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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藏第 40 册 No. 1813 梵网经菩萨戒本疏

梵网经菩萨戒本疏第五

  魏国西寺沙门法藏撰

  不敬请法戒第六

  初制意者。诸佛所师谓是法。菩萨理应敬人重法灭身求请。而反露踞傲轻慢人法。失道之甚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则于失者不教诲。今则于得者不敬请也。

  三释名者。轻人慢法名不敬请。戒防此失。亦功能立名。

  四具缘者。四缘成犯。一实有大乘解行之人。二无别开缘。三故起慢心。四不供养不请法。

  五阙缘可知。

  六轻重者。约人者有三。一解行过己。是轨范师。傲而不敬请理应是重。二解行同己不请少轻。三劣己不请无犯。二约法亦三。准人可知。

  七通塞者。重楼戒经云。若菩萨憍慢心故不咨问师不受师教得罪。不犯者。若病若狂若痴。若大聪明多闻有智为调众生。若入定时也。

  八释文者。文中三。初见胜人远来明制戒缘。二即起等明正为制戒。三若不尔等明故违结犯。初中大乘法师者。总举简异小乘故也。下别辨。同于大法。同见解胜。同行是行胜。入僧坊约出家菩萨。舍宅约在家。城邑约王等。二正制中二。初制约敬养人。二制启请法。前中迎送各礼约初后威仪也。日日三时约时分也。谓辰旦供养小食。斋时供养正食。余时供非时汤药等。故为三时也。三雨金等下约所用资具也。谓重法情深。于人极敬。良由末代说法之师替如来处故。令尊重极至供养。故摄论云。若人戒足虽羸劣。而能说法利多人。如佛世尊应供养受彼所说故相似。又谤佛经中。有人谤辨积法师即为谤佛。供养法师即为供养佛等。又如大法炬经法师品中广显。大乘法师令其敬养等。二常请下于法制请中。三时者。谓于一日初中后三时请法。随彼请时皆具威仪。褊袒礼等是身业也。请法之辞语业也。不生瞋心等意业也。今辨难办之供。情无患恼。身受难忍之苦。不生瞋心故也。如贤愚经第一卷。释迦过去作毗楞竭王。为求一偈身受千钉。又如雪山童子。为求半偈高岩舍命。如是等故云为法灭身等。三若不尔等违犯结罪可知。

  不听经律戒第七

  初制意者。但新学菩萨触事无知理。应执持经律四方求学以成道行。而反有诵不听。抱自无知不识持犯。故令戒行并皆亏失。退入邪小。为过既重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则通请大法。今则别听毗尼。故须制也。

  三释名者。化制二教别名经律。不能就师属耳餐受。戒防此失立斯名。

  四具缘者亦具四缘。一是新学。二有讲法处。三无别开缘。四不往听受。故便犯。

  五阙缘可知。

  六轻重者。约人约法各三类轻重。准前可见。

  七通塞者。亦准前戒可知。

  八释文中三。初举胜缘。二是新学下对缘正制。三若不至下故违结犯。初中一切处者。通举一切俱是讲说经律之处。有讲毗尼经律者。举所讲法也。毗尼此云灭。谓身语意恶猛气炎炽。戒能防止故称名灭。谓此经律宣说毗尼故云毗尼经律。大宅舍者别显处也。讲法者重显法也。谓开释本文名之为讲。正制中二。先约法制。听谓应持经律往彼听受。二若山林下约处制。往令其受法。三若不至下故违结犯可知。

  背正向邪戒第八

  初制意者。菩萨理弃舍二乘受持大乘真实之法方名菩萨。而今乃弃大归小失其正行。乖理之极故须制也。故涅槃经云。菩萨怖二乘道。如惜命者怖畏舍身。大般若戒品云。若菩萨设殑伽沙劫受妙五欲。于菩萨戒犹不名犯。若起一念二乘之心即名为犯。如是等文广如彼说。

  二次第者。前虽离慢勤学。而或心堕二乘故。次制令专习大乘也。

  三释名者。心舍大乘故名背正。遵崇邪小故曰向邪。戒禁防此失故名为戒。

  四具缘者。一是大乘法。二起彼想。三心背语非。四舍此受彼。故结犯。

  五阙缘者。准前释可知。

  六轻重者。约境大乘有权教实教。约心背舍有疑心决心。约事懒堕愚痴故各有轻重。并准释可知。

  七通塞者。此戒一向不开。以诸菩萨无有暂时舍大乘故。若痴狂若数数习对治。烦恼力强暂起还忆一切不犯。

  八释文者。于中三。先背正。二受邪。三结犯。初中情隔正理故云心背大乘。谓所说法真理名为常住。能说之教故称经律。又释。此大乘经律三世诸佛同说同行。更无改易故云常住经律也。语越真诠故云言非佛说。二而受持下受邪法中。先约人有二。或堕二乘地。或堕外道中。恶见下约邪法有二。或总拨一切佛所说法。此是外道恶见。或唯拨大乘不非小教。是二乘恶见也。一切禁戒亦二。或是外道乌鸡鹿狗戒等。或小乘乖大之戒。邪见亦二。或是外道不信因果。或是小乘不信法空等。上是所诠经律。是能诠邪教。三结犯可知。

  不瞻病苦戒第九

  初制意者。菩萨以大悲为体。拔苦为用。何容见病而不瞻救。故须制也。又若能禁心看病令其得差。即是绝命。故须制也。又如来大圣尚躬瞻病苦。况其余类而不瞻救。

  二次第者。前背上胜法。今则舍下病苦。故次制也。又前则于法有背。今则于生不济。故次制。

  三释名者。病之与苦邻死之厄。舍而不救实违慈行。立禁防止。亦功能受称。

  四具缘者。一是病苦。二起彼想。三自无病等。四嫌心舍去。故结成犯。

  五阙缘者。阙初二缘并无犯。阙第三缘中。若自少患即便舍去。应得小罪。若重无犯。阙第四缘中。有起嫌心不舍去起悲心而舍去。皆得小罪。如四分律云云。

  六轻重者。约境病苦有轻重。约心悲念有厚薄。约事在缘有急缓。皆犯有轻重。准释可知。

  七通塞者。若自病。若新差。若遣人者看。若与食与药。若彼自有人。若彼病已差。如是一切无犯。反上一切皆犯。更有余缘。准思可知。

  八释文者有二。先举缘制行。二而菩萨下故违结犯。亦是先令作持后显止犯。前中亦二。初总举令行。二若父母下别辨戒行。前中亦二。初总显同佛。二挍量显胜。八福田者。有人云。一造旷路美井。二水路桥梁。三平治险路。四孝事父母。五供养沙门。六供养病人。七救济危厄。八设无遮大会。未见出何圣教。有云。供养三宝为三。四父母。五师僧。六贫穷。七病人。八畜生。亦未见教。贤愚经云。施五人得福无量。一知法人。二远行来人。三远去人。四饥饿人。五病人。足以三宝亦为八种。既言如佛无异。复言八中第一。明知非是后二种八。此应是初八之内方为第一也。二别显中。父母等别举亲位显其重相。理实通一切众生也。言诸根不具等。显其病相。如病既尔。苦恼亦然。皆令差脱。乃至身命亦不吝惜。如月上女割乳房以济产妇。如毗舍母割肱肉以供病比丘等。皆务令得济。不顾己命。是菩萨也。二而菩萨下故违结犯中。恶心害悲故云嗔恨。不至僧房者。约师僧弟子病处。城邑者。约父母等病处。旷野等者。通一切病苦处。见病不救者。正显违行。犯轻垢者。结示罪名之。

  畜诸杀具戒第十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广聚法财利乐众生。反畜杀具乖于悲济。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防自身。不能济病。今就依报不畜非器。故次制也。

  三释名者。杀具损命违害悲济。戒防此失立斯名。

  四具缘者。一是杀具。二有彼想。三无别开缘。四故畜成犯。

  五阙缘可知。

  六轻重者。约境所畜有多少胜劣。约心情有克漫。约事拟用不用单合皆轻重之义。准思可知也。

  七通塞者。义准为护佛法及调伏众生畜应不犯。及从恶人乞得拟坏亦未坏无犯。反上一切随畜皆犯。是故菩萨见他畜劝令毁破。若劝不得。应乞应赎。犹亦不得。应以威逼等(检使)。要当令止。

  八释文者有三。初制畜非器。二止内怨。三故违结犯。初中但多杀具类。略列十种。一刀是割截义。二杖是捶打义。三弓是送箭义。四箭是中害义。五鉾是伤判义。六斧是斫伐义。七斗战具。谓甲弩等一切俱是斗战之具。此上通害人及以畜生。八恶网是捕鱼捕鸟。九杀生之器通举坑型等。十总结。但是害具总不得畜故云一切不得畜也。二而菩萨下止内怨示行令修。于中但是发心行菩萨道者有杀父母怨。理无加报。故云菩萨等也。经云。以怨报怨。怨终叵尽。准有无怨怨乃息耳。是故不报。况复菩萨观一切众生。总无怨者。悉是悲境。俱是慈救。于曾有怨处。备起重心视如赤子。问若尔菩萨于自父母何成孝耶。答怨若未害。纵碎自身犹如微尘经无量劫。要当孝行以存护养。如其父母已被害讫。即是宿业。酬彼无益。更招大损怨怨不绝。如琉璃玉害释种时。如来神力无如之何。此谓也。况余众生者。举重况轻也。约境举。父母重。余众生轻。约心。为父母酬罪得轻。为余人酬得罪重。三若故畜下违犯结罪可知。如是十戒结上十种。劝学令持。下六品等指广本。以彼六品之中有开有释。如彼应知。

  通国入军戒第十一

  自下第二十或之中。先明持犯。后结劝指广。前中十戒即为十段。

  就初戒中。制意者。菩萨理应和诸违诤令息相害。而反通国使令相侵害为失之甚。故须制也。别说有三。一生讥嫌故。二乖和行故。三成相杀故。为过既重。理宜须制。

  二次第者。前即防畜战杀之具。今则止彼身为战使。次辨也。

  三释名者。为国使传言入军令斗。戒防此失。故立其名。

  四具缘者。一二国二军。二为利养及恶心。三传此言至彼所四彼闻已来害此。若据损命犯二罪。一望断命边犯杀戒。二身为军国使边犯此戒。

  五阙缘者。若阙初缘。二国非怨计得方便罪不望杀边。二若不为利但有恶心。若无恶心但为利为名。皆犯。若总阙此缘得重方便。三若不传等总无犯。四彼若不相害亦犯重方便。可知。

  六轻重者。约境。所传之言有极恶劣恶。约心。为名利及恶心。有单有双。约事。令他有想害不想害。皆有轻重。思之可知。

  七通塞者。若以善心为调伏彼令其和穆。入军入国一切无犯。除上皆犯。更准思之。

  八释文者亦三。初举过缘。二正制断。三违结犯。初中为得财利或得官位。或但有恶心酬昔怨故。通国使命者。身为国使。通致两头论斗战事。或但在一处亦其图策令得相害。亦犯此。或示得行兵等法。或入军传言立期交阵令多人命断。故云杀无量众生也。二而菩萨下正制断中先举轻。暂入军中犹不开许。况作国贼令兹斗战。三若故下违结犯。可知也。

  伤慈贩卖戒第十二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慈济群品。乃而反贩卖人畜四具自资。内违慈行外招讥谤。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虽止为国贼。犹恐劫掠良贱。故须制也。

  三释名者。卖盛死具所以伤慈。贩人及畜复违济救。戒防此失。故立此名。

  四具缘者。一是正境。自有四种。一良人。二奴婢。三六畜。四盛死具。二随起彼想。三正买卖。四事成便犯。

  五阙缘者。初二随阙各无犯。后二随阙各得方便罪。可知。

  六轻重者。约境。卖良人最重。贩奴婢应次。六畜应轻。死具最轻。约心。有耎中上分轻重。约事。为求多利卖。与恶人令极苦等。理应最重。反此是轻。可知也。

  七通塞者。若为三宝要藉。若为利生若为调伏直买卖。一切无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又三。初举过。二正制。三结犯。初中四句。一贩卖良人类。二贩奴婢。三六畜者。周礼云。牛马犬羊豕鸡为六也。理实通一切畜生。皆不得贩卖。今但言盛死之具。即棺椁轜车之类。一切皆犯。以是旃多罗业故。二尚不下正制。自他俱不应作。但菩萨二利中利他为最故举自况他也。三若故作下违结犯。

  无根谤人戒第十三

  初制意者。一为欲护前说谤毁等三重戒故。二为离恼乱诸好人故。三为护佛法离丑恶故。实尚不说。况起谤耶。四为离自招重业过故。

  二次第者。前于下位不轻。今于上人不谤故也。

  三释名者。无根谤人是违理之极。戒防此失。故立此名。

  四具缘者。一实是好人。二知是无事。三故起恶心。四发言谤黩。明了便犯。

  五阙缘者。阙初二缘犯说过戒。阙后二缘各得方便罪。可知。

  六轻重者亦三。初约境有三品。一和尚诸师。二有德尊者。三同位善人。二约心亦有三品。耎中上不同。三约法。虽俱成乖然各有轻重。准可知耳。

  七通塞者。除痴犯乱及地上菩萨逆行。余一切皆犯也。

  八释文者又三。一举所制之过。二明须制所由。三违制结犯。初中以恶心者。明起之因。谓三毒盛兴违理损物。故云恶心。言无事谤他者。明违境成谤。谓无三根恶事。言良人等者。明所谤之人。良善是同位人。法师及师僧是己所尊位。国王及贵人是世所尊。共是所应赞叹之位。岂容有谤。言犯七逆十重者。明所谤之罪。理实轻垢亦应有犯。文中就重故也。二父母下明须制所由。中父母等亦是所谤数。孝心者。于师父等尊从人处。应生孝顺心。于等及下生慈悲。设不生此心。犹有罪失。况起恶等。三而反更下故违结犯。可知。

  放火损烧戒第十四

  初制意者。诫烧山野为护杀罪。制焚屋宅为防盗戒。放火损烧讥谤极弊。理非菩萨利生所宜。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即不谤于人。今则不损依报。故次明也。

  三释名者。执火焚烧非理损物。戒防此失。故立斯名。

  四具缘者。一对山等境。二起彼想。三以恶心。四以火烧之。故便结犯。

  五阙缘者。阙初二缘。各皆无犯。阙后二缘各得方便。

  六轻重者亦三。约罪有三。若烧损生命及损他物皆实犯重。就故以火烧山屋等物。非菩萨所应。故结轻垢。约损命损财各有多少。放火招讥随其浅深皆有轻重。约心有耎中上差别。约事招讥亦三品不同。各有轻重。可知。

  七通塞者。文中约山野。从四月至九月烧犯。余时不犯。同律中露地燃火戒云云 约烧屋等一切皆犯。五分律烧野不犯重。此似同彼捡。

  八释文亦三。初举所离之过。二正制不听。三故违结犯。初中一以恶心者。简却慈心救物。二故放火者。简于错误也。三烧山林等者。正明处烧成损。于中二。先烧山等是损无主物。四月等约时辨定。约损生命。二若烧他人等是有主物。一烧他室宅。二城邑。三僧坊。四田木。五鬼神物。六官物。第二一切有主物下正制不听。若故下故违结犯。共可知也。

  法化违宗戒第十五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以菩萨乘授与众生令得究竟饶益。反以二乘小法用以化人。违理违愿。故须结戒经云。若以小乘化。我则堕悭贪。此事为不可。此之谓也。

  二次第者。前则遮其外损。今则护其内益。故次明也。

  三释名者。以法化生理宜以大。违本所宗授以小乘。戒防此失。故立斯号。

  四具缘者。一对前人。二以恶心。三教异论。四彼领受即便结犯。

  五阙缘者。阙初二缘各总无犯。阙后二缘各得方便罪。

  六轻重者。约境前人有利钝不同。谓利根授邪法令失大益。或能谤毁大乘。钝根反上。故有轻重。若约心。有瞋心姤心等。诸恶亦有耎中上差别。若约事。损益有多少。皆有轻重。单双一合可准知耳。

  七通塞者。若以好心教令广知不令味着。理应不犯。又若欲为破邪小执令解知彼宗意。亦不犯。又若彼根是小乘法器。先授小法拟后渐引令入大乘。此亦无犯。又若误等一切无犯。如瑜伽戒品。反上一切皆犯。

  八释文中二。先明顺理应行。二明违教结犯。前中先举所教之人。虽通一切略论四种。一内众。谓佛弟子。二外众。谓诸外道。三俗眷。谓六亲。四法侣。谓善知识。下明所教之法有三种。一教教法。谓大乘经律。二教理法。谓教解义理。三教行法。谓使发菩提心等。即授教令解。依解起行。是其意也。于中发心者。是位前信行法也。发十心者。是前十发趣当十住位也。长养心者。是前十长养当十行位。金刚心者。是前十金刚当十回向。略不论十地。此释同前文。又释。发菩提心发十心是地前位。长养心是地上行。金刚心是十地满等觉位中金刚心也。一一解其法用者。令解地位顺行所依渐次分齐不令杂乱。拟后修行知其趣向。不尔云何得到佛果。菩萨之理应以此成佛之法授与众生。是其常业。二而菩萨下违教结犯。中恶心嗔心者。是犯戒心。教他等者。明犯戒事。大集经云。劝学小乘是魔业也。况外道邪论耳。结犯可知。

  惜法规利戒第十六

  初制意者。新学求法。理宜为说。如乖此躅。为失至重。故须制也。略由三意。一为护前悭法重罪。二为欲摄护新学法器令正行有依。三为护正法传灯不绝。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于诸人不教为失。今于求者不施为失。故次明也。

  三释名者。匿正法求财利。戒防此失。故以立此名。

  四真缘者有六缘。一有来求人。二自解法。三无开缘。四规别利。五倒说。六前人领受即便结犯。

  五阙缘者。阙初缘犯前戒。次阙第二得重方便。以自不应无所知故。次阙第三缘不犯。次阙第四亦重方便。以虽不求利倒说为重。次阙第五得轻方便。以虽别求利然说不颠倒。次阙第六缘亦重方便。以前人虽不领言已彰显。

  第六轻重者。约求法之人情有厚薄。就所规利养复有深浅。据所说法倒错多少。望于前人为损轻重。如是此等并有轻重。准释可知。

  第七通塞者。地持戒云。若菩萨众生求法往至其所欲得闻法。若菩萨嗔恨悭嫉不为说者。是名为犯。众多犯。是犯染污起。若懒惰懈怠犯非染污起。不犯者。外道求短。若重病若狂。若知不说令所彼调伏。若所修法未善通利。若知前人不能敬顺威仪不整。若彼钝根闻深妙法生怖畏心。若知闻已增长邪见。若闻已毁呰退没。若彼闻已向恶人说。

  八释文者。此戒有三。初先制自学。二见后新学下令教后进。三而菩萨下正违结。初中言应好心先学等者。菩萨最初先学大乘中威仪法式拟自修行。及教后来新学菩萨。名为好心。简异小乘声闻威仪故云大乘威仪。谓行住坐卧若食若饮若语若默若出若入应作不应作皆有威仪法式。理应善解此等经律。不尔如何持菩萨戒。故制令先学。二令教后进中有二。先明新学来求。二应如法为说下明正教为说。于中亦二。先说苦行令坚其志。后说正法令增慧悟。前中亦二。初为说一切苦行者总标也。下别辨中。谓上供诸佛下济众生。于此二处不惜躯命。又以上为求法荷重恩故。下愍众生满悲愿故。又以出家重法不贵香华。要以身命而成供养。如喜见菩萨烧臂供养等。为众生中济饿虎等。如萨埵王子等及余无量诸菩萨等。并应当知。二后一一下为说正法中。谓无说苦行坚其志。已然后方乃为说真空内心观法次第令修。勿使非分作罪所作。谓善知此是初心所行。次入信位及三贤等诸位所行一一次第勿令倒错。闻慧开其心。思修令意解故。三而菩萨下违教结犯中。言为利者。明情别所求。应答不答者。问异答异。倒说经律者。不先为说苦行持戒。即说荡空毁其戒躯。令失正行。故云倒说。文字无前后者回前作后。回后作前。中置前后。前后置中。令乖义理故为失也。谤三宝说者。云此倒说是佛所说则为谤佛也。法实不尔。言法如是即为谤法。复云僧同此说亦是谤僧。结罪可知。

  依官强乞戒第十七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谦卑益物殒命无违。而反曲恃官威非分侵害。乖理之甚。故以制之。别辨三意。一为护盗戒故。二恐乖自利违嫌卑行故。三恐乖利他失所化故。此三如次为三聚戒。

  二次第者。前则顺理求法倒说成谤。今则非分恃威苟求名利。故次明也。

  三释名假威求利。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亦六缘成犯。一为自名利。二故近官等。三倚恃威势。四通恼他人。五求彼处求。六得彼处得。

  五阙缘者。阙初缘有三义。一得重方便。以设不自为亦不得为众生非理求物故。二得轻方便。以设为饥饿众生亦不得逼他令其瞋心赈给。三有福无罪。以法假彼威治诸恶人为护正法。次阙第二缘有一罪。谓重方便。以虽亲近非故。然用彼威以成其失。次阙第三缘亦重方便。以虽不恃威。然恼他得利。次阙第四亦重方便。以虽不恼他。然以威得物。次阙第五缘得轻方便。以虽无求心。然以威得物。次阙第六缘得重方便。以虽不得物。然有求心等故。

  第六轻重者。约得物边犯初篇重戒。就恃威恼他边犯此轻垢。于此罪中轻重有十。一约所窥名利有深有浅。二约所附之官有尊有卑。三约所用威势有厚有薄。四约所恼之苦有轻有重。五约能恼之情有克有慢。六所得名利有多有少。七合说上六有俱轻俱重。八或重多轻少。九或轻多重少。十或轻重齐等并有轻重。准释可知。

  第七通塞者。若以善心恃威夺贼物。以还本主三宝众生。又若为救菩提心人命梵行等难。又若因此令人发菩提心住菩萨戒。又若一作令无量众生舍恶住善。准应无犯。反上犯之。

  第八释文者。此中有四。一自行非。二教他作。三无对治。四结罪名。初中有五。一明所为。谓自为者简他也。以为众生非正犯。饮食资身等。钱为受用等。财为贮畜等。此为利养总结多类。美名善誉。谓利养内资美名外振。凡愚所贪殒命难舍。害善本犹色绳等。二明所亲近。谓有四位。一国王。二王子。三大臣。谓知军国等。四有官。谓余官位。皆有威势故也。若亲附彼威失自正行。是故大小乘经并皆殷勤不许行人而亲近之。三明所恃威。谓恃托彼威高举其心陵蔑他等。故云恃作形势也。四正成逼恼亦有四种。一逼恼乞索。二打拍令苦。三非分牵挽。四横取钱物。皆是侵恼众生令其厌背。自负深愆失他善品。五广求所求。此有三种。一是利皆求名一切求。二恼他取物名为恶求。三求无厌足名曰多求。二教他求者非直自行乖失。亦乃教他同犯。二利俱乖。为失至甚也。三无对治者。谓慈心益物孝心益生。俱翻前失。然无此治故云都无慈心等也。四犯轻罪者。结示罪名也。

  无知为师戒第十八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内自成德以示众生。乖失兹躅故须制也。别说亦有三种。一覆自无知作为师范。欺诳失故。二不闲文义。失善品故。三诈为他师无实引导。不利益故。此三如次亦为三聚。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则强威逼夺。今则诈为授法。故次明也。

  三释名者。隐自无知诈为师范。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具四缘成犯。一性非闇钝。二惰不习学。三隐愚诈智。四为师授戒。故以为犯。

  五阙缘者。于此四缘次第各阙。并得轻方便罪。准释可知。

  六轻重者。谓实无知诈言能解。此犯初篇妄语罪也。今取乖失引导令法犯不传。故结此罪。于中有六。一根有利钝。二学有勤情。三覆有深浅。四师有大小。五四俱有轻重。六相合互多小并有轻重。准释可知。

  七通塞者。若性闇钝勤学未成。若不隐无知。若便无人为师。如此所作一切准应无犯。反上皆犯。

  第八释文者亦四。一举正应修。二无知诈解。三无解为师。四结示罪名。初中二。先应诵文。后令解义前中且举大纲。令六时诵持。理实一切时皆须诵。然于六时不得有阙。次解义者。谓善解持犯等义及真理等义。故云义理。复解成佛之因。故云佛性。略有三种。一自性住佛性。二引出佛性。三至得果佛性。具释如佛性论等。皆应具解。二而菩萨下明无知诈解。辨无知言不解一句等者。依梵本。八字成四句。四句为一颂。制戒所由为因缘。又持犯所由亦名因缘。又受戒有因有缘。随戒亦有因有缘。皆须善解。方堪为师。次诈言解者。隐自无知诈言能解。虚诳他人盗善声誉。下显其失。谓失自实利则为自欺。他无禀益复是欺他。两利俱失。情恒安忍为患至重。三一一下明无解为师。谓于一切行法一一不解。则实无所解辄为师范。非直师资两位欺诳自他。亦令如来法花遏绝流通。此灭法之愆。为失尤重故。下第四结示罪名可知。

  斗谤欺贤戒第十九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称扬赞美菩萨行人。令善誉远彰黎元仿习。而反恶心谤黩诤毁善增恶。为失既重。故制兹戒。别说亦三。谓恶不止。善不增。乖所犯。并准可知。

  二次第者。前自无知。今欺有德故也。

  三释名者。遘谤令斗欺蔑贤良。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具五缘。一内有恶心。二见戒行人。三谤以恶言。四传遘两头。五造恶令斗。故成犯也。

  五阙缘者。阙初缘得轻方便。以无恶心故。余阙皆得重方便。准释可知。

  六轻重者亦有十义。一心通三性。二境有持犯。三谤有深浅。四传有达不达。五斗有多少。六俱厚俱薄也。七厚多薄少。八薄多厚少。九厚薄等。十不等皆有轻重。准释可知。

  七通塞者。若错误狂着鬼。若治罪人准应无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有三。初恶见净境。二阙成愆。三故为犯。初中以破坏心诽谤心妒胜心故云恶心也。见持戒比丘是不犯轻重戒也。手执香等是行道威仪。二而斗遘下斗谤成愆。谓斗诤结遘令两头违诤。恶心陵彼为欺。妄言说过为谤。谤此于彼。亦谤彼于此。两谤互传令斗诤。因兹起恶。故云无恶不造也。三若故作下故为结罪可知。

  不能救生戒第二十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殒命救生。而反见众生苦而无慈救。违行之甚。故须制也。别说亦三。谓增恶损善失救生也。

  二次第者。前于贤欺谤。今则见苦不救也。

  三释名者。内无慈心见苦不救。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具四缘。一内无慈心。二见人杀生。三舍而不救。四令彼命断。故以成犯。

  五阙缘者。阙初缘得重方便。以虽有慈心而不救故。阙第二缘有二义。一总无罪。以不见人杀无可救故。二得重方便。以见苦众生而不救故。阙第三缘亦有二义。一轻方便。以虽无慈心而不舍救故。二王力自在救不得故无罪也。阙第四缘得重方便。以命不断非由救故。余义准之。

  六轻重者有六义。一约无慈心有厚薄。二约所救众生有尊卑。三约所作救行有力逮不逮。四约所救之苦有多少。五合说有纯轻纯重。六轻多重少。七重多轻少。并准可知。

  七通塞者。若自重病若无势力。徒自殒命终无有益。准应无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于中三。先顺理应行放生。二救他杀害。三讲救先亡。初中三。谓标释结。一以慈心行放生业者是标也。二一切男子下释也。谓何以救生。而不杀者释有二义。一普亲观二平等观。前中先明一切男女皆我父母。辨定理实也。而杀食即杀我父母者。明违理不可也。问若尔杀生应得逆罪。答以隔生故非逆也。二亦杀我故身下明平等观。谓众生之身皆禀四大。然我故身亦曾揽此。是故彼我同一四大。故说害彼即害我故身。三故常行下总结常行也。二若见世人下救他杀害中。亦由上二种观理应救拔。况自慈心法应救生也。三常教化下明讲救先于中二。先总通标。谓讲说戒法令人识罪断恶修善以成救度。二别就先亡辨。讲福资熏令亡见佛。明所成益也。上来明违行结犯。上来略显十戒之相。结劝修学如灭罪品。下指彼品中一一广明。具如彼说。

  无慈忍酬怨戒第二十一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忍行内宛慈悲外溢。而反瞋骂及打。为失至甚。故以制之。别显亦三。瞋怨不止。忍善不增。众生皆舍。既乖三聚。制此严科。

  二次第者。前见苦不救。今则于怨起酬。并违正行故也。

  三释名者。内无慈行外起酬怨。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具四缘。一对怨境。二起瞋心。三动身口。四酬究竟。故成犯也。

  五阙缘者。阙初缘犯初篇重戒。以于非怨境起瞋等故。阙第二缘得轻方便罪。以无瞋心余非重故。次阙第三缘得重方便。虽不起身口瞋等重故。次阙第四缘亦重方便。以事非究竟故。

  六轻重者。怨境有深浅。起瞋有粗细。加行有增微。前人苦有多少。俱轻俱重绮互多少皆有轻重。并准应知。

  七通塞者。若为治罚令悔。若为调伏令住善行。若自虽数对治而烦恼厚重不觉而起。准应不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有五。一举过正制。二犯便违行。三举轻况重。四简道异俗。五故犯成愆。初中先于自怨亦二。谓瞋约意业。打据身业。语随二起。略而不举。若具应言以骂报骂。又以自身被杀自无现酬故。不言以杀报杀也。若杀父母下犯君亲怨亦二。谓亲约孝境。君约忠境。据孝据忠理应酬报。但为怨怨相酬。怨终不尽。唯有无怨。怨乃息耳。是故如来慈救制此严科。故云不得加报也。二杀生报生下明违理乖行。谓生犹命也。谓杀命还以命酬。故云杀生。报生非是以生报杀此违理也。不顺孝道者明乖行也。问俗礼之中君父之怨不报非孝。何故此中若报非孝耶。答道与俗反。俗据现在不说当来因果业报。今若重酬苦业滋多。令其君父沉沦永劫。何成孝道。况此怨等何必前生非己父母。今若杀彼岂成孝行。故云不顺孝道也。三尚不畜下明举轻况重。以畜奴婢身打口骂随起瞋恼。三业罪咎口业偏多。故云口罪无量。此举轻犹无量罪。下况重故云况作。七逆之罪理宜罪重无量难晚。四而出家简道异俗。于中虽在家出家二位同犯。然出家作此过失尤深。故别重举以舍俗亲缘修慈普济。而反为亲酬报。乖行至甚故五故作下明故违结犯可知。

  慢人轻法戒第二十二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为四句而身受千钉。求半偈而高岩舍命。王身为罗刹之床。天衣作野干之坐。轻天王之胜位敬鬼畜为尊高者。莫不皆是重法为先也。华严云。菩萨摩诃萨为求法故。为法难得故。能施法者作如是言。若能投身七仞火坑。当与汝法。菩萨闻此欢喜无量作是思惟。我为法故尚于阿毗地狱诸恶趣中受无量苦。况入人间微少火坑而得闻法。奇哉正法甚为易得。免于地狱无量楚毒。入小火坑而得闻法。汝但说法。我入火坑。如求善法王菩萨金刚思惟菩萨等。又云。若人为我说一句法。令我菩萨行得清净者。捉三千大千世界满中大火。我从梵天 捉身此火。不以为难。如是等。况乃故作轻人失法。为损至重。故须制也。别显亦三。一起慢增惑。二失法乖善。三教他陷误。坏三聚行故须制也。

  二来意者。前则于怨起酬。今则于德不敬。又前于怨境增自惑业。今于有德慢失法益故也。

  三释名者。于人起慢舍求正法。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亦四缘犯。一他卑有德。二自持起慢。三见彼生轻。四舍不求法。

  五阙缘者。阙初缘轻方便。余三皆重方便。准释可知。

  六轻重者。前德有大小。自慢有厚薄。轻心有多少。舍法有深浅。如次及绮互皆有轻重。准释可知。

  七通塞者。若自病若无力。若彼实无德似有德。若为调伏彼。若为调伏余众生。若慢惑猛利对治力弱。亦应不犯。若怠惰犯轻。反上皆重。

  八释文者亦有五。一自实无知。二恃妄起慢。三轻舍有德。四立禁正制结犯。初中始出家者。创入道浅也。未有所解者。于大小乘并未习学。于菩萨学处触事无知。且举出家。理实在家亦同斯制也。二妄恃起慢中。妄恃十事而起十慢。一聪明慢。谓恃自聪明散动高举。二世智慢。谓恃有世智轻于深法。三高贵慢。谓恃曾任官。四耆年慢。谓恃己年长不知虚老。五大性慢。谓恃己刹利诸大姓等。六高门慢。谓恃己上代簪贵非卑。七解慢。谓恃解。世法或小乘外典。八福慢。谓恃己曾作诸大福利。九富慢。谓恃己富有诸财物等。十宝慢。谓恃己家有金等七宝以生于慢。于此十中摄为六慢三对。初二及七八是福慧一对。四及九十是身财一对。余三是家位一对。于此十中随持一种以成犯缘。未必一犯要具此十。故云或也。三而不咨下明轻舍有德。于中二。先总明轻舍。二其法师下别释法师。前中既新出家恃上诸慢。不咨问先学法师经律中义。致令修行触事无知。过五岁后更结无知罪。俗中学问尚至官僚。况出俗行人本以学业为务。三祇累劫无弃寸阴。今乃起慢舍求。何行成之有也。二别释法师中亦二。先显位卑。后辨德高。前中略举五事。一小姓。二年幼。三卑门。四贫穷。此并翻上十中四位应知。五诸根不具形残丑陋。二而实下辨德高中。实有德者明行德高胜。言一切经等者明智解深远也。四而新学下明立禁正制。谓观其所说不得观种姓者。于上五中略举一位。理实五事俱不得观。况菩萨受法于罗刹。诸天顶礼于野干。此岂可观种族耶。五而不来下明违制结犯。谓略举第一义。理实通问二谛。又释佛法望世法俱为第一义。又释世谛易知。真谛难了。故令问也。余文可知。

  经新求学戒第二十三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入诸苦趣开导众生令发大心受菩萨戒。璎珞经云。若化一人令发心受菩萨戒者。胜造大千世界满中佛塔也。又华严云。为一众生故阿毗地狱中无量劫烧煮。心净如最胜。解云。菩萨尚应入苦狱而化众生。何容新学来求不好为答。亦增恶乖善。失于处犯。既违三聚。成过非小。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则慢不求法。今则慢不说法。经云。菩萨求法不懈。说法无惜。此云也。又前明轻于先学。今则悔于后进。经云。不轻未学敬已学如佛。此谓也。

  三释名者。于诸新学而不导引不善传授令法速灭。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五缘犯。一自解大乘。二新学来求。三倚恃势。四起轻等心。五不如法答。故犯也。

  五阙缘者。初二随阙皆轻方便。后三随阙皆重方便。准释可知。

  六轻重者。自解有深浅。求者有殷慢。恃势有多少。起心有轻重。答问有是非。俱轻俱重或交络多少并有轻重。准释可知。

  七通塞者。若病若无力。若不解。若彼慢法。若为调彼等。如前说皆不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文中有二。先明受戒仪式。后若法师下明违行结犯。前中有受菩萨戒章。如别说。此文中有三。一自誓受。二从师受。三释自誓意。前中亦三。一初受戒时。谓佛在世时无自誓受故云灭后也。欲以者欲愿至诚求戒心也。好心者顺理净信菩提之心。此二为戒器故举之也。二于佛菩萨下明受戒事。言于佛菩萨像前者。谓表如在之想也。志发于里诚言立誓。弘愿自要口陈羯磨。应教相现名为得戒。羯磨文如别说。应教之相有三种。一心以表相。谓若我心虚妄实不能行诸菩萨所行者。愿佛菩萨莫与我戒。若实当与。以自知心实故则知得戒。二诸方有凉风起故知得戒也。三当七日下释得戒缘。先作七日法。谓入净道场忏悔障戒罪。好相者佛来摩顶等。具如经文。其障重之者乃至一年虽过一年不得好相终不得戒。此等忏悔仪亦如别说。若先受戒下明从师受。于中先标不须好相。二向以故徴啧。云所受之戒既不二。何因好相有须不须。下释云。以是法师从上代来师师相授。今此戒法展转传来故不须好相。自誓不尔。自诵羯磨自既无戒。从谁而得。要从佛菩萨。佛菩萨处难了知故。要以好相表方乃得戒故须相也。三是以下结。谓但于师生重心受。既便得戒故不须相也。三若千里下释自誓意。若千里内有戒师。而轻彼不从受。虽自誓亦不得戒。释受戒竟。第二若法师下明违行结犯。于中五句。一倚自所解。二恃外高势。三新学来求。四内起三心。五不如法答。故结犯也。三心者。一轻忽前人。二嫉妒起嫌故云恶心。三憍慢陵物。于此三中随一成犯故也。

  梵网经菩萨戒本疏第五(终)