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大正藏第 41 册 No. 1822 俱舍论疏

俱舍论疏卷第十九

  沙门法宝撰

  分别随眠品第五之一

  行相微细随缚随增是随眠义。此品广明名分别随眠品。虽亦明缠.垢。随眠本故品初先述。所以业后明随眠者。业因惑故能招诸有。业别。惑通。故先明业。后释随眠。

  论。前言世别至随眠有几。此品文中大分为二。一明惑体用。二明断不同。就前门中又分为四。一明随眠。二杂明诸惑。三义门分别四别明五盖 明随眠中。一明体数。二逐要例释。三缘缚等别 体数门中。一明六随眠。二明经说七。三分六为十。四分九十八 此一行颂有二义。一明业赖随眠方能感有。二明六随眠。先牒前为问起。次举颂答。后长行释。此即问也 问中有二。一问业赖随眠。二问随眠体数 颂中四句。上句答前问。下三句答后问。

  论。曰至无感有能。释初句也。所以业离随眠无感有能。以诸随眠是有本故。

  论。何故随眠能为有本。问所以也。

  论。诸烦恼现起能为十事故。总答也。

  论。一坚根本。自此已下释十事也。正理论云。令得坚牢。对治远故。述曰。由得不舍随眠数起。若无其得烦恼不生。故得为本。烦恼数起对治远故。令得牢固名坚根本。

  论。二立相续正理论云。能数令余连续起故。

  论。三治自田。正理论云。令所依止顺彼住故 述曰。令所依身顺能依故。

  论。四引等流。正理论云。能引如自随烦恼故 述曰。能引相似随烦恼故。

  论。五发业有。正理论云。发起能招后有业故。

  论。六摄自具。正理论云。能数数摄起非理作意故。

  论。七述所缘。正理论云。能害自身正觉慧故。

  论。八导识流。正理论云。于后有所缘能引发识故 述曰。能引后有结生识也。及引染识数缘境也。

  论。九越善品。正理论云。令诸善法皆退失故。

  论。十广缚义至自界地故。正理论云。令不能越自界.自地。以能长养染污界故 述曰。界是因义。烦恼现行能令染法。因增长故名长养染污界 或长养自界染污。故不能越自界也。

  论。由此随眠至有感有能。总结答也。正理论云。虽离染者亦造善业。而无势力能感后有 述曰。上言有者。并据引果。若据发业感有。即唯异生。若据资助旧业结当生有。即通有学。由此三乘无学不受后有。

  论。此略应知至无明见疑。此释颂下三句也。此根本烦恼略即分六。行.部.界分即九十八。今且举六。故言此略应知差别有六乃至见疑。

  论。颂说亦言至义如后辨。别释颂中置亦意也。如衣有润尘埃随着。贪润于境嗔亦随增。非唯于嗔慢等亦尔。故言亦慢。

  论。及声显六体各不同。别释颂中置及意也。及。是相违释。欲显六种随眠体性相违各别不同。故置及字。

  论。若诸随眠体唯有六。下一行颂。第二会经七也颂中有四句。初一句答增七所以。贪分二故。第二句指所增贪。第三句释有贪。第四句释立有因也。缘内起故说内为有。知上二界非是解脱。

  论曰至故经说七。释初句也。如文可解。

  论。何等为七。问名体也。

  论。一欲贪随眠至七疑随眠。列七名也。

  论。欲贪随眠至徴问亦尔。两关徴问 经部师宗现行名缠。种名随眠 大众部等随眠体是不相应行。即是欲贪之随眠 有部欲贪即随眠 前二属主。有部持业。

  论。若尔何失。反问二释也。

  论。二俱有过。难二宗也。

  论。若欲贪体至并随眠断。此与有部出违经。言。于欲贪经说能正遣除并随眠断。由体各别故有并言。若缠即随眠。何须并字。

  论。若是欲贪至三根相应。此与经部出过失。若谓欲贪之随眠者。即同大众部等是心不相应。若尔即违本论所说欲贪随眠与喜.乐.舍三根相应。

  论。毗婆沙师至即是随眠。述有部宗也。

  论。岂不违经。举经难也。

  论。无违经失至并随缚故。此通经也。正理论云。又即彼经言并随眠断者。显欲贪缠无余断义。谓断八品修所断时。一品随眠犹能随缚。为显体断说正遣除。并随眠断言。显随缚皆尽 述曰。虽断前品。后品随缚。断前品时是正遣除。并后总断是随缚断。

  论。或经于得至立苦等想。第二释经也。火体非苦。以能生苦假立苦名。随眠之得虽非随眠。得随眠故。经于彼得假立随眠。断贪之时名正遣除。并得断故云并随眠断。

  论。阿毗达磨至是相应法。会经从论。经就假说得为随眠。论据实论。即贪为体。由此故说随眠即是心相应法。

  论。何理为证知定相应。重徴有部也。

  论。以诸随眠至非不相应。述法胜论师释也。具在杂心论中。正理论云。经主此中先叙尊者法胜所说 以诸随眠是相应也。文中有三。一顺释。二反成。三顺结。此文初也。以三因证定是相应。一染恼心故。二覆障心故。三能违善故。此举三因也 谓诸随眠能染恼心。释第一因 未生善不生。释第二因。由覆障心令善不起 已生善退失。释第三因。由能违善故令善退失 故随眠体非不相应。结成也。

  论。若不相应至恒现前故。次反释也。若相应法是随眠者。起时能覆障善令不得生。若不起时善心容起。若随眠体是不相应。即恒相续在身不断。若能障善。善无起时。以不相应恒现前故。

  论。既诸善法至是相应法。结成也。

  论。此皆非证。总非三因也。

  论。所以者何。有部问也。

  论。若许随眠至是随眠所为。大众部等释所以也。我宗若许随眠是不相应者。即上三事是缠所为。不许上三事是随眠所为。

  论。然经部师所说最善。论主评取经部义也。

  论。经部于此所说如何。大众部等问也。

  论。彼说欲贪至即名缠故。答。经部宗也 然随眠体非心相应。异其有部 非不相应。异大众部。

  论。何名为睡。问也。

  论。谓不现行种子随逐。答也。

  论。何名为觉。问也。

  论。谓诸烦恼现起缠心。答也。

  论。何等名为烦恼种子。问也。

  论。谓自体上至能生烦恼。答也。谓熏在自体。能生当果差别功能名为种子。功能不同名为差别。

  论。如念种子至功能差别。论主引二喻破大众部。此第一也。准正理论。兼破有部。大众部许由烦恼力。别有随眠心不相应名烦恼种 念种即是所证智生功能差别无别体性 今引共许念种例破随眠。

  论。又如芽等至功能差别。引第二喻破。此二喻破随眠是不相应也。

  论。若执烦恼至不可得故。此合两喻同随眠也。俱因薰习并是种子。一有体性是不相应。一无体性但是功能差别。差别因缘不可得也。正理论云。又所立喻如念种子。是证智生。能生当念功能差别。亦不相似。以我宗言念种子者。即于证智后初重缘。实念从先证智俱起念生。能生后时忆智俱念。此。显即念前.后相引。为能赴感差别功能。彼。自体俱生。无别实烦恼从前缠起。能生后缠可名随眠烦恼种子。故喻于法相去极遥(已上论文) 二说法别。详顺正理论。此文二喻亦对有部。详论主释。前证智位总聚熏成名别种子功能差别。种子功能差别。能生智.念后聚法也。由前位智能决断故。同时念记令后位念记忆分明。前位总立智名。后位总立念称。亲证境心名之为智。后记不忘名之为念。

  论。若尔六六至有贪随眠故。有部违经难也。经言于乐受有贪随眠。故知即是贪相应也。

  论。经但说有至何所违害。经部释也。

  论。于何时有。有部问也。

  论。于彼睡时至立随眠想。经部答也。有二释。一是睡时。二因立果名。想即名之别称。谓于现在位。缠立随眠称。

  论。傍论且止应辨正论者。正释颂文也。

  论。言贪分二谓欲有贪。正释颂也。

  论。此中有贪至二界中贪。出有贪体也。

  论。此名何因唯于彼立。问也。三界俱名为有。何故上二界贪独名有贪。

  论。彼贪多托至立有贪名者。释也。于中有二。一以多于内门转故名为有贪。二为遮彼解脱想故上二界名有。此即初也。

  论。又由有人至非真解脱。第二释也。前以上界缘内有故名为有贪。后以止邪执故。于上二界立有贪名。

  论。此中自体至立有贪名。释自体名有。等至.及所依身俱是自体。非是外境。有有多种。如说三有即是三界。此中言有。谓是自体。上二界贪多味自体。非味着境离欲贪故。唯于上二立有贪名。

  论。既说有贪至不别显示。释颂唯说有贪。不释欲贪所以既多缘自体名为有贪。准知多缘外境名欲贪也。

  论。即上所说。下一颂。第三依本论分六为十。问起。颂答。如文可解。

  论曰至五疑。此中见分为五故成十也。列名可知。

  论。又即所说至余等如欲说。此下第四依本论分六为九十八也。文中有三。一开九十八。二明忍智断。三五见别相。此为初也。问起颂答。如文可解。

  论曰至成九十八。总释颂也。

  论。谓于六中至如前已辨。六中一见。行解不同分为五见。如前已辨。

  论。即此所辨至无色三界。此总释部.界也。

  论。且于欲界至十七七八四。此就欲界五部惑数也。苦十。集.灭各七。道八。修四。成三十六。故云如次十七七八四。

  论。即上五部至三十六种。此就部辨 部。谓部类各分 余文可解。

  论。前三十二至彼方断故。分见.修也 才见谛时即断名见所断。由见断不待修故名见所断 数数习道彼方断故名修所断。要待修习方始断故名修所断。

  论。如是已显至及修所断。此辨五部通局。如文可解。

  论。此中何相至名修所断。辨贪等四惑五断相也。正理论云。经主于此自问答言。此中何相见苦所断。乃至何相是修所断。若缘见此所断为境名见此所断。余名修所断。此不应理。所以者何。遍行随眠缘五部故。则见苦.集所断随眠。亦应通是见集苦等所断。又见灭道所断随眠。缘非所断法。当言何所断。故彼非善立所断相。应言若见缘苦为境名为见苦。即是苦法.苦类智.忍。此二所断总说名为见苦所断。乃至见道所断亦然。数习名修。谓见迹者为得上义。于苦等智数数重习说名为修。此道所除名修所断。是名为善立所断相 有人叙俱舍师救云。正理论师谬解我文。谓唯缘此谛所断为境。名见此谛所断。故以他部缘及无漏缘为难。应作此言。若缘见此谛为境。若缘见此谛所断为境。名见此谛所断。他部缘惑。及无漏缘。应知即是若缘见此为境所摄。以缘谛故。作此解释非异我说 今详。此释未为遣难。释云谬解我文。详其所解。正理依文。此释加字岂加字为是。依文为谬 又云。他部缘惑。及无漏缘。应知即是若缘见此为境所摄。以缘谛故者。无漏缘惑。及苦.集下邪见.疑.无明自界缘可尔。以亲缘谛故。见此谛时断。故苦.集下他界缘惑为是何摄。此惑非缘见此所断及见此谛。断时不见彼所缘故。若谓虽不见彼所缘。见此谛断故名见此断者。此即应总名见此断。见此谛时。亲迷。重缘皆顿断故。何因加文 今详。正理妄弹斥者。俱舍此中辨五断相者。欲界贪.瞋.慢。及此相应无明五断相也。此四烦恼。若修道断通缘别事。若见道断四谛皆虽重缘惑起。即从所缘分其四断。由此论云若缘见此.所断为境。名见此所断。余名修所断。正理论师误解俱舍遂妄弹斥 问何以得知苦.集谛下贪.嗔.慢等。唯重缘起不亲缘谛 答准识身足论第十一云。颇有色界见所断心。决定唯缘有覆无记法耶。曰有。谓色界系见苦.集所断不遍随眠相应心。及色界系见灭.道所断有漏缘随眠 今详。随眠见谛断者应有四句。有唯缘谛。谓邪见.疑.独头无明。有唯重缘。谓贪.嗔.慢.及彼相应无明。有兼二种谓见.戒取等。第四句可知。

  论。如是六中至说九十八。结总数。如文可解 问九地。五部。各各有异。何缘于此就界不同建立随眠非就地异 答由离界贪建立遍知.沙门果故。谓立此二由断随眠。此断随眠界非地故。不就地建立随眠 又释。虽一界中诸地不同。同界随眠性少相似。故就界分。不就地说。上界无嗔如前已释。

  论。于此所辨至智所害故。明九十八见。修断也。

  论。如前所说。此下一行颂。第二明忍所断有定.不定。智断唯定不同。婆沙五十一云。前行义。一不共。二毕竟。三最初 不共前行者。谓若诸烦恼通三界系。唯见所断有二句。非想一地唯见所断唯圣人断。下八地通二人。圣者断唯见断。异生断唯修断。此以非想地见断为前行(以见道不共先答) 毕竟前行者。若诸烦恼唯欲界系。通于五部。彼修为前行有二句。或修所断。或见.修所断。修所断者是决定。若圣若凡皆修所断故。见断不定。圣断是见断。凡断是修断。修断决定故先答。以五门中是最后故名毕竟前行 最初前行者。若诸烦恼通三界系通五部。彼见为前行有三句。非想见所断唯圣人断。唯无漏道断。唯见断为第一句。已下八地非唯见断故不合立。不例修道修道下地唯修断故。所以合立修所断。通下八地皆修所断通凡圣断。非想一地唯圣人断。唯无漏道断。以同唯修断。合立为一为第二句。不例见道以有一定故非第三句。以与下合立凡.圣漏.无漏不定故非第一句。下八地见所断唯不定故为第三句。问前行是何义 答先立义先答义。是前行义。如最初前行先立见所断。次立修所断。后立不定。此依婆沙所立次第也。

  论曰至方能断故。释上两句。忍所断者是见所断。有顶地中唯见非修。以世俗智不能断故。

  论。余八地摄至智所断故。释第三句。下八地通.二断。若圣人才见谛理即便断故。不容至修。凡夫不见谛理必赖数修方能断故。

  论。智所害至智所断故。此释第四句。明智所断即修所断。此唯修断不通见断。

  论。有余师说至见所断惑。已下叙异师执婆沙九十云。或复有执。异生不能断见所断随眠。有余复执。异生不能断诸随眠。唯能制伏。婆沙五十一云。谓譬喻者作如是说。异生不能断诸烦恼。

  论。如大分别至诸见现行。引两经证。可知。

  论。谓于前际至诸见未断者。引梵网经六十二见中全常。一分常等。证凡夫不断见惑所以。

  为证者。六十二见中前际分别中十八。谓四遍常论。四一分常论。二无因生论。四有边等论。四不死憍乱论 后际分别见有四十四。谓十六有想论。八无想论。八非有想非无想论。七断灭论。五现法涅槃论 依过去起分别见名前际。依未来起分别见名后际依现在世不定。或是过去后故名后。未来前故名前 四遍常论者。一由忆劫。谓由能忆一坏成劫.或二.或三.乃至八.十。彼便执我。世间。俱常。二由忆生。谓由能忆一生.或二.或三.乃至.百.千生事。彼便执我.世间俱常。三由见死生。谓由天眼见诸有情死时生时。诸蕴相续。由斯便执我.及世间俱常。四由寻.伺。谓由如是虚妄寻.伺。执我.世间俱常住。此四遍常常见为性 四一分常者。一由大梵。谓从梵世来生此间。由得宿住随念通故。作如是执。我等皆是大梵天王化作。梵王能化在彼常住。我等所化故是无常。二由大种或心。谓闻大梵说大种.或心随一是常。便作是执。我以大梵天王为量。世间一分常住。一分无常。三极戏忘念天。谓有先从戏忘天没来生此间由得宿住通故。便作是执。诸有不极游戏忘失念者在彼常住。我等由极游戏忘念。从彼处没故是无常。四由意愤天。亦同上(是四一分常亦常见为体)二无因论者。一从无想没来生此间。由得宿住通故。能忆出无想心。及后诸位。而不能忆出心已前诸位。而作是言。我本无而起。二虚妄寻.伺。谓寻思之即身前位所受既皆能忆。前生若有彼所更事。即此身中亦应能忆。既不能忆。故知彼无。邪见摄也 等者。等取四有边。四不死矫乱论 此上所有已离欲染。于欲界法起上见者 非色界惑缘欲界生。于欲界境已离贪故。定是欲界诸见未断者。结证也。

  论。毗婆沙师至提婆达多。述有部释。有部计。离欲贪并断见惑。起此见时暂退欲染。如提婆达多得根本定故能为变化。退色定故食阇王唾等。

  论。由行有殊。已下一行颂。第三释五见差别也。

  论曰执我及我所是萨迦耶见。此异名也。

  论。坏故名萨至方执我故。论主引经部释。如文可解。正理破云。若尔何用标以萨声。但迦耶声足遮常故。则应但立迦耶见名。无法是常而可聚集。何用身上标以坏声。

  论。毗婆沙者至名萨迦耶。论主引有部释也。有部不许缘无起虑。心.心所法必托有法为所缘故。经部宗说。许缘无法亦得生心。

  论。诸见但缘至五取蕴起。释唯我见名有身所以。先释所以。后引文证。如文可解 然此我见毗婆沙论。若就蕴说。或为二十。或六十五。若就界.处。即有多种 就蕴二十者。分别行缘蕴。不分别所起处。即有二十 言分别行缘蕴者。行谓行解。缘谓所缘。将五蕴为所缘分其行缘。蕴各有四。一是我见。三是所见。一谓色与我作僮仆。即系属于我。二谓色与我作缨络庄严我也。三色与我作器。器中有我故。一一蕴有四行缘合为二十。虽为三种行缘。不说此所起处。名分别行缘蕴不分别所起处也 若分别所起处即成六十五者。谓色三种所。与受我为僮仆.璎珞.器。乃至于识亦有三种。三四十二。并计为我总为十三。五蕴各有十三成六十五。就处.界作法如理应思。

  论。即于所执至断常边故。执边见也。缘边起执名为边执。边执即见名边执见。

  论。于实有体至名为邪见。释邪见也。

  论。一切妄见至余增益故。释唯此一见名邪所以 如旃荼罗皆名执恶。于中甚者名恶执恶。婆沙第九云。问何故邪见不缘虚空.及非择灭。答若法是蕴。是蕴因。是蕴灭。是蕴对治。邪见即缘。虚空.非择灭。非蕴等故。彼不缘也 又云。问拨无虚空非择灭者。为缘何法。答即缘虚空.非择灭名。所以者何。拨无彼者。非深重心如谤杂染.清净事故。问此是何智。答此是欲界修所断中无覆无记邪行相智 准此。不染无知不是染.善。

  论。于劣谓胜至总名见取。此释见取也。有漏名劣。无漏谓胜。以其有漏同是无漏名见取也。

  论。理实应立至但名见取。正理一释同此论。又云。或见胜故但举见名。以见为初取余法故。此是见为所取名见取。即是见之取义。

  论。于非因道至名戒禁取。此释戒禁取也。

  论。如大自在至妄起道执。指事别释。谓或有计大自在等。投水.火等种种邪行为生天因及佛法中唯受持戒。及诸外道计数.相应智。并计我等非解脱道妄起道执。皆名戒禁取 正理论。释生天因名增上生道。解脱因名为决定胜道。

  论。理实应立至但名戒禁取。正理一释同此论文。如前除等。或戒禁胜。是故但立戒禁取名。

  论。是谓五见自体应知。结也。

  论。若非于因至非见集断 此即问也。何故于自在等起于因见。此是迷因。何非集断。

  颂曰至故唯见苦断。答也。上两句牒。第三句释所以。第四句结也。

  论曰至因执亦断。释第三句。释所以也。正理释云。于自在等非因计因。彼必不能观察深理。但于自在等诸蕴粗果义。妄谓是常.一.我作者。此为上首方执为因。是故此执见苦所断。谓执我者是有身见。于苦果义妄执为我。故现观苦我见即除无我智生。非于后位。若有身见。见集等断。于相续中我见随故。即无我智应不得生。以见唯法时我见则灭故。无我智起我见已除。然有身见于自在等相续法中。计一我已。次即于彼相续法上。起边执见计度为常。由此应知。于自在等法。常我二执唯见苦所断。由此已显灭边执见 乃至 见苦谛时二见既灭。于自在等非因计因。随二见生。亦俱时灭。故说计因执。唯见苦所断。然于非道计为道中。若违见道强则见道所断 正理此文。是婆沙论第一百九十意亦同不录。

  论。若尔有执至不应见苦断。论主难有部也。计自在等从常倒生是见苦断。投水.火等非常倒生。如何本论说见苦断。

  论。然本论说至是见苦断。引本论证是见苦断。

  论。迷苦谛故。有部答也。解云。此所迷境虽通苦.集。苦果是粗。集因是细。迷其粗果执为因道故见苦断。

  论。有大过失至皆迷苦故。自此已下有其四难。一太过失难。二无别相难。三即执见疑难。四集灭邪见难 此即第一大过失难。迷苦谛故是见苦断。有太过失。五部所断缘有漏惑。皆迷苦故应皆见苦断 正理救云。唯见苦所断。缘牛戒等故。但计粗果为彼因故。由此已遮经主所难迷苦谛故有太过失。缘有漏惑皆迷苦故。以非一切缘有漏惑。皆以苦果为所缘故。如何得有太过失耶 有人叙俱舍释云。苦下戒禁缘有漏。即于果处生。余有漏惑亦于有漏。宁非果处起 今详。此是重述前难。此破未得正理论意。且如集下邪见。寻苦因谤。虽缘有漏非迷苦果。如何例同缘牛戒等 又正理释云。若违见道强。则见道所断 此意欲说牛戒等但迷苦果即计为道。不寻余义。非如计迷道邪见为如理觉。此即先由执余为清净因。今将无道为如理觉。此虽所缘是其苦谛。迷道谛义强非见苦断。正理既言但计粗果为彼因故。已遮余断更兼异义。因何难令兼其余义惑。同但计粗果惑耶。

  论。复有何相至迷苦谛故。此即第二无别相难。汝宗戒禁通苦.道断。复有何相别戒禁取。可说彼为见道所断。诸缘见道所断法生。彼亦应名迷苦谛故。应见苦断 正理救云。此难不然。以于苦谛见为无常等非彼对治故。非见苦谛无常等时。能治非道计为道执故彼道执非见苦断。由此亦遮见集所断。由见因等非彼治故。谓非于集见因等时。能治非道。计为道执。要于道谛见道等时。方能治彼非道道执。故彼迷执应见道断 又云。然于非道计为道中。若违见道强。即见道所断 又云。非道计道有二类故。一缘戒禁等。二缘亲迷道。缘戒禁等违悟道信。力不如缘亲迷道者。缘戒禁等者。行相极粗故。不远随遂故。意乐不坚故。少设劬劳即便断灭 缘亲迷道与此相违。由此应知。非道计道诸戒禁取有二类别。一见苦断。二见道断 光师叙俱舍释云。两种戒禁俱缘有漏。俱非道计道。何故一于果处起。一非果处起。义既是齐。应俱果起。若俱果起。相还无别。违道徒言 今详。此释重述前难。不成斥救。正理救意。同缘有漏非道计道。缘戒禁等违信道力劣。行相极粗不远随遂。意乐不坚。见苦谛时即便先断 缘亲迷道者。与此相违。由此见道谛时方能断。或此释同缘苦谛非道计道是同。一见苦断。一见道断。所以今还将同缘苦谛。但非道计道为难。何成破斥。

  论。又缘道谛至理亦不成。此是第三即执见.疑难。若邪见等拨疑于道。如何即执此见.疑等以为其道。若谓执余。即非缘邪见等。正理释云。此戒禁取体非不成。以许有于谤道邪见执为能证永清净道。由彼计为如理解故。谓彼先以余解脱道蕴在心中后执非谤真道邪见为如理觉。言如理者。彼谓拨疑真解脱道是不颠倒。以如理故执为净因。由此得成戒禁取体。彼心所蕴余解脱道非见道所断。戒禁取所缘以彼唯缘自部法故。道有多类于理无失 有人叙俱舍释云。亦有戒禁即执净因见苦所断。此亦即执为。何非苦断。若不即执彼。执余为净因。是即应无见道所断 今详。此释不得上意先蕴余解脱道在于自心。谓执八道之外所有邪道。此非能拨八道见.疑。此应言是苦所断。将拨疑道谛为如理觉是见道断。不违苦等行。违道等行故。及是所缘断故。因何将前已释之难。更重难耶。

  论。又若有缘至应更思择。此即第四难也。谓有先以余解脱更蕴在心中。后执谤真解脱邪见为如理觉。以如理故执为净因。如前道下应成戒取 正理释云。无如是理。总许解脱是常是寂。执谤彼心为清净因理不成故。如许涅槃体实.非实。谓若希求解脱方便彼应必定许有解脱诸许解脱决定有者。必应许彼体是常寂。若不许尔。不应希求。如正法中于涅槃体。虽有谓实谓非实异。而同许彼是常是寂。故于非拨俱见为过。如是若有以余解脱蕴在心中。彼必总许涅槃常寂。由此不执谤解脱见为如理解。故见灭所断戒禁取定无 又如天授虽总计有常寂涅槃。而离八支别计五法为解脱道 外道所计理亦应然。是故有于八支圣道能谤邪见。谓如理觉。无于谤灭谓如理解。以戒禁等自体行相与圣道殊无谓涅槃常寂。体相有差别者。是故无灭与道同义。

  述曰。此以计能证道有多故。谤于正道执余邪道为清净因。谓此邪见为如理道。内.外二道同计涅槃是常。是寂。若拨灭无即不别计得灭之道。由此不执谤灭邪见为如理觉。集谛亦尔。内.外诸道。欲断苦因而修断道。若谤因无。必不更计有余断道。由此不执谤集邪见为清净因。由此集.灭所断无戒取也 有人叙俱舍释云。如拨无道应无能证。虽拨无道。计有余道能证。何妨虽拨无集.灭。计有余集.灭为其断.证 今详。此救非俱舍释。不应理故。拨道有二。一许有苦及有苦灭。拨于正道别执邪道为清净因。将拨道见为如理觉。助执邪道名清净因是戒取摄。二拨无道及无苦灭。此拨无道。即无能证。计为苦因及有苦灭修道断.证。若无集.灭修道何用。无断.证故。别计非灭以为真灭拨涅槃者。此是见取。若将邪见为如理觉。此顺见取何得名道。若将非集而名集者。此是邪智非戒取摄不同净因名戒取也。何得将此名为戒取。故救无理。

  论。如前所说常我倒生。已下一行颂。大文第二逐难释也。文中有三。一明四倒。二七九慢。三未断不行。此文第一明四倒也。

  论曰至以为我倒。是异师义。

  论。有说我倒摄身见全。婆沙正义 正理论云。如是所说是一师宗。然毗婆沙决定义者。约部分别十二见中。唯二见.半是颠倒体。谓有身见苦见取全。边执见中取计常分。断.常二见行相互违。故可说言二体各别。诸计我论者。即执我于彼有自在力是我所见。此即我见由二门转 准此论文后说为正。

  论。我倒如何摄我所见。前师问也。既我见.我所见。二见不同。如何我倒摄我所见耶。

  论。如何不摄。后师反责不摄所以。

  论。由倒经故至是我所见。释不全摄所以。既我见.所见。经释不同。如何我倒即摄我所。

  论。此即我见由二门转。顺释也。执色是我门名我见。色属我门是我所见。

  论。是我属我至见亦应别。反难也。是我名我见。是第一转声。属我名我所见。是第六转声。即谓两见非是异门说一。谓是条然别见由我如此是第三转声。为我如此是第四转声。应由我是一见。为我是一见。

  论。何故余惑至非颠倒体。废立四倒体。诸烦恼中且立三因。于中取胜为颠倒体。具其三因。及中胜者。诸烦恼中唯二见.半。具其三因。谓一向倒。推度性故。妄增养故。及体增胜。一向倒简戒禁取缘少净故。正理论云。谓戒禁取非一向倒。所计容有能离欲染等故。少分别时得清净故 解云诸外道等所计苦行。能离染等故得别时少分净故。及内道中计唯持戒以为其道。亦是少分别时得清净故。非是计道谛邪见.疑等。以为其道。名少分别时得清净也。彼如理觉非净因故 二推度性故。简余非见烦恼 妄增益简断见.邪见。所言胜者。简余三谛所断见取。正理论云。余部见取非增胜故。

  论。若尔何故至非我亦然外难。若倒四何故经说倒有十二。常等四倒皆有想.心.见三种倒故。

  论。理实应知至行相同故。通外难云。理实唯见是其颠倒。想.心随见亦立倒名。

  论。若尔何故不说受等。外难云。想.心.见相应随见亦名倒。受等见相应随见名受倒。

  论。彼于世间至故经不说。此是婆沙通外难云。世间极成想.心颠倒。不言受倒随世间说想.心倒。不说受也 正理论云。不尔想.心非推度故。随见倒力亦立倒名。与见相应行相同故。然非受等亦如想.心可立倒名。有别因故。谓于无常等起常等见时。必由境中取常等相。能取相者是想。非余。故立倒名。非于受等。又治倒慧亦立想名。谓无常等行中说为无常等想。由慧与想近相资故相从立名。受等不尔。由所依力有倒推.增。取境相成。故心名倒。如契经说。心引世间于惑瀑流处处漂溺 解云。由见依于心有倒推求.及妄增益故成颠倒。心为倒依亦名颠倒。

  论。如是诸倒至见所断故。释十二倒唯见断也。想心虽非是见。与见相应故亦是见所断 云预流断。异后说也。此是有部正义。

  论。有余部说至宁起欲贪。此叙异说。婆沙云。是分别论者。彼计想.心.见三皆是颠倒。有想.心.倒见不相应。婆沙正义。见是颠倒。亦名为倒。想.心假名为倒。实非颠倒。想.心二倒实见相应。彼师所计十二倒中我.常。想.心.见六倒。及乐.净。见二倒。此八唯见道断。乐.净。想.心四倒通见.修断。若谓乐.净。想.心。四颠倒不通修断唯见断者。未离欲圣。既已断乐.净。二倒。因何于不净之境而取净相。无乐之中而求于乐起贪欲也。

  论。毗婆沙师不许此义。已下有三。一反难破异部。二顺释成自宗。三正通异部难。

  论。若有乐净至有起欲贪故。此第一反难破异部也。

  论。由契经说至是倒非余。此第二顺释成自宗也。

  论。然圣有时至画药叉迷乱。第三正通异部难。此由其境实非乐.净。似于乐.净。圣者率尔于境起贪。若谛观时即知不净等如旋火轮.画药叉等。实非轮.鬼。率尔见时谓是轮.鬼。若谛观时知非轮鬼。

  论。若尔。已下有三节。一论主引庆喜颂难。二引余部释。三通前引经证十二倒是见谛断。论主不许有部十二倒唯见断故。所以不救。

  论。若尔何故至贪息心便净。第一引颂云。若十二倒唯见道断。何故阿难为辨自在说颂。由有想乱倒等 辨自在既是圣人。若无其想倒。因何言由有想乱倒故。汝心焦热等。正理释云。非我等言欲贪映蔽想无乱倒。但作是言。非诸乱倒皆名颠倒。所以然者。见倒俱行乱倒想.心方名倒故。若诸乱倒皆成倒者。则诸烦恼皆应成倒。诸阿罗汉游衢路时。想乱倒力心便述谬或想乱倒见绳谓蛇。故乱倒中少分立倒。以要最胜方立倒名。最胜因缘如前已辨。故有染想。学位现行非得倒名。何所违害 又经不说彼辨自在定居学位。为证不成。

  论。说预流已断倒者。为除疑故作如是言。勿诸世间见预流者。以花严体。用香薰衣。贮畜珍财。耽淫嗜味。便疑颠倒仍未全除。无知覆心故为此事。为除如是世间所疑。故说预流诸倒已断 或预流者已断无别。随信.法行。有断.未断。显定已断故说预流(已上论文) 解云言论说者。是本论说。或预流者已断无别。随信.随法行。有断.未断者。圣人中说次第。谓随信.随法行。及预流向。俱在见道十五心。于中至苦类智第四心已前未断八倒。后十一心已断八倒。前后同是随信.行等有断.不断别。不得言随信.法行。及预流向自已断八倒。一切预流果皆已断八倒无别不断。故说预流不说前位。余文可解。

  论。故有余师至学未全断。引经部余师释。此师四种见倒是见所断。想.心各四通见.修断。述此师释破有部义。

  论。如是八种至不违彼经者。第三通经。十二倒唯见断经也。谓此八倒虽通修断。于修道中要由见谛方能断故。名见圣谛断。

  论。为唯见随眠。已下第二明七.九慢也。颂中上一句明七.九慢。次一句明二断。下两句引例释 长行中有三节。一释七慢。二释九慢。三明二断。

  论曰至七邪慢。此下释七慢。由慢有七.九。先释于七。拟后九故言旦也。

  论。令心高举至故分七种。此如释见。慧能推求总立见名。行转不同分其多种。行谓行解。转谓起也。令心高举总立慢名。于有境界行解不同分为七慢 正理论云。有愚痴者。先于有事.非有事中。挍量自.他心生高举。说名为慢。由行.转异分为七种 解云。有事谓称境。无事谓不称境。

  论。于劣于等至总说为慢。正理论云。岂不此二俱于境中。如实而转。不应成慢。方劣言胜。方等言等。称量而知。何失名慢 于可爱事心生爱染。如实而转。如何成贪。此既耽求诸可意事。无有颠倒。应非烦恼。然由此起能染恼心。既许成贪。是烦恼性。如是虽实胜。劣处生。而能令心高举染恼名慢烦恼。于理何失故先略述慢总相中说托有.非有二俱容起慢。如于处.非处愤恚俱名瞋。

  论。于等于胜至总名过慢。此慢过前慢故名为过慢。正理论云。于他殊胜族.明等中。谓已胜.等名为过慢。

  论。于胜谓胜名慢过慢。此慢过于过慢名慢过慢。旧论云过过慢也。

  论。于五取蕴至名为我慢。执我起慢名为我慢。正理云。于五取蕴执我.我所。心便高举名为我慢。由此证知。于未缺减有身见位。可言有我想.心二倒非缺减时。

  论。于未证得至名增上慢。正理论云。于未证得地道断等殊胜得中。谓已证得名增上慢 未得.得言。其义何别。前得.后得。义不异故 此言为显未得德得得后有得。宗所许故 解云。得后有得者。即是得德上得也。

  论。于多分胜至名为卑慢。正理论云。诸有在家。或出家者。于他工巧.尸罗等德多分胜中。谓己少劣心生高举。名为卑慢。此中于己心高举者。于他多胜谓己少劣。有增己故亦说为高 准上论文。卑慢亦有高处。其慢称境无高处也。

  论。于无德中至名为邪慢。正理论云。言无德者。谓诸恶行违功德故立无德名。犹如不善。彼于成此无德法中。谓己有斯殊胜功德。恃恶高举。故名邪慢(已上论文) 其增上慢所缘境者。若执此法不生为德。即缘此不生法为境。若执此劣法以为胜德。即缘此劣法为境。故婆沙四十三云。若起增上慢我生已尽。此何所缘。答 乃至 此即缘生 乃至 我生已尽者。随于何蕴作生想。此即缘生者。缘所尽生即有漏蕴。问此增上慢亦应能缘慢者所执有漏道行。何故但说缘所尽生。答亦应说彼。而不说者应知此中是有余说 复次缘道行者唯修所断。缘所尽生通五部慢。此中但说能遍缘者 复次有漏道行亦是生摄。故说缘生 有余师说。所执道行说名为生。能生慢故。此慢但说能尽生道。彼说非理。后依梵行已立等慢不说缘生故。此慢缘所尽生不违理故(准上论文。缘道及所尽生)又云。若起增上慢我梵行已立 此即缘彼心.心所法 已上本论文。已下婆沙释 梵行已立者。随于何处作梵行想。诸阿罗汉于学道名已立。于无学道名今立。此即缘彼心.心所法者。此增上慢缘彼所执有漏道行。无漏梵行非彼境故 已上论文 又婆沙云。问谁起几种增上慢耶。有说异生起五种。谓于胜品有漏善根。及预流等四沙门果。预流起四。除第一 于预流胜根亦起增上慢 一来起三除前二。不还起二除前三。诸阿罗汉无增上慢。有说。异生起九种。谓于胜品有漏善根。及于无漏四向四果。预流七除前二。一来向六。一来果五。不还向四。不还果三除前六。阿罗汉向起二除前七。阿罗汉果无增上慢。预流向无起增上慢义。评曰。圣者亦于胜有漏善起增上慢故。六圣者如前所起各复增一(六圣者。谓预流果至阿罗汉向。预流向不起故。阿罗汉果无慢也) 问得忍善根等起增上慢谓为圣道。此慢是何界一说是色界。不应作是说。未离下染故。不起上染故(准此论文。未得根本禅缘未至定不起上染也) 一说欲界系。问若尔欲界无顺决择分忍。此何所缘。答欲界虽无顺决择分。而有彼相似善根。此增上慢缘彼而起。欲界具有一切功德相似法故(准此论文。未离欲染于未至定起贪等者。俱于相似善上起也。应检定品也) 问增上慢。邪慢。俱于未得处起。云何差别 答复次增上慢于等功德。或胜功德处起。邪慢都无功德处起 复次增上慢内.外道俱起。邪慢唯外道起 复次增上慢。异生.圣者俱起。邪慢唯异生起。是谓差别 七慢见.修所断。诸说不同 评曰应作是说。七慢皆通见.修所断 问我慢邪慢云何通修所断 答有身见.及邪见。于五部法执我.我所。及拨为无。此后或缘见苦所断法。起我慢.及邪慢。或乃至缘修所断法。起我慢.及邪慢。故此二慢通修所断 七慢三界两说不同。评曰。色.无色界亦具七慢 问彼无校量种姓等义。宁有卑慢等 答彼虽无有校量种等。而有比度定等功德 评曰应作是说。非卑慢等要比度他胜劣而起。无始时来数习力故。虽生上界亦有现行。是故三界皆具七慢。

  论。然本论说慢类有九。自此已下第二释慢类也。正理论云。类是品类义。即慢之差别。

  论。一我胜慢类至无劣我慢类。列九名也 我胜。即是从过慢离出 二我等。即是慢中离出 三我劣。即卑慢中离出 四有胜我。即是卑慢中离出 五有等我。即是慢中离出 六有劣我。即是过慢中离出 七无胜我。慢中离出 八无等我。过慢中离出 九无劣我。是卑慢中离出。

  论。如是九种至过慢卑慢属当三慢。如是三慢若从我生。行解次第有殊成三三类 今详三慢。我慢.慢类别者。不因见生但名三慢。唯恃我陵人名为我慢。从见生慢行解胜劣不同名为慢类。

  论。于多分胜至而自尊重。问答分别也。正理论云。无劣我慢类。高举如何成。谓有如斯于自所乐胜有情聚。虽于己身知极下劣。而自尊重。如呈瑞者。或旃荼罗。彼虽自知世所共恶。然于呈瑞执所作时。尊重自身故成高举。

  论。如是且依至胜境别故。解云。言我胜者。谓我胜他。此有三种。观劣境胜是慢。观等境胜是过慢。观胜境胜是慢过慢。余八准此 今详二释。发智论略。品类足广。

  论。如是七慢何所断耶。已下明二断。

  论。一切皆通见修所断。正理论云。理实应言七皆通二。故能安稳作如是言。我色等中不随执我。然于如是五取蕴中。有我慢爱随眠未断 解云。能安稳。是有学圣者。既自云已断我执未断我慢爱。故知我慢爱修所断。今详我慢五断别者。缘五断法起我爱慢。即随所缘分其五断。虽我见亦缘五断法起。由观苦.无我行中。行.得二修能违我见不违我慢。故我见唯苦。我慢通余四断 又我见顿缘共相惑故。我慢别缘自相惑故。

  论。诸修所断至而圣定不行。明有虽未断而不行也。

  论。如杀生缠。已下引喻释也。于中引三喻一杀生缠等。二无有爱。三有爱一分。此皆是修所断而定不行。慢亦如是。有虽修断而定不行。圣人定不行杀.盗.淫.诳故。所以发彼业.惑。虽是修断。决定不行。

  论。无有名何法至名无有爱。婆沙二十七云。无有者。谓众同分无常。缘此起爱名无有爱。是故此爱唯修所断。以众同分唯修断故 正理论云。岂不见所断亦有无常无有爱。何缘唯修所断 实亦见断。且随经说。谓契经中说有三爱。欲爱。有爱。无有爱三。于此经中说无有爱。取缘众同分无常为境者。贪求异熟相续断故。如契经言。一类苦逼作如是念。愿我死后断坏无有。无病乐哉。今且据斯说唯修断。非见所断无无有爱。

  今详正理。此无有爱通缘一切取蕴无有起爱。皆名无有爱 其于烦恼爱灭不生。此是善欲如何成爱 不求择灭唯爱不生。如何成善法欲。由执法断此爱方生。此由见增。圣人不起 此论中说三界无常通其二释 若一切三界无常。即同正理 若谓三界众同分无常。即同婆沙。准下文此诸缠爱一切皆缘修所断故。知此论同婆沙也。

  论。有爱一分至大龙王等。释有爱一分也。谓爱胜畜生等身。此缘修所断。是修所断。圣人必不生恶趣爱故亦不行。言即显一切圣人不生恶处。

  论。此诸缠爱至唯修所断。总结上义。

  论。已说慢类。下一行颂。第三释不断不起所以。长行牒释如文可解 问一切染法皆用见所断为因。如何独此由断见.疑毕竟不起 答此是别缘增义。不同余遍行因等。生于果法因。有远。有近。此与见.疑连续而起。是近因故。见.疑若断即永不行。余染污见.疑因远虽断亦行。

  论。九十八随眠中至亦是遍行摄。已下大文第三明缘系等别 于中有十一。一明遍行。二九上缘。三无漏缘。四二随增。五明二性。六明世缚七明断离系。八缘识随眠。九有随眠心。十明起次。十一明起因。此文初也。

  论曰至立遍行名。长行释中有二。一明十一遍惑。二明九上缘惑。此文初也。明遍随眠名体也。婆沙五十八中唯十一随眠具其三义。一谓遍缘自界地五部。二遍随眠五部。三遍为因生五部 相应法但有二。俱有法唯一。虽阙一.二皆得遍名。自余诸法皆无三义。相应无明如所相应。不共无明不与余烦恼杂。不杂即是不相应义 正理论云。何故唯于见苦.集断诸随眠内有遍行耶 唯此普缘诸有漏法。意乐无别。势力坚牢。故能为因遍生五部。见灭见道所断随眠。唯有能缘有漏一分。所缘有别。势不坚牢。不能为因遍生五部。故唯前二部有遍行随眠 何缘得知。修断染法以见所断遍行为因 如何不知。世间现见。有我见者。由我见力外境贪增。我见若无。便于外境贪微薄故 又由至教。如说云何见断为因法。谓诸染污法。又说。云何无记为因法。谓不善法.无记有为法。

  论。此中所言至或世间因。问也。

  论。不说顿说至能顿缘五部。答也。以五部合缘名缘一切 正理论云。此遍行名为目何义。且于一切有漏法中。能周遍缘是遍行义。谓上所说三十三随眠。自界地中各能缘五部。虽有于受偏起我执。而此非唯缘自身受。以兼缘此种类法故。若起邪见谓所修行。妙行.恶行皆空无果。此亦非唯缘自身业。总拨一切业生果能。由此准知余遍缘义。贪等烦恼唯托见.闻.所思量事方得现起。以于妻等起贪等时。缘显非形。缘形非显。故知贪等皆非遍缘。已上论文 准此。戒禁取等亦得顿缘五部法也。计苦行等以为因时。尔时亦总缘身中五部法等。

  论。虽尔遍行至应亦遍行。经部难也。此意遍行非唯十一。亦以爱慢为遍行也。

  论。若尔顿缘至何所断耶。有部反难。

  论。应言修所断至见力引故。经部答也。

  论。毗婆沙师至不说自成。论主结宗也。正理论云。此难不然。虽见力起。而此二种。分限缘故。谓虽是处我见等行。是处必应起我爱慢。而不可说爱慢顿缘。先已说为自相惑故。是故遍行唯此十一。余非准此不说自成。

  论。于十一中至缘下随眠。自此已下第二明九上缘随眠。正理论云。上言正明上界.上地。兼显无有缘下随眠。缘下则应遍知。界坏。上境胜故。缘无此失。且欲见苦所断邪见。谤色.无色苦果为无。见取于中执为最胜。戒取于彼非因计因。疑怀犹豫。无明不了。见集所断如应当说。色缘无色例此应知。准界应思约地分别。

  论。此九虽能至准界应思。明上缘通局。如文可解。上地.自地不合缘者。以有随增无随增。故。

  论。生在欲界至不缘上界地。外难也。

  论。不执彼为至身见起故。答也。婆沙十八云。何故此二不缘他界耶。复次此二见唯于粗法转故。谓此二见唯于粗显现见诸蕴。执我.我所。及计断.常。若生欲界。于色.无色界微细诸蕴不能现见。故不执为我.我所等 正理论云。身.边见何缘不缘上界.地。缘他界地执我.我所。及计断.常。理不成故谓非于此界.此地中生他界.地蕴中有计为我。执有二我理不成故。执我不成故。执我所不成。所执必依我执起故。边见随从有身见生。故亦无容缘他界.地。由此唯九缘上理成 有余师言。身.边二见爱力起故。取有执受为已有故。以现见法为境界故。必不上缘。

  论。若尔至是何见摄。问。

  论。对法者言至是邪智摄。引对法答。

  论。何缘所余至而非见耶。难也。

  论。以宗为量故作是说。答也。正理答此难云。以欲界生不作是执。我是大梵。亦不执言梵是我所故非身见。身见无故。边见亦无。边见必随身见起故。非有余见作此行相。故是身见所引邪智。诸作是说。生欲界中缘梵计常此非边见。于劣计胜是见取摄。彼说非理。违本论故。如本论说。无常见常。是边见中常边见摄 准上论所释。邪智即是不染污邪行相智。不与疑等烦恼相应。行相异故。又非贪等别相烦恼相应。不上缘故。无覆无记亦缘于上故 有人云。疑相应邪智。及缘梵王名者 恐非论意。

  论。为遍行体至如理应辨。如文可解。

  论。九十八随眠中至静净胜性故。已下第三明无漏缘。有三行颂。前一行颂出无漏缘体。第二一行颂明缘地通局。第三行颂明贪等非无漏缘。

  论曰至准此自成。释第一行颂。如文可解。

  论。于此六中至诸行择灭。释第二行颂上两句也。灭谛诸地不互为因。唯缘自地。正理论云。谓若有法此地爱所润。此地身见执为我.我所。彼诸法灭还为此地见灭所断邪见所缘 乃至 彼由耽着此地行故。若闻说有此地行灭。便起此地邪见拨无。非上行中有下耽着。宁下邪见拨彼灭无。虽界地相望因果隔绝。而九地苦.集展转相牵。又生.依.立因更互为因故。一地邪见容有缘多灭。无相牵及相因理。故谤灭邪见唯缘自地灭。乃至 善智不由耽着引起。缘多地灭于理何违。然善智生观诸行过。审观过已希求彼灭。故一地智缘多地境。且如暖等以总行相观诸行过欣求彼灭。不应执彼同于邪见。于所缘境有分限缘。迷.悟理殊不应为例。谓修观者观自地中过失所恼欣自地灭。由此亦能观于他地诸行出离过失功德。故善智起悟境理通容有顿缘多地行灭。诸邪见起于境迷谬。固执所隔不能总缘。

  论。缘道谛者至以类同故。释第二行下两句也。六地法智品道。虽有治欲.治余不同。皆欲邪见所缘。以同是法智类故。九地类智品道。若治此地。及有治余。皆为八地邪见所缘。以同是类智类故。

  论。何故缘灭至六九同类。问也。

  论。以诸地道互相因故。答也。道互为因果。邪见谤果亦谤其因。谤因亦谤其果。灭非展转为因。亦非为依生起。唯谤自地不及上下。

  论。虽法.类智至非欲三所缘。释伏难也。难云。若互为因邪见即缘类智.法智亦互为因。何故欲界邪见唯缘法智。上界邪见唯缘类智 答云。虽法.类智品道亦互相因。而类智品道不治欲界故。类智品道非欲三所缘。

  论。法智品既能至各三所缘。外难也。法智品道既能治色.无色。应为彼八地各三所缘。

  论。非此皆能至非彼对治故。答也。有二道理。一以四谛中初二谛非彼对治故。二以见.修道中见道初不治故。此文第一初也。

  论。亦非全能至彼非所缘。第二初也。

  论。即由此因至非能对治故。此释遍惑通缘诸地所以 境互为缘因简异于灭。异地虽非亲因。得为缘因。唯除因缘余因容作。灭非互为因。故唯缘自地。苦.集互为缘因。故通缘上地 非能对治故。简道谛。道以诸地互为因。邪见通缘异地道。亦对治各别故。法.类邪见缘各别。苦.集二谛非是能治。无简别故。所以邪见通能缘上 问法智品道有六地别。唯未至地能断欲惑。未至地中分其四道。唯无间道能断欲惑。如何欲界邪见。能缘六地法智品道。类智准此。上不治下等。正理论云。如是过纲理实皆无。法.类相望。种类别故。法.类智品治类同故。互相因故。互相缘故。谓法智品道。同是欲界中缘道谛惑对治种类。此同类道由互相因。互相缘故。设非对治亦欲缘道烦恼所缘。类智品道与法智品虽互相因。由对治门种类别故。不相缘故。非欲缘道烦恼所缘。准此。已遮色.无色界缘道烦恼。亦应能缘治色.无色法智品过。谓于此中。虽有少分法智品道。能治上界少分烦恼亦互相因。而由治门种类别故。与类智品不相缘故。非上缘道烦恼所缘。于九地中类智品道。由一种类展转相因。更互相缘治类同故。虽非对治。而可总为上八地中缘道惑境。

  论。何缘贪瞋慢至非无漏缘。问也。

  论。以贪随眠至不缘无漏。如文可解。

  论。九十八随眠中至相应故随增。已下第三明二随增。别一行半颂明所缘随增。后半行颂明相应随增。

  论曰至自地法故。释遍行随眠所缘随增。

  论。所余五部至为所缘故。除遍行所余五部。即是苦.集不遍灭道修道。一切随眠。

  论。此据总说至无随增义。前是总说无简别故。若别说者。遍行随眠有上缘者。无所缘随增。不遍随眠无漏缘者。无所缘随增。

  论。所以者何。问也。

  论。无漏上境至及相违故。以二义故不随增也。

  论。谓若有法至非所缘随增。释初义也。先喻后法 境如其衣 湿同爱等 埃尘如惑。

  论。住下地心至非谓随眠。遮外难也。谓有爱乐上地及无漏法。是善法欲非是烦恼。

  论。圣道涅槃至足不随住。释第二义。先法后喻 石喻其境 足喻随眠。

  论。有说随眠至非所随增。叙异说也 前释。随增谓诸随眠于此法中随住增长。即是随转增惛滞义。如有润田种子增长 后释。随增是随顺义。无漏。上境。不顺随眠 如风病者服干涩药。病者于药非所随增。药喻所增境。病者喻随眠。论。已约所缘至标未断言。已下释相应随增。如文可解 正理论云。如何随眠于相应法及所缘境有随增义。先轨范师作如是说。如城邑侧有杂秽聚。粪.水.土等所共合成。于此聚中由粪恶失令水.土等亦成不净。由水等力令粪转增。更互相依皆甚可恶。如是。烦恼相应聚中。由烦恼力染心.心所。烦恼由彼势力转增。更互相依皆成秽污。此聚相续秽污渐增。亦令随行生等成染 已上明相应随增 如猪犬等居杂秽聚。生极耽乐眠戏其中。粪秽所涂转增不净。复由猪等秽聚渐增。如是所缘自地有漏。由烦恼力有漏义成。彼复有能顺烦恼力。令其三品相似渐增 已上明有漏缘随增。犬喻境界。粪喻烦恼 如滑净人误堕秽聚。虽触粪秽。而非所增。人亦无能增彼秽聚。如是无漏.异界地法。虽亦被烦恼所缘。而彼相望互无增义。此缘无漏.异地随眠。但由相应有随增理 准上论文。又令生等成染。亦令随增俱有 又云。去.来随眠有随增不。应言定有。能发得故。若异此者。诸异生类无染心位应离随眠。然世尊言幼稚童子婴孩眠病。虽无染欲。而有欲贪随眠随增。故说随眠乃至未断 若彼已断。则无所缘.相应随增。随眠定有 彼犹不失随眠相故。谓由对治坏其势力。故不随增。然彼随眠体相不失故言犹有 或据曾.当有此用故。今虽无用亦号随眠。如失国王犹存王号。工匠停作其名尚存 解云言随眠者是遂行者增惛滞义。随眠虽断亦名随眠。一虽无用以有体故。二以曾.当有用名为随眠。以曾.当名因断随眠也。

  论。颇有随眠至遍行随眠。问答可知。

  论。九十八随眠中。自下一行颂。第四二性分别。

  论曰至彼定无故。释上二界随眠唯无记也。解云。以上二界无苦异熟。证无不善因 他逼恼因彼定无故。证无苦异熟 有苦果者。方是不善因。彼无苦果故无不善。

  论。身边二见至亦无记性。已下明身边二见。及相应痴是无记也。

  论。所以者何。徴是无记所以 答中有三节。一释我常见。二释断见。三双释二见。

  论。此与施等至施戒等故。第一节也。

  论。执断边见至我所当不有。是第二节。

  论。又此二见至他有情故。是第三节也。

  论。若尔贪求至例亦应然。论主破第三节释。

  论。先轨范师至是不善性。叙经部释经部我见通分别起及俱生。如禽兽等无有分别。分别起者是不善。俱生者是无记。与大乘同 有部宗我见唯有分别起无俱生。无分别者如禽兽等执自.他者。是不染无知非我见也。

  论。余欲界系至皆不善性。如文可解。

  论。于上所说。已下大文第三明傍论也 于中有三。一明不善根。二明无记根。三明四记论。此文初也。

  论曰至故颂不说。谓欲界一切五部所断贪.嗔。五部一切不善痴。不善根摄。故经说为三不善根。唯不善。烦恼。为不善法根。立不善根 余则不尔。所余烦恼非不善根。义准已成。故颂不说 正理四十九云。岂不一切已生恶法皆为后因非唯三种(问也) 无越三理。以不善根翻对善根而建立故。何缘不建立不慢等善根。佛于法中知而建立。有余师说。五识身中无恶慢等可翻对故 解云。三善根通五识。翻十烦恼。烦恼中贪.嗔.痴三。通六识。五见.疑.慢不通六识。故不立根。此解略而义尽。更有五义。同婆沙一百一十二废立。云此三具足五义故立为根。一通五部。二遍六识。三是随眠性。四能起粗恶身.语业。五作断善根牢强加行。是故犹立为不善根 通五部。遮见.疑 遍六识。又遮慢 随眠性。遮缠.垢等 能发粗恶身.语业。作断善根牢强加行者。示现根义 又随所应总遮诸法。恐烦不述。

  论。于上所说无记惑中。已下一行半颂。第二明无记根。

  论曰至亦无记根摄。述有部义 无记爱。谓取上二界一切爱也 无记痴。谓取上二界一切痴。及欲界身.边二见相应痴 无记慧。取三界有覆一切无记慧为无记根 此三皆遍自地五部。及随所有识体是无记。与无记为因故名无记根。故正理论云。谓诸无记爱.痴.慧三。一切应知无记根摄。慧根通摄有覆.无覆。根是因义。无覆无记慧亦能为因故无记根摄。此三有力生诸无记。

  论。何缘疑慢非无记根。问也。

  论。疑二趣转至故彼非根。答也。以慢及疑。虽有无记亦能为因生无记法无根相故。不立为根 正理论曰。根相如是隐于土下故名为根。是体下垂上生苗义。此三如彼故亦名根。余非随眠。或无胜用。故不立根 解云。十随眠中无记五见即慧中摄。贪即是爱。无明即痴。疑.慢无根相。嗔不通无记。由此唯三立无记根。忿等非随眠性。故不立根 问若尔无覆无记亦非随眠性。何故立根 答无记慧中有是随眠性故。忿等不尔。

  论。外方诸师至遮善恶故。叙外方师义。此师十随眠中。是无记者皆立为根。嗔唯不善。由斯不取。

  论。何缘此四立无记根。问立四所以。

  论。以诸愚夫至为无记根。答也。准此师意说。此四能生无记染法故立为根 正理论云。彼作是言无覆无记慧力劣故非无记根。根义必依坚牢立故。由慢力故。诸瑜伽师退失百千殊胜功德。故慢力胜立无记根。此四能生无记染法。已上论文 此说无覆无记力劣慢力强者。破婆沙师也 无记爱.慢。唯上二界 无记见者。上二界五见。欲界身.边见 无记痴者。上二界全。欲界与身.边见相应者 婆沙云。问何故西方诸师立慢为无记根 答彼说力坚强义是根义。慢力坚强故立为根。谓瑜伽师所谓退失百千善品皆由慢力 问何故此国诸师不立为根耶 答此说下义是根义。慢令心举。于下不顺故不立根 问何故此国诸师立无覆无记慧为无记根 答此说为依因义是根义。无覆无记慧为依因胜故立为根 问何故西方诸师不立为根 答彼说力坚强义是根义。无覆无记慧势力微劣故不立根 问何故此彼国师俱不立疑为无记根 答俱说定住义是根义。疑不定住。二门转故。不立为根。如是说者。如善.不善根俱有三种。无记亦应尔。又如不善慢不立不善根。无记慢亦应尔。故无记根唯三者善 正理论云。上座于此作如是言。无无记根。无圣教故。善.恶猛利起必由根。无记微劣不由功用任运而起。何藉根为(已上座立二义不立根也。一无教二微劣) 正理破云。无圣教言。且为非理。无记烦恼有极成故。谓何缘故。少分染起籍同类根。少分不尔。无记染法有同类根。是染法故。如不善法。又何定执此无圣教。非彼上座耳所未闻。便可拨言此非圣教。无量圣教皆已灭没。上座不闻。岂非圣教。然于古昔诸大论师皆共详论无记根义。故知必有圣教明文。标以总名无别名数。由斯诤论或四。或三。又圣教中处处说有记.无记法。又处处说记.无记法从根而生 乃至 故不应言此无圣教(已上破无教也)。又微劣法转。应计为由根力生非猛利者。是故非彼所立理趣能遮我等立无记根(已上破理)。

  论。诸契经中。下有一行颂。因论生论。明四记论。

  论曰至舍置记。长行中有三。一叙婆沙释。二本论诸师释。三依经释 就婆沙释中有四。一举数。二列名。三牒释。四问答分别。此则举数列名。

  论。此四如次至谓答四问。将欲释记先列问也 此四如次者。此四记如次对问也 如有问者 问死是一向记 问生是分别记 问胜是反诘记 我一异是舍置记 等者。等后两句释 正理论云。等言为摄有约异门(有就异门即两宗释也) 记有四者。谓答四问(答问不同名为四记)。

  论。若作是问至白黑等性。广牒释也。如文可解。

  论。如何舍置而立记名。已下。问答分别。先难第四记。准前三记。以答为记。既言舍置即是不答如何名记。

  论。以记彼问言此不应记故。答。此舍置言非全无记。亦记彼问言不应答故 正理答此问云。以说此中如所应故。谓此亦说应舍置言。应置问中应言应置。若作余语。记便不成(准此。亦有言也)。

  论。有作是说至非一切当生。难第二也。如有问言若死者生不。一向记言非一切当生。此之答问何须分别。

  论。然问者言至仍未解故。答也。答问者欲令彼解。若一向记非一切当生。仍未解故不成记也。正理云。岂不如彼生闻梵志问世尊言。乔答摩氏我有亲爱。先已命终。今欲为其施所信食。彼为得此所施食耶。世尊告言。此非一向。若汝亲爱。生于如是饿鬼族中有得此食。既许彼是应分别记。此中亦问一切死者皆当生耶。于此亦应不一向记。应为分别。有烦恼者生。非无烦恼者。如何此非应分别记。

  论。又作是说至如识因果。难第三记。但应一向记言亦胜亦劣。如问识为果为因。应一向记亦果亦因。

  论。然彼问者至应反诘记。答也 然彼问者一向为问者。谓问人趣为胜。或云为劣。此名一向为问 非一向记故应成分别者。若有一向为问非一向答。应分别答 但此应诘问意所方故此名为应反诘记者。答此一向问。应为分别记。由不知问者所方。故先反诘然后分别。从先得名名为反诘。若两向问即应一向记。如有问言人趣胜.劣应一向记亦胜亦劣 问若尔何故前释反诘记云。人为胜.劣应反诘记为何所方。正理论云。于人趣中差别问故应差别记。谓有问言人趣为胜。此应反诘。汝何所方。问劣亦应如是反诘。若双问者应一向记亦胜亦劣。非于此中胜劣双问。但随问一说一为声。意显别问为胜为劣。故此问成应反诘记。

  论。又作是说至云何名记。问也。

  论。然彼所问至如何不名记。答也。解云第四记详诸经.论。或记言不应记。亦是答第四。或全不答。亦是记第四问。今此中云。记言不可记也。

  论。对法诸师。已下述本论等释。

  论。一向记者至契实义故。述第一记。

  论。分别记者至欲说者何。述第二记。好心问但如是分别即令自解。

  论。反诘记者至无便求非。述第三记。若有谄心请问意欲求非。应但反问不须分别问责其源默然而住。或反问令其自记无便求非。为两释。非对二人。

  论。岂不二中至成问记耶。难也。本宗释其问记。今言请故非问。反诘故非记。如何名分别。反诘。二问记耶。

  论。如有请言至岂非记道。答也。正理论云。如是分别至究竟时。便令问者了所问义。故此分别记相即成。由此已遮有作是难于分别后既更无容有余记言不应成记。以即分别说为记故。谓分别时。问者自了所欲问义。分别终时。已能影显所记义故。由是分别记相得成。未分别时彼未能解。分别已解故名为记。此于能记立以记名 反诘终时已能影显所记义故。由是亦应许此反诘即名为记。由反诘言记彼问故。有作是难。此记亦不成。记后无容有余记言故。问俱不与问相相应。请言愿尊为我说法。此不成问但应名请。此中所难应准前遮。然此与前有差别者。谓若反诘令彼自然有正解生方得名记。如契经说。我还问汝。如汝所忍应如实答。又如经说。汝意云何。色为无常。为是常等。非佛于此自为分别。但由反诘令彼自解。岂不此中名佛为记。若能记者。默无所言。令他解生。名最胜记。

  论。若尔应俱是反诘记。难也。如有请言为我说道。此名问道。由反诘记彼所问即是记道。若尔者前问。后问。俱是反诘记。因何于中有分别记。

  论。不尔问意至无分别故。问意有记无分别。名反诘记。

  论。舍置记者至不应为说。释舍置记。准前可解。

  论。今依契经至但应舍置。已下第三依经释也。

  论。云何有问至应反诘记。释第三记。如文可解。

  论。云何有问至但应舍置。释第四记。此等皆带我问故所以舍置。

  俱舍论疏卷第十九

  保延三年九月十五日午后点了于南新屋点之  角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