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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藏第 43 册 No. 1830 成唯识论述记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本)

  沙门基撰

  自下第二别破小乘。于中有三。初总问。次略答。后广破。

  论。余乘所执至如何非有。

  述曰。即总问也。大乘之余即小乘也。若言异识大乘亦成。色异心故。今言离识简违宗过。

  论。彼所执色至理非有故。

  述曰。即略答也。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论。且所执色至非极微成。

  述曰。下广破也。于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应。后破无为。以心.心所是能取故。体即识故。稍相近故。后总破内方始破之 破法之中总有十一部。显义别破。谓萨婆多.经量部.正量部.大众.一说.说出世.鸡胤.上座.化地.饮光.法藏等计。自余九部宗类皆破 就破色中有三。初总叙外执色之类别。次别牒破之。后总结非有。此即初也 对有三种。谓即所缘.障碍.境界。初所缘有对。谓心.心所于自所缘。次障碍有对。谓十色界自于他处被碍不生。如手碍手等。后境界有对。谓十二界法界一分诸有境法于色等境 初后别者。心.心所法执彼而起。彼于心等名有所缘。若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说彼为此法境界。如俱舍第二等广说其相。然此中说。对谓对碍。取障碍有对。十处名有对。法处名无对。彼此共成。除胜定果。余宗无故。

  论。彼有对色至非实有故。

  述曰。牒有对破也。于中有三。初破有对。次破无对。后双破之 初中有二。先破诸部有对不成。后结有对不成 破有对中有三。初破能成有对极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对眼等不成。后申正义 破能成中。初总非。次别破。后总结。此总非也 能成所成根微等义。至文当知 然经部等极微随眼.色等十处所摄。然非是假。非眼识等得。成和合色为眼等境故。以理而论唯意识得。应法处收。以实从假色等处摄。以假揽此实法成故。正理论中与经部诤。法处不许别有色故。非法处摄也 萨婆多极微随色等处摄。即和.集色等。细从粗摄故 大乘极微法处假色。不能成眼等积集色故 由此应作四句分别。经部十处粗假细实。大乘世俗粗实细假。萨婆多等粗细俱实。一说部等粗细俱假。以经部师.萨婆多等所计极微各疏远故。今破之也 然诸部计全疏远者。因言叙之。近者不述。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者。总立宗非。正对萨婆多。若对经部非彼所许。欲难不极成所成有对故。不作此解言对经部者。犯相符极成。彼说所成有对非实有故 能成极微非实有故者。总立因非。然此因有随一不成。

  下文有二。初破有碍无碍。后破有方分无方分。

  论。谓诸极微至是假非实。

  述曰。自下别破萨婆多师.经部等计。皆说极微是实有故。皆是碍性。三有对中障碍有对。有对名碍。萨婆多极微是碍 若有方分名碍。萨婆多非碍。唯经部有。已下随应。量云。此应是假。许质碍故。如瓶等物。

  五根.五境亦摄在中。无不定过。此是经部方分质碍。及萨婆多本计。

  自下设遮。

  论。若无质碍至成瓶衣等。

  述曰。恐有异计亦说极微无碍。故今设破。又无方分名为无碍。萨婆多等亦名无碍 量云。汝之极微。不能集成瓶等。以无碍故。如非色法 无为.不相应.心心所等。皆摄在喻中。亦无不定。若对萨婆多。因应改云无方分质碍故。不能一一。可寻比量。正彼论文子细分段亦准可知。

  论。又诸极微至便非实有。

  述曰。此中量云。所执极微。应可分析应非实有。有方分故。如粗色等。此二比量破经部师诸计极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无有分故。二十唯识云。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

  论。若无方分至承光发影。

  述曰。下难无方分。略有五难。此第一极微无方分应无光影难。无方分者是萨婆多计。彼以极微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无别极微。极微外无和合色。以理难云。汝和合色。应无方分。体即极微故。如汝极微 成和合色无方分已 遂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发影。无方分故。如非色等。

  论。日轮才举至光影各现。

  述曰。此叙理也。如日轮举照柱等时。东处承光。西边发影。故言各现。

  论。承光发影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正难也。承光发影东西不同。故知极微定有方分。如日照一柱。其中极微无方分者。应日照东处西边有光。无方分故。应无所隔。汝之极微。应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东处非西。明有方分。

  论。又若见触至必有方分。

  述曰。此第二极微无方分见触无差难也。即事申理。若执极微都无方分。眼见壁等。及手触时。唯得所见.触之此边。不得所不见.触之彼分。此和合物即诸极微。极微无方分。见触此边之时。应亦得于彼分。此即彼故。彼如于此。为量同前。粗色方分既即极微。故知极微定有方分。

  论。又诸极微至共和集义。

  述曰。此第三极微有中表。一应成六分难。又若无方分。即不能或和或集。和对古萨婆多师。集对新萨婆多顺正理师。极微。应不和.集成粗大物。以无方分故。如虚空等 然经部师说有方分。今难无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古萨婆多师义。不然因有随一不成。随所住处。设许汝不相触着。相拟宜时必有上下及四方差别。所拟东边既非西边。明有方分。东若非东。西应非西。便为非色非谓极微。

  论。或相涉入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第四极微无中表微聚不异难。若无所拟东西等方。所有极微应相涉入合为一体便不成粗。二十颂云。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初半是前。后半是此。由此极微定有方分。故俱舍云。触与不触皆应有分。

  论。执有对色至应无障隔。

  述曰。此第五极微即粗色。应无障隔难。汝有对粗色应无障隔。即极微故。犹如极微 汝执有对色即是极微。极微之外无有对色。极微若无方分。粗色应亦无方分。无方分故亦无障隔。如非色等。为量同前。二十颂云。无应影障无 此障无也。

  论。若尔便非障碍有对。

  述曰。若无障隔。便非障碍有对所摄。量云。汝之十处。非障碍有对。无障隔故。如心.心所。

  论。是故汝等至定非实有。

  述曰。由此汝极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折。可分折故定非实有。二十颂云。聚不异无二。

  论。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述曰。此结非也。能成极微既非实有故。所成有对之色实有不成。

  上来破能成极微不成讫。下破根.境所成有对不成。

  论。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述曰。自下第二明所成有对不成之中有二。一问。二答。此问也。小乘问曰。若无能成实极微故。无所成有对色。汝大乘五识。岂无所依.所缘之色。

  下答有三。初申正义。第二破眼等内处不成。第三别破外处不成。

  论。虽非无色而是识变。

  述曰。即申正义。此中虽言义兼德失。色义片同。意显识变不同他色。即论主答。虽有所依.所缘之色。而是识所变现。非是心外别有极微以成根.境。

  论。谓识生时至为所依缘。

  述曰。此解识变。谓八识生时内因缘种子等力。第八识变似五根.五尘。眼等五识依彼所变根。缘彼本质尘。虽亲不得。要托彼生。实于本识色尘之上。变作五尘相现。即以彼五根为所依。以彼及此二种五尘为所缘。五识若不托第八所变。便无所缘。所缘之中有亲疏故。以上是总初申正义。

  论。然眼等根至非外所造。

  述曰。自下第二别破五根。色等五尘世间共见现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现量得。虽第八识缘。及如来等缘是现量得。世不共信。余散心中无现量得。以但能有发识之用。比知是有。此非他心及凡六识现量所得。唯除如来。如来小乘计亦为现量得。非世共许故不为证。此但有功能。非是心外别有大种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发生五识作用。观用知体。如观生芽用比知体是有。观所缘论亦作是言。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 以用比知体性是有。由此说根唯是种子。二十颂云。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 观所缘论不言现色。言功能故 然今此义诸说不同。大众部等说。五种色根肉团为体。眼不见色。乃至身不觉触。以经说言根谓四大种所造各别坚性等故是肉团。肉团不净故不见色。稍胜余色故名清净 萨婆多师别有四大生等五因。为其因缘造根.尘等。大唯身触。根虽积集。离心之法。仍实有体 成实论师名师子胄。本于数论法中出家。因立彼义云。由色.香.味.触四尘以造四大。是无常法。此中四大总得成根。为五根体 经部五色根.境。虽体并假。实极微成 说假部通假实。蕴.处门中摄各别故 一说部说。唯有其名都无体性 顺世外道计即四大 吠世史迦。四大俱是实句所摄。坚.湿.暖.动德句所摄。眼唯得三。但除风大。身根得四。亦得坚等。然彼宗说。眼根即火。耳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风 数论师自性生大。大生我执。我执生五唯。即色.声.香.味.触。此五是我所受用物。受用物时必有用。根谓十一根。不能自起。必待五大。待五大故从五唯复生五大。五大生已方成十一根。是能受用具故。有说色造火。火成眼。声造空。空成耳。耳无碍。声亦无碍。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触造风。风成皮。心根有二说。一说是肉团。一说非色。非色者不说造。是色者说造。或说唯地造。或说五大皆能造余根。亦有说五大通能造之 然今大乘一解。内自种子为其因缘。心内所变现行相分四大为增上缘。造根.境.色。故此论说。非是心外实大所造 二解云。根即种子。名功能故。名种子故。引教如前。于中三说。至下当知。体既非色。非是外处四大所造 三解云。五根据实皆通现.种。然论多据现色名根。此中造义诸门分别。如对法疏。

  论。外有对色至内识变现。

  述曰。且萨婆多五尘离识皆有实体虽缘积聚仍体实有。经部师说。实极微成。五尘体假。说假部计。若在处门以缘积集说之为假。若在蕴门五尘体实。故五尘体总通假实。若成实论师体是实有。仍是能造一说部说。唯有假名无实尘体。数论师说。五尘体常。仍是碍性。能造所摄。胜论师说。声.香唯无常。色.味.触通常无常。五皆无碍。顺世外道计即四大。

  大乘之中有以过去五识相分为五尘。有以现在大种。及所造为五尘。然有假实。如色中二十五种。四显色实。余色皆假。响声假。余声实。触中所造假。四大实。不见香.味通假之言。心外有对前已遮破。故此诸根但是内识之所变现所缘论云。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论。发眼等识至生眼等识。

  述曰。然虽识变作用有别。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依故生眼等识。勿谓识变但是色者皆无差别。此即结根及解根义。

  然且依常徒义释此文者。以现行清净色为五根。诸处但言四大所造净色名根。若约观所缘论。陈那即以五识.种子名为五根。或以五尘种子名根。第四卷中护法救义。五识业种名为五根。对法第一云眼界者谓曾现见色及此种子。又瑜伽决择分等。皆以现行.种子二法为眼根等 然唯种家。释对法等者。由本熏时心变似色。从熏时为名 又即识之种子现有生识用 故假说为现行色根。若唯说现行为根。释唯种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观所缘论。释通现.种文者。实唯现行是根。以大所造说净色故。对所生之果识。假说现行为功能。实唯现色。功能生识之义。大小共成。举之以显。体实有无。彼此竞故不说。以圣教言根谓净色故。其实种子非五根性 俱用之家如下第四自当广释。不能预述 唯种子者。陈那等义。以二十唯识说五色根皆是种子。如第四卷引。唯现行者无别师说。此中但约诸处教文显相义说。即护法等通用现.种为根。根既然境亦尔。且助陈那故言业种亦是根体。可寻下第四.及观所缘.二十唯识.对法第一等。不能繁引。

  上来第二别破根讫。自下第三破所缘缘。

  论。此眼等识至为所缘缘。

  述曰。下破所缘缘。大文有三。初标识变定所缘缘义。次正破执。后归正义。此标识变也。内识所缘不离心之境我亦许有。然心外所缘缘决定非有。外人执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皆所缘缘体。故今非之。即总非十八部。然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亦缘自心。亦缘心外法。今非一分故无过也。故宗轮云诸预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至第二卷当知。

  论。诸能引生至此所缘缘。

  述曰。以上总文。谓色.心等能为引生。缘似自色.心之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耶。此即总牒共许所缘缘义。下欲别破。此对除正量部以外夫识缘法。法必有体能生识故是缘义。无法即非缘。识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缘义。若无此相名所缘者。即眼根等应眼识所缘 若尔即镜所照亦具二义。面等望镜应是所缘缘 此亦不然。此镜非为能虑托故。至下第七卷四缘中广解。然此大小二乘共许。非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别。如第二卷末.及观所缘论。不能烦引。如色为缘发生眼识。眼识缘色时。有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识。

  论。非但能生至所缘缘故。

  述曰。下正破执。于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经部。三破古萨婆多。四破新萨婆多。此中唯破正量部。正量部识不立似相。直取前境即名为缘。吠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缘。余尘至根方缘。下既别破萨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正量不许具二义名缘。但能生识即是所缘。何假似自者。今难之云。以能生识故是所缘缘者。其因缘等应是所缘缘。等者等取等无间.增上缘等。对立量云。且汝眼识现缘色时。眼识所有因缘等应是眼识所缘缘。宗也。但能生眼识故。因也。如现色等。喻也 或翻遮色等非所缘缘。如眼根等但能发生无似相故。经部师等。因缘等者。种子等也。萨婆多等。因缘等者。同类因等也。彼并非眼识所缘缘。故今非地。又与能生识是所缘缘。为不定过。且望一色处作法。汝此色处为如声等能生五识故。是五识中随一所缘缘摄。为如眼等增上缘同类因等。能生五识故非是所缘缘。因缘等法既非所缘缘。心外色等应知亦尔。此破亲所缘缘。然小乘等共计。他心等法为自识亲所缘缘。即是心外取法。故今破也。此等亲疏所缘缘义。分行相事等。如第七卷说。若不遮心外法为疏所缘缘。即是第八为质。余识托之而变。观所缘缘论说。过去色识是现五识所缘缘。二十唯识等。并如下第四卷。不能别叙。

  上来第一破正量讫。自下第二破经部师。

  论。眼等五识至似彼相故。

  述曰。此牒经部师计。自下并同观所缘缘论。彼说实有极微非五识境。五识上无极微相故随彼彼处所摄众多极微共和合时。总成一物名为和合。如阿拏色等以上方为五识境。和合是假。依实微立。即五识上有和合相故。名五识似彼相也。

  论。非和合相至定不生故。

  述曰。此下正破。量云。其和合相。非异极微有实体。即极微故。如极微此犯相符。经部不说和合有体。故今牒定也。说和合相既非实有。方显非是五识缘故。非汝经部师其和合相。异本真实极微有实自体。分折彼和合时。能缘假和合相识定不生故。

  论。彼和合相至是五识缘。

  述曰。和合既假说许是所缘识上有相。不许是缘。以假无体故。

  论。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述曰。举月为难。应立量云。汝和合色处。设许是眼识之所缘非是缘。以彼都无实体性故。如第二月。第二月彼计亦是假不生五识。唯意识所缘。观所缘缘论颂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 经部第二月亦非五所缘。今以为喻者意取少分。谓和合于五识是有法。非缘是法也。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但以义纵和合设为所缘故。文中云设。非第二月亦许所缘。此中但遮有其缘义。不说彼为五所缘故。又第二月依瞿波论师略有二解。一解云。唯意识得。此中为五识喻。非缘义等故无过失。以五识是有法所收。同喻无有无所立失。又以义减文。于有法之中须除五字直言和合于识设所缘非缘为宗。是意所缘故。或除设所缘字。但言和合于识非是缘。为宗亦得 二解云。第二月空花等相。即眼识等所缘。于中执实等方是意识。若依此义。空花等色便无本质。亦非法性故前解胜。护法同前。又所缘是境义。有无俱成。彼文既正。不须减加。其经部师。亦不说五识缘第二月故。论文之中宗.因.及喻准量应知。今不许彼实是所缘故言设也。五识缘长等假法。应有不定过。今释之言。唯取五识一向缘实故无违也。然触处中涩等。即四大分位差别名之为假。身根所得。不同长等聚集假摄非眼识等得。说为色处以明了取依眼为门故。若说五识亦缘假者。此是识内。不同他宗。如缘命根等亦是所缘缘。别变为相。依他摄故。或兼实缘。汝之和合识外无法不可为例。如对法抄。

  论。非诸极微至各作所缘。

  述曰。此第三牒本萨婆多毗婆沙师义。如经部师。极微和合所成是假。不能为缘发生五识。今和合时一一极微有和合粗相。各能为缘发生五识。以有实体能为缘故。然别极微相五识不得故非之也。

  论。此识上无极微相故。

  述曰。此中量云。色等极微设许是五识缘。非是所缘。五识上无彼极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为缘发生五识。五识不缘故以为喻。二十唯识亦作是说。极微各别不可取故。观所缘缘论颂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

  论。非诸极微至无此相故。

  述曰。彼设救言极微各别之上有和合相为五识所缘。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于本极微。用不离体。体既实有。成所缘缘。或为本计义亦无妨。今亦非之。量云。极微和合时。应无别和合相。体即本极微故。如未和合时。此中意云。非诸极微上别有和合相。不和合时无此相故。故此亦非是所缘也。

  论。非和合位至体相有异。

  述曰。此重成破。非是和合位与不和合位此诸极微。若体若相二俱有异。和合之位可作所缘。

  论。故和合位至非五识境。

  述曰。由如是理。极微和合位。亦非五识境。量云。汝不和合时极微。应是五识所缘。体即和合极微故。如和合极微。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识所缘体即不和合时极微故。如不和合时极微。此论文中有二意也。思准可知。若彼救言不和合时。亦有和合之相。以微隐故相难知者。又应破云。不和合时极微。应生和合觉。体即和合极微故。如和合时。返难和合如不合时。准量亦尔。非五识境总结之也。

  论。有执色等至为此所缘。

  述曰。此第四叙众贤论师新萨婆多义。为前非破色等法极微是缘非所缘。以五识上无彼相故。便救之言。其五识上亦有极微相。色等虽有多相。一分是现量境。此诸极微共和集时。展转相资各有粗相生。如阿拏色七极微相资。皆有阿拏色许大微相。如经部师阿拏色是假法。萨婆多云。彼和合故非五识境。五识必依实法生故。今者所说此相相资。各别极微能生五识。一处相近名和。不为一体名集。即是相近。体各别故。是实法故有力生识。以相粗故识有此相。故所缘缘理具足有。

  今者非之云。设许有体不诤缘义。不许彼有相资相故。故论但言为此所缘。今所缘义是所诤故。彼执不然下破之也。如观所缘有六义破。皆有比量。不能具述。

  论。彼执不然至体相一故。

  述曰。下难有五。一二位无差难。极微和集相资之时与不和集不相资时其体是一。如何相资能为大故发生五识。立量云。汝相资极微。应不与五识为其所缘。即极微相故。如不相资集时 所缘论颂云。和集如坚等。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

  论。瓶瓯等物至应无别故。

  述曰。二量等相齐难。所缘论云瓶.瓯等质觉相彼应无别故等。今云瓶.瓯二物极微之量等者。缘彼相识应无差别。瓶.瓯等者。等取盆等。极微等者。是相似义。且如俱以一俱胝极微作瓶.瓯。瓶.瓯应无别。以极微头数相资等故。今既瓶.瓯二相各别。故知不是相资量等为五识缘。量云。彼一俱胝极微为瓶等者。与此一俱胝极微所成瓯应无差别。有一俱胝极微相资相故。如此一俱胝极微所成之瓯 境量既尔。心量准知。论文但有缘心无别。

  彼若救言此瓶.瓯等微量既齐相资相应等。但由行位不同遂令见别。

  论。共和集位至微圆相故。

  述曰。三微相失本难。所缘论颂云。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故。乃至广说。更有一颂。今难之云。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应舍根本极微圆相。行烈既别相资亦殊。即是极微失本圆相 量云。瓶等相资之极微。应非圆相。体即相资相故。如相资相 极微本是团圆之相。今既不尔故失本相。由此又解。既无方分如何行位令其相别。相别唯在假瓶等上非极微故。此亦非由行位异令见异也。

  论。非粗相识至缘余境故。

  述曰。四识行相互通难。此中量云。缘大瓶等识。应即缘极微之心。彼执所缘即极微故。如缘极微心 何故缘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极微解。若言见微。微虽细相。瓶虽相粗。以体一故。彼缘瓶粗相之识。即是缘微细相之识。若许尔者。汝余声等境。其缘色境之识应亦得缘。许相违法得俱缘故。如粗细境。

  若许即有世间相违。

  又若许尔。

  论。一识应缘一切境故。

  述曰。五一心缘遍难。相相违法许俱缘故。缘此之识应亦缘余。应耳亦得缘于色等。比量应知。

  论。许有极微至真实极微。

  述曰。总结之。如观所缘广为徴逐不能烦引。

  论。由此定知至为所缘缘。

  述曰。自下第三结归正义。于中有三。一显识变所缘缘义。二显顿变非积小义。三显极微非有实义。此显识变也。以自内识所变之色为所缘缘是依他性有体法故。不缘心外所执无法。所缘颂云。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此如何成。

  论。见托彼生带彼相故。

  述曰。显具所缘.缘义。若缘本质有法.无法。心内影像定必须有。此既有体见托彼生。即是缘义。然心起时带彼相起名为所缘。带是挟带逼附之义。由具二义与小乘别虽无分别缘真如时无有似境相。而亦挟带真如体起名所缘缘。如自证分。至下第七自当体解。相者是何。所谓体相。真如无遍计所执相名无相。仍有体相。故经言一切诸相共同一相。所谓无相 问眼缘心上所变之色。有别影像不。若有者即应无穷。此是所缘故。若无者正量部心.萨婆多极微亦尔。何理不齐。我色近识可名挟带。定相随故。汝色不然。何得为难。识皆具不。如缘我等岂有相耶。五识亦缘过去识等。如此问答皆至下释。

  问既无极微。大乘识等缘色等时如何缘也。

  论。然识变时至合成一物。

  述曰。自下第二显色顿变非积小义。自申正义。述能成所成根.尘等义。随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变识顿现此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如萨婆多从小至大合成一物。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显扬第五.第十六.第十八皆广解之 此中意说顺世.卫世极微本是常法。所生子微与因量等。仍名为粗。是无常法。子微聚集与量德合方成大量。萨婆多微随何色者。即彼处摄。七极微成微。乃至展转积小成大皆是实有。经部极微体是实有。积成大物。大物是假。实随于假十处所摄。大乘极微法处所摄。然是假法。其色处等形量大者。体是实有。折大成小极微故假。由此识变但随形量若大若小。不从于小以成大也。所言一相是假一相。形假似一。实非是一。不同卫世 间如色等法形表等假。五识缘时为缘假实。若缘长等。即同经部应无缘义。若不缘者如何此中言随大小。

  又如何说长等假色色处所收 答由此义故西方二释。一云五唯缘实。五识唯现量。明了缘自相故。如色处中唯青等实眼识缘之。五识同时意识明了取得长短等故。长等假色色处所摄。若以别根.境相对。长等法处收。唯意缘故。此中所言随大小者。随其显色大小顿变。眼识缘之无大小解。今谈之为大小等也。意识缘之作大小相。非五识能缘作大小解。即是假形。色处既尔。乃至触处亦不缘假。唯缘本实四大为境。不同经部 第二师云。五亦缘假。以能明了照其自相。是处自相。非事自相。亦非自相自相。处者十二处。事者谓青.黄等各各别事。自相自相者。于一青中复有多微一一各别。或多分段各各有别。由如是理故名现量。非言现量皆是实法。无漏亦缘诸假法故。然假有二。一无体假。二相待假。前如忿等。后如悔等。以痴相说。长等但是相待假收。非如青等相待仍实。名之为假。体是有法。无如经部缘假之失。长等有体。依他法故。长等但是青等分位。其实五识得多青等名缘长等。无别缘也。唯意得之。名缘假者。五识亦缘青分位故。故瑜伽论第三卷说。识变色时随小大中 由此长等本识亦变。此甚难解。前解为胜。如对法第一疏。

  问若无极微佛何故说。

  论。为执粗色至实有极微。

  述曰。下第三显极微非有实义。即是为执实法实我是一是常故。佛说极微令其除执。而分折色。非谓有实极微体故佛说之也。然依他故。可说为实成所缘缘故。依所折色说故。然瑜伽论第五十四。由五缘故佛说极微 问如何除折。

  论。诸瑜伽师至假说极微。

  述曰。言瑜伽者名为相应。此有五义故不别翻。一与境相应。不违一切法自性故。二与行相应。谓定惠等行相应也。三与理相应。安非安立二谛理也。四与果相应。能得无上菩提果也。五得果既圆利生救物。赴机应感药病相应。此言瑜伽。法相应称。取与理相应。多说唯以禅定为相应。瑜伽之师即依士释。师有瑜伽名瑜伽师。即有财释。若言瑜祇即观行者。是师之称。以假想惠。非谓实以刀等折之。于粗色相即是所折之色相也。半半破之渐次而折。除粗至细至不可折假说极微。不同小乘体无方分而不可折。

  论。虽此极微至是色边际。

  述曰。以此极微体即是分而体有方。故言极微犹有方分。

  或复分者谓有二义。一方之分。二方即分。粗具二种。细唯后一。方即是分故无有失。若更折之便心相变似虚空现。不作色相现。所折之物即非极微。极微细故。故不可折。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瑜伽说云极微有方无分者。更无细分故不相违。以此微相与空相邻故。诸经论皆说极微是色边际。边际者是穷尽义。过此更折便为非色。然此分别如对法第一瑜伽第三.五十四等说。五十四说。非肉天眼境。唯余三眼境。唯惠折之。非实有故。

  论。由此应知至非极微成。

  述曰。破有对中。此为第二结上明非。

  论。余无对色至定非实色。

  述曰。自下第二破无对色。即法处色。生起下文。此中二量。谓无对色。定非实有。许色所摄故。色种类故。如有对色。前已破讫故得为喻 又量云。或此定非实色。以无对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非实色故。

  论。诸有对色至真实色法。

  述曰。牒有对非结无对非。此五外境或现在。或过去。或现行。或唯种。或通二。如下第三.第八。观所缘论等说。

  论。表无表色岂非实有。

  述曰。自下第三双破有对。及无对也。于中有二。初问。次破。此即初也。此外人问。有对.无对既说为无。表.无表色岂非实有。世尊说有业及戒故下初总非。

  论。此非实有。

  述曰。下别破也。于中有二。初破外计。后外人引经为难。初中有三。一总非。二却诘。三别破。此即初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次却诘也。

  论。且身表色至以何为性。

  述曰。此下第三别破诸部。于中有二。一破表。二例破无表 初中有二。先破身。后破语 先中复二。初破外计。次申正义。破外计中有二。第一总问诸部。言身者积聚义。谓诸根大造色和合差别为体。积聚多色以成身故。或依止义。为众多法所依止故。此义虽通。然唯身根别得总名。表谓表示。色处表色。以表依身故名身表。依身之表。依士释也。此唯假业。若思实身业。动身之业。能动身故。成业论中广释诸部业体。不能烦引。

  论。若言是形至不可得故。

  述曰。下第二别破诸部。于中有二。初破萨婆多实有形。故言非实有。可分析故。如瓶等物。前已破表色处无故。今更破无表。故非实有。以彼长等以相形故成于形色。岂长等是实。相待之时便失相故 外人救曰。此实有性。有别长等极微性故。积集长性微即成长等。短等亦尔。故非表是假。若尔应失微本圆相。或应极微有别长形者。微本圆相。性虽是长而微不长。后此便变为其长等。岂非舍本微圆之相而成长等。若谓不然。应量破云。汝长极微。应无圆相。说是长故。如粗长等色 或积长等微。应不成长等。微圆相故。如显色微 长等极微不可得故。故表是假。宁为实有。

  论。若言是动至无动义故。

  述曰。次破正量部。彼计身业以动为体。如成业论.俱舍十三。别有一物。色等动时能动名身业。今言亦非实有。才生即灭无动义故。非谓才生即灭证非实法。心.心所法亦实有故。彼言动者是长时灭法。如有人行从初发至住。一期之间有此动故。初行名生。中间名住。乃至终尽位时名灭。今言生已即灭无有动义。非生即灭谓一切假。应云汝动生已应灭。有生法故。如心.心所。依论量云。诸法无实动义。才生即灭故。如心.心所。彼心.心所刹那即灭然无动义。

  彼若救云谁言生已即灭。若如即灭可无动义。然此因有随一不成。今为成此即灭因故。

  论。有为法灭不待因故。

  述曰。量云。此动应生已即灭。因云灭不待因故。如心.心所。故知生已即灭 或云。动应刹那灭。有为法故。如铃声等。彼说铃声等是念念灭法故。虽彼自宗色等是有为非念念灭。非极成故无不定过。彼复救言如萨婆多法灭待灭相不待外缘。我部色等灭待外缘及内相因。故不可以不待因为证。有随一故 今复成之。汝灭应不待因。许是灭故。如无为灭 但总言灭不须分别体之与相。若体若相皆应不待。此中总破相及非相。故有法之中须言有为。不然即有少分相符极成之失。

  论。灭若待因应非灭故。

  述曰。汝所执待因之灭应非是灭。以待因故。如生住等 生违于灭灭待因而方灭。灭违于生生应无因而自生。返覆成之。生违于灭生待因而方生。灭违于生不待因而自灭。此破正量。以彼部计展转为救。故论连环展转破之。不尔从下向上成立亦得。先成灭不待因。既成已成有为法刹那灭。既成已成无动。菩萨地中四十六云。灭若有因应更生故。此如生难。谓灭应更生。以待因故。如生。

  彼住等虽待因。然非是灭。又不极成。故非同喻。无不定失。

  论。若言有色至理亦不然。

  述曰。别有一物不是动等。心所引生能动手等说名身业。心等引生。简唇.口等。非心引故。此破日出论者。即经部本师。佛去世后一百年中。北天竺怛叉翅罗国有鸠摩逻多。此言童首。造九百论。时五天竺有五大论师。喻如日出明导世间名日出者。以似于日。亦名譬喻师。或为此师造喻鬘论集诸奇事。名譬喻师。经部之种族。经部以此所说为宗。当时犹未有经部。经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如成业论。彼云。有色非显非形。心所引生能动手等。是身业性。然不是动。理亦不然。总叙计非。

  论。此若是动义如前破。

  述曰。此非彼计。今设徴云。能动手等。体应是动。同正量义。已如前破。

  论。若是动因至不应名表。

  述曰。若非是动是动因者。即应是风大。风大能动故。量云。汝身业。应即风界。许体是色能动因故。如风大等 设许是风不应名表无表示故。如水火等。

  论。又触不应通善恶性。

  述曰。汝执此风设许有表。即通善恶。触法不应通善恶故。风非表业。触处摄故。如火.水等 若无此物手等不能动。外草木等无此动因。云何能动。风定非此。非善恶故。如水等。若许风有善恶者。不然。触入摄故。如水等。

  论。非显香味至定非实有。

  述曰。汝此表色。亦非是显.及与香.味。无表示故。如触应知。复有香积世界之香虽有表示。即非此土。亦非彼许。此以音声为佛事故。然彼不许香是表故 第二解云。又彼非表。但闻香时而自悟道。岂是由香表有善恶。此如见佛显色即念佛等。触物知善恶。岂以显等为表也。第三结云。故身表业定非实有。然今后解虽违下论破名等文。设为此解答外无爽。

  外人问曰。何名身表。

  论。然心为因至假名身表。

  述曰。此述正义。大乘五尘皆无记性。然余处言色.声二处通善.恶者。一为随顺小乘等说。二为表示内心等说。实非善.恶。由加行心为等起因。显随心之善恶。简余香等扶根诸尘故。令内念念识之所变生灭之身。往趣余处表示心故。假名善恶说为身业 言识变者。简萨婆多等。生灭相续。简正量部等 似有动作。简譬喻师等 表示心故。显其表义。此非业体表示其心。故名表业。香等无表示。不可名表。此上总破实身业已。

  论。语表亦非实有声性。

  述曰。此下第二破语业也。初破外执。次述正义。此即总非。大乘解云。假语业者。语谓语言。音声为性。语体即业。名为语业。持业释也。此能表了所欲说义故名为语表。故名语也 或复语者字等所依。由带字等能诠表故名之为语。实业即思。发语之业。亦依士释。

  论。一刹那声无诠表故。

  述曰。此破一切有部。就彼宗除佛余一刹那声不能诠故。又以理徴。设汝说佛一刹那声。亦不能实诠。如汝说极微大。于大乘者以粗心故缘之不着。如我极细一刹那声。汝宗不能有所诠表。故今总非。设就量云。语中汝除佛一刹那声。应许有实表业。以是有情语声摄故。如佛一念语 今既说除佛一切声一念无表明非实表。一念实声不能诠故。又佛一念声言实能诠表。但汝自言。余人不了。故不能诠 此违自义。大乘之中岂不许佛一念能诠。今诤是假。故宗法言有实表业。以简过失。乃不违宗。若说假时我亦许故。又言。汝佛一刹那声。无实诠表。许声性故。如所余声 此遮实诠。无违宗失。

  论。多念相续便非实故。

  述曰。第二因破。或应此语多刹那声是实能诠者。理亦不然。多念相续便非实故。量云。多念语声。应不实能诠表。多念相续声故。如风铃等 或因云。语声性故。如一念声。一念声诠。前已破故。得为喻也。

  论。外有对色前已破故。

  述曰。此中约前破有对色故今破之。量云。汝多念身表语声。应是假法。合多成故。如瓶衣等。又外有对色前已破讫。明声表业亦非实有。为量如前。

  论。然因心故至于理无违。

  述曰。此述正义。文相易知 言因心者。简唇.口等。此时虽动然非语业。非因心故。心本不欲发于此故 识变者。简经部。似声者。简萨婆多等。生灭相续。简声论者。彼计常故。

  似有表示。简一切宗。彼皆实表故。

  论。表既实无无表宁实。

  述曰。第二例破无表亦无。于中有二。初破外执。次申正义。此破执也。汝无表色。亦非实有。色所摄故。如有对色 前已破得为喻 又汝无对色。应非实色。许无对故。如心.心所。若大众.法密部。别立无表色。谓身勇。身精进。若心勇等心所摄。上座胸中色物亦法处摄。今例破之。

  论。然依思愿至理亦无违。

  述曰。第二申正义也。此解无表如成业论末。已下大精稍有差别。谓依思是定道戒。愿谓散无表。或思起愿作善恶多小时节分限。或由异思。或由异缘未起已来。所造善恶时节分限。于此思上假立无表。此即总言。然中有别。

  论。谓此或依至增长位立。

  述曰。此无表色略有二种。一散无表。即是依发殊胜身.语善恶思种子增长之位名为无表。依谓所依。显假依实。殊胜思者。简下中思不发无表。身语者。显色义。发善恶者。显性非无记。恶者。不律仪业 增长位者。简前及后。谓加行时种未增长。及后舍已种不增长。今有善恶戒时。种子增长刹那刹那七支倍倍即是种子念念体多。由现无依诸福业事。施主远处心虽不缘。受者用时。施主要期缘今具故。种子增长增长福业。故受戒时。第三羯磨虽住无心。由前邀期缘今时具。种子虽无现行熏习。亦得念念体性倍增。即作白前从僧乞戒时心所发故。阇梨作白以后。其受戒者或无心故。犹如遣使作杀生等。若新熏种念念种子体新倍生上立无表。若本有种。体虽不增而功能倍。若新旧合用者。唯取新熏种倍倍生时用增上说。不用本有。力不及新故。初熏种时旧亦生种。今所立无表。唯依新熏上立也 然此新熏亦唯用增。而体不增为胜。既无现行如何种起。又定道戒体不增用增。此何故尔。此解为胜。约此祈愿思种子上。假立散无表色也 又思种子者。显所依体而非现行。发身语者。简意业。不发身.语者是意业故。又远近二思名为意业。非第三思正发业者。今言正发简初二思。又简远近及与刹那。第三思是近因等起。故说发言 又解此思为色所以发身.语善色故。或止身.语恶色故。显扬论说。诸律仪色依不现行法建立色性。此中善戒言发身.语者。彼说决定得色名因。定.道合说。此显差别。定.道不发业故。

  论。或依定中至故是假有。

  述曰。此中二无表。谓依定中止身.语恶现行思上立定.道戒。不约种子。此名随心转。故现行思可尔种子不尔。故止身语恶者。解名为色所由 问定戒可尔。道共戒若现思者。即八道支正语.业.命以何为体 彼皆表故以现思为体 岂一现思亦表无表 彼非是表但名无表 又虽发身.语。而非表无表。如发身.语思 又望不同。通于二义通表无表不尔八地已上菩萨。及如来身。应无表业等。又此唯用念念增长而体不增。非一刹那有二思并故。故知别脱用此解胜 问曰别解脱种上立无表可尔。以无表示他故。何故定道戒。遂现行上立仍名无表耶。此应是意表 答曰不然。此亦不能表示他故 问曰若尔即散意识现行思应名无表。此亦不能表示他故 答曰此定等中别有殊胜止身.语恶。先有祈愿别脱类故。不发善身语。于现思上假名定道无表。随心转故。散意不然。既非殊胜止身.语恶。及无祈愿等故不名无表。散意殊胜祈愿。即是别脱表戒。从他受得。缘外身.语与此不同。此大乘一支二支乃至多支皆发无表。祈愿胜故。尽形祈故。此意表业现行者名表。然无无表。如瑜伽第五十三.并枢要.及别抄等 然今应说二种无表何大种造等。如五十四.及六十六等解。及如下第七卷抄解。三业无表皆假所以。如佛地第四.成业等解。定共戒与道共戒应明宽狭。此中言定中通明道者。明无漏戒亦名定戒。

  论。世尊经中至岂不违经。

  述曰。即第二段外引经难。初问。次答。此初问也。

  论。不拨为无但言非色。

  述曰。此总答。下别显。

  若尔何者名身.语业。

  论。能动身思至说名意业。

  述曰。下文有二。一出体。二释名。近意之业。意相应业。名意业。邻近释。依意之业。依士释。此言三种思中第三思正发身.语者。是身.语业体也。前二审虑.决定思。与意俱故。作动意故。名意业。五十三云。不发身.语思名意表业。自有表知故。此二种思是发身.语远近加行。动发胜思正发身.语。是三差别 问曰若发身.语思是身.语业。表无表中何者所摄。如言色.声假名表业。思种假名无表。此现行思名为何法 答曰此正业体。而非表无表。不示他故非表。自表知故非无表。又不恒续故。以色例表假实相徴如理思择 由此应作四句分别。有唯名无表非表。谓别脱无表。有唯表非无表。谓散身.语。有亦表亦无表。谓定.道思。瑜伽说。意思自表知故亦名为表。即八地以去观中意俱思通二义故。有是业非表无表。谓身.语业思。

  问曰何故名业及道。

  论。起身语思至亦名为道。

  述曰。此第三发身.语思有所造作。谓于境转造作于心。复能发身.语故名为业。道有二义。一者是前审.决二思所游履故。谓第三思。为前二思所游履故。即是所缘所引发义。如身.语是思所游等。二者或通生当来苦乐异熟故亦名道。思道名亦亦于业也。非唯名业。亦名道故 又亦身.语二。非唯身.语名道。思但名业。即是身.语亦得名业。思亦名道。道者依止义。依之进趣生当果故。十业道中前七之思。为后三种业所履故。意业能生当异熟故。是其道义。

  论。故前七业道亦思为自性。

  述曰。非但意业以思为体。身.语二业体复是思。故论言亦 又业道实体唯思是也。假名业道通身.语二。以实思业亦二假道。故论言亦。

  论。或身语表至说名业道。

  述曰。前解思业名为业道。此下第二正解身.语名业道义。思所造作。非能造作故。如文可知。

  论。由此应知至变似色生。

  述曰。自下第三此总结非。申正义也。

  论。不相应行亦非实有。

  述曰。自下第二破不相应。于中有二。初总破诸部。后别破异计。初中复三。一总非。二却诘。三量斥。此即初也。不相应者。简非色.心.及诸心所。不相似故。行简无为。

  论。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诘也。

  论。得非得等至体相可得。

  述曰。下以量斥于中有三。初难实有。别举体相及作用因。二合难体用。三别难实有 初中有三。一举有法及难体因。二举难用因。三显其宗法以结于假。此即初也 得非得等。是有法。下文云定非实有。法也。此初量云。得非得等。定非实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现比二量有体可得故。如毕竟无 俱舍云。非如色等现量可得。非如眼根等比量所得。既不如色等。故异色等无别体用。其无为等即色等性。举色.心等。以显无为如色.心等现可得故。无不定失。又择灭等非此所许。亦无不定。

  论。非异色心至作用可得。

  述曰。此难作用。其因有别。谓非异色.心.及心所等。现比二量作用可得故。宗.喻同前。真如与心等非一向异。亦无过失。

  论。由此定知至分位假立。

  述曰。举其宗法结归假也。至下当知。

  论。此定非异至许蕴摄故。

  述曰。即第二段合难体.用。此者即不相应法也。量云。此不相应。定非异于色.心.心所有实体用。许蕴摄故。如色.心等 其真如等与色等不一不异。不同彼宗不相应行一向有异。无不定失。又非蕴摄。即成异品。况非一向异于色.心等也。许言简过准上应知。

  论。或心心所至定非实有。

  述曰。下第三段别难实有。有二比量。此第一也。有法同前。故文不说。谓不相应行。定非实有。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如毕竟无 毕竟无者。即龟毛等。瑜伽思惠地有四种无。此即彼一。前言异等。真如与心等不一不异。故因不举无为。今言实有。为宗法。故举无为也。简不定失。

  论。或余实法至非实有体。

  述曰。有法如前。此中假法。共许瓶等。不共许忿等。今但总言。汝不相应行。定非实有。除假以外许余实法所不摄故。如余假法 此中余言。显色心等所不摄也。不言许者随一不成。文外量云。汝不相应行名。非有此实体。此余心等所不摄故。如瓶.忿等。显扬十八具广破此。不繁广引。

  论。且彼如何至有实体用。

  述曰。下别破异计。于中有三。初破本萨婆多等说十四不相应者。第二破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化地部计。第三例破成实论师无表戒等。正量部等所说不失增长。正理论师所立和合性等 初破本萨婆多十四不相应中有六段。一破得.非得。二破同分。三破命根。四破二无心定.及无想异熟。五破四相。六破名.句.文身 于中一一皆有四文。一问外人说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三以理教难。四申成正义。此即初也。杂心等说异生性狭。退不成就等无处摄故。俱舍立非得不说异生性。即非得摄故。以成不成相返而立故对问也 文言且者。显简持义 又言异者。显不离义。彼宗亦说不离色等别住有体色等俱故。

  论。契经说故至十无学法。

  述曰。外人引有之教理也。此显异生圣者俱有得经。

  补特伽罗。数取趣也。即诸异生 十无学法者。一无学正见。二正思惟。三正语。四正业。五正命。六正精进。七正念。八正定。九正解脱。十正智。此十法义如别章说。

  论。又说异生至不成就烦恼。

  述曰。此显异生圣者俱有。不成就异生等言。至下当释。此且引经证得等有。

  论。成不成言显得非得。

  述曰。结经证有。

  论。经不说此至为证不成。

  述曰。以教理难也。先皆总非。次方申难。此总非也。经说成不成。不别说言异色等有。故非成证。

  论。亦说轮王至他身非情。

  述曰。下文有二。先难得已。后例非得 破得中有二。初以教为齐责。后教外别生徴 初中有四。第一以教为齐责 七宝者。一象宝。二马宝。三主兵臣。四主藏臣。五女宝。六珠。七轮。此中前五他身有情。后二非情。此七宝义如别章说。既言轮王成就此七宝。岂成他身及非情也。彼宗不许成他.非情故。

  论。若谓于宝至假说成就。

  述曰。第二难宝假成。谓彼救言。轮王于宝有自在用。随欲转故假名成就。非谓有得同善恶等。

  论。于善恶法至而执实得。

  述曰。何故于宝即假说成非实有得。异生成就善恶诸法言有实得。量云。汝宗七宝。应有实得得。契经说有成就言故。如善恶等 汝善恶法。应无实得得。契经说有成就言故。如七宝等 又量云。善恶等法。应自在故名成就。经有成就言故。如七宝等 此就他说。

  第三例宝唯现。彼复救言。

  论。若谓七宝至可假说成。

  述曰。此牒彼计。七宝现在。可说自在名为成就。善恶之法理则不然。非必皆唯现在有故。

  次论主难。

  论。宁知所成至理非有故。

  述曰。宁知善恶离现在有。离现之法非我许有。故今言现者。无为亦是现。今即有故。又现者现在。现在外皆非有。择灭等亦尔。而我真如与现在法不即不离。不可离现而说有故。故知唯有现在之法。即可自在故名成就。离现实法理非有故。故知决定不成过.未。而我真如不说实得得。而智证之故假说无妨。择.非择灭我无别体。亦非此证。

  第四破外伏难。外人问曰。若无得者。未得.者未得已失。及无为法应永不成。

  论。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述曰。未得.已失现行之法。现在必有善.恶.无记诸法种子。后得生故。于现种子假名成就。已得真如者。有无漏种。须即缘故。

  善种等言。摄恶.无记。及真如智。更无过失。

  论。又得于法有何胜用。

  述曰。自下第二教外别生徴。于中有二。初总。后别。今总问彼。又此得等于所得法有何胜用。

  论。若言能起。

  述曰。毗婆沙中虽有二说。得于所得能起不失。婆沙本意取不失因。生能起法。非得能故。下难有二。此外人言能起诸法。起者生也。即生彼法义。

  论。应起无为。

  述曰。论主难云。应起无为。以有得故。如有为等。

  论。一切非情应永不起。

  述曰。一切非情即外具等。应永不起。以无得起故。如龟毛等 彼宗不许外法非情有得得故。过去.未来已成就法应恒常起。以有得故。如现得法。

  论。未得已失应永不生。

  述曰。一切未得应永不生。已失之法更不应生。此中通说。未得之法及易界地等已舍之法。应永不生。无能生得故。如龟毛等。

  论。若俱生得为因起者。

  述曰。此设彼救。未得已失之法现虽无得。彼皆许有俱生得故后时能起。以俱生得为能起因故。今牒之云若尔者。

  次论主难。

  论。所执二生便为无用。

  述曰。诸有为相应无用故。有俱生因及前后得故。此中所说大小二生更何所用。汝宗有情数法二生。应无用。许有能得故。如无为法。

  论。又具善恶至应顿现前。

  述曰。若法由有前后得等皆能生者。应一切时顿生三性。得恒有故。量云。汝善心起时余所未起善恶等法现有得者。并应亦起。以有能生得故。如现起善法 更互为量准此应知 彼复救云若虽有得。无所余因可和合故不俱起者。

  论。若待余因得便无用。

  述曰。所待之余自能生故。以前破文俱舍等有。

  彼复救云。

  论。若待于法至成就彼故。

  述曰。此牒彼计。若无得者不成就彼。正理师救。

  次论主难。

  论。诸可成法至实不可得。

  述曰。即是现在及真如等。皆不离有情。何须得成就。过.未无法。前已论故更不须成。离有情者实不可得。

  论。故得于法俱为无用。

  述曰。不离有情法。若离有情法。俱为无用。前何须故。后即无故。又得于法为因能起。或不失因。以理推徴。俱无用也 此中离言有二。一内有情数法名不离法。外无情法名离有情法。初可说有得。后不可说有得。二云识所变不离有情法。即非情法亦不离有情。无法名离有情法。初说有得后即无得。亦通非情说有得也。既说轮王成就七宝。亦得说成他身非情。故通取得他非情胜。又现行成就即一切法。非情现行宁即非也。故后解胜。

  论。得实无故非得亦无。

  述曰。以得无实故非得亦无。得有用而尚无。非得无用如何有。非得非有。得与非得相返立故。如得。

  论。然依有情至三种成就。

  述曰。申正义有二。初明得。后明非得也。然外非情。他身。过.未。皆非可成。然以轮王成七宝故亦许。大乘于他.非情许建立得。可有受用者许成就故。准下第二成他根不成以为二说。此言可成。谓五种姓互所无者名不可成。即自身中所有种子。及现行中可受用者。他身.非情名可成法。依此等上立成就.得。然今大乘都无文解得.成就别。准理及教。实体无别。如瑜伽论五十二说。云何得.获.成就。谓若略说生缘.摄受.增盛之因说名为得。彼复说言。当知此得略有三种一种子成就等 故得.成就二无差别。

  依何分位立成就也。

  论。一种子成就至三现行成就。

  述曰。五十二说。若所有染污法。诸无记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现行者。染法未为奢摩他伏。无记未为圣道永害。生得未为邪见损伏。如是名为种子成就。此等未损。行与不行皆名成就。故瑜伽言。于引发缘势力自在假立为得。即是一切见.修烦恼。三无记法任运起者。及生得善所有种子。皆此成就。从无始来此等种子数修习故。然五十六。对法第五。说种子成。如生欲界未离欲染。此诸烦恼及随烦恼名为成就。若离此地欲亦名不成就。彼依有体及与损害能生现行作用力故名成不成就。瑜伽唯约未为损伏能生用说。无不成就。亦不相违。对法论等。不说任运一分无记是种子成。生得善中文亦略也。然准彼论。自在成就言一分无记。其种子成就。理亦摄余一分无记。其生得善与瑜伽同。然准对法。亦应如彼烦恼。理说通成不成。以在他界不起他界生得善故。唯说成就同于瑜伽。以瑜伽中但依染法能生用说。其能治道说奢摩他。不说无漏道。以对法中。通说染体及用未灭名为成就。通无漏道名为能治。对法文尽。瑜伽少分。故知二论各据一义。此种成就唯取种子。如瑜伽说。对法论中但约染法。有体无体有用无用。名成.不成。生得有用名为成就。亦不说现行名种子成就。今依对法依体用有名成。约体用无名不成者。且依用说。如欲界染法为奢摩他伏。第七识中一向成。六识中名成不成。六识之中见道一向成。修道名成不成。修道中我见等不伏名成。贪.嗔等伏名不成。已伏者作用无名不成。未伏作用有名成。若无漏道。依染种体名成不成。义亦有别。离欲界染见道门者。一向不成。已断故。修道通成不成。修道中第七识一向成。金刚心方断故。六识一向不成。此依我见等离欲断说。不尔即通成及不成。其无记法。若有圣道望断缚。名成不成亦得。望体成佛名不成。不尔名成。若生得善法。有依用名成不成。未为邪见伏。生在此地名成。若邪见伏不生之地名不成。若依体说。若已成佛名不成。已舍故。若未成佛恒名成。对法中染法。有体及用名成不成。说有无漏对治道故。瑜伽唯有作用名成不成。以增盛种子方名得故。无记.生得善。唯瑜伽有约损用名成不成。无记体者。应互相准作成不成 自在成就者。瑜伽论说。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无记。增盛种子名自在成。由加行力方得自在。又成此时名自在者。故说此等名自在成。对法论说。加行善法。谓世出世一切功德一分无记。谓工巧处变化心等。等言为显摄威仪心极串习者。唯除生得无记之法。若准对法染污等法说。其加行善等。若体若用。亦有成不成者。如断善根用不成。成佛之时体不成。有漏者已舍故。无记亦有用成及不成。离缚等故。若望成佛亦有体不成者。其无漏种亦尔。用有成不成。谓得胜舍劣。及退失现法乐住等名不成。已生现行者名成。有未起无漏现行位名不成。后起现位名成。其体亦有成不成。无种姓名不成。有者名成。有三乘决定所有姓名成。互所无名不成 现行成就者。对法等说。诸蕴处界。若善.不善.无记现行。名现行成就。种若断损。现行亦不成就。现起时必名成。不起位名不成。前二唯种。此唯现行。三种成就皆通有漏。若无漏法唯后二种。若大乘位伏断有异。如枢要说 问何故种分为二。现唯立一 答以种隐而难知离之为二。现行显而易了合而为一 又影显故。

  论。翻此假立不成就名。

  述曰。此显非得翻得而立非别有体。断体断善不成等皆此中摄。然今辨得聊以义门。一辨依处。今者通说依他.非情。自心变似皆自种子之所生起。通成他身。及非情法。不同小乘心外取法故。二辨差别直申正义。恐理不明。聊相对辨。萨婆多得依三种别。一属所得谓有为得。二属能得道。谓择灭得。通有无漏。三属所依。谓非择得。属所依众同分也 今者大乘有为法得定属所得。择灭之得亦定属道。然唯无漏 非择灭得略有三种。一属道。谓六行伏惑所得无为。非是择灭。不断种故。不属所依。世道得故。二属所依。所依谓第八识。如毕竟得非择灭法。及佛身中邪理不生等。三属种子。暂缘阙法。有种子在不属所依故 或即属所依。种子即本识故。非心缘证。亦不属道。故但属种。然通有漏及无漏法。三性别等如对法说 所非得法亦通一切。即前一切种子缘阙不生名非得故。非得唯有属于所依。通有无漏。或属种子。暂非得故。种犹有故。亦有义门。与小乘别。如余记说。不能繁述 所成就有三。所不成就亦尔。前说不成即三非得。

  论。此类虽多至名异生性。

  述曰。五十二说三界见所断种子。唯未永害量名异生性。即通二障不善.无记二法之上假施设之。异生性者。或五四蕴成有情法。性唯染污。异生之性名异生性故。异有二义。一别异名异。谓圣唯生人天趣。此通五趣故。又变异名异。此转变为邪见等故。生谓生类。异圣人之生类名为异生。生者是总。性者是别。异生之性。并依主释。以变异名异。圣非异生。又如婆沙广解名字。

  论。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述曰。释其所以。唯依见断种子上立。此有四种。一无种姓。乃至第四如来种姓之所随逐。随所有姓二障种子即建立之。不唯约能障上立。无种姓人无别障故。应言未得见道二障上立。二乘断一分。名一分圣。俱句摄故。此等诸门及释难。如下第九十障中解。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同分。

  述曰。初问有由。次彼部答。

  论。契经说故至乃至广说。

  述曰。外人引经。

  次论主非。

  论。此经不说至为证不成。

  述曰。经明不说别有自体。即依色.心之上说天人同分。故证不成。

  论。若同智言至知实有者。

  述曰。下有三难。初内外相同难。此牒外救。若无别实众同分者。即缘界.趣。及四生等。同言同智应不得生。以无能同相似法故。无不生心。要缘有故。

  论。则草木等应有同分。

  述曰。论主难云。则草木缘之。亦起同言同智。应别有同分。草等既无。人等应不有。量云。汝宗草等。应有别同分。起同言.智故。许如人天等 又应天人等。无别实同分。起同言智故。如草木等 有何所以不许彼有耶 彼若救言。如趣生体唯内有情有。而外无情无。同分类应尔。非外皆应有。若六足.对法文无法同分。唯俱舍.顺正理师立 今难俱舍等曰。趣等唯业果。外法可言无。同分许非唯业果。何妨外法有同分。如异熟色外法可无。若等流色外非不有。若言外法无乐欲故即无同分。无乐欲故应无生等。若言有为法故有生等者。即相似法故应有同分。若言同分乐欲之因。同分无故亦无乐欲。乐欲无故亦无同分。应唯说有有情同分。应不与一切相似法为因。又趣是趣向。外法可非趣。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如趣外法无。相似法上有同分故。此难古萨婆多师。更有余难准生为之 又汝自言起言.智故有此同分。即外法非无。前后虽欲分疏。实为难解也。故此同分应亦非情有。此设外救出自论文。复为徴逐文外意也。请审详之。

  论。又于同分至有别同分。

  述曰。此下第二能所无差难。若以于法起同言.智。便别有体者。同分亦起同言.智。应别有同分。彼说同分更无同分。此相似法云何乃然。量中翻覆皆应准知。然彼救言。如所造是色为四大种所造。大种虽是色。更非他所造。同分亦然。体为能同不假他同。此义失宗。若以造故名为色。四大无能造。故可名非色。但以变碍名为色。何得如同分。相似法上有同分故 又不然。大种有胜功能。称大而是种。更无大故。不为他所造。同分更无有胜能。然体既非一。复起同言.智。与法既不殊。何为无同分 又体是能同故。更无别同分。亦应体是能生故。更无别物生。生体是能生。更为生所生。同分是同他。更应为他同。汝以大大返徴。我以生生却逐。设欲翻其胜论尚自难知。何况许有同分实。而自坠耳。

  论。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述曰。彼同分既无同分不尔。此法何为许然有。

  论。若谓为因至知实有者。

  述曰。下第三宿因非假难。此牒正理师救。由同分为因。起同事同欲故。

  论。理亦不然至有实同分。

  述曰。若尔即应唯与事业及欲同为同分。不与眼等色.声.触等相似法为其同分。若许事.欲外亦与为因。但内相似皆有因者。即应外法色等相似应类亦有同分。量云。汝外相似色处法上。应有同分。色处摄故。如内色处 如此徴逐亦顺其理。又以理说。无始宿习为因。于今事业起同事.欲。何要别执有实同分。

  论。然依有情至假立同分。

  述曰。申正义也。众者种类义。如婆罗门等。同是一义。同是一婆罗门故。分者相似义。同虽通能所。今属能同。众之同分。依士释也。不同小乘。彼别有体。分是因义。众同之分故。今则不然。不在外法内外异故 然大论等中。唯趣生上立彼同分。诸论不说外法之上亦立同分。以理而言外有亦好。教中且说胜所依处。非外无也。俱舍.经部然即许之。设立外法有。亦无过失。今且依有情内法上立。如对法抄。及枢要说。

  次第三破命根。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命根。

  述曰。此问外人。

  论。契经说故至说名为寿。

  述曰。萨婆多师等引经为证。即诸论云寿.暖及与识。三法舍身时颂。应知命根说名为寿。命根解释虽多。正义唯在于此。命谓色心不断。是命之根 或命者第八识。以情为命也。

  论。此经不说至为证不成。

  述曰。此论主责。非说异色等有实体故。非证实有。

  论。又先已成至无别命根。

  述曰。此即第一离识无别难。汝说命根。非离于识实有。寿.暖.及识三法摄故。如暖 暖是色法。前破色中说不离识故今为喻。不尔喻中所立不成。此中色不离识言。即通总别。总取一切色为喻亦得。别取暖为喻亦得。故不别言暖。恐失总故。

  论。又若命根至非实命根。

  述曰。此中第二如受非根难。量云。汝所言命根。非实命根。许异识实有故。如受.想等 自命根假无违宗失。萨婆多师以命能持身。唯业能持命 如经部等无命根者。不然。即入无心定无物持身。及无色界生。起不同分心。无漏心等。便非彼趣。无假命根所依等故。萨婆多以命能持故。即无前过者。今立量云。又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 以众同分前已破故无不定过。又不尔者并取同分及命根皆不能持。和合名宗。又入无心定时既令无心。如何有命。量云。汝入无心定等时。应无实命根。此中等言等取无想异熟。彼睡眠.闷绝二位并有心故。但等一也。以无心故。如死尸等。或树木等。故知无心定等中定识不离故是有情数。有情数为比量如下文可知。又命根须何法持。即言是业。若尔此业足持果法。何假命根。量云。除命根外余异熟法。应实命根不能持之唯业能持。宗也。业所招故。因如汝命根。喻。若言以暖.识间断故不然者。更立量云。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等。又对经部师。眼等不能持种。入无色时舍故。阿赖耶识入无心时不舍。能持种等。不可为例。

  论。若尔如何经说三法。

  述曰。下文第三假为他诘难。于中有六。外人云。若言寿体即识性故。经言三法。

  三法者何。

  论。义别说三如四正断。

  述曰。此论主答。但是一识义别说三。谓阿赖耶识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暖。此识之种名寿。以能持识故。现行识是识。故言三法义别说之。非谓别有体性。是则身舍暖时。有余二不舍。如无色界生。余二舍时暖必随舍。故言三法舍身时等。然今此三约义别说。但是一体。如四正断。四正断约已生未生善恶二法义别说四。体但是一精进数也。

  论。住无心位寿暖应无。

  述曰。此外人云。若寿.暖体即是识者。入无心位识已舍故寿暖应无。

  论。岂不经说识不离身。

  述曰。此论主答。识不离身。明亦有余二。非我宗中许无心定而无有识。

  论。既尔如何名无心位。

  述曰。此外人问。

  论。彼灭转识非阿赖耶。

  述曰。此论主答。言无心者。彼灭或六或七转识。非阿赖耶。此恒有故。所以有暖.寿。

  外人问曰。何知此位有此识也。

  论。有此识因后当广说。

  述曰。下第三卷自广说也。正理师云。若无命根谁为界.趣.生之体。于无色界起不同分心。及无漏心。于下二界入无心定。谁能持身。识.暖不恒故。入无心位寿.暖有。三是一体亦有识。入无色位色皆无。三体既一应有暖 无色厌暖色。有识即无暖。无心不厌于细心。所以亦有识。其义应思。

  论。此识足为至有实命根。

  述曰。遍简色及五识。不遍三界故。恒续简第六识。异熟简第七。此阿赖耶识足为界.趣.生体。是遍三界一切位中。及不断。恒相续。复是引业。真异熟果。余法虽亦属界.趣.生。非真异熟。故汝无劳别执有实命根。界虽亦通余法。此是真实界体故也。

  外人问曰。前言识种即是命根。何义名根。

  论。然依亲生至假立命根。

  述曰。此中义意。但依本识自体分种。今论主言。依者显体是假依实上立。依谓所依。亲者即简异熟因。虽生此识是增上缘。非亲生故。此中据名言种为因缘。亲生此识种子者是。言生者简名言之种身中。极多非业所牵。不能亲为因缘生于今识。今取生者简去不生。言此者简亲生余识种子。言识者简相应法种。唯取识种故。言种者简现行。不取第八现行为命根故。彼所简者皆非命根。今取亲生之名言种上。由先世业所引持身之差别功能。令色心等住时决定。依此功能说名命根。非取生现行识义。以此种子为业力故。有持一期之身功能差别令得决定。若此种子无此功能。身便烂坏。阿赖耶识现行。由此种故。能缘及住持于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种正能持于现行之识。若不尔者。现行之识应不得有。及无能持余根等法 由此功能故识持于身。现行由种力故生。及缘持法。不名命根。非根本故。由种生故。此种不由现行有故。种为诸法之根本故。如决择二十二根中命根无所属 若取现识为根。即定属意。何故云无属。先业所引种上别功能为命根故。是此中意 然显扬第一等。言六处住时决定假立命者。即第六意处是。此本识种子故。如无始法尔六处相续言。唯取第六处 又是现行。识所持故。从所持说能持种业名命根。命根所持。体非命根。令六处住时决定故。故种为命根。余现行色心等非命根。不恒续故。非业所引故。然业正牵时。唯牵此种子。种子方能生现行。非谓现行名命根。故唯种是根 又解云。此识种子者。谓五根是本识之相分。相分不离识故。总名此识种子。然功能虽是一体。是色及心差别故。唯言此识。此中见.相种子同体之义。取六处种子皆命根体 虽知二解。或本识种。或六处种子。六处种子中五处或时中断。而本识独在不名为死。取五根种者。即应有死。以于中间无功能故 或命根三界有差别故 或命根应非一。以种子非一故。虽复释言见.相同种。既五根种即本识种。与前解何别。俱唯一种子体故。若相.见别种。此如何通。有多过故。前解为胜。亦顺正理。如下第八增上缘中。亦唯取本识种子故。此通无漏。佛亦有故。

  次第四破无心定等及果。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自性。

  述曰。论主问彼实有所由。

  论。若无实性至令不现起。

  述曰。此外人答出其有理。非但经说。且于三位中心等不起。若无别实法遮心等不生心等。如何能暂不起。

  论。若无心位至名无心定。

  述曰。下有二难。此为厌色齐心难。论主将难先牒彼义。但言入定唯牒其定。不牒其果。例同破也。若入此二无心之位。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心名无心定者。

  次下正难。

  论。应无色时至此云何然。

  述曰。应入无色之时。亦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色名无色定。彼既不尔此云何然。厌心之时。有别非色非心来碍心。厌色之位。亦应有别非心非色来碍色。厌色之位入无色。无别非色非心来碍色。厌心之时入无心。宁别非色非心来碍心。无色既唯有心。无心应唯有色 二外人难曰。厌心入无心。不许别法碍。即令厌色入无色亦有别法遮。汝大乘厌色入无色。无色即非是色种。厌心入无心。无心应非是心种。厌心入无心。无心即心种。厌色入无色。无色应色种。然彼无色即非色种。故亦无心即非心种 三论主云。色法唯所厌。无色非色种心法亦能厌。无心故心种。即是色法非能厌。无色非色种。设令色法亦能厌。无色不妨是色种。四外曰。我亦应然。心法通能厌。别有非色非心来碍心。色法唯所厌。无别非心非色来碍色。五论主云。心法亦能厌。别有非色非心来碍心。色法唯所厌。唯应有色来碍色。色法非能厌。不许非色非心来碍色。心法即能厌。唯应心种来碍心。我义心法通能厌。即说心法名无色。色法唯所厌。故说心种名无心。即是心法通能厌。唯有心种名无心。色法唯所厌。唯有心法名无色。此中翻覆子细逐徴。论文虽复不论。讲者应须审悉。不尔此文即为自害。

  论。又遮碍心至假亦能遮。

  述曰。此为第二假遮非实难 堤谓堤堰。塘谓㘭塘。此中意者。谓萨婆多极微是实。和合色是假。如瓶等及堤塘。既是和合假法能遮。极微实法乃不能遮。不和合故。假法遮物此极成法。今引为喻。今明假法亦能碍心不须实法。如堤塘等。然俱舍云如堰江河等者。此引有别法为碍。非谓假实为喻。

  次大乘中自出己义。

  论。谓修定时至遮心心所。

  述曰。此申正义。谓修定时。于定加行厌患有漏无漏粗动心.心所故。无想六。灭定七。无想有漏。灭定无漏。无想厌如病等。灭定止息想。俱为劳虑故厌患。发胜期愿云。我欲或一日。乃至七日。或一劫。或一劫余无心。遮心.心所。

  论。令心心所渐细渐微。

  述曰。遂厌此心。令心.心所渐细渐微。此犹远加行也。

  论。微微心时至厌心等种。

  述曰。正欲入定至微微心时。即是末后邻次于定前刹那心。熏异熟识成极增上厌心种子。以前诸位虽熏成种。犹中下品。未名为定。

  论。由此损伏至假立二定。

  述曰。由是增上厌心种子。余粗动心等。于后念以去暂不现行。依此一期无心分位假立二定。此二定种无想有漏。灭尽无漏 此说因位初入灭定。非久串习。故说灭心定前厌患种为定体。

  论。此种善故定亦名善。

  述曰。即以厌心功能种子为定体性。故定是善。此则二定加行门别。对法第二。显扬第一。瑜伽第五十二.五十六等广说。及彼抄会。又此论第七卷自广解。

  论。无想定前至假立无想。

  述曰。下明定果。即是微微心等诸明了心。求无想果。将此果以为涅槃。所熏成种。此是增上微微心是 招彼异熟。即招阿赖耶识。依此本识余粗动六转识想等不行。于此无心分位假立无想异熟 此言虽总。而意欲说明了心时。种子招总异熟。无心以去厌心种子。招别无想异熟。论种子体。是一种子通招总别。若据其位前后有殊。有心无心二果别故 又解微微心以前。明了故招总果。微微心细所熏成种感别果。二种种子各招一果。亦不相违。微微心种转为无想定等故 前解为胜 今解即是彼地六识中善染等心不行位建立此体。如许无心唯依本识。即依本识上立此无心。无心实非异熟。亲依异熟立。得异熟名。故论云不恒行心.心所灭。不简何性心。然瑜伽五十三云唯约生得心心所灭立此异熟者。即善等恒行心。生便即得故名生得。非谓异熟生得无记心。或种依本识。是生得无记性。与本识同性故名生得。此相传解违下第七。然不顺理。又解第六异熟舍受生得无记心灭种子上立。即是依本识。而生得粗动想等灭故。建立此异熟。此师为正。诸论皆说生有初心定无覆故。如下第七 第六识何时灭。此有二义。如下第七卷中广说自有三师。

  论。依异熟立至亦非实有。

  述曰。此无想天非真异熟。是异熟生。诸论说名无想异熟者。依真第八异熟识生得种立故名异熟。非是总报真实异熟。如言从异熟所生名异熟生故 无想异熟。及二无心定亦非实有。总结非也。余门分别如下当知 就别破中。上来四段合破七种不相应讫。初二定持业释。无想异熟通持业.依士。下第三.第七卷自当了知。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末)

  沙门基撰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自性。

  述曰。自下第五破萨婆多等实有四相 于中有四。初问外人。次外人答。第三广破。第四述正。至下当知。此即初也。

  论。契经说故至乃至广说。

  述曰。此即第二外人引经证有实相。此中应言有三有为之相。有为。是所相法。有三之相者。即显有为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为者。此属能相。显法有此。体是有为。是缘生性。非如白鹭。表水非无。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善。不重言有为。疑表有为有。或表有为通善.恶性。今为简此重言有为。又此之言即第六转。是依士释。故知离法别有相体。非无异法可说之言 问既有四相。何故此经但说三种 俱舍二说。初云除住。若法令行三世迁流。经说为相。生迁未来法。令流入现在。异.灭迁现法。令流入过去。令其衰异.及坏灭故。如三怨敌见怨处林。牵出.衰力。损坏其命。住于彼法摄受.安立。乐不相离。不说相中。又无为法有自相住。住相滥彼故经不说。然经说住异。是此异别名。如生名起。灭名为尽 第二师说。即此经中住.异合说名住异相。住是有情所爱着处。为令生厌与异合说。如示黑耳与吉祥俱 乃至广说者。谓有为之起亦可了知。如枢要说 然今大乘。释经说者文各不同。或说一相。谓四嗢柁南中取诸行无常。或说二相。谓玺弟子应观诸法生灭而住。或八不中不生不灭。或说三相。如此经说三有为相。或说四相。处处皆同有何密意作此说 此说一相者。谓说生灭等总名无常。非常相故。八十一云有起尽故是无常也。即是生.灭等合名无常。如瑜伽论五十二说。若由此相起厌思惟。但说为相。能起厌患离欲。解脱。本无今有生。有已还无灭。名无常相。故经说一谓即无常 何故生.灭等合名无常 以有非恒有。无非恒无故。无非恒无所以言生。有非恒有所以言灭。无为有而恒有。无法无而恒无。以二常相 今此有为。有不恒有不同无为。无不恒无不同兔角。故合名无常。无彼有.无之常相故。此非即是四中灭相。亦兼生故 住异与生。同一世有故合说 说二相者。瑜伽论说。生及住异俱生所显。故住异二合为一分。建立生品。于第二分建立灭品。此法有时名为生品。若后无常名为灭品。令诸弟子应随观住。八不翻此。为除执着故但说二更不说余。又无常相起厌思惟。即是此中说二所以 说三相者。谓一生。二灭。三住异性。瑜伽论说。由一切行三世所显。由未来世本无而生。彼既生已落谢过去。现在世法二相所显。谓住及异唯现在法有住可得。前后变异亦唯现在。总说住异而为一相。似同俱舍第二师说。然世不同 说四相者。义用四故 然今此引三相之经。共许经也。

  论。此经不说至为证不成。

  述曰。此即总非。大乘四相。与色.心等。非一非异。遮外定异有实自体。故言此经不说异等。

  此下别破有七。

  论。非第六声至即色心故。

  述曰。第一六转无差难。破所引第六转言 彼立量云。之有为相言。别有体。有第六转言故。如天授之衣。祠授之钵等。今为作不定过。又如世言色.心之体。非离色.心而别有体。返成生等非离于法有体亦然。谓立量言。第六转言所目诸法。非定别体。第六转故。如色.心之体。识之了别等。不遮诸法有别体者。然遮生等定别有法决定相违。

  外人救云。其能相体。非即所相。说能所相故。如烟表火等。大士相等为例亦尔。即能.所相定各有异。故知生等与法定别 论主破云。

  论。非能相体至异地等故。

  述曰。第二能所不异难。表火之相能所别。例生等相能所殊。地等坚等能所一。例生等相无别体。地坚为相。乃至风动为相。虽有之言。及能所义。然非体别。生等应然 然就极成便无实大士。以众同分大乘经部皆不许故。若就他义。大士亦成。萨婆多等。今依自宗引大士相有体为例。若依共许。彼例不成。故俱舍中返以为难。云非大士相异于大士等。此中比量返覆可知。然为他因作不定过 此中遮定第六转言有别自性。非遮一切。

  外人复曰。若能所相体是一者。何故经言有为之相。

  论。若有为相至应异所相。

  述曰。第三二相应齐难。此论主徴。经言无为寂静为相。又经说言无为之相。故离能相无别所相 量云。汝无为相。应离体有。说之相言故。如有为相。返为有为比量可知 然今论主理亦应然。经说有为相。别立其假相。经说无为相。应别立假相。假相有立.不立。实相亦然。亦有有者。有无者故 有为有变异差别可立假。无为体不异。何须立假相 无为无生。无老。无灭。亦应立此三种能相 体无起尽。又非多法显分位殊。故无为法不假立相。此义应思 外人复云。无为不堕世。不与能相合。有为既堕世。故与能相合 此亦不然。有为堕世。堕世相合。无为非世。非世相合。大乘应尔。无为非世。非世无假相。有为堕世。堕世无假相 此难不然。为显差别堕世立相。无为自法无差别。何得立假相。

  更重难云。

  论。又生等相至齐兴作用。

  述曰。第四四相齐兴难。有三子段。第一例体应俱难 量云。汝生用时。住等三用亦应即起。体现有故。犹如生相 住等三法若起用时。生用应起。以现有体故。如住等三用。住等三用比量亦然。彼宗计为前后起故。

  论。若相违故用不顿兴。

  述曰。子段第二例用相违难。即此古昔萨婆多。救用前后起。今论主牒用相违故用不顿起。

  论。体亦相违如何俱有。

  述曰。此论主难。彼若救言体不相违故得俱起。用相违故不得并者。即应难云 以体同用亦应相违。体不离用故。如用 以用从体用应不违。不离体故。如体。

  此上。古萨婆多师四相用违。前后别起故为此难。正理论师为救此义。复别解云。三相用俱一时。所望别故。住引等流果。异衰其力令后果弱不及前法。其灭可知 子段第三新宗背古难。论主非之。

  论。又住异灭用不应俱。

  述曰。以相违故。如苦.乐受 彼若救言。谁谓相违。若尔灭相应不灭。住不相违故。如生相等。

  又难此师。

  论。能相所相至无别性故。

  述曰。第五段有三 第一如体本有难。彼部计用离体外无。故为此难。令用同体亦本来有。

  彼若救言。以待因.缘用不顿起。因谓同类因等。缘谓余三缘 次子段第二因非本有难。论主答破。

  论。若谓彼用至应非本有。

  述曰。此既本有何不顿生。所待因缘若先无者。便违自执。论主亦然。种子体本有。何不用恒生种子体本无。理应无种子。若以假故要待缘。合方生。我亦实故要待实缘方起。汝实缘现有。何不恒合。汝假缘恒有。何不顿生。解云。虚疏之法。缘虽现有种。更无外缘。即不能起。以劣弱故。汝之实法何得例然。此义应思。

  正理论师复救之曰。法待因.缘故不顿起。因有亲疏。缘法亦尔。亲因虽有。无疏缘用。亦不得生。如虽有种。水不合时。芽不生故。次子段第三生等无能难。论主破。

  论。又执生等便为无用。

  述曰。既有同类亲因缘体。余缘亦合。即已得生。故执生等便为无用。既有水.种复待余生。如是横执实为无用。

  论。所相恒有至亦有生等。

  述曰。第六体等相同难。又所相法三世恒有。而言有生等来与法合。汝之无为体恒有。应有生等合。以此返成无为无生等。有为亦应然。此中比量返覆可知。

  论。彼此异因不可得故。

  述曰。彼若救言三世之法是有为故。与生等合。无为体常住。何得有生等。难云。三世之法体有为。即有有为之相合。无为体常住。应有无为之相合。又彼救言有为有起可待相合。无为无生不须相合。难云。无为无起不须相合。有为体起何须相合。由如是理徴难不穷。故次论云。彼此异因不可得故。因者所以。

  论。又去来世至非实有性。

  述曰。第七有.无乖角难。有二。初难后结。难中有四子段。第一定世有无难。欲破生灭无。先破世非有。量云。去.来二世。非实有体。非现在故。及非常故。如空华等。非常之言简无为法。此定去.来无。

  次子段第二生.灭非依难。

  论。生名为有至应非现在。

  述曰。生法名有。未来既无。如何有生在彼无世。现在既是有。过去名为无。灭体令法无。应非是现在故。应灭相在过去世。萨婆多说在现在故。

  彼复救言。谁言灭相其体是无令成过去。

  论。灭.若非无生应非有。

  述曰。子段第三灭.生相翻难。此论主难。生.灭体相违。生法体是有。灭.生相返故。灭法体成无。灭体若非无。生应非是有。然正理师。未来之世生有功能。及过去有与果功能而非作用。作用唯现在。即是取果用。此亦不然。何不去.来法皆令有功能。生非作用。与果亦非是作用故。即未来一切法应恒时生。过去一切法应恒与果。若言作用说现在。过.未说功能。即现在有功能。应名为过.未。唯住相取果可名作用。异.灭不能取果。即是功能。便非现在。若谓作用不要取果。即显生相亦非功能。此义应审。诸论无有。婆沙第三说未来三法有作用者。复如何通。

  论。又灭违住至何容异世。

  述曰。子段第四违同须异难。又灭能灭法。住能住法。体是相违。宁执同世。住既不违生。一种令法有。何容返异世。故应生.住同在现时。灭相体无令成过去。灭应与住世定不同。

  论。故彼所执进退非理。

  述曰。第二总结非也。进为相违。体不得俱有。退不相返。用何不齐生。又进非理。应灭与住不同时。退非理。生.住例应同世。又进住.灭异世。便违自宗。退住.灭世同。复乖正理。别破异相如俱舍说。即前异不成。异前非一法。广说如彼。今略不破。

  论。然有为法至假立四相。

  述曰。下述自义 文有其二。初申自义。后结成假 初述正义。文复有五。初简他宗说立相意。文意可知。

  论。本无今有至无时名灭。

  述曰。自下第二说相相状 言四相者。即本无今有等法。暂停名住。与前后念法别名异。生.灭可知。此并如菩萨地四十六卷说。

  论。前三有故至故在过去。

  述曰。第三约世辨相。

  论。如何无法与有为相。

  述曰。第四释难。此外人问 灭若是无。如何与现在有体法为相。

  论。表此后无为相何失。

  述曰。此论主答。不表法现在。但表法后无。因明者。说无得为无因故亦无过 若尔即龟毛等应立为相 答此不同彼。非后无故。本无今无故非是相。即现在法于后无时。名之为灭。假言过去。过去体无。实非彼世。

  论。生表有法乃至暂有用。

  述曰。此文正述说相所由。及相所表。意义可知。

  论。故此四相至而表有异。

  述曰。虽于一法义别说四。所望既异故表不同。

  论。此依刹那至亦得假立。

  述曰。第五立一期。此中四表但约刹那。然一期生十时分位。亦得假立。一刹那立同萨婆多。一期等立同正量部。合二立者同经部师。

  论。初有名生至转变名异。

  述曰。此则正叙一期四相。菩萨地说刹那四相。余论等处但约一期。此中通说。彼皆互举。同显扬.及瑜伽八十八说。诸论皆说刹那之异。唯望于前。此说于异亦望于后。诸论通说一切有情。无学末心无后法故唯望前作。此论亦说除彼末心。余有情类可有为语。亦不相违。既一期生自望为相。故立异相依转变立。不同刹那望前后法。

  论。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述曰。总结相假遮外实法。言四相者。带数释名。相者相状。标印名相。由此标法知是有为。诸门分别如余处说。

  论。复如何知至名句文身。

  述曰。自下第六破名.句等身。此则论主初问外人。

  论。契经说故至名句文身。

  述曰。外人第二举经答有。谓成佛时。得未曾有名身等故。

  论。此经不说至为证不成。

  述曰。论主第三总非外人引经说有。

  论。若名句文至非实能诠。

  述曰。此下别破中有五。第一论主别出理非。如色非诠难。色等异声体是实有非实能诠。名等应尔。量云。如汝所说实名.句等。非实能诠。汝许异声有实体故。如色.香等。我宗所许名等。异声实体无故。声为能诠。汝许异声有。如色非能诠。

  论。谓声能生至何用名等。

  述曰。下第二名等无用难。更责外非。汝计生名等声定有屈曲。此屈曲声足能诠义。何用计离声外别有名等。萨婆多虽有名由声显。生二义。今取生破。显类破之。

  正理师救云。声上屈曲是名.句.文。体异于声而定实有。

  论。若谓声上至异声实有。

  述曰。此下第三声.色无差难。论主牒云若谓如此者。

  次下正难。

  论。所见色上至别有实体。

  述曰。色等法上形量屈曲。即是长.短.方.圆.表等。或即书上文字。亦是色之屈曲。然色之屈曲。不异于色即色处摄。声上屈曲。应不异声声处所收。量云。声之屈曲。应非离所依别有实体法处所收。色蕴上屈曲故。或色.声二色之上随一屈曲故。如色处长等。若不言法处所收。同喻便有所立不成。又汝色上屈曲。应别有体法处所收。色蕴上屈曲故。如声上屈曲等。此中外例亦复如是。汝大乘师声上屈曲。虽体非实。仍法处收。色上屈曲。应体非实法处所摄。若以声能显义。有教性故。意识所得故法处收。假立名等我宗亦尔。彼此异因不可得故 此义不然。不唯依声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既依多法唯意所缘。故法处收。不可难言戒体但依思应别处摄。现同处故。

  自下第四例声生语诠难。

  论。若谓声上至非能诠者。

  述曰。下第四段。子段有四。第一随他不诠难。牒彼救言。语声上屈曲。非能诠表。声上屈曲故。如弦管声。又此屈曲是声体性故。如色上屈曲。即色体性。此不能诠。由此故知别有名等。

  论。此应如彼声不别生名等。

  述曰。此正难云。如彼弦管声虽有屈曲。不能生名等。此语声上屈曲。例亦应尔。量云。汝内屈曲声。不能生实名。声屈曲故。如弦管声。又若语声上屈曲。即能生名。弦管屈曲。不能生名。我亦如是。语声上屈曲能诠表义。弦上屈曲不能诠表。如生名相似故。言此应如彼声不别生名等。他宗许弦上屈曲不别生名。

  此即且就他宗为论且例令齐。此下复出己之正义。

  论。又谁说彼定不能诠。

  述曰。第二子段。正义诠同难。我亦不说弦上屈曲非不能诠。但如汝化人身.语二业非善.恶性。今大乘因俱故。如林声说法。亦得有善等。离质化不废通善。汝若以声上屈曲。例同于色。不能诠表。我亦以色上屈曲。例同于声。不生名等。既以生名不等。明知诠表亦异。色屈曲不能诠。声屈曲许能诠。此有何过。

  论。声若能诠至应有诠用。

  述曰。子段第三。例生非诠难。彼复救言若一切声皆有诠表。如弦管等者。即风铃等声应有诠用。我许内声能生名等故有诠表。非一切声皆生名等。风铃等声故无诠用。汝既以声即能诠表。风铃等声应有诠用。

  论。此应如彼至名句文身。

  述曰。论主质云。此风铃等声。如彼所执不能别生实名.句.文。我宗亦说风铃等声亦无诠表。彼计语声能生名等。风铃等声不能生。我许声体能诠表。何妨风铃等声不能诠。以内语声。有屈曲音韵故能诠表。风铃等声则不如是。不别生实名.句等者。显二家义。彼此风铃并不能生实.假名等。内声即能生实.假名等故。

  论。若唯语声至唯语能诠。

  述曰。子段第四。例生能诠难。更成语诠。彼复救言风铃等声是外法。不能生名等。语声是内法。何妨即能别生名者 且就彼计申自义云。语声是内声。声体即能诠。风铃声是外。即不能诠表。汝虽内声能生名。非一切内声皆能生名。我虽内声能诠表。非一切内声皆能诠。正义应言。汝许语声方能生名。非风铃等。我许屈曲之声有诠表。如弦管等。即风铃等既无屈曲。不能诠表。无能诠用故。内声生名有能诠定量。内声诠表何妨亦是能诠定量。外法声不然。生名之声有能诠。彼无能诠故。

  论。何理定知能诠即语。

  述曰。此下第五段。徴机调难有三。一问。二诘。三调。此初。外人问言。何理定知能诠法者。非名身等。体即是语。若声能生名。名可能诠。声非能诠。能诠离声既无别体。初发声时应即能诠。何为初不能诠后方能诠。故知后时名等生也。由此故知能诠即语。

  论。宁知异语别有能诠。

  述曰。论主诘云。汝亦宁知异语声体别有名能诠。汝言能生名等名等能诠故异语者。汝如何生不可一法分分渐生。又诸念声非聚集起如何名生。亦应初念声即能生名等。彼若救言如无表发待前表等最后生故。既尔。即应末声生名。汝应但闻末后之声。便能解义。理既不尔。故知但由无始串习。前前诸声分位力故。后生解时谓闻名等。其实耳等但能取得声之自性刹那便灭。意识于中诠解究竟名为名等。非别实有。是故汝等宁知异语别有能诠。

  论。语不异能诠至天爱非余。

  述曰。下论主调。语即能诠。若人.若天皆共了达。共知声语即能诠故。执能诠是名。体异于语。唯汝天爱。非余智者。以语与名不即不离。然但可言离语无体 言天爱者。以其愚痴无可录念。唯天所爱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矜故尔故名天爱。又名痴人即是天也。如说奴为郎君等。此调之言。咄天汝甚可矜。故言天爱。天即是爱。如枢要中说此义也。外人问。既声体即能诠。如何有名等三种差别。

  论。然依语声至名句文身。

  述曰。下申正义有四。一显假差别也。此论主解。依声假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刍。但言斫。唯言刍。未有所目。说为字分位。若二连合能诠法体。诠于眼体说为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添言阿萨和缚。名为眼有漏。说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者 外人问。虽言分位差别。何者是也。

  论。名诠自性至为二所依。

  述曰。二显三用殊。名诠法自性。句诠法差别。文体是字。为名.句之所依。不能诠自性.及差别故。文者彰义。与二为依彰表二故。又名为显。与二为依能显义故。而体非显。字者无改转义。是其字体。文是功能。功能即体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为初首。即多刹那声集成一字。集多字为所依。次能成名诠诸法体。集多名已后成句身诠法差别。即杂集云自性。差别。及此二言。总摄一切。彼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语故说之为言。名.句二种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言名于自性施设。句于差别施设。名.句所依止性说之为字。又显扬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如枢要说 问曰如此卷。言名诠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何故今言名诠自性。答曰。此有密意。谓诸法中自相.共相。体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无我等。其自性。差别。体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别。何以知者。如因明云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别。如五蕴中思数。体是自性。有漏.无漏.我.无我是差别。数论师立我是思。即以我为自性。以是有法故。思为差别。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别。今此中言不同于彼。诸法自相非名等诠。唯现量证。名唯诠共相。今言诠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自性者体义。差别者体上差别义。即自相.共相。皆有体性.及差别义故 问曰。何故名自相.共相。答曰。法自体唯证智知。言说不及是自相。若法体性言说所及假智所缘是为共相 问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复乃云言说及者是为共相。一何乖返。答曰共相是法自体上义。更无别体。且如名诠火等法时。遮非火等。此义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义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 若尔即一切法不可言。不可言言亦不称理。遮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即称法体。法体亦非不可言故。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共相为自性。故今应解。此非法体其义可然。言名等诠共相。非谓即得共相体。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诠共相 问曰。若尔即名不诠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又准五根.五尘。心.心法得。此义应思。然不得共相之别义名得自性。非诠称共相之自体也 问曰。如色蕴是自相。漏.无漏是共相。色蕴之中色处等是自相。色蕴是共相。色处中青等是自相。色处是共相。又青等是共相。随一树等是自相。树等是共相。枝等是自相。枝等是共相。极微为自相。今言不得自相。为是不得色蕴色总自相。为不得青等色别自相。答曰。俱不得色及青等。皆诠不及故 问曰。若尔即漏.无漏等岂诠得及。如佛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言无漏。凡夫言非无漏。如诠火时亦不烧口。岂得漏.无漏耶。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义但遮得自相非谓名即得共相。然法体不可说自相共相。以假言诠也。谓有定量且名共相。非谓自.共相者。名言所及。何故不立颂为不相应。以离名.句.文无别用故。诠法体义名.句以周。为二所依文用已足。故颂不立。进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此虽有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昙章等。有多字名未了有句。如杂心云。眼.耳及与鼻等。虽有名字无句。显义未圆故。若般若灯。集法满足即说为句。今是名摄故不别说颂。

  问曰。上来虽言名等即声。若名等是不相应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应。声何故尔。

  论。此三离声至亦不即声。

  述曰。三明不即离。论主答云。此三离声虽无别体。名等是假。声是实有。假.实异故。故名等三非即是声。非声处摄。但是差别之声义说名等。以诠义故是不相应。无别种子生故言即声。

  论。由此法辞至亦各有异。

  述曰。外人问言。若名等即声。法.辞二无碍解境有何别。答曰。即此缘故二境有异。法无碍解缘假名等。辞无碍解缘实声等。故说境差别。非二俱缘实。虽二自性互不相离。法对所诠故但取名。辞多对机故但说声。耳闻声已意了义故。以所对不同说二有异。非体有异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与声别者。蕴.处.界摄亦有异故。色蕴行蕴。声处法处。声界法界。如其次第摄声.名等 问曰。声上屈曲假。即言不相应。色上屈曲假。应非色处摄答声上有教名等不相应。色上无教故是色处摄。

  问曰。声上屈曲即以为教。色上屈曲应亦为教。

  论。且依此土至非谓一切。

  述曰。四会相违。名等依声者依此土说。诸余佛土名等依余故。

  论。诸余佛土至假立三故。

  述曰。余佛土者。何者是耶。如无垢称经说。或以光明。妙香。及味。等者等取触.思数等。此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种。亦是不相应摄此三法故 问曰。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为证。又如何知有他方佛。证此量云。除此三千界外他方。亦应时有佛出教化众生。有人天众生故。犹如此土。证光明等为佛教。量云。光明等上。亦得有名等。众生机欲待故。如此声上有名等。由依多法立名故。非声处摄。依发身.语多法立无表色。依多法立。命根等与六处为根。长等不同。有义无表.命根但依一立。然非教性。故同所依法处所摄。梵云便善那此有四义。一者扇。二相好。三根形。四味。此即是盐。能显诸物中味故。味即文是。如言文义巧妙等目之为便缮那。此中四义总是一显义。古德说名为味。对法云。此又名显。能显彼义故。为名句所依能显义故。恶察那是字。无改转义。如对法说钵陀是迹。如寻象迹以觅象等。此名为句。理应名迹。义之迹故。寻此知义也。顺古所翻称之为句。播陀是足 上来且依俱舍破十四不相应讫。如瑜伽五十二.五十四六等.及显扬.五蕴.对法第二等说。大乘虽依色.心上立。然与色.心不一不异。如名与声。无别体.及别种故言不异。假实蕴等摄别故言不一。余十种法皆应知也。又约界地.漏无漏.现行种子.凡夫内外等诸义。如别抄说。八十一卷亦有说也。

  论。有执随眠至行蕴所摄。

  述曰。此是大众弥沙塞计。一说等同。此如俱舍随眠品说。

  论。彼亦非理至非不相应。

  述曰。论主破之。此中量云。贪等随眠。非不相应摄。名贪等故。如现行贪等。此中贪.嗔.痴一一为之。萨婆多随眠是缠现行法。诸部之中此义最心粗也。我今大乘随眠即是心.心所法。第八识中诸染污种。故以破之。非遮彼不相应。我即是相应。此非一.异故。

  论。执别有余至皆应遮止。

  述曰。有余部执不失.增长。为不相应。是得异名。皆准此破。此如成业论正量部。旧云不失法如券是也。并破正理师和合性等。及破成实论无表戒等。

  次下第三破无为法。于中有三。初破外计。次显正理。第三结非。就破外中。初总非。后别破。总非中有三。初总非无实。次显法定无。后为量遮破。

  论。诸无为法至理不可得。

  述曰。此即最初总非无实。萨婆多等实有无为。此中皆破。然不相应即色.心等。故初遮中皆言不异。此诸无为非即色等。不可言不异。但可言离色等实有。定无。大乘真如望有为法。非即非离不异不一。既殊彼计。故破无失。

  论。且定有法略有三种。

  述曰。此即第二显法定无。极成之法不过三种。

  论。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

  述曰。即是五识身。他心智境。谓色等五尘.及心.心所。此约总聚。不别分别此何识境。现量所知名现所知。

  论。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

  述曰。此虽现见受用。而非现量所得。是假法故。但是世现所受用物。

  论。如是二法至不得因成。

  述曰。一切世间皆共知有。更不须待比量成立。问此中缘瓶等心是何量摄。答非量收。不亲缘得法自体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不要唯坚执故。

  论。三有作用法至证知是有。

  述曰。此五色根非现量得。亦非现世人所共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发识用。比知是有 言证知者。证成道理也。以现见果比有因故。果谓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清净色根。此非现量.他心智知。然今大乘第八识境。亦现量得。佛智缘时亦现量缘。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许为论。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

  论。无为非世至如眼耳等。

  述曰。且三无为。非如前二。世共知有。不同第三。比作用了如眼.耳等。故知定无。量云。汝宗所立三种无为。应离色等无别实性。前三法不摄故。或非世共知及无用故。如龟毛等。然我真如。非全离于色.心等有。无不定过。又应简别。汝等无为。非真实有。以无用故。如兔角等。

  论。设许有用至无为定有。

  述曰。汝宗无为。应非无为是无常法。许有用故。如眼.耳等。下结句文许通于上。此非彼宗。设义破也。故不可执无为实有。

  此下即是第三量破。

  论。然诸无为至所显性故。

  述曰。此举有法及二种因。色心等所显性者。谓色亦能显色心等。如灯.日.月照色等法。以色显色。以声诠色.心。以身.语业表善.恶色.心等此即以色表色.心也。心显色.心其理可解。

  论。如色心等至实无为性。

  述曰。此举同喻.及与宗法。谓立量云。汝诸无为。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如色.心等然色.心等非离色等实无为性。故以色等为其同喻。此中宗等寻文可知。今此比量破归唯识。

  以下别破空等一多。初破萨婆多等立三无为者计。第二例破余部。第三总破。言无为者。此非六释。无二义故。如云鹘路波虽有三字共目一色。无别体义不可别释。以无合故。由择所得灭名为择灭。由第三啭上依士释。不唯第六啭有依士释。非由择力所得亦尔。苦乐想受之灭。依士释也。其虚空.不动。既无别体义。不可别解。善法之真如。亦依士释。真即如者。持业释也。

  论。又虚空等为一为多。

  述曰。下文有二。初审。后破。此问定宗。三无为法为体是一。为体是多。萨婆多师此有二说。一云是一。一云是多。故今俱破。如婆沙第十。虚空有二说。

  论。若体是一遍一切处。

  述曰。此定外人三体各一。

  论。虚空容受至体应成多。

  述曰。且彼虚空容色等故。随其一.一色等法合。虚空体应成多。此举宗已。

  论。一所合处余不合故。

  述曰。更举一因。宗如前。一处色合处。余处色不合。故如余处色。余处色合处。彼色不合故体非是一。虚空亦应尔。比量应思。

  下破设救。谓此合处余色亦合。

  论。不尔诸法应互相遍。

  述曰。比量可知。若非此处色合时。余处色不合。即色等法应互相遍。以此处色合时。余处色亦合。此处色即余处色故。一.一色等应互相遍。随彼虚空其量遍故。

  论。若谓虚空至如余无为。

  述曰。彼言虚空不与法合破云。虚空应不能容受。不与法合故。如余二无为。今言合者谓容受义。故初标宗。虚空容受色等法故。本计容受。今设不容受。故有此过。更非余意。

  论。又色等中有虚空不。

  述曰。更审外人。

  论。有应相杂无应不遍。

  述曰。有.无并难。色中有空。色体与空体应相杂。量云。色中虚空。体应即色。处无别故。如此处色体。相杂者。是一义。若此色体中无有虚空。虚空应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应是有为。如地.水别。

  论。一部一品至余品择灭。

  述曰。破空一已。又若择灭体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九品。一品结断时。应得余未断四部。八品择灭无为。以体是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所得择灭。

  论。一法缘阙至得非择灭。

  述曰。非择无为体是一者。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法得非择灭。以非择体唯是一故。如已所得非择之法。

  问。何故难空令色中有空。次难令亦得余部品择灭。后难令亦得余法非择灭。

  论。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述曰。汝执此三各体唯一。故理应有如是过失。

  论。若体是多至非实无为。

  述曰。此等比量义准可知。此三无为体各多者。应是有为。便有品类。此处三品类。非彼品类故。如色等法。非实无为。此即总破三体多讫。

  论。虚空又应非遍容受。

  述曰。别破空多。汝今既说虚空体多。应非遍。非容受。色等中无故非是遍。无色处有故非容受。此即别破萨婆多等执有实无为者。此三无为虽复各有破其一.多。毗婆沙师取空体一。余二各多。此难双关一.多并破。

  论。余部所执至准前应破。

  述曰。大众等四部立九无为。化地部亦执有九。各各不同。此下方破。此等无为。离心.心所体非实有。许无为故。如三无为。如是一切准前应破。

  下重总破以上诸部。

  论。又诸无为至非异心等有。

  述曰。诸无为法。非定实有。无因果故。如兔角等。他部无为无有因果。体是因果。而无因果也。因果即是六因.五果。为离系果时。非六因所得。为能作因等时。不得五果故。自宗无为非异心等。故无过失。

  论。然契经说至略有二种。

  述曰。下申正义也。

  若诸无为非实是有。何故经中。及此宗内。说虚空等以为无为。答此所说略有二种。

  论。一依识变假施设有。

  述曰。此无本质唯心所变。如极微等。

  依何得生。

  论。谓曾闻说至虚空等相。

  述曰。闻佛.菩萨说有虚空名。随此名后起分别心。有虚空等相以为缘力。

  论。数习力故至无为相现。

  述曰。由曾闻说。今时复闻。数习力故。心等生起缘空等时。便似虚空等无为相现。谓变空作无色等碍相。乃至非择作法阙缘而不生相。此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缘名起分别相。入地入果圣人无漏后得智。缘前无分别智中法性之空等。及远缘加行智等中。及亲闻佛说虚空等故。变似空等相现。此皆变境而缘故也。有漏一识因无漏二识果无漏三智。或说八识。

  问曰。此心之相体是有为。何故乃说虚空无为。

  论。此所现相至假说为常。

  述曰。所现空相前后相似无有改易。唯为一类豁虚空等相。故假说为无为。而理定无实有本质。此如显扬第十八说。若有漏心所缘现相。多分苦谛所摄。若善.不善心等。亦集谛摄。论据多分但说苦谛。无漏心者道谛所摄。实非是常。即是生灭非生灭门依他性摄。下三性中自有诚证。

  论。二依法性假施设有。

  述曰。此显空等依真如立。

  何者是法性。

  论。谓空无我至非一异等。

  述曰。此空无我所显真如。离有。离无。离俱有无。离俱非有无。心行处灭。言语道断。与一切法非一非异 等者等取非即离等。此前总显法性之体。

  论。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述曰。释法性名。性者体也。诸法真理。故名法性。

  如何依此假说空等。

  论。离诸障碍至故名择灭。

  述曰。即此真如离诸障碍。故名虚空。由无漏惠简择力故。灭诸杂染。杂染之言通有漏法。究竟证会。即此真如名为择灭。即由惠力方证会故。

  论。不由择力至名非择灭。

  述曰。而此本性不由惠能而性清净。名非择灭。或有为法缘阙不生。不生之灭显真理故。名非择灭。离无漏惠而自灭故。

  论。苦乐受灭至名想受灭。

  述曰。若离第三静虑欲时。得于一切苦乐受灭。即此真如说名不动。乃至若离无所有处欲想受不行。即此真如名想受灭。对法第二.及瑜伽第五十三.显扬第一.第十八等说。然显扬亦说。苦乐等无为。是暂时离系。此说二性无为。下三性中通计所执有.无合说。

  论。此五皆依至假施设名。

  述曰。善等真如约诠而论。体唯是一。此五无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而真如体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虫等。不称彼体。唯言显故。

  若真如名所诠非如体。何故说如为有。

  论。遮拨为无故说为有。

  述曰。遮恶取空.及邪见者拨体全无。故说为有。体实非有非不有。

  若尔何故经说为空。

  论。遮执为有故说为空。

  述曰。遮化地部说。定有执故说为空。非言为空而体即空。非空非不空故。

  何故论中说实物有。即瑜伽论五法中说。

  论。勿谓虚幻故说为实。

  述曰。遮一说部一切皆假。谓如为虚。同依他法。故说为实。又虚简所执。幻简依他。此真如体非实。非不实。

  若尔何故名为真如。

  论。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述曰。真以简妄。如以别倒。初简所执。后简依他。或真以简有漏。非虚妄故。如以别无漏。非有为故。真是实义。如是常义。故名真如。

  若尔此与化地部计实有善等真如。有何差别。

  论。不同余宗至名曰真如。

  述曰。我部所言。与色等法非一异故。亦非是实。非不实故。不同于余化地部。离色.心等定实有法。

  论。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述曰。此即第三总结非也。然此无为四门分别。一诸部增减。二出体性。三释名。四释妨难。第一诸部增减者。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立有九种。一释灭。二非择灭。三虚空。四空无边处。五识无边处。六无所有处。七非想非非想处。八缘起支性。九圣道支性。化地部旧云正地部。亦立有九。一择灭。二非择灭。三虚空。四不动。旧云无我谬也。五善法真如。六不善法真如。七无记法真如。八道支真如。九缘起真如。正量.及譬喻师立三无为。无有体性。毗婆阇婆提。说三灭中立无常灭。亦是无为。萨婆多部亦立三种。然是实有。乃至虚空。或说唯一或说为多。然大乘中。此.及百法但唯说六。瑜伽五十三说二。谓空.非择。五蕴论说有四。不说不动等二。即择灭故。又瑜伽论.对法.显扬等论说有八种。于此六中真如为三。约诠约理所望别故。

  第二出体性者。一实体。八无为体皆是真如。由此论中依于真如立虚空等。二假体。即随有漏.无漏心中所现空等无为之相名虚空等。或依障断所得灭处。假立择灭.不动.想受无色之处假说虚空。法缘阙时义名非择。约诠为论名善等如。即依假体皆可说假。实亦可然。皆可说实。若通三性。体遍有无 三释名者。无别释名。虚空之体即是无为乃至真如此即无为。皆持业释 四释妨难者。何故择灭外别立不动.及想受灭。唯于二受灭立不动无为。舍受灭时立想受灭。非余受灭亦立无为。且依胜定障说。据实。一切染污等法无不障定。今约别行障定者说。不障一法得多无为故。又断所知障得无为不。及释诸论相违等妨。皆如此论第十卷说。于中复有内外。善等三性。依他等摄。安立非安立。世俗胜义。苦集灭道。及七真如体相摄等。得非得等体性一多。五果。凡圣得之多少。其择非择灭随有漏事。为随烦恼类数多少等诸门分别。如别章说。大般若经.辨中边论。说真如名有十二种。谓真如.法界.法性.不虚妄性.不变异性.平等性.离生性.法定.法住.虚空界.实际.不思议界。对法第二.佛地论等。虽释此名然少于彼。

  上来三别破外道.小乘法非有讫。自下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无。

  论。外道余乘至如心心所。

  述曰。言余乘者。显非此乘。所执诸法通三聚法。除心.心所。为简自许依他性心.及心所.所变色等诸法。法性真如与心等法不一异等。不同彼执一向异。故无过失也。谓立量云。外道.余乘所执三聚如前诸法。是有法也。异心.心所非实有性。即是法也。合名为宗。因云。是所取故。喻云。如心.心所。若心.心所亦是所立。今此比量即有一分相符之过。故今除之。此成所取无。

  次成能取亦不缘彼。

  论。能取彼觉至如缘此觉。

  述曰。萨婆多等言。若境无实。云何缘时生心心所 今立量云。汝言能取彼色等觉。亦不缘彼色等诸法。是能取故。如缘此觉之所有觉。觉者是心.心所总名。此者即是心.心所也。缘心等心。即他心智等。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执法能缘之觉。不缘于彼故。无自言相违。又无违自宗等。我不许缘彼心外实法生心故。前我执下亦有此结。

  上来难破心外境无。仍恐许心等同外计实有故今应破。

  论。诸心心所至非真实有。

  述曰。谓立量云。诸心.心所。非实有性。依他起故。如幻事等。诸部皆许幻事非实。

  问若尔心.境都无差别。何故乃说唯有识耶。

  论。为遣妄执至说唯有识。

  述曰。为外道等心.心所外执实有境故。假说唯有识。非唯识言便有实识。

  论。若执唯识至亦是法执。

  述曰。由是理故但应遣彼心外之境同兔角无。能缘彼心如幻事有。故别不同。非谓即心亦名实有量云。执心所取真实唯识。体非实有。执所取故。如所执色等。执实唯识心等。亦是法执。执实有法故。如执色心等。

  论。然诸法执至二者分别。

  述曰。自下第五解上法执分别.俱生伏.断位次。二障三住通。十地断位诸门分别。如第九卷。文中有二。初解二执行相.断位。如是所说下。显执所缘或无。或有。初中有三。初牒执举数。次依执别烈。后依烈别释。准义可知。护法云。法执宽故。人执俱时必有法执。有法执时可无人执。与前人执不同性起。体宽广故。有唯法执种子生故。无有唯从人执种起。又俱所变似我法亦尔。故无妨难 问曰何故人执必带法执。法执亦有不带人 答能持自体说名为法。即一切法皆持自体。有常一用方名为我。故非一切法皆是我。如计外境为法非我。即显内法有非一常。

  论。俱生法执至恒与身俱。

  述曰。下随别释。此中显彼俱生法执。由自种子内因力生。释其俱义。

  论。不待邪教至故名俱生。

  述曰。显非外缘方始得起。释其生义。

  论。此复二种至执为实法。

  述曰。此显相续唯第七识。未得无漏圣道已来。恒相续起要入佛地方永不生。中间亦有间转位次。未入圣时恒无转故。名为相续。然第七识亦唯有说。唯我无法。法执亦通第八识有。今此但举正义所取。此中解释准我执说。此识执相如下当知。

  论。二有间断至执为实法。

  述曰。识既不能取心外法。唯缘所变蕴.界相等。或总缘蕴。或别缘蕴。界.处亦然。起自心相执为实法。非二十句见.及六十五等。见道断故。如我见说此执。有说。通五识起。今举正义故不相违。然我本相即唯言蕴。其法本相言界.处者。我作用义。故说言蕴。无为无用计为我少。故不说处.界。然说我为一.及常者亦说有。于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计有体即计为法。故计于法亦依处.界。处.界即是真如.择灭等。不了此界.处而执有法故。下准此知。又缘识所变诸蕴.处.界。起自心相执为实法。同前我中二解。然涅槃经。外道以佛性为我。此不相似。非我相故。无作用故。但名缘蕴。法可与同。佛性不失法自体故。故于我中唯言缘蕴。虽无作用缘有少功能故。法体不然。故通界.处。又依于本质与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说。我中应言处.界。故计佛性为我。若但依相似法为论。法中应但言蕴。以亲所取。与本质真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后前加处界。以后准前应除界.处。以亲相分唯有漏故。我执加取字。后依本质有无漏故。故减取字。又我唯总执故缘五蕴。法通总.别故说三科。

  论。此二法执至方能除灭。

  述曰。第六识中俱生法执。于其十地道数数备。地地别断。以障地故。第七识者。于十地中道数数备。要至金刚方能除断。此中合说若道.若断。故言数数方能除断。此唯菩萨。非二乘者。若数数断。习.种俱然。又除灭有二。一伏。二断。六识伏亦断。第七伏不断故。皆言数数。此中言细以品而论。说为难断约道而说。胜道方除。非劣道故。若以见道。三心之中。中中名中。第三名上。彼约难易易断名细。粗品亦名细。下道能除。以品从道初名为细。道下品故。今以道从品难断名细。亦不相违。准我执说。又我执难断言修道除。通三乘故。此言十地唯菩萨故。然初地中入.住.出别。故十地中皆有修道。言胜法空。显法空观简游观心。唯取无间断法执道。此中说执不言五识。若所知障五识亦通十地中断。

  论。分别法执至非与身俱。

  述曰。显由外缘。及自内种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论。要待邪教至故名分别。

  述曰。正显外缘释分别义。

  论。唯在第六意识中有。

  述曰。显执所在。强思计度。间断非恒。唯第六有。故非余识。下二障中五识所知障亦初地断。以无分别筹度惠性。不能起执。故此中无。

  论。此亦二种至执为实法。

  述曰。此文可知。即小乘等并名邪故。不称正理故。

  论。二缘邪教至执为实法。

  述曰。自性即是数论胜性。等取胜论实句义等。如是非一。其数论师本若未变为大等时但名自性故。古名冥性。初小乘等所执。后外道等所执。心相二重准我中解。此二亦有总.别缘者。二十句见.六十二等。许皆有故。

  论。此二法执至即能除灭。

  述曰。分别相粗。粗观能断。行相猛故。下道能除。故入初地即断除之。一心而论准我中说。若三心者。二心断名初。第三道除望修道为初故。如枢要说。或顿.或渐。至下当知。

  论。如是所说至或有或无。

  述曰。下显所依或有.或无。第七本法定有。第六本法或无。修道本法定有。见道本法或无。计蕴等或容有。计自性等定无。准我见说。

  论。自心内法一切皆有。

  述曰。心之所变皆因缘生。一切故有。

  论。是故法执至执为实有。

  述曰。此显所执亲唯内相。故诸法执皆缘内心依他相有。

  论。然似法相至是如幻有。

  述曰。内心所变种子所生。不同真如。故如幻有。

  论。所执实法至决定非有。

  述曰。依前依他执为实有。不称似法。故体定无。此即以理成内相有唯心所现。以外境无。

  下以经证。

  论。故世尊说至如幻事等。

  述曰。此引即是解深密经。如摄大乘第四.五说。下亦引之。至下当悉。由此故知。唯缘自心依他幻有。等言等取妄所执无。

  论。如是外道至皆非实有。

  述曰。此下大文第四别徴总结。于中有三。初牒前所非。次申别破上座等计。后重总结引经证成。此结牒上所非破。外道.小乘离识我法。皆非实有。以无体故。如前理徴。

  论。故心心所至为所缘缘。

  述曰。此总结也。

  论。缘用必依实有体故。

  述曰。释外法无缘义所由。所执既无故非缘也。相当情现。如第二月。不遮所缘。

  外道等徴曰。外色实无。可非内识境。他心实有。宁非内识所缘。又佛他心智能取他心。二十唯识说。除佛他心智。不知如佛所行境故。名不如实。即取心外法。如何言心取不离识境。

  论。现在彼聚至他聚摄故。

  述曰。比量应云。现在彼聚他心智等所缘之境心.心所法。非此聚识亲所缘缘。他聚摄故。如非所缘。若疏所缘我不障故。此因在后。喻在于前。外道.小乘皆在此破。他聚者。谓他身。或自身中八识更相望为他聚识也。护法解云。二十唯识说。佛他心智所变之相。是与本质心相极相似故胜余之智。非谓亲能取得他心。名异余智。不尔便有识非唯故。二十唯识世亲自释。及护法唯识释。皆不言亲取。如二十疏。及下第七自当广解。然上座部。法藏部等计。同聚心相应之法亦互能缘。化地部说。缘共有法。西方师说。惠俱五蕴名俱有法。五识依色根。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种类。故能缘之。意识唯依无间意。所依非色。不能缘俱有身中色等。非根种类故。大众部说心.心所法能取自体。与大乘同。今此唯破上座部.法藏部计。意兼破余也。

  论。同聚心所至如余非所取。

  述曰。立比量云。同聚心所。非心亲所缘。与心自体异故。如余眼根等非所取法。此有二说。一说。设佛镜智能现智影。自相应法亦非所缘。以自证分缘自体尽故。亦成遍智。见分之境心等必同。自证分境许各别故。第二师说。镜智相应心.心所法。亦许相缘。此但遮亲不遮疏也。于见分上佛现彼影名遍智故。然一一自证分。与相应法见分同境。名同所缘。非要皆见分方同所缘故。又遮亲所缘。非即许彼为疏所缘。因明法尔。又上座等心等不能自缘唯缘相应法 问曰。心缘受时。受自缘不。若缘者即有缘自性之过。不缘者。即心.心所不同一所缘过。何得共取前境。唯心独能缘相应法。受等不能自缘也。彼部心等不自缘故。其破缘共有俱生色等法。是共有法体。广如婆娑第九。不能引之。然大乘.大众部等。心自缘妨。如次前中第二师释。

  论。由此应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下显世间说我法因。总结上也。

  论。是故契经至故似彼而转。

  述曰。如经颂者。厚严经颂。是大乘经。证法唯识无心外境。由妄习力似外境现。实但内心。故引之也。

  上来已广破外执。解初颂上三句讫。自下第二释外妨难。重净三句。

  论。有作是难至假亦应无。

  述曰。此吠世师难也。于中有三。初叙难。次破斥。后结正。初中有三。初总申难意。次申理.喻。后结成难。此为初也。如上所言无实我法。世间.圣教仍说有假。依何假说。不可假说牛毛而似龟毛。以其所似都无体故。

  论。谓假必依至共法而立。

  述曰。下申理.喻中。初申理。后申喻。此申理也。谓立假者必依三法方可说假。一谓真事。二谓似事。者共法。

  论。如有真火至此人为火。

  述曰。申喻有二。初指后例。此即初也。举世三事 如有真火。名为真事。有似火人。即是似事 有猛赤法说为共法。火.人之上俱有猛赤故名共法。此中难意。既有所变色等能似之法。有善.恶作用等共法。即于三中有似事.共法。明知。心外有别真法名为真事。如无真火。不可说人似于火故。然似事中有法无我。我但有名无相分故。法则不尔。依他性故。法谓轨持。依他之中有法。我谓主宰。依他之中无我。法无主宰故。若和合时名假主宰。此即是我无别种生。依他假我如瓶.盆等。不同于法有别种生。说虽极微亦名法故。我则不尔。又如婆罗门。其性猛。其色赤。犹如火。如世人说此婆罗门赤急似火。火是真事。人为似事。猛赤是共法。可说婆罗门似火。三法阙一假义不成。若无真事即似于谁。若无似事说谁为似。无猛赤法。如何似也。

  论。假说牛等应知亦尔。

  述曰。此例指也。即如有人负重。形质犹如于牛。亦复如是。等余㺃等。

  论。我法若无至似外境转。

  述曰。此结成难。若有我法名为真事。识所变者名为似事。所变上有不舍色等法之自相名为共法。可说所变名为似法。说之为假。今无心外我法真事。真事既无故。所说假依何得有无所说义假法故。其体似法亦不成。似无依故。即义依体假。又所变之似既无。能说之假既无。所变之似不有。即有体施设假。此似既无。如何说心似外境转。外境无故。心何所似。谁似于谁。谁为能似。是彼难也。世间我法标宗说无。故今但难圣教我法。

  论。彼难非理。

  述曰。下破彼计。初破外道。后破小乘。破外道中先破真事无。后破似事.共法亦无。

  论。离识我法前已破故。

  述曰。此破真事无。以说假我法为能似。真我法为所似。前破我法中已总破彼真我法讫。此即不极成之真事。故指如前。

  论。依类依实至俱不成故。

  述曰。下破似事。及破共法。于中有二。初总非。后别破。此总非也。前举火喻难中真火论主非之。在于心外实法中破。似事之中。有依类。有依实说似。类者性也。即是同异。其大有句义者。今不取之。何以知者。下破德与类互相离。故知是同异。若大有为类。以是一法决定不相离故。即不成因。类是别义故。实者即是彼实句义。如地.水.火等。汝今所言。依于似事假说为火。所说假火。依同异类。及火等实。皆不成故。此即总非依皆不成。

  论。依类假说至非类有故。

  述曰。下别破也。于中有二。初破。后结。破中有二。初德非类有破。后德.类相离破。此初也。先破假火依类不成。其猛赤等实火之德。非是同异德。故彼宗计。地有十四德。谓色.味.香.触.数.量.别性.合.离.彼性.此性.液性.润.行。水亦十四德。前十四中除香取重。火有十一种。水十四中除味.润.重性。风有九德。火十一中除色.液性故。色是火等德。而同异类无德。今言猛赤等德非是类有。猛即行中势用作因。非念因也。亦名为利。即是火上猛利之势。赤是色德。此在于火。非是类德。

  论。若无共德至假说火等名。

  述曰。显其非理。共德者即猛赤也。虽有同异类而无火德等亦得说为火者。于水等中应得说为火。亦有同异类无火德故。如似火人。以人例水。亦应不得说为似火。如汝所说人似火。似火应不依类。类无共德故。犹如水等。水等返覆可知。

  论。若谓猛等至此亦不然。

  述曰。下破相离。先牒计非。若彼宗言猛等虽非类德。而不相离故。可假说。以人之类。必与火德猛赤等法。不相离故。可说人为火。水中类离德。何得说为火者。此亦不然。

  论。人类猛等至互相离故。

  述曰。此出非理。人类及猛德等。现见亦有互相离故。如无猛赤调顺之人。但有人类无猛等德。如火及彼似火牛中。虽有猛等。而无人类。岂非类.德有互相离。又见贫人。先无猛赤。后富贵已方有猛赤。或复翻此。岂非相离。故不可说假依类得成。以其人类无猛赤等德。不可说人定似于火。故知假说不依于类。或复亦有有德无人类。故不可以不相离救。

  论。类既无德至不依类成。

  述曰。今总结之。类既无德。牒初破。又互相离。牒第二破。故知假说不依类成。此总结非。皆有比量。思可知也。

  论。依实假说至非共有故。

  述曰。就破似事.共法之中。上来已破依类不成。自下复破依实不成。于中有二。初破。后结。破中.有二。初无共不成破。后在人非德破。此初也。等者。等取别性.此.彼等。随其所应猛赤等德非共有故。

  此中总非。下显非共。

  论。谓猛赤等至所依异故。

  述曰。此显非共。若猛赤等体是一法。一头在人。一头在火。此猛赤等可名共法而是共有。既非共有。所依别故。依实不成。此猛赤德在火所依实火等异。在人所依实火等异。非是一德而在二边。既无共法。故知假说亦不依实。

  论。无共假说有过同前。

  述曰。若外救言无共假说亦有何失。今论主非。无共假说。有过同前。同前于水应名火等。以无共故。

  论。若谓人火至理亦不然。

  述曰。下在人非德破。此牒计非。谓彼救言水无赤德故。与火不相似也。人.火虽复猛赤所依之实各别。以相似故可假说者。理亦不然。

  论。说火在人不在德故。

  述曰。世间但说人似于火。不说德似火。德似火时。应当猛似猛。赤似赤。德是实家德。可依假说。今不在德。唯在于人。乃言假依实说。此既便依假人说实火故。若说火在德。德是实德。以德相似名火依实。既说火在人。应人相似名为火。不说火依实。

  论。由此假说不依实成。

  述曰。即总结也。此中有救。及如前解依类不成亦有救破。不异前也。

  论。又假必依至亦不应理。

  述曰。上来已破外道真事。次破小乘伏难真事。破前外道。胜论为首。余亦从之。今小乘等自辨真事准前立三法。故今破也。或是外道.佛法共许真事。假亦不依。文有三。一总非。二别显。三结依。此总非也。

  论。真谓自相至俱非境故。

  述曰。下别显有三。初显不依真。唯依共相转。即此真事。非谓心外实体名真。但心所取法自体相。言说不及。假智缘不着。说之为真。此唯现量知。性离言说。及智分别。此出真体非智.诠及。

  论。谓假智诠至共相而转。

  述曰。如色法等。碍为自性。火以暖为性。水以湿为性。但可证知。言说不及。第六意识随五识后起缘此智发言语等。但是所缘说法之共相。非彼自相若缘着自相者。如缘张人。即应张人身中诸事皆应了知。缘及张人之自相故。应立量云。如第六意识缘张人时。张人身中余一切法皆应缘着张人自相故。如所缘形量等。此就他宗而为此量。非谓共许。张人身以众多法为自性。缘彼之时但得众法所成之人。非一.一法皆能别知。一.一法皆能别知。是证量故 言共相者。如言色时遮余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贯通诸法。不唯在一事体中。故名共相说为假也。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变中有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体。应一切法可说.可缘。故共相法亦说.缘不及。然非是执。不坚取故。如五蕴中以五蕴事为自相。空.无我等理为共相。分蕴成处。色成于十。处名自相。蕴名共相。一色蕴该十故。于一处中。青.黄等类别。类名自相。处名共相。于一青等类中。有多事体。果青非华等。以类为共相。事名为自相。一事中有多极微。以事为共相。以极微为自相。如是展转至不可说为自相。可说极微等为共相。故以理推无自相体。且说不可言法体名自相。可说为共相。以理而论。共既非共。自亦非自。为互遮故。但各别说。说空.无我等是共相者。从假智说。此但有能缘行解。都无所缘真实共体。入真观时则一一法皆别了知 非作共解。

  言说若着自相者。说火之时火应烧口。火以烧物为自相故。缘亦如是。缘火之时火应烧心。今不烧心。及不烧口。明缘.及说。俱得共相。若尔唤火何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唤于水此理不然。无始串习共呼召故。今缘于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称前法。如眼识缘色。称自相故不作色解。后起意识缘色共相。不着色故遂作青解。遮余非青之物。遂作青解。非谓青解即称青事。故二十唯识伽他中言。现觉如梦等。已起现觉时。见.及境已无。宁许有现量。比谓假智唯缘共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离分别故。言说亦尔。不称本法。亦但只于共相处转。如说青莲华等。有所遮故 今大乘宗唯有自相体。都无共相体。假智.及诠。但唯得共不得自相。若说共相唯有观心。现量通缘自相.共相。若法自相唯现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故言唯于诸法共相而转。此之自相证量所知。非言说等境。故。

  下文第二显假诠智有胜功能。

  论。亦非离此至为假所依。

  述曰。方便者。所以义.因义.安立施设义.善巧义。非离假智.及言说。外有别所以。便施设自相。说为假智诠之所依。假智.及诠。依所诠变与彼自相相似之义说为假故。以为疏缘亲不得自性。得自性时不作青等解。作青等解即非自性。故知自性非假所依。然缘自性色。及诠故。作青等解。故说自相为假所依。

  论。然假智诠必依声起。

  述曰。下第三文总申假说不依真事。谓此假智及诠。必定依声而起。如闻某甲即便缘之。或起言说。故必依声。如作色解。及说色言。由闻他声说之为色方能了故。诠谓名等。有诠辨故。声谓表业。虽不相离各据一胜。若尔婴儿等。应无比智。及生无色。比智应无。不闻他声起假智故。此理不然。如鼠闻猫声。及或见鸱等即便急走。岂彼生已能起证智耶。此鼠前生曾为猫.鸱之所食啖。今既见已有比智生。定知如前还被彼杀。即便急走。生无色亦尔。无始及下界曾熏习故。曾闻说有无色界定修生彼故。不尔此中唯说下界智依声起。除无色界起故知诸智皆缘共。生假智.及诠。诠谓名等。必依声起。

  论。声不及处此便不转。

  述曰。如香.味.触。根合得自相。岂能以声得彼自体。声既不及自相之处。故定知此假智及诠。皆不及彼自相而转。犹如于声。

  论。能诠所诠至不依真事。

  述曰。说为能诠之名。所诠之法。俱非自相。声是耳所得。无所诠表故。今此能诠。是名.句等。意识所缘。缘之起解。故知能.所二诠俱非自相。共相无别体。是假法故 问曰若不着自相。横为分别。何非是执。即善心等中应有法执。如法执不善心亦不称境故 今答曰。法执之心非但不称本质。亦不称影像亲所缘缘共相之法依他性者。故名为执。或坚着此亲相分故。说之为执。此善心等缘共相时。虽不称自相本质。而称于影像所变。亦不横计坚着。与法执不同。以彼影像依他性故。或比量等心缘亲相分。亦不相称。若相称者应名得体。由此但非坚着此境。故不名执。若尔色等五境有别能缘故。有缘自相。眼等五根。及种子亦尔。本识境故。心.心所法此是谁缘。若言他心智能缘此。应非证量。是散心故。如余散心。此理不然。护法释云。一切凡.圣自证分等为证量故。安惠云。谓即诸佛他心智缘。是通果故。如通是证量修惠所摄。二十唯识伽他中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实。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此证量者。皆不起言说。及有分别智。以证自相故。如五识境。余二乘.凡夫所得他心智。不称他心法体自相。横缘共相故。妄执意识故。故知。假说不依真事。此总结之。

  论。由此但依似事而转。

  述曰。此总结也。定知。不依自相说假。依似事说。

  论。似谓增益至假必依真。

  述曰。此显似事非真实有。谓于自相之上。增益共相依他有法。谓一色相。通诸色上故名增益。此通三性心。及于此中遍计所执此相是无。自相之上妄增为有。随情说相非称本境。勿谓善心亦是有执。不坚取故。执心必违影像相故。共相不违影像相故。能诠之声。依共相转不依自相。故说假法不依真起。心变共相外必有体。然与自相必须合缘。如缘色时亦随自相变为一共遍诸色上故成所缘缘。乃至缘我或空华等。随作青等解。或依于蕴实法。或别缘兔角等。与有体法并合缘之。故无非所缘缘失。一切准知 又解即共相别缘亦依他性。然不称实仍是有性成所缘缘。今论所说假我法者。但随妄情。非谓别有真论说于假也。

  论。是故彼难不应正理。

  述曰。总结前所明释非道理。谓前所破。初就外宗设许真事等为难。后就小乘等共许真事为难 问曰。若尔世尊如何知共相法苦.无常等。应不能缘二三谛等 答如佛地论第六卷中广有三解。如萨婆多。五蕴是自相。苦无常等理是共相。因明乃有多重。并如别处广叙不能烦引。学者应知。

  论。然依识变至说假似言。

  述曰。下显正教说我法因。依识所变见.相分法。为遣所执随情说假我法言。故非真实有。

  论。由此契经至假说我法名。

  述曰。即厚严经。我法无体。但有其名。此非安惠文也。文意易详。故今不解。

  上来虽有略.广二段。总是解颂上之三句。答颂前问讫。自下释颂下之三句。

  论。识所变相至类别唯三。

  述曰。于中有二。初别解三句。后别解能变义。三句不同即分为二。此解初句也 所变相者。释颂此言。此见.相分相状各各有无量故。所言唯者。是决定义。此见.相分所依自体能变之识。体类定三。非增减故。或简别义。如前已说。

  论。一谓异熟至多异熟性故。

  述曰。合解下二句。谓初二识。及第三识。如理应知 多异熟者。谓此识体总有三位 一我爱执藏现行位。即唯七地以前菩萨。二乘有学。一切异生。从无始来。谓名阿赖耶。至无人执位。此名执藏 二善恶业果位。谓从无始乃至菩萨金刚心。或解脱道时。乃至二乘无余依位。谓名毗播迦。此云异熟识。毗者异也。播迦熟义。至无所知障位 三相续执持位。谓从无始乃至如来尽未来际。利乐有情位。谓名阿陀那。此云执持。或名心等。长短分限不过三位。以异熟名亦通初位故。论说言多异熟性故不言初以狭故。不言后以宽故。宽狭何事遮不说也。此中意说熏习位识。若说宽时佛无熏习。说即无用。若说狭时八地以后犹有熏习。便为不足。又但说因有虚妄位。不说于佛。故说异熟识。是多异熟性。宽狭皆得 又为五位。一异生位。二二乘有学位。三二乘无学位。四十地菩萨位。五如来位。异熟一名通前四位故。言多异熟性不说余名。又十三位通十二故。又七地如枢要说。

  论。二谓思量至恒审思量故。

  述曰。谓第七识恒审思量。此说恒言简第六识。意识虽审思而非是恒。有间断故。次审思言。复简第八。第八虽恒。非审思故。恒.审思量。双简五识。彼非恒起。非审思故。若言此识实内思量。何故此中不言内者。通无漏说。佛此亦缘外境相故。此恒等言各有所简。如枢要说。

  论。三谓了境至了境相粗故。

  述曰。下解第三句也。以前六识同了粗境异七.八故。合为一名 问此前六识亦缘细境。如佛六识等。何故但名粗 答一多分故。二易知故。三诸有情共可悉故。四内.外道皆许有故。五大小乘所极成故。六不共义故。七.八二识不粗了故。此后二识亦通净名。非所熏故。又互显故。以上如枢要说。

  论。及言显六合为一种。

  述曰。谓前颂言及了别境识。解彼及字。及者合集义。以了境识六种不同。今合为一名为了境。故言及也。及字虽通相违及等。今显合集。故解及言。

  上来虽别解后三句出能变体。然未解释能变之义。故今应说。于中有三。初牒烈数。次依标解。后总料简。

  论。此三皆名至能变有二种。

  述曰。初牒能变列其数也。束三能变合为二种。即以二义解能变也。

  论。一因能变至二因习气。

  述曰。次依标解为二文也。此言因者。即所由故。谓种子也。辨体生现为现行生之所由也。此名唯望现果为名。据理而言应名果变。种及现行所引生故。今望果说现行因故 变者。是转变义。在三能变初异熟中。显所依止能持之识。所有等流.异熟二种习气是也。言习气者。是现气分。熏习所成故名习气。自性亲因名等流种。异性招感名异熟种。一切种子二种摄尽。士用.增上。于此二中假施设立故不说之。谓因即能变名因能变。谓此二因能转变。生后自类种同类现行。及异熟果故。

  论。等流习气至熏令生长。

  述曰。不以等流所变之果显其自性。但举等流能变之因以显自体。义显所生通诸有漏三性之法。各自种子所引八识。各.各自果名言种子是也。等谓相似。流谓流类。即此种子与果性同。相似名等。果是彼类名之为流。即从等所流。从因为名。故名等流。即等之流。依士释也。即名言熏习种子。是等流之习气。名等流习气。等流非因名。故等流习气非持业释。以第八识不能熏故。唯说七生。七唯无记。六通三性。

  论。异熟习气至熏令生长。

  述曰。前等流因是因缘种。其所生果即通八识种。此异熟因增上缘种。即是有分熏习种子。不以所生异熟之果显其因性。但举此因能变之因以彰自体。义显所生除第七识。可通余识。及五蕴等无记之法此体唯通善.恶二性。果唯无记。前因因.果皆通三性。第七识唯无记。非异熟因。势力羸劣不感果也。此非异熟。有覆性故。第八不能熏。此中皆不说。明因能变。即是种子转变生果。果通种子。及与现行。自类种子亦相生故。瑜伽第五种子七义云。与他性为因。亦与后念自性为因。非即此刹那。举因能熏。意显七识等诸现行法。亦名为因。亦名能变。故二习气各举能熏。诸因缘体辨体生果者。名因能变故。转变之义通现.种也。种因变唯在第八。现因变通余七识。不说我见熏习种子。离此二外无别体故。于名言中别离出故。不能别招后果生故 言异熟者。如前已释。异熟习气。唯依士释。果是异熟。因名习气。故第八唯果变而非因。种子因变而非果。现七识亦因亦果能变。前六识中异熟无记心等。同第八识唯果能变。非能熏故。至下当知 问既说现行为因能变。种子何故非果能变。对谁名因。答此中果变。谓有缘法能变现义。故种子非。若体是果而能转变。种子亦是。今论但说有八识生现种种相。故知。但说现行果法名果能变。由以变现名能变故。种子但以转变名变。三熏习等下自当说。

  论。二果能变至现种种相。

  述曰。即前二因所生现果。谓有缘法能变现者名果能变。非因所生皆名为果。不尔种子应名果变。自相生故。此果能变即自证分能变现生见.相分果。此言变者与前不同。是有缘变。变现为义。识中种子果之所变。识所缘故。由前等流能变力故。八识三性因缘果生。由前异熟能变力故。除第七识余之七识无记果生。举因显果。无记之法体性羸劣。要等流.异熟二因所生名果能变。余则不尔 种种相者。显相应等见.相分法。五蕴非一言种种也。若种子唯转变名变。若第八识唯变现名变。若能熏七识得二变名。此前所说并在因位有漏之心。若在因位无漏之种。唯第六.七种及现行。唯有等流因果能变。若佛果位八识现行。唯有等流果能变摄。以在果位不熏习故。其诸种子名因能变。生自类种。及现行故。三界具几如理应思。

  论。等流习气至差别而生。

  述曰。后总料简。前因能变等流习气。习气者种子也。必有其果。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即有三义。今显所生通于八识能为因缘生八识也。体。谓体性。相。谓相状。自证.见.相俱名为识。

  论。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述曰。显是何果。释等流义。为因缘生。因缘之法必同性故。

  论。异熟习气至立异熟名。

  述曰。前因能变中言异熟习气。既是种子。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今显增上缘生不亲生故。所生真异熟者唯第八识。增上缘生性不同故。唯第八识是总果故。是果之主余果方生。主引生故。由强胜业引总果故。余别弱业方能生果。据其胜业名引。引余业生故。报亦名引。引余果故。业胜名引。果无间故说恒相续。由恒相续。及是引果立果熟名。余法亦尔。

  论。感前六识至有间断故。

  述曰。显异熟因所生未尽。即明亦感前之六识。俱增上缘。此是别果。故业名满。引如作模。满如填彩。以此六识从第八识真异熟起名异熟生。以非是主。有间断故。不名真异熟。成圆果事。具足果事。名之为满。亦通因果皆有满义。业胜名满。

  论。即前异熟至果异因故。

  述曰。释生何果。言异熟果。及释异熟。因是善.恶果无记故。别从总称二种俱名为异熟果。即由如前所说理故。其第七识非异熟种之所引生。因位唯染。果无漏故 问六识报者非直异熟名异熟生者。善等三性法应名异熟生。并从真实异熟起故 答曰。不然。对法第五说。若法是异熟。从异熟起者名异熟生。善等唯从彼起。不是异熟故不名异熟生 若尔即真异熟从自前念.及种起故。应名异熟生。合具二义故。答曰。可然。如瑜伽六十三有心地。广说如彼。今应义释。若法异熟从异熟起。无间断遍者名为异熟。名异熟生。若法异熟从异熟起。有间不遍者名异熟生。不名异熟。若法非异熟。有间不遍。虽从异熟起。不名异熟。不名异熟生。若法有漏依异熟者。可名异熟生。不名异熟。有漏种子皆名异熟生。由是无漏种子不名异熟生。非有漏不同性故若法有为依异熟有。不名异熟。名异熟生。因中无漏并名异熟生。故五十七云。二十二根一切皆有异熟种子。由是佛果诸无漏法非异熟生。若法缘合与本性别变异。而熟果始能生。名异熟生。即一切有为皆异熟生。故具知根名异熟生。佛果无漏诸有为法。皆名异熟生。今五义中取第一义。唯第八识。不取于余。

  论。此中且说至非谓一切。

  述曰。虽异熟果通七识有。今初能变唯真异熟。我所藏故。持染种故。名真异熟。非说一切业所感者皆初能变。持杂染种。即显善.恶业果名识。能变果识者。显此非是能变之中因能变也。不能熏故。我爱执藏。显初名也。言异熟者。或异时而熟。或变易而熟。或异类而熟。或异熟因所招名异熟果。前二无文解。第三.第四依士释。或持业释。异熟即果故。然下十因得五果处。彼自料简故今不述。如第八卷。此中所言异熟生者。一切色法非第八品亦异熟生。此但举心。心为胜故。

  论。虽已略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初一三判本颂云。前二十四颂。明唯识相。于中有二。初一颂半略释外难。略标识相。如上说讫。下有二十二行颂半。广明识相。于中有三。初有十四行颂半。广前下三句颂。明三种能变识相。次有一颂正辨唯识。广前彼依识所变。下有七颂。广前上二句颂。释诸妨难。

  问颂文何故如是次第 答曰。宗明唯识。若不了知能变识体。何以能解法皆识变。虽了能变.及法唯识。义犹未尽。理更须彰。故为三段如是次第。复于能变十四半颂中。初有二行半颂。解异熟识初能变相。次有三行颂。明思量识第二能变。后有九颂。释了境识第三能变。依境.行.果判文准此。世俗谛中分判之故 又三释云。论有三分。上一颂半。略标离心无别我法。辨识相讫。次有二十三行颂半。广明唯识若相.若性。释诸妨难。此中有三。初有十五颂半。广解唯识若相.若性等。广显下四句。次有七颂。释诸妨难。广显上二句。后有一颂。明唯识性。初一颂半。所明是所执无。依他有。今明圆成性。此广之中然初二段。宗明依他世俗谛理。后之一段。宗明圆成胜义谛理。就初十五颂半广明唯识中有二。先以十四颂半辨三能变。次有一颂正解唯识能变之义 辨三能变中。初二颂半解初能变。初中有二。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次依所问举颂正答。此即初也。准下长行释即分为二。初释颂文广明三能变。第二总为分别八识一.异等义。

  论。颂曰初阿赖耶识至阿罗汉位舍。

  述曰。三师俱云。初二行颂半解初能变中。本颂以十门解释。一自相。谓初阿赖耶识。二果相。谓异熟。三因相。谓一切种。四所缘。谓执受处。五行相。谓了 不可知者。即于所缘.行相之内差别之义。既无别用。故非别门。若别开者。束五受门相应中摄。俱心所故。六相应。谓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七五受。谓相应唯舍受。一相应言通二处也。八三性。谓是无覆无记。九因果譬喻。谓恒转如暴流。十伏断位次。谓阿罗汉位舍 触等亦如是者。俱时心所例同于王。非是分别第八识也 长行有二。初八段.十义释此颂文。后以十理.五经证此识有。八段十义者。初之三相合为一门。所缘.行相合一门明。义相顺故。余门各别。七门正解十义。一门别解触等。于初八段等中。文复有二。初以八段别解本识心王.心所。后以有漏.无漏二位。总明本识心王.心所。其前八段若解本识唯七门也。至下当知。颂致初字。即是显三能变之中第一能变。或别释颂文复分为三。初别释颂文。次释识异名。后以十门对无漏辨。至下当悉。分为二者。于理为胜。

  论。初能变识至名阿赖耶。

  述曰。第一合解颂上二句。即是自相.因相.果相。于中有二。初略解三。后广分别。就略解中有二。初三相。后总结之。解三相中。先解自相。次解果相。后解因相初中有三。一显藏义。二即颂名。三释妨难。此即初也。此识总于大.小乘教名阿赖耶。下第三卷。大.小乘经自有证故。非此阿赖耶名大乘独有。

  论。此识具有至执藏义故。

  述曰。此释藏义。通含三种。摄论第二云。谓与染法互为缘故。为染末那所缘义故。此即略标。

  论。谓与杂染至自内我故。

  述曰。能持染种种名所藏。此识是能藏。是杂染法所熏.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识为所藏。摄论第二等云。非如大等藏最胜等中即能所藏。彼论又言。为染第七等之所执藏。以为内我名执藏义。即此论云。谓与杂染互为缘故。解能.所藏。诸有漏法皆名杂染。非唯染法。梵云僧吉隶烁。此名杂染。若不言僧。即唯染也。有情执为自内我故。解执藏义。唯烦恼障义。非所知障义。不尔无学应有此名。此不别执为其我所.及与他我。名自内我。此即正解阿赖耶义。阿赖耶者。此翻为藏。藏具三义。如论已说。义虽具三。正取唯以执藏为名。不尔二乘.八地菩萨应有此名。三名阙一即不得名。若尔七地已前。二乘有学。入无漏心。我爱不执应舍此名。至下当辨。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自相。

  述曰。此即颂名。故今结言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自相。自相者。自体相也。但言藏识即持业释。藏即识故。

  问言与杂染互为缘者。说为能藏即是因义。言为所藏即是果义。因果之外岂更无别自体相耶。

  论。摄持因果为自相故。

  述曰。自体是总。因果是别。自相摄持因果二相为自体故。摄是包含义。包二为一故。持是依持义。以总为别所依持故。别为总所包。总为别所依。故名摄持。又离二无总。摄二为体。二是总义。总是义之体。体与义为依名之为持。摄二义为体名摄 问若尔自相应是假有 答此亦不然。若有条然因.果两相合之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离自相无别因.果相因.果相即自体之上别义说之。故非假也。

  问前言第八有三位名。何故于三能变之中。乃举异熟果相之号。于别释中遂致染分藏识之名。

  论。此识自相至是故偏说。

  述曰。此释妨难。三能变中举异熟者。如前已解。今由二义说阿赖耶。由此自相虽有三位。以彼藏名三位之中初位所摄。自从无始乃至七地.二乘有学最初舍故。又以是名我执所执。过失重故。虽染分名亦通异熟。异熟之名望此仍轻。以此藏名通二种义。过失之重。故今偏说。

  论。此是能引至说名异熟。

  述曰。自下解果相。即颂言异熟也。于中有四。一显异熟义。二简他宗。三即颂名。四释妨难。此即初也。谓此识是能引诸界.诸趣.诸生。总善.恶业之异熟果说名异熟。此意说是总业之果。明是总报故名异熟。简别报果。别报果者。但名异熟生。不名异熟故。

  论。离此命根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简他宗。显离本识无别真异熟。谓若离此第八异熟识。有别命根。及众同分等 等者。等取或执别有穷生死蕴等。恒时不断。相续生灭。殊胜真实异熟果体。不可得也。即破萨婆多命根.众同分是真异熟。破化地部等离此别有穷生死蕴。大众部别有根本识。上座部分别论者。别有有分识等。为胜异熟果。不可得也。返显不离本识恒时。相续。胜异熟果。可得之义。恒时之言。已显相续。相续之言。更何所显。恒时简间断。相续简常。故无失也 胜异熟者。显真异熟。异熟生法非真异熟故 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然有量云。离我第八识汝命根.同分。能执持身真异熟果定不可得。非第八识故。如外色等 然彼本计六种转识能执持身。今此亦简谓真异熟。彼非真异熟。不极成故 破离第八有穷生死蕴等。亦不成者。如下第三卷中广解 成第八识能执持身者。如下十证。摄论第三末等。皆当解释。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果相。

  述曰。此即颂名结上颂中异熟果相。

  问阿赖耶.阿他那名亦是果相。独言异熟有何意耶。

  论。此识果相至故偏说之。

  述曰。此释妨难 此识果相虽多位者。如前三位。或复五位。故言多位 言多种者。即五果中。有义具四果。除离系果此可具有。谓前望后为等流果。同时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种子生时亦名士用。故论下言如俱有因得士用故。亦名增上果。异熟果可知。有义具三。除士用果。五蕴假者所得名士夫果。由此本识具三.四果故言多种。此识果相虽多位.多种。以异熟之名一宽.二不共故偏说之。三位通二位。五位通四位。故说言宽有余三果。可通余法。唯异熟果不通余法故言不共。此诤真异熟故偏说之。此明有漏第八心品。除相分外取余三分。并自种子。为果相体。余相分.及余种。非真业果。以不恒相续故。或此唯说现为果相。种相隐故。据实而言。现.种俱通果.因二相。然种果狭。唯业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种子。然今此文。三相皆唯取现行识。

  论。此能执持至名一切种。

  述曰。此第三解因相。颂言一切种也。以现行识执持诸法自.他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释因相义。此第八识所执诸法。诸法之因。今说亦是此识因相。即种子识。今望能持且说于现。三相皆唯现行之识。所望义别。实无宽狭。实通现.种。故下论文。一切种相应更分别。即通一切三性种子。其第八识若现.若种。皆是因相。现行为种等依持之因。种子即是诸法因缘。皆因相也 问何故果相唯异熟法。因相通耶。答余法非异熟故。余非果相。诸法皆为因。因无别名。故现.种皆因相。此即通出因相之体。由此三相宽狭有别。自相.因相通一切法。果唯异熟。约互为缘果相亦通。三相一种(如枢要说)。

  论。离此余法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简他宗。破经部譬喻师等。如五十一说。彼计。色根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种种子。心.心所中有色根种子等。以于有色.无色界生时。互能持种故。及假类能持等如下十证自当广破。今量云。彼不能持一切种子。非第八识故。如外色等。返显第八能执持义。然执持义。下执受中自当广说。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因相。

  述曰。即上颂名。

  问曰。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说持种唯有现行。

  论。此识因相至是故偏说。

  述曰。下释妨难 因相多种者。谓为同类因前后自生故。亦为俱有因即是种子故。如下自说。现行虽望种非。种望之是。如四小相望本法等。又亦为相应因望心所法故。今于能作因中辨持种因。是不共故。于十因中随义可解故论说言因相虽多持种不共。又不须于六因.十因为论。但通说因相。谓依持因.生起因等。但持种之能不共余法。余法不能有此功力。非是共故。是故偏说。

  下第三结。

  论。初能变识至唯有三相。

  述曰。谓此识体变为见.相二分相状。又亦为清净种依。或为等流果等。或为同类因等。体上所有义相非一。故言虽多。以自证分但有三义。略说三相。

  论。一切种相至名为种子。

  述曰。下第二广上三相。于中有三。初发问。次广释。后总结之。此即初也。

  上来虽言能持法种与法为种。仍未尽理分别种相。故今应说先发论端。自下广释。初出体等。以十门分别种子。后第二辨熏习相。

  论。谓本识中至功能差别。

  述曰。此出体也 言本识者。显种所在。简经部师色.心等持种 亲生自果。简异熟因。望所生果非种子故。要望自品能亲生故 功能差别。简现行七转识等。望所生种虽是因缘亦亲生果。是现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显种子相。

  第二一.异分别。

  论。此与本识至不一不异。

  述曰。种望所依及所生果为不一异。此即立宗。

  何所以然。

  论。体用因果理应尔故。

  述曰。本识是体。种子是用。种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应如是。不一不异。本识望种。四出体中摄相归性故皆无记。种从现行望于本识。相用别论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说为有因.果法有体.用法。若一向异。应谷麦等能生豆等。以许因果一向异故。不尔法灭应方有用。以许体.用一向异故。用.体相似气势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状貌可相随顺。非一向异然瑜伽决择第五十一末.五十二末广说。而彼但言种望现法。即是此中因望果义。非唯种子望本识义。彼约因.果门。此亦体.用门。

  清辨等宗.譬喻师等。第三问答辨假.实门。如生望法非一异。即说生为假。种望于法非是一异。种子应非实。

  论。虽非一异至非因缘故。

  述曰。生等假法。如龟毛等体是无法。非因缘故。种子望法即是因缘故体实有 问生等既如无。应非行蕴摄。答依法施设故。故是行蕴收。然法非果。生非是因。即于法上假施设故。亦有唯于现行等法。或种上立。故例不同。种子非现行。因.果差别故。

  论。此与诸法至是假非实。

  述曰。此安惠等难 问生等与法非因果。不可例同于种子者。此与诸法既非一异有因果故。应如瓶等是假非实。瓶为假果体。色等为因故。

  论。若尔真如至真胜义谛。

  述曰。此论主质。如与诸法既非一异。应是假有。如种子故。真如是法性。与法不一异如前已解。故得为喻。此难清辨.安惠等 设彼救言。真如亦假。不起故。如空华。许则便无真胜义谛。真胜义谛若许无者。约谁说有世俗谛耶。何有涅槃。而有造修求成佛等。蕴.处.界等通真.俗谛。真如唯真名真胜义。

  自下第四二谛分别。问真如非假是胜义有。种亦应然。实有体故。

  论。然诸种子至不同真如。

  述曰。谓此种子唯世俗谛说为实有。不同真如。真如唯是胜义胜义。种子不然。非唯胜义。亦通世俗。道理世俗故。今显异于胜义。故说唯依世俗。非不通胜义也。又依瑜伽等胜义唯一非安立谛。故种言唯。真唯胜义。据实种子亦通胜义。又于俗谛中可名实有。推入胜义虚妄假法。真如随在二谛皆实。依诠胜义亦是实故。若非安立唯有一种。此即谛唯。不通真故。若立四胜义。此是实唯。胜义谛中假故。此助瑜伽会于此等。瑜伽并有诚文同此。此则通说一切有漏.无漏种子。义皆同故。

  第五有漏种子依本识何分。即是四分分别门也。

  论。种子虽依至相分非余。

  述曰。此种虽依异熟识体。即是依于自体分也。亦非见分。见分一向缘前境故。是自体分义用别故。非受熏故。此言种子依识自体。自体即是所受熏处。不可见分初受余熏。种后便依自体分住。此论依附。即依自体。若据别摄。即相分摄。非见等摄。即是见分缘自证分差别功能。以为相分。非是缘于自证分体。若不尔。即无证自证分。又说见分但缘外故。

  何故不是自体分摄。

  论。见分恒取此为境故。

  述曰。此护法释。见分恒缘故是相分。即是识体功能义分。故成相分。真如亦是识之自证。应为相分。真如是识实性摄故。既称无相不同种子。种子非是识实性故。故为相分。真如但是识之性摄。体实无相。见分唯不缘识自体 若护月师。今解。无色界以无内身色先厌色故。且说缘种。隐器色不论。瑜伽文非尽理也。若旧相传。护月师。唯种依识见分而住。自证分缘唯三分故。瑜伽五十一说。生无色者第八唯缘内种子者。依自证分所缘境说。既尔生无色不还圣者等第八见分。缘何为境。必不当生欲.色界故。虽当不生。许通缘故。如下当辨。

  自下第六三性分别。

  论。诸有漏种至无记性摄。

  述曰。此有漏种与本第八体无别故。性类是同。唯是无记。

  论。因果俱有至亦名善等。

  述曰。能所生法皆通善等。故通三性。谓此种子本能熏习现行之因。及后所生现行之果。皆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即是功能差别门说。非依体门性唯无记。如前已说。

  问何故尔 答不相违。无记不违善.恶品故。对法三末。及第四初。等起善等即是种子。此三性同。及瑜伽论九十六云。谓十八界各决定有差别种子。广解种子稍胜余文。

  此辨有漏种。无漏种云何。

  论。诸无漏种至唯名为善。

  述曰。此无漏种非异熟识性所摄故。故非无记。体性不顺本识体故。体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类别。能治.所治漏.无漏殊。不可相即。故一性言。义乃合通体.类二种。既不从识名无记性。此为何性。因果俱是善性摄故。唯名为善。若法尔种。前念同类因。本性是善。后念等流果。是善亦然。乃至后生现行果。亦尔。既法尔力非第八性之所摄故。因是善性亦无有过。此即种子未熏习位。自类相望有如是义。若后熏习。由见道前闻.思等熏。令其增长。虽有漏因。增上缘中为果增长。然亦名善。见道已去理显可知。故唯善性非恶.无记。法尔一切无漏之法。顺理。违生。无恶.无记。

  问曰。无漏与识性类别。不得随识名无记。无漏与识体不同。应非随识名异熟。为有此义故次论问。

  论。若尔何故至皆异熟生。

  述曰。第五十七决择分说。二十二根一切皆有异熟种子。又说一切皆异熟生。此为二问。一异熟种。二异熟生。

  论。虽名异熟至名异熟种。

  述曰。此诸种子虽名异熟。而非无记。何故尔也。体非异熟。由所依识是异熟故名异熟种。

  若尔此等体非无记。依无记故应名无记。

  论。异性相依如眼等识。

  述曰。如眼等识异性相依。从根为名但名眼识。即依士释。依眼根识名眼识也。不可说言识依眼故亦名无记。应返质云。无漏依识名异熟。亦令从识名无记。识依于眼名眼识。应亦从眼名无记。此既不尔彼云何然。故无漏种不名无记。此除佛无漏。即齐义解。

  又有不齐释。

  论。或无漏种至所摄异熟。

  述曰。此无漏种由熏习力转变成熟。与本种异立异熟名。即转变已而方成熟能生现行。非如善.恶而为因故。所招无记性所摄之异熟。非是因果性别云异。果起酬因说名为熟之异熟也。此通佛果诸无漏种。又设除佛。此中但言经熏习气。非未熏时自类变异而成熟位。所以者何。如前已解。如眼识等。即唯自类未熏时义。今此中解即熏已位。又复前解通熏.未熏。此解但据已熏之种。据显偏说。又前解通熏已.未熏。今解据三家种子无诤义。法尔自类有不许故。若言熏者诸皆许故。前约本有等义。此约新熏等义。故文差别。故瑜伽论二十二根皆名异熟。无处而言皆通无记。不可为难。如此文意诸论未详。古昔文抄皆须毁弃。

  第七新熏.本有分别。于中有三。初唯本有。上古已来多说如此。今护法论师。叙近者护月等义。

  论。此中有义至不从熏生。

  述曰。于中有四。一标宗。二释难。三引证。四立理。此即标宗。一切有漏.无漏种子皆法尔有。非是本无今从熏生。

  论。由熏习力但可增长。

  述曰。此言即是会诸经论第二子段也。诸经论言由熏习有。此谓增长。非新成故。此中本有宁异僧佉彼是常故。此有生灭。

  自下第三引有漏.无漏皆本有经等。

  论。如契经说至法尔而有。

  述曰。自下第三引证有三也。初引有漏.无漏通经。次引唯无漏经。后有漏例同。大庄严论亦引此经。名无尽意。此即三乘通信之经。毗婆沙等前分亦有此文。既言无始时来有种种界。故知。有漏无漏种子。皆是无始法尔而有。其恶叉形。如无食子。落在地时多为聚故。以为喻也。

  论。界即种子差别名故。

  述曰。此中言界。界即种子差别之名。故知种子皆法尔有。

  此下第二是阿毗达磨经。即大乘通用。

  论。又契经说至界是因义。

  述曰。此证种子亦无始有。如下自解。此合二经。

  此下所引。如瑜伽论第三卷说。

  论。瑜伽亦说至新所熏发。

  述曰。由此故知。有漏.无漏种皆本有。然新染净熏发之中。有漏净染熏于有漏本有种增。有漏净及无漏。复发本有无漏种增也。

  又第三卷次前上文。

  论。诸有情类至菩提种子。

  述曰。法者道理义也。有般涅槃之义。名般涅槃法。此中意说。有漏.无漏并有名具。非无法尔种而可言具足.不具足。故即二论证有.无漏种皆是本有。

  论。如是等文诚证非一。

  述曰。此则曲结有漏无漏合法尔经。

  论。又诸有情至不由熏生。

  述曰。此第二引经论通证。即是十卷入楞伽第二卷。无上依经上卷。善勇猛般若第一卷。大般若经第五百九十三卷。说前种姓。大庄严论第一卷末种姓品。及此瑜伽第二十一声闻地。皆说有五种姓别。故应定有法尔无漏种子。不由熏生。

  论。又瑜伽说至是种非现。

  述曰。第二偏引无漏本有。即瑜伽论五十七卷二十二根中。地狱成就三无漏根。种子非现。

  论。又从无始至本性住姓。

  述曰。此地持.善戒经.菩萨地并是。第一种姓品云。又从无始展转传来法尔所得本性住姓。即是菩萨本性住姓。彼有六处言。取唯第六处。阿赖耶中有此种故。

  论。由此等证至不从熏生。

  述曰。即结无漏。由此三文。证无漏种法尔本有不新熏生。

  下准有漏亦法尔有。

  论。有漏亦应至不别熏生。

  述曰。无漏种子无始不起。经论诚说有法尔种故。有漏种无始曾起故。无分明别说之教。设无如上通证有漏之经论者。义准亦应有法尔种。

  上虽引经。此有何理。

  论。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述曰。第四立理。即诸法种子初但有一物。后生果时可无杂乱。若更有新熏。或唯新熏者。种子便多。后生果时从何种起。新熏.法尔功能既齐。有生.不生因果便乱。若二种子共生一芽。外麦.豆等例亦应尔。若新唯一种理亦不然。不可初熏后不熏故。比量齐故。如我所立因果无乱。然无漏种未增长位名本性住姓。后增长已名习所成姓。有漏亦尔。本有未熏增名本性住种。后熏增已名习所成。若唯新熏说何以为本性住种。若无本有无漏种子者。见道如何生。

  自下第二唯新熏。即胜军祖师难陀尊者义。

  论。有义种子皆熏故生。

  述曰。于中有四。一立宗。二释难。三引证。四解违。此第一也。一切有漏无漏种子法尔新生。此第一立宗也。

  自下第二释难。

  论。所熏能熏至无始成就。

  述曰。非无漏能熏亦无始有故。有漏种子无始成就。即是难陀会前所引一切无始有漏种文。

  论。种子既是至花熏故生。

  述曰。此种子者。习气异名。习气之法必由熏有。如胡麻中所有香气华熏故生。西方欲作涂身香油。先以香华和于苣胜。聚之一处令便极烂。后以押油。油遂香馥。故摄论第二说华熏苣胜。非华习气不熏苣胜。苣胜之气而是本有。故诸习气必由熏生。此即理也。

  次第三引经证也。

  论。如契经说至之所积集。

  述曰。由此经中。不言不由染.净熏习诸种积集。故知诸种皆是新熏。此引即是多界经也。

  论。论说内种至或有或无。

  述曰。摄论第二无著云。外或无熏习。非内种。应知闻等熏习无果生非道理。故无内种不由熏有。外种之中华熏苣胜香气是有。从炭.牛粪.毛。生苣胜.青莲华根.及蒲。非彼俱生.俱灭互相重习。苣胜等生名为外种或无熏习。

  论。又名言等至必藉熏生。

  述曰。此中即是约教申理。其名言等三种熏习。总摄一切有漏种尽。彼既由熏其种方有。故有漏种必藉熏生。不尔名言等应摄种不尽。以法尔种非此摄故。

  上来所引有漏种证。次第二说无漏种证。

  论。无漏种生亦由熏习。

  述曰。此即立宗。

  何以知者。

  论。说闻熏习至而熏起故。

  述曰。等流正法。正法从法界平等而流出。从正智等次第生故。摄论第三卷出世净章中。说闻熏习闻净法界等流正法。而熏习起故。又瑜伽论五十二说。从真如所缘缘种子生。与此文同。

  论。是出世心种子性故。

  述曰。又摄论说。闻熏地前既是有漏。为出世法之种子性。故知无有法尔无漏种。唯以有漏为见道因故。

  第四大段解众文违。若唯新熏如何五种种姓差别。

  论。有情本来至种子有无。

  述曰。本未熏故。如何说有五种姓别。

  论。但依有障无障建立。

  述曰。即是约烦恼及所知障品有无建立。

  何以知者。

  论。如瑜伽说至如来种姓。

  述曰。五十二说。于真如境二障毕竟不可断者。立为不般涅槃法性。唯不可断所知障者。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独觉种性。此如何别。障虽齐等解有利钝。于烦恼断中修习差别故。烦恼.所知二障皆可断。即立此为如来种姓。

  论。故知本来至非无漏种。

  述曰。以文证理故依障立。非依无漏种子有无。

  上来即会前种姓文。若尔成就三无漏根是种非现瑜伽文等如何通。

  论。所说成就至非已有体。

  述曰。约烦恼等可断之义。说后无漏种子可生名为成就。非无漏种未熏之时即有体性。

  第三师说护法自意。难破前师。

  论。有义种子各有二类。

  述曰。有漏.无漏各有二类。于中有四。第一立宗。第二引证。三破斥。四总结。此即初也。

  论。一。者本有至功能差别。

  述曰。此文即是出种子体。

  自下引经。

  论。世尊依此至广说如初。

  述曰。此引经证同护月也。

  论。此即名为本性住种。

  述曰。法尔有故。

  论。二者始起至熏习而有。

  述曰。此出种体。

  论。世尊依此至熏习故生。

  述曰。此引经证于中不言如前引证。此后自会。由彼亦有非新熏证。故不指也。

  论。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述曰。新熏生故。

  自下第三破斥。有二。先难本有。后破新熏。难本有中有二。初引经成理难。后结违诸教难。

  论。若唯本有至为因缘生。

  述曰。引经成理中有五。初总标彰难意也。至下当知。

  论。如契经说至亦常为因性。

  述曰。第二引教成前理。此引阿毗达磨经也 诸法于识藏。能摄藏也。谓与诸识作二缘性。一为彼种子。二为彼所依 识于法亦尔所摄藏也。谓诸转识与阿赖耶亦为二缘。一于现法长养彼种。二于后法摄植彼种。互相生故。所生为果。即显互亦能为因也 常为因性者。显此二法更互亦常为因。显非异此而有因也。故常言亦通果。常为果故。于果说互。于因说常。影略故也。如摄大乘第二卷说。瑜伽师论五十一中广说其相。

  论。此颂意言至互为因果。

  述曰。第三释颂显前徴。总释颂言成因缘理。

  此由未显。何以得知互为因缘是此经意。

  论。摄大乘说至互为因缘。

  述曰。杂染法通三性。即一切有漏法。余七识品既为能熏.亦所生故。互为因缘。

  论。如炷与焰至互相依住。

  述曰。举增上缘喻因缘义。如灯炷与灯焰展转生烧。由炷生焰。如种生现。由焰烧炷。如现熏种。故名展转。此显三法。如芦相依。为俱有因。二法为喻。喻因缘义。

  论。唯依此二至不可得故。

  述曰。唯种与现实名因缘。除此所余因缘无故。不以现行七识望第八现为因也。但取种子望后为因。又此中望体。因缘体尽。若望果别。亦有种子生于种子。岂非因缘。由是此中但约体说。又说不尽。不说无漏故。

  论。若诸种子至有因缘义。

  述曰。第四结上无因义。由唯本有。即二相望无因缘义。

  若彼救言但熏增长名曰因缘。

  论。非熏令长至为因缘故。

  述曰。第五重破伏难。初之二句牒彼计非。次三句难。勿善恶业与异熟果为因缘故。汝言诸法各但一种。若异熟果.因。但是一种生。善.恶业现行熏果种增时。善.恶业与果应为因缘故。又汝若言善.恶业体是一种生。异熟果体是一种生。各一种者。而异熟果现不自熏。但善.恶业现行熏。令果种增长。其种本有。业于果种能令增长应名因缘。如自业种。但令增长为因缘故。或复业种增名言种。应是因缘。既非因缘故。非增长名曰因缘。果种。如业种亦增长故。故非唯本有。亦有新熏。若尔设俱新熏。岂俱新起俱名因缘。并新生故 此难不齐。如无记心熏无记种。复善.恶业自熏自种。亲辨体故。故是因缘。但缘资彼无记种子故非因缘。汝之种子俱不辨体。但资增长。不辨体齐。故应俱是因缘摄也。然观本意后解是本。今难本意。由是义显应诸现行望本有种不名因缘。熏增长故。此本有种唯以自类为其因缘。既尔此因应不生现。有新起种生故。此义应思。然以生种类同于新亦因缘摄。不同唯本有故彼非因缘。

  论。又诸圣教至理教相违。

  述曰。此下第二违多经失。违圣教说种由熏生。故与理教俱相违也。前者违理。后违教故。

  自下第二难唯新熏。

  论。若唯始起至应不得生。

  述曰。此下第二破立新熏。于中有五。一正难本宗。二乘因广破分别论者。三申正义。四释相违。五总结。此下即初也。有为无漏即见道等。无本有种。无因缘故。应不得生。量云。汝初无漏应不得生。无因缘故。如兔角等。

  若彼救言以世第一法为其因缘。有漏法中此为胜故。此义不然。

  论。有漏不应至生有漏故。

  述曰。此二相违。如何有漏为对治因。应无漏法为有漏因。今以理徴。若有漏生无漏。应无漏生有漏。许漏.无漏得相生故。如有漏善生于无漏。无漏既不得生于有漏为相违者。如何有漏生于无漏。此初无漏许无因缘亦有何妨。答曰不然。佛说无一法非因缘生故。若无因生便非释种。立量云。汝初无漏心。应无漏种为因缘生。体是有为无漏法故。如后无漏法。

  论。许应诸佛至不善等种。

  述曰。若许有漏生无漏。则无漏生有漏。许便诸佛有漏复生。此中亦有有学圣者等对治。生有漏。然以世尊全是无漏故但举之。非余无也。外曰不然。以胜劣故。劣可为胜因。胜非劣因。若尔不善应为善因。又若相违得为因者。善等应为不善等种。小乘可尔为同类因。大乘不然故以为难。

  自下第二破分别论。诸邪分别皆名毗婆阇婆提。即大众.一说.说出世.鸡胤四部。因诤无漏无因缘故今亦叙破。本即大乘唯说新熏心溷师等。名分别论。亦作是说。

  论。分别论者至非无因生。

  述曰。于中有三。初叙宗。次破他。后自解。此初也。彼计。无法尔种。心性本净。离烦恼时既体清净为无漏因。如乳变为酪。乳中有酪性。木中火亦然。此立宗也。无垢称经亦有此说。

  次论主问。

  论。而心性言彼说何义。

  述曰。下破他也。于中有二。初问彼经意。后别以理徴。

  论。若说空理至诸法种子。

  述曰。下别徴。于中有二。初空理非因难。后起心非净难。此即初也。此中空理。即是真如。空非心因。常非种子故。

  彼若救言常为种子于理何妨。

  论。以体前后无转变故。

  述曰。即复难言。此真如体既许为因。应有取.与。以体前后无转变故。无取无与故不为因下六义中第一刹那灭即简真如。非心因缘。因有生灭有取.与故。一切无为为所缘缘此亦无妨。因缘不然。亲能辨体与力生故。

  论。若即说心至而体常一。

  述曰。下起心非净难。有八。若言心性即是心体。体能缘法此中说心。应同数论谓彼大等相虽转变。而体常一。此即有漏心相转为无漏。以无漏心体作无漏故。非前体灭故言性常。失前有漏相得无漏相故名相转变。

  若言前无漏体灭后无漏体生。此亦不然。以有漏为相性是无漏者。难云。

  论。恶无记心又应是善。

  述曰。以有漏善心性净故。不善.无记亦应名善。心性净故。如有漏善。

  论。许则应与信等相应。

  述曰。若许有漏不善心等体性是善。相应法故。应与善等心所相应。若是无为已如前说。亦无过失。共许法性真如善故。非有为善心。无信等故。以心体是相应善故。此中应叙诸师立善各有几种。如别抄说。若如色.声善无信等。此是何法。若是不相应。亦非心性。若是色法。故非心性。若说心.心所。必应与善等心所相应。量云。汝不善等心。应与信等心所相应。许有为心净类摄故。如余无漏及善心等。

  论。不许便应至况是无漏。

  述曰。又若不许此有信等者。应非善心。无信等故。如染色等。此不善心等尚不名善。况是无漏。此即成立不善.无记心性非善。

  彼若救言有漏善心。信等俱故可生无漏。不善.无记。无信等故非性净者。

  论。有漏善心至无漏为因。

  述曰。自下正难。有漏善心。性非无漏。名杂染故。如不善等。此杂染言通一切三性有漏法得为因也。言杂染者。为诸烦恼所缘缚义。又此有漏善心。不应与无漏为因。是杂染故。如不善心等。或可总云。有漏善心性非无漏。不应与无漏为因。是杂染故。如恶心等。此有法不极成。谁许有漏善心性非无漏。故应如前所说为善。

  何故有漏不得为无漏因。

  论。勿善恶等互为因故。

  述曰。为因何事。违自宗故。非亲生故。性相违故。

  论。若有漏心至不可得故。

  述曰。又难相违得互为因。若有漏心性是无漏。无漏心性应是有漏。以相违故。如有漏性。若唯有漏性是无漏。非无漏心性是有漏。差别所以不可得故。若胜劣故劣可有胜性。非胜有劣性。以胜劣故劣有胜性。以相违故。劣无胜性。是对治故。应无胜性。

  论。又异生心至应名圣者。

  述曰。若心性净即是无漏。诸异生位应无漏现行。许现行有漏心性净故。如佛等圣。应名圣者。

  论。若异生心至无斯过者。

  述曰。牒彼救言。由相有染不名无漏者。

  论。则心种子至性相同故。

  述曰。自下正难。种子亦应由相有染不名无漏。何故彼论说诸异生唯成无漏种。不言成现行。现行。种子性之与相皆类同故。

  下申正义。外人问曰。若尔心性净者。此是何法。

  论。然契经说至真实性故。

  述曰。下自解也。即心空理真如是心。心性净者真实性故。胜鬘经中具说此义。其对法论第十卷三转依中。解心转依真如说为心本性净。以起烦恼覆此净心。今断染惑证净心性故。

  论。或说心体至名性本净。

  述曰。或依他心体非烦恼名性本净。以烦恼客相应惑心扰令断客染心得解脱。如瑜伽五十四说。心所等亦尔。

  论。非有漏心至故名本净。

  述曰。心性者。真如也。真如无为非心之因。亦非种子能有果法。如虚空等。故非有漏心性是无漏名本性净也。

  论。由此应信至类此应知。

  述曰。自下第三申其正义。应信本有无漏种子。至解脱分善根已去名胜进位。但熏增长。复熏成种。谓入见道。且如无漏既有本有及与新熏。有漏法种类此应悉。已如前说。

  第四大段。释外问经.论等妨难唯新熏难言。论说内种定有熏习。此如何通有本有故。

  论。诸圣教中至本有种子。

  述曰。自下第四释相违也。若唯本有此义难通。我兼本有故无有妨。既不定说一切种子皆熏故生。汝宁全拨无本有种。

  若尔何须论说内种定有熏习。

  论。然本有种至定有熏习。

  述曰。谓本有种亦由熏习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新熏理然。故说内种定有熏习。

  外人复曰。此义可尔如何说闻熏习闻净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也。复言是出世心种子性也。

  论。其闻熏习非唯有漏。

  述曰。显闻熏习通有.无漏。

  论。闻正法时至名闻熏习。

  述曰。种解脱分善根已去。闻正法时。由现行有漏.及自因缘所熏有漏种。为增上缘。令其本有无漏种子。亦得增长展转增胜。即以所增无漏胜种。后时正生出世之心。亦说无漏所增长种名闻熏习。对法第四云。决择分善根亦是有漏。亦名无漏。据各别故。

  论。闻熏习中至胜增上缘。

  述曰。此第一解有漏性者是修所断。即同对法第四卷决择分善修道所断文感胜异熟为出世法胜增上缘。即如瑜伽第五十一卷说。感总.别果如第九说。

  论。无漏性者至正为因缘。

  述曰。亦同对法第四卷文 与出世法正为因缘。辨体生故。

  论。此正因缘至出世心种。

  述曰。又第二解此无漏种望出世心是正因缘微隐难了。未起现行故。相状难知故。摄大乘诸论等处。但寄粗显有漏闻熏是无漏胜增上缘者。方便说此为出世心种。此增上缘。非正因缘种。若无有漏闻熏习者。无漏之种不生现行故寄有漏胜者说也。第一就实正因缘解。第二就胜增上缘解故。摄论文无相违失。由是善得对法等意。问曰。解脱.决择二善根中。其无漏种增长何别。答曰。约有漏行有上中下。其无漏种增长有异。解脱分中。下品增故。决择耎.顶。中品增故。其增上忍.世第一法。上品增故 问此无漏种本有既多。后生果时何者能生。何者不生 答曰。其同类种随遇缘合即便能生。不合不生。如三世有未来应生法。何者前生。何者后生。故随缘合即能生果。如后卷中自释妨难 问若本有者。为三品种。为一品种 答若据唯本有.及唯新熏。皆唯一品。此是转灭。转灭下等作中等故。若本有家。唯一种子。若新熏初时唯一种生故。今第三师有三品种。即转齐义。有漏亦尔。

  既尔如何五十二说有障.无障说种姓别。

  论。依障建立至如来种姓。

  述曰。意显无漏种子有无等文可解 有圆寂法者。是有涅槃种姓也。无者。可知。

  论。故由无漏至不可断义。

  述曰。由有无漏种子差别故。障有可断.不可断义。

  若尔既由无漏种故。障有可断不可断者。何故彼论但约障立姓耶。

  论。然无漏种至不可害者。

  述曰。由无漏种微隐难知故。约彼障显姓差别。若不尔者。因者所以。有何所以。彼障有可害.不可害别。

  论。若谓法尔至宁不许然。

  述曰。彼若救言法尔力故障有可害.不可害者。即难彼云。无漏法种宁不许有法尔种子姓各别也。若彼复言有漏曾熏故。法尔障有可害.不可害。无漏未曾熏故。种无法尔。此唯有言都无有理。既言有漏由熏。如何复言法尔。无漏既无法尔应不说言由熏。

  论。若本全无至永不得生。

  述曰。以无因故永不生也。

  论。谁当能害至立种姓别。

  述曰。无漏种无谁能害障。汝今乃说依障立姓。

  论。既彼圣道至亦定非理。

  述曰。圣道无种必无生义。约当可生说地狱等成种非现。亦定非理。无因果不生故。无治障不断故。若言有漏心等为因。或说心性本净为因。并如前破。此则以理返徴及会众经.论意。

  自下结此总说违理。

  论。然诸圣教至理教相违。

  述曰。自下第五曲文总结。处处说有本有种子。皆违新熏所立义故 故唯始起。理教相违诸经.论中无定文言一切种子皆法尔有。无有熏生 无定处言一切种子唯是新熏无法尔种。故二皆取。善顺契经。

  论。由此应知至始起二类。

  述曰。大文第四总结之也。诸法种子有漏无漏各有二类。本有.新熏。理无失故。不违经故。入见道已别熏生种。无漏行故。地前但令旧种增长。有漏现行势力弱故。不别能令无漏种起 此中但言由闻熏习令本有种渐增盛故。诸法师等皆言护法解脱分等有新种生。护月但令种子增长故有别者。理亦不然。此文为正。以前.及后瑜伽第五.摄论二本第二。勘读其理方明。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