述曰。胜定果色亦色处类。非变坏时能为资益故非段食。以变坏时色于自根不能资益。于其自根既无资用。于余根等亦无作用。不资养等 又色粗着与根相离方能为境。不与根合故非是食。如摄事分中第九十四卷亦广分别。本地第五卷亦具明之。不能烦叙。

  声体疏远。离质用兴不能资益故非是食 问此三为食。为对自根。亦对余识 答此三入腹变坏之时。先资自根为资养已。然后乃能资诸根等。发识明利说名为食。非要别对自识所取 其废立等诸门分别。如别章说。

  论。二者触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如六十六.摄事分中。皆以触数为此食体。由有漏触才触境时。摄受喜.乐能为食事。谓能资养生长喜.乐.舍受令增摄益于身故名为食八识俱触皆是食耶。

  论。此触虽与至资养胜故。

  述曰。此触食体皆通八触。虽体通与诸识相应。属六识者。食义偏胜。胜义如何。所触之境相粗显故。别能摄受喜.乐受故。能生顺益身之舍故。是偏胜义。七.八俱触境微细故。全不能生喜.乐受故。虽生舍受。但不为损而非益故。由此义显触生苦.忧非顺益舍有非食体。不资养故。

  有人因见世亲摄论第三卷。云触食属六识。便云触食体即六识。此义不然。六十六卷.摄事分中 今此论中亦说触数为触食体。世亲但言此属六识。此中会取属六之触。非取彼识。此文为定 问喜.乐.舍受既能资益。何故非食 答得根本境本资益者。唯触数故。

  论。三意思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此体即是有漏思数。与欲数俱方是食体。余相应思无希望相故。若希可爱境。此通未来及与现在。然对法等欲缘未来现在无欲。即欲无减不缘三世。今言希望希望三世皆与其合。何妨此欲通缘三世。若缘过去与念何异。念但追忆。而不希望与彼法合。若尔应念亦缘未来。念类无失。缘亦无爽。

  论。此思虽与至希望胜故。

  述曰。此食通与八识相应故。虽通与八识相应。属意识者食义偏胜。故瑜伽说。深胜希望及缘未来。非余俱思希望胜故。由此亦准。属六识者体非六识。不尔思食体应第六 问欲何故不为食体。而取俱思 答思虑益根非欲能故。

  论。四者识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由前三食势分力故。此识得增长。识复长养诸根大种能为食事。六十六等说。由段食等资养根大。令所发识明利现前故。由段等三食势力资长于识。五十七说。令识增盛已识后长养诸根大种。

  论。此识虽通至执持胜故。

  述曰。识食体通八识。而第八识食义胜。故摄论.对法。皆唯取第八。但由触.思资长第八。为远疏缘亦由段食 此第八何以胜。不改易。恒一类。无间断。常相续。执持胜故。

  论。由是集论至十一界摄。

  述曰。第二法摄。由此段食三处为性。触思体者即触.思数。识食体通八识。集论第三.杂集第五。说三蕴.五处.十一界一分为体。三蕴即色.行.识。五处即香.味.触.意.法处。十一界即七心.香.味.触.法界。然彼言一分。此处略之。彼通有漏.无漏。今唯取有漏。又彼通等流.长养.报.非报.三性.三受等故。

  何故名食。

  论。此四能持至故名为食。

  述曰。第三释食义也。

  论。段食唯于至随识有无。

  述曰。第四辨界。段食下界用。顺欲胜故。触.意思二遍三界用。六相应者随识或无。八相应者随识恒有。故依识转随识有无。即显识食亦通三界。故四食体不减不增。如大论第六十六.摄事分.本地第五等卷说。

  此上大乘引傍乘义且出食体。自下第二破执诸识为识食者。于中有四。一总破诸部。二别破萨婆多。三别破上座。四别破经部。

  论。眼等转识至能持身命。

  述曰。此是初总。谓六转识五位有间断。三性等转易。不遍三界。亦非恒时。故不能持身及命也。

  自下别解。随其所应各对宗说。

  论。谓无心定至有间断故。

  述曰。释上间断 无心定者。二无心定 熟眠者。无心眠 闷绝亦尔 生无想天有间断故。此解有间。

  论。设有心位至非遍非恒。

  述曰。设除此五位。随所依根.所缘境界.三性异.三界别.九地殊.漏无漏等。有转易故。此解有转 于持身命。非遍三界。亦非是恒互持诸根。六种转识。一非恒有。二转易故。

  论。诸有执无至皆依食住。

  述曰。二十部中。汝若执无第八识者。依何等食经说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以转识而为食者。即入无心定等位时。便有有情不依食住。如何佛说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论。非无心位至无体用故。

  述曰。破萨婆多等。萨婆多言无心位中虽无有识。入定前识为识食体有何过失。我过去有故 然彼起食用。唯过.现世。非未来世。今设遮之言未来也。今言不应尔。总非量云。定之前后去来有漏顺益之识。非食体用。非现.常故。如空花等。彼宗不许无体用因。故但宗法。遮过去令无食体用。但遮未来食体。今设遮未来用。此是不许有体等难。

  论。设有体用至非食性故。

  述曰。自下设许有体用难。去来识等如上所言。亦非食性。非现在故。如虚空等。以无为非食故。非现在因。虽现在者非皆是食体。是同品定有性故。得成正因。

  论。亦不可说至有情为食。

  述曰。上来破世。下别破法。此正破彼宗。萨婆多云。定前久心非是食性。邻入定心正是食体。与无心位有情为食。亦名食住。

  论。住无心时至已极成故。

  述曰。不然。住无心时已灭无故现在无食。过去非食已极成故。说非现常如空花故。要现在识方名食故。此无性释。余世亲释。

  论。又不可说至即为彼食。

  述曰。难本计已。彼设救言。无想定等体即是食。及在定中命根.同分不相应行正是食性。今言不尔。

  论。段等四食所不摄故。

  述曰。如声等法定非是食。此纵有体难。

  论。不相应法非实有故。

  述曰。假法非食。如瓶.盆等。又前难无想等为食。后难以命根等为食。无性释云心.心所灭亦非是食。但有此中无想定等。无命根等。

  上来破萨婆多讫。自下第三上座部师救云。

  论。有执灭定等至后当广破。

  述曰。至下当知。此世亲有。经部师计亦同上座。

  自下第四正破经部。兼破萨婆多。

  论。又彼应说至不可为食。

  述曰。诸识不并。生上二界起无漏心时以何为食。下界可然。有段食故。无漏识等非彼之食。破坏有故。如涅槃等。非于彼界无漏是食。

  论。亦不可执至有漏种故。

  述曰。此但破经部。汝又若言无漏识中有有漏种。即以无漏为彼食体。此亦不然。无漏识等不能为食。不能执持有漏种故。如涅槃等。若言此因有随一失。我许执持有漏种故。应立宗言。无漏之识。不得执持有漏种子。是无漏故。如涅槃等。

  论。复不可说至彼身命故。

  述曰。上本宗。下设义双破二部。彼设救言。在彼上界起无漏时。有情身.命既互相持即互为食。此亦不然。四食不摄彼身.命故。彼身.命定非是食。四食不摄故。如生住等。

  论。又无色无身至无实体故。

  述曰。设许身是食。理亦不然。无色界无身。汝之命根无能持故。若言众同分能持命根等。皆无实体故。亦非是食。

  论。由此定知至令不断坏。

  述曰。自下第三结识食体。由异熟识具三义故。

  论。世尊依此至皆依食住。

  述曰。由本识故作是说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由此本识无间。无转。一类住故。是遍是恒故名为食。然有难言。佛是有情即无有食。无心定等何废无食。一切有情言即不遍故。

  下第四正答难言。

  论。唯依取蕴至非有情摄。

  述曰。此中正显一切有情言不遍于佛。

  论。说为有情至示现而说。

  述曰。示现为有情。亦示现有食。据实而言。佛非有情。非非情等。故集论等说佛是示现依止住食。

  论。既异熟识至此第八识。

  述曰。第三总结。虽知识食通诸八识。唯异熟识是胜食性。彼食即是此第八识。此食诸门分别义理。勘诸经论。并俱舍等。如六十六广有诸门。

  论。又契经说至识不离身。

  述曰。自下第九灭定契经。入此定者灭身行入出息。第四定上气即绝行。况此位故。语行寻.伺。心行受.想无不皆灭。行者因义。此中亦有以十大地俱为心行。随心有无故。然随胜者唯说受.想以为心行 而寿不灭。即萨婆多师命根。命根体即寿。大乘前说种子是寿。即命根故。经量部师既无命根。以何为寿。色.心不断于上假立 亦不离暖根无变坏。随部所计即彼法持 识不离身。正是所诤。然欲出经同法为例。兼诵余文。非正所竞。

  论。若无此识至不应有故。

  述曰。此总非已。

  次下第二正解之中有二 初破灭定识不离身。二例无想应尔 初中有四。第一总破诸部小乘在灭定中说无本识。出已正义。第二破萨婆多。第三破经部本计。第四破经部末计。

  论。谓眼等识至彼识皆灭。

  述曰。眼等诸识有二行相。一者粗。二者动。粗则相貌。易知。动乃数加转易。或复间断。或变其性。有处无有多缘散乱故名为动。既尔。起者必有劳虑。凡夫愚而莫知。圣者惠而生厌。此熟彼宗眼等诸识起必劳虑 劳谓疲倦 虑谓粗动 暂求止息渐次伏除。从粗至细缘无相想至未都尽位。一期分位无心。或但一日。或复七日。大乘一劫余。依此位立住灭定者 成业论问。若有第八云何名无心。彼答有二心等。应如彼论 既厌六.七而入定中。故此定中转识皆灭。

  论。若不许有至识不离身。

  述曰。下正结云。若不许有体微细者。翻前粗也。下翻前动。常无记一类性不变易。复是恒而无断。体遍三界无处不有 执持寿等。等取根等 无此识在依何识故说不离身 寿即命根 能持寿者持识种也。寿不灭者命非无也 摄论云非为治此灭定生故。唯为对治诸转识故。此述正义合遮诸部。

  萨婆多人先来救义。

  论。若谓后时至名不离身。

  述曰。次下第二破一切有。初叙宗。后申难。此初也 谓彼救言出定后时。彼识还起。名不离身。如隔日疟虽非现有。说疟不离身。故识应类然。

  论。是则不应至起灭同故。

  述曰。下难有五。初难云。是则不应说心行灭。心行定中无。出定方始有。即说定中心行灭。转识定中无。出定方始有。何为说不离。应说定中识体非有。何乃说识不离于身。识与想等生灭同故。以汝想等名大地故。比量可知。

  论。寿暖诸根至便成大过。

  述曰。第二难。寿.暖二法及与诸根。应亦如识。所以者何。说彼定中不离寿。而实定中寿不无。亦说定中不离识。而实定中识是有。暖及诸根为难亦尔 量云。识在灭定。实应不离。如来说言灭定有故。如暖.寿等。汝寿.暖等。灭定位无。佛说有故。如汝许识。

  论。故应许识至实不离身。

  述曰。下结正也。由如是等故。应许识如寿.暖等。不离于身在定中有。彼不许暖等出定方有故。

  论。又此位中至位灭定者。

  述曰。第三汝住灭定者。应非有情数。许全无识故。如瓦砾等。又亦不名住灭定者。许全无识故。如瓦砾等。此中总有二尔比量。

  论。又异熟识至便无寿暖。

  述曰。第四。在此位中谁能执持诸根.寿.暖。前言三法互相持故。应言此位寿.暖等法。皆应坏灭。无执持识故。犹如死尸 又此位中。应无寿等。无能执持识故。如死尸等。

  论。既尔后识至彼何所属。

  述曰。第五。既尔定中无异熟识。如死尸等。后出定识必不还生。经中说识不离身言。何所属着。何所因也。

  论。诸异熟识至无重生故。

  述曰。若有阿赖耶。是真异熟故一切时有。汝无本识于此位中异熟识断。异熟断已离托余生无重生故。即摄论同。量云出灭定已应是重生。许真异熟识断已重生故。如余重生身 又异熟心。断已应不续。异熟摄故。如异熟色。六识异熟虽断可生。自许说彼非真异熟。虽是他许真异熟法。然非此宗共所许故。无不定过。

  自下第三正破经部本计。于中有二。初申四难。后总结之。

  论。又若此位至如何得生。

  述曰。第一难。此言能持种子识者。以经部师许有种故说识能持。无本识故后识无种。应不得生。

  论。过去未来至已极成故。

  述曰。第二难。去.来二世.及不相应。非实有体。两宗并无。已极成故。设萨婆多亦今有种后果生故。无去.来世法体生故。今对彼言不相应等已极成立。前已破故。

  次经部云。此位有色即能持种。不假余识.及去.来等。

  论。诸色等法至亦已遮故。

  述曰。第三难。色不离识如第一卷。持种受熏如第二.三卷。破色不离识意说何等。此位有色明有本识。非本识无而许有色。本识可受熏。而非色持种。

  既双破二宗。下俱结正义。

  论。然灭定等至有情摄故。

  述曰。第四比量难也。所说五位无心位中。定实有识。具根.寿.暖有情摄故。如有心位 具根寿暖言。引经具证也。

  论。由斯理趣至实不离身。

  述曰。总结文也。上来已破经部本计。下破经部末宗转计。上座部师亦许定中有细意识。生死等位已遮破讫 极成意识不如是故下。破有二。初总破有心。二别徴有心所。

  论。若谓此位至无心定故。

  述曰。初破有心中。文分为三。初难违名。次难违理。后结意趣。此即初也。此牒计非此不应理。此定亦名无心定故。故知不得有第六识。此并对勘二家摄论.及成业论。义更无违 而彼救言。如名无心定汝本识不无。今名无心定何妨意识有。解云我名无心定。无粗动识名无心。即是六识俱无之义。汝名无心定。说何以为无。

  论。若无五识至五识身故。

  述曰。下违理中有四比量。此第一也。彼若答言。无五识故名为无心非无第六。今牒之云。若如是者应立量云 汝应一切定。皆名无心。诸定皆说无前五识身故。如汝许灭定 若不言定中。无五识身故。即不定过。以无心闷绝等亦无五识。彼此共许非无心定。今应助难。灭定无五识说名无心定。此位亦无五识相应受.想等法。名为心行灭。然有心所无心所家。皆须名无第六受想。以有心行灭言等故。

  论。意识摄在至灭定非有。

  述曰。第二比量。此位第六意识。应无。六转识摄故。如五识身。

  次第三量。

  论。或此位识至非第六识。

  述曰。彼亦自说自位之识行相.所缘微细难知。故以为因。

  或汝所言此位第六识。应非是实第六识摄。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寿.暖等。

  论。若此位有至非此位摄。

  述曰。此第四量。设彼救言此位第六识行相.所缘俱可了知。因随一者。今破量云 汝灭定位。应非是实灭尽定位。许有行相.所缘可知识故。如余位等 更应返难 汝宗除此余时。亦应名灭定位。有行相.所缘可知识在故。如汝许灭定。

  论。本为止息至入此定故。

  述曰。此总结成。为止六识入此定故。

  此即第一总破有心。下别破有心所。文复有二。初总徴。下别破。

  论。又若此位至为有为无。

  述曰。此总徴也。不问余识相应心所。故论言彼。

  自下别破。于中有二。初破有心所。二破无心所。二义俱是经部转计。有心所中有七问答。初破中第一违经失。

  论。若有心所至心行皆灭。

  述曰。许大地法皆灭尽故。经部本立三大地。及三心行。谓思.受.想。皆名心行。受.想胜故彼偏得名。

  自下体违名失。

  论。又不应名灭受想定。

  述曰。既有心所法。何名灭受想。经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谓受想。有余思等故。又难何故唯受.想灭。思等不灭。

  论。此定加行至唯受想灭。

  述曰。上来难讫。次下第二经部救云。此定加行但厌受.想。受.想能于静虑。无色修行胜故。于此定中唯受.想灭非余思等。

  有伏难彼云。何故唯受.想二名为心行。乃复灭之。思等不名。乃复不灭。

  论。受想二法至何所相违。

  述曰。谓修静虑.无色等时。受.想用强独名心行。增劳虑故。非余思等说心行灭。何所相违。

  论。无想定中至然汝不许。

  述曰。自下第三论主难云。灭尽定前厌于受.想。劳虑强故。唯受.想灭思等不灭。无想定中唯厌于想。想劳虑故。应唯想灭。然汝不许。余亦灭故。

  论。既唯受想至心亦应灭。

  述曰。受.想所倚既亡。能倚心应随灭。所倚强故令心应灭。资助之法强已灭故。

  自下第四经部师救。

  论。如身行灭至令同行灭。

  述曰。此经部救。入第四定以上。入出息无其身尚在。虽受.想灭何妨心有。

  自下第五论主非言。

  论。若尔语行至而非所许。

  述曰。应寻.伺灭语应不灭。寻.伺语行灭。语随寻.伺无。受.想心行无。心应随行灭。以彼身行灭。身犹现在故。遂令心行灭。亦令心尚在。亦应以彼身行灭故。语行应如身。然非所许。大乘佛等无寻.伺虽复有语。寻.伺亦非遍行。今难违宗就他为论。故以为例名非所许。

  彼复救言。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语行同心行。二难既等。谁是谁非。

  论。然行于法至法或犹在。

  述曰。此论主释。此即总出。一切行于法。谓行随法有无名遍行。遍行法灭时。法定随灭故。不随有无名非遍行。非遍行法灭时。法或犹在故。

  今应且出共许。何者为非遍行。

  论。非遍行者至身犹在故。

  述曰。入第四禅以上入出息灭。其息灭时身犹在故名非遍行。第四禅中余法所持令身不坏。下地之息于身有力。身虚疏故说息为行。除此无有唯有此牒。

  论。寻伺于语至语定无故。

  述曰。寻.伺引语名为遍行故。二禅已上寻.伺无故语定随无 大乘不然。此随他语。

  论。受想于心至大地法故。

  述曰。如寻.伺故比量所诤。许如思等大地法故 根本经部说有三法遍行。大乘.萨婆多。各说有二。谓即受.想。故别立蕴。作用强故 彼说三大地故。今言思等等取何法。谓有二计。一唯计有三法。如前触即三合。无别体故。二计有四法。即触数故。下言三和成触即是前计。三和生触即第二计。计别有体。故今言等意摄二家 又设有余非别有法。此论别体。若依分位。于思之上亦名为定等理亦无违。一念之思所望别故。然未见文。准俱舍云。谓通三性.有寻伺等三地名为大地。即更有余法 今量云。受.想定是遍行。许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论。受想灭时至彼灭心在。

  述曰。汝之此位受.想灭时心应随灭。许大地法灭故。如思等灭心定随灭。无心睡眠等位心随思灭故。既尔受.想灭心定随灭。如何可说彼受.想灭而心犹在 彼者。彼受.想也。

  论。又许思等至彼亦应灭。

  述曰。此返难云 此位。思等应灭。许大地法故。如受.想。

  论。既尔信等至余可在故。

  述曰。经部以思分位名为信等。此位非无。思等既灭。信等善法亦无。非是遍行诸法灭已。余非遍行法可在故。

  论。如何可言有余心所。

  述曰。既思.信等此位俱无。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余心所。

  论。既许思等至大地法故。

  述曰。此无心位。受.相应有。许大地故。如思等法。此则例以大地法齐如思说有。

  论。又此定中至触力生故。

  述曰。上来但总破。故思言等等取有触。此位有思。亦应有触。余心所法皆依触力生故 量云。此位。应有触。有思等故。如余有心位余有心位以触为本。无有本无而末有故。以末例本亦令本有。

  论。若许有触至触缘受故。

  述曰。此位之中。亦应有受。触缘受故。如余位触。

  论。既许有受至不相离故。

  述曰。此应有想。有受故。如余散心等位 既尔则应一切心所无不皆有。何得独言无有受.想。

  论。如受缘爱至其理不成。

  述曰。自下第六经部救言。如言受缘爱。非一切受皆能起爱。无漏善受不起爱故。故触缘受。应如于爱非一切触皆能起受。此位有触无受生故。由斯理齐故。前所难理不成立。

  次下第七论主破之。

  论。彼救不然有差别故。

  述曰。此论主非。二例异故。

  所以者何。

  论。谓佛自简至简触生受。

  述曰。佛简别言唯是无明所增之触所生诸受。有漏染受为缘生爱。以相顺故。非一切受皆能生爱。曾无有教简触生受。此散心位触能生受。此灭定位触不生受。何得为例。

  论。故若有触至其理决定。

  述曰。此位有触必有受生。定相随故。受.想必俱其理决定。

  论。或应如余位至有思等故。

  述曰。此位。受.想亦应许有。许有思等故。如所余位。

  此难则以有思理齐。如余位说受.想有故。与前少别。

  许有受.想亦复何辜。

  论。许便违害至灭受想定。

  述曰。初违教失 心行灭言。行即受.想故 亦不得成灭受想定。名体相违故。

  就别破中。上破有心所讫。次破无心所。俱舍云尊者世友问论中说。此即经部异师 二法为种灭定无心。色为种子心后依生。经部本计灭定无心 次复转计。灭定有心。次有心所 今更转计。彼无心所。即末转计 此中意言。灭定有心而无心所。为避前难所以计生。

  论。若无心所至离心所故。

  述曰。于中有二。初破有令无难。后纵有别生徴。初中有五问答。初问中文长 此诤大地非信.贪等。以彼无时心尚有故 量云。灭定之位。无第六心。以无大地心所法故。如闷绝等位。

  彼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信等虽无仍有心故。如起染时。即复难言。

  论。余遍行灭法随灭故。

  述曰。前难中云。受.想二法如寻.伺是遍行法故。故彼灭定位心定应灭。

  彼若复言。此非遍行故可灭也。

  论。受等应非大地法故。

  述曰。以心有时此所无故。如贪等者。此受.想等应非大地法。

  彼若救言虽名大地据余位得名。非约灭定。

  论。此识应非相应法故。

  述曰。此相应法。余时亦有心所相应。此位之心既无心所故。如色等。应非相应。

  彼若复言此位之心非相应法。如无表色非有质碍。

  论。许则应无至亦非心故。

  述曰。谓此位心。应无所依.缘。非相应法故。如色等法。

  又此应非心。非相应法故。如声.香等。

  此中所依。谓即根。等等无间意 所缘。谓境等。等言等取此非能缘。以非心故。无相应法故。此心若有缘何等境。既无心所如何领纳。如何取像等。故应有心所。如成业论。

  上乃违理。次出违经。

  论。又契经说至有受想思。

  述曰。引经可知。成业论说十问经也。

  依经难言。

  论。若此定中至必应有触。

  述曰。不诤触体别有不有。但总令有三和合因。然彼所许。以经中言三和合触故令定有。

  论。触既定与至而无心所。

  述曰。触既非无。触必缘于受.想.思故。应定相应。如何可言彼无心所。如经既尔 成业又云十问经中受.想.行蕴皆触为缘。如何有三和。识而无心所。如余为比故。

  论。若谓余时至亦无受等。

  述曰。自下第二经部之中有二师救。一无别触。即三和是触故。二别有触数。三和外别有故。即今经部犹有二师。彼皆余时三和有力。无别触故能成于触。有别触故能生于触。以有或成。或生触故。能俱起受等。此是定前心等俱也。由此定前厌患心所。所既被厌。故在定位三事无能。随彼二说不成生触。既尔此位亦无受等。不可以余不被厌位而例此中。

  自下第三论主返难。

  论。若尔应名至灭受想耶。

  述曰。且就他破。以一切心所皆灭故。如何但说灭受.想二法耶。

  论。若谓厌时至以立定名。

  述曰。自下第四经部救言。厌时唯缘二法。二法既灭故心所皆灭。此定依彼定前所厌以立其名故无失者。

  论。既尔此中至如余心所。

  述曰。自下第五论主难云。既尔此定。心亦应灭。与前所厌受等俱故。如厌心所。随彼计难。非谓共许。此他比量。

  若伏救云如厌贪等染心所灭而心不灭。宁厌受等心所灭故心亦遣灭。论主若言厌贪等时心亦已随灭。后时别有心生者。此亦应然。厌时之心随受.想灭。后时别有无所心生。

  论。不尔如何名无心定。

  述曰。论主难云。若心不灭故言不尔。如何名为无心定也。此中心应灭。名所无心故。如受.想。受.想名为灭受想定。此二即无。心例亦应尔。名无心定故。

  此上破有令无难。自下纵有别生徴。于中有二。初总问。次别破。

  论。又此定位意识是何。

  述曰。此总问也。

  论。不应是染或无记性。

  述曰。初破非善。此设遮计 若是染者。应贪等相应。以是染心故。如余位染心 设与相应亦应有触。许有无明故。又无想定尚不许染。况此定耶 若无记者。四无记中是何法摄。如成业徴文势稍异。

  论。诸善定中无此事故。

  述曰。今但总言。余善定中无此染污.无记事故。即八净定为例亦是。

  论。余染无记心必有心所故。

  述曰。此位既无染心所法故。非染无记。为例量也。

  论。不应厌善起染等故。

  述曰。非求善定起染无记心。与加行因不相应故。

  彼若救言厌染起善心。厌善起染心何失。

  论。非求寂静翻起散故。

  述曰。量云。汝宗求缘涅槃心。应起散心。求缘寂静故。如灭定前心。以此返彼亦得可知。

  下破本计。

  论。若谓是善至善根相应。

  述曰。未见经部立四善所由。今以义逼令有四种。灭定之心何善所摄。此正彼计。心是相应善 若彼说言此心是善。今难言。应无贪等善根相应。许相应善故。如余位善心。

  论。此心不应至及涅槃故。

  述曰。设彼若言是自性善.或胜义善。违自宗故。是为大过。又非自性善。非善根故。如贪等法。非胜义善。非涅槃故。如余有为善心等。

  论。若谓此心至非等起故。

  述曰。彼复转计谓等起善。以加行善所引发故。理亦不然。违自宗故 又违比量。谓此位心。非等起善。是善心故。如余善心 彼计余善心非等起善故。善身语业是等起故。

  论。善心无间至由前等起。

  述曰。余位善心后起二性之心。皆应是等起善。善心引发故。如此位心。

  论。故心是善由相应力。

  述曰。以是义故。故心是善。由相应力。如余位善心故。

  论。既尔必与至心亦应无。

  述曰。此心。必与善根等相应。是相应善心故。如余位善心。为例既多。宁说此心独无心所。心所无故心亦应无。一切心所皆非有故。如涅槃等。

  论。如是推徴至此第八识。

  述曰。此下第三论主总结归正义。眼等转识于此定位非不离身。实离身故。契经所言不离身识。即是第八。

  论。入灭定时至执持识故。

  述曰。如成业论云。心有二种。一集起心。二种种心。为第二故名无心定。今言入定时。不为止息此极寂静执持识故。即是第一集起心也。此定故有第八识在。灭定他诤说或有心。或说无心。

  论。无想等位类此应知。

  述曰。无想定.无心天亦尔。与此同故。随计随破。然除眠.闷绝。以无所厌故。有所厌心所心便不灭。非不厌故心王犹在 此第九段大文有二。初出灭定有心无心破他自立。二例无想定等准破应尔。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十引染净心经。维摩等云。心净故众生净。心垢故众生垢。其阿含等亦有此文 今言心染故情染等。此如瑜伽五十四卷识住中解。此中意说。以本识现.种为染净心令有情染净即当摄论染净章。染章即三杂染。净章即是世出世净。

  论。谓染净法至持彼种故。

  述曰。下别解中。先总解。后别破。此总中言染净诸法以心为本。若有漏无漏.常无常.有为无为。染净之法皆以本识为本。故言心染情染。心净情净 此言有为等法总句。无为法等别句。染净之法至下当知。有漏现行依心生。种子依心住。心受无漏现行熏。持彼无漏种故 又解初句如前。因心而生者。谓有为现行法。皆因种子心而生 依心住者。谓有为现行法。皆依现行识法而住 心受彼熏者。谓本识现行受染净有为现行之熏。释上依住 持彼有为之种子故。释上因心生 随心染净有情染净。即以所生能依之法和合假者为有情故 或心体是有情。心染故情染。心净故情净 此文有释。以心为本总句如初。因心而生。谓杂染法。即是有漏三性。皆是以相顺。故遂别各生 依心住故。谓清净法。有为无漏不顺本识。故但说依心住 心受彼熏持彼种故。释上所由。并通染净 又心受彼熏。是有漏法 持彼种故。是无漏法 又有别解。以心为本总句 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并有漏法现行依种子心生。依现行识住 心受彼熏持彼种者。即无漏有为法。虽心相违。心受彼现行之熏。能持彼现行种故。后心净时有情随净。

  论。然杂染法至种类别故。

  述曰。下别解中有二。初解杂染。后解清净 染中有二。初总举。后别破。即摄摄论三种杂染。三界见.修所有烦恼名烦恼。一切有漏善.不善业名业。此业所得总别异熟名果。

  此总举已。下自别破。别破之中文分为二。初明烦恼。后明业.果。

  论。若无此识至皆应无因。

  述曰。余文可知。先言持种。为破经部 界地往还者。摄论第二云。从无想等诸地没来生此间。尔时烦恼及随烦恼所染初识。此识生时应无种子。由所依止。及彼熏习。并已过去。现无体故。往谓生他地。还谓生自地 无染心后者。摄论云。对治烦恼识名已生。一切世间余识已灭。尔时若离阿赖耶识。所余烦恼。及随烦恼种子。在此对治识中。不应道理。此对治识自性解脱故。乃至复于后时世间识生。若离阿赖耶识等。应无种子而更得生 世亲.无性二师别解。此中意言。即二时后诸烦恼起。皆应无因。无持种故。

  论。余法不能持彼种故。

  述曰。经部若言余色等中持彼种故。往还等惑起以此为因者。理亦不然。余色等法无染心等。不能持彼有漏种子。非第八识故。如色声等。

  论。过去未来非实有故。

  述曰。彼论释言。非过去烦恼生今烦恼等。经部师计去.来无故。此论依彼正破经部。此中文意兼破萨婆多。彼以去.来有故。界地往还无失。今言非实。如前类破无染心后烦恼不生。彼言我宗有得得者。今破彼言。亦非实有。同去.来故。前已破故。类下净章中。得等非实故 又言持种略得不言。正破经部故 设彼救云界地往还诸烦恼等后时无因生。

  论。若诸烦恼至皆应起故。

  述曰。此牒计非。若尔则无三乘等果。前已所断者。无因更起故。

  论。若无此识至亦应无因。

  述曰。此下第二破业.及果。于中有二。初难界地往还等起无因。后难行缘识等不成。此等初也 若无此识持业.果种。界地往还亦应无因。此业之中摄论无解。彼第三云。若有于此非等引地没已生时。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识结生相续。乃至有二意识。于母胎中同时而转等。但释其果。又若从此没于等引地正受生时。由非等引染污意识结生相续。此非等引染污之心彼地所摄。离异熟识。余种子体定不可得等。生无色界等名为往还 异类法后者。摄论云。又即于彼若出世心正现在前。余世间心皆应灭尽。尔时便应灭离彼趣。若生非想非非想处。无所有处出世间心现在前时。即应二趣皆应灭离等是。世亲.无性皆有此解。此等之后其业.果起皆应无因。无种子故。

  论。余种余因前已遮故。

  述曰。彼若救言。后报业.果今时熟故。余为种子色等持种。余为其因去.来世有。因言所以。以去.来世为所以故。今言总非前已破故。二部如前。

  论。若诸业果至还复应生。

  述曰。若此业.果无因生者。入涅槃已。业.果还应生。

  设若救言无烦恼故入涅槃已。业.果不生者。难云。既许业.果无因而生。

  论。烦恼亦应无因生故。

  述曰。此文可解。

  且复业中。

  论。又行缘识至前已遮故。

  述曰。摄论第二末云。又行缘识不相应故。应定缘义。若以行熏识名缘。即不熏转识。如前已破。此正破经部。

  论。结生染识非行感故。

  述曰。自下双破经部.萨婆多师。若设许行能招识故名行缘识。结生染识非行感故。

  经部师言。我虽无有去.来时分。行缘识生既有种子。似汝大乘现行。能招于当可生名色位识。名行缘识斯有何过。

  萨婆多师既有未世。设复救言。初生染识非行所招。名色位中有异熟识方名行感。虽约分位以说缘生。但感名缘于理无失。难云。

  论。应说名色行为缘故。

  述曰。既约分位以辨缘生。名色时识即是名摄。言行缘识理定不成 若对经部。若熏若感其义皆然。初生染识非所熏故 对萨婆多。唯感名缘。

  彼复救言。既约分位以说缘生。初生之时识体。虽染非行所感。此时有色异熟为性。亦名识支分位说故。为行所感故说名缘于理何失。此则一切有部正救。经部兼之。无去.来故。应答彼言。

  论。时分悬隔无缘义故。

  述曰。悬谓悬远。隔谓隔绝。谓答萨婆多言。汝许有去.来。然我实不许。设许有者。且行在现在。色果在未来。或是一劫。或一劫余。经八万等。业.果相望时分悬隔无缘义。故因既不得成。如何能感果。如外法等非异熟因。又行不缘识位中色。无异熟识可名果识支。如何俱色说行能感名缘于识 又若感于识位中色名之为悬。若感后时名色位识名之为隔。俱无缘义 答经部言。设许行支能感色者。未来非有。犹若龟毛。时分悬隔势非邻近。如何说行能为识缘。故但说熏名行缘识。非谓感也。又悬.隔别。如前已说。准此总应言。悬故无缘义。隔故无缘义。无果识可名识支。即无缘义。三文合也。此等文意极为深远。诸论所未详。群贤所未究。

  论。此不成故后亦不成。

  述曰。此则如文。

  后不成者。摄论云。又取缘有亦不得成为难。两家熏缘.感果。难之返覆准上应知。又非但后取缘于有。次第相望皆可得尔。果中相缘故。

  次别破净。于中有二。第一总显净法。后别破之。

  论。诸清净法至断果别故。

  述曰。净法有三。一世道。二出世道。三断果。有漏六行名世道。无漏能治名出世道。所得无为名断果。断是果也。

  下别破中有二。初破世出世道。后破无为。

  论。若无此识至皆应无因。

  述曰。于中有二。初难异类后无因。后难初道不生。此即初也 若无本识持二道种。异类心后者。即起异界.及杂染.清净等心。即是摄论第三云。云何世间清净不成。谓未离欲廛贪未得色廛善心。即以欲廛心为离欲廛贪故勤修加行。此欲廛心与色廛心不俱生故非彼所熏。为彼种子不应道理。乃至广说 世出世间净章云。又此如理作意相应心。是世间心。彼正见相应心。是出世心。曾未有时俱生俱灭。是故此心非彼所熏。非彼所熏为彼种子不应道理。乃至广说。此对经部兼萨婆多。

  论。所执余因前已破故。

  述曰。准染应知。

  论。若二净道至还复应生。

  述曰。入涅槃已二道应生。许无因生故。

  彼若救言。入涅槃已道无所依身。故入涅槃已遂更不生已。

  论。所依亦应无因生故。

  述曰。论主难云。即所依身亦应无因而更得生。许无因生故 前染业果无惑不生。难彼言烦恼应无因生。彼若更言无所依故。准此为难。然文略巧。初后显之。

  论。又出世道至法尔种故。

  述曰。难经部师无法尔种。此无漏道初不应生。无法持彼法尔种故。以唯新熏而为不正。

  设彼若言以世第一法为因缘生。不假法尔无漏种者。论主难言。

  论。有漏类别非彼因故。

  述曰。前第二卷已广说讫。

  又彼若言初无漏生但无因起。何假汝立法尔种子。论主难云。

  论。无因而生非释种故。

  述曰。说有因生释迦子故。不尔便同自然外道。

  论。初不生故至三乘道果。

  述曰。此初无漏既不生故。后时无漏亦应不生。初后无漏既并不生。是则应无三乘道果。

  自下第二明其断果。

  论。若无此识至亦不得成。

  述曰。要由本识持烦恼种故得证断。

  论。谓道起时至俱非有故。

  述曰。无漏道起一切烦恼及彼种子俱非有故。道者无间道 此正破经部。言种子故。萨婆多计惑得俱故。染法现.种俱非有故。断何所断。于此时中无有漏识故。

  若言惑种在无漏识中。

  论。染净二心不俱起故。

  述曰。有漏种等非无漏识中。

  量云。

  论。道相应心至如涅槃故。

  述曰。圣道。不持烦恼种子。与烦恼种自性相违故。如涅槃法。

  论。去来得等非实有故。

  述曰。此则双破。非经部师许有去.来。故不得言惑在过去惑在未来 萨婆多言。我宗不立识能持种。实有去.来及与得等故有断果。又命根.同分设持惑种无此过失。今言去来得等非实有故。如上已破。

  经部师言余皆有失我今复言惑种在于色等之中。难言。

  论。余法持种理不成故。

  述曰。一切色等不能持种。理不成故。色中无种如上已破。

  论总结言。

  论。既无所断至而立断果。

  述曰。既无所断之惑。以无依故无种。能断之道亦无依。依何烦恼由何断道而立断果。

  论。若由道力至应成无学。

  述曰。此牒计非 经部救言无断果体但由道力后惑不生即立断果。何须本识持烦恼种立实断果 论主难云。则初道起应成无学。

  论。后诸烦恼至永不生故。

  述曰。释前所以。后烦恼等由初断道皆已无因。种子无故。永不生故。便成无学。有我本识。虽前起道断随应惑。后烦恼起持烦恼种。得初道时不成无学。后断烦恼而得断果。若无此识持烦恼种。初道起位惑种皆无。应初道起即成无学。

  论。许有此识至染净种故。

  述曰。总结一章染净二法。摄论三卷.瑜伽.对法合证本识。此论之中自前卷末至此中并摄尽。更有异同。诸贤自悉。文有上下。说有广略。宜细寻之不能具述。

  论。证此识有至略示纲要。

  述曰。第三此即总结十理证。如文易解故今不释 恐厌繁者。除此十证所不摄证。谓八证中最初生起。明了生起。业用不可得等。皆此未说故今例之 彼最初等。下第七卷皆具演之。非正是证。前十证中所摄八证。诸后讲者一一叙之。

  论。别有此识至应深信受。

  述曰。此总结上教.理二证第三文也。

  三能变中上来已解第一门讫。自下次解第二能变。

  论。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下文有二。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次依所问以辨其相。此即初也。

  论。颂曰至出世道无有。

  述曰。下依问辨。此依三颂其第七识十门分别。初举第二能变出末那名。二解所依。三解所缘。四出体释义。五释行相。六显染俱。七触等相应。八三性分别。九界地分别。十隐显分别。即是伏断之位次也。于下显中一一广释 问何故本识不辨所依。次能变中解彼依体 答本识诸识之本.与他为依义显。他与为依义隐。故不出其所依。第七既八之余。所以出其依体 问若尔本识与他依义显。何不说之 答前颂已说。谓彼颂说恒转如流。如流之言义生余识即是依义 问何故不说第七与他为依。第三能变中不释根.境 答是作论者意欲尔故不应责之 或影略门。谓初能变但释所缘。故前颂言执受处是。第三能变唯释所依。故后颂言依止本识。第二能变依.缘俱显。欲令学者可知一隅三隅返故 或谓本识诸法之本。但说与他为依。出自识体.所缘。前之六识境粗不说。但出所依。依止根本识等者是。故下论云。此所缘.及别依。粗显.极成故此不说。第七依.缘俱隐。根.境合释。所以作论三种不同。非但说所缘而无依等 何故本识不出界系 论主略故 或言异熟即是界系。随何界异熟。即彼界系故 此亦应然。言染俱已即随彼系 此不为例。谓前六识起与本识非必同系。除无漏识此与本识起必同界。恐类前六故今说之 又作法各别不应为难 后能变中即不解故。

  论。次初异熟至能变识相。

  述曰。下有二文。一以八段依释十门。合释体义及行相故。合释染所.余心所故。以义类同故合明也。或开为九。四染烦恼与余心所别门说故。

  二以二教.六理证有此识。随文可知 初段有二。一释颂。二问答 异熟识先此识为后。故言次后。解颂初句次第二能变 应辨思量能变识相。即出颂中能变之言。释能变名。如第二卷解。

  论。是识圣教至胜余识故。

  述曰。即指此识故言是识 于圣教中别名末那。总名识故。末那是意。故楞伽云识有八种。识即通名 六十三云。虽诸识皆名心意识。随义胜说第八名心。第七名意。余识名识 摄论第一亦言意名无有义心体第三等。故末那名别目第七 又虽诸识皆名为意。为此标意。余识不然。虽标总称即别名也。是故论言是识圣教别名末那 何故诸识不别名意。恒审思量胜余识故 六十三卷有心地云。若末那恒思量为性相续而转。佛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名假施设。不必如义 此义意言。出世末那更不思量。任运知故。无粗慧故。无散慧故。不名末那。即唯有漏非在无漏。此一解也 又云远离颠倒正思量故 此义意言。远离颠倒思量有正思量故。即通无漏亦有此名。二解如是。

  论。此名何异第六意识。

  述曰。上释颂文。下问答辨。于中有二。文显可知 问曰如言八识此亦名识。末那名意。总别合论即名意识。又六十三云。识有二种。一者阿赖耶识。二者转识。此复七种。所谓眼识。乃至意识。即是第七名为意识。此名何异第六意识。一则总别合名为理难。二以论文为例难。

  论。此持业释至识异意故。

  述曰。意是自体。识即是意。于六释中是持业释。业谓业用。体能持用。即似旧言功能受称。此六释名皆二法相对辨差别释。非一一法究理括尽。如阿赖耶名藏识。识体即藏亦是此释。此与彼同。故指为喻。何为此释。识钵即意故。其第六识体虽是识。而非是意。非恒审故。彼依主释。主谓第七。即似旧言从所依得名 如眼识等。眼是所依。而体是识。依眼之识故名眼识。何为此释识异意故。能所依别。从依得名。

  问今者得名既各不同。何故不并名意识。而于第七但立意名。若名意识显是持业得名。但名为意竟有何理。

  论。然诸圣教至但立意名。

  述曰。诸圣教中恐此第七滥彼第六。于此第七但立意名而不言识。第一义也。

  次第二释。

  论。又标意名至劣余识故。

  述曰。唯立意名为简心.识。虽皆可说名心.意.识。据增胜义但七名意。积集心义.了别识义劣余识故。简后心.前识但立意名。恒审思故。

  次第三云。

  论。或欲显此至故但名意。

  述曰。显此第七与彼第六意识。为近所依故但名意 近所依者。以相顺故。同计度故。六缘境时七与力故。所以七无漏六无漏。七有漏时六非无漏。非七缘境第六与力。故六有识七但名意。为简第八亦与第六之力。故复言近。彼容可为远所依故。五十一云。由有第八故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识得转。故彼第八为远所依此为近依 又有别释。以相续思量故此但名意。第六缘境转易.间断故加识名 又欲显此为六识中不共所依故但名意。无间缘意亦共依故 又由六种依七种生故名近依如眼识等。

  此即第一出能变体释其名义。自下第二明其所依。

  论。依彼转者显此所依。

  述曰。此下有二。初略后广 略中有二。初总解依彼转言。后别解依彼转三字。此即初也。

  论。彼谓即前至依藏识故。

  述曰。自下即别解。初解彼字。次解依字。后解转字。此解彼字。显此依彼第八识也。由有阿赖耶故得有末那故名圣说。

  次解依字。有其二说。

  论。有义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是第一义。难陀.胜子皆作是说。此师意说。第七现识唯依第八种子识。不依彼现行。以第七恒无间。不假现识为俱有依。约依种子故名依彼。

  下护法等诸论师释。

  论。有义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此第七识以彼种子识.及现行果识俱为所依。此识随在因果位中虽无间断。于入见道等而有转易。或善或染。必假现识为俱有依方得生故。若不尔者。体有转易殊无胜力如何得生。赖相续识可得生故 问前师曰。今言依彼言依种子者。五十一云。由有本识有末那等文如何通 应言由有本识意识得转。第六亦依本识种故 问后师曰。初地等转易第六引生。第八于七有何胜力。如定中闻声。意识不共耳识同取。当时唯有现行相续七.八二识。应亦得说为耳识依。虽无引力仍说依故 前师答曰。如对法第二眼识种子依眼根种。眼根种为所依眼识种为能依。要根种子导识种子生现根已。其识种子方得生识。不尔识种定无生义。而现行眼识。一自种依彼根种。二自现依彼根现。其第六识由第七种子导生。第七望六有力胜故说六依七。非第六识不依本识之种子故。今第七依言但依彼种。非彼现识。若说依现如何说依。不与七同缘。行相殊异故。但可说言缘彼现识。不可言依 若尔如何说六依七。所缘行相并不同故。非如眼等为眼识依所取等故 答曰两人依别复两处住。如王与臣等仍说相依。有为诸法势分力故。此识亦尔。所作.行相虽复不同。而第七势分为第六依。非第八现为第七依 问曰若尔如何知七于六有势分非八现于七。故知说八为第七依 彼质答曰。如何为境复说为依。依.缘何异 答而复质曰。如第六缘七。如何为境。又复为依。理无过故。此亦应尔 后师答曰。前师有过。我理无失。且初地转易。八于七识有何胜力者。若无第八现行。彼七必无故。意识不尔。故说非七依。即如定中闻声。意识无时耳必不转。彼必同取。今此七.八虽不同境。势分牵故竟有何失。第七识必有现行所依。名转识故。如前六识。或应有识为俱有依。六.七识中名转识故。如第六意识 问曰如设无第七非五识生。七非五识依。何故无第八时。七不有第八为七依。八例七等亦尔 如下广解。然赖耶根本说七依八。与力令生故。非如七无五识不有。七非本故。不与力故。又若无七五识必无。故今说七依八现.种。准此二师虽无评义。然后师胜。无过亲故。前理难故。下自当知。

  次解转义。

  论。转谓流转至取所缘故。

  述曰。流是相续义。转是起义。谓依第八或种.或现相续起义。显示此第七识恒依彼第八识起取所缘故。第七行相取所缘境相续不断而生起义。

  此文上来已依常理略解所依竟 诸心.心所下广解所依。以上第八识及下诸识中不辨所依义故。今因广论。依下正文即傍乘义 于中有三。初总泛出极成所依有三。次别叙诸师于三依中各有异计。后结归正义。

  论。诸心心所至总有三种。

  述曰。泛出所依中文势有三。初总举有所依法显所依之数。次别列释所依体。后总结前 皆有所依者。能有所依故名有所依。于大乘中何处经论名有所依。瑜伽五十五说心.心所法名有所依等。说无量名 然彼言所依。唯约俱有依说。以恒定依故。大小二乘俱极成故 此中所言。然彼所依总有三种者。恒不恒.定不定。合说为所依。所依.及依皆名所依。如下文云此假说故。如瑜伽论第一卷云。眼识俱有依谓眼。等无间依谓意。种子依谓阿赖耶识 此中三依约三缘作名。何以尔者。彼论以理为名。此论以缘为目。体.义无别。

  论。一因缘依至必不生故。

  述曰。自下别列释所依体。约识而论唯种子识。今言泛说诸有为法皆托此依。据通依故。一切有为法无无因缘者故。此三得名皆持业释。

  论。二增上缘依至必不转故。

  述曰。谓内六处。即眼根等。八识俱有依皆不过内六处故。若对大乘即通六处。若对小部唯在五内。意处说是等无间故。

  论。三等无间缘依至必不起故。

  述曰。谓前灭意不取心所。总而言之。即通八识相望得作如下诤论 此开导依。若言开避。二义无别。开即避故。今言开者。离其处所即开彼路。复言导者引彼令生。引导招彼令生此处。故梵言羯烂多。此可言次第缘。如逆次第云阿奴羯烂多。阿奴是逆义。羯烂多云次第。须次第者。云钵剌底羯烂多。钵剌底是顺义。此缘既云三摩难咀啰故。言等无间缘也 三是等义 摩是无义 难咀啰是间义故。若言种子依。即唯现行法有种。种望种子应无此依。今言因缘依者。令知宽遍故 若言俱有依。即种.果同时。应名俱有依。以缘简别显增上缘故非种子 若尔俱时心所应是此缘。彼非所依故。心王是所依。唯种相似故后简之。如下当辨 若言无间依即前灭种子望后种子应是此依。简异彼故言等无间缘依 若尔前念心所应是此依。是此缘故。不尔心所非是所依。言等无间复是所依故复双简也 种子所依辨体生故。言必不生 增上缘依随须与力不障彼故。言必不转 开导之依显开彼路导彼生故。言必不起。三文有异。

  论。唯心心所至非所余法。

  述曰。此言可解。即总结简 今言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余法者。诸色等法唯有因缘无余二依。今假设如小乘无心定。是等无间缘果。有等无间依。及因缘依。无俱有增上缘依义。不具三故不名有所依。

  此前泛出三种所依通心心所。然其道理既未明显。更须广示第二广诤。三依不同即为三段。

  论。初种子依至现果方生。

  述曰。此有二说。初说有二。一标宗。二引证。今即初也 因果异时。经部等义。世亲菩萨为往昔时东天竺有僧。共数论师学徒论议。彼立二十五谛。说大地等常。今无念念生灭。广叙彼宗。此僧难言。今必有灭。以后劫坏等有灭故。准前有灭。外道难言。后必不灭。今无灭故。如今时山等。彼僧于时竟不能答。王见信受僧佉外道。遂辱此僧令乘驴等。然彼外道为王重已造七十行颂论。王赐千金以显扬之。故今金七十论即其由致也。世亲乃造第一义谛论。亦名胜义七十论。以对彼论而破彼外道言。彼非能破。宗.因.喻过。我僧并无故。又汝所立因有随一过。谁言今无灭故后亦无灭。我僧但言大地等法前必有转变灭。后有灭故。如灯焰等。汝不解量乃非我僧。其时国王遂将世亲此论。遍诸方域宣令流布。无人当者。遂起昔时王。及僧佉外道证义者等骸骨。或缚草为人。拟彼时众而加挞之。此非世亲之师。世亲认取为师。又为亲所教师。如意论师有大名誉。聪明博学。每共王等坐时。常举一足恒下一足。下足意在敬王。举足意在践履小乘.外道论师顶上。时无人当者。王甚惮之。后王因梦令人占之。占者言王必获奇兽。后得伏藏。王遂游猎逢白野猪。特异恒兽。王以为梦应。寻之失迹。遂问诸人。有知迹者赐金千斤。有一贫人遂视猪迹。因赐千金。遂命史官书王宽惠。如意论师乃竞此名。令人剔发不欲令痛。婆罗门中有净发种遂为剃之。论师不觉入睡。睡觉问彼人言发已净也。彼人答言我已净讫。论师以能净发遂赐千金。亦命吏官书其宽惠。论师德望既高。赐奉弥厚。故多财物。王复痼嫉方欲掠僧。乃问论师曰。我不信佛汝实无知。论师答言。请世论师共我论议。王命五天一百论师共论之曰。若彼皆负我遂深信。论师乃难杀九十九人。至第一百人因言集.苦合言苦.集。诸人共证将为犯声。论师乃曰。粗浅之间声势似犯。据其细理亦无失也。言因感果可先言集。王遂耻论师。命其史官依此实事具委书之。论师意愤乃白责曰。此舌何为牛群中语。遂自啮舌落因而致死。故胜义七十亦为救之。彼明因果前后相生。亦有将为经部之义。大乘虽复认之。时人谓未入大乘时作。故传世亲菩萨老年已来。则遣人讲自听此论身犹废忘。

  今难陀.胜子等朋彼论势遂复引证对法第三云。

  论。无种已生集论说故。

  述曰。谓无学最后蕴。此时种入过去。过去是无。当果不生。现种已灭唯有现行蕴在。名无种已生。此中文略。集论本但有无种已生之言。今释家取以为证。瑜伽第五十六云。或有眼非眼界亦尔。此则引教。

  论。种与芽等不俱有故。

  述曰。此为理证。粗相因果为此例故 言果俱有者。此前后俱也 俱生俱灭者。二法俱有生有灭也。非谓因果同一时生一时灭。故瑜伽第五。然法与他性为因。及后自性为因。非即此念。长读此文。两法并非即此念故。

  自下第二。

  论。有义彼说至后种说故。

  述曰。此说有四。一破前。二立理。三会违。四结正。此即初也。护法等释。彼集论中据不能生后种说故。谓此时缘阙。现在种子。不能更引生后念种。非谓此念现行无种。种在过去名为无种。对法无解。此略解教。瑜伽准知。

  论。种生芽等非胜义故。

  述曰。此下比量对前师说。义准应知。又出前师所有过失。世俗因果虽复似然。非胜义故。不可以胜义种.现为例。或彼非因缘此是因缘。我不说彼故非胜义。

  又汝所言种灭芽生。

  论。种灭芽生非极成故。

  述曰。又种与芽初时俱有。后渐增长相生。展转可为异时。初生之时同念转故。又如青莲根生芽必俱故。又如影生等。又汝所说种灭芽生是因缘者。此非极成。我不许故。

  论。焰炷同时互为因故。

  述曰。如灯炷生焰既许同时。为彼不定。其义可知。

  论。然种自类至决定俱有。

  述曰。二立理有二。初标宗。后引证。实种自类相生不俱。若生现行决定俱有。

  所以得知。

  论。故喻伽说至是因缘义。

  述曰。三引证也。彼论第五说种子七义。现行望种名不相似。或能.不能缘。或碍.不碍等名为异类。种子自望名为同类。

  此大法师以六.七望本识。是异类故同念生。五根等名同类故异念生者。不然。

  论。自性言显至互为因义。

  述曰。释瑜伽文义如上说。

  论。摄大乘说至俱时而有。

  述曰。又摄论说。藏识染法互为因缘非异时故。即第二卷。

  论。又说种子至定非前后。

  述曰。摄论第二。六义中说。种子与果必俱时故定非前后。应生分别。至下断惑转依中叙。然异念生。如前第二卷破异时因果中说。同时无妨 问如胜义七十论异时因果如何会释 答非但彼处。

  论。设有处说至随转理门。

  述曰。三会诸文也。随经部师异时因果。非为正理。

  论。如是八识至种子所依。

  述曰。四结正。此通有漏无漏皆有。

  次第二依有四师解。

  论。次俱有依至必有彼故。

  述曰。此即难陀等义。于中有三。初解五依。次七.八依。后第六依。初文有二。先立宗。后引证。此立宗也 言次者。第二故 言有作是说。此不正故。此说眼等以第六识为俱有依。五现行时必有彼故。何以知者。如解深密经.第七十六说。眼识俱随行。同时同境有分别意识转等。又五十五云.有分别.无分别心。应言同缘现在境。何以故然。彼自答言。由三因故。一极明了。若不同缘意不明故。二于彼作意。本欲缘此故须同缘。若彼不于此同缘者。应非作意。三依资养。谓养五识导令生故。设虽定中闻外声等。意不得缘。耳不闻声。必有意识与彼同缘。以彼劣故。

  论。无别眼等至即种子故。

  述曰。此师意说。无别净色大种所造为眼等根。根体即是识种子故。

  论。二十唯识至佛说彼为十。

  述曰。下引教证。世亲所造二十唯识彼自释言。世尊说此十二处教。应受有情无我教者。便能趣入数取趣无我。彼论护法为释。颂虽二十长行亦世亲自作。即旧真谛.菩提流支所翻唯识论是。彼乃有二十四颂。文言剩也。此颂即彼第十一颂。依今新本第八颂也 自种生者。此师意说。见分.相分俱名自种。下准此释 自有三种。一因缘。自即见分种。二所缘缘。自即相分种。此二下文并有自义。三增上缘。自能感五识之业种也。下护法救业为根故 十者。十色处。古论颂云故佛说此二非也。

  论。彼颂意说至即五识种。

  述曰。为成十二处。为破外道有实我故。说五识种子名五色根。实无别根。即识种子名五根故。五识种子三释。如前境不离识可许彼有。根离识故不别说有 五识相分。即色等尘。

  论。观所缘论至无始互为因。

  述曰。观所缘论陈那菩萨所造。破小乘等心外境有成所缘缘。彼有八颂。此第八颂。如下自解。释颂功能亦如自种各有三种。一见分种。二相分种。三业种。准前解颂有三义配。

  论。彼颂意说至无别眼等。

  述曰。彼观所缘颂中意说。第八识上有生眼等色识种子。不须分别见分.相分。但总说言。由现行识变似色尘等。故说此识名为色识。即此种子名眼等根。能生现识故。生色识故。名色功能言内色根。非体是色。故说现识名为色识 又见分识变似色故名为色识 或相分色不离识故名为色识 或相分名色。见分名识。此二同种故名色识种子 然前解者见.相别种。如彼论说。有二境色。一俱时见分识所变者。二前念识相为后识境。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违理故。即是前念相分所熏之种。生今现行之色识故。说前相是今识境。不用前识为今所缘。如亲相分能生见分。有体影生名所缘者。前相亦然。有体为缘生今识相名为行相。故望今识亦为所缘。故颂中言功能与境色。境色即前色也。

  论。种与色识至递为因故。

  述曰。释颂下半。此说见分种名为五根。现行见分变似境色名为色识。与种互为因见分是能熏故 或相分现行亦是能熏。此种名眼等。与现行法互为因也。相色不离识名为色识。又此所言种与色识者。此亦无违。从前念说是今识境故名境色。此如颂说。据现在说名为色识。如长行说。故种与色识。常互为因等。即以现在更互为因。若说前念即是境色。即显二念相似。种是一故。勘彼论说 若以此见分种与色识常互为因。境须根用故。境为缘有种子根。根须境用故。根为缘而变似境。名互为因。因者因由。非因缘义。色识是能熏。根种是所熏。互为能生递为因故 此师意说。识种名根。识相名色。境无别实有。如第一卷已略叙计。以意识为前五俱有依。如解深密等经说故。无五色根。如二十唯识等。

  论。第七八识至自力胜故。

  述曰。七.八二识无此俱依。恒相续自力起。不假俱有根。故诸论说言由有阿赖耶故有未那者。此由根本。非为俱有依。

  论。第六意识至而得起故。

  述曰。第六别有此俱有依。即第七识。何以尔者。自体间断要托末那方得起故 问何故不托第八为依 彼不相顺。第七有时相顺与势故 问何不依五识 五识无时此亦有故。不假方生故。

  论。有义彼说至应成杂乱。

  述曰。下文有二。初破前说。后申正义 初中有三。一总非。二别非。三结非 理教相违。是总非也 别非有三。一非五。二非六。三非七。初中又二。初非。后会。若教若理二皆违故。即安惠等诸师所说。虽实无色似色等现。就此为难。下皆准知 初非五中有二。初申十难。后总结非 初十难中。第一诸界杂乱难。瑜伽五十一。云恶叉聚喻十八界种 又五十六云。云何种种界。谓十八界展转异相性。云何非一界等。乃至广说 摄事分中言十八界种子各别 对法第一说种随现即彼界摄。故种成杂乱失。又色种非识种。故成杂乱。

  论。然十八界至处处说故。

  述曰。如前已说自下第二二种俱非难。

  论。又五识种至名眼等根。

  述曰。此定问也。

  论。若见分种至应外处摄。

  述曰。若即见种五根应识蕴摄。若相分种五根应外处摄。

  五根非识蕴摄。即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及五十四云。色蕴摄十界处全故等 相分种者应外处摄。如五十五等解心.心所所依中。五根内处摄故 此即设许识.色异种而为此难。故不同前一种子难。又五十六界四句中云。如眼非界等。如是一切内界亦尔等。

  论。便违圣教王内处所摄。

  述曰。如前已说。

  自下第三四缘相违难。

  论。又若五根至增上缘摄。

  述曰。不应说为增上缘者。以识种子望于现识是因缘性。种子既即根。根望于识即非增上缘故。如瑜伽第三.第五十四.对法第五等说。

  自下第四根.识系异难。

  论。又鼻舌根至圣教相违。

  述曰。对法第四云。谓四界.二处全.及余一分是欲界系。四界者谓香.味.鼻.舌识。色界系中除前四界余一分色界系。五十六云。四唯欲界系。十一唯欲.色二界系。故知鼻.舌根色界亦有。若识种即根。根应唯欲界系 或应二识通色界系。识种即根。彼有根故。明有现识。翻返二许。俱与教违。

  论。眼耳身根至为难亦然。

  述曰。以眼.耳.身根即三识种子。三识通二地。三根通五地。相望为难亦如前二。五十六云。几唯欲界。几唯欲系.色界系等文是。又五十六次下文。有上地无寻伺起眼识等难是。

  自下第五根通三性难。

  论。又五识种至非唯无记。

  述曰。因种随现既通善.恶眼等亦应非唯无记。种若唯无记。即五识体应不能感果 五根无记者。对法第四等云。八界八处全.余一分是无记。八界处者。谓五色根.香.味.触界处。余通善.恶故言一分。种随现摄故通善.恶。此是共许。

  自下第六根无执受难。

  论。又五识种至非有执受。

  述曰。执为自体能生觉受名为执受。种子即非。不尔便违种名执受。五识种是无执受。五根应非有执受摄。根即种故。瑜伽论五十六说几执受.非执受。答五是执受。五种一分非执受。故与此相违。

  自下第七五.七不齐难。

  论。又五色根至为用法故。

  述曰。若五根五识种。第六根应意识种。摄论第一以五色根为同法故。第六有别根。五识亦应有根。五识既以种子为根。意识应尔。何须别立。若立六识有现根者。五为同法例亦应然。

  自下第八三依?一难。

  论。又瑜伽说至依但应二。

  述曰。如瑜伽第一等说六识皆有三依。谓因缘依等。汝之五识依但应二。以种子为但有根故。与因缘根无别体故但应二。

  第九诸根唯种子难。

  论。又诸圣教至圣教相违。

  述曰。如对法第一等说。眼界者谓曾.现见及此种子积集异熟等。若五色根即是种子。何容更言及此种子。乃至识界亦言现种。若谓五根唯种子者。则违如是一切圣教。诸识亦应唯种子妨。此等皆有无量教文。不能烦引。皆为比量。不能具作之。一一皆应出其理教。

  此中引教粗略而已。自下第十假为他救难。于中有十。初叙救。

  论。有避前来至善须瑜伽。

  述曰。上难本宗。下难救义。此申难也。护法假朋二十唯识等文为本。避前来过设转救之眼等五根非识种子。感识业种即是五根。故一无诸种杂。二无识蕴杂。三非外处杂。四无因缘杂。五无阙三依失。六无根唯种失。随下诸解一一疏条无杂过色 妙符二颂。销释可知 善须瑜伽。无前说过。

  论。彼有虚言至非无记故。

  述曰。下安惠破。十难第一。此说不然业通善.恶性。根唯无记失。

  论。又彼应非至唯内处故。

  述曰。第二依身业色可有执受。声.意二业无执受失 第三由业通身.语.意三故。根通色.行二蕴失 第四业通色.声.法。意业法处摄故。根非唯内处失。

  论。鼻舌唯应至五地系故。

  述曰。第五鼻.舌唯欲失。三根非五地失。鼻.舌识业唯欲界系。眼.耳.身识业唯通二地故。此二.三识返难亦然。略而不述。

  论。感意识业至非色根故。

  述曰。七以五根为同法故。应同五识体即业种。第六意业即末那失 第七眼等无现失 第八业是色.声.思。眼等应非色根失。体是色.声.意所摄故。

  论。又若正识至非为善救。

  述曰。第九五识唯无记恒业所感失。彼复若言根虽是业种。此业未熟是故五识非唯无记者。第十善等五识既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如色.声等。

  此上别破等二师讫然护法论师假为此救。非用彼义。故下正义护法所说 即今西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护法菩萨业招眼等五色根胜。根从缘称说彼为业。实有别根 下总破上二种计非。

  论。又诸圣教至拨无色根。

  述曰。圣说本识变似根等。汝拨为无便违圣教。谓解深密经.楞迦.中边颂。识生变似义等。及七十六.并五十一.显扬十七等。说识变根等。

  论。许眼等识至深违教理。

  述曰。何故许色眼识所变。不许五根为本识变。即迷本识及迷论文。谬执种子为五色根。以上破他。

  论。然伽他说至即识业种。

  述曰。二会前文双解二颂。彼颂意为破经部等执识外有实色根故。于本识所变似眼根等。此根有发五识用故。二十唯识假名种子。观所缘论假名功能。以经部师许有种子故。然此根相非现量得。但可比知。以有发生五识用故比知有根。以果比因故。若不尔者。如生欲界成就眼识。阙眼根故不能见物。若无别根既成眼识。何不见物。非谓五色根即是识种.及与业种。本.转二计双牒言故云识业种。

  论。又缘五境至五识俱故。

  述曰。二非六识也。今汝以意为五识依。明了意识应以五识为俱有依。必与五识同缘境故。

  论。若彼不依至势力等故。

  述曰。不然。即有不明了失。与五相望可为例故。如瑜伽论五十五说。有分别心.无分别心同缘现在境。由三因故。一极明了等。若彼意识不依五识。亦应不与五识为依。五.六相望势力等故。五识赖意引而方生。意识由五同而明了故。

  论。又第七识至有俱有依。

  述曰。三非七也。于中有二。初立理。后引证。此立理也。虽许不断亦有俱依。有转易故。如六转识 不尔应非转识所摄。无俱依故。如第八识。

  论。不尔彼应至转识有七。

  述曰。彼若不许第七有依。亦应非是转识所摄。则违圣教。六十三云转识有七。彼言识有二。一藏识。二转识。谓眼识.乃至意识 显扬十七.八.九亦然。

  论。故应许彼至第八识摄。

  述曰。其文可解。

  自下引证。

  论。如瑜伽论至意识得转。

  述曰。以何为量。谓瑜伽说。有藏识故有末那等。五十一说。显扬十七皆亦同之。

  论。彼论意言至非由彼种。

  述曰。正取现行。

  论。不尔应说至理教相违。

  述曰。前师若言此说种依非现依者。应说有藏识故得有第六。何故展转相望而有。前师若言以第六种生现识时。必随遂第七种子方生故以为依。得展转说者。不尔五根.五识为例应然。亦有别根故。此如对法第二卷说眼识依眼中。属眼之识处说。第三结云。由此彼非是。

  论。是故应言至同时意识。

  述曰。二总结正。其前五识各定有二依。谓五色根。增上缘摄。非如种子。及用第六。同时意依。瑜伽第三.七十六.五十五云必俱故。七.八疏故。非与此力。故不名依。

  论。第六转识至为俱有依。

  述曰。意识与七同缘.不缘皆定依故。若与五同缘。亦依五识。如前教证。

  论。第七转识至谓第八识。

  述曰。以七有转易。如六有俱有依。

  论。唯第八识至无俱有依。

  述曰。以于因中不转易故。不假俱依不违圣教。

  就广第二俱有依中。上来二师别说为理引教如前 自下第三净月等师复非前义。

  论。有义此说犹未尽理。

  述曰。于中有三。初立理。次结正。后指前 立理有三 此说者。指次前 言犹未者。明理未足。即是可止之辞。于次前说有所述可。有所阙少差别之义。其述可者下自指之。余如前说更不别叙。所差别者今正叙之。

  论。第八类余至有俱有依。

  述曰。总例余识令八有根 量云。第八之识。有但有根。与余七识同识性故。如余七识 此即对前。次前师故得为因也 若对初师即第七识为不定过。以彼不许有此依故。

  前师问曰。前七别依已如前辨。前第八所依谓以何法。

  论。第七.八识至斯有何失。

  述曰。谓此二识恒俱转故令互相依 量云。其第八识。应依于他恒转之识。以恒起故。如第七识 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过。不能自依故。若不言恒转云第七识。即无同喻过。第七不依第七识故 若言识性为因。令依第七。即第七前五为不定失 又此恒转言便无用 今但言依他恒转识。明令依第七。以七恒转余皆间断故。即此总出依第七也。

  自下第二以种子识例现行识令有所依。

  论。许现起识至许依现识。

  述曰。谓共许现行识以种为依。故今令种应依现识。若谓论文应言现行以种子为因缘依者。即此中种依现行识无同喻过。俱有依故 问曰种望现。现望种。皆是因缘如前已解。何故今言亦应为依等 今助解云。虽许种望于现。现望种。为因缘依。然不名种子依现非种子故。既现行与种子非种子依。故今此师令成俱有依义。又现行望种虽是因缘。然异熟现行不能熏成种。于种无力非因缘依。故此不言余心现行望自种子。但言异熟现行望之。余皆能熏故 又诸识现行异熟心皆有俱有依。已如前解。而种望彼现非因缘亦同于此。今略不述。今不说依于种无力故。但今说彼第八识故。唯第八种望现是依。

  现行有二。一是异熟识。二是能熏识。此种望彼彼皆是依不。

  论。能熏异熟为生长住依。

  述曰。皆是依义。谓彼能熏六.七现行。是新所熏种子生依。是本有种子长依。前彼本无故。后此令增故。以能熏现行为生长依。以异熟识为住依。第八现行虽不生种。种依彼住故。以异熟识现行为住依。

  问若言初生及增长。唯可说能熏。若言相续住。唯可说异熟。何须双说。

  论。识种离彼不生长住故。

  述曰。以是义故二皆是依。始末为论故。此令异熟种以现行为依。以种子因缘依与现行俱有依为例。此并新旧合用之义。

  自下第三令第八识亦依色根。

  论。又异熟识至依色根转。

  述曰。此初总出令依色根。后引经论。文易可知。

  第二引经。

  论。如势经说至恒相续转。

  述曰。楞伽经文。勘彼文同 遍依根者。异五识故。随所有根皆能依故。余文可解。

  论。瑜伽亦说至有色根身。

  述曰。瑜伽八证中。五十一。显扬.对法等皆同此。眼等六识各别依故。不能执受有色诸根。谓八证中第一执受五因中第四因。量如前卷已解说。以六识为各别依故。不能执受五种色根。明第八识遍依诸根故能执受。

  论。若异熟识至非能执受。

  述曰。量斥前师。若第八识不遍依诸根。而能执受者。六识应然。并非遍依故。全分不依能执受者。第六应然。亦全不依五色根故 量云。汝异熟识。非能执受。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前六识 以无过量令非执受故 或前六识亦能执受有色根身。以性是识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汝所许第八识性 若但第六为量。因云无有少分依色根故。如汝许第八。此为大失。故依色根。

  论。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述曰。谓彼论以各别依故。六种转识非能执受。五识不成。然第六识不别依色根。何得以此因为比量。如前十证第四有证。彼论虽言各别依故不能执受。即是显彼非遍依故不能执受。若不尔者各别依故。即无同喻 应云。六种转识。非能执受。非遍依故。如电光等 今取言非遍依因故与此为不定。为如电等非遍依故。眼等六识不能执受有色根身。为如所许第八识性非遍依故。我此六识而能遍执有色根身。因既无不定。故知第八亦依色根。

  第二总结归申正义。

  论。是故藏识至亦依色根。

  述曰。第八现起定恒依一依。常与一识俱转故。即第七识。此通三界。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现行识。此不定故。有此二俱有依。

  论。若识种子至亦依能熏。

  述曰。第八现行是住依故。又随新熏.本有种子。初熏习位或生或长。亦依能熏。则有二依后不定故。此显第八现.种所依与前有别。

  论。余如前说。

  述曰。第三指前。义无别故。余指如前。

  自下第四护法菩萨解 于中有三。一总斥前师。二申义指。三总结正。

  论。有义前说至与依别故。

  述曰。此总非前。而本未了何谓依义。从下而徴。解亦应尔。

  论。依谓一切至而得生住。

  述曰。下申正义指 文复有二。初解依.所依别。后解具依多少 初中又有二。先解二别。后解违文。此出依体。即摄有为 何者依义 以有为法杖因托缘而得生.住。不问因缘.及余三缘。望此有力皆是依故。诸法新起名为得生。本来无故。如新熏种等 若法本有名而得住。非新生故。如本有种等 新熏因者即现行法 缘者即本识等余之三缘 本有因者前自类法 缘者即现行有漏法等。

  论。诸所杖托至互相依等。

  述曰。其喻可知。此即所依亦名为依。依义通故。诸无为法与有为法能为缘故。亦是有为诸法之依。可托彼生故。诸有为法非无为依。不托此等而生.住故。

  论。若法决定至即内六处。

  述曰。此解所依.及所依义 所以者何 具此四义乃名所依 一决定义。有法若依此生。无时不依此生。故言决定。简第六识以五识为依。彼不定故。第六生时五不定有。不以五为依 及简第八以五根为依。设无五根亦得生故 又简七.八以五.六为依。七.八恒转。五.六间断故 即一切种子望能熏现行彼非所依。后无现行自相续故非决定义。并别境善.染等非但?自在亦?决定。唯除遍行.及色行蕴少分 若尔四大种.及五根扶尘.四大。应与五识而为所依。命根.种子.及无为等。应与诸法亦为所依。并决定故 不尔。即五蕴中除识蕴少分相望 二有境义。虽是决定体须有境。即简四大.五有色尘.及诸种子.与现行法.一切无为为所依义。并非有境故。及不相应体虽是假如命根等亦是决定。是非有境故此简之。即色蕴中唯除五根。所余色蕴.及不相应行蕴.五蕴种子。故前所难彼非所依 若尔遍行五应是识所依。亦是决定。有境法故 不尔三为主故。虽体决定.亦是有境。谓要是主有自在力令余法生。即简遍行.及余心所为余所依 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缘。即显种子不以本识而为所依。种子不能取所缘故。此简受.想蕴全.行蕴少分 总而言之。合除色.识蕴少分。受.想.行三蕴.五蕴种子。及无为法全。即唯五根.及八识相望少分是所依。四义具足能令心.心所取自所缘故。一一简中皆须置此言。所简之法不具四义令心.心所生故 今释所依虽具四义。而以义准由少义理。谓自身识为依。非后为前前为后依。及他为自依故此所依义。他为自不决定。前后相望入后依摄非此所依。五识皆应以身根为所依。无所?故。此亦不然。略有二解。如枢要说。其体是何。谓内六处。即是五根.及意根也。

  论。余非有境定为主故。

  述曰。谓前所除六处之余。皆非有境。非定。非主。故前除蕴。除界除处应尽。当知以非有境.定.为主故 何以简余先言有境。次有定言 显文影互三因不定皆互说故 何以知然依.所依别。五十五云。心.心所法何故名有所依 答由一种类托众所依差别转故。虽有为法无无依者。然非此中所说依义。唯恒所依为此量故 此中唯一种类托众所依者。显心.心所各各一故非如色等。唯心.心所有此所依。非所余法有所依故。余法但名有依非所依义。乃至唯恒所依为此量故。即是此中决定之义。若名有所依心所亦是。体是所依心所即非。彼论言有依此言是故。

  此如何等。

  论。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述曰。如世间王为臣所依。非如臣等为王所依。以非主故。此喻但据少分为论。体不相似。臣与王非六处。定等四义不具故。非所依据一边说。不得更互为因依故。此所说喻非具正合。

  论。故诸圣教至无所缘故。

  述曰。即前有境眼等为果。无所缘境故非有所依。此解所有.能依。翻出能有所依。以显所有所依之义。四义不具色等非依。即第二义非有境简。

  论。但说心所至彼非主故。

  述曰。但说心所心为所依。依于心故心为所主 不说心所为心所依。以彼心所体非主故。即第三义。此是依外别简之法。故重言之。然诸识相望有不得者。此第一义。略而不论。下出依中正简之故。

  问如前第三本识五数。解五平等义中。言而时依同所缘事等。即以所依说为依等。如瑜伽第一。五识所依有三。一种子依。乃至第三等无间依。前此论言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所依有三。即以种子.等无间依皆名所依。何故此中定以六内处为所依。余但是依。

  论。然有处说至皆随宜假说。

  述曰。此解相违。如次前引所依为依。皆是随宜假说。一随情宜。二随文宜假说。所依为依。依为所依。非谓依.所依互得相因。今思审者所依可说依。依义通故。有依非所依。所依义局故。

  既尔几识有此俱有所依。

  论。由此五识至六七八识。

  述曰。下解具依多少 于中有二。初解识依。后解心所 初中复四。一解五识。二解第六。三解第七。四解第八。此即初也 眼等五识有四所依。谓五色根.六.七.八识。以五根为依。如大论.对法第一等非一 以六.七.八为所依出何典记。亦有诚证。如解深密七十六等。说五识起时必有一分别意识。如前数引。虽或不同境。由六有方生。如定中闻声等。此亦同缘故。不见无意识时。五识独起闻文。故世亲摄论第四云五识以意为依。意散乱时五不生故。准彼明五以六为依 何故得知以七为依 如无性摄论第一证有第七中言。谓若不说有染污意。义不符顺等。此中意言。由有第七识染故。施等有漏善法不成无漏。为彼染识之所漏故。如彼引颂言。如是染污意。是识之所依。此未灭识缚。终不得解脱等 世亲摄论第一云。非是异生一期身中。离此我执应正道理。故知五识成有漏中。其第七识乃至彼未究竟灭。终不成无漏。如后卷说。故五识有漏 何以得知亦依第八者 世亲摄论第一五同法中。彼五识身有五根.阿赖耶识为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污意.阿赖耶识为俱有依等。不能烦引 无性五同法云阿赖耶识虽是意识俱生所依。然不应立为此别依。是共依故。因缘性故。现行是共依。种子是因缘 瑜伽.显扬亦说由有阿赖耶识故执受色根。五种识身依之而转等 又显扬第一解阿赖耶识。云与转识等作所依因。此文亦证与六.七为依。下一一引此等非一。故知五识以本识为共所依。

  文虽有四与诸论同。何故五识要须具四。

  论。随阙一种至所依别故。

  述曰。望彼五识并有力故具前四义。故于此四中。若随阙一种。五识必不转故 此四何别。五根与五识为同境依共取现境故。余则不定。独得此名。第六意识与前五识为分别依。与依同缘分别境故。五虽无分别。意是分别为无分别依。如五十五说有分别心.无分别心。当言同缘现在境。乃至由三因故等。虽有不同缘如定中闻声等。从多分.及长时为论。故言分别依。此据散位非谓定心 或分别言非谓散心。后得智中缘事之智亦名分别。是彼类故。无不遍失。定中之心亦名分别。故第六识唯得此名。

  第七与五识为染净依。五识由此根本染故成有漏。根本净故成无漏。全成净已不漏五识。名根本净 因中第六起善心时不漏五识。但由七故一切时漏。乃至意识善心亦为彼漏故 其第八识与前五识为根本依。如前说故。故此四依其义差别 若尔何故如对法第一等。言眼识者依眼缘色似色了别。乃至广说。

  论。圣教唯说至近相顺故。

  述曰。言五根者。以不共故。余识不依故。一也 又此必与五识同境。二也 此又相近。余依远故。三也 又此相顺。余境别故。四也 所以不说余之三依。

  下第二段也。

  论。第六意识至必不转故。

  述曰。此第六识唯二所依。引证如前。其文可解。瑜伽五十一.显扬十七等。云由有阿赖耶识故有末那。末那为依意得转等。如前摄论共依文等是。

  问五俱必有意五以意为依。意了五不无。五应为意依。为释此难。

  论。虽五识俱至故非所依。

  述曰。虽五识俱意识明了。而不定有。无五识时意识亦有。故此不说。不取为所依。可是依义。

  何故余处如对法第二等。又意依有二。一无间灭意。是后世依。二俱有依。谓第七不言第八。

  论。圣教唯说至近相顺故。

  述曰。以染净依故。所以如前。一也 同转识摄。二也 近三也 相顺者。多引意识起染污执等由第七识。故言相顺俱计度故。非如第八。四也。所以第八有处不说。

  下第三段也。

  论。第七意识至定不转故。

  述曰。此依第八。如六十三说第七为意识。正与此同。八若无时七亦无故。瑜伽论说由有本识故有末那等。又无性言本识是共依。故知此所依。

  论。如伽他说至余转识得生。

  述曰。楞伽经第九卷总品中颂。旧偈云依止阿梨耶。能转生意识。依止依心意。能生于转识。稍与此别。准此前依足为好证。今文可解。

  论。阿赖耶识至定不转故。

  述曰。下第四段有四。一标宗。二引证。三会违。四解种。第八所依唯亦一种。谓第七识。第七若无八不转故。

  何以知然。

  论。论说藏识至此即末那。

  述曰。下引证也。六十三说恒与末那一俱转故 又说藏识恒依染污。即如无性第三卷云或有说言。与四烦恼恒相应心名染污依。同世亲说。由此既言恒依染污。故知第八以七为依 前第三师初以七为八依 量云。是识性故。有俱有依。或应依无间断识。识体无间断故。如第七 故此第八有俱有依。如前师成立。此等诸说第三及第四说第八有依谓第七者。皆是三位有第七识。前第一师难言无者与七为例。言恒相续。故无有依亦是此流。第二师说唯独不许第八有依。即是三位无第七家。亦作此义无相违故。

  前第二师等问。第八既有依谓第七。何故说三位无第七。即依义不定故。

  论。而说三位至此亦应尔。

  述曰。下会违也。论主答曰。依有覆说谓三位无。随何乘障有覆性说。无有覆故言无末那非谓无体。不障彼乘之识。或无漏识。亦得有故。如五十一言四位无阿赖耶。非无第八之体。此类应然。非无第七之体。既不间断故得为依 言三位者。六十三等说。谓灭尽定.无学位.圣道现前 四位无阿赖耶者。即五十一.及显扬十七等四句中。成就转识非阿赖耶。谓声闻.独觉.不退菩萨.如来。不入无心位 问六七为依。非七转时六不转。八七为依。七既转时八应转。又八为七依。依转七亦转。八七为依。依转八亦转。于此义中应设功力。此中转者。谓转无漏。

  又各别依故因。即色界第八亦依色根。是遍依故。何故不说。

  论。虽有色界至非所依摄。

  述曰。阙一义故但可为依。而非所依。亦不违论。

  第三师云。诸识种子应有所依。七.八现行识具三义。如前理说。

  论。识种不能至而无所依。

  述曰。下解种子。其种子识不能现缘自亲现行所缘之境。前立宗言令心.心所取自所缘是所依义。种非心.心所故。由阙一义故。可有依非有所依摄 又解此文现行不以种为所依。阙有境义非现所依 此中二解。一简现行第八非种所依。二简种子非现所依 此等诸解虽文不同理切论成。妙符中者其第四说。

  论。心所所依至相应之心。

  述曰。第二段解心所也。心所之法随识应说。始但有四乃至有一。复各加自相应之心即相应依。初五识心所有五所依。乃至第八心所有二所依。此前三师皆随自所立识所依说其多少。复各加自相应之依。

  论。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述曰。三总结正。第四说者妙符理教。如前所引。此等义理诸论虽有。由文散隐诸贤勿究。今类夜光显彼义矣。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四(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